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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普法宗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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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普法宗标准品相关的论坛

  •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食品法规六】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2012年12月19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第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第五条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跟踪评价任务;(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三)承担单位;(四)完成时限;(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第七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第八条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第九条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第十条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一)问卷调查;(二)现场调查;(三)指标验证;(四)专家咨询;(五)其他方式。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三)数据分析及结论;(四)意见及建议。第十二条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实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近日,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讨论】我们在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算不算违法?

    [b]在我们的工作中离不开标准,大家可能都有因为没有标准而影响到工作,那么从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自然是一种,快捷、实用、有效的一个途径。而我们在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算不算违法?希望大家讨论一下,因为我们不能违法啊?[/b][color=red][正方][/color]国家标准的专有出版权属于《标准化法》、《著作权法》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调解的范畴。标准上写着“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在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应该算违法。[color=red][反方][/color]国家标准本身就是一种法,有些还是要强制执行的。在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本身也是一种学习法律、应用法律、执行法律,而并非是出版,拥有一种出版权。国家有二五普法、三五普法,所以网上获取国家标准GB本身也是普法,不能算违法。[b]算不算违法要有结论性意见[/b][b]下载更多资料: 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earch.asp?sel=admin_name&keywords=zjzxwwl2a[/b]

  • 【转帖】启普发生器(zzfrom:baidu)

    启普发生器 【概述】  一种实验室常用的气体发生装置,以荷兰的D.J.启普的姓命名。它用普通玻璃制成,构造见图。适用于块状固体与液体在常温下反应制取难溶的气体,如氢气,硫化氢等。块状固体在反应中很快溶解或变成粉末时,不能用启普发生器。只要生成的气体难溶于反应液才可,如二氧化碳可溶于水,但难溶于盐酸,故用石灰石与盐酸反应制二氧化碳时可用启普发生器。启普发生器不能加热。   使用前应先检查装置的气密性,方法是,开启旋塞,向球形漏斗中加水,当水充满容器下部的半球体时关闭旋塞,继续加水,使水上升到球形漏斗中。静置片刻,观察水面是否下降,如下降说明漏气。漏气处可能是容器上气体出口处的橡皮塞、导气管上的旋塞或球形漏斗与容器接触的磨口处。如漏气应塞紧橡皮塞或在磨口处涂一薄层凡士林。   固体试剂由容器上的气体出口加入,加固体前应在容器的球体中加入 一定量的玻璃棉或放入橡皮垫圈,以防固体掉入半球体中。加固体的量不得超过球体容积的1/3。液体试剂从球形漏斗口注入,注液方法与上述注水方法相同。液体的量以反应时刚刚浸没固体为宜。   使用时,打开导气管上的旋塞,球形漏斗中的液体进入容器与固体反应,气体的流速可用旋塞调节。停止使用时,关闭旋塞,容器中的气体压力增大,将液体压回球形漏斗,使液体和固体脱离接触,反应停止。为保证安全,可在球形漏斗口加安全漏斗(见图),防止气体压力过大时炸裂容器。【改进者】  启普(P.J.Kipp,1808—1864)是荷兰人,是一位稍通化学的药物商人。19世纪初,他在前人工作基础上设计出这种实验室用的气体发生器,一直沿用到今天,基本上没有改型。【反应原理】  实验室里制取较多的氢气常用启普发生器。它由球形漏斗、容器和导气管三部分组成。最初使用时,将仪器横放,把锌粒由容器上插导气管的口中加入,然后放正仪器,再将装导气管的塞子塞好。接着由球形漏斗口加入稀硫酸。使用时,扭开导气管活塞,酸液由球形漏斗流到容器的底部,再上升到中部跟锌粒接触而发生反应,产生的氢气从导气管(3)放出。不用时关闭导气管的活塞,容器内继续反应产生的氢气使容器内压强加大,把酸压回球形漏斗,使酸液与锌粒脱离接触,反应即自行停止。使用启普发生器制取氢气十分方便,可以及时控制反应的发生或停止。【使用】  1.发明  启普发生器是化学实验室中最普通、应用最广的玻璃仪器,它设计上的巧妙,堪称化学仪器中的一绝。  仪器的发明人启普是荷兰的一名药物商人,曾经学过一些化学。他根据前人制作的制取硫化氢气体的简易装置,设计出一种可以随时使反应发生或停止的气体发生装置,后人为纪念他,将这种装置叫做启普发生器。  2.工作原理(以用稀硫酸和锌粒制取氢气为例)   打开活塞,容器内压强与外界大气压相同,球形漏斗内的稀硫酸在重力作用下流到容器中,与锌粒接触,产生氢气;关上活塞后,由于酸液继续与锌粒接触,氢气依然生成,此时容器内部压强大于外界大气压,压力将酸液压回球形漏斗,使酸液与锌粒脱离接触,氢气不再产生。  3.使用范围  启普发生器是用固体与液体试剂在常温条件(不用加热)下起反应制取气体的典型装置。如氢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均可以用它来制取。但对于固体呈粉末状或固体与液体相遇后溶解或反应时产生高温者,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都不适宜用此装置制取。【注意事项】  (1)使用前要检查装置气密性,排尽空气后再收集气体;  (2)使用启普发生器制备氢气,应远离火源;  (3)移动启普发生器时,要握住球形容器的蜂腰处,千万不可单手握住球形漏斗,以免底座脱落造成事故。   向启普发生器中添加固体时,需用橡皮塞将球形漏斗口塞紧,然后取下容器上的橡皮塞加入固体。液体需要更换时,也应塞紧漏斗口,然后拔下容器底部的液体出口塞,使废液缓缓流出,塞上液体出口塞后,再从球形漏斗口注液。 移动启普发生器时,应握住容器的球体,切不可只握球形漏斗,否则会使之与容器脱离,造成漏液或损坏容器。

  • 【转帖】韩国拟修订食品标准规范

    韩国近日发出G/SPS/N/KOR/355/356等多项通报,拟对食品标准规范以及畜产品加工标准与成分规范进行修改。其中食品标准规范拟修订的内容包括:11种农业品及肉类副产品中的铅和镉含量,果脯内总黄曲霉毒素的含量,粮谷及其简单加工品内的霉菌毒素,粮谷加工食品、婴幼儿食品及熏肉制品内的苯并芘含量,葡萄酒内的铅含量,小麦粉内的铅和镉含量。考虑到使用农业杀虫剂的植物的特性,对植物源性材料进行了重新分类,并制定了一份不得被检出杀虫剂的名单,同时还制修订了部分农用杀虫剂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另外,对水果蔬菜饮料内肠出血性大肠杆菌(Enterohemorrhagic Escherichia coli)制定了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对无须再加工或热处理的水产品内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aureus)的检测标准进行了修订。 畜产品加工标准与成分规范拟修订的内容包括:瓶装/罐装畜产品成分规范(删除固体及含量成分规范),甜炼乳、脱脂甜炼乳及甜奶粉的加工标准(糖类增加寡糖),菜蛋储存和分销标准(储存和分销建议温度为0~15°C)。 上述标准规范的拟批准日期待定。(来源:中国农药信息网)

  • 普发的机械泵维修

    普发的机械泵维修

    如图GCMS的一台机械泵,普发 DUO2.5的,最近发现漏油比较严重,问了安捷伦说是只换不修,找普发上海的人问了下要3000,感觉贵了。其实也就换了油封,密封圈之类的,想自己拆了先看看,但不知道在哪里买这个泵的油封,密封圈之类的东西,哪位大侠有更换过油封或者维修过机械泵?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9/201609251509_612029_1689180_3.jpg

  •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1-2014)等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10-23 2015年 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等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7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 5009.7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5009.8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5009.2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叶酸的测定GB 3160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特此公告。

  • 【求助】启普发生器的使用

    【求助】启普发生器的使用

    哪位高手知道这款启普发生器的使用方法请指点,谢谢![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9/200909011510_169136_1814610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9/200909011509_169135_1814610_3.jpg[/img]

  • 【求助】用分光光度法测试总三萜含量,为什么用齐墩果酸作为标准品?

    [size=4]在用分光光度法测试灵芝的醇提物中总三萜含量时,大多数文献都以齐墩果酸为标准品,请问一下为什么?有没有依据?因为我觉得从不同原料中提取出来的三萜类物质差异可能较大,都用齐墩果酸来做标准品是否合适? 怎么来判断或者用什么实验来证明用齐墩果酸为标准品测试三萜含量是可行的?谢谢![/size]

  • 求普发机械泵上海维修联系方式

    最近连安捷伦5975的真空泵出现问题,不启动了,公司自己电工和机修初步检查是里面的滑片坏了,现在想要送修,不知道普发在上海有没有分公司,地点在哪里,联系方式是什么。求论坛里的兄弟姐妹如有知晓告诉我一下,谢谢。

  • 四项标准发布规范TVOC、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测试仪的性能和质量

    [b]关于发布《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b][align=left][color=#000000] (公告 2018年 第75号)[/color]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01/t20190105_688615.shtml]《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 -2018);[/url]  二、[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01/t20190105_688616.shtml]《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1-2018);[/url]  三、[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01/t20190105_688617.shtml]《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2018);[/url]  四、[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01/t20190105_688618.shtml]《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url]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e.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alig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12月29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2月29日印发

  • 薄层色谱法的作用

    薄层色谱法的作用 薄层色谱是化学的一种分离和分析方法⑴定性鉴别 化学上经典的定性鉴别,例如经典的有机定性分析或经典的毒物分析,是利用各种化合物的溶解度不同和所含功能基的不同,用溶剂提取或用试剂处理,把它们分组或分为单一组分,然后作试管反应或点滴反应(颜色反应),或根据它们衍生物的理化性质进行定性鉴别.这种方法的缺点是样品用量叫大,分离手续麻烦,分析时间较长(几小时或几时个小时),并可能有杂质干扰.,现采用合适的展开剂和现色剂在薄层上作为分离和鉴别,根据样品中组分的 值和现色情况,同时用标准作对照,一般即能却证为某一化合物.用薄层色谱法定性,样品用量小,分离方便,分离时间短(几分钟或几时分钟),检出灵敏度高. 例如,再毒物分析中检验是否巴比妥安眠药中毒时,取胃内容物或尿样品,先用盐酸酸化后,用乙醚提取,乙醚提取液脱水,过滤蒸干,溶于无水乙醇中,点在硅胶版上用氯仿 无水乙醇(36 1)展开,用硫酸汞二苯偶碳酰肼试剂显色,并用标准品对照,意见出巴比妥,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和异巴比妥。鉴别速度快(1小时),这对于抢救中毒患者和及时为医生提供治疗方案极为重要(2)药品的质量控制和杂质检查 药品的纯度,通常用熔点,吸光值等物理常数作为鉴定的指标。但是薄层检查也是药品质量控制和杂质检查的一种有效方法,有时甚至比一般方法更有效。一些国家的药典和药品规范已经采用。方法是把一定量得样品 溶液(例如,相当于 样品)电在薄层上,用展开剂展开并显色,同时用纯品作对照,如果样品只显示出纯品 值一致的一个斑点,则表示含有杂质.进一步可用薄层作杂质的限量检查.再上例中,如果已经知道显色剂对杂质的最小检出量为 ,在薄层上点样 后不显出杂质斑点,则杂质的量低于 ,或低于 ,也就是样品的纯度不低于 . 例如镏体药物的合成和精致工作中,常含结构类似的杂质,即按上述方法控制其质量和杂质的限量. ⑶化学反应进程的控制,反应副产物的检出以及中间体的分析, 在化学反应进行到一定时间或反应终了时,把反应液取出作薄层分析,可以知道还剩下多少原料药未起作用.方法是把反应液或其有机溶剂提取液点在薄层上,同时点原料作参比对照,看薄层上是否出现原料药斑点.还可以用薄层检查反应副产物.如果化学反应分步进行,则每一步反应的中间体的质量和产率也都可用薄层进行定性和定量. 例如在合成强力霉素的过程中,需要中间地甲烯土霉素氢化物为脱氧土霉素.氢化反应是否完全,可用薄层检查,如果反应完全,则反应釜中几乎没有或只有极少量的甲烯土霉素存在,薄层板上只显示出一个脱氧土霉素,如果薄层板上有上下二个明显的斑点,表示反应还没有完全,尚需继续还原,直到只显示出脱氧土霉素的一个斑点为止才能出料. (4) 柱色普法分离条件的探索 柱色普法的实验条件,例如选用什么吸附剂和洗脱剂较好各个组分按什么顺序从柱中洗脱出来,每一分洗脱液中是含单一组分或就含几种没有分开的组分等,都可以在薄层上进行探索和检验。薄层上所有的展开剂虽不完全照搬柱色普法上,但仍有参考价值。

  • 关于《熏烧焙烤肉制品加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熏烧焙烤肉制品加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标委综合“【2012】92” 号文,由我会负责组织《熏烧焙烤肉制品加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计划编号:20121903-T-601)。现经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资料,多次征求意见,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使标准更具先进性、适用性和有效性,现于网上再次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请于2013年8月10日前将意见返回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联系人:刘振宇  电 话:010-68391387  传 真:010-68391387  电子邮箱: zhenyuliu808@163.com  附件1 《熏烧焙烤肉制品加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 易挥发色谱标准品称量

    要将易挥发的色谱标准品溶解到易挥发的溶剂中,配制为标准溶液,比如称取一定质量的苯溶解到二硫化碳中,请问大家有没有好办法可以提高称量的准确性,欢迎交流。

  • 【分享】日本注册氯虫酰胺、氰氟虫腙和甲基碘三种农药,并设定其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

    PONY谱尼测试最新了解到,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发布食安发0928第2号:部分修改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2009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422号),设定农药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根据此通知,厚生劳动省将如下记修改部分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第1 修改的摘要根据食品卫生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农药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等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第2 实施• 适用日期由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3 应用须知1、此次,在设定了氯虫酰胺标准值的食品中,桃、西瓜以及香瓜是包括果皮的。2、此次,设定了标准值的氰氟虫腙是指:将氰氟虫腙(E-同分异构体)、氰氟虫腙(Z-同分异构体)以及作为氰氟虫腙代谢物的p-[m-(三氟甲基) 苯甲酰甲基] 苯甲腈换算为氰氟虫腙之后的和。第4 其它以残留标准值(根据“法”设定)以及农药取缔法(昭和23年法律第82号)为依据,在农林水产省将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注册为农药。关于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的检验法将在日后通知。PONY谱尼测试在农药残留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依据日本肯定列表进行检测。对于这三种农药,企业应该引起重视,PONY谱尼测试将鼎力帮助企业进行检测,顺利出口。

  • 【讨论】标准品的规范管理

    农残标准品是农残分析的一个基本要素,标准品的规范管理是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重要方面,每个单位对这一块的规定和要求是不一样的,同时也要结合自身的条件来制定一个合适的管理程序。各位朋友,你们是如何管理标准品的,有什么好的经验可以分享一下吗?参与有奖,精彩回复有更多奖励!还等什么,快来参与吧。

  • 解读食品砷汞检测新国家标准

    解读食品砷汞检测新国家标准来源:检测通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GB 5009.11-2014系列标准,其中含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7-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该两标准将于2016年3月21日正式开始实施。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相对旧的检测标准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食品中无机砷测定的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LC-AFS)(第一法)和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LC-ICP-MS)。  2.取消了食品中总砷测定的砷斑法及硼氢化物还原比色法,取消了食品中无机砷测定的原子荧光法和银盐法;  3.增加了食品中总砷测定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第一法);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7-2014)相对旧的检测标准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甲基汞测定的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LC-AFS)  2.取消了总汞测定的二硫腙比色法、有机汞测定的气相色谱法和冷原子吸收法

  • 【分享】关于《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综合93号“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安排,由我会负责组织《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现经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资料,多次征求意见,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了使标准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经研究决定于网上再次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于2011年3月10日前将意见返回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电话:010-68391386 传真:010-68391386 电子邮箱: xz11cn@163.com http://www.cgcc.org.cn/web_mgr/eWebEditor/sysimage/file/doc.gif非发酵豆制品生产管理规范(公示).doc http://www.cgcc.org.cn/web_mgr/eWebEditor/sysimage/file/doc.gif《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表.doc

  • 【分享】药品标准与药品批准文号综述

    [center]药品标准与药品批准文号综述[/center]1 国家药品标准1.1 建国以来,卫生部和SDA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有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 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和2005年版, 1985年版以后的各版《中国药典》都颁布有增补本。1.2 卫生部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1963年版抗菌素部颁标准,以后数年大多颁布的是单行本的部颁药品标准。 1.3 1989年5月3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颁布第一批“乙肝扶正胶囊”等一百七十种中成药“卫生部药品标准”的通知》[卫药发(89)第28号],即《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 (第一册)》,该《通知》规定:《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一册)》从199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升为部颁标准后的同品种原地方药品标准即停止使用。从此以后,卫生部共颁布了中成药部颁标准1~20册、化学药品部颁标准1~6册。这些药品标准目前正在使用。 1.4 1998年SDA和2003年SFDA成立后,共颁布了局颁中药标准1—14册、化学药品标准1~16册、局颁新药转正标准1~45册。这些药品标准目前正在使用。  2 地方药品标准 2.1 1978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国发[1978]154号),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必须遵照执行。药品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第二类: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第三类:,地方标准,即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的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的法律地位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一样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2.2 1980年9月10日,卫生部颁布《药品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各自应收载的药品范围作了具体的划分。之后,各省级卫生厅(局)相继发布地方药品标准。  2.3 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七次会议通过的198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又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法律地位。2.4 1986年,卫生部开始进行地方药品标准的再评价工作,对中西药地方药品标准分期分批地开展整顿,拟逐步形成以国家药品标准为主体的药品标准。整顿的主要原因是各省之间制定的地方药品标准的技术规定差距较大,地方药品标准过多过滥。整顿的内容主要为同方异名、同名异方、药品组方不合理、药品疗效不确切等问题。 2.5 1994年8月17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中成药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4)第 30号],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我部卫药字(90)第?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中成药国家标准,加速省(区、市)标准逐步过渡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进程,争取1995年上半年完成中成药整顿全部品种的医学审查工作,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 2.6 1995年10月6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中成药国家标准问题的通知》 [卫药发(1995)第69号],该《通知》第1条规定: “根据卫药发 (1994)第30号文‘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和卫药字(90)第7号文‘对治疗性中成药在1996年以后将全部实行国家药品标准的做法’的要求,请各地和药典会加快部颁标准的起草和审核工作,以使中成药品种由地方标准过渡到国家标准顺利进行”。第3条规定:“凡国家已颁布的中药品种质量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原质量标准废止。如发现不按国标生产,或在流通和使用时发现与国标不符的药品,一律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劣药论处”。2.7 2001年2月16日,SDA发布《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 83号),该《通知》就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地方药品标准品种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2.8 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二十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明确地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  2.9 2001年11月30日,SDA发布《关于有关地方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药管注[2001] 522号),《公告》的事项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68号):“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药品管理法》修订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2.10 按照地方标准生产药品的使用期限 2.10.1 2001年3月25日,SDA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地方标准品种问题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 96号),该《通知》规定:“(一)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二)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我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可以使用原地方批准文号。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流通和使用。(三)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晶标准品种,按照原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 2003年12月31日”。 2.10.2 SDA和SFDA2003年底以前共公布了三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规定被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标准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生产并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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