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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二烷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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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二烷标准品相关的资讯

  •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制订千项食品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12日公布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我国将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使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人民群众对食品满意度显著提高。   为维护食品产业安全,《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项目核准有关规定,加强对豆油、菜子油、花生油、棉籽油、茶子油、葵花子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玉米深加工等行业外资准入管理。做好外资并购境内重要农产品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依法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食品产业安全。   根据《规划》,到2015年,食品工业总产值达到12.3万亿元,增长100%,年均增长15% 利税达到1.88万亿元,增长75%,年均增长12%。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提高到1.5∶1。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食品工业产值占全国比重提高60%左右,全国建成数百个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区域影响力的现代食品产业园区。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发布
    一、《规划》制定的背景   食品安全标准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我国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   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尽管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存在矛盾、交叉、重复,个别重要标准或重要指标缺失,部分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标准宣传贯彻执行有待加强。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还存在基础研究滞后、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才队伍缺乏等深层问题。   针对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卫生部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努力为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和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目前已公布了新的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速冻面米制品等269项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的健康危害因素数千项指标,标准间交叉和重复、矛盾和缺失的问题正在得到逐步解决。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强调要尽快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部署要求,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借鉴国际标准管理经验,多次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专题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是指导我国未来五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立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实际状况,围绕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以“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为总体目标,着力解决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和机制,适应公众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规划》主要分为食品安全标准现状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   (一)关于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到“十二五”末,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规划》强调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性原则 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这4项工作原则,是保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基础,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作准则。   (二)关于主要目标。《规划》提出了四项工作目标:一是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二是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三是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四是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工作任务。《规划》明确了近一段时期的标准工作任务、时限和具体要求,包括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修订、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等。   (四)关于保障措施。《规划》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十二五规划》,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措施,任务具体明确,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个环节。《规划》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建设的投入、人才队伍建设和督促落实任务等四项保障措施,进一步推动和保障《规划》的落实。   下一步,卫生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动员,促进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众了解《规划》内容,积极参与标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是启动《规划》重点任务的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近期将印发新一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对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系统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提出现行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的清理意见 三是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步伐,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基础标准,尽快发布施行 四是做好新标准解读和实施工作,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重点标准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不断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会同各部门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印发
    卫生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们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划,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制定本规划。   一、食品安全标准现状   (一)建设成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各部门、各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又取得了新进展,主要有: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明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管理制度。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制度。二是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重点对粮食、植物油、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饮料等食品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废止和调整了一批标准和指标,初步稳妥处理现行食品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制定公布26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农药残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补充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四是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指导食品行业严格执行新的标准。五是深入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区域执行委员,主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会议、农药残留法典会议,充分借鉴国际食品标准制定和管理的经验。   (二)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例如部分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缺失。三是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目前标准总体上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执行要求高,社会高度关注,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和解疑释惑等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缺乏,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2.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性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实际需要,适应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同时要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和管理经验,注重标准的操作性。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注重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目标。   ——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形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改善食品安全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2000余项食品国家标准和29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提出现行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的清理意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按照“边清理、边完善”的工作原则,在对现行食品标准开展清理的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解决食品安全重要标准不足和标准不配套等问题,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食品包装材料及其添加剂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制定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即食食品微生物控制指南,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限量和控制要求,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015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按照食品类别、生产经营方式等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食品污染的要求和规定。   (四)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将肉类、酒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保健食品等主要大类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作为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标准制定中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2015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酒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水产品、粮食、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已有国际标准或已有进口贸易但我国尚缺失相关标准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五)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指标配套检测方法为重点,建立完整配套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体系。   2015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保障反馈意见渠道畅通。   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制度。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以及标准申报、咨询和解释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风险沟通与交流,使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七)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咨询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和标准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特别是技术性强、公众普遍关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及时解答各方关注的标准问题,督促行业、企业主动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依法、依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要,系统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增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中的应用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追踪比较研究、食品中微生物指标体系设置研究、主要功能类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等基础研究,并在标准工作中积极转化和应用研究成果。   (九)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   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全面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贸易成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跟踪其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工作进展,做好WTO/SPS通报及评议工作,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由卫生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协商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各项工作,细化分解本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具体工作的目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卫生部牵头本规划的组织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标准清理和制定、修订工作。食品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清理,提供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敦促行业和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及时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行业部门要主动参与和配合标准体系建设,配合做好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宣传、行业引导等工作。   (二)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的投入。国家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经费投入,同时严格监管标准工作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高效、合规。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标准研制机构和行业组织,设立各类标准的技术性平台,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宣传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建设,引进优秀领军人才,增加标准研制和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充实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力量。加强对重点科研院校、技术机构专业人才的标准化培训,加快培养一支数量足、水平高的从事标准研制的专家队伍,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标准管理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科学、动态调整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好规划。同时,及时组织对本规划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
  • 提高药品标准,增强检验能力——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解读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国务院今天(2月14日)出台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经过今后5年的努力,我国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要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提高6500个药品标准   根据《规划》,我国将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完成6500个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其中,化学药2500个、中成药2800个、生物制品200个、中药材350个、中药饮片650个。提高139个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制订100个常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提高132个药用辅料标准,制订200个药用辅料标准。   同时,要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完成医用电气设备标准150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标准250项、诊断试剂类产品标准100项。完成对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性标准(第三版)、电磁兼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物质研究工作机制,研制15项医疗器械标准物质。   《规划》还要求,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药品生产100%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在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参照国际标准,优先提高基本药物及高风险药品的质量标准。提高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与炮制规范。   在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优先提高医疗器械基础通用标准,提高高风险产品及市场使用量大产品的标准。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技术和方法研究,增强标准的科学性。加快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参考测量实验室建设。   就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其中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在2015年前完成,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将其生产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对比研究,作为申报再注册的依据。   《规划》提出,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管理体系。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废止程序,建立标准评估、淘汰机制。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建设。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检验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标准提高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标准。   增强药品检验能力   《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省级药检机构、口岸药检机构具备依据法定标准对化学药品和中药的全项检验能力,市级药检机构具备85%以上项目的检验能力。强化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能力,授权部分省级药检机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被授权的机构必须具备授权品种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开展药品关键检验技术、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和补充检验技术研究,搭建检验技术共享平台。   提高医疗器械检测能力,重点提高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和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的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和监督评审,建立退出机制。到“十二五”末,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备对所有归口产品的检测能力,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备对95%以上常用医疗器械的检测能力。   完善药品抽验工作机制,扩大抽验覆盖面和抽验品种范围,增加抽验频次。药品抽验必须做到检验标准、检验程序公开,检验结果及时公告。对抽验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处置。   健全药品上市再评价制   《规划》要求健全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制度。开展药品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价,重点加强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高风险药品的安全性评价。完善药品再评价的技术支撑体系。经再评价认定疗效不确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风险大于临床效益危及公众健康的药品,一律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建立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高风险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   同时,加强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全重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强化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评价与预警。完善药品安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特殊药品滥用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和制度,建立敏感人群用药调查监测机制,为特殊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规划》要求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禁止不合格药品出厂、销售,及时召回问题药品和退市药品。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规范生产、销售药品,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药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安全工作,将药品安全列入政府考核测评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级药品监管机构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确保药品监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 “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意见征集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中的导向和保障作用,科技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在广泛调研、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   现将《“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2012年6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对于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参考,以便进一步完善专项规划。   联系电话:010-58881677、010-58881607   电子邮件:jhs_cgc@most.cn   附件:“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面制食品中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法》等7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规定,经吉林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议通过,我委将废止以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体废止标准号及标准名称如下:DBS22/010-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面制食品中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法》DBS22/013-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α-玉米赤霉烯醇和赤霉烯酮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DBS22/017-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柑橘类水果及其饮料中橘红 2 号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DBS22/018-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冻)畜肉中鸭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PCR 方法》DBS22/003-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生牛乳中雄激素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DBS22/004-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植物油中胆固醇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DBS22/008-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乳与乳制品中 L-羟脯氨酸的测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23日前书面反馈我委。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邢立新联系电话:0431-88906887电子邮箱:1047810177@qq.com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13日
  • 《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局各司(厅、局),认监委,标准委各部(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质检出版社、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标准信息中心,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全面提升标准化发展的整体质量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标准委组织编制了《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发展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三、推进现代农业标准化进程   四、提升制造业标准化水平   五、拓展服务业标准化领域   六、加强能源资源环境标准化工作   七、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步伐   八、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力度   九、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推进标准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十一、加强标准化基础能力和发展环境建设   十二、规划实施与评估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标准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时期(2011-2015 年)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环境   “十一五”期间,标准化事业快速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显著增强,充分发挥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通过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有效调动了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氛围日渐浓厚。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标准制修订更加公开透明,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标准制修订步伐明显加快,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5117 项,国家标准平均标龄由10.2 年缩短至5 年,制修订周期由平均4.5 年缩短至3 年,标准老化、缺失、滞后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标准化试点示范取得良好成效,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达到3519 个,辐射和带动作用明显。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顺利实施,标准化公益性科研有效开展,在产业调整与振兴、食品消费品安全、节能减排、高新技术、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研制了一批重要技术标准。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广泛开展,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以我国技术和标准为基础的国际标准数量不断增加。我国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常任理事国。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达到1148 个,委员超过4 万名,为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各部门、行业、各级地方政府把标准化作为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产业升级、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支持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有效支撑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十一五”末,国家标准总数达到26940 项,备案行业标准44143 项,备案地方标准19214 项,覆盖第一、二、三产业及社会事业领域,较好满足发展需求的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同时,标准化工作还存在着不适应、跟不上等问题。标准化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体制机制不尽完善,管理的系统性有待增强。标准体系结构不合理,整体质量水平不高,一些标准更新速度慢,实施效益不明显,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需求存在脱节现象。与发达国家相比,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技术组织体系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从国际环境新趋势看,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入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孕育新突破,全球治理结构进入调整期,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标准作为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的关键环节,成为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保障产业利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标准与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共同构成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更趋频繁。标准已成为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制高点。从国内环境新特征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加快,科技创新势头迅猛,社会管理亟待加强,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服务业大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完善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标准水平。从标准化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看,在初步解决标准老化、缺失和滞后问题的基础上,为适应科学发展、转型发展新的更高要求,提高标准化整体质量效益的任务更加紧迫。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略)   三、推进现代农业标准化进程   围绕现代农业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及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现代农业标准体系,研制基础设施、投入品安全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农产品生产加工良好操作规范、农产品流通、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现代林业等领域的标准1500 项。以区域性优势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为重点,围绕“米袋子”、“菜篮子”,以及大宗作物、园艺产品、畜牧水产品和现代林业等,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320 个,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市、县30 个,促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专栏1 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农业基础设施   制修订农田水利、水文、气象、水资源管理等标准 研制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和现代设施农业标准 开展农用地质量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良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02 农业投入品安全控制   制修订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合理使用准则,农药、饲料原料及添加剂质量控制标准 研制新型农业投入品安全评价标准。   03 农产品质量安全   制修订粮食、油料、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林副产品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配套检测方法标准。   04 农产品生产加工良好操作规范   以区域优势农产品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为重点,制修订品种改良、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良好操作规范等标准。   05 农产品流通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溯源标准研究 研制大宗农副产品质量等级、贮藏、运输、配送、销售相关技术标准 制修订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标准。   06 动植物疫病防控   制修订动植物疫病诊断、诊治和进出口有害生物无害化处置标准 研制动植物疫病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有害生物的关键技术标准。   07 农业社会化服务   研制主要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生产性服务、农技推广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服务、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农村科技创业服务规范、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规范、农产品流通服务、农业信息化服务等标准。   08 现代林业   研制现代林木种苗、营造林、森林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森林退化控制、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森林消防、林业信息和林业装备等标准。  四、提升制造业标准化水平   围绕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品种质量、提升安全水平、淘汰落后产能,完善制造业标准体系,研制机械装备、船舶、汽车、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食品、消费品等领域的标准1500 项,推动原材料工业调整优化和食品、消费品工业改造提升,引导传统制造业向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的产业链高端发展,促进制造业由大变强,提高我国制造业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优势。   专栏2 制造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机械装备   研制先进基础件、重大技术成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标准 制修订电工设备、特种设备、制药装备标准 开展精密、高效、清洁制造工艺技术标准,以及无损检测、装备可靠性、装备安全控制系统等关键共性技术标准研究。   02 船舶   制修订三大主流船型和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关键技术标准 研制船舶修理与拆解、船舶节能与经济运行标准 开展国际造船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研究。   03 汽车   制修订校车安全标准、汽车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标准 研制先进内燃机、高效变速器、车辆轻量化和优化设计等汽车节能技术标准 开展汽车电子信息技术、汽车再制造与回收利用,以及专用运输车辆标准研究。   04 钢铁   研制热轧和冷轧宽带钢、高档精密不锈钢薄板带、高级无缝钢管、抗腐蚀抗大变形管线钢、承压设备用钢、油气储运用钢、高效节约型建筑用钢、资源节约型不锈钢标准,以及新型耐火材料标准。   05 有色金属   制修订电力、交通、建筑、机械、轻工等下游行业需要的有色金属标准 研制铜铅锌冶炼短流程工艺、高性能专用铜铝材、再生有色金属,以及低温低压铝电解新技术标准 开展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电子信息用关键有色金属材料标准研究。   06 石化   制修订橡胶和塑料再生利用、煤化工技术、废弃化学品处置基础标准 研制石油天然气重大技术装备、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技术装备标准,以及高品质燃油标准 开展精细化学品、专用树脂、特种合成橡胶、有机氟硅材料、生物降解塑料、无机化工新材料,以及高性能子午胎标准研究。   07 建材   制修订新型墙体屋面材料、防水密封材料、防火保温材料、建筑卫生陶瓷、石材、涂料、胶粘剂等建材质量安全标准 研制非金属密封材料、人工晶体、摩擦材料、木塑材料标准 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材料标准的研究。   08 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研制重要食品产品、食品链各环节生产管理与控制、食品加工器具、包装材料和设备等标准。   09 消费品   研制消费品基础通用安全标准,生态环保型、功能型、智能型消费品标准 制修订化妆品、纺织品、家用电器、家具、文具、玩具等消费品安全及检测方法标准,以及纺织新材料、产业用纺织品、计算机辅助服装设计、新型纺织成套装备、制浆造纸、皮革鞣制、塑料降解、照明、电池等标准 开展消费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研究。   五、拓展服务业标准化领域(略)   六、加强能源资源环境标准化工作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能源生产与利用、资源开发与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制修订1000 项标准,形成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节水、交通节能、海水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煤技术、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10 大重要标准体系,支撑节能重点工程、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的实施,开展30 个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服务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实现。   (一)能源生产与利用   加强能源的勘探与开发、加工与转化、输送储运与清洁利用所需的关键技术和装备标准的研制,加快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商业和民用、公共机构等方面能源节约与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完善标准体系,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专栏5 能源生产与利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能源勘探与开发   开展煤炭资源与地质保障、煤炭开采、煤层气开发、油气资源勘探与高效开发、复杂地质和深海油气资源勘探、页岩气(油)资源勘探、先进且生态友好的水力发电等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02 能源加工与转化   研制煤制清洁燃料及化学品、石油高效与清洁转化、天然气与煤层气加工技术标准 开展高参数超超临界发电、燃气轮机发电、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以及基于微型燃机的冷热电联供分布式电流系统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03 能源输送储运   研制油气长输管道及站场关键设备、大型天然气液化处理及储运、大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设备、超低硫成品油储运、大规模间歇式电源并网的输变电和储能技术、大容量远距离输电、灵活交直流输电、轻型直流输电、复杂环境条件下的特高压交直流输电以及电网防灾减灾等关键技术标准。   04 能源节约与管理   制修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终端用能产品能效和车船燃油消耗量限值强制性标准 研制建筑节能、高耗能行业及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量系统优化、能源管理绩效评价等标准。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加强水资源节约与利用、土地节约与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综合利用、原材料节约、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标准的研制,健全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促进我国资源自给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的提升。   专栏6 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水资源节约与利用   制修订取水定额、用水产品水效、节水评价、用水审计标准 研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标准 开展“水足迹”标准研究。   02 土地节约与高效利用   制修订土地调查与监测、土地评价与损毁鉴定、土地整理与复垦、废弃地再利用相关标准 开展土地节约标准研究。   03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综合利用   制修订矿产资源勘查、综合地质调查及天然气水合物钻探相关标准 研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标准 开展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标准的研究。   04 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制修订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标准 研制海洋综合调查与测绘、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海洋能利用、海域使用管理、海岛开发与保护等领域的标准。   (三)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标准的研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友好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专栏7 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环境保护   制修订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环境信息、放射性污染防治、废物处理、有害物质处置标准 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和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研究。   02 生态保护   制修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价、自然保护区相关标准 研制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系统服务、生态风险评估标准。   03 应对气候变化   研制低碳产品标准、碳排放交易相关的方法和统计标准 开展气候变化监测与预测、温室气体管理,以及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研究。   七、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步伐   围绕提升产业层次、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培育先导、支柱产业,大力开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标准化工作,制修订2000 项标准,研制一批标准样品,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促进标准化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同步,引领和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一)节能环保产业   大力推进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装备、产品及服务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产业标准体系,支撑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再制造产业化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工程的实施,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专栏8 节能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节能产业   制修订能源审计、节能量测量、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节能服务标准 研制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建材、电力、交通运输、造纸等重点用能行业高效节能技术标准。   02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研制再制造、再生资源利用标准,以及建筑废物、餐厨废弃物、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标准 开展产业共生网络优化评估、产业共生与链接技术、废物信息交流等标准的研究。   03 环保产业   制修订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处置、土壤污染治理等关键环保技术装备标准 研制环保材料、环保药剂等环保产品标准 开展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备运行效果评价,以及排污权交易、生态设计等环保服务标准的研究。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略)   (三)生物产业   开展基因检测与修饰等生物技术及试剂盒、酶制剂等相关生物试剂基础通用标准的研究,加强生物农业、生物制造、海洋生物和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等领域标准的研制,初步建立生物产业标准体系,促进我国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   专栏10 生物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生物农业   研制物种资源鉴定、生物育种、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鉴定标准 开展生物农药、生物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生物饲料及饲料用酶制剂等绿色农用生物产品及相关检测技术标准的研究。   02 生物制造   研制微生物和酶制剂生物制造技术、装备、工艺流程相关标准,以及试剂盒、培养基、缓冲液等生化检测试剂产品的质量与检测方法标准 开展生物漂白、生物制浆、生物制革和生物脱硫等清洁生产技术标准的研究。   03 海洋生物   制修订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分离、提取、纯化技术标准 研制海洋生物调查与评价、海洋生物技术与产品基础通用标准,以及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标准样品 开展海水养殖新品种选育技术标准的研究。   04 生物医学工程   开展新型生物医用材料、医用组织工程产品、康复辅具等标准的研究。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加强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科学仪器设备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标准的研制,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大型客机等重大专项标准化示范,促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标准化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中的技术引领和支撑作用。   专栏11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航空装备   研制大型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和直升机,以及发动机、重要机载系统和关键设备等相关标准。   02 空间基础设施   研制通信卫星系统、遥感卫星系统、导航定位卫星系统等天基系统,地面站及数据接收、处理、分发设施等地基系统,以及运载火箭等天地往返系统相关标准。   03 轨道交通装备   开展轨道交通车辆制造与智能化、制动系统、信号系统等核心技术,以及高速铁路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标准的研究。   04 海洋工程装备   研制海洋油气平台、海洋工程辅助船、载人深海潜水器、深海作业运输系统等关键技术标准。   05 智能制造装备   研制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智能控制系统、精密和智能仪器仪表与试验设备、智能专用装备标准。   06 科学仪器设备   开展质谱、光谱、色谱、电子显微镜等科学仪器设备整机和核心关键部件技术标准,以及重要测试技术和方法标准的研究。   (五)新能源产业(略)   (六)新材料产业   加强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等领域标准及标准样品的研究,构建新材料产业标准体系,引领和支撑新材料的设计、制备加工、高效利用、安全服役和低成本循环再利用,促进材料高性能化、轻量化和绿色化。   专栏13 新材料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   01 稀土功能材料   研制稀土磁性材料、稀土发光材料、稀土催化剂材料、稀土贮氢材料、稀土抛光材料标准 制修订与稀土新材料密切相关的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标准,以及稀土循环利用标准。   02 高性能膜材料   研制水处理用膜、气体分离膜、光学功能薄膜、太阳能电池用薄膜、电磁波屏蔽膜、透明导电膜标准。   03 特种玻璃和功能陶瓷   研制平板显示器用玻璃、太阳能光伏光热玻璃、高速动车组和大飞机用玻璃、高性能石英玻璃、特种微晶玻璃标准 开展陶瓷(膜)过滤材料、特种陶瓷纤维、新能源用高性能陶瓷材料标准的研究。   04 高品质特殊钢和新型合金   研制高性能基础件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特殊钢锻轧件、高速铁路用钢、高档电力用钢、大型机械用钢、高磁感取向硅钢、耐高温高压腐蚀电站用钢、高牌号无取向硅钢、海洋工程用钢、船用耐蚀钢标准及配套试验方法标准 制修订铝合金、钛合金、镁合金等高性能轻型合金标准 开展大飞机、大型船舶、核电和高速铁路用新型合金标准的研究。   05 工程塑料   研制特种工程塑料、新型改性工程塑料、热固性塑料、节能用聚氨酯塑料标准。   06 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   研制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聚酰亚胺纤维、芳砜纶技术标准及配套方法标准 开展风电叶片、汽车、航空航天、智能电网、环保设施用纤维复合材料技术标准的研究。   07 纳米和超导材料   开展纳米材料及产品特性的检测、纳米制造和加工技术、纳米燃料电池、纳米检测仪器、纳米材料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评估等方面标准的研究 制修订超导材料性能测试、超导薄膜微波性能测试标准。   (七)新能源汽车产业(略)   八、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力度(略)   九、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健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机制和支撑体系,为国内企业等有关方面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鼓励和支持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国际标准化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健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工作机制和体系   加快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及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激励机制,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更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作用。在重要领域建立健全多部门和行业参加的国际标准化活动协作机制,加强跨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协调指导。加强技术委员会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推动和组织作用,促进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融合发展。   加强ISO、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他制定国际标准组织国内技术对口机构建设,在任务明确、基础较好的重点行业和地方,有序开展国际标准化协作平台建设,为国内组织机构和专家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撑。   (二)推动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积极建设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开展ISO、IEC、ITU及其他制定国际标准组织的政策与发展趋势研究,为参与国际标准活动提供政策支撑。充分发挥我国承担国际和区域标准组织管理职务的作用,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的制订。在不断扩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确定工作重点,提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国内技术对口机构工作支持力度,提升我国承担的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的工作水平。支持国内组织机构、专家更多参与和承担ISO、IEC、ITU 及其他制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会议,广泛开展国际标准跟踪研究,加强国际与国内标准制修订工作衔接。在我国具有市场和技术优势领域,加强重要国际标准项目推进工作组建设,组织提出高质量的国际标准提案,鼓励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主席、秘书和工作组召集人职务。支持企业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原则,继续推进国际标准转化。   (三)深化对外合作与交流   深化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巩固和发展已有合作成果,完善标准化领域双、多边合作机制。加强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信息收集与研究,深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标准互认,丰富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内容。加强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和培训。加强行业部门间协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探索与国外标准组织合作新模式。   十、推进标准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略)   十一、加强标准化基础能力和发展环境建设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 我国拟全面清整现行食品安全质量等标准
    相关新闻 卫生部: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日前,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所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请于2012年2月28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监督局。   传真:010-68792408   电子邮件:biaozhun@moh.gov.cn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制定本规划。   一、食品安全标准现状   (一)建设成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技术法规,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各部门、各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行业标准3100余项。   《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取得了一定进展,主要有: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明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管理制度。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制度。二是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重点对粮食、植物油、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饮料等食品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废止和调整了一批标准和指标,稳妥处理现行食品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制定公布1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农药残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补充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四是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指导食品行业严格执行新的标准。五是深入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承担国际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区域执行委员,主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会议、农药残留法典会议,充分借鉴国际食品标准制定和管理的经验。   (二)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近年来,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和食品标准研制条件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例如部分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缺失。三是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目前标准总体上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执行要求高,社会关注度高,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方法,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和解疑释惑等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不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努力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标准项目与指标要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2.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的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实际需要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注重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主要目标。   ——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鼓励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大力开展宣传培训,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食品安全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根据标准清理结果,提出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的清理意见 根据标准清理结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按照“边清理、边完善”的工作原则,在对现行食品标准清理的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解决食品安全重要标准不足和标准不配套等问题,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重点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污染物、生物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术语、分类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生物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术语、分类标准 制定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制定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和限量 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015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按照食品类别、生产经营方式等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食品污染的要求和规定。   (四)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制定食品中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覆盖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原料及产品等。   2015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食品、水产品、粮食、食用油脂、酒类、调味品、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标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五)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量指标,制定、修订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   2015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以及产品标准指标、包装材料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法规。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   (七)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沟通交流和贯彻实施。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咨询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和标准相关知识科普,特别是技术性强、公众普遍关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 完善标准申报、咨询和解释等程序,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事件舆情处置程序,及时解答各方关注的标准问题 督促行业、企业主动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依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 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要,系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增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应用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追踪比较研究、食品中微生物指标体系设置研究、主要功能类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等基础研究,并在标准工作中积极转化和应用研究成果。   (九)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   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 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 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商机制,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重要问题,协商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各项工作,细化分解本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具体工作的目标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各部门和行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的责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要牵头规划实施,组织标准清理和制定、修订工作 食品相关监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制定公布的食品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清理,提出标准清理的意见并提供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敦促行业和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行业部门要主动参与和配合标准体系建设,配合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宣传、行业引导等。   (三)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任务繁重、工作量大,需要配备必要的经费保障。国家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经费投入,同时严格监管标准工作经费使用,确保经费高效合规使用。充分利用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研制机构和行业组织,设立各类标准的技术性平台,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宣传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建设,引进优秀领军人才,增加标准工作人员配备,充实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力量。加强对重点科研院校、技术机构专业人才的标准化培训,加快培养一支数量足、水平高的从事标准研制的专家队伍,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五)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组织对本规划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和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同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标准管理要求,及时、科学、动态调整本规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指导未来五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主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正在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规划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正在制定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也对食品安全标准等工作作出规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规划》。   二、起草过程   2010年,我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承担《规划》起草任务,并于2011年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并修改完善《规划》。   2011年5月至8月,多次组织召开《规划》研讨会,研究食品安全标准基本状况,存在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框架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重点工作,形成《规划》初稿。   2011年9月至10月,进一步研究完善《规划》文本,请相关部门提供以往公布的食品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建议等,充实和完善《规划》内容,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2011年10月至11月,组织召开3次专家研讨会,认真研究《规划》文本,梳理相关问题,进一步完善文本。   2011年11月底,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行业研讨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规划》意见。   2011年12月,发文征求各相关部门、有关协会、部内司局等单位意见,共计收到来自23个单位64条意见。   2011年12月2日,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研究,并根据委员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文本,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规划》的定位。起草过程中对《规划》定位进行了反复研究,主要包括:一是《规划》涵盖的范围。经研究,《规划》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机制建设、人才队伍等体系建设内容,还包括标准清理完善和标准制定、基础研究等具体工作内容 二是《规划》的名称。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定《规划》的名称,不采纳《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规划》等意见 三是仅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内容,各省份可以参照《规划》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   (二)关于《规划》的框架。经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了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食品安全标准现状,介绍了《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后的食品标准工作和食品安全标准现状,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第二部分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提出清理整合现行标准、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等主要目标。第三部分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主要任务,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重点,明确基础标准、生产经营规范、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修订重点任务等。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特别提出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在标准工作中的责任,加大标准建设经费投入,开展标准相关基础研究等要求。   (三)关于标准建设成效。起草过程中曾多次研究食品标准现状,经征求专家和部门意见后,确定分别介绍《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后的工作情况。我部还专门发文请相关部门提供其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便于准确反映食品标准现状和存在问题、制约因素。   (四)关于工作任务。《规划》突出了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本着“先清理”现行食品标准,再逐步“整合”完善为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加快推进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方面,特别突出加快基础标准和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此外还分析提出了基础标准、生产经营规范、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工作重点和每类标准的具体工作任务。   (五)关于食品中违法添加物管理。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经验,食品污染物指食品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本身含有或带入的物质,不包括违法添加的物质,通常不将违法添加物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我部研究公布了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及其检测方法,现已公布六批“黑名单”涉及非法食品添加物64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22种,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关于保障措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经反复研究,提出建立标准工作部门会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标准体系建设重点问题。请食品相关监管部门清理本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提供日常食品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请行业部门主动参与和配合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并做好行业引导等工作。此外,还特别提出开展标准相关基础研究,为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持。
  • “十二五”期间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12828批6.8万吨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朱祝何)6月29 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二五”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十二五”期间,全国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对来自 202个国家(地区)的479.1万批(货物批,下同)、2203.2亿美元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五年间,进口食品贸易额增长了22.6%、年均增长率达5.2%,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食品进口市场。  “近年来,没有发生系统性重大进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林伟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稳定。但部分食品品种微生物污染、品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不合格和标签问题较为突出。  白皮书指出,“十二五”期间,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进口食品口岸检验检疫,5年来共检出不合格食品12828批、6.8万吨、1.5亿美元。  不合格进口食品种类方面,“十二五”期间,几乎所有种类的进口食品均有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其中约有一半是糕点饼干、饮料、粮谷及制品和乳制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例,共从15个国家(地区)检出不合格进口产品67批次、133.6吨、217.6万美元。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标签不合格、品质不合格、污染物超标等。  质检总局表示,对于检出的不合格食品,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均按照有关规定作了退运或销毁处理,未进入国内市场。有关详细信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十二五”期间,质检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坚守安全底线,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进口食品安全。  一是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制修订6个部门规章,出台了36个规范性文件。  二是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初步建立了覆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三个环节,包含21项制度的进口食品安全治理制度体系。五年来,质检总局共对63个国家或地区的92种食品进行了体系审查,截至目前,共有178个国家或地区的2165种高风险产品获得准入 累计对肉类产品、乳制品等高风险产品的1.5万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其中包括18个国家或地区的74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共有102816家境外出口商、26065家境内进口商取得备案。  三是监管成效进一步彰显。“十二五”期间,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12828批、6.8万吨、1.5亿美元,不合格食品共涉及109个国家或地区,其中欧盟、台湾地区、东盟、美国和韩国列前五位,占不合格食品的75%以上。  四是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五年来,将204家违法违规的境内外食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五是共治格局进一步形成。五年来,质检总局通过加强与国际组织、境外政府以及政企之间的合作,与全球主要贸易伙伴共签署99项食品安全合作协议,有效推动了食品安全共治格局的形成。  据林伟介绍,经过多年努力,质检总局按照“预防在先、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国际共治”的原则,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覆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各个环节的进口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体系,有力地保障了进口食品安全。    质检总局郑重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境外生产的食品时,可以通过“三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看中文标签。《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请不要购买。二看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部门对每批经口岸查验的进口食品均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可以向经销商索取该证明。没有该证明的境外生产食品,请不要购买。三看产品检验检疫准入情况。质检总局目前对肉类、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水产品、燕窝、肠衣、植物源性食品、中药材等进口食品的生产国家(地区)实施评估和审查制度、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消费者可以登录质检总局“评估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查询进口食品准入情况。未获准入国家(地区)、未获注册生产企业的相关食品,请不要购买。如在购买进口食品时有疑问,消费者可以向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检验检疫部门咨询,咨询电话是当地区号+12365。
  • 《化工行业“十二五”标准化发展指南》发布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化工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同时指导全国化工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推动化学工业的发展,根据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指南。   一、化工行业标准化发展成就及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多年来,化工行业标准化在化工生产、经营、贸易等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技术基础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竞争力,推动了化学工业乃至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尤其在“十一五”期间,化工标准化工作在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取得了更大的成绩。   1、标准覆盖面更宽,结构更加合理。   “十一五”期间,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化工行业加强了新技术、新材料、人身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从而使标准的覆盖面更宽,标准的结构更加合理。“十一五”期间,化工标准数量由“十五”的4094项,增加到5351项,其中国家标准由1976项增加到2832项,行业标准由2118增加到2519项。“十五”期间,标准结构基本以产品、方法、基础标准为主,安全、卫生、环保、管理标准很少。“十一五”期间,安全、卫生、环保、管理标准在化工国家标准中已占6.5%,在化工行业标准中已占8.7%。同时,标准本身的结构也在不断优化,一些重要产品标准不再只是规定主含量,而是大多增加了有毒有害限量及杂质含量限制要求,从而使标准的结构更趋合理。   2、化工行业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十五”期间,化工行业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化工标准体系。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的发展、贸易的繁荣、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新技术、新材料、人身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都有了更高更新的需求,相关的标准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原来的标准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十一五”期间,化工行业加大了对化工行业整个标准体系的建设,开展了《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化工行业部分》的体系建设工作,将目前的5351项化工标准全部纳入其中,完成了标准体系框架、标准体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编制工作。同时,为了加强重点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十一五”期间还进行了《食品安全和消费品安全标准规划和体系研究》、《建筑材料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胶粘剂、涂料子体系》、《化工装备标准体系研究》、《中国涂料低污染化国家标准体系》、《化工新材料标准体系研究》、《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等6个专项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工作。通过以上体系建设,有效解决了化工行业标准体系结构不尽合理,一些急需标准缺失,原有标准老化和滞后的问题,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3、标准适用性更强、水平进一步提升。   “十一五”期间,化工标准化工作紧紧围绕健康、安全、环保这一主题,以制定高效低毒支农产品标准、化学品安全标准、节能减排与综合利用标准、专项规划配套标准为重点,组织制修订标准2439项,从而使化工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更加突出。清理、复审标准4877项,使现有标准的标龄均保持在5年之内,大大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同时,由于加强了标准研制与科研相结合,有效推动了标准水平的总体提升。“十一五”期间,化工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19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4项。   4、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实现突破。   化工行业一直比较重视采标工作,“十五”期间,化工国家标准采标率已达67.2%,化工行业标准采标率已达34.5%,经过“十一五”期间的努力,化工标准采标率又有了显著提高。目前,化工国家标准采标率为73%,化工行业标准采标率为39%。化工产品标准采标率的提高,促进了技术进步,使标准总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同时,“十一五”期间,化工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实现了零的突破。“十五”期间,化工行业各技术机构没有一家承担ISO国际标准秘书处工作,也没有提交过国际标准提案。“十一五”期间,化工行业相关标委会相继承担了ISO/TC61塑料国际标准秘书处、ISO/TC59/SC8建筑结构标委会建筑密封材料分会国际秘书处、ISO/TC41/SC3带轮和带标委会输送带分会国际秘书处、ISO/TC134WG1无机(矿物)肥料工作组国际秘书处工作,得到ISO各成员国的认可。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化分会(TC63/SC4)委员张育红当选为ASTM D16.02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同时,由全国塑料标委会负责起草的ISO 1628-3《聚烯烃材料稀溶液黏数测定》国际标准已正式出版 由全国化学标委会石化分会(TC63/SC4)牵头起草的ASTM D7504标准顺利发布 全国肥料与调理剂标委会已向ISO提交《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的测定》等4项肥料国际标准提案。通过以上活动,充分说明“十一五”期间化工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互动,为今后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5、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建设不断加强。   化工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涉及无机化工、有机化工、农药、化肥、合成材料、橡胶及其制品、涂料和颜料、染料和染料中间体、化学试剂、化学气体、化学助剂、胶粘剂、塑料、感光材料、信息用化学品、水处理药剂、化学矿、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化工机械与设备、化工工程设计施工等20多个专业。经过多年的建设,化工行业已形成了专业配套、统一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十一五”期间,在国家标准委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指导下,化工标准化技术机构的建设又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由石化联合会管理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由“十五”期间的57个增加到目前的114个,其中: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1个、全国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55个、工作组34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4个。标准化机构从业人员由“十五”期间的1000多人增加到目前的2000多人。同时, “十一五”期间,共组织32个标委会进行了换届,46个标委会进行了委员调整,从而使标委会的委员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6、标准的前期研究作用越来越显著。   “十五”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标准的前期研究开展得较少,成效也不大。“十一五”期间,为了及时解决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了行业热点、难点的标准前期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效。5年来,联合会向国家标准委组织推荐标准化公益性科研专项40项。为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应对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REACH),促进我国化学品对欧出口贸易,组织化工行业专家开展了REACH相关标准比对研究,制修订了100多项相关国家标准,建立了我国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国家标准体系。同时,相关标委会还长期跟踪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和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适时将其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提高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7、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有了新进展。   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主体,企业标准化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十五”期间,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对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推动不够。“十一五”期间,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石化联合会采取加大企业承担标准化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的比例 增加企业在技术机构中委员的比重 组织企业积极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将成熟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启动中国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工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等多种措施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从而使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化工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中来,突出了企业在标准化中的主体地位,使制定的标准更加适应市场的需要。同时,通过对企业进行标准化培训,提高了全行业的标准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 二 ) 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五”期间,化工标准化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存在因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采标率偏低,检验设备和检测技术的落后,导致现有部分化工标准技术水平仍然偏低的问题 因制修订标准数量及标委会的数量增加过快,导致部分标准质量下降及标委会工作水平偏低的问题 因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大量涌现,标准制修订周期较长,表现出不适应和跟不上的问题 因标准化经费短缺,影响标准的前期研究和国际标准化高级人才培养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在“十二五”期间认真研究和加以改进。   ( 三 ) 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对促进化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但随着经济的科学发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十二五”期间对化工标准化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一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化工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化工行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结构性短缺,部分产品质量差、档次低,缺少自主品牌的问题仍很突出。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提高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尤其是增加有毒有害限量及杂质含量限制要求,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落后产能,解决产品结构性短缺的问题。二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化工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迫切需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牵引和带动。但是,目前化工新材料产业与国外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技术创新实力不强,研发能力较弱,缺乏关键核心技术,高端、高性能产品少等。这就要求在对新材料、新产品科研的同时加强标准化的前期研究,将标准研制与科研相结合,尤其要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融入到标准中,尽快把科研成果和专利转化为标准,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同时,要加大低能耗、高附加值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三是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对化工标准化工作提出了理新更高的要求。化工行业是能源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虽然“十一五”期间化工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距离“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差距还很大,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产品能耗标准、设备节能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满足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四是加大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对化工标准化工作提出了理新更高的要求。化工行业从生产工艺到产品都是危险性比较高的行业,同时化工产品又是下游相关产业的原材料,因此化工行业是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特点,化工行业就要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农药和化肥低毒高效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涂料、胶粘剂等装饰装修材料标准及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总之,目前化工行业已进入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主要特征的战略转型期,行业发展任重道远,化工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只有继续努力才能适应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 一 ) 指导思想   “十二五”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生产方式为核心,以节能、环保、健康、安全为重点,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和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着力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以满足国民经济各行业的需要。   ( 二 ) 主要目标   根据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科技创新和促进化学工业由大国向强国转变的总体要求,“十二五”时期化工标准化工作要力争实现以下战略目标:   ——争取用5年时间建设起一个与化工行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   ——争取制修订1500项标准,解决标准缺失和老化问题   ——重点突出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管理型、贸易型等标准的研制,努力将占标准总数比率提高到15%   ——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加强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应用研究,争取突破关键技术,转化为200项相关标准   ——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支持各标委会和标准化研究机构参与和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力争国际标准提案10项   ——围绕节能减排、安全环保、健康、国际贸易等行业难点和热点开展标准前期研究,争取每年2项研究课题立项   ——加强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新培养出5名国际标准化高级人才,100名国内标准化专业人才,500名标准化从业的骨干人才。   三 、 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化工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标准制定和组织建设的依据。当前,化工行业的标准体系已有很大变化,安全、节能、环保、管理等标准已增加了不少,但为了适应目前标准化形势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要按照国家标准委的要求,继续开展化工行业国家标准化体系工程建设及化工新材料标准体系建设,解决化工行业标准体系结构不尽合理,体系功能不够完善,一些标准缺失、老化和滞后的问题。争取用5年时间建设起一个与化工行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研制出一批涉及振兴石化产业及质量安全的关键技术标准,从而使化工行业的标准体系更完善,结构更合理,层次更分明、重点更突出,适用性更强,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发展。   (二)不断扩大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影响力   “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各标委会通过再创新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支持各标委会和标准化研究机构参与和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尤其是重点领域国际标准的起草与制定工作。努力把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更多地提升为国际标准,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影响力。同时,有效组织行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ISO、IEC和ASTM 等有关国际组织的标准化活动,努力争取承担更多的技术机构主席、召集人和秘书处工作,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   (三)有效开展重点领域的标准化前期研究   标准化研究人员要把标准研制与科研相结合,把科研成果、专利尽快转化为标准,有效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进程,有效推动标准水平的总体提升。各标准化技术机构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安全环保和健康这些重点领域开展研究,其中包括能耗标准、化学品危险性的测试和评估标准、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废弃化学品处置标准、新材料标准等。从而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国际化学品贸易,保护人类和环境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危害。   (四)切实加强重点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化工新材料:   重点研制高性能膜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特种合成橡胶、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数码影像材料与数字印刷材料、磁记录新材料等化工新材料领域标准。   2、高效低毒支农产品:   重点开展肥料质量安全检测方法、生态评价方法、在线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制定 制定新型缓控释肥料、生物有机肥料分级标准 开展废弃肥料控制及再利用的研究等。   重点制定环境友好农药新品种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标准,尤其是生态农药及低毒高效新剂型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3、食品、消费品:   加快制修订无机、有机及着色剂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标准,规范我国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和市场。同时,重点制修订口腔清洁用原材料、化妆品用原料及方法标准。研究制定食品接触类卫生要求及卫生规范标准。   加强涂料、染料、胶粘剂、橡胶制品、以及医用制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和检测方法标准的制定。   4、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重点制定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通用标准、化学品泄露、事故等偶然事件产生的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处置方法标准以及生产、使用过程中废渣、废水(液)、废气处理方法标准 制定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综合利用标准。   重点制定有关废污水处理剂标准 制修订水质(循环冷却水及锅炉水、再生水等)分析方法、药剂评价方法、清洁生产、技术规范等标准 重点制定再生水水质分析方法系列标准。   开展工业排放气回收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为发展低碳经济服务。   5、化学品安全生产:   重点制修订与火灾、爆炸、中毒等有关的装置设计、生产工艺的本质安全和安全防护标准,以及涉及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等的管理标准。加强国际石油化工行业先进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标准的研究,积极消化、吸收和采用国际标准。   (五)扎实推动传统产品标准的更新和提高   1、基本化学品:制定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创新型基础化学原料标准 高纯化学试剂 绿色环保型水处理剂和表面活性剂等。   2、橡胶:汽车、工程机械设备配套的橡胶制品 特种橡胶及制品 安全防护和救护用橡胶制品等。   3、塑料:重点制定工程塑料、改性塑料、专用料、汽车用塑料等标准。   4、轮胎:重点制修订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环保轮胎、安全轮胎等标准。   5、涂料:重点制定保温隔热节能涂料、风力发电装置用涂料、海洋重防腐专用涂料、环保型水性涂料、无溶剂型粉末涂料、新型汽车涂料、功能性建筑涂料、新型颜料及测试方法等标准。   6、染料:制订高固色率、耐碱性、高性能的染料及中间体和印染助剂的产品标准。   7、气体:制定低温液化气体、高压液化气体、有毒气体、医用气体以及充装、储存、运输等涉及安全与防护的标准。   8、输送带及摩擦型带传动:制定节能、安全、环保输送带标准,制定能够满足煤矿工业所需的井下用分层织物芯输送带及低烟低毒井下用阻燃输送带等新型输送带标准。   9、化工装备:重点制定化工机械与装备、非金属化工设备、搪玻璃设备、橡胶塑料机械、防腐蚀技术领域的安全、节能、环保标准。   四 、 保障措施   (一)规范技术机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   继续加强对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完善标委会章程及秘书处工作细则等管理制度,细化委员的职责,增强委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委员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委员在标准制定、科研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方面的积极性。完善工作情况跟踪和动态管理制度,落实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提高标委会工作水平。   (二)加强标准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重点抓好各标委会委员及企业标准化人员的培训,大力加强标准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重要标准的宣贯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制修订程序和标准化工作导则及国际标准化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标准化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加速培养一支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尤其是要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培养,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提供人才保证。   (三)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标准质量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标准是质量的源头。从源头抓质量首先要从标准的质量抓起。落实公开、透明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协调,严格标准制修订程序的监管,健全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的责任制,落实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标准内容科学合理和文本规范。   (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国际话语权   鼓励各标准化技术组织继续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不断提高国际标准化工作能力,争取承担更多的ISO秘书处工作或提出更多的国际标准提案,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同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尽量缩小与先进国家的技术差距。   (五)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标准化工作的主体。今后,一要继续为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化工作创造条件,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中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同时,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要加强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和咨询。其中包括指导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咨询、代买代查标准、搭建交流平台等,为企业标准化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2月16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邮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   附件: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标准表1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食品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 (若非指定,均以/25 g或/25 mL表示) 检验方法 备注 n c m M 肉及肉制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适用于熟肉制品和即食生肉制品。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100 CFU/g - GB 4789.10 空肠弯曲菌 5 0 0 - GB/T 4789.9 适用于预制肉制品。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 5 0 0 - GB/T 4789.36 适用于预制牛肉制品。 水产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适用于生食水产品和熟制水产品。 副溶血性弧菌 5 0 0 - GB/T 4789.7 适用于熟制水产品。 副溶血性弧菌 5 0 100 MPN/g - 适用于生食水产品和预制水产品。 蛋制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粮食制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适用于熟制粮食制品。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适用于熟制粮食制品。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0 CFU/g 10000 CFU/g 适用于生制粮食制品。 豆类制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 GB 4789.1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焙烤及油炸类食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 GB 4789.10 糖果、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蜂蜜及其制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加工水果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 GB 4789.10 藻类制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副溶血性弧菌 5 0 0 - GB/T 4789.7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饮料类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 GB 4789.10 冷冻饮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 GB 4789.10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 GB 4789.10 调味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 GB 4789.10 适用于除香辛料外的其它调味品。 副溶血性弧菌 5 0 0 - GB/T 4789.7 适用于水产调味品。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适用于含水乳化油脂(大于1%为限值)。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 GB 4789.10 果冻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 GB 4789.10 即食食品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适用于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即食食品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监督食便函〔2010〕2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0年8月23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 gb2760@gmail.com。   附件: 1.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2.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编制说明.doc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
    2月17日,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中指出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经费投入2.11 亿元。   其中,新立项450 项标准,完成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1.42 亿元。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转型的支撑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pdf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具体指标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3.环境监测规范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环境标准样品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5.管理规范类标准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增加资金投入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三)完善管理制度   (四)加强科研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日臻成熟,总体水平迅速提高,标准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显著加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能力日益提升,标准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为“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环境保护标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02 项,增长幅度在30 多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国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494 项,其中现行标准1312 项。现行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标准组成,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截至“十一五”末期,共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4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38 项环境监测规范705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37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18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健全。“十一五”期间,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了标准管理工作,北京、河南等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上海实施环境保护标准行动计划,黑龙江、山东、广东、天津、辽宁、福建等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截至“十一五”末期,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63 项,比“十五”末期增加了40 项。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48 项涵盖造纸、制药、有色、建材、   机动车和施工机械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取消了按环境功能区设立不同排放限值的做法,按照区别对待与统一要求相结合的策略规定新建和现有污染源的排放要求。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设立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的要求。新发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收紧,平均收紧幅度在50%以上。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排放标准减排化学需氧量6.33%,减排火力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硫18.20%,水泥行业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没有明显增加。全国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部分城市推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强度下降了40%以上。造纸、火电和机动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显著,行业技术进步加速。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修订并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启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9 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支持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制定发布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配套制修订车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满足太湖蓝藻事件、汶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促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制修订了一大批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信息传输标准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规范,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保护、核与电磁辐射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规范类标准。积极支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面源污染防治   的环境保护标准。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清洁生产与审核等标准的制修订技术规范。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标准政务公开,标准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开放了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的意见反馈平台,设立了标准咨询热线电话,所有标准正式文本在政府网站公开,摈弃了防复印套红印刷的做法。5 年来,公布标准502件、标准征求意见稿473 件、标准行政解释文件19 个。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部分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如水质标准“一水三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空气质量两项标准并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拆分方式有待完善。随着需要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多,环境监测规范的数量和技术水平距离实际需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固废、生态、核与辐射、环评导则等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由于环保标准规范性、程序性要求严格,标准的上位法、基础数据、科研成果缺乏,以及环保标准工作任务重,制修订工作人员有限等主客观原因,一些标准难以出台或者出台速度慢,不能及时满足环境管理需求。部分标准的标龄较长,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支撑重点工作而进行的标准簇构建还需进一步深化。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重要标准、标准基础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限,部分使用者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部分标准发布后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未能充分产生应有的效益。对于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工作未全面开展,标准的适用性受到影响,依据标准实施效果指导修订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善。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部分标准相关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成果缺乏系统性,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重要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我国环境质量基准研究体系和应用国外基准的基本规则尚未形成。相对于标准工作任务,标准工作队伍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单项标准工作经费仍然偏少,不利于标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环境管理转型,努力实现新时期环保标准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管理型转变、由侧重发展国家级标准向国家级与地方级标准平衡发展转变、由各个标准单元建设向针对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建设转变、由以标准制修订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实施评估、标准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围绕深化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标准制修订。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标准簇,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其他相关配套标准,发挥标准组合效能,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以污染减排、空气质量改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土壤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学品风险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等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环境质量标准和重大排放标准等的制修订新机制,提高单项标准投入,深化细化标准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标准质量。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从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变,更加需要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导向、规范和依据作用。以完善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实施评估为突破,研究分析制约标准实施的关键因素,更加紧密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各部门、各地方实际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标准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标准统领科研、技术、产业、健康、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促进构建完善的科技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战线,不断完善竞争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并充分发挥优势单位的作用。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影响。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科学的、系统的、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机制,全面组织地方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全过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体系,形成一支颇具规模的标准工作专业队伍和外围专家群体,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指标   1.在“十二五”期间共完成600 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正式发布标准300 余项。基本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支撑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的8 大类标准簇。   2.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传培训机制,国家级培训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15000 人次以上。   3.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开展30 项左右重点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形成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形成相对稳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咨询专家约500 人。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步伐,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地方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气、机场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既反映我国特征,又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地表水、空气、入海河口、近海生态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规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进一步深化细化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落实分区管理战略,完善富营养化评价要求,研究设置反映我国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营养化指标。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的可行性,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水环境短期评价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水质评价技术方法,推动设立达标规划制度,推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完善河口与海岸带水质评价方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整合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客观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服务公众健康指引,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合理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评价工作规则,科学设置达标要求。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障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为目标,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研究瞬时噪声影响评价指标,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的支撑。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追踪国际环境噪声基准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制订相关标准,启动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确定和场地人体暴露参数调查等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初步建立工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体系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生态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针对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特点,探索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颗粒物(PM10 和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开展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实现以约40 项(类)行业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排放标准为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目标,其中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约9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85%以上氨氮工业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合成氨、纺织染整、有机化合物制造、无机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农药、制革、啤酒、屠宰与肉类加工、酒精与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属、电池、钢铁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相关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研究完善工业园区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监控方案,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共约35 项(类)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发动机)排放标准构成,共约25 项(类)标准。其中行业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源,8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制修订火电、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稀土、再生有色金属、电子、电池、锅炉、工业窑炉、涂装、印刷包装、饮食业油烟、制药、医药、人造板、砖瓦、铸造、玻璃、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控制,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满足风险防范需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坚持道路与非道路移动源并重,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新机动车和移动式机械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动实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保障标准实施。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实施,推动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制订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强国际机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国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等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基于我国国情和固体废物管理规律,逐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全过程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基础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类标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鉴别、分类规范化。针对固体废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和环节,进一步明确控制要求。强化和完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控制保护技术法规协调和国际机动车技术法规制定协调工作,不断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接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 卫计委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意见
    p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15日前反馈意见。 /p p   邮箱:biaozhunchu@126.com /p p   传真:010-68791474 /p p   附件: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33b2a800-60e8-4423-99b5-45a6fefc070e.docx" 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e328236f-1852-4344-8a52-3c361b0daee6.docx" 2.《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docx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p p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p p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应当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提供标准制定的有关条件,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研制、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p p   第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以及跟踪评价等。 /p p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拟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并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答复、跟踪评价、研究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p p   秘书处设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p p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 /strong /p p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p p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征集本系统意见,并在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期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立项建议。 /p p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p p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p p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p p   第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p p   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和审评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提出承担标准起草单位的建议。 /p p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在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 /p p   第十五条 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p p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相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系统标准起草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p p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p p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食品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应对标准起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p p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校和专家的意见。 /p p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p p   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 /strong /p p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程序。 /p p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本部门(行业)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 /p p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 /p p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适时提请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送审稿。 /p p   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单位委员派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提出标准审查意见。 /p p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当经技术总师签署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修改,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 /p p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二十七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标准审查程序可简化,由审评委员会主任委托技术总师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专家会议共同审查标准后,按程序报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 /strong /p p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联合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p p   根据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在标准会签过程中应当审核待发布标准的制定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p p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p p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 /p p   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三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标准解释及问答等给予指导、解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 /strong /p p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 /p p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本系统并广泛发动食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p p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八条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p p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关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p p   第四十条 标准修改单经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请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p p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非实质内容进行调整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通过发布标准勘误加以修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strong /p p   第四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要求,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和咨询等。 /p p   第四十三条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 /p p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p p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涵盖的食品、检验方法,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四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和工作程序。秘书处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 /p p   第四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书面报送秘书处征求意见。 /p p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含电子版)。 /p p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秘书处书面反馈不予备案意见。 /p p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p p   第五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strong /p p   第五十二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出口国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进行规范,而我国尚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以下情形: /p p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 /p p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 /p p   (三)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p p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四条 根据审查需要,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选择相关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有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五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要指定适用标准的,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将出口国所执行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相关标准等材料提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p p   第五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技术审查意见审核通过后,发布暂予适用标准。 /p p   第五十七条 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p p   第五十八条 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问题或所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发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化管理 /strong /p p   第五十九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程序开展安全性审查,公布适用标准。 /p p   第六十条 秘书处负责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查具体工作。 /p p   第六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公民等可以向秘书处提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立项建议,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 /p p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立项建议,秘书处提交审评委员会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p p   第六十三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实施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执行。 /p p   第六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应明确理由并告知申请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十章附则 /strong /p p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p p   第六十六条 标准文本应在前言中注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p p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p p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p
  • 《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具体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乳制品工业污染,我部决定制定《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1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胡林林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原霞 周羽化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附件:1.《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 《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清洁生产研究中心   北京工商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乳业有限公司   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   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   山东亚奥特乳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   徐州绿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
  • 国家环保标准“十二五”规划将增加资金投入
    2010年10月14日,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函中指出了“十二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主要制修订任务——制修订约800项国家标准。并在第五项“实施保障措施”明确指出,为满足“十二五”削减总量、改善质量、风险防范等重点工作的需要,保证标准制修订质量,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大幅度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减排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监测规范等环境保护标准的单项标准经费,使经费额度与国家环保标准的地位、作用和制修订工作需要相适应。积极推动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与基准研究列入国家专项,在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中有意识地向环境保护标准与基准研究倾斜。设立环境保护标准管理专项工作资金,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标准专业机构运行。各地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设立专项资金渠道。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应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需求,指导“十二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我部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11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 北京市卫生局公开征集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和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我局正对北京市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现对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见附件1)公开征集社会清理意见,欢迎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北京市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提出清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3年6月29日。   一、重点清理内容   重点清理食品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废止相应的食品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将废止地方标准或进行修订。   二、清理意见分类   通过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得出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建议废止、建议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三种结论。可参照上述三种结论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一)》。   (一)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转相关部门管理   (二)建议废止。   1.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见附件4)规定的标准的,地方标准废止   2.不属于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的,或不属于卫生部规定的重点立项范围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三)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的,监管工作需要,食品地方标准可继续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修订意见反馈   清理意见为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请提出具体修订建议及具体理由,填写《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二)》。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孙鑫贵 64407175,李春雨 64407170 彭天雅 83560891.传真:64407175   电子邮箱:spaqbzc@bjhb.gov.cn   附件:   1. 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文本.zip   2.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一).doc   3.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二).doc   4.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doc
  • 两项食品快检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8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公开征求《食品快速检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等4项地方标准意见的通告,其中包含两项食品快检相关地方标准意见:《食品快速检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与《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南》。食用农产品上市期短,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需要高效、简便的监管技术,因此食品快速检测是基层农产品安全监管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支持并肯定了快速检测技术在食品安全抽检中的地位。2022 年最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随着该部法律的出台,快速检测将在“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3 年 1 月发布 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意见的通知》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快速检测工作作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快检机构严格监督检查。 从 2016 年起,广东省政府将全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纳入“十件民生实事”强力推进。深圳市自 2018 年起,将食品安全检测“一街一车一室” 项目纳入深圳市食品安全战略项目重点推进,在全国率先建成了覆盖全市 76 个街道的食品安全快检“一街一车一室”,将食品安全预警前移,变事后监管为事 前预警,全力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的食品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快速检测行业健康发展,2018 年起,广东省出台了《规 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粤食药监办科[2017]672 号)和《规范食 品快速检测产品使用管理的通知》(粤食药监办科[2017]680 号)。期间,深圳市也先后出台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一街道一快检车一快检室”运行管理制度》、《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食品安全“一 街一车一室”质量监督管理方案》、《深圳市食 品安全“一街一车一室”抽样检测和质量控制通用要求等,对全市 74 个快检室和 74 辆快检车的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人 员、车辆、管理体系、抽样检测、阳性样品结果后处理等管理要求。2020 年,深圳市发布并实施了地方标准《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质量控制指南》《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车技术要求》《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对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质量控制、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实验室和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车运营、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等做出了具体技术要 求,进一步提升了深圳市食品快速检测行业发展质量。目前我国食品快速检测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因缺乏相关配套规定未能进行有效监管,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许多问题。一是标准体系建设缺位,市场竞争无序。目前可查询到的快速检测的国家标准少之又少,标龄长,不合适现在的快速检测技术。近年来,随着快速检测在市场监管的应用,市场监管总局逐渐重视快速检测的应用与方法的研究,主要下发了规范快速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布了快速检测方法 40 项。但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相比而言,无论是从工作规范到检测方法,快速检测仍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体系建设缺位。快速检测产品无标准可依,检测服务机构无标准约束,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检测质量都处于鱼龙混杂的阶段,快检的工作成效难以发挥最大化。二是快检机构服务能力评价缺位,部分检测如同虚设。由于缺乏相应的能力评价体系约束,对快检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存在从业门槛低,管理不完善、从业人员素质低、低价恶性竞争 的普遍现象,快检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是快检产品评价机制缺位,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同时发布快检方法的评价规范,但由于快速检测技术与传统的检测方法相比, 检测方法与检测产品往往是有机整体,无法简单分割,脱离快检产品这一载体开 展快检方法评价存在很大争议;目前由于开展评价的产品种类有限,无法满足快检工作的需要。生产企业抓住监管漏洞,以次充好,快检测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市场竞争无序,影响快速检测产品行业生态圈。 诸如此引起的“恶性竞争严重”“创新投入不足”“散而不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已经引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视。针对上述问题,制定《食品快速检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与《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南》,可以有效地解决快速检测工作过程规范性 问题,有助于食品检测的规范化管理,同时是对标准体系建设缺位的有效补充, 为食品快速检测提供更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zip附件2《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南》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zip
  • 纺织服装行业“十二五”标准化发展五大特点
    纺织标准化作为纺织工业重要的技术支撑,在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跨越国外技术壁垒以及规范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年间行业标准优化出新   “十一五”期间,纺织行业共制定修订757项标准,其中国家标准346项,行业标准411项。从“十一五”历年标准的增减变化来看,标准数量基本保持稳定。但通过对标准的制定修订以及复审,标准的有效性和适应性有很大提高,标准的内部结构也在不断调整优化。现行的1453项标准已经形成一个国标与行标相结合,强制与推荐相协调,通用基础、方法标准与产品标准相配套,标龄结构基本合理,涉及纺织纤维、纱线、织物、制品、服装以及纺织装备各个产业,涵盖服用、家用、产业用三大应用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满足了各产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为推动纺织工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十一五”期间,纺织行业加强了对新型纤维、生态纺织品、功能性纺织品等相关标准的研制,制定了《间位芳纶短纤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长丝》等高性能纤维和《超细涤纶低弹丝》等差别化纤维标准及纤维鉴别方法标准60多项,生态纺织品标准40多项,功能性纺织品检测与评价标准50多项 新制定了《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等童装安全标准3项 完成了《浆纱机》、《自动络筒机》、《高精度分段整经机》、《数字化簇绒地毯织机》等一批重要纺织装备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十一五”期间,纺织行业新增3个技术委员会(TC)、10个分技术委员会(SC),全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达到26个,其中TC6个、SC17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3家。我国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3个技术委员会(ISO/TC38、ISO/TC72、ISO/TC133),相关联标准共452项,已不同程度转化为我国标准的有323项。   随着纺织品市场的进一步国际化和全球化,我国也认识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重要性,有关标准归口单位积极提出制定国际标准的提案。ISO/TR12116-2008《纺织品使用试验室色牢度试验模拟实际穿用中褪色的方法》技术报告即由我国提出和起草。2010年,我国作为ISO标准项目提案人提出了制定《纺织品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生丝电子检测分级规范和试验方法》两项国际标准的立项建议和标准草案,并获得投票通过正式立项。2010年下半年,由我国组织召开了《生丝电子检测分级规范和试验方法》和《纺织品防霉性的试验方法》国际标准工作组会议。   主体转变企业从“用”到“定”   近年来,纺织行业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积极争取和承担了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一系列标准化研究工作。如多家单位参与商务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完成了多项出口商品技术指南的研制工作,先后发布了出口羽绒服、针织品、生丝电子检测、绸缎等8项出口商品技术指南,并成立了出口羽绒服装、针织品等2个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纺织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婴幼儿用纺织品安全健康性的研究、新型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的研究、功能性纺织品检测方法与评价标准研究等多项标准化前期科研项目,列入国家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为促进标准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设立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标准项目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也将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纳入奖励范畴。“十一五”期间,全行业共获得“中国标准创贡献奖”7项 获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23项。   “十一五”期间,行业各标准化技术组织和相关单位广泛开展新制定修订标准的宣传工作。同时,各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了大量的标准培训宣传贯彻会,帮助企业和相关检测机构准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对标准的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企业贯彻实施标准,我们将企业学标准、用标准的热情转化为制定标准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直接参与标准的制定,使企业从使用标准的客体转化为制定标准的主体。   今后标准工作将更贴近需求   未来5~10年,将是我国纺织工业向强国目标全面冲刺的关键时期,纺织标准化必将为推动我国纺织强国的建设作出贡献。“十二五”乃至未来一段时期,纺织标准化发展呈现出五大特点:   一是更加突出标准服务于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围绕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目标,纺织标准要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纺织工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中心任务,着力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和市场适应性,进一步优化标准体系结构,健全标准化技术组织,充分发挥标准对推动和促进产业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是更加突出标准对民生的关注作用。纺织标准化必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后,标准的制定要加快从生产型向贸易型标准转变,更多从消费者角度来考量标准的制定,要突出纺织品生态安全。   三是更加突出标准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一手抓国际标准的采标工作,特别是基础通用和方法标准的接轨,推动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的互认 一手抓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提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更加突出标准体系的优化。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标准化工作要在满足产业对新制定标准的需求前提下,在协调标准间的关系和优化标准体系结构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行业间和产业链上下游间的标准协调配套问题。同时,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重点也要适应产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   五是更加突出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标准化过程是一个制定、实施和信息反馈的闭环信息回路,其开放性体现在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过程的公开性。今后,标准化管理不仅要加强对标准立项和审批的监管,还要加强标准制定过程控制,健全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相关标委会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关联标准的配套协调 要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使标准化技术组织成为人才、技术和智慧的开放的集合体,同时推动技术组织的绩效考核评估、奖惩和退出机制的实施。
  • 食药监总局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将标准分割为了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药典虽属国家药品标准,仍有许多品种、方法并非它收纳。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药品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条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在药品注册工作中,由药品注册申请人制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定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并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标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筛选和审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药品注册标准的技术审评等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标准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地方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实施以及对药品标准实施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中国药典》的凡例、通则是药品标准的通用技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所有药品均应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药品通用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含标准物质的制备):  (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和专业技术术语   (二)药品的生产工艺、检验方法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机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技术文件/研究数据进行审评,对于符合要求的下列药品注册申请核准药品注册标准:  (一)新药申请或按照新药申请程序上报的药品注册申请   (二)生产工艺、检测方法、质量指标等优于同品种国家标准的仿制药申请   (三)进口药申请   (四)修订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补充申请   (五)恢复生产被中止标准执行效力品种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药品标准工作,包括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划、制定与修订、审批、颁布、实施、复审、监督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标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坚持科学先进、实用规范的原则 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促进药品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使药品标准工作适应科学监管、保障人民安全用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鼓励将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法应用于药品标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药品标准。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药品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药品标准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协调。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发展和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包括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阶段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制定《中国药典》编制大纲。《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经全体药典委员大会审核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编制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前,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立项建议或申请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药品质量控制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任何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都可以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国家药品标准立项的建议或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国家药品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遴选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药品标准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  第十七条在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过程中,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凡需要调整的项目,标准起草、复核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立项。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及立项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组织对已批准上市生产的药品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并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修订。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按照起草、审核、公示等环节进行。如遇药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制定或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可视需要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第二十一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药品质量控制风险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起草标准草案,同时编写“起草说明”及有关附件。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对起草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提交的标准草案,必须经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以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重复性。  第二十二条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完成后,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形成药品标准草案,并将药品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及标准研究资料、复核资料和实验数据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的药品,若该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提出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标准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核,需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发送至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报送至国家药典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技术审核意见和结论,拟定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除药品注册标准外,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3个月。  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应符合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反馈意见涉及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发送至标准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进行研究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公示。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使用新标准物质对照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在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前,制备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建立包括确定品种、制备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建立标准物质质量标准、分析标定、审核批准等步骤。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研究和原料制备后,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对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审核,报国家药典委员会,通过审核后提交标准物质候选物至中检院,由中检院组织制备、分装、标定、供应等。  第二十九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时完成项目并保存标准研究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必要时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原始数据进行核查。  国家药典委员会对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品种负责人员公示和委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发展的要求,为满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方面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符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的药品标准以及通用检测方法和通则等进行立项,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应当为临床常用、疗效确切、工艺成熟、质量可控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中国药典》的实施和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制《中国药典》英文版及有关配套工具书。  第三十三条编制《中国药典》及其配套工具书,应遵循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和《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中国药典》收载标准经修订后,有关内容增订至新版《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  第四章 审批与颁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果,拟定药品标准报批稿,及时将药品标准报批稿、起草说明及综合审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综合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七条通过审批的国家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进行编号,并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中国药典》每5年颁布一版,《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颁布一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将未收载进《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标准定期汇集,印制成册。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经批准颁布后,自实施之日起,该品种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活动均应严格执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条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一般给予药品生产企业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  第四十一条《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废止。  新版《中国药典》不再收载的历版《中国药典》品种,除因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被撤销药品标准的品种外,在新标准颁布前,仍按原《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标准执行,但相关规定应符合新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审查其药品注册标准的适用性。对于药品注册标准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不符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少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或申请废止该药品注册标准,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  对于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严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同时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和资料。对主动参与并承担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工作的药品生产企业,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在《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予以公示。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公布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名单,可供相关部门在临床使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政策制定中参考。  国家药品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标准主要研究起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药品标准,应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药品标准和标准编号。  第四十五条药品标准英文版与药品标准中文版存在内容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执行国家法定的药品标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标准物质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对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检验,应使用由中检院标定的标准物质。  第四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制定和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宣传贯彻。  第四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解释。  第六章 复审  第四十九条 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十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后,提出复审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标准,提出继续有效的意见。  (二)对质量控制方法落后、技术存在缺陷及标准有误或不能满足药品监管需求的药品标准,提出需要修订的意见 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三)对因企业不生产没有样品所致无法进行复审及无法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药品标准,提出中止标准执行效力的意见 被中止执行效力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如需恢复生产该药品,则必须完成标准研究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部门技术审评后,核发药品注册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四)对因安全性问题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退市的药品,其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国家药品标准复审意见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月。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拟定复审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发布。  第七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  第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制定统一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基础上,通过统一的药品标准数据信息平台对药品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社会开放。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平台的整体建设和运行,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对载入该信息平台《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对药品注册标准信息库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向公众和有关组织公开、通报国家药品标准有关信息 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公开内容应尽可能满足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及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八章 监督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药品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监督药品标准实施情况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对药品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药品标准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标准所设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产品。任何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的药品,即使按药品标准所设定的项目检验合格,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第九章 地方药品标准  第六十条地方药品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六十一条地方药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并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地方药品标准批准证明文件、地方药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禁止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  (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及医疗机构制剂   (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   (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品种。  第六十三条地方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六十四条地方药品标准在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并颁布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制定药品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十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征,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承担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的单位,包括药品研究、生产、检验机构等。  复审:是指组织制定药品标准的部门对药品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  中止标准执行效力:是指对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
  • “湾区标准”达183项!粤港将深化质量和检测认证及食品安全工作交流合作
    日前,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粤港双方签订多项合作协议。笔者获悉,目前粤港澳三地已联合公布“湾区标准”183项。其中,《粤港质量和检测认证工作合作协议》致力在未来五年共同推动质量、标准、计量、检测认证等领域合作。此外,粤港双方还签订新一轮《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这是在2015年签订的相关协议基础上,结合粤港两地食品安全形势变化和最新工作实际,进一步拓宽粤港食品安全交流合作渠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食品安全协同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粤港质量和检测认证工作合作协议》,在未来五年里,粤港两地将围绕质量和检测认证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国际标准交流合作、开展实验室计量能力验证活动、推广优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促进科技人才交流等7项具体任务开展深度合作,为粤港两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助力打造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近年来,粤港大力推动“湾区标准”“湾区认证”工作。粤港澳三地公布“湾区标准”183项,涵盖食品、粤菜、中医药、交通、物流、养老等32个领域,近百家“湾区标准”示范店落地,逾千家粤港澳三地企业声明使用“湾区标准”,有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要素资源流通。笔者获悉,粤港两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将以《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签署为契机,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面合作,并新增加了食品“湾区标准”建设、支持南沙深度融入大湾区食品安全交流合作等内容。粤港两地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食品消费品种、习惯及消费水平有较多共性,百姓对优质安全食品的共同需求度较高。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推动粤港两地不断深化区域间食品安全交流合作,结合粤港澳三地食品安全法规制度等,共同探讨提升区域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水平。目前,粤港澳三地联合发布的183项“湾区标准”中,食品“湾区标准”共53项,涵盖100种以上粮、油、肉、蛋、奶、果、蔬等老百姓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已共同开发“湾区认证”项目32项,发放“湾区认证”证书17张,覆盖农食产品等领域,相关产品已进入部分连锁商超和餐饮店,实现粤港澳同步上市。
  • “十二五”期间将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多项
    &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将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多项 [导读]记者在日前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上获悉:我国计划&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项以上 记者在日前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上获悉:我国将着力加快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环保标准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加快环保标准制修订步伐,计划&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修订国家环保标准600项以上。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指出,当前,要突出抓好以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重点的环境标准修订工作,充分发挥环境标准的&ldquo 导向、依据、规范&rdquo 三大作用。环保部提出,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并不断完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 据介绍,未来,将围绕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重点,对现有标准进行系统整合与完善,形成一批便于环境监管和促进环境质量的标准。同时,将不断加严排放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并鼓励地方制定和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人民日报
  • 专家解读农残限量标准实施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仪器信息网讯 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到一个月时间,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再次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意见的函,对食品中2,4-滴等11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与GB2763-2012相比有哪些变动,新标准实施后相关技术设备是否能够匹配,新标准是否已经与国际接轨,针对这些问题,仪器信息网编辑采访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出口处处长叶贵标,请他解读此次发布的《农业部对11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单种农药在单种农产品中的使用限量。每种农药的使用范围各不相同,一种农药可能被多种农作物施用,比如农药阿维菌素,其在柑橘,苹果和甜瓜类水果都施用,那么柑橘,苹果和甜瓜类水果应各制定一个限值,3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中规定了柑橘,苹果的阿维菌素的残留,此次征求意见稿又纳入了甜瓜类水果的阿维菌素的最大残留限量。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农药残留的限定更为细化。叶贵标介绍说,这些限值制定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农药使用情况,农药使用对人类健康所产生的影响,在GB2763-2012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制定出此次征求意见稿。因此,拟定的新标准建立在科学论证和实践的基础上,可以更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食品中2,4-滴等322种农药2293项最大残留限量。此次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又涉及了113种农药的1280项最大残留限量。   尽管如此,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以及美国、日本等国的相关标准相比,还存在有一定差距。目前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有3820个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美国有1.1万个,日本有5万多个,我国的相关标准还将继续完善,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五”发展规划》,到 “十二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将达到7000个。   这种差距是否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农残多,叶贵标表示,我国标准数量与美国、日本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美国、日本的标准已经制定了五六十年,我国只是近几年才开始这方面的工作。但标准多少与农残多少并没有相关性。GB2763-2012选择了最重要的作物,最主要的农药以及消费过程中急需的标准先行制定。对比我国与美国的标准,有一些标准要严于美国。标准的制定既要保护本国消费者,又要兼顾农产品在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新标准扩大了检测范围,也意味着对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是否具备执行这些新标准的能力呢?叶贵标认为,新标准在扩大范围的同时,也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绝大多数标准在我国都可以顺利执行。相关的检测方法,技术以及相关设备大多可以达到新标准要求。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叶贵标介绍说,《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作为GB2763-2012的补充,使得新标准的操作性也有所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附录:食品中2,4-滴等106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食品中胺鲜酯等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征求意见稿).doc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新华网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草案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草案规定,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草案全文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各专业分委员会。   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的单位,负责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加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第七条 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八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卫生部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提倡由相关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   第十二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三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和其他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审查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   (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遇有紧急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交起草单位进行分析研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并提交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会议审查前30天,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提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为有效。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时需经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方为通过。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可根据标准具体情况决定由秘书处对修回稿进行复审,或由专业分委员会对修回稿进行函审。   第二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及时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解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卫生部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按卫生部、农业部的协商意见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按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卫生部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管理,卫生部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   立项重点领域主要有:   (一)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四)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五)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六)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七)已有国际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   征集立项建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   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管理,我部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立项重点领域   (一)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   标准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四)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五)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六)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七)已有国际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   二、具体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   (二)应当与卫生部、农业部印发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相衔接,与正在开展的食品污染物和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等基础标准清理整合工作不重复。   (三)有利于解决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矛盾、重复和缺失问题。   (四)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相关评估基础。   三、立项建议报送程序   提出立项建议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填写,发送电子邮件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food204@163.com)。如对电子文件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010-87776914)。   (二)纸质文件报送。将填写的建议书邮寄或传真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44。传真:010-67711813。   四、其他事项   (一)征集立项建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doc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一日
  •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发布300余项环保标准
    环保部22日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完成600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并正式发布标准300余项。   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分为水、空气、土壤、生态、声与振动五大类。其中,在水环境质量标准方面,环保部将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 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 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的可行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方面,将增设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将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   在生态环境方面,环保部将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在进一步加强体系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 开展生态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在声与振动环境标准上,将修订机场周围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 环保部发布“十二五”期间第一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稀土产业准入门槛,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稀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稀土行业发展中仍存在非法开采、产能过剩、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稀土储量占全球36%,产量则占世界97%。由于过度开发,我国的稀土资源储量下降迅速,稀土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以氨氮为例,稀土行业每年产生的废水量达2000多万吨,其中氨氮含量300~5000mg/L,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十几倍至上百倍。由于没有针对稀土工业特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长期以来,稀土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只能执行综合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始终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为解决稀土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升开采、冶炼和应用的技术水平,保护国家宝贵的稀土战略资源,环境保护部开展了稀土工业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稀土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的特点和原辅材料的成份,以稀土工业企业生产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对稀土行业废水、废气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控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为防止企业稀释排放,标准中还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稀土矿山开采至稀土金属、合金生产的各种规模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   这位负责人表示,《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考虑到我国稀土工业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了两年的达标排放过渡期,过渡期后,现有企业也必须执行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农兽药残留标准“准许制”管理制度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农兽药残留标准“准许制”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探索建立“准许标准、一律标准、豁免标准”三位一体农兽药残留标准管理新制度的情况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定,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强制性的农兽药标准管理制度。在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方面,“十二五”期间,我部加大了标准制定工作力度,制定速度不断加快,质量不断提高,结构趋于合理,基本完成了在我国已经取得登记尚未制定限量标准和明令限制使用农药的限量标准集中清理工作。在即将颁布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09年前的 870项限量增加了327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食用农产品。二、关于探讨研究将“准许制”写入法律的情况我们国家农药管理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进行的,也是“法不允许即禁止”,国家实施的登记批准制度就是未批准的农药不允许使用,使用即违法。《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我国大多数登记农药的限量标准,由于制度的设置原因,限量标准制定往往落后于农药登记,给农药监管带来了障碍。因此,正在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登记须与限量标准制定同步,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已登记农药没有限量标准的问题。同时,财政部明确,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投入力度,并通过安排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支持农药、兽药登记注册审批等,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另外,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准许制”管理制度研究工作,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准许制”管理制度,并积极研究将其写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关于加快完善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的情况为系统解决我国农药残留标准缺失和滞后问题,2015年我部组织制定了《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理顺机制,建立农药登记管理与标准制定同步工作机制,加大对农药毒理、代谢、残留行为等基础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该《规划》以建立和完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为主要任务,以清理整合、验证转化、研究制定、监测评估为手段,计划通过五年,使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在2020年达到10000项以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及发达国家相协调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将包含“新标准(准许列表)、一律标准、豁免名单”等内容。来源:农业部
  • 药典标准物质的那些事儿
    小编曾在前几期的推文中归纳了常见的标准品名称与类别,介绍了ISO国际标准体系、国内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和国家标准体系下标准品的区别,但是,医药行业的朋友需要使用的药典体系的标准品只是简单提及。由于药典体系对标准品的定义、分类、用途与上述规范体系定义的标准品不同,需要另外说明。“药典标准品”只是一个通称,由于“标准品”在药典体系中有明确定义,因此后续使用“标准物质”代替。那么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药典标准物质的那些事儿。什么是药典标准物质?药典标准物质是由国际或各国家ji药典机构收录、研制提供的标准物质,主要分为“标准品”、“对照品”等,2015年版《中国药典》针对不同种类的药品有不同分类。根据品质与使用需要,药典标准物质在我国可大致分为三大类:1.进口标准物质由国际药典或其他国家药典机构如美国药典(USP)、英国药典(BP)、欧洲药典(EP)等收录并提供的现行批号的标准物质。高品质,可不经标定直接使用,可作为基准物质标定工作标准物质,但比较昂贵。2.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在2015版《中国药典》中有明确定义,可作为基准物质标定工作标准物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简称“中检院”)是研制、分装、分发、保存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唯yi单位。[以上二类属于法定的(药典)标准物质。]3.工作标准物质自行研制或市售的非药典机构的标准物质,成本较低,使用前须经法定药典标准物质标定。什么是国家药品标准品物质?《中国药典》2015年版 四部《0291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通则》规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国家法定药品标准中药品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测试用,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给供试药品赋值或鉴别用的物质。”根据定义与官方说明,国家药典标准物质具国家标准体系的“标准样品”的性质,是《中国药典》所收录的各类药品、杂质成分、辅料等文本标准对应的实物标准,是检查药品质量的特殊的专用量具,是测量药品质量的基准。在《中国药典》2015版中,我国药品主要被分为中药、化学合成药、生物制品三大类,分别收录于一部、二部、三部,在这三部的凡例中分别根据用途规定了三类药品标准物质的类别:??据一部《凡例》,中药标准物质分为: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据二部《凡例》,化学合成药标准物质分为:标准品、对照品(又称化学对照品);??据三部《凡例》,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标准品、对照品、参考品。这些分类在四部《0291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通则》被总结为五类,定义如下:1.标准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效价、毒性或含量测定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单位(U)或以重量单位(g,mg,μg)表示。2.对照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组合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化学药品、抗生素、部分生化药品、药用辅料、中药材(含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生物制品(理化测定)等检验及仪器校准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在药典二部、四部《凡例》中提及,对照品用于理化分析,其特性量值一般按纯度(%)计。3.对照提取物系指经特定提取工艺制备的含有多种主要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用于中药材(含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等鉴别或含量测定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4.对照药材系指基原明确、药用部位准确的优质中药材经适当处理后,用于中药材(含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等鉴别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5.参考品系指用于定性鉴定微生物(或其产物)或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生物效价和生物活性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或指由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制备的用于疾病诊断的参考物质。怎么购买标准品呢?知道了上面的这些信息,对我们购买标准品有什么帮助呢?1.了解如何选购药典标准物质在需要严格按照药典方法进行试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用途选择合适类型的标准物质;经费足够的情况下可直接购买中检院或各国药典机构研制的法定标准物质,经费不充裕亦可使用经法定标准物质标定且标定结果符合需求的工作标准物质。如仅需要满足某些检测指标比如只需要定性,也可使用其他体系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2.轻松区分药典标准物质与其他体系标准品药典体系对标准物质有独有的分类,比如“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中药对照品”、“杂质对照品”等,如是“标准品”“标准物质”此类容易混淆的类别,可通过单位、产品名称、证书内容与其他规范体系的“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区分。参考资料:国家药典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M]//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2000.张晓松. 中国药典的化学对照品[J]. 中国药业, 2004, 13(5):24-25.朱霁虹. 药物标准物质的发展和应用概况[J]. 中国药品标准, 2000(1):15-16.牛剑钊, 宁保明, 张启明. 国内外化学药品标准物质的研究与应用[J]. 中国药学杂志, 2011, 46(11):877-879.
  •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立项《水质 六溴环十二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等两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依据《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提出的《水质 六溴环十二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水质 全氟辛基磺酰氟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两项团体标准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现批准立项。请标准起草单位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和要求,高质按期完成制定任务。同时欢迎关注新污染监测的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入标准制定工作。有意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请与协会秘书处联系。联系人:高哲仪 何小燕联系电话:020-34476317 34476361电子邮箱:gdsaem@126.com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2024年3月7日粤环监协〔2024〕2号—关于《水质 六溴环十二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等两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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