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旦布菲林标准品

仪器信息网旦布菲林标准品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旦布菲林标准品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旦布菲林标准品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旦布菲林标准品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旦布菲林标准品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旦布菲林标准品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旦布菲林标准品相关的解决方案。

旦布菲林标准品相关的资讯

  • 335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农林牧渔与食品领域有哪些?
    近日,2024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化学试剂 三水合乙酸钠(乙酸钠)》等335项国家标准。这次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涉及农林牧渔与食品领域的有13项,仪器信息网整理如下:335项国家标准清单中农林牧渔与食品领域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34GB/T 15688-2024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5688-20082025/3/176GB/T 24304-2024动植物油脂 茴香胺值的测定GB/T 24304-20092025/3/1215GB/T 44336-2024素肉制品术语与分类2024/8/23217GB/T 44338-2024橘小实蝇检疫处理技术要求2025/3/1218GB/T 44339-2024大宗粮食收储信息管理技术通则2025/3/1219GB/T 44340-2024粮食储藏 玉米安全储藏技术规范2025/3/1220GB/T 44341-2024肥料中总硫含量的测定 高温燃烧法2025/3/1221GB/T 44342-2024苏铁叶枯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5/3/1222GB/T 44343-2024土壤质量 土壤中22种元素的测定 酸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2024/12/1240GB/T 44368-2024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系统数据交换应用规范2025/3/1310GB/T 44446-2024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质量追溯系统2025/3/1330GB/Z 44313-2024生物技术 生物样本保藏 用于研究和开发用途的植物生物样本保藏要求2024/8/23334GB/Z 44383-2024检测方法开发 物质选择指南2024/12/1附件:关于批准发布《化学试剂 三水合乙酸钠(乙酸钠)》公告 (2024【17】号).pdf 信息来源:https://www.sac.gov.cn/xw/tzgg/art/2024/art_8d842bf080f94d75ad0d87f4ec079180.html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乳与乳制品中 L-羟脯氨酸的测定》等7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现决定自2023年10月15日废止以下7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DBS22/010-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面制食品中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法》DBS22/013-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α-玉米赤霉烯醇和赤霉烯酮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DBS22/017-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柑橘类水果及其饮料中橘红 2 号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DBS22/018-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冻)畜肉中鸭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PCR 方法》DBS22/003-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生牛乳中雄激素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DBS22/004-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植物油中胆固醇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DBS22/008-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乳与乳制品中 L-羟脯氨酸的测定》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
  • 国家发布食品、肥料等相关检测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T 24852-2010 大米及米粉糊化特性测定 快速粘度仪法 2010-6-30 2011-1-1 2 GB/T 24853-2010 小麦、黑麦及其粉类和淀粉糊化特性测定 快速粘度仪法 2010-6-30 2011-1-1 3 GB/T 24895-2010 粮油检验 近红外分析定标模型验证和网络管理与维护通用规则 2010-6-30 2011-1-1 4 GB/T 24896-2010 粮油检验 稻谷水分含量测定 近红外法 2010-6-30 2011-1-1 5 GB/T 24897-2010 粮油检验 稻谷粗蛋白质含量测定 近红外法 2010-6-30 2011-1-1 6 GB/T 24898-2010 粮油检验 小麦水分含量测定 近红外法 2010-6-30 2011-1-1 7 GB/T 24899-2010 粮油检验 小麦粗蛋白质含量测定 近红外法 2010-6-30 2011-1-1 8 GB/T 24900-2010 粮油检验 玉米水分含量测定 近红外法 2010-6-30 2011-1-1 9 GB/T 24901-2010 粮油检验 玉米粗蛋白质含量测定 近红外法 2010-6-30 2011-1-1 10 GB/T 24902-2010 粮油检验 玉米粗脂肪含量测定 近红外法 2010-6-30 2011-1-1 11 GB/T 24903-2010 粮油检验 花生中白藜芦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0-6-30 2011-1-1 12 GB/T 24870-2010 粮油检验 大豆粗蛋白质、粗脂肪含量的测定 近红外法 2010-6-30 2011-1-1 13 GB/T 24871-2010 粮油检验 小麦粉粗蛋白质含量测定 近红外法 2010-6-30 2011-1-1 14 GB/T 24872-2010 粮油检验 小麦粉灰分含量测定 近红外法 2010-6-30 2011-1-1 15 GB/T 24892-2010 动植物油脂 在开口毛细管中熔点(滑点)的测定 2010-6-30 2011-1-1 16 GB/T 24893-2010 动植物油脂 多环芳烃的测定 2010-6-30 2011-1-117 GB/T 24894-2010 动植物油脂 甘三酯分子2-位脂肪酸组分的测定 2010-6-30 2011-1-1 18 GB/T 24867-2010 草种子水分测定 水分仪法 2010-6-30 2011-1-1 19 GB/T 24875-2010 畜禽粪便中铅、镉、铬、汞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010-6-30 2011-1-1 20 GB/T 24876-2010 畜禽养殖污水中七种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0-6-30 2011-1-1 21 GB/T 24890-2010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2010-6-30 2011-1-1 22 GB/T 24891-2010 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2010-6-30 2011-1-1 23 GB/T 17767.2-201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2部分:总磷含量 GB/T 17767.2-1999 2010-6-30 2011-1-1 24 GB/T 17767.3-201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3部分:总钾含量 GB/T 17767.3-1999 2010-6-30 2011-1-1 25 GB/T 2441.4-2010 尿素的测定方法 第4部分:铁含量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 2441.4-2001 2010-6-30 2011-1-1 26 GB/T 2441.2-2010 尿素的测定方法 第2部分:缩二脲含量 分光光度法 GB/T 2441.2-2001 2010-6-30 2011-1-1 27 GB/T 2441.3-2010 尿素的测定方法 第3部分:水分 卡尔费休法 GB/T 2441.3-2001 2010-6-30 2011-1-1 28 GB/T 2441.5-2010 尿素的测定方法 第5部分:碱度 容量法 GB/T 2441.5-2001 2010-6-30 2011-1-1 29 GB/T 2441.6-2010 尿素的测定方法 第6部分:水不溶物含量 重量法 GB/T 2441.6-2001 2010-6-30 2011-1-1 30 GB/T 2441.7-2010 尿素的测定方法 第7部分:粒度 筛分法 GB/T 2441.7-2001 2010-6-30 2011-1-1 31 GB/T 2441.8-2010 尿素的测定方法 第8部分:硫酸盐含量 目视比浊法 GB/T 2441.8-2001 2010-6-30 2011-1-1 32 GB/T 2441.9-2010 尿素的测定方法 第9部分:亚甲基二脲含量 分光光度法 GB/T 2441.9-2001 2010-6-30 2011-1-1 33 GB/T 6276.2-2010 工业用碳酸氢铵的测定方法 第2部分:氯化物含量 电位滴定法 GB/T 6276.2-1986 2010-6-30 2011-1-1 34 GB/T 6276.3-2010 工业用碳酸氢铵的测定方法 第3部分:硫化物含量 目视比浊法 GB/T 6276.3-1986 2010-6-30 2011-1-1 35 GB/T 6276.4-2010 工业用碳酸氢铵的测定方法 第4部分:硫酸盐含量 目视比浊法 GB/T 6276.4-1986 2010-6-30 2011-1-1 36 GB/T 6276.5-2010 工业用碳酸氢铵的测定方法 第5部分:灰分含量 重量法 GB/T 6276.5-1986 2010-6-30 2011-1-1 37 GB/T 6276.6-2010 工业用碳酸氢铵的测定方法 第6部分:铁含量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 6276.6-1986 2010-6-30 2011-1-1 38 GB/T 6276.7-2010 工业用碳酸氢铵的测定方法 第7部分:砷含量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6276.7-1986 2010-6-30 2011-1-1 39GB/T 6276.8-2010 工业用碳酸氢铵的测定方法 第8部分:砷含量 砷斑法 GB/T 6276.8-1986 2010-6-30 2011-1-1 40 GB/T 6276.9-2010 工业用碳酸氢铵的测定方法 第9部分:重金属含量 目视比浊法 GB/T 6276.9-1986 2010-6-30 2011-1-1 41 GB/T 10209.2-2010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 第2部分:磷含量 GB/T 10209.2-2001 2010-6-30 2011-1-1 42 GB/T 10209.3-2010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 第3部分:水分 GB/T 10209.3-2001 2010-6-30 2011-1-1 43 GB/T 10209.4-2010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 第4部分:粒度 GB/T 10209.4-2001 2010-6-30 2011-1-1
  • ASTM发布离子色谱法测量总氮、凯氏氮和总磷新标准
    p   2016年8月,ASTM正式发布标准ASTM D8001,即《离子色谱法测定水和废水中总氮、凯氏氮和总磷的标准方法》,此方法正式确立了离子色谱在测定水中氮、磷方面的法定地位,也为广大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p p   在现行国标中,总氮的测量可以采用紫外法、偶氮比色法、离子色谱法或气相分子吸收法,总磷的测量是采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凯氏氮的测量则是根据含量大小采用光度法或滴定法,不仅费时耗力,要求操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操作技巧,对样品量要求也较多,给用户的日常工作带来许多困扰,而使用离子色谱法则完全避免了这些问题。离子色谱可一次性测量出样品中总磷和总氮的含量,通过计算也可得出样品中凯氏氮的含量,简单便捷,而且稳定性好,重现性高,最重要的是仅需一台仪器即可完成三项指标的测量。 /p p   ASTM D8001标准中详细描述了使用离子色谱法测定水和废水中总氮、凯氏氮和总磷的操作步骤。总氮和总磷的测定只需将样品消解,然后经过适当的样品前处理后,进入离子色谱系统即可将两个结果一次测出。而凯氏氮的测量则需要再测一次未消解的样品,然后经过计算才能得出。如下所示: /p p   总氮=凯氏氮+NO sub 3 /sub sup - /sup +NO sub 2 /sub sup - /sup /p p   凯氏氮=NH sub 3 /sub +有机氮 /p p   消解的过程也是将凯氏氮变为NO sub 3 /sub sup - /sup 和NO sub 2 /sub sup - /sup 的过程,所以 /p p   凯氏氮=消解的样品-未消解的样品 /p p   即: /p p   凯氏氮=总氮-(NO sub 3 /sub sup - /sup +NO sub 2 /sub sup - /sup ) /p p   据此,使用离子色谱经过两次测量即可得出总磷、总氮和凯氏氮三个结果。 /p p   更多关于ASTM D8001标准的信息,请关注瑞士万通官方网站或关注瑞士万通微信公众号,也可拨打400电话40060-40088获取更多关于ASTM D8001的应用信息。 /p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面制食品中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法》等7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规定,经吉林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议通过,我委将废止以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体废止标准号及标准名称如下:DBS22/010-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面制食品中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法》DBS22/013-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α-玉米赤霉烯醇和赤霉烯酮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DBS22/017-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柑橘类水果及其饮料中橘红 2 号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DBS22/018-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冻)畜肉中鸭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PCR 方法》DBS22/003-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生牛乳中雄激素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DBS22/004-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植物油中胆固醇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DBS22/008-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乳与乳制品中 L-羟脯氨酸的测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23日前书面反馈我委。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邢立新联系电话:0431-88906887电子邮箱:1047810177@qq.com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13日
  • 工信部行标复审 五项食品标准废止
    按照工业行业标准复审计划,现已完成了工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据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的消息,按照工业行业标准复审计划,现已完成了工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涉及食品的《罐头食品检验规则》等41 项标准继续有效,《火腿午餐肉罐头》等37项标准将予以修订,《裹衣花生》等5 项标准自2010年1月14日起废止。   附:2009 年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复审结论表(食品行业)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复审结论 1 QB 1006-1990(2009)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继续有效 2 QB 1007-1990(2009)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继续有效 3 QB 1036-1991(2009) 工业用三聚磷酸钠(包括食品工业用)氯化物含量的测定电位滴定法 继续有效 4 QB 1118-1991(2009) L-天门冬氨酸 继续有效 5 QB 1228-1991(2009) 食品添加剂红米红 继续有效 6 QB 1805.1-1993(2009) 工业用α-淀粉酶制剂 继续有效 7 QB 1805.3-1993(2009) 工业用蛋白酶制剂 继续有效 8 QB 1805.4-1993(2009) 工业用脂肪酶制剂 继续有效 9 QB 2245-1996(2009) 食品添加剂蔗糖脂肪酸酯(无溶剂法) 继续有效 10 QB 2393-1998(2009) 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AK 糖) 继续有效 11 QB 2483-2000(2009) 食品添加剂天然维生素E 继续有效 12 QB 2484-2000(2009) 食品添加剂果胶 继续有效 13 QB 2554-2002(2009) 食用氯化钾 继续有效 14 QB 2555-2002(2009) 食用硫酸镁 继续有效 15 QB 2581-2003(2009) 低聚果糖 继续有效 16 QB 2582-2003(2009) 酵母抽提物 继续有效 17 QB/T 1733.2-1993(2009) 花生类糖制品 继续有效 18 QB/T 1733.4-1993(2009)花生酱 继续有效 19 QB/T 1804-1993(2009) 工业酶制剂通用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继续有效 20 QB/T 1805.3-1993(2009) 蛋白酶制剂 继续有效 21 QB/T 1805.4-1993(2009) 脂肪酶制剂 继续有效 22 QB/T 1879-2001(2009) 液体盐 继续有效 23 QB/T 2306-1997(2009) 耐高温α-淀粉酶制剂 继续有效 24 QB/T 2605-2003(2009) 工业氯化镁 继续有效 25 QB/T 2606-2003(2009) 肠衣盐 继续有效 26 QB/T 3535-1999(2009) 碘 继续有效 27 QB/T 3599-1999(2009)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继续有效 28 QB/T 3775-1999(2009) 全脂无糖炼乳检验方法 继续有效 29 QB/T 3777-1999(2009) 硬质干酪检验方法 继续有效 30 QB/T 3778-1999(2009) 粗制乳糖 继续有效 31 QB/T 3779-1999(2009) 粗制乳糖检验方法 继续有效 32 QB/T 3780-1999(2009) 工业干酪素 继续有效 33 QB/T 3781-1999(2009) 工业干酪素检验方法 继续有效 34 QB/T 3782-1999(2009) 脱盐乳清粉 继续有效 35 QB/T 3783-1999(2009) 食品添加剂叶绿素铜钠盐 继续有效 36 QB/T 3784-1999(2009) 食品添加剂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继续有效 37 QB/T 3790-1999(2009) 食品添加剂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继续有效 38 QB/T 3791-1999(2009) 食品添加剂甜菜红 继续有效 39 QB/T 3792-1999(2009) 食品添加剂菊花黄 继续有效 40 QB/T 3793-1999(2009) 食品添加剂黑豆红 继续有效 41 QB/T 3800-1999(2009) 食品添加剂酪蛋白酸钠 继续有效 42 QB 1353-1991 火腿午餐肉罐头 修订 43 QB 1364-1991 红烧鸡罐头 修订 44 QB 1373-1991 油炸禾花雀罐头 修订 45 QB 1376-1991 凤尾鱼罐头 修订 46 QB 1380-1991 糖水龙眼罐头 修订 47 QB 1381-1991 糖水山楂罐头 修订 48 QB 1382-1991 糖水葡萄罐头 修订 49 QB 1386-1991 杏酱罐头 修订 50 QB 1389-1991 西瓜酱罐头 修订 51 QB 1395-1991 什锦蔬菜罐头 修订 52 QB 1399-1991 香菇罐头 修订 53 QB 1401-1991 雪菜罐头 修订 54 QB 1402-1991 榨菜罐头 修订 55 QB 1404-1991 榨菜肉丝罐头 修订 56 QB 1406-1991 小竹笋罐头 修订 57 QB 1407-1991 水煮笋罐头 修订 58 QB 1603-1992 糖水莲子罐头 修订 59 QB 1606-1992 红烧排骨罐头 修订 60 QB 1608-1992 红烧元蹄罐头 修订 61 QB 1610-1992 酥炸鲫鱼罐头 修订 62 QB 1611-1992 糖水杏罐头 修订 63 QB 1687-1993 浓缩苹果清汁 修订 64 QB 1688-1993 糖水染色樱桃罐头 修订 65 QB 2604-2003 食用氯化镁 修订 66 QB/T 1409-1991 花生米罐头 修订 67 QB/T 1498-1992 液态法白酒 修订 68 QB/T 1612-1992 红焖大头菜罐头 修订 69 QB/T 1981-1994 露酒 修订 70 QB/T 1982-1994 山葡萄酒 修订 71 QB/T 1998-1994 栗(豆)羊羹 修订 72 QB/T 2021-1994 工业溴 修订 73 QB/T 2076-1995 水果、蔬菜脆片 修订 74 QB/T 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修订 75 QB/T 2221-1996 八宝粥罐头 修订 76 QB/T 3605-1999 豆豉鲮鱼罐头 修订 77QB/T 3770.1-1999 压缩啤酒花及颗粒啤酒花 修订 78 QB/T 3770.2-1999 压缩啤酒花及颗粒啤酒花取样和试验方法 修订 79 QB/T 1733.3-1993 裹衣花生 废止 80 QB/T 1733.5-1993 油炸花生仁 废止 81 QB/T 1733.6-1993 烤花生仁 废止 82 QB/T 1733.7-1996 咸干花生 废止 83 QB/T 2319-1997 液体葡萄糖 废止
  • 韩国发布蛋制品微生物标准
    近日,韩国发布G/SPS/N/KOR/351号通报,将蛋加工品中未杀菌产品的共同标准及规格与Codex等国际标准进行接轨,以此强化相关产品的卫生管理。此次通报对输韩蛋制品的微生物指标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生产企业需留意具体更新事项。   韩国发布的此份通报中,主要修订内容为蛋制品微生物的标准,涉及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及沙门氏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对蛋加工品的细菌总数标准进行了修改,将杀菌产品的菌落总数限定在10000cfu/g(每克菌落形成单位)以下,而未杀菌产品定为500000cfu/g以下,而原先的标准并未规定未杀菌产品的限量 第二,将杀菌产品的大肠菌群的标准规定为10MPN/g(每克最可能菌落数)以下,而未杀菌产品则必须为100MPN/g以下 第三,沙门氏菌的标准由现行的阴性(限于杀菌产品或皮蛋)修改为全部产品必须为阴性 第四,在蛋加工品的标准及规格中,将未杀菌液卵破卵后保存48小时以上时必须为0℃以下保管的条款修改为未杀菌液卵破卵超过48小时后不可保存。   目前,在中韩双边贸易稳定快速发展的驱动下,中国输往韩国的出口量也逐年递增。特别是对于宁波地区来说,韩国是食品出口的主要国家之一。据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2009年度内,宁波地区输往韩国的食品总计1771批次,货值1.07亿美元。此外,据统计,2009年度内,共计有3批输韩食品因为微生物指标超标而导致未能出口,这3批未出口食品均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而本次韩国方面的通报正是针对输韩食品的微生物检测方面。因此,如果相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对微生物指标的控制,那么今后出口产品一旦被韩国方面检出超标后通报,就会造成出口退货的不良影响,这将会极大损害中国制造在国际贸易中的形象及地位。   鉴于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首先,相关输韩食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关注此次微生物标准更新的最新动态,提前按输韩的蛋制品标准进行生产自查,进而避免为输韩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乃至经济损失 第二,面对各进口国不断修订完善各类标准规定的环境,企业可与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密切合作,由检验检疫部门的专家对企业进行相关的国内外最新标准培训,以增强应对各种新规定的能力。
  • 2024年6月份有377份标准将实施 ——农林牧渔食品及化工占据47%
    2024年6月份有377份标准将实施——农林牧渔食品及化工占据47% 我们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平台查询到,在2024年6月份将有377项与科学仪器及检测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将实施,具体数量明细如下:6月份新实施标准一览表在6月份新实施标准中,农林牧渔及食品标准独占27%(有103条将要实施),涉及农业设备、农产品规范、蜂蜜饲料等检测,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是“GB/T 43448-2023 蜂蜜中 17- 三十五 烯 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和“GB 7300. X -2023 饲料添加剂 系列标准 ”。有16条环境环保标准将实施,涉及气体、水质、土壤及废弃污染物标准,发布了气体取样标准“GB/T 43306-2023 气体分析 采样导则 ”、气体检测标准“GB/T 43362-2023 气体分析 微型热导气相色谱法 ”和水处理剂检测方法“GB/T 43098.2-2023 水处理剂分析方法 第 2 部分: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ICP-MS ) ”。在医药卫生实施标准中,有医学实验室质量控制、分子体外诊断 检验、PCR 仪器 检测等。在冶金矿产实施标准中,涉及多款光谱仪器检测方法,如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 、原子荧光光谱法 、分光光度法 ;除此之外还有滴定法、容量法、重量法、库仑法和X 射线荧光光谱法 等。还有19%的化工塑料标准(73条)也将实施,有气相色谱法 、拉曼光谱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等大量的科学仪器检测方法。具体2024年6月份主要新实施的标准如下:需要相关标准的,点击链接即可下载收藏↓仪器仪表与计量标准(6个)GB/T 26334-2023 燃气表安装配件 DL/T 1133—2023 钢弦式仪器 测量仪表 DL/T 1046—2023引张线式水平位移计DL/T 1047—2023水管式沉降仪DL/T 2687—2023 柔性测斜仪 GB/T 26794-2023 燃气表用计数器 农林牧渔食品标准(103个)GB/T 21397-2023 棉花收获机 GB/T 19794-2023农业灌溉设备 定量阀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24671-2023农业灌溉设备 承压灌溉系统图形符号GB/T 27612.1-2023 农业灌溉设备 喷头 第 1 部分:术语和分类 GB/T 18688-2023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的压力损失 试验方法GB/T 27612.3-2023 农业灌溉设备 喷头 第 3 部分:水量分布特性和试验方法 GB/T 8586-2023 探鱼仪工作频率分配及其防止声波干扰技术规范 GB/T 27612.4-2023 农业灌溉设备 喷头 第 4 部分:耐久性试验方法 GB/T 23191-2023 美味牛肝菌 GB/T 43448-2023 蜂蜜中 17- 三十五 烯 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0392-2023 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大容量纤维 测试仪法 GB/T 43418-2023 亚麻纤维组成成分的检测方法 GB/T 10645-2023 电热食品烤炉分类和型号编制方法 GB/T 18690.4-2023 农业灌溉设备微灌用过滤器 第 4 部分:颗粒介质过滤器 GB 7300.504-2023 饲料添加剂 第 5 部分:微生物 嗜酸乳杆菌 GB 7300.503-2023 饲料添加剂 第 5 部分:微生物 屎肠球菌 GB 7300.502-2023 饲料添加剂 第 5 部分:微生物 植物乳杆菌 LS/T 8014-2023 高标准粮仓建设标准 LS/T 1715-2023 粮食仓储基础代码 LS/T 1234-2023 植物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H/T 1447-2023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运 维技术 规范 GH/T 1446-2023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资源共享技术指南 GH/T 1445-2023 桐柏玉叶茶 GH/T 1444-2023 速冻荠菜加工技术规程 GH/T 1443-2023 蛹 虫草粉 GH/T 1442-2023 青梗菜热风 干燥技术 规程 GH/T 1441-2023 冻干蛹虫草生产技术规程 GH/T 1440—2023 黑蒜 GH/T 1439—2023 小茴香 DB22/T 3636-2024 玉米品种 长单 551 DB22/T 3635-2024 番茄晚疫病诊断与防治技术规程DB22/T 3634-2024 玉米 - 大豆轮作模式下大豆覆秸免耕生产技术规程DB22/T 3633-2024 直播水稻萌发期耐低温和耐低氧性鉴定评价技术规程 DB22/T 3632-2024 花生耐低温绿色高效生产技术规程 DB5308/T 79—2024 普洱咖啡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建设指南 DB5308/T 78—2024 咖啡鲜果集中加工厂建设规范 DB63/T 2281-2024 察尔汗水采盐田晒矿工艺 DB63/T 2279-2024 铁棒 锤 栽培技术规程 DB63/T 2278-2024 小叶黑柴胡栽培技术规程 DB63/T 2277-2024 五 脉绿绒 蒿 栽培技术规程 DB63/T 2275-2024 湟水河流域水生植物栽培技术规程 DB63/T 2274-2024 枸杞产业标准体系 DB63/T 2273-2024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标准体系 DB63/T 2272-2024 天然林数据库 DB63/T 2271-2024 高山天幕毛虫防治技术规范 DB3505/T 15—2024 中国番鸭(永春白番鸭) DB3505/T 13—2024 铁观音茶叶气候品质等级 DB3505/T 11—2024 晋江紫菜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DB3505/T 9—2024 淡水养殖资源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DB41/T 2668-2024 玉米南方锈病综合防控技术规程 DB41/T 2663-2024 成熟蜂蜜生产技术规范 DB41/T 2661-2024 黄淮稻麦轮作 区灰飞虱 测报和防控技术规程 DB41/T 2659-2024 羊肚 菌 生产技术规程 DB41/T 2658-2024 药用菊花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规程 DB41/T 2655-2024 桃 胚培养及移栽技术规程 DB41/T 2654-2024 苹果炭疽病综合防治技术规程 DB41/T 2653-2024 桃 省力化树形管理技术规程 DB41/T 2652-2024 卫矛造型树培育技术规程 DB41/T 2651-2024 花生 秧 青贮生产技术规程 DB41/T 2643-2024 农田地膜残留调查监测技术规程 DB41/T 2642-2024 规模化养猪场臭气防治技术规范 DB41/T 2641-2024豫西黑猪DB41/T 2640-2024 黄瓜杂交制种技术规程 DB41/T 2639-2024 朝天 椒 三系配套制种技术规程 DB41/T 2636-2024 露地韭菜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 DB41/T 2632-2024 小麦种质资源鉴定技术规程 DB41/T 2631-2024 小麦免(少) 耕沟播生产 技术规程 DB41/T 2630-2024 林地生态养鹅技术规范 DB41/T 2627.7-2024 望春玉兰 第 7 部分:花蕾采收贮藏技术规程 DB41/T 2627.6-2024 望春玉兰 第 6 部分: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 DB41/T 2627.5-2024 望春玉兰 第 5 部分:用材林培育技术规程 DB41/T 2627.4-2024 望春玉兰 第 4 部分:药用林栽培技术规程 DB41/T 2627.3-2024 望春玉兰 第 3 部分:园林绿化苗木培育技术规程 DB41/T 2627.2-2024 望春玉兰 第 2 部分:苗木繁育技术规程 DB41/T 2627.1-2024 望春玉兰 第 1 部分:良种选育技术规程 DB41/T 2626-2024 主干树形苹果栽培技术规程 DB41/T 2623-2024 高标准农田气象保障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DB41/T 2622-2024 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气象保障能力建设规范 DB53/T 1236-2024 大球盖菇栽培技术规程 DB53/T 1235-2024 夏播马铃薯栽培技术规程 DB53/T 1234-2024 草莓杂交育种技术规程 DB53/T 1233-2024 芦笋栽培技术规程 DB53/T 1232-2024 罗望子种质资源描述规范 DB53/T 1231-2024 鲟鱼养殖技术规程 DB53/T 1230-2024 烟田蛴螬类地下害虫防控技术规程 DB53/T 1229-2025 暗褐脉柄牛肝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DB53/T 1228-2024 番茄潜叶蛾防控技术规程 DB53/T 1227-2024 番茄潜叶蛾监测调查技术规程 DB53/T 1226-2024 马铃薯块茎蛾防控技术规程 DB53/T 1225-2024 马铃薯块茎蛾监测调查技术规程 DB31/T 1039-2024 主要花坛花卉质量等级 DB31/T 348-2024 水产品池塘养殖通用技术规范 DB31/T 1463-2024 蟠桃冷链物流技术规程 DB 5103/T 42-2023 油茶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DB36/T 910-2023 棉花板地精量播种种植技术规程 DB36/T 1909-2023 双季鲜食玉米复种下肥田萝卜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908-2023 番茄大棚春提早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907-2023 双季稻 “ 两减 一 抗 ” 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906-2023 丝瓜设施越夏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905-2023 大叶蕹菜良种繁育及早春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895-2023 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工作规范 DB36/T 1894-2023 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管理规范 DB36/T 1891-2023 预制 菜冷链运输 配送管理规范 环境环保标准(16个)GB/T 43362-2023 气体分析 微型热导气相色谱法 GB/T 43361-2023 气体分析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氢燃料分析方法的确认 GB/T 43098.2-2023 水处理 剂分析 方法 第 2 部分: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ICP-MS ) GB/T 43359-2023 印染废水膜法集成装备 GB/T 28924-2023 钢铁企业 能效指数 计算导则 GB/T 43306-2023 气体分析 采样导则 GB/T 43305-2023 废弃化学品相容性试验规程 DB41/T 2666-2024 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B41/T 2665-2024 大气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自动 监测技术规范 DB41/T 2664-2024 可渗透反应墙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 DB41/T 2644-2024 黑膜沼气废水处理工程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B41/T 2629-2024 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规范
  • 2024年5月份有338项标准将实施——农林牧渔及食品标准独领风骚
    2024年5月份有338项标准将实施 ——农林牧渔及食品标准独领风骚我们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平台查询到,在2024年5月份将有338项与科学仪器及检测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将实施,具体数量明细如下:5月份新实施标准一览通过上述图表我们发现,5月份主要是以农林牧渔及食品相关的为主,占比达到了69%(234条)。在这些新实施标准中有水产、农产品农副产品及农药、食品饲料及乳制品等质量及检测方法标准,标准中使用了大量的生命科学类仪器检测。另外还有16%(55条)医药和7%(24条)环境监测标准也将实施。在5月份新实施标准中,涉及大量的科学仪器检测,如: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气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 、荧光定量PCR 、红外光谱 、分光光度 、荧光免疫层析 、生物芯片试剂盒 、免疫分析 、拉曼光谱 、X 射线荧光光谱 、原子吸收光谱 等仪器设备。具体2024年5月份主要新实施的标准如下:需要相关标准的,点击链接即可下载收藏↓仪器仪表与计量标准(1个)TB/T 1869.7-2023铁路信号变压器 第7部分:BE系列扼流变压器农林牧渔食品标准(234个)SC/T 9447-2023 水产养殖环境(水体、底泥)中丁香 酚 的测定 气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SC/T 9446-2023 海水鱼类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SC/T 9112-2023 海洋牧场监测技术规范 SC/T 7002.7-2023 渔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第 7 部分:交变盐雾( Kb ) SC/T 7002.11-2023渔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第11部分:倾斜 摇摆SC/T 5005-2023 渔用聚乙烯单丝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 SC/T 4033-2023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钓线通用技术规范 SC/T 2123-2023 冷冻卤虫 NY/T 574-2023 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诊断技术 NY/T 572-2023 兔 出血症诊断技术 NY/T 4451-2023 纳米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编写规范 NY/T 4450-2023 动物饲养场选址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技术 NY/T 4449-2023 蔬菜地防虫网应用技术规程 NY/T 4448-2023 马匹道路运输管理规范 NY/T 4447-2023 肉类气调包装技术规范 NY/T 4446-2023 鲜切农产品 包装标识技术要求 NY/T 4445-2023 畜禽屠宰用印色用品要求 NY/T 4444-2023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术语 NY/T 4443-2023 种牛术语 NY/T 4442-2023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分类与编码 NY/T 4440-2023 畜禽液体粪污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 喹 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NY/T 4439-2023 奶及奶制品中乳铁蛋白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4438-2023 畜禽肉中 9 种生物胺的测定 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NY/T 4437-2023 畜肉中龙胆紫的测定 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NY/T 4436-2023 动物冠状病毒通用 RT-PCR 检测方法 NY/T 4432-2023 农药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测定通用分析方法 气相色谱法 NY/T 4431-2023 薏苡仁中多种酯类物质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4430-2023 香石竹斑驳病毒的检测 荧光定量 PCR 法 NY/T 4429-2023 肥料增效剂 苯基磷酰二胺( PPD )含量的测定 NY/T 4428-2023 肥料增效剂 氢醌( HQ )含量的测定 NY/T 4427-2023 饲料近红外光谱测定应用指南 NY/T 4426-2023 饲料中二 硝托胺 的测定 NY/T 4425-2023 饲料中 米诺地尔 的测定 NY/T 4424-2023 饲料原料 过氧化值的测定 NY/T 4423-2023 饲料原料 酸价的测定 NY/T 4422-2023 牛蜘蛛腿综合征检测 PCR 法 NY/T 4421-2023 秸秆还田联合整地机 作业质量 NY/T 4420-2023 农作物生产水足迹评价技术规范 NY/T 4419-2023 农药桶混助剂的润湿性评价方法及推荐用量 NY/T 4418-2023 农药桶混助剂沉积性能评价方法 NY/T 4417-2023 大蒜营养品质评价技术规范 NY/T 4416-2023 芒果品质评价技术规范 NY/T 4415-2023 单氰胺可溶液剂 NY/T 4414-2023 右旋 反式氯丙炔 菊酯原药 NY/T 4413-2023 噁 唑 菌酮原药 NY/T 4412-2023 抑霉 唑 水乳剂 NY/T 4411-2023 抑霉 唑 乳油 NY/T 4410-2023 抑霉 唑 原药 NY/T 4409-2023 苏云金杆菌可湿性粉剂 NY/T 4408-2023 苏云金杆菌悬浮剂 NY/T 4407-2023 苏云金杆菌母药 NY/T 4406-2023 萘 乙酸钠可溶液剂 NY/T 4405-2023 萘 乙酸( 萘 乙酸钠)原药 NY/T 4404-2023 抗倒酯微乳剂 NY/T 4403-2023 抗倒 酯 原药 NY/T 4402-2023 甲 哌 鎓可溶液剂 NY/T 4401-2023 甲 哌 鎓原药 NY/T 4400-2023 氟 啶 虫酰胺水分散粒剂 NY/T 4399-2023 氟 啶 虫酰胺悬浮剂 NY/T 4398-2023 氟 啶 虫酰胺原药 NY/T 4397-2023 氟虫 腈 种子处理悬浮剂 NY/T 4396-2023 氟虫 腈 悬浮剂 NY/T 4395-2023 氟虫 腈 原药 NY/T 4394- 2023 代森锰锌 霜 脲 氰可湿性粉剂 NY/T 4393- 2023 代森联可湿性 粉剂 NY/T 4392- 2023 代森联水 分散粒剂 NY/T 4391- 2023 代森联原药 NY/T 4390-2023 丙炔氟草胺 可湿性粉剂 NY/T 4389-2023 丙炔氟草胺 原药 NY/T 4388-2023 苯 醚甲环唑 水分散粒剂 NY/T 4387-2023 苯 醚甲环唑 微乳剂 NY/T 4386-2023 苯 醚甲环唑 乳油 NY/T 4385-2023 苯 醚甲环唑 原药 NY/T 4384-2023 氨氯吡啶酸可溶液剂 NY/T 4383-2023 氨氯吡啶酸原药 NY/T 4382-2023 加工用红枣 NY/T 4381-2023 羊草干草 NY/T 394-2023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T 3213-2023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NY/T 1668-2023 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建设技术规范 NY/T 1236-2023 种羊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 LS/T 8013-2023 气膜钢筋混凝土圆顶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LS/T 8012-2023 气膜钢筋混凝土圆顶仓设计规范 LS/T 8005-2023 农户小型粮仓建造技术规范 LS/T 6148-2023 粮油检测 粮食中铅的测定 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层析快速定量法 LS/T 6147-2023 粮油检测 粮食中 T-2 毒素的测定 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层析快速定量法 LS/T 6146-2023 粮油检验 粮食中霉菌计数 荧光快速检测法 LS/T 3323-2023 食品工业用玉米蛋白 LS/T 3322-2023 冷冻熟面条 LS/T 3321-2023 马铃薯全粉 LS/T 3127-2023 鹰嘴豆 LS/T 3126-2023 油用杏仁 LS/T 1233-2023 粮油储藏 粮食仓储企业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方法 SN/T 5658.3-2023 蒸馏酒质量鉴别方法 第 3 部分:多酚总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SN/T 5658.2-2023 蒸馏酒质量鉴别方法 第 2 部分:橡木浸出物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5658.1-2023 蒸馏酒质量鉴别方法 第 1 部分: 18 种挥发性成分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N/T 5656-2023 食品中 5 种杂粮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 PCR 法 SN/T 5655.13-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13 部分:胡桃 SN/T 5655.12-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12 部分:开心果 SN/T 5655.11-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11 部分:夏威夷果 SN/T 5655.10-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10 部分:巴西坚果 SN/T 5655.9-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9 部分:榛子 SN/T 5655.8-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8 部分:腰果 SN/T 5655.7-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7 部分:扁桃仁 SN/T 5655.6-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6 部分:乳 SN/T 5655.5-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5 部分:大豆 SN/T 5655.4-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4 部分:花生 SN/T 5655.3-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3 部分:蛋类 SN/T 5655.2-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2 部分: 甲壳纲类动物 SN/T 5655.1-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预包装食品致敏原免疫分析法 第 1 部分: 麸 质 SN/T 5649-2023 动物源食品 中克百威 及代谢物 3- 羟基克百威 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 质谱 / 质谱法 SN/T 5643.5-2023 出口食品中化学污染物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 5 部分: 4 种真菌毒素含量的测定 生物芯片 试剂盒法 SN/T 5643.4-2023 出口食品中化学污染物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 4 部分: 西布曲明 的测定 拉曼光谱法 SN/T 5643.3-2023 出口食品中化学污染物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 3 部分:苋菜红的测定 拉曼光谱法 SN/T 5643.2-2023 出口食品中化学污染物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 2 部分:碱性嫩黄 O 的测定 拉曼光谱法 SN/T 5643.1-2023 出口食品中化学污染物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 1 部分:砷、镉、汞、铅含量的测定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SN/T 5642.7-2023 出口乳制品中乳酸菌检测方法 数字 PCR 计数法 第 7 部分:副干酪乳杆菌 SN/T 5642.6-2023 出口乳制品中乳酸菌检测方法 数字 PCR 计数法 第 6 部分: 嗜 酸乳杆菌 SN/T 5642.5-2023 出口乳制品中乳酸菌检测方法 数字 PCR 计数法 第 5 部分:鼠李糖乳 杆菌 SN/T 5642.4-2023 出口乳制品中乳酸菌检测方法 数字 PCR 计数法 第 4 部分:植物乳杆菌 SN/T 5642.3-2023 出口乳制品中乳酸菌检测方法 数字 PCR 计数法 第 3 部分:动物双 歧 杆菌 SN/T 5642.2-2023 出口乳制品中乳酸菌检测方法 数字 PCR 计数法 第 2 部分:两双 歧 杆菌 SN/T 5642.1-2023 出口乳制品中乳酸菌检测方法 数字 PCR 计数法 第 1 部分:青春双 歧 杆菌 SN/T 5638-2023 冰葡萄酒中 20 种醛酮类物质的测定 气相色谱 - 质谱 / 质谱法 SN/T 5637-2023 6 种常见黑松露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 PCR 法 SN/T 5636-2023 16 种鱼类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 PCR 法 SN/T 5604-2023 东北林蛙物种鉴定方法 实时荧光 PCR 法 SN/T 5521-2023 进口麦卢卡蜂蜜中 5 种特征物质的测定 液相色谱 - 质谱 / 质谱法 SN/T 5520-2023 动物源食品中苯乙醇胺 A 的测定 液相色谱 - 质谱 / 质谱法 SN/T 5519-2023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中氰氟草酯 和 氰氟 草酸残留量的测定 SN/T 5518-2023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 棉隆及其 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 - 质谱 / 质谱法 SN/T 5517-2023 出口水产品及其制品中甲基汞的测定 全自动甲基 汞分析仪法 SN/T 5515-2023 出口食品中氟 唑 菌酰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 质谱 / 质谱法 SN/T 5514-2023 出口食品中产毒素真菌快速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 PCR 法 SN/T 5513-2023 出口禽肉中弯曲 菌 计数方法 SN/T 5512-2023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那西肽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 质谱 / 质谱法 SN/T 4544.3-2023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 方法三 SN/T 1988-2023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头 孢 类抗生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 质谱 / 质谱法 SN/T 1681-2023蜜蜂美洲幼虫腐臭病检疫技术规范SN/T 5599-2023 进境鲜冻肉类产品名称规范 SN/T 5561-2023 出口食品中乙 嘧 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DB32/T 4727-2024 鳜鱼传染性脾肾坏死病诊断及综合防控技术规程 DB32/T 4726-2024 畜禽粪污 沼 液果 蔬 生产施用技术规范 DB32/T 4735-2024 优良食味粳稻生态种植技术规程 DB32/T 4732-2024 设施蔬菜园区农业机械配置规范 DB32/T 4731-2024 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务管理规范 DB32/T 4730-2024 南美白对虾小型温棚健康养殖技术规范 DB32/T 4724-2024 草莓生产中微生物菌剂(肥)应用技术规程 DB5308/T 77—2024 桉树速生丰产林培育技术规程 DB42/T 235-2024 地理标志产品 京山桥米 DB42/T 582-2024 猕猴桃主要真菌性病害防控技术规程 DB42/T 1428.1-2024 猕猴桃轻简高效生产技术规程 第 1 部分:高枝牵引技术 DB42/T 2230.1-2024 麦茬复种 第 1 部分:夏直播棉 DB42/T 2228.4-2024 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管理规程 第 4 部分:加工或保藏的水果 DB42/T 2228.3-2024 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管理规程 第 3 部分:动、植物油脂 DB42/T 2228.2-2024 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管理规程 第 2 部分:谷物粉制品 DB42/T 2228.1-2024 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管理规程 第 1 部分:加工或保藏的蔬菜 DB42/T 2227.2-2024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规范 第 2 部分:荷叶离褶伞 DB42/T 2217-2024 稻田迟直播油菜生产技术规程 DB42/T 2216-2024 普通白菜机械化生产技术规范 DB42/T 2215-2024 甘蓝型油菜品种真实性及其实质性派生品种 MNP 鉴定法 DB42/T 2214-2024 甘蓝类蔬菜 集约化穴盘育苗 技术规程 DB42/T 2213-2024 设施草莓 / 西瓜模式栽培技术规程 DB6521/T 071-2024 葡萄平茬嫁接技术规程 DB6521/T 070-2024 红巴拉多葡萄栽培技术规程 DB6521/T 069-2024 紫霞玫瑰葡萄栽培技术规程 DB6521/T 068-2024 火州翠玉 葡萄栽培技术规程 DB6521/T 067-2024 顺行龙干葡萄栽培技术规程 DB4413/T 43-2024 滨海旅游海鲜餐饮经营规范 DB4413/T 42-2024 糯 小麦种植技术规范 DB44/ 613-202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T 2620-2024 沿 黄稻虾共 作生态种养技术规程 DB41/T 2617-2024 饲料霉变防控及霉菌毒素脱毒技术规范 DB41/T 2616-2024 杨树锈病综合防治技术规程 DB41/T 2615-2024 山桐子育苗技术规程 DB41/T 2614-2024 银木栽植 养护技术规程 DB41/T 2612-2024 薄壳山核桃容器苗培育技术规程 DB41/T 2611-2024 食用林产品抽样技术要求 DB41/T 2609-2024 设施西瓜、甜瓜水肥一体化设备配置与运行规程 DB41/T 2608-2024 设施蔬菜冬春季防灾减灾技术规范 DB41/T 2607-2024 蓝 莓 组培快 繁 技术规程 DB41/T 2606-2024 丘陵山地朝天 椒 生产技术规程 DB41/T 2605-2024 蜡梅 种质资源描述规范 DB41/T 2604-2024 规模化养殖池塘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 DB41/T 2597-2024 沼气用玉米、小麦秸秆黄 贮技术 规程 DB41/T 2596-2024 鹅常见病毒病防控技术规程 DB41/T 2595-2024 猪急性腹泻综合征诊断技术 DB41/T 2594-2024 规模化牛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净化技术规范 DB41/T 2593-2024 黄山松培育技术规程 DB41/T 2592-2024 月季品种观赏性评价技术规程 DB41/T 2591-2024 石榴盆栽技术规程 DB41/T 2588-2024 苍术栽培技术规程 DB41/T 2587-2024 怀地黄种栽繁育技术规程 DB41/T 2586-2024 黄精种子育苗技术规程 DB41/T 2585-2024 大口黑鲈四种病毒性疾病防控技术规范 DB41/T 2583-2024 荷斯坦犊牛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DB41/T 2582-2024 湖北紫荆培育技术规程 DB41/T 2581-2024 迁飞性昆虫的雷达观测技术规范 DB41/T 2577-2024 麦套朝天 椒 机械化直播生产技术规程 DB41/T 2576-2024 冬小麦 - 夏玉米 籽粒双 机收栽培技术规程 DB11/T 2171.3-2023 粮食节约减损规范 第 3 部分:加工环节 DB11/T 2171.2-2023 粮食节约减损规范 第 2 部分:运输环节 DB11/T 2171.1-2023 粮食节约减损规范 第 1 部分:储存环节 DB36/T 779-2023 毛红椿培育技术规程 DB36/T 1888-2023 长豇豆大棚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887-2023 油菜 - 中稻生产技术规程 DB36/T 1886-2023 湿地松种子园营建技术规程 DB36/T 1885-2023 辣椒水肥一体化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884-2023 苦瓜大棚秋延后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883-2023 黄瓜设施越夏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882-2023 黑皮冬瓜设施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881-2023 黑斑 侧褶蛙米尔 伊丽莎白 菌 分离鉴定技术规范 DB36/T 1880-2023 稻草全量还田下的油菜直播生产技术规程 DB36/T 1879-2023 测土配方施肥系统县域数据库规范 DB36/T 1878-2023 蛋鸭笼养技术规程 DB36/T 1876-2023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评定规范 DB36/T 848-2023 早稻集中育秧和移栽气象等级 DB36/T 1872-2023 旱地 “ 甘薯 — 油菜 ” 轮作生产技术规程 DB36/T 1871-2023 “ 早春红芽芋 — 晚粳稻 ” 轮作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870-2023 井冈蜜柚平衡施肥技术规程 DB36/T 1869-2023 香菇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DB36/T 1868-2023 西方蜜蜂成熟 蜜 生产技术规程 DB36/T 1867-2023 白莲蜜蜂授粉技术规程 DB36/T 1866-2023 中华蜜蜂育王技术规程 DB36/T 1864-2023 切花石蒜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859-2023 特殊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DB36/T 1858-2023 特殊食品经营示范主体评价规范 DB36/T 1857-2023 校园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管理规范 DB4110/T 63-2023 玉米腐植酸 控释参混肥 施用技术规程 DB4110/T 62-2023 小麦玉米两熟制高产高效栽培技术规程 DB41/T 2598-2024 豫选黄河鲤 2 号 DB64/T 1980—2024 枸杞春季花期霜冻气象指标 DB41/T 1346-2024 稻田紫云英 - 水稻秸秆协同还田利用技术规程 DB64/T 1984—2024 酿酒葡萄晚霜冻灾 害调查 规范 环境环保标准(24个)NY/T 4435-2023 土壤中铜、锌、铅、铬和 砷含量 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NY/T 4434-2023 土壤调理剂中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 - 金汞齐富集原子吸收光谱法 NY/T 4433-2023 农田土壤中镉的测定 固体进样电热蒸发原子吸收光谱法 SN/T 5523-2023水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DB32/T 4729-2024 河湖生态疏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DB32/T 4728-2024 河道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DB32/T 4740-2024 耕地和林地损害程度鉴定规范 CJ/T221-2023 城镇污泥标准检验方法 DB44/ 2462-2024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64/T 702—202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DB64/T 1981—2024 土壤水分自动观测站建设规范 DB64/ 819—2024 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4/ 1996—2024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4/ 1995—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2555-2023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4676—2023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36/T 1865-2023 湿地碳汇监测 技术规程 DB41/T 2602-2024 湖泊水生态系统修复工程设计导则 DB41/T 2601-2024 农村水系综合治理设计导则 DB41/T 2613-2024 沿黄生态廊道建设导则 DB41/T 2579-2024 高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防雷技术规范 DB32/T 4725-2024 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 DB41/T 754-2024 在用固体燃料工业锅炉节能评价规程 DB41/T 900-2024 旋流燃烧方式锅炉冷态试验导则 医药卫生标准(55个)GB 9706.222-2022 医用电气设备 第 2-22 部分:外科、整形、治疗和诊断用激光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专用要求 WS 10014-2023 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 WS 10013-202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 10012-2023 地方性 砷 中毒病区判定和划分 WS/T 10011.5-2023 公共卫生检测与评价实验室常用名词术语标准 第 5 部分:分子生物学检测 WS/T 10011.4-2023 公共卫生检测与评价实验室常用名词术语标准 第 4 部分: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WS/T 10011.3-2023 公共卫生检测与评价实验室常用名词术语标准 第 3 部分:微生物检测 WS/T 10011.2-2023 公共卫生检测与评价实验室常用名词术语标准 第 2 部分:理化检测 WS/T 10011.1-2023 公共卫生检测与评价实验室常用名词术语标准 第 1 部分:基础术语 WS/T 10010-2023 卫生监督快速检测通用要求 WS/T 10009-2023 消毒产品检测方法 WS/T 10008-2023 7 岁 -18 岁儿童青少年体力活动水平评 WS/T 10007-2023 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运动负荷卫生要求 WS/T 10006-2023 环境化学污染物参考剂量推导技术指南 WS/T 10005-202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WS/T 10004-202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10003-2023 环境健康名词术语 WS/T 10002-2023 克山病病区控制和消除 WS/T 10001-20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管理 SN/T 5605-2023 蝾螈壶菌检疫技术规范 SN/T 5602-2023 豇豆花叶病毒属病毒 RT-PCR 筛查方法 YY/T 1883-2023 Rh 血型 C 、 c 、 E 、 e 抗原检测卡(柱凝集法) YY/T 1874-2023 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 电磁兼容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 器和心脏再同步器械的电磁兼容测试细则 YY/T 1866-2023 一次性使用无菌 肛肠套扎器 胶圈或弹力线式 YY/T 1789.5-2023 体外诊断检验系统 性能评价方法 第 5 部分:分析特异性 YY/T 1411-2023 牙科学 牙科治疗机水路生物膜处理的试验方法 YY/T 1268-2023 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 YY/T 0893-2023 医用气体混合器 独立气体混合器 YY/T 0862-2023 眼科光学 眼内填充物 YY/T 0128-2023 医用诊断 X 射线辐射防护器具 装置及用具 YY/T 1012-2021 牙科学 手机连接件联轴节尺寸 YY 9706.272-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 2-72 部分:依赖呼吸机患者使用的家用呼吸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专用要求 YY 9706.270-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 2-70 部分:睡眠呼吸暂停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专用要求 YY 9706.252-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 2-52 部分 : 医用病床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专用要求 YY 9706.247-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 2-47 部分:动态心电图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专用要求 YY 9706.234-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 2-34 部分 : 有创血压监护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专用要求 YY 9706.221-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 2-21 部分:婴儿辐射 保暖台 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专用要求 YY 1045-2021 牙科学 手机和马达 YY/T 0671-2021 医疗器械 睡眠呼吸暂停治疗 面罩和应用附件 DB32/T 4737.1-2024 社区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工作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32/T 4736-2024 医疗卫生信用评价规范 DB42/T 2218-2024 中药材 艾草种植技术规程 DB14/T 2997—2024 特色针法操作规程 中风利咽通窍针 DB14/T 2996—2024 医疗机构 灸 疗场所设置要求 DB14/T 2995—2024 灸疗技术 操作规范 中药泥 灸 DB14/T 2994—2024 灸疗技术 操作规范 通督 灸 DB14/T 2993—2024 灸疗技术 操作规范 麦粒 灸 DB14/T 2992—2024 医疗肿瘤多学科诊疗工作规范 DB64/T 1986—2024 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评价规范 DB36/T 1875-2023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DB36/T 1855-2023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 DB41/T 2603-202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服务规范DB41/T 2610-2024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规程 DB41/T 2621-2024 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SN/T 4445.4-2023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 4 部分:输液泵 冶金矿产标准(4个)DB36/T 1860-2023 稀土产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 DB36/T 863-2023 黄蜡 石质量 等级划分与评定 DB41/T 2599-2024 煤矿地震监测站网技术规范 DB41/T 2578-2024 铝合金深井铸造工艺系统安全规程 化工塑料标准(3个)SN/T 5660-202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 甲酸SN/T 5659-202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 发火液体 基本要求DB32/T 4723-2024 石墨 烯 材料包装储运通用要求 轻工纺织标准(1个)SN/T 5615-2023 进出口纺织品 再生纤维素纤维定性分析 显微镜法 能源标准(3个)DB64/T 1979—2024 风能太阳能开发项目选址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 DB32/T 4722-2024 固定式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安装技术规范 DB32/T 4721-2024 海上风电场 雷电预警系统技术规范 机械车辆标准(2个)DB31/T 310021-2024 纯电动公交车运营管理规范 DB14/T 2998—2024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指南 其他标准(11个)SN/T 5622-2023 化学分析实验室标准物质的选择和使用 SN/T 5603-2023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中有害物质气味 嗅探技术 规程 DB36/T 1877-2023 直投式橡塑复合改性沥青混合料应用技术规范 DB36/T 744-2023 废旧轮胎橡胶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DB31/T 310023-2024 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规范 DB41/T 2584-2024 装配式桥梁现浇部分超高性能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 DB41/T 2600-2024 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要求 TB/T 3385.1-2023 铁路无线电监测 第 1 部分:总体要求 TB/T 3295-2023 铁路大型施工机械 箱梁 运梁车 SN/T 5624-2023 检测实验室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通则 SN/T 4499-2023 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规程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企业统计调查 Get√小技巧:在仪器信息网APP里,可以免费下载上述标准→↓ 扫码到APP免费下载 目前仪器信息网资料库 有近80万篇资料,内容涉及检测标准、物质检测方法/仪器应用、仪器操作/仪器维护维修手册、色谱/质谱/光谱等谱图。资料库每月有20多万人访问,上万人下载资料,诚邀您分享手头上的资源,与人分享于己留香!
  • 担心农残标准不合格?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等高毒农残标准现状
    目前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现状,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近年不断好转,总体现状较好,但仍存在隐患。具体来说,一是全国每年3-5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显示逐年好转和大为改善的结果,不仅表现于农药残留超标率逐年持续下降,已从十年前的超过50%到目前的10%以下;而且表现在残留检出值也是明显降低,十年前检出超过1 mg/kg农药残留量的蔬菜数量较多,但现已很少见,仅偶有检出超过1 mg/kg的。二是目前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总体较高,如稻米和水果高达98%以上,蔬菜和茶叶也达95%以上。 三是目前农药残留状况尚不稳定,仍然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如南方地区或其他地区的夏季由于病虫害发生重、农药使用量大、易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又如在设施反季节栽培情况下由于农药用量大并且不易降解、也易引起农药残留超标,还有随着国内外残留限量标准的提高或监测农药种类的增加、原来不超标的农产品变成了超标;特别是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的产业规模太小,有众多千家万户的农民分散生产和经营,加上生产技术较为落后,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难以真正做到,造成监管更加困难。 同时,人们往往喜欢比较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标准。在农药残留标准数量方面,由于欧美农药管理历史长,我国农药残留的标准数量相对还比较少,因此,加快制定和完善农药残留标准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有一点要明白,在标准的水平方面,很难比较各国残留标准的高低。从技术层面讲,各国的农业生产、农药使用情况和食物结构等不同,因此,残留标准会存在一定差异。从管理层面讲,尽管制定残留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但现在各国越来越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必要时进而用作政治筹码。各国农药残留标准差异还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对于本国不生产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最严格的标准,而本国使用的农药特别是在出口农产品上使用的农药,残留标准在安全范围内尽可能松。如美国、欧盟和日本对本国没有登记使用的农药按照一律限量标准(即0.01~0.05mg/kg)执行,而这个浓度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仪器都难以检测;但是在本国登记使用的农药,即使农药毒性高,其标准却松。如美国规定高毒农药甲胺磷在芹菜上的标准为1mg/kg,花椰菜上为0.5mg/kg,日本规定芹菜上为5mg/kg,花椰菜上为1mg/kg。 二是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作物上的标准严。如氯虫苯甲酰胺是个新杀虫剂,欧盟在葡萄上的标准为1mg/kg,而在大米等粮谷上却为0.01mg/kg,茶叶上为0.02mg/kg,按理葡萄可鲜食,标准应该更高,但葡萄是欧洲的优势作物,因此制定的标准松;再如常用的杀菌剂百菌清,欧盟在直接食用的苹果、梨上标准为1mg/kg,而在大米等粮谷上却为0.01mg/kg,在茶叶上为0.1mg/kg。 三是同一作物,各国标准也不同,如安全性不很高的杀菌剂克菌丹在稻谷中的残留标准,日本是5mg/kg,欧盟为0.02mg/kg,相差100倍;又如高毒农药甲基对硫磷,日本为1mg/kg,欧盟为0.02mg/kg,相差50倍。 为了协调和统一残留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农药残留国际标准,但即使有国际残留标准,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执行自己的本国标准,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因为制定残留标准能力弱,往往只能执行国际标准。 我国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因此,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而不是欧美日标准)接轨,有的标准比发达国家低,但有的标准比发达国家高。 如新农药甲氧虫酰肼我国在甘蓝中的标准为2mg/kg,而美国和日本的为7mg/kg;马拉 硫磷是老农药,我国在柑橘、苹果、菜豆中的标准为2mg/kg,在糙米中为1mg/kg,在萝卜中为0.5mg/kg,均严于美国8mg/kg的标准;嗪草酮在大豆中标准为0.05mg/kg,而美国的为0.3mg/kg、欧盟和日本为0.1mg/kg的标准;常用杀菌剂噻菌灵我国在蘑菇中的标准为5mg/kg,美国为40mg/kg、欧盟10mg/kg、日本60mg/kg,分别比他们严格8、2、和12倍。 我国制定农药残留标准主要考虑安全,很少涉及贸易保护问题。由此可知,不管各国残留标准水平是否存在差异,残留标准都是根据安全风险评价而制定的,只要符合残留标准,农产品是安全的,不能用别国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安全,不能用一国标准否定别国的标准,这缺乏科学性。因为农药残留标准是不仅仅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也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国际贸易等各方面因素。 如果不能确定或者过分担心农药残留标准不合格,还可以自行进行检测。 BePure专注于标准物质的研发和生产已有20多年,对于农药残留检测有着丰富的经验,满足国内检测实验室在农残领域的要求。配套的营运中心和售前售后团队保证产品品质和服务可靠快速。现在是很多政府实验室、制药企业、第三方机构和科研单位“指定供应商”。
  • 上海安谱成为日本林纯药标准品在中国独家代理
    2010年4月起,上海安谱公司与日本林纯药达成长期合作意向,并签署了合作协议,成为日本林纯药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   上海安谱公司将向广大中国客户提供林纯药公司生产的各种农药和兽药残留检测标准品。部分日资企业在中国实验室如果要购买总公司指定的林纯药标准品,可以直接向上海安谱公司咨询订购。   这一合作关系使上海安谱公司标准品产品线进一步扩大,上海安谱作为专业的色谱耗材和实验室小型仪器的生产商和代理商,必将为广大实验室客户提供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欢迎来信来电咨询和订购:021-54890099 shanpel@anpel.com.cn   日本林纯药公司介绍:     (HAYASHI PURE CHEMICAL IND.,LTD)   1904年以销售化学药品为目的创建了本公司,至今通过试药的研究开发和制造献身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近年经营含有农药标准品、内分泌搅乱化学物质相关物质标准品在内的三千多种类标准品,提供给全国的各种研究和调查机关。   另外,在电子工业用药品中,光阻用剥离液和清洗液的回收再生化事业以外,从1995年开始从事半导体用C.D.S.的设计/生产/销售,我们确信在用户的企业合理化和环境保证对策上做出了可观的贡献。并且通过C.D.S的生产部门取得ISO9000系列的认证等,强化品质管理体制的同时,从1999年通过与海外(台湾)企业协作,不断扩大面向全球的药液供给体制。为了更进一步提升技术力和综合力,快速且准确地应对顾客的广泛要求和成为对社会有贡献企业,我们将不断地进行努力。
  • 卫生部:2015年底前完成相关食品标准整合和废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食标整合和废止   1月30日,卫生部网站发出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十二五”期间将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根据标准清理结果,提出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的清理意见 根据标准清理结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是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重点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污染物、生物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术语、分类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2015年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生物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术语、分类标准 制定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制定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和限量 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是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2015年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   四是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制定食品中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覆盖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原料及产品等。2015年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食品、水产品、粮食、食用油脂、酒类、调味品、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标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五是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量指标,制定、修订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2015年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以及产品标准指标、包装材料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研究,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沟通交流及贯彻实施,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
  • 国内首个餐厨废弃物处理地方标准诞生
    12月7日,云南省质监局网站公布,12月5日,云南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规范》综合标准在昆明理工大学通过技术审查,并将于近期批准发布。标准的发布实施,将结束云南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标准可依的历史。   近年来,随着食品加工、餐饮服务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餐厨废弃物也随之产生。由于餐厨废弃物的含水量、有机物含量、油脂含量及盐分含量较高,营养元素丰富,若得不到及时合理的处置,不仅影响城市市容和人居环境,而且容易滋长病原微生物、霉菌毒素等有害物质,危害人类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另一方面,餐厨废弃物又具有极高的回收利用价值,可回收用于饲料蛋白、生物燃料、甘油、有机肥料等产品的生产。   为规范和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经云南省质监局立项,云南邦尼石化能源科学研究院等单位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国家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充分总结云南在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探索上的实践经验,起草了包含“分类、收集、回收与清运”、“资源化利用”、“厂站建设与管理”等三个部分的《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规范》综合标准,对餐厨废弃物从源头到车间到再生产品作了全面规定。   据介绍,该标准是国内首个餐厨废弃物处理地方标准。《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规范》综合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云南省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环境质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在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上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 水桶超期服役易生细菌 缺行业标准“不破不废”
    夏日来临,不少家庭都会订购桶装水。近日,细心的青岛市民侯先生发现了,家中新送来的桶装水水桶又脏又旧,材质发软,一看竟用了4年多,担心超水桶“期服役”,对身体有害。可厂家却回应称,水桶并无使用寿命,放心使用即可。对此,业内人士称,桶装水水桶的使用年限的确缺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出于成本考虑,企业多采用自然淘汰旧桶,不破损就不报废。   使用了4年的水桶还在装水   据侯先生介绍,他家喝的一直是崂山大桶水,天气转热后,饮水量大增,几乎一周就要一桶水。上周,送水工又送来了一桶水,侯先生发觉这次送来的桶装水水桶又脏又旧,材料很软,明显变形。一瞧生产日期,竟是2007年6月份的,已经用了4年多。   “再好的塑料都会老化,更别说整天风里来雨里去的水桶,老化的速度更快,都说水桶的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侯先生担心使用了“超期服役”的水桶,“会释放出对人体有害的有毒物质。”   对此,厂家回应称,国家对于水桶的使用年限没有具体规定,“使用寿命一说并不可靠。”   水站 水桶不破就一直用   随后,记者走访了江西路、南京路等多个送水站,对桶装水水桶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江西路上的一个送水站,水站出售水桶有两种,价格分别是12元和15元,两种水桶的外观无明显区别,瓶底也都印有PC材料的标志。   在南京路一家送水站,有的水桶虽然还能装水,但是桶壁已磨损得相当严重。然而,记者询问水桶的使用年限时,老板却连说,“水桶没有保质期,只要不破损,想用多久用多久,绝无质量问题。”   业内 成本考虑 水桶采用自然淘汰   青岛一家桶装水生产企业负责人李先生介绍称,“正规水厂的水桶使用的是100%全新食品级PC材料生产,然而,水桶的使用年限的确缺乏明确的国家标准或是行业标准。”   “一般来说,企业也不会按照生产日期批量淘汰水桶,而是"不破不报废"的自然淘汰更换新桶,使用时长为一个月至几年不等。”李先生称,这主要是考虑到成本因素,正规企业采购水桶的成本就在40元左右,算上折旧费等等,频繁更换水桶,企业根本负荷不了 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以寿命为标准挑拣淘汰水桶很麻烦,所以,“企业只会淘汰自然破损的水桶。”   提醒 “超期服役”水桶易生细菌   “合格的饮用水水桶有"保质期",一般来说,差不多3年左右就应该报废了。”业内人士李先生称,水桶在不断周转使用中,会有磨损、破碎,尤其是桶嘴位置,时间一久,密封性变差,很容易进入空气,导致桶内的水细菌超标。   “此外,如果水桶在高温下暴晒,还会导致PC材料发生变化,致使析出更多的有害物质,渗入水中,还会危害饮用者的身体健康。”李先生称。
  • 标准品样品免费申请,先到先得!晒单更有奖励!
    ??????????????????? 好消息!好消息!为感谢一直以来关注阿尔塔科技的伙伴们,我们特选出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标准溶液作为样品,免费试用!免费领取!数量有限,赠完为止。First Standard?好不好,试一试才知道!????????????订货信息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浓度包装????1ST20005-10H4, 4’-滴滴伊溶液,10ppm4,4’-DDE solution, 10ppm72-55-910ppm1ml1ST20022-10Mγ -六六六溶液,10ppmgamma-HCH solution, 10ppm58-89-910ppm1ml1ST20008-10H2, 4’-滴滴涕溶液, 10ppm2,4’-DDT solution, 10ppm789-02-610ppm1ml??1ST20508-100H??2, 4' -滴滴滴溶液, 100ppm2,4' -DDD solution, 100ppm53-19-0100ppm1ml1ST20111-100B杀螟硫磷溶液, 100ppmFenitrothion solution, 100ppm122-14-5100ppm1ml1ST20094-100B?二嗪磷溶液, 100ppmDiazinon solution, 100ppm333-41-5100ppm1ml???1ST20210-100H联苯菊酯溶液, 100ppmBifenthrin solution, 100ppm82657-04-3100ppm1ml1ST20271-100M克百威溶液, 100ppmCarbofuran solution, 100ppm1563-66-2100ppm1ml??1ST4017-100M磺胺嘧啶 (SDZ)溶液, 100ppmSulfadiazine solution, 100ppm68-35-9100ppm1ml1ST5738-100M诺氟沙星溶液, 100ppmNorfloxacin solution, 100ppm70458-96-7100ppm1ml??1ST4102-100A四环素溶液, 100ppmTetracycline solution, 100ppm60-54-8100ppm1ml1ST1114-100H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溶液, 100ppmDibutyl phthalate solution, 100ppm84-74-2100ppm1ml1ST1114-10H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溶液, 10ppmDibutyl phthalate solution, 10ppm84-74-210ppm1ml领取方式: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领取1. 网站申请请点击阿尔塔网站http://www.altascientific.cn/y/web/ 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2. 手机申请请关注阿尔塔微信公共平台(微信号Alta-Scientific),在底部的标准品商城中找到您希望申请的标准品(价格为1元),点击“立即购买”,在卖家留言中按以下格式填写您的信息并点击购买您所在的公司/单位:EmailQQ申请理由请注意:*无论何种申请方式,本次活动的样品运费由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但是因为手机商城系统要求,所有样品的价格设置为1元,您可以联系卖家,索取1元优惠码,实现0元领取,如果您愿意,直接壕掷1元购买也是可以的!*请在收货地址及手机联系方式中填写真实有效信息,便于我们发货*每个单位/公司限领一个样品 晒单有奖手机购买结束后,请在我的记录中找到您的订单记录,点击右下角的“我要晒订单”,将您的购买记录分享到朋友圈,还可以获得抽绳背包一个!礼品将随免费样品同时发放到您手中!填写试用反馈表可继续领取!第一次领取后,我们将给您发放样品试用反馈表,详细填写此表格并Email给阿尔塔市场部,您将获得第二次免费申请样品的机会!????????????????
  • 最新!“疑似病例具肺炎影像学特征”成湖北临床诊断标准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见文末附件)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将“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作为湖北省临床诊断病例标准,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这提示湖北地区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不再依赖核酸检测结果 /strong /span strong 。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第五版”官方解读表示,“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12, 192) " 湖北省增加“临床诊断”分类。而且“疑似病例”标准修改为:无论有没有流行病学史,只要符合“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和“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这2条临床表现,便可考虑为疑似病例。相当于疑似病例标准放宽了 /span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255, 0, 0) " 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span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12, 192) " 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 /span 。”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19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94a63805-da05-4bd1-bce5-74d9c3feb85e.jpg" title=" 1.png" alt=" 1.png" width=" 600" height=" 319"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   日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学影像科副主任张笑春教授在朋友圈发布“强烈推荐CT影像作为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首选诊断方法”言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   “这是根据医学科学和临床经验所得。”张笑春5日对此公开说明,“病毒核酸检测是最终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无创诊断的金标准,然而检测结果‘CT阳性、核酸阴性’的结果,可能影响临床排查。目前核酸检测特异性高、敏感性偏低,不排除存在部分假阴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   她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被发现不久,检测和诊疗还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加上核酸试剂盒研发时间较短,现有采样人员紧缺,检测时间相对较长等因素,短期内对大量密切接触、家庭留观及高度疑似患者检测排查存在一定困难。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   “CT检查方便、快捷、直观,在基层医院易于普及。虽然CT只是辅助诊断手段,但在防控形势严峻的今天,武汉等地区的防控必须采取‘不放过一个’的非常规手段,减少交叉感染。”张笑春说。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   张笑春提醒,CT阳性和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患者,也要被纳入隔离治疗,非常时期“宁错勿漏”,即使是其他病原体肺炎,也会因为及时治疗而受益。这样才能尽快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使尽可能多的人不被感染,感染的无症状患者能及时被发现和及早治疗。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学影像科主任,中华放射学会神经学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徐海波教授表示,CT既是专业手段,也是循证工具;既是诊断者,也是评价者。CT作为快速诊断有特有优势。在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CT筛选或将成为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首选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官方解读: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解读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20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第五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br/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目前报告的病例多数有武汉居住史或旅行史,在个别地区已发现无武汉旅行史病例。现已将该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br/   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试行第二版、试行第三版和试行第四版。 br/   试行第五版内容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治疗、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转运原则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内容。 br/   第一,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介绍了冠状病毒亚科分为α、β、γ和δ四个属。加上这次新发现的冠状病毒,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有7种。大多数冠状病毒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而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及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可引起肺炎、甚至重症肺炎,且可在人际间传播。 br/   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大部分消毒剂可有效灭活病毒,但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应避免使用含有氯己定的手消毒剂。 br/   第二,流行病学特点。传染源改为“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br/   第三,临床表现。潜伏期1-14天,一般为3-7天。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因部分重症患者无明显呼吸困难,表现为低氧血症,改为“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等。”强调“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 br/   实验室检查增加“部分患者可出现肝酶、LDH、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见肌钙蛋白增高。”和“鼻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粪便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br/   胸部影像学的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 br/   第四,病例诊断根据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区别对待。 br/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仍然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基于已经发现没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确诊病例,故将“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也纳入疑似病例进行排查。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需有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br/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湖北省增加“临床诊断”分类。而且“疑似病例”标准修改为:无论有没有流行病学史,只要符合“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和“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这2条临床表现,便可考虑为疑似病例。相当于疑似病例标准放宽了。 /strong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strong /span 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 br/   第五,临床分型。根据是否有临床症状、是否有肺炎、肺炎的严重程度、是否出现呼吸衰竭、休克、有无其他器官功能衰竭等分为轻型(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普通型(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的);重型(呼吸窘迫,RR≥30次/分;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和危重型(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出现休克;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br/   第六,鉴别诊断。引起社区获得性肺炎的病原多达100余种,其中病毒约占30%,而且其它病毒导致的肺炎与常见的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有相似之处,单从临床表现、胸部影像学难以鉴别,需依靠病原学检测来区分。 br/   第七,病例的发现、报告与排除。湖北省和湖北以外其他省份有所不同。 br/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病例的发现与被告程序和第四版一样,没有变化,强调转运要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尽快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 br/   针对湖北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和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尽快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br/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br/   第八,治疗包括隔离、对症支持,同时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呼吸频率、指氧饱和度等。 br/ 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 br/   危重症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br/   抗菌药物使用:要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 br/   抗病毒治疗:增加“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在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基础上,增加“或可加用利巴韦林”。同时,要注意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以及和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br/   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成功治疗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要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患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 br/ 病情监测,增加“有条件者,可行细胞因子检测。” br/   呼吸支持:(1)氧疗:重型患者应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并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缓解。(2)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当患者接受标准氧疗后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法缓解时,可考虑使用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通气。强调“若短时间(1-2小时)内病情无改善甚至恶化,应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3)有创机械通气: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小潮气量(4-8ml/kg理想体重)和低吸气压力(平台压& lt 30cmH2O)进行机械通气,以减少呼吸机相关肺损伤。(4)挽救治疗:对于严重ARDS患者,建议进行肺复张。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天应进行12小时以上的俯卧位通气。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者,如条件允许,应尽快考虑体外膜肺氧合(ECMO)。 br/   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改善微循环,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 br/   其他治疗措施:可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日,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会延缓对冠状病毒的清除;可静脉给予血必净100ml/次,每日2次治疗;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可采用恢复期血浆治疗;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 br/   关于中医治疗。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病位在肺,基本病机特点为“湿、热、毒、瘀”;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可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 br/   第九,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在“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基础上,增加“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br/   第十,转运原则。为保证转运安全,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附件: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32018.shtml" target=" _blank"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pdf /span /a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p
  • 食品包装将提示“过敏原” 非强制标准明年实施
    今后在食品包装上有可能标注“过敏原”,消费者在商场随处可以看到“食品过敏”类的标签。在昨天的“食品安全与过敏原专家研讨”上相关专家作出上述表示。   一项针对3974名15岁至24岁健康人群的调查结果显示:约有6%的人曾患有食物过敏。约有76%的过敏反应是由花生、大豆、牛奶、鸡蛋、鱼类、贝类、小麦和坚果这8种常见致敏食品引起的。   目前只有个别饼干产品上有类似过敏原提示的语言。据了解,以往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标准中,均未涉及食品过敏原内容,更没有强制性地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标注。目前,我国正开始在相关标准修订及公众科普方面对过敏原内容加以重视。国家相关法规也将要求标示过敏提示。据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樊永祥主任介绍,卫生部于4月20日公布了将于2012年4月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2004年版本的规定相比,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其中,对标注致敏物质作出了规定:如果用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类、大豆类、乳制品、坚果类等做配料,或者是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物,“宜在配料表中使用容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孟素荷表示,随着新版标准的实施,所规定的8大类食品及制品的标签将面目一新,消费者将会在国内食品市场上随处看到“食品过敏”类的标签。
  • 卫生部拟废止食品中锌铜铁限量卫生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卫生部组织开展了食品中污染物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经研究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拟不再将锌、铜、铁作为污染物指标,拟废止《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GB13106-91)、《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GB15199-94)、《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GB15200-94)三项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7月4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food204@163.com。
  • 内蒙废止18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布2014年第6号公告称,决定对18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废止,2个食品地方标准保留并进行修订。   18个废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名称是:鲜绿芦笋,牛奶蒸馏酒,沙棘籽油中亚油酸与亚麻酸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内蒙古优质无公害大米,发酵性奶酒,食用沙棘籽油,食用沙棘果汁油,蒸制类面食品,非发酵豆制品,荞麦米(仁)检验规程,混糖月饼,乳及乳制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乳及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脱水胡萝卜片(粒)检验规程,盐渍宝塔菜检验规程,糜、黄(大黄米)米,线麻籽油、蓖麻籽油,奶片。   2个保留修订的食品地方标准名称是:炒米、风干牛肉。
  •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物质 涉及食品、农业等领域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了2021年新批准国家一级标准物质345项、国家二级标准物质1774项,涉及食品安全、农业生产、大众健康、新能源等多个领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计量技术支撑。  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米袋子”安全。二噁英及二噁英类多氯联苯成分分析、塞克硝唑纯度等标准物质的批准发布,为食品、农产品中部分有害物质、有害微生物检测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健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体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不仅要“保供应、稳价格”,也要“提质量”。尿素化肥成分分析等9种化肥成分分析系列标准物质,对化肥成分中氮、五氧化二磷、水溶性磷等45项关键指标进行定值,其中18项指标为世界范围内首次定值,是目前已有肥料类标准物质中定值项目最为齐全的标准物质,有效填补国内空白,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和人畜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大众健康,撑起“健康保护伞”。体外诊断结果准确可靠是保证疾病正确诊断与治疗的关键,是保障大众健康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生化、免疫和分子诊断占体外诊断70%以上市场份额。HER2基因组DNA系列标准物质用于分子生物学技术,对乳腺癌、肺癌标志基因进行检测、分型分析,将有助于尽早发现肿瘤的发生与转移,提高靶向药物的治疗,并为肿瘤预后评估提供客观依据。  聚焦新需求,为新能源提供“新动能”。燃料电池是将氢气的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具有转换效率高、零排放等特点,是一种高效环保的氢能利用技术。氢气作为氢燃料电池的能量来源,其品质影响着氢燃料电池性能和寿命。氢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等以氢为底气系列标准物质的研究成功,解决了底气杂质干扰等难题,为国内氢气品质实验室检测和方法开发提供了可溯源的高准确度的参考标准,同时也为我国氢燃料汽车快速健康发展,节能减排,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提供了技术保障。
  • 强制执行!3项石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024年5月11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详见附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为新建企业;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为现有企业。新建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第一条(1)和(2)、第三条b)和c)、第七条a),《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第一条(1)、第三条b)和c),《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第七条b)和c)、第十四条b)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的其他规定。  3项标准修改单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采取宽严相济策略,在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的同时调整部分与生产实际不相符内容。(一)优化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机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术。为提高控制效率,修改单分类优化了泄漏检测要求,对低泄漏的密封点减少检测频次,对采用低泄漏设备和低VOCs原辅料的豁免检测,增加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二)细化废水液面VOCs逸散治理要求。将原标准中要求废水液面全部加盖密闭修改为对高浓度有机废水液面加盖密闭,对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对排放量大、排放浓度高的排放源实施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双重管控,提高废水液面VOCs逸散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三)完善储罐和装载设施运行控制要求。针对目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呼吸阀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修改单增加储罐运行维护要求,明确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为日常维护及判定呼吸阀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据。针对石油炼制工业油品装载设施,强化底部装载要求,增加顶部浸没式装载密闭要求。(四)调整塑料制品工业的适用范围和治理要求。针对合成树脂生产和塑料制品加工不同的污染特点,对塑料制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简化为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五)提升标准可操作性。修改单明确了企业有组织排放、边界达标判定、LDAR违法判定及措施性控制要求等,细化规定了采用燃烧工艺处理VOCs废气的含氧量折算、利用锅炉等设施协同处理VOCs废气的去除效率认定等要求,以便企业更好地规范排污行为。附件: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   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
  • 7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 含多项检测标准
    近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7号公告》发布了7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次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实际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本标准规范了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术语、定义、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GB 29924-2013,对于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者、消费者和管理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公布的《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是食品用香料通用的质量规格与安全要求标准。制定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的规定,也参考了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CC)关于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要求,共对 1600多种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作出了规定,基本解决了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标准缺失问题。   第7号公告同时公布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7-2013)等8项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6783&mdash 2013)等6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方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关于发布《食品微生物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4789.7-2013)等7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7-2013)等7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二丁基羧基甲苯(BHT)》(GB 1900-2010)第1号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4789.7-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代替GB/T 4789.7-2008)   GB 4789.26-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代替GB/T 4789.26-2003)   GB 4789.28-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代替GB/T 4789.28-2003)   GB 4789.31-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的肠杆菌科噬菌体诊断检验(代替GB/T 4789.31-2003)   GB 4789.39-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粪大肠菌群计数(代替GB/T 4789.39-2008)   GB 5009.205-2013 食品中二噁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代替GB/T 5009.205-2007)   GB 5413.20-201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代替GB 5413.20-1997)   GB 5413.31-201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代替GB 5413.31-1997)   GB 6783-2013 食品添加剂 明胶(代替GB 6783-1994)   GB 29924-2013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GB 29925-2013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   GB 29926-2013 食品添加剂 磷酸酯双淀粉   GB 29927-2013 食品添加剂 氧化淀粉   GB 29928-2013 食品添加剂 酸处理淀粉   GB 29929-2013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0-2013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淀粉   GB 29931-2013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2-2013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GB 29933-2013 食品添加剂 氧化羟丙基淀粉   GB 29934-2013 食品添加剂 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GB 29935-2013 食品添加剂 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   GB29936-2013 食品添加剂 淀粉磷酸酯钠   GB 29937-2013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淀粉钠   GB 29938-2013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29939-2013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   GB 29940-2013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亚锡二钠   GB 29941-2013 食品添加剂 脱乙酰甲壳素(壳聚糖)   GB 29942-2013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alpha -生育酚)   GB 29943-2013 食品添加剂 棕榈酸视黄酯(棕榈酸维生素A)   GB 29944-2013 食品添加剂 N-[N-(3,3-二甲基丁基)]-L-&alpha -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纽甜)   GB 29945-2013 食品添加剂 槐豆胶(刺槐豆胶)   GB 29946-2013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   GB 29947-2013 食品添加剂 萜烯树脂   GB 29948-2013 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酸钠   GB 29949-2013 食品添加剂 阿拉伯胶   GB 29950-2013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 29951-2013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脂肪酸甘油酯   GB 29952-2013 食品添加剂 &gamma -辛内酯   GB 29953-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辛内酯   GB 29954-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壬内酯   GB 29955-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十一内酯   GB 29956-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突厥酮   GB 29957-2013 食品添加剂 二氢-&beta -紫罗兰酮   GB 29958-2013 食品添加剂 l-薄荷醇丙二醇碳酸酯   GB 29959-2013 食品添加剂 d,l-薄荷酮甘油缩酮   GB 29960-2013 食品添加剂 二烯丙基硫醚   GB 29961-2013 食品添加剂 4,5-二氢-3(2H)噻吩酮(四氢噻吩-3-酮)   GB 29962-2013 食品添加剂 2-巯基-3-丁醇   GB 29963-2013 食品添加剂 3-巯基-2-丁酮(3-巯基-丁-2-酮)   GB 29964-2013 食品添加剂 二甲基二硫醚   GB 29965-2013 食品添加剂 二丙基二硫醚   GB 29966-2013 食品添加剂 烯丙基二硫醚   GB 29967-2013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三乙酯   GB 29968-2013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苄酯   GB 29969-2013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肉桂酯   GB 29970-2013 食品添加剂 2,5-二甲基吡嗪   GB 29971-2013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醛丙二醇缩醛   GB 29972-2013 食品添加剂 乙醛二乙缩醛   GB 29973-2013 食品添加剂 2-异丙基-4-甲基噻唑   GB 29974-2013 食品添加剂 糠基硫醇(咖啡醛)   GB 29975-2013 食品添加剂 二糠基二硫醚   GB 29976-2013 食品添加剂 1-辛烯-3-醇   GB 29977-2013 食品添加剂 2-乙酰基吡咯   GB 29978-2013 食品添加剂 2-己烯醛(叶醛)   GB 29979-2013 食品添加剂 氧化芳樟醇   GB 29980-2013 食品添加剂 异硫氰酸烯丙酯   GB 29981-2013 食品添加剂 N-乙基-2-异丙基-5-甲基-环己烷甲酰胺   GB 29982-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己内酯   GB 29983-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十四内酯   GB 29984-2013 食品添加剂 四氢芳樟醇   GB 29985-2013 食品添加剂 叶醇(顺式-3-己烯-1-醇)   GB 29986-2013 食品添加剂 6-甲基-5-庚烯-2-酮   GB 29987-2013 食品添加剂 丁苯橡胶   GB 29988-2013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钾(褐藻酸钾)   GB 29989-201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   GB 1900-2010 第1号修改单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羧基甲苯(BHT)第1号修改单   特此公告。   附件:7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BHT第1号修改单.zip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1月29日
  • 2024年8月份有241份标准将实施 ——多项食品安全标准密集发布为食品保驾护航
    2024年8月份有241份标准将实施——多项食品安全标准密集发布为食品保驾护航随着8月的到来,一批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开始实施,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农林牧渔食品、环境保护、医药卫生、石油天然气、冶金矿产、化工塑料、轻工纺织、电力半导体、机械车辆等多个领域。这些新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相关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涵盖了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微生物检验等多个方面。环境保护领域的标准聚焦于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碳循环监测等热点话题。医药卫生方面发布了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在内的重要准。此外,本次发布的标准还包括多项与新兴技术相关的内容,如柔性显示器件、纳米材料、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值得注意的是绿色制造、数字化治理等领域也有多项标准出台,反映了当前产业发展的趋势。另外还有大量的计量检定规程实施,这为仪器校准提供了依据。这些新标准的实施将对相关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和技术进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2024年8月份主要新实施的标准如下:需要相关标准的,点击链接即可下载收藏↓校准规范标准(33份)JJF 633-2024气体容积式流量计 JJF 738-2024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装置 JJF 959-2024光时域反射计 JJF 976-2024透射式烟度计 JJF 1029-2024电子探针定量分析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技术要求 JJF 1184-2024热电偶检定炉温度场测试技术规范 JJF 2091-2024X、γ辐射个人剂量当量 Hp(10)监测仪型 式评价 大纲 JJF 2092-2024射频与微波衰减器校准规范 JJF 2093-2024高加速寿命和应力筛选试验 系统校准规范 JJF 2094-2024行星式 水泥胶砂搅拌机 校准规范 JJF 2095-2024压力数据采集仪校准规范 JJF 2096-2024软包装件密封性试验仪 校准规范 JJF 2097-2024骨导助听器电声特性校准规范JJF 2098-2024高声强定向声源测试技术规范JJF 2099-2024光学接触角测量仪校准规范 JJF 2100-2024色温表校准规范 JJF 2101-2024血液辐照仪校准规范 JJF 2102-2024X 射线安全检查计算机断层成像装置(CT)校准规范 JJF 2103-2024原子时 标标准 技术要求 JJF 2104-2024海水溶解氧测量仪校准规范 JJF 2105-2024海水温盐测量仪校准规范 JJF 2106-2024基于导航卫星的陆地定向系统校准规范 JJF 2107-2024OIML 证书指定实验室通用规则 JJF 2108-2024OIML 证书试验附加要求 OIML R46(有功电能表) JJF 2109-2024标准物质定值技术要求 有机同位素稀释质谱法 JJF 2110-2024稳定同位素标准物质研制 (生产)技术要求 JJG 633-2024气体容积式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643-2024标准表法流量标准装置检定规程 JJG 738-2024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装置 检定规程 JJG 959-2024光时域反射计检定规程 JJG 976-2024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 JJG 2075-2024电容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JJG 2076-2024电感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农林牧渔食品标准(81份)GB 1886.96-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松香季戊四醇酯 GB 1886.98-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又名4-β-D 吡喃 半乳糖-D-山梨醇) GB 1886.10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喹啉黄 GB 1886.17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1886.227-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吗 啉 脂肪酸 盐果蜡 GB 1886.25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基纤维素 GB 1886.37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 GB 1886.37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GB 1886.37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 戊基 -3H-呋喃-2-酮 GB 1886.377-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爱 德万甜 GB 1886.378-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茶黄素 GB 1886.379-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皂树皮提取物 GB 1886.38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甲酸钠 GB 1886.381-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酒石酸铁 GB 1903.6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花生四烯酸油脂(发酵法) GB 1903.6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发酵法) GB 1903.67-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植物甲 萘醌 (维生素K1) GB 1903.68-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钼酸铵 GB 1903.69-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尿苷 GB 1903.7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电解铁 GB 1903.71-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全反式视黄 醇 GB 4789.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7-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18-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19-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蛋与蛋制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2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品及其制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22-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23-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豆制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24-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可可制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2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饮料、冷冻饮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28-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 GB 4789.33-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粮食制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4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克罗诺杆菌 检验 GB 4789.4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生鲜果 蔬 及其制品、食用菌制品、坚果 与籽类食品 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47-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食用油脂制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48-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蜂产品采样和 检样 处理 GB 4789.49-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产志贺 毒素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5009.2-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 GB 5009.11-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总砷及无机 砷的测定 GB 5009.138-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镍的测定 GB 5009.191-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缩水甘油酯的测定 GB 5009.20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中二噁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 GB 5009.299-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中乳铁蛋白的测定 GB/T 51461-2024农业工程术语标准 DB63/T 2299-2024 高海拔城镇针叶树种养护规范 DB63/T 2298-2024 草 畜平衡 核算及评价技术 DB63/T 2297-2024 蕨麻良种繁育技术规范DB63/T 2296-2024 黄 帚橐 吾防治技术规范 DB5306/T 132-2024柑橘实蝇为害调查及为害程度评价规程 DB41/T 613-2024 地理标志产品 淮阳黄花菜 DB41/T 2675-2024 月季苗木质量分级规程 DB41/T 2674-2024 芝麻种质资源表型性状精准鉴定技术规程 DB41/T 2673-2024 牛至栽培技术规程 DB41/T 2672-2024 白花蛇舌草栽培技术规程 DB14/T 3022—2024 地方习用对照药材制备通用技术要求 DB14/T 3021—2024 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程 射干 DB14/T 3020—2024 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程 小秦艽 DB14/T 3019—2024 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程 苦参 DB14/T 3018—2024 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程 北苍术 DB14/T 3017—2024 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程 药用山楂 DB14/T 3016—2024 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程 山桃仁 DB5227/T 130-2024 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收运 贮 技术规范 DB44/T 2516—2024 猪牛鸡生理、生产与环境数据采集技术规范 DB35/T 2176-2024 海峡两岸共通 中式插花技艺通用要求 DB35/T 2182-2024 茶园栽培管理技术农事导则
  •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之后为何频遭“炮轰”
    对话嘉宾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舒洪水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戚建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国家颁布了《杀菌乳安全标准》、《灭菌乳安全标准》与《生鲜乳安全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但令人不解的是,本该发生于标准公布前的质疑与讨论,却在标准实施之后出现。不仅仅是牛奶,酱油、食用盐、大米等安全标准的争论均发生于其食品添加剂标准公布之后。食品安全标准为何公布之后又遭到&ldquo 炮轰&rdquo ,专家认为,这种现象反映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   应该重视行业标准   记者:前不久,关于农夫山泉矿泉水适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问题,读者至今也没有搞清,也没有听到一个权威的声音。说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很不完善。请问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主要问题是什么?   舒洪水:主要是标准交叉重复,衔接协调程度不高 个别标准或重要指标缺失 标准的科学合理性有待提高 标龄普遍较长 部分指标缺乏风险评估的依据 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不力。除此之外,基础研究滞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后,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步伐。   高秦伟: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有四类,但是食品安全法仅规定了三类: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否定了行业标准。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许多的行业标准之间&ldquo 打架&rdquo ,因此食品安全法未对行业标准作规定。   事实上,许多的行业标准发挥了弥补国家标准不足的功用。例如,一些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至今尚未制定,为了满足中国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及进出口贸易的需要,相关行业协会补充了约184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商检行业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共有82项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程,各行业根据自身的特点与需求,分别制定了336项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程。   政府主导力不从心   记者:为何食品安全标准公布之后经常遭到&ldquo 炮轰&rdquo ?   高秦伟:主要原因是在制定过程中,仅只有部分代表参与。以乳安全标准为例,奶农、消费者的利益并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因此应该提高标准制定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   戚建刚:国家主导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力不从心。产品的规范与标准来源于产业实践,多数首先由企业形成,随着产品的完善与标准不断修正,可能转换为行业(协会等)标准,进而再成为国家标准。在计划经济时代,重视国家标准、强化政府介入是有合理性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于国家标准而制定出行业标准可能更有利于推动有关行业产品的快速发展与进步,而费时费力制定出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刚刚颁布就可能存在滞后的问题了。   鼓励企标高于国标   记者:怎么能避免各类食品安全标准互相打架的局面?在各类食品安全标准中,应该以谁为主导?   宋华琳:为了解决目前食品安全标准相互冲突的混乱局面,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地位,限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仍需要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由卫计委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的交叉、重复、冲突等问题。   舒洪水:在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以及讨论食品标准的文献中,由企业创设的私人标准占据着重要地位。未来,应鼓励企业制定并公布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让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成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将该企业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 食药监总局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将标准分割为了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药典虽属国家药品标准,仍有许多品种、方法并非它收纳。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药品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条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在药品注册工作中,由药品注册申请人制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定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并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标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筛选和审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药品注册标准的技术审评等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标准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地方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实施以及对药品标准实施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中国药典》的凡例、通则是药品标准的通用技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所有药品均应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药品通用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含标准物质的制备):  (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和专业技术术语   (二)药品的生产工艺、检验方法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机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技术文件/研究数据进行审评,对于符合要求的下列药品注册申请核准药品注册标准:  (一)新药申请或按照新药申请程序上报的药品注册申请   (二)生产工艺、检测方法、质量指标等优于同品种国家标准的仿制药申请   (三)进口药申请   (四)修订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补充申请   (五)恢复生产被中止标准执行效力品种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药品标准工作,包括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划、制定与修订、审批、颁布、实施、复审、监督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标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坚持科学先进、实用规范的原则 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促进药品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使药品标准工作适应科学监管、保障人民安全用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鼓励将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法应用于药品标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药品标准。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药品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药品标准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协调。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发展和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包括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阶段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制定《中国药典》编制大纲。《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经全体药典委员大会审核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编制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前,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立项建议或申请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药品质量控制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任何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都可以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国家药品标准立项的建议或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国家药品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遴选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药品标准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  第十七条在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过程中,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凡需要调整的项目,标准起草、复核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立项。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及立项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组织对已批准上市生产的药品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并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修订。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按照起草、审核、公示等环节进行。如遇药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制定或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可视需要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第二十一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药品质量控制风险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起草标准草案,同时编写“起草说明”及有关附件。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对起草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提交的标准草案,必须经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以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重复性。  第二十二条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完成后,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形成药品标准草案,并将药品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及标准研究资料、复核资料和实验数据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的药品,若该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提出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标准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核,需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发送至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报送至国家药典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技术审核意见和结论,拟定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除药品注册标准外,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3个月。  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应符合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反馈意见涉及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发送至标准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进行研究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公示。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使用新标准物质对照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在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前,制备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建立包括确定品种、制备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建立标准物质质量标准、分析标定、审核批准等步骤。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研究和原料制备后,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对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审核,报国家药典委员会,通过审核后提交标准物质候选物至中检院,由中检院组织制备、分装、标定、供应等。  第二十九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时完成项目并保存标准研究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必要时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原始数据进行核查。  国家药典委员会对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品种负责人员公示和委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发展的要求,为满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方面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符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的药品标准以及通用检测方法和通则等进行立项,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应当为临床常用、疗效确切、工艺成熟、质量可控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中国药典》的实施和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制《中国药典》英文版及有关配套工具书。  第三十三条编制《中国药典》及其配套工具书,应遵循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和《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中国药典》收载标准经修订后,有关内容增订至新版《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  第四章 审批与颁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果,拟定药品标准报批稿,及时将药品标准报批稿、起草说明及综合审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综合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七条通过审批的国家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进行编号,并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中国药典》每5年颁布一版,《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颁布一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将未收载进《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标准定期汇集,印制成册。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经批准颁布后,自实施之日起,该品种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活动均应严格执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条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一般给予药品生产企业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  第四十一条《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废止。  新版《中国药典》不再收载的历版《中国药典》品种,除因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被撤销药品标准的品种外,在新标准颁布前,仍按原《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标准执行,但相关规定应符合新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审查其药品注册标准的适用性。对于药品注册标准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不符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少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或申请废止该药品注册标准,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  对于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严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同时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和资料。对主动参与并承担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工作的药品生产企业,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在《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予以公示。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公布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名单,可供相关部门在临床使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政策制定中参考。  国家药品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标准主要研究起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药品标准,应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药品标准和标准编号。  第四十五条药品标准英文版与药品标准中文版存在内容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执行国家法定的药品标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标准物质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对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检验,应使用由中检院标定的标准物质。  第四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制定和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宣传贯彻。  第四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解释。  第六章 复审  第四十九条 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十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后,提出复审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标准,提出继续有效的意见。  (二)对质量控制方法落后、技术存在缺陷及标准有误或不能满足药品监管需求的药品标准,提出需要修订的意见 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三)对因企业不生产没有样品所致无法进行复审及无法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药品标准,提出中止标准执行效力的意见 被中止执行效力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如需恢复生产该药品,则必须完成标准研究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部门技术审评后,核发药品注册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四)对因安全性问题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退市的药品,其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国家药品标准复审意见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月。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拟定复审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发布。  第七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  第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制定统一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基础上,通过统一的药品标准数据信息平台对药品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社会开放。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平台的整体建设和运行,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对载入该信息平台《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对药品注册标准信息库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向公众和有关组织公开、通报国家药品标准有关信息 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公开内容应尽可能满足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及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八章 监督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药品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监督药品标准实施情况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对药品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药品标准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标准所设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产品。任何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的药品,即使按药品标准所设定的项目检验合格,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第九章 地方药品标准  第六十条地方药品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六十一条地方药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并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地方药品标准批准证明文件、地方药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禁止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  (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及医疗机构制剂   (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   (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品种。  第六十三条地方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六十四条地方药品标准在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并颁布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制定药品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十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征,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承担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的单位,包括药品研究、生产、检验机构等。  复审:是指组织制定药品标准的部门对药品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  中止标准执行效力:是指对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
  • 标准解读|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是一种集高效分离和多组分定性、定量于一体的方法,对高沸点、不挥发和热不稳定化合物的分离和鉴定具有独特优势,成为近年来化学分析中一种重要的检测技术。与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相比,高效液相色谱一中联质谱法前处理方法相对简单,基质干扰小,方法灵敏度高,定量和定性(分子结构信息)于一体,因而特别适用化妆品成分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在化妆品行业中测定方法的汇总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GB/T 30926-2014化妆品中7种维生素C衍生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GB/T 30939-2014化妆品中污染物双酚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3GB/T 30937-2014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甲硝唑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4GB/T 32986-2016化妆品中多西拉敏等9种抗过敏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5GB/T 30930-2014化妆品中联苯胺等9种禁用芳香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6GB/T 41683-2022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秋水仙碱及其衍生物秋水仙胺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7GB/T 41710-2022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8GB/T 32121-2015牙膏中4-氨甲基环己甲酸(凝血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9GB/T 34918-2017化妆品中七种性激素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10GB/T 35956-2018化妆品中N-亚硝基二乙醇胺(NDEL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11GB/T 35951-2018化妆品中螺旋霉素等8种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12GB/T 40900-2021化妆品中荧光增白剂367和荧光增白剂393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13GB/T 40901-2021化妆品中11种禁用唑类抗真菌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14GB/T 37626-2019化妆品中阿莫西林等9种禁用青霉素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41710-2022《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中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的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试验步骤、试验数据处理、回收率、精密度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水剂类、非蜡基膏霜类、乳液类化妆品中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的测定。 本文件中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的方法检出限和定量限:检出限均为0.1mg/kg,定量限均为0.3 mg/kg。 制定背景 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属于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由于其抗菌活性高,临床应用相当广泛。国家对化妆品中的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也做了详细规定,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禁止在化妆品中检出,部分不法商家为了追求产品短期功效,非法添加抗生素,导致抗生素滥用产生耐药性。 本标准中的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是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禁用物质。规范中规定: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性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现状分析标准编号分析方法应用范围1SN/T 3585-2013液相色谱、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海产品2GB 29685-2013气相色谱-质谱法动物性食品3GB/T 22946-2008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蜂王浆和蜂王浆冻干粉4GB/T 20762-2006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畜禽肉5GB/T 22941-2008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蜂蜜 在现行的标准中,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的分析方法有液相色谱、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前处理方法相对简单,基质干扰小,因而特别适用于基质成分复杂物质的测定。
  • 卫生部: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3项问答
    一、为什么要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是我国消费者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食品。近年来,我国乳品消费量迅速攀升,乳品行业快速发展,成为重要的食品产业之一。乳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社会经济稳定。国家高度重视乳品安全和乳制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等法规政策,部署开展食品整顿工作,要求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包括乳品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截至2009年底,我国以往的乳品相关标准共160余项,存在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为了规范乳品生产经营,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规定,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乳品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要求与规定 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 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2008年12月,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开始即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完善。同时成立了由协调小组各部门推荐的近70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分别来自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乳品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协调小组先后召开3次全体会议。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工作会议20余次,充分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等各界意见。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首次在卫生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0天,同时向世贸组织(WTO)通报。期间,共收到国内外反馈意见2000余条。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集中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处理,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   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召开各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于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四、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些标准组成?   新发布的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分为乳品产品标准(包括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共15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共49项),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五、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哪些改进?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 二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强制性 三是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统一性 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注重可实施性,并精简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和格式,明确标准的统一归口解释部门,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系统修订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用原则改进了微生物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六、如何理解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设置了具体的实施日期。在实施日期前,鼓励并允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应当在标签上标明具体执行的标准。在实施日期后,食品企业应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七、液体乳安全标准有何特点?   液体乳标准主要对原有标准进行整合,一是明确了液体乳各类产品的分类和定义,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等 二是限定了液体乳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添加剂的必须进行标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是明确了复原乳的使用,并要求在标签中予以标识 四是蛋白质指标和以往标准一致,同时对微生物限值和检验方法进行改进。   八、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农兽药残留做出了哪些规定?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食品原料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标准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九、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中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其他乳制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规定执行。   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有哪些改进?   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在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的前提下,对原有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新的标准,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标准不仅修订了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还对营养素指标进行了科学调整。   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营养素使用有哪些规定?   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的含量应当符合《婴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营养素种类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规定的品种。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添加氨基酸,除《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允许使用的氨基酸品种外,还可使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附录B列明的氨基酸。   十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计算。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的计算应按《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表2执行。   十三、为什么说《生乳》标准是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   《生乳》国家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在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奶牛养殖现状制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生乳》国家标准定位于质量安全,各项指标是确保生乳质量安全的最基本要求,是生乳生产和收购的准入门槛,明确区别于1986年发布的《生鲜乳收购标准》和2003年发布的《鲜乳卫生标准》。鼓励企业在《生乳》国家标准基础上,制订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尤其是乳品生产企业要在生乳收购时设置分级指标,开展以质论价,不断提高乳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乳》国家标准的执行主体是奶牛养殖者和乳品企业。据农业部调查,绝大多数奶农赞同《生乳》国家标准的指标设置。《生乳》国家标准符合行业发展实际,指标设置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改善生乳收购秩序、防止恶意拒收等问题,有利于保护奶农利益,推进第三方检测,促进奶业良性发展。   十四、《生乳》标准的蛋白质和菌落总数指标是科学合理的。   《生乳》标准将生乳定义为“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产犊后7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乳。”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常乳都应当被纳入标准范围进行监督。《生乳》标准从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对受生产、收购环节影响的指标进行了规定,将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乳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在专家组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置蛋白质指标为大于等于2.80g/100g。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符合我国生乳生产实际。生鲜牛乳的蛋白质含量与饲养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尤其是全株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干草等优质饲草饲喂量对生乳蛋白质含量影响很大。我国目前奶牛饲养中粗饲料结构单一、优质饲草饲喂率低,因此生乳蛋白质含量也相对较低。二是符合奶牛泌乳规律。在奶牛不同泌乳期蛋白质含量不同,高峰期蛋白质含量比中后期低。我国绝大部分奶牛在5~9月份进入泌乳高峰期,这个季节又是天气最炎热的季节,两个因素的叠加影响导致夏季生乳蛋白质含量明显低于其他季节。三是尊重客观事实。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蛋白质含量低于2.95 g/100g的常乳是客观存在的。据农业部调查,2007年和2008年夏季,北方一些省份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2.95克/100克的比例分别达75%和90% 某乳品企业6月份西北、中南、东北等三个区收购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2.95克/100克的比例分别达75.8%、33.8%和24.9% 。四是有利于生乳质量安全监管。从调查情况看,荷斯坦牛奶蛋白质含量主要分布在2.8-3.4g/100g之间,《生乳》标准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依据,便于质量安全监管的顺利实施。   菌落总数是反映奶牛健康状况、牧场卫生状况和冷链质量控制的卫生指标。目前我国奶牛小规模散养比例较高,100头以上规模养殖比例仅为23.1%,5头以下比例为32.4%,这种小规模养殖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改变。养殖水平低造成生鲜乳菌落总数相对较高。当前,《生乳》国家标准设置菌落总数的指标是符合我国发展实际,能够保护大量中小规模奶农的利益,维护我国奶业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奶牛规模化养殖,自2008年以来,已累计投入12亿元建设1944个2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场)。随着奶牛养殖业的发展和养殖水平的提高,生乳菌落总数将逐步降低。鼓励企业在生乳收购中设置菌落总数分级收购标准,引导奶农标准化规模养殖,不断提高养殖水平。   我们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要求,开展标准的跟踪评估,并参照国际标准,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不断修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十五、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做了哪些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对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加工工艺复杂多样,同一种产品,因企业、地域、生产设备、生产控制方法和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导致采用的加工工艺不一。为引导乳品生产企业更注重并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危害控制,标准清理过程中专门制定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乳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生产条件、工艺方法、人员卫生以及其它乳品安全保障措施等规定了技术要求,强化关键控制点的监测。同时,在乳品产品国家标准中未规定可能制约工艺改进和发展的具体加工工艺,应当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十六、酸乳和发酵乳的区别是什么?   酸乳是发酵乳的一种。按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仅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两种菌的发酵乳称为酸乳。添加其它菌种的产品不能命名为酸乳,可以称为发酵乳。   十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复原乳使用有何规定?   按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巴氏杀菌乳不允许使用复原乳。为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其他使用了复原乳的液体乳,需要在标签上明确标识。   十八、国家对乳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如何规定?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人为添加到食品中。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重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仍然按照现行的乳品三聚氰胺限量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生产乳品是否须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乳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乳品如有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可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无须备案。   二十、消费者怀疑乳品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消费者怀疑乳品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向上述部门举报、投诉。   二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该如何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如何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卫生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标准宣传,引导鼓励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参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 二是组织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培训活动,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乳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理解、掌握和执行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项规定 三是开展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业和企业贯彻实施标准 四是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价,适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二十三、今后如何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是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是组织审议并批准公布乳糖、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等产品标准和胆碱等检验方法标准,形成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二是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追踪和评估,根据国际标准进展和国内跟踪评价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标准。
  • “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全文发布 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制修订标准2650项
    日前,国家药监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我国“十四五”期间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五个“坚持”总体原则和主要发展目标,并制定出10个方面主要任务,以保障“十四五”期间药品安全,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监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药品监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严格药品监管,并就有关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规划》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密围绕保障药品安全,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保护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和健康的目标,提出重大任务、重大项目。《规划》提出,要把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坚持社会共治五个“坚持”的总体原则,加快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主要发展目标,“十四五”期末,药品监管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更加满意、更加放心。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环境更加优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批准一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上市,在中国申请的全球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尽快在境内上市,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2650项(个),新增指导原则480个;疫苗监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积极推进疫苗生产企业所在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具备辖区内生产疫苗主要品种批签发能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迈出新步伐,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初步建立,逐步探索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中药现代监管体系更加健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培养一批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审评员、检查员和检验检测领域专业素质过硬的学科带头人,药品监管队伍专业素质明显提升,队伍专业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技术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体系初步建成,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取得积极成果,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明显提升。  根据“十四五”发展目标,《规划》提出了实施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支持产业升级发展、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疫苗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智慧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10方面主要任务。  同时,《规划》以专栏形式提出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行动计划、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药品安全治理多部门协同政策工具箱、加快审评审批体系建设、完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推进监管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专业素质提升工程、智慧监管工程、应急能力提升项目10个重点建设项目。  《规划》重点突出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以及队伍建设等专业化能力建设,将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在“保安全守底线”的同时,《规划》还提出“促发展追高线”、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规划》要求,要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创新完善支持保障机制,积极参与全球药品安全治理,激励药品监管干部队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药品安全协调机制,统筹药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文如下: 为保障药品安全,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一)取得的成绩  “十三五”时期,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完善,药品质量和品种数量稳步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增强,《“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公众用药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现有药品1.8万个品种、15.5万个批准文号;医疗器械一类备案凭证12.4万张,二、三类注册证12.1万张;基本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强化了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国产疫苗约占全国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能够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全部免疫规划疫苗。  全生命周期监管不断强化。建立完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等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环节的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加强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临床试验规范管理,建立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平台。全面强化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深入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医疗器械“清网”、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等专项行动。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机制。  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建立完善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不断健全适应症团队审评、项目管理人、技术争议解决、审评信息公开等制度。审评通过674件新药上市申请,其中含51个创新药;审评通过39个临床急需药品上市申请。扎实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公布参比制剂目录3963个品规,通过一致性评价申请964件278个品种。实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批准109个创新医疗器械、35个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上市。进口普通化妆品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化妆品新原料由统一注册管理改为仅对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实施承诺制审批,审评审批时限由11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法规标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健全覆盖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全面修订药品管理法,出台世界首部疫苗管理法,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出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发布药品技术指导原则125个,医疗器械注册指导原则399项。发布医疗器械标准710项,现行有效医疗器械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度超过90%。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收录已使用化妆品原料8972个条目,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收录1393个禁用原料。  药品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专兼结合、素质优良的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快建成。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首批认定45家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药监云”正式上线运行,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试点启用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和网络交易监测系统投入使用,化妆品注册备案实现全程网上办理,监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成功当选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管委会成员,作为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主席国成功举办两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全面参与国际化妆品监管联盟工作。  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成效显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超常规建立研审联动工作机制,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治疗药物等的应急审批和质量监管,推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战略成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认可的技术标准附条件批准新冠病毒疫苗上市,积极支持疫苗生产企业增线扩产,不断提高疫苗批签发质量和效率,为开展新冠病毒疫苗大规模接种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问题和形势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医药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仍需进一步提高,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仍需完善。现代生物医药新技术、新方法、新商业模式日新月异,对传统监管模式和监管能力形成挑战。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需进一步提高,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有待加强。药品监管队伍力量与监管任务不匹配、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较突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暴发反映出人类面临的新型疾病风险越来越大,对药品研发、安全和疗效提出了新的需求。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围绕加快临床急需药品上市、改革完善疫苗管理体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有更高期盼,对药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需求保持快速上升趋势。医药行业对公平、有序、可预期的监管环境有强烈诉求,迫切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优化审评审批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进一步提高审评过程透明度,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支持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方向,坚定不移保安全守底线、促发展追高线,持续深化监管改革,强化检查执法,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总体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药品监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党政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为保障药品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药品监管理念,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多渠道发展监管科学和监管技术,发挥监管引导和推动作用,激发医药产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科学监管。正确把握保障药品安全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关系,营造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环境,突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坚持依法监管。建立健全严谨完备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规范执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坚持社会共治。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参与药品安全治理,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药品安全共治格局。  (三)2035年远景目标  展望2035年,我国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更加完善,药品监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明显提升,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全面形成。药品审评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技术支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明显提高,有效促进重大传染病预防和难治疾病、罕见病治疗。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产业层次显著提高,药品创新研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优秀龙头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进入新阶段,基本实现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末,药品监管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更加满意、更加放心。  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环境更加优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批准一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上市,促进公众健康。创新产品评价能力明显提升,在中国申请的全球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尽快在境内上市。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2650项(个),新增指导原则480个。  疫苗监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积极推进疫苗生产企业所在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具备辖区内生产疫苗主要品种批签发能力。  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迈出新步伐。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初步建立。逐步探索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中药现代监管体系更加健全。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培养一批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审评员、检查员和检验检测领域专业素质过硬的学科带头人。药品监管队伍专业素质明显提升,队伍专业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技术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体系初步建成。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取得积极成果,推出一批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1.严格研制环节监管。严格监督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重点加强临床试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善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  2.严格生产环节监管。严格监督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疫苗、血液制品重点生产企业开展检查和巡查,持续开展境外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实施抽检计划,重点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儿童化妆品的检查和抽检。  3.严格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地方各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依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督促药品使用单位持续合法合规,稳步提升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规范化水平。研究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进在医疗联合体内共享使用。加强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加大对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等的监督执法力度,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一步提升基层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保障水平。  4.严格网络销售行为监管。完善网络销售监管制度,研究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监管新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监测平台,及时排查处置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风险,提升监管针对性和实效性。  5.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国家和地方各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的执法职责,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加强稽查执法力量,理顺工作关系,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强化检查稽查协同和执法联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将办案情况作为对地方各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切实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监督执法信息公开。专栏一 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行动计划1.药品安全风险排查。国家药品抽检每年遴选130至150个品种,在完成检验任务基础上,对重点品种开展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地方药品抽检每年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生产环节全覆盖抽检,加大对医保目录产品、进口化学药品、儿童用药、中药饮片等品种的抽检力度。每年对疫苗、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巡查检查。2.医疗器械安全风险排查。国家每年选取安全风险高、日常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约50个品种开展抽检。地方抽检注重体现对重点监管产品、本地特色产品的覆盖。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辖区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项目检查。加大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医疗器械高值耗材的监督检查力度。3.化妆品安全风险排查。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每年的抽样数量达到注册备案总量的1%—2%(1.6万—3.2万批次),对祛斑美白、儿童化妆品等高风险品种持续开展风险监测(每年监测不少于2000批次)。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支持产业升级发展  1.持续推进标准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编制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加强标准的国际协调,牵头中药国际标准制定,化学药品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物制品标准与国际水平保持同步,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紧跟国际标准。加强药品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药品标准研究能力。优化医疗器械标准体系,鼓励新兴技术领域推荐性标准制定,加快与国际标准同步立项,提升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完善化妆品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健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专栏二 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1.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制修订国家药品标准2000个、通用技术要求100个。建立数字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动态更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数据平台。2.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制修订医疗器械标准500项,重点加强医疗器械基础通用、涉及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推荐性标准的研究制定。3.化妆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建立6000种化妆品原料已使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制修订化妆品标准150项,重点加强风险较高产品和原料技术标准等的研究制定。整合现行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统一的化妆品国家标准体系。  2.开展促进高质量发展监管政策试点。深化“放管服”改革,选取产业优势区域、创新模式或特色品种开展试点,探索优化监管政策和制度创新。支持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长江经济带、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区域药品制造业集群发展,打造药品产业创新平台和新增长极。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领域的创新发展,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推解决产业创新发展的“卡脖子”问题,提升产业整体水平。鼓励医药流通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建设医药物流中心,完善药品冷库网络化布局及配套冷链设施设备功能,提升药品冷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医药流通企业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支持疾控中心、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网点提高医药冷链物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保障水平。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3.进一步加快重点产品审批上市。鼓励新药境内外同步研发申报。将符合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的药物,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等程序加快审批。鼓励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研发上市,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临床急需药品以及儿童用药,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加大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药物研发的指导,及时跟进创新研发进展,对符合标准要求的药物第一时间纳入应急审批通道。对具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先进、尚无同类产品在中国上市的医疗器械,纳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依程序进行优先审批。  (三)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加快配套法规规章制修订,及时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加快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落地实施。  2.健全各级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适应新监管事权,鼓励根据产业分布特点强化重点区域监管力量配置,确保监管有效覆盖。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在综合执法队伍中切实加强药品监管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履职到位。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跨区域药品监管协同机制,共享监管资源,推进数据对接,探索互派检查、监管互认,提升监管效能。  3.严格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督促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大力开展法规政策宣讲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动从业人员和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力。  4.强化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协同。强化国家、省、市、县四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协同,完善各级市场监管与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在信息报送、人员调派、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形成药品监管工作全国一盘棋格局。加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工作的指导,完善省、市、县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  5.强化多部门治理协同。加快推进“三医联动”改革。药品监管、公安、工信、卫生健康、医保、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加强资源共享和政策协调,建立药品安全治理多部门协同政策工具箱。发挥药学科技社团组织、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用械用妆科学素养。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作用。将药品安全信用状况依法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专栏三 药品安全治理多部门协同政策工具箱1.“三医联动”政策协同。支持创新产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以及信用良好企业的产品按规定开展医药集中采购。将医保目录和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及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支持医疗、医药、医保领域信息化数据共享,推动建立“三医联动”大数据。
  • 吉林省标准化协会批准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依据《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团体标准,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经专家组审核,符合团体标准发布程序,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23年12月30日实施。特此公告。附件: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关于批准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等15项团体标准的通知.pdf吉林省标准化协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相关标准如下:T/JAS 10-2023 检验检测机构 样品管理工作规范T/JAS 11-2023 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业务信息化安全管理规范T/JAS 12-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一站式”服务管理规范T/JAS 13-2023 检验检测机构 合同评审管理规范T/JAS 16-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规范T/JAS 17-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规范T/JAS 18-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管理规范T/JAS 19-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规范T/JAS 20-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工作规范T/JAS 21-2023 检验检测机构 不符合工作识别及处理规范T/JAS 22-2023 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复检工作规范T/JAS 23-2023 检验检测机构 投诉处理工作规范T/JAS 24-2023 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规范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广东省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 餐饮业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 限量(修订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业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修订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相关程序,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传真:020-83854460,电子邮箱:wsjkw_spc@gd.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邮编510060)。附件: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业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修订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pdf2.《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业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修订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公开征求意见表.pdf广东省卫生健康委2024年1月19日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