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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烷醇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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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烷醇标准品相关的资讯

  • 瑞士万通参展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第二十六届学术年会
    2017年9月19日-21日,“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第二十六届学术年会”在西安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粮油学会主办,300余名来自各粮油企业、相关领域专家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瑞士万通作为赞助商之一,携氧化稳定性测定仪、全新自动电位滴定相关产品参加了本次会议。油脂分会第二十六届学术年会现场 本次会议主题为“改革创新、调整结构、绿色发展”,会议内容涉及油脂制取、精炼;油脂的检测技术等多个方面。共有来自各大油脂生产企业、工程设计公司以及相关高校与研究所在内的相关专家发表了二十余场精彩演讲。瑞士万通展台 会场外,瑞士万通设置了展台,并展出了油脂氧化稳定性测定仪,吸引了参会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研究人员,其中不少与会人员对我们的产品产生了兴趣。瑞士万通--——当今唯一一家提供全方位离子分析设备的仪器厂商,产品包括电位滴定仪、离子色谱仪、KF微量水分滴定仪、伏安极谱仪和近红外光谱分析仪等。 892油脂氧化稳定性测定仪瑞士万通的Rancimat是油脂氧化稳定性测量的标准仪器。正因为如此,这个标准方法也称为《Rancimat method》。Rancimat方法是通过提高反应温度并通入持续稳定流量的空气加快样品的老化过程。气流将样品反应管中的挥发性氧化产物带到盛有蒸馏水的测定杯中。测定杯中水的电导率被实时检测。一旦有氧化产物到测定杯中,水的电导率就会增大。电导率的突然大幅度增大(曲线上显示有大的突跃拐点)的时间点即为诱导时间(OSI)。 主要应用? 动植物油脂和富含油脂食品的氧化稳定性测定? 抗氧化剂的抗氧化能力评价? 富含油脂的化妆品氧化稳定性测定 相关标准Rancimat 法已广泛地被不同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所采用,用于油脂以及相关产品的测试,如:? AOCS Cd 12b-92商业油脂的采样与分析:油脂稳定性指数(OSI)? ISO 6886 动物和植物油脂 – 氧化稳定性测定(加速氧化测试)? 2.4.28.2-93 油脂自然氧化稳定性的测定. CDM,日本? GB/T 21121-2007 动植物油脂氧化稳定性的测定(加速氧化测试),中国
  • 岛津参加第二十六次全国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及地方协会负责人会议
    2023年5月10~11日,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主办,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分析测试协会承办的第二十六次全国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及地方协会负责人会议在广州中国大酒店召开。会议围绕科学仪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和分析测试标准化体系建设: 分析测试中心发展机遇与挑战等相关热点问题,组织专题报告开展研讨交流。来自全国各地分析测试中心代表400多人参与了本次会议。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理事长/清华大学化学系张新荣教授、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陈江韩研究员/主任主持开幕式,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同志、广东省科学院陈为民院长、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江桂斌院士致辞。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江桂斌院士、清华大学/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会主任委员李景虹院士分别做了大会报告。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同志致辞广东省科学院陈为民院长致辞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 江桂斌院士报告题目:分析仪器的创新与社会需求清华大学/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会主任委员 李景虹院士报告题目: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工作报告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石欲容女士做了题目为《岛津特色技术在分析测试中的典型应用》的报告。石老师在报告中主要介绍了岛津的六个特色技术及其在各领域的应用。全二维液相的原理及其在化妆品、靶向代谢组学中的应用;成像质谱显微镜iMScope QT在动物切片、咖啡豆、前体药物中的应用;DPiMS QT在乳品、甲状腺乳头状癌、小鼠活体中的应用;XPS Ag靶、高温催化反应池、原位充电附件应用;带电镜的疲劳试验机在动态过程检测、三点弯曲实验中的应用及其特点;超声波探伤装置检测涂层剥离应用及原理、特点。本次会议期间,岛津还在展区进行了展览,吸引了与会专家前来咨询,和岛津工作人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交流。岛津展台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关于召开第二十六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的通知
    第二十六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协同控制PM2.5和臭氧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由我会主办的第二十六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拟定于2022年4月16日-1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办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二、时间和地点时间:2022年4月16日-17日(15日全天报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三、会议安排(一)开幕式暨特邀主旨报告1.拟邀请国家相关部委领导介绍我国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政策与措施;2.邀请两院院士和知名专家学者,就减污降碳协同增效,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重大环境问题作特邀主旨报告。(二)征文及研讨的主要议题 会议安排了27个学术议题,设27个分会场。分别为:(1)电力行业减污降碳技术及应用;(2)非电行业工业烟气减污降碳技术及应用;(3)CO2捕集、利用与固定(CCUS)技术;(4)大气污染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5)城市碳减排与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6)复合污染下的碳污协同溯源及防控技术;(7)中国大气污染物与碳排放清单;(8)O3和VOCs监测溯源与执法管控;(9)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10)区域与城市臭氧污染防控;(11)颗粒物污染控制与技术;(12)区域空气质量的调控原理与技术途径;(13)城市空气质量日管理;(14)大气沉降与生态环境效应;(15)大气边界层物理与大气环境;(16)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技术与创新;(17)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18)大气环境遥感监测与评估;(19)恶臭异味监测及防治技术;(20)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新技术及应用;(21)建材、水泥及固废焚烧烟气污染控制技术;(22)石油石化行业污染防治技术;(23)脱硫脱硝资源化新技术;(24)生活垃圾及工业危废焚烧烟气净化技术;(25)固废资源热转化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与控制;(26)等离子技术在大气环保领域的应用;(27)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功能材料研究与应用。学术议题召集专家详见附件2。(三)墙报交流会议期间专门设置墙报交流区域,论文作者可墙报交流研究成果,墙报尺寸宽90cm×高120cm。(四)环保科技成果展会议期间将举办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案例及大气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产品、新仪器成果展览展示活动,推进环保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四、论文征集1.论文摘要不超过500字,全文不超过5000字,论文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具体要素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等。2.请在论文后面标注作者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3.会前将印刷论文集作为会议资料,请提交论文人员将电子版论文全文至csesam@126.com信箱。论文截止日期:2022年3月20日。五、参会报名参会可通二维码和电子邮箱方式报名。1.关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议管理系统小程序进行在线注册。2.第二十六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参会回执表(附件3)电子版发至邮箱:csesam@126.com 。六、会议注册1.参会代表会议服务费2000元/人,学生代表凭学生证1600元/人,企业代表2900元/人。2.缴费(1)银行汇款单位名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账 号:7501 0188 0003 31250注:1.请发送汇款底单(扫描件)、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发票抬头到论坛专用邮箱;2.汇款注明:“26届大气会议+姓名+电话”;个人汇款需备注正确的发票抬头。(2)在线支付:请扫描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议管理系统二维码在线支付。(3)现场缴费:报到现场可刷银联卡(POS机)缴费。(4)发票①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链接将发送至代表在会议系统注册的手机号和邮箱,请自行下载、打印使用。②纸质发票纸质发票将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邮寄给参会代表。七、疫情防控要求1.参会人员报到时应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绿码,并配合体温检测;2.会议不接受疫情高、中风险等级地区人员参会;3.会议期间,所有参会人员需全程佩戴口罩,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时,须报会务组并及时就医;4.参会代表需严格遵守杭州市疫情防控要求。八、会务组联系方式1.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务组联系人:姚 凯电 话:18600404894 邮 箱:csesam@126.com附件1: 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吉明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岑可法 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教授副主任委员:徐祥德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侯立安 中国工程院院士/火箭军后勤科学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刘文清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宋君强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张远航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教授贺克斌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贺 泓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小曳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 桥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研究员陈松蹊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教授朱 彤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教授高 翔 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教授严 刚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柴发合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按姓氏以拼音为序):安太成 伯 鑫 岑超平 车慧正 陈 琪 陈建孟 陈良富 陈敏东 陈文韬 陈耀强 陈长虹 程 杰 程 平 程苗苗程水源 党小庆 邓 双 邓积光 丁 焰 董 林 段 雷段二红 段玉森 范绍佳 方双喜 方向晨 冯银厂 付 强付晴艳 高 松 郭 耘 虢清伟 韩 梅 郝郑平 何 洪何 捷 何 炽 胡 非 胡京南 黄海保 黄张根 江 霞姜克隽 蒋春来 荆国华 雷 宇 李 莉 李彩亭 李健军李俊华 李松庚 苑春刚 李卫军 李相贤 李晓东 李振国李正强 林金泰 刘 诚 刘 欢 刘 恢 刘 坚 刘 磊刘昌俊 刘红年 刘建国 刘建琨 刘立成 刘庆岭 刘树华刘志明 柳静献 陆克定 陆胜勇 栾志强 罗永明 吕小明马 良 马春元 马鹏飞 马永亮 毛洪钧 毛志伟 梅 毅苗世光 倪 红 聂 磊 宁 淼 宁 平 潘月鹏 彭 悦彭仲仁 羌 宁 秦 凯 瞿 赞 邵 敏 沈成银 沈恒根沈健林 石 川 石爱军 史国良 宋国君 宋少洁 谭钦文唐晓龙 唐幸福 陶明辉 田贺忠 汪黎东 王 灿 王 琳王 琪 王 强 王格慧 王家德 王建成 王健礼 王书肖王体健 王小明 王新春 王新明 王学军 王雪梅 王自发魏凤玉 翁小乐 吴 烨 吴学成 吴忠标 席劲瑛 向晓东肖文德 谢剑锋 谢品华 谢绍东 邢 奕 修光利 徐明厚薛文博 薛志刚 闫克平 严 密 严志军 晏乃强 燕 丽杨 林 杨林军 姚 群 要茂盛 叶代启 尹 航 袁自冰詹望成 张 凡 张登松 张钢锋 张军营张立强 张丽娟张清宇 张润铎 张少君 张士汉 张新民 张兴赢 张永生张涌新 张长斌 张自力 赵 毅 赵 瑜 赵 震 赵少华赵永椿 郑君瑜 周 振 朱 雷 朱 跃 朱爱民 朱法华朱天乐 朱廷钰 竹 涛 邹铭敏附件2:学术议题召集专家议题1:电力行业减污降碳技术及应用召集人:高 翔院 士浙江大学 朱法华教 高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议题2:非电行业工业烟气减污降碳技术及应用召集人:李俊华教 授清华大学 吴忠标教 授浙江大学 唐幸福教 授复旦大学议题3:CO2捕集、利用与固定(CCUS)技术召集人:张士汉教 授浙江工业大学 荆国华教 授华侨大学议题4:大气污染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召集人:燕 丽研究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张新民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议题5:城市碳减排与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召集人:雷 宇研究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姜克隽研究员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议题6:复合污染下的碳污协同溯源及防控技术召集人:史国良教 授南开大学 李卫军研究员浙江大学 方双喜教 授浙江工业大学议题7:中国大气污染物与碳排放清单召集人:薛志刚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伯 鑫教 授北京化工大学议题8:O3和VOCs监测溯源与执法管控召集人:沈成银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高 松高 工上海大学议题9: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召集人:叶代启教 授华南理工大学 郝郑平教 授中国科学院大学 黄海保教 授中山大学 程 杰教 授中国科学院大学议题10:区域与城市臭氧污染防控召集人:郑君瑜教 授暨南大学 谢绍东教 授北京大学 谭钦文教 高成都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议题11:颗粒物污染控制与技术召集人:闫克平教 授浙江大学 柳静献教 授东北大学议题12:区域空气质量的调控原理与技术途径召集人:陆克定研究员北京大学 段 雷教 授清华大学 吴学成教 授浙江大学 孙友文副 研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程苗苗高 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议题13:城市空气质量日管理召集人:宋国君教 授中国人民大学 杨 林高 工陕西省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中心议题14:大气沉降与生态环境效应召集人:刘学军教 授中国农业大学 刘 磊教 授兰州大学 沈健林研究员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议题15:大气边界层物理与大气环境召集人:刘树华教 授北京大学 范绍佳教 授中山大学 苗世光研究员北京城市气象研究院 胡非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议题16: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技术与创新召集人:丁 焰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毛洪钧教 授南开大学 陈耀强教 授四川大学议题17: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召集人:李健军研究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刘建国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议题18:大气环境遥感监测与评估召集人:赵少华正高工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付 强研究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车慧正研究员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刘 诚教 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议题19:恶臭异味监测及防治技术召集人:陈建孟教 授浙江工业大学 席劲瑛研究员清华大学议题20: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新技术及应用召集人:朱廷钰研究员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邢 奕教 授北京科技大学议题21:建材及固废焚烧烟气污染控制技术召集人:岑超平研究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何 捷研究员中国建筑材料研究总院议题22:石油石化行业烟气污染深度控制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召集人:方向晨教 高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 江 霞教 授四川大学 马 良教 授华东理工大学/四川大学议题23:脱硫脱硝资源化新技术召集人:马春元教 授山东大学 黄张根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董 林教 授南京大学议题24:生活垃圾及工业危废焚烧烟气净化技术召集人:陆胜勇教 授浙江大学 严 密副教授浙江工业大学议题25:固废资源热转化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与控制召集人:邓 双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张 凡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议题26:等离子技术在大气环保领域的应用召集人:竹 涛教 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陈 琪教 授北京交通大学议题27: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功能材料研究与应用召集人:唐晓龙教 授北京科技大学 邓积光教 授北京工业大学 何 炽教 授西安交通大学附件3:第二十六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参会报名表单 位邮 编地 址手 机姓 名职 称邮 箱其他参会人员登记姓名单位手机电话提交论文题 目申请会议发言发言题目议题序号或名称发言人职务/职称汇款帐号账户名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银行账号:750101880003312501.请发送汇款底单(扫描件)到会议专用邮箱;2.汇款请在备注栏填写会议名称+缴费者姓名+电话;3.个人汇款还必须在备注栏填写发票抬头。注:因增值税发票要求严格,以下信息请认真填写并确认。发票类型发票抬头项目会议服务费发票类型□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在所需票据前打√)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备注请在发票类型填写正确信息,如无特殊情况,已开发票不予更换。会议回执表请发到 csesam@126.com 。
  • 培安公司参加中国化学会第二十六届学术年会
    培安公司将于2008年7月13-16日参加在南开大学举办的中国化学会第二十六届学术年会,本届学术年会由中国化学会主办,南开大学承办,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协办。 培安公司应邀参加了本届会议,并设立展台(展位号:14)。届时,CEM VOYAGER微波中试放大合成系统, EXPLORER全自动微波合成系统等系列微波合成反应系统将亮相展会,与会者可以一睹CEM系列微波合成仪的风彩,并领略CEM 在微波合成方面具有的优势。 CEM 发明的AFC(AUTO FOCUS COUPLING)环形聚焦耦合单模微波技术,曾获得2003年7月美国R&D技术创新大奖。基于此技术设计的DISCOVER单模微波合成系统,是世界上第一台专利的可自动改变耦合通道的大型环形单模谐振腔设计,其独特的环形单模反应腔体积达300ml,提供反应过程控制的可变脉冲和非脉冲的连续单模微波,微波能通过不同组合的耦合通道进行精确单模微波辐射。 在此基础上,CEM公司又开发了带有机械手臂的EXPLORER24-48-72-96全自动微波合成系统,将自动组合反应处理能力带入聚焦微波合成家族中,它大大扩展了实验室反应的能力。除此之外,VOYAGER中试放大微波合成系统也应用而生,它是世界上第一套通过特殊设计满足在安全、可控、一致性条件下采用微波能量进行放大反应的有机合成系统,使合成量有了从毫克到千克的飞跃。 详情请咨询:010-65528800,EMAIL:sales@analyx.com.cn. AFC环形聚焦单模微波技术                     EXPLORER
  • 关于“第88届API China&第二十六届CHINA-PHARM”举办时间调期公告
    尊敬的参展商、观众和业内朋友们:鉴于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频发,形势复杂多变。今天下午接到青岛市相关部门紧急通知,为了更好的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防疫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参展商、观众及合作伙伴的健康与安全。原定于2022年9月27日-29日在山东青岛世博城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88届中国国际医药原料药/中间体/包装/设备交易会(API China)和第二十六届中国国际医药(工业)展览会暨技术交流会(CHINA-PHARM)调整至11月9日-11日举办,地点不变。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按既定日程正常推进,为11月9日顺利开展做好充足准备。因展会举办时间调整给您带来的诸多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谅解!我们有信心,在疫情过后,为制药行业呈现一场更高品质、更宽视野、更具创新、更有实效的专业盛会!国药励展API China和CHINA-PHARM组委会2022年9月2日
  • 泰坦匠心出品(二十六):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不锈钢试管架
    不忘初心,只因感动!Titan新品回顾(点击可查看详情)泰坦匠心出品(一):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白大褂泰坦匠心出品(二):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量筒A级泰坦匠心出品(三):Titan泰坦更专业的实验室量器——单标记移液吸管(大肚)A级泰坦匠心出品(四):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量器——烧杯泰坦匠心出品(五):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量器——环标刻度吸管A级泰坦匠心出品(六):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滴定管A级泰坦匠心出品(七):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容量瓶泰坦匠心出品(八):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PET聚酯瓶泰坦匠心出品(九):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一次性针头式滤器泰坦匠心出品(十):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移液吸头泰坦匠心出品(十一):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移液器泰坦匠心出品(十二):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不锈钢标准筛泰坦匠心出品(十三):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冻存管泰坦匠心出品(十四):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冻存盒泰坦匠心出品(十五):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手套泰坦匠心出品(十六):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离心管泰坦匠心出品(十七):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微量离心管泰坦匠心出品(十八):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细胞培养瓶泰坦匠心出品(十九):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细胞培养皿泰坦匠心出品(二十):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细胞培养板泰坦匠心出品(二十一):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玻底培养板泰坦匠心出品(二十二):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PCR单管?条管?盖泰坦匠心出品(二十三):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细胞过滤器泰坦匠心出品(二十四):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炫彩不干胶标签泰坦匠心出品(二十五):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口罩
  • 岛津参加第二十六届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研究会年会暨第二届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年会
    第二十六届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研究会年会暨第二届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年会于2022年8月19日-21日在江苏镇江圆满举办,会议由江苏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江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大连科学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办,江苏省分析测试协会协办。会议分为5个分论坛,邀请超300位专家学者,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直播的方式,围绕高校分析测试平台发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机遇和挑战,前沿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发展等相关热点问题,组织专题报告、开展研讨交流。会议首先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教授李景虹院士,江苏大学校长颜晓红致开幕辞,颜校长对参会嘉宾的莅临表示诚挚欢迎,并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随后,会议进入到大会报告环节,李景虹院士、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中国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江桂斌院士、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海舟院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司一级巡视员乔东、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处长曾艳、江苏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主任李艳肖分别带来精彩的报告。江苏大学校长 颜晓红致词《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工作报告》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教授 李景虹院士《新污染物治理——从基础研究到国家战略》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中国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江桂斌院士《标准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王海舟院士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津”)积极参与并支持了本次大会,在首日的分会场报告中,分析计测市场部XPS首席技术专家龚沿东先生为与会代表带来了题为《表面分析- X射线光电子能谱(XPS)-从超薄到超厚》的报告,介绍了XPS分析的基本原理及岛津/Kratos的光电子能谱仪的特色硬件,给出了从表面的超薄层(~1nm)到超厚层(~20微米)的元素及其化学状态的深度分布的分析方法。利用角分辨XPS分析技术并配合最大熵表面深度信息重构软件,可以将XPS的信息深度从常规的法向检测10nm减小至1nm左右;使用岛津/Kratos的单色高能Ag阳极,可以将XPS的信息深度从普通常规单色Al阳极的10nm延展到20nm左右;结合岛津/Kratos最高能量20keV的Ar团簇离子枪,可以实现超厚膜层结构的高速深度剖析。与会专家对岛津的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表面分析- X射线光电子能谱(XPS)-从超薄到超厚》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龚沿东先生发表会议期间,许多参会专家莅临岛津展位,翻阅和下载电子应用资料,同时与岛津工作人员就合作项目、技术难点等进行了沟通交流。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展台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第二十六次全国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及地方协会负责人会议在广州召开
    仪器信息网讯 2023年5月11日,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主办,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分析测试协会承办的第二十六次全国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及地方协会负责人会议在广州顺利召开。来自政府部门、各级分析测试中心及协会、科研院校、生产制造企业等400多位代表出席本次会议。会议围绕科学仪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和分析测试标准化体系建设;分析测试中心发展机遇与挑战;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等相关热点问题开展研讨交流。仪器信息网作为支持媒体全程报道本次盛会。会议现场 本次会议先后由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所长陈江韩、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理事长张新荣、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理事长刘成雁、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秘书长刘虎威主持。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同志、广东省科学院院长陈为民、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江桂斌院士分别为大会致辞。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同志致辞广东省科学院院长陈为民致辞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江桂斌院士致辞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所长陈江韩、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理事长张新荣分别担任上午大会主持人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理事长刘成雁、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秘书长刘虎威分别担任下午大会主持人随后,来自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深圳分析测试中心等相关单位的领导专家作会议专题报告。科学仪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和分析测试标准化体系建设《分析仪器的创新与社会需求》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 江桂斌院士江桂斌院士从科学仪器市场整体情况、创新驱动仪器研制发展、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仪器等角度进行了综述。从全球科学仪器市场分布来看,欧美地区为全球实验分析仪器主要市场,美国、欧洲和日本合计占有总市场超过70%,中国约占12%。其中,市场需求最多的是生命科学仪器,其次是色谱仪器,市场需求增长最快的是质谱仪器,其次是表面科学仪器。江桂斌院士将创新分为鼎新、路新、原始创新、颠覆型创新四大方式,讲到原始创新时,江院士介绍了全球及我国的色谱、质谱、原子吸收光谱技术的发展历程,并指出高水平分析仪器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当今社会发展对分析仪器提出了在线、原位、在场、实时、成像、快速、高通量、低成本等越来越高的要求。尽管国产分析仪器目前面临管理体制不完善、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慢、国际化视野与前瞻性不够、同质化竞争等问题,但在环境领域、民生领域、基础研究等领域潜伏着巨大机遇,值得国产厂商及仪器研发工作者重点关注。随着国家持续重视仪器科技发展及经费投入,更多利好国产科学仪器发展的国家政策推出,全国科学仪器产业“高地”不断涌现,国产仪器企业陆续投资扩产,不断推动国产科学仪器设备占领更多市场。江桂斌院士指出,国产分析仪器走向世界应当培养国际视野,重视全球格局,发展主流产业,创造中国品牌。《浅谈科学仪器研发过程的管理方法——重视集成开发流程(IPD) 更快更好推动科学仪器仪器研发和产业化》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 陈江韩研究员/主任 陈江韩认为,分析测试中心是仪器创新和研发的重要力量,许多分析测试中心有仪器研制的技术积累和技术沉淀,同时有一大批应用仪器的专家,对仪器全生命周期的体验更深。我国科学仪器的主要短板其实是产业化的短板,不少成果其实只完成了整个研发过程的一部分,创造和创新的过程管理对我国科学仪器发展至关重要。IPD(集成产品开发)是一种端到端的产品管理方法论,是从需求探索到需求满足过程的管理,从流程重整和产品重整两个方面来达到缩短产品上市时间、提高产品利润、有效地进行产品开发、为顾客和股东提供更大价值的目标。在世界五百强中,超过80%采用了IPD方法来管理产品的研发。IPD的核心理念是普遍使用的,但是研发单位的发展阶段不同,具体过程中要“量体裁衣”,适度剪裁。《港澳地区检验行业概况》吴许文 医务化验师/临床医学检验博士 吴许文博士在报告中对香港检验行业概况、澳门检验行业概况、横琴深度合作区机遇,以及对行业的看法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吴许文博士认为,香港检验行业拥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国际声誉,因其有着健全的认证制度,专业的顾问服务和配套检验服务,同时政府、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协同,使其第三方认证更具有公信力和获认可度。对于检验行业发展的看法,吴许文博士提出,要提高服务的意识,当好客户的咨询顾问角色,给客户建议;检测业务要更多元化,包括二维码追踪、认证证书服务、体系认证检验协同配套;提高行业的专业形象;要协同合作、共享资源等。《地质实验测试工作成效与展望》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曹黎副主任 曹黎副主任从固体矿产成矿规律研究、全国区域化探扫面计划、能源矿产分析测试技术体系、野外现场快速分析测试技术与装备体系、生物地球化学分析技术、地质实验标准化体系建立等方面对地质实验测试工作的重要成效与进展进行了介绍。同时,曹黎副主任还在报告中对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地质实验测试工作现代化进行了探讨。地质实验测试工作现代化主要包括攻关能源和战略性矿产测试技术及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构建海洋地质分析测试技术体系,进一步发展生态地球化学测试技术体系等。分析测试中心发展机遇与挑战《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2022年工作报告》清华大学/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会主任委员 李景虹院士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是国内第一个聚焦科研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工作研究的分会,是高校分析测试中心发展的重要学术与管理经验交流平台,涵盖化学、化工、材料、能源、环境、生命和医疗等领域,集成了仪器创制、功能开发和方法标准研究的平台,是跨领域、跨学科、跨行业的分析测试技术的支撑平台。李景虹院士从实验室管理研究与交流、分析测试技术的学术交流会和业务培训、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分析测试标准化工作等多方面介绍了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近年来所取得的工作成就。例如,在实验室管理研究与交流方面:全国高校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年会隔年举行,目前已成功举办25届,;加强外联已经成为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的一个工作重点,并先后与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四川、辽宁、海南等地方分析测试中心合办检测技术论坛;2022年举办第四届青年部大会,共有技术/学术交流报告50余个,并专设高校分析测试优秀青年人才奖报告专场,报告内容丰富,线上参会13万人次。《深圳地方协会营运及发展经验分享》深圳分析测试协会 杨国武博士 杨国武博士从深圳分析测试协会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营业收入分布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对深圳分析测试协会的营运及发展经验进行了分享。深圳分析测试协会于1994年成立,是全市检测机构、科研单位、分析测试技术服务商和分析测试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社会组织,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设立并接受其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管理。截至目前为止,深圳分析测试协会共举办27场大型学术活动,60个学术主题,内容丰富,风格多样,将本地行业专家紧紧凝聚在学会中。《郑州大学现代分析与基因测序中心创新发展暨2021年720水灾仪器维修纪实》郑州大学 张书胜教授 报告介绍了郑州大学现代分析与基因测序中心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系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以及中心在创新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与发展。2021年郑州720水灾使中心场地和多台仪器受到严重损坏。中心通过清洗电路板、除湿干燥、维修附属部件等方式令多台大型设备恢复正常工作。《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工作介绍》中国分析测试协会 刘成雁副理事长 报告对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的基本情况、工作重点以及BCEIA的举办情况等进行了介绍。为提升我国科学仪器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推动和引导分析测试仪器技术开发、产品工程化产业化过程中的标准化,2009年受科技部委托,协会承担了“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技术委员会”(TC481)的秘书处工作,为开展分析测试标准化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引导、规范、自律作用,积极动员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依法有序参与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在国家重大事项中发挥重要作用。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Atomistic mechanism of grain boundary plasticity》北京工业大学 王立华教授 晶界是多晶材料中最重要的基本结构单元之一。晶界滑动塑性是多晶材料中基础的变形机制,直接影响着多晶材料的强度、韧性等关键力学性能。王立华团队利用原创自制实验装置实现了晶界滑移过程的原子层次动态观察,揭示出常温下晶界滑移是通过晶界处的原子之间的直接滑动与原子短程扩散相互协调实现。该突破发现展示了原子分辨的原位TEM技术研究晶界变形原子机制的巨大潜力,并为实验和理论模型提供了新的机遇。《中药数字化研究 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广东省分析测试协会 吴惠勤教授 中药质量问题实质上是成分及含量控制问题,要精准控制质量必须弄清中药化学物质组成。中药数字化研究是通过建立数字化色谱-质谱指纹图谱,以数字化形式表达药材内在成分构成。吴惠勤教授团队综合利用各种先进的分析技术手段,对中药成分进行在线分离-结构鉴定,快速鉴定出中药色谱图中所有成分的化学结构,实现中药成分全分析。鉴定重要的所有成分,药效学研究人员就可根据构关系进行药效活性筛选,确定出有效成分,从而大大缩短周期、流程,加快中药现代化进程。《光子晶体传感技术》北京理工大学 孟子晖教授 光子晶体在生物靶标、环境污染物、爆炸物等各类检测上均已有应用,因其易于制造、快速响应、裸眼检测、无需电源等特性可以提供便携的检测平台。报告中介绍了一维、二维、三维光子晶体的设计原理,及其在爆炸物筛选、环境污染物检测中的应用。此外,报告还对光子晶体作为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可穿戴设备,以及其在诊断中的应用和仿生光子晶体的研究等方面做了探讨。科学仪器厂商带来检测“利器” 会议期间,另有多家科学仪器制造商带来最新解决方案与应用实例的分享,为分析测试实验室提升检测效率、节约检测成本提供“利器”。《TESCAN ALL In One 综合解决方案》TESCAN公司 李景 应用专家 报告中介绍了TESCAN ALL In One的理念,以及 TOF-SIMS联用、拉曼图像联用RISE等解决方案及相关应用实例。《探索发现—赛默飞超高分辨质谱助力新污染物筛查及暴露组学研究》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董丹 色谱与质谱事业部科研行业经理赛默飞Orbitrap带来数据高稳定性及深度覆盖,有着丰富的标准品数据库,在更广泛的环境还行物质和浓度的暴露测量中提供了更大的可信度,使得我们可以对数据进行更细致的描述。《探索微观世界极限,助力分析检测事业——通用检测中的电子显微镜》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张桢 材料与结构表征事业部市场经理 赛默飞环境扫描电镜(ESEM)打破电镜必须在高真空下运行,样品必须导电性好的传统认知,在低真空和通气氛的条件下仍可获得极佳的图像质量,有效检测塑料、纤维、木材、陶瓷等样品。《岛津特色技术在分析测试中的典型应用》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石欲容 工程师 报告中介绍了岛津全谱二维液相在化妆品、靶向代谢组学中的应用;成像质谱显微镜在动物切片、咖啡豆、前体药物中的应用;DPi MS在乳品、甲状腺乳头状癌、小鼠活体中的应用等。《布鲁克XRD技术进展》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王通 XRD销售经理 为满足研究人员对极致性能的追求,布鲁克推出了专业的材料分析平台“D8 DISCOVER”,配置新一代旋转阳极光源,入射端多种光路可选,同步辐射相同规格二维探测器。《挑战极限-高灵敏度ICP-MS助力您获得更精准解决方案》德国耶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陈瑛娜 高级应用工程师 报告中介绍了耶拿PlasmaQuant MS新品的技术特点及应用案例。PlasmaQuant MS具有业内最高的灵敏度,可以在分析复杂基体样品时,进行大量稀释,以减小对仪器系统的影响。《气体萃取技术应用》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何启发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报告中介绍了气体萃取的优势,成都科林自动顶空进样器特点及应用,自动热脱附及在线热脱附的特点及应用等。会议次日,参会代表继续围绕着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经验交流、实验室管理与服务、聚焦BCEIA 2023等主题,按国家级分析测试中心及科研院所、地方分析测试中心、地方分析测试协会及学会、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等四组进行分会场交流讨论。分会场交流讨论大会合影本次会议还得到了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TESCAN公司、耶拿分析仪器(北京)有限公司、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堀场(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科学仪器事业部、广州佳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铂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思拓唯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高德英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睿科集团(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中盈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等16家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标准品企业的倾情支持。展商风采:上海仪电岛津成都科林上海宝中盈高德英特海能技术佳途科技德国耶拿天津阿尔塔睿科布鲁克赛默飞HORIBA
  • 关于“第88届API China和第二十六届CHINA-PHARM”延期至12月6日举办的通知
    尊敬的参展商、观众和业内朋友们:鉴于近期国内多地疫情散发,青岛市出现零星病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为了确保广大展商、观众和业内同仁的健康安全和参会效果,现将原定于2022年11月9至11日在青岛世博城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 “第88届中国国际医药原料药/中间体/包装/设备交易会(API China)和第二十六届中国国际医药(工业)展览会暨技术交流会(CHINA-PHARM)”延期至 2022年12月6至8日举办,举办地点不变。对于因展会时间调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所有的相遇都是久别后的重逢,与您相约青岛,从“心”出发,共同推动中国制药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更多展会信息与最新通知,请您关注展会官方网站(www.apichina.com.cn/www.china-pharm.com.cn)或官方微信平台(ID:api-china/CHINAPHARM)。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国药励展API China和CHINA-PHARM组委会2022年10月28日
  • MP1200熔融指数仪将亮相上海第二十六届橡胶工业展Chinaplas 2012
    SDL Atlas将于2012年4月18-21日参加在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的第二十六届中国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简称「2012国际橡塑展」Chinaplas 2012﹞。 SDL Atlas是Atlas与Tinius Olsen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独家代理商与服务商。在本届展会上,可以参观到多款由锡莱亚太拉斯有限公司生产和代理的塑料测试仪器,如来自美国知名材料老化测试专家ATLAS公司生产的Ci4000氙灯老化试验机,美国著名材料试验机厂商Tinius Olsen生产的测试设备:万能材料试验机、MP1200熔融指数测试仪,以及锡莱亚太拉斯生产的测试家用电器着火危险性的SafQ GW-3020灼热丝测试仪和颜色评审灯箱等。 本届展会上将有全新的MP1200型熔融指数测试仪面市。MP1200型熔融指数仪采用三段式加热器设计,并且每段均配有独立的铂金温度传感器,以提高设备的温度稳定性、精度以及温度均匀性;新型MP1200熔融指数仪采用触摸屏控制,配合使用强大的Horizon数据分析软件,可以简单方便地将所需的测试方法设置储存以便随时调用。如需要更复杂的统计过程控制,还可通过USB数据线将测试仪与Horizon软件相接,以控制并收集仪器的数据,根据要求生成报告与控制图表。此外,MP1200熔融指数仪其他创新设计还包括口模释放装置,用户可以轻松取下口模进行清洁。新式锥形带槽砝码设计,使得装载与卸载更安全。挤出物切割器有手动和自动两种可选配,标配的金属镜子方便操作员看到挤出物及口模的实时状况。 现诚意邀请阁下参观我司展台,欢迎届时莅临!若想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我司的网上展台查询: http://www.chinaplasonline.com/ExhibitorDB12/lang-simp/cid-53137/src-511/CompanyProfile.aspx。 日期: 2012年4月18-21日 地点: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 展台: W1K67 「CHINAPLAS 国际橡塑展」伴随着中国塑料及橡胶行业成长近30年,至今已发展成为亚洲最具规模之橡塑业展会,并对中国橡塑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CHINAPLAS 国际橡塑展」不单是亚洲最大型的塑料及橡胶业展览会,业内人士更公认其影响力仅次于全球第一大橡塑展的德国「K展」及第二的美国「NPE展」,成为橡塑业的世界第三大展会。 展品范围: 辅助设备 吹塑机 化工及原料、辅料 挤出机及挤出生产线 注塑机 计算器辅助设计及生产系统 预加工、回收利用机械及设备 修饰、装潢、印刷及印标机械及设备 泡沫、反应或增强树脂机械 测量、控制及试验设备 模具 零部件 后加工及其它加工机械 压机 半制成品 焊机等
  • 第二十六届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研究会年会暨第二届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年会隆重开幕!
    仪器信息网讯 2022年8月20日,第二十六届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研究会年会暨第二届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年会在历史名城镇江顺利召开,会议由江苏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江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大连科学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办,江苏省分析测试协会协办。大会现场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直播的方式,现场与会嘉宾超300位。八月的镇江,热情似火,来自全国各地高校分析测试机构的300多位专家代表相聚于兆和皇冠假日酒店,就新时代下高校分析测试领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及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中如何充分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等内容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会议现场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中国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江桂斌院士致辞江桂斌院士介绍了中国分析测试协会举办的第十九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BCEIA 2021)、BCEIA金奖以及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技术奖(CAIA)等情况。虽然在疫情大背景下举办,BCEIA 2021仍然在人数等方面创造了新高。中国分析测试协会于 1989 年设立了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仪器奖。二十年来,共有三百余台国产分析测试仪器获此殊荣,有力地推进了国产分析测试仪器的发展,并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经国家奖励办同意,该奖项自 2019 年起正式定名为“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简称“BCEIA金奖”)。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分析测试科学奖(简称CAIA奖)是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我国分析测试领域唯一的社会团体奖项。自1993年设奖以来,对加强分析测试领域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推动技术进步与成果转化、提升我国分析测试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大学校长 颜晓红致词颜晓红首先对于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对所有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他介绍到江苏大学(原江苏理工大学的前身镇江农业机械学院)是为贯彻毛泽东同志关于“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重要指示,1960年由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分设独立建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等创办的三江师范学堂。是一间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高校。颜晓红还特别提到,仪器设备是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撑,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的人员水平、服务机制等对大学的科技创新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此次大会为高校分析测试机构从业人员提供了良好的沟通平台,有利于高校分析测试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简短的开幕式后,本次会议进入到大会报告环节,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教授李景虹院士、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中国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江桂斌院士、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海舟院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司一级巡视员乔东、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处长曾艳、江苏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主任李艳肖分别带来精彩的报告。《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工作报告》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教授 李景虹院士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简称:高校分析测试分会)是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的分支机构,同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其宗旨是推动全国高等学校科技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科技事业、教育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当前高校分析测试分会拥有会员单位130家,其中985高校49家、211高校83家,且近两年新增会员单位达到11家。李景虹院士从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定位,以及其在实验室管理研究交流、实验室资质认定、分析测试标准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进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新污染物治理——从基础研究到国家战略》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中国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江桂斌院士新污染物可以定义为任何人工合成或自然存在的化学品或微生物,其环境赋存可引起显著的已知或可疑的毒性作用与健康危害。报告介绍了新污染物从最初的基础科学研究问题发展为国家重要战略的历史及其最新工作进展。基于此,江院士提出几点思考,包括新污染物治理需要平衡化学品使用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平衡化学品使用与人民美好生活展望的需求。江院士也呼吁国家设立“新污染物治理研究专项”,并制定符合我国化学品生产和行业特点的化学品风险管理评估技术体系,强化批准机构及生产企业主体追溯的全链条责任,提高管理层、学术界与公众对新污染物的认知水平。《标准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王海舟院士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定意义上说,标准就是“规矩”;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大战的技术继承,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基金委、工信部、国标委一系列战略咨询研究项目构建了标准化的三个理论,包括:1.熵减理论;2.矩阵式结构理论;3.多维交织链网构型理论。报告主要介绍了标准化的基础理论、定义与认知等内容,王院士还以高速列车车轮车轴部分高通量表征科学试验创新方法标准为例,进一步说明了完善优化事实标准不断链提升了工艺与试验技术能力,保障了数据链的有效性,有力支撑了高速列车车轮车轴的评价。《检验检测行业管理及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司一级巡视员 乔东报告从检验检测行业管理信息、机构信息以及与高校分析测试机构相关信息进行介绍。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约5.2万家,且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近十年保持着10%的增长速度;尽管在2021年疫情大背景下,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的从业机构数量也以近10%的增长速度发展。不仅如此,规模以上(年收入100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的体量也以10%的年增长率快速发展,但行业中96.31%为小微型企业(人员少于100人)。报告最后,乔东向高校分析测试机构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如:大力推动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的开放度、合理协调高校分析测试机构的人员关系等。《高校检验检测机构现状与发展》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处长 曾艳报告主要从高校检验检测机构现状、近两年高校评审组工作以及改革与发展探讨等三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介绍。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行业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目前全国有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共3000余家,由31个行业评审组管理,国家级高校检验检测机构119家。高校检验检测机构涉及24个专业领域,主要为材料、化工、药品、环境、水质等。不仅如此,报告还对高校检验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科研项目情况、产出论文等方面进行了盘点。《江苏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工作介绍》江苏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主任 李艳肖江苏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成立于2007年,是材料科学、化学化工、生命科学、医药科学、医药技术、食品科学、农业工程、机械工程、环境科学等多学科工作的支撑平台,也是科学研究的公共平台,更是服务区域经济的共享平台。当前该中心共有人员16人,拥有微观分析、磁共振、X射线衍射、色谱质谱、成分分析以及分子光谱等六大平台,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李艳肖报告中还介绍了江苏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开展工作的最新进展。大会报告环节分别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教授李景虹院士、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中国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江桂斌院士、中山大学欧阳钢锋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李崧教授主持。大会报告主持人参展商掠影本次会议为期两天,除大会报告外,会议还设置了五个平行分论坛,主题分别聚焦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管理与资质认定、科学试验创新方法标准化、分析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分析测试与学术前沿交叉之能源材料、分析测试与学术前沿交叉之环境催化。与会嘉宾合影会议期间隆重举办了第一届“信立方杯”高校分析测试技术培训微课大赛颁奖典礼。颁奖典礼荣幸的邀请到四川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吕弋教授担任主持人。第一届“信立方杯”高校分析测试技术培训微课大赛(简称:微课大赛)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联合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仪器信息网和仪课通平台共同举办,旨在贯彻教育部启动的“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提升高校分析测试中心分析测试技术培训技能,有效支撑高校人才培训发展的需求。本届微课大赛总计收到61个视频作品,来自21所高校的22个会员单位。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学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数十位专家学者从专业性、创新性、视频内容、视频呈现等四个方面,对申报的培训课程视频进行评审,经过形式审查、函评和会议评审,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 三等奖3名。仪器信息网同时举行大众网络投票,4.7万人的41万票评选出“最受欢迎主讲老师”10名。颁奖环节中参赛老师对本届微课大赛赞不绝口,多次强调提交的参赛作品经过了认真的准备策划,准备过程本身也是对以前工作的回顾和提炼,很好地促进了实验教学水平和授课能力的提升。四川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吕弋教授主持颁奖典礼“最受欢迎讲师奖”奖项颁发(颁奖嘉宾: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海霞(右一)、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艳凤(左一))三等奖奖项颁发(颁奖嘉宾:重庆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周小元教授(左一)、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辑部副主任刘丰秋(左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理化实验中心主任刘文齐(右一))二等奖奖项颁发(颁奖嘉宾: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艳凤(左一)、上海交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张兆国教授(右一) )一等奖奖项颁发(颁奖嘉宾: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处长董林教授(左一)、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海霞(右一))一等奖获得者-清华大学分析中心杨海军作为获奖代表发言关于微课大赛更多信息欢迎查看: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3iWEIKE附:第一届“信立方”杯高校分析测试技术培训微课大赛获奖名单
  • 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删除《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共23件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3日———————————华丽分割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2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1、 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条。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规章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机制,统筹执法监督工作。”(三)删去第七条第七项。(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其中,对具体监管事项和执法案件的监督由各业务机构依照督查督办等相关规定实施。”(五)删去第十条。(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信访事项的,依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三、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二)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修改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二)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第六项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第五项修改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八)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五、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六、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七、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八、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二)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属地负责工作制度和程序。”(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二)第八条修改为:“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修改为“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八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对《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固定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一、对《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九条修改为:“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二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七)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二、对《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七条中的“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十八条中的“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七)第三十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九)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三、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中的“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二)删去第二十七条。十四、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经营异常名录和”。
  •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第二十六站"——天津博纳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
    仪器信息网讯 2015年3月11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共同发起、组织的&ldquo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rdquo (以下简称:产业调研)&mdash &mdash 天津博纳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顺利成行。董事长梁萍、销售总监牛玉峰、项目部经理胡欣然等接待了调研人员一行。   天津博纳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艾杰尔)成立于2007年,其前身为北京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博纳固体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色谱分离材料和自动化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在国内爆发的&ldquo 三聚氰胺&rdquo 事件中,博纳艾杰尔迅速反应、及时应对,为奶品制造企业及相关人员提供了一系列先进的仪器设备、检测方法和技术支持,从而打响了博纳艾杰尔的品牌。2009年,博纳艾杰尔生产的Venusil AQ C18色谱柱成功入选《欧洲药典》,成为我国首个进入欧洲药典的色谱柱。2011年,博纳艾杰尔开发的MAS-QueChERS系列产品首次进入美国FDA实验室,用于农残、兽残、食品添加剂等快速检测应用。2014年,博纳艾杰尔生产的MP 200中压制备色谱入选国产好仪器。到目前为止,博纳艾杰尔的研发已涵盖样品前处理、HPLC样品分析、样品制备系列、HPLC色谱填料合成等领域,成功开发了高纯色谱填料和色谱柱、程控萃取设备和萃取柱、全自动色谱纯化系统等在内的多个系列产品,同时博纳艾杰尔还承接并完成了多项色谱相关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拥有专利成果20余项,部分成果曾获滨海新区&ldquo 首届科技进步一等奖&rdquo 和多项天津市&ldquo 科技进步奖&rdquo ,并有2项产品入选&ldquo 国家重点新产品&rdquo 。 董事长梁萍向调研人员讲解公司产品   梁萍谈到, 2008年,针对国内爆发的三聚氰胺事件,博纳艾杰尔迅速启动了研发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推出了食品(奶粉)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包,产品的检测水平达到了国际水平,为国内食品企业避免了数十亿元的损失,在乳品检测领域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这一方面源于博纳艾杰尔始终坚持以用户为中心,解决用户实际遇到的困难为前提的企业责任感,另一方面源于博纳艾杰尔的强大的研发实力,公司所有的检测设备和产品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与国外同等类型的产品相比成本要下降约40%。目前包括蒙牛、三元、伊利、娃哈哈等在内的多家民族企业与博纳艾杰尔建立了合作关系,采用了博纳科技提供的相关检测产品和方法。   博纳艾杰尔在研发方面给予了大力投入,公司自主产品的销售收入从2007年成立之初到目前为止增长了近10倍,同时博纳艾杰尔还重视应用方法的开发,目前博纳艾杰尔已拥有国际水准的色谱分离材料的自主研发、应用和生产队伍,拥有装备精良的分析和纯化应用服务实验室,并积累了相当多的分离纯化应用的宝贵经验。此外,博纳艾杰尔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应用领域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灵活的改进和定制,更好的满足用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需要。董事长梁萍和调研人员一行   梁萍介绍到,博纳艾杰尔主持了我国色谱柱标准的制定和验证。目前,公司的固相萃取柱约占国内市场的20%,液相色谱柱国内市场位居国产厂家第一,智能化快速色谱纯化系统和耗材占据国内市场的1/3。   对于公司今后的发展,梁萍谈到,博纳艾杰尔首先将加大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化,深入挖掘需求,同时更好的解决为客户个性化定制的研发需求。其次,在服务方面,将定期开展技术讲座和培训班,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产品和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用户的售前售后技术支持,同时将进一步强化印度、美国分公司的渠道优势,打造扎根于客户心中的国产仪器品牌。   在谈到公司人才建设时,梁萍说到,博纳艾杰尔乐于实现投资教育,即投资未来,把人才的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6月,博纳艾杰尔同毗邻的&ldquo 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dquo 达成校企合作协议,共同组建前处理室、纯化实验室、液质检测室、液相培训室、培训室6个实验室,成立了现代分析仪器培训中心。实验室内配备博纳艾杰尔的中低压制备液相、全自动固相萃取仪、液相色谱仪等仪器。通过校企合作实验室的建立,一方面可以为校方培养熟练使用现代化科学分析仪器,掌握化学分析技术能力和实战能力的学生,从而为生物医药和食品行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份力量。另一方面,校企实验室合作的建立可以成为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企业人才的成长、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附录:&ldquo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rdquo 活动介绍   &ldquo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rdquo 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共同组织,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给予多方指导。近年,国内外经济比较低迷,石油、化工、制药、钢铁等行业形势严峻,相关仪器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波及。本次调研活动旨在全面了解国产分析仪器企业发展状况,以撰写《2014年中国分析仪器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政府、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报告编写取材方式多样:企业走访、企业问卷调查、网络统计调查、用户调查、座谈会等,并承诺给予参与调研的企业单位一份企业版《报告》。
  •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8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10月3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   附件:《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30项标准征求意见稿.rar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卫生部委托开展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工作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开展完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工作的函     卫监督食便函〔2010〕85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9号),对尚无质量规格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为做好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指定工作,现委托你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对现行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进行梳理,收集有关部门、协会和企业提出的指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材料,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组织相关机构起草标准草案报我局。有关工作进展请及时函告我局。   联系人:张哲、刘明   联系电话:68792839,68792986   传真:68792408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卫生部就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硒指标征求意见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硒指标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拟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限量指标。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5月24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food204@163.com。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泰坦匠心出品(二十七):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不锈钢清洗篮
    不忘初心,只因感动!Titan新品回顾(点击可查看详情)泰坦匠心出品(一):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白大褂泰坦匠心出品(二):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量筒A级泰坦匠心出品(三):Titan泰坦更专业的实验室量器——单标记移液吸管(大肚)A级泰坦匠心出品(四):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量器——烧杯泰坦匠心出品(五):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量器——环标刻度吸管A级泰坦匠心出品(六):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滴定管A级泰坦匠心出品(七):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容量瓶泰坦匠心出品(八):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PET聚酯瓶泰坦匠心出品(九):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一次性针头式滤器泰坦匠心出品(十):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移液吸头泰坦匠心出品(十一):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移液器泰坦匠心出品(十二):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不锈钢标准筛泰坦匠心出品(十三):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冻存管泰坦匠心出品(十四):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冻存盒泰坦匠心出品(十五):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手套泰坦匠心出品(十六):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离心管泰坦匠心出品(十七):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微量离心管泰坦匠心出品(十八):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细胞培养瓶泰坦匠心出品(十九):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细胞培养皿泰坦匠心出品(二十):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细胞培养板泰坦匠心出品(二十一):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玻底培养板泰坦匠心出品(二十二):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PCR单管?条管?盖泰坦匠心出品(二十三):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细胞过滤器泰坦匠心出品(二十四):Titan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炫彩不干胶标签泰坦匠心出品(二十五):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口罩泰坦匠心出品(二十六):更专业的实验室耗材——不锈钢试管架
  • 卫计委公开征集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p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国家卫计委日前发出通知,公开征集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a title=" " href=" http://www.moh.gov.cn/sps/s3593/201607/04b95233053646cda9f1860d524e569f.shtml" target=" _blank" 通知原文 /a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通知要求: /span /strong /p p   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饮食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国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标准无交叉、重复,优先安排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立项范围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重点立项制定、修订以下标准: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及检验方法 食品营养强化剂和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以及进口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标准 餐饮服务、现制现售、散装食品等相关标准 特殊食品标准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 /span /strong /p p   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 /p p   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p p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span /strong ,熟悉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 /span /strong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此次公开征集截至8月20日。 /p
  • 2021年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即将启动,这些地方值得关注!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开始公开征集202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建议征集将于2月19日截止。通知中指出,本次将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急需的食品安全标准,着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将启动20余项急需标准制修订,并将严控新标准的立项。2021年,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致病菌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等通用标准的再评估和修订的工作仍将继续推进;此外,还将增补检验方法标准,强化标准立项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衔接。具体内容如下:国卫办食品函〔2021〕35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公开征集202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要求如下:一、立项范围和安排(一) 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提高标准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急需的食品安全标准,着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二)统筹推进标准制修订,以基于风险原则和增强可执行性为目的,进一步完善现有标准体系,确定制修订重点领域,启动20余项急需标准制修订。开展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系统性回顾和修订,严控新标准立项。继续推进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致病菌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等通用标准的再评估和修订,增补检验方法标准,强化标准立项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衔接,使标准范围覆盖我国主要食品类别,涵盖已知安全风险因素,契合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和我国发展实际。(三)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征集。二、立项申报要求(一)立项建议必须是公众健康保护和风险管理所急需。具体包括:对公众健康保护的重大意义、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国内外产业发展情况、国内外法规标准情况、对产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推荐的标准起草单位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二)立项建议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能够解决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具体包括:现有市场监督抽检、行业和企业调查数据、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具体包括: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程度、国际影响等情况。(四)立项建议应当推荐不少于3家候选项目承担单位。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能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所需要的技术工作;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为非企业法人单位;承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的,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标准项目负责人由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指定,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三、报送程序与时限(一)各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的立项建议(农兽药残留标准及屠宰规程除外)需通过网络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报送。报送方式:登录https://bzlx.cfsa.net.cn/进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电话:010—52165465)。(二)报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9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月21日
  • 卫计委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意见
    p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15日前反馈意见。 /p p   邮箱:biaozhunchu@126.com /p p   传真:010-68791474 /p p   附件: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33b2a800-60e8-4423-99b5-45a6fefc070e.docx" 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e328236f-1852-4344-8a52-3c361b0daee6.docx" 2.《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docx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p p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p p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应当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提供标准制定的有关条件,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研制、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p p   第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以及跟踪评价等。 /p p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拟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并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答复、跟踪评价、研究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p p   秘书处设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p p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 /strong /p p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p p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征集本系统意见,并在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期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立项建议。 /p p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p p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p p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p p   第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p p   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和审评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提出承担标准起草单位的建议。 /p p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在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 /p p   第十五条 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p p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相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系统标准起草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p p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p p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食品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应对标准起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p p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校和专家的意见。 /p p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p p   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 /strong /p p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程序。 /p p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本部门(行业)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 /p p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 /p p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适时提请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送审稿。 /p p   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单位委员派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提出标准审查意见。 /p p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当经技术总师签署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修改,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 /p p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二十七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标准审查程序可简化,由审评委员会主任委托技术总师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专家会议共同审查标准后,按程序报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 /strong /p p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联合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p p   根据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在标准会签过程中应当审核待发布标准的制定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p p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p p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 /p p   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三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标准解释及问答等给予指导、解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 /strong /p p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 /p p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本系统并广泛发动食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p p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八条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p p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关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p p   第四十条 标准修改单经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请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p p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非实质内容进行调整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通过发布标准勘误加以修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strong /p p   第四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要求,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和咨询等。 /p p   第四十三条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 /p p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p p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涵盖的食品、检验方法,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四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和工作程序。秘书处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 /p p   第四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书面报送秘书处征求意见。 /p p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含电子版)。 /p p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秘书处书面反馈不予备案意见。 /p p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p p   第五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strong /p p   第五十二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出口国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进行规范,而我国尚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以下情形: /p p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 /p p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 /p p   (三)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p p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四条 根据审查需要,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选择相关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有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五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要指定适用标准的,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将出口国所执行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相关标准等材料提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p p   第五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技术审查意见审核通过后,发布暂予适用标准。 /p p   第五十七条 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p p   第五十八条 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问题或所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发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化管理 /strong /p p   第五十九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程序开展安全性审查,公布适用标准。 /p p   第六十条 秘书处负责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查具体工作。 /p p   第六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公民等可以向秘书处提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立项建议,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 /p p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立项建议,秘书处提交审评委员会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p p   第六十三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实施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执行。 /p p   第六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应明确理由并告知申请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十章附则 /strong /p p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p p   第六十六条 标准文本应在前言中注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p p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p p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p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征集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据了解,截至目前,国家卫计委已发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上待发布的400余项整合标准,共涵盖1.2万余项指标,初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p p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群众健康,国家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利用3年时间牵头完成了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的任务。食品标准清理涵盖以往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等标准。除将千余项农兽药残留相关标准移交农业部门清理外,经研究论证,提出其余3000余项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清理意见,确定整合415项食品安全标准。 /p p strong 以下为通知全文: /strong br/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现公开征集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如下: /p p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p p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有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重点任务,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饮食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国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标准无交叉、重复,优先安排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要加强标准相关基础研究,推动促进相关科研成果向标准的转化。 /p p   (二)立项范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重点立项制定、修订以下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及检验方法 食品营养强化剂和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以及进口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标准 餐饮服务、现制现售、散装食品等相关标准 特殊食品相关标准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 以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人群集中供餐食品安全与营养操作规范类标准的研制。 /p p   二、立项申报要求 /p p   (一)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 /p p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科研机构、技术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p p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p p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p p   (一)各级卫生计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检部门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收集、汇总、筛选、审查本系统立项建议,确定立项优先顺序,组织完成网络报送,并将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提出的立项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和书面程序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报送。 /p p   (二)报送方式。 /p p   1.网络报送。登录http://www.cfsa.net.cn/进入“食品安全标准”页面,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电话:010-52165465)。 /p p   2.书面材料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从http://www.cfsa.net.cn/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立项建议盖章后报送。 /p p   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检验方法、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申报2018年标准立项建议。农药残留限量及相关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残留委员会,联系人秦冬梅,电话010-59194078 兽药残留限量及相关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兽药残留标准委员会,联系人郝利华,电话010-62103930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人张朝明,电话010-59194776。电子件请发送至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农业标准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caqs.gov.cn/。 /p p   其他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请邮寄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2号楼,邮编100022)。 /p p   (三)网络报送和书面报送截至2017年8月15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5日 /p
  • 记者调查:食品标准为何不能免费下载?
    事件回放   食品标准下载没有“免费午餐”了   在全国扫黄打非网站上,一则例行公告不经意间引起了众多食品行业人士的关注。这则公告提到,6月上旬,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来函,反映了某食品行业网站涉嫌侵权:该网站的“食品标准”栏目提供9924个食品标准的下载服务,已累计下载3000余万次。6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该网站进行了检查。   无独有偶,作为提供标准免费下载的另一大网络平台——百度文库也受到了压力。从公开报道中得知,4月19日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已经约见“百度文库”负责人,提出了删除凡是带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字头的标准全文的要求,7月份,百度方面回应称已经对相关标准进行了清理。   食品标准的查阅是很多食品行业从业者必不可少的,长期以来他们都习惯去网上免费下载,但现在下载的通道、种类骤然减少。笔者登陆上述食品行业门户网站,发现食品标准中强制性标准依然开放,推荐性标准已不能下载,而国外标准也作了限制。很多网友都表示,推荐性标准不能下载给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行业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是特许出版   笔者查阅了199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后合并进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根据这份规定,食品行业国家标准都由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年后更名为中国质检出版社)独家出版。   此次针对网站下载的检查和限制,显然是认为网站的开放下载侵犯了出版社的相关知识产权和专有出版权。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查阅问题,笔者致电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政研室相关工作人员称,《食品安全法》发布以后,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都由卫生部制定和管理,标准委员会已经不再负责,对于查处标准下载一事,则未予回应。   疑点一   食品标准都可以免费查阅吗?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两种类型。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而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按照这两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显然是不应该限制传播和下载的,但推荐性标准似乎不在免费查阅的范围之内。   不过,在实际运用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条款经常会涉及到推荐性标准,比如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这个第七点几乎都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法规、行政命令中,也会引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必不可少地要经常被查阅、应用。   《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从立法精神上说,推荐性标准同样是宣传和普及的内容,理应在“免费查阅”的范围,只是《食品安全法》需要对这点进一步明晰。   疑点二   推荐性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很明显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这点应该没有疑义,而真正存在争议的是,推荐性标准是否也属于法律法规。   有一方认为,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两个出版社的著作权纠纷案时即持这种观点,认为推荐性标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另一方认为,推荐性标准的获准发布和强制性标准一样都是行政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所以都应该是法规。周应江、谢冠斌两位法律博士在一篇《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的论文中,认为法律法规中可以有很多任意性规范,强制实施是贯彻法律法规的方式和途径,自愿实施也同样是贯彻法律法规的方式和途径。与强制性标准一样,推荐性标准同样是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而制定、审批和颁布的。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样受法律保护。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从性质上来说并没有区别。   专家观点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公共产品   针对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是否应该限制下载的问题,笔者采访了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孙效敏,孙教授长期关注、研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他表示,凡是面向社会提供的法律和技术法规,都属于公共产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大家都可以无偿使用 二是制定的标准不属于国家专利,而是用纳税人的钱由国家组织制定,要为纳税人服务,所以关于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必须允许免费下载。   孙教授认为,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都应该完全向社会公开,但有一类还有待于思考,就是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有可能涉及到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所以它应该是向主管部门公开,可以不向社会公开。不过孙教授同时认为,企业标准会给监管带来很大麻烦,因为企业标准是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比如北京的某一种食品在北京卫生部门备案,但它到上海去销售以后,上海的监管部门却并不知道这种标准,监管没有依据,所以是否可以考虑取消企业标准。   行业声音   食品标准太贵 每页超过一块钱   在食品标准限制下载的背后,是食品标准的“洛阳纸贵”。有行业从业者反映,食品标准根据厚薄不同,便宜的卖十多块,贵的要一两百元,平均算下来,每页超过一块钱,而且一份标准经常要引用另一份标准,一买就要好几本,真是“购买食品标准贵过高速公路收费”!   食品标准如此昂贵,还不允许下载,很多人对此表示无法理解。“国家公布食品标准就是要让更多企业了解、掌握、遵守和运用的,现在却不让我们下载,真是太奇怪了!”一位行业从业者感慨道。   此外,食品标准如不完全开放,消费者的知情权将无法保障。一位消费者称,她给儿子买了一箱乳饮料,发现配料表里有很多添加剂,很担心添加这些东西是否符合规定,于是想查询相关标准,在网上搜索后,她查找到《GB/T 21732-2008 含乳饮料》,但却无法下载,记者登录该食品行业网站,发现确实不能下载,但是在百度文库中,还是可以找到这个标准并下载 而如果她要购买这份标准,须另外花费14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效仿国际做法 集中开放下载   在国际上,如果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一般都受版权法保护,比如我们所熟知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因为这些标准的制定者不具有公权力,一般是公司或行业协会,是自负赢亏的机构,所以拥有著作权。除此之外,由政府制定的标准都对社会完全免费开放,公众可以自由下载、传播。   一位在美国从事食品研究工作的人士称,美国的食品安全资料不仅对所有人开放,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对质疑的答复也都是公开的。因为这种公开和透明,最后的决策即使有人不赞同,也不至于引起大量的质疑与批判 因为这些资料都是免费公开的,自然也就不会有“违反版权”的事情出现。   中国不仅应该公开食品标准,而且还可以效仿国际上的做法,将所有相关资料整理分类后,集中放在职能部门的网站上,供公众免费查询、下载,这样既给大家提供了查找的方便,也利于保证资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目前,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可以查阅到少量标准,但并未分类整理,而且查阅的快捷性、便利性都还有待提高。   须尽快解决标准出版的“历史遗留”问题   标准的垄断出版,实际上是某个特定时期的做法,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深入,这一做法和所宣称的理由已经不合时宜。当前,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是社会共识,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这次关于食品标准下载的争议,不应仅限于“下载”这一环节,有关部门要从国家利益、全体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重新审视标准的出版制度,修定已经过时的部门规章,全面放开标准的出版和传播。要让行业从业者、普通消费者都能够免费查阅到食品标准,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食品标准,唯有这样,才能促进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传播,我们的食品企业才能依法经营,树立起良好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行业才会健康持续的发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新华网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草案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草案规定,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草案全文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各专业分委员会。   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的单位,负责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加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研究。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包括立项、计划、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   第七条 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八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卫生部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提倡由相关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   第十二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三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和其他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审查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   (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遇有紧急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交起草单位进行分析研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并提交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会议审查前30天,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材料提交所有委员。   第二十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为有效。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时需经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方为通过。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可根据标准具体情况决定由秘书处对修回稿进行复审,或由专业分委员会对修回稿进行函审。   第二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及时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解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卫生部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工作按卫生部、农业部的协商意见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按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489种仪器清单!住建部对《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近期完成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意见征求于8月12日结束。本《征求意见稿》中,实验室建设标准中列明了489类仪器设备,根据科技发展及检验检测的新需要,由药品监管部门定期修订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详情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11号),我部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wzpjds@nifdc.org.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华佗路31号,中检院生检所综合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1026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2日。  附件:《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7月12日《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前 言《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22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11 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编部门,具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 12 个单位(部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已开展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业务实验室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对拟开展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业务的实验室的需求进行了收集,通过对调研资料和数据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编制。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实验仪器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 1 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编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 面积指标.............................................................................................5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7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 10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1附录 A 生物制品(疫苗)品类权重系数.................................................. 12附录 B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各项用房组成..........................16附录 C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21条文说明...........................................................................................................4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项目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生物制品批签发实验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物制品批签发和检验检测发展的需要,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符合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第五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 5 年后生物制品(疫苗)相对品种数确定。第七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规模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一级二级三级相对品种数(个)40~9015~403~15注:1. 5 年后相对品种数计算公式为:N=ΣM ×(1+n)4;其中,N——5 年后辖区内生物制品(疫苗)相对品种数(个),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1位;M——辖区内每个生物制品(疫苗)的相对任务量调整系数(见附录 A); n—— 前 5 年辖区内生物制品(疫苗)品种数平均增长率;2. 表中列出的相对品种数区间值含下限,不含上限;3. 辖区内生物制品(疫苗)相对品种数小于 3 个时按 3 个计,大于 90 个时按 90 个计。第八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新建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设备构成。改建、扩建工程宜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九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保障用房构成,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用房组成如下:一、 实验用房主要包括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生化免疫实验室、细胞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等。二、 实验配套用房主要包括业务受理大厅、业务洽谈室、受控文件室、档案查阅室、标准物质暂存间、学术交流培训用房(宣教用房)、试剂库、实验室业务用房(中转间及余样间、普通耗品库、清洗间)、动物实验室辅助用房(洁物储存室、饲料库、垫料库、物品传递间和笼具库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等功能实验室的配套房间等。三、 管理用房主要包括档案室、研讨与会议室、行政用房、财务室、资料与文印室、值班室等。四、 保障用房主要包括气瓶储存间,不间断电源控制间,废弃物处理间,健康医疗室,强、弱电室,配件耗材储存间,计算机房,垃圾处理站,污水处理站,纯水制备间,网络信息处理用房,监控用房,食堂等。第十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用房组成及配置要求宜符合附录 B 的规定。第十一条 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规模应遵循满足功能需求、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房屋建筑应充分利用现有建筑进行功能改造,实现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检验职能。第十二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室外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构成。第十三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设备由建筑设备、信息化设备和实验仪器设备构成。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四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应与所在地区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统筹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第十五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二、 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三、 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交通便利的地段;四、 应远离水源保护区;五、 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危险源。第十六条 规划布局应正确处理各功能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合理组织人流、物流。第十七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独立建设时,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规定。第十八条 动物实验室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区域或独立楼层,在避免品种交叉污染的原则下,可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检验领域的动物实验用房合建。第十九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按照所在地停车配建标准配置,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第二十条 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40%,绿地率应满足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规定并宜为 30%左右。第四章 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筑面积建设规模一级二级三级相对品种数(个)40~9015~403~15建筑面积(m2)21000~2800014000~210007000~14000注:1. 相对品种数介于建设规模上下限之间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线性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2. 当实验室房屋建筑设置技术或设备夹层时,技术或设备夹层的建筑面积另计。第二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筑使用系数宜为 0.65。第二十三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各项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按功能定位和业务需求,宜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各项用房面积比例用房名称比例实验用房51%实验配套用房18%管理用房8%保障用房23%总计100%注:表中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具有口岸生物制品(疫苗)检验职能的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可根据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比重小于或等于 10%时,新增实验室建筑面积占总品种数对应的实验室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 10%;2、 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比重大于 10%且小于或等于 20%时,新增实验室建筑面积占总品种数对应的实验室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20%;3、 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比重大于 20%时,新增实验室建筑面积占总品种数对应的实验室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 30%。第二十五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合建时,应统筹实验室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的建筑面积。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二十六条除有特殊要求外,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房屋建筑的朝向、间距、室内空间布局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同时应便于采取控制室内气流方向的通风措施。房屋建筑结构形式及地基基础应满足地面、楼面荷载、抗震等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实验用房布局应遵循生物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与维护检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建筑内部实验区宜相对其他区域独立,平面布局应满足检验流程需要,符合人流、物流控制和污染控制要求。第二十八条实验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应按便捷、避免交叉污染的原则,将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分层布置。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等各类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实验用房应布置在其他用房之上,且宜布置在该栋建筑的上部。第二十九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宜采用混凝土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实验用房建筑层高应满足实验设备及管线的安装要求,宜为 4.5~5.5m。第三十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符合建筑防火等有关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用房建筑的女儿墙应适当加高,并宜做隔声措施。屋顶设备宜采取隔声减震措施。第三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层数为二层或三层时,宜安装电梯;当建筑层数为四层及以上时,应安装电梯;2、 设置电梯的建筑应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一部客梯兼作货梯,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消防电梯可兼做货梯。4、 动物实验室中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 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实验用房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洁净实验室、清洗消毒室等特殊房间墙体应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且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易清洗;2、 洁净实验室、清洗消毒室等特殊房间吊顶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与防水的要求;3、 实验室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4、 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实验动物设施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其建筑结构与材料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第三十四条实验用房外窗不应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第三十五条生产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宜分开设置,生产、生活用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实验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应专门回收,设置库房暂存,并可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理。第三十七条实验用房的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且满足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等相关要求。第三十八条实验用房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应按医疗废弃物管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专区存放,再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理。第三十九条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和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区域内,应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通行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第四十条 实验用房环境温度、湿度、洁净度、压力梯度应符合实验需要。空调系统不得造成不同生物安全等级或不同洁净度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并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第四十一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通排风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2、 对于分散、少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应使室内气流从有害浓度较低的区域流向较高的区域;3、 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第四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项目的环保要求。第四十三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第四十四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计算机房、特殊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第四十五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建设应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楼宇自控系统。安全防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第四十六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建设应考虑绿色、节能设计,合理采用节能技术,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第四十七条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第四十八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辖区内生物制品品种、实验项目等业务需求确定。第四十九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实验仪器设备配置确定,详见附录 C。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五十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第五十一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 4 进行控制。表 4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投资估算指标表建设级别建筑面积(㎡)投资估算指标(元/㎡)一级21000~2800012500~13500二级14000~2100011000~12000三级7000~140009500~10500注:1.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征用土地费,非实验室家具、实验室仪器设备、专业信息化软件及设备等购置费;2.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宜增加投资 100~500 万元;3.采暖地区,若需要独立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宜增加投资 50~70 万元;4.实验用房以外的室内装饰工程按普通标准计算,实验室的装饰工程按实验室对洁净度等特殊要求另计;5.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规定等因素综合估算得出。各地在按照本标准开展具体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各地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第五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工程建设工期宜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定。附录 A 生物制品(疫苗)相对任务量调整系数序号类别生物制品(疫苗)品种名称调整系数1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1.42双价人乳头瘤病毒吸附疫苗1.43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1.44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1.45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46AC 群脑膜炎球菌-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1.47A 群 C 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1.48A 群 C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49无细胞百白破 b 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1.410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411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1.412五价轮状病毒疫苗1.413重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5 型腺病毒载体)1.414重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CHO 细胞)1.415Sabin 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1.216口服Ⅰ型Ⅲ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217流感病毒裂解疫苗1.218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1.219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1.220人用狂犬病疫苗(鸡胚细胞)1.221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222森林脑炎灭活疫苗1.223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Vero 细胞)1.224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地鼠肾细胞)1.225水痘减毒活疫苗1.226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1.227乙型脑炎灭活疫苗1.228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1.22913 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1.23023 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1.231A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232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1.233钩端螺旋体疫苗1.234皮内注射用卡介苗1.235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疫苗1.236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1.237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1.238伤寒 Vi 多糖疫苗1.239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40吸附破伤风疫苗1.24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灭活疫苗(Vero 细胞)1.242新型冠状病毒 mRNA 疫苗1.243肠道病毒 71 型灭活疫苗(Vero 细胞)1.044肠道病毒 71 型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45风疹减毒活疫苗1.046黄热减毒活疫苗1.047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1.048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1.049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50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1.051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1.052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1.053麻疹减毒活疫苗1.054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1.055腮腺炎减毒活疫苗1.056重组戊型肝炎疫苗1.057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 细胞)1.058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1.059重组 B 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肠溶胶囊)1.060带状疱疹疫苗1.061鼻喷流感减毒活疫苗1.062鼻喷流感病毒载体新型冠状病毒疫苗1.063血液制品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1.26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1.265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1.266人凝血酶原复合物1.267人凝血因子Ⅷ1.268人纤维蛋白原1.269人血白蛋白1.270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1.0
  •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对2020年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9月6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0号令《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公布等相关管理工作及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第三条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修订、公布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第五条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六条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第七条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或重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第八条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第九条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专业委员会)负责审查地方标准,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和委员,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审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具体工作。审评专业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及审评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议事。第二章 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地方标准规划,明确地方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并在确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前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协作组)书面咨询对该立项计划的意见建议。第十一条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二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及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第十三条审评专业委员会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的评审意见。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初审情况、审评专业委员会年度立项计划评审意见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协作组)年度立项计划书面咨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申报单位提出建议。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标准规划或年度立项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五条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或调整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第三章 地方标准起草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起草由省卫生健康委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作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第十七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起草食品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工作经验、专业优势和执行条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无逾期未完成的标准项目(包括退修未返回的项目和2项及以上未能通过国家备案评审的项目)。(四)应当联系其他至少2家相关单位组成由该单位牵头的标准制修订起草协作组(应当有协作组专家同意参加项目的书面意见)。第十八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2.项目负责人无逾期未完成的标准项目;正在执行中的省卫生健康委往年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不超过1项。3.有一定工作基础,有已立项制修订标准项目草案或主要内容。第十九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牵头的标准制修订起草协作组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四章 地方标准审查第二十条地方标准草案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审评专业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审 (二)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秘书长会议审查 (四)主任会议审议。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标准草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第二十二条审评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进行审查;对地方标准总体技术进行审查;对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标准时,参会委员及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作为会议审查通过结论。审评委员会委员及专家主要职责:(一)审查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二)负责地方标准的专业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指导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审查涉及各专业领域地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合规性等。(三)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协助提出地方标准及食品企业标准相关解释的咨询建议等。(四)完成秘书处、专业委员会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草案, 经审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在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将经过审评专家科学论证后的反馈意见及时送交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完善地方标准草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秘书处将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标准草案提交审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审查。秘书长会议负责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副秘书长、秘书、部分审评委员会成员参加秘书长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审评委员会外专家参加技术审核,并请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第二十六条秘书处将地方标准送审稿提交审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由主任委员签署审议意见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审议未通过的标准提出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秘书处委托专业出版机构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校对地方标准报批稿,确保文本准确无误后,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审评专业委员会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省卫生健康委作出终止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的决定。第五章 地方标准公布第二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地方标准。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DBS”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62)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第三十条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第三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及标准解释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第三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市州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地方标准备案第三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含电子版)。第三十六条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审评委员会会议评审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评委员会会议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矛盾等。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3月2日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食药监总局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将标准分割为了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药典虽属国家药品标准,仍有许多品种、方法并非它收纳。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药品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条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在药品注册工作中,由药品注册申请人制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定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并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标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筛选和审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药品注册标准的技术审评等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标准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地方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实施以及对药品标准实施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中国药典》的凡例、通则是药品标准的通用技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所有药品均应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药品通用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含标准物质的制备):  (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和专业技术术语   (二)药品的生产工艺、检验方法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机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技术文件/研究数据进行审评,对于符合要求的下列药品注册申请核准药品注册标准:  (一)新药申请或按照新药申请程序上报的药品注册申请   (二)生产工艺、检测方法、质量指标等优于同品种国家标准的仿制药申请   (三)进口药申请   (四)修订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补充申请   (五)恢复生产被中止标准执行效力品种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药品标准工作,包括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划、制定与修订、审批、颁布、实施、复审、监督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标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坚持科学先进、实用规范的原则 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促进药品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使药品标准工作适应科学监管、保障人民安全用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鼓励将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法应用于药品标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药品标准。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药品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药品标准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协调。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发展和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包括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阶段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制定《中国药典》编制大纲。《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经全体药典委员大会审核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编制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前,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立项建议或申请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药品质量控制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任何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都可以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国家药品标准立项的建议或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国家药品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遴选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药品标准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  第十七条在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过程中,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凡需要调整的项目,标准起草、复核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立项。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及立项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组织对已批准上市生产的药品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并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修订。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按照起草、审核、公示等环节进行。如遇药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制定或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可视需要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第二十一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药品质量控制风险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起草标准草案,同时编写“起草说明”及有关附件。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对起草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提交的标准草案,必须经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以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重复性。  第二十二条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完成后,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形成药品标准草案,并将药品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及标准研究资料、复核资料和实验数据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的药品,若该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提出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标准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核,需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发送至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报送至国家药典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技术审核意见和结论,拟定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除药品注册标准外,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3个月。  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应符合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反馈意见涉及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发送至标准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进行研究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公示。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使用新标准物质对照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在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前,制备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建立包括确定品种、制备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建立标准物质质量标准、分析标定、审核批准等步骤。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研究和原料制备后,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对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审核,报国家药典委员会,通过审核后提交标准物质候选物至中检院,由中检院组织制备、分装、标定、供应等。  第二十九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时完成项目并保存标准研究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必要时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原始数据进行核查。  国家药典委员会对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品种负责人员公示和委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发展的要求,为满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方面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符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的药品标准以及通用检测方法和通则等进行立项,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应当为临床常用、疗效确切、工艺成熟、质量可控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中国药典》的实施和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制《中国药典》英文版及有关配套工具书。  第三十三条编制《中国药典》及其配套工具书,应遵循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和《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中国药典》收载标准经修订后,有关内容增订至新版《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  第四章 审批与颁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果,拟定药品标准报批稿,及时将药品标准报批稿、起草说明及综合审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综合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七条通过审批的国家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进行编号,并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中国药典》每5年颁布一版,《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颁布一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将未收载进《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标准定期汇集,印制成册。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经批准颁布后,自实施之日起,该品种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活动均应严格执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条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一般给予药品生产企业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  第四十一条《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废止。  新版《中国药典》不再收载的历版《中国药典》品种,除因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被撤销药品标准的品种外,在新标准颁布前,仍按原《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标准执行,但相关规定应符合新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审查其药品注册标准的适用性。对于药品注册标准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不符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少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或申请废止该药品注册标准,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  对于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严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同时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和资料。对主动参与并承担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工作的药品生产企业,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在《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予以公示。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公布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名单,可供相关部门在临床使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政策制定中参考。  国家药品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标准主要研究起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药品标准,应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药品标准和标准编号。  第四十五条药品标准英文版与药品标准中文版存在内容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执行国家法定的药品标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标准物质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对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检验,应使用由中检院标定的标准物质。  第四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制定和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宣传贯彻。  第四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解释。  第六章 复审  第四十九条 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十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后,提出复审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标准,提出继续有效的意见。  (二)对质量控制方法落后、技术存在缺陷及标准有误或不能满足药品监管需求的药品标准,提出需要修订的意见 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三)对因企业不生产没有样品所致无法进行复审及无法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药品标准,提出中止标准执行效力的意见 被中止执行效力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如需恢复生产该药品,则必须完成标准研究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部门技术审评后,核发药品注册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四)对因安全性问题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退市的药品,其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国家药品标准复审意见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月。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拟定复审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发布。  第七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  第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制定统一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基础上,通过统一的药品标准数据信息平台对药品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社会开放。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平台的整体建设和运行,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对载入该信息平台《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对药品注册标准信息库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向公众和有关组织公开、通报国家药品标准有关信息 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公开内容应尽可能满足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及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八章 监督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药品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监督药品标准实施情况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对药品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药品标准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标准所设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产品。任何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的药品,即使按药品标准所设定的项目检验合格,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第九章 地方药品标准  第六十条地方药品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六十一条地方药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并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地方药品标准批准证明文件、地方药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禁止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  (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及医疗机构制剂   (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   (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品种。  第六十三条地方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六十四条地方药品标准在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并颁布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制定药品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十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征,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承担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的单位,包括药品研究、生产、检验机构等。  复审:是指组织制定药品标准的部门对药品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  中止标准执行效力:是指对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
  • 质检总局批准2家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杭州市九环路50号   联 系 人:朱顺达   电 话:0571-81995211   传 真:0571-85357069   邮 编:310019   E-mail:zhushd@hzzjy.net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5号   联 系 人: 干宁军   电 话: 0771-5887840   传 真: 0771-5856481   邮 编:530007   E-mail:gxzjs@gxqts.gov.cn   上述新增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见附表。   相关资料下载: 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附表.xls 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复配食品添加剂 ∨   2.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   ∨ 3.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 4.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 5.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 6.食品添加剂 磷酸   ∨ 7.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 8.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 9.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 10.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 11.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   ∨ 12.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丙二醇法)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无溶剂法)   ∨ 13.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 14.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 15.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 16.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   ∨ 17.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药监妆函〔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核查中心、评价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信息中心、高研院、传媒集团、南方所、特药检查中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  2024年8月13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化妆品(含牙膏,下同)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标委会组织开展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及标委会委员开展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工作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标委会以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为宗旨,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实际,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坚持化妆品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  第四条 国家药监局负责组建和管理标委会。标委会接受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业务指导。  标委会按照国家药监局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决化妆品标准化相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并组织实施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年度立项计划;  (四)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开展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国际交流;  (七)提出化妆品标准解释的意见;  (八)承担国家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标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标委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  第六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负责同志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检院。秘书处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国家药监局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化妆品标准审查结论;  (二)负责组织召开标委会相关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三)负责组织落实标委会有关决议,并对标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四)负责标委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追踪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  (六)负责对分技委秘书处的考核评估;  (七)负责标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担国家药监局和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由中检院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由具备化妆品科学、精细化工、分析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和生物技术等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专家组成。国家药监局对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职务委员。国家药监局、中检院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职务委员。职务委员根据职务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领域设置分技委,包括:  (一)通用技术要求分技委;  (二)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委;  (三)安全评价分技委;  (四)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委;  (五)产品分技委;  (六)检验检测分技委;  (七)牙膏通用要求分技委;  (八)牙膏检验检测分技委。  第十条 分技委按照标委会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议;  (二)研究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相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并组织实施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年度立项计划;  (四)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追踪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  (七)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解释的咨询建议;  (八)承担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化妆品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分技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分技委的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分技委主任委员由行业权威专家担任。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标委会聘任。  第十二条 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在所负责的化妆品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牵头完成3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三)参与相关领域国家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或者主持完成相关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  (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保障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能够保证秘书处日常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国家药监局、标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符合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分技委秘书处按照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化妆品标准审查意见;  (二)负责组织召开分技委相关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三)负责组织落实分技委有关决议,并对分技委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四)负责分技委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分技委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专家顾问工作组,聘请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权威专家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化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企业咨询工作组,聘请具有化妆品相关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企业人员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标委会以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分技委会议等形式议事。  标委会秘书处及分技委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标委会全体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委员参加。  标委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修订标委会章程;  (二)审议标委会工作报告;  (三)研究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主任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关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委员等参加。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标委会管理制度文件;  (二)审查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审议标委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标委会委员及人事变动有关事项;  (六)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举措;  (七)研究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标委会全体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主任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条 分技委会议由分技委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召集。分技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或者部分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标委会秘书处人员、其他分技委委员等参加。  分技委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分技委管理制度文件;  (二)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议;  (三)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审议分技委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究贯彻落实本专业领域国家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举措;  (六)研究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要事项。  分技委会议纪要由分技委主任委员签发,或者受分技委主任委员委托,由分技委秘书长签发。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标委会委员管理制度。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委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化妆品检验、审评、研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3年及以上化妆品技术相关工作经历;监管人员应当具有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监管工作经历(参公管理机构的人员参照监管人员条件);行业协会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秘书长(或者相应级别)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相关工作经历;  (四)熟悉和热爱化妆品标准化相关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的前沿信息;  (五)勤奋敬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委会会议和活动,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分技委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化妆品相关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所负责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承担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标委会各项工作程序、规则以及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动态和最新进展;  (四)能够按要求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议。  标委会委员享有表决权,有获取与履行委员职责相关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标委会委员。增补的委员应当符合委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违反本章程或者标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家药监局予以解聘。第五章 标准立项、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规范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印发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  (一)标委会秘书处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收集立项建议;  (二)分技委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立项建议草案;  (三)标委会审查立项建议草案,形成立项计划送审稿;  (四)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立项计划。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国家药监局交办化妆品标准立项的,可以简化相关立项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批准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一)分技委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二)标委会秘书处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分技委再次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四)标委会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形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送审稿;  (五)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化妆品标准等。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技委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其他分技委工作时,应当书面征求其他分技委意见,邀请相关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参加审查。  第三十一条 全体委员参加的分技委会议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分技委委员参会为有效。由参加会议的本分技委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化妆品标准审查工作需要,标委会、分技委可以邀请其他分技委委员、专家顾问工作组成员、企业咨询工作组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为化妆品标准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出席人数和投票人数。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分技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其秘书处承担单位预算管理,由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按有关规定制发、使用。  与标委会和分技委职责不相关的工作,不得使用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定期组织对分技委秘书处工作的考核评估,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是否按照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程序规定和立项计划要求完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国家药监局、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三)分技委秘书处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情况;  (四)标委会秘书处认为其他应当纳入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每年12月底前,应当形成本年度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报告,对已立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未按时完成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药监局。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分技委秘书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解除该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  (一) 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  (二) 不再符合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条件的;  (三)承担单位主动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标委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自国家药监局印发之日起施行。
  • 工信部发布2010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我部《2010年标准化工作要点》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2010年第二批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化工作程序认真组织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部内相关司局应做好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质量。   四、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010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简 要 说 明   为做好2010年标准化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2010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编制原则   (一)产业发展需求的原则。根据当前工业和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标准 修订低水平标准,提升标准技术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要。   (二)市场需要原则。围绕行业管理,产品设计、生产、检验、使用,市场营销等活动及行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制定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协调配套原则。标准之间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相互协调,互为补充。   二、编制重点   (一)优先编制有利于实施产业政策、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标准项目。   (二)突出做好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升级、自主创新、促进新型工业化的标准项目。   (三)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大装备及先进设计、工艺等标准项目。   (四)经复审急需修订的标准项目。   三、2010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安排701项。其中制定405项,修订296项 产品类标准700项,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1项。 2010年第二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行业 合计 性质 制修订 标准类别 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数 强制 推荐 指导 制定修订 节能与综合利用 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 产品类 标准样品 合计 701 0 698 3 405 296 1 0 0 700 0 31 机械行业 21 0 21 0 19 2 0 0 0 21 0 3 轻工行业 396 0 396 0 230 166 1 0 0 395 0 0 电子行业 173 0 171 2 62 111 0 0 0 173 0 28 通信行业 111 0 110 1 94 17 0 0 0 111 0 0   附录:本次计划中与仪器及分析测试相关的项目: 2010年第二批产品类标准项目计划表 机械行业 40 2010-2685T-QB 家具表面软质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推荐 修订 QB/T 3655-1999 2011 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 南京林业大学 41 2010-2686T-QB 家具表面硬质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推荐 修订 QB/T 3656-1999 2011 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 南京林业大学 43 2010-2688T-QB 家具实木胶接合耐水性的测定 推荐 修订 QB/T 1094-1991 2011 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 南京林业大学 44 2010-2689T-QB 家具实木胶接合顺纹压缩剪切强度的测定 推荐 修订 QB/T 1093-1991 2011 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 南京林业大学 47 2010-2692T-QB 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 安装要求和检验 推荐 修订 QB/T 2189-1995 2011 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 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48 2010-2693T-QB 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2部分:试验方法 推荐 修订 QB/T 2453.2-1999 2011 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 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9 2010-2694T-QB 金属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推荐 修订 QB/T 1951.2-1994 2011 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50 2010-2695T-QB 家具表面漆膜耐盐浴测定法 推荐 修订 QB/T 1950-1994 2011 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 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 185 2010-2830T-QB 日用陶瓷原料筛余量的测定 推荐 修订 QB/T 2435-992011 全国日用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187 2010-2832T-QB 陶瓷器抗冲击试验方法 推荐 修订 QB/T 1993-94 2011 全国日用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215 2010-2860T-QB 发酵酒中尿素含量测定方法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 216 2010-2861T-QB 黄酒中微量无机元素的测定方法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 217 2010-2862T-QB 黄酒中主要挥发性醇类物质的测定方法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 218 2010-2863T-QB 黄酒中主要挥发性酯类物质的测定方法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 219 2010-2864T-QB 纳豆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发酵工业协会等 220 2010-2865T-QB 葡萄酒中氨基酸的测定方法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 221 2010-2866T-QB 葡萄酒中微量无机元素的测定方法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 222 2010-2867T-QB 葡萄酒中主要挥发性醇类物质的测定方法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 223 2010-2868T-QB 葡萄酒中主要挥发性酯类物质的测定方法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等 246 2010-2891T-QB 贵金属镶嵌首饰零配件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福建省莆田市华昌首饰有限公司、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福建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47 2010-2892T-QB 贵金属艺雕复镶首饰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福建省莆田市华昌首饰有限公司、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福建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48 2010-2893T-QB 首饰 金覆盖层厚度的测定 化学法 推荐 修订 QB/T 1133-1993 2011 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49 2010-2894T-QB 首饰 银覆盖层厚度的测定 化学法 推荐 修订 QB/T 1134-1993 2011 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50 2010-2895T-QB 钨合金饰品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新光饰品有限公司 251 2010-2896T-QB 高抗冲聚苯乙烯挤出板材 推荐 修订 QB/T 1869-1993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青岛宏达塑胶总公司 252 2010-2897T-QB 合成革用聚氨酯表面处理剂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53 2010-2898T-QB 合成革用抗菌剂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江苏宝泽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54 2010-2899T-QB 挤出聚丙烯发泡片材(XPP)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255 2010-2900T-QB 家居用聚氨酯合成革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义乌鑫挺人造革有限公司 256 2010-2902T-QB 聚全氟乙丙烯薄膜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塑料研究所 257 2010-2903T-QB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专用彩色共挤料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异型材及门窗制品专业委员会 258 2010-2904T-QB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专用加工助剂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异型材及门窗制品专业委员会 259 2010-2905T-QB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专用氯化聚乙烯技术条件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异型材及门窗制品专业委员会 263 2010-2909T-QB 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耐黄变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晋江翔大工贸有限公司 264 2010-2910T-QB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耐水解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晋江翔大工贸有限公司 374 2010-3020T-QB 鞋类 帮面试验方法 低温耐折性能 推荐 修订 QB/T 2224-1996 2011 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广东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375 2010-3021T-QB 鞋类 化学试验方法 皮鞋油中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376 2010-3022T-QB 鞋类 化学试验方法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377 2010-3023T-QB 鞋类 化学试验方法 鞋垫中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378 2010-3024T-QB 鞋类 化学试验方法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72 2010-3113T-SJ 喷雾式涂布设备通用规范 推荐 制定 2011 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74 2010-3115T-SJ 用等离子体感应发射分光光度测定法测定氢氟酸中钴(Co)、铬(Cr)、铜(Cu)、钙(Ca)、铁(Fe)、镍(Ni)和锌(Zn)的含量 推荐 制定 2012 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六研究所 75 2010-3116T-SJ 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硝酸中铝(Al)、钴(Co)、铜(Cu)、钠(Na)、镍(Ni)和锌(Zn)的含量 推荐 制定 2012 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六研究所 76 2010-3117T-SJ 用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法测定硝酸溶剂中银、金、钙、铜、铁、钾和钠的含量 推荐 制定 2012 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六研究所 135 2010-3176T-SJ 电子器件用纯银钎焊料中杂质含量铅、铋、锌、镉、铁、镁、铝、锡、锑、磷的ICP-AES测定方法 推荐 修订 SJ/T 11020~11027-1996 2011 全国印制电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7 2010-3178T-SJ 电子器件用金、银及其合金焊料清洁性和溅散性测试方法 推荐 修订 SJ/T 10754-1996 SJ/T 10755-1996 2011 全国印制电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8 2010-3179T-SJ 电子器件用金镍钎焊料的分析方法 EDTA容量法测定镍 推荐 修订 SJ/T 11029-1996 2011 全国印制电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9 2010-3180T-SJ 电子器件用金铜、金镍钎焊料中铅、锌、磷含量的ICP-AES测定方法 推荐 修订 SJ/T 11030-1996 SJ/T 11031-1996 SJ/T 11032-1996 2011 全国印制电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0 2010-3181T-SJ 电子器件用金铜钎焊料的分析方法 EDTA容量法测定铜 推荐 修订 SJ/T 11028-1996 2011 全国印制电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发布《感官分析方法 定量描述感官评价小组表现评估导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号:20230268-T-469),由全国感官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66)归口管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的《感官分析方法 定量描述感官评价小组表现评估导则》国家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盖章或签字后于2024年2月26日前,以Email的形式反馈给我们,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秘书处联系人:钟葵电话:010-57825133电子邮箱:zhongkui@cnis.ac.cn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36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昌平实验基地附件:1.《感官分析方法 定量描述感官评价小组表现评估导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2.《感官分析方法 定量描述感官评价小组表现评估导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感官分析方法 定量描述感官评价小组表现评估导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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