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甲基降烟碱标准品

仪器信息网甲基降烟碱标准品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甲基降烟碱标准品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甲基降烟碱标准品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甲基降烟碱标准品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甲基降烟碱标准品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甲基降烟碱标准品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甲基降烟碱标准品相关的解决方案。

甲基降烟碱标准品相关的资讯

  •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公开征求《水质 新烟碱农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三项团体标准意见
    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由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华南师范大学等单位共同提出并主持编制的《水质 新烟碱农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水质 16种有机磷酸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水质 15种酚类内分泌干扰物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三项团体标准已编制完成并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于2024年9月20日前以邮件的形式将《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标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邮箱gdhjxh@126.com,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已登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www.ttbz.org.cn/)和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网址为:https://www.gdses.org.cn/)。 联系人:陈诚 严辉联系电话:020-83224979邮箱:gdhjxh@126.com 附件:1.《水质 新烟碱农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2.《水质 新烟碱农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水质 16种有机磷酸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4.《水质 16种有机磷酸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5.《水质 15种酚类内分泌干扰物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6.《水质 15种酚类内分泌干扰物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7.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2024年8月19日关于征求《水质 新烟碱农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三项团体标准意见的函.pdf附件1:《水质 新烟碱农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水质 新烟碱农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3:《水质 16种有机磷酸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附件4:《水质 16种有机磷酸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5:《水质 15种酚类内分泌干扰物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附件6:《水质 15种酚类内分泌干扰物的测定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7: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附件: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5月6日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名称制定/修订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1项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制定食品添加剂2项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乙烯醇修订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亚氮(GB 1886.350-2021)第1号修改单修改单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 1项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修订食品产品1项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修订
  •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立项《水质 7种新烟碱类农药和4种转化产物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3项团体标准项目
    各分支机构、会员及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水质 7种新烟碱类农药和4种转化产物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水质 15种酚类内分泌干扰物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水质 16种有机磷酸酯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通过专家立项论证,并在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完成公示,公示无异议,符合立项要求,现予以立项。请标准起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该标准制定工作,严把标准质量关,广泛听取意见,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时完成标准制定任务。欢迎与立项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参与该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 联系人:严辉 陈诚联系电话:020-83224979E-mail:gdhjxh@126.com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2023年5月4日
  • 新烟碱类物质“噻虫胺和噻虫嗪”在欧盟的最大残留限量降低
    关于噻虫胺和噻虫嗪 噻虫胺和噻虫嗪属于新烟碱类农药活性物质。早在2005年,欧盟就以良好农业规范(GAPs)为基础,设定了噻虫胺和噻虫嗪的最大残留限量。后由于对蜜蜂等授粉昆虫的不利影响,自2018年起二者就被欧盟禁止在室外使用。因此,噻虫胺和噻虫嗪的批准已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和2019年4月30日到期,现处于禁用状态。 降低最大残留限量 近几年,授粉昆虫的减少越来越受到全世界的关注,该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力和粮食安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呼吁采取行动,解决授粉昆虫减少的现状,以实现全球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所有含有噻虫胺和/或噻虫嗪的植物保护产品在欧盟的授权已被撤销。 因此,根据欧盟法规Regulation (EC) No 396/2005附件II第17条和第14(1)(a)条的规定,可以合理删除相应的MRLs。在征求了实验室和欧盟贸易伙伴的意见下,欧盟做出决定,将噻虫胺和噻虫嗪的最大残留限量降低至检测限(LOD)。 部分常见食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g/kg):食品类别噻虫胺噻虫嗪水果0.01*0.01*块根类蔬菜0.01*0.01*草本植物及食用花卉0.02*0.02*豆类蔬菜0.01*0.01*油籽0.01*0.01*茶叶及咖啡豆0.05*0.05*动物来源的大宗商品0.02*0.02* *表示检测能力的下限(LOD) 为了保证产品的正常销售和顺利进口,欧盟给予了两季的过渡期:该规定将于2026年3月适用于欧盟生产及进口的产品。
  • 美国环保署修改烟碱类农药标识规定
    据美国环保署(EPA)消息,2013年8月15日美国环护署发布最新农药标识规定,对农药添加蜜蜂保护标识,禁止在蜜蜂栖息地使用某些烟碱类农药(吡虫啉,呋虫胺,噻虫胺,噻虫嗪)。   蜂群衰竭失调(CCD)导致的蜜蜂传粉能力下降已经成为美国的重要环境问题,对美国自然生态环境及作物生产产生影响。2013年5月,美国农业部与EPA共同发布关于蜜蜂健康的科学报告,表示蜜蜂健康受栖息地减少、寄生虫、致病菌、遗传多样性缺失、蜂群养殖管理不足、营养不良、农药暴露多方面影响。EPA蜜蜂保护战略计划包括1)推进机构科学研究,开展农药对蜜蜂健康风险评估 2)开发风险管理工具,减少蜜蜂潜在风险 3)加强与公众、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交流三方面的目标。   2013年8月16日,美国环境保护组织食品安全中心(CFS)表示,EPA承认蜜蜂保护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烟碱类农药标签规定的行为"令人鼓舞",但新标签规定仍未能有效保护蜜蜂健康。CFS认为,在缺乏烟碱类农药对蜜蜂等传粉动物影响的研究数据的前提下,EPA无法完成关于烟碱类农药对蜜蜂的风险评估,在烟碱类农药完整风险评估完成前应禁止烟碱类农药的使用。   原文链接:http://www.centerforfoodsafety.org/press-releases/2455/epa-admits-safety-labels-fail-to-protect-pollinators-vital-to-food-supply
  • 烟草成分标准之乱:呼唤第三方独立检测
    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将在乌拉圭旅游胜地埃斯特角举行。作为全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和消耗国,中国于2003年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作为缔约方承诺在2011年1月9日前采取积极有效政策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防止公民接触烟草烟雾。虽然我们的控烟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不到2个月时间内,按公约要求创造100%室内无烟环境具有较大难度。   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对于中国未来控烟工作的关注将对我国公共卫生环境质量的提高具有更加巨大的意义。半月谈网将会对本次“世卫组织控烟会议”进行全程报道,敬请关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举行,本次会议重要议程之一是批准通过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披露有关规定的草案。草案的通过将规范烟草制品生产,降低其毒性,从而减少烟草导致的疾病和过早死亡。   针对日前美加研究人员称发现部分中国生产香烟含有大量重金属而引起的公众哗然,有医卫专家表示,若草案通过后,中国可引入第三方独立实验室作为“监督公约遵守情况”的机构,对烟草企业提供的烟草制品成分检测结果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公众披露,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根据草案,中国作为缔约方应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行政等措施检测和测量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并对此类成分和释放物进行管制,并且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公开披露烟草制品有毒成分信息——包括农业生产和加工环节的残留物质和包装材料的渗入物质。   草案说,用于监督成分披露的实验室应是政府所属实验室或不由烟草业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独立实验室。   世卫组织驻华代表处烟草控制专员莎拉英格兰博士说,世卫组织将全力支持公约缔约方开展烟草成分管制和披露的工作,但关键点是进行检测的实验室和其主管单位必须完全与烟草业分离,否则将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   国家疾病防治与控制中心副主任、国家控烟办主任杨功焕说,虽然卷烟国标和国家烟草总局已经颁布焦油、烟碱限量标准或规定,发布了焦油、烟碱、CO的检测方法,烟草质检系统也定期对全国所有的牌号进行质量监督检测,但国家烟草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队人马”,检测系统是烟草企业自身的检测系统。   “自身的检测系统能够暴露自己的问题吗?”杨功焕说,所有的食品、药品等都需要第三方独立检测,一个有3亿人消费的卷烟制品,必须由独立的检测系统进行质量监督,主要的障碍并不在技术上。   英格兰博士说,卷烟被查出含有大量重金属成分并不稀奇,事实上卷烟含有的致癌和有毒物质非常多,人们只是因为抽烟太司空见惯而低估了它的危害。香烟是世界上唯一一种能导致其半数使用者死亡而依旧合法销售的产品。   重金属过量事件发生后,有烟草业官员指出,对整支烟出台重金属市场准入标准,不仅我国没有,国际上也没有。   作为国际上医卫方面标准制定者,世卫组织是否能牵头进行建议或指定生产卷烟的成分及含量标准?英格兰博士说:“让世卫组织建议生产卷烟的成分及含量标准就好比问我手枪里装什么样的子弹往头上打伤害比较小,我的建议是别把枪口对准自己的脑袋,不要吸烟。”
  • 质检总局检验司:进口食品添加剂标准将放宽
    4月21日,质检总局正式发文,明确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适用标准对暂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然有效,可作为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的适用标准。  依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继续使用其它标准作为进口食品检验的适用标准。  检验检疫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陆续接到进口企业反映,由于部分产品尚无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执行新《食品安全法》要求无法进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进口贸易。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积极沟通国家卫计委、食药监总局等单位,争取其同意放宽相关适用标准要求。  除上述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放宽外,2016年1月还明确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深圳口岸是我国进口食品的主要口岸之一。2015年10月以来,深圳检验检疫局严格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要求,截至2016年4月中旬,共监管深圳口岸进口食品30987批,151.23万吨,货值35.16亿美元,实验室检测83046项次,检出不合格187批次,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及食品添加剂。对检出不合格食品,均严格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常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哪些?  (一) 防腐剂  防腐剂就是能够杀灭微生物或抑制其繁殖作用,减轻食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等过程中因微生物而引起腐败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不同。狭义的防腐剂主要指山梨酸、苯甲酸等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化学物质 广义的防腐剂除包括狭义防腐剂所指的化合物质外,还包括那些通常认为是调味料而具有防腐作用的物质,如食盐、醋等,以及那些通常不直接加入食品,而在食品贮藏过程中应用的消毒剂和防腐剂等。作为食品添加剂应用的防腐剂是指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存期,抑制食品中的微生物繁殖的物质,但在食品中具有同样作用的调味品如食盐、糖、醋、香辛料等不包括在内。食品容器消毒灭菌的消毒剂亦不在此列。常见的几种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目前食品工业中最常见的防腐剂之一,主要用于饮料等液体的防腐。在偏酸性的环境中,具有较广泛的抗菌谱。)  (二) 抗氧化剂  能防止或延缓食品成分氧化变质的食品添加剂称为抗氧化剂。抗氧化剂按溶解性可分为油溶性与水溶性抗氧化剂两类。按来源可分为天然的与人工合成的两类。抗氧化剂能够防止或延缓食品氧化反应的进行,但不能在食品发生氧化后使之复原。因此,抗氧化剂必须在氧化变质之前添加。抗氧化剂的用量一般很少(0.0025%-0.1%),但必须与食品充分混匀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另外,柠檬酸、酒石酸、磷酸及其衍生物均与抗氧化剂有协同作用,起到增效剂的效果。  (三) 酸味剂  酸味剂是以赋予食品酸味为主要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还有调节食品pH的作用。酸味剂分为有机酸和无机酸。食品中天然存在的主要有机酸包括柠檬酸、酒石酸、苹果酸和乳酸等。目前,实际应用的酸味剂主要是这些有机酸。酸均有一定抗菌作用,尽管单独使用酸来抑制防腐所需浓度太大,并且会影响食品感官特性,因而难以实际应用。但是,以足够浓度的酸味剂与其他保藏方法并用,可以有效的延长食品的保存期。上述各种酸味剂虽然都可以参加人体内正常代谢,但受消费者可接受性的限制,食品中加入酸味剂的量不可过大。  (四) 着色剂  着色剂是使食品着色和改善食品色泽的食品添加剂,通常包括合成色素和食用天然色素两大类。食用合成色素主要是指化学方法所制得的有机色素。合成着色剂的着色能力强、色泽鲜艳、不易褪色、稳定性好、易溶解、易调色、成本低,但安全性较差。按化学结构又可分为偶氮类和非偶氮类两类。前者有苋菜红、柠檬黄等,后者有赤藓红和亮蓝等。油溶性偶氮类着色剂不溶于水,进入人体内不易被排出体外,毒性较大,目前基本不在使用。水溶性偶氮类着色剂较容易排出体外,毒性较低,目前世界各地允许使用的合成色素几乎全是水溶性的色素。  (五) 漂白剂和护色剂  漂白剂是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变色的添加剂,分为氧化漂白剂及还原漂白剂两类。氧化漂白剂是通过其本身强烈的氧化作用使着色物质被氧化破坏,从而达到漂白的目的。还原漂白剂大都属于亚硫酸及其盐类,它们通过其所产生的SO2还原作用可使果蔬褪色。而氧化漂白剂主要指过氧化苯甲酰等面粉漂白剂,其他实际应用很少。漂白剂除可改善食品色泽外,还有抑制及抗氧化等作用,在食品加工中应用甚广,可广泛应用于食品的保藏,如果蔬干制和糖制都要熏硫处理使其获得很好的 保藏性。  护色剂又称发色剂,是能与肉及肉制品中成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这主要是由亚硝酸盐所产生的NO与肉类中的肌红蛋白和血红蛋白结合,生成一种具有鲜艳红色的亚硝酸基肌红蛋白所致。硝酸盐则需在食品加工中被细菌还原生成亚硝酸盐后再起作用。亚硝酸盐是具有一定毒性,尤其可与胺类物质生成强致癌物亚硝胺,因而人们一直试图开发出某种适当的物质取而代之。亚硝酸盐除可护色外,还能抑制梭状芽孢杆菌为代表的腐败菌的繁殖,从而防止其产生毒素,阻止蛋白质的分解,特别是对于食物中的肉毒梭状芽孢杆菌具有抑制作用,抑制或延缓其产毒。此外,亚硝酸盐还具有增强肉制品风味的作用。迄今为止,尚未见到即能护色又能抑菌,又能增强肉制品的风味的替代品。为此,各国都在保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亚硝酸盐的使用量。  (六) 乳化剂  乳化剂就是指添加于食品后可显著降低油水两相界面张力,使互不相溶的油和水形成稳定的乳浊液的食品添加剂。食品乳化剂是表面活性剂的一种,其分子结构的共同特点是分子两端不对称,一端是极性的亲水基,另一端是非极性的疏水剂。乳化剂从来源可分为天然和人工合成两大类。而按其在两相中所形成的乳化体系的性质又可分为水包油型和油包水型。  食品是含有水、蛋白质、糖、脂肪等成分的多相体系,食品中许多成分是互不相溶的,由于各组分混合不均匀,致使食品多相体系中各组分相互融合,形成稳定、均匀的形态,改善内部结构,简化和控制加工过程,提高食品质量的一类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常常使用食品乳化剂来达到乳化、分散、起酥、稳定、发泡或消泡等目的。此外,有的乳化剂还有改进食品风味、延长货架期等作用。  (七) 增稠剂  增稠剂是指改善食品的物理性质或组织状态,使食品黏滑适口的食品添加剂,也称增黏剂、胶凝剂、乳化稳定剂等。它们在加工食品中的作用是提供稠性、黏度、黏附力、凝胶形成能力、硬度、紧密度、稳定乳化及悬浊体等。由于增稠剂均属亲水性高分子化合物,可水化形成高黏度的均相液,故也称水溶胶、亲水胶体或食用胶。  使用增稠剂后可显著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黏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其悬浮状态的作用。  增稠剂有60余种,品种很多,按来源可分为天然和人工合成增稠剂两类。多数天然增稠剂来自植物,也有来自动物和微生物的。来自植物的增稠剂有树胶、种子胶、海藻胶和其他植物胶,改性淀粉也被列为食品增稠剂。改性淀粉是一大类物质,由淀粉经不同工序处理后制得,如酸处理淀粉、碱处理淀粉和氧化淀粉等,它们在凝胶强度、流动性、颜色、透明度和稳定性等方面均不同。来自动物的有明胶、酪蛋白酸钠等,来自微生物的有黄原胶等。明胶、酪蛋白酸钠、改性面粉除有增稠作用外,还有一定营养价值、安全性高,应用较广。人工合成的增稠剂如羧甲基纤维素和聚丙烯酸钠等应用较广,安全性也较高。  (八) 稳定剂和凝固剂  稳定剂和凝固剂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黏性固形物的一类食品添加剂。常见的有各种钙盐,如氯化钙、乳化钙等。它能使可溶性果胶成为宁胶状果胶酸钙,以保持果蔬加工制品的脆度和硬度,防止果蔬软化。用低酯果胶可制造低糖果冻等。在豆腐生产过程中,则用盐卤、硫酸钙等蛋白凝固剂,来达到固化的目的。另外,金属离子螯合剂能与金属离子在 其分子内形成内环,使金属离子成为此环的一部分,从而形成稳定而又能溶解的复合物,消除了金属离子的有害作用,从而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最典型的螯合物是EDTA。  (九) 水分保持剂  水分保持剂用于保持食品的水分,属于品质改良剂,品种较多。我国允许使用的磷酸盐是一类具有多功能的水分保持剂,广泛应用于各种肉、蛋、水产品、乳制品、谷物制品、饮料、果蔬、油脂以及改性淀粉中中具有明显品质的作用。例如,磷酸盐可增加制品的持水性,减少加工时的原汁的流失,从而改善风味,提高出品率,并可延长贮藏期 防止水产品冷藏时蛋白质变性,保持嫩度,减少解冻损失 也可增加方便面的复水性 还可用于生产改性淀粉。食品加工中常用的磷酸盐、焦磷酸盐、聚磷酸盐和偏磷酸盐等。  延伸阅读:  《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适用标准问题通知》原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质检总局的相关文件要求,以及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沟通情况,现将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适用标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的国家标准,即相关标准号中带“GB”字样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仍然有效,可作为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的适用标准。  二、对于暂无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11﹞241号)要求,有关企业或者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卫计委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卫计委指定标准进行检验。  质检总局检验司  2016年4月12日
  • 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立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基丙烯酰胺迁移量的测定》等两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会组织专家组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基丙烯酰胺迁移量的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间苯二甲酸二甲酯迁移量的测定》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经评审,两项团体标准的申报材料符合立项条件,批准立项。请编制单位按照协会工作要求,严把标准质量关,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同时,欢迎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参与上述两项团体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特此公告。联 系 人:陈宁宁 黄 蔚联系电话:021-64372212邮 箱:safcmxh@163.com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627号301室邮 编:200031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2024年3月29日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基丙烯酰胺迁移量的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间苯二甲酸二甲酯迁移量的测定》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pdf
  • 共建盐碱地土壤检测与评价中心 | 实朴检测与国家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3月8日,在全国着力推进盐碱地综合治理和高效利用的关键时期,国家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考察了实朴检测(301228)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举行了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宣布双方将共建盐碱地土壤检测与评价中心。这一战略合作的达成,为未来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此次签约仪式在实朴检测上海总部举行,莅临考察的有:国家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张建峰、条件平台部部长刘志鑫、条件平台部副部长李林波、条件平台部张浩。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进、上海洁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尹炳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李娟、技术经理胡佩雷、研发总监刘绿叶等接待了考察团。  双方领导分别发表了讲话,强调了盐碱地土壤检测与评价中心对于提升我国盐碱地治理水平、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双方将围绕盐碱地产能提升与可持续综合利用,针对盐碱地土壤问题识别与诊断、作物适用性、改良材料安全性、长效性评价等问题,按照“精准诊断-核心技术应用-效果评估-长效机制”的总体设计思路,联合开展识别、检测、诊断、验证技术攻关,创建分类分级盐碱地土壤改良技术综合评价体系,为我国构建盐碱地土壤改良科技体系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国家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张建峰表示,双方签约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盐碱地综合利用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国家盐碱地中心将进一步整合资源,协助开展标准制定、科研项目申报,与实朴公司共同加快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产能提升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及示范推广工作。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进也表示,本次战略合作是公司在土壤检测领域迈出的一大步,实朴检测将充分发挥企业在环境检测领域的技术优势,为盐碱地的科学管理和高效利用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盐碱地创新中心与实朴检测将共同投入资源,未来在开展盐碱地土壤监测数据动态研究、盐碱地改良技术适用性综合评价应用示范和盐碱地土壤技术赋能与模式输出等方面开展合作。盐碱地土壤检测与评价中心的建立,将进一步提升盐碱地治理的科学化经验和精准化水平。不仅是科技创新与产业应用的强强联合,也是对国家盐碱地治理战略的有力支持。  在未来,随着土壤检测与评价中心的建立和运行,将为实现盐碱地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重要的经验和力量。国家盐碱地中心和实朴检测将继续深化合作,共同推动盐碱地土壤检测与评价技术的创新发展,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解答
    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治理要求、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目前电子烟市场与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一、《电子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电子烟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了监管对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了监管范围。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加热卷烟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电子烟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强调。目前,我国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二)明确了监管主体。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同)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下同)依据规定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三)明确了监管措施。一是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市场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二是严格质量管控,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抽检抽测和追溯管理制度。三是实行销售渠道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有关经营活动纳入平台管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四是对运输依法实施监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五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六是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措施,优化工作流程,服务好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烟出口。二、《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制定《电子烟》强制性标准是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电子烟监管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技术机构制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电子烟、雾化物等相关术语、定义;二是对电子烟设计和原材料的选用等提出原则要求;三是对电子烟烟具、雾化物和释放物分别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给出了配套的试验方法;四是对电子烟产品标志及说明书进行了规定。三、过渡期什么时候结束?过渡期的政策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决定》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烟进出口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等要求。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出台、实施有个过程,为保障有关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公布施行后,设置了过渡期,并明确了过渡期的相关要求。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    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即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同时,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等相衔接,继续执行过渡期内的相关要求: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核发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和零售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批发、零售的市场主体分别需要办理何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答:从事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五、如何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答: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申请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下同)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大连市、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详细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可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询。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自2022年5月5日起,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可以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意向,再按照排期要求提交正式申请。过渡期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六、如何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答: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申请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七、如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答: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详细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可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询。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自2022年6月1日起,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过渡期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八、为什么要进行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如何申请?答:技术审评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措施。技术审评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实施。《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后,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烟技术审评管理系统,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审评申请。九、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什么时候上线?答: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是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促进电子烟产业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交易管理平台上线运行后,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等,均应在平台上进行交易。自2022年6月15日起,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逐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十、《电子烟》国家标准技术内容的突出特点是什么?答:《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基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并接轨国际监管趋势,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电子烟》国家标准提出了科学适用的技术内容,其突出特点体现在:第一,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第二,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三,标准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纳入添加剂“白名单”。十一、《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设置该实施日期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考虑到《电子烟》国家标准发布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定了5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在实施过渡期期间,电子烟生产企业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深入了解标准技术内容,尽早实现产品达标。十二、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电子烟有关政务服务方面重点开展哪些工作?答: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业务指导和政务服务,引导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十三、近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点采取哪些举措查处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督促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依法查处违反过渡期有关政策要求的行为。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删除网上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违法案件,侦破添加合成大麻素等“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四、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电子烟的如何举报?答: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通过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布的举报渠道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核实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五、下一步还有哪些涉及电子烟的规定出台?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将公布电子烟相关许可证管理、技术审评、产品追溯等有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鉴别检测、产品包装等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警语标识、检验检测机构、税收、寄递、入境携带等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体系。
  • 担心农残标准不合格?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等高毒农残标准现状
    目前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现状,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近年不断好转,总体现状较好,但仍存在隐患。具体来说,一是全国每年3-5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显示逐年好转和大为改善的结果,不仅表现于农药残留超标率逐年持续下降,已从十年前的超过50%到目前的10%以下;而且表现在残留检出值也是明显降低,十年前检出超过1 mg/kg农药残留量的蔬菜数量较多,但现已很少见,仅偶有检出超过1 mg/kg的。二是目前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总体较高,如稻米和水果高达98%以上,蔬菜和茶叶也达95%以上。 三是目前农药残留状况尚不稳定,仍然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如南方地区或其他地区的夏季由于病虫害发生重、农药使用量大、易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又如在设施反季节栽培情况下由于农药用量大并且不易降解、也易引起农药残留超标,还有随着国内外残留限量标准的提高或监测农药种类的增加、原来不超标的农产品变成了超标;特别是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的产业规模太小,有众多千家万户的农民分散生产和经营,加上生产技术较为落后,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难以真正做到,造成监管更加困难。 同时,人们往往喜欢比较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标准。在农药残留标准数量方面,由于欧美农药管理历史长,我国农药残留的标准数量相对还比较少,因此,加快制定和完善农药残留标准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有一点要明白,在标准的水平方面,很难比较各国残留标准的高低。从技术层面讲,各国的农业生产、农药使用情况和食物结构等不同,因此,残留标准会存在一定差异。从管理层面讲,尽管制定残留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但现在各国越来越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必要时进而用作政治筹码。各国农药残留标准差异还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对于本国不生产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最严格的标准,而本国使用的农药特别是在出口农产品上使用的农药,残留标准在安全范围内尽可能松。如美国、欧盟和日本对本国没有登记使用的农药按照一律限量标准(即0.01~0.05mg/kg)执行,而这个浓度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仪器都难以检测;但是在本国登记使用的农药,即使农药毒性高,其标准却松。如美国规定高毒农药甲胺磷在芹菜上的标准为1mg/kg,花椰菜上为0.5mg/kg,日本规定芹菜上为5mg/kg,花椰菜上为1mg/kg。 二是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作物上的标准严。如氯虫苯甲酰胺是个新杀虫剂,欧盟在葡萄上的标准为1mg/kg,而在大米等粮谷上却为0.01mg/kg,茶叶上为0.02mg/kg,按理葡萄可鲜食,标准应该更高,但葡萄是欧洲的优势作物,因此制定的标准松;再如常用的杀菌剂百菌清,欧盟在直接食用的苹果、梨上标准为1mg/kg,而在大米等粮谷上却为0.01mg/kg,在茶叶上为0.1mg/kg。 三是同一作物,各国标准也不同,如安全性不很高的杀菌剂克菌丹在稻谷中的残留标准,日本是5mg/kg,欧盟为0.02mg/kg,相差100倍;又如高毒农药甲基对硫磷,日本为1mg/kg,欧盟为0.02mg/kg,相差50倍。 为了协调和统一残留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农药残留国际标准,但即使有国际残留标准,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执行自己的本国标准,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因为制定残留标准能力弱,往往只能执行国际标准。 我国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因此,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而不是欧美日标准)接轨,有的标准比发达国家低,但有的标准比发达国家高。 如新农药甲氧虫酰肼我国在甘蓝中的标准为2mg/kg,而美国和日本的为7mg/kg;马拉 硫磷是老农药,我国在柑橘、苹果、菜豆中的标准为2mg/kg,在糙米中为1mg/kg,在萝卜中为0.5mg/kg,均严于美国8mg/kg的标准;嗪草酮在大豆中标准为0.05mg/kg,而美国的为0.3mg/kg、欧盟和日本为0.1mg/kg的标准;常用杀菌剂噻菌灵我国在蘑菇中的标准为5mg/kg,美国为40mg/kg、欧盟10mg/kg、日本60mg/kg,分别比他们严格8、2、和12倍。 我国制定农药残留标准主要考虑安全,很少涉及贸易保护问题。由此可知,不管各国残留标准水平是否存在差异,残留标准都是根据安全风险评价而制定的,只要符合残留标准,农产品是安全的,不能用别国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安全,不能用一国标准否定别国的标准,这缺乏科学性。因为农药残留标准是不仅仅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也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国际贸易等各方面因素。 如果不能确定或者过分担心农药残留标准不合格,还可以自行进行检测。 BePure专注于标准物质的研发和生产已有20多年,对于农药残留检测有着丰富的经验,满足国内检测实验室在农残领域的要求。配套的营运中心和售前售后团队保证产品品质和服务可靠快速。现在是很多政府实验室、制药企业、第三方机构和科研单位“指定供应商”。
  • 千呼万唤始出来,测定N-二甲基亚硝胺的新标准终于上线啦!
    测定N-二甲基亚硝胺的新标准!本次标准更新,新增了QuEChERS法测定,Detelogy带你一起解读!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食品之中,很容易与胺化合,生成亚硝胺。亚硝胺与苯并(α)芘、黄曲霉素是世界公认的三大强致癌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N-二甲基亚硝胺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N-二甲基亚硝胺在啤酒、肉制品及鱼类腌制品等食品和环境中广泛存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会使用亚硝酸盐添加剂,使其产生理想的粉红色,增加风味,且还具有抗氧化的效果。但是,亚硝酸盐在腌肉中可以转化为亚硝酸,极易反应生成致癌性物质:N-亚硝胺类化合物;水产品腌制过程中使用的粗盐通常含有硝酸盐、亚硝酸盐,加上微生物能将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从而蓄积亚硝酸盐。在适宜的条件下,亚硝酸盐与胺类发生亚硝基化作用,最终生成N-二甲基亚硝胺。2023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卫健委2023年第6号公告),其中就有GB 5009.26-2023《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此次更新,大家的目光都聚焦在新增的第二法:QuEChERS-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上,相比起其他实验方法,不仅精简了实验设备,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快了实验的效率。下面一起来看看!实 验 步 骤 提 取 干制品称取5g于50mL离心管,加入5mL水,振荡混匀(鲜样品称取10g置于50 mL离心管中),加入N-二甲基亚硝胺内标中间液(1μg/mL)50μL,向其准确加入10mL乙腈,MultiVortex多样品涡旋混合器调节3000rpm,涡旋振荡2min后置于-20℃冰箱冷冻20min,取出后加入陶瓷研磨珠1粒以及4g硫酸镁和1g氯化钠,放入MGS-24高通量智能动植物研磨均质仪振荡2min,置于冷冻离心机中,转速9000r/min,10℃离心5min,上清液待净化。 净 化 称取150mgPLS-A粉末(或1g增强型脂质去除EMR-Lipid萃取粉剂或同级品)于15mL离心管中,加入5mL水于MultiVortex多样品涡旋混合器涡旋振荡,立即加入5mL待净化上清液涡旋振荡1min,置于冷冻离心机,9000r/min,10℃离心5min,待除水。 除 水 称取1.6g硫酸镁和0.4g氯化钠于另一15mL离心管,加入上述待除水净化液于MultiVortex多样品涡旋混合器涡旋振荡2min,置于冷冻离心机中,转速9000r/min,10℃离心5min。取上层有机相经0.22μm微孔滤膜过滤后。上机测定。“PreferenceDetelogy优选仪器
  • 超实用!植物源性食品标准汇总及常用仪器盘点
    近年来,动物流行疾病(如禽流感、猪流感)频发,与营养有关的疾病、胃肠炎、食物中毒、抗生素类药物滥用等公共卫生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且随着消费者消费理念的升级、素食文化的兴起、对环境保护与动物福祉责任感的增强等,让植物源性食品自带光环,植物源性食品营养已成为饮食界讨论的焦点。从营养角度来看,植物性食品具有优良的营养健康效能,其中植物蛋白能够满足人对氨基酸、蛋白质的营养需求,尤其大豆蛋白是优质蛋白,完全可以满足人体对蛋白质营养的需求,植物蛋白还具有低饱和脂肪酸、零胆固醇、无抗生素等特点。因此小编汇总整理出植物源性食品标准及常用仪器盘点,供大家参考。国家标准标准名称实施时间仪器方法(点击可查看仪器专场)GB 23200.3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环己烯酮类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06-1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食品中氯氟吡氧乙酸、氟硫草定、氟吡草腙和噻唑烟酸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06-1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3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取代脲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法2017-06-1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1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021-09-03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120-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甜菜安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021-09-03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119-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沙蚕毒素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2021-09-03气相色谱法GB 23200.118-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单氰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021-09-03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117-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2020-02-15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3200.116-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2020-02-15气相色谱法GB 23200.11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灭瘟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018-12-21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 23200.113-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018-12-21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 23200.112-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2018-12-21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GB 23200.11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唑嘧磺草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018-12-2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110-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氯吡脲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018-12-2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10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二氯吡啶酸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018-12-2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23200.108-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草铵膦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018-12-2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40348-2021 植物源产品中辣椒素类物质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1-08-20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40267-2021 植物源产品中左旋多巴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2021-12-01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40176-2021 植物源性产品中木二糖的测定 亲水保留色谱法2021-12-01亲水保留色谱法GB/T 22288-2008 植物源产品中三聚氰胺、三聚氰酸一酰胺、三聚氰酸二酰胺和三聚氰酸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2008-12-01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标准标准名称实施时间仪器方法NY/T 2640-2014 植物源性食品中花青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2015-01-01高效液相色谱法NY/T 2641-2014 植物源性食品中白藜芦醇和白藜芦醇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2015-01-01高效液相色谱法NY/T 3300-2018 植物源性油料油脂中甘油三酯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18-12-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NY/T 3565-2020 植物源食品中有机锡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2020-07-01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 3948-2021 植物源农产品中叶黄素、玉米黄质、β-隐黄质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22-05-01高效液相色谱法NY/T 3950-2021 植物源性食品中10种黄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22-05-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NY/T 3945-2021 植物源性食品中游离态甾醇、结合态甾醇及总甾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22-05-01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 3949-2021 植物源性食品中酚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22-05-01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进出口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实施时间仪器方法SN/T 2233-2020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甲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2021-07-01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气相色谱法SN/T 5171-2019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去甲乌药碱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0-05-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0491-2019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苯氟磺胺残留量检测方法2020-05-01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5448-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三氯甲基吡啶及其代谢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2073-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7种烟碱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5445-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特丁硫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5443-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氟吡禾灵、氟吡禾灵酯(含氟吡甲禾灵)及共轭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5365-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氟唑磺隆和氟吡磺隆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5449-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消螨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5446-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5444-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咪鲜胺及其代谢产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5442-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丙硫菌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2-10-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4260-2015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粗多糖的测定 苯酚-硫酸法2016-01-01紫外分光光度计SN/T 0293-2014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百草枯和敌草快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4-08-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0217-2014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多种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2014-08-01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5221-2019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氯虫苯甲酰胺残留量的测定2020-07-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液相色谱法SN/T 1908-2007 泡菜等植物源性食品中寄生虫卵的分离及鉴定规程2007-12-01荧光PCR仪SN/T 3628-2013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二硝基苯胺类除草剂残留量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4-03-01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0603-2013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四溴菊酯残留量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4-06-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3699-2013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4种噻唑类杀菌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4-06-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0151-2016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乙硫磷残留量的测定2017-03-01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0337-2019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克百威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20-07-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0602-2016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苄草唑残留量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03-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0693-2019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烯虫酯残留量的测定2020-07-01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液相色谱法SN/T 0217.2-2017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多种拟除虫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18-06-01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5072-2018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甲磺草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8-10-01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0695-2018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嗪氨灵残留量的测定2018-10-01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物源性食品检测标准主要集中在农药残留和活性物质检测中,GB 23200系类标准覆盖的农药种类多,数量大,涉及的基质范围广,为农药残留的风险监控提供了高效可靠的法规方法。在农业标准中更关注营养物质的检测,标准中对白藜芦醇和白藜芦醇苷、黄酮类物质、花青素、游离态甾醇等活性物质都要相应的检测方法规定。在检测方法中多用到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等。今年下半年仍有许多植物源性食品标准即将实施:标准名称实施时间仪器方法SN/T 5522.10-2023 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10部分:豌豆淀粉2023-12-01荧光PCR仪SN/T 5522.1-2023 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1部分:红薯淀粉2023-12-01荧光PCR仪SN/T 5522.2-2023 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2部分:木薯淀粉2023-12-01荧光PCR仪SN/T 5522.3-2023 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3部分:马铃薯淀粉2023-12-01荧光PCR仪SN/T 5522.4-2023 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4部分:藕淀粉2023-12-01荧光PCR仪SN/T 5522.5-2023 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5部分:葛根淀粉2023-12-01荧光PCR仪SN/T 5522.6-2023 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6部分:山药淀粉2023-12-01荧光PCR仪SN/T 5522.7-2023 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7部分:玉米淀粉2023-12-01荧光PCR仪SN/T 5522.8-2023 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8部分:小麦淀粉2023-12-01荧光PCR仪SN/T 5522.9-2023 食用淀粉植物源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第9部分:绿豆淀粉2023-12-01荧光PCR仪NY/T 4356-2023 植物源性食品中甜菜碱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2023-08-01高效液相色谱法NY/T 4358-2023 植物源性食品中抗性淀粉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2023-08-01分光光度法NY/T 4357-2023 植物源性食品中叶绿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2023-08-01高效液相色谱法植物源性食品未实施标准.rar植物源性食品农业标准.rar
  •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对这些指标有要求
    4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 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电子烟》由TC144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 、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意味着中国电子烟长时间以来无国家标准生产阶段的结束,对行业具有重要意义。标准规定,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mg/puff。此外,标准也对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属、砷等进行了限量要求,明确了雾化物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最大使用量。
  • 2024年3月份有268项标准将实施 ——“酒驾”新标引入GC-MS检测
    2024年3月份有268项标准将实施——“酒驾”新标引入GC-MS检测我们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平台查询到,在2024年3月份将有268项与仪器及检测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将实施,具体数量明细如下:在3月份新实施的标准中,与冶金矿产相关的标准有77个,占据了29%,紧随其后的领域为化工塑料和农林牧渔食品类标准。在冶金矿产所实施的77个标准中,主要包括铁矿石、金属及其合金、设备用钢材产品标准、铜矿和钨精矿等标准。化工塑料有59个标准将实施,主要涉及各类化学试剂标准、塑料性能相关标准等。在3月份新实施的标准中,包含了多品类科学仪器,如: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仪 、气相色谱 - 质谱联用仪 、杜马斯燃烧仪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仪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仪、火焰原子吸收光谱仪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仪 、离子色谱仪 、电位滴定仪 、电离飞行时间质谱 仪 、X 射线衍射 仪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 仪 以及一些无损检测方法等。另外需要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关于血液、尿液中酒精相关物质检测,即“GB/T 42430-2023 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 ”,对于此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见:存在误读:《GB/T 42430-2023 非酒驾新标准 ——该标准将于 3 月 1 日起实施 》。具体2024年3月份主要新实施的标准如下:需要相关标准的,点击链接即可下载收藏↓仪器仪表与计量标准(2个)GB/T 42951-2023 计时仪器 硬材料 制造的手表外观件 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42947-2023 手表机心的可靠性试验方法 农林牧渔食品标准(38个)DB36/T 917-2023 余干辣椒生产技术规程 DB36/T 820-2023 茶树 菇 固体菌种 DB36/T 791-2023 灵芝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790-2023 茶树 菇 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447-2023 洗涤企业星级评定规范 DB36/T 352-2023 农业机械农田作业规范 DB36/T 1853-2023 平卧菊三七 茶加工 技术规程 DB36/T 1852-2023 茯苓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 DB36/T 1851-2023 红花油茶优树及无性系选优技术规程 DB36/T 1850-2023 水稻机械化收获减损技术规范 DB36/T 1849-2023 木薯种茎越冬贮藏技术规程 DB36/T 1848-2023 红壤旱地饲用木薯生产技术规程 DB3710/T 192-2023 西洋参种苗移栽技术规程 DB3710/T 191-2023 西洋参种子质量分级 GB/T 13093-2023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GB/T 16984-2023 大麻原麻 GB/T 20705-2023 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质量要求 GB/T 20706-2023 可可粉质量要求 GB/T 22427.7-2023 淀粉黏度测定 GB/T 14699-2023 饲料 采样 GB/T 29344-2023 灵芝孢子粉采收及加工技术规范 GB/T 42959-2023 饲料微生物检验 采样 GB/T 22260-2023 饲料中蛋白质同化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GB/T 10510-2023 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 GB/T 42958-2023 肥料产品使用说明编写指南 GB/T 42956-2023 饲料中泰乐菌素、 泰万菌素 、替 米考星 的测定 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GB/T 42957-2023 氨基酸产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赖氨酸、蛋氨酸和苏氨酸含量的测定 GB/T 8381.3-2023 饲料中林可胺类药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GB/T 42954-2023 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 - 质谱联用法 GB/T 42955-2023 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杜马斯燃烧法 GB/T 13882-2023 饲料中碘的测定 GB/T 42828.3-2023 盐碱地改良通用技术 第 3 部分:生物改良 GB/T 13883-2023 饲料中硒的测定 GB/T 42828.2-2023 盐碱地改良通用技术 第 2 部分:稻田池塘渔农改良 GB/T 42819-2023 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土壤钝化通用技术规程 GB/T 42828.1-2023 盐碱地改良通用技术 第 1 部分:铁尾砂改良 GB/T 42817-2023 农产品产地土壤改良剂使用技术规范 GB/T42812-2023 连作障碍土壤改良通用技术规范 环境环保标准(13个)DB36/T 1843-2023 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技术规范 DB36/T 1842-2023 土壤和沉淀物 镧、 铈 等 16 种稀土元素的测定 微波消解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DB36/T 1841-2023 土壤 3 种四环素类抗生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 三重四 极 杆质谱法 DB36/T 1840-2023 水质 涕 灭威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 三重四 极 杆质谱法 DB36/T 1839-2023 水质 碘化物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DB36/T 1836-2023 工业固废胶结大粒径碎石路面基层技术规范 DB36/T 1835-2023 钨 选矿厂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指南 GB/T 42868-2023 船舶中水回用处理装置技术条件 GB/T 25922-2023 封闭管道中流体流量的测量 用安装在充满流体的圆形截面管道中的涡街流量计测量流量 GB/T 10833-2023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 GB/T 18659-2023 封闭管道中流体流量的测量 电磁流量计使用指南 GB/T 4795- 2023 船用舱底水 处理装置 GB/T 42660-2023气溶胶颗粒数量浓度 凝结核颗粒计数器的校准医药卫生标准(21个)WS/T 815—2023 严重创伤院前与院内信息链接标准 WS/T 814—2023 患者体验调查与评价术语标准 WS/T 813—2023 手术部位标识标准 WS/T 825—2023 血站业务场所命名标准 WS/T 401—2023献血场所配置标准 YY/T 1915-2023 免疫层析试剂盒实验室检测通则 WS 818—2023 锥形束 X 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 CBCT )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 WS 817—2023 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 PET )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 WS 816—2023 医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 YY/T 0567.6-2022 医疗保健产品的无菌加工 第 6 部分:隔离器系统 DB36/T 850-2023 育婴服务质量规范 DB36/T 1847-2023 黄瓜靶斑病综合防治技术规程 DB36/T 1846-2023 家畜化脓隐秘杆菌病诊断技术规范 DB36/T 1844-2023 豇豆 品种抗煤霉病 鉴定技术规程 DB3710/T 190-2023 花生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 GB/T 42821-2023 贝类包纳米虫病诊断方法 GB/T 42429-2023 法庭科学 发射药中有机成分检验 液相色谱 - 质谱法 GB/T 29636-2023 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检验 GB/T 42430-2023 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 GB/T 24437-2023 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41170.1-2023造口辅助器具的皮肤保护用品 试验方法 第1部分:尺寸、表面pH值和吸水性石油天然气标准(3个)GB/T 42678-2023 石油天然气工程用热轧型钢 GB/T 19831.3-2023 石油天然气工业 套管扶正器 第 3 部分:刚性和半刚性扶正器 GB/T 42834-2023 油气管道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 运行维护要求 冶金矿产标准(77个)GB/T 6150.12-2023 钨 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 12 部分: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 硅 钼 蓝分光光度法和重量法 GB/T 42677-2023 钢管无损检测 无缝和焊接钢管表面缺欠的液体渗透检测 GB/T 6730.87-2023 铁矿石 全铁及其 他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钴内标法) GB/T 34213-2023 蓝宝石单晶用高纯氧化铝 GB/T 42675-2023 抗菌不锈钢焊接钢管及管件 GB/T 26038-2023 钨基高 比重合金板材 GB/T 3884.18-2023 铜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 18 部分:砷、锑、铋、铅、锌、镍、镉、钴、铬、氧化铝、氧化镁、氧化钙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GB/T 3114-2023 铜及铜合金扁线 GB/T 23611-2023 金及金合金靶材 GB/T 469-2023 铅锭 GB/T 26063-2023 铍铝合金 GB/T 27683-2023 铜及铜合金切削 屑 料及其回收规范 GB/T 42673-2023 钢管无损检测 铁磁性无缝和焊接钢管表面缺欠的磁粉检测 GB/T 23609-2023 海水淡化装置用铜合金无缝管 GB/T 20564.14-2023 汽车用高强度冷连轧钢板及钢带 第 14 部分:低密度钢 GB/T 20564.13-2023 汽车用高强度冷连轧钢板及钢带 第 13 部分:中锰钢 GB/T 42672-2023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表层海水暴露试验环境因素监测方法 GB/T 42664-2023 钢管无损检测 焊接钢管焊缝纵向和 / 或横向缺欠的自动超声检测 GB/T 22638.11-2023 铝箔试验方法 第 11 部分:力学性能的测试 GB/T 42661-2023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模拟海洋环境中钢筋应力腐蚀敏感性试验方法 GB/T 5482-2023 金属材料 动态撕裂试验方法 GB/T 29918-2023 稀土系储氢合金 压力 - 组成等温线( PCI )的测试方法 GB/T 42795-2023 高应变海洋油气输送管用钢板 GB/T 6730.85-2023 铁矿石 化学分析用有证标准样品的制备和定值 GB/T 6730.84-2023 铁矿石 稀土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GB/T 42654-2023 铜及铜合金海水冲刷腐蚀试验方法 GB/T 42656-2023 稀土系储氢合金 吸放氢反应动力学性能测试方法 GB/T 5776-2023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金属和合金在表层海水中暴露和评定的导则 GB/T 3620.2-202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6150.15-2023 钨 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 15 部分: 铋 含量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8180-202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GB/T 24179-2023 金属材料 残余应力测定 压痕应变法 GB/T 6150.10-2023 钨 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 10 部分:铅含量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0322.1-2023铁矿石钨 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 8 部分: 钼 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 我国鞋制品中有机锡等物质检测将采用国际标准
    仪器信息网讯 日前,《2013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公布,通知显示国家标准委将制定《鞋类和鞋类部件中存在的限量物质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鞋类和鞋类部件中存在的限量物质 有机锡的测定》等国家标准,这两项标准均为我国初次制定,并将分别采用国际标准ISO/TS 16181:2011和ISO/TS 16179:2012,起草单位为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同时,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还将参与起草《皮革 材质鉴别 显微镜法》、《皮革 化学实验:二甲基甲酰胺含量的测定》、《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 防霉剂(TCMTB、CMK、OPP、OIT)的测定-液相色谱法》、《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这4项标准也为我国初次制定。 《2013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鞋及皮革检测相关标准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标准性质 制修订 代替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 完成时间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起草单位 20130991-T-607 鞋类和鞋类部件中存在的限量物质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推荐 制定  ISO/TS 16181:2011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等 20130992-T-607 鞋类和鞋类部件中存在的限量物质 有机锡的测定 推荐 制定   ISO/TS 16179:2012 2015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等 20130951-T-607 皮革 材质鉴别 显微镜法 推荐 制定   ISO/DIS 17131:2012 201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20130952-T-607 皮革 化学实验:二甲基甲酰胺含量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20130953-T-607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防霉剂(TCMTB、CMK、OPP、OIT)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推荐 制定   ISO 13365:2011 201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20130954-T-607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 推荐 制定     201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水质 新烟碱类农药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海南省2022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完成了《水质 新烟碱类农药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该地方标准的相关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5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填入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反馈至我局标准化处邮箱bzh65310955@163.com。联系人:王旭日,电话:65313709。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3日
  • 可口可乐中4-甲基咪唑各国含量标准不一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美国某公益组织检测全球多个国家的可口可乐中4-甲基咪唑的含量,发现美国355毫升可口可乐中4-甲基咪唑含量为4微克,中国为56微克,英国为135微克,巴西则高达267微克。中国人什么时候能喝上跟美国相同的可乐?本报就此联系了可口可乐大中华区相关负责人。   对于中国市场上的可乐产品的4-甲基咪唑含量,可口可乐大中华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一直在积极做相关工作,&ldquo 因为这涉及到全球供应商的标准统一问题,所以解决需要时间。&rdquo   这位负责人表示,可口可乐一直努力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降低中国市场可口可乐产品中的4-甲基咪唑含量,但是目前还不能给记者一个明确的时间点,&ldquo 当然,我们的产品肯定是符合中国所有法律法规的要求的。&rdquo
  • 上海发文: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上海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措施》从降低税费、用工、用能、融资等成本及为企服务五方面,实施20项政策举措组合拳。其中提到,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措施》全文如下: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是宏观政策支持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降低税费成本(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二)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三)继续对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研究制定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相关部门)(四)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50%、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6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二、降低用工成本(五)自2024年3月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的30%和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七)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八)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三、降低用能成本(九)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月度双边协商电价,向电力用户让利。进一步优化购电方案,多渠道筹措低价电源,降低市外购电价格。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在重大节日对大工业用户实行深谷电价。(责任单位:各发电企业、市电力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十)降低用气成本。减少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供气层级,将化工区物业公司管网并入市天然气管网公司。自2024年3月起,降低化工区管输费0.03元/立方米,阶段性降低洋山港LNG气化管输费0.02元/立方米,上海燃气公司取消原对部分用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加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化工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申能集团)(十一)降低用水成本。免收非居民用户2024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十二)规范工业园区转供行为。加强工业园区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的成本绩效分析,降低企业在工业园区内获得能源资源、公共服务的成本。梳理存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工业园区,指导工业园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实施加价。严格执行转供水不得加价政策。规范工业园区网络接入服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服务可直达企业用户。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加价的非电网直供电、转供水主体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四、降低融资成本(十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3万亿元。构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全年发放纾困融资5000亿元以上。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好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的长期可用资金。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对绿色低碳行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积极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产品“应纳尽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十四)加大担保贷款力度。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从100亿元分阶段增至200亿元,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调整完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将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单户单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其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十五)加强产业政策与融资担保政策联动。优化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跨部门联动机制,用好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园区批次贷”等特色产品覆盖面,进一步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六)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市级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加强市、区联动,市级对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七)优化续贷机制。持续构建“无缝续贷”长效机制,切实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力争无缝续贷累计投放额超1万亿元。(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十八)优化金融服务。深化“万企千亿”行动和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完善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五、优化为企服务(十九)强化用工服务和就业帮扶。实施“乐业上海优+”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用工需求,全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万个。更新发布上海人社惠企政策服务包、就业创业培训政策电子书。完善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优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依法拓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细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本文件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月份有391项标准将实施 分析仪器领衔
    10月份有391项标准将实施 分析仪器领衔我们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平台查询到,在2022年10月份将有391项与仪器及检测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将实施。(图1:10月份各行业领域新实施标准占比)农林牧渔食品和机械类标准分别占了15%,冶金地质矿产和化工橡胶塑料类标准分别占了12%和10%。10月份还有24条仪器仪表类标准也将实施。在这些标准中我们粗略得统计了下,有近30条标准涉及到质谱类仪器(主要是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有12条涉及光谱类 仪器,还有6条涉及到色谱类 仪器。主要新实施的标准如下:需要相关标准的,点击链接即可下载收藏↓仪器仪表标准(24个)GB/Z 41289-2022 无损检测仪器 鉴定程序 GB/Z 41286-2022 无损检测仪器 X射线管道爬行器 GB/Z 41285.6-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6部分:γ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检验、维护和功能检测 GB/Z 41285.5-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5部分:γ射线机的预防护措施 GB/Z 41285.4-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4部分:γ射线机用可移动设备的制造和检测 GB/Z 41285.3-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3部分:γ射线机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的射线防护措施 GB/Z 41285.1-2022 无损检测仪器 密封放射性源技术应用射线防护规则 第1部分:γ射线机的固定和移动操作 JB/T20206-2022 生物制药反应过程温控装置 JB/T20205-2022 脱气仪 JB/T20204-2022 熔点测定仪 JB/T20203-2022 药物溶液颜色测定仪 JB/T20202-2022 澄清度测定仪 JB/T20108-2022 药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 JB/T20107-2022 药用卧式流化床干燥机 JB/T20106-2022 药用V型混合机 JB/T20105-2022 脆碎度检查仪 JB/T20104-2022 片剂硬度仪 JB/T20103-2022 蒸发浓缩器 JB/T20102-2022 酒精回收塔 JB/T20100-2022 药用胶塞清洗机 JB/T20099-2022 药物过滤洗涤干燥机 JB/T20098-2022 抗生素玻璃瓶液体灌装联动线 JB/T20063-2022 软膏剂灌装封口机 GB/T 33643-2022 无损检测 声发射泄漏检测方法 农林牧渔食品标准(58个)SN/T 5452-2022 食品检测用浓缩仪采购与验收指南 SN/T 5451-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乳酸菌总数 方法一 SN/T 5450-2022 动物源食品中9种双稠吡咯啶类生物碱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5449-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消螨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5448-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三氯甲基吡啶及其代谢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5446-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5445-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特丁硫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5444-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咪鲜胺及其代谢产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5443-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氟吡禾灵、氟吡禾灵酯(含氟吡甲禾灵)及共轭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5442-2022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丙硫菌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5441-2022 出口水产品中三卡因、苯佐卡因、喹哪啶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5440-2022 出口食品中双炔酰菌胺、噻唑菌胺、吲唑磺菌胺等多种酰胺类杀菌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5439.7-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7部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SN/T 5439.6-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6部分:空肠弯曲菌 SN/T 5439.5-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5部分:产志贺毒素大肠埃希氏菌及大肠埃希氏菌O157 SN/T 5439.4-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4部分:克罗诺杆菌 SN/T 5439.3-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3部分:副溶血性弧菌 SN/T 5439.2-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2部分:金黄色葡萄球菌 SN/T 5439.1-2022 出口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 第1部分:沙门氏菌 SN/T 5438-2022 出口乳粉中核苷酸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5437-2022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苯海拉明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5436-2022 乳及乳制品发酵剂、发酵产品中乳酸菌计数 流式细胞仪法SN/T 5435-2022 婴幼儿软背带(袋)通用技术要求SN/T 5433-2022 进口货物海水水湿的定性鉴别SN/T 5420-2022 蜜蜂热厉螨病检疫技术规范SN/T 5419-2022 进出境陆生动物隔离检疫场防疫消毒技术规范SN/T 5365-202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氟唑磺隆和氟吡磺隆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5363-2022 鲤浮肿病检疫技术规范SN/T 4675.32-2022 进出口葡萄酒中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SN/T 2922-2022 出口保健食品中EPA、DHA和AA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N/T 1632.4-2022 出口乳粉中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检测方法 第4部分:PCR-CRISPR法SN/T 0500-2022 出口水果中多果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 41700-2022 电子烟 DB37/T 4546—2022 农业废弃物制备生物炭技术规程GB/Z 41226-2022 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通用要求 GB/T 41701-2022 电子烟烟液 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41386-2022 杏仁油 GB/T 41381-2022 规模化家禽饲养场流感防控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GB/T 41380-2022 规模化家禽饲养场流感防控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GB/T 41378-2022 塑料 液态食品包装用吹塑聚丙烯容器 GB/T 41377-2022 菊粉质量要求 GB/T 41366-2022 畜禽肉品质检测 水分、蛋白质、脂肪含量的测定 近红外法 GB/T 41282-2022 植被覆盖度遥感产品真实性检验 GB/T 41278-2022 谷物和豆类储存 仓储害虫的诱捕检测指导GB/T 41234-2022 水生动物RNA病毒核酸检测参考物质质量控制规范 假病毒 GB/T 41233-2022 冻鱼糜制品 GB/T 41133-2022 番茄制品中番茄红素、叶黄素、胡萝卜素含量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3871.5-2022 农业拖拉机 试验规程 第5部分:转向圆和通过圆直径 GB/T 3871.18-2022 农业拖拉机 试验规程 第18部分:拖拉机与机具接口处液压功率 GB/T 30600-2022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 GB/T 22479-2022 花椒籽油 GB/T 19427-2022 蜂胶中12种酚类化合物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液相色谱法 DB42/T 1916-2022 水产品中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法 DB37/T 4547—2022 农作物秸秆生态循环利用技术规范DB32/T 4368-2022 饲料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层析定量法 DB32/T 4367-2022 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 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层析定量法DB15/T 2816—2022 玉米皮固态发酵菌体蛋白饲料技术规程 DB15/T 2815—2022 玉米皮菌酶协同发酵蛋白饲料技术规程 环境环保标准(24个)HJ 8.1-2022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科学研究 HJ 7-2022 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 HJ 348—2022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1259—202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 1241-2022 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1197-2021 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测技术规范 HJ 1196-2021 工业清洗剂 HCFC-141b、CFC-113、TCA和CTC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195-2021 气态制冷剂 10种卤代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194-2021 液态制冷剂 CFC-11和HCFC-123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GB/Z 41359-2022 土壤质量 呼吸曲线法测定土壤微生物区系的丰度和活性 GB/Z 41358-2022 土壤健康综合表征的生物测试方法 GB/T 6907-2022 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 水样的采集方法 GB/T 6903-2022 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 通则 GB/T 41339.2-2022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 第2部分:珊瑚礁生态修复 GB/T 41339.1-2022 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 第1部分:总则 GB/T 41330-2022 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 痕量铜、铁、钠、钙、镁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法 GB/T 29341-2022 水处理剂用铝酸钙 GB/T 12157-2022 工业循环冷却水和锅炉用水中溶解氧的测定 GB/T 10656-2022 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 锌离子的测定 DB42/T 1906-2022 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2/T 1904-2022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便携式β射线法 DB42/T 1905-2022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通用规范 DB32/T4344-2022 海洋沉积物 油类的测定 超声提取-紫外分光光度法 DB32/T 4343-2022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便携式振荡天平法 医药卫生标准(29个)YY/T 1773-2021 一次性使用腹膜透析外接管 YY/T 1763-2021 医用电气设备 医用轻离子束设备 性能特性 YY/T 1742-2021 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盒 YY/T 1740.1-2021 医用质谱仪 第1部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YY/T 1712-2021 采用机器人技术的辅助手术设备和辅助手术系统 YY/T 1676-2020 超声内窥镜 SN/T 5474-2022 非人源样本中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的检测技术规范 SN/T 5473.3-2022 出口医疗器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3部分:红外测温仪SN/T 5473.2-2022 出口医疗器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病员监护仪SN/T 5473.1-2022 出口医疗器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呼吸机SN/T 5368.1-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 方法一SN/T 5367.1-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方法一SN/T 5366.1-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肠杆菌科计数 方法一SN/T 4545.4-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沙门氏菌 方法四SN/T 4545.3-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沙门氏菌 方法三SN/T 4544.2-2022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 方法二GB/T 41365-2022 中药材种子(种苗) 白术 GB/T 41364-2022 中药材种子(种苗) 平贝母 GB/T 41363-2022 中药材种子(种苗) 丹参 GB/T 41362-2022 中药材种子(种苗) 明党参 GB/T 41361-2022 中药材种子(种苗) 金莲花 GB/T 41360-2022 中药材种子(种苗) 菘蓝 GB/T 41277-2022 中药材(植物药)新品种评价技术规范 GA/T 1997-2022 法庭科学 人类唾液/口腔细胞样本采集存储卡质量基本要求GA/T 1995-2022 法庭科学 金属检验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GA/T 1994-2022 法庭科学 合成纤维检验 差示扫描量热法GA/T 1991-2022 法庭科学 疑似毒品中卡西酮等5种卡西酮类毒品检验 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法GA/T 1990-2022 法庭科学 疑似易制毒化学品检验 红外光谱法GA/T 1989-2022 法庭科学 疑似毒品中异丙嗪检验 气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法化工橡胶塑料标准(37个)GB/T 5577-2022 合成橡胶牌号规范 GB/T 7044-2022 色素炭黑 GB/T 41345-2022 塑料瓶盖压塑成型模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 41333-2022 石灰煅烧成套装备技术要求 GB/T 41331-2022 染料产品中砷、汞、锑、硒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GB/T 41326-2022 六氟丁二烯 GB/T 41312.1-2022 化工用设备渗透性检测方法 第1部分:石墨及其衬里设备 SN/T 5417-2022 进口再生黄铜原料检验规程SN/T 5416-2022 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SN/T 5414-2022 再生塑料中33种禁限用物质的测定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筛选法SN/T 5408-2022 再生塑料与改性塑料的鉴别方法SN/T 5418-2022 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检验规程GB/T 41276-2022 有机磷类杀虫剂中治螟磷及其类似物限量及检测方法 GB/T 41254-2022 爆炸保护系统的功能安全评估方法 GB/T 3286.11-2022 石灰石及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1部分:氧化钙、氧化镁、二氧化硅、氧化铝及氧化铁含量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熔铸玻璃片法) GB/T 3249-2022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末费氏粒度的测定方法 GB/T 26982-2022 原油蜡含量的测定 GB/T 26069-2022 硅单晶退火片 GB/T 2480-2022 普通磨料 碳化硅 GB/T 24622-2022 GB/T 6609.2-2022 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 第2部分:300 ℃和1000 ℃质量损失的测定 GB/T 5231-2022 加工铜及铜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5156-2022 镁及镁合金热挤压型材 GB/T 5155-2022 镁及镁合金热挤压棒材 GB/T 5154-20
  • 7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 含多项检测标准
    近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7号公告》发布了7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次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实际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本标准规范了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术语、定义、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GB 29924-2013,对于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者、消费者和管理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公布的《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是食品用香料通用的质量规格与安全要求标准。制定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的规定,也参考了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CC)关于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要求,共对 1600多种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作出了规定,基本解决了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标准缺失问题。   第7号公告同时公布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7-2013)等8项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6783&mdash 2013)等6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方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关于发布《食品微生物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4789.7-2013)等7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7-2013)等7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二丁基羧基甲苯(BHT)》(GB 1900-2010)第1号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4789.7-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代替GB/T 4789.7-2008)   GB 4789.26-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代替GB/T 4789.26-2003)   GB 4789.28-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代替GB/T 4789.28-2003)   GB 4789.31-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的肠杆菌科噬菌体诊断检验(代替GB/T 4789.31-2003)   GB 4789.39-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粪大肠菌群计数(代替GB/T 4789.39-2008)   GB 5009.205-2013 食品中二噁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代替GB/T 5009.205-2007)   GB 5413.20-201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代替GB 5413.20-1997)   GB 5413.31-201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代替GB 5413.31-1997)   GB 6783-2013 食品添加剂 明胶(代替GB 6783-1994)   GB 29924-2013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GB 29925-2013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   GB 29926-2013 食品添加剂 磷酸酯双淀粉   GB 29927-2013 食品添加剂 氧化淀粉   GB 29928-2013 食品添加剂 酸处理淀粉   GB 29929-2013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0-2013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淀粉   GB 29931-2013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2-2013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GB 29933-2013 食品添加剂 氧化羟丙基淀粉   GB 29934-2013 食品添加剂 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GB 29935-2013 食品添加剂 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   GB29936-2013 食品添加剂 淀粉磷酸酯钠   GB 29937-2013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淀粉钠   GB 29938-2013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29939-2013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   GB 29940-2013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亚锡二钠   GB 29941-2013 食品添加剂 脱乙酰甲壳素(壳聚糖)   GB 29942-2013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alpha -生育酚)   GB 29943-2013 食品添加剂 棕榈酸视黄酯(棕榈酸维生素A)   GB 29944-2013 食品添加剂 N-[N-(3,3-二甲基丁基)]-L-&alpha -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纽甜)   GB 29945-2013 食品添加剂 槐豆胶(刺槐豆胶)   GB 29946-2013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   GB 29947-2013 食品添加剂 萜烯树脂   GB 29948-2013 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酸钠   GB 29949-2013 食品添加剂 阿拉伯胶   GB 29950-2013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 29951-2013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脂肪酸甘油酯   GB 29952-2013 食品添加剂 &gamma -辛内酯   GB 29953-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辛内酯   GB 29954-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壬内酯   GB 29955-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十一内酯   GB 29956-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突厥酮   GB 29957-2013 食品添加剂 二氢-&beta -紫罗兰酮   GB 29958-2013 食品添加剂 l-薄荷醇丙二醇碳酸酯   GB 29959-2013 食品添加剂 d,l-薄荷酮甘油缩酮   GB 29960-2013 食品添加剂 二烯丙基硫醚   GB 29961-2013 食品添加剂 4,5-二氢-3(2H)噻吩酮(四氢噻吩-3-酮)   GB 29962-2013 食品添加剂 2-巯基-3-丁醇   GB 29963-2013 食品添加剂 3-巯基-2-丁酮(3-巯基-丁-2-酮)   GB 29964-2013 食品添加剂 二甲基二硫醚   GB 29965-2013 食品添加剂 二丙基二硫醚   GB 29966-2013 食品添加剂 烯丙基二硫醚   GB 29967-2013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三乙酯   GB 29968-2013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苄酯   GB 29969-2013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肉桂酯   GB 29970-2013 食品添加剂 2,5-二甲基吡嗪   GB 29971-2013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醛丙二醇缩醛   GB 29972-2013 食品添加剂 乙醛二乙缩醛   GB 29973-2013 食品添加剂 2-异丙基-4-甲基噻唑   GB 29974-2013 食品添加剂 糠基硫醇(咖啡醛)   GB 29975-2013 食品添加剂 二糠基二硫醚   GB 29976-2013 食品添加剂 1-辛烯-3-醇   GB 29977-2013 食品添加剂 2-乙酰基吡咯   GB 29978-2013 食品添加剂 2-己烯醛(叶醛)   GB 29979-2013 食品添加剂 氧化芳樟醇   GB 29980-2013 食品添加剂 异硫氰酸烯丙酯   GB 29981-2013 食品添加剂 N-乙基-2-异丙基-5-甲基-环己烷甲酰胺   GB 29982-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己内酯   GB 29983-2013 食品添加剂 &delta -十四内酯   GB 29984-2013 食品添加剂 四氢芳樟醇   GB 29985-2013 食品添加剂 叶醇(顺式-3-己烯-1-醇)   GB 29986-2013 食品添加剂 6-甲基-5-庚烯-2-酮   GB 29987-2013 食品添加剂 丁苯橡胶   GB 29988-2013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钾(褐藻酸钾)   GB 29989-201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   GB 1900-2010 第1号修改单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羧基甲苯(BHT)第1号修改单   特此公告。   附件:7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BHT第1号修改单.zip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1月29日
  • 国家计量基标准资源共享平台通过评议
    “国家计量基标准(化学部分)资源共享平台” 通过专家评议   2009年5月24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在我院召开了“国家计量基标准(化学部分)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能力评议会。该平台在完善机制建设的基础上,以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分布式化学计量实验室网络为组织形式,服务区域遍及全国和亚非、欧美地区。已在食品安全、环境检测、临床与大众健康等国计民生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特别是在应对2008年地震水质污染、奥运食品中兴奋剂检测、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等社会焦点问题中,成功的技术攻关和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影响。在新材料性能检测、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提升工业产品竞争力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三年多来,我院联合43家参建单位对化学成分量、生化成分量和物化工程量等学科和食品、环境、大众健康、机电产品应对欧盟RoHS指令、能源与材料等应用领域的现有高端测量资源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完成了资源调查报告12份、制定管理技术文件41份 整合制定国家标准、检定/校准规范35项,完善测量方法110项 新增标准物质189项,开展国际比对65项,申报成功国家测量与校准能力178项,组织国内比对/能力验证22项 收集、整理化学计量基标准资源信息7800余条 开展国内外培训和交流活动,直接受训和交流人数达2000多人次 建立了涉及化学计量基准、标准、参考方法、参考实验室以及相关政策和技术法规的网络信息服务数据库 通过门户网站(www.nams.cn)、出版系列丛书、举办专业性培训班和学术交流会、开办网上学习课堂等多种方式,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全社会共享 通过提供计量基标准技术服务、标准物质发售、参考方法的推荐使用、标准规范的颁布实施等多种渠道,实现了实物资源的社会共享。   专家组在听取了我院化学分析所副所长马联弟研究员做的平台评议报告后,对该平台的建设成果及其共享服务的效果表示十分满意。特别对本平台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组织形式 服务于食品、环境、大众健康等重要领域的明确的针对性 通过国际比对和国际合作检验平台成果,实现国际接轨的工作模式等特色给予充分肯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平台给予政策和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进一步完善硬件条件及实验环境,以目前的成果为契机,不断做大做强,以提升我国化学计量基标准的质量与共享能力,支撑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该意见将为科技部、财政部确定平台转入运行服务阶段提供决策参考。   评议专家组由张玉奎院士、邓玉林教授、张新荣教授等9位专家组成。科技部平台中心,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计量司的有关领导及我院吴方迪、段宇宁副院长参加了此次评议会。
  • 我国将制定化妆品中48种物质检测国家标准
    仪器信息网讯 日前,国家标准委发布了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将制定化妆品中11种青霉素类抗生素、15种喹诺酮类抗生素、5种重金属、7种性激素,以及黄芪甲苷、芍药苷、连翘苷和连翘酯苷A等48种物质的测定方法。   以上物质测定采用的仪器主要为高效液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   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拟制定的化妆品检测标准:   《化妆品中4-异丙基-m-甲苯酚等6种酚类抗菌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在化妆品中,酚类抗菌剂既可作为防腐剂,又可用于皮肤护理肤液和腐蚀痘痘。在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和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对以下酚类物质做出规定,4-异丙基-3-甲酚(&le 0.1%)、4-叔丁基苯酚(禁用)、4-氯-3-甲酚(&le 0.2%)、2,4,6-三氯苯酚(禁用)、苯酚(禁用)和五氯苯酚(禁用)。   目前我国尚无酚类抗菌剂检测的国家标准方法,本研究拟通过酚类抗菌剂检测方法的探索,制定相应的标准检测方法,为化妆品品产品的市场监督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化妆品中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等11种青霉素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化妆品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等15种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为了使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后能够迅速改善肤质,一些厂商可能会在其产品中违禁添加一些抗生素。使用添加了抗生素的化妆品,消费者最初会觉得皮肤明显变好,但长期使用会造成色素沉着、皮肤萎缩、变薄、变黑,甚至导致皮炎。如果长期局部使用,最容易对该抗生素所对抗的细菌产生耐药,从而无法杀死细菌。虽然消费者使用后在短期内不会有任何异常反应,但当人们为了治病而选择该抗生素时,体内可能早已经产生了抗药性,甚至有可能导致全身性损害。   因此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明确规定抗生素类药物不得作为生产原料及组分添加到化妆品中。目前对于化妆品中青霉素类抗生素的测定还缺乏统一的国家检测方法标准,因此研究相关的检测技术是十分有必要的。   《化妆品中铬、锑、镉、砷、铅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化妆品的材料多来源于自然界的天然矿物质,并且在加工过程中有害重金属很难除去。化妆品中的重金属易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人体,经过长时间的蓄积产生危害,目前尚无针对化妆品中铬、锑的标准。目前化妆品中砷、镉、铅的检测方法主要是原子吸收和氢化物原子荧光光谱法。   ICP/MS法具有快速、高灵敏度和同时检测多元素的优点,广泛运用于环境、半导体、医学、生物、冶金、石油、核材料分析等领域中,其溶液的检出限大部份为ppt级,对化妆品中多种重金属的同时检测具有明显的优势。   《化妆品中黄芪甲苷、芍药苷、连翘苷和连翘酯苷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黄芪甲苷是黄芪中特征的生物活性成分,具有益气,固表,止汗等药用功效。中国药典明确记述,黄芪还具有增强免疫、抗癌、抗衰等药理作用。黄芪逐渐被应用于化妆品行业,目前已经有售含黄芪甲苷的牙膏系列产品和基础护肤类的相关产品化妆品。目前,我国尚无化妆品中黄芪甲苷的测方法,造成监管无据可依的现状,部分违规化妆品产品上标注含有中药成分但实际产品中不含或含量不够,欺骗消费者,逃避监管。   因此,为加强对黄芪相关化妆品的消费者权益,急需建立化妆品中黄芪甲苷的快速、准确的检测标准方法,特此建议立项。   《化妆品中七种性激素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我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明确规定了7种性激素(包括雌酮、雌二醇、雌三醇、己烯雌酚、睾丸酮、甲基睾丸酮和黄体酮)为化妆品中禁用物质。由于在化妆品中添加性激素能够快速促进毛发生长,防止皮肤老化,增加皮肤弹性,并具有丰乳、除皱、治疗暗疮粉刺等作用,因此常被非法添加到各类护肤品中。然而,长期使用含性激素的化妆品会导致皮肤色素沉积、产生黑斑、皮肤层变薄等副作用,甚至具有致癌危险。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中7种性激素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取一定量的化妆品样品,膏霜类、精油类及面膜类化妆品用饱和氯化钠溶液分散,用甲醇从分散液中提取性激素类药物,经固相萃取小柱净化 水类化妆品用甲醇提取后可直接上样 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通过外标法计算试样化妆品中7种性激素的浓度。   色谱质谱法一直是化妆品中相关物质检测的重要方法,在2013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当中涉及的20项化妆品检测方法中,高效液相色谱法、质谱法占13项。具体立项标准如下表所示。
  • 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印发2023年第二批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用对照品 N,N-二甲基甲酰胺》等14项团体标准项目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版)》(中试协字〔2021〕 63 号)的要求,现予批准印发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 2023 年第二批团体标准《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用对照品 N,N-二甲基甲酰胺》等 14 项团体标准。请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项目计划,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团体标准制定任务。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中试协团标委办公室联系。联系方式:联系人:朱传俊电话:18526778029中试协团标办公室邮箱:hxsjtbw@163.com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2023年8月16日文件66 2023年印发第二批14项团体标准制定计划通知.pdf
  •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行业37项标准通过审定
    近日,食品接触材料检测行业标准审定会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汤礼军、魏红兵、陈少鸿、宋志刚、董辉、钟怀宁、刘伟、程维勇、孙忠松、卞学东、祖立武、曹国庆、陶强、马强、蒋伟、唐树田、宋欢、张旭龙、陈文等19位专家组成了审定委员会,下列37项标准通过本次审定:   1、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辅助材料 荧光增白剂迁移量的检测 液相色谱法(深圳检验检疫局)   2、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4,4'二氨基二苯甲烷迁移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3、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非奶嘴用含氯橡胶制品中2-巯基咪唑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深圳检验检疫局)   4、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铬、锆和钒的测定 ICP-AES法(福建检验检疫局)   5、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聚苯乙烯制品(PS)中甲苯、乙苯、丙苯、异丙苯、苯乙烯、总挥发性物质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6、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其制品中乙醛的测定(江苏检验检疫局)   7、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中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上海检验检疫局)   8、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聚氯乙烯制品(PVC)中磷酸甲苯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浙江检验检疫局)   9、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磷酸甲酚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山东检验检疫局)   10、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偏二氯乙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山东检验检疫局)   11、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三乙胺及三正丁胺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12、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初级芳香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13、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二氨基乙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江苏检验检疫局)   14、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测定(厦门检验检疫局)   15、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抗氧化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天津检验检疫局)   16、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双(羟苯基)甲烷-双(2,3-环氧丙基)醚迁移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珠海检验检疫局)   17、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油脂接触下的试验方法(山东检验检疫局)   18、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 总乳酸迁移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山东检验检疫局)   19、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中溶剂残留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上海检验检疫局)   20、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高分子材料中锑的测定原子荧光光度法(浙江检验检疫局)   21、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金属材料 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宁波检验检疫局)   22、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金属材料 表面涂料中环氧氯丙烷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宁波检验检疫局)   23、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金属材料 金属基质的聚合涂层 总迁移物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选择指南(江苏检验检疫局)   24、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金属材料 氯乙烯迁移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河北检验检疫局)   25、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挠性包装密封件破裂试验(山东检验检疫局)   26、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鲜切制品自发气调控制式食品包装的测试(山东检验检疫局)   27、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纸、再生纤维材料 聚合涂层 总迁移物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选择指南(山西检验检疫局)   28、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纸、再生纤维材料 抗氧化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山西检验检疫局)   29、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纸、再生纤维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抗氧化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山东检验检疫局)   30、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纸、再生纤维材料 荧光增白的纸和纸板牢度的测定(上海检验检疫局)   31、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纸、再生纤维材料 有机氯农药残留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吉林检验检疫局)   32、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纸、再生纤维材料 杂酚油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山东检验检疫局)   33、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纸、再生纤维材料中砷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度法(厦门检验检疫局)   34、食品接触材料中4-甲基二苯甲酮迁移量的测定(江苏检验检疫局)   35、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偏二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宁波检验检疫局)   36、食品接触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环氧大豆油迁移量的检测 气相-质谱联用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37、木郑皇品表面涂层中总铅含量快速筛选检测方法 X射线荧光光谱法(江苏检验检疫局)。
  • 生态环境部《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测定》 (征求意见稿) 标准解读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 (环办标征函〔2020〕62号) ,我国国内第一个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方法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验证单位包括: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七家单位。为什么需要对土壤和沉积物中的甲基汞和乙基汞进行测定呢?土壤中的汞主要包括金属汞、无机化合态汞和有机化合态汞。有机化合态汞以有机汞(烷基汞)和有机络合汞普遍存在。其中烷基汞主要包括甲基汞和乙基汞;甲基汞是有机汞中毒性最大的一种形态,甲基汞很容易穿过血脑屏障,对人神经系统进行侵害,尤其对妇女和儿童有很大的影响;土壤中的甲基汞易被植物吸收,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富集,从而暴露给人体;而土壤中的腐殖质与汞结合形成的络合物不易被植物吸收。另外,乙基汞也属于亲脂性化合物,中毒后可引起急性肠胃炎以及造成严重的肾脏损伤等。土壤和沉积物中的甲基汞和乙基汞国内是否有相关限值控制标准? 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中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用地中甲基汞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中甲基汞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为5mg/kg。 目前国内暂无涉及土壤和沉积物中乙基汞的限值控制标准。《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内容简介原理:土壤或沉积物样品经碱液提取后,提取液中的甲基汞和乙基汞经四丙基硼化钠衍生,生成挥发性的甲基丙基汞和乙基丙基汞,经吹扫捕集、热脱附和气相色谱分离后,再高温裂解为汞蒸气,用冷原子荧光光谱仪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方法检出限和定量下限:当取样量为0.5 g 时,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2 μg/kg,测定下限均为0.8 μg/kg 前处理过程:分析过程:标准曲线:8 个40 ml 棕色进样瓶,分别加入实验用水约35 ml,再分别加入0 pg,2.00 pg,5.00 pg,10 pg,50 pg,100 pg,500 pg,1500 pg的甲基汞和乙基汞混合标准溶液,,然后加入300 μl 乙酸-乙酸钠缓冲溶液及50 μl 四丙基硼化钠溶液(如果只进行甲基汞的分析,可加入四乙基硼酸钠溶液进行衍生化反应),迅速加入实验用水至瓶满,不留空隙,盖紧盖子静置10 min ~15 min。实际样品:40 ml 进样瓶中加入实验用水约35 ml 至瓶颈处,取试样150 μl 至进样瓶中,依次加入300 μl 乙酸-乙酸钠缓冲溶液及50 μl 四丙基硼化钠溶液(如果只进行甲基汞的分析,可加入四乙基硼酸钠溶液进行衍生化反应),最后迅速加入实验用水至瓶满,盖紧盖子静置10 min ~15 min 上机分析:标准内部验证和外部验证均采用美国知名仪器厂家Brooks Rand公司生产的MERX全自动烷基汞分析系统:MERX全自动烷基汞分析系统异位吹扫捕集,样品满瓶式进样,衍生化效率和烷基汞分析结果不受环境空气的影响三通道Tenax 捕集阱交替捕集,效率高液体传感器,水汽进入捕集阱会报警精密流量控制,气流波动小,避免因吹扫气流量过大造成大量水汽进入吸附阱或因流量过小造成的吸附不完全甲基汞检出限可达0.002ng/L;乙基汞检出限可达0.005ng/L宽线性范围:甲基汞0.0125-50ng/L,乙基汞0.025-50ng/L残留低:高浓度样品运行后仪器残留低于2‰重复性好,数据结果可靠国内销售数量超过300家,用户的普遍选择MERX全自动烷基汞分析系统同时还是《水质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 977-2018)的验证仪器。该仪器数据质量稳定可靠,在国内饱受好评。谱图:质量控制:空白试验:每20 个样品或每批次样品(<20 个/批)应至少做一个空白试样,空白试样的测定值应低于方法检出限(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2 μg/kg)校准:建议每次分析前均应建立工作曲线,若采用线性回归法,相关系数≥0.995;若采用响应因子法,校准系数RSD≤15%(工作曲线绘制后,每批样品测定时需要测定工作曲线中间浓度点的标准溶液,其相对误差值应该控制在±20%以内。否则,需重新绘制工作曲线)平行样:每20 个或每批次样品(<20 个/批)应至少测定一个平行双样,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30%基体加标:每20 个样品或每批次样品(<20 个/批)应至少测定一个基体加标样品或一个土壤或沉积物的有证标准物质。甲基汞加标回收率控制在75%~130%之间;乙基汞加标回收率控制在70%~120%之间标准物质测定:测定甲基汞有证标准物质的允许相对误差在﹣40%~+10%之间展望:本标准的检出限、精密度等性能指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相应要求,相信该标准正式出台后,会使涉及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分析检测的单位有据可依,并为相关分析检测人员提供新的思路和手段。 参考文献:1. 关于征求《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通知 (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12/t20201231_815730.html);2. 《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3.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 重磅:生态环境部《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HJ 1269—2022) 标准发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月29日正式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 1269—2022),该标准为我国国内第一个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方法标准,标准将于2023年6月16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验证单位包括: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合肥市环境监测为什么需要对土壤和沉积物中的甲基汞和乙基汞进行测定呢?土壤中的汞主要包括金属汞、无机化合态汞和有机化合态汞。有机化合态汞以有机汞(烷基汞)和有机络合汞普遍存在。其中烷基汞主要包括甲基汞和乙基汞;甲基汞是有机汞中毒性最大的一种形态,甲基汞很容易穿过血脑屏障,对人神经系统进行侵害,尤其对妇女和儿童有很大的影响;土壤中的甲基汞易被植物吸收,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富集,从而暴露给人体;而土壤中的腐殖质与汞结合形成的络合物不易被植物吸收。另外,乙基汞也属于亲脂性化合物,中毒后可引起急性肠胃炎以及造成严重的肾脏损伤等。土壤和沉积物中的甲基汞和乙基汞国内是否有相关限值控制标准? 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中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用地中甲基汞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中甲基汞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为5mg/kg。目前国内暂无涉及土壤和沉积物中乙基汞的限值控制标准。《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 1269—2022)内容简介原理:土壤或沉积物样品经碱液提取后,提取液中的甲基汞和乙基汞与四丙基硼化钠发生衍生化反应,生成挥发性的甲基丙基汞和乙基丙基汞,经吹扫捕集、热脱附和气相色谱分离后,再高温裂解为汞蒸气,用冷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方法检出限和定量下限:当取样量为0.5 g 时,提取液体积为 30 ml 时,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2 μg/kg,测定下限均为0.8 μg/kg 前处理过程:分析过程:标准曲线:8 个40 ml 棕色进样瓶,分别加入实验用水约35 ml,再分别加入0 pg,2.00 pg,5.00 pg,10 pg,50 pg,100 pg,500 pg,1000 pg的甲基汞和乙基汞混合标准溶液,,然后加入300 μl 乙酸-乙酸钠缓冲溶液及50 μl 四丙基硼化钠溶液,迅速加入实验用水至瓶满,不留空隙,盖紧盖子静置20 min实际样品:40 ml 进样瓶中加入实验用水约35 ml 至瓶颈处,取试样150 μl 至进样瓶中,依次加入300 μl 乙酸-乙酸钠缓冲溶液及50 μl 四丙基硼化钠溶液,最后迅速加入实验用水至瓶满,盖紧盖子静置20 min 上机分析:标准内部验证和外部验证均采用美国知名仪器厂家Brooks Rand公司生产的MERX全自动烷基汞分析系统:异位吹扫捕集,样品满瓶式进样,衍生化效率和烷基汞分析结果不受环境空气的影响三通道Tenax 捕集阱交替捕集,效率高液体传感器,水汽进入捕集阱会报警精密流量控制,气流波动小,避免因吹扫气流量过大造成大量水汽进入吸附阱或因流量过小造成的吸附不完全甲基汞检出限可达0.002ng/L;乙基汞检出限可达0.002ng/L宽线性范围:甲基汞0.0125-50ng/L,乙基汞0.025-50ng/L残留低:高浓度样品运行后仪器残留低于2‰重复性好,数据结果可靠国内销售数量超过350家,用户的普遍选择来源:《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第65页MERX全自动烷基汞分析系统同时还是《水质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 977-2018)的验证仪器。该仪器数据质量稳定可靠,在国内饱受好评。 谱图:质量控制:空白试验:每20 个样品或每批次样品(<20 个/批)应至少做一个空白试样,空白试样的测定值应低于方法检出限(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2 μg/kg)校准:每次分析样品前均应建立不少于 6 个点的校准曲线,采用线性回归法计算结果,曲线的相关系数≥0.995;采用校准系数法计算结果,校准系数 CFi的相对标准偏差≤15%。每20 个样品测定一个校准曲线中间浓度点的标准溶液,其相对误差值应该控制在±20%以内,否则应重新建立校准曲线平行样:每 20 个或每批次样品(少于 20 个样品)应至少测定 1 个平行双样,平行双样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在±30%以内基体加标:每 20 个样品或每批次样品(少于 20 个样品)应至少测定 1 个基体加标样品或1 个有证标准物质。甲基汞加标回收率控制在 75%~130%之间;乙基汞加标回收率控制在 65%~120%之间 展望:本标准的检出限、精密度等性能指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相应要求,该标准会使涉及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分析检测的单位有据可依,并为相关分析检测人员提供新的手段。 参考文献:1. 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 (HJ 1269—2022)(链接: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301/t20230128_1014026.shtml);2. 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12/t20201231_815730.html);3.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 食品、保健食品将执行最严谨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毕井泉在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span /strong /p p   今年7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两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今天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p p   刚才,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这些讲话都非常重要,会后将以文件形式,由九部门联合印发,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08ded27c-4d31-4249-b5ea-7dd4afd59f4a.jpg" title="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 /span /strong /p p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这表明,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满意不满意,本质上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问题,是关系人心向背的问题。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长期存在的顽疾,受害的是一些老人、病人,社会反映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把整治工作组织好、实施好。 /p p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要把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一,要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strong 有机食品必须名实相符,产自良好生态环境,不得检出农药、兽药,不能让虚假的有机认证贻误中国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必须按照生产规程要求,按规定限量使用限定的化肥、农药、兽药,或者不使用化学物质。无公害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残留不得超标,重金属不得超标。 /strong 所有工业化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如实标示,不得有任何虚假标示。保健食品所标功能声称,应当有科学依据。所有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二,要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企业是产品的法律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 必须保证其所用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 必须保证其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真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市场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公开生产过程的检查结果,公开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结果,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播出单位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最严格监管”的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总书记“党政同责”的要求。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三,要把最严厉的处罚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对生产经营者未能履行主体责任进行惩戒,严厉惩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属生产、销售假药刑事犯罪。《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预防和治疗疾病是药品的特殊属性。凡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为药品的产品(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均为非药品,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这些非药品时声称能够治疗、预防某种疾病,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药品而购买使用的,都属于冒充药品,都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他人从事非药品冒充药品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论处。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对有证据证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以上《刑法》《药品管理法》中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相关的规定,要依法严格落实。所有的违法处罚案件,都要按总书记的要求处罚到人,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监管信息和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对生产经营者最有力的震慑,对执法者最硬的约束,对社会舆论最重要的引导,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查处案件情况,要定期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四,要把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守土有责、失责必问。食品安全,不出事都没事,出了事就要查明谁的事、怎么出的事、谁应对此事负责。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既要查办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又要调查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领导责任落实情况,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和监督措施,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p p   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请省级食品安全办牵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志汇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九月底前向各自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综合情况由省级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由食品安全办汇总报告国务院。 /p p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召开在即。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牢记肩负的政治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工作实效,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p p   会议到此结束。 /p p br/ /p
  • 对《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等乳品检测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有关检测机构: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4789.1—2010)等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已于近期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陆续施行;由于此次标准变更涉及范围广、数量多、时间紧迫且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标准进行了研究,制定了相应标准的资质认定能力确认程序,包括直接确认、文件审查确认和现场确认(见附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申请程序   已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以向认监委提交相应的标准变更申请(需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可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一)对于附件中规定以文件审查方式确认变更的标准,实验室在提交变更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实验室标准变更内容的识别记录;   2.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技术确认记录;   3.针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二)凡通过直接确认和文件审查方式办理本次标准变更的,评审组应当在下一次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予以关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考核。   二、对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要求   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组织行业内相关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并将材料报国家认监委。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积极组织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二合一”的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核后及时将材料报国家认监委。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参照认监委工作程序,组织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就有关标准的资质认定进行确认   联系人: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周刚、郭栋   电话:010-82262770 010-82262733   Email:zhoug@cnca.gov.cn guod@cnca.gov.cn   附件:卫生部66个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分类处理方式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2022年臭氧计量标准A类国家计量比对首次会议顺利召开
    2022年5月31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简称“监测总站”)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计量院”)作为主导实验室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组织召开臭氧计量标准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项目编号:2022-A-07)首次会议,来自全国各省、市计量技术机构、监测机构的27家参比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了会议。   目前,臭氧已成为环境空气中仅次于PM2.5的重要污染物,PM2.5与臭氧污染的协同控制,成为我国“十四五”及更长时期的一个重要任务。为实现全国臭氧监测数据的量值准确、统一,并考核技术机构和计量人员专项技术能力,今年4月,监测总站和中国计量院共同申报并成功获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臭氧计量标准国家计量比对(市监计量发[2022]36号),是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次主导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按照程序要求,监测总站和中国计量院组织召开臭氧国家计量比对首次会议。会上,主导实验室介绍了此次比对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组织审议通过了《2022年臭氧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实施方案》,并现场回答了各参比实验室提出的技术问题。   下一步,监测总站和中国计量院将严格按照《2022年臭氧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实施进度,开展传递标准的稳定性测试、星形计量比对、结果统计分析与比对报告编制,高质量完成臭氧比对任务,助力全国臭氧量值的准确、可比。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