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氯丹工业级标准品

仪器信息网氯丹工业级标准品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氯丹工业级标准品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氯丹工业级标准品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氯丹工业级标准品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氯丹工业级标准品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氯丹工业级标准品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氯丹工业级标准品相关的解决方案。

氯丹工业级标准品相关的论坛

  • 工业级标准品是什么意思

    我买的标准品是工业级的。我不懂啥意思,网上找资料也没搞明白,这个能用来做校准曲线吗?[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6/202206021137499532_4842_2937312_3.png[/img]

  • 【世界环境日】解读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406/t20240611_1075417.html]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修改单[/url],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b]问:标准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b]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5年国家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力削减了污染物排放,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但在三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业仍存在一些环节管理不到位或管理要求不明确、与生产实际不相符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使标准更贴合当前行业生产实际和环境管理需要,持续提升相关行业VOCs综合治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三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  [b]问: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b]三项标准修改单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采取宽严相济策略,在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的同时调整部分与生产实际不相符内容。  (一)优化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机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术。为提高控制效率,修改单分类优化了泄漏检测要求,对低泄漏的密封点减少检测频次,对采用低泄漏设备和低VOCs原辅料的豁免检测,增加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  (二)细化废水液面VOCs逸散治理要求。将原标准中要求废水液面全部加盖密闭修改为对高浓度有机废水液面加盖密闭,对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对排放量大、排放浓度高的排放源实施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双重管控,提高废水液面VOCs逸散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完善储罐和装载设施运行控制要求。针对目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呼吸阀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修改单增加储罐运行维护要求,明确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为日常维护及判定呼吸阀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据。针对石油炼制工业油品装载设施,强化底部装载要求,增加顶部浸没式装载密闭要求。  (四)调整塑料制品工业的适用范围和治理要求。针对合成树脂生产和塑料制品加工不同的污染特点,对塑料制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简化为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五)提升标准可操作性。修改单明确了企业有组织排放、边界达标判定、LDAR违法判定及措施性控制要求等,细化规定了采用燃烧工艺处理VOCs废气的含氧量折算、利用锅炉等设施协同处理VOCs废气的去除效率认定等要求,以便企业更好地规范排污行为。  [b]问: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答:[/b]修改单修改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业协会及部分重点企业全程参与编制,市场已有预期,部分企业已在筹备改造工作。自2024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全面实施,现有企业实施修改单中不需要设施改造的规定。对现有企业需进行设施升级改造的规定,包括酸性气回收装置和烷基化废酸再生的排放限值、废水液面有机废气收集后的处理效率、储罐呼吸阀的泄漏控制和储罐附件的密封、汽车罐车的底部装载等,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给予企业充足升级改造时间。  [b]问: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答:[/b]修改单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对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修改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可使企业从源头减少VOCs物料损耗,减少不必要的环保投入,更加聚焦关键环节污染物减排,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 【转帖】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 4 29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134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5月2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有机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http://www.zhb.gov.cn/info/bgw/bbgth/200804/t20080430_121967.htm

  • 【求助】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化妆品卷)(第三版)

    书名: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化妆品卷)(第三版)作者: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编 出版:中国标准出版社 ISBN:750664514日期:2007-08-01 最好是PDF格式,也可转到下面的链接,谢谢!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90522/1904355/

  • 【分享】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印刷机械 磨刀机》等359项行业标准 及1项纺织行业标准修改单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印刷机械磨刀机》等359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实施日期见附件1)及1项纺织行业标准修改单(见附件2),其中:机械行业标准34项、轻工行业标准64项、纺织行业标准29项、包装行业标准3项;电子行业标准25项;通信行业标准200项,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4项,现予以公告。 以上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轻工业行业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纺织行业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包装行业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电子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出版;通信行业标准由人民邮电出版社负责组织出版发行,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负责印发。 附件1:http://www.standardcn.com/images/doc.gif 359项机械、轻工、纺织、包装、电子、通信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附件2:http://www.standardcn.com/images/doc.gif 1项纺织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解读

    [align=left]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2/t20181207_680840.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等五项环境保护标准[/url]。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的意义、制定思路以及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问:标准的定位与意义是什么?[/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电镀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而作为自行监测的全面要求,应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为准。[/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问:标准制定有什么主要思路?[/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五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同时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提出要求。[/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问:电镀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答:[/b]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进行确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监测,流量应采取自动监测,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其余指标按月监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应采取自动监测,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及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按日监测,其余指标按月监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气排放监测,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半年监测,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年监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问:农副食品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水排放是该行业的主要污染排放类型,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控制级别、废水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经济成本以及对环境的影响风险,在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上做差别性要求。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月监测,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监测。非重点排污单位则按季度或半年的频次开展监测。本标准还对雨水排放口和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锅炉排放口及其他15种废气排放口,各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本标准中多数排放口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颗粒粕系统1次/两周,浸出与精炼车间、腥臭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问:平板玻璃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答:[/b]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气有组织监测中,玻璃熔窑对应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需采用自动监测;氯化氢、氟化物、氨每半年监测1次,其中氨为使用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的排污单位的选测指标;另外,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作为燃料的排污单位还要根据燃料成分检测结果,针对性监测重金属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在线镀膜工序对应排放口为非连续生产排放,设置监测指标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等4项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此外,原料破碎、储存、配料、煤制气系统等6类工艺对应的排放筒,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气无组织监测中,根据排污单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艺及设施,规定颗粒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4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水监测中,针对废水总排放口、循环冷却水排放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发生炉灰盘水封水和洗涤煤气的洗涤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分别提出了监测要求。[/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问:农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本标准立足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与正在修订的《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兼顾《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对农药原药活性成分或农药中间体等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点位。[/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农药制造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悬浮物、石油类、色度最低监测频次仍为日。总磷的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其中,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以及11项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指标和12项农药行业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适当降低。[/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要求实施自动监测;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二噁英监测频次定为年;危险废物焚烧炉中一氧化碳、氯化氢等及其他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b]  问:有色金属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本标准依据《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5)及修改单、《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6)及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7)及修改单、《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8)修改单、《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30770)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紧密对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等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对各冶炼行业监测指标进行了明确。指标选取时充分体现不同生产工序污染特征,突出重点。[/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实施自动监测。其他污染物均采取手工监测,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按日监测,总锌、总铜、总锡、总锑、总钴、总镍按月监测,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等常规污染物按季度监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监测频次同总排口保持一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金属冶炼行业烟气制酸系统、环境集烟系统、炼前处理系统及冶炼过程中主要冶炼炉窑为主要排放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行自动监测,行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按月监测,硫酸雾、氟化物等制酸废气污染物按季度监测。电解铝、铜、镍、钛冶炼均涉及到电解工艺,根据电解系统污染程度,规定电解铝电解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实行自动监测,氟化物按月监测,铜、镍、钛冶炼行业电解系统排放口可每季度监测一次或者半年监测一次。冶炼与电解工序之外的其他工序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或半年监测一次开展。[/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align]

  • GB2760-2011与GB2760-2007标准对比分析之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卫生部在2011年第12号卫生部公告中发布了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之一即为《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该新标准将于2011年6月20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对2007版的《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上一次食品伙伴网已经对食品分类系统的调整进行了详细的整理,详细内容见GB2760-2011与GB2760-2007标准对比分析之一——食品分类系统:本次继续对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供行业人士参考。 本次对比分析的总体情况:旧标准列举104种加工助剂,而在新标准中共列举107种加工助剂,这107种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即新标准附录的表C1,共37种。另一类为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即新标准附录的表C2,共70种。这一点和旧标准有所不同。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和旧标准相比,新标准中新增食品加工助剂37个,删除34个。具体对比分析结果如下:

  • 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

    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11〕177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现将《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内容,结合消费品工业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轻工(包括食品,食品安全标准除外)、纺织、包装等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了消费品工业行业标准包括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复审、修订、修改和制定过程中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内由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消费品工业司(以下简称消费品司)负责消费品工业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消费品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1)。  第六条 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工业用酶制剂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根据河北省执行中央2011年食品安全保障项目实施方案,为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及《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5594-2010)贯彻执行情况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标准修订意见和建议,制定本工作方案。一、调查内容(一)了解被调查对象对GB2760-2011、GB25594-2010的认知、使用和贯彻实施情况。(二)收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生产和使用单位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二、工作分工(一)厅卫生监督局负责调查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调查全省所有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生产企业和30家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单位,汇总分析调查问卷及汇总表,完成跟踪评价报告。(二)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调查辖区内市级和3个县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调查60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其中食品生产企业30家(按GB2760-2011中表F.1食品分类,每大类各2家,总数不少于30家),餐饮服务单位30家(营业面积500㎡以上、150~500㎡、150㎡以下各10家)三、调查方式调查采取随机抽取被调查对象,并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的方式进行。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PONY谱尼测试的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谱尼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分享】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乳制品工业污染,我部决定制定《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1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胡林林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原霞 周羽化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原创】乳制品企业工业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出台

    近日,环保部发布《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专门针对乳制品工业企业排污的首部国家强制性标准。PONY测试的环境检测专家对该标准作出如下解读:Ÿ 标准的应用对象非常明确,就是专门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因此,乳制品企业需要深入详细的了解该标准。Ÿ 标准明确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物限值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Ÿ 标准明确了限制的实施时间,现有企业有一个过渡期。 专家表示,此标准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乳制品企业可在此期间详细了解标准内容并提出意见。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促进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我部决定修改《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目前,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江梅电话:(010)84913998传真:(010)84919396电子邮箱:jiangmei@craes.org.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邮编:100012)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张益荣电话:(010)65645574传真:(010)65645580电子邮箱:dqsgdy@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n202308020910.zip]附件:[/url]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编制说明4.《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编制说明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7.《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编制说明[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8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部内抄送:法规司、科财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

  • 重磅!《复合蛋白饮料》行业标准发布!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导读: 日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3第38号公告,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起草的《复合蛋白饮料》(QB/T 4222-2023)行业标准获得批准,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6px]近年来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食品、乳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形成了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对于规范蛋白饮料企业生产经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size][/font][size=16px][/size][size=16px][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日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3第38号公告,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起草的《复合蛋白饮料》(QB/T 4222-2023)行业标准获得批准,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复合蛋白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和不同的植物蛋白为主要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饮料。 [/color][/font][/size][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1/202401101157586438_1004_5874949_3.jpeg[/img][font='宋体'][size=16px]行业标准《复合蛋白饮料》(QB/T 4222-2023)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组织国内多家复合蛋白饮料生产企业修订完成。在该标准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的行业调研、专家审定等相关工作。[/size][/font][size=16px][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该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饮料的原辅料、感官、理化、食品安全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在修订时充分考虑了目前蛋白饮料产品在原辅料等方面的创新需求,兼顾了产品质量分级的市场需求。[/font][/size][size=16px][/size][size=16px][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与2011版相比,[/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该标准对复合蛋白饮料的定义、蛋白质贡献率进行了修改完善,提高了蛋白质含量,并且根据产品质量分级,新增了浓型复合蛋白饮料、特浓型复合蛋白饮料,为复合蛋白饮料产品质量升级奠定了基础,满足了消费者对不同蛋白质含量的消费选择。同时对复合蛋白饮料产品的标签标示进行了完善,更有利于向消费者明示产品信息。[/color][/font][font='宋体'] [/font][/size][size=16px][/size][size=16px][font='宋体']复合蛋白饮料是我国蛋白饮料的主要品类之一,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复合蛋白饮料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根据行业对主要生产企业的统计,复合蛋白饮料年产量达到60万吨以上。行业标准《复合蛋白饮料》(QB/T 4222-2023)的实施将在饮料健康产品的丰富度方面[/font][font='宋体']起到促进作用。[/font][/size][size=16px][/size][size=16px][font='宋体'][color=#c00000]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2021年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中明确“碳达峰、碳中和”为国家整体规划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国民营养计划》明确“植物蛋白”为主要的营养基料,植物基产品发展前景广阔。[/color][/font][/size]

  •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等14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各位专家: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ZHENGHE-2014-061)等14项标准被列入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项目名称及编号见附表1),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作为此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批标准的修订整合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标程序,该标准起草工作组在研究了相关标准技术资料、行业调研、样品检测、数据分析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适用,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各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广发听取意见。请贵单位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表2),并请于2015年5月4日前将对标准的意见及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发至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根据所收集的合理建议对标准进行修改。   联系人:刘捷(13811300593)、李惠宜(13661091883)   电话:010-53218288转6652,010-53218330   传真:010-53218325   电子邮箱:crucifix228@aliyun.com; foodstan@sohu.com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2015年4月15日

  • 【分享】4项清洁生产标准 HJ 473~476-2009 清洁生产标准 氧化铝业、纯碱行业、氯碱工业(烧碱)、氯碱工业(聚氯乙烯)

    HJ 473-2009 清洁生产标准 氧化铝业HJ 474-2009 清洁生产标准 纯碱行业HJ 475-2009 清洁生产标准 氯碱工业(烧碱)HJ 476-2009 清洁生产标准 氯碱工业(聚氯乙烯)均于2009-08-10发布,将于2009-10-01日实施。HJ 473-2009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氧化铝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生产企业(铝土矿开采、自备热电生产部分除外)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用拜耳法、联合法生产氧化铝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6900]HJ 473-2009 清洁生产标准 氧化铝业(发布稿)[/url]

  •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酵母》 等10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各位专家:  食品营养强化剂富硒酵母等10项标准分别被列入2010-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及编号见附表1),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作为此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标程序,该标准起草工作组在研究了相关标准技术资料、行业调研、样品检测、数据分析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适用,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各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广泛听取意见。请贵单位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表2),并请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对标准的意见及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发至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根据所收集的合理建议对标准进行修改。  联系方式: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621室 邮编:100015  电子信箱:crucifix228@aliyun.com;foodstan@sohu.com  电话:010-53218288转6652,010-53218330  传真:010-53218325  联系人:刘捷(13811300593)、李惠宜 标准项目名称及编号编号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1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酵母spaq-2013-322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铁蛋白spaq-2013-373食品营养强化剂 生物素spaq-2013-174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食用菌粉spaq-2013-295食品营养强化剂 DHA(金枪鱼油) spaq-2013-336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C磷酸酯镁spaq-2013-167食品添加剂 蔗糖聚丙烯醚spaq-2013-378食品添加剂 氧化铁黑201001039食品添加剂 氧化铁红2010010310食品添加剂 溶菌酶指定标准转化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2014年9月9日 附件1 标准项目名称及编号   附件2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附件3 10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附件4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酵母》等10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