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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十五烷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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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十五烷标准品相关的资讯

  • 《蜂蜜中17-三十五烯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中
    《蜂蜜中17-三十五烯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中我们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到,国家标准计划《蜂蜜中17-三十五烯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由 SWG2(全国蜂产品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起草单位 秦皇岛海关技术中心 、浙江大学 、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 。征求意见稿:《蜂蜜中17-三十五烯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蜂蜜中17-三十五烯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编制说明部分截图:
  • TSI参加第三十五届国际水利大会IAHR2013
    美国TSI公司于2013年9月8日至13日参加了由水科院和四川大学在成都中国国际科技会议中心举办的&ldquo 第三十五届国际水利大会&ldquo ,展位号为314号展台。 美国TSI公司于展会上展示了流体力学完整的解决方案,其中包括了PowerSight PDPA系统,三维PIV系统,体三维速度场仪(V3V),喷雾分析系统,全场粒径速度场仪(GSV)等。 紧凑、灵活、功能强大的PowerSight LDV/PDPA 系统的特点为二极管泵浦固体激光器光学性能优良,方便地从1D升级到3D,不再需要繁琐的光学调节,能够连接光纤探头。体三维速度场仪(V3V) 适于气体与液体流场测量,测量空间大小可选,空间分辨率大小可调,配置三个4MP相机,拍摄频率可调,相机易拆装,简单易用,结实耐用等特性。 关于TSI公司 TSI公司研究、确定和解决各种测量问题,为全球市场服务。作为精密仪器设计和生产的行业领导者,TSI与世界各地的科研机构和客户合作,确立与气溶胶科学、气流、健康和安全、室内空气质量、流体力学及生物危害检测有关的测量标准。TSI总部位于美国,在欧洲和亚洲设有代表处,在其服务的全球各个市场建立了机构。每天,我们专业的员工都在把科研成果转化成现实。
  • 与CIEPEC共成长丨回味过往,展望未来!CIEPEC三十五周年系列宣传活动邀您参加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在建党百年之际,“十四五”开局之时,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迎来了三十五岁生日。三十五年来,在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下,CIEPEC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用行动见证了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的日新月异。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壮大,数万家环保企业孜孜不倦,几代环保人励精图治,为中国生态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三十五年来,累计逾万家环保企业与CIEPEC携手并肩,共同见证了彼此的成长。值此CIEPEC三十五周年之际,作为CIEPEC主办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于CIEPEC2021展会期间(7月13-15日)举办特别纪念活动。我们诚邀广大参展商、观众和我们一起回味过往,共同讲述成长的故事,和我们一起展望未来,共同期待美好的明天。本次特别纪念活动将设立专区展示并制作“与CIEPEC共成长”专题片,诚挚欢迎大家向我们提供展会历史资料及视频。#1视频征集 Videos1、视频内容:可体现企业发展历程;展示创新技术和产品;讲述企业成长与CIEPEC的故事;2、视频要求:输出格式为MP4编码格式,画面为横屏,高清制作,分辨率1920*1080(可提供4K),时长约2分钟;3、经审核合格的视频,将免费剪辑入片。#2历史资料征集 Materials展会历史资料征集面向所有参与过CIEPEC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诚挚欢迎参与过CIEPEC的各界人士为我们提供宝贵资料,资料为展会前五届(1986-1999年)留存的照片、会刊、胸卡、纪念品、影视资料等。 截止日期:2021年5月24日。 请在截止日期前将创作的视频成片及历史资料发送至邮箱:mengxiao@caepi.org.cn实物请邮寄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国际部孟骁,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201室。欢迎致电咨询:孟骁 010-51555126/18600933107。CIEPEC2021观众预登记通道
  • 《仪器追梦人》开年献映:按下快门,纪录北师大电镜专家三十五载匠心路
    2023年末,栏目组联合日立,穿越1500公里来到北京北二环外的北京师范大学,彼时金黄满地的校园格外迷人,这里是中国师范专业的殿堂。穿过大褂长衫,打过领带西装,这位“百岁老人”(北京师范大学)风韵依旧。本期主人公李永良,显然还算不上老者,用他自己的话说:“执着是保持青春的良药”。李永良把自己三十五年的青春永远留存在北师大的如茵绿树下,留在电镜中的微观世界里。从业以来的种种阻碍使他的电镜人生跌宕指数拉满,当然也不乏天道酬勤。一生扎进电镜磨砺技艺,磨砺心灵,他的故事千回百转,耐人寻味。本期栏目将于1月14日上线,敬请期待(点击文章下方视频,预告片抢先看)。我们将为看到这篇文章的您提前揭晓亮点内容,接下来的旅程,我们从北师大“最具口碑”的食堂讲起。清早,冬日的寒气送来“下马威”,和煦的阳光成了笑面杀手。三十五年来,无论秋冬春夏。李永良的身影都会在7点出现在北师大的新乐群食堂中,来自浙江嘉兴的他不仅适应了北方的食物,甚至已为之着迷。1981年,李永良跋涉千里来到北京科技大学的前身——北京钢铁学院。那个年代,电镜的主要用途是用于钢铁,钢铁北京钢铁学院的电镜水平自然不遑多让。顶尖电镜专业,科班出身的李永良“buff”叠满。在八零年代的理想主义时代,李永良行走在滚滚红尘中,期待大展身手。1985年,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还是个年轻的生命,无论硬件设备,人员配置都处于筹备阶段,求贤若渴的他们来到北京钢铁学院,这是李永良与北师大产生的第一次羁绊,他没料到这份意外情缘就此持续到了今天。进入北师大分析测试中心的李永良并非游刃有余,环境的落差,条件的艰苦,让抱着一腔热忱的李永良产生了点“小情绪”。彼时电镜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资源支持尚未完善,行业关注声微弱等种种问题使李永良对未来充满担忧。尼采曾有一句况世名言:“那些杀不死我的,终将使我更强大“,李永良给出的答案是精进技术,苦心钻研电镜知识,把别人做不到的事做精做好。全国样品纷至沓来,其中甚至不乏顶尖名校慕名而来学习交流2005年,日立S-4800的引入使李永良拥有了最趁手的利器。尔后的十九年,李永良视这台日立电镜为最亲密的伙伴,用他拍下无数张精美的照片,为美妙绝伦的微观世界装点色彩。在自身的精进与成长外,他也乐于将自己的高超技艺与坚韧的匠心精神传递给北师大学子。李永良与学生的交流不仅是言传身教,更是在不经意间把这份匠心传递下去,他说:“与年轻人无微不至的沟通,才能充分了解他们,我自己也可以永葆青春。“临近退休的李永良想再做点什么,他渴望把自己的毕生所学传承下去。固然知识获得的途径很多,但三十五年来对电镜的理解与思考独一无二。像一杯奶茶,一口螺蛳粉,各中味道,一击入魂。也宛若一件工艺品的魅力往往是并不显著的细节,匠心流露于不经意之间。三十五年,北师大、电镜,这两个名词已经刻入李永良的灵魂,烙印如此刻秋叶般金黄耀眼。他用一生精雕细琢出一条通往微观世界的精美走廊,永不止步。本片篇幅不长,帧帧皆用心打磨。一如李永良的故事,耐人寻味,历久弥新。老酒因时间而迷人,人物因灵魂而精彩,科技追梦人第二期《孤胆巨匠雕琢记-北师大电镜专家的四十载电镜人生》敬请您的观看与讨论,也诚邀您关注《仪器追梦人》栏目,关注仪器信息网视频号&视频中心,未来我们将呈上更加精彩内容!本期栏目将于仪器信息网视频中心,仪器信息网视频号于1月14日同步上线为展现我国科研、检测人员坚毅、执著、纯粹的品质,仪器信息网特推出科学仪器行业首部人文纪录节目《仪器追梦人》。讲述用户与科学行业的相关故事,深度挖掘人物个性为主线,生动形象地刻画出这些为我国科研,检测事业做出贡献的人群。 点击观看预告片
  • 热烈庆祝Labsphere成立三十五周年
    1894年,理查德乌布利希发明了首个积分球,自此积分球便广泛用来测量光源的总光通量;1979年,Labsphere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北萨顿市(North Sutton)成立;今天Labsphere已经成为积分球的代名词;2014年,Labsphere三十五岁了! 经过35年的发展,Labsphere的业务稳定快速增长,足迹遍布全球,为适应亚洲市场的发展,更迅捷地为用户服务,自2009年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以来,大中华地区的业务增长了10余倍。Labsphere众多业内优秀的专业人才在第一线为客户服务。35年来,我们坚持创新的理念,不断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为全球光源计量、照明测量、辐射标定、反射/透射率测试及光学漫反射涂料领域提供更细致、更全面的服务,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以及不断提升的能力让我们成为世界光学计量领域内的领导者之一。 回首一路走来,过去的35年并不是没有挑战,但是Labsphere能有今天的成绩,除了全体员工的热情与努力外,也离不开客户的信任与支持。Labsphere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团队35年来始终秉承与用户紧密协作,共同分析实际需求,根据用户的要求不断开发和设计出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此,Labsphere对所有关心与支持我们的用户表示衷心的感谢! 展望未来,随着用户专业性的不断提升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竞争的加剧,Labsphere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也随之增大,但我们将站在过去35年经验基础上,满怀信心,一步一个脚印,与客户携手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Labsphere成立35周年logo
  • “海光三十五周年新品发布会”将于BCEIA2023海光展位(E1373)召开
    2023年9月6日-8日,第二十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BCEIA 2023)将于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顺义馆)召开。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已连续19届在展会实力亮相,此次参展,海光将展示其检测分析仪器应用于环境,食品,医学检测等创新成果,诠释科学内涵!6日下午,海光将在展位举办“三十五周年新品发布会”活动,期间,海光将重磅发布原子荧光光度计、流动注射分析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等多款新品,还将进行展台整体巡游,更有行业大咖莅临展位,参与海光选型采访,为大家答疑解惑,十分值得期待!仪器信息网将对此活动进行全程直播报道,为线上网友搭建平台,直击活动现场,大家敬请关注!第二十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BCEIA 2023)时间:2023年9月6日-8日地点: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顺义馆)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展位号:【E1373】◆ 海光三十五周年新品发布会◆ 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 13:20-15:35主要议程如下:时间主题嘉宾13:20-13:30海光宣传片-暖场视频短片13:30-13:35专家致辞清华大学分析中心邢志教授13:35-13:40海光领导致辞13:40-13:50海光展台整体巡游13:50-14:05原子荧光、流动注射新产品介绍海光公司副总经理梁敬14:05-14:10直播间互动抽奖主持人14:10-14:25原子吸收新产品介绍海光公司研发部工程师甄长伟14:25-14:3035周年用户祝福视频短片14:30-14:45原子吸收选型采访仪器信息网编辑刘丰秋中国农科院资划所副研究员李力14:45-14:50直播间互动抽奖主持人14:50-15:10汞元素检测综合解决方案海光公司方法组工程师司敬沛15:10-15:15海光领导致结束词海光公司副总经理赵慷15:15-15:20直播间互动抽奖&活动结束15:20-15:35海光周年纪念宣传片线下参与:海光展位(E1373)线上参与:以上活动预约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直播间期待您的参与!关于海光: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隶属于世界500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中国地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高新技术、现代化中央企业,公司以原子荧光光度计、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直接进样测汞仪、连续流动分析仪、快速溶剂萃取仪、石墨消解机器人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科学仪器为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药品、环境监测、农业、质监、自来水、检验检疫、地质、第三方检测、科研等领域,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八次BCEIA 金奖、自主创新金奖、国产好仪器等多种奖项。关于品牌合作伙伴:仪器信息网的品牌合作伙伴项目始于2006年,至今已有17年历史。每年精选30家拥抱数字营销,践行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链接仪器及检测上下游产业资源,共同引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请访问2023品牌合作伙伴专题,体验全新互动。仪器信息网品牌合作伙伴:https://www.instrument.com.cn/event/2023partner
  • 热烈祝贺微纳激光粒度分析软件V3.0通过第三十五批软件产品评估及认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研发激光粒度仪,纳米粒度仪,喷雾粒度仪等产品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紧跟国家形势,不断研发新的应用在激光粒度仪上的激光粒度分析软件。在2016年济南微纳成功研制出激光粒度分析软件V3.0,并通过了第三十五批软件产品评估及认定, 2017年会投入市场使用,相信在社会各界监督下,微纳未来一定会做的越来越好。2016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30日山东省软件协会公布了2016年第三十五批软件产品评估及认定名单,现将部分获奖名单公布如下:
  • 4款新品重磅发布!“海光三十五周年新品发布会”在BCEIA2023期间召开
    仪器信息网讯 2023年9月6日下午,在第二十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BCEIA2023)举办期间,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在其展位(E1373)召开了“海光三十五周年新品发布会”。活动特别邀请了清华大学分析中心邢志教授,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李力副研究员,以及海光公司高层领导和多位工程师等莅临现场。同时,在此期间,海光重磅发布了原子荧光光度计、流动注射分析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等4款新品,吸引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海光展位活动现场清华大学分析中心 邢志教授 致辞首先邢志教授为活动致辞,他表示非常高兴能够受邀参加此次活动。海光公司一直默默耕耘,在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制造上不断的超越和突破自我,取得了很多新成绩。他希望海光公司在未来的时间里,能够以用户和市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更多优秀的产品,成为科学仪器的标兵,在解决重大基础问题上发挥重大的作用,同时也祝愿海光公司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深耕打造中国分析仪器的世界平台。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地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刘海涛 致辞其次,刘海涛在致辞中表达了对中国分析测试协会衷心的感谢,并预祝BCEIA2023圆满成功。2023年是海光公司成立35周年,这些年来,海光深耕分析仪器产业,乘着改革的东风,在深化改革的道路上努力前行,在传统产品上不断创新完善。站在新的发展起点,海光以提升核心功能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在今年7月顺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了企业活力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他表示,未来,海光将会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在业界同仁的支持和帮助下,争取为国产仪器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为我国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检测贡献海光力量,取得更加骄人的成绩。接着,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发布了4款新品,由副总经理梁敬进行了HGF-U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HGFI-20流动注射分析仪新品的介绍。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梁敬新品:HGF-U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新品:HGFI-20流动注射分析仪由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研发部工程师甄长伟进行了HGA-E3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新品的介绍。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研发部工程师 甄长伟新品:HGA-E3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由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方法组工程师司敬沛进行了HGM系列测汞仪及汞元素检测综合解决方案的介绍。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方法组工程师 司敬沛新品:HGM系列测汞仪新品介绍之后,原子吸收选型采访环节由仪器信息网资深编辑刘丰秋担任主持人,特别采访了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李力副研究员,与大家分享了原子吸收光谱仪技术和应用层面的重大突破,指出了用户采购原子吸收光谱仪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技术和性能指标,并展望了未来原子吸收的发展方向等。仪器信息网资深编辑 刘丰秋(左)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力(右)活动主持人 仪器信息网品牌合作伙伴项目部 朱玹除此之外,此次活动还进行了云逛展环节,带领大家进一步了解海光展出的系列产品。展出产品附:活动直播回放扫描二维码即可观看
  • 食药监总局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将标准分割为了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药典虽属国家药品标准,仍有许多品种、方法并非它收纳。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药品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条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在药品注册工作中,由药品注册申请人制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定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并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标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筛选和审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药品注册标准的技术审评等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标准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地方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实施以及对药品标准实施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中国药典》的凡例、通则是药品标准的通用技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所有药品均应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药品通用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含标准物质的制备):  (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和专业技术术语   (二)药品的生产工艺、检验方法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机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技术文件/研究数据进行审评,对于符合要求的下列药品注册申请核准药品注册标准:  (一)新药申请或按照新药申请程序上报的药品注册申请   (二)生产工艺、检测方法、质量指标等优于同品种国家标准的仿制药申请   (三)进口药申请   (四)修订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补充申请   (五)恢复生产被中止标准执行效力品种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药品标准工作,包括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划、制定与修订、审批、颁布、实施、复审、监督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标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坚持科学先进、实用规范的原则 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促进药品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使药品标准工作适应科学监管、保障人民安全用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鼓励将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法应用于药品标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药品标准。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药品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药品标准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协调。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发展和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包括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阶段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制定《中国药典》编制大纲。《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经全体药典委员大会审核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编制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前,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立项建议或申请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药品质量控制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任何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都可以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国家药品标准立项的建议或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国家药品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遴选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药品标准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  第十七条在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过程中,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凡需要调整的项目,标准起草、复核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立项。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及立项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组织对已批准上市生产的药品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并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修订。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按照起草、审核、公示等环节进行。如遇药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制定或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可视需要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第二十一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药品质量控制风险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起草标准草案,同时编写“起草说明”及有关附件。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对起草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提交的标准草案,必须经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以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重复性。  第二十二条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完成后,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形成药品标准草案,并将药品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及标准研究资料、复核资料和实验数据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的药品,若该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提出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标准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核,需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发送至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报送至国家药典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技术审核意见和结论,拟定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除药品注册标准外,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3个月。  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应符合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反馈意见涉及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发送至标准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进行研究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公示。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使用新标准物质对照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在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前,制备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建立包括确定品种、制备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建立标准物质质量标准、分析标定、审核批准等步骤。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研究和原料制备后,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对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审核,报国家药典委员会,通过审核后提交标准物质候选物至中检院,由中检院组织制备、分装、标定、供应等。  第二十九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时完成项目并保存标准研究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必要时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原始数据进行核查。  国家药典委员会对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品种负责人员公示和委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发展的要求,为满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方面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符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的药品标准以及通用检测方法和通则等进行立项,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应当为临床常用、疗效确切、工艺成熟、质量可控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中国药典》的实施和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制《中国药典》英文版及有关配套工具书。  第三十三条编制《中国药典》及其配套工具书,应遵循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和《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中国药典》收载标准经修订后,有关内容增订至新版《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  第四章 审批与颁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果,拟定药品标准报批稿,及时将药品标准报批稿、起草说明及综合审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综合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七条通过审批的国家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进行编号,并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中国药典》每5年颁布一版,《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颁布一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将未收载进《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标准定期汇集,印制成册。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经批准颁布后,自实施之日起,该品种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活动均应严格执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条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一般给予药品生产企业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  第四十一条《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废止。  新版《中国药典》不再收载的历版《中国药典》品种,除因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被撤销药品标准的品种外,在新标准颁布前,仍按原《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标准执行,但相关规定应符合新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审查其药品注册标准的适用性。对于药品注册标准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不符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少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或申请废止该药品注册标准,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  对于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严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同时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和资料。对主动参与并承担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工作的药品生产企业,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在《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予以公示。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公布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名单,可供相关部门在临床使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政策制定中参考。  国家药品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标准主要研究起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药品标准,应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药品标准和标准编号。  第四十五条药品标准英文版与药品标准中文版存在内容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执行国家法定的药品标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标准物质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对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检验,应使用由中检院标定的标准物质。  第四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制定和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宣传贯彻。  第四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解释。  第六章 复审  第四十九条 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十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后,提出复审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标准,提出继续有效的意见。  (二)对质量控制方法落后、技术存在缺陷及标准有误或不能满足药品监管需求的药品标准,提出需要修订的意见 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三)对因企业不生产没有样品所致无法进行复审及无法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药品标准,提出中止标准执行效力的意见 被中止执行效力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如需恢复生产该药品,则必须完成标准研究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部门技术审评后,核发药品注册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四)对因安全性问题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退市的药品,其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国家药品标准复审意见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月。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拟定复审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发布。  第七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  第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制定统一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基础上,通过统一的药品标准数据信息平台对药品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社会开放。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平台的整体建设和运行,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对载入该信息平台《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对药品注册标准信息库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向公众和有关组织公开、通报国家药品标准有关信息 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公开内容应尽可能满足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及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八章 监督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药品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监督药品标准实施情况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对药品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药品标准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标准所设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产品。任何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的药品,即使按药品标准所设定的项目检验合格,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第九章 地方药品标准  第六十条地方药品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六十一条地方药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并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地方药品标准批准证明文件、地方药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禁止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  (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及医疗机构制剂   (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   (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品种。  第六十三条地方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六十四条地方药品标准在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并颁布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制定药品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十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征,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承担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的单位,包括药品研究、生产、检验机构等。  复审:是指组织制定药品标准的部门对药品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  中止标准执行效力:是指对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
  • 卫计委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意见
    p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15日前反馈意见。 /p p   邮箱:biaozhunchu@126.com /p p   传真:010-68791474 /p p   附件: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33b2a800-60e8-4423-99b5-45a6fefc070e.docx" 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e328236f-1852-4344-8a52-3c361b0daee6.docx" 2.《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docx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p p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p p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应当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提供标准制定的有关条件,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研制、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p p   第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以及跟踪评价等。 /p p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拟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并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答复、跟踪评价、研究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p p   秘书处设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p p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 /strong /p p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p p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征集本系统意见,并在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期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立项建议。 /p p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p p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p p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p p   第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p p   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和审评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提出承担标准起草单位的建议。 /p p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在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 /p p   第十五条 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p p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相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系统标准起草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p p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p p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食品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应对标准起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p p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校和专家的意见。 /p p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p p   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 /strong /p p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程序。 /p p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本部门(行业)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 /p p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 /p p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适时提请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送审稿。 /p p   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单位委员派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提出标准审查意见。 /p p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当经技术总师签署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修改,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 /p p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二十七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标准审查程序可简化,由审评委员会主任委托技术总师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专家会议共同审查标准后,按程序报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 /strong /p p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联合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p p   根据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在标准会签过程中应当审核待发布标准的制定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p p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p p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 /p p   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三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标准解释及问答等给予指导、解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 /strong /p p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 /p p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本系统并广泛发动食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p p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八条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p p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关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p p   第四十条 标准修改单经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请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p p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非实质内容进行调整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通过发布标准勘误加以修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strong /p p   第四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要求,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和咨询等。 /p p   第四十三条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 /p p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p p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涵盖的食品、检验方法,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四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和工作程序。秘书处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 /p p   第四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书面报送秘书处征求意见。 /p p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含电子版)。 /p p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秘书处书面反馈不予备案意见。 /p p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p p   第五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strong /p p   第五十二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出口国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进行规范,而我国尚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以下情形: /p p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 /p p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 /p p   (三)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p p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四条 根据审查需要,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选择相关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有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五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要指定适用标准的,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将出口国所执行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相关标准等材料提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p p   第五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技术审查意见审核通过后,发布暂予适用标准。 /p p   第五十七条 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p p   第五十八条 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问题或所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发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化管理 /strong /p p   第五十九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程序开展安全性审查,公布适用标准。 /p p   第六十条 秘书处负责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查具体工作。 /p p   第六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公民等可以向秘书处提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立项建议,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 /p p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立项建议,秘书处提交审评委员会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p p   第六十三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实施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执行。 /p p   第六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应明确理由并告知申请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十章附则 /strong /p p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p p   第六十六条 标准文本应在前言中注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p p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p p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p
  • 附489种仪器清单!住建部对《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近期完成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意见征求于8月12日结束。本《征求意见稿》中,实验室建设标准中列明了489类仪器设备,根据科技发展及检验检测的新需要,由药品监管部门定期修订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详情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11号),我部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wzpjds@nifdc.org.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华佗路31号,中检院生检所综合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1026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2日。  附件:《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7月12日《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前 言《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22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11 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编部门,具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 12 个单位(部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已开展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业务实验室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对拟开展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业务的实验室的需求进行了收集,通过对调研资料和数据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编制。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实验仪器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 1 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编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 面积指标.............................................................................................5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7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 10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1附录 A 生物制品(疫苗)品类权重系数.................................................. 12附录 B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各项用房组成..........................16附录 C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21条文说明...........................................................................................................4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项目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生物制品批签发实验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物制品批签发和检验检测发展的需要,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符合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第五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 5 年后生物制品(疫苗)相对品种数确定。第七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规模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一级二级三级相对品种数(个)40~9015~403~15注:1. 5 年后相对品种数计算公式为:N=ΣM ×(1+n)4;其中,N——5 年后辖区内生物制品(疫苗)相对品种数(个),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1位;M——辖区内每个生物制品(疫苗)的相对任务量调整系数(见附录 A); n—— 前 5 年辖区内生物制品(疫苗)品种数平均增长率;2. 表中列出的相对品种数区间值含下限,不含上限;3. 辖区内生物制品(疫苗)相对品种数小于 3 个时按 3 个计,大于 90 个时按 90 个计。第八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新建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设备构成。改建、扩建工程宜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九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保障用房构成,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用房组成如下:一、 实验用房主要包括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生化免疫实验室、细胞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等。二、 实验配套用房主要包括业务受理大厅、业务洽谈室、受控文件室、档案查阅室、标准物质暂存间、学术交流培训用房(宣教用房)、试剂库、实验室业务用房(中转间及余样间、普通耗品库、清洗间)、动物实验室辅助用房(洁物储存室、饲料库、垫料库、物品传递间和笼具库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等功能实验室的配套房间等。三、 管理用房主要包括档案室、研讨与会议室、行政用房、财务室、资料与文印室、值班室等。四、 保障用房主要包括气瓶储存间,不间断电源控制间,废弃物处理间,健康医疗室,强、弱电室,配件耗材储存间,计算机房,垃圾处理站,污水处理站,纯水制备间,网络信息处理用房,监控用房,食堂等。第十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用房组成及配置要求宜符合附录 B 的规定。第十一条 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规模应遵循满足功能需求、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房屋建筑应充分利用现有建筑进行功能改造,实现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检验职能。第十二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室外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构成。第十三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设备由建筑设备、信息化设备和实验仪器设备构成。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四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应与所在地区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统筹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第十五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二、 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三、 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交通便利的地段;四、 应远离水源保护区;五、 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危险源。第十六条 规划布局应正确处理各功能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合理组织人流、物流。第十七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独立建设时,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规定。第十八条 动物实验室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区域或独立楼层,在避免品种交叉污染的原则下,可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检验领域的动物实验用房合建。第十九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按照所在地停车配建标准配置,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第二十条 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40%,绿地率应满足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规定并宜为 30%左右。第四章 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筑面积建设规模一级二级三级相对品种数(个)40~9015~403~15建筑面积(m2)21000~2800014000~210007000~14000注:1. 相对品种数介于建设规模上下限之间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线性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2. 当实验室房屋建筑设置技术或设备夹层时,技术或设备夹层的建筑面积另计。第二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筑使用系数宜为 0.65。第二十三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各项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按功能定位和业务需求,宜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各项用房面积比例用房名称比例实验用房51%实验配套用房18%管理用房8%保障用房23%总计100%注:表中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具有口岸生物制品(疫苗)检验职能的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可根据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比重小于或等于 10%时,新增实验室建筑面积占总品种数对应的实验室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 10%;2、 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比重大于 10%且小于或等于 20%时,新增实验室建筑面积占总品种数对应的实验室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20%;3、 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比重大于 20%时,新增实验室建筑面积占总品种数对应的实验室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 30%。第二十五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合建时,应统筹实验室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的建筑面积。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二十六条除有特殊要求外,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房屋建筑的朝向、间距、室内空间布局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同时应便于采取控制室内气流方向的通风措施。房屋建筑结构形式及地基基础应满足地面、楼面荷载、抗震等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实验用房布局应遵循生物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与维护检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建筑内部实验区宜相对其他区域独立,平面布局应满足检验流程需要,符合人流、物流控制和污染控制要求。第二十八条实验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应按便捷、避免交叉污染的原则,将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分层布置。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等各类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实验用房应布置在其他用房之上,且宜布置在该栋建筑的上部。第二十九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宜采用混凝土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实验用房建筑层高应满足实验设备及管线的安装要求,宜为 4.5~5.5m。第三十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符合建筑防火等有关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用房建筑的女儿墙应适当加高,并宜做隔声措施。屋顶设备宜采取隔声减震措施。第三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层数为二层或三层时,宜安装电梯;当建筑层数为四层及以上时,应安装电梯;2、 设置电梯的建筑应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一部客梯兼作货梯,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消防电梯可兼做货梯。4、 动物实验室中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 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实验用房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洁净实验室、清洗消毒室等特殊房间墙体应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且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易清洗;2、 洁净实验室、清洗消毒室等特殊房间吊顶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与防水的要求;3、 实验室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4、 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实验动物设施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其建筑结构与材料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第三十四条实验用房外窗不应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第三十五条生产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宜分开设置,生产、生活用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实验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应专门回收,设置库房暂存,并可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理。第三十七条实验用房的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且满足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等相关要求。第三十八条实验用房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应按医疗废弃物管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专区存放,再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理。第三十九条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和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区域内,应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通行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第四十条 实验用房环境温度、湿度、洁净度、压力梯度应符合实验需要。空调系统不得造成不同生物安全等级或不同洁净度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并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第四十一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通排风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2、 对于分散、少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应使室内气流从有害浓度较低的区域流向较高的区域;3、 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第四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项目的环保要求。第四十三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第四十四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计算机房、特殊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第四十五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建设应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楼宇自控系统。安全防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第四十六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建设应考虑绿色、节能设计,合理采用节能技术,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第四十七条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第四十八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辖区内生物制品品种、实验项目等业务需求确定。第四十九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实验仪器设备配置确定,详见附录 C。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五十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第五十一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 4 进行控制。表 4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投资估算指标表建设级别建筑面积(㎡)投资估算指标(元/㎡)一级21000~2800012500~13500二级14000~2100011000~12000三级7000~140009500~10500注:1.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征用土地费,非实验室家具、实验室仪器设备、专业信息化软件及设备等购置费;2.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宜增加投资 100~500 万元;3.采暖地区,若需要独立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宜增加投资 50~70 万元;4.实验用房以外的室内装饰工程按普通标准计算,实验室的装饰工程按实验室对洁净度等特殊要求另计;5.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规定等因素综合估算得出。各地在按照本标准开展具体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各地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第五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工程建设工期宜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定。附录 A 生物制品(疫苗)相对任务量调整系数序号类别生物制品(疫苗)品种名称调整系数1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1.42双价人乳头瘤病毒吸附疫苗1.43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1.44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1.45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46AC 群脑膜炎球菌-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1.47A 群 C 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1.48A 群 C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49无细胞百白破 b 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1.410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411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1.412五价轮状病毒疫苗1.413重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5 型腺病毒载体)1.414重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CHO 细胞)1.415Sabin 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1.216口服Ⅰ型Ⅲ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217流感病毒裂解疫苗1.218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1.219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1.220人用狂犬病疫苗(鸡胚细胞)1.221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222森林脑炎灭活疫苗1.223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Vero 细胞)1.224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地鼠肾细胞)1.225水痘减毒活疫苗1.226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1.227乙型脑炎灭活疫苗1.228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1.22913 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1.23023 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1.231A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232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1.233钩端螺旋体疫苗1.234皮内注射用卡介苗1.235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疫苗1.236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1.237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1.238伤寒 Vi 多糖疫苗1.239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40吸附破伤风疫苗1.24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灭活疫苗(Vero 细胞)1.242新型冠状病毒 mRNA 疫苗1.243肠道病毒 71 型灭活疫苗(Vero 细胞)1.044肠道病毒 71 型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45风疹减毒活疫苗1.046黄热减毒活疫苗1.047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1.048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1.049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50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1.051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1.052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1.053麻疹减毒活疫苗1.054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1.055腮腺炎减毒活疫苗1.056重组戊型肝炎疫苗1.057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 细胞)1.058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1.059重组 B 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肠溶胶囊)1.060带状疱疹疫苗1.061鼻喷流感减毒活疫苗1.062鼻喷流感病毒载体新型冠状病毒疫苗1.063血液制品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1.26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1.265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1.266人凝血酶原复合物1.267人凝血因子Ⅷ1.268人纤维蛋白原1.269人血白蛋白1.270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1.0
  • 2024年6月份有377份标准将实施 ——农林牧渔食品及化工占据47%
    2024年6月份有377份标准将实施——农林牧渔食品及化工占据47% 我们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平台查询到,在2024年6月份将有377项与科学仪器及检测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将实施,具体数量明细如下:6月份新实施标准一览表在6月份新实施标准中,农林牧渔及食品标准独占27%(有103条将要实施),涉及农业设备、农产品规范、蜂蜜饲料等检测,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是“GB/T 43448-2023 蜂蜜中 17- 三十五 烯 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和“GB 7300. X -2023 饲料添加剂 系列标准 ”。有16条环境环保标准将实施,涉及气体、水质、土壤及废弃污染物标准,发布了气体取样标准“GB/T 43306-2023 气体分析 采样导则 ”、气体检测标准“GB/T 43362-2023 气体分析 微型热导气相色谱法 ”和水处理剂检测方法“GB/T 43098.2-2023 水处理剂分析方法 第 2 部分: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ICP-MS ) ”。在医药卫生实施标准中,有医学实验室质量控制、分子体外诊断 检验、PCR 仪器 检测等。在冶金矿产实施标准中,涉及多款光谱仪器检测方法,如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 、原子荧光光谱法 、分光光度法 ;除此之外还有滴定法、容量法、重量法、库仑法和X 射线荧光光谱法 等。还有19%的化工塑料标准(73条)也将实施,有气相色谱法 、拉曼光谱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等大量的科学仪器检测方法。具体2024年6月份主要新实施的标准如下:需要相关标准的,点击链接即可下载收藏↓仪器仪表与计量标准(6个)GB/T 26334-2023 燃气表安装配件 DL/T 1133—2023 钢弦式仪器 测量仪表 DL/T 1046—2023引张线式水平位移计DL/T 1047—2023水管式沉降仪DL/T 2687—2023 柔性测斜仪 GB/T 26794-2023 燃气表用计数器 农林牧渔食品标准(103个)GB/T 21397-2023 棉花收获机 GB/T 19794-2023农业灌溉设备 定量阀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24671-2023农业灌溉设备 承压灌溉系统图形符号GB/T 27612.1-2023 农业灌溉设备 喷头 第 1 部分:术语和分类 GB/T 18688-2023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的压力损失 试验方法GB/T 27612.3-2023 农业灌溉设备 喷头 第 3 部分:水量分布特性和试验方法 GB/T 8586-2023 探鱼仪工作频率分配及其防止声波干扰技术规范 GB/T 27612.4-2023 农业灌溉设备 喷头 第 4 部分:耐久性试验方法 GB/T 23191-2023 美味牛肝菌 GB/T 43448-2023 蜂蜜中 17- 三十五 烯 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0392-2023 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大容量纤维 测试仪法 GB/T 43418-2023 亚麻纤维组成成分的检测方法 GB/T 10645-2023 电热食品烤炉分类和型号编制方法 GB/T 18690.4-2023 农业灌溉设备微灌用过滤器 第 4 部分:颗粒介质过滤器 GB 7300.504-2023 饲料添加剂 第 5 部分:微生物 嗜酸乳杆菌 GB 7300.503-2023 饲料添加剂 第 5 部分:微生物 屎肠球菌 GB 7300.502-2023 饲料添加剂 第 5 部分:微生物 植物乳杆菌 LS/T 8014-2023 高标准粮仓建设标准 LS/T 1715-2023 粮食仓储基础代码 LS/T 1234-2023 植物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H/T 1447-2023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运 维技术 规范 GH/T 1446-2023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资源共享技术指南 GH/T 1445-2023 桐柏玉叶茶 GH/T 1444-2023 速冻荠菜加工技术规程 GH/T 1443-2023 蛹 虫草粉 GH/T 1442-2023 青梗菜热风 干燥技术 规程 GH/T 1441-2023 冻干蛹虫草生产技术规程 GH/T 1440—2023 黑蒜 GH/T 1439—2023 小茴香 DB22/T 3636-2024 玉米品种 长单 551 DB22/T 3635-2024 番茄晚疫病诊断与防治技术规程DB22/T 3634-2024 玉米 - 大豆轮作模式下大豆覆秸免耕生产技术规程DB22/T 3633-2024 直播水稻萌发期耐低温和耐低氧性鉴定评价技术规程 DB22/T 3632-2024 花生耐低温绿色高效生产技术规程 DB5308/T 79—2024 普洱咖啡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建设指南 DB5308/T 78—2024 咖啡鲜果集中加工厂建设规范 DB63/T 2281-2024 察尔汗水采盐田晒矿工艺 DB63/T 2279-2024 铁棒 锤 栽培技术规程 DB63/T 2278-2024 小叶黑柴胡栽培技术规程 DB63/T 2277-2024 五 脉绿绒 蒿 栽培技术规程 DB63/T 2275-2024 湟水河流域水生植物栽培技术规程 DB63/T 2274-2024 枸杞产业标准体系 DB63/T 2273-2024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标准体系 DB63/T 2272-2024 天然林数据库 DB63/T 2271-2024 高山天幕毛虫防治技术规范 DB3505/T 15—2024 中国番鸭(永春白番鸭) DB3505/T 13—2024 铁观音茶叶气候品质等级 DB3505/T 11—2024 晋江紫菜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DB3505/T 9—2024 淡水养殖资源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DB41/T 2668-2024 玉米南方锈病综合防控技术规程 DB41/T 2663-2024 成熟蜂蜜生产技术规范 DB41/T 2661-2024 黄淮稻麦轮作 区灰飞虱 测报和防控技术规程 DB41/T 2659-2024 羊肚 菌 生产技术规程 DB41/T 2658-2024 药用菊花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规程 DB41/T 2655-2024 桃 胚培养及移栽技术规程 DB41/T 2654-2024 苹果炭疽病综合防治技术规程 DB41/T 2653-2024 桃 省力化树形管理技术规程 DB41/T 2652-2024 卫矛造型树培育技术规程 DB41/T 2651-2024 花生 秧 青贮生产技术规程 DB41/T 2643-2024 农田地膜残留调查监测技术规程 DB41/T 2642-2024 规模化养猪场臭气防治技术规范 DB41/T 2641-2024豫西黑猪DB41/T 2640-2024 黄瓜杂交制种技术规程 DB41/T 2639-2024 朝天 椒 三系配套制种技术规程 DB41/T 2636-2024 露地韭菜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 DB41/T 2632-2024 小麦种质资源鉴定技术规程 DB41/T 2631-2024 小麦免(少) 耕沟播生产 技术规程 DB41/T 2630-2024 林地生态养鹅技术规范 DB41/T 2627.7-2024 望春玉兰 第 7 部分:花蕾采收贮藏技术规程 DB41/T 2627.6-2024 望春玉兰 第 6 部分: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 DB41/T 2627.5-2024 望春玉兰 第 5 部分:用材林培育技术规程 DB41/T 2627.4-2024 望春玉兰 第 4 部分:药用林栽培技术规程 DB41/T 2627.3-2024 望春玉兰 第 3 部分:园林绿化苗木培育技术规程 DB41/T 2627.2-2024 望春玉兰 第 2 部分:苗木繁育技术规程 DB41/T 2627.1-2024 望春玉兰 第 1 部分:良种选育技术规程 DB41/T 2626-2024 主干树形苹果栽培技术规程 DB41/T 2623-2024 高标准农田气象保障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DB41/T 2622-2024 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气象保障能力建设规范 DB53/T 1236-2024 大球盖菇栽培技术规程 DB53/T 1235-2024 夏播马铃薯栽培技术规程 DB53/T 1234-2024 草莓杂交育种技术规程 DB53/T 1233-2024 芦笋栽培技术规程 DB53/T 1232-2024 罗望子种质资源描述规范 DB53/T 1231-2024 鲟鱼养殖技术规程 DB53/T 1230-2024 烟田蛴螬类地下害虫防控技术规程 DB53/T 1229-2025 暗褐脉柄牛肝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DB53/T 1228-2024 番茄潜叶蛾防控技术规程 DB53/T 1227-2024 番茄潜叶蛾监测调查技术规程 DB53/T 1226-2024 马铃薯块茎蛾防控技术规程 DB53/T 1225-2024 马铃薯块茎蛾监测调查技术规程 DB31/T 1039-2024 主要花坛花卉质量等级 DB31/T 348-2024 水产品池塘养殖通用技术规范 DB31/T 1463-2024 蟠桃冷链物流技术规程 DB 5103/T 42-2023 油茶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DB36/T 910-2023 棉花板地精量播种种植技术规程 DB36/T 1909-2023 双季鲜食玉米复种下肥田萝卜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908-2023 番茄大棚春提早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907-2023 双季稻 “ 两减 一 抗 ” 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906-2023 丝瓜设施越夏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905-2023 大叶蕹菜良种繁育及早春栽培技术规程 DB36/T 1895-2023 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工作规范 DB36/T 1894-2023 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管理规范 DB36/T 1891-2023 预制 菜冷链运输 配送管理规范 环境环保标准(16个)GB/T 43362-2023 气体分析 微型热导气相色谱法 GB/T 43361-2023 气体分析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氢燃料分析方法的确认 GB/T 43098.2-2023 水处理 剂分析 方法 第 2 部分: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ICP-MS ) GB/T 43359-2023 印染废水膜法集成装备 GB/T 28924-2023 钢铁企业 能效指数 计算导则 GB/T 43306-2023 气体分析 采样导则 GB/T 43305-2023 废弃化学品相容性试验规程 DB41/T 2666-2024 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B41/T 2665-2024 大气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自动 监测技术规范 DB41/T 2664-2024 可渗透反应墙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 DB41/T 2644-2024 黑膜沼气废水处理工程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B41/T 2629-2024 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可行性评估规范
  • 500多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多项涉及分析仪器
    近日,国家标准委对《淀粉术语》等517项拟立项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合格评定 过程认证方案指南与示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其中涉及仪器类的标准有34项,涉及到的仪器品类包括气相色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分光光度计、液相色谱-质谱仪、离子色谱仪等多个品类。具体情况如下:序号项目中文名称制修订截止日期1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12部分:用激光吸收光谱法测定硫化氢含量修订2021/1/292表面化学分析 原子力显微术 用于纳米结构测量的原子力显微镜探针柄轮廓原位表征程序制订2021/1/293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检验 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质谱法修订2021/1/294蜂蜜中17-三十五烯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制订2021/1/295锰铁、锰硅合金、氮化锰铁和金属锰 碳含量的测定 红外线吸收法、气体容量法、重量法和库仑法修订2021/1/296表面抗菌不锈钢 第1部分:电化学法修订2021/1/297微束分析 分析电子显微术 线状晶体表观生长方向的透射电子显微术测定方法制订2021/1/298化学纤维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制订2021/1/299硅铁 磷含量的测定 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修订2021/1/2910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修订2021/1/2911环境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第21部分:振动(随机)试验用液压式振动系统修订2021/1/2912环境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第14部分:振动(正弦)试验用电动式振动系统修订2021/1/2913色漆和清漆 涂料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制订2021/1/2914表面化学分析 水的全反射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制订2021/1/2915表面化学分析 二次离子质谱 静态二次离子质谱相对强度标的重复性和一致性制订2021/1/2916油菜蜂蜜中丁香酸甲酯的测定 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制订2021/1/2917表面化学分析 扫描探针显微术 采用扫描探针显微镜测定几何量:测量系统校准制订2021/1/2918电子电气产品中PBBs、PBDEs、BBP、DBP、DEHP、DIBP的同时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制订2021/1/2919法庭科学 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1部分:红外吸收光谱法修订2021/1/2920橡胶 全硫含量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制订2021/1/2921染料产品中砷、汞、锑、硒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制订2021/1/2922毛发中55种滥用药物及代谢物检验 液相色谱-质谱法制订2021/1/2923硅橡胶 苯基和乙烯基含量的测定 核磁共振氢谱法制订2021/1/2924表面化学分析 扫描探针显微术 用于二维掺杂物成像等用途的电扫描探针显微镜(ESPM,如SSRM和SCM)空间分辨的定义和校准制订2021/1/2925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 顶空-气相色谱法制订2021/1/2926镍铁 砷、锡、锑、铅和铋含量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制订2021/1/2927皮革和毛皮 阻燃剂的测定 第1部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制订2021/1/2928表面化学分析 辉光放电质谱 钼铌合金中痕量元素分析制订2021/1/2929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尿素基肥料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制订2021/1/2930废弃化学品中铜、锌、镉、铅、铬等12种元素形态分布的测定 连续提取法制订2021/1/2931法庭科学 一氧化二氮检验 气相色谱-质谱法制订2021/1/2932表面化学分析 X射线光电子能谱 X射线光电子能谱仪日常性能的评估方法制订2021/1/2933生胶和硫化胶 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测定金属含量 (ICP-OES)制订2021/1/2934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x部分:紫外吸收法测定硫化氢含量制订2021/1/29
  • 新规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修订工作安排,现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ueq@sa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24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标准的制定、自我声明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基本任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完善企业标准体系,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工作制度,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标准化能力,引导全员自觉参与执行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  第六条【标准创新】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第七条【部门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依标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如果没有相关标准,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九条【制定原则】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条【知识产权】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应当符合相关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知识产权政策。  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标准所涉及的版权政策。  第十一条【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二条【试验方法】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  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编号规则】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方法如下: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三章 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四条【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应当自我声明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还应当公开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相关的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第十五条【自我声明公开主体和时间】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标准的信息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自我声明公开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四章 促进与服务  第十七条【提升参与规则制定能力】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承担或者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八条【实施信息反馈】国家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通过全国标准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有效反馈。  第十九条【试点示范】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第二十条【“领跑者”制度】国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第二十一条【融资增信制度】国家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标达标】国家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际标准化服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承担或者参加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二十四条【重点项目扶持政策】在企业申报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攻关、金融支持等工作中,鼓励有关部门将企业基于自主创新成果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水平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服务业】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提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人才培养】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设标准化课程或者专业,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  推广企业标准化专业技能人员持证上岗,支持企业探索建立标准化运营专员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支持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标准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创建标准化技能实训基地。  第二十七条【奖励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依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违规处理】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或提供信息不实,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或公告,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未公开的处理】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行政措施1】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行政措施2】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警示与约谈】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企业拒不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在企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例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在企业标准化方面,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提出了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新规定。现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于1990年,实施了三十多年,已不能适应《标准化法》的新要求,不能满足目前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需求,急需对其进行修订。  (二)标准制定。本章对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和要求。规定了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编号和试验方法的要求等。  (三)自我声明公开。本章提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时间、公开渠道等要求。  (四)促进与服务。本章提出了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和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  (五)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处置措施等。  (六)附则。对于例外情形、生效时间的要求。
  •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对2020年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9月6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0号令《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公布等相关管理工作及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第三条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修订、公布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第五条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六条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第七条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或重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第八条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第九条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专业委员会)负责审查地方标准,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和委员,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审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具体工作。审评专业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及审评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议事。第二章 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地方标准规划,明确地方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并在确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前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协作组)书面咨询对该立项计划的意见建议。第十一条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二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及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第十三条审评专业委员会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的评审意见。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初审情况、审评专业委员会年度立项计划评审意见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协作组)年度立项计划书面咨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申报单位提出建议。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标准规划或年度立项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五条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或调整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第三章 地方标准起草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起草由省卫生健康委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作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第十七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起草食品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工作经验、专业优势和执行条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无逾期未完成的标准项目(包括退修未返回的项目和2项及以上未能通过国家备案评审的项目)。(四)应当联系其他至少2家相关单位组成由该单位牵头的标准制修订起草协作组(应当有协作组专家同意参加项目的书面意见)。第十八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2.项目负责人无逾期未完成的标准项目;正在执行中的省卫生健康委往年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不超过1项。3.有一定工作基础,有已立项制修订标准项目草案或主要内容。第十九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牵头的标准制修订起草协作组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四章 地方标准审查第二十条地方标准草案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审评专业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审 (二)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秘书长会议审查 (四)主任会议审议。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标准草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第二十二条审评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进行审查;对地方标准总体技术进行审查;对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标准时,参会委员及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作为会议审查通过结论。审评委员会委员及专家主要职责:(一)审查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二)负责地方标准的专业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指导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审查涉及各专业领域地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合规性等。(三)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协助提出地方标准及食品企业标准相关解释的咨询建议等。(四)完成秘书处、专业委员会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草案, 经审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在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将经过审评专家科学论证后的反馈意见及时送交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完善地方标准草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秘书处将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标准草案提交审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审查。秘书长会议负责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副秘书长、秘书、部分审评委员会成员参加秘书长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审评委员会外专家参加技术审核,并请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第二十六条秘书处将地方标准送审稿提交审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由主任委员签署审议意见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审议未通过的标准提出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秘书处委托专业出版机构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校对地方标准报批稿,确保文本准确无误后,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审评专业委员会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省卫生健康委作出终止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的决定。第五章 地方标准公布第二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地方标准。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DBS”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62)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第三十条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第三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及标准解释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第三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市州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地方标准备案第三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含电子版)。第三十六条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审评委员会会议评审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评委员会会议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矛盾等。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3月2日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英国食品标准局:应对食物中毒的新策略
    英国于2010年7月21日推出了一项研究策略,以解决食物中毒最常见的原因。   英国主要的食品安全研究公共资助者已经联手发布协调策略,以调查食物中的弯曲杆菌。这是这些组织第一次为解决这个问题而达成共同的目标。最新的数字表明,商店出售的65%的生鸡中存在弯曲杆菌污染,虽然妥善烹制可将鸡肉中的细菌杀死,但这仍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年它是超过30万起食物中毒和15,000起住院治疗病例的罪魁祸首。   专家们一致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单一的解决方法,新战略的目标是确定一个机制,可以大大减少在食物链中弯曲杆菌的水平,以及减少人类疾病的发病率。新战略包括:   研究,以了解当前的感染发生率,当前的粮食和农业的做法和潜在的干预策略   对弯曲杆菌生物学及动物宿主进行研究   开发新的工具和诊断技术(例如田间对弯曲杆菌的快速检测)
  •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关于征求《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要求,现就《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3年12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单位,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传真:010-82260710电子邮件:bzcxjd010@163.com2023年11月9日附件下载:1.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pdf 原文一览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国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责定位】创新基地是我国标准化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 以及科技和产业等资源,围绕全类型标准和标准化全生命周期,创 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创新标准实施应用方式、创新 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同步推进方式的重要平台。创新基地主要服务国家重大产业政策的落实,服务国家重大区 域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第三条 【建设运行原则】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国际国内并重、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协作联动、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四条 【承担单位】创新基地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等建设, 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国家标准委职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关于创新基地的政策、规划,制定管理制 度,指导并监督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二)研究创新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三)批准创新基地的建设、成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创 新基地的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部门和地方职责】创新基地所属领域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以下 简称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创新基地的政策、规划,研究制定支持创 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政策、措施;(二)组织申报推荐创新基地,指导创新基地建设;(三)推动创新基地纳入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重点工作。第七条 【省级标准化部门职责】创新基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开展本辖区内创新基地的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 并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创新基地支持。第八条 【承担单位职责】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创新基地的政策、规划,建立健全创新基 地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等;(二)提供创新基地运行基础条件保障;(三)按照创新基地的定位和目标,编制工作计划,推动任务 落实;(四)配合创新基地的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五)按时报送创新基地工作总结、亮点成果、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等。第三章建设第九条 【申报指南】国家标准委根据需要编制创新基地申报指南,明确创新基地建设的总体布局、重点任务和建设要求等。第十条 【申报条件】申请建设创新基地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的支 持;(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 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三)在标准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标 准制修订经验,承担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或者与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合作紧密;(四)能够有效汇聚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 品以及科技、产业等资源,具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 务的能力。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行业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确定 本领域本地区的建设方向,组织本领域本地区有意愿的单位进行 申报,并编制申报方案。第十二条 【审核推荐】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充分论证申报方案后,提交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审核。行业部门、地方政府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择优向国家标准委推荐。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国家标准委根据申报推荐情况,适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纳入专家评审范围。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方案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完善后通过”、“未通过”3 种。评审意见为“修改完善后通过”的,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方 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五条 【网上公示】国家标准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拟批准建设创新基地的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等,公示时 间不少于 1 个月。第十六条 【批准建设】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委予以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 3 年。第十七条 【建设过程】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方案开展工作,每年上报 建设情况。推动创新基地建设纳入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重点工 作,并在政策、资金、项目、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创新基地支持。创新基地建设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行业部门、 地方政府、国家标准委报告。第十八条 【中期评估】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中期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向国家标 准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第十九条 【自查和验收申请】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对照申报方案开展自查。创新基地符合验收条件的,由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 准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国家标准委审核,并抄报行业 部门、地方政府。第二十条 【延期要求】创新基地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创新基地建设期延期一般不超过 1 年。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者延期后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国家 标准委终止创新基地建设。第二十一条 【验收要求】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创新基地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整改”、“未通过”3 种。验收意见为“通过”的,国家标准委予以批准成立。验收意见为“整改” 的,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创新基 地承担单位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国家标准委终止创新基地建设。第四章运行第二十二条 【组织管理要求】创新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创新基地不得自行成立或者 批准分基地等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第二十三条【机制模式创新】创新基地应当注重机制和模式创新,促进科技、标准、产业等资源有效聚集,强化产学研用合作, 加强共建共享。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创新基地应当创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建立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并根据需要支撑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本领域、本地区的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 推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融入标准,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以标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建议】创新基地应当加强与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联络协调,积极参 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在重点领域国际国内标准比对分析、中外标准 互认等工作中发挥自身优势、主动作为。创新基地应当围绕本领域、本地区标准化工作重点,定期开展 国际国内标准化发展趋势分析研究并报送研究报告,主动提出国家 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国际标准提案、标准路线图、国际标准孵化 清单,积极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验证、实施信息反馈和实施效 果评估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推广】创新基地应当重视标准化知识普及和标准化实践经验推广,开展标准化科普场所建设、 成果展示及实习培训等工作。探索建设本领域、本地区技术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或新媒体宣传平台,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服务,助力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提升。创新基地应当注重总结创新实践、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通过交流研讨、宣传报道等形式加强推广应用,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二十七条 【先行先试】国家标准委、行业部门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等支持创新基地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和相 关科研项目;支持创新基地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 申请和国际标准提案、开展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参与标准验证 等工作;支持创新基地间开展战略合作。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人才培养】国家标准委、行业部门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支持创新基地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开展国际标 准化、标准化职业等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第五章考核评估第二十九条【年度总结和计划报送】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 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创新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掌握创新基地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考核结果同时报送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国家标准委。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国家标准委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创新基地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定期评估】国家标准委组织对创新基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 3—5 年,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服务能力与运行实效、运行模式与工作机制创新等。评估程序分为材 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 3 个阶段。第三十三条【评估结果及结果运用】国家标准委根据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并抄送推荐单位。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 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国家标准委应当在政策、资金、项目、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 1 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第六章变更调整第三十四条 【主动调整】国家标准委可以根据创新基地总体布局需要和实际运行情况,在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对创新基地 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申请调整】创新基地名称、承担单位变更等重 大事项,应当由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申请。 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公示通过后进行调整。公示时间不少于 1 个月。第三十六条【违规处理】创新基地申报、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数据、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存在其他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行为,或者承担单位不再具备创新基地 建设运行条件的,国家标准委终止其建设或者予以撤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命名】创新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 Innovation Base of ×××”。第三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23 年XX 月XX 日起施行。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药监妆函〔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核查中心、评价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信息中心、高研院、传媒集团、南方所、特药检查中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  2024年8月13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化妆品(含牙膏,下同)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标委会组织开展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及标委会委员开展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工作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标委会以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为宗旨,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实际,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坚持化妆品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  第四条 国家药监局负责组建和管理标委会。标委会接受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业务指导。  标委会按照国家药监局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决化妆品标准化相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并组织实施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年度立项计划;  (四)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开展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国际交流;  (七)提出化妆品标准解释的意见;  (八)承担国家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标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标委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  第六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负责同志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检院。秘书处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国家药监局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化妆品标准审查结论;  (二)负责组织召开标委会相关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三)负责组织落实标委会有关决议,并对标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四)负责标委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追踪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  (六)负责对分技委秘书处的考核评估;  (七)负责标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担国家药监局和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由中检院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由具备化妆品科学、精细化工、分析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和生物技术等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专家组成。国家药监局对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职务委员。国家药监局、中检院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职务委员。职务委员根据职务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领域设置分技委,包括:  (一)通用技术要求分技委;  (二)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委;  (三)安全评价分技委;  (四)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委;  (五)产品分技委;  (六)检验检测分技委;  (七)牙膏通用要求分技委;  (八)牙膏检验检测分技委。  第十条 分技委按照标委会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议;  (二)研究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相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并组织实施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年度立项计划;  (四)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追踪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  (七)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解释的咨询建议;  (八)承担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化妆品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分技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分技委的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分技委主任委员由行业权威专家担任。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标委会聘任。  第十二条 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在所负责的化妆品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牵头完成3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三)参与相关领域国家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或者主持完成相关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  (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保障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能够保证秘书处日常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国家药监局、标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符合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分技委秘书处按照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化妆品标准审查意见;  (二)负责组织召开分技委相关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三)负责组织落实分技委有关决议,并对分技委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四)负责分技委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分技委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专家顾问工作组,聘请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权威专家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化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企业咨询工作组,聘请具有化妆品相关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企业人员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标委会以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分技委会议等形式议事。  标委会秘书处及分技委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标委会全体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委员参加。  标委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修订标委会章程;  (二)审议标委会工作报告;  (三)研究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主任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关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委员等参加。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标委会管理制度文件;  (二)审查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审议标委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标委会委员及人事变动有关事项;  (六)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举措;  (七)研究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标委会全体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主任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条 分技委会议由分技委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召集。分技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或者部分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标委会秘书处人员、其他分技委委员等参加。  分技委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分技委管理制度文件;  (二)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议;  (三)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审议分技委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究贯彻落实本专业领域国家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举措;  (六)研究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要事项。  分技委会议纪要由分技委主任委员签发,或者受分技委主任委员委托,由分技委秘书长签发。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标委会委员管理制度。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委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化妆品检验、审评、研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3年及以上化妆品技术相关工作经历;监管人员应当具有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监管工作经历(参公管理机构的人员参照监管人员条件);行业协会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秘书长(或者相应级别)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相关工作经历;  (四)熟悉和热爱化妆品标准化相关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的前沿信息;  (五)勤奋敬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委会会议和活动,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分技委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化妆品相关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所负责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承担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标委会各项工作程序、规则以及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动态和最新进展;  (四)能够按要求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议。  标委会委员享有表决权,有获取与履行委员职责相关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标委会委员。增补的委员应当符合委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违反本章程或者标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家药监局予以解聘。第五章 标准立项、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规范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印发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  (一)标委会秘书处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收集立项建议;  (二)分技委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立项建议草案;  (三)标委会审查立项建议草案,形成立项计划送审稿;  (四)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立项计划。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国家药监局交办化妆品标准立项的,可以简化相关立项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批准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一)分技委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二)标委会秘书处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分技委再次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四)标委会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形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送审稿;  (五)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化妆品标准等。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技委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其他分技委工作时,应当书面征求其他分技委意见,邀请相关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参加审查。  第三十一条 全体委员参加的分技委会议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分技委委员参会为有效。由参加会议的本分技委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化妆品标准审查工作需要,标委会、分技委可以邀请其他分技委委员、专家顾问工作组成员、企业咨询工作组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为化妆品标准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出席人数和投票人数。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分技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其秘书处承担单位预算管理,由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按有关规定制发、使用。  与标委会和分技委职责不相关的工作,不得使用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定期组织对分技委秘书处工作的考核评估,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是否按照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程序规定和立项计划要求完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国家药监局、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三)分技委秘书处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情况;  (四)标委会秘书处认为其他应当纳入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每年12月底前,应当形成本年度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报告,对已立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未按时完成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药监局。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分技委秘书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解除该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  (一) 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  (二) 不再符合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条件的;  (三)承担单位主动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标委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自国家药监局印发之日起施行。
  • 美国业界支持纽约州采用儿童珠宝饰物安全标准
    最近,美国时尚珠宝及配饰行业协会(FJATA)宣布,正积推动纽约州议会在今年内立法,订明州内销售的儿童珠宝饰物必须符合美国国际测试及材料学会《儿童珠宝饰物消费品安全标准规格》(ASTM F 2923-11)。协会支持纽约州及其他州份采用该项安全标准,相信足以解决儿童珠宝内含镉的问题。罗德岛州是首个立法规定儿童珠宝饰物必须符合ASTM F 2923-11的州份,该州于2012年6月订立有关法例,但其他州份却迟迟未有跟进。   ASTM F 2923-11涵盖若干物品所含的镉、铅、镍及重金属,包括表面涂层、磁石、电池、注入液体的珠宝以及有扣项链。标准订明在儿童珠宝内使用镉的多项限制,包括以干漆膜重量计算,涂漆及表面涂层所含可溶性镉不应超过百万分之七十五(75ppm)。若一个儿童珠宝部件的总镉含量不超过300ppm,便不需要进行额外的镉迁移测试。不过,若属细小的儿童珠宝部件(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6 卷第1501.4部分的定义),其镉含量超过300ppm,便必须以特定的实验室测试方法进行镉迁移测试。测试中,每个部件的镉迁移量上限为200 微克。首饰的塑料部件须接受镉迁移测试,一如玩具须根据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3进行测试,测试中的迁移上限为75ppm。并非小型的金属或塑料部件,若其镉含量超过300ppm,必须进行另一项测试,以确定镉含量的迁移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这项测试中,镉迁移上限为每个部件18 微克。   根据时尚珠宝及配饰行业协会的2013年纽约州立法策略,协会计划于1月与数名主要州议员合作,寻求共识把ASTM F 2923-11纳入及订为纽约州法例。协会表明,当取得共识后,纽约州议会消费者事务及保障委员会主席会按照承诺,在委员会内推动立法工作。法案可能引起州议会的环保委员会主席反对。不过,法案在州参议院通过并不困难,因为法案已两次在州众议院获得两党议员一致通过。
  • 环保部审议通过钢铁工业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7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听取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汇报。   会议认为,我国是钢铁生产大国,粗钢产量连续15年居世界第一,但钢铁产能过剩矛盾突出,落后产能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污染物排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钢铁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的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量的9.5%、6.3%、9.3%和20.7%。同时,我国还是世界上第一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仅资源消耗量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焦炭行业规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环保要求,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制订新的更加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过修订和制定形成的新的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金属冶炼到最终形成产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更加全面,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标准中的控制限值也均有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焦化工业排放标准涵盖了对国内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排污环节的环境管理。钢铁、焦化工业系列新标准的实施,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落实企业减排责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都具有积极意义。会议决定,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交流轮岗,进一步提高能力和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明确了干部交流任职的原则、对象、形式、纪律、交流待遇,以及组织实施等事项。会议决定,《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后施行。   会议听取了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的汇报。会议要求,要切实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在认真梳理10年来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更好地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维护和满足公众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监督权。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李干杰,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出席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我国拟全面清整现行食品安全质量等标准
    相关新闻 卫生部: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日前,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所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请于2012年2月28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监督局。   传真:010-68792408   电子邮件:biaozhun@moh.gov.cn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制定本规划。   一、食品安全标准现状   (一)建设成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技术法规,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各部门、各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行业标准3100余项。   《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取得了一定进展,主要有: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明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管理制度。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制度。二是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重点对粮食、植物油、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饮料等食品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废止和调整了一批标准和指标,稳妥处理现行食品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制定公布1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农药残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补充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四是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指导食品行业严格执行新的标准。五是深入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承担国际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区域执行委员,主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会议、农药残留法典会议,充分借鉴国际食品标准制定和管理的经验。   (二)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近年来,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和食品标准研制条件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例如部分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缺失。三是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目前标准总体上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执行要求高,社会关注度高,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方法,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和解疑释惑等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不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努力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标准项目与指标要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2.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坚持立足国情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的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实际需要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注重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主要目标。   ——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鼓励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大力开展宣传培训,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食品安全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根据标准清理结果,提出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的清理意见 根据标准清理结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按照“边清理、边完善”的工作原则,在对现行食品标准清理的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解决食品安全重要标准不足和标准不配套等问题,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重点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污染物、生物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术语、分类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生物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术语、分类标准 制定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制定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和限量 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015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按照食品类别、生产经营方式等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食品污染的要求和规定。   (四)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制定食品中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覆盖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原料及产品等。   2015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食品、水产品、粮食、食用油脂、酒类、调味品、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标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五)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量指标,制定、修订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   2015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以及产品标准指标、包装材料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法规。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   (七)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沟通交流和贯彻实施。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咨询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和标准相关知识科普,特别是技术性强、公众普遍关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 完善标准申报、咨询和解释等程序,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事件舆情处置程序,及时解答各方关注的标准问题 督促行业、企业主动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依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 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要,系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增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应用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追踪比较研究、食品中微生物指标体系设置研究、主要功能类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等基础研究,并在标准工作中积极转化和应用研究成果。   (九)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   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 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 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商机制,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重要问题,协商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各项工作,细化分解本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具体工作的目标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各部门和行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的责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要牵头规划实施,组织标准清理和制定、修订工作 食品相关监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制定公布的食品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清理,提出标准清理的意见并提供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敦促行业和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行业部门要主动参与和配合标准体系建设,配合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宣传、行业引导等。   (三)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任务繁重、工作量大,需要配备必要的经费保障。国家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经费投入,同时严格监管标准工作经费使用,确保经费高效合规使用。充分利用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研制机构和行业组织,设立各类标准的技术性平台,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宣传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建设,引进优秀领军人才,增加标准工作人员配备,充实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力量。加强对重点科研院校、技术机构专业人才的标准化培训,加快培养一支数量足、水平高的从事标准研制的专家队伍,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五)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组织对本规划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和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同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标准管理要求,及时、科学、动态调整本规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指导未来五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主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正在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规划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正在制定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也对食品安全标准等工作作出规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规划》。   二、起草过程   2010年,我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承担《规划》起草任务,并于2011年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并修改完善《规划》。   2011年5月至8月,多次组织召开《规划》研讨会,研究食品安全标准基本状况,存在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框架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重点工作,形成《规划》初稿。   2011年9月至10月,进一步研究完善《规划》文本,请相关部门提供以往公布的食品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建议等,充实和完善《规划》内容,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2011年10月至11月,组织召开3次专家研讨会,认真研究《规划》文本,梳理相关问题,进一步完善文本。   2011年11月底,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行业研讨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规划》意见。   2011年12月,发文征求各相关部门、有关协会、部内司局等单位意见,共计收到来自23个单位64条意见。   2011年12月2日,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研究,并根据委员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文本,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规划》的定位。起草过程中对《规划》定位进行了反复研究,主要包括:一是《规划》涵盖的范围。经研究,《规划》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机制建设、人才队伍等体系建设内容,还包括标准清理完善和标准制定、基础研究等具体工作内容 二是《规划》的名称。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定《规划》的名称,不采纳《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规划》等意见 三是仅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内容,各省份可以参照《规划》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   (二)关于《规划》的框架。经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了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食品安全标准现状,介绍了《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后的食品标准工作和食品安全标准现状,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第二部分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提出清理整合现行标准、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等主要目标。第三部分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主要任务,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重点,明确基础标准、生产经营规范、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修订重点任务等。第四部分保障措施,特别提出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在标准工作中的责任,加大标准建设经费投入,开展标准相关基础研究等要求。   (三)关于标准建设成效。起草过程中曾多次研究食品标准现状,经征求专家和部门意见后,确定分别介绍《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后的工作情况。我部还专门发文请相关部门提供其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便于准确反映食品标准现状和存在问题、制约因素。   (四)关于工作任务。《规划》突出了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本着“先清理”现行食品标准,再逐步“整合”完善为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加快推进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方面,特别突出加快基础标准和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此外还分析提出了基础标准、生产经营规范、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工作重点和每类标准的具体工作任务。   (五)关于食品中违法添加物管理。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经验,食品污染物指食品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本身含有或带入的物质,不包括违法添加的物质,通常不将违法添加物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我部研究公布了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及其检测方法,现已公布六批“黑名单”涉及非法食品添加物64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22种,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关于保障措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经反复研究,提出建立标准工作部门会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标准体系建设重点问题。请食品相关监管部门清理本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提供日常食品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请行业部门主动参与和配合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并做好行业引导等工作。此外,还特别提出开展标准相关基础研究,为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持。
  • 468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涉及光谱、色谱、核磁、质谱等分析方法
    2023年1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液压缸 试验方法》等46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从46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多项涉及了分析检测方法,如傅里叶红外光谱、拉曼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红外吸收光谱、核磁共振氢谱法等光谱分析方法。详细内容如下:序号国家标准编号国家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43297-2023塑料 聚合物光老化性能评估方法 傅里叶红外光谱和紫外/可见光谱法2024-06-012GB/T 23947.3-2023无机化工产品中砷测定的通用方法 第 3 部分:原子荧光光谱法2024-06-013GB/T 19267.1-2023法庭科学 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1 部分:红外吸收光谱GB/T 19267.1-20082024-06-014GB/T 3286.12-2023石灰石及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 12 部分:氧化钾和氧化钠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2024-06-015GB/T 3260.11-2023锡化学分析方法 第 11 部分:铜、铁、铋、铅、锑、砷、铝、锌、镉、银、镍和钴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2024-06-016GB/T 6150.3-2023钨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黄分光光度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GB/T 6150.3-20092024-06-017GB/T 42513.3-2023镍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铝含量的测定 一氧化二氮-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2024-06-018GB/T 42513.4-2023镍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硅含量的测定 一氧化二氮-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钼蓝分光光度法2024-06-019GB/T 42513.5-2023镍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钒含量测定 一氧化二氮-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2024-06-0110GB/T 43309-2023玻璃纤维及原料化学元素的测定 X 射线荧光光谱法2024-06-0111GB/T 43310-2023玻璃纤维及原料化学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OES)2024-06-0112GB/T 43275-2023玩具塑料中锑、砷、钡、镉、铬、铅、汞、硒元素的筛选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 荧光光谱法2023-11-2713GB/T 43341-2023纳米技术 石墨烯的缺陷浓度测量 拉曼光谱法2024-06-0114GB/T 5686.9-2023锰铁、锰硅合金、氮化锰铁和金属锰 锰、硅、磷和铁含量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熔铸玻璃片法)2024-06-0115GB/T 7731.17-2023钨铁 钴、镍、铝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2024-06-0116GB/T 43314-2023硅橡胶 苯基和乙烯基含量的测定 核磁共振氢谱法2024-06-0117GB/T 43098.2-2023水处理剂分析方法 第2部分:砷、汞、镉、铬、铅、镍、铜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2024-06-0118GB/T 43448-2023蜂蜜中 17-三十五烯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2024-06-0119GB/T 23986.2-2023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或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SVOC)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GB/T 23986-20092024-06-0120GB/T 3392-2023工业用丙烯中烃类杂质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3392-20032024-06-0121GB/T 3394-2023工业用乙烯、丙烯中微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乙炔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3394-20092024-06-0122GB/T 17530.2-2023工业丙烯酸及酯的试验方法 第2部分:工业用丙烯酸酯有机杂质及纯度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7530.2-19982024-06-0123GB/T 43362-2023气体分析 微型热导气相色谱法2024-06-01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青海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现将修订《青海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hbzhhch@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青海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31号,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信封上请注明“《青海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971-6161723。传真请注明“《青海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标题。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9日青海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标准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本省社会事业、服务业以及农业、工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包括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等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经济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服务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突出青海优势和特色,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二)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三)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提高标准信息化水平,运用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降低标准制定工作成本,确保标准制定过程公开和透明。(四)地方标准应当制定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标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五)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宜由市场主体制定的技术要求,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六)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需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协调配套。(七)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标准,负责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复审进行指导、协调。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地方标准,并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对本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复审进行指导、协调。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标准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计划,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组织成立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三)归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建议,组织起草、征求意见,负责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四)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和复审;(五)组织宣传培训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第九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求,在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审查、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第十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第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公民或组织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收到制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涉及其他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地方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依据充分;(二)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技术要求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并在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内;(四)具备标准制定基础,已完成前期调查研究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形成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等技术论证材料;(五)已形成标准草案草稿,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化对象或目标、标准主要章节及章节技术等内容明确;(六)有明确的标准组织实施单位,并拟定了相关标准发布后,标准的宣传贯彻及实施工作计划。第十四条 对围绕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第十五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立项审查。立项审查可以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初审。重点审查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要求。第十六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立项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标准立项项目,应当组织专家重新审查。第十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计划编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完成时限。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编号,由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示例:省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编号DB63JH-×××-××××市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编号DB63××JH-×××-××××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应当在十八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计划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期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条 已下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在制定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名称(范围)、拆分或合并项目。第四章 标准的起草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监督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准、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编制说明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第二十三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广泛收集资料,分析比对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做到各类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二)严谨科学论证,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实验、验证;(三)广泛征求意见,以获得专家认可,利益相关方广泛认同;(四)突出标准技术特性,避免将标准条款起草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效果,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应当能够验证、重复和再现;(六)充分考虑标准实施基础,做到标准技术要求与实施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技术基础以及政策保障基础相协调;(七)规范标准编写,标准编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规则》系列标准的具体要求。第二十四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一并形成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起草过程。综合性叙述,应当包括资料收集、调研、试验论证、拟稿、征求意见、整理送审等内容;(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五)主要条款的说明 ,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当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八)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十)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提出下次复审时间,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广泛向涉及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方面征求意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对重大分歧意见、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进行说明,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五章 标准的审查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审查包括预审、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材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形式审查。经过预审和形式审查,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申请。第三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一)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四)标准是否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六)标准是否已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七)标准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是否合理、未采纳的意见理由是否充分。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包括:(一)标准结构完整性,标准要素和内容是否完整,结构层次是否合理、分明;(二)标准编写规范性,是否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的具体要求;(三)标准引用文件有效性,是否对地方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确认;(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编写要求。形式审查可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代表性。专家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且不应少于7人,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宜超过2人。标准起草人不得承担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审查形式。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专家名单等内容。会议纪要经评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以及与相关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一)宏观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标准的名称与内容是否相符;(二)协调性审查。审查标准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一致;是否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对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得当;(三)完整性审查。审查标准的结构、要素、内容是否完整;(四)统一性审查。审查标准中的名词术语、计量单位及符号是否统一,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引用标准的条文与原文是否统一;(五)内容审查。审查标准中的各项规定是否正确,有无相互矛盾;技术指标是否合适;(六)格式审查。标准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五条 技术审查采用会议表决的方式,应有不少于专家审查委员会四分之三的成员同意,方为审查通过。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按程序申请技术审查。第六章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第三十六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于审查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形成地方标准报批材料,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审查委员会复核。复核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确认,确认符合要求后统一提交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一)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批准发布地方标准公函;(二)地方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三)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名单、表决表及会议纪要;(四)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情况。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编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对拟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第三十九条 公示结束,未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批准发布。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留出合理时间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第四十条 地方标准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示例:省级地方标准编号DB63/T ×××-××××市级地方标准编号DB63××/T ×××-××××第四十一条 地方标准发布前,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第四十二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免费公开标准文本,六十日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与复审第四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实施评估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收集地方标准实施反馈信息。第四十四条 公民或组织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地方标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第四十五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实施反馈和评估情况,提出地方标准复审建议。第四十六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复审地方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第四十八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应当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标准编号后加注复审年代号。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提出立项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订工作。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公告废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应当公告废止。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从事专门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青海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p   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提高国家标准样品的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8月30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p p   1.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p p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p p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jbzyp@china-cas.org,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p p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标准技术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市场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2019年7月3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nbsp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nbsp 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和对标准样品研制、应用进行监督,提高国家标准样品的质量水平,发挥国家标准样品对文本标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nbsp 本办法所称标准样品是实物标准,是科学制定与有效实施文本标准、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技术基础,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的基本特性。 /p p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标准样品为国家标准样品。 /p p   第三条& nbsp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研制、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批准发布、应用监督与后评估等工作。 /p p   第四条& nbsp 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国家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国家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要求,并兼顾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p p   第五条& nbsp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鼓励自主技术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p p   第六条& nbsp 国家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工程、重要支柱产业以及民生关注等重点领域开展国家标准样品试点示范工作,推广国家标准样品工作经验,促进国家标准样品应用,发挥国家标准样品对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支撑作用。 /p p   第七条&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样品活动,组织开展标准样品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样品委员会(ISO/REMCO),参与制定并结合国情积极转化国际标准样品指南,推进国家标准样品的国际化。 /p p   第八条& nbsp 推动国家标准样品信息化建设。建立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企业和社会。 /p p   第九条& nbsp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国内外标准样品工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样品,以及在标准样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nbsp /p p    strong 第二章 组织管理 /strong /p p   第十条&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样品,制定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国家标准样品的项目计划下达、编号、批准发布和应用监督。 /p p   第十一条&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内标准样品领域专家建立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样品领域的技术归口工作。同时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评估、技术审核及后评估等工作,并为国家标准样品的应用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nbsp /p p   strong  第三章 立项 /strong /p p   第十二条& nbsp 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应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发展规划为依据。 /p p   第十三条& nbsp 研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及人员资质条件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p p 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依次优先承担研制工作: /p p   (一)获得相应技术领域GB/T 15000.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认可或同类资质证明; /p p   (二)承担过同类标准样品研制工作; /p p   (三)组织过全国范围相应技术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获得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的单位; /p p   (四)获得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实验室技术能力认可,参加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且结果满意; /p p   (五)组织或参与过相关文字标准制定的单位; /p p   (六)参加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国际实验室间的合作研究。 /p p   第十四条& 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交国家标准样品研制项目建议书。研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研制单位的基本信息、国内外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可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联文本标准、应用范围和研制的主要技术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p 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需求,通过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研制单位。 /p p   第十五条& nbsp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估。立项评估原则上采取会议评估的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一般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p p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 /p p   (二)是否符合相关联文本标准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p p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 /p p   (四)其它需要评估的内容。 /p p   立项评估通过的计划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p p   第十六条&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急需项目可以视情况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少于7日。 /p p   第十七条&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反馈意见协调处理后,审批下达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明确研制单位和完成时间。 /p p   第十八条& nbsp 国家标准样品复制是指原研制单位按照已有标准样品研制相同的程序,在相同或者相似技术条件下重复制备标准样品的过程。 /p p   需复制国家标准样品,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6个月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制申请。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复制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系统中回复并给出复制项目编号,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复制申请提出期限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如需再次开展工作,应当按照研制项目的要求重新提出立项申请。& nbsp /p p   strong  第四章 研制 /strong /p p   第十九条& nbsp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项目下达后,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与研制单位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技术指标、进度安排及研制数量等内容。 /p p   第二十条& nbsp 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应当符合GB/T 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联的文本标准等规定的技术要求。 /p p   第二十一条& nbsp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 /p p   研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研制项目策划、原料来源和选取、研制技术路线、样品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定值程序的描述、定值方法及检测数据、特性值的赋予、溯源性描述和不确定度评定、包装贮存条件、有效期以及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 /p p   第二十二条& nbsp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证书,证书内容应当符合GB/T 15000.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第4部分:标准样品证书、标签和附带文件的内容》中有关标准样品证书的要求,且必须包含规定特性值及其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陈述。 /p p   第二十三条& nbsp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研制单位应当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行变更,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p p   需变更完成时间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原完成日期前3个月提出。& nbsp /p p    strong 第五章 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 /strong /p p   第二十四条& nbsp 研制单位按要求完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工作后,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交《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内容》的送审稿,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研制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项目退回研制单位。 /p p   第二十五条& nbsp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主要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增加现场评审。在技术评审中对某些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可安排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 /p p   复制项目的技术评审要求与研制项目相同。 /p p   第二十六条& nbsp 评审专家组应当对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技术,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定值方法及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特性值的溯源性和不确定度的评定等技术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现场评审还应当重点审查研制工艺和过程数据的真实性,给予明确的结论。 /p p   评审专家组对上述技术内容形成评审意见,给出评审结论,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评审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p p   未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研制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评审,二次评审后仍不能通过的计划项目将被终止。 /p p   第二十七条& nbsp 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由研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相关技术材料的报批稿,报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报送材料包括:报批公文、研制报告、证书内容、评审会登记表、标准样品实物(照片)、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p p   研制单位应当对国家标准样品质量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p p   第二十八条& nbsp 技术评审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报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技术评审结论的整改情况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的材料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p p   第二十九条& nbsp 参加国家标准样品评审和审核的专家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保密。& nbsp /p p    strong 第六章 批准发布 /strong /p p   第三十条&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程序完成审批,予以编号并批准发布。 /p p   第三十一条& nbsp 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SB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号构成。 /p p   复制的国家标准样品编号保留原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和发布顺序号,只变更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号。 /p p   第三十二条& nbsp 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应当加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 /p p   第三十三条& nbsp 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样品基本信息在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 /p p   第三十四条& nbsp 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期由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在证书中注明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国家标准样品不得发行。 /p p   批准发布后的国家标准样品,确需延长有效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3个月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延长有效期限内稳定性监测的数据、结果分析及专家意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申请内容进行确认后批复,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p p   第三十五条& nbsp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资料,研制单位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负责报批材料的归档。& nbsp /p p    strong 第七章 应用监督与后评估 /strong /p p   第三十六条& nbsp 国家文本标准中规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以及有关标准分析试验方法,需要标准样品相配合才能确保这些技术标准应用效果在不同时间、空间的一致性时,推荐使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p p   第三十七条& nbsp 研制单位应当保证国家标准样品的持续供应,及时开展复制。对于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需求的,应当重新开展研制工作。 /p p   当研制单位不能保证国家标准样品的持续供应时,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并积极鼓励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开展相应的研制工作。 /p p   第三十八条& nbs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标准样品应用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p p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性及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定期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用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p p   研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样品的技术要求监测国家标准样品特性值的变化,根据监测结果评估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性,定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通报国家标准样品的发行和应用情况。 /p p   第三十九条& nbsp 研制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存在伪造检测结果、虚假赋值、出具虚假国家标准样品证书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通报,视情节采取终止在研项目、废止国家标准样品、不得承担国家标准样品研制任务等措施。 /p p   第四十条& 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应用有异议的,都可以通过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予以处理。& nbsp /p p    strong 第八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四十一条& nbsp 本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p
  • 美国FDA出台“无麸食品”新标准
    8月2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无麸食品”标准, 要求美食品厂商无麸产品达到统一的标准。这一举措将有利于减少目前美国300万乳糜泻(celiac disease)患者的数量,并保护当前的乳糜泻患者。   据报道,2012年美国的“无麸食品”的销售额为42亿美元,几乎是2008年销售额的三倍。而该公司于2012年8月对于消费者的民意调查中发现,人们购买“无麸食品”的两个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这种食物健康并可以帮助他们控制体重。但专家们表示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无麸食品与减肥有直接关系。   FDA副局长泰勒(Michael R. Taylor)介绍说该局设置的“无麸食品”中面筋含量上限为百万分之二十, 与近年来欧盟和加拿大通过的“无麸食品”标准类似。由于食品业和“无麸食品”病人倡导者们长期以来一直都在就这个标准进行讨论,所以对于这个标准并不吃惊。   波士顿麻萨诸塞州总医院乳糜泻病研究中心主任法萨诺(Alessio Fasano)参与了此次标准的调研,他将8月2日公布的标准称为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因为从此以后乳糜泻患者能够放心购买无麸食品。   但他也表示其实FDA早在2007年就建议了这个标准,而美国的很多公司在这个标准公布前就已经将其作为其行业指南。   据悉,FDA将保证食品公司按照此规定实施,他们将找出那些食物中麸质含量超标的食物,或要求相关的食品公司召回这些食物。   原文链接:   http://www.nytimes.com/2013/08/03/health/fda-sets-standard-for-foods-labeled-gluten-free.html?_r=0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生态环境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编制说明(附件2)。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反馈:(一)在本征求意见栏目下方直接填写反馈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jwfgc@meeb.sz.gov.cn。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docx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8日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等活动。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定义与分类】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是指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包括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地方标准、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和其他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地方标准、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环境基础类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等其他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第四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列入深圳市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统一管理。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地方标准,负责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备案,对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工作,开展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研究,负责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公布、解释、报备、监督等工作。制修订工作包括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组织起草、评审、评估和复审等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生态环境管理职责开展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立项研究,提出本部门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并负责组织起草、宣贯培训、实施监督等工作。第五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的设立和具体职责执行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标准内容】没有生态环境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或者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可以制定本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为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的管理、规范类技术要求;(二)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质量要求;(3) 与控制污染物排放有关的浓度指标、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4) 与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有关的质量要求;(5) 与环境健康有关的评价方法和管理要求;(6) 其他需要制定为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第七条【制定原则】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三)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本市政策导向;(四)有利于保障生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一流水平;(五)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水平;(六)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和广东省已有标准,并与有关标准协调一致。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制定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第八条【立项建议征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至十二月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在立项建议征集工作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征集情况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类别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立项建议征集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或个人。第九条【立项建议分类】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标准立项申报项目,二类项目为标准立项储备项目。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立项建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二)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以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三)一类项目提交生态环境地方标准草案以及前期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等;二类项目提交项目合同、立项批复、经费下达证明等。第十一条【个人立项建议】个人提出标准立项建议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立项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研究,通过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申请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提交立项建议材料。第十二条【立项建议协调】申报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可以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情况应当在标准立项建议书中写明。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应当作为立项建议书的附件一并提交。第十三条【立项遴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立项建议征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对征集的立项建议进行遴选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根据回避原则不得参与评审作为起草成员的标准。第十四条【遴选原则】立项建议的遴选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要求;(二)属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标准体系,且为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四)具备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工作周期内完成;(五)标准复审中提出的修订项目。立项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遴选:(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二)标准实施将产生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或者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四)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划、政策要求的;(六)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未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一致的;(七)申报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未进行风险评估的。第十五条【立项申请】通过立项遴选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遴选评审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修改完善的立项建议材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遴选评审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立项建议的遴选结果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完成时限】已确定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一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年十月底前完成地方标准发布工作。二类项目应当做好标准制定前期研究工作,条件成熟的可申报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立项申报时优先考虑。第十七条【快速立项】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标准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准备立项建议材料,并说明项目的任务来源及紧迫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第十八条【暂停或终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项目发生变化无法按时完成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暂停或终止项目的,可以提请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立项建议,终止项目原则上两年内不予重复立项。第十九条【组织起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单位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一般由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第二十条【标准起草】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起草工作计划,每半年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标准起草进展情况。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包括监督管理部门、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等。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标准起草单位还应当组织测试或者验证。第二十一条【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编写规则和格式要求规范编制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作为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理由;(二)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三)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四)与实施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第二十二条【标准送审材料】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内容包括意见及建议、采纳与否及其理由等。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对标准文本进行合法性自查和公平性自查,形成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第二十三条【公开征求意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齐送审材料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征求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意见。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开拟定的过渡期。推荐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未公开征求获得意见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其他征求意见方式征集意见。第二十四条【其他征求意见方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就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送审稿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地方标准听证会有关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行政听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征求意见处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并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站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第二十六条【技术审查形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以技术审查会的形式对修改完善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一般不得少于七人,其中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成员不得少于十五人。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第二十七条【技术审查内容】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否协调配套;(三)是否妥善处理相关各方的分歧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的说明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四)是否具备安全性、适用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先进性;(五)文本编写是否规范;(六)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内容中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还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强制性要求是否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二)实施的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是否有效;(三)过渡期是否合理;(四)与实施有关的政策措施是否可行;(五)针对违反标准行为的处理依据是否准确。第二十八条【技术审查意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应当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明确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送审稿是否通过技术审查的结论,附上各委员或者成员的意见及其处理情况,并由参与技术审查的成员签字。确需变更标准名称等事项的,可经专家审核后一并纳入技术审查意见。第二十九条【标准报批】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通过技术审查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推荐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共同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条【发布与公开】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经批准后,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号发布,经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各自门户网站和地方标准信息查询平台上公开。第三十一条【标准备案】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四十日内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四十日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将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宣贯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开展本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管理职责内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第三十三条【实施评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标准批准实施三年内,针对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应当包括总体情况、推动标准实施的具体措施、标准实施效益、标准实施的问题。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应当依据生态环境基准研究进展,针对生态环境质量特征的演变,评估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合理性。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应当依据环境背景值、生态环境基准和环境风险评估研究进展,针对环境风险特征的演变,评估标准风险管控要求的科学合理性。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应当关注标准实施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重点评估标准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论证污染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等设置的合理性,分析标准实施的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成本、达标技术和达标率,开展影响标准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应用】同一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生态环境地方标准评估报告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作为标准复审参考。实施情况良好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次年不再纳入评估清单;实施成效不明显的,纳入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复审清单。第三十五条【复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态环境地方标准进行复审。经复审的标准按下列复审结论分别处理:(一)继续有效不需修订的标准,再版时应当注明确认有效的具体年份;(二)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启动修订程序,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权责清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情况应当反馈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附则】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定、宣贯、实施等活动参照本办法中强制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湾区标准”达183项!粤港将深化质量和检测认证及食品安全工作交流合作
    日前,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粤港双方签订多项合作协议。笔者获悉,目前粤港澳三地已联合公布“湾区标准”183项。其中,《粤港质量和检测认证工作合作协议》致力在未来五年共同推动质量、标准、计量、检测认证等领域合作。此外,粤港双方还签订新一轮《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这是在2015年签订的相关协议基础上,结合粤港两地食品安全形势变化和最新工作实际,进一步拓宽粤港食品安全交流合作渠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食品安全协同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粤港质量和检测认证工作合作协议》,在未来五年里,粤港两地将围绕质量和检测认证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国际标准交流合作、开展实验室计量能力验证活动、推广优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促进科技人才交流等7项具体任务开展深度合作,为粤港两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助力打造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近年来,粤港大力推动“湾区标准”“湾区认证”工作。粤港澳三地公布“湾区标准”183项,涵盖食品、粤菜、中医药、交通、物流、养老等32个领域,近百家“湾区标准”示范店落地,逾千家粤港澳三地企业声明使用“湾区标准”,有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要素资源流通。笔者获悉,粤港两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将以《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签署为契机,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面合作,并新增加了食品“湾区标准”建设、支持南沙深度融入大湾区食品安全交流合作等内容。粤港两地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食品消费品种、习惯及消费水平有较多共性,百姓对优质安全食品的共同需求度较高。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推动粤港两地不断深化区域间食品安全交流合作,结合粤港澳三地食品安全法规制度等,共同探讨提升区域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水平。目前,粤港澳三地联合发布的183项“湾区标准”中,食品“湾区标准”共53项,涵盖100种以上粮、油、肉、蛋、奶、果、蔬等老百姓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已共同开发“湾区认证”项目32项,发放“湾区认证”证书17张,覆盖农食产品等领域,相关产品已进入部分连锁商超和餐饮店,实现粤港澳同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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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7月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市场监管局总局了解到,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和推动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目前,市场监管总局与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正在涉港企业登记法律文书公证及相关事项达成共识。自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探索、创新举措,推进监管规则有机衔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湾区标准”是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以清单形式公布。自2020年以来,总局支持和指导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聚焦粤港澳三地高共性、易融合的重点民生领域研制和实施“湾区标准”,目前共有110项标准纳入清单,涵盖食品、粤菜、中医药、交通、养老、物流等25个领域。“湾区认证”是在市场监管总局和粤港澳三地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由内地和港澳地区合格评定机构等经营主体联合开展的高端品质认证项目,致力于推动检测认证规则对接和结果互信互认。三地认证检测机构及相关组织还共同发起成立“粤港澳大湾区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交流合作,以更高标准提供“湾区认证”服务。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总局全力支持香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就内地与香港共同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环境卫生署多次进行沟通交流,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对策,保障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接下来,将扎实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规则衔接,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此外,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发往内地使用。市场监管总局与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保持良好交流互动,就涉港企业登记法律文书公证及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双方均表示愿意建立长效互动机制,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便利香港投资人在内地创业,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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