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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十八烷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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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十八烷标准品相关的论坛

  • 测定保留指数的正构烷烃标准品的购买问题

    各位老师,测定挥发性成分的保留指数需要用到正构烷烃标准品,我在药品公司咨询的标准品是C8-C40的正构烷烃(含异构烷烃姥鲛烷和植烷),不知道此种标准品是否能用于保留指数的测定?因为这种标准品价格不菲,我生怕买错了。不知道各位老师都是在哪些试剂公司购买的正构烷烃标准品,能否提供相关购买渠道或网站链接和货号?请不吝赐教,谢谢。

  • 【xStandard标准品有奖问答 1.9(已完结)】烷烃类混标(C7~C40) ISO 16703:2011 《土壤中石油烃(C10~C40)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包含哪些化合物?

    [b]问题:[b][b]烷烃类混标(C7~C40) ISO 16703:2011 《土壤中石油烃(C10~C40)含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包含哪些化合物??[/b][/b]答案:1庚烷2正辛烷3正壬烷4癸烷5十一烷6十二烷7十三烷8十四烷9正十五烷10正十六烷11正十七烷12正十八烷13正十九烷14正二十烷15正二十一烷16正二十二烷17正二十三烷18正二十四烷19正二十五烷20正二十六烷21正二十七烷22正二十八烷23正二十九烷24正三十烷25正三十一烷26正三十二烷27正三十三烷28正三十四烷29正三十五烷30正三十六烷31正三十七烷32正三十八烷33正三十九烷 34正四十烷[/b][align=center]=======================================================================[/align]【[b]活动内容[/b]】1、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左右发布一个色谱问答题,版友根据题目给出自己理解的答案。2、每个工作日下午15:10公布参考答案。【[b]活动奖励[/b]】[b]幸运奖:[/b]抽奖软件,当天随机抽取3个或5个回答正确的版友ID号(最后一个ID号,截止至下午15:00),每人奖励[b][color=#ff0000]2钻石币[/color][/b](抽奖人数≤10,抽取3个版友;抽奖人数>10,抽取5个版友);[b]中奖名单:捌道巴拉巴巴巴(注册ID:v3082413)lijing320323(注册ID:lijing320323)积分奖励:[/b]所有回答正确的版友奖励[b][color=#ff0000]10个积分[/color][/b](幸运奖获得者除外)。【[b]注意事项[/b]】同样的答案,每人只能发一次[align=left][color=#ff0000][b]PS:该贴浏览权限为“回贴仅作者和自己可见”,回复的版友仅能看到版主的题目及自己的回答内容,无法看到其他版友的回复内容。[/b][/color][/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b] 下午3点之后解除,即可看到正确答案、获奖情况及所有版友的回复内容。[/b][/color][/align]

  • 【分享】欧盟兽药检测方法(之三十八)

    [center]Cy 2.2 克喘素 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_MS确定牛血浆和组织中的残留水平[/center]1. 范围克喘素是一种用于人体的,有效力的支气管扩张疾病药物,它也广泛分布在农牧场的动物群体中。克喘素通常是口服,也能够以双亲方式服用而起作用。口服方式通常是作为饲料添加剂来实现,其用量近似为3mg/kg饲料中。下面的方法,描述了存在于样品中克喘素的检测和确认。2. 应用范围此方法用于测定牛血浆和组织(包括肝脏、肾脏、心脏、胸腺、脾脏、肌肉、脑组织、板油)中克喘素的残留量。检测限是按照Girault和Fourtillan的报告(1990)中的定义而确定的,分别为5ng/L血浆和10ng/kg组织,但该报告中的定义与欧共体标准93/356(第5节)中的定义是有差别的。3. 参考资料(略)4. 定义克喘素的含量是指被测定样品中克喘素的物质的量,根据以上对本方法所作的描述,它应该表述为 g/kg样品或 g/L样品。5. 原理本方法由5个部分组成。⑴ 初级提取物的制备。⑵ 用溶剂分配法对提取物进行净化和浓缩。⑶ 衍生化反应生成perfluoroacyl衍生物。⑷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MS测定。⑸ 结果计算和评价。6. 实验材料6.1 化学药品和试剂。6.1.1 乙酸乙酯(Merck,art.no.9623)。6.1.2 丙酮(Merck)。6.1.3 二次蒸馏水。6.1.4 甲醇(Merck,art.no.9623)。6.1.5 2M氢氧化钠。6.1.6 碳酸氢钠。6.1.7 正己烷(Merck)。6.1.8 0.2M硫酸(Merck)。6.1.9 无水硫酸钠(Merck)。6.1.10 氮气。6.1.11 Pentafluoroperopionic anhydride(PFPA)(Pierce,Rockford,Ⅲ,USA)。6.1.12 不含克喘素的人体血浆。6.2 参考化合物。6.2.1 克喘素,由意大利Parma市Chiesi Farmaceutici实验室提供。6.2.2 同位素[ ]的示综标准物质作为内标物。6.2.3 溶剂为甲醇浓度为0.1g/L的克喘素标准储备溶液。贮存于温度为 -20℃的黑暗中。6.2.4 溶剂为甲醇浓度为0.1g/L的含有同位素[ ]的示踪原子的克喘素标准储备溶液。贮存于温度为 -20℃的黑暗中。6.2.5 由上述标准储备溶液(6.2.3和6.2.4)用水稀释而制得的标准工作溶液,用金属铝箔将试剂瓶包裹起来,贮存于温度为+4℃的黑暗中。6.3 溶液6.3.1 2M氢氧化钠加碳酸氢钠组成的缓冲溶液,pH值调节到12。6.3.2 Sorensen缓冲溶液,pH=7。7. 仪器设备全部玻璃器皿都用机械清洗刷洗过,然后放入铬酸(CrO3 - H2SO4)浴中过夜,最后用二次蒸馏水清洗。7.1 机械清洗刷。7.2 有顶部搅拌机传动的Polytron组织研磨机。7.3 自动移液管。7.4 冷冻离心机。7.5 往复式振荡器。7.6 离心管,10mL,带聚四氟乙烯螺冒。7.7 配备吹氮气装置的水浴。7.8 涡流振荡器。7.9 配备水浴的旋转蒸发器。7.10 玻璃衍生反应试管,10mL,具密封塞。7.11 玻璃巴氏消毒毛细移液管。7.12 具磨口塞玻璃试管(10mL和20mL)。7.13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MS联用仪。7.13.1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HP 5985 B型)。7.13.2 移动落针式进样系统。毛细色谱柱的一端伸进玻璃衬管中离进样针的针尖仅1mm。另一端经过一根1/16英寸的不锈钢传输管直接引入质谱仪的离子源中,离子源的温度为280℃。7.13.3 质谱操作为选择性离子负离子化学解模式。7.13.4 工作站。7.13.5 打印机。7.13.6 融化硅烷层毛细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柱,长25m 外经0.35mm, 内经0.22mm,涂层材料OV-1701,膜厚0.11 m。8 样品和制样操作注意:留意6.3.1节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文件78/2-1982(E)以及由文件2052/Ⅵ/84-EN的附件Ⅱ导出的下列通则。8.1 保证样品的天然性;即必须符合导则64/433/EEC中定义的内容,因此能够进行肉样中残留物的测定。排出的生物流体或粪便可以指定为做测定用的样品。8.2 样品量;样品量要大到足以完成参考方法以及重复测定的要求。本方法测定β-激动素作一次测定时所要求的样品量为1mL的血浆或0.2g的组织。8.3 样品采集和包装的方法,必须使实验室易于鉴别和使用。8.4 样品的包装、贮存和运输的方法,必须保证样品的完整性,不能损害测试的结果。做克喘素分析的样品,必须在低于-18℃的温度下贮存和输送。

  • 【458】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是先进行公示还是先申请审批呢?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是先进行公示还是先申请审批呢?[/font][font=微软雅黑]答:先公示后审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font][/b][/color]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 【939】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需要公示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需要公示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5〕1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font][/font][/color][/b]

  • 【589】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需要公示吗?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需要公示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不需要。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5〕111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font][/font][/b][/color]

  • 山路十八弯,公路十八拐!

    山路十八弯,公路十八拐!

    [b][color=#cc0000]山路十八弯,公路十八拐![/color][color=#cc0000][img=,650,43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9/202009052318253882_7812_1841897_3.jpg!w650x433.jpg[/img][/color][/b]

  • 【1374】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需要公示吗 ?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需要公示吗 ?[/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不需要。《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5〕111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font][/b][/color][/font]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align=center]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b]第一条 [/b]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b]第二条 [/b]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b]第三条 [/b]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b]第四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b]第五条 [/b]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align=center][b]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b][/align][b]第六条 [/b]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b]第七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b]第八条 [/b]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b]第九条 [/b]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b]第十条 [/b]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b]第十一条 [/b]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b]第十二条 [/b]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b]第十三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align=center][b]第三章 起 草[/b][/align][b]第十四条 [/b]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b]第十五条 [/b]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b]第十六条 [/b]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b]第十七条 [/b]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b]第十八条 [/b]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b]第十九条 [/b]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align=center][b]第四章 审 查[/b][/align][b]第二十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步审查;(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b]第二十一条 [/b]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b]第二十二条 [/b]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b]第二十三条 [/b]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b]第二十四条 [/b]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b]第二十五条 [/b]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b]第二十六条 [/b]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b]第二十七条 [/b]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b]第二十八条 [/b]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b]第二十九条 [/b]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b]第三十条 [/b]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b]第三十一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align=center][b]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b][/align][b]第三十二条 [/b]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b]第三十三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b]第三十四条 [/b]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align=center][b]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b][/align][b]第三十五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b]第三十六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b]第三十七条 [/b]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align=center][b]第七章 附 则[/b][/align][b]第三十八条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b]第三十九条 [/b]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b]第四十条 [/b]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b]第四十一条 [/b]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b]第四十二条 [/b]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服务企业不公布执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list][*]《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何理解,是指应当公开执行标准的企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企业)仅能选择公开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还是指所有企业都应当公布执行标准?如是所有企业都应当公布执行标准,那现阶段有许多未公布执行标准的服务企业,是法律实施还需要时间或阶段吗?感谢解答![/list][list][*][*]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企业公开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list][list][*]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3-02-08[/list][list][/list]

  • 气相色谱测正丁烷,标准曲线怎么做?

    我现在准备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测正丁烷,但是没思路,请教大家,是不是跟测TVOC一样的?先做个标准曲线,然后采样分析就可以?我现在的问题是,这个标准曲线需要在哪里进行模拟采样操作?

  • 环氧乙烷标准品怎么保存和使用?

    日常检测医疗器械的环氧乙烷残留,每月2次左右的检测频次,每次配制标准曲线太麻烦,而且开封一瓶高浓度标品只能用一次,请问大家都是怎么保存标准溶液的?日常怎么配制标准曲线?如果仪器状态稳定,能否用单标检测,计算?

  • 【原创大赛】标准品的过度依赖症【标准品专题】

    [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ize=18.0000pt]标准品的过度依赖症[/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4.0000pt][font=宋体]李学哲[/font] [/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4.0000pt] 已有近一年时间了,一直让我记忆犹新的一件事就是发生在我去购买杜马斯定氮仪用氨基酸标准物质的国家标物中心业务办理的那次经历。记得那天下着小雨,由于好久不去位于国家标准化研究院内的标物中心了,竟还走错了路,绕道才找到一个入口偏门,进去后看到的是熟悉的柜台,熟悉的购物方式,熟悉的那个递我标物的年长者。其实不一定非要去现场买标物的,网上购买也很方便快捷的。但是我这老观念一直在作祟,总觉得不在现场的购买行为总是让人放心不下。[/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font=宋体] 为什么会有这些想法,这又勾起了我在十几年前的一次能力验证的往事。不怕大家笑话,有一次省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中,有一个市级检验机构在铅含量试验中一大瓶酱油用完后还不能确定结果,问我还有没有比对样品?落后啊!那时是叫[/font]“比对试验”,现在我们称之为“能力验证”。我们这回是参加国家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我们单位相当重视的,经我们部门建议,受单位委派,我这实验室负责人亲赴北京,去当时的国内唯一的标准物质生产销售机构国家标准化院购置标准品,这是我第一次来到标物中心。[/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font=宋体] 这次我是开了眼界,我没想到标准物质分类有这样的细,一个铅标准品几大类,浓度上区分就有好多种,我想到的最多也就是到[/font]100 mg/L[font=宋体]的储备液应该就是不错了,远不止这些,如酸基及浓度不同的就有好几种,[/font][font=Calibri]ng/mg/g[/font][font=宋体]级也有区分,我感觉来对了,比对试验似乎有底了。铅是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法,选择适合基质的标准品后,浓度上我就选择了[/font][font=Calibri]0.5mg/L[/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5mg/L[/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10mg/L[/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100mg/L[/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1000mg/L[/font][font=宋体]的各几支标准品,汞标准品也不示弱照单尽收,有了这些标准品“利器”结果我就不细说了。基于这些基础,更有甚者我还在仪器信息网上发过“比对试验进行时”的超高回复帖,现在想想还真有些后怕,万一我的比对试验出了问题呢?[/font][/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 话说回来,这些年来我们一遇到能力验证试验、仪器期间核查、检验数据可疑、仪器验收等工作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有没有标准品,这不我又来到标物中心了[font=宋体](我还是习惯叫她这个名字)[/font]。这次标物中心工作人员见到我的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可以网上订购的。我到的第一件事就是翻看目录,其实我在单位时已做足了功课,是有所选择的,这也是估计到情况会复杂一些,提前做的准备,结果是没想到这次我只选择到一个标准品,这与我多年去标物中心的感觉大相径庭,特别是听到某工作人员介绍的由于人为因素(做化肥标准品的那个老师退休等原因什么的?!)今后若是购买肥料标准品的话困难比较多了,我又赶紧买了氧化钾标准品。[/size][/font][font=宋体][size=14.0000pt][font=宋体] 这真不是我希望的,离开之时我在想我还会来吗?我想到的是我真的落伍了,网上选择也许会更多、更好,我今后应该会首选[/font]“网游”了。从此标准品的过度依赖感也许会淡化很多、很多……。[/size][/font]

  • 【求助】反式十八碳三烯酸甲酯

    最近想做反式脂肪酸,但是看了资料都要测反式十八碳三烯酸甲酯。我查了一下可就是不知道这反式十八碳三烯酸甲酯是什么物质,好像也找不到它的标准品,请教各位反式十八碳三烯酸甲酯到底是什么呢?

  • 【资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77 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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