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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尖杉酯碱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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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中的膳食纤维检测需要遵循哪些标准?

    [size=16px][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color=#000000]随着营养学和相关科学的深入发展,人们逐渐发现了膳食纤维具有相当重要的生理作用。如今,膳食纤维更成为学术界和普通百姓关注的物质。[/color][/font][/size][size=16px][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color=#000000]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下食品中的膳食纤维检测需要遵循哪些标准?[/color][/font][/size][size=16px][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color=#000000]GB/T 22224-2008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酶重量法和酶重量法-液相色谱法[/color][/font][/size][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GB/T 22494-2008 大豆膳食纤维粉[/size][/font][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GB/T 37492-2019 粮油检验 谷物及其制品水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酶重量法[/size][/font][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GB 5009.8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size][/font][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GB 5413.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size][/font][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GB/T 9822-2008 粮油检验 谷物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size][/font][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NY/T 1594-2008 水果中总膳食纤维的测定 非酶-重量法[/size][/font][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 【液相色谱之家】我想请问大家,做加标回收,低中高三个浓度点怎么确定的啊?

    问题: 我想请问大家,做加标回收,低中高三个浓度点怎么确定的啊?是以检出限的80%、100%和120%的浓度吗?但是浓度点在标曲范围内,要怎么选择呢?国标的定量限是是7.5mg /kg ,检出限是2.5mg /kg , 之前和别人说,应该是以检出限的80%、100%和120%作为浓度点,我觉得不太对吧。回复1: 以你检测样品的标准为准回复2: 100%对照浓度

  • 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目录(517)

    国内最大最专业的国家标准物质服务平台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单位,是国内最大最专业的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生产商和服务商。 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标准值 BW5087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葡萄糖苷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26贝母素甲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27贝母素乙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28连翘苷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736酸枣仁皂甙a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737酸枣仁皂甙b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33白桦脂酸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155甘草苷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117丹参酮I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060胡黄连苷I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061胡黄连苷 II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243胡黄连苷 III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120升麻素苷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8905-O-甲基维斯阿米醇苷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738盐酸吐根酚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644盐酸甜菜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051(天然)辣椒碱(天然)对照品-辣椒素,有报告HPLC≥98%BW5339盐酸药根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0白屈菜红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1血根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2氯化两面针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3高三尖杉酯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25吴茱萸次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4芦竹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5利血平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091去甲氧基姜黄素对照品,有报告HPLC≥98% 坛墨质检现有员工79人,办公室面积450平米,实验室1650平米;销售、客服、财务及行政人员35人,实验室工作人员21人,库房14人,市场部8人。实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液相色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离子色谱、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ICP-OES和ICP-MS;库房面积450平米,库房工作人员12人,现货产品5万个,坛墨质检自主研发的产品近3000个,已申报国标345项,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达到65项。坛墨质检是国内唯一提供标准溶液定制服务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定制范围:特殊浓度定制、特殊溶剂定制、混标定制。

  • 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目录(124)

    国内最大最专业的国家标准物质服务平台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单位,是国内最大最专业的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生产商和服务商。BW5321 土贝母苷甲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22 牛蒡子苷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23 黄柏酮;奥巴叩酮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24 吴茱萸碱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25 吴茱萸次碱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26 贝母素甲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27 贝母素乙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28 连翘苷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29 三七皂苷R1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30 酸枣仁皂甙A; 酸枣仁皂苷A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31 酸枣仁皂甙B; 酸枣仁皂苷B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32 酸枣仁皂甙D;酸枣仁皂苷D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33 白桦脂酸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34 松果菊苷; 海胆苷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35 异麦角甾苷(异类叶升麻苷)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36 鬼臼毒素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37 虫草素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38 异土木香内酯: 异阿兰内酯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39 盐酸药根碱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40 白屈菜红碱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41 血根碱对照品,有报告 BW5342 氯化两面针碱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43 高三尖杉酯碱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44 芦竹碱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45 利血平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46 石榴皮鞣素; 安石榴磷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BW5347 喜树碱对照品,有报告 HPLC≥98% 坛墨质检现有员工79人,办公室面积450平米,实验室1650平米;销售、客服、财务及行政人员35人,实验室工作人员21人,库房14人,市场部8人。实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液相色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离子色谱、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ICP-OES和ICP-MS;库房面积450平米,库房工作人员12人,现货产品5万个,坛墨质检自主研发的产品近3000个,已申报国标345项,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达到65项。坛墨质检是国内唯一提供标准溶液定制服务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定制范围:特殊浓度定制、特殊溶剂定制、混标定制。

  • 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目录(271)

    国内最大最专业的国家标准物质服务平台坛墨质检-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北京坛墨质检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单位,是国内最大最专业的食品、环境、职业卫生标准物质生产商和服务商。 BW5327贝母素乙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28连翘苷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736酸枣仁皂甙a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737酸枣仁皂甙b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33白桦脂酸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155甘草苷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117丹参酮I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060胡黄连苷I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061胡黄连苷 II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243胡黄连苷 III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120升麻素苷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8905-O-甲基维斯阿米醇苷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738盐酸吐根酚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644盐酸甜菜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051(天然)辣椒碱(天然)对照品-辣椒素,有报告HPLC≥98%BW5339盐酸药根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0白屈菜红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1血根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2氯化两面针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3高三尖杉酯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25吴茱萸次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4芦竹碱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345利血平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091去甲氧基姜黄素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193双去氧基姜黄素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648白杨素对照品,有报告HPLC≥98%BW5277五味子酯乙对照品,有报告HPLC≥98% 坛墨质检现有员工79人,办公室面积450平米,实验室1650平米;销售、客服、财务及行政人员35人,实验室工作人员21人,库房14人,市场部8人。实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液相色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离子色谱、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ICP-OES和ICP-MS;库房面积450平米,库房工作人员12人,现货产品5万个,坛墨质检自主研发的产品近3000个,已申报国标345项,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达到65项。坛墨质检是国内唯一提供标准溶液定制服务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定制范围:特殊浓度定制、特殊溶剂定制、混标定制。

  • 【求助】关于第三方检测公司报告中出现已经删除标准的疑问

    公司的一个产品需要检测一个项目,我们这做不了,客户也要求第三方检测,于是领导就找了家检测公司,听说很专业。于是我们的产品就送去检测,一年多了,到现在为止,一共二十多份报告吧。当时这个项目的检测标准是这家检测公司提出的,说他们一直是用这个方法,因为我们对这方面的检测也不太了解,于是就同意了,客户也同意了。昨天闲来无事,上EPA网站,想起这个标准,查了一下,我勒个去,原来此标准早在2007年已经被删除,再看报告上面,中文版写着由EPA XXX修改(客户提出),英文版写着modified by EPA XXX.为什么会用删除了的方法呢,用也要让我们知道啊,删除的方法修改再用,报废的汽车修下再开吗。大家以前听说过这样的事吗?该怎么处理呢?我还没有电话跟这家公司沟通。

  • 【讨论】急需加强食品营养成分检测方法和相关计量标准研究

    三聚氰胺、苏丹红……当这些威胁食品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成为“过街老鼠”时,你是否知道还有另一种食品安全正悄悄地影响着我们的健康。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食品营养的需求和要求越来越高,市场上声称含有各种营养成分的食品也越来越多。但是,当你通过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信息,来判断自己摄入的营养成分种类及数量时,你是否知道这些信息到底从何而来?支撑这些信息的检测技术是否可靠?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又如何? 膳食营养平衡也是一种食品安全 谈到食品安全,很多人都会想到三聚氰胺或者苏丹红,想到那些被不法分子添加进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过,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生物、能源与环境计量科学和测量技术研究所的副所长王晶博士却认为,这种认识并不全面。 “营养不平衡作为食品安全性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真正安全的食品是需要质量保证的食品,能保证人体健康的食品,这里面包含了两层含义。”王晶解释说,安全的食品首先必须是有质量保证的食品,是能提供人体所需营养的食品。任何营养素都有一个量的平衡与限度,营养素过少,可能会患营养缺乏症;营养素过多,则可能会患心血管病、糖尿病、肥胖病等慢性病。因此,“膳食的营养不平衡也是非常重要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的另一层含义就是人们平常理解的食品的相对安全性。“我们说食品安全指的是相对的安全,是将对人体的危害降到最低,而不是零。”王晶说。 检测方法和计量标准都需加强 据介绍,我国以目前国家标准方法为基础,已经形成了适合食品营养成分检测的国家标准方法检测体系,完整的检测体系包括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标准三部分内容。 但是,实际上对食品营养成分进行测定时,在检测方法上却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王晶举例说,由于膳食纤维概念的模糊,导致目前企业或检测部门出具报告时,常常将“不溶性膳食纤维”与“总膳食纤维”笼统报告为“膳食纤维”。但实际上,“不溶性膳食纤维”与“总膳食纤维”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而且,数据与真实意义的膳食纤维不符。这样导致同类产品的膳食纤维数据结果无法对比,给同类产品的质量评判也带来不便。 专家认为,要解决这些检测问题,首先应选择正确的测定方法和与方法严格对应的标准操作程序;同时保证方法的准确性和实验室间数据的重复性、可比性,并进行溯源。 食品营养成分检测的准确可靠不仅需要可行的配套检测技术,同时迫切需要计量标准的保障。 标准物质就是实现测量准确一致、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食品营养成分的检测需要相关的标准物质来支撑。可以说,标准物质就如同一把尺子,在提供可靠标准的同时,也保证了各实验室测量数值的可比性。 鉴于标准物质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结合自己的国情,选取了具有普遍性和应用性较广的食品为基体开发食品标准物质来支撑本国的食品分析检验溯源体系。据悉,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研制食品营养成分标准物质,但品种不全。 2006年,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主要负责完成的《食品、中药与天然药物有效成分检测技术研究》课题系统提出了针对食品营养素标示的检测技术,把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性的特点真正应用在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标示的分析检测中。经过课题组的努力,已建立了食品总能量、脂肪能量、膳食纤维(可溶、不溶、总的)、脂肪酸(总脂肪、饱和、不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类(单糖、双糖)、糖醇类(木糖醇、山梨糖醇、甘露糖醇)等营养成分检测方法。其中,“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2220-2008)”等5项国家标准2008年已颁布实施,同时所研制的配套标准物质部分已成为国家有证标准物质,为我国食品营养标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但王晶认为,我国用于检测食品营养成分的标准物质体系还不健全,如糖、脂肪(酸)、维生素等,有的还需要溯源到国外的标准物质。“当务之急是加强检测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强计量对食品营养成分检测用有证标准物质的研究。”

  • 求助,固定源废气的检测标准方法验证应该怎么写

    比如,固定源硫化氢,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5.4.10.3,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评审专家说,方法验证报告必须包括采样过程的验证。那(1)/是不是检测限的验证应该是找一个环境空气比较好的地方,采集10个左右的样品(因为固定源和环境空气的检测方法原理相同),带回实验室进行分析,计算偏差。(2)精密度是用配置低、中、高三个浓度的样品各7个进行测定?(3)准确度向同一浓度的样品中若干个分别加入低、中、高三个不同含量进行加标回收率测定? 总之,就是固定源的废气的检测方法中,用吸收液进行采样的标准,怎么做方法验证?

  • 【原创】仪器仪表产业同时具有“三高三低

    仪器仪表产业同时具有“三高三低  仪器仪表产业同时具有“三高三低”——高技术、高投入、高产出、低能耗、低材耗、低污染的特点,产品的技术密集度和劳动密集度都很高。膜盒压力表。因此,大力促进仪器仪表产业的发展是顺应我国当前产业政策的。  在旺盛的市场需求的带动下,近年来,我国的仪器仪表行业呈现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2008年仪器仪表行业产销处于高位运行,产销增幅为20%~23%,利润增幅为25%,利润的增幅已连续数年高于产销的增幅。  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启动及仪器仪表和控制系统专项规划开始实施,全行业在自主创新、振兴装备产业的方针指引下,德尔塔巴流量计技术进步和业务拓展将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产品将成为市场主流。2008年上半年仪表行业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低附加值的产品增长速度明显下降。1-5月份电工仪表的产值增长率仅为18.8%,明显低于行业28%的增长率。  中国仪器仪表产品大多附加值有待加强,有纸记录仪,具体体现在人机界面,造型包装上尤为突出。要想跻身国际行业竞争,还需要注重品牌的打造。

  • 【转帖】食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标准即将出台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标准委正在加紧组织制订食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改进食品检测手段,确保新产品的质量合格。针对社会上所谓“标准体系和检验手段落后”的质疑,业内人士认为,这并不是导致此次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这次奶粉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国家标准出了问题,我国的检测标准和安全指标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规定的一致。”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总工程师曹红对媒体如是表示。实际上,我国奶粉检验符合国际惯例。但是,检验奶粉所含蛋白质使用的方法——“凯氏定氮法”虽然国际通行,却因以含氮量的测定值乘以一定系数,得出蛋白质含量而有个弱点,即只要在食品、饲料中添加一些含氮量高的化学物质,就可在检测中造成蛋白质含量达标的假象。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在奶品中添加了三聚氰胺这种含氮量高达66%的化学物质,造成了蛋白质虚高。据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陈君实介绍,制定食品标准的一个原则是,一种化学物质无论是否有毒有害,只要允许添加到食品中,就必须要有一个标准,要进行检测;只要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就不设立标准,也不进行日常检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三聚氰胺是一种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绝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不但我国没有相关标准,在世界各国都没有这个标准。对此,陈君实进一步表示,如果有标准的话,就意味着企业和政府部门必须检测企业生产的食品中是否含有三聚氰胺,那么我们还有数万种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的化学物质,都要定一个标准,都要检测——这是不可能的,根本查不过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艳琴也有同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上亿种之多,对每种食品都进行有害物质‘彻查’是不现实的,这样的成本谁都负担不起。”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产品标准不再一一列出。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和国家标准列明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添加剂均不得使用。在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和检测手段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和情况下,奶制品行业发生三鹿问题奶粉如此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并且20%的企业产品检出三聚氰胺,有关专家认为,这很可能是企业、或是奶农、或是奶站为降低成本有意在原料或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为堵住不法分子瞄准检验标准漏洞掺杂使假,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所副研究员许建军博士透露,国家标准委正在组织制订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即食品中三聚氰胺测定方法。据了解,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不同年龄阶段的婴幼儿对营养物质的需要,我国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制定了《婴儿配方奶粉1》、《婴儿配方奶粉11、111》和《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3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详细规定了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原料、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方面的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是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记者从主持、参与起草食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了解到,为促使适用性更为广泛,目前专门针对三聚氰胺的三种检测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都将纳入到新的标准中。“ 在现有国情下,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手段绝不能仅仅满足与国际接轨,必须在此基础上根据我们国情和食品安全监管实践进一步改善食品标准体系、改进食品检测手段,才能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有关专家建议,为了杜绝三鹿问题奶粉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有关部门在加紧科研攻关,扩大并完善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的同时,还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落实源头监管,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食品工业产业结构,使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原料生产、产品加工、储存贮藏、物流配送等都达到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 【原创】相关部门正在制订新标准国家标准委正在组织制订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即食品中三聚氰胺测定方法。

    相关部门正在制订新标准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所副研究员许建军博士向记者透露,国家标准委正在组织制订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即食品中三聚氰胺测定方法。 许建军介绍,目前专门针对三聚氰胺的检测有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液相色谱法和[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三种,其中前两种最为常用。 “我们的检测技术已经十分成熟,能够准确、快速地测出食品中三聚氰胺的含量。”许建军说,“目前,相关的标准正在紧急制订中。” 另据介绍,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将对三聚氰胺的检测纳入到新的标准中,以确保新产品的质量合格。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出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这无疑也是中国加强食品安全的重要一步。

  • 【分享】【推荐】乳和乳制品分析检测与执行标准实务全书

    乳和乳制品分析检测与执行标准实务全书简介: 乳和乳制品检测基础知识、乳制品的物理检验法、乳制品一般成分的检验、乳制食品添加剂的检测 第一篇乳和乳制品基本知识 第一章乳和乳制品概述 第二章乳畜品种及其产乳性能 第三章乳的化学成分和性质 第四章乳中微生物及原料乳质量的控制 第五章国内外乳业发展概况及无公害乳和乳制品的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 第六章安全乳制品与质量管理 第七章乳制品加工第二篇乳和乳制品检测 第一章乳和乳制品检测基础知识 第二章乳制品的物理检验法 第三章乳制品一般成分的检验 第四章乳制食品添加剂的检测第三篇乳和乳制品功能成分检测 第一章活性低聚糖、多糖功能成份检测 第二章活性脂 第三章生物抗氧化成分功能检测 第四章活性肽及活性蛋白质 第五章其他活性成分功能检测第四篇乳和乳制品营养成分检测 第一章蛋白质及氨基酸成分检测 第二章碳水化合物营养成分检测 第三章脂肪及脂及酸营养成分检测 第四章维生素营养成分检测 第五章水分及矿物元素的测定第五篇乳和乳制品有害成分检测 第一章乳和乳制品中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 第二章毒素的检测 第三章有害微生物的检测第六篇乳品微生物检验 第一章微生物检验技术 第二章食品微生物污染控制 第三章常见致病微生物的检测 第四章其它与食品污染有关的病毒、寄生虫和生物毒素第七篇乳和乳制品分析检测相关标准 第一章乳和乳制品质量卫生标准 第二章乳和乳制品卫生微生物检测相关标准 第三章乳和乳制品中放射性物质检测相关标准 第四章乳和乳制品成分的检测相关标准 第五章乳和乳制品添加剂检测相关标准 第六章乳和乳制品有毒物质的检测相关标准 第七章其他检测相关标准第八篇乳和乳制品相关法规

  • 特殊膳食类食品11项标准拟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1日就《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专家组分析整理了相关的25项标准,提出清理建议: 建议废止《营养强化小麦粉》等11项标准;建议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等3项标准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议将《运动营养食品 能量补充食品》等5项标准整合到《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绿色食品 婴幼儿谷粉》为认证认可标准,不纳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议《婴儿配方食品》等5项标准继续有效。 根据标准清理工作情况,清理专家组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的目录如下: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如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其他标准).

  • 国家卫生计生委就《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分为食品产品、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特殊膳食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规范8个工作组。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清理专家组对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的特殊膳食类食品相关标准进行整理和评估,依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要求,开展标准清理工作,提出标准的清理意见。 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清理专家组研究确定了本类食品标准的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工作方式和具体安排,认真梳理现行特殊膳食类食品相关标准,根据我国特殊膳食类食品管理要求,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特殊膳食类食品管理经验,逐项分析和评估标准,提出清理工作意见。专家组研究了国际组织和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框架体系,通过借鉴国外管理经验,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情况,研究我国现行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和拟定的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框架。如考虑将《运动营养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等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两高三部就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达成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和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了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了解决措施,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统一认识。现将会议纪要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align=right]公安部 司法部[/align][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19年2月20日[/align]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7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和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了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了解决措施。会议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统一认识。纪要如下:一 会议指出,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着眼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深刻阐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次大会最大的亮点,就是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其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为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胜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的重点任务。会议指出,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坚守阵地、巩固成果,聚焦做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等工作,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同时要统筹兼顾,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各部门要认真领会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以加大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力度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主动调整工作思路,积极谋划工作举措,既要全面履职、积极作为,又要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顺利推进。二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称《环境解释》)的规定,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1.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会议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为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 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能否认定污染环境罪(未遂)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当前环境执法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一些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3.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 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1)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2)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3)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4)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5)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的;(6)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7)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8)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 会议针对如何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讨论。会议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议指出,《环境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规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之一,是为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衔接配套,考虑到该制度尚在试行过程中,《环境解释》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些省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标准。会议认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会议针对如何把握非法经营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关系以及如何具体适用非法经营罪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案件的办理,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此类犯罪滋生蔓延的空间。会议认为,准确理解和适用《环境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两个原则:一要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比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二要坚持综合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根据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比如,有证据证明单位或者个人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属于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形成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犯罪链条,如果行为人或者与其联系紧密的上游或者下游环节具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且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对行为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6.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 会议强调,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环境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刑事处罚威慑力不强的问题仍然突出,现阶段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重典治理污染的指示精神,把刑法和《环境解释》的规定用足用好,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会议认为,司法实践中对环境污染行为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重点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污染物的毒害性危险性、污染持续时间、污染结果是否可逆、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或者危害等各方面因素。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实践中,此类情形主要是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取水口和出水口,南水北调水库、干渠、涵洞等配套工程,重要渔业水体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毒害性极强的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7.关于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理 会议针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强调,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不断加大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毫不动摇地以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会议认为,司法实践中打击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要抓住关键问题,紧盯薄弱环节,突出打击重点。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8.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 会议针对如何准确认定环境污染犯罪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9.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 会议针对如何准确认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办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的案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10.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会议强调,要坚决贯彻党中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践中,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1)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11.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强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效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会议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会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拟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分析案发前后的社会影响和反映,注意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禁止令,对上述人员担任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环境解释》和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畅通衔接渠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12.关于管辖的问题会议针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实践中一些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属于典型的跨区域刑事案件,容易存在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况,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会议提出,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的车船停靠地、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等地点;环境污染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相关地方都属于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污染结果发生地”包括污染物排放地、倾倒地、堆放地、污染发生地等。 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由最初受理的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确定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13.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会议针对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根据《环境解释》的规定精神,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上述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对于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的,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对已确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且产废单位环评文件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根据产废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验收意见、案件笔录等材料,可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出具认定意见。(2)对已确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但产废单位环评文件中未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应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工艺,对照判断其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名录的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原辅材料、产生工艺等进一步分析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测,并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出具认定意见。(3)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无法确定的,应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测,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出具认定意见。对确需进一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测鉴定工作。14.关于鉴定的问题 会议指出,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司法鉴定有关问题,司法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加快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修改和认定工作,规范鉴定程序,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衔接,更好地满足办案机关需求。 会议要求,司法部应当根据《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的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司法鉴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监管信息,对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或者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鼓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举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会议认为,根据《环境解释》的规定精神,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实践中,这类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案件具体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比如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超过排放标准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对案件的其他非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或者可鉴定也可不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一般不委托鉴定。比如,适用《环境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可能适用公私财产损失第二档定罪量刑标准的以外,则不应再对公私财产损失数额或者超过排放标准倍数进行鉴定。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作出认定。[b][color=#ff6666]15.关于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color] 会议针对实践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的证据资格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予以采用的,其实质属于《环境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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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2225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三氯蔗糖标准品分析-NQAD检测器

    GB 2225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三氯蔗糖标准品分析-NQAD检测器

    [align=center][b]GB 2225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三氯蔗糖标准品分析-NQAD检测器[/b][/align]三氯蔗糖(TGS),是唯一以蔗糖为原料的功能性甜味剂,甜度可达蔗糖600倍。这种甜味剂具有无能量,甜度高,甜味纯正,高度安全等特点,是最优秀的功能性甜味剂之一。[align=center][img=,170,9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3/201803011004470313_2453_2222981_3.png!w170x99.jpg[/img][/align][align=center]三氯蔗糖结构式[/align]本实验按照[b]《GB 2225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b]方法,使用[b][color=#ff0000]高灵敏度气溶胶型检测器——纳克级水凝粒子计数检测器(NQAD)[/color][/b]对三氯蔗糖标准品进行了分析。色谱柱选择中等极性普适型[color=#3333ff][b]CAPCELL PAK C18 MGII S5 4.6 mm i.d. × 150 mm[/b][/color],得到结果如图1所示。三氯蔗糖保留时间为12.709min,[b]与标准谱图保留时间基本一致,理论塔板数为9992,不对称因子为1.06,峰形良好。[/b][align=center][b][img=,690,49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3/201803011006155125_1559_2222981_3.png!w690x497.jpg[/img][/b][/align][align=center]图1 三氯蔗糖标准品分析色谱图[/align]*注:峰上标数字由下至上依次为保留时间、理论塔板数及不对称因子。[b][img=,633,17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3/201803011006367633_3986_2222981_3.png!w633x176.jpg[/img]附图:GB方法中标准色谱图[/b][align=center][b][img=,690,44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3/201803011007162573_9264_2222981_3.png!w690x448.jpg[/img][/b][/align][b][/b]接下来,按照国标要求配制三氯蔗糖工作液,浓度分别为0.02 mg/mL、0.05 mg/mL、0.1 mg/mL、0.2 mg/mL、0.4 mg/mL,进行线性考察实验。[b][color=#3333ff]由于NQAD检测器原理与常规蒸发光散射检测器ELSD不同,能够直接得到线性回归结果,不需要做对数方程,更加简单快捷。[/color][/b]线性结果如图2所示,R[sup]2[/sup]=0.996,得到良好线性结果。同时,我们根据标准曲线最低浓度的信噪比计算出定量限(以S/N=10计)约为3 μg/mL,[b][color=#ff0000]能够实现三氯蔗糖的高灵敏度检出[/color][/b]。[align=center][img=,658,39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3/201803011008425185_5014_2222981_3.png!w658x399.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2 三氯蔗糖标准曲线图[/align]

  • 【第三届原创参赛】浅谈药品标准对环境监测标准的启示

    [font=宋体][size=4][color=#d40a00]维权声明:本文为mhq111111原创作品,本作者与仪器信息网是该作品合法使用者,该作品暂不对外授权转载。其他任何网站、组织、单位或个人等将该作品在本站以外的任何媒体任何形式出现的,均属侵权违法行为,我们将追究法律责任。[/color][/size][size=4][color=#0021b0]说明:之前,有人说我上一篇文章已经在其他网上发过了,那么请版主删掉精华,我重新写一个新的。但是,部分取材来自于旧的内容。克服上篇文章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缺点,专门讨论标准制订问题。[/color]对于广大一线检测技术人员,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有好的仪器而没有新的监测方法与之配套,最渴盼的就是有好的标准方法来执行。所谓好的方法,就是简便、快速、灵敏、准确、环保的方法。本人在一线从事化学药品检验工作[/size][/font][size=4][font=Arial]12[/font][font=宋体]年,环境监测仪器分析工作[/font][font=Arial]2[/font][font=宋体]年,对两个行业的常规工作有一定认识和思考比较。本文旨在通过对两种标准的对比,移“药典之花”接“环境监测标准之木”,对环境监测标准的编排起到启示的作用。[/font][font=Arial][/font][font=宋体]我国的环境监测行业开展较晚,上世纪[/font][font=Arial]70[/font][font=宋体]年代成立环境保护局,[/font][font=Arial]2008[/font][font=宋体]年成立环保部。目前使用的监测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编写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不定期出版,间隔[/font][font=Arial]8[/font][font=宋体]到[/font][font=Arial]15[/font][font=宋体]年不等。各种国家标准([/font][font=Arial]GB[/font][font=宋体]系列)、行业标准单行本([/font][font=Arial]HJ[/font][font=宋体]系列),美国[/font][font=Arial]EPA[/font][font=宋体]标准也是我们工作中参照的标准。在标准的编排上,题目的格式举例:[/font][font=Arial]“[/font][font=宋体]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color][/url]法[/font][font=Arial]”[/font][font=宋体],目次包括前言、范围、定义、方法原理、试剂、仪器与设备、样品的采集与保存、分析步骤、结果表示、精密度和准确度、说明、附录等,写得比较详细。[/font][/size][size=4][font=Arial] [/font][back=white][font=宋体]我国的药品检验行业从上世纪[/font][/back][font=Arial]50[/font][/back][font=宋体]年代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共出版了[/font][/back][font=Arial]9[/font][/back][font=宋体]个版本,分别是[/font][/back][font=Arial]1953[/font][/back][font=宋体],[/font][/back][font=Arial]1963[/font][/back][font=宋体],[/font][/back][font=Arial]1977[/font][/back][font=宋体],[/font][/back][font=Arial]1985[/font][/back][font=宋体],[/font][/back][font=Arial]1990[/font][/back][font=宋体],[/font][/back][font=Arial]1995[/font][/back][font=宋体],[/font][/back][font=Arial]2000[/font][/back][font=宋体],[/font][/back][font=Arial]2005[/font][/back][font=宋体]年版,[/font][/back][font=Arial]2010[/font][/back][font=宋体]版。自[/font][/back][font=Arial]1985[/font][/back][font=宋体]年后每隔[/font][/back][font=Arial]5[/font][/back][font=宋体]年出一版,期间颁布增订本。药典原分两部,一部为中药,二部为化学药,自[/font][/back][font=Arial]2005[/font][/back][font=宋体]年版起新增了第三部:生物药。在[/font][/back][font=Arial]2010[/font][/back][font=宋体]版药典中,电导率、[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color][/url]等方法首次写进药典附录。美国药典一年一版,英国药典两年一版。在标准的编排上,主要分凡例、个论和附录。前面是凡例,把一些通用的注意事项、概念解释清楚,比如恒重,比如热水指多少度的水,后面是附录,把制剂通则和分析方法作一概括性的介绍。中间的内容为个论,按药名的笔划来排序,先原料药后制剂。题目格式举例:[/font][/back][font=Arial]“[/font][/back][font=宋体]阿司匹林[/font][/back][font=Arial]”[/font][/back][font=宋体]。具体内容为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假如是片剂或胶囊剂,增加崩解时限[/font][/back][font=Arial]/[/font][/back][font=宋体]溶出度的检查和重量差异[/font][/back][font=Arial]/[/font][/back][font=宋体]含量均匀度检查。注射剂增加不溶性微粒,可见异物,[/font][/back][font=Arial]pH[/font][/back][font=宋体],无菌和热原[/font][/back][back=white][font=Arial]/[/font][/back][back=white]细菌内毒素的检查。每个项目的具体操作写得比较笼统。[/back] [/back]此外,没有上药典的品种的标准收在《国家药品标准》中,格式与药典正文并无二致。[/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size]

  • 没有标准品的中药生物碱的鉴别

    本人正在做中药的生物碱提取,我之前看了资料,对样品进行了初步提取(最后一步是氯仿萃取),然后选择改良碘化铋钾、碘-碘化钾和磷钼酸进行定性,但是当我把这三种试剂分别滴到样品之后,问题来了:1、 理论说这三种试剂如果有阳性反应的话,是呈橘红色、棕黄色的,但我滴下去后,出现的是分层了,而没有沉淀出现。为什么大家都说加进去后会有沉淀呢?样品的溶剂是氯仿,而沉淀试剂的溶剂是稀冰醋酸,这两者是不相溶的,那何来的反应出现沉淀呢?2、我要提取的生物碱,目前还没有标准品可以购买,对于这种没有标准品的生物碱,要拿什么做对照品呢?请大家多多指教。我查了文献,也有其他人在做同样这种情况的实验(没有标准品的生物碱提取),但他们是用其他的生物碱作为对照品来鉴别的,可以这样的吗?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呢?好迷茫啊,希望大家多多回复啊!!!!谢谢了!

  • 顶空-残留溶剂检测-回收率标准的确定

    顶空-残留溶剂检测-回收率标准的确定

    最近在做顶空残留溶剂的检测,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方法验证的时候,回收率的指标怎么定。用的外标法,标曲范围0.0001%~0.1%,药典要求的限度是0.089%,实际测定样品结果为“未检出”。准确度的验证,我们依据2015版药典的“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采用一个加标浓度,至少6个平行样品,加标浓度换算约为10ppm,结果回收率为80%~92%。按照这个参考标准(80~115%),我们的结果合适。(但是如果采用低中高三个浓度、每个三个平行的方法,低浓度的回收率只有50+%,而高浓度的又达到110+%。我们还是采取了一个加标浓度6个平行的做法,因为药典已经施行,必须尽快完成验证,进行检定)问题来了:1、下图中的“样品中待测成分含量”是指我们加标后的含量,还是样品本底的“未检出”的含量?2、如果指的是“未检出”的含量,回收率参考标准怎么定?3、我们的样品基质比较复杂,含有蛋白质和一些缓冲盐,按照“在基质复杂,组分含量低于0.01%及多成分分析中,回收率限度可适当放宽”,各位怎么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121510275456_01_2511490_3.jpg

  • 【转帖】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出台

    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出台 《财经》记者 王姗姗 [10-08 20:46]   共有3条点评 质监总局与标准委共明确三种测定方法,检测机构呼吁建立对食品添加有害物质的全面检测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姗姗】《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国家标准,10月7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即日起生效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10月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这一消息,称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是在现有相关国家标准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有关部门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此次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规定了三种用于对原料乳、乳制品以及含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的定量测定方法,即高效液相色谱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以及三种方法的检测定量限(分别为2毫克/千克、0.05毫克/千克和0.01毫克/千克)。  “这套方法一点都不新。我们从2007年起到现在都一直在用这三种方法在检测三聚氰胺。这次只是紧急把它定成‘国标’,原来都是国际ISO的标准。”北京谱尼测试中心主任宋薇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市理化测试中心负责检测的夏女士表示,这套方法早在去年美国宠物食物发现三聚氰胺之后,就一直在使用。  而在之前质监总局此前公布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中,就已经明确提及了这三种方法。多家检测机构人士表示,目前出台这一国家标准,只是对此前这些方法的一个明确。  国家质监总局此次并未提及含量的安全标准,以及检测的收费标准。  截至10月5日,全国共有427家检测机构加入《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但目前全国各地的检测收费标准并未统一。  甘肃省质监局于9月28日出台的收费标准,则规定每个样品的检测收费不得超过300元。北京市质监局在9月下旬向有关检测机构征求意见后,已在北京本地推出了一个内部标准,分为600元和800元两种级别。  谱尼测式北京总部宋薇解释说,这个价格只包括了仪器设备的损耗和耗材费用,而北京市定价较高,是因为涉及到使用大型精密仪器。  9月12日以来,谱尼测试已经收到了来自全国400多家企业的主动送检,而涉及的食品细分领域也早已不再局限在乳品行业,还包括巧克力、饼干、冰淇淋、面粉等行业。  “只要是跟蛋白质相关的行业都有涉及到,而且影响还在继续扩大。”宋薇说,目前来看,检测结果已经越来越好。  目前一份样品三聚氰胺成份的检测时间,通常需要至少三到四小时,而最快的方法也需要两小时。不少奶企已因此面临原奶保鲜难题。据了解,科技部已于10月初向全国的检测机构紧急征集三聚氰胺有效检测的快速方法,其中有机构上报的方案可以有十分钟之内检出结果,而检测成本也大大降低,可以被广泛应用于偏远地区奶站。  然而,来自检测机构一线的工作人员也向记者强调,希望国家不要只出台一项仅针对三聚氰胺的国家标准,而应该建立更加健全的检测机制,对食品中不该添加的有害物质进行全面检测。■链接:http://www.caijing.com.cn/2008-10-08/110018543.html

  •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6月起施行新标准

    [align=left][color=#333333] 日前获悉,国家公布了15个新版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系列国家标准,并将于2017年6月正式实施。此次更新的15个标准中,对适用范围、试剂和材料、检测流程、附录等均做出了部分删增和修改,力争使食品微生物学的检验方法更加科学、合理、完善。[/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6月起施行新标准[/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其中有的标准增加了可选方法,如GB4789.30-2016《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与2010版相比,增加了“第二法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平板计数法”和“第三法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MPN计数法”,进一步满足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计数要求,同时方法的可操作性大大提升,有利于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的实验室同样能够开展检测 [/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有的标准修改后则更加严谨科学,如GB4789.36—2016《大肠埃希氏菌0157H7NM检验》,与2008版相比,删除了“第二法免疫磁珠捕获法的原理”和“第三法全自动酶联荧光免疫分析仪筛选法”以及“第四法全自动病原菌检测系统筛选法”,这些方法都属于备选方法,经过多年试验证明其结果的准确性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同时对实验仪器设备的要求也较高,因此不适宜作为国家标准方法。[/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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