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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烷分析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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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烷分析标准品相关的资讯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专家标准解读会议,报名通道开启!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回应社会关切,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2022年7月28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2年第3号公告,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1项污染物标准、《饮料》(GB 7101-2022)等3项食品产品标准、《洗涤剂》(GB 14930.1-2022)等3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 1886.129-2022)等11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金枪鱼油)》(GB 1903.26-2022)等9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34-2022)等9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 蜂蜡》(GB 1886.87-2015)第1号修改单等3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修改单。每次新法规新标准的制定,都会影响到各单位科研人员、各生产企业的研究、生产、检测等环节,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法规标准的要点等内容,仪器信息网将于10月19日举办“食品安全国标准解读”主题网络研讨会,我们将会邀请法规标准起草人、权威专家及厂商技术人员带来精彩分享,把最新的标准动向、技术要点等内容呈现给大家。欢迎大家踊跃报名!点我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免费,免费报名!若报名不成功,或关于会议任何问题,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加食品领域小助手微信号:更多免费会议,欢迎关注网络讲堂服务号:相关会议赞助,请联系刘经理,欢迎各位厂商前来咨询!
  • 可参与现场分析 方便灵活 ----便携式辛烷值十六烷值测定仪
    油液监测技术是通过分析被监测机械设备在用润滑油的性能变化和油中磨损颗粒的情况,获得机械设备的润滑和磨损颗粒状态的信息,从而评价机械设备的运行工况和对其故障进行预测并确定其故障原因、类型和部位的技术"。油液分析的内容包括润滑油本身性能的分析和润滑油携带磨损颗粒分析两个方面,其测试手段有常规的理化分析、付立叶红外光谱分析、铁谱分析、光谱分析、颗粒记数、磁塞等。 润滑油油品分析主要分析油品的理化指标或受污染的程度,主要体现在油的衰化、添加剂损耗和污染等 润滑油磨损颗粒分析主要包括磨损微粒的数量、微粒尺寸分布、微粒化学成分以及几何形态几个方面。通过润滑油磨损颗粒分析可判断机械设备的磨损程度、磨损类型和磨损部位,从而可以进一步探讨机械零部件的磨损机理。由此可知,油液分析具有下列功能 故障诊断、确定润滑油的使用期限、判定润滑油的污染、了解添加剂的损耗、对新油的评定、基于摩擦学的设计以及确定机械设备的维修规范等。 油液监测技术自从70年代末引进我国以来,在国内得到长足的发展,其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目前,油液监测技术已广泛地应用于机械、交通、石化、煤炭、冶金、航空和医学等部门,其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也在不断拓广。从分析铁谱技术、直读铁谱技术、旋转铁谱技术及离线铁谱技术到在线铁谱技术的研究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A2020辛烷值十六烷值测定仪常用于动力汽油的辛烷值现场分析,与马达法和研究法(RON和MON)相对应,也可适用于柴油的十六烷值分析。其测量方法符合国际标准:辛烷值测量符合:ASTM D2699, GB/T18339, ASTM D2700.柴油十六烷值测量符合:ASTM D4737, ASTM D613, EN ISO 5165,A2020辛烷值分析仪广泛的应用在各地。仪器特点1、采用对汽油的辛烷值和柴油的十六烷值的绝缘导磁率和电磁感应的电荷特性的分析原理。2、仪器可以测得微小的电介质参数变化有大气压力校正功能。3、可综合的准确的测量石油产品的各种数据。4、可以对各种含添加剂的汽油进行测量。5、测量柴油的十六烷值,柴油类型及凝结温度。6、同时显示RON,MON和抗爆指数(AKI). AKI=(RON+MON)/2。7、功能强大的处理芯片可以对数据快速准确的处理,同WINDOW系统兼容。8、带温度校正,使用成本低。9、简单易操作,体积小,便于携带,箱体防振,防溶剂,密封。10、四排带背光LCD显示,适于低温环境,电源指示,外带低压电源。技术参数辛烷值测量范围40-120辛烷值仪的允许测量误差:0.5辛烷值仪测量结果的可浮动范围:±0.2十六烷值仪的允许测量误差:±1十六烷值仪测量结果的可浮动范围:±0.5测量时间(秒):1-5电池电压过低的临界值: V5.4外形尺寸主机, 100 mmх210 mmх40 mm 传感器, 60mmх100mm重量0.7Kg正常工作时间(单位:小时)1000
  • “恰到好处”的标准——石油产品分析新标准宣贯会举办
    仪器信息网讯 2021年7月1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第二届全国石油化工分析测试技术暨第十二届全国石油化工色谱学术报告会正式拉开了序幕。本次大会由中国石油学会石油炼制分会主办,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和北京理化分析测试技术学会共同承办,汇集了中国石油化工领域的专家、企业代表以及仪器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等。15日上午,“石油产品分析新标准宣贯会”举行。宣贯会现场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 张建荣教授张建荣为我们介绍了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委员会)的六个分析室委员会、秘书处以及目前国家标准体系等情况。此外,国家能源局对标准化委员会提出了在团标制定方面的工作要求,标准化委员会将承担石油化工相关的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近期也将举行启动会。另外,张建荣还预告了10月份更大规模的标准宣贯会。宣贯会分别由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徐广通教授和张月琴副研究员主持,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对标准进行了解读。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徐广通教授主持宣贯会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王亚敏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王亚敏对NB/SH/T 0230-2019 《液化石油气组成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标准进行解读。NB/SH/T 0230是 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要求的组成测定的试验方法,而NB/SH/T 0230-1992 技术标准较为落后,不适应现有需求,于是就有了新版NB/SH/T 0230-2019。对比NB/SH/T 0230-1992,NB/SH/T 0230-2019扩大了适用范围,可用于烃类和含氧化合物的组成测定;改变了样品进样模式,采用液体阀或闪蒸仪进样,新的进样技术提高了进样的“保真性”和重复性;重新修订了方法定量校正因子;重新建立了方法精密度数据等。总体来说,新标准为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组成的测定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分析方法。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张月琴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张月琴对NB/SH/T 0991-2019《汽油中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氮化学发光检测法》进行解读。含氮化合物含量过高会造成催化剂中毒,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差等,汽车尾气含氮排放将造成大气污染,所以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测定汽油中苯胺类化合物的标准方法。目前,国内测定汽油中苯胺类化合物的相关标准如下表所示:GB/T 33648-2017车用汽油中典型非常规添加组分的识别与测定 红外光谱法GB/T 33649-2017车用汽油中含氧化合物和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32693-2016汽油中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NB/SH/T 0994-2019汽油中含氧和含氮添加物的分离和测定 固相萃取-气相色谱-质谱法NB/SH/T 0991-2019汽油中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氮化学发光法检测法不同的检测方法都有其独特的特点以及不同的检出限,NB/SH/T 0991-2019标准对单体苯胺类化合物的检出限为1mg/L,这种方法具有高选择性、等摩尔响应、外标法定量等特点,汽油样品可直接进样且氮化物峰非常直观,同时建立了汽油中苯胺类化合物的GC-NCD数据库,可对汽油中已知及未知含氮化合物进行准确测量。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王利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王利对NB/SH/T 0883-2014《柴油着火滞后期和导出十六烷值的测定 等容燃烧室法》进行解读。报告中,主要将该标准与GB/T 386 《柴油十六烷值测法》标准进行对比,NB/SH/T 0883-2014测试柴油十六烷值可准确至75.1-31.5。下表所示为王利整理的两种标准的优缺点。标准优点缺点GB/T 386 《柴油十六烷值测法》稳定、成熟、公认耗费样品多(250mL)、耗时长(40min)、操作要求高、维护强度大NB/SH/T 0883-2014《柴油着火滞后期和导出十六烷值的测定 等容燃烧室法》快捷、耗费样品少(20mL)、时间段(20min)、精确度高、测试范围广、易操作、维护简单、自动化程度高、测试成本低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钱钦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钱钦对《中间馏分油中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硫化学发光检测法》标准进行解读,该标准仍未发布,并未有标准号。根据国家能源局2017年下达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要求,由中石化石科院、中石油石化院负责起草《中间馏分油中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硫选择性检测器法》行业标准,以满足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目前,现行测定中间馏分油中总硫的标准方法按照测试方法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紫外荧光法GB/T 34100-2017SH/T 0689-2000荧光光谱法GB/T 17040-2019GB/T 11140-2008电量法SH/T 0253-1992然而,上述几种标准方法均不能检测中间馏分油中含硫化合物的类型,只能给出样品中的总硫含量,无法满足国内对中间馏分油中含硫化合物分布的分析需求。本标准基于气相色谱-硫化学发光检测器(GC-SCD),建立了适用于催化裂化柴油、加氢催化裂化柴油和车用柴油等中间馏分油中含硫化合物的分析方法,完成了精密度试验工作,确认了方法的重复性和再现性界值。由于标准未发布,不公开更多数据信息。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范艳璇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范艳璇对《汽油中铁、铅、锰含量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标准进行解读,该标准仍未发布,并未有标准号。铅、铁、锰元素的存在不仅会造成发动机催化系统中毒,影响机动车的安全性,更会随着尾气排放到大气中,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GB 17930-2016《车用汽油》规定:铅含量不大于0.005g/L,锰含量不大于0.002g/L,铁含量不大于0.01g/L。车用汽油中,不得人为加入含铅、含铁、含锰的添加剂。于是非常需要一种快速、准确、灵敏的检测方法。目前测定汽油中铅、铁、锰的标准有:国外标准国内标准分析方法应用范围ASTM D3237GB/T 8020-2015原子吸收光谱法汽油中铅SH/T 0712-2002原子吸收光谱法汽油中铁ASTM D3831NB/SH/T 0711-2019原子吸收光谱法汽油中锰IP 352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汽油中铅ASTM D5059GB/T 8925-88(已作废)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汽油中铅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EDXRF)方法简便、环保、快速且灵敏度高,无需样品前处理,不需要使用大量有机试剂,可实现多元素同时测量,采用新型激发光源。由于标准未发布,不公开更多数据信息。XRF作为一种普适性测试技术,非常适合石油化工产品的元素分析;随着仪器性能的提高,在痕量元素分析、现场在线测量方面都有较大提高。可作为油品快评技术之一,与化学计量学结合建立分析模型,快速得到样品元素组成信息。本次标准宣贯会的参会人员超过了200人,在每位老师讲解结束后,相关人员积极提问,形成了很好的互动交流,促进了相关标准的宣贯以及在工作中很好的实行。后记:通过上午的标准宣贯会,可以看到气相色谱法在石油化工应用非常广泛。无论是液化石油气的组成测定、汽油中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以及中间馏分油中含硫化合物的测定,采用的都是气相色谱法。对于不同的检测物质以及检测要求,需要不同的检测方法,如对汽油中苯胺类化合物进行测定时,不同的检测仪器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红外光谱法检测时间短,非常适合抽检汽油中苯胺类化合物;气相色谱法可以同时检测多种物质,如苯胺类化合物和其他非常规添加剂;GC-MS 可以看到其他含氧化合物等;GC-NCD虽只能检测氮化物,但是检出限低至1 mg/L;GC-SCD可检测出不同含硫化合物的类型。针对不同的检测需求,找到最合适的检测方法,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精密度的验证,其中包含重复性和再现性,这对仪器的测量准确度有极大的要求,这也是在提醒仪器厂商对于仪器的研发过程中,精密度这一参数是不容忽视的。
  •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对2020年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9月6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0号令《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公布等相关管理工作及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第三条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修订、公布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第五条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六条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第七条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或重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第八条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第九条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专业委员会)负责审查地方标准,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和委员,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审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具体工作。审评专业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及审评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议事。第二章 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地方标准规划,明确地方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并在确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前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协作组)书面咨询对该立项计划的意见建议。第十一条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二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及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第十三条审评专业委员会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的评审意见。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初审情况、审评专业委员会年度立项计划评审意见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协作组)年度立项计划书面咨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申报单位提出建议。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标准规划或年度立项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五条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或调整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第三章 地方标准起草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起草由省卫生健康委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作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第十七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起草食品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工作经验、专业优势和执行条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无逾期未完成的标准项目(包括退修未返回的项目和2项及以上未能通过国家备案评审的项目)。(四)应当联系其他至少2家相关单位组成由该单位牵头的标准制修订起草协作组(应当有协作组专家同意参加项目的书面意见)。第十八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2.项目负责人无逾期未完成的标准项目;正在执行中的省卫生健康委往年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不超过1项。3.有一定工作基础,有已立项制修订标准项目草案或主要内容。第十九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牵头的标准制修订起草协作组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四章 地方标准审查第二十条地方标准草案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审评专业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审 (二)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秘书长会议审查 (四)主任会议审议。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标准草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第二十二条审评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进行审查;对地方标准总体技术进行审查;对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标准时,参会委员及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作为会议审查通过结论。审评委员会委员及专家主要职责:(一)审查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二)负责地方标准的专业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指导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审查涉及各专业领域地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合规性等。(三)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协助提出地方标准及食品企业标准相关解释的咨询建议等。(四)完成秘书处、专业委员会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审评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草案, 经审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在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将经过审评专家科学论证后的反馈意见及时送交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完善地方标准草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秘书处将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标准草案提交审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审查。秘书长会议负责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副秘书长、秘书、部分审评委员会成员参加秘书长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审评委员会外专家参加技术审核,并请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第二十六条秘书处将地方标准送审稿提交审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由主任委员签署审议意见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审议未通过的标准提出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秘书处委托专业出版机构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校对地方标准报批稿,确保文本准确无误后,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审评专业委员会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省卫生健康委作出终止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的决定。第五章 地方标准公布第二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地方标准。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字母“DBS”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62)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第三十条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第三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及标准解释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第三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市州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地方标准备案第三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含电子版)。第三十六条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审评委员会会议评审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评委员会会议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矛盾等。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3月2日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食药监总局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将标准分割为了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药典虽属国家药品标准,仍有许多品种、方法并非它收纳。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药品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条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在药品注册工作中,由药品注册申请人制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定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并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标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筛选和审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药品注册标准的技术审评等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标准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地方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实施以及对药品标准实施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中国药典》的凡例、通则是药品标准的通用技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所有药品均应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药品通用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含标准物质的制备):  (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和专业技术术语   (二)药品的生产工艺、检验方法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机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技术文件/研究数据进行审评,对于符合要求的下列药品注册申请核准药品注册标准:  (一)新药申请或按照新药申请程序上报的药品注册申请   (二)生产工艺、检测方法、质量指标等优于同品种国家标准的仿制药申请   (三)进口药申请   (四)修订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补充申请   (五)恢复生产被中止标准执行效力品种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药品标准工作,包括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划、制定与修订、审批、颁布、实施、复审、监督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标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坚持科学先进、实用规范的原则 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促进药品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使药品标准工作适应科学监管、保障人民安全用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鼓励将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法应用于药品标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药品标准。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药品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药品标准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协调。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发展和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包括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阶段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制定《中国药典》编制大纲。《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经全体药典委员大会审核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编制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前,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立项建议或申请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药品质量控制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任何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都可以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国家药品标准立项的建议或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国家药品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遴选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药品标准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  第十七条在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过程中,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凡需要调整的项目,标准起草、复核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立项。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及立项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组织对已批准上市生产的药品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并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修订。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按照起草、审核、公示等环节进行。如遇药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制定或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可视需要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第二十一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药品质量控制风险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起草标准草案,同时编写“起草说明”及有关附件。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对起草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提交的标准草案,必须经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以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重复性。  第二十二条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完成后,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形成药品标准草案,并将药品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及标准研究资料、复核资料和实验数据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的药品,若该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提出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标准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核,需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发送至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报送至国家药典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技术审核意见和结论,拟定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除药品注册标准外,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3个月。  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应符合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反馈意见涉及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发送至标准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进行研究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公示。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使用新标准物质对照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在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前,制备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建立包括确定品种、制备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建立标准物质质量标准、分析标定、审核批准等步骤。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研究和原料制备后,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对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审核,报国家药典委员会,通过审核后提交标准物质候选物至中检院,由中检院组织制备、分装、标定、供应等。  第二十九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时完成项目并保存标准研究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必要时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原始数据进行核查。  国家药典委员会对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品种负责人员公示和委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发展的要求,为满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方面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符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的药品标准以及通用检测方法和通则等进行立项,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应当为临床常用、疗效确切、工艺成熟、质量可控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中国药典》的实施和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制《中国药典》英文版及有关配套工具书。  第三十三条编制《中国药典》及其配套工具书,应遵循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和《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中国药典》收载标准经修订后,有关内容增订至新版《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  第四章 审批与颁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果,拟定药品标准报批稿,及时将药品标准报批稿、起草说明及综合审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综合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七条通过审批的国家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进行编号,并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中国药典》每5年颁布一版,《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颁布一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将未收载进《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标准定期汇集,印制成册。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经批准颁布后,自实施之日起,该品种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活动均应严格执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条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一般给予药品生产企业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  第四十一条《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废止。  新版《中国药典》不再收载的历版《中国药典》品种,除因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被撤销药品标准的品种外,在新标准颁布前,仍按原《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标准执行,但相关规定应符合新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审查其药品注册标准的适用性。对于药品注册标准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不符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少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或申请废止该药品注册标准,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  对于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严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同时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和资料。对主动参与并承担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工作的药品生产企业,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在《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予以公示。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公布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名单,可供相关部门在临床使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政策制定中参考。  国家药品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标准主要研究起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药品标准,应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药品标准和标准编号。  第四十五条药品标准英文版与药品标准中文版存在内容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执行国家法定的药品标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标准物质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对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检验,应使用由中检院标定的标准物质。  第四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制定和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宣传贯彻。  第四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解释。  第六章 复审  第四十九条 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十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后,提出复审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标准,提出继续有效的意见。  (二)对质量控制方法落后、技术存在缺陷及标准有误或不能满足药品监管需求的药品标准,提出需要修订的意见 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三)对因企业不生产没有样品所致无法进行复审及无法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药品标准,提出中止标准执行效力的意见 被中止执行效力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如需恢复生产该药品,则必须完成标准研究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部门技术审评后,核发药品注册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四)对因安全性问题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退市的药品,其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国家药品标准复审意见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月。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拟定复审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发布。  第七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  第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制定统一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基础上,通过统一的药品标准数据信息平台对药品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社会开放。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平台的整体建设和运行,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对载入该信息平台《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对药品注册标准信息库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向公众和有关组织公开、通报国家药品标准有关信息 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公开内容应尽可能满足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及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八章 监督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药品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监督药品标准实施情况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对药品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药品标准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标准所设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产品。任何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的药品,即使按药品标准所设定的项目检验合格,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第九章 地方药品标准  第六十条地方药品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六十一条地方药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并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地方药品标准批准证明文件、地方药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禁止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  (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及医疗机构制剂   (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   (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品种。  第六十三条地方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六十四条地方药品标准在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并颁布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制定药品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十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征,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承担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的单位,包括药品研究、生产、检验机构等。  复审:是指组织制定药品标准的部门对药品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  中止标准执行效力:是指对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
  • 附489种仪器清单!住建部对《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近期完成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意见征求于8月12日结束。本《征求意见稿》中,实验室建设标准中列明了489类仪器设备,根据科技发展及检验检测的新需要,由药品监管部门定期修订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详情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11号),我部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wzpjds@nifdc.org.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华佗路31号,中检院生检所综合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1026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2日。  附件:《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7月12日《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前 言《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22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11 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编部门,具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 12 个单位(部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已开展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业务实验室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对拟开展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业务的实验室的需求进行了收集,通过对调研资料和数据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编制。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实验仪器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 1 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编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 面积指标.............................................................................................5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7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 10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1附录 A 生物制品(疫苗)品类权重系数.................................................. 12附录 B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各项用房组成..........................16附录 C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21条文说明...........................................................................................................4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项目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生物制品批签发实验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物制品批签发和检验检测发展的需要,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符合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第五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 5 年后生物制品(疫苗)相对品种数确定。第七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规模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一级二级三级相对品种数(个)40~9015~403~15注:1. 5 年后相对品种数计算公式为:N=ΣM ×(1+n)4;其中,N——5 年后辖区内生物制品(疫苗)相对品种数(个),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1位;M——辖区内每个生物制品(疫苗)的相对任务量调整系数(见附录 A); n—— 前 5 年辖区内生物制品(疫苗)品种数平均增长率;2. 表中列出的相对品种数区间值含下限,不含上限;3. 辖区内生物制品(疫苗)相对品种数小于 3 个时按 3 个计,大于 90 个时按 90 个计。第八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新建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设备构成。改建、扩建工程宜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九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保障用房构成,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用房组成如下:一、 实验用房主要包括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生化免疫实验室、细胞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等。二、 实验配套用房主要包括业务受理大厅、业务洽谈室、受控文件室、档案查阅室、标准物质暂存间、学术交流培训用房(宣教用房)、试剂库、实验室业务用房(中转间及余样间、普通耗品库、清洗间)、动物实验室辅助用房(洁物储存室、饲料库、垫料库、物品传递间和笼具库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等功能实验室的配套房间等。三、 管理用房主要包括档案室、研讨与会议室、行政用房、财务室、资料与文印室、值班室等。四、 保障用房主要包括气瓶储存间,不间断电源控制间,废弃物处理间,健康医疗室,强、弱电室,配件耗材储存间,计算机房,垃圾处理站,污水处理站,纯水制备间,网络信息处理用房,监控用房,食堂等。第十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用房组成及配置要求宜符合附录 B 的规定。第十一条 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规模应遵循满足功能需求、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房屋建筑应充分利用现有建筑进行功能改造,实现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检验职能。第十二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室外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构成。第十三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设备由建筑设备、信息化设备和实验仪器设备构成。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四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应与所在地区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统筹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第十五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二、 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三、 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交通便利的地段;四、 应远离水源保护区;五、 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危险源。第十六条 规划布局应正确处理各功能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合理组织人流、物流。第十七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独立建设时,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规定。第十八条 动物实验室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区域或独立楼层,在避免品种交叉污染的原则下,可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检验领域的动物实验用房合建。第十九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按照所在地停车配建标准配置,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第二十条 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40%,绿地率应满足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规定并宜为 30%左右。第四章 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筑面积建设规模一级二级三级相对品种数(个)40~9015~403~15建筑面积(m2)21000~2800014000~210007000~14000注:1. 相对品种数介于建设规模上下限之间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线性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2. 当实验室房屋建筑设置技术或设备夹层时,技术或设备夹层的建筑面积另计。第二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筑使用系数宜为 0.65。第二十三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各项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按功能定位和业务需求,宜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各项用房面积比例用房名称比例实验用房51%实验配套用房18%管理用房8%保障用房23%总计100%注:表中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具有口岸生物制品(疫苗)检验职能的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可根据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比重小于或等于 10%时,新增实验室建筑面积占总品种数对应的实验室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 10%;2、 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比重大于 10%且小于或等于 20%时,新增实验室建筑面积占总品种数对应的实验室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20%;3、 进口生物制品(疫苗)检验检测品种数占总品种数比重大于 20%时,新增实验室建筑面积占总品种数对应的实验室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 30%。第二十五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合建时,应统筹实验室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的建筑面积。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二十六条除有特殊要求外,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房屋建筑的朝向、间距、室内空间布局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同时应便于采取控制室内气流方向的通风措施。房屋建筑结构形式及地基基础应满足地面、楼面荷载、抗震等要求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实验用房布局应遵循生物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与维护检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建筑内部实验区宜相对其他区域独立,平面布局应满足检验流程需要,符合人流、物流控制和污染控制要求。第二十八条实验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应按便捷、避免交叉污染的原则,将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分层布置。实验用房、实验配套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等各类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实验用房应布置在其他用房之上,且宜布置在该栋建筑的上部。第二十九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宜采用混凝土框架(剪)结构或钢结构。实验用房建筑层高应满足实验设备及管线的安装要求,宜为 4.5~5.5m。第三十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符合建筑防火等有关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用房建筑的女儿墙应适当加高,并宜做隔声措施。屋顶设备宜采取隔声减震措施。第三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层数为二层或三层时,宜安装电梯;当建筑层数为四层及以上时,应安装电梯;2、 设置电梯的建筑应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一部客梯兼作货梯,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消防电梯可兼做货梯。4、 动物实验室中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 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实验用房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洁净实验室、清洗消毒室等特殊房间墙体应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且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易清洗;2、 洁净实验室、清洗消毒室等特殊房间吊顶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与防水的要求;3、 实验室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4、 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实验动物设施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其建筑结构与材料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第三十四条实验用房外窗不应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第三十五条生产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宜分开设置,生产、生活用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实验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应专门回收,设置库房暂存,并可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理。第三十七条实验用房的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且满足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等相关要求。第三十八条实验用房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应按医疗废弃物管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专区存放,再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理。第三十九条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和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区域内,应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通行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第四十条 实验用房环境温度、湿度、洁净度、压力梯度应符合实验需要。空调系统不得造成不同生物安全等级或不同洁净度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并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第四十一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通排风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2、 对于分散、少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应使室内气流从有害浓度较低的区域流向较高的区域;3、 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第四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项目的环保要求。第四十三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第四十四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计算机房、特殊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第四十五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建设应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楼宇自控系统。安全防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第四十六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房屋建筑的建设应考虑绿色、节能设计,合理采用节能技术,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第四十七条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第四十八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辖区内生物制品品种、实验项目等业务需求确定。第四十九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实验仪器设备配置确定,详见附录 C。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五十条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第五十一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的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 4 进行控制。表 4 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投资估算指标表建设级别建筑面积(㎡)投资估算指标(元/㎡)一级21000~2800012500~13500二级14000~2100011000~12000三级7000~140009500~10500注:1.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征用土地费,非实验室家具、实验室仪器设备、专业信息化软件及设备等购置费;2.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宜增加投资 100~500 万元;3.采暖地区,若需要独立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宜增加投资 50~70 万元;4.实验用房以外的室内装饰工程按普通标准计算,实验室的装饰工程按实验室对洁净度等特殊要求另计;5.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规定等因素综合估算得出。各地在按照本标准开展具体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各地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第五十二条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工程建设工期宜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定。附录 A 生物制品(疫苗)相对任务量调整系数序号类别生物制品(疫苗)品种名称调整系数1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1.42双价人乳头瘤病毒吸附疫苗1.43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1.44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1.45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46AC 群脑膜炎球菌-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1.47A 群 C 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1.48A 群 C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49无细胞百白破 b 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1.410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411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1.412五价轮状病毒疫苗1.413重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5 型腺病毒载体)1.414重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CHO 细胞)1.415Sabin 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1.216口服Ⅰ型Ⅲ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217流感病毒裂解疫苗1.218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1.219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1.220人用狂犬病疫苗(鸡胚细胞)1.221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222森林脑炎灭活疫苗1.223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Vero 细胞)1.224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地鼠肾细胞)1.225水痘减毒活疫苗1.226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1.227乙型脑炎灭活疫苗1.228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1.22913 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1.23023 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1.231A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1.232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1.233钩端螺旋体疫苗1.234皮内注射用卡介苗1.235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疫苗1.236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1.237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1.238伤寒 Vi 多糖疫苗1.239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40吸附破伤风疫苗1.24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灭活疫苗(Vero 细胞)1.242新型冠状病毒 mRNA 疫苗1.243肠道病毒 71 型灭活疫苗(Vero 细胞)1.044肠道病毒 71 型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45风疹减毒活疫苗1.046黄热减毒活疫苗1.047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1.048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1.049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50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1.051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1.052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1.053麻疹减毒活疫苗1.054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1.055腮腺炎减毒活疫苗1.056重组戊型肝炎疫苗1.057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 细胞)1.058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1.059重组 B 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肠溶胶囊)1.060带状疱疹疫苗1.061鼻喷流感减毒活疫苗1.062鼻喷流感病毒载体新型冠状病毒疫苗1.063血液制品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1.26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1.265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1.266人凝血酶原复合物1.267人凝血因子Ⅷ1.268人纤维蛋白原1.269人血白蛋白1.270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1.0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药监妆函〔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核查中心、评价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信息中心、高研院、传媒集团、南方所、特药检查中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  2024年8月13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化妆品(含牙膏,下同)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标委会组织开展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及标委会委员开展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工作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标委会以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为宗旨,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实际,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坚持化妆品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  第四条 国家药监局负责组建和管理标委会。标委会接受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业务指导。  标委会按照国家药监局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决化妆品标准化相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并组织实施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年度立项计划;  (四)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开展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国际交流;  (七)提出化妆品标准解释的意见;  (八)承担国家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标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标委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  第六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负责同志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检院。秘书处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国家药监局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化妆品标准审查结论;  (二)负责组织召开标委会相关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三)负责组织落实标委会有关决议,并对标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四)负责标委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追踪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  (六)负责对分技委秘书处的考核评估;  (七)负责标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担国家药监局和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由中检院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由具备化妆品科学、精细化工、分析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和生物技术等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专家组成。国家药监局对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职务委员。国家药监局、中检院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职务委员。职务委员根据职务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领域设置分技委,包括:  (一)通用技术要求分技委;  (二)原料和包装材料分技委;  (三)安全评价分技委;  (四)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委;  (五)产品分技委;  (六)检验检测分技委;  (七)牙膏通用要求分技委;  (八)牙膏检验检测分技委。  第十条 分技委按照标委会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议;  (二)研究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相关重大问题;  (三)审查并组织实施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年度立项计划;  (四)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六)追踪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动态;  (七)提出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解释的咨询建议;  (八)承担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化妆品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分技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分技委的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分技委主任委员由行业权威专家担任。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标委会聘任。  第十二条 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在所负责的化妆品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牵头完成3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三)参与相关领域国家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或者主持完成相关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  (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保障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能够保证秘书处日常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国家药监局、标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符合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分技委秘书处按照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化妆品标准审查意见;  (二)负责组织召开分技委相关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三)负责组织落实分技委有关决议,并对分技委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四)负责分技委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分技委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专家顾问工作组,聘请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权威专家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化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企业咨询工作组,聘请具有化妆品相关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企业人员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标委会以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分技委会议等形式议事。  标委会秘书处及分技委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标委会全体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委员参加。  标委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修订标委会章程;  (二)审议标委会工作报告;  (三)研究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主任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关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委员等参加。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标委会管理制度文件;  (二)审查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审议标委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标委会委员及人事变动有关事项;  (六)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举措;  (七)研究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标委会全体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主任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条 分技委会议由分技委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召集。分技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或者部分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标委会秘书处人员、其他分技委委员等参加。  分技委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分技委管理制度文件;  (二)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议;  (三)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审议分技委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究贯彻落实本专业领域国家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举措;  (六)研究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化其他重要事项。  分技委会议纪要由分技委主任委员签发,或者受分技委主任委员委托,由分技委秘书长签发。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标委会委员管理制度。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委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化妆品检验、审评、研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3年及以上化妆品技术相关工作经历;监管人员应当具有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监管工作经历(参公管理机构的人员参照监管人员条件);行业协会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秘书长(或者相应级别)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相关工作经历;  (四)熟悉和热爱化妆品标准化相关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的前沿信息;  (五)勤奋敬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委会会议和活动,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分技委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化妆品相关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所负责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承担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标委会各项工作程序、规则以及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动态和最新进展;  (四)能够按要求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议。  标委会委员享有表决权,有获取与履行委员职责相关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标委会委员。增补的委员应当符合委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违反本章程或者标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家药监局予以解聘。第五章 标准立项、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规范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印发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  (一)标委会秘书处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收集立项建议;  (二)分技委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立项建议草案;  (三)标委会审查立项建议草案,形成立项计划送审稿;  (四)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立项计划。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国家药监局交办化妆品标准立项的,可以简化相关立项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按照以下程序审查、批准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  (一)分技委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二)标委会秘书处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分技委再次审查本专业领域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  (四)标委会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形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送审稿;  (五)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印发化妆品标准等。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技委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其他分技委工作时,应当书面征求其他分技委意见,邀请相关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参加审查。  第三十一条 全体委员参加的分技委会议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分技委委员参会为有效。由参加会议的本分技委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化妆品标准审查工作需要,标委会、分技委可以邀请其他分技委委员、专家顾问工作组成员、企业咨询工作组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为化妆品标准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出席人数和投票人数。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分技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其秘书处承担单位预算管理,由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按有关规定制发、使用。  与标委会和分技委职责不相关的工作,不得使用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定期组织对分技委秘书处工作的考核评估,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是否按照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程序规定和立项计划要求完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国家药监局、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三)分技委秘书处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情况;  (四)标委会秘书处认为其他应当纳入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每年12月底前,应当形成本年度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报告,对已立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未按时完成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药监局。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分技委秘书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解除该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  (一) 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  (二) 不再符合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条件的;  (三)承担单位主动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标委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自国家药监局印发之日起施行。
  • 2010年国家仪器及分析测试标准制修订计划汇总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下达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请各单位组织、监督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主要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计划,在标准起草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本批制修订计划共计2385项,其中制定1195项,修订1101项,国家标准样品89项(见附件2)。其中有关仪器及分析测试的制定标准共220项(见下表),修订标准334项(见附件1)。 2010年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汇总表 序号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标准性质 完成时间 主管部门 技术归口单位 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 1 20100116-T-469 光伏电池用硅材料表面Fe、Cu、Ni、Cr、Zn、Na、K、Al 金属杂质含量测量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六研究所   2 20100118-T-469 光伏电池用硅材料中B、Al受主杂质含量的SIMS测量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六研究所   3 20100119-T-469 光伏电池用硅材料中Fe、Cu、Ni、Cr、Zn金属杂质含量的ICP-MS测量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六研究所   4 20100120-T-469 光伏电池用硅材料中P、As、Sb施主杂质含量的SIMS测量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六研究所   5 20100131-T-469 车用甲醇汽油中甲醇含量检测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醇醚燃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西省醇醚清洁燃料行业技术中心、山西华顿实业有限公司   6 20100140-T-469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推荐 201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检验检疫局、广东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南京检验检疫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福建检验检疫局、浙江检验检疫局   7 20100141-T-469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溴环十二烷的测定 推荐 201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广东检验检疫局、深圳检验检疫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北京检验检疫局、福建检验检疫局、浙江检验检疫局   8 20100215-T-469 颗粒材料 物理性能测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颗粒表征与分检及筛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9 20100216-T-469 粒度分析 电阻法 推荐 201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颗粒表征与分检及筛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ISO 13319:2007 10 20100217-T-469 粒径分析的结果表征 第6部分 粒形的描述与定量表征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颗粒表征与分检及筛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ISO 9276-6 11 20100223-T-469 粗苯中三苯含量的测定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河南济源金马焦化有限公司、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12 20100256-T-469 分枝杆菌菌种鉴定基因芯片检测方法 推荐 201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生物芯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博奥生物有限公司   13 20100257-T-469 疾病易感基因SNP型检测基因芯片 推荐 201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生物芯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博奥生物有限公司   14 20100258-T-469 轻质石油馏分和石油产品中烯烃、总芳烃和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推荐 201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15 20100259-T-469 燃料油中铝、硅、钒、镍、铁、钠、钙、锌和磷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IP 501/05 16 20100272-T-469 岩心分析方法 推荐 201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地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API RP 40:1998 17 20100273-T-469 油气化学勘探试样测定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无锡石油地质研究所   18 20100300-T-469 饲料原料光学显微镜检查 第2部分:图谱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   19 20100301-T-469 饲料中苯甲酸雌二醇、戊酸雌二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0 20100302-T-469 饲料中二恶英及具有二恶英毒性的多氯联苯的测定 高分辨率气相色谱-高分辨率质谱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1 20100303-T-469 天然维生素E中生育酚和生育三烯酚的测定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江苏春之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农业大学   22 20100318-T-469 化学品 两栖动物蜕变试验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中化标准化研究所、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3 20100319-T-469 稀有鮈鲫急性毒性试验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检测中心、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南京环境保护研究所、沈阳化工研究院安评中心   24 20100320-T-469 表面化学分析 俄歇电子能谱和X射线光电子能谱 - 测定峰强度的方法和报告结果所需的信息 推荐 201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福建光电有限公司、厦门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ISO 20903:2006 25 20100321-T-469 表面化学分析 样品的分析前处理 推荐 201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福建光电有限公司、厦门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ISO 18117:2006 26 20100322-T-469 块状试样波谱法定量点分析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ISO 22489:2006 27 20100367-T-469 镧镁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包头稀土研究院   28 20100371-T-469 镨钕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包头稀土研究院   29 20100475-T-469 PPR、PPB、PPH管材材质鉴定分析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30 20100476-T-469 氨基树脂、酚醛树脂及其包装容器制品中甲醛迁移的测定 乙酰丙酮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31 20100477-T-469 包装件和容器水蒸气透过性测试方法 红外传感器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32 20100478-T-469 包装件和容器氧气透过性测试方法 库仑计检测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33 20100479-T-469 给水塑料管道轴向线膨胀系数试验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34 20100480-T-469 化妆品中保泰松含量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35 20100481-T-469 化妆品中甲基丁香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36 20100482-T-469 化妆品中氯磺丙脲、氨磺丁脲、甲苯磺丁脲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37 20100483-T-469 聚氯乙烯革、聚氨酯革材质鉴定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38 20100484-T-469 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的锑含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度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39 20100485-T-469 塑料薄膜与水接触角度的测量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ISO 15989:2004 40 20100486-T-469 天然皮革定性PCR检测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41 20100487-T-469 硬质酚醛泡沫制品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42 20100488-T-469 硬质酚醛泡沫制品游离苯酚释放量的测定方法 推荐 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43 20100518-T-449 2-硫代巴比妥酸(TBA)值的测定 推荐 2012 国家粮食局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 AOCS Cd19-90 44 20100521-T-449 谷物及其制品中磷、铝、钡、钙、铜、铁、钾、镁、锰、钠、锌、镍、锡、钼、铷、锶、钨、钒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OES)法 推荐 2012 国家粮食局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 ISO 660:2009 45 20100523-T-449 粮油检验 谷物及其制品水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酶重量法 推荐 2012 国家粮食局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AACC32-06 46 20100524-T-449 粮油检验 谷物中可溶性糖的测定 铜还原-碘量法 推荐 2012 国家粮食局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AOAC 931.02-2000AOAC 933.02-2000AOAC 959.11:2000 47 20100525-T-449 粮油检验 粮油籽粒水分活度的测定 推荐 2012 国家粮食局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 AOAC Official Method 978.18 48 20100526-T-449 粮油检验 小麦粉淀粉损伤测试 仪器法 推荐 2012 国家粮食局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 AACC 76-33、ICC 172 49 20100527-T-449 粮油检验 小麦粉溶剂保持力的测定 推荐 2012 国家粮食局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AACC 56-11:2000、AACC 56-10:1994 50 20100529-T-449 食用油脂中矿物油的检测 推荐 2012 国家粮食局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河南工业大学   51 20100530-T-449 芝麻油中芝麻素和芝麻林素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 推荐 2012 国家粮食局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   52 20100531-T-449 植物油脂 卵磷脂中磷脂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蒸发光散射检测法 推荐 2012 国家粮食局 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工业学院 ISO 11701:2009 53 20100540-T-432 木材及其复合材料耐火试验方法 锥形量热仪法 推荐 2012 国家林业局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工所 ISO 5660-1:2002 54 20100573-T-421 商业轮转胶印纸张印刷适性标准及检验方法 推荐 2013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55 20100574-T-456 卷烟 侧流烟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推荐 2012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郑州烟草研究院、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56 20100575-T-456 卷烟 侧流烟气中烟草特有亚硝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热能分析仪法 推荐 2012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7 20100576-T-456 卷烟 主流烟气中半挥发性物质(吡啶、苯乙烯、喹啉)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推荐 2012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58 20100577-T-456 卷烟 主流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1,3-丁二烯、异戊二烯、丙烯腈、苯、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推荐 2012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59 20100578-T-456 烟叶和烟叶提取物中茄尼醇的测定 推荐 2012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科学研究院中心实验室   60 20100602-T-334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砚石中的稀土元素 推荐 2011 国土资源部 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桂林工学院   61 20100617-T-360 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要求 推荐 2012 教育部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   62 20100618-T-360 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 推荐 2012 教育部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   63 20100619-Q-360 教学实验室设备易燃品、毒害品储存柜的安全要求 强制 2012 教育部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联盈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   64 20100620-T-360 教学用玻璃仪器一般质量要求和试验方法 推荐 2013 教育部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嘉兴市教育装备与信息中心、四川隆昌玻璃仪器厂   65 20100623-T-360 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 推荐 2012 教育部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   66 20100630-T-306 分子光谱多元校正定量分析通则 推荐 2012 科学技术部 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化工大学 ASTM E 1655-00 67 20100642-T-326 犬细小病毒PCR检测及病毒基因分型 推荐 2012 农业部 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扬州大学、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68 20100644-T-326 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抗病毒转CP基因番木瓜定性PCR方法 推荐 2012 农业部 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农业部甘蔗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检测室)   69 20100645-T-326 蔬菜、水果及其制品 葡萄糖、果糖和蔗糖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推荐 2012 农业部 全国蔬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70 20100802-T-608 纺织品 含纤维素纺织品抗微生物的测定 土埋试验 第1部分:防腐性的评定 推荐 2012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 ISO 11721-1:2001 71 20100803-T-608 纺织品 含纤维素纺织品抗微生物的测定 土埋试验 第2部分:长期防腐性的确定 推荐 2012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 ISO 11721-2:2001 72 20100804-T-608 纺织品 静电性能的评定 静电衰减法 推荐 2011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佰洁静电检测技术中心、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晨隆静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防静电工业协会   73 20100805-T-608 纺织品 全氟辛烷磺酰和全氟辛酸的测定 推荐 2011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东华大学等   74 20100806-T-6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标准贴衬织物 第x部分:二醋酯纤维 推荐 2011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国家棉印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ISO 105-F07: 2001 75 20100807-T-6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拼接互染色牢度 推荐 2012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76 20100808-T-608 纺织品 总铅、总镉含量的测定及限量 推荐 2011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77 20100809-T-608 纺织制品中附件镍释放量测定及限量 推荐 2011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78 20100812-T-608 服装磨损试验及评价方法 推荐 2011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上海市服装研究所. BS 7754:1994 79 20100814-T-608 毛巾产品毛圈抗钩拉力测试方法 推荐 2012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家用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   80 20100815-T-608 丝绸 氨基酸的测定 推荐 2011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全国丝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浙江丝绸科技有限公司等   81 20100960-T-609 太阳光伏玻璃光学性能测试方法 推荐 2012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全国工业玻璃和特种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 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 82 20100961-T-609 特种玻璃高温弹性性能试验方法 脉冲激振法 推荐 2012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全国工业玻璃和特种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83 20100962-T-609 氮化硅结构工程陶瓷微粉技术要求 推荐 2012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全国工业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山东淄博恒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硅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 20100963-T-609 精细陶瓷界面拉伸和剪切粘结强度试验方法 十字交叉法 推荐 2012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全国工业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85 20100964-T-609 精细陶瓷涂层结合力试验方法 划痕法 推荐 2012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全国工业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ISO 20502:2005 86 20100965-T-609 建筑玻璃风险检测及寿命预测方法 推荐 2012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87 20100966-T-609 低密度矿物棉毯绝热材料热阻评价方法 推荐 2012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全国绝热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ASTM C653:1997 88 20100968-T-609 硅酮结构密封胶中有害增塑剂的检测方法 推荐
  • 卫计委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意见
    p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15日前反馈意见。 /p p   邮箱:biaozhunchu@126.com /p p   传真:010-68791474 /p p   附件: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33b2a800-60e8-4423-99b5-45a6fefc070e.docx" 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e328236f-1852-4344-8a52-3c361b0daee6.docx" 2.《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docx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p p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p p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应当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提供标准制定的有关条件,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研制、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p p   第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以及跟踪评价等。 /p p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拟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并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答复、跟踪评价、研究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p p   秘书处设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p p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 /strong /p p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p p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征集本系统意见,并在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期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立项建议。 /p p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p p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p p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p p   第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p p   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和审评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提出承担标准起草单位的建议。 /p p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在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 /p p   第十五条 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p p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相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系统标准起草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p p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p p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食品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应对标准起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p p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校和专家的意见。 /p p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p p   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 /strong /p p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程序。 /p p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本部门(行业)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 /p p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 /p p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适时提请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送审稿。 /p p   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单位委员派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提出标准审查意见。 /p p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当经技术总师签署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修改,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 /p p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二十七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标准审查程序可简化,由审评委员会主任委托技术总师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专家会议共同审查标准后,按程序报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 /strong /p p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联合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p p   根据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在标准会签过程中应当审核待发布标准的制定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p p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p p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 /p p   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三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标准解释及问答等给予指导、解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 /strong /p p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 /p p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本系统并广泛发动食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p p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八条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p p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关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p p   第四十条 标准修改单经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请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p p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非实质内容进行调整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通过发布标准勘误加以修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strong /p p   第四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要求,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和咨询等。 /p p   第四十三条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 /p p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p p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涵盖的食品、检验方法,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四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和工作程序。秘书处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 /p p   第四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书面报送秘书处征求意见。 /p p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含电子版)。 /p p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秘书处书面反馈不予备案意见。 /p p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p p   第五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strong /p p   第五十二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出口国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进行规范,而我国尚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以下情形: /p p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 /p p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 /p p   (三)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p p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四条 根据审查需要,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选择相关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有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五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要指定适用标准的,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将出口国所执行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相关标准等材料提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p p   第五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技术审查意见审核通过后,发布暂予适用标准。 /p p   第五十七条 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p p   第五十八条 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问题或所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发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化管理 /strong /p p   第五十九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程序开展安全性审查,公布适用标准。 /p p   第六十条 秘书处负责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查具体工作。 /p p   第六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公民等可以向秘书处提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立项建议,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 /p p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立项建议,秘书处提交审评委员会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p p   第六十三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实施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执行。 /p p   第六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应明确理由并告知申请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十章附则 /strong /p p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p p   第六十六条 标准文本应在前言中注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p p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p p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p
  • 【石化半月刊】“双碳”目标下 分析测试技术与标准新动态
    石化企业科技新成果中国石油发布代表性科技创新成果9月24日上午,中国石油举行科技创新成果发布会。遵循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标志性四条原则,中国石油从近年来形成的近百项科技创新成果中遴选出标志性成果和突破性进展的杰出代表在此次发布会上进行了发布,它们分别是“陆相页岩油地质理论与勘探开发技术”、“百万吨级乙烷制乙烯成套技术”、“CG STEER旋转地质导向钻井系统”、“一键式人机交互7000米自动化钻机”、“EV56高精度宽频可控震源”、“多功能一体化油藏数值模拟软件(HiSim4.0)”、“AnyCem自动化固井技术与装备”、 “CPLog多维高精度成像测井系统”、“第四代精细分层注水工艺技术”、“灵活切换生产1-丁烯/1-己烯成套技术”。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焦方正强调,中国石油将以这次科技创新成果发布为新的起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和世界一流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建设,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上海石化积极推进碳纤维在储氢领域的技术研发10月19日,记者从中国石化获悉,该集团旗下上海石化正积极推进碳纤维在储氢领域的技术研发,推动“新材料”与“新能源”携手并进,加快氢能生产、储存、运输、应用全产业链布局。推动氢储运技术的提升和储运成本的下降是氢能产业走向成熟的关键,而车载储氢技术的改进将是未来氢燃料电池车发展的重点突破环节。上海石化研发的碳纤维用于缠绕气瓶的制造工艺技术,已在金属、非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成果。“三桶油”4人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10月26日,第十七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在京颁奖,获奖者共15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共计4人获奖,分别是中石化西北油气田的云露、中海油研究总院的米立军、中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的何海清、中海石油海南分公司的徐长贵。2021中国化工学会暨辽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峰会成功召开2021中国化工学会暨辽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峰会已于2021年9月25-26日召开。大会以“科技赋能创新引领绿色发展”为主题,共设置了27个专题分论坛,其中与石油化工领域相关的主要有:石油化工分论坛、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工艺发展论坛、化工新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分会场、氢能与燃料电池论坛、石油炼制与化工论坛、碳中和背景下的石油化工技术创新论坛、催化反应工程高端论坛等等。小编说:从以上科技成果和化工产业发展峰会会议分论坛设置,可以看出当前在石油化工领域,除了常规的石油勘探与开采、石油炼制以及石油化工外,重点关注在以下方面:1.新材料如精细化工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以及碳纤维材料等;2.氢能以及燃料电池领域;3.在碳中和背景下,石油化工技术的创新。这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石油化工领域近几年的发展趋势,各种新材料应运而生,各方更加关注氢能等清洁能源以及技术的不断传承和不断创新。石化行业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新标准 中石油石化院发布一系列分析技术日前,中国石油石油化工研究院发布了一系列新技术,其中明确涉及到分析仪器的是重油四组分快速分析技术。该技术引入了最新中压液相色谱技术,除溶样和称量外,再无手动操作。全自动样品分析仅用时120分钟,可同时分析四个样品。系统内置所有运行参数,样品分析一键运行。最新批准的石化相关国家标准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最新批准的602项国家标准和1项国家标准修改单。以下是小编摘录的石油化工相关的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均为2022年5月1日。标准编号标准名称GB/T 261-2021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386-2021柴油十六烷值测定法GB/T 4985-2021石油蜡针入度测定法GB/T 6683.1-2021石油及相关产品 测量方法与结果精密度 第1部分:试验方法精密度数据的确定GB/T 11060.10-2021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10部分: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硫化合物GB/T 23799-2021车用甲醇汽油(M85)GB/T 23801-2021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含量的测定 红外光谱法GB/T 40701-2021动车组驱动齿轮箱润滑油GB/T 40704-2021天然气 加臭剂四氢噻吩含量的测定 在线取样气相色谱法GB/T 40789-2021气体分析 一氧化碳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和氧气含量在线自动测量系统 性能特征的确定GB/T 40874-2021原油和石油产品 散装货物输转 管线充满指南10月25日,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北京华石联合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牵头制定的《重质劣质油悬浮床加氢处理技术规范》 团体标准,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为使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小编说:在上述标准中,涉及到以下仪器类型:闪点仪、柴油十六烷值测定仪、针入度测定仪、气相色谱、红外光谱、蒸馏仪、气体含量在线自动测量系统等。标准将在明年5月正式实施,在这期间,研发出更适用于新标准的仪器是各大分析仪器厂商应该重点关注的方向。“双碳”目标与最新政策我国首船全生命周期碳中和石油获认证9月22日,中国石化、中远海运、中国东航在上海联合举办我国首船全生命周期碳中和石油认证仪式,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分别向三家企业颁发我国首张碳中和石油认证书,这是中国石化与中远海运、中国东航发挥各自优势,共建“绿色交通新模式”的创新实践,探索了一条跨行业、全周期、零排放的路径,对我国交通能源领域推动“双碳”目标落地具有里程碑意义。“双碳”目标拉动1.4万亿元化学品市场! 10月19-21日,在广州举办的“2021第三届中国石油和化工绿色发展峰会”上,中国石油化工循环经济研究院院长张松臣就“双碳”目标下,化学品市场的机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松臣表示,能源使用是中国碳排放最大的来源,因此从能源需求侧和供给侧进行改革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最重要途径。在碳中和的背景下,未来中国在可再生能源与循环经济领域的渗透率将实现翻倍增长。“双碳”政策催生了大量化工行业新业务机会,主要集中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储能装置、氢能的开发利用,涉及到的化学品种类包括:金属硅/多晶硅/硅片、基膜、氟膜、环氧树脂、碳纤维、特种涂料、锂电材料、LFP正极材料、电解液、质子交换膜、电催化剂、可降解塑料以及废旧资源回收领域相关化学品。涉及石化行业的“碳达峰行动”10月26日,中国政府网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在重点实施的“碳达峰十大行动”,涉及到石油化工行业的如下: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大力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园区节能降碳工程,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集聚度高的园区为重点,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打造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节能低碳园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有效化解结构性过剩矛盾。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炼油和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调整原料结构,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拓展富氢原料进口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优化产品结构,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到2025年,国内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提升至80%以上。小编说:“双碳”目标的设立,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对于石化行业来讲,要在保障能源稳定供应的前提下,减少CO2排放;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企业合理转型才是关键;更重视石油下游产业,重点关注新型绿色环保材料。
  • 第三十六届国际燃烧会议在首尔隆重召开
    LaVision在韩国首尔召开的国际燃烧会议(ISOC)上为燃烧领域的专家学者展示最前沿的创新产品。 LaVision公司自创建伊始,便以为燃烧领域提供先进的成像解决方案为己任。执着于这一信念,跨越超过25年岁月,始终如一,持之以恒,为LaVision公司赢得了引以为豪的声望。在首尔举行的第36届国际燃烧会议上,我们荣幸地展示了最新的产品创新成果。这一两年举办一次的会议活动为分享燃烧领域应用的相关想法和经验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科学沙龙。火焰的LIF层析成像 我们的FlameMaster 3D-LIF成像系统可为湍动燃烧分析提供火焰中OH自由基的瞬态3D-LIF成像。采用多台配有双象器的增强型相机进行3D-LIF信号的层析重构。我们还展示了一幅题为“层流和湍动喷射火焰中的层析OH激光诱导荧光”研究进展海报。另外这种实验装置可以同时进行OH和燃料的3D-LIF成像测量。配备高速相机和高重复频率激光器还可进行时间分辨的3D-LIF成像。湍动喷射火焰中OH的瞬态3D-LIF层析重构成像背景纹影(BOS) BOS是一种简单,效费比高,对测试对象尺寸无限制的用于气体流动,混合以及热流体可视化测量的成像测试方法。LaVision的BOS成像测试系统可以测量绝对2维或轴对称流体,如锥状本生火焰的3维气体密度和温度场。BOS测量得到本生火焰3维温度场改进的致密喷雾激光成像测量 结构化激光照明平面成像(SLIPI)是一种用于喷雾特别是致密喷雾的高对比度创新成像技术。LaVision公司的SprayMaster喷雾测量系统支持时间平均和瞬态SLIPI喷雾成像。内窥式成像 内窥式(激光)成像广泛用于光学通道受限的燃气轮机,内燃机和工业炉窑等应用对象场合。LaVision提供多种可见光波段和紫外波段内窥镜用于PIV,LIF和火焰自发光观测。内窥镜产品包括用于相机和激光的型号。相逢在首尔 本次ISOC大会于7月31日至8月5日在首尔会展中心(Coex Convention & Exhibition Center in Seoul)举行。众多与会专家来到我们的展台对我们展示的智能成像测试系统表现了浓厚的兴趣,并就其个性化的需求和我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我们也为各位专家解决其测量任务给予了有价值的建议。更多关于该次会议活动的信息请访问该届大会和LaVision公司网站。
  • 岛津参加第二十六次全国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及地方协会负责人会议
    2023年5月10~11日,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主办,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分析测试协会承办的第二十六次全国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及地方协会负责人会议在广州中国大酒店召开。会议围绕科学仪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和分析测试标准化体系建设: 分析测试中心发展机遇与挑战等相关热点问题,组织专题报告开展研讨交流。来自全国各地分析测试中心代表400多人参与了本次会议。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理事长/清华大学化学系张新荣教授、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陈江韩研究员/主任主持开幕式,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同志、广东省科学院陈为民院长、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江桂斌院士致辞。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江桂斌院士、清华大学/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会主任委员李景虹院士分别做了大会报告。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同志致辞广东省科学院陈为民院长致辞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 江桂斌院士报告题目:分析仪器的创新与社会需求清华大学/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会主任委员 李景虹院士报告题目: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高校分析测试分会工作报告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石欲容女士做了题目为《岛津特色技术在分析测试中的典型应用》的报告。石老师在报告中主要介绍了岛津的六个特色技术及其在各领域的应用。全二维液相的原理及其在化妆品、靶向代谢组学中的应用;成像质谱显微镜iMScope QT在动物切片、咖啡豆、前体药物中的应用;DPiMS QT在乳品、甲状腺乳头状癌、小鼠活体中的应用;XPS Ag靶、高温催化反应池、原位充电附件应用;带电镜的疲劳试验机在动态过程检测、三点弯曲实验中的应用及其特点;超声波探伤装置检测涂层剥离应用及原理、特点。本次会议期间,岛津还在展区进行了展览,吸引了与会专家前来咨询,和岛津工作人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交流。岛津展台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删除《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共23件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3日———————————华丽分割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2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1、 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条。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规章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机制,统筹执法监督工作。”(三)删去第七条第七项。(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其中,对具体监管事项和执法案件的监督由各业务机构依照督查督办等相关规定实施。”(五)删去第十条。(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信访事项的,依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三、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二)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修改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二)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第六项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第五项修改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八)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五、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六、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七、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八、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二)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属地负责工作制度和程序。”(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二)第八条修改为:“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修改为“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八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对《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固定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一、对《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九条修改为:“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二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七)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二、对《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七条中的“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十八条中的“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七)第三十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九)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三、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中的“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二)删去第二十七条。十四、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经营异常名录和”。
  • 柴油十六烷值机你还不知道IQT?
    众所周知,柴油机属于压燃式发动机,没有其他点火设备。柴油喷入气缸后与压缩空气混合,再压缩行程气缸达到高温高压条件,气缸中的燃料便能自行着火燃烧。燃烧后产生的高温高压,将推动活塞下行做功,从而为其他部件提供动力。柴油的燃烧可分为四个时期(阶段),即滞燃期、速燃期、缓燃期和后燃期。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滞燃期,它与柴油的品质性能有关。滞燃期越短,柴油的着火性能越好。柴油的着火性能是评价柴油燃料的重要指标,目前在我国仍用柴油的十六烷值(CN)表示。十六烷值高,表明该燃料在柴油机中发火性能好,滞燃期短,燃烧均匀且完全,发动机工作平稳。测试十六烷值的传统方法是“马达法”,在GB/T 386 柴油着火性质测定法(十六烷值法)中, 使用正十六烷和七甲基壬烷作为标准燃料,将正十六烷的CN值设定为100,七甲基任烷的CN值设置为15,在标准单缸发动机上按规定方法条件进行测试,采用内插法计算出待测柴油样品的十六烷值。然而,十六烷值仅是柴油燃烧特性的表征值(即约定参比值),只与柴油中含有的导致滞燃期长短的物质有关,与柴油中是否含有十六烷和七甲基任烷并无直接关系。准确测定燃烧过程中滞燃期的长短(燃烧延迟时间)才具有实际意义。这一概念和技术,也已在欧美等国家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并且发现了更为合适的等容燃烧法测定柴油十六烷值。等容燃烧法与CFR IQT-TALM 测试原理等容燃烧法,采用模拟柴油机上止点前后一定范围内的温度、压力、喷嘴雾化等状态,根据不同燃料在气缸内燃烧着火延迟时间不同的原理,精确测量出该柴油燃料的着火延迟时间——滞燃期,再通过滞燃期与十六烷值的关联计算公式,导出该柴油燃料的衍生十六烷值(DCN)。也可以直接采用柴油着火延迟时间(ID),来表示该燃料的着火燃烧性能。本文将介绍全球使用最多的CFR IQT-TALM 等容燃烧法十六烷值机的测试原理。CFR IQT-TALM 等容燃烧法十六烷值机主机主要由恒压等容燃烧室、气动燃油注射泵、自控冷却液调节器和数据采集计算机组成,详细内容可观看以下视频:当燃料在气动燃油注射泵的推动作用下,通过喷嘴被喷入燃烧室时,位于喷嘴后方的位移传感器将记录下该喷油动作发生的时刻。当柴油燃料在燃烧室内高温高压下发生自燃时,恒压燃烧室内的压力会骤然增大,位于燃烧室末端的动态压力传感器将记录下燃烧室内压增大发生的时刻。由此,计算机将直接测出该燃料从喷射至开始燃烧所需要的延迟时间(ID),并导出该燃料的衍生十六烷值(DCN)。如下图所示:等容燃烧法(NB/SH/T 0883)与传统马达法(GB/T 386)准确性比较CFR IQT-TALM 等容燃烧法十六烷值机(以下简称IQT),最早由美国西南研究院进行技术研发,1994年投入商业化,2018年被美国CFR公司收购。自2003年至今,IQT每年都会参加由ASTM国家样品交换组(NEG)和英国能源协会组织的燃料交换对比实验。全球每年有170多个实验室会参加该项对比实验,历次比对工作都表明IQT有极其良好的实测数据表现。2015年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发表论文认为,最新版本的IQT-TALM系统具有业界更高的精确度,下图为2015年NEG国家样品交换组发布的实测比对数据。从数据上不难看出,等容燃烧法(ASTM D6890,NB/SH/T 0883)设备IQT-TALM ,相较传统发动机法(ASTM D613,GB/T 386),从实测的重复性和再现性而言,IQT-TALM所测得的数据偏差均是最小的。重复性大多在0.8个单位之内,再现性在1.5个单位之内。同时,IQT拥有更为宽泛的检测范围,十六烷值的经典值可涵盖31.5-76 DCN。通过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IQT所采用的NB/SH/T 0883(ASTM D6890)等容燃烧法的精准性优于GB/T 386(ASTM D613)马达法。目前,全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已将CFR IQT-TALM 实验方法列入其产品标注之中。CFR IQT-TLAM等容燃烧法十六烷值机在国内外市场的应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柴油标准都采取ASTM标准或者EN标准。比如,加拿大车用超低硫柴油标准CAN/CGSB- 3.517-2000, CAN/CGSB-3.6-2000。均列明可使用ASTM D6890方法。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将ASTM 6890 列入了柴油标准。IQT在国际上的认可度非常高,尤其在美洲和欧洲,IQT部分允许被公开的用户名单,包括BP全球燃料技术,壳牌德国石油,雪佛龙,埃克森美孚,德国石油公司,巴西石油公司,沙特石油公司,美国普林斯顿大学,韦恩州立大学,代顿大学研究所,哥伦比亚石油学院,丰田汽车,意大利海关,美国监察局,日本石油能源中心等。IQT在国内市场也同样受到广泛关注, 2010年,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采购了3台,燕山石化采购了1台,这是国内首次使用IQT进行柴油十六烷值测试,自2016年起,国内多家炼化单位如中石化镇海炼化、山东京博石化、浙江省石油公司、中石化淮安清江石化、中石化武汉石化、中石化天津石化、中石化南京扬子石化、中石化湛江东兴石化、中石化济南炼化、湖北荆门石化,购买并使用IQT进行柴油十六烷值检测。下图为近两年来,IQT用户的实测比对数据和应用反馈评价:注:红色数据为IQT实测重复性最大偏差;平均值为0.37;绿色数据为IQT与GB T386实测比对最大偏差;平均值:0.58以下为国内用户使用的真实评价IQT的特点和优势IQT之所以能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和厚爱,源自于IQT独具的特点和优势。仪器型号CFR-IQTCFR-F5符合标准NB/SH T0883 , ASTM D6890GB/T 386 ,ASTM D613价格低廉昂贵体积台式;体积小;可自由移动固定;需制作混凝土底座;不可移动分析精度重复性(平均0.62);再现性(2.1);偏差小重复性(平均0.9);再现性(平均3.8);偏差大样品使用量20ml250ml标样正庚烷99.5%;甲基环己烷99%;价格便宜易购的专用标样需进口,价格昂贵分析时间20分钟60分钟自动化程度无需人工值守,自动运行需人工值守操作手轮,存在人为误差检测范围经典值:31.5~75.1经典值:40~56噪音低噪音高噪音,工作间需消音处理操作难度操作简单操作复杂,人员要求高维护成本每年免费校准定期需付费保养,大修应用范围普通实验室环境不可独立应用于高海拔地区界面状态Windows10界面,运行状态图文显示,异常报警无运行状态分析功能数据存储自动存储备份,可保存10万条以上测试数据,便于用户查找过往数据。无数据存储功能断电保护UPS断电保护无通过以上各方面的比较,不难看出。IQT在数据精密度、设备重复性、再现性、执行标准和检测方法等各方面的的表现都是非常优秀的。随着我国燃油品质的不断提高,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的不断加快。能够快速准确的检测出十六烷值,已成为国际、国内各炼厂的一致共识。此外,CESTOIL集团与加拿大CFR公司携手,研究的 IQT™ 辛烷值测试项目,已取得重大进展。这一项目将实现“一机多用”,减化了辛烷值检测的复杂性,降低了高昂的投入成本。作者: 广昌达新材料技术服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訾瑶
  • 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科技部领导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经过近两年的筹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于2009年6月11日在北京湖北大厦宣布正式成立 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编号为SAC/TC481,并在当天召开了第一届工作会议。   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工作范围涉及仪器分析测试及其控制、科研用试剂、检测与分析方法、实验室信息管理与数据系统等的标准化工作。 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的主管部门是科技部,具体组织实施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承担。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秘书长1名,专职秘书2-5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为5年,可连聘连任。第一届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由51名委员组成,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副理事长张玉奎院士任主任委员,王伟中司长、柴之芳院士、朱静院士、张渝英秘书长、房庆副院长、江桂斌所长任副主任委员,李红梅任委员兼TC481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会议现场   会议由科技部条财司马晋并处长主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刘大山博士宣读了国标委批文并宣布“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 /TC481”正式成立,然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方向副主任向各位委员颁发聘书并发表重要讲话。科技部条财司吴学梯副司长、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张渝英秘书长、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张玉奎院士、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房庆副院长等做了重要发言。   第一届工作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于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的章程进行审议。会议组委会还邀请了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刘慎斋所长对各位委员进行进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标准编写方法方面的培训。最后,各位委员进行了分组讨论。 科技部条财司马晋并处长主持会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刘大山博士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方向研究员、科技部条财司吴学梯副司长、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张渝英秘书长、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张玉奎院士、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房庆副院长等发表了重要讲话。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方向副主任   方向副主任介绍了目前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形势和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思路。阐述了国标委“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科学发展”的十六字方针,从调整结构、保质量、提速度、增效益、强管理五个方面努力加强标准化工作。2008年10月,我国正式成为ISO常任理事国,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同时预示着我国将更多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所以必须抓好影响标准化工作的四件大事:加快标准化法的修订 加快修订国家技术标准战略发展纲要 加快国家准体系工程建设 加强国家技术标准信息资源平台建设。方向副主任对新的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提出几点建议: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的建设 积极开展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尽快建立健全本领域的标准体系,广泛团结相关领域的专家,积极倡导引进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标准,加快自主创新转化为标准并参与国际竞争,以标准化为手段带动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我国分析仪器产业的发展。 科技部条财司吴学梯副司长   科技部条财司吴学梯副司长强调充分认识仪器分析测试的重要性:科学仪器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国家层面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标准基本属于空白,导致无序竞争,用户对于国产科学仪器的质量信心不足 规范分析测试活动,提高国产仪器的竞争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树立用户对于国产科学仪器的信心 按照国标委的要求,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吴学梯副司长还对于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出了几项具体的要求。   吴学梯副司长还提到科技部对于科学仪器自主研发非常重视,万钢部长、刘燕华副部长对于加强科学仪器自主研发都作出了重要批示 在十二五计划中,我国仪器在自主研发方面会上一个新台阶。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张渝英秘书长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张渝英秘书长先简要介绍了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的基本情况,强调提升分析测试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必要性和建立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的重要意义。为了顺利开展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的工作,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标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紧密围绕科技支撑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制定规划;发动广大分析测试工作者认真调研、做好计划并组织实施 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国际先进标准和经验,与国际接轨 积极向国标委领导、长期从事标准工作的科学家、以及其他相关标委会学习,加快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队伍的建设,提高能力和水平;积极发挥政府与广大分析测试工作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张玉奎院士   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张玉奎院士首先对为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成立而付出辛劳的各位同仁和领导表示感谢。张院士谈到,长期以来新仪器的大量出现、新分析测试领域的广泛需求,国内外分析测试领域发展迅猛,国内检测仪器技术和方法与国外的差距依然很大,同时标准体系的构建与技术标准体系的缺乏和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成立的目标立足于现代仪器分析测试标准体系的构建与基础性标准制定、基础研究,以标准体系的构建为总目标,联合国内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系统地开展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调查,在此基础上构建现代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体系,并进行基础标准的研究与修订,提升我国仪器分析测试领域核心竞争力。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房庆副院长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房庆副院长表示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主导的第一个TC,着重从四个方面把工作做好。首先,做好组织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从各个层面把工作正式展开 其次,秘书处做好服务工作,提供、交流标准化信息,组织相关会议,另外计量院对于秘书处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再次,做好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TC成立的目的就是制定标准,促进国产科学仪器的发展 最后,做好宣传工作,把有关标准的研究成果传播出去。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化学计量与分析科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李红梅秘书长    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秘书长李红梅向大会汇报了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筹备情况,组织委员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章程。章程详细规定了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工作范围、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以及经费的使用等内容。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柴之芳院士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汪正范研究员   清华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张新荣教授   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在发达国家很常见,是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标准化工作中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在本届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委员中有部分委员来自企业,如北京普析通用仪器公司田禾董事长,北京瑞利分析仪器公司章怡学高级工程师,长春吉大小天鹅仪器有限公司于爱民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北京牛牛基因有限公司牛刚研究员(总经理),北京科创海光仪器公司周志恒高级工程师(总经理)。随着仪器分析测试标委会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展开,我国仪器企业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相信会有更多的企业参与进来。 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刘慎斋所长对各位委员进行培训 第一届全国仪器分析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合影
  • 岛津赞助“第十六届全国青年分析测试学术会议”
    2020年10月16-17日“第十六届全国青年分析测试学术会议”在江苏.南京举办。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津”)作为赞助单位并出席此次会议。 会议主要围绕生命科学、环境、食品安全、化学计量、标准物质及标准化等学科领域,展示和交流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及抗击新冠肺炎等方面的新成果。 开幕式由北京大学周江教授主持并致辞,他介绍了与会来宾并宣布大会正式开幕。随后,中国科学院院士、南京大学陈洪渊教授和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张渝英秘书长分别致辞。开幕式结束后,迎来了会议报告环节。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江桂斌院士做了题为《分析科学,创造未来》的报告,报告以三个方面开展:1.我国分析测试技术的基础研究;2.国家重大需求;3、创新的他山之石。介绍了国内外分析测试技术目前的现状、优势以及不足并对青年专家寄予期望,新时代的青年应脚踏实地做科研,有为国担当的责任感。 南京大学鞠熀先教授、四川大学侯贤灯教授、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徐维林研究员和北京大学周江教授围绕生命科学分析、原子光谱分析、单子/单原子分析、核酸检测领域分别做了报告。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创新中心陈振贺先生做了题为《DPiMS在病理组织及活体组织分析中的应用进展 》。 DPiMS是岛津的一款原位质谱仪,采用细金属探针采集样品并使其离子化,具有不需要复杂的样品前处理、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可对样品进行直接分析等特点。本次报告首先介绍DPiMS的原理和技术特点,然后重点介绍DPiMS在病理组织样本(肿瘤良恶性病变)及活体组织样本分析方面的应用案例。 在10月16日的晚宴上,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张建军部长致辞。 首先,张建军部长对到场的所有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随后,张建军部长介绍了岛津这些年的发展、新技术以及在抗疫期间推出了一系列用于疫情防控物资质量控制的解决方案。最后,张建军部长说到:“今后岛津将继续支持中国分析测试学会的活动,并与这一领域的专家、研究机构加深合作,岛津将贴合科研人员的需求推出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为促进分析研究领域发展做出贡献。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岛津分析计测事业部市场部张建军部长为优秀墙报获奖者颁奖。 在本次学术会议上,岛津在现场设立了展台,用户前来咨询。
  • 海光助力南京第十六届全国青年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
    由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青年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委会”)主办,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南京大学生命分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南京大学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承办的第十六届全国青年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于10月15-17日在江苏南京成功举办!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理事长江桂斌院士、南京大学陈洪渊院士、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渝英研究员,以及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170多位青年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大会围绕生命科学,环境和食品安全科学,化学计量、标准物质及标准化等学科领域,展示和交流了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及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方面的新成果。 会议期间,海光公司高级工程师梁敬就《原子荧光4.0时代的创新技术》进行了精彩讲座。海光此次展出的BICIA金奖产品HGF-V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更是在传统之上进行颠覆与创新,采用40多项关键技术解决传统原子荧光痛点问题,推动原子荧光进入4.0时代。 海光公司致力于为我国环境和食品安全保驾护航,未来我们也将继续不断研发创新,把更好的新品仪器推向市场,为各项领域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 7月1日起,一大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涉及多种仪器分析
    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1GB/Z 41287.1-2022通信用建筑物引入光缆 第1部分:管道和直埋用引入光缆2022/7/12GB/Z 41287.2-2022通信用建筑物引入光缆 第2部分:自承式架空用引入光缆2022/7/13GB/Z 41367-2022桩木和杆材 加压法防腐处理2022/7/14GB/T 41368-2022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2022/7/15GB/T 41073-2021表面化学分析 电子能谱 X射线光电子能谱峰拟合报告的基本要求2022/7/16GB/T 41075-2021荧光增白剂 迁移性的测定2022/7/17GB/T 26018-2021高纯钴2022/7/18GB/T 41009-2021法庭科学 DNA数据库选用的基因座及其数据结构2023/1/19GB/T 20794-2021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2022/7/110GB/T 18916.57-2021取水定额 第57部分:乳制品2022/7/111GB/T 18916.59-2021取水定额 第59部分:醋酸乙烯2022/7/112GB/T 41017-2021水回用导则 污水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方法2022/7/113GB/T 21534-2021节约用水 术语2022/7/114GB/T 41019-2021矿井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2022/7/115GB/T 18916.60-2021取水定额 第60部分:有机硅2022/7/116GB/T 18916.11-2021取水定额 第11部分:选煤2022/7/117GB/T 30887-2021工业企业水系统集成优化技术指南2022/7/118GB/T 25210-2021商品煤质量 中低温热解用煤2022/7/119GB/T 41033-2021CMOS集成电路抗辐射加固设计要求2022/7/120GB/T 41031-2021液化煤层气2022/7/121GB/T 35212.3-2021天然气处理厂气体及溶液分析与脱硫、脱碳及硫磺回收分析评价方法 第3部分:硫磺回收及尾气处理催化剂技术要求及分析评价方法2022/7/122GB/T 41035-2021航天用可扩展架构计算机电源测试方法2022/7/123GB/T 41038-2021气流床水煤浆气化能效计算方法2022/7/124GB/T 26281-2021水泥回转窑热平衡、热效率、综合能耗计算方法2022/7/125GB/T 20724-2021微束分析 薄晶体厚度的会聚束电子衍射测定方法2022/7/126GB/T 41071-2021染料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2022/7/127GB/T 41036-2021宇航用超高低温圆形电连接器通用规范2022/7/128GB/T 41037-2021宇航用系统级封装(SiP)保证要求2022/7/129GB/T 41041-2021宇航禁限用元器件控制要求2022/7/130GB/T 41043-2021煤与煤层气协调开发效果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2022/7/131GB/T 41040-2021宇航用商业现货(COTS)半导体器件 质量保证要求2022/7/132GB/T 41044-2021煤矿区煤层气抽采指南2022/7/133GB/T 41042-2021煤中有价元素含量分级及应用导则2022/7/134GB/T 34273-2021煤液化柴油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四变量公式法2022/7/135GB/T 9143-2021商品煤质量 固定床气化用煤2022/7/136GB/T 41025-2021煤层气废弃井处置指南2022/7/137GB/T 41026-2021极地科学考察术语2022/7/138GB/T 41030.1-2021太阳能集热器部件与材料 第1部分:真空集热管 耐久性与性能2022/7/139GB/T 41032-2021宇航用元器件结构分析通用指南2022/7/140GB/T 41028-2021航空航天流体系统液压软管、管道和接头组件的脉冲试验要求2022/7/141GB/T 41034-2021宇航用电磁继电器通用设计规范2022/7/142GB/T 6424-2021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2022/7/143GB/T 41039-2021现代煤化工项目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确定通则2022/7/144GB/T 17581-2021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2022/7/145GB/T 41029-2021石油天然气钻井海洋弃井作业规程2022/7/146GB/T 41027-2021航空用MJ螺纹铝合金带小凸缘盲孔自锁镶嵌件2022/7/147GB/T 25808-2021硫化黑2BR、3B 200%2022/7/148GB/T 7991.3-2021搪玻璃层试验方法 第3部分:耐温差急变性能的测定2022/7/149GB/T 29732-2021表面化学分析 中等分辨俄歇电子能谱仪 元素分析用能量标校准2022/7/150GB/T 6730.28-2021铁矿石 氟含量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2022/7/1512022/7/188GB/T 41051-2021全断面隧道掘进机 岩石隧道掘进机安全要求2022/7/1
  • 2015广州优瓦分析标准品研发与应用技术研讨会
    2015广州优瓦分析标准品研发与应用技术研讨会邀 请 函尊敬的各位朋友、老师: 您好! 我国是仿制药大国。目前,市场上95%左右的国产药为仿制药。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大量国外专利药到期及国内相关政策趋向松动,我国仿制药产业即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期”,市场规模会越来越大。在研发过程中,标准品、药用辅料及试剂的选用对项目的申报质量和准确性有极大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分析实验的结果,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甚至公司的决定和发展。 面对种类繁多的品牌,您是否有以下困惑: 如何选择适合您实验和项目申报要求的标准品? 如何判断、检测和选择药用辅料和高纯溶剂,保证实验结果? 项目申报中,需要标准品提供何种证书和检测结果? …… 针对以上问题,您将在“2015广州优瓦分析标准品研发与应用技术研讨会”中找到满意的答案。 广州优瓦仪器有限公司定于2015年6月19日上午9:00(周五)在广州丽柏国际大酒店开展“2015广州优瓦分析标准品研发与应用技术研讨会”,我们非常荣幸邀请您参加本次研讨会,本次会议主题为标准品在研发过程的方案设计及应用。艾吉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艾万拓化工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专家将莅临现场,开展相关讲座。同时,数十家相关药企将就本次会议主题开展讨论,现场还有神秘礼物大抽奖活动,精美礼品等着你哦。 让我们一起携手共进,共创佳绩。诚挚邀请您及相关人员参加,衷心感谢您的到来与支持! 关于此次研讨会的免费注册和有关的详细信息,请访问www.uwalab.com。 主办单位:广州优瓦仪器有限公司 主题:标准品在药物研发过程的方案设计及应用时间:2015年6月19日地点:广州丽柏国际大酒店 注意事项: 本次技术研讨会是免费的。请回执电邮至marketing@uwalab.com或传真至020-81202005注册。 会前后如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联系我们。网址:www.uwalab.com 热线电话:4000-868-328 广州优瓦仪器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5日 交通指南:岗顶公交站、地铁3号线岗顶站A出口 请务必于6月3日前将此回执电邮至marketing@uwalab.com或传真至020-81202005以便统一安排。
  • 后汽柴油时代的“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何去何从
    后汽柴油时代的“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何去何从(杜伯会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主任正高工;张会成 中国石化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 主任正高工;陈雪峰 江苏宿迁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主任;陈永华 青岛元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技术总监)摘要:大炼化时代的来临,炼油生产逐渐从分散型趋于集中炼制;同时,市场多元化发展,减弱了对成品油的依赖强度;现代高效分析理念驱动对“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分析技术进行革命。后汽柴油时代的“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该何去何从?对此,进行一点思考讨论。关键词:辛烷值机;十六烷值机;未来发展1、背景分析(1)汽油的辛烷值和柴油的十六烷值是其分析中最重要指标。由于其是混合性的指标,目前汽柴油检测分析仪器方案,如图1-1所示,标准采用台架式模拟方式进行测试。其检测过程影响因素多,不同设备之间检测结果差异很大,是分析仪器中数据争议较大,分析精密度较低,性价比较低的一类分析设备。图1-1(2)大炼化项目的迅猛发展,导致炼油产能过剩现象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日趋狭窄,逐渐边缘化并面临淘汰的境地;另外,环保问题可能成为压倒其生存的最后一根稻草。(3)随着资源的日趋紧张,原油原料价格逐步呈现出上升态势。同时,原料品质呈现出下降趋势,导致汽柴油的上游原料成本不断攀升。展望未来10到20年,市场竞争将愈发激烈,并呈现出多元化态势,市场细分将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4)如图1-2所示,随着新能源车辆技术的日益成熟与稳定,其市场认可度不断攀升,进一步坚定了消费者向新能源车辆转移的决心。特别是在以代步为主要需求的城市用车市场中,这种转变愈发显著,成品油产能过剩的现象也由此愈发凸显。长远看,预计10-15年内柴油还占消费主体长期存在,目前产能仍然2亿吨/年,这么大体量转型需要时间。电动车代替汽油车比代替柴油车要容易,大型电动车做长途运输用途还需要时间,氢能源等绿电性技术实现其替代可能更快些。图1-22、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的问题提出中国现在已经是炼油大国,未来也是汽柴油产品出口大国。需要有相应的自己的国际化标准做支持。标准是关键,我们不冲在科技前沿,碰不到前沿问题,设备只能仿造,目前存在大家对国产设备信心不足的问题。现在国产中低端设备进步很大,研究型高端设备与国外差距仍较大,国产设备受排挤含有部分非技术因素。作为只专注于分析某一项物性指标的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高成本、低效率,已成为当前发展的痛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深入思考,是继续坚持现有的运行模式,还是通过技术和方法的创新与转移,以实现更高效、更精准的性能提升。在确保不低于现有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微电子、电化学传感器等先进技术,并结合计算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对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进行改造升级需要思考。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对光学、热学、力学、物理学、化学等多学科的综合理解,以全面解析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时代的快速发展,如何快速而科学地应对必须持续思考。3、探讨解决发展途中的阻碍3.1 对标准方法的认识和依赖作为科学分析技术行业,应秉持科学精神,以事实和结果为依据,客观评价设备的优劣,而非盲目追随某些权威言论。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技术的自主创新与突破。如汽油辛烷值机的检测结果认可问题,当前业界普遍认可的是缸径为82.55mm(现称大缸径)的仪器所得出的数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缸径的仪器检测结果就必然不准确,目前尚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这一观点。如我国曾研发出缸径为65mm的汽油辛烷值机,市场应用很好,基本实现国产替代。但受部分专家倾向西方的影响,以缸径差异为理由,对国产产品设置了障碍封锁,导致许多检测和生产单位不得不更新设备,损失巨大。此外,中石化大连研究院研制的风量法十六烷值机,经过三十多年的持续研究与改进,并在多数据比对中表现出远超瓦格厦的稳定性和准确性,而且性价比高。然而,却因检测方法不同为由而被拒之门外,这无疑是一种遗憾。因此,应重新审视现有的观念和做法。同样具备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国外设备(如美国瓦格厦waukesha)被视为行业标杆,而国产设备则始终处于跟随地位,这一现状值得深思。3.2 目前台架式模拟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1)大量的工作检测样本,如何进行快速高效检测分析以及准确的统计;(2)传统的模拟燃烧方式存在试剂用量大,导致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量显著增加,还伴随着高昂的分析成本和较低的工作效率。3.3 目前影响辛烷值和十六烷值机检测误差原因分析(1)设备生产由于加工工艺导致每台仪器的工作点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于设备各环节的配合工作间隙、传感器温度漂移的不一致性,人员操作的一致性差,以及工作环境的差异,如环境温度、大气压力、环境湿度等因素的共同作用。(2)在设备的长期运行过程中,由于磨损间隙、积碳问题,以及机械设备材料长期工作引起的热形变等因素产生影响。(3)作为检测的标的物质本身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其辛烷值和十六烷值作为热值结果的定义。由于标的物为混合物,其性能受技术工艺和添加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4)燃烧过程是否充分对检测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3.4 解决途径探讨(1)为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并减少误差,探索加入关键的其它物性指标,并进行融合分析。其中包括密度、粘度、闪点等关键性指标,以确保分析结果的全面性和可靠性。(2)针对当前采用的热传感器分析模式,探讨采用电化学传感器替代或热传感器与电化学芯片传感器进行结合使用。(3)数字化时代开启,如图3-1所示,大模型、大数据和大计算已成为主流趋势。以此为发展的多功能和智能化是未来的趋势之一;小型化、微型化、快速化和低耗材化也是当前及未来的重要需求方向之一。图3-1(4)新标准的及时建立与更新是新理念发展的基石。4、结论(1)大炼化时代下,需要建立与之适应的检测标准和仪器体系。不破不立,摒弃旧的思维模式,开创新局面。关于主动寻求进步还是被动跟随提升,有必要进行持续深入探讨。(2)AI必然融入常规检测设备中,进行过程控制应用,其最终验证还得经典技术支撑。但是相关修订标准制定,需要勇气破圈,进而打破这个规则。(3)市场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盲目崇拜会阻碍社会进步的步伐。(4)替代进口设备是前进方向,创新突破是未来主题,走出去是必由之路。5、展望在大炼化与多元化发展并存的新阶段,对汽柴油检测中的核心指标——“辛烷值”和“十六烷值”检测技术应该重新审视和探讨其未来发展。应秉持严谨、稳重、理性的态度,通过技术创新和方法转移,推动其性能提升和效率优化,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对分析仪器的方法要求,应该是客观的、多元化的,指标标准的质量具备可比性和可对照性,满足和符合指标要求结果的就应该是合理的方法。此外,随着大数据的积累,人工智能AI将逐步融入检测领域,微电子和电化学传感器技术为未来的检测工作开辟了新的发展路径。自信、自立、自强,国产化是否能够完全替代进口,技术是否具备引领国际标准发展的潜力,需要不断思考并努力探索。
  • 重磅!《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公布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第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第十六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第十七条 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第三十三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关于征求《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要求,现就《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3年12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单位,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传真:010-82260710电子邮件:bzcxjd010@163.com2023年11月9日附件下载:1.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pdf 原文一览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国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责定位】创新基地是我国标准化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 以及科技和产业等资源,围绕全类型标准和标准化全生命周期,创 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创新标准实施应用方式、创新 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同步推进方式的重要平台。创新基地主要服务国家重大产业政策的落实,服务国家重大区 域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第三条 【建设运行原则】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国际国内并重、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协作联动、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四条 【承担单位】创新基地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等建设, 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国家标准委职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关于创新基地的政策、规划,制定管理制 度,指导并监督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二)研究创新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三)批准创新基地的建设、成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创 新基地的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部门和地方职责】创新基地所属领域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以下 简称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创新基地的政策、规划,研究制定支持创 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政策、措施;(二)组织申报推荐创新基地,指导创新基地建设;(三)推动创新基地纳入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重点工作。第七条 【省级标准化部门职责】创新基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开展本辖区内创新基地的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 并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创新基地支持。第八条 【承担单位职责】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创新基地的政策、规划,建立健全创新基 地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等;(二)提供创新基地运行基础条件保障;(三)按照创新基地的定位和目标,编制工作计划,推动任务 落实;(四)配合创新基地的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五)按时报送创新基地工作总结、亮点成果、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等。第三章建设第九条 【申报指南】国家标准委根据需要编制创新基地申报指南,明确创新基地建设的总体布局、重点任务和建设要求等。第十条 【申报条件】申请建设创新基地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的支 持;(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 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三)在标准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标 准制修订经验,承担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或者与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合作紧密;(四)能够有效汇聚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 品以及科技、产业等资源,具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 务的能力。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行业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确定 本领域本地区的建设方向,组织本领域本地区有意愿的单位进行 申报,并编制申报方案。第十二条 【审核推荐】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充分论证申报方案后,提交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审核。行业部门、地方政府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择优向国家标准委推荐。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国家标准委根据申报推荐情况,适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纳入专家评审范围。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方案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完善后通过”、“未通过”3 种。评审意见为“修改完善后通过”的,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方 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五条 【网上公示】国家标准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拟批准建设创新基地的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等,公示时 间不少于 1 个月。第十六条 【批准建设】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委予以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 3 年。第十七条 【建设过程】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方案开展工作,每年上报 建设情况。推动创新基地建设纳入行业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重点工 作,并在政策、资金、项目、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创新基地支持。创新基地建设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行业部门、 地方政府、国家标准委报告。第十八条 【中期评估】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中期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向国家标 准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第十九条 【自查和验收申请】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对照申报方案开展自查。创新基地符合验收条件的,由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 准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国家标准委审核,并抄报行业 部门、地方政府。第二十条 【延期要求】创新基地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创新基地建设期延期一般不超过 1 年。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者延期后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国家 标准委终止创新基地建设。第二十一条 【验收要求】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创新基地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整改”、“未通过”3 种。验收意见为“通过”的,国家标准委予以批准成立。验收意见为“整改” 的,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创新基 地承担单位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国家标准委终止创新基地建设。第四章运行第二十二条 【组织管理要求】创新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创新基地不得自行成立或者 批准分基地等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第二十三条【机制模式创新】创新基地应当注重机制和模式创新,促进科技、标准、产业等资源有效聚集,强化产学研用合作, 加强共建共享。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创新基地应当创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方式,建立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并根据需要支撑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本领域、本地区的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 推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融入标准,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以标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建议】创新基地应当加强与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联络协调,积极参 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在重点领域国际国内标准比对分析、中外标准 互认等工作中发挥自身优势、主动作为。创新基地应当围绕本领域、本地区标准化工作重点,定期开展 国际国内标准化发展趋势分析研究并报送研究报告,主动提出国家 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国际标准提案、标准路线图、国际标准孵化 清单,积极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验证、实施信息反馈和实施效 果评估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推广】创新基地应当重视标准化知识普及和标准化实践经验推广,开展标准化科普场所建设、 成果展示及实习培训等工作。探索建设本领域、本地区技术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或新媒体宣传平台,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服务,助力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提升。创新基地应当注重总结创新实践、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通过交流研讨、宣传报道等形式加强推广应用,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二十七条 【先行先试】国家标准委、行业部门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等支持创新基地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和相 关科研项目;支持创新基地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 申请和国际标准提案、开展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参与标准验证 等工作;支持创新基地间开展战略合作。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人才培养】国家标准委、行业部门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支持创新基地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开展国际标 准化、标准化职业等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第五章考核评估第二十九条【年度总结和计划报送】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 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创新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掌握创新基地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考核结果同时报送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国家标准委。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国家标准委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创新基地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定期评估】国家标准委组织对创新基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 3—5 年,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服务能力与运行实效、运行模式与工作机制创新等。评估程序分为材 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 3 个阶段。第三十三条【评估结果及结果运用】国家标准委根据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并抄送推荐单位。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 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国家标准委应当在政策、资金、项目、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 1 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第六章变更调整第三十四条 【主动调整】国家标准委可以根据创新基地总体布局需要和实际运行情况,在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对创新基地 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申请调整】创新基地名称、承担单位变更等重 大事项,应当由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申请。 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公示通过后进行调整。公示时间不少于 1 个月。第三十六条【违规处理】创新基地申报、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数据、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存在其他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行为,或者承担单位不再具备创新基地 建设运行条件的,国家标准委终止其建设或者予以撤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命名】创新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 Innovation Base of ×××”。第三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23 年XX 月XX 日起施行。
  •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色谱柱等381项标准将在5月份实施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液相色谱柱等381项标准将在5月份实施我们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平台查询到,在2022年5月份将要实施的科学仪器及检测相关的国家标准暴增,共有381项标准将要实施。其中有111项电子电器类标准将要实施位居榜首,机械类标准次之有72项,农林牧渔食品类与化工橡胶塑料类标准旗鼓相当分别有47项和46项标准。5月份将要实施标准类别图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有5项仪器仪表类标准,分别如下:GB/T 12519-2021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本文件规定了分析仪器的术语和定义、仪器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各种类型分析仪器。本文件也适用于与仪器配用或形成独立产品的样品处理、制备、信号处理传输和辅助分析的装置等。GB/T 30433-2021 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本文件规定了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的术语和定义.标准柱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以下简称“标准柱”)。GB/T 40023-2021 无损检测仪器 超声衍射声时检测仪 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超声衍射声时检测仪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超声衍射声时检测仪。GB/T 40658-2021 溴化钾光学元件本文件规定了溴化钾光学元件(以下简称溴化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溴化钾光学元件的制造与验收。GB 19815-2021 离心机 安全要求(该标准划归为机械)本标准规定了各种具有金属转鼓的工业用离心机(以下简称离心机)在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中的安全要求,以及使用信息和安全性能的检验、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工业用途的离心机(包括工业脱水机)。其他的标准如下:需要相关标准的,点击链接即可下载收藏↓农林牧渔食品标准(47个)GB/T 40850-2021 饲料中肠杆菌科的检验方法 GB/T 40848-2021 饲料原料 压片玉米 GB/T 40747-2021 饲料瘤胃可发酵有机物(FOM)测定方法 GB/T 21543-2021 饲料添加剂 调味剂 通用要求 GB/T 40830-2021 猪饲料真可消化氨基酸测定技术规程(简单T型瘘管法) GB/T 40837-2021 畜禽饲料安全评价 蛋鸡饲养试验技术规程 GB/T 40835-2021 畜禽饲料安全评价 反刍动物饲料瘤胃降解率测定 牛饲养试验技术规程 GB/T 23884-2021 动物源性饲料中生物胺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801-2021 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含量的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40834-2021 夏玉米苗情长势监测规范 GB/T 40833-2021 甘蔗皮渣中对香豆酸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40832-2021 芒果叶中芒果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40772-2021 方便面 GB/T 40752-2021 沃柑产业扶贫项目运营管理规范 GB/T 40751-2021 花曲柳窄吉丁检疫鉴定方法 GB/T 40750-2021 农用沼液 GB/T 40749-2021 海水重力式网箱设计技术规范 GB/T 40748-2021 百香果质量分级 GB/T 40746-2021 淡水有核珍珠 GB/T 40745-2021 冷冻水产品包冰规范 GB/T 40744-2021 马铃薯茎叶及其加工制品中茄尼醇的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 GB/T 40743-2021 猕猴桃质量等级 GB/T 40644-2021 杜仲叶提取物中京尼平苷酸的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40642-2021 桑叶提取物中1-脱氧野尻霉素的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40643-2021 山楂叶提取物中金丝桃苷的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40641-2021 松针聚戊烯醇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40636-2021 挂面 GB/T 40635-2021 银耳干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GB/T 40632-2021 竹叶中多糖的检测方法 GB/T 40631-2021 阿月浑子(开心果)坚果质量等级 GB/T 40627-2021 油菜茎基溃疡病菌活性检测方法 GB/T 40626-2021 杨树细菌性溃疡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GB/T 40624-2021 黄瓜绢野螟检疫鉴定方法 GB/T 40622-2021 牡丹籽油 GB/T 29379-2021 马铃薯脱毒种薯贮藏、运输技术规程 GB/T 23347-2021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GB/T 20452-2021 仁用杏杏仁质量等级 GB/T 20412-2021 钙镁磷肥 GB/T 20398-2021 核桃坚果质量等级 GB/T 19164-2021 饲料原料 鱼粉 GB/T 15628.1-2021 中国动物分类代码 第1部分:脊椎动物 GB/T 1536-2021 菜籽油 GB/T 14467-2021 中国植物分类与代码GB/T 11761-2021 芝麻 GB/T 10457-2021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质量通则 GB/T 10395.21-2021 农林机械 安全 第21部分:旋转式摊晒机和搂草机 GB/T 10395.20-2021 农林机械 安全 第20部分:捡拾打捆机 冶金标准(21个)GB/T 40854-2021 镧铈金属 GB/T 40798-2021 离子型稀土原矿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 40796-2021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腐蚀数据分析应用统计学指南 GB/T 40795.2-2021 镧铈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稀土量的测定 GB/T 40795.1-2021 镧铈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铈量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40794-2021 稀土永磁材料高温磁通不可逆损失检测方法 GB/T 40793-2021 烧结钕铁硼表面涂层 GB/T 40792-2021 烧结钕铁硼永磁体失重试验方法 GB/T 40791-2021 钢管无损检测 焊接钢管焊缝缺欠的射线检测 GB/T 40790-2021 烧结铈及富铈永磁材料 GB/T 40566-2021 流化床法颗粒硅 氢含量的测定 脉冲加热惰性气体熔融红外吸收法 GB/T 40561-2021 光伏硅材料 氧含量的测定 脉冲加热惰性气体熔融红外吸收法 GB/T 28504.3-2021 掺稀土光纤 第3部分:双包层铒镱共掺光纤特性 GB/T 28504.2-2021 掺稀土光纤 第2部分:双包层掺铥光纤特性 GB/T 18996-2021 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氯化钠或氯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GB/T 17832-2021 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溴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GB/T 18115.4-2021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钕中镧、铈、镨、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GB/T 14949.6-2021 锰矿石 铜、铅和锌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2690.7-2021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第7部分:硅量的测定GB/T 12690.4-2021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第4部分:氧、氮量的测定 脉冲-红外吸收法和脉冲-热导法GB/T 11888-2021 首饰 指环尺寸 定义、测量和命名 环境标准(2个)GB/Z 40824-2021 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在电子电气产品领域应用指南 GB/T 40662-2021 废铅蓄电池再生处理技术规范医疗卫生生物标准(4个)GB/T 40660-2021 信息安全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保护基本要求 GB/T 40423-2021 健康信息学 健康体检基本内容与格式规范 GB/T 40419-2021 健康信息学 基因组序列变异置标语言(GSVML) GB/T 25915.12-2021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第12部分:监测空气中纳米粒子浓度的技术要求 化工橡胶塑料标准(46个)GB/T 9766.6-2021 轮胎气门嘴试验方法 第6部分: 气门芯试验方法 GB/T 9578-2021 工业参比炭黑4# GB/T 8290-2021 胶乳 取样 GB/T 40872-2021 塑料 聚乙烯泡沫试验方法 GB/T 40871-2021 塑料薄膜热覆合钢板及钢带 GB/T 40870-2021 气体分析 混合气体组成数据的换算 GB/T 40845-2021 化妆品中壬二酸的检测气相色谱法 GB/T 40844-2021 化妆品中人工合成麝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40639-2021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三氯乙酸的测定 GB/T 40797-202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耐磨性能的测定 垂直驱动磨盘法 GB/T 40789-2021 气体分析 一氧化碳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和氧气含量在线自动测量系统 性能特征的确定 GB/T 40726-202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 汽车内饰材料雾化性能的测定 GB/T 40725-2021 浸胶帘线与橡胶粘合剥离性能试验方法 GB/T 40723-2021 橡胶 总硫、总氮含量的测定 自动分析仪法 GB/T 40722.2-2021 苯乙烯-丁二烯橡胶(SBR) 溶液聚合SBR微观结构的测定 第2部分:红外光谱ATR 法 GB/T 40721-2021 橡胶 摩擦性能的测定 GB/T 40720-2021 硫化橡胶 绝缘电阻的测定 GB/T 40719-202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体积和/或表面电阻率的测定 GB/T 40718-2021 绿色产品评价 轮胎 GB/T 40717-2021 阻燃轮胎 GB/T 40716-2021 汽车轮胎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40640.5-2021 化学品管理信息化 第5部分:化学品数据中心 GB/T 40640.4-2021 化学品管理信息化 第4部分:化学品定位系统通用规范 GB/T 40640.2-2021 化学品管理信息化 第2部分:信息安全 GB/T 40640.1-2021 化学品管理信息化 第1部分:数据交换 GB/T 40006.9-2021 塑料 再生塑料 第9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料 GB/T 40006.8-2021 塑料 再生塑料 第8部分:聚酰胺(PA)材料GB/T 40006.7-2021 塑料 再生塑料 第7部分:聚碳酸酯(PC)材料 GB/T 40006.6-2021 塑料 再生塑料 第6部分:聚苯乙烯(PS)和抗冲击聚苯乙烯(PS-I)材料 GB/T 40006.5-2021 塑料 再生塑料 第5部分: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材料 GB/T 3778-2021 橡胶用炭黑 GB/T 30314-202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 耐磨性的测定 泰伯法 GB/T 29614-2021 硫化橡胶 多环芳烃含量的测定 GB/T 26277-2021 轮胎电阻测量方法 GB/T 23938-2021 高纯二氧化碳 GB/T 22930.2-2021 皮革和毛皮 金属含量的化学测定 第2部分:金属总量 GB/T 22930.1-2021 皮革和毛皮 金属含量的化学测定 第1部分:可萃取金属 GB/T 22271.1-2021 塑料 聚甲醛(POM)模塑和挤出材料 第1部分:命名系统和分类基础 GB/T 21537-2021 锥型橡胶护舷 GB/T 21287-2021 电子特气 三氟化氮 GB/T 17874-2021 电子特气 三氯化硼 GB/T 18426-202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 低温弯曲试验 GB/T 18012-2021 胶乳 pH值的测定 GB/T 1687.4-2021 硫化橡胶 在屈挠试验中温升和耐疲劳性能的测定 第4部分:恒应力屈挠试验 GB/T 1232.3-2021 未硫化橡胶 用圆盘剪切黏度计进行测定 第3部分:无填料的充油乳液聚合型苯乙烯-丁二烯橡胶Delta门尼值的测定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石油地质矿产标准(16个)GB/T 6683.1-2021 石油及相关产品 测量方法与结果精密度 第1部分:试验方法精密度数据的确定 GB/T 4985-2021 石油蜡针入度测定法 GB/T 4652-2021 地下矿用装岩机和装载机 试验方法 GB/T 40874-2021 原油和石油产品 散装货物输转 管线充满指南 GB/T 40873-2021 大洋富钴结壳资源勘查规程 GB/T 40736-2021 矿用移动式货运索道 安全规范 GB/T 40704-2021 天然气 加臭剂四氢噻吩含量的测定 在线取样气相色谱法 GB/T 40702-2021 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防护技术规范 GB/T 40697-2021 第三方煤炭检测管理规范 GB/T 386-2021 柴油十六烷值测定法 GB/T 261-202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GB/T 23799-2021 车用甲醇汽油(M85) GB/T 17144-2021 石油产品 残炭的测定 微量法 GB/T 11060.10-2021 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10部分: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硫化 合物 GB 40881-2021 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 GB 40880-2021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玻璃陶瓷建材标准(11个)GB/Z 2640-2021 模制注射剂瓶 GB/T 5990-2021 耐火材料 导热系数、比热容和热扩散系数试验方法(热线法) GB/T 40724-2021 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术语 GB/T 40715-2021 装配式混凝土幕墙板技术条件 GB/T 40714-2021 浮法玻璃生产成套装备通用技术要求 GB/T 40713-2021 建筑陶瓷生产成套装备通用技术要求 GB/T 40619-2021 基于雷电定位系统的雷电临近预警技术规范 GB/T 19322.1-2021 小艇 机动游艇空气噪声 第1部分:通过测量程序 GB/T 16399-2021 黏土化学分析方法 GB/T 16277-2021 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GB/T 17808-2021 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 轻工标准(29个)GB/T 40971-2021 家具产品及其材料中禁限用物质测定方法 多环芳烃 GB/T 40938-2021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水渗透压测定 GB/T 40936-2021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服装革防水性能的测定GB/T 40927-2021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漆皮耐热性能的测定 GB/T 40920-2021 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
  • 沃特世推出最新业务—分析标准品和试剂
    沃特世推出最新业务 — 分析标准品和试剂(Analytical Standards and Reagents, ASR) 实验室分析数据的质量、可追溯性以及可靠性对整个公司或组织的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中标准品和试剂是获得可靠分析结果的基础和前提。沃特世(Waters® )推出分析标准品和试剂业务,旨在帮助用户获得更准确、更可靠的分析数据。 众所周知,分析标准品和试剂的质量和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分析实验的结果,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甚至公司的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分析仪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客户使用系统测试液调节仪器至最佳状态以帮助获得更高的灵敏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完整解决方案的沃特世公司看到了这一潜在市场并成为第一家提供分析标准品和试剂的分析仪器公司。 沃特世建立了一条管理规范、关注质量的分析标准品和试剂的生产线,目前的产品涉及系统测试标准品;生物分析标准品;食品分析标准品;环境分析标准品;化工分析标准品;药物分析标准品以及离子对试剂等。通过以上业务我们旨在帮助客户: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实验流程,节省实验成本,增加科学家对分析数据的信心! 点击此处下载ASR产品手册 请登录网站了解更多信息:www.waters.com/standards
  •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第十六站"——走访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仪器信息网讯 2015年2月2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共同发起、组织的&ldquo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rdquo (以下简称:产业调研)&mdash &mdash 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恒平)顺利成行。总经理朱新强、副总经理李钧等接待了调研人员一行。   上海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起初主要从事电子天平的研发、制造和销售。2007年,上海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加入了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舜宇光学科技集团,并更名为&ldquo 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rdquo (以下简称:舜宇恒平)。依托舜宇光学科技集团雄厚的资金实力,舜宇恒平开始专注于各类科学仪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2009年,&ldquo 舜宇恒平&ldquo 研发的过程质谱成功推向市场。2011年,舜宇恒平研发的针对易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GC1100P气相色谱仪获得了&ldquo 2011年度科学仪器优秀新产品&rdquo 奖项。2012年,由舜宇恒平牵头,联合12家产学研用单位,共同申报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mdash &mdash 高通量优选仪器开发及应用,获科技部、财政部立项批准。2014年公司研发的FA系列电子分析天平成功入选&ldquo 国产好仪器(2013-2014)&rdquo 。&ldquo 舜宇恒平&ldquo 现已成为拥有色谱、光谱、质谱、天平等在内的四大类共计一百多个品种数字化、智能化产品企业。   李钧谈到,舜宇恒平目前已形成规模的市场包括电子天平和实验室分析仪器,正在培育的市场为生物过程检测仪器。舜宇恒平以天平起家,目前中国的天平市场规模在4亿多元,更多的市场则在国外,需求量较大的客户为设备生产厂商、科研工作者等,竞争的厂家包括上海天美、梅特勒和赛多利斯等,舜宇恒平未来在天平领域的提升主要集中于标准的突破,即研发的产品通过欧盟相关标准,从而成为国际生产和研发电子天平的知名厂商。   李钧谈到,过程质谱市场是一个相对较小的专用市场,国外厂家在应用开发、用户服务、技术支持上很难投入太大精力,而&ldquo 舜宇恒平&rdquo 采取为用户量身定制,做实验,到现场了解客户需求,走细分专用化的路线,从而让国产质谱仪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之路。如今的生物制药市场中,&ldquo 舜宇恒平&rdquo 的过程质谱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了进口产品,全国许多抗生素企业成为了&ldquo 舜宇恒平&rdquo 的用户。 朱新强向调研人员讲解公司产品   国产仪器的发展之路是一条曲折的道路,国产仪器以前在用户心目中的地位不高,研发中所需的资源如工具和研发人员都要从最开始做起。正是在这种情况下,&ldquo 舜宇恒平&ldquo 依靠自身的技术实力以及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务实的精神使得其在与国外质谱仪器竞争的市场中取得了一席之地。李钧提到,2011年春天,山东一家化工企业选购了两台进口质谱仪和一台备用的国产舜宇恒平质谱仪,用于在线气体组份含量实时分析。安装当天,国产质谱仪调试运行状态良好,而两台进口仪器的调试却不顺利,由于工程开车在即,国产质谱仪成功取代了进口仪器,取得了用户的信赖。此次项目的成功源于&ldquo 舜宇恒平&ldquo 提前进行了精心的准备以及制定了针对该企业的系统性应用方案。这件事情让用户对国产仪器有了全新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用户对国产质谱仪的看法。 总经理朱新强、副总经理李钧等与调研人员一行   对于未来,朱新强介绍舜宇恒平将在生物和质谱技术方面做更加深入的研究。在质谱方面,持续打造过程质谱产品系列,一方面,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用户 另一方面,继续加入创新技术,将指标全面做上去,打造成高端产品,真正敢于跟进口仪器正面PK。在生物方面则通过和国外大公司进行合作,做名配角,从而提高自身产品的品牌价值, 完成在生物领域方面的布局。   在谈到企业文化的时,朱新强说到,舜宇恒平的核心价值观是&rdquo 共同创造&ldquo ,把用好人才和留住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近年来,舜宇恒平一方面引进位高端人才,成为研发的骨干 另一方面,把很大一部分利润投入到研发人员的培养上,帮助他们更快的成长,使得公司的愿景同个人的职业规划相结合,让有能力的优秀员工来主导公司的发展,让每一个优秀的员工都能实现自己的价值。   &ldquo 舜宇恒平&rdquo 是北京地区&ldquo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rdquo 第十六站。随着一站又一站的典型代表企业调研活动顺序开展,我们对此次调研活动充满期待!欢迎广大产业界人士积极关注并参与到此次调研活动中来! 附录:&ldquo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rdquo 活动介绍   &ldquo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rdquo 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共同组织,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给予多方指导。近年,国内外经济比较低迷,石油、化工、制药、钢铁等行业形势严峻,相关仪器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波及。本次调研活动旨在全面了解国产分析仪器企业发展状况,以撰写《2014年中国分析仪器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政府、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报告编写取材方式多样:企业走访、企业问卷调查、网络统计调查、用户调查、座谈会等,并承诺给予参与调研的企业单位一份企业版《报告》。产业调研相关企业走访活动计划于1月20日正式启动,按计划,将在2月2日前后完成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南昌、杭州、上海等多地20家国产分析仪器企业及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前半段集中调研北京地区的6家企业,调研组回京后还将对北京北分瑞利及几个有代表性的小微企业进行调研。
  • 《食品感官分析技术及重要标准研制》通过验收
    2009年12月30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科研计划部对食品所承担的《食品感官分析技术及重要标准研制》任务进行了验收。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孙宝国院士、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宋全厚高工等八位专家出席了会议,会中各位专家达成一致意见,任务顺利通过验收。   《食品感官分析技术及重要标准研制》是科技部2006年下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推进工程》课题《重要基础性技术标准研制》中的任务6(项目编号:2006BAK04A05)。该任务针对“传统感官评价的规范化—提高感官评价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和“传统感官评价的精确化—增加感官评价的客观性和精确性”两个核心目标,采用产学研结合的方式与中国农业大学、上海大学、以及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法国阿尔法莫斯公司等建立了科研合作关系,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形成了在国内龙头企业试点示范,针对实际生产需求进行研究并实地应用验证,并邀请国外知名企业参与,进行标准数据采集与分析的良好模式。   本任务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食品感官分析共性及关键技术基础研究、食品感官分析重要通用技术标准及应用指南研究与制定和我国传统特色及大宗食品感官分析技术研究与标准制定三大部分。   主要取得了4个方面的研究成果:第一、构建了食品感官品评价的指标体系。该体系建立了感官品质指标识别技术、确立了食品感官品质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与方法、构建了典型特色食品(茶叶、白酒)和大宗工业食品(方便面)的感官品质指标体系、建立了以感官指标为核心的品质指标基础数据库。第二、开发了食品感官品质评价智能算法及信息系统,探索实现我国特色及各大类食品品质指纹数据管理、质量预测和真伪辨别的智能化 第三、研制了6项重要感官分析技术标准(包括4项通用基础标准和2项产品专用标准)与1部感官分析技术标准应用指南,以规范感官评价过程要素及具体产品的感官评价方法,并指导技术标准的应用。第四、成功开展了感官分析国际标准化活动,培养了感官分析领域专业和技术人才。   该任务的圆满完成标志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开展的关键技术推进工程重大项目在感官分析技术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
  • 2020年分析标准品市场总值15.6亿美元
    p   日前,Markets and Markets发布报告“Analytical Standards Market by Technique (Chromatography, Spectroscopy, Titrimetry, Physical Property Testing), Application (Food & amp Beverage, Environmental, Pharmaceutical, Cosmetic, Veterinary, Forensics, Petrochemistry) - Global Forecast to 2020”,分析研究了北美、欧洲、亚太和其他地区的分析标准品市场面临的主要驱动力、约束、机会和挑战。 /p p   该报告分析研究了2015年至2020年的预测期内全球标准品市场情况。2015年全球标准品市场规模为11.4亿美元,预计到2020年该市场将达到15.6亿美元,2015年至2020年期间年复合增长率为6.5%。许多因素,如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医药 /strong /a 行业严格的监管环境、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3.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 /strong /a 安全问题、政府对各行业研究活动日益增长的资助、蛋白质组学和代谢组学对分析仪器需求增长、生物制剂和生物仿制药审批中分析测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推动着全球分析标准品市场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分析仪器成本较高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因素也制约着全球市场的增长。 /p p   按照标准品所用于的分析技术方法的不同,全球标准品市场被分为四个主要部分,即色谱法、光谱法、滴定法和物理性能测试。2015年,色谱标准品占整个标准品市场的最大份额,其主要原因在于食品安全问题不断爆发、药品审批和新产品推出过程中色谱测试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p p   全球标准品市场也可分为食品饮料、环保、制药/生命科学、法医、兽医和石化等细分市场。食品饮料市场又可细分为香精香料、糖类、多肽/氨基酸、食品添加剂、脂肪酸/ FAME /血脂、GMO(转基因生物)及真菌毒素市场。2015年至2020年期间,制药/生命科学市场预计将以最高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而这种高增长主要是由于制药业严格的监管规定、以及不断增长的研发支出。 /p p   有关环境的标准品市场分为农药、挥发/半挥发性物质、阻燃剂、多氯联苯、二恶英、烷基酚和固体废物的标准品。同样,制药/生命科学标准品市场分为化妆品、草药/植物药物、二级药品、药品杂质、药典标准和荧光微粒的标准品。法医标准品市场包括药物滥用和掺杂标准品。兽医标准品市场被分成抗生素和激素标准品。石化市场被分为汽油、柴油和生物燃料的标准品。 /p p   截至2015年,北美占全球分析标准品市场的最大份额,其次是欧洲。然而,2015年至2020年期间,亚太市场预计将具有最高的复合年增长率。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经费增加、从发达国家向亚太地区国家转移的临床试验外包增加、基于色谱的研究活动增加、色谱法在食品和环保行业应用的增加和粮食安全问题不断爆发等诸多因素,不断刺激亚太地区的分析标准品市场的增长。 /p p   Merck KGaA 、LGC Limited 、Agilent Technologies Inc. 、Waters Corporation 、Restek Corporation 等公司是的全球分析标准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编译:刘丰秋 /p
  • 沃特世推出全新的分析标准品与试剂产品组合
    质量控制标准品和认证溶剂瓶可确保用户获得一致的、准确的分析结果 美国马萨诸塞州米尔福德市&ndash 2013年3月18日&ndash 沃特世(Waters® )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针对分析标准品与试剂产品组隆重推出质量控制标准品(QCRM)和认证溶剂瓶。QCRM设计专用于沃特世仪器,通过此标准品能够非常快捷地确认色谱或MS系统的运行状况,同时确保系统性能的可重复性。沃特世认证溶剂瓶适用于盛载溶剂和流动相,经过独特的工艺处理,可防止出现假峰和基线噪音。 沃特世的QCRM产品组合是以沃特世科学家们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经过特别配制的一系列标准品和混合物。用户可以使用QCRM对系统进行评估和基准测试,确保系统每次运行时都能够呈现出相同的性能。生产这些即时可用型标准品的工厂均经过ISO 9001和ISO 17025系统认证。QCRM适用于大量的仪器性能测试,产品规格囊括组成简单的中性混合物以及组成复杂、特定于某个应用的标准品。所有化合物经过在不同的色谱柱上进行评价、满足UV和MS检测器下良好的峰形后最终被选中。此外,QCRM还可用于评估硬件、软件、流动相、色谱柱和化学问题。 新型的认证溶剂瓶有助于确保我们的客户尽可能方便地获得可靠、一致的优质结果。认证溶剂瓶可用于任何LC系统,包括UPLC、LC/UV和LC/MS。这些特殊的溶剂瓶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制造,可防止由高TOC、玻璃的化学干扰以及玻璃基质的水解腐蚀引起的玻璃老化而导致的假峰和基线噪音。 &ldquo 分析标准品与试剂在检测准确度方面作出的贡献有效提升了沃特世产品的竞争力,而QCRM和认证溶剂瓶则帮助我们在这个方向上又迈进了创新性的一大步。通过整合这些产品,我们的用户将明显感受到数据质量的大幅提升。此外,他们无需花费大量时间用于制备、混合标准品和流动相,节省下来的更多时间可以集中到解决科学问题上。&rdquo 消耗品业务部副总裁Mike Yelle说。 沃特世致力于为实验室提供端对端解决方案,范围涵盖仪器到消耗品,力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分析标准品与试剂可以完美地融合到分析过程中,为所有沃特世品牌的色谱柱提供可靠的结果。QCRM和认证溶剂瓶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可减少重复运行,确保分析系统性能的稳定性并有效提高系统的工作效率。 关于沃特世公司(www.waters.com) 50多年来,沃特世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通过提供实用、可持续的创新,使医疗服务、环境管理、食品安全和全球水质监测领域有了显著进步,从而为实验室相关机构创造了业务优势。 作为一系列分离科学、实验室信息管理、质谱分析和热分析技术的开创者,沃特世技术的重大突破和实验室解决方案为客户的成功创造了持久的平台。 2012年沃特世拥有18.4亿美元的收入,它将继续带领全世界的客户探索科学并取得卓越成就。 联系人: Chris Orlando 沃特世公司 公共关系经理 508-482-2623 Chris_Orlando@waters.com
  • 沃特世扩展分析标准品与试剂产品线
    最新发布的质量控制标准品和经认证的溶剂瓶可提高实验室整体效率   2012年,沃特世(Waters® )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面向科学实验室推出了分析标准品与试剂产品,其中包括200余种预先配制的标准品和试剂。有了这些产品,科研人员通过沃特世一家供应商便可获得所有试剂,范围涵盖预配制小分子单一成分标准品、多成分试验混合标准品以及蛋白质消化物和糖苷标准品。   一年后,沃特世隆重推出质量控制标准品(Quality Control Reference Materials, QCRM)和经认证的溶剂瓶,进一步完善了这一产品线。沃特世质量控制标准品(QCRM)可用于对LC系统性能进行常规基准测试和故障排除,使科研人员无需再自行制备标准品。通过这些标准品,科研人员可以确保系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避免收集到不准确的数据。它们还可以用来更早地发现系统问题,从而缩短仪器停机时间、防止珍贵样品的浪费。   沃特世全新经认证的溶剂瓶采用专利工艺制造,最大程度降低背景噪音,为科研人员获得可靠、一致和高质量的结果提供保证。经认证的溶剂瓶到货时即可使用,可用于任何LC系统,包括UPLC、LC/UV和LC/MS。这些独特的溶剂瓶可以防止由高TOC、玻璃的化学干扰以及玻璃基质水解腐蚀引起玻璃老化而导致的鬼峰和基线噪音。   &ldquo 通过和客户交流,我们发现他们还需要一系列的标准品来帮助他们清楚了解从化学品到硬件的整体系统性能水平,&rdquo 沃特世消耗品业务部副总裁Mike Yelle说,&ldquo 质量控制标准品和经认证的溶剂瓶加入到这一产品线后可帮助科学家获得更高质量的结果和一致性。&rdquo   沃特世分析标准品与试剂可一直追溯至原材料,便于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对化学测量的质量进行评估。此外,沃特世分析标准品与试剂的配制极其精确,大大消除了不同实验、不同仪器和不同实验室之间差异性的可能来源。   关于沃特世公司(www.waters.com)   50多年来,沃特世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通过提供实用、可持续的创新,使医疗服务、环境管理、食品安全和全球水质监测领域有了显著进步,从而为实验室相关机构创造了业务优势。   作为一系列分离科学、实验室信息管理、质谱分析和热分析技术的开创者,沃特世技术的重大突破和实验室解决方案为客户的成功创造了持久的平台。   2012年沃特世公司拥有18.4亿美元的收入,它将继续带领全世界的客户探索科学并取得卓越成就。
  • 食品中元素形态分析方法与标准简述
    元素的形态是指某一元素以不同的同位素组成、不同的电子组态或价态以及不同的分子结构等存在的特定形式。元素形态分为物理形态和化学形态,物理形态是指元素在样品中的物理状态,如溶解态、胶体和颗粒状等 化学形态是指元素以某种离子或分子的形式存在,其中包括元素的价态、结合态、聚合态及其结构等。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元素形态泛指化学形态,元素形态不同于元素价态,同一元素的相同价态可能有多种形态,如价态为五的砷元素,其元素形态可分为无机态和多种有机态的砷形态。   元素在食品中以不同的形态存在,元素对于人体的作用和元素的形态密切相关。这里所说形态是指该元素在不同种类化合物中的表现或分布。比如铬,三价铬是人体耐糖因子的组成部分,很多糖尿病和人体缺乏三价铬有关,而六价铬则是比较强的致癌物。不同形态砷之间的毒性差异也很大,如以有机砷形式存在的砷糖、砷甜菜碱几乎没有毒性,而无机砷化物的毒性却很高。所以,对于某些元素,只了解某元素在食品中的总量还是不够的,我们在了解总量的同时,更希望了解某元素在食品中的形态组成。   测量元素的形态,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来实现:   分光光度法:在显色时对元素的形态有特定要求,可以利用这一特性,进行形态分析。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水中六价铬的测量。这一方法通常干扰大、灵敏度不是很高,在简单基质有一定应用的范围。   原子荧光法(AFS):由于产生氢化物对元素的形态有一定的要求,可以利用这一特点进行形态分析。比如说有机砷几乎不会和硼氢化物生成氢化砷,氢化物-原子荧光法不能直接检测有机砷,而无机砷则能和硼氢化物进行反应而被探测到。利用这一特点可以测量某些元素的不同形态。该方法的特点是灵敏度很高。不足之处是特异性强,只能分析有限几种元素中某些形态,应用不广。   色谱法:采用色谱柱分离不同形态,然后用分光光度或电导等检测器测量。比如离子色谱法就是比较常用的方法。这一方法由于有预分离处理,干扰比分光光度法小,灵敏度也好一些。   预分离法:对试样先根据元素不同形态的特点,进行预分离,如有机萃取、离子吸附和交换等手段,将某特定形态和其它形态分离后收集,再采用一些光谱的分析方法测量。这种方法灵敏度比较高,但前处理比较复杂,也容易受到干扰。   色谱-光谱(质谱)联用法:该方法采用在线色谱分离,分离后各组分直接进入光谱仪器测量。结合了色谱和光谱技术的优点,具有分离效果好、灵敏度高、应用广泛等优点。缺点是设备较为昂贵,从色谱到光谱的接口技术需要解决,前处理方法也有待加强研究。不同的色谱和光谱联用技术都有文献报道,主要集中在色谱和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的联用上。目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联用方法。   1、液相色谱-ICP-MS联用   液相色谱(HPLC)-ICP-MS联用技术适用于食品样品中难挥发的化合物的分析。由于液相色谱的流速和ICP-MS 进样速度一致,所以联接非常简单方便,其联用接口非常简单。另外,由于液相色谱的特点,具有进样量小、分析速度快、分离效果好等优点。因此,HPLC与ICP&mdash MS联用技术在各类食品中砷、硒、锡、汞等元素形态分析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相关的研究也最多。在使用该技术时,要注意液相流动相的成分是否符合ICP-MS的进样溶液要求。如果有机相比例过高,则需要辅助氧化技术。   2、离子色谱-ICP-MS联用   离子色谱法(IC)作为一种有效的分离和检测技术,已经在金属和非金属离子的测定中得到了较多应用,已成为成为解决复杂机体中超痕量离子形态分析的有效工具,也是ICP&mdash MS相关联用技术研究的热点之一,在食品分析领域有着越来越多的应用。其联用方法和液相色谱一样,也很简单。目前相关文献集中在铬、砷、锑、溴、碘等形态的检测研究上。同样的,使用该技术时,要注意离子色谱流动相和ICP-MS进样要求的匹配性,流动相的可溶性固体含量不能太高。   3、气相色谱-ICP-MS   气相色谱(GC)适用于易挥发或中等挥发的有机金属化合物的分离,而且分离之前的衍生化步骤不仅使分离与分析过程复杂化,而且增加了待测形态丢失或玷污的可能性。而且气相和ICP-MS联接需要一个专用的接口。因此,GC与ICP&mdash MS联用应用于元素的形态分析具有一定局限性。目前,GC-ICP-MS技术仅限于烷基铅、烷基锡和烷基汞等形态的分析上。   4、毛细管电泳-ICP-MS   相对与气相和液相色谱,毛细管电泳(CE)具有分离效率高、消耗样品量少、分离时间快等特点适用范围广,可分离从简单离子、非离子性化合物到生物大分子等各类化合物。但是在分离过程中,样品中分析物的原始形态可能由于电解质或pH值的调节而发生变化,样品的组成也是影响CE分离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CE与ICP&mdash MS的接口没有HPLC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CE-ICP&mdash MS联用技术的应用。但相关的研究还是不少,主要集中在食品中砷、硒、汞等元素形态的分析。   5、液相色谱-AFS   由于中国AFS的技术领先于世,所以该研究在国内发展也很快。由于AFS对某些元素,如As、Se、Hg等的检测灵敏度很高,而且这些元素也是形态分析所最关注的元素,所以AFS在元素形态分析上大有用武之地。如前所述,单用AFS能进行一些特定的形态分析,而要完成更好的分离和检测,就需要和色谱联用。现在主要是和液相色谱联用,已经有多款HPLC-AFS仪器上市。该技术的优势在于具备了液相分离的优点,也能利用AFS的高灵敏度和元素特异性,仪器的整体价格也不高。其缺点在于,检测元素受到AFS的限制,而且AFS检测状态的稳定性也较难保证。   食品中元素形态分析的标准:   1、砷的形态分析标准   根据GB 2762-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了食品中无机砷的限量标准,所以也有相关的检测方法: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无机砷检测采用原子荧光法,前处理和总砷不一样。   GB/T 23372-2009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该标准采用HPLC-ICP-MS联用技术,分离和检测能力都很强。   有机砷农药的检测方法有一个行业标准:SN/T 2316-2009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阿散酸、硝苯砷酸、洛克沙砷残留量检测方法 离子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汞的形态分析标准   根据GB 2762-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了食品中有机汞(以甲基汞计)的限量标准,所以也有相关的检测方法:   GB/T 5009.15-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有机汞采用气相色谱法和预分离&mdash 冷原子光度法。   无机砷和有机汞的检测方法都有缺陷,修订的新方法(草案)采用液相-原子荧光联用法,但也有问题,到现在没有颁布为更新方法。   3、溴酸盐的形态分析标准   由于溴酸盐是2B类致癌物,所以已不允许作为添加剂使用。食品中溴酸盐的形态分析有两个标准,都用离子色谱法:   GB/T 20188-2006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SN/T 3138-2012 出口面制品中溴酸盐的测定 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   水中溴酸盐也有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在相关水检测标准中,也是离子色谱法。   4、铬的形态分析标准   六价铬的检测方法有一个行业标准:   SN/T 2210-2008 保健食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离子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水中的六价铬也有相应标准检测方法,采用经典的比色法。在水的检测标准中。     (撰稿人: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杨振宇 博士)   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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