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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氯丁氧乙基酯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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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氯丁氧乙基酯标准品相关的论坛

  • 【求助】有机锡标准品一氯三丁基锡(TBTCI)疑问

    问题描述:本人新买了有机锡的标准品一氯三丁基锡 CISn(C4H9)3,配制成工作液后加内标衍生,衍生产物为乙基三丁基锡C2H5Sn(C4H9)3 (TBT),走GC-MS,发现会出二乙基二丁基锡 (C2H5)2Sn(C4H9)2 (DBT).疑问:1:这个标准是不是存在分解,如果存在,分解发生在那个步骤,是标准配制还是要衍生或是进样口。2:因为多出的目标物(DBT)也是我们的检测目标物,这样就存在定量的问题,TBT偏小。DBT偏高。我把谱图发上来大家看下

  • 【讨论】有机锡标准品一氯三丁基锡(TBTCI)存不存在分解

    问题描述:本人新买了有机锡的标准品一氯三丁基锡 CISn(C4H9)3,配制成工作液后加内标衍生,衍生产物为乙基三丁基锡C2H5Sn(C4H9)3 (TBT),走GC-MS,发现会出二乙基二丁基锡 (C2H5)2Sn(C4H9)2 (DBT).疑问:1:这个标准是不是存在分解,如果存在,分解发生在那个步骤,是标准配制还是要衍生或是进样口。2:因为多出的目标物(DBT)也是我们的检测目标物,这样就存在定量的问题,TBT偏小。DBT偏高。我把谱图发上来大家看下

  • 邻苯二甲酸二丁氧基乙基酯(DBEP)特征离子的疑问

    邻苯二甲酸二丁氧基乙基酯(DBEP)特征离子的疑问

    GB/T 21911-2008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的测定》中说明邻苯二甲酸二丁氧基乙基酯(DBEP)的特征离子为149(100) 223(14) 205(9) 278(3),但我进的标准品丰度与标准差很多。下图为我的DBEP标准品SIM图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271350_307054_1644700_3.jpg再对DBEP标准品通过全扫描并与NIST库比对,几乎与谱库中DBEP质谱图完全符合下图为我进的标准品SCAN与NIST图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271352_307056_164470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271352_307058_1644700_3.jpg从上图可以看出根本没有205、278这两个的离子的,国标怎么会选呢?请教做过的、有经验的版友,谢谢!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标准品有问题

    大家好!我买了瓶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标准品(CAS号117-81-7), 用GC-MS检测后发现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IOP) (CAS号27554-26-3),不知道各位大侠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没?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标准品有问题

    大家好!我买了瓶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标准品(DEHP) (CAS117-81-7),进GC-MS分析后NIST库检索竟然是 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IOP) (CAS27554-26-3) 相似度90%,不知道各位大侠遇到过这种问题没?

  • 一级国家标准物质

    一级国家标准物质代号以国家标准物质的汉语拼音中“Guo”“Biao”和“Wu”三个字的字头为一级国家标准物质的代号,以“GBW”表示。一级标准物质又称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审定的标准物质。美国国家标准局的SRM标准物质,英国的BAS标准物质,联邦德国的BAM标准物质,我国的GBW标准物质等。一级标准物质一般用绝对测量法或其它准确可靠的方法确定物质的含量,准确定为本国最高水平。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的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①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测量方法进行定值,也可由多个实验室用准确可靠的方法协作定值;②定值的准确度应具有国内最高水平;③应具有国家统一编号的标准物质证书;④稳定时间应在1年以上;⑤均匀性应保证在定值的精度范围内;⑥具有规定的合格包装形式。一般说来,一级标准物质应具有0.3-1%的准确度。

  • 【转帖】绿色食品添加剂标准与分析方法标准之间存在问题的探讨

    1 绿色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392--2000绿色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4 .2 .7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绿色食品中不得使用下列食品添加剂”。其中包括生产绿色食品粉条不使用食品漂白剂…硫磺。(硫磺对人体的不良作用……)不得使用硫磺,但在生产控制与检测监督工作中,怎样才能检查出所检粉条中是否含有并使用过硫磺,对申报产品是否进行绿色食品认可的重要基础之一。但恰恰在实际工作中因缺乏相应的检测方法,而使这一工作陷人困境。2 生产控制与检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例如,有一甘薯淀粉制品…甘薯粉条产品,申报绿色食品产品认可,绿色食品授权检测中心对其进行质量品质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据NY/T 392-200绿色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规定,硫磺不得使用于此类产品,但该准则并未规定禁止使用亚硫酸盐等添加剂 而且,目前可以采用的国家检测方法标准主要是GB/T5009 .34一 1996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其他产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还有多种,但这些方法都共同存在着一个问题,即最终结果对硫磺、亚硫酸盐等添加剂无法予以区别,都是在最后结果时通过计算以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计。如此以来,当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粉条产品含硫磺检测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无法结论的情况,如该样品未检测出二氧化硫,则该样品可下结论未使用硫磺 但如检测出二氧化硫时,该样品却无法下结论是否是硫磺使用所致,即可能是使用硫磺所致,也可能不是硫磺而是其他亚硫酸盐所致。在这种情况下检测中心检测后无法明确进行被检样品是否使用硫磺的判定。至此,绿色食品申报程序与检测工作过程因检测结果无法下结论而中断。也就是绿色食品添加剂禁用的漂白剂硫磺,因无明确专一的检测方法讲行监督控制.形成限量标准禁用与检测方法标准无法明确检测之间的矛盾。没有监督的禁用本质上是无效的,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2个极端情况:(l)严格要求时,实际是只要检出硫元素存在,结果就可以换算为二氧化硫,此时,因不能判明是否是硫磺所致,粉条产品就不能判定未使用硫磺,即该产品不能成为绿色食品 (2)第一种检验结论方式对许多未使用硫磺的粉条类产品显失公平,但如果不这样判定,当检出样品中硫时,是不是加有硫碘检测中心和认证管理机构只有相信申报受检者自己的承诺保证了,如此,禁止使用的规定本质上成为一种无效的要求。同样的问题在绿色食品添加剂标准中仍然存在,如明矾禁止使用,但现行的标准方法亦不能检测粉条中的明矾,而是检测铝离子 检铝离子就无法判断铝是粉条中本身具有的,还是工艺过程中加人的明矾,如此,又同硫磺的检测一样进人一个不能下结论状态,从而使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落实检查的要求等于没做要求,这种要求只会给实际工作造成麻烦,使检测中心无所适从,导致检测与判定工作无法作出科学明确的结论。3 建议标准制定单位对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如果提出的禁用指标在现条件下还无法从检测技术上予以解决,到不如将此类指标给出最低限量指标要求(如铝),指标高于背景值即可,如此,似更为科学实用。象粉条中使用硫磺的问题,现阶段禁止使用一切含硫化合物进入绿色食品粉条加工过程,才能实现绿色食品二氧化硫不得检出的要求,绿色食品申报检测工作中部分粉条生产企业的产品证明是可以做到的.

  • 【求助】国家药品标准中的氧化铝的含量测定??怎样理解

    对氧化铝的含量测定一般都是用返滴定法,在加入EDTA-2NA后调节PH大约为3.5时加热煮沸,以避免铝离子水解以及使络合反应更加完全. 但是国家药品标准中是这样操作的:取样后加7mol/L的HCl 2ml 溶解后加水,精密加入EDTA-2NA 50ml后加甲基红指示液2滴,用1mol/L NaOH 溶液中和至溶液显黄色,水浴加热30分钟. 我们都知道甲基红的变色范围是4.4~6.2 酸式色为红色,碱式色为黄色!这里要用1mol/L NaOH 溶液中和至溶液显黄色,那不是说PH要远远大于3.5?真的无法理解,这样的结果就是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直接影响结果! 还有就是国家药品标准中还要加入乌洛托品,这是干什么??掩蔽剂?稳定剂?? 真的不是很理解这个方法,也许是本人学得肤浅,不太懂得其中的奥秘,敬请大侠来指点啊!! 万分感谢!!

  • 【简讯】《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国家标准颂布

    近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国家标准正式颁布实施。该标准由全国气体标准委员会、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等负责归口管理。  二氧化碳是最广泛的气体添加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世界知名碳酸饮料的涌入,二氧化碳的用户、生产企业、消费者对质量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现行的国家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现已不能满足饮料行业对该产品的质量要求。200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天冠集团作为国内一家有实力的用发酵法生产二氧化碳的企业被列为起草单位,和其他部门一起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几经易稿,使得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该标准对原有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取消了对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的限定,控制项目由原来的6项扩充到22项,并建立了相应的试验方法,使通过加入饮料可能造成伤害的各类有害物质得到了全面、有效的控制。同时,对有害物质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测手段仪器化,更加可靠。该标准与国际接轨,标准水平大幅度提高,对于保障人身健康、参与世界贸易、交流与发展、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着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 来源:中国食品报

  • 韩国拟定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修订案

    韩国拟定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修订案 来源: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时间:2011-6-24 2011 年5 月17 日,韩国发布 G/SPS/N/KOR/388 号通报: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修订案。修订内容包括“标准规范”及“器皿、容器和包装食品接触面消毒液”两项,主要内容涉及: (1)木聚糖酶(Xylanase) 、5’-脱氨酶(5’-deaminase) 、α-葡糖苷酶(α-glucosidase) 、磷酸二酯酶(phosphodiesterase) 、硒酸钠(sodium selenate)及钼酸钠(sodium molybdate)为新批准项目。 (2)修订以下 22种食品添加剂定义:合成香料物质、糖化酶、溶菌酶、万寿菊提取物、α淀粉酶、蛋白酶、焦糖色、天然香料物质、天门冬酰胺酶、高粱色、甜菜红、甘蓝红色素、栀子红色素、可可色素、红曲黄色素、红花黄素、芙蓉色素、非洲酪脂果色素、紫甘薯色素、紫山芋色素、葡萄汁色素及磷虾颜色。 (3)修改以下4 种食品添加剂的分规范:L-胱氨酸;L-谷氨酸;磷酸一铵;L-左旋及焦糖色。 (4)修改以下几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焦亚硫酸钠、钾焦亚硫酸钠、二氧化硫、亚硫酸氢钠、亚硫酸钠、次硫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钾、山梨酸钙、聚乙烯吡咯烷酮、抗坏血酸棕榈酸酯,disodium 5’-cytidylate,disodium5’ -uridylate, 5’ -adenylic acid及5’ -cytidylic acid。(5)碘被批准作为一种器皿、容器和包装的食品接触面消毒液。 (6)修订以下 4 种器皿、容器和包装食品接触面消毒液的成分规范:二氯异氰尿酸钠,双氧水,过氧乙酸和柠檬酸。 拟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 评议截止日期为 2011 年7 月10日。

  • 【求助】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环氧氯丙烷 气相色谱仪

    衷心请教各位高手:1、我们单位即将购进安捷伦GC7890A,配了不同的柱子,为了缩短摸索的时间,想请问用什么类型的柱子做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环氧氯丙烷效果会比较好?2、做这两个项目需要注意些什么?3、国标上做环氧氯丙烷用的检测器是FID,可是据做过的人介绍,好像用FID没办法做出那么低的检测限,不过用ECD或质谱可以做标准物质,但做水样就一直会有干扰峰出现,且跟目标物分不开,请问这干扰物是什么?有什么办法可以分离?衷心期待各位高手能帮我解答,感激不尽!

  • 【分享】关于征集相关调味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意见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酱油卫生标准》、《食醋卫生标准》、《酱卫生标准》、《味精卫生标准》、《食盐卫生标准》、《食糖卫生标准》、《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香辛料名单》(制定)将清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现征集各会员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意见(建议),以及在执行原卫生标准(见附件)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各会员企业于4月25日前,将意见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调味品协会秘书处。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605室 邮编:100036 传真:010-51921087 邮箱:zhtx_kjb@163.com

  • 【转帖】食品添加剂国际新标准将出台

    发布时间:2009-4-1 转载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网 2009年3月16日-20日,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s,缩写为CCFA)第41届会议在上海举行。本次会议共审议了20种食品添加剂的新标准或修订标准,以及111种香料的新标准。一旦7月得到国际食品法典大会的审核批准,即成为新的国际食品添加剂标准。  CCFA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缩写为CAC)的十个综合委员会之一,具体负责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功能分类、规格和纯度、食品添加剂分析方法,以及向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提出优先评价名单等相关内容。CCFA会议每年一届,明年3月将在北京召开第42届会议。  本次会议共有56个成员国、1个成员组织和25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中国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陈君石院士连续第三次主持会议。  中国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开幕式上表示,中国在2月28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布了新的《食品安全法》。根据此法,卫生部将对中国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将继续在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FAO的代表在本届会议上通报了去年两次特设工作组会议的最新科学建议,一个是食品加工用含氯消毒剂的使用利弊,一个是食品中三聚氰胺的危险性评估。  关于后者的通报显示,2008年12月初,FAO和WHO联合在加拿大召开了专家会议,除评估三聚氰胺的化学特性、分析方法、产生和暴露原因,还确定了三聚氰胺的日耐受量(TDI)为0.2mg/kg bw(毫克每公斤体重)。根据这一耐受量,许多国际机构确定的食品中三聚氰胺的现行限量(婴儿配方奶粉1ppm,其他奶粉2.5ppm,ppm为百万分之一)是安全的。  “但这是针对食品包装渗透进食品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而不是针对有目的人为添加。”WHO参会代表崔明慎女士说,中国去年发生的情况比较特殊。  关于三聚氰胺的报告还强调了动物饲料中发现三聚氰胺的问题,因为三聚氰胺可以由此转移到鸡蛋、牛奶、肉等人类食品中。  此外,JECFA指出,天然存在于食品和精油中的六种香料对人体健康有潜在风险,包括芹菜醛(Apiole)、榄香素(elemicin)、八角茴香油(Estragole)、甲基丁香酚(methyl eugenol)、肉豆蔻油(Myristicin)和黄樟油精(Safrole)。  在上届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了应针对铝化合物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意见,因为油条等食品中普遍含有铝化合物添加剂。这次会议上明确了日本将在2009年年底提供含铝化合物(硫酸铵铝、乳酸铝和硫酸铝)的生物利用度和两代生殖毒性研究。  对于另一种中国消耗比较大的食品——面粉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这次会议上认为以往的二氧化氯2500mg/kg的限值过宽,其可接受的水平应为普通面粉0-40mg/kg,特殊面粉为40 mg/kg -75mg/kg。对于面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这次会议认为原有的规定是合适的,其限值为普通面粉0-40mg/kg,特殊面粉为40 mg/kg -75mg/kg。  陈君石院士表示,CCFA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将作为各个国家制定本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参照,而且这一标准也将是国际贸易领域仲裁的标准,因此积极参与这一标准的制定,对于中国的食品安全与国际接轨有积极意义。  而参加会议的中国专家表示,制定严格的标准是前提,但重在执行,实现发达国家的食品大规模统一生产和监管,摆脱现有的分散式、作坊式的生产模式,才是保证中国食品安全的长久之计。

  •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机制该转身了

    前不久,思念、三全、湾仔码头三大饺子品牌均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随后,速冻面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允许存在金黄色葡萄球菌。消费者一时蒙了:又一个标准倒退了?卫生部出面解释,标准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并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在卫生部眼中的“广泛听取意见、征求意见”,在公众看来,却并不是那么一回事,最起码连专家也没有弄明白是在“走过场”还是在戏弄人?君不见,多名曾经参与标准制定讨论会的奶业专家选择不再表态:“我现在没什么可说的了”,“说了有什么用?” 以前是舆论诟病专家被“收买”,专家意见被权力“定制”,现在是连专家也义愤填膺,用沉默来抗争。这意味着公众“又一个标准倒退了”的感觉是确切的,有关方面的辩解是无力的。当专家说“我至今也没有明白,反复讨论形成的送审稿,其中一些关键性标准,最后为什么会被推翻”时,就准确无误地告诉我们:公众的食品安全“标准焦虑”正在被漠视和故意忽略。 此前,《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认为,社会陷入了“标准焦虑”之中,并称:如果食品安全标准失去了公信力,食品安全的防线又该从何筑起!可以说,连参与标准制定讨论会的奶业专家也认为“说了有什么用”时,公众和社会就只能在“标准焦虑”中越陷越深。 追问“谁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显然并不多余。除了看到振振有辞的权力部门和嚣张狂妄的大企业,我们只能感同身受专家的无奈和公众的失声。当下社会中,“标准焦虑”的产生决不是空穴来风,那些食品安全标准越来越低的事实、食品安全风险时有发生的尴尬,都让食品安全焦虑与社会和公众如影随形。而“标准焦虑”的实质无非是食品安全无法得到制度化保障和公众的焦虑情绪无法找到理性出口的表征罢了。可以说,“乳品新国标出台过程中关键标准最后一刻翻盘”成了公众标准焦虑的一个小注脚。 当然,权力部门可以认为食品标准没有“绑架”,但是。在公众看来,这比“绑架”更可怕,因为这是权力者主动向大企业的“讨好”,是主动的“投怀送抱”。在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食品安全问题上,专家和消费者的声音在哪里?公共利益在哪里?社会食品安全在哪里?难道有关部门和企业忘记了消费者是如何用“脚”投票,拒绝国产奶粉而青睐国外奶粉的吗?难道要公众再次用“脚”投票来消除有关人士的“健忘症”吗? 就笔者的看法,应借鉴国外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做法,以防止标准的日益降低和“标准焦虑”的蔓延。一是让专家参与、公众知情和讨论;二是做到公开透明,防止其成为“部门利益”和“关门制造”的产物以及被大企业裹胁、绑架。三是必须把公众利益和消费者置于首要位置,而不是让所谓的“国情论”“行业发展”成为挡箭牌。 更重要的一点是,应借鉴国外先进模式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标准机构,全方位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整理、修订和起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工作,以改变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部门有八九个之多而权力重叠、职责不清的局面。 在美国,食品行业超过80%的标准是国际通用的标准。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就只能是“企业标准”吗?如果不彻底醒悟过来,着力改变食品安边标准的制定机制,对整个民族来说都是梦魇,食品安全的沦陷并不难想象。在食品安全领域,人家是“国际标准”,我们是“企业标准”的尴尬在警示我们: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机制该转身了!

  • 【分享】日本设定亚胺唑、氟哇唑以及异丙甲草胺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

    2010年11月1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发1110第1号通知,设定部分农药和添加剂的标准:(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农药亚胺唑、氟哇唑以及异丙甲草胺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2)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苯乙胺、丁胺的使用标准以及成分规格。详细内容见附件。

  • HJ959-2018标准中四乙基铅的方法验证难题

    [color=#444444]在做HJ959-2018标准中四乙基铅的方法验证,但是遇到几个难题,因为是刚接触环境类标准的小白,所以好懵,求各位大神指点!![/color][img=,absmiddle]http://muchongimg.xmcimg.com/data/emuch_bbs_images/smilies/tuzi/3.gif[/img][color=#444444]1)线性不好。只做到了两个9,求提高线性的方法。[/color][color=#444444]2)空白样的加标回收率不好。按照标准中的做法,在顶空瓶中装入10ml纯水,直接加标,在2ppb浓度的七个平行样中,回收率为40%-90%,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加标时,密封了顶空瓶后,再用微量注射器插入垫片后加标,不知道是否有影响,是不是应该加标后再密封顶空瓶呢?还有就是7个平行样是加标后立马上机,应该是4个小时内分析完毕了的,有可能是四乙基铅分解的原因导致回收率不稳定吗?还可能是其他什么原因导致了回收率过低和不稳定吗?[/color][color=#444444]3)检出限不够低。标准要求0.02ppb,但我现在只能做到0.08ppb,已经更换了衬管和垫片,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办法可以降低检出限?[/color]

  • GSB是指国家实物标准样品,属于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吗?

    GSB是指国家实物标准样品,属于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吗?我们用的单元素标准溶液是GSB 04-17XX-12XX,浓度是1000ug/ml,相对不确定度为0.7%,研制单位:国家金属与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保质期为2年。请问这种标准溶液是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吗?望赐教!

  • GC-FID测水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标准品不出峰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仪[/color][/url]型号是岛津的GC 2010 PRO。色谱柱WondaCap-5(30m*0.25mm*0.25μm)。进样口温度280℃,FID检测器温度300℃,升温程序:初温60℃,保持1min,以20℃/min升至220℃,保持4.5min,以5℃/min升至250℃,保持1min,再以15℃/min升至290,保持5min,流速1.0mL/min,进样量1μL,不分流进样。进样标液的浓度为20mg/L,标准品新拆的。换了进样垫,用的高惰性衬管。有溶剂峰,目标物不出峰。色谱柱期间也试过DB-1701,也是有溶剂峰,目标物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不出峰。各位老师,能帮忙看看是什么原因吗。[img]https://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9.gif[/img]

  • 【资料】绿色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应用

    绿色食品是无污染、安全、营养类食品的统称,这类食品的原料对种植环境有严格的要求,执行“环境友好”的生产条件,在加工中有食品配料的特定标准。例如,专门有绿色食品生产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准则,在食品从土地到餐桌的过程中,绿色食品能协调环境—资源—加工—健康的关系,是本世纪食品工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绿色食品在国际上有以下称谓:1.有机食品,2.生态食品,3.自然食品。在我国因与环境、健康有关的事物常冠以绿色,所以在引进国际上的概念时,便定名为“绿色食品”,并—直沿用下来,目前这一称谓已深入人心。绿色食品的生产中执行两级标准:1是a级,2是aa级,这种产品、产业的结构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很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在种植、加工两方面,我国都规定了a级和a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范,对于取得标志的食品定期进行复审和检则,因此加工绿色食品是有严格要求的。下面阐述其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a级、aa级的产品视产品本身或生产中的需要,均可使用食品添加剂,在aa级绿色食品中只允许使用天然的食品添加剂,不允许使用人工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在a级绿色食品中可以使用人工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但以下产品不得使用:1)亚铁氰化钾。(2)4—已基间苯二酚。(3)硫磺。(4)硫酸铝钾。(5)硫酸铝铵。(6)赤藓红。(7)赤藓红铝色锭。(8)新红。(9)新红铝色淀。(10)二氧化钛。(11)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加氨生产)。(12)硫酸钠(钾)。(13)亚硝酸钠(钾)。(14)司盘80。(15)司盘40。(16)司盘20。(17)吐温80。(18)吐温20。(19)吐温40。(20)过氧化苯甲酰。(2)溴酸钾。(22)苯甲酸。(23)苯甲酸钠。(24)乙氧基喹。(25)仲丁胺。(26)桂醛。(27)噻苯咪唑。(28)过氧化氢(或过碳酸钠)。(29)乙萘酚。(30)联苯醚。(31)2—苯基苯酚钠盐。(32)4—苯基苯酚。(33)戊二醛。(34)新洁而灭。(35)2、4—二氯苯氧乙酸。(36)糖精钠。(37)环乙基氨基磺酸钠。

  • 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标准制修订)

    [size=24px][font=黑体] [/font][/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4px]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4px](标准制修订)[/size][/font][/align][size=24px][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制修订的速度[/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随着实际工作和生活环境变化,国际和国内食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对于新出现的食品的认识了解以及使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对于这部分食品的监管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另外对于原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经过不断的使用发现存在的可更新或者存在错误等,或是因为检验检测技术的不断升级,原有的标准需要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比如[/font][font=仿宋_GB2312]2020年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新冠疫情改变了我们原有的生活方式,饮食上为了避免过多的人员接触,同时满足人们日常饮食需求,多种多样的预制菜出现了。为了更好的保障这部分消费者的利益,相应的食品标准就要尽快开展制定。又如我们是开展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时,使用的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是2014年12月24日发布,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实施,至今已使用七年有余,期间发布了多项增补公告,包括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原有食品添加剂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等,因此使用者查询标准规定时,要查询标准文本以及所有的增补公告内容,这给实际工作带来较多不便。[/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标准覆盖的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目前,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对于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项目建议可以开展监督抽检,对于没有标准要求的项目但又想了解相关食品中该成分的风险情况,建议开展风险监测。以农药残留为例,[/font][font=仿宋_GB2312]GB 2763-2021版对564种农药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但实际农药注册的种类不止这些,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因每年的自然环境等的不同,农药使用的品种也不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农药的研发也在不断的开展,而检测标准和判定标准的制修订在一段时间内是不能得以覆盖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基于以上情况,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更好使用,为了监管部门更好的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建议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制修订部门、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使标准制修订的精准性和操作性更强。[/font][font=Calibri] [/font][/size]

  • 【原创大赛】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要点解读

    【原创大赛】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要点解读

    [align=left]文/唐清华 华测检测食品事业部[/align] 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是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其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保证生产过程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在食品接触材料中广泛应用并发挥重要功能作用,此类物质大部分是小分子化学物质,易从食品接触材料中迁移到食品中,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影响食品的固有性状。为了规范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了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于2017年10月19日实施,过渡期为12个月。GB 9685-2016是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使用规范的强制性管理标准,是GB 9685的第4次修订版,也是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标准,起着统领性作用。该标准不仅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原则性要求,更是以列表的形式给出了各类材料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清单,清单中包括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等限制性要求,对行业合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着重介绍GB 9685-2016的修订内容,对修订后的标准条文进行解读,与GB 9685-2008相比,新版GB 9685-2016 重大变化如下:[b]1. 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修订情况1.1 标准名称的修订[/b] 为了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范围,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统一格式,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b]1.2 适用范围的修订[/b] 标准控制的是所有可能和食品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所用添加剂的使用,因此该标准范围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或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同时为了便于管理,该标准也保留了原标准中包括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聚合物单体或聚合物反应的其他起始物。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剂一般不包括聚合物反应的聚合助剂、终产品中的杂质,反应中间产物、降解或代谢物、寡聚物等,因此这些物质不在该标准的管控范围内。[b]1.3 术语和定义的修订[/b] 此部分增加了“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和“FCA号”这两个术语。标准对部分物质的限量增加了特定迁移总量限量的规定,因此定义中增加了“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为了便于索引,标准按照添加剂的排列顺序给每个添加剂赋予了一个唯一的编号:FCA号,定义中对此编号进行了解释说明,即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中国编码。此外,还对原标准中的“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QM)”“特定迁移量(SML)”等定义进行了修订,细化了计量单位表示方式,使其更为明确和具体。[b]1.4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原则及使用规定的修订[/b] 此部分保留了原标准的使用原则,另外增加了条款3.5“列于GB 2760的物质,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时,不得对所接触的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主要是考虑到标准中列出的部分物质也同时列于GB 2760中,既可以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也可以用作食品添加剂,国外法规中称为“双重用途添加剂”,增加此条原则是为了防止出现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双重用途添加剂,并通过这些添加剂迁移到食品中,从而产生功能作用。使用规定部分增加了对标准各附录的使用说明。[b]1.5 附录A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要求的修订[/b]1.5.1 附录A结构的修订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规定各类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以及便于使用者使用,本标准对附录A中的添加剂按其使用范围进行了拆分,即同一类食品接触材料可以使用的添加剂列在同一个表中,分别列于附录A的表A.1~A.7中,其使用范围分别为塑料、涂层、橡胶、油墨、粘合剂、纸和其他(包括硅橡胶、纺织纤维和合成纤维)。1.5.2 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增加了对附录A各表的使用说明,包括表中添加剂的排列顺序、各栏标题的含义等;增加了对附录A和其他附录间关系的描述,以指导各附录的使用。特别注意的是在A.3条款中,对于附录表格中“SML”和“SML(T)”均无限量的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添加剂的迁移量不得超过60mg/kg1.5.3 标准中纳入新批准的添加剂品种和删除的部分物质的修订情况 标准中列出的添加剂品种由原标准的958种扩充到1294种,其中允许用于塑料、涂料、橡胶、油墨、粘合剂、纸和硅橡胶的添加剂分别为731种、492种、167种、189种、521种、579种和12种。所增加的品种包括了原卫生部和现卫计委在2012年至2014年发布的5个公告中的物质。 本标准在纳入新批准的添加剂品种的同时,也删除了35种物质,包括4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1种油墨用物质,3种纸用全氟类物质,2种水合物、6种在玻璃、金属、陶瓷、搪瓷中使用的物质以及19种列于GB 2760表A.2中的物质。1.5.4 扩大了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范围 考虑到部分未列于标准中的物质已经充分技术验证可以安全的用作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参考欧盟和美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标准扩大了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范围,即除了附录A中列出的物质之外,还可以使用以下未列于标准中的物质,包括:(1) 在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情况下,附录A中表A.1~A.7中列出的物质的混合物,混合物的使用应符合其中所有添加剂的相关规定;(2) 在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表A.2中列出的75种食品添加剂,该75种食品添加剂虽然没有使用范围和限量的限制要求,但需要满足GB9685-2016中的使用原则规定;(3) 附录A中列出的酸,醇或酚类物质的钠盐、钾盐和钙盐。需要注意的是,反推钠盐、钾盐和钙盐物质的酸、醇或酚类物质是不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添加剂的;(4) 附录A中列出的物质的含结晶水物质;(5) 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的树脂(微生物发酵生成的大分子物质除外),由于分子量大于1000Da的聚合物不易被人体吸收,风险主要来自于易迁移的未聚合单体,考虑到我国已经批准的可用作基础材料的聚合物已经过充分安全性评估,且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也通过相关指标进行了控制,因此,认为此类聚合物用作添加剂时,只要其符合聚合物的相应限制规定,则其使用也是安全的。而微生物发酵生成的大分子物质未知成分较多,存在潜在风险,故规定此原则不适用于此类物质。1.5.5 部分物质增加了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使用限制 鉴于婴幼儿这类人群的特殊性,部分物质对于婴幼儿有特殊安全风险,本标准也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法规对于6种物质在婴幼儿食品接触材料中的使用进行了限制,6种物质的其他限制要求见下表1。[align=center]表1增加了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使用限制的6种物质[/align][table][tr][td]物质名称[/td][td]CAS 号[/td][td]其他限制要求[/td][/tr][tr][td]4,4'-(1-甲基亚乙基)双苯酚与(氯甲基)环氧乙烷的聚合物[/td][td]25068-38-625085-99-8[/td][td]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td][/tr][tr][td]环氧大豆油[/td][td]8013-07-8[/td][td]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SML应低于30mg/kg[/td][/tr][tr][td]2 甲基丙烯酸与环氧氯丙烧、苯乙烯和4, 4'-(1-甲基亚乙基)双苯酚的聚合物;双酚A-表氯醇-甲基丙烯酸-苯乙烯共聚物;双酚A-环氧氯丙烷-甲基丙烯酸-苯乙烯共聚物[/td][td]28262-39-7[/td][td]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td][/tr][tr][td]双酚A[/td][td]80-05-7[/td][td]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td][/tr][tr][td]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td][td]119-47-1[/td][td]用于奶嘴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td][/tr][tr][td]叔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td][td]128-37-0[/td][td]用于奶嘴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td][/tr][/table]1.5.6 将部分物质的SML修订为SML(T) 原标准中对于部分物质特定迁移限量应通过控制多个物质迁移总量限量方式控制的物质采取的是在各个物质中规定SML的形式,同时注明哪些物质的迁移量之和应符合此限量。这种表示形式不能科学控制物质迁移量,而且操作和使用繁琐。因此,标准参考欧盟(EU)No 10/2011法规,引入SML(T),将351中物质的694条规定中的SML修改为SML(T),并规定了相应的SML(T)限量和分组编号。1.5.7 原标准使用范围为复合材料的添加剂的修订 原标准中有3中物质的使用范围包括复合材料,由于复合材料是由不同材质的材料复合而成,而新版标准对于使用范围是按材料材质分类的,因此,标准修订中对于3种物质的具体使用范围进行了调研,结合国外法规管理情况,明确了其使用范围,其他规定未作修改。1.5.8 含有部分金属元素的物质的使用规定的修订 原标准采取在含有部分金属元素的相关物质中规定金属元素SML的方式来控制金属元素可能引起的健康风险,每种金属元素规定统一的SML值。由于金属元素的SML实际是通过风险评估方式获得的对于某种金属元素应控制的迁移量总量的最高值,原标准的管理方式易引起误解,导致出现以下情况:在食品接触材料中添加了含有相同金属元素的多做添加剂时,金属元素的迁移量会被误认为是相关添加剂中规定的金属元素的总和。因此,对于原标准中的SML,本标准用SML(T)代替,包括钡、钴、铜、铁、锂、锰和锌7种金属元素。在附录C中统一规定了这些金属元素的SML,标准中共有63种物质进行了此类修订。1.5.9 着色剂纯度的修订 标准还修订了附录A表注中的着色剂纯度要求。将此部分表述修订为“0.1mol/L盐酸可溶物检出量占着色剂的质量分数应符合”。此外,其他杂质中的芳香胺进一步明确为“芳香族伯胺(以苯胺计)”。[b]2. 新标准体系下如何判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是否合规?[/b] 新国标体系中,各类产品标准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的符合性有了明确规定: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及相关公告要求的规定。对于任何一种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添加剂,企业要判断其是否符合GB 9685-2016和相关公告要求的规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首先,需确认该添加剂是否可以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2) 其次,确认该物质是否属于GB 9685-2016和卫计委相关公告的监管范内;(3) 然后,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GB 9685-2016中允许使用的或是已经获得卫计委批准使用的添加剂,若该物质尚未获得许可,则不能进行售卖和使用,需要进行新物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合规使用;(4) 最后,判断该物质是否满足相关的限值要求,如添加剂使用量、使用范围、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和其他限制要求等。如果企业需使用的添加剂满足上述所有的合规要求,那么该物质就是符合GB 9685和相关公告的规定,可以合规使用,具体评价添加剂是否合规的流程图见图1。[color=#ffffff] [/color][color=#ffffff] [/color][img=,549,72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012136503849_5412_3051334_3.jpg!w549x725.jpg[/img][align=center]图1 添加剂合规判断流程图[/align][align=center][/align][b]3. 新标准实施后带来的挑战及应对建议[/b] 对于食品接触材料,我国已经构建了一个从原辅料、添加剂到产品,以及生产过程、检测方法和销售使用全覆盖的标准体系。该系列新标准,不仅给出了食品接触材料通用安全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剂授权使用的物质清单及限制要求、各类材质产品的安全要求,并详细规定了相关检测方法,同时还对生产企业的良好操作规范给出了通用要求,这无疑对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由于GB 9685-2016的复杂性,如何按照标准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进行符合性评价,是新标准体系发布后企业面临的紧迫问题。另外,根据新标准体系中针对标签标识的要求,如何将添加剂受限物质信息以专业的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有效传递,也是企业面临的新问题。针对新标准体系下的新挑战,企业应积极从以下方面做好应对:(1) 核查原辅料和产品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添加剂是否被授权,以及使用是否符合法规要求;(2) 严格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聚合反应助剂,加工助剂的使用,同时还需关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严格控制非有意添加物(NIAS);(3) 对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预期使用条件进行调研,基于实际使用设计产品,以保证产品的合规性;(4) 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污染风险,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5) 建立产品的追溯性体系,确保产品信息的有效传递;(6) 加强对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及法律法规的研读,积极关注标准更新动态,提高专业水平,确保产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7)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并持续改进。 总之,新国标中管理模式和具体要求等多方面的变革,给食品接触材料整个行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企业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者是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合规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同时也应及时关注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法规动态,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供应链各环节的合规。

  • 【简讯】国家开始制定新乳品标准

    备受争议的牛奶“禁鲜令”在经过三度推迟后,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全国乳品标准化中心,开始制订新乳品标准,并就草案向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就此,一些地方乳业协会及乳品专家公开表示反对,称新标准不过是“禁鲜令”的翻版。   据介绍,名称为《液体乳》及《酸牛乳》的新乳品标准草案中,将原国家标准中的“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通常称‘常温奶’)”两个标准归入了同一个标准,统一用“液体乳”标准来代替,这意味着新标准草案和“禁鲜令”一样,对“鲜奶”予以否定,认为巴氏杀菌奶(鲜奶)与常温奶可用相同标准衡量。此外,新标准草案中的卫生标准仅包括“铅、无机砷、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对其他重金属、农药和抗菌药物残留等有害物质却没有提及。   另外,新标准草案还在“纯奶”定义中加入“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说法,这与原国家标准规定的“灭菌乳不得添加辅料”有冲突。有专家认为,企业如在乳品中添加增稠剂、乳化剂和香精等违规行为将难以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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