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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环境分析标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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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环境分析标准物相关的论坛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hxxhj/fsxhjbz/202406/t20240612_1075641.shtml]《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2024)[/url]。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93)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5月29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6月4日印发

  • 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环境,保障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现批准《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hxxhj/fsxhjbz/202210/t20221025_997778.shtml]《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GB 41930-2022)[/url]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罗文会签)[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22年9月9日[/align]

  • 【转帖】谈谈建筑陶瓷的放射性和危害

    谈谈建筑陶瓷的放射性和危害   2001年1月10日,中央电视台播发了一条新闻,沈阳市的一户居民因为家庭装修使用的陶瓷洁具有放射性污染,造成父子二人患了鼻癌。在广大消费者中引起了反响,一些消费者纷纷打电话给中国室内空气成分测试中心,询问家中装修使用的瓷砖和陶瓷洗面盆、马桶、浴盆是否有放射性污染,还有的说,以前只听说天然石材有放射性,没想到瓷砖和洁具也有放射性。对此,中国室内空气成分测试中心的专家做了如下回答:一、建筑陶瓷是否有放射性现代都市中放射性污染几乎无处不在,人们生活消费品如玻璃、陶瓷、建筑材料、等不同程度存在放射性物质。建筑陶瓷(瓷砖、洗面盆和抽水马桶)主要是由粘土、沙石、矿渣或工业废渣和一些天然助料等材料成型涂釉经烧结而成。由于这些材料的地质历史和形成条件的不同,或多或少存在着放射性元素,如钍、镭、钾等。特别是建筑陶瓷表面的一?quot 釉料"中,含有放射性较高的锆铟砂,虽然建筑陶瓷的烧成温度大多在1100-1300℃,但是并不能消除这些物质的放射性,其放射性高低决定于材料和釉子中的放射性,因各地各品种瓷砖放射性有差异。近年来,天然石材放射性超标的现象经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后,建筑陶瓷的放射性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天津市近期对上百名用户送检石材、瓷砖和63个家庭内装饰面的检测结果显示:按照国家目前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标准,瓷砖符合室内饰面的约占总检数的90%。某建筑陶瓷生产大省的分析测试中心2000年7月在对当地近百个建材产品放射物检测中发现,抛光砖、釉面砖等建材陶瓷新产品中的放射物超标,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去年四川省检测部门对某省的34家大建材生产厂测定中,结果发现放射性超标的厂家达17家!二、建筑陶瓷放射性的检验标准由于建筑材料的放射性会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建筑装饰材料的放射性进行控制并制定了相应标准,我国也不例外。1986年以后国家和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以及《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性分类控制标准》。在《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的总则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建造住房和公共生活用房的砖、瓦、砌块、水泥、大板、混凝土多孔板和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成品"从各地目前检测情况看,虽然国家没有建筑陶瓷的专门卫生防护标准,通体砖超过《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防护控制标准》控制指标也有相当比例。江苏省建委日前发出通知规定,高档住宅、办公及公共场所所用的花岗岩等天然石材、墙地饰面砖、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陶瓷用具等必须具有放射性检测的合格报告方可使用。三、建筑陶瓷的放射性有那些危害放射性物质广泛存在于地质层中,众所周知对人体有一定的伤害。我们的身体对放射性的承受能力有一定限度,过度了则有可能引起不适和病变。所以说,放射性物质超过一定标准就一定会造成危害。研究证明,建筑装饰材料放射性超标,直接影响消费者特别是儿童、老人和孕妇的身体健康,使人体免疫系统受损害,并诱发类似白血病的慢性放射病。建筑材料中的放射性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体内辐射与体外辐射:体内辐射主要来自于放射性辐射在空气中的衰变,而形成的一种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氡是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气体,氡在作用于人体的同时会很快衰变成人体能吸收的核素,进入人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损伤,诱发肺癌。统计资料表明,氡已成为人们患肺癌的主要原因,美国每年因此死亡的达5000-20000人,我国每年也约有50000人因氡及其子体致肺癌而死亡。另外,氡还对人体脂肪有很高的亲和力,从而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精神不振,昏昏欲睡。体外辐射主要是指天然石材中的辐射体直接照射人体后产生一种生物效果,会对人体内的造血器官、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损伤。 四、怎样看待建筑材料放射性污染的伤害案例近年来,由于广大消费者的室内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一些建筑材料放射性污染造成人体伤害的案例频频见于报端。比如:广州报道:不久前,某单位在不长时间里有两名中年人先后死于白血病,该单位职工和患者及家属,都自然联想到建筑材料放射性这个问题,因为他们搬进的办公室铺用的是花岗岩。该单位马上找技术部门对办公室建筑材料进行放射性鉴定,结果证实该建筑物真有超标准放射性。 西安报道:西安市五户居民家中发现"无形杀手",家中装修用的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严重超标,并引发家庭成员脱发、浑身无力、精神性抽搐、免疫力下降等症状。 四川报道:有一家三口先后一月内都患上了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生觉得奇怪,多方面查找病因,最后对其住房进行放射性检测才发现,这家人使用了一种印度红的花岗石装饰地面,放射性水平太高,损伤了其造血功能。加上北京地区去年5月发生的,家住学院路的一位小伙子在检测专家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妻子不孕的原因:杀死自己精子的凶手竟是两年前室内装修用的花岗岩的案例。使一些消费者到了谈"放射性"色变的程度。那么到底怎么看待这些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伤害案呢?从目前室内环境造成的一些伤害案件看,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加害主体不确定性。由于造成人体伤害的因素比较复杂,也不能排除除了室内环境污染造成伤害以外其他一些因素造成人体伤害的可能性;二是造成人体伤害的因果关系复杂性。人生活在复杂的室内环境中,其健康损害往往由多种因素促成,如果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则难以证实某种建筑装饰材料与某健康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关系;三是和受害个体的差异性。由于每个人的体质、遗传因素、过敏史和家族病史的不同,使得在相同室内环境污染情况下,受伤害情况出现较大差异;四是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伤害的潜伏性。据医学专家研究证明,癌症在人体内的潜伏期长达20年以上;五是室内环境造成伤害的广泛性。这更增加了认定和衡量某种建筑和装饰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损害程度的困难。另外,由于体质的差异性、有害物质的放射程度及用量、接触时间长短,造成的伤害亦是不同的。所以,应该科学的分析室内环境污染物质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室内环境意识,尽量减少和防止室内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同时,对室内污染造成的伤害要进行具体分析,进行科学的评断。五、消费者怎样保护自己不被建筑和装饰中的放射性物质伤害1、在进行写字楼和家庭装修时,要合理搭配和使用装饰材料。最好不要在房间里大面积使用一种装饰材料。2、为了防止室内的放射性物质过高,最好在新住房装修前放射性本底的检测,这样将有助于石材和通体砖品种的选择。3、在到建材市场选购石材和建筑陶瓷产品时,要向经销商索要产品放射性检测报告,要注意报告是否为原件,报告中商家名称和及所购品名是否相符,另外还有检测结果类别(A、B、C)。4、对商家没有检测报告的石材和瓷砖的产品,最好的方法是请专家用先进仪器进行放射性检测,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5、已经装修完的房间,可请专家到现场检测,如果放射性指标过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更换。如果超标不高,可不必拆除,保持房间经常通风或选用有效的空气净化装置。

  • 【原创】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标准汇总

    以下我汇总的标准,希望大家继续补充1、GB 14883.10-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铯-137的测定2、GB 14883.9-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碘-131的测定3、GB 14883.8-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钚-239、钚-240的测定4、GB 14883.7-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天然钍和铀的测定5、GB 14883.6-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镭-226和镭-228的测定6、GB 14883.5-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钋-210的测定7、GB 14883.4-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钷-147的测定8、GB 14883.3-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锶-89和锶-90的测定9、 WS/T 234-200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镅-241的测定10、GB 14882-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11、GB 14883.2-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氢-3的测定12、GB 14883.1-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总则13、WS 178-1999 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14、WS/T 234-200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镅-241的测定

  • 【分享】说说五种常见的放射性元素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2011年04月29日 来源: 科技日报 作者: 石伟群 赵宇亮 柴之芳  专家谈核   常见放射性元素包括天然放射性元素和人工放射性元素。我们介绍几种主要的放射性元素。  放射性铯:铯是一种银金色的碱金属元素,化学符号是Cs,原子序数是55,在1860年由德国化学家本生和基尔霍夫发现。铯的熔点低,熔点约为28.44°熔化。在空气中它容易氧化,可用于制造真空件器、光电管等,在化学上还可用做催化剂。  在核电站的乏燃料(燃烧以后的核燃料)的裂变产物中,长半衰期的铯-137的裂变产额较高,是重要的放射性元素。目前已发现的铯放射性同位素有34个。铯-137是裂变产生的最重要的放射性铯同位素,其半衰期约需30年,完全消失则长达300年。由于具有放射毒性,一旦环境中的铯-137被人体吸收,就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在核爆炸或者核事故所致的环境污染检测中,铯-137是重点检测的放射性元素。铯作为γ辐射源的半衰期较长,且易造成扩散。目前铯-137源已逐渐被钴-60源取代。  放射性碘:碘也是核电站燃料的主要裂变产物。已表征的碘的同位素有37种。碘-131是核废料中的主要裂变产物之一,由于碘具有易挥发的特点,在核爆炸及反应堆事故中,它是早期污染环境的主要核素。  碘-131半衰期为8天,用铅屏蔽就可以阻隔其放射线。在碘的放射性同位素中,碘-131和碘-125是毒性相对较大的放射性核素。进入血液中的放射性碘,约70%存在于血浆中,30%很快转移到体内各组织器官内,且呈高度不均匀分布,大部分选择性地富集于甲状腺,通常甲状腺内碘浓度可达血浆浓度的25倍,在供碘不足的情况下其浓度可达到血浆浓度的500倍,所以,放射性碘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甲状腺辐射损伤。医学上也正是利用碘在甲状腺中的富集行为,来利用放射性碘-131治疗甲状腺疾病。  核电站严重事故有可能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碘,但目前已运行的和未来的先进核能循环系统均有较高的安全防护设施,通常会尽量防止放射性碘排放到环境中。以美国三里岛事故为例,反应堆核燃料元件熔化导致大量放射性碘元素释放出来,但均被控制在安全壳内,只有少量放射性碘由于操作失误释放到环境中。类似日本福岛核电站这样的较大规模放射性元素泄漏事件是较为罕见的,同时,也为将来的核电站设计提出了更高安全性的新要求。  放射性锶:放射性锶可以作为环境放射性污染的重要标志物:锶-90和锶-89是用来评估核试验所致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核素之一。  锶-90居于被选对象的首位是因为它在裂变产物中的份额较高、物理半衰期较长、及进入人体后有重要的毒理学意义。反应堆运行和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中含有较多的锶-90。锶-90可作为β辐射源,在军事,科学研究及医学上均有重要用途。锶-89也可作β放射源。锶-85则是纯γ辐射源,是一种常用的示踪剂。动物实验证明,进入体内的放射性锶主要造成骨髓造血组织和骨骼的损伤,其随机性效应主要是骨组织瘤,其次为白血病。  放射性氡:氡是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故也称氡气),无色无嗅,可溶于水,其化学符号为Rn。氡有很多放射性同位素,其中半衰期最长的同位素是氡-222(半衰期为3.82天),前面所说的氡通常即是指氡-222。有人把氡气比做“无形的杀手”,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氡确实可以对人的健康构成危害。世界卫生组织已把氡列为19种致癌物质之一,研究表明氡吸入是仅次于吸烟的第二大致肺癌因素。  由于氡-222的放射性子体是固态放射性核素,能在空气中形成气溶胶被人吸入。氡-220是氡的另一种同位素,半衰期为55秒。由于氡-220是钍-222的衰变产物,也把它称为钍射气。在我国,已发现泥土房和窑洞中氡-220的浓度较高。  氡无所不在,遍布在我们的生活环境之中,而我们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室内的氡。室内的氡气可以来自地基下的土壤,也可来自各种建筑材料,或来自空气或用水。一般地下室、窑洞或土坯房子的氡气浓度较高,为了减少氡及其子体的危害,要保持室内良好通风。  放射性氚:氚是元素氢的一种放射性同位素。可写为3H,氚还有其专用符号T。它的原子核由一颗质子和二颗中子组成。1934年,英国卢瑟福等人在加速器上用加速的氘核轰击氘靶,通过核反应发现氚,1939年美国科学家阿耳瓦雷等证明氚有放射性。氚会发射β射线而衰变成氦3,半衰期为12.5年。自然界的氚是宇宙射线与上层大气间作用,通过核反应生成的。氚主要用于热核武器、科学研究中的标记化合物,制作发光氚管,还可能成为热核聚变反应的原料。  氚及其标记化合物在军事、工业、水文、地质,以及各个科学研究领域里均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生命科学的许多研究工作中,氚标记化合物则是必不可少的研究工具。例如,酶的作用机理和分析、细胞学、分子生物学、受体结合研究、放射免疫分析、药物代谢动力学,以及癌症的诊断和治疗等,都离不开氚标记化合物。

  • 【分享】居室放射性对健康的影响

    居室放射性对健康的影响自19世纪末放射性被发现以来,对放射性的认识和应用有了长足的进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对健康带来一定的影响。人的一生中要有80%~90%的时间在室内度过,所以人们十分关心居室内的环境问题。第一节 居室内放射性的来源放射线按来源可分为天然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天然放射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初级宇宙线和次级宇宙线以及宇宙放射性核素,典型的有3H,7Be,14C和22Na。二是地壳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主要是地壳中的三个天然放射衰变系列———铀系、钍系和锕系以及40K与87Rb。它们的半衰期都在几亿年以上。人工放射性来源于人工造成的放射性核素,包括反应堆中生成的裂变产物,核爆炸生成的裂变产物,如60Co,137Cs,90Sr,131I等。居室中的放射性包括空气中的放射性、建材中的放射性和宇宙辐射。宇宙辐射目前人类无法控制,这里只讨论空气中的放射性和建材中的放射性。一、氡及其衰变子体居室中的放射性主要来源于氡及其子体,它们来自地基土壤(80%~90%)、建筑材料(10%~20%),自来水和天然气也贡献一小部分。氡有三种同位素:来自铀系的222Rn,来自钍系的220Rn以及来自锕系的219Rn。222Rn由226Ra衰变而来,半衰期382d。222Rn发射粒子后衰变为218Po (旧称RaA),半衰期310min。再发射粒子后衰变为214Pb(旧称RaB),半衰期268min。接着发射β射线衰变为214Bi(旧称RaC),半衰期199min。再发射β射线衰变称214Po (旧称RaC′),半衰期0164ms。再发射α粒子衰变为210Pb,半衰期223年。从222Rn到214Po,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半衰期都比较短,而且大部分发射α粒子,且能量较高,这样内照射的危害较大。我们把222Rn、218Po、214Bi、和214Po统称为氡及其短寿命衰变子体,简称氡及其子体。在考虑氡对人的危害时,主要考虑这五种放射性核素。与222Rn 相比,钍系的220Rn 半衰期更短(556s),空气中的含量远不如222Rn,对健康的重要性也就差了。锕系的219Rn对健康的重要性就无从谈起了。所以现在谈到空气中的氡及其子体一般都指222Rn及其短寿命衰变子体。二、建筑材料中的放射性因为建筑材料中的放射性直接影响居室中的放射性照射水平和部分影响居室中的氡浓度,所以建筑材料中放射性也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来自建筑材料的放射性主要考虑铀、镭、钍、钾的贡献。铀、镭、钍和它们的衰变产物均来自地壳中的三个天然放射性衰变系列。钾的同位素40K,也是地壳中的一种放射性核素,经β衰变成为稳定性核素,半衰期128亿年。本地产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含量应与当地放射性核素含量一致。如果是外地产的建筑材料就很难预料。如产地土壤中铀、镭、钍、钾的含量高,则建筑材料中的含量也一定高。世界范围土壤中铀、镭、钍、钾含量的平均值为40Bq/kg、40Bq/kg、40Bq/kg、580Bq/kg。中国的平均值为39Bq/kg、38Bq/kg、55Bq/kg、584Bq/kg,两者基本一致。238U 和226Ra是同一衰变系列中的两种放射性核素,它们在土壤中的含量,平衡时间应相同。这些建筑材料中,只需考虑226Ra、232Th和40K,它们含量的典型值取50Bq/kg、50Bq/kg、500Bq/kg较为合适。表21列出了中国常用建材中放射性含量的测量值。可以看出,在列出的建筑材料中,天然石材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还是比较高的。石质建筑装修材料中的放射性含量要由石材的岩石种类和产地来确定。根据成因可把岩石分为三大类: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世界范围226Ra在这些岩石中的含量典型值列于表22。

  •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1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陶威锭电话:(010)65646136传真:(010)65646138邮箱:hssrlc@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20911.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url]3.[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20912.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4.[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20913.doc]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0月12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3.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5.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6.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7.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8.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9.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10.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1.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2.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3.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14.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15.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部内征求法规司、核一司、核二司意见)

  • 【转帖】警惕生活中的放射性污染

    生活中的放射性污染,来源较广,进入人体的途径多种多样,它们常相互作用,可长期对人体发生影响,造成对机体的慢性损害,所以。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燃煤的放射性污染:一般的燃煤中常含有一定的放射性矿石,分析研究表明,许多燃煤烟气中含有铀、钍、镭一226、钋-210及铅一一210等.尽管这些物质含量 很少,但长期的慢性蓄积,可随空气及被烘烤的食物进入人体。  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污染:我国地大物博,矿泉水十分丰富,但其中也有不少水源受到天然或人工的放射性污染。据有关部门检测,有些盲目开发的矿泉水,其氡 浓度高达5×10居里/升,如果长期饮用这种矿泉水就会有害健康.尤其值得警惕的 是,某些使用贮藏放射性物质的厂矿及肿瘤医院排放的废水,可对水源及水生植物 造成放射性污染。  新建住宅的土壤及建筑材料的放射性危害  新建的住宅,由于地基、岩石或矿渣、大理石装饰板等,往往含有一定的氡,可对新房(尤其是通风不良时)造成放射性污染。  香烟中的放射性污染烟叶中含有镭一226. 钋-210、铅一210等放射性物质, 其中以钋-210为甚。一个每天吸一包半香烟的人,其肺脏一年所接受的放射物含量相当于他接受300次胸部X光线照射  食品中的放射性污染 鱼及许多水生动植物都可富集水中的放射性物质。某些 茶叶中天然钍含量与一些冶炼厂、化工厂、综合医院等使用射线的区域的蔬菜,放 射性物质含量也都普遍偏高。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25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2013年12月30日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六)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所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第八条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四)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五)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辐射监测计划、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等;(六)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从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少于三千万元的注册资金;(二)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处置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三)有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三名;(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以及必要的辐射防护器材;(六)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七)建立记录档案制度和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能记录和管理所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等。第十条申请从事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低于一亿元的注册资金;(二)有二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五名。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造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四)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五)财务担保证明;(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文件等;(七)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许可证审批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期限内,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三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前款所指准予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是指贮存或者处置废放射源,低、中、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α放射性固体废物;规模是指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空间的容积。第十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二)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贮存或者处置活动总结报告;(三)辐射监测报告;(四)原许可证复印件;(五)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原许可证复印件;(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第十六条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七条持证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持证单位应当于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发许可证。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内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第十九条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收贮放射性固体废物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贮存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贮存、清洁解控、送交处置、辐射监测等内容。第二十条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档案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处置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接收、处置设施运行、辐射监测等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

  •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请问下各位,现在国内一般对于低放射性的废物是如何处理的?在北京哪有同位素标记的标准样品购买? 谢谢啦!

  • 【转帖】北京等14个省市监测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

    卫生部称黑龙江所检出极微量放射物不会污染食品和饮用水 卫生部昨日发布《放射性核素碘-131健康相关知识答问》称,目前在黑龙江东北部空气中监测出碘-131,仅提示放射性物质随大气扩散已抵达我国境内,但浓度极其微弱,对公众健康不构成危害。 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主任柴建设昨日也表示,这些极微量的放射性物质,对我国环境和公众健康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持续一年也无碍健康 卫生部表示,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3月26日发布的信息,在我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空气中发现了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其对当地公众产生的剂量小于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的十万分之一。 据此估算,公众持续摄入一年情况下,所导致的剂量约是国家标准规定的十万分之一左右,不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影响。考虑到目前的浓度环境下不可能持续一年时间,浓度很快会降低,实际结果将远低于上述数值。 不会污染食品饮用水 卫生部表示,从目前的监测结果来看,监测到的是极微量的放射性核素,不会污染我国食品和饮用水,更不会对我国公众的健康造成影响。 据悉,根据卫生部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在本辖区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人员辐射污染检测、医学处理和辐射损伤救治。并已在北京、东北、沿海等14个省市开展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工作。 大剂量摄入碘-131后,会导致甲状腺肿、甲状腺结节或萎缩等,远后期的影响会使甲状腺癌的发生率增加。不过卫生部强调,当前情况下不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公众也无需采取防护措施。■ 权威发布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不会产生影响 新华社电 针对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3月27日权威发布: 3月27日,我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空气中继续检测到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水平较昨日没有明显变化,其对当地公众产生的剂量小于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的十万分之一,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不会产生影响,无需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综合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北京区域环境紧急响应中心、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监测分析认为,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未对我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产生影响。■ 动态放射性异常日本船只离境厦门市辐射剂量率测量结果正常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厦门市口岸部门了解到,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2日在对一日本入境船舶登船实施例行检验检疫时,发现放射性异常。随后该轮在未完成船舶进港通关手续后,目前已自行离开厦门海域,返回日本。 厦门市环保局27日下午的监测数据显示,厦门市辐射剂量率测量结果正常。 3月22日凌晨,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日本入境船舶“MOL PRESENCE”号登船实施例行检验检疫时,发现放射性异常。厦门市立即成立应对小组,研究处置方案。福建省环保厅和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的专家第一时刻赶赴厦门,对该轮停靠过的码头和航行过的海域进行全方位采样检测,监测结果表明:辐射剂量率的测量结果处于正常水平。 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还在厦门安装了放射性空气吸收剂量率自动监测仪,对厦门放射性环境水平进行实时自动监测。 截至27日,厦门辐射剂量率测量结果一直处于正常水平。东京电力公司称福岛核电站辐射量超标约10万倍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东京电力公司27日晚称,福岛第一核电站2号机组涡轮机房地下室积水放射性物质活度超标1000万倍的数值严重有误,其放射性活度超标10万倍左右。

  • 【讨论】山西地表水体中首次监测到放射性核素

    记者4月7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首次在地表水体中监测到极微量放射性核素碘-131和铯-137,但含量极低,不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影响。  4月6日中午,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地表水体 (采样点为太原市滨河公园)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水体中有极微量的放射性核素碘-131和铯-137。这是日本核事故泄漏以来,我省首次在地表水体中监测到放射性核素,但含量极低,所带来的附加辐射量极其微弱。  我省3月29日在空气中监测到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以来,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进行不间断的采样监测,结果均为正常水平,未见异常。4月6日,在气溶胶中监测出的放射性物质含量与前日相比,下降了近一半。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董克说,目前我省辐射环境仍在天然本底辐射范围之内,不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不需要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 【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 【转帖】我国18个省份局地监测到极微量放射性物质

    针对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3月30日权威发布: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的最新信息分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情况趋于稳定,周围环境放射性水平呈继续下降趋势。  3月30日,在我国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宁夏部分地区空气中监测到来自日本核事故释放出的极微量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其对公众可能产生的附加辐射剂量小于岩石、土壤、建筑物、食物、太阳等自然辐射源的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的十万分之一,相当于乘坐飞机飞行2千公里所受的宇宙射线照射量的千分之一,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不会产生影响,无需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综合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北京区域环境紧急响应中心、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监测分析认为,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不会对我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 【转帖】我国内地除西藏外均监测到极微量放射性物质

    针对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4月1日权威发布:  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的最新信息显示,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趋于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日本有关方面正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进一步扩大,福岛周边环境放射性水平整体平稳,部分地区呈下降趋势。  4月1日,我国内地除西藏外,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区及东海海域空气中均监测到来自日本核事故释放出的极微量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其对公众可能产生的附加辐射剂量小于岩石、土壤、建筑物、食物、太阳等自然辐射源形成的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的十万分之一。  综合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北京区域环境紧急响应中心、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卫生部监测分析认为,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不会对我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无需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国家标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要求(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国家标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要求(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安全管理,我部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修改形成《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要求(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陆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马立峰  电话:(010)65646144  传真:(010)65646164  邮箱:kuangye@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16525760969856.pdf]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要求(二次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16525761171452.pdf]《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要求(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10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铀业有限公司  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辽宁首钢硼铁有限责任公司  (部内征求法规司、生态司、水司、大气司、固体司、土壤司、核一司、核二司、监测司意见)

  • 建议成立环境分析资源共享

    由于环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建议成立一个环境分析方面的信息库。 内容包含:大气、土壤、水质和放射性等方面的分析仪器、分析方法。例如:一、水质分析仪器: 1、美国HACH公司 2、意大利HANNA公司 3、德国Tintometer公司 4、德国WTW公司二、烟气分析仪器 1、美国IMR公司 2、德国TESTO公司三、烟气分析方法 1、电化学分析方法 2、NDIR(红外) 3、热导原理

  • 【讨论】我国江苏上海等地检测到极微量放射性物质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继3月26、27日在黑龙江省东北部监测点的气溶胶样品中检测到了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之后,28日,中国东南沿海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地区的监测点气溶胶样品中也检测到了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  3月28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就环境辐射监测情况表示,环保部门继3月26、27日在黑龙江省东北部监测点的气溶胶样品中检测到了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之后,今天又在东南沿海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地区的监测点气溶胶样品中检测到了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其浓度均在10-4贝克/立方米的量级及以下。  该负责人称,结合近年来当地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初步确认所检测到的碘-131来自日本福岛核事故。由于检测出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所带来的附加辐射剂量极其微弱,小于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的十万分之一,仍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涨落范围之内,因此不需要采取任何防护行动。  目前环保部门设在全国其他地区的气溶胶取样监测点尚未确认检测到来自日本福岛核事故的人工放射性核素。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3月28日18时继续发布全国省会城市和部分地级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值。监测结果表明,目前中国环境辐射水平仍在本底范围内,日本核电事故未对中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产生影响。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 总β放射性测量 标准曲线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核电厂液态流出物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 总β放射性测量 标准曲线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相关资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意见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李飒、马磊  电话:(010)65646036、65646035  传真:(010)65646904  邮箱:lisa@chinansc.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2/W020231226498989613624.pdf]核电厂液态流出物 总β放射性测量 标准曲线法(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2/W020231226498990159974.pdf]《核电厂液态流出物 总β放射性测量 标准曲线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2月2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b]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抄送: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我部组织起草了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5日,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李亚东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10  电话:(010)65646156  邮箱:zhouxiaojian@chinansc.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19414151176188.pdf]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19414151726173.pdf]《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19414152237883.doc]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站(中心)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斯伦贝谢中国海洋服务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转帖】北京等14个省市监测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

    卫生部昨日发布《放射性核素碘-131健康相关知识答问》称,目前在黑龙江东北部空气中监测出碘-131,仅提示放射性物质随大气扩散已抵达我国境内,但浓度极其微弱,对公众健康不构成危害。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主任柴建设昨日也表示,这些极微量的放射性物质,对我国环境和公众健康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持续一年也无碍健康卫生部表示,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3月26日发布的信息,在我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空气中发现了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其对当地公众产生的剂量小于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的十万分之一。据此估算,公众持续摄入一年情况下,所导致的剂量约是国家标准规定的十万分之一左右,不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影响。考虑到目前的浓度环境下不可能持续一年时间,浓度很快会降低,实际结果将远低于上述数值。不会污染食品饮用水卫生部表示,从目前的监测结果来看,监测到的是极微量的放射性核素,不会污染我国食品和饮用水,更不会对我国公众的健康造成影响。据悉,根据卫生部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在本辖区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人员辐射污染检测、医学处理和辐射损伤救治。并已在北京、东北、沿海等14个省市开展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工作。大剂量摄入碘-131后,会导致甲状腺肿、甲状腺结节或萎缩等,远后期的影响会使甲状腺癌的发生率增加。不过卫生部强调,当前情况下不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公众也无需采取防护措施。■ 权威发布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不会产生影响新华社电 针对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3月27日权威发布:3月27日,我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空气中继续检测到极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水平较昨日没有明显变化,其对当地公众产生的剂量小于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的十万分之一,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不会产生影响,无需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综合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北京区域环境紧急响应中心、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监测分析认为,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未对我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产生影响。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我部组织开展国家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13600-92)的修订工作,形成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吴迪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6158  邮箱:hssffc@mee.gov.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11395794888828.pdf]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11395795448686.pdf]3.《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11395796103678.doc]4.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  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龙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部内征求法规司、生态司、固体司、核一司、核二司、环评司、监测司意见)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及相关领域的标准规范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张京晶  电话:(010)65646134  传真:(010)65646138  邮箱:hssrl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28366858.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28877502.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29500184.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29961924.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30555167.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10657231132563.pdf]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分享】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

    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2009-10-26发布,将于2010-02-01实施,代替GBZ 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现行有效。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防护、液体废物、固体废物、气载废物、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卫生防护管理要求及废物管理制度。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所污染且不再利用的废弃物即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经医学应用后被废弃的密封放射源与粒子源的管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6252]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pdf[/url]

  • 【分享】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第六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第八条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卫生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能源部的意见。第九条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井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曰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第十二条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卫生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品标准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原报批程序经卫生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进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第十九条 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对于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第四章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第二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内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第二十四条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性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卫生部审批颁发。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承担。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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