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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拉特沙化土土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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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一我在岗丨假期不停歇! 内蒙古土壤普查按下“快进键”

    激昂五月,奋斗正酣。“五一”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的外业调查采样现场依然一片热火朝天的热闹景象。为确保7.2万个表层样的外业调查采样工作早日完成,自治区三普办兵分3路,一路紧盯现场质量,一路内业资料审核,一路24小时答疑,全区三普人都奋战在工作岗位上,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身为“三普人”的责任与担当,为早日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而不懈奋斗。  [b]各级质控专家盯目标强质量[/b]  五一假期前夕,国家土壤普查办专家卢昌艾老师与自治区形成四级联控小组,对乌兰察布市表层外业调查采样“紧紧皮”,卢老师表示:外业调查采样是此次土壤普查的首要环节,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最终成果的走向,切勿把基础问题带到成果编制阶段。全区外业质控专家“五一”不松懈,自治区三普办组织20余位质控专家奔走在各自的责任片区,通过采取资料检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共计质控98个点位,指出各地采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方法、措施和整改意见,并多次进行现场示范纠正采样队员的不规范操作,同时针对每个旗县存在的问题形成质控整改意见表,督促各旗县按要求整改,从源头确保外业采样工作质量。  [b]剖面调查铁军节日在行动[/b]  2024年自治区共有1415个剖面样、387个剖面整段标本,自治区三普办将该项工作委托给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中国农科院草原研究所三家技术支撑单位完成,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平日教学任务繁重,为稳步推进自治区剖面样的外业调查工作,自治区三普办要求紧抓五一机遇,步伐不停、节奏不减,五一假期内蒙古农业大学共投入师生25名,完成78个剖面样的外业调查采样任务,为推进全区剖面样外业调查采样工作迈出扎实的一步。内蒙古农业大学的赵世翔老师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对老师、学生都是一次机会,老师可以更全面了解自治区土壤类型的变化,学生能更直观的了解土壤的前世今生,为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奠定基础。”  [b]调查采样铁军节日不停歇[/b]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共有11个盟市开展调查采样工作,其中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5个盟市17个旗县已完成采样。为了抢时间赶进度,其余盟市36个旗县的108支采样队、346名“三普人”自愿放弃五一假期,顶着扬沙烈日,扛着工具,爬山地、踏丘陵,徒步田间地头,坚守着这份沉甸甸的责任。乌兰察布市弓钦推广研究员表示:广大三普工作者要以“假期”为“工期”,用汗水与行动开展普查工作,坚守只是普查工作者的常态,奋斗才是“三普人”不变的底色。截至目前,全区共计完成40557个耕园地、5125个林草地样点的外业调查采样,占年度总任务量的64%,预计6月中旬完成全区土壤普查外业任务。

  •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align=center][b]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b][/align][align=center][b]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b][/align]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林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支持内蒙古大力发展以绿色低碳为鲜明特征的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b]一、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b]??(一)[b]以更大力度发展新能源[/b]。以库布其、乌兰布和、腾格里、巴丹吉林沙漠为重点,规划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积极发展光热发电。重点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边境地区、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合理布局新能源项目。鼓励央地企业合作、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合作,联合建设运营风光基地。??(二)[b]大力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b]优化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煤炭产能,有序推进通辽等地区先进产能建设,保护性管理利用稀有煤种。支持内蒙古全面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推进煤电低碳化示范项目建设,多措并举逐步减少非电行业燃料煤用量。切实落实鼓励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推动矿井水达标处理后用于流域生态补水,协同开展露天煤矿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妥善解决矿区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降低煤炭开采甲烷排放,提升煤炭绿色开发水平。??(三)加大油气资源绿色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强含油气盆地地质勘查,推进老油气区深度挖潜,加大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力度。实施巴彦、吉兰泰等油田增产工程,苏里格、大牛地、东胜等气田稳产工程,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等煤层气开发利用工程。支持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深度融合发展。加大天然气中氦气等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四)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蒙西、蒙东电网500千伏主干网架,加快规划建设电力外送通道,满足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和负荷快速增长需求。提升现有外送通道新能源电量输送规模和能力,推进蒙西至京津冀风光火储输电通道按期建成投产。??(五)推进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建设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源网荷协调互动的电力智慧调度系统,开展电网侧、新能源侧、储能侧、用户侧调度运行系统智能化改造。积极发展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智能微电网,实现与大电网兼容互补。推进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区建设。??(六)[b]创新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b]。支持内蒙古因地制宜探索有利于新能源高水平开发利用的差别化政策。支持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实质性联营,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相关要求,促进煤电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创新可再生能源高比例消纳利用模式,有序推进高耗能企业绿电替代。支持内蒙古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适时将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纳入国家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推动完善内蒙古地区电力市场建设,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新能源的健康发展和高效消纳。??二、构建绿色低碳现代产业体系??(七)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持内蒙古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做优做强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内蒙古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培育创建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八)[b]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b]。坚持绿色低碳导向,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高标准建设蒙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持续提升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推动火力发电等行业企业运用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高质量建设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和煤制油气战略基地,探索现代煤化工与绿氢、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耦合发展模式,积极推进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技术研发和工业化应用。??(九)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支持内蒙古探索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模式,在保障消纳前提下,[b]高质量发展风机、光伏、光热、氢能、储能等产业集群[/b],做大做强碳纤维等碳基材料产业。支持内蒙古打造国家新能源与先进高载能产业融合发展集聚区。??(十)[b]推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b]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建设国家算力网络枢纽节点和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增量配电网,为算力产业提供长期稳定绿色能源保障。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推动数字经济赋能绿色发展。??(十一)提升农牧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支持内蒙古大力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进奶业、肉牛、肉羊、羊绒、马铃薯、饲草等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球一流乳业全产业链生态圈。鼓励内蒙古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项目按程序申报农业产业强镇、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锡林郭勒建设华西牛种源基地。??三、推动重点领域绿色发展??(十二)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支持内蒙古围绕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先行探索,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和配套政策。支持鄂尔多斯、包头、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设国家碳达峰试点。支持内蒙古建设国家碳计量中心。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开展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推进源头降碳。鼓励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零碳产业园等绿色园区、低碳园区、零碳园区建设。支持内蒙古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强化金融支持低碳转型经济活动力度,开展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环境效益事前、事后评估,探索创新碳账户、碳普惠等模式。??(十三)全面加强资源节约。鼓励内蒙古健全资源节约集约评价指标体系。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协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支持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乌兰察布等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鼓励开展跨省区、跨盟市水权交易。开展绿色低碳生活全民行动,深入推进全民节能、节水、节材、节粮。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多措并举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支持内蒙古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效率,加强低品位资源利用。??(十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b]支持内蒙古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b],加强标准引领,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支持内蒙古全面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废弃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支持建设城市废弃物分类回收利用设施,推进呼和浩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推进鄂尔多斯市、托克托县、乌拉特前旗等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强化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强化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十五)提升城乡建设低碳发展水平。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等工作,支持老旧小区和供热管网等改造升级。稳妥有序开展清洁供暖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牧区等,鼓励推广应用热泵技术,支持分散式可再生能源采暖。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十六)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内蒙古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有利于引导绿色出行的现代交通系统。因地制宜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鼓励纯电重卡、换电重卡等替代燃油重卡,加强矿区专用铁路建设。支持内蒙古完善充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体系,强化交通、电力和能源设施深度融合。??四、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十七)[b]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b]支持内蒙古科研单位和企业与国内优势科研团队开展合作,强化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支持内蒙古地区优势科技力量参与相关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呼和浩特、包头和鄂尔多斯三地的国家高新区按程序联合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八)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内蒙古参与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资源禀赋和应用场景优势,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的示范项目,加强先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内蒙古建设区域绿色技术交易平台,推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十九)加强绿色低碳领域人才培养。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技术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内蒙古高校、科研机构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和学术机构交流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引才聚才。鼓励规范开展绿色低碳相关领域社会化培训。??五、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稳定性??(二十)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坚持“以水定绿”,科学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沙地歼灭战、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等三大标志性战役,积极探索推广光伏治沙模式,持续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提质增效。??(二十一)创新生态保护修复模式。探索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高水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路径,完善征占用草原管理制度,实施森林、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对污染程度严重的历史遗留矿山开展污染治理,按照“先治污、再修复、后评估”的原则,协同开展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支持内蒙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创建贺兰山、大青山等国家公园。??(二十二)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支持内蒙古加强林草碳汇试点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灌木造林等项目开发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二十三)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呼包鄂、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重点企业开展“创A行动”。加强沙尘天气监测预警,完善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等监测网络建设。??(二十四)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加强重点河湖生态保护修复,保障河湖生态用水,科学合理配置林草生态用水。支持内蒙古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坡耕地综合整治、新建淤地坝和拦沙坝、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和排放水平绩效分级,提高煤矿矿井水综合利用率。??(二十五)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治理。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加强受污染耕地、建设用地等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绿色低碳修复。支持包头、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建设“无废城市”,推进包头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六、深化区域全方位开放合作??(二十六)加强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协作。推进内蒙古与沿黄省区及毗邻区域合作,加强生态环境共保和水污染共治,推进毛乌素沙地、腾格里沙漠、浑善达克—科尔沁沙地南缘等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临哈铁路等运输网络升级完善,协同推动清洁能源输送走廊建设。推进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内蒙古段建设。支持内蒙古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产业发展、能源保障等方面创新合作模式。鼓励通过共建园区、飞地经济、异地孵化等方式,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北三省等区域互惠合作。??(二十七)拓展绿色低碳国际合作。支持内蒙古融入共建绿色丝绸之路,深化与俄蒙等国绿色低碳务实合作。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探索中蒙电力多点联网,支持二连浩特等地与蒙古国毗邻地区试点开展风光项目等合作。加强跨境生态环境保护及荒漠化防治合作,支持二连浩特与蒙古国扎门乌德围绕共建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开展合作。鼓励内蒙古优势企业“走出去”,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七、保障措施??(二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绿色低碳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二十九)加强资金保障。中央财政对内蒙古生态屏障、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给予支持,落实好现有对内蒙古冬季清洁取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前提下,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内蒙古符合条件的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降碳、环境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项目建设。??(三十)健全工作机制。内蒙古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切实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政策举措,支持内蒙古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积极推动解决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align=right]国家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自 然 资 源 部[/align][align=right]生 态 环 境 部[/align][align=right]国 家 能 源 局[/align][align=right]国 家 林 草 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6日[/align][来源:仪器信息网][align=right][/align]

  •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诉包头某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专家论证 企业自主修复 调解[/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检察机关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涉及央企的生态环境问题,主动跟进监督,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其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保障督察整改落实到位。[/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包头某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在厂区内填埋大修渣处置后废渣约1.11万吨,环境风险极大。2020年9月至10月,该公司挖掘清理出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1.32万吨(含被污染泥土),暂存于企业固废存储中心。[/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市院)办理。2021年1月24日,包头市院就该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2月17日,包头市院发布诉前公告。[/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1年5月,涉案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大修渣处置后废渣不属于危险废物,清理后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结果未超出确定的评估区基线。该意见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认定不一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鉴于该案重大复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院)于2021年6月17日决定提级办理。内蒙古自治区院先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部门调取《包头某公司地块初步调查报告》《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非法填埋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直接原因。同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院邀请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召开论证会,就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进行论证。与会专家认为:包头某公司的大修渣“无害化”项目是对电解铝大修渣的处置而非利用,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六项“具有毒性危险物的危险废物处置后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的规定,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内蒙古自治区院经审查认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对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有严格的区分,包头某公司对大修渣“无害化”处理不构成“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的利用要求,遂决定采纳专家论证会意见。包头某公司对专家论证意见亦予以认可。[/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内蒙古自治区院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11月25日将案件交包头市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日,包头市院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包头某公司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对1.32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依法处置,并对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治理。[/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在诉讼过程中,包头某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修复治理方案》,并表达调解结案意愿。2021年12月29日,包头市院就《修复治理方案》合理性、调解的可行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与会听证员一致认可该《修复治理方案》,并认为本案可以适用调解。同年12月30日,在法院主持下,包头市院与包头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对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确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第三方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2022年1月5日,法院将《调解协议》依法公告。同年2月14日,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2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院对企业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跟进核实发现,1.32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含附土)全部依法处置,三处填埋废渣基坑已完成土壤清挖和修复,其中1处已补植复绿。企业先后投入6.78亿元用于技改提升,全部治理和修复工作已于2022年9月完成并通过验收。[/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2022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院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电解铝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发现并解决电解铝行业相关环境污染问题14个。[/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企业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本案中,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央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责任;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评断,有效解决各方对污染物性质认定意见不一致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经公开听证,在法院主持下与涉案企业达成《调解协议》,推动企业自主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同时,引入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主体监督环境修复治理效果,持续跟进监督《调解协议》落实,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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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在内蒙古建分院

    [color=#444444] 中新网呼和浩特5月13日电 (乌瑶)13日下午,[/color]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color=#444444]与内蒙古计量测试研究院举行合作协议签约仪式。记者在签约仪式上获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新区建立内蒙古分院(以下简称,分院)。[/color][color=#444444]  计量的国际通用定义是关于测量及其应用的科学。国际上把计量、标准、合格、评定作为国家质量技术基础。[/color][color=#444444]  “计量能力与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力息息相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一定需要计量基础的相应提升。内蒙古近年来的经济发展非常好。”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院长方向同时表示,之所以选择落户内蒙古出于两方面考量:一是国家战略的需要,二是为内蒙古经济发展提供支撑服务。[/color][color=#444444]  [/color]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靶向发力、精准治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 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2021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align=right]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3日[/align][align=center][b]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b][/alig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鼓励单位内部知情人员对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对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为案件查实提供重要线索,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根据本办法给予举报人资金奖励。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工作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除资金奖励外,经单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金额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七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属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事项一致的,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涉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类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涉违法排污类 (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规设置排污口的; (九)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十)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十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十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十四)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十五)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十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七)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十八)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 (十九)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二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十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二十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或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 三、涉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类 (二十四)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十五)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十六)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七)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八)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四、涉核与辐射管理类 (二十九)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三十)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十一)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第八条 对符合第七条具体情形之规定,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第七条具体情形之规定,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奖励金额3%的奖励,奖励金额与额外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举报途径、条件与奖金领取 第十条 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微信举报:“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 (三)网络举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生态环境网络投诉举报”、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四)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第十一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核、奖励告知和奖励发放。 对于自治区境内跨区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受理单位。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一个举报事项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一个对象涉及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最高罚款线索计算奖金; (四)被举报人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五)不在举报奖励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被举报人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辅助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仅凭被举报人主动公开信息数据作为举报依据的; (七)举报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八)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举报奖励渠道反映的 (九)举报人向被举报人敲诈勒索、索要财物未果,又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人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骗取奖励的将收回奖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为实名制,举报人应告知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重、特大案件以实际办理天数为准),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号(身份证件及银行账号应与举报人相一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身份证件及账号或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中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须建立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强化举报奖励工作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应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保障,盟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政府下一年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举报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知情人员是指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或者相关往来行业知情人员,包括从事管理、设计、建设、生产、运输、销售、财务、安环、维修及其他岗位人员。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本办法所称佐证材料是指被举报人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定案相关的具有关键意义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勘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1: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正式稿)

  • 蒙牛集团诚聘高级研发人才-蒙牛集团总部,坐标内蒙古,你准备好了吗?

    [b]职位名称:[/b]高级研发人才-蒙牛集团总部[b]职位描述/要求:[/b]工作地点:蒙牛集团总部,内蒙古呼和浩特和林格尔县工作职责:1、根据消费者功能诉求以及营养学原理,进行配方设计,并对功能产品规划提案;2、针对产品功能方向,建立相关原料或产品的评价方法,对功能配料开展功效评估;3、追踪营养研究趋势与最新成果,为产品开发与市场产品宣传提供支持与参考;4、完成领导临时交代的其他工作。任职资格:1、学历专业要求: 博士学历,食品、营养等相关专业;2、工作经验要求: 博士研究课题与牛乳营养、运动营养、肠道健康等相关方向优先;3、语言能力要求: 英语六级及以上优先;4、能力要求:有较强的文献检索和报告撰写能力;有较好的英文及中文沟通及写作能力;5、其他要求:具有创新思维,较强的沟通能力,有较强的计划性、执行力和组织协调能力;[b]公司介绍:[/b]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99年,总部设在内蒙古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2004年在香港上市(股票代码:HK2319),2014年成为入选恒生指数成分股的中国乳业第一股。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中粮集团、法国Danone(达能)、丹麦Arla Foods(阿拉福兹)分别是蒙牛的第一、二、三大战略股东。2016年蒙牛位列全球乳业第10位。2017年,蒙牛正式成为2018 FIFA...[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6955]查看全部[/url]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7月22日。联 系 人:张怀介,0471-5301261传 真:0471-5301260电子邮箱:nmsftlfc@163.com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内蒙古司法厅立法二处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6/26/084623511514921.docx]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6/26/084634721514921.docx]2.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url][align=right]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6月20日[/align]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切实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意见征求,请贵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3年9月13日前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白金;联系电话:4632303、18504710868;联系邮箱:tzhc1019@163.com[align=right]2023年9月7日[/align] 附件下载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9/11/111634361514921.docx]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url]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请于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mhbzcfg@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附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5/144109531514921.docx]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url]

  • 189万!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医学科学院)2024年免疫规划国产试剂耗材采购

    [b][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b]项目编号:NMGZCS-G-H-240090项目名称:2024年免疫规划国产试剂耗材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899,646.1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免疫规划国产试剂耗材):合同包预算金额:938,156.1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1-1[/td][td]化学试剂和助剂[/td][td]国产试剂耗材[/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938,156.1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合同包2(免疫规划实验室性能认证试剂):合同包预算金额:605,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2-1[/td][td]化学试剂和助剂[/td][td]实验室性能认证试剂[/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605,0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合同包3(免疫规划呼吸道项目试剂耗材):合同包预算金额:356,49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3-1[/td][td]化学试剂和助剂[/td][td]呼吸道项目试剂耗材[/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356,49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b][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b]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免疫规划国产试剂耗材)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根据产品分类,按需提供。投标人若为经销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所投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为生产厂家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合同包2(免疫规划实验室性能认证试剂)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根据产品分类,按需提供。投标人若为经销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所投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为生产厂家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合同包3(免疫规划呼吸道项目试剂耗材)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根据产品分类,按需提供。投标人若为经销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所投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为生产厂家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b][font=inherit]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b]时间: 2024年04月07日 至 2024年04月12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方式:在线获取。获取采购文件时,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照“执行交易→应标→项目应标→未参与项目”步骤,填写联系人相关信息确认参与后,即为成功“在线获取”。售价: 免费获取[b][font=inherit]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b]2024年04月28日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b][font=inherit]五、公告期限[/font][/b]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b][font=inherit]六、其他补充事宜[/font][/b]本项目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b][font=inherit]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b]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医学科学院)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北辅路与呼锡路中段(鸿盛工业园区永平路南200米)联系方式:0471-4395884[b]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b]名称:内蒙古众呈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永泰城写字楼C座20层2006室联系方式:0471-3385500[b]3.项目联系方式[/b]项目联系人:包巍电话:0471-3385500

  • 内蒙古1300万采购14台食品安全检测车

    2012年12月19日,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食品安全检测车(改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本次采购包括14台/套食品安全检测车(改装),其中包含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仪、细菌总数检测仪、便携式酶标仪、胶体金检测仪,采购金额为1300万元。以下为公告详情:  经内财购准字(电子)【2012】4900号批准,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受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对其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食品安全检测车(改装)”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食品安全检测车(改装)”政府采购  2、批准文号:内财购准字(电子)【2012】4900号  3、项目编号:BJMSJY-120071  4、资金支付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5、采购预算总金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13,000,000.00元)  6、采购人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购单位联系人:丁老师 联系电话:0471-3255580  7、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8、采购内容及分包(本项目共一包,投标人必须整包投标):  采购内容:食品安全检测车(改装) 14台(套)  包含: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仪、细菌总数检测仪、便携式酶标仪、胶体金检测仪  9、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定;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中应含有生产和销售汽车;  (3)投标货物属国家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提供3C认证证书;  (4)凡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二期中标★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其产品节能认证证书和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二期中标注位置;  (5)车辆的改装生产企业应具有ISO9001及以上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6)车辆改装企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成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企业,并保证改装车辆后可以顺利上牌;  (7)投标人必须有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8)必须具有由国家法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所投货物的检验报告;  (8)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9)投标人具有车辆专业改装资质,并提供证明文件。  10、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2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28日每天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1、购买招标文件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长安金座D座2610室  联系人:田芳 卜小华  联系电话:0471-4682138/4682038  12、开标时间:2013年01月08日上午09:00时 (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3、开标地点:呼和浩特市北国风光大酒店四楼一号会议室  14、购买招标文件须知: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500元/包。如招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招标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不接受邮购。招标文件一旦售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和转让。  15、购买招标文件须递交的资料: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购买招标文件的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车辆改装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车辆底盘及改装整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成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提供网上下载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并加盖公章。  16、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一商大厦1503室 )  邮 编:100055 电子信箱:bjmsjy@163.com  开户名(全称):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安门支行 帐 号:0117014170014132  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9日

  • 【转帖】内蒙古质监局依法注销118家实验室资质

    内蒙古质监局依法注销118家实验室资质为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验室的有效监管,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全区涉及食品、环境、医药卫生、建筑材料、质监等十余个行业的118家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实验室进行了注销。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以上实验室的证书、印章予以收回。此次注销实验室涉及全区12个盟市,分别为:呼和浩特市:17家;包头市:28家;鄂尔多斯市:14家;巴彦淖尔市:12家;乌海市:1家;乌兰察布市:4家;锡林郭勒盟:4家;赤峰市:20家;兴安盟:5家;通辽市:7家;呼伦贝尔市:3家;满洲里市:3家。

  • 内蒙古试推蒙医 打破西医一家独大现状

    内蒙古试推蒙医 打破西医一家独大现状记者17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医药管理局了解到,内蒙古正进行“蒙中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欲改变西医一家独大的现状,让蒙中医“下基层”为百姓服务。 “好多了,一个多月前,我这左半边身子是麻木的,现在有感觉了,还能慢慢活动。”牛平见到记者时激动地地说,一脸轻松。 牛平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一名56岁的低保户,20年前突患脑膜炎留下了后遗症——半身痉挛、足内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一个月前,内蒙古玉泉区中蒙医院为其建立了蒙中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档案,并免费提供理疗与现代康复训练相结合的蒙中医康复治疗方案。 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处长石海燕介绍,“蒙中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当前先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通辽市开鲁县、赤峰市红山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等六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以后再逐步推广。 “蒙中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医院里的蒙中医大夫不仅在医院里坐堂看病,他们还会时不时地深入居民当中进行寻访,老牛就是他们寻访出来的一位病人。”玉泉区中蒙医院社区部主任王芙蓉告诉记者,“目前玉泉区中蒙医院已经建立了约7924份健康管理档案及十多位残疾病人的蒙中医康复治疗档案。” “蒙中医的一些预防和疗法其实更容易被老百姓所接受,像食疗、刮痧、推拿按摩、运动保健等等,一些简单的方法老百姓学到以后,不需要花钱,也不需要吃药打针,自己就可以达到预防和保健的作用,并且安全性比较高。”王芙蓉主任介绍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处长石海燕对记者说:“蒙中医下基层,不仅仅是为病人看病,更是为了运用它独到的蒙古医疗法,起到预防和保健的功效,为老百姓的健康保驾护航。”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m15epi@126.com。附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5/144821481514921.docx]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url]

  • 内蒙古重点行业技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2011年7月15日上午9:00,迪马科技内蒙古重点行业技术研讨会在呼和浩特市紫金碧云大酒店正式召开,来自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质检、疾控、环境、粮油等各大系统的技术工作者3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本次会议旨在针对目前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与参会的专家、技术工作者进行交流,探讨更为简单快捷的解决方案,为多年来支持与厚爱迪马的内蒙古广大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会议首先由迪马科技市场部经理谢巧金女士致欢迎词,感谢多年来内蒙古各行业用户的支持与帮助。随后,负责内蒙古地区业务的销售专员穆丹和与会的专家、技术工作者分享了迪马科技的企业文化与发展历程,让广大用户对迪马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技术交流环节,迪马科技行业技术工程师主要针对食品安全检测领域广泛使用到的检测技术、产品和应用进行了深入阐述和介绍,包括固相萃取技术原理、应用领域、固相萃取柱的选择、Dikma HPLC柱的技术特点以及SPE/HPLC相关应用实例和解决方案,得到现场用户的热情响应。茶歇期间,用户纷纷来到迪马科技色谱产品展示区与技术工程师就具体问题进行交流,通过接触产品更加坚信了迪马科技的技术品质。 研讨会于当天中午12点圆满结束。午餐环节,迪马科技安排了抽奖活动,得到幸运之神眷顾的用户更是喜上眉梢,纷纷在相机前留下最幸运的时刻。 http://www.instrument.com.cn/Show/NewsImags/images/2011718134322.jpg迪马科技内蒙古销售专员穆丹分享企业文化与发展历程http://www.instrument.com.cn/Show/NewsImags/images/2011718134355.jpg迪马科技行业技术工程师就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相关技术和解决方案进行讲解http://www.instrument.com.cn/Show/NewsImags/images/2011718134417.jpg茶歇,迪马科技产品展示区的双向沟通http://www.instrument.com.cn/Show/NewsImags/images/2011718134441.jpg幸运获奖者合影留念

  • 内蒙古获2360万元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投资

    近日,国家粮食局下达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6个,涉及5个盟市,总投资2360万元。国家粮食局在投资计划中明确: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切实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招标采购,强化项目督察,做好竣工验收,开展仪器设备登记造册和实施效果评价。该项目的实施将会提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有效改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薄弱的局面。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12家质检机构共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6600万元,全部用于化验室配套设施改造、配置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重点配置国内外先进“高、精、尖”检验仪器设备,各级质检机构检验能力取得长足进步。通过五年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用、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的原则,形成了以内蒙古国家粮食质量检测中心为核心,覆盖全自治区粮食主产盟市和人口密集城市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目前,经国家粮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12家,其中,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1家,盟市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9家,旗县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2家。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呼和浩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被国家粮食局授权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等其他盟市检测机构通过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也具备了原粮卫生检验和食品检验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各级质检机构检验能力的不断提高,先后承担了自治区国家玉米临时存储粮的质量验收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做出了贡献。

  • 落实8337战略 内蒙古乳业技术研究院在伊利集团挂牌

    落实8337战略 内蒙古乳业技术研究院在伊利集团挂牌7月22日,内蒙古乳业技术研究院在伊利集团挂牌成立。这是落实8337战略,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的一项重大举措。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白向群,中国工程院院士孙宝国,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刘美菊,中国奶业协会副秘书长刘琳,呼和浩特市市长秦义,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姜华以及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等出席了揭牌仪式。研究院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呼伦贝尔市等多家政府机构通过项目支持的新型研究与开发机构。它将加速乳业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促进自治区乳业产业集群的成长,提升自治区乳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而选择在伊利集团挂牌是看重了伊利集团雄厚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丰富的人才储备支持。在挂牌仪式上,内蒙古科技厅厅长李秉荣表示,内蒙古乳业技术研究院的成立,将落实“8337”战略提出借助科技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和推动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的要求,通过机制体制创新,集聚政府资源、行业资源、企业资源和科技项目资源,整合乳业创制链条,促进项目、平台与产业的融合发展。伊利集团执行总裁张剑秋表示,乳业技术研究院选择在伊利集团挂牌落户,是自治区和呼市等各级政府对伊利的科研实力和人才储备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伊利也将充分发挥科研成果转化的优势,并通自身资源优势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乳业技术,加速自治区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计划。在仪式上, “青少年乳品科技创新基地”也同时成立。这也是全国首个青少年乳品科技创新基地,成立后将为青少年提供学习乳品知识、参观乳品生产、开展乳品科研的机会。同时伊利集团与团中央未来网共同发起“寻找乳品科技小博士”活动也一同启动。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m15epi@126.com。附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5/145116401514921.docx]《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url]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m15epi@126.com。附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5/144510221514921.doc]《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征求意见稿).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5/144526741514921.docx]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url]

  • 200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食品检测用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b][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b]项目编号:NMGZCS-C-H-240076项目名称:食品检测用试剂耗材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2,0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食用农产品检测用试剂耗材):合同包预算金额:550,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1-1[/td][td]化学试剂和助剂[/td][td]食用农产品检测用试剂耗材[/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550,0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合同包2(粮食加工品检测用试剂耗材):合同包预算金额:450,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2-1[/td][td]化学试剂和助剂[/td][td]粮食加工品检测用试剂耗材[/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450,0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合同包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检测用试剂耗材):合同包预算金额:550,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3-1[/td][td]化学试剂和助剂[/td][td]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检测用试剂耗材[/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550,0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合同包4(餐饮食品检测用试剂耗材):合同包预算金额:450,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4-1[/td][td]化学试剂和助剂[/td][td]餐饮食品检测用试剂耗材[/td][td]1(批)[/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450,0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b][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b]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b][font=inherit]三、获取采购文件[/font][/b]时间: 2024年03月11日 至 2024年03月18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方式:在线获取。获取采购文件时,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照“执行交易→应标→项目应标→未参与项目”步骤,填写联系人相关信息确认参与后,即为成功“在线获取”。售价: 免费获取[b][font=inherit]四、响应文件提交[/font][/b]截止时间: 2024年03月22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b][font=inherit]五、开启[/font][/b]时间: 2024年03月22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F座24楼开标室[b][font=inherit]六、公告期限[/font][/b]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b][font=inherit]七、其他补充事宜[/font][/b]无[b][font=inherit]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b]名 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留创园B座联系方式:0471-3450771[b]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b]名 称:内蒙古国信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绿地腾飞大厦F座24楼联系方式:0471-3292882[b]3.项目联系方式[/b]项目联系人:李宏然、刘帅电 话:0471-3292882

  • 【我们不一YOUNG】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

    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请根据实际工作实施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联 系 人: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王瑶 常博文联系电话:(0471)4677384、4632259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22/151753181514921.doc]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url]

  • 大气污染==(沙尘暴)破坏了植被又遇燥热的春季

    对北京和华北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沙尘主要发源于内蒙古中西部和河北西北部,随着冷空气的移动路径向东南扩散,沿途起沙,不断增强。沙尘途经地带,壤质和沙质土壤比例较高,共占93.52%,细颗粒级物质较多,易成为沙尘来源。该区域处于我国草原地带,土地利用以牧草地和旱作耕地为主。由于土地退化,这些牧草地植被稀疏,沙化严重;旱作耕地中,由于土壤退化,水源短缺,表土裸露。该区域林地和灌木面积只占13.14%;草地面积占31.50%,其中退化草地面积比例大,占三分之二以上;沙地、盐碱地、裸土等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占7.22%;旱地耕地比例为32.19%。观测表明,产生沙尘的地表物质以粉尘为主,其颗粒直径多在0.063-0.002毫米之间。今年影响华北地区的历次沙尘天气途经地带的地表物质组成中含有丰富的粉尘物质,加之表土干燥疏松为沙尘天气提供了物质基础。这一事实与人们通常概念中沙尘物质主要来源于天然戈壁和沙漠完全不同。在沙尘发生区的范围内,大面积土地存在不同程度的沙化,其中沙化发展区是强度供尘区。

  • 【转帖】重庆内蒙古四川陕西首次监测到放射物碘-131

    针对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3月30日权威发布: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的最新信息分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情况趋于稳定,周围环境放射性水平呈继续下降趋势。  3月30日,在我国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宁夏部分地区空气中监测到来自日本核事故释放出的极微量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其对公众可能产生的附加辐射剂量小于岩石、土壤、建筑物、食物、太阳等自然辐射源的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的十万分之一,相当于乘坐飞机飞行2千公里所受的宇宙射线照射量的千分之一,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不会产生影响,无需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综合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北京区域环境紧急响应中心、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监测分析认为,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不会对我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26日起共21省份测到放射物  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浙江、福建、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宁夏、黑龙江、江苏、山东、北京、河南  ■ 分析  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北京区域环境紧急响应中心组织专家会商,对28日在我国华东、华南部分地区监测到的极微量核放射性物质情况进行了研判,并分析表明,未来三天福岛核电站释放的核放射性物质对我国环境和公众健康无影响。  华东放射物由北方“空降”  经专家分析:华东部分地区出现的核污染物很可能是沉降所致:25日至27日流经中国上空的气流主要有3支,一支是经新疆到东部沿海的偏西气流,另一支是经贝加尔湖到东部沿海的西北气流,第三支是经库页岛、俄罗斯东部回流到中国东北部的偏北气流。  经过对低层大气散度演变分析发现:25日08时和27日08时曾在上海等周边附近出现过弱辐散,即有大气下沉运动,其余时间为弱辐合(上升运动)。来自北方的极微量核放射性物质可能从高空随气流下沉到底层空气中,致使华东各省28日监测到了极微量的核放射性物质。  华南放射物从日本“直达”  华南部分地区出现的核污染物可能是污染物沿日本以南洋面上底层偏东风气流扩散至我国华南沿海所致:自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以来,日本上空大气环流方向一直是由西往东的强劲西风,主要的核放射性物质是向日本偏东太平洋区域扩散,前期气象条件不利于核放射性物质从日本扩散至我国东部沿海地区。  3月26日,底层大气环流发生一些变化,26日至28日,日本南部洋面上大气底层维持偏北风至东北风,我国台湾以东洋面则以东北风为主。受其影响,前期福岛核电站事故扩散至日本以南太平洋区域的放射性物质可能沿偏东气流扩散至我国东南沿海区域,但量级极微小。本报记者 林文龙  ■ 部门动态  气象局预测放射物扩散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许小峰昨日介绍说,气象部门主要是监测大气环流,也就是利用天气的变化来判断核辐射扩散的一个大概去向。而在我国,气象部门只是做扩散的研究预测,海洋局会对海洋的情况进行检测,环保部会对大气的情况进行检测。  “风向、风力、降水等,是核污染会向何方扩散的重要指标,也是我们的主要关注点。”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主任杨军介绍,对于境外的天气变化观测,一般是两种方式,一个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气象资料交换,一个是自主监测,其手段主要是靠卫星。目前,我国已经成功发射了11颗气象卫星,6颗卫星在轨运行,成为国际上同时拥有静止气象卫星和极轨气象卫星的少数国家和地区之一。 本报记者 林文龙  环保部编书解读核辐射  记者昨天获悉,为普及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知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第一时间组织编写的《核与辐射应对防护99问》,已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发行。满足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知识需求。  出版社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核与辐射应对防护99问》是目前核与辐射安全方面权威性的防护应对手册书。核辐射事故发生时,需要如何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什么情况下服用稳定性碘?这些问题在书中都能找到答案。

  • 【求助】《内蒙古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大家好,我现在需要:《内蒙古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1993年05期的 -金属有机化合物中全铁的测定方法研究,这篇文章,知网上有,但我下不来。呵呵,哪位老师可以下载,共享一下,谢谢。

  • 内蒙古赤峰煤炭化验设备 哪有卖的?想检测发现一下焦炭的发热量和硫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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