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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讨论】突发性停电对仪器的危害

    我公司近期突发性停电屡有发生,一般是配电箱跳闸或雷电保护。结果造成厂区多次大面积停电,我所在的化学实验室,力学室和热处理室也在厂区范围,有ICP,直读光谱,荧光光谱,AAS,C/S, O/N/H和万能试验机,冲击试验机及多台热处理炉。结合以前的帖子,谈谈突发性停电对仪器的危害,欢迎大家讨论。1.试验数据丢失;2.仪器电子系统和检测系统损坏 3.冷却水和加热系统损坏 4.可燃气体泄漏 5.热处理程序中断,样品报废 6.需要重新预热和校准,正常测试时间缩短7.无人值守时突然来电对仪器电子系统的冲击损害 8.X射线管损坏另外,如何应对突发性停电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购买UPS不间断电源是不错的方法,但是不清楚购买何种UPS?普通几千元的UPS只能提供电脑关机所需的极少电能,要提供以上设备特别是热处理炉就需要大量能耗,普通UPS能否胜任?现在已有供应商提供了UPS的报价,一台20KVA/3通道/支持2小时供电的在线UPS要11W。TX帮忙参考一下,买过UPS的请提供信息。谢谢!

  • 【转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演习(图)

    【转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演习(图)

    A化工厂主生产车间一反应罐突然发生爆炸,外泄的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进入某河,威胁沿岸水源地和厂区东南1公里外的村镇……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4/200904151958_144373_1615922_3.jpg[/img]检测人员在对大气样本进行检测在监测点,不到20分钟,工作人员测量出空气中苯含量超标。接警:2分钟确定爆炸影响  昨日8时50分,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接到A化工厂发生爆炸的报警,迅速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分钟后,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启动。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议室的大屏幕上,一张标有各个化工企业所处位置的地图显现出来。环保人员通过点击地图上的A化工厂调出了该厂的基本情况,这其中包括厂区面积、产品种类、生产能力、化工原料贮存量以及企业职工人数等,确定了污染事故发生企业和对环境的影响。  9时,应急侦检组分两组赶赴现场。一组赴事故点水质监测和大气污染事故监测;一组赶赴饮用水源地采集水样。检测:20分钟测出苯含量超标  环境监测车辆10分钟之内赶到了事故点附近。大气污染监测点位周围拉起了警戒线,两名环保人员戴着防毒面具,穿着黄色的防化服,背着氧气瓶,拿着仪器开始了大气检测。不到20分钟,工作人员测量出空气中苯含量超标。环保部门作出了爆炸中心区1公里范围内人员撤离的建议。

  • 英国FSA公布突发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调查结果

    [size=16px]2024年2月19日,英国食品标准局(FSA)公布突发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调查结果,调查主要检测了未申报过敏原、污染物、掺假、不准确的成分或不正确的标签。调查发现:大型食品企业96%的食品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标准。总体而言,81%的食品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标准。食品的真品率为97%。总体上看,不合格食品不存在在相关地理区域集中扎堆情况。另外,经对267种食品调查发现:16%的食品含未申报的过敏原。27%的非洲食用香料含有未申报的花生蛋白。37种直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中有17种过敏原标示不正确。英方将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发现并确定食品体系中突发性风险,确保消费者安全。[font=&][color=#707d8a][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关键词(食品药品) ][/color][/font][/size]

  • 想了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如何应急监测与控制?不要错过这个网络研讨会

    想了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如何应急监测与控制?不要错过这个网络研讨会

    [b]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b]是指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且对社会产生广泛负面影响、对生命和 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和灾难。[b]环境应急监测[/b]是在时间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进行监测并对其变化趋势和可能的危害做出判断的过程,[b]为正确处理事故提供必不可少的科学依据[/b]。2020年突发新冠疫情,生态环境部及时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研究部署疫情应急监测工作,多地政府积极响应号召,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对HJ589-2010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环境应急监测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此,仪器信息网将于[b][color=#c00000]11月25日[/color][/b],举办[b][color=#c00000]“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与控制”[/color][/b]主题网络研讨会,邀请环境应急监测专家解读应急监测技术、监测难点、要点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案例,同时邀请仪器厂商工程师带来讲解最新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自动监测系统等。旨在通过此次会议,提高大家对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认知,提高我国环境应急监测水平。报名链接:[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yingji2020/[/url][color=#ff0000]部分专家报告不提供视频回放,会议免费参加,名额有限,报名从速~[/color][color=#990000][b]会议日程[/b][/color][color=#990000][b][img=,690,52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1/202011171514519268_5639_3389662_3.png!w690x520.jpg[/img][/b][/color][color=#990000][b][/b][/color][color=#990000][b][img=,690,26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1/202011171515071093_7370_3389662_3.png!w690x266.jpg[/img][/b][/color][color=#990000][b]报名链接:[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yingji2020/[/url][/b][/color][b]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b]是指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且对社会产生广泛负面影响、对生命和 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和灾难。[b]环境应急监测[/b]是在时间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进行监测并对其变化趋势和可能的危害做出判断的过程,[b]为正确处理事故提供必不可少的科学依据[/b]。2020年突发新冠疫情,生态环境部及时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研究部署疫情应急监测工作,多地政府积极响应号召,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对HJ589-2010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环境应急监测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此,仪器信息网将于[b][color=#c00000]11月25日[/color][/b],举办[b][color=#c00000]“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与控制”[/color][/b]主题网络研讨会,邀请环境应急监测专家解读应急监测技术、监测难点、要点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案例,同时邀请仪器厂商工程师带来讲解最新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自动监测系统等。旨在通过此次会议,提高大家对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认知,提高我国环境应急监测水平。

  • 想了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如何应急监测与控制?不要错过这个网络研讨会

    [b]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b]是指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且对社会产生广泛负面影响、对生命和 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和灾难。[b]环境应急监测[/b]是在时间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进行监测并对其变化趋势和可能的危害做出判断的过程,[b]为正确处理事故提供必不可少的科学依据[/b]。2020年突发新冠疫情,生态环境部及时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研究部署疫情应急监测工作,多地政府积极响应号召,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对HJ589-2010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环境应急监测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此,仪器信息网将于[b][color=#c00000]11月25日[/color][/b],举办[b][color=#c00000]“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与控制”[/color][/b]主题网络研讨会,邀请环境应急监测专家解读应急监测技术、监测难点、要点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案例,同时邀请仪器厂商工程师带来讲解最新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自动监测系统等。旨在通过此次会议,提高大家对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认知,提高我国环境应急监测水平。报名链接:[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yingji2020/[/url][color=#ff0000]部分专家报告不提供视频回放,会议免费参加,名额有限,报名从速~[/color][color=#990000][b]会议日程[/b][/color][color=#990000][b][img=,690,52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1/202011171514519268_5639_3389662_3.png!w690x520.jpg[/img][/b][/color][color=#990000][b][/b][/color][color=#990000][b][img=,690,26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1/202011171515071093_7370_3389662_3.png!w690x266.jpg[/img][/b][/color][color=#990000][b]报名链接:[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yingji2020/[/url][/b][/color]

  • 【讨论】潍坊全力提升环境污染各类突发性事故应急监测能力,你的环境实验室是不是也要行动呢?

    人民网8潍坊月23日电 据潍坊新闻网报道 为有效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市环保局在不断完善“应急监测预案”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着重加强应急监测能力,确保能够迅速、科学地处置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为了进一步提高应急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首先建立了应急监测值班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能够确保随叫随到。同时,还积极对部分[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仪[/color][/url]、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等监测仪器进行更新。特别是今年利用中央减排专项资金和省市两级财政配套资金540万元购置了现代化的应急监测车,使我市监测预警体系现代化建设水平提升了一个大的档次。该应急监测车配备了车载[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超快速[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GPS定位系统仪、激光测距仪、发光菌毒性检测仪,以及多功能水质检测仪、重金属分析仪等20多种各类便携式监测仪器。在出现各类环境污染突发性事故时,监测技术人员可按应急监测预案要求,随应急监测车立即出动,及时查找突发污染源,并快速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能有效缩短应急监测时间,提升防护水平。 [color=#fe2419] 看到上面的新闻,不知道各位对于潍坊这种投入能否收到实在的效果呢?还有就是购买的仪器会不会闲置呢?对于仪器供应商是不是一个大的机遇呢?欢迎大家来讨论。[/color]

  • 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测试条

    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测试条

    最近我们单位买了一批默克密理博的应急测试条和测试盒,主要放在应急监测车上,用于突发性环境监测事故的现场检测,使用起来非常方便,这次主要是针对常见的砷,氰化物,氟化物,余氯,镍,铜,氨氮,甲醛,六价铬,铅等等。这些产品给了我们很多意外的惊喜。一、应急测试条和测试盒使用起来相当方便,所有的测试附件都已经打包好了。每次只要看图操作即可知道大致的污染情况。以后再遇到突发水体污染事故就可以快速相应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281033_460418_1644733_3.jpg二、当然,我们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也用这些产品进行水质预分析,可以知道大概的污染成分。可以让我们避免了很多重复性的实验工作,我们领导觉得这样也可以节约实验成本。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281034_460419_1644733_3.jpg三、这些小巧方便容易携带的测试条和测试盒,现在已经经常放在我们的应急车上了,我们到现场勘查和采样时,也可以用作不时之需了呢。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281034_460421_1644733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281034_460422_1644733_3.jpg

  • 突发性食品中毒应如何进行急救?

    家中一旦有人出现上吐、下泻、服痛等症状时,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应冷静地分析发病的原因,针对引起中毒的食物以及吃下去的时间长短,及时采取如下三点应急措施:1、催吐:如果进食的时间在1至2小时前,可使用催吐的方法。立即取食盐20克,加开水200毫升,冷却后一次喝下。如果无效,可多喝几次,迅速促使呕吐。亦可用鲜生姜100克,捣碎取汁用200毫升温水冲服。如果吃下去的是变质的食物,则可服用十滴水来促使迅速呕吐2、导泻:如果病人进食受污染的食物时间已超过2至3小时,但精神仍较好,则可服用泻药,促使受污染的食物尽快排出体外。一般用大黄30克一次煎服,老年患者可选用元明粉20克,用开水冲服,即可缓泻。体质较好的老年人,也可采用番泻叶15克,一次煎服或用开水冲服,也能达到导泻的目的。3、解毒:如果是吃了变质的鱼、虾、蟹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可取食醋100毫升,加水200毫升,稀释后一次服下。此外,还可采用紫苏30克、生甘草10克一次煎服。若是误食了变质的防腐剂或饮料,最好的急救方法是用鲜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饮料灌服。 如果经上述急救,症状未见好转,或中毒较重者,应尽快送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给病人以良好的护理,尽量使其安静,避免精神紧张。病人应注意休息,防止受凉,同时补充足量的淡盐开水。

  • 【原创大赛】挥发性有机物对费氏弧菌(Vibrio fischeri)的毒性抑制作用

    【原创大赛】挥发性有机物对费氏弧菌(Vibrio fischeri)的毒性抑制作用

    苯酚,各物质毒性效应回归方程及EC50见表5。 PS:有人可能会问,这里为什么没怎么见到高浓度时100%抑制的数据呢?其实这些数据在参加统计之前,已经被我提前剔除了。正常情况下,在做化学品毒性分析之前,都需要做预实验的,对我们有用的其实就很小的一个范围,低于此浓度,化学品基本不表现出毒性作用,而高于浓度范围,则一般出现100%抑制的情况。一般来说整个曲线呈现S形,而很多污染物的中间那段我们近似可以看成直线。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252152_407119_1653274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252152_407120_1653274_3.jpg注:表中r表示发光菌的抑制率与污染物的质量浓度相关系数 由于以上几种挥发性有机物在突发性环境监测中较为常见,所以当发生以上单一污染物污染事件时,我们可以用表5的回归方程估算出污染物浓度,从而在知道污染程度的同时也估算出污染物的环境泄露总量。3.2 实际样品验证 在后续的应急监测中,我们遇到过三次小规模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 【培训】环境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培训班

    鉴于目前环境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财产及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为提高基层环境监测人员在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将突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中国分析仪器学会将于2006年8月7日-11日在北京举办[color=red]“环境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培训班”[/color]。 本培训班授课专家为[b]国家环境监测总站齐文启博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办公室周小凡主任、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白俊松站长、北京市化工研究院尹洧总工程师[/b],培训内容包括环境突发性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及处理技术、危险化学品与环境安全、水环境监测中的有机污染综合指标及分析技术、最新环境监测仪器及装备介绍等。 培训费每人12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training/train_view.asp?TRI_No=100107]点击查看培训班详细信息[/url]。因名额有限,请有意参加者尽快报名,报名方式有三种:1、电话报名:010-51654077-15,010-86194866,杨小姐2、[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training/Doc/27.doc]点击下载报名回执表[/url],填写后传真到会务组:010-82051730,或用email发送至training@instrument.com.cn3、在线报名: [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training/train_view.asp?action=baoming&TRI_No=100107]马上在线报名[/url]中国分析仪器学会仪器信息网2006年7月3日

  • 【培训】环境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培训班

    鉴于目前环境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财产及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为提高基层环境监测人员在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将突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中国分析仪器学会将于2006年8月7日-11日在北京举办[color=red]“环境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培训班”[/color]。 本培训班授课专家为[b]国家环境监测总站齐文启博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办公室周小凡主任、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白俊松站长、北京市化工研究院尹洧总工程师[/b],培训内容包括环境突发性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及处理技术、危险化学品与环境安全、水环境监测中的有机污染综合指标及分析技术、最新环境监测仪器及装备介绍等。 培训费每人12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training/train_view.asp?TRI_No=100107]点击查看培训班详细信息[/url]。因名额有限,请有意参加者尽快报名,报名方式有三种:1、电话报名:010-51654077-15,010-86194866,杨小姐2、[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training/Doc/27.doc]点击下载报名回执表[/url],填写后传真到会务组:010-82051730,或用email发送至training@instrument.com.cn3、在线报名: [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training/train_view.asp?action=baoming&TRI_No=100107]马上在线报名[/url]中国分析仪器学会仪器信息网2006年7月3日

  • 【培训】环境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培训班

    鉴于目前环境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财产及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为提高基层环境监测人员在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将突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中国分析仪器学会将于2006年8月7日-11日在北京举办[color=red]“环境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培训班”[/color]。 本培训班授课专家为[b]国家环境监测总站齐文启博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办公室周小凡主任、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白俊松站长、北京市化工研究院尹洧总工程师[/b],培训内容包括环境突发性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及处理技术、危险化学品与环境安全、水环境监测中的有机污染综合指标及分析技术、最新环境监测仪器及装备介绍等。 培训费每人12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training/train_view.asp?TRI_No=100107]点击查看培训班详细信息[/url]。因名额有限,请有意参加者尽快报名,报名方式有三种:1、电话报名:010-51654077-15,010-86194866,杨小姐2、[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training/Doc/27.doc]点击下载报名回执表[/url],填写后传真到会务组:010-82051730,或用email发送至training@instrument.com.cn3、在线报名: [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training/train_view.asp?action=baoming&TRI_No=100107]马上在线报名[/url]中国分析仪器学会仪器信息网2006年7月3日

  • 【“仪”起享奥运】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疑问

    问题:领导您好,关于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中,第五条印刷厂(水性油墨的除外),其中的水性油墨如何界定?希望能收到解答指点。回复:您好,根据GB/T 30722-2014对水性油墨的定义为水基型连接料组成的油墨。水性油墨是指以水为基础的一种印刷油墨。它的特点是使用起来无需添加溶剂,具有无毒、无污染、快干等优点。同时,水性油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符合当前社会对环保的要求。油性油墨是指以油为基础的一种印刷油墨。常见的油性油墨有桐油、麻油等。这种油墨的特点是在印刷过程中需要添加挥发性溶剂,印刷完成后需进行干燥或加热。由于含有挥发性溶剂,在加工、使用时存在火灾、爆炸等问题。相关问题您可在互联网查询。

  • 【资料】突发化学品泄漏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方案

    一、概述突发化学品泄漏中毒事件是指在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化学品从其包装容器、运送管道、生产、使用和保存环节中泄漏,造成空气、水源和土壤等的污染,并严重危害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气态、液态或固态形式泄漏的有毒化学品均可直接或间接地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突发化学品泄漏中毒事件具有突发性强、进展快、影响范围大、对周围群众健康危害大等特点。二、事件成因引起化学品泄漏的主要因素包括:1.生产和运输事故如设备陈旧或缺乏维护;违反操作规程;化学品贮存不当;生产工艺落后或设计缺陷;交通运输意外事故;管理紊乱或松懈。2.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潮汛、洪水;龙卷风、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造成破坏后发生的次生事件。3.人为因素如蓄意破坏;化学恐怖事件;战争。三、应急处置中卫生部门的职责对化学品泄漏事件的应急处置涉及政府的多个行政和业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卫生部门应承担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件伤亡人员进行医疗救援;对泄漏化学毒物的健康危害进行监测、评价和预防。四、报告发生化学品泄漏后,事故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及其人员,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毒物品种、泄漏量、波及范围、受害人数、处理情况、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还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在对事件核实无误后,立即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现场应急处理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置时,应随时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并根据事件进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进程报告;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3天内,提交结案报告。五、现场应急响应(一)卫生部门现场应急响应的工作任务 1.现场中毒病人的应急救治; 2.泄漏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毒物和健康影响监测; 3.调查泄漏造成的人群健康危害状况; 4.预测对人群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 5.为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医学指导; 6.为泄漏现场相关部门提供业务支持和建议; 7.协助调查泄漏事件的发生原因; 8.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二)赴现场前的准备1.现场检测用品和仪器有针对性地准备毒物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如检气管、气体检测仪、化学毒物快速检测箱等)、采样器材(如空气采样器、采气袋、采样瓶等)和样品储藏运输器材,有条件时可使用傅立叶红外气体分析仪、便携式[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仪等设备。2.应急人员个体防护用品各种级别的呼吸防护器、防护服、防护眼罩、防护手套及防护靴等。3.解毒药物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应的解毒药物,名单见表1。4.医疗救治器材和药品根据实际情况,准备氧气瓶、气管插管、呼吸机等救治设备器材以及相应的抢救药物。5.其它根据需要,准备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检测方法、毒物信息数据库等有关专业技术参考资料。

  • 【推荐】绝好的危险品特性查询网站-危险品档案库

    绝好的危险品特性查询网站-危险品档案库50年前,全世界的化学品产量仅有100万吨,对于化学品和化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还鲜为人知。现在,各种各样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类的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威胁人类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其危害制约着生态平衡及经济、社会的发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它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都是突然发生、来势凶猛,在瞬时或短时间内有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就要求环保部门需要做好突发性污染事故的预防,并提高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理处置的应变能力。因此,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研究其处理处置技术,是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要求环境监测人员在事故现场,用小型、便携、简易、快速检测仪器或装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判断出污染物质的种类、理化特性、浓度、污染的范围及可能的危害程度,并对及时、正确的处理、处置污染事故和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突发性污染事故中危险品档案库》收录了有毒有害物质共1361种,对每种物质所列内容和数据为6项,主要包括:①物质的理化特性、②对环境的影响、③现场应急监测方法、④实验室监测方法、⑤环境标准、⑥应急处理处置方法。可以根据物质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进行查询;也可以根据化学品分类进行查询;并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单位提出的水中优先污染物单列出来,以便查询;还可以根据化学品的中文名称或CAS号进行模糊检索。本档案库方便、快捷、易用,是环保部门控制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技术支持库。http://www.ep.net.cn/msds/

  • 【转贴】:危险品档案库(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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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事后恢复与重建,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 工作原则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遵循分级负责 、 及时反应的原则 , 组织开展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科学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机构人员】 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第六条 【评估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费用由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无法确定责任者或者责任者无力承担的,由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第七条 【工作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 损害评估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 、 现场勘查与监测 、 访谈调查 、 损害确认 、 损害量化 、编制评估报告等基本工作程序,可以分为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和中长期评估两个阶段。第八条 【评估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应急处置阶段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济损失评估范围包括财产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损害。第九条 【依据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十条 【 【 【 【 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 将评估方案、评估结论、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方案等资料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保密要求】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 应急处置阶段评 估第十二条 【评估的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方案 ,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部 门 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必要时, 可以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应急处置阶段先期 组织 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第十三条 【评估的管辖】 对于初步认定为重大( Ⅱ 级)或者特别重大 ( Ⅰ 级 ) 、 较大 ( Ⅲ 级 ) 突发环境事件的 , 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 Ⅳ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事件影响和危害情况酌情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有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的委托】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委托相应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工作方案的制定】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搜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初步确定污染物、损害类型和对象、评估范围,制定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第十六条 【现场勘查与监测】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方案, 开展 必要的 污染源 和损害对象现场勘查与监测,编制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第十七条 【访谈调查】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方案,通过走访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搜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物、污染范围以及监测数据、应急处置信息、鉴定意见等信息。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等 搜集信息的工作应当至少由两名评估人员负责,制作 调查笔录,并由 评估人员和被走访调查人员签名。第十八条 【损害确认】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确认事件的损害类型和对象,划定损害范围。第十九条 【损害量化】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方法,结合专家咨询、文献总结、费用类比等方法,进行数额计算。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期限 完成 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至迟不得晚 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急处置阶段 评估报告由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 提交委托其开展损害评估的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的应用】 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第三章 中长期评 估第二十二条 【 中长期评估的启动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 提出是否开展中长期评估的建议 ,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 【报告的编制】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参照本办法应急处置阶段评估的相关规定开展中长期评估,提出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方案,编制中长期评估报告,提交委托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报告的应用】 中长期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组织受影响地区实施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 后评估 】 在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措施实施后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污染修复与自然资源和环境功能的恢复情况,组织开展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措施的后评估,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采取补充性恢复措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 备案管理 】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评估报告后 1 个月内 , 将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 评估机构和人员不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环境损害,是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行为对影响区域自然资源本身及生态环境功能造成的损害,包括 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 以及被污染的环境从污染起始至完全恢复无法提供环境服务的期间损害。(二)现场勘查,是指损害评估人员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社会经济及自然地理环境状况和损害对象(如人身、财产和环境)受损状况进行的实地调查。(三)现场监测,是指损害评估人员为确定环境质量、生态功能和服务水平及其变化趋势,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对影响污染区域的污染源、环境质量、自然资源与生态功能和服务等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 , 既包括地表水 、 地下水 、 土壤 、 大气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分析 ,也包括对植被、水生及陆生动植物、人体等损害对象的生物监测。(四)损害确认,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客观事实认定,包括确认损害发生的暴露路径、环境污染损害的时空范围、损害类型和损害对象等。(五)损害量化,是指在损害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受污染区域主要损害对象和类型,确定环境基线水平,定量分析污染损害的程度、范围以及造成的环境功能损害和服务的减少。(六)污染修复,是指针对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采取的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稳定或者固定环境中污染物质、对污染区域实施隔离措施,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修复受污染区域环境功能的人工措施。(七)生态恢复,是指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或好于基线状态所采取的人工恢复措施 , 包括基本恢复 、 补充性和补偿性恢复 。(八)基本恢复,是指使受损害的自然资源和服务恢复到基线的任何措施,包括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九)补偿性恢复,是指为补偿从污染发生至恢复期间内自然资源和服务的损失而采取的恢复措施。(十)补充 性恢复 ,是指针对环境损害,采用目前技术、经济上可行的恢复工程无法达到环境基线水平时,补充开展的人工恢复措施。第三十条 【解释】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分享】某省应急监测车及配置初步方案

    供参考:一、应急监测车配置目的意义1、意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爆发的突然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的长期性等特点,一旦发生,首先需要环境监测部门通过监测快速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现场负责处置的管理部门才能依据监测结果预测可能产生的影响危害,分析事态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处置污染物,处理事故责任方。因此,环境监测是政府及时正确处理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前提和关键,强化各级环境监测站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对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非常重要。随着**省及周边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物流更加频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机率大大增加,从2004年1月1日至今,全省较大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就有**企业污染事件,**有限公司5000立升氨化反应釜爆炸、**附近苯酚运输车液体泄漏、**甲醛甲醛槽罐车侧翻泄漏、**境内氯仿运输车翻车泄漏、**公司二氯乙烷泄漏事故、**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合成车间爆炸污染事故等十余起。根据《**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监测水平,及时、快速、准确地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已刻不容缓。2、目标(1)初步形成各设区市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特别是常见化学危险品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应急监测能力;(2)建成以各设区市为区域中心、周边地区快速支援的应急监测网络体系;二、应急监测车配置原则本项目建设符合全国和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以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为政府及时有效处理污染事故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从而提高各市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置的应变能力。其基本原则为:1、把设区市建设成环境应急监测区域中心,大力提高区域应急监测能力,保证就近应急的时效性。2、突发性事故(特别是常见化学危险品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并准确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范围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实施跟踪监测。3、以平战兼顾为原则,根据区域污染特点和监测仪器现状,查漏补缺,配置完备的应急监测系统。4、应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和一定的前瞻性,尽量采用先进的配置和成熟的技术,尽可能充分地为今后系统功能扩展留有余地。5、应急监测分析方法尽可能采用国家标准、规范方法和国际上权威机构认可的参比方法和等效方法。三、应急监测车配置方案(一)网络建设格局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来势迅猛的特点,贯彻就近应急、网络支援的原则,建立覆盖全省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的区域中心,该网络分中心由市站组成。 (二)应急监测车配置方案1、总体方案该配置方案依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应急监测能力部分,结合国内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监测经验、本省污染特点和本次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原则编制。全省各地区应急监测车配置,分必需配备的仪器设备(表1)和可以选择配置的仪器设备(表2)。已有必需配备(表1)的仪器设备的单位可在选择配置(表2)的仪器设备中查漏补缺(车辆除外)。两表中的预算价格为仪器一般配置的市场价,依据配置不同有所差异,仅供参考。[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0155]方案2006[/url]

  • 德国致病性大肠杆菌研究成果发表

    7月28日,由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德国汉堡-埃普多夫大学医学中心、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和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等单位完成的德国致病性大肠杆菌国际合作研究成果在国际著名杂志《新英格兰医学》(《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上在线发表。 德国致病性大肠杆菌研究项目首次展示了快速的基因组测序技术和及时的数据共享给全球各科研领域所带来的巨大贡献,证实了信息数据的快速共享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应对全球重大突发性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思路。 在此次疫情中,研究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对致病菌的基因组测序及分析,并向全球免费公开所有数据,且声明在公共领域许可的范围内,所公开的数据没有使用限制。该数据库的公开使得整个科学界在第一时间共享了相关数据信息,省去了从数据产生到文章发表的时间,为尽快控制疫情奠定了重要的科学基础。

  • 【讨论】国内外环境应急事件中的处置经验

    突发性环境事件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发生突然、来势凶猛,在瞬时或短时间内大量的排出污染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近年来全国各地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频繁。目前国内的预警机制和处置程序还都比较泛泛,没有太强的针对性,不知各位大侠们有何高见,欢迎各抒己见~~~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印发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4个环节构建全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工作内容,理顺工作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信息公开专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媒体监督作用。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重化工行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较大,工业布局不够合理,加之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当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面临严重挑战,环境应急管理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9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调地方处置93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敏感事件。一些突发环境事件动辄威胁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出高度复合化、高度叠加化和高度非常规化的趋势。  二是环境风险十分突出。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2012年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及化学品检查数据,并综合2012年、2013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情况,全国重大环境风险级别企业共4000多家。这些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极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频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更系统、更严格和更规范的要求。制定《办法》,将助于从总体上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峻形势,有力维护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发事件应对法》具有应急领域基本法的地位,但重在宏观指导,缺乏对于环境应急管理的针对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在明确应急准备环节的有关工作。新《环境保护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宏观上的原则要求,这些原则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来具体落实,增强其可操作性。为弥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的部门规章。  二是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应急管理机构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各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不统一,没有形成有机整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有关部门之间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交叉,力量分散,应急效能较低。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还没有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市级以下更为薄弱。队伍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一些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还难以做到科学决策、规范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存在空白,应急技术支持队伍建设滞后。装备水平严重不足,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通信系统,尚未建立物资储备系统,专业防护装备未能得到有效配备。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尚处于探索阶段,环境风险尚未分级分类管理,技术支撑能力明显不足,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尚未建立。总体上,现有应急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环境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办法》将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整体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恪职尽责,同心协力,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积极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多项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这些工作为出台《办法》打下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 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环发〔2010〕8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1〕106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3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2号)等一系列文件,基本涵盖了环境应急管理的全过程。这些文件为制定《办法》提供了系统的编制基础。  四、制定《办法》的依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用完整独立的“第四十七条”共四款,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作了全面、综合、基础性的规定。本办法是在环境应急领域对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落实。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风险控制。一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对环境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应急准备。一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污染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应急值守制度等。三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培训、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物资保障。  第四章应急处置。主要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响应职责。一是规定了企业的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责任。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时的信息报告、跨区域通报、排查污染源、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等职责。三是规定了应急终止的条件。  第五章事后恢复。规定了总结及持续改进、损害评估、事后调查、恢复计划等职责。  第六章信息公开。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公开、应急状态时信息发布、环保部门相关信息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污染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六、《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全过程角度系统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在总结各地环境应急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为依据,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系统地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  二是构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办法》围绕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两个主体,构建了八项基本制度,分别是风险评估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预警管理制度、应急保障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损害评估制度、调查处理制度。这八项基本制度组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三是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体现在日常管理和事件应对两个层次十项具体责任。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在事件应对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办法》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危害,规范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办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确定为“生命安全”、“环境安全”、“财产安全”,突出强调了环境作为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这也是《办法》的一大创新点。  五、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了部分罚则。对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后果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多有严格规定,但在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相关义务规定,但没有与之对应的责任规定或者规定不明。针对这项情况,《办法》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针对六种情形设立警告及罚款。

  • 【转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八)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

  • 班马鱼毒性在线监测仪应用研究

    AQUATEC+班马鱼毒性在线水质监测仪???1、全球领先的技术:其提供的水安全和污染预警系统,以鱼观水,半米见方的鱼缸形设备里,培育着20条被称为“水中小白鼠”的斑马鱼。记录、监测斑马鱼的游动速度、进食状态和群聚性等行为特征,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可得出水质是否安全结论。2、可靠、准检性高:已在环境标准要求最严格的美国环保署、中国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新加坡,澳洲、沙特阿拉伯等国家与地区成熟运行多年;该系统对突发性水安全事件的准检率可达90%以上。3、使用方便:遥控掌握实时情况、监控灵敏度高、操作简单、维护成本低等优点。一旦水质出现异常系统就会自动形成警报,还可实现将消息直接发送到监控人员的手机上。4、应用领域:? ● 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 ● 重点流域水质预警监测? ●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监测? ● 非常见危险品翻车、翻船预警监测? ● 多种毒性物污染事故综合预警监测? ?北京睿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新加坡睿克科技在中国北京的全球战略合作伙伴,睿克科技于2017年底投资3.36亿元设立中国总部,建立研发和生产中心,是一家以科技为先,重点关注生态环境安全与保护的国际化多元业务公司,北京睿克设立于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公司业务包括:? ● 生物综合毒性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全球领先);? ● 污水、工业费水、油水、医药费水处理(国内大多数公司处理不了的我们都可以处理);? ● 土壤修复;全球领先的环境生态系统性修复服务等。北京睿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李董事,电话:17710498881

  • 【转帖】《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城乡规划要求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面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已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应急管理工作正式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有必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新近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将其要求和理念很好地贯彻到城乡规划当中去。科学合理地确定城乡规划中的规模、用地布局、基础设施配置和应急避难通道规划,并将安全的理念融入到城乡规划全过程中,这既是突发事件应对中预防为主的原则的体现,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这些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突发事件也促使人们开始从法制的高度来思考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有了分别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但是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够满足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和城市公共安全的需要。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突发事件应对法共七章六十二条,法律内容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根据该法,突发事件的应对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部分。在很多人看来,突发事件的应对其实就是应急处置和救援。但是本法的第四章即应急处置与救援部分仅有十条,而大量的法条用在了预防与应急准备和监测与预警上。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从法律的结构体系和内容上,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明确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即关口前移。在《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中将这一原则细化为“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这一原则也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和工作目标。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样的立法宗旨表明,突发事件的应对重点并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而在于先从制度上保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关口能够前移至预防、准备、监测、预警等。力求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避免那些可以避免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只要是在常态下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当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后,相关方面也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从而将各方面的损失都降到最低。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城乡规划的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这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城乡规划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提出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新近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各级城乡规划中应该考虑到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的空间结构,合理选择和确定各类建设用地。2.城乡规划工作中,应该有针对性地考虑基础设施的抗灾问题,尤其是修编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系统规划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系统的安全性。3.在各级城乡规划工作中,应该统筹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空间的应急避难功能,并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设施,尤其是给水和供电等。在老城区和人口密度较高区域,尤其要注意绿地、广场和其它公共空间以及疏散通道的合理布局。4.城乡规划内容中,应当包括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今年发布的《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十一五”规划》中指出,国家把防灾减灾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保障。目前建设部已经要求全面启动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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