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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相关的论坛

  • 【分享】碳排放權交易平台 京滬環境交易所掛牌!

    北京和上海環境交易所近期分別掛牌成立,作為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平台,大陸碳排放權的價格低於國際價格,XXX希望透過此平台讓價格與國際接軌。大陸業內人士表示,此機構的設立將強化節能減排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也是對原有以行政手段為主推進節能減排的有益補充和探索。財華網指出,大陸ZF希望平台能夠改變過去國內碳排放交易價格遠低於國際交易價格的局面。目前,國際市場上碳排放權交易價格一般在每噸17歐元左右,大陸國內的交易價格僅在8至10歐元間。根據世界銀行資料顯示,中國一直是碳排放權交易的最大受益方,世銀稱目前中國出售的減排額占全球的70%以上。XXX國家發改委日前表示,成立環境交易所是透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環境問題,是對國家採取行政、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一個有益補充,在國際上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環境問題已有成熟經驗。據表示,一家企業如果通過環保等措施減少排汙和碳排放,就會形成環境權益,此權益可以「噸」為單位,賣給其他排汙和碳排放不夠用的企業。根據估算,全球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的規模已超過A股市場。和北京環境交易所同時亮相的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功能也是通過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專家指出,北京和上海環境交易所的成立,還將改善大陸環境權益在交易過程中的不規範和價值低估現象。上海證券報引述北京環境交易所董事長熊焰說,北京環境交易所交易的產品,第一個是節能減排和環保的技術交易。

  • 碳盘查/核查服务/碳交易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739.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000000]2011年,我国启动了碳交易试点(4直辖市+湖北省、广东省、深圳市),以“限额+交易”的方式对重点企业提出了约束,通过碳核查的方式确定企业可排放温室气体的额度(即碳配额)。经过试点经验累积,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1年正式启动了全国碳市场交易。广电计量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碳盘查/核查服务。[/color][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b][color=#000000]碳盘查[/color][/b]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常用的国际或国家标准,为企业计算某一时间段内,其运营和生产活动各环节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形成企业温室气体清单及排放报告。常用的标准包括:ISO14064-1《组织层面上标准化组织ISO发布ISO 14064第?部分最新版ISO14064-1:2018《组织层?上对温室?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和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b][color=#000000]碳核查[/color][/b]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标准和要求,对重点排放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这是确保企业填报的排放数据客观、真实和准确的重要手段,也是整个碳交易市场得以有效运转的基础。[b][color=#000000]客户来源[/color][/b]8大重点行业(电力、水泥、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造纸、航空)的碳核查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他行业企业自主寻找第三方机构实施核查。[b][color=#000000]服务步骤[/color][/b][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 [img=流程.png]https://img2.17img.cn/pic/kind/20220617/20220617082454_2817.jpg[/img][/align][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碳盘查[/td][td]碳排放含量[/td][td]:ISO14064-1《组织层面上标准化组织ISO发布ISO 14064第?部分最新版》[/td][/tr][tr][td]碳排放[/td][td]温室?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td][td]ISO14064-1:2018《组织层?上对温室?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td][/tr][tr][td]企业环境卫生[/td][td]碳含量,有害物含量[/td][td]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td][/tr][/tabl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我们的优势[/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000000]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广电计量)是一家全国化、综合性国有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集计量、检测和认证服务、试验分析、设计整改以及科研开发和标准规范编制于一体,在计量校准、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电磁兼容检测等多个领域的技术能力及行业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color][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广电计量在全国建有23个技术服务基地,覆盖全国主要城市;其中广州、郑州、长沙、沈阳、南宁、成都、西安、南昌、天津、福州、合肥等地设有生态环境咨询中心和环保检测实验室,为政府职能部门、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碳排放核查、减排项目审定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双碳”规划、产品碳足迹核查等系列服务。[/color][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广电计量“双碳”业务服务团队由数十名中高级工程师组成,拥有CCAA温室气体核查员资质与相关行业经验。广电计量在碳排放核查、减排项目审定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低碳社区/园区规划、低碳课题等各方面有丰富经验。广电计量已为广西、辽宁、江西、福建、广东等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碳核查、“双碳”规划等服务。[/color][color=#000000][/color]

  • 【转帖】【中国的碳排放市场】中国将出台首部碳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将出台首部碳交易管理办法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7日 10:16 财新网  国家层面的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和注册登记系统即将推出。国家还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碳强度指标一旦被作为硬性指标分派至各个行业,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  【财新网】(记者 李虎军 张瑞丹)10月6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官员在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天津会议上透露,《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过反复修改,目前基本成熟,将“争取尽快出台”。  目前,中国已有3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实际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前述三家交易所均做起了自愿减排的单子。其中,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万科集团董事局主席王石在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与能力建设研讨会”场外边会(side event)上介绍,万科是“世博自愿减排”活动的首位买单者。上海世博会万科馆在建造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正在接受独立核查,然后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平台,购买相应数量标的物。  不过,这三家交易所的自愿减排交易生意比较清淡,且大多具有“演示”性质。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处长王庶在此间另一个关于碳市场的边会上说,自愿减排以企业社会责任和个人觉悟作为交易前提,技术条件虽已基本具备,但在缺乏总量限制激励的情况下,需求十分有限。  此外,王庶表示,交易市场存在制度不规范,减排量核证机构没有资质认定;信息披露平台尚未建立;各交易所委托不同的核证机构,采用不同的核证标准等问题。  有鉴于此,国家发改委已从2009年起着手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召开了多次讨论会,根据各有关部门、地方发改委、交易所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  “我们将争取尽快出台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规范自愿减排碳交易活动,”王庶说,“同时建立中国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目的是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兼任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会员发展委员会主席的王石也表示,建立碳市场需要吸取中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的三十年经验,首当其冲是要遵循公平原则。  王庶还说,中国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碳排放交易,结合低碳试点工作,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交易制度和监管体系等。“通过调研和探讨,我们认为市场机制是应当气候变化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完成中国政府承诺的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目标,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中国公开承诺的碳强度指标,即2020年比2005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至45%的目标,已经被不少人士视为中国开展碳交易试点和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契机。与自愿减排交易不同,如果在碳强度目标的执行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则具有总量控制和强制性的特点,市场需求也相当巨大。  在王石看来,尽管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可能从电力行业首先发力,但房地产业最终一定会纳入指标。“因为包括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在内的建筑耗电量是社会总耗电量的大户,占35%。”  据他介绍,从今年起,万科在北京、上海的新开工项目均按照中国绿色建筑三星级的非强制标准建设施工,其他地区将会采取逐步试点建设的方式,以此将建筑能耗降低65%。按此计算,到2020年,仅万科一家企业就可为中国碳强度目标贡献千分之一点二。如果房地产行业都采取相同的绿色建筑模式,那么整个行业对碳强度目标的贡献率可达12.6%。  “可以说,一旦碳排放指标作为硬性指标分派至各个行业,碳交易市场的潜力巨大。而通过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降低排放量的企业很容易通过碳交易的方式将节省的碳排放指标卖出。”王石说。■

  • 5月1日起!碳排放权交易将迎新政

    中国政府网2月4日消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作出规范。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竺效表示,2021年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整体运行较为平稳,但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较为突出。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的数据质量管理问题,《条例》在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义务、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之外,还进一步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竺效认为,《条例》通过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徐华清也认为,《条例》对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构建数据质量横向部际联合监管和纵向分级监管机制,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数据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相较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力度有大幅提升,有助于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徐华清表示。[align=center][img=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png,600,23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noimg/14d7fcd4-e017-420b-81a6-adf3714d7f41.jpg[/img][/align][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align][align=center]第775号[/align]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25日[/align][align=center]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alig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政府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已经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4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碳交易促进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机制作用,助力深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充分考虑全市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科学合理将碳市场配额总量与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挂钩,持续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打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完成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等服务平台的搭建,完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高质量支撑深圳碳交易市场在全国先行示范。到2030年,碳交易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效果更加显著,碳市场配额总量控制完全落实,助力深圳建成引领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绿色低碳城市,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大力推进深圳市在碳中和道路上迈向新征程。二、重点任务(一)做好碳排放总量控制1.合理制定碳市场碳排放总量目标。强化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引领作用,配合全市碳达峰目标,逐步落实深圳碳市场绝对总量控制制度。除当年新增和移出管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外,力争2027年起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不增长,2030年后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稳中有降。探索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2.率先推进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双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推动产品产能较为稳定的行业率先采用碳排放双控方式确定配额分配量,引导重点排放单位由碳排放强度单一下降控制向碳排放双控过渡,推进全市由能耗双控与碳排放强度管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力争到2028年实现深圳碳市场制造业基本采用碳排放双控方式开展配额分配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3.完善配额分配方案与市场调节机制。提升配额分配方式方法科学性与合理性,研究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适时提高有偿分配配额在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中的比例;结合市场流动配额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研究建立配额储备机制,出台配套操作细则,提高碳市场供给弹性。研究制定深圳碳市场稳定调节机制,力争到2030年实现市场调节能力显著提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4.健全市场履约抵销机制。加强碳市场与自愿减排机制衔接,丰富完善核证自愿减排量产品,完善碳市场履约抵销机制,合理设置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可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抵销比例,探索将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其他自愿减排机制不重复核证部分)纳入深圳市碳交易市场履约补充机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优先购买符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的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5.大力扶持绿色低碳产业。对符合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确定年度配额方案时予以适当扶持,大力推动碳排放监测、量化、核查,低碳认证、咨询、培训,碳减排评估、碳足迹评价、碳金融服务、碳资产交易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6.助推淘汰高排放低附加值落后产品产能。筛选碳排放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排放单位,通过配额分配管理等途径助推碳减排落后企业研发、应用绿色低碳技术,优化升级产品产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三)促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7.推进重大新建项目主体纳入碳市场管控。充分发挥源头防控作用,对重大新建项目实施碳排放评价影响分析,量化重大新建项目碳排放水平,评估重大新建项目纳入碳市场管控的符合性和实操性,对符合管控要求并建成投产的重大新建项目主体及时纳入碳市场予以管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8.以碳交易促进工业低碳化发展。鼓励工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推动企业、园区低碳循环化改造和分布式光伏等非化石能源利用,遵照“奖优罚劣”原则分行业设定工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差异化年度下降目标,推动行业内排放水平较高重点排放单位绿色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9.积极推动建筑领域纳入碳市场管控。研究并明确建筑领域纳入碳市场管控的方式,对大型商超、酒店宾馆、公共机构、数据中心等重点服务业领域开展碳排放核算,并根据行业管理成熟度逐步纳入碳市场管控范围,发挥碳交易市场工具作用,推动建筑主体或业主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建筑节能降碳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10.探索扩大交通领域碳市场覆盖面。根据交通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运营特征,扩大交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覆盖范围,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碳排放核算及配额设定方法,为更多交通运输企业参与碳市场交易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四)激发全民践行低碳理念11.加快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丰富完善低碳场景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方法学体系,制定减排量和碳积分兑换规则,形成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探索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衔接。鼓励各类主体在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开发基于公众低碳行为的碳普惠应用程序,推动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按规则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碳市场履约,推动碳普惠体系与碳市场实现互联互通,鼓励社会积极开展碳普惠创新。鼓励引导大型活动、组织和个人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用于碳中和抵销。力争到2030年实现发布碳普惠方法学15个、登记碳普惠场景20个。(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12.探索开设公益碳账户。鼓励组织、个人开立公益碳账户,通过购买核证减排量抵销碳排放,实现组织、个人碳中和。探索基于公益性质企业碳账户和个人碳账户,核算并记录减排行为数据、碳排放行为数据和碳抵销碳中和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五)引导提升碳汇增汇能力13.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海洋碳汇交易。逐步强化深圳海洋碳汇监测试点配套监测体系,研究制定海洋系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创新海洋生态系统及其产品的价值实现途径,推动海洋等碳汇项目开发,推进建立海洋碳汇交易制度,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开发,支持社会资本依托海洋等优质自然资源开展生态产业化经营,推动海洋产业发展。鼓励多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公众参与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4.探索建立碳汇生态补偿机制。引导支持深圳对口帮扶地区、森林和海洋等碳汇资源丰富地区等开发碳汇项目,鼓励项目申请核证减排量。制定通过引入外地碳汇项目交易实现异地生态补偿的机制方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六)强化碳金融创新与推广15. 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为企业提供气候项目融资。做好气候投融资机制改革工作,建立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在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中广泛征集符合入库标准的气候项目,引导深圳市绿色低碳气候投资基金募集社会资金投向入库项目,为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等气候友好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6.持续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健全碳金融标准体系。推动碳资产抵质押融资、回购交易等产品规模化应用,支持节能减碳创新技术贷款、碳债券、碳基金、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保险等碳金融产品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个人碳账户、碳积分等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创新型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金融产品与产品碳足迹等对接途径,激励企业开展绿色低碳科技研发及投资。推动深圳金融机构和其他绿色金融服务机构深度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7.探索建立企业碳账户体系。搭建企业碳账户平台,推动建立基于企业碳排放的碳绩效评价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将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融资贷款利率设定等与重点排放单位碳市场履约完成情况、企业自主减排目标设立与执行情况等挂钩,在融资、贴息、担保等方面为碳绩效评价等级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七)完善政策规则和标准体系18.完善法规规章体系。根据深圳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完善碳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出台配套管理规则,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深圳碳市场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19.优化量化核算机制。持续优化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算机制,研究建立个人碳排放核算指南。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定期跟踪排放情况,评估碳排放情况及控制成效。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数据收集统计方面工作的协同合作,保证碳市场基于真实有效的数据基础运行。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建立常态化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20.优化市场交易规则。根据市场情况持续优化交易成交方式等交易规则,探索引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委托竞价机制,研究制定配额竞价细则及允许委托竞价比例和委托竞价配额成交规则,提高配额流动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1. 强化碳中和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制定区域级、社区级、行业级、企业级、产品级等多维度碳中和评价标准,规范碳中和认定流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22. 试点创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加快建设产品碳排放数据库,率先在全国建立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加强产品碳足迹与绿色采购、碳普惠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采信应用研究。探索推进碳足迹标识认证粤港澳大湾区互认,到2025年底建成大湾区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八)健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3.建设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碳普惠统一平台系统,开展碳普惠项目及核证减排量的签发、登记、转移及消纳等记录工作,管理低碳场景方法学、碳积分等内容。完善深圳碳市场管理系统,为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及碳排放数据报送、配额分配与转移、履约等工作提供数据平台支撑。建设碳普惠和碳市场窗口展示系统,及时公开碳市场相关政策文件,展示碳普惠和碳市场各项公开数据及信息,科普宣传碳普惠和碳市场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4.建设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与各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共建能源消费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一管理平台,对接煤、油、气、电等能源数据,实现能源数据可快速报送、可准确统计、可追踪、可考核,为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统计局、深圳供电局)25.完善温室气体监测网络体系。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将监测作为企业碳排放量核算的重要校核和辅助手段。完善以高精度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通量为主要观测要素的温室气体监测网,积极探索遥感监测和移动监测等碳监测前沿技术,与气象部门开展卫星遥感和西涌天文台地面高精度遥感观测资料共享,合作研究深圳二氧化碳垂直分布反演,加强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共享与减排评估分析,为主管部门拟定深圳碳市场碳排放控制目标提供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九)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26.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探索与港澳地区、兄弟省市、对口帮扶地区共建特色碳普惠体系,并向全国输出“深圳经验”,争先成为我国碳普惠体系建设实践排头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7.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加强与广东碳市场、香港及澳门交流合作,推动深港碳市场互联互通,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积极参与大湾区碳市场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对外交流等重点工作,助力区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8.做好与全国碳市场有序衔接。进一步提升深圳电力企业数据监测、数据报告与核查、配额管理、交易决策、市场风险控制及配额清缴履约能力,配合做好全国碳市场履约。根据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配合做好民航、钢铁等行业企业衔接管理等工作,保证平稳纳入全国碳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民航深圳监管局)29.探索打通国际自愿减排量交易。利用深圳全国首个获批开展跨境碳排放权交易的资质以及跨境交易经验,开展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机制研究。探索与国际自愿减排量体系接轨,推动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制定跨境交易配套制度,支持国际自愿减排机制下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业主和国内减排量需求方在深圳开展交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30.强化与“一带一路”国家碳市场合作。加强深圳与“一带一路”国家绿色技术交流,吸引国内资金投向“一带一路”地区优质减排项目,探索“一带一路”国家减排项目引入国内碳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十)辅助碳中和前瞻布局31.探索扩大碳市场温室气体种类覆盖范围。探索将碳市场温室气体覆盖范围扩大至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结合深圳产业实际,研究重点排放单位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算方法,分行业组织开展排放核算,研究建立相关温室气体活动水平数据统计及报送制度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32.探索碳市场与其他环境权益市场协同发展。深化碳市场与用能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其他环境权益市场融合发展的研究。聚焦发展空间与发展质量,探索碳交易与用能权交易互补互联。统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管理,探索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指导按照系统谋划、分工协作、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建设工作。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的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细化任务分工,凝聚各方合力,支持深圳碳交易市场发展工作的开展。(二)强化资金扶持加大市政府部门预算对碳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申请政府配额拍卖收益资金用于支持碳交易市场建设和企业节能降碳重点项目开展,切实保障深圳碳市场工作的有效开展。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碳市场发展建设。(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碳市场定期评估机制,评估碳市场运行成效和交易等情况,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对市场机制或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建立完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搭建碳排放信息披露平台,鼓励上市公司开展ESG信息披露工作,为社会监督市场公平公开性、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基础。(四)加强能力建设依托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深圳)中心,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投资者及核查机构等持续开展碳达峰、碳市场相关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全面提升社会对碳市场激励减碳作用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和引导市内碳市场专业支撑机构、专业院校高校、科研机构等深入合作,加强碳排放监测核算、碳减排技术研发、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方法研究。(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碳交易和碳普惠体系的原理、规则、相关政策措施、进展成效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国际低碳城论坛等重要时间节点及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内容,在全社会营造绿色低碳发展的浓厚氛围,鼓励国有企业、重点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向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 【转帖】环保知识:什么是碳交易 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环保知识:什么是碳交易 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二氧化碳是一种最常见的无色温室气体。现在,它不仅是我们生命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成为了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一分子,碳交易已经日益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这全要仰仗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  碳交易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气候变化的威胁已经日益引起各界的重视。1988年,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一个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负责组织全世界的科学家编制全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截止到目前,IPCC分别在1990年、1995年、2001年和2007年发布了4次评估报告。  在IPCC首次评估报告发布之后,联合国于1990年12月着手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完成,1994年正式生效。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这是作为公约的重要补充。《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其中欧盟8%,美国7%,日本6%。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这些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就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市场有哪几种机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3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其一是联合履约(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UR);其二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其三是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欧盟在碳交易中的表现最为抢眼。2005年1月1日,在《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之前,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EUETS)正式启动。其中规定,欧盟27国的厂商必须符合EUETS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如减排量超标,就可卖出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反之,如果减排没达标,就必须从市场购买相应配额的排放权。目前,这一体系的实施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总体趋势是加紧了排放限制,配额总量少于第一阶段,并试图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  除了上述强制性的机制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的市场。这个市场相对比较宽松,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或者机构,由于自身宣传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购买一些减排量来抵消其日常经营和活动的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一些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比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芮成钢就曾经购买过一定的减排量,来抵消他一年开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中国开展CDM潜力如何?  在《京都议定书》的3种机制中,发展中国家可以直接从中获益的是CDM,简单地说就是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二氧化碳的减排量可以转让和交易,也就是一个产品。但是,这个产品看不见、摸不着,它不能用桶装,也不能用船运,只有一个电子序列号。这也就说明,这个减排量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只有经过认证后,这种商品才能真正成为商品,而一旦没有通过认证,一切商品属性就不会存在。  我国一直重视发挥CDM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并愿意通过参与CDM项目合作,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已经接近2000个,我国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的项目数量接近500个,注册成功的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  之所以国家批准的项目数量和注册成功的项目数量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就是国内缺乏CDM项目审核机构。另一方面,国内企业虽然都知道CDM,但对于其操作中的具体规则并不清楚。知识和经验的缺乏,让很多国内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也就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能力。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在建设一个CDM信息服务平台,力求改变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碳交易市场容易受到政治和经济的影响。此次全球的金融危机使世界的碳交易市场目前一片低迷。据了解,欧洲的碳价已经从去年最高的32欧元/吨,跌至目前的8欧元/吨左右。在政治方面,后京都时代谈判的很多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价。

  • 【转帖】首部《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在京发布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社会战略专业委员会11月5日在北京举办《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研讨会,并发布《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首次提出以“碳”这一可定量分析要素作为硬性指标,对经济活动加以监测、识别和调控,建议在中国以省级为单位推行“碳源—碳汇”交易制度。环保部副部长、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会长潘岳在研讨会指出,“高碳模式”将会严重制约中国未来的发展,而“低碳经济”将成为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突破口。潘岳在发言中说,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势的推动下,世界范围内正在经历一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的巨大变革:发展低碳能源技术,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并将其作为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之间关系的基本途径。这也是世界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重点所在。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在中国现代化进程和和平发展道路中的战略定位,统筹协调对外争取发展空间、对内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潘岳说,走低碳发展道路,制度创新是保障。“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作为我们正在拟定的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环境相协调的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于加速我国低碳能源技术的发展、加速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加速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潘岳指出, 就国内而言,“高碳模式”将会严重制约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第一,中国目前正处在重工业化阶段,支撑重工业的是能源。国际能源和资源产品不断大幅涨价,我们获取的代价越来越高,依存度越来越高,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差,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增长的稳定性; 第二,在“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的情况下,碳排放正在成为发达国家新的“绿色壁垒”,打压和限制中国传统优势产品的出口;第三,从国际来讲,“碳排放”将成为今后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过去大家争夺的是土地、石油、煤炭、矿产等,将来就会争夺碳排放权。而现在中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位于产业链低端,资源和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占较大比例。我国能源消耗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一、二氧化碳排放占总量的五分之一,这将挤占本土战略产业未来的发展空间;第四,从社会角度看,高碳排放和其他伴生排放导致的环境污染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据多项社会调查显示,环境污染已经和腐败、贫富差距扩大一起,跃升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前几位因素。“碳排放”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和社会问题。潘岳指出,党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科学理念,为中国的发展指出了一条全新的路径。建设生态文明,根本在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型。要实现这一文明转型,就要切实地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探索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其中“低碳经济”将成为建设“生态文明”最有力的突破口。会上发布的《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由中科院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教授牵头组织、历时一年多研究完成。《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项目组认为,建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源-碳汇的平衡账户,是进行“碳源-碳汇”交易制度的前提。项目组拟定了一套独立的计算方法,对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碳平衡状况,即碳源量与碳汇量进行了统计分析,从而使生态受益区在享受生态效益的同时,拿出享用“外部效益”溢出的经济效益,对生态保护区进行补偿。这实际上是将碳源排放空间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碳汇吸收能力作为一种收益手段,利用我国区域间碳源和碳汇拥有量的差异,通过有效的交换形式,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使生态服务从无偿走向有偿。项目组在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有效经验后提出的架构比较合理的碳平衡模式,是建立中国碳基金制度和中国生态补偿金制度的基础。中国碳基金的收取与支付操作模式设计为:若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碳源总量高于碳汇总量,必须按照超出部分的比例,实施现金支付,直接缴入中国碳基金管理委员会,用于补偿碳汇贡献大的地区、用于国家推行CDM计划、用于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等;而如果某省碳源总量低于碳汇总量,可以按照比例数额对其实施生态补偿、鼓励生态保护和增加碳汇。根据所设计的交易制度,除云南、青海和西藏可获得碳汇补偿金外,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按比例上缴碳基金。中国生态补偿金的收取与支付操作模式设计为:采用均值分层的办法,以计算得出的全国碳源与碳汇的差值为基线,超出均值的省份按所占比例缴纳生态补偿金,低于均值的省份按照所占比例获取生态补偿金。年度收取的生态补偿金不留存,当年收缴、当年发放。这有助于促进各省的生态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和消费方式的转变。项目组认为,我国碳平衡交易的实施必须强化政府的行政领导功能,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专家建议,应成立碳平衡交易领导小组,负责碳交易的战略和规划工作、低碳经济发展的立项和管理工作、碳交易的执行规划,以及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碳交易过程中的组织、管理、仲裁和督察,确保碳交易工作的有序运转。牛文元教授代表课题组在研讨会上介绍了“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情况。清华大学教授齐晔、北京大学教授叶文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岳天祥、中科院系统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顾基发等专家出席研讨会。国家环境宏观战略研究课题组专家、环保部原生态司司长彭近新主持了研讨会

  • 【资料】熊猫快讯--中石油首个碳减排交易项目获国际核准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3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称中石油)宣布,旗下辽阳石化公司已接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通知,首批99万吨碳减排量获准交易。这是中石油首个碳减排交易项目。 辽阳石化清洁能源项目于2006年初启动,2007年11月30日正式注册,并于2008年3月底完成初始核证。按照项目规划,辽阳石化每年可减排折合二氧化碳为1000多万吨,约占中国碳减排量的10%左右,这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有关碳交易项目,以今年市价计算售价约2000万欧元。据悉,清洁发展机制是根据《京都议定书》设定的一种减排机制,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而减排量在经过国际机构核证后,便可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承诺的约束性义务。而此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未承担温室气体减排指标。 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据了解,辽阳石化每年排放氧化二氮4万多吨,减排装置建成开车后,产生的氧化二氮转化为氧气和氮气,每年不仅可减少二氧化碳1000多万吨的排放,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通过这项合作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清洁发展基金。 ——信息来源:新华网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通知》)相关规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的“配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二、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三、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满足《配额分配工作通知》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预支2023年度配额,研究确定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预支配额量,并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填报。重点排放单位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且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纾困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抄送注登机构。我部将统筹考虑纾困措施。  四、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统筹做好配额交易及履约清缴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培训,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督促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配额清缴,对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帮扶,推动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制定交易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履约;不得限制配额跨集团、跨区域流动。注登机构要组织开展履约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发放、预支、CCER抵销、清缴等相关工作。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注登机构会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指数,定期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将风险提示信息及时推送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建立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协作机制,配合跟踪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活动,于履约截止前1个月,每周向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净购入量信息。  (三)完善履约机制。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由2023年7月15日延至8月4日,注登机构应于8月11日前完成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发放工作。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邓朝阳、邹毅  电话:(010)65645635、65645641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陈婷婷、易欣飞  电话:18086083240、16715918736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臧奥乾、樊东星  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北京绿色交易所 高原、刘晓嫣  电话:(010)57382507、57382590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管理平台技术咨询) 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7/W020230717512595855708.pdf]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号)

    [align=center][b][size=18px]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size][/b][/align][size=18px]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size][size=18px]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size][size=18px]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size][size=18px]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size][size=18px]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size][size=18px]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size][size=18px]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size][size=18px]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size][size=18px]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size][size=18px]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size][size=18px]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size][size=18px]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size][size=18px]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size][size=18px]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size][size=18px]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size][size=18px]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size][size=18px]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size][size=18px]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size][size=18px]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size][size=18px]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size][size=18px]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size][size=18px]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size][size=18px]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size][size=18px]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size][size=18px]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size][size=18px]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size][size=18px]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size][size=18px]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size][size=18px]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size][size=18px]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size][size=18px]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size][size=18px]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size][size=18px]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size=18px](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size][size=18px](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size][size=18px](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size][size=18px](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size][size=18px]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size=18px](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size][size=18px](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size][size=18px]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size][size=18px]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size][size=18px]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size][size=18px]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size=18px]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8px]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8px]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8px]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size][size=18px]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8px]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size][size=18px]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size][size=18px]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size][size=18px](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size][size=18px](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size][size=18px](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size][size=18px]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size][size=18px]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size][size=18px]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 【分享】歐盟與聯合國的碳交易認證系統將於年內實現對接!

    國際線上報道(記者 王堅)歐盟委員會6日宣佈,歐盟二氧化碳排放交易認證系統“歐盟獨立排放交易日誌”最遲將在今年12月份以前實現與聯合國“國際排放交易日誌”的對接。這意味著國際碳交易將更加安全、透明和有效。   歐委會的公報說,將在12月份之前公佈正式對接日期。歐盟環境委員季馬斯說,歐盟與聯合國“排放交易日誌”的對接將為實現《京都議定書》確定的全球減排目標鋪平道路,進一步鞏固歐盟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領導地位。   “排放交易日誌”是《京都議定書》確定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用來確保國與國之間安全轉讓排放單位的電子軟體工具。

  • 关于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控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拟对2014年发布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进行修订。在统筹考虑衔接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强化重点碳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管理以及近年来中央和本市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在梳理总结近10年本市试点碳市场工作成效、经验及需要调整优化有关安排的基础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至10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kjhgjhz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国际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传真:010-68428670;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dcjg/325941975/2022092809121423096.doc]《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dcjg/325941975/2022092809121429926.doc]《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27日 [/align]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等事项。  四是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b]文件原文[/b][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align][align=center]第775号[/align]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25日[/align][align=center][b]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b][/alig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是激励碳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推动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碳排放单位范围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4〕4号)确定的碳排放单位范围执行。二、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及配额核发(一)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等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8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中数据中心和热水炉的核算边界、道路运输业报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执行。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绿电,重点碳排放单位2023年度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后续将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核算与绿电消纳机制联动。(二)配额核发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本市碳市场2023年度配额。配额将按照免费和有偿两种方式发放,免费为主、有偿为辅。重点碳排放单位免费发放配额按照行业核算方法核定,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20%上限,有关细则详见附件4。(三)碳普惠项目管理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根据方法学开发实施碳普惠项目。低碳出行、油改电小客车、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北京市碳普惠项目方法学 低碳出行(试行)》《北京市碳普惠项目方法学 油改电小客车(试行)》《北京市碳普惠项目方法学 氢燃料电池汽车(试行)》核算(见附件5)。经审定签发的项目减排量可按相关规定用于碳排放抵销。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一)碳排放报告、月度信息化存证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送1.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核算本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于2024年6月15日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报送。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月度燃料消耗量、购入使用电量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质量检查工作。新增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后续如有调整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书面文件。2.一般报告单位报送要求。一般报告单位须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二)碳排放核查及配额调整申请重点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须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其中第三方核查报告还须加盖核查机构公章;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步检查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存在新增设施或满足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通过管理平台于2024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请材料。(三)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1.碳排放量核定。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抽查结果,于2024年9月15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量核定工作。2.配额发放。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免费配额预发、9月15日前完成免费配额核发,不定期开展有偿配额发放。(四)碳排放配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清缴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此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清缴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核定碳排放量的5%。拟使用抵销产品完成清缴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须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可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额清缴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管理平台将自动收缴其账户内的配额及抵销产品,用于清缴。四、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一)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重点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人员负责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落实,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提高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配额申请材料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提交。(二)提升核查数据质量。核查机构应加强核查数据质量管理,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抽查等检查方式,对核查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予以公开。抽查与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10%以上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核查机构予以提醒。(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安排专门的工作团队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定期核实、随机检查的工作机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识别异常数据,查实并指导碳排放单位及时更正。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标准体系,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督促碳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二)加强监督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完善碳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开展专项监督执法。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按时开展碳排放核算、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落实和清缴工作,并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检查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逾期未清缴的碳排放单位,将依法处理。(三)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区应落实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尽早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四)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培训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碳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特此通知。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239831514921.docx]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247231514921.doc]2.北京市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257771514921.docx]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308721514921.docx]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4/145321951514921.docx]5.北京市碳普惠项目管理要求.docx[/url][align=right]北京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马 宁,联系电话:68455307;联系人:胡永锋,联系电话:82632282;联系人:徐天金,联系电话:55522460;联系人:管理平台信息化技术服务人员,联系电话:68452187)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

    为系统总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经验,促进社会各界更好了解全国碳市场建设情况,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url=https://www.mee.gov.cn/ywgz/ydqhbh/wsqtkz/202212/P020221230799532329594.pdf]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url]》。  报告全面介绍了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市场交易和履约情况,对配额分配和清缴的工作考虑做了说明,总结梳理了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体系建设进展,对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管理相关举措做了介绍。总体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初步打通了各关键环节间的堵点、难点,价格发现机制作用初步显现,企业减排意识和能力水平得到有效提高,通过专项监督帮扶等措施有效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对促进全社会低成本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统筹做好深圳市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2023年度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续将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已移出名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被移出名单后15日内将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如有)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缴纳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移出名单且商事主体资格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所持有历史存量配额仍可在深圳碳市场进行交易,交易账户有效期为自移出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按交易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管理。二、碳排放报告单位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拟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列为碳排放报告单位:(一)完成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且符合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条件,尚未正式纳入碳排放管控;(二)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工业增加值连续为零值或负值的重点排放单位;(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单位应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碳排放量化报告报送工作,加强碳排放管理和控制。2023年度深圳碳市场碳排放报告单位名单后续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另行通知。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一)碳排放报告报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深圳市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2),采用统一模板编制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及量化清单(附件3-4),并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ghgreport.com.cn/login.seam)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及量化清单。碳排放报告单位的碳排放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碳排放报告单位应当根据深圳市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2),采用统一模板编制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及清单(附件3-4)、加盖单位公章并通过“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电子版增加值台账计算表(见附件5),其中新增单位报送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及2023年四个年度数据,既有单位报送2023年度数据,增加值核定数据统一采用收入法计算;于2024年4月15日前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出具的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内附增加值台账计算表),审计报告纸质盖章件邮送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楼709室,电话:23918509),可编辑电子版发至邮箱tanjiaoyi@meeb.sz.gov.cn。(三)碳排放核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2024年4月起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深圳市碳排放量化核查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2、6)开展碳排放核查(复核)工作,相关任务分工另行通知,核查(复核)结果将作为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依据。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四)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1.碳排放量核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核)结果,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量核定工作。2.配额发放。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于2024年6月30日前核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实际配额,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分配(调整)相关配额。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实际配额数量与预分配配额数量不一致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对差额部分予以收缴或补发。如重点排放单位实际配额少于预分配配额,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超出的预分配配额退回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时退回部分视同超额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实际配额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配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五)配额履约2023年度履约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网址:https://www.szregistry.com/index.do)提交足额配额或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进行履约。重点排放单位账户中配额不足以完成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富余配额可通过交易平台出售。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在《管理办法》规定抵销比例内用于履约;其中,可用于抵销的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具体项目来源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通知。(六)碳排放权交易执法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报告、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预分配配额退回及配额履约等事项进行监督执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未按时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限期催告,期满仍未提交碳排放报告的,依法实施处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测算年度实际排放量;期满仍未提交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该数据认定为零。自2024年9月1日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逾期未履约或未按规定退回预分配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未完成履约或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四、工作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确保深圳市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统筹推进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和业内专家做好支撑,定期组织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训会(培训计划表详见附件7),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督促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履约。(二)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碳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密切关注本辖区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碳排放控制情况,积极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开展减排工作,督促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分别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和履约工作。强化碳排放执法检查,及时掌握、核实并反馈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的问题情况,依法处理存在违法情形的单位。(三)各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要切实履行碳排放控制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控制,积极参与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如实提供碳排放数据、生产活动产出数据,认真配合碳排放核查及复核工作,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四)核查(复核)专业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复核)业务,保证碳排放核查(复核)结果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区生态环境部门、专业机构不得违规泄露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的碳排放数据、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等保密信息。特此通知。附件:1.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2.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查技术要点3.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模板)4.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清单(模板)5.增加值台账计算表(模板)6.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7.培训计划表[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4日[/align](联系人及电话: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系统操作及交易咨询:0755-86931919、0755-86938966,增加值填报咨询:0755-28017644,碳排放报告咨询:0755-22907692,政策咨询:0755-23918509、0755-23911873,邮箱:tanjiaoyi@meeb.sz.gov.cn)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7/155114781514921.pdf]附件1: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7/155127641514921.pdf]附件2: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查技术要点.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7/155136221514921.doc]附件3: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模板).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xls.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7/155151611514921.xlsx]附件4: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清单(模板).xls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xls.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7/155205711514921.xlsx]附件5:增加值台账计算表(模板).xls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7/155215591514921.pdf]附件6: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7/155223901514921.pdf]附件7:培训计划表.pdf[/url]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2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时间安排的通告

    [align=center]通告〔2022〕22号[/align]  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2〕7号),对碳市场全年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受疫情影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发布通告,将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排放、核查报告的时间由原定的5月31日和6月30日一并调整至7月31日。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放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基本按时完成了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报送工作。  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具体工作情况,现将2022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续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安排分别顺延1个月,具体调整如下:  1.重点碳排放单位排放量核定和配额核发时间由8月31日调整为9月30日;  2.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履约抵销申请截止时间由9月30日调整为10月31日;  3.履约截止时间由10月31日调整为11月30日。  特此通告。[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11日 [/align]  (联系人:马 宁,联系电话:68455307;联系人:徐天金,联系电话:68450090;联系人:碳排放管理系统管理员,联系电话:68454478、68452187)[align=center][/align]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 2022年度碳排放履约情况的公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size][/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纳入企业[/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size=29px]2022[/size][/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年度碳排放履约情况的公告[/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font][font=&]2020[/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11[/font][font=仿宋_GB2312]号)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天津市[/font][font=&]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度碳排放履约工作已于[/font][font=&]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6[/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30[/font][font=仿宋_GB2312]日结束。现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font][font=&]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度碳排放履约情况公告如下:试点纳入企业共[/font][font=&]145[/font][font=仿宋_GB2312]家,完成履约企业[/font][font=&]145[/font][font=仿宋_GB2312]家(名单见附件),履约率[/font][font=&]100%[/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font][font=&]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度履约名单[/font][color=black]?[/color][align=right][font=&]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black]年[/color][/font][font=&]6[/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black]月[/color][/font][font=&]30[/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black]日[/color][/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此件主动公开)[/font]附件:[list][*][url=https://sthj.tj.gov.cn/ZWXX808/TZGG6419/202307/W020230703395708769345.pdf]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2年度履约名单.pdf[/url][/list]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2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2年4月26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2〕7号),并就相关工作的具体安排开展了2轮线上培训。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数据填报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对本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安排做如下调整:[b]  一、调整有关时间节点[/b]  (一)一般报告单位提交报告截止时间调整为2022年7月31日。  (二)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初次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经核查的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及配额调整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合并调整为2022年7月31日。  (三)我局将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预发配额发放到各重点碳排放单位账户。  其他时间节点安排仍以原通知安排为准,后期如需调整将另行通知。[b]  二、增加系统登录方式[/b]  为方便各相关单位登录碳排放管理系统中的排放数据填报模块,在现有的证书登录方式外,增加口令、电子营业执照及事业单位电子证照登录方式。上述新增登录方式,各单位可按照首都之窗的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相关要求自行申请。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灵活选择登录方式进行碳排放数据填报。  碳排放管理系统中的注册登记模块仍须采用证书登录方式,且证书须是首次登录注册登记模块时自动绑定的证书,如需重新绑定证书,须联系我局业务部门办理。  特此通告。[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27日 [/align]  (联系人:马 宁,联系电话:68455307;联系人:徐天金,联系电话:68450090;联系人:碳排放管理系统管理员,联系电话:68454478、68452178)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相关机构、重点排放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规范全区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维护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推动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2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童晓庆5160969、马晓燕5160680)附件[align=center][b]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的工作要求,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19号令)和《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报送、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碳排放信息公开等,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以及信息公开等相关活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下同)负责协助筛选本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督促指导所辖重点排放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报送并完成相关数据材料的初审,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配合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及数据质量帮扶,并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情况、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日常监督执法。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四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一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其中,全国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生物质发电机组、掺烧发电机组、特殊燃料发电机组、使用自产资源发电机组和其他特殊发电机组等机组类别暂不纳入配额管理。第五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更新辖区内下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向重点排放单位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相应义务后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二)经核查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第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内部温室气体数据台账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审核等数据质量管理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报送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在国家规定的履约期限内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开展年度碳排放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第三章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第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九条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重要依据。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二)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三)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情况;(四)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获取方式;(五)监测设备情况;(六)监测记录形式和频率;(七)数据缺失的补充方式;(八)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与实际生产管理情况相适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碳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数据进行监测。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核实,并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次审核确认;对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退回重点排放单位修正后重新上报。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时,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排放的;(二)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可以使数据的准确性提高的;(三)发现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四)发现更改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五)发现计划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先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说明因何原因修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待各设区市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按月提交月度信息化存证。重点排放单位对月度信息化存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对月度信息化存证提交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和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应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第十六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的技术审核,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组织企业查实整改:(一)核算边界、排放源确认、参数数据确定方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二)存证数据超过理论极值、同类型设施参数极值或者该企业历史数据极值等异常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月度信息化存证数据及信息异常情形,重点排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整改:(一)对于活动数据存在缺失或异常,且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数据及支撑材料不充分的,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活动情况,按照保守性原则确认相应的活动水平数据;(二)对于排放因子存在缺失或异常,且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支撑材料不充分的,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参数。第四章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以及与配额分配相关的数据,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九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核查机构开展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当在开展核查工作前,制定核查计划,并提供充足的工作资源,配备专业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并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最终的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第五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放单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并书面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确认,确认无异议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审定。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部下发全区碳排放配额总量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重点排放单位做好碳排放配额的对接与确认。第二十五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第二十六条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相应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配额清缴督促监管工作。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第六章 碳排放权登记与交易第二十九条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资料;相关材料须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第三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存在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相关材料须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交。(一)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注销登记账户。相关申请材料须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交。(一)重点排放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依法被解散以及破产等原因造成主体不存在的;(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重点排放单位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完成配额清缴履约等相关业务。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不能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第三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第三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第三十四条鼓励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富余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出售获利;碳排放配额有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按时履行清缴义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做好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放异常或未按期履约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工作监管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开展对月度信息化存证、现场核查、检验检测及配额履约等重要环节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第三十七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一)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排放设施、覆盖范围、核算边界、企业台账、核算方法以及配额分配相关参数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测机构信息,检查有关信息系统;(三)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第三十八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信息公开的要求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依法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各设区市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及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及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三)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能源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四)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六)核查: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全面核查、复查的过程。(七)保守性原则:是指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排放量不低于实际排放。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

  • 三大交易所重磅发布!明确环境披露议题 强化碳排放披露要求

    [font=等线][size=18px]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X号——可持续发展报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指引采用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强化碳排放相关披露要求,明确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披露议题。[/size][/font][i][color=#c0504d][b][font=等线][size=18px]强制披露还是自愿披露?沪深交易所和北交所有不同要求[/size][/font][/b][/color][/i][font=等线][size=18px]根据《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沪深交易所采取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以披露主体为例,上交所明确,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科创[/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披露议题方面,按照强制披露、不披露即解释、引导披露和鼓励披露的层级对不同议题设置披露要求。[/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深交所明确,报告期内持续被[/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纳入深[/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证100、创业[/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板指数[/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报告主体和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北交所考虑到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特点,此次规则不对《可持续发展报告》作强制性披露规定,鼓励公司“量力而为”。[/size][/font][i][b][font=等线][size=18px][color=#c0504d]明确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披露议题[/color][/size][/font][/b][/i][font=等线][size=18px]《可持续发展信披指引》还明确了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披露等议题。[/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在环境信息披露章节,沪深交易所设置了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循环经济等重要议题,针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等重要环境议题提出披露要求。根据要求,上市公司除了披露气候变化相关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等内容外,还应当进一步披露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事项。[/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除应对气候变化议题外,环境信息披露部分还设置了污染物、废弃物、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环境事件及处罚等议题,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是否属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或者其生产经营对环境的重大影响情况,按照《可持续发展信披指引》规定披露相关信息。[/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社会信息披露章节设置了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等多个重要议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章节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制度、控制措施和程序情况等,并设置了反贪污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议题。[/size][/font][color=#c0504d][i][b][font=等线][size=18px]沪深交易所强化碳排放相关披露要求[/size][/font][/b][/i][/color][font=等线][size=18px]统计显示,2023年以来,我国共有约170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家数再创新高;有3161家公司披露了为减少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家数占比超过全部上市公司的六成。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这个比例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处于领先水平。特别是,648家上市公司不同程度披露了碳排放量的情况,其中近500家详细披露了范围[/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一[/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和[/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范围二碳排放量[/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迈出了从定性披露到定量披露的关键一步。[/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截至2023年底,上交所共102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率达到47%,披露数量和占比均创出新高。上证、中证指数已累计发布ESG等可持续发展指数138条,在上交所上市的ESG等绿色ETF达到43只,规模超过600亿元。[/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上市公司进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是未来的趋势和要求。此次规则中,沪深交易所强化了碳排放相关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除披露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战略相关内容外,还应当进一步披露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事项。[/size][/font][i][b][font=等线][size=18px][color=#c0504d]2025年度为首个报告期[/color][/size][/font][/b][/i][font=等线][size=18px]《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过渡期及缓释措施。根据过渡期安排,沪深交易所要求强制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首个报告[/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期上市[/size][/font][font=等线][size=18px]公司无需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原因;在2025年度、2026年度报告期内,披露主体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影响的,可仅进行定性披露。[/size][/font][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align]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公开征求《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做好发电行业2023、2024年度配额分配相关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邓朝阳、曹园树  电话:(010)65645635  电子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邮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328244215540.pdf]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328245014851.pdf]《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328245807890.pdf]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6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顺利完成2023年度清缴履约工作,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额清缴时间 本市2023年度碳排放交易配额清缴期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请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17:00点前,依据经审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通过“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逾期未完成清缴的企业,将依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使用抵销机制进行配额清缴 纳管单位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上海碳普惠减排量(SHCERCIR)进行配额清缴。 (一)使用条件。CCER和SHCERCIR使用的总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经审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的5%。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SHCERCIR应是根据I类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具体交易规则另行发布。 (二)抵销程序。使用CCER履约清缴的纳管单位,应于2024年9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同时通过国家登记簿发起上缴操作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纳管单位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将对抵销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登记簿对符合本市使用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具体流程参见http://www.reg-sh.org/“办事指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操作流程”。使用SHCERCIR履约清缴的纳管单位,应于2024年9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抵销申请表》(见附件2)及由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出具的《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注销证明》(碳普惠减排量注销后由系统自动开具,样张见附件3)。 三、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发放 为逐步增强企业碳资产管理意识,提升碳市场活跃度,纳管单位在完成2023年度配额履约清缴后,对其按2023年度审定排放量的80%发放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可用于市场交易。 四、其他事项 书面申请受理地点为华山路1076号3号楼1楼,请将申请表word版和盖章扫描版同步发至邮箱dtzx@reg-sh.org。 联系人:徐 婷 62123126/22502669; 林 立 23115641; 碳普惠技术支持 24011563。 附件:1.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申请表 2. 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抵销申请表 3. 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注销证明(样张) [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9月3日[/align] 附件1 [align=center][b]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申请表[/b][/align] [table][tr][td=4,1]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td][/tr][tr][td] 单位名称[/td][td=3,1] [/td][/tr][tr][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d][td] [/td][td] 国家登记簿账户ID[/td][td] [/td][/tr][tr][td] 履约年度[/td][td] [/td][td] 申请抵销总量[/td][td] [/td][/tr][tr][td] 联系人[/td][td] [/td][td] 联系电话及邮箱[/td][td] [/td][/tr][tr][td=4,1] 抵销项目基本信息[/td][/tr][tr][td] 项目名称[/td][td] [/td][td] 项目编号[/td][td] [/td][/tr][tr][td] 项目所在地[/td][td] [/td][td] 抵销量[/td][td] [/td][/tr][tr][td] 项目备案时间[/td][td] [/td][td] 减排量产生时间[/td][td] [/td][/tr][tr][td] 项目名称[/td][td] [/td][td] 项目编号[/td][td] [/td][/tr][tr][td] 项目所在地[/td][td] [/td][td] 抵销量[/td][td] [/td][/tr][tr][td] 项目备案时间[/td][td] [/td][td] 减排量产生时间[/td][td] [/td][/tr][tr][td=4,1] (如涉及多个抵销项目,请逐一列明)[/td][/tr][tr][td=4,1] 我单位已知悉上海市关于纳管单位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23年度配额清缴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并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不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请予审核。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td][/tr][/table] 附件2 [align=center][b]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抵销申请表[/b][/align] [table][tr][td=4,1]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td][/tr][tr][td] 单位名称[/td][td=3,1] [/td][/tr][tr][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d][td=3,1] [/td][/tr][tr][td] 履约年度[/td][td] [/td][td] 申请抵销量[/td][td] [/td][/tr][tr][td] 联系人[/td][td] [/td][td] 联系电话及邮箱[/td][td] [/td][/tr][tr][td=4,1] 我单位已知悉上海市关于纳管单位使用上海碳普惠减排量进行2023年度配额清缴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并承诺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不包含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请予审核。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td][/tr][/table] 附件3 [align=center] [b]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注销证明[/b][/align][align=center][b](样张)[/b][/align] 兹证明: 申请单位/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注销类型:上海碳普惠减排量 注销量: XXX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普惠Ⅰ类减排量 XXX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普惠Ⅱ类减排量 注销用途:用于XX公司XX用途 [align=right]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align][align=right]XXX年XXX月XXX日[/align][align=center]证书编号:XXXXXXXXXXXX[/align][align=center]相关注销信息可在“一网通办”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碳普惠专区进行查询[/align] 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01836141514921.pdf]169.pdf[/url]

  • 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b]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b]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与2022年度配额分配工作,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邓朝阳、曹园树  电话:(010)65645635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3336161991455.pdf]2.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3336162560494.pdf]3.《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3336165534173.doc]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0月3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仪”起享奥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意见

    各有关单位: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55号令),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条例,做好全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碳市场交易和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我省对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对《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反馈生态环境厅(电子文档同时发至:hbtpwxkc@shaanxi.gov.cn),公示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联系人:排污许可管理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赵亚军联系电话:029-63916190传真号码:029-63916190通讯地址:陕西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楼10层(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邮政编码:710006电子邮箱:hbtpwxkc@shaanxi.gov.c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29/161428931514921.docx]1. 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29/161436591514921.docx]2. 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url][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6日[/align]

  • 第十二届再生金属国际论坛/国际再生金属展览交易会

    http://www.chinahyh.cn/imageRepository/c8d5fe25-b526-4858-8e19-8a619ed8cb8a.jpg第十二届再生金属国际论坛”、“首届国际再生金属展览交易会”已于2012年11月7~9日在北京中国大饭店隆重举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吉位、副会长李士龙、副秘书长马鸿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秘书长王书文、北京工业大学循环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程会强等出席了本次新闻发布会,会议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秘书长吴艳主持。本届展览延续历届以交易洽谈为主的惯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展示内容,展商数量也较往届有所增加。展商类型包括国内贸易加工商(国内贸易、分选、拆解、加工)、国际贸易商(国际废料供应商)、海内外设备制造、技术研发机构、环保产业园区和城市矿产项目园区、金融及咨询公司等,结构更加多元化。展会同期还将举行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再生金属行业影响力企业评选活动颁奖典礼、中国再生金属行业十年成就主题展示、中国易拉罐回收年启动仪式、再生资源文化艺术创意展示、全球再生资源贸易供求对接洽谈活动、技术信息及产品发布活动等。展览面积7500m2,展商总数预计将达到80家,目前报名参展企业近60家。

  • 关于公开征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进一步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我部组织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8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朱磊、宋丹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讨论】温室气体减排自愿交易对企业是否有利?

    近日,有报道称,国家发改委相关领导透露,国家即将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业界普遍预计,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带动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推动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2011年6月26日,中国企业自愿减排2010年度排行榜在北京发布,这也是国内首个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为主要衡量指标的企业排行榜。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唐茂松在此次发布会上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称,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详细地界定和规范。唐还透露,在我国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开展碳交易试点的研究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在总量控制条件下开展此项活动我认为有利于国家温室减排力度的更好加大!

  • 浅析科氏质量流量计的哪些应用与贸易交易

    原油的计量直接关系到供需双方的经济利益,准确地对原油流量进行计量是企业生产和经营中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了更准确的了解计量的应用,下面我为大家浅析科氏质量流量计应用于哪些液体。与用于哪些项目的交易应用:  应用范围:  1、石油化工:成品油结算计量;石化厂流体计量;采油站原油计量;单井计量;装车卸车;油井助剂加料。测量介质:原料油、贫胺液、精制油、轻污油、LPG、丙烷、丙烯、戊烷、汽油、粗汽油、轻柴油、混合进料、油浆、蜡油、柴油、减一线油、减二线油、减三线油、减压渣油、减底油、煤焦油、常顶回流油、石脑油、苯、甲苯、邻二甲苯、C9+芳烃、汽油、78%酒精、酒精、碱液、50%碱液、氯乙酸、蒸汽、初侧油、精分塔一线油、精分塔二线油、精分塔三线油、液氨、苯、甲苯、二甲苯、抽余油、精制石脑油、200#溶剂油、庚烷、石油醚、液化气、苯乙烯、精异戊烯、C9溶剂、戊烯、混合C5、低聚物、92#汽油、97#汽油、混合苯、混合油、石油醚、油渣、精制苯、精制洗油、精制重苯、重苯、洗油、硫酸、酸、废酸、C4、醇类、聚醚、EO、毛油、丙烯、丁二烯、苯乙烯、MTBE、烷基化油、丙烷、正丁烷、空气、氮气、氨气、环氧丙烷、脂膏、氯气、氰化钠、TDI、2-甲基吡啶、碱液、胶水、树脂原料、甲基硅氧烷、DMC碳酸二甲酯。  应用交易项目:  (渣油加氢、高清洁甲醇汽油项目、碳四综合利用一期项目、纤维素醚工程、润滑油加氢处理、常减压、石化副产物深加工项目、萜烯树脂和加氢石油树脂项目、液化烃储运设施项目、混合苯加氢项目、表面活性剂及高效新型减水剂、煤焦油生产、液化气深加工、焦油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异辛烷合成装置、甲醇制烯烃项目、合成氨尿素工程醇烃化、硬质炭黑装置)  2、食品:棕油;淀粉乳液;糖浆;果汁;花生油;食用油;食用香精;酒。  3、电力:脱硫;脱硝;氨水;石灰石浆液;轻质油(4台)。  应用交易项目:  脱硫脱硝项目  4、冶金:含硫铵工艺水;硫酸氢氨及硫酸铵混合溶液。  应用交易项目:  铜冶炼项目  5、制药:三甲胺;药液;烯腈醛;环戊二烯;双氧水;VC;纯水。  应用交易项目:  双氧水新建项目、在药剂生产的前端往往需要原料进釜的计量控制  6、高校科研:微小流量计计量;制冷剂;发动机测试台测燃油。  7、建材:涂料;发泡板;沥青;氟利昂。  应用交易项目:  氟利昂测量设备配套、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及风冷热泵性能实验装置  8、光伏:二氯二氢硅;三氯氢硅;四氯化硅;水和极少量硅粉;SiHCl3;SiH2Cl2;SiCl4;低沸;共沸;三甲;甲基硅氧烷;DMC碳酸二甲酯。  应用交易项目:  机器多晶硅金刚线切割机、反歧化反应精馏改造项目  9、能源;重油;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应用交易项目:  能源销售公司主要贸易交接  10自控:定量装车转船;定量灌装。  应用交易项目:  油库管理系统和自动化系统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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