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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相关的资讯

  • 《水污染防治法》大修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拟公布
    近日,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第三次大修,距上次重修已有8年。《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增加了八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此外,草案还提出,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对水污染物风险管理  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等。  此外,“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此前20年,我国的环保治理一直是末端治理,但是最近以来,环保的主导思想在发生变化,“防治结合”成为主流。在最新出台的《土十条》中就可以看出治理思想的转变。  傅涛表示,在以前的规划中,一些化工、石化企业都被布设在沿江沿海边,当时只考虑到物流方便,排污方便,没有考虑到其带来的环境风险。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曾指出:在我国,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  增农村水污染治理规定  较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渔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对于化肥和农药的施用,草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采取生态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绝大部分制度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控制设计。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城市水污染和工业污染源控制也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对农业源和生活源的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形势严峻,在一些地区面源排放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城市和工业点源,城市水污染向农村转移也呈加速趋势。  设专章强调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运用司法手段等是草案稿的一个特点。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费”、“查封、扣押”的手段都被写入。此外,草案稿落实环保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草案中明确,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  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中,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质量信息、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录及其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生的重大水环境事件。
  • 华北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出台 水污染350亿元待分
    日前,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住建部等联合出台《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加强华北平原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   市场分析认为,《方案》的出台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进程的加速推进,这意味着《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提出的“未来10年将投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治污”的市场利好将加速释放,而包括地下水质监测、工业废水处理等多个细分领域有望分享盛宴。   近350亿元蛋糕待分享   2011年10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联合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规划》提出的目标为,未来10年我国将安排6 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 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   上述《规划》发布以来,业界普遍期待出台一系列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推动地下水污染治理市场的全面打开。此次《方案》的发布,被普遍认为是推动地下水治理市场启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方案》除提出到2015年的目标外,还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监控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科学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同时,根据地下水系统特征,《方案》将华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补给区划分为30个相对独立的污染防治单元,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监测网 二是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分类防治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 三是强化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加强地表水污染防控等。   综合《规划》和《方案》中拟定的目标和任务,平安证券分析师认为,当前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可行路线图为:以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落实管网建设,加强对工业污水、危险废弃物和垃圾填埋厂的监管,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通过试点项目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最终实现地下水环境的全面监管和治理。   据了解,目前在全国655个城市中,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约占城市总数的61%。污染范围大、污染程度严重,对地下水污染治理提出了较高的技术门槛。中银国际分析师认为,鉴于目前国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现状,未来地下水防治的思路可能以预防和隔离为主。   细分市场有望率先打开   专家分析指出,管网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固体废弃物渗滤液、开采活动、土壤污染物淋溶、地表水污染等因素,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最主要原因,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未来地下水防治进程的政策导向。   券商分析师普遍认为,一些细分领域将率先分享地下水污染治理的投资机会,具体包括地下水质监测仪器及系统、管网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及垃圾渗滤液处理等。
  • 全球水污染严重!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如何成为“水污染预言家”?
    如果人类不改变目前的消费方式,到2025年全球将有50亿人的生活用水无法完全满足生活需求,其中25亿人将面临用水短缺。第四届世界水论坛提供的联合国水资源世界评估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天约有数百万吨垃圾倒进河流、湖泊和小溪,每升废水会污染8L淡水;所有流经亚洲城市的河流均被污染;美国40%的水资源流域被加工食品废料、金属、肥料和杀虫剂污染;欧洲55条河流中仅有5条水质勉强能用。水污染是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的水。“水污染预言家”—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如果水中检出亚硝酸盐氮,说明水污染正在进行。亚硝酸盐氮(NO2-N,Nitrite nitrogen)是含氮有机物受细菌作用分解的氮循环中间产物,在水中不稳定,在氧和微生物的作用下易被氧化成硝酸盐,在缺氧条件下也可被还原为氨。根据水中亚硝酸盐氮的存在水平,再结合水中氨氮和硝酸盐氮的含量,可以评价水体受污染的程度及自净状况。水中NO2-N的来源主要为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的分解和化肥、酸洗等工业废水,此外农田排水也可引入较高浓度的NO2-N。未受污染地面水中亚硝酸盐氮一般低于0.1mg/L,某些地下水可能会由于地层结构的还原作用出现较高浓度的亚硝酸盐氮。本次检测实操,选用的是奥谱天成ATE3000手持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在《GB/T 7493-1987 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的基础上,将重氮法分光光度法的改进,通过将磷酸改为盐酸,增加了检测试剂的稳定性和贮存时间,并将显色时间缩短,使得此方法更为快速便捷。水样采集可用玻璃瓶或聚乙烯塑料瓶,采样后应尽快测定,以避免细菌将亚硝酸盐还原成氨。若不能立即测定,可于每升水样中加入40mg氯化汞抑菌,并置4℃冰箱避光保存,可稳定1~2天。实验原理:在磷酸介质中,pH值为1.8±0.3时,亚硝酸盐与对氨基苯磺酰胺反应,生成重氮盐,再与N-(1-萘基)-乙二胺偶联生成粉红色染料。在540nm波长处有最 大吸收。测量原理图-根据朗伯比尔定定律注意点:水样采集可用玻璃瓶或聚乙烯塑料瓶,采样后应尽快测定,以避免细菌将亚硝酸盐还原成氨。若不能立即测定,可于每升水样中加入40mg氯化汞抑菌,并置4℃冰箱避光保存,可稳定1~2天。手持式多参数水质分析“傻瓜式”操作高测量精度:相关系数可以达到0.999X以上显色时间短,让您可以轻松,快速的完成检测任务稳定的灯源,让您可以准确可靠地进行检测。ATE3000是奥谱天成高性价比的亚硝氮水质分析仪,整机不到1kg,使用和携带都很方便,适合实验室和野外场景。
  • 我国将加大水污染处罚力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水环境质量关系千家万户,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审议通过后,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标准规划、监督管理、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近年来,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条”发布以来,我国的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今年1-9月份,全国有监测数据的1922个监测断面中,1351个水质是Ⅲ类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个百分点;166个是劣Ⅴ类,占总数的8.6%,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 赵英民指出,尽管水环境不断改善,但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专家指出,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同时,我国在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着末端控制污染为主、源头预防不够;流域管理上“条块分割”、区域管理上“城乡分割”、同一流域水源功能管理上“部门分割”的“九龙治水”现象。 全国人大于 2015 年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针对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草案提出,着重强化地方责任,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可能面临更高的罚金。例如现行法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除限期拆除外,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将把罚金提高到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同时,草案强调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将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完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草案强化落实各方责任,将通过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最终有望实现中央与地方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发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尽责,社会和公众全面参与,共同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赤峰水污染原因查明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29日电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29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的消息说,赤峰市新城区自来水污染事件原因已初步查明:23日,新城区发生强降雨,大量雨污水淹没了九龙供水公司九号水源井,井水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同时检出沙门氏菌,是导致此次水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据介绍,截至7月28日17时30分,赤峰市新城区自来水受污染事件已致18个小区2622人门诊就医、59人住院观察。无重症病例,经对症治疗,绝大多数病例有明显好转。   事件发生后,赤峰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了必要措施。对因饮用自来水导致身体不适的患者指定多家医疗机构免费诊治。同时尽快把老城区的自来水引入新城区,组织消防部门调配7台消防水车向新城区18个居民小区定时供应洁净生活用水。   目前,新城区水源井污染处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 王浩院士:中国水污染形势严峻
    当前水污染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总体上我们可以按照“源头减排,   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思路来解决。   我国平均每天要发生近5起水污染事件,全年共计1700起以上。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时期,面临着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的压力和风险。维护中国的水安全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课题。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水力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所所长王浩院士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杂志记者专访时称,中国当前对水污染治理认识不够、急功近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 现行政策重末端治理,而轻源头减排 地方政府出于对经济发展的需求,对超标排放监管不严、处罚力度不够,是导致当前污染局面的重要因素。   CEI:作为长期从事流域水循环及生态环境效应方面基础研究的尖端科技人才,2009年你提出,我国水环境恶化趋势还在加剧。现在还是有很多人想弄明白中国水污染的现状究竟怎样?   王浩:经过这几年的建设,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水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孕育了中华文明的长江流域、黄河流域,以及东北平原的三江流域、华南地区的珠江流域、华北地区的海河流域和华中地区的淮河流域,河流污染事件发生的频率仍然比较高,江河湖泊整体污染还比较严重。   近年来,我国污水排放总量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但污染物排放量呈现了下降趋势。总体上,尽管污水收集率、达标排放率不断提高,水污染负荷仍大大超过水环境容量。   根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1年和2012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分别为659.2亿吨和684.6亿吨。其中,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423.7万吨,比上年下降3.05% 氨氮排放总量253.6万吨,比上年下降2.62%。   2012年,新增城镇(含建制镇、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1294万吨、城镇污水再生水日利用能力301万吨 315个造纸、印染企业新建化学氧化深度处理工艺和回用工程 分别淘汰造纸、印染落后产能735万吨、30亿米。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其中,长江流域水质良好,黄河流域轻度污染。   2012年,62个国控重点湖泊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湖泊比例分别为61.3%、27.4%和11.3%。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除密云水库和班公错外,其他60个湖泊(水库)开展了营养状态监测。其中,4个为中度富营养状态,占6.7% 11个为轻度富营养状态,占18.3% 37个为中营养状态,占61.7% 8个为贫营养状态,占13.3%。   CEI:造成现在水污染现状的本质原因是什么?是政策、标准缺失还是环保水利部门监督检查不够?   王浩:我国水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自然环境演变与社会系统活动双重影响,但根本原因是人为造成的,换句话说也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求和发展模式造成的。   尤其是在自然水体水环境恶化和突发水污染事件中,社会水循环的取水环节削弱环境自净能力,排水环节增加自然水体中污染物浓度,人类活动的“一升一降”作用加速水资源演变,造成水环境恶化。同时,自然气候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水环境问题的恶化,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难度。比如我国华北地区降雨量和径流量大幅度减少,造成水体自净能力下降。   总体上,近年来水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相关政策、标准不断增加,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但是,认识不够、急功近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主管部门间不协调、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和监管机制、流域上中下游之间协调治理等问题 现行政策重末端治理,而轻源头减排 地方政府出于对经济发展的需求,或与污染企业的经济关联,结果对超标排放监管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远远低于达标排放的成本,以上问题使水污染现状不容乐观。   同时,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依据欧美上世纪的标准,以浓度控制为主,导致在排污密集区域即使达标排放,仍然加重了水污染 另外,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流域治理、企业参与机制和体制不完善、民众缺乏、资金投入不足以及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等问题,使水污染问题依然严峻。   CEI:污染需要治理,我们国家在治理水污染方面存在哪些难题?关键在设备技术还是人才、制度?   王浩: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4.1%,工业用水的重复使用率也达到83%。但是,已经退化的城市水体能否自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有待探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处置率低和农业面源污染等现状在短时间难以根本改观,需要政策和资金倾斜、适用技术设备研发、技术人才培养和加大监督管理等措施多管齐下,才能有效改善农村水环境问题和区/流域水污染问题。   针对我国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境体制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违法排污的执法力度,提高人民知情权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还水净于民。总之,我国治理水污染难点首先在于科学认识城市和农村水污染问题,城市治理水污染应该加强基于城市水循环规律的水体退化、纳污能力和恢复规律研究,农村治理水污染主要为污染物源头控制 其次,需要加强环境法规建设、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以及加强排污许可制度和环评制度建设,规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CEI:在治理污染的技术装备方面,我们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哪些不足?应该如何赶上?   王浩:国产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当时产品的标准化、成套化、系列化水平都很低,定型产品较少。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水处理专用设备和与之配套的通用设备的生产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在这一成绩的背后,却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期兴建的大批水处理厂中的70%用的是进口设备,鲜有国产设备。这不但浪费了我国大量资金,而且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污水处理设备的国产化发展。   目前,我国污水处理水平与国际先进设备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从现有技术设备来看,单机产品多、系列化程度低、成套装置少,难降解、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设备和高新生物技术处理设备匮乏,自动化信息采集、分析、预报一体化设备少,流域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薄弱。   从技术发展历程来看,治污技术设备以引进国外成熟工艺为主,原始创新、自主化率不高,科技水平和运行管理先进程度低,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差 从技术研发层面看,企业仍未发展成产学研体系中主阵地,技术研发周期长,产学研相脱离,成果转化率低。   国产化设备要缩小差距甚至赶超国外先进设备,需要积极学习、钻研,要脚踏实地地进行国产化进程。要借鉴先进国家的技术规范要求,逐步完善我国污水设备的监造要求,严格行业标准。建立规范的市场机制,实现行业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引进技术,加快发展。加大对设备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并提高售后服务意识。加强行业国际国内的交流与沟通。调整利用外资的相关政策,推动发展国产设备。减轻我国污水处理设备研发与生产单位的税赋,必要时给予技术与经济支持。   CEI:要解决好我们当前的水污染问题,化解水危机,需要怎么做?   王浩:要解决好我们当前的水污染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总体上我们可以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思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从集水流域的角度入手防治流域水污染。现代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需要以流域角度的视野,从陆域入手,与流域水体结合,运用水动力水质模型辅助手段,形成流域水环境综合防治模式。这种模式以流域水循环为基础,综合考虑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等。   构建流域水系统模拟平台,实现全过程管理。借助现代GIS、遥感等空间分析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数字化流域管理平台,结合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建立高效的流域水资源与环境管理模式。   加快流域水污染监测的现代化进程。通过水质自动监测技术可以实现水质的实时连续监测和远程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重大水质污染事故,监督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情况、排放达标情况等目的。   进行全方位动态水污染综合调控。从流域水质水量耦合的角度,进行多要素、多环节的综合调控,实现流域自然与人工“二元”系统的和谐统一。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湖排污总量。落实资金、行政、法律保障。   CEI:你之前多次提及中国现行有关水污染的标准是欧美上世纪70年代的排放标准,忽视了中国基本国情,缺乏科学性。该标准多年未修订的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提升?   王浩:中国现行有关水污染的标准制定参照了欧美上世纪的排放标准,以排放浓度控制为主,难以适应总量控制的要求。如果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浓度控制,而不考虑水环境承载力,即水体纳污能力,即使达标排放,也会使水污染加重。   长期以来对水污染末端治理重视,而不注意源头减排,使得该标准多年未修订。应当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求,根据水体功能的水质要求及其自净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入河总量,并倒推至排污口,采取相应削减措施,才能解决部分水污染问题。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解读及解决方案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解读及解决方案12月4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解读及解决方案” 主题网络研讨会将在仪器信息网平台举行。为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2019年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4项水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这四项标准于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为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提供坚实可靠的支持。 本次会议,将邀请环境监测总站专家及哈希水质分析仪器公司的产品专家,讲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关标准,带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最新解决方案。主题: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解读及解决方案参加费用: 免费参加方法: 文章底部,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报名开始时间: 2020年12月4日星期五下午14:00-16:00观看平台: 仪器信息网 专家介绍左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水质在线监测技术和分析方法的开发研究以及标准化等工作,主要负责的课题有:《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发展策略研究》、《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技术转化平台》,组织制定《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氨氮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铅水质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COD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等10余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黄林,哈希高级定制品及系统集成经理,从事水质在线监测事业18年,有着多年的仪器硬件研发、软件开发、分析应用的经验。常年负责水质在线系统的研发和技术支持工作,参与诸多领域的水质相关监测技术方案的编写和相关应用项目的开展。在水污染源、地表水等水质监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不要犹豫,报名及获取更多资讯,点击下方的阅读原文,报名参与吧。END
  • 水污染防治计划预计投资2万亿
    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副部长周建昨天表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在环保部部常务扩大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此后将上报国务院审议。对于市场预计的2万亿投资规模,周建表示,基本是这个规模,具体数字等审议、项目对接后才能确认。有业内人士分析,仅此一项带动的社会和市场规模,将远超投资额的数倍。 我国水污染经过多年治理,仍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政府新政策的出台将带来投资机会。我国地表水质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水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比例偏低,法规与标准体系尚待完善,财政补贴的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都是现象背后的原因。市场普遍预期年底左右,政府将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带来新的投资机会,但是对于具体的受益方向尚不明确; 经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场对水污染防治政策力度不再质疑,但对内容缺乏明确预期。我们认为,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回用、污泥处臵将是水污染治理政策着重关注的方面。环保部领导已经多次表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即会尽快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时间窗口在年底附近,现已临近。市场目前对于进展和力度不再怀疑,但对具体内容仅有模糊预期。我们认为,从现状的短板入手,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回用、污泥处臵将是政策着重关注的方面。 水污染治理产业链呈现金字塔型,判断投资机会将出现在运营和膜相关领域中。我国的水污染治理产业链呈金字塔型,自上游(药剂、设备)、到中游(设计、工程施工),再到下游(设施运营),收入占比逐渐减少,但是利润率水平逐渐增加。这种结构决定了在水污染治理需求大幅度增加的情境下,全产业链的整合,或者从下游入手,更容易出现大公司。我们判断,水污染防治投资机会的主线将出现在4个方面:1、工业废水治理委托运营;2、市政污水规模扩张;3、膜处理设备与工程的推广;4、其他水处理设备的需求增加。来源:网易新闻
  • 新《水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p   新《水污染防治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环保数据造假者将严惩不贷。 /p p   作为我国水环境的根本法律,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水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法相比,新水法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环保监测等内容。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河长制 /strong /span /p p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一直以来,河流污染治理由于涉及领域、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合力。此次新水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增加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农业水污染治理 /strong /span /p p   目前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源头。对此,新水法增加了新规: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strong /span /p p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水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环境监测 /strong /span /p p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为了避免数据造假现象,新水法明确规定,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并由此发生污染,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保障用水安全 /span /strong /p p   新水法提出了从水源到群众水龙头的保障用水安全措施。新水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同时,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结语 /span /strong /p p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十号 /strong /p 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gt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6月27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p p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p p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旧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p p   (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p p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p p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p p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p p   五、第二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p p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p p   (旧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p p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p p   (旧法: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p p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p p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p p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旧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p p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九、删去第十九条。 /p p   (旧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p p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p p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p p   (旧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p p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p p   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p p   (旧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p p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p p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p p   (旧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p p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p p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p p   (旧法: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p p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p p   十五、删去第二十四条。 /p p   (旧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p p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p p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p p   (旧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p p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p p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p p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p p   十九、第四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p 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p p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p p   (旧法: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p p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p p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p p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p p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p p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p p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p p   二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四款修改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p p   (旧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p p   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第二款。 /p p   (旧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p p   二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p p   (旧法: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p p   二十七、第四章第三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p p   二十八、第四章第四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p p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p p   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p p   (旧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p p   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p p   三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p p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p p   (旧法: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p p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p p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p p   三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p p   三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p p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p p   (旧法: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p p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p p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p p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p p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p p   三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p p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p p   (旧法: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p p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p p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p p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p p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p p   四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p p   (旧法: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p p   四十一、第六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p p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p p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p p   四十二、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旧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三、删去第七十一条。 /p p   (旧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四、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p p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 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 p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p p   (旧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p 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 p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 p   四十五、删去第七十三条。 /p p   (旧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p p   (旧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p p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p p   四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p p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p p   (旧法: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p p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p p   四十八、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p p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p p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p p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p p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p p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p p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p p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p p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 p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旧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p p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p p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p p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p p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p p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p p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 p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 p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五十、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p p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p p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p p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p p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p p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p p   (旧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p p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p p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p p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p p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p p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五十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p p   (旧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p p   五十三、删去第八十四条。 /p p   (旧法: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 p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p p   五十五、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旧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五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p p   (旧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p p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p p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p p   (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p p br/ /p p br/ /p
  • 珠三角环境状况调查:东莞水污染严重
    日前,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发布了《2009年珠三角地区环境状况公众评价调查报告》,对珠三角9城市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污染源进行评价。   调查报告说,多数受访者认为东莞水污染严重,有三成五受访者认为东莞工业废气污染严重,有超过六成的受访者担心污染影响身体健康。   东莞人最担心水污染   今年5月,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开展了珠三角地区环境状况公众评价调查。调查采用按各城市人口等比抽样的方法,电话访问了珠三角九市共2006位居民。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五方面,即对珠三角地区环境状况的总体评价、对具体环境污染程度的评价、对各类环境污染源的评价、对环境与健康的评价、对政府环保工作评价与预期。   调查显示,在水、大气、声、光、土壤五项主要环境指标中,认为水环境污染严重的比例最高,为四成三,不严重的比例不足两成。其中,认为“河流河涌污染”严重的评价最为突出,比例达五成七,高出“一般”与“不严重”比例之和23个百分点。在这项指标中,有超过五成的受访者认为,东莞和广州的水环境和河流河涌污染严重,高于其他7市。   水源污染调查包括“工业废水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养殖业废水污染”等3项指标。有35%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工业废水污染”、“生活污水污染”严重。3项指标中,受访者对“工业废水污染”评价严重的比例最高,为37.8%,超出不严重的比例14.9个百分点。在珠三角9市中,东莞、佛山、广州的受访者评价严重的比例较高,分别为47.0%、46.7%、41.1%。   调查显示,有35.4%的受访者认为“生活污水污染”严重。9个城市中,东莞受访者评价严重的比例最高,达到46%。   工业废气不容忽视   有37.3%的受访者认为,珠三角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仅次于“水环境”。其中认为“灰霾天气”、“热岛效应”严重的比例较突出。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表示,受访者对珠三角地区的“大气环境”评价趋向中性偏负面。   调查表明,在13项污染源指标中,受访者评价“汽车尾气污染”严重的比例,是所有13项污染源指标中最高的,达69.6% 其中,认为“严重”的为38.4%,“较严重”的为31.2%。   在珠三角9城市中,佛山、深圳、江门、广州的受访者评价严重的比例较高,在七成以上 东莞、肇庆、珠海的受访者评价严重的比例也不低,在六成至七成之间。   对“工业废气污染”的评价,有32.7%的受访者认为“严重”。在珠三角9城市中,东莞、广州、佛山的受访者评价严重的比例较高,在三成五以上。   民众害怕污染影响健康   在“环境与健康的评价”方面,近四成受访者评价目前环境污染对身体的实际影响“一般”,另有近五成的人认为影响程度较过去“加重”。   在珠三角9城市中,佛山、广州、东莞的受访者表示“加重”的比例较高,分别为53.3%、50.5%、50.2%。   调查还发现,近六成受访者担心环境污染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表示“不担心”和“不太担心”的比例仅两成一。在珠三角九城市中,广州 、佛山、东莞、江门的受访者表示“担心”与“比较担心”的比例超过六成,分别为66.5%、65.9%、65.0%、60.3%。
  • 水污染事故每年1700起以上,今年将出重拳治理
    水体污染治理方面将出“重拳”。《经济参考报》日前从环保部相关人士处获悉,环保部正在编制“水十条”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预计今年出台。值得注意的是,问责制将进一步细化落实,环保部将和各省市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地方若治理不力将面临强力问责。   “和大气污染治理相类似,各个地方根据‘水十条’中设定的总体治理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和环保部签订责任状,就是把治理水污染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将所有能够落实的任务全部落实。这是一条红线。如果治理出现不作为的情况,相关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将面临问责。”上述人士说。   据其透露,让“水十条”落地,通过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环保部将陆续出台配套措施、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江河湖海水污染、水污染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行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   上述人士表示,相比已经得到足够重视的空气污染问题,从长期危害性和治理难度等方面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问题更值得关注。下一步,环保部将全面落实“水十条”,源头治理将成为重点,特别是共同治理地表与地下、陆上与海洋污染,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等制度,全面推进山水林田湖保护、治理和修复。   “此外,环保部还要严格环境执法,启动强力问责机制,使环境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他说。   一位地方环保部官员透露,目前各省(区、市)都在抓紧出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十条”明确的2016年目标任务有6条,要确保完成。其中,南京市已开展以国务院“水十条”为核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编制,近期有望出台,其中会有100项具体的工作分类推进计划,包括根治工业废水污染,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开展工业废水达标行动计划等。   记者同时获悉,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水污染难题,环保部还将出台《城市地表水水质排名办法》,每年公布水质最好和最差10个城市名单,继续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不仅如此,2016年环保部还将会同住建部建立黑臭水体管理信息平台,每半年公布全国黑臭水体信息,督促地级及以上城市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编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推进入海排污口设置规范化整治。   重拳治理的背后是我国水资源污染日益严峻的现状。来自监察部的数据显示,近10年来我国水污染事件高发,水污染事故近几年每年都在1700起以上。全国城镇中,饮用水源地水质不安全涉及的人口约1.4亿人。   水利部近期公布的数据也显示,目前我国水库水源地水质有11%不达标,湖泊水源地水质约70%不达标,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约60%不达标。   《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总体轻度污染,全国4778个地下水监测点中,约六成水质较差和极差。31个大型淡水湖泊中,17个为中度污染或轻度污染。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几年水源地污染情况比比皆是,基本上都是污染企业的一些违规排放造成的。一旦水源受到污染,往往会在后续处理环节层层加码,从而形成更多有害物质,造成恶性循环。   “究其原因,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只顾及经济发展,却忽略了水源地的保护和安全 另一方面,国内的环境监管不够严格,违法成本严重偏低,很多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意在环保方面下功夫,不少企业都在超标排放。”马军说。   我国居民饮水安全情况同样不容乐观。环保部数据显示,我国有2.5亿居民的住宅区靠近重点排污企业和交通干道,2.8亿居民使用不安全饮用水。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坦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工业废料、农业化学物质大量排放,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在水源地水质下降、自来水厂处理工艺和管网设施老化等约束下,自来水厂出厂水质符合检测标准,并不意味着居民能够喝上安全水。文章来源于《经济参考报》记者 杨烨/北京报道;
  • 专家称中国水污染治理全球“最活跃”
    p   近年来,中国水污染事件频发,水环境治理和水安全保障已成为中国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业内专家表示,中国正处于水污染治理攻坚阶段,是世界上水污染治理“最活跃”的国家。 /p p   中国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响应论坛日前在苏州举行。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研究员吴静在主题演讲中对中国水污染治理现状作出了上述评价。她说,中国大力治理水污染,并取得显著成果:大规模污水处理从无到有,城镇污水处理率大幅提升,中国仅用10年到15年就建成了约50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规模已和美国相当。 /p p   水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目前,中国正积极探索河湖管理创新,2016年全面推行“河长制”,2018年初又提出将在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给江河湖海配备污染防治责任人。 /p p   吴静说,这种制度把环境治理直接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挂钩,中国的水污染治理成效显著。 /p p   上海美国商会会长季瑞达也在论坛上表示,保护环境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中国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p p   除制度创新外,水污染治理同样离不开科技创新。据吴静介绍,随着政府加大科研投入,相关技术研发也十分活跃。她的团队历时14年研发的水污染预警溯源仪,不仅可以监测和预警水污染,还能通过分析“排放指纹”搜集企业偷排证据,目前已在多地推广。 /p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稿)》(附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要点对比)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议通过“十三五”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国家信息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规划,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结构升级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p p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p p   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要点对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00abae85-e5b8-4051-bfec-e03b14af379e.jpg" title=" 201612080948431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3786e1dc-d208-46f1-9f3d-d150909633a6.jpg" title=" 201612080949203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1e7e759e-684b-47de-b04d-ca151d687c93.jpg" title=" 201612080949332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db77a300-ca93-4dbb-995d-4706f1d95e2a.jpg" title=" 201612080950021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6bd7e36a-395e-49e7-8a34-8f2f51ae341c.jpg" title=" 2016120809494498.jpg" / /p
  • 科技部关于商请推荐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与要求,进一步突出科技进步对水污染治理的推动作用,经研究,我部拟开展水污染治理技术成果的筛选和凝炼工作,组织编制《中国水污染治理技术(装备和产品)汇编》(以下简称《技术汇编》),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国家和地方重大水污染治理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的建设与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重点推荐湖泊与河流治理、水质与水量协同、城市水环境改善、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饮用水安全保障、新型污染物控制、水污染事件应急、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水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技术(包括装备、产品及材料)。   二、推荐原则   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水污染治理的重点需求,具有可靠运行实践及广阔应用前景的技术;优先推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技术含量,能促进水处理产业发展,提高经济、社会与环境综合效益的技术;优先推荐湖泊和河流富营养化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及水污染事件应急等方面的技术。   三、相关要求   1.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要求推荐《技术汇编》的备选技术,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推荐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我部社会发展科技司。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的技术进行调研和论证。   2.推荐材料应包括:推荐表、鉴定资料、用户证明及其它技术资料等。其中,推荐表中技术名称和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和参数,研制、生产及使用情况,适用范围,实际应用案例等内容应填写完善。   四、联系方式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黄圣彪,沈建忠   联系电话:010-58881475,58881419   电子邮件:nss_zyhjc@most.cn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梁鹏,张书军,王磊   联系电话:010-58884867,58884866   电子邮件:zhshujun@acca21.org.cn      附件:   1. 推荐技术汇总表   2. 水污染治理技术推荐表   3. 推荐表填写注意事项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推荐技术汇总表 附件:水污染治理技术推荐表 附件:推荐表填写注意事项
  • 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40亿元(附明细)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财政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金额安排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请认真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拟支持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展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省份转移支付资金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单位:亿元序号省份合计合计140.00 1北京1.182天津0.593河北5.534山西10.585内蒙古3.66辽宁2.317吉林1.688黑龙江1.949江苏2.610浙江3.4311安徽5.5212福建2.7813江西5.4114山东6.0115河南7.7516湖北8.6317湖南4.2518广东3.4919广西1.8120海南1.3221重庆1.5622四川6.0523贵州4.0524云南6.4725西藏5.3626陕西7.3127甘肃5.3828青海17.8229宁夏3.7630新疆1.83  附件2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 专项名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资金 情况 (亿元) 年度金额:140亿元 其中:中央补助140亿元 地方资金总体目标年度目标支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良好水体(湖泊)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中向好,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支持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促进流域水质逐步提高。绩 效 指 标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出指标质量指标七大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70%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0%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15%效益指标经济效益带动地方和社会水污染防治工作投入不低于2倍中央资金社会效益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受益人口不少于3000万人生态效益 指标水生态环境质量与2020年相比改善可持续影响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时限长期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群众满意度  ≥80%  附件3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1年)专项名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资金 情况 (亿元) 年度金额: 其中:中央补助 地方资金年度总体目标绩 效 指 标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 出 指 标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效益指标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 黄山用活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促水清岸绿
    据最新统计,2019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累计获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7亿元,支持项目95个,项目数量及资金体量连续五年居安徽全省第一。争取省级预拨2024年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1.77亿元,用于支持全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6个。项目谋划靶向精准。认真研究《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瞄准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谋划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确保项目储备充足、建设内容可行、治理措施精准,并动态更新项目储备库。近三年谋划申报入库项目39个,申报入库率达90%以上。项目推进扎实有力。健全管理机制,印发《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度中央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等文件,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管理。加强谋划指导,邀请省环科院专家来我市开展项目谋划申报及资金管理专题培训,市县累计培训近600余人次。推进项目建设,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率,赴重点项目现场督导进度和协调解决问题,并将项目资金管理纳入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调研推动。加强绩效管理,用好考核指挥棒,将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推进情况纳入区县绩效目标考核。2019年以来支持的95个项目中,完工77个,在建18个,完成总投资25亿元。资金使用成效显著。近年来,全市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始终保持全国及长三角前列、全省首位。2023年1-9月,全市水环境质量排名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第18位、长三角第2位、全省第1位。新安江(黄山段)获得全国首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为重点流域水质达标、优良水体保持、构建水环境监管能力提供重要资金保障,助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满意率连续5年达96%以上。
  • 饮用水污染每天致死五千儿童
    “饮用水污染已经成为最危险的人为灾害。”中国社科院《国际形势黄皮书》引用两家国际性慈善机构发表的最新调查报告佐证其上述观点:目前全球有九亿人得不到洁净饮用水,二十五亿人没有上厕所的条件,每天有多达五千名少年儿童因饮用水卫生状况恶劣而死亡。   由“水援助”(WaterAid)和“泪水基金”(TearFund)两家机构发表的报告指出,水污染问题在那些人口急剧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尤为严重。孟加拉首都达卡市的一位官员抱怨说,“如今,达卡市的许多城市简直成了污水坑和化粪池,成千上万的市民长期喝不到清洁的卫生用水。而且,上述情况每分钟都在恶化。”   该报告认为,农村人口大幅度向城市集中,是导致全球水危机现象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   中国智库今天发布的《国际形势黄皮书》也提醒说,环境污染已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突发灾害,她们正在重蹈发达国家二十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的覆辙。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加大了这些灾害的破坏性。   黄皮书指出,近几年,水污染所造成的饮用水危机在中国的人为事故灾害中占了相当比重。自二00五年松花江发生重大苯污染事件以来,中国共发生超过一百四十起的水污染事故,平均两到三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   如今,中国北方的重要水源——黄河的污染情况不断加重,干流近四成的河段基本丧失了水体功能。中国第一大河——长江的污染面积也在不断扩大。黄皮书说,一项最新调查显示,长江干流六成河水已遭污染。中国投入最多、开展污染治理最早的大河——淮河眼下仍是一条受污染最严重的河流。   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统计的中国一百三十一条流经城市的河流中,严重污染的有三十六条,重度污染的有二十一条,中度污染的有三十八条。   黄皮书警告说,水污染作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危机正以超常的分量挑战着中国政府的决策水准与能力。
  • “十三五”水污染物总量怎么控制?
    专家建议应关注总磷和总氮指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深入谋划“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环境保护部总量司近日在北京召开了“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基本思路及技术路线专家研讨会。 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水污染的主要特征、污染贡献及地区差异,总结了“十一五”、“十二五”以来总量控制实施的经验及问题,探讨了“十三五”污染减排指标目标体系、总量控制范围、总量控制模式、考核方式以及配套保障政策等,为“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提供有益的技术支撑。 总量控制指标设定紧盯环境质量问题 截至2014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2294.6万吨、238.5万吨,“十二五”化学需氧量减排进度已经超额完成,氨氮完成减排目标的98%。从水质来看,全国国控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好于Ⅲ类的比例从2010年的65%,上升到2013年的76%,氨氮浓度好于Ⅲ类的比例从2010年的78%上升到2013年的86%,两项指标均有明显改善。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部主任王东认为,经过“十一五”、“十二五”将近10年的总量减排工作强力推进,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指标改善卓有成效。 而总磷、总氮两项指标由于并未展开污染物总量控制,2014年,总磷首度超越氨氮,成为全国淡水环境中的主要污染指标之一(其他两项为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湖泊环境的首要污染指标;2014年,全国近岸海域国控监测点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率分别为31.2%和14.6%,而无机氮的主要来源是陆域污染排放的总氮。 在国务院前不久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到,要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指标,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并明确要求,“十三五”期间,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和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总磷控制也提上了日程,将在部分流域、区域开展控制。 “因此,继化学需氧量、氨氮之后,我们也应该关注总磷和总氮指标。”王东表示。 除了总氮和总磷的控制,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也是影响水环境的主要问题。 王东介绍说,到2014年年底,我国已建设了732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达到1.71亿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3%。但由于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并未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对当地的水质影响较大,尤其是南方水网地区,废水、污水的大量直排和水体流动性差,往往导致水体水质变差、黑臭,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因此,进一步梳理小城镇和乡镇污水处理需求与能力,如何全面治理养殖污染,是眼下污染减排的新课题。”王东表示。 加大重点领域和行业减排力度 轻工行业一直是涉水重点行业,也是用水和排污大户。“十一五”以来,轻工行业对于水污染减排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占全国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的1/3。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主任宋云介绍说,轻工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0年前的占比70%,下降到目前的占比30%。 对于水污染防治,宋云建议,要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一定要踏踏实实与总量减排结合,核查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宋云表示,对于中小型企业,除了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外,还要提高其清洁生产的水平,结合水环境,用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总量控制落到实处。 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减排空间,中国造纸协会副秘书长钱毅也有同样的认识:“在未来,造纸行业中小型企业和西部地区的小企业在减排方面最有潜力。” 对于“十三五”减排,钱毅表示,在造纸行业的主要思路有三方面,首先是技术减排。他表示,“十三五”期间,西部企业还有比较大的改造和升级空间。其次是结构减排,将进一步调整、淘汰800万吨落后产能。最后是管理减排,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样是用水和排污大户,在中国印染协会秘书长林琳看来,“十三五”期间,印染行业的工作重点也应该集中在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方面。与钱毅一样,林琳也强调了技术创新的意义,“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注重清洁生产等对于节水、节能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都有明显作用”。 除了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也是“十三五”期间水污染减排的一个重点。目前,我国城镇化率约为55%,城镇人口在6亿~8亿左右,每年市政供水量约为620亿吨,城镇污水排放量大约在500亿吨。 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看来,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相比先进国家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点源分散。在我国的城乡接合部,很多地方分散点源量非常大。其次,虽然污水纳入管网,但直接排放情况比较多,就是分流系统溢流的水量较大。 “虽然之前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成效明显,但排放总量仍然很大。要解决这些问题,可能要付出之前数倍的努力。”王洪臣表示。 不管是工业还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是专家们关心的重点。 据测算,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干污泥产生量约为650万吨/年,但各地的污泥产生量、处置情况并不清楚。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原副总工程师杭世珺认为,污泥处置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出路。 “污泥处置问题解决不了,就造成了整个系统的瘫痪。”杭世珺说。对于“十三五”期间的工作,她建议,要先摸清楚污泥的基础数据,同时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必须全面系统地制订污泥防治规划,污泥防治规划要与污水防治规划相衔接。同时,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工作较差的区域,要注重东部、中部、西部协调发展。对于发展程度不同、水平不一的城市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 除了工业污染,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也不可忽视。据统计,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占比约为48%和32%。对于养殖业的污染减排,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董红敏认为,最根本的出路在于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农田利用、达标排放、循环利用、集中处理,如何将养殖业本身的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结合起来,是目前要考虑的问题。”董红敏表示。 留足生态基流保障河流健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维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地下水室主任吴文强强调了生态基流与总量控制结合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技术方法。吴文强介绍说,2010年,我国有大小闸坝8.7万个,水闸约4万多个,水库8万多座,总蓄水量为1851.65亿立方米。 吴文强认为,大型水库的建立是出于生态或防洪目的,对于生态具有调节作用,但一般的水利工程则对河流影响很大。水利工程可以改变径流规律,尤其是中小型工程,如果发电就很难保证生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水生态尤其是生态基流就很难保障,多数水利工程对其造成了破坏。 吴文强介绍,我国对于生态基流的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2000年以后,在水利工程环评中明确规定要保障生态流量。而对于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予以明确,都是以水质改善为目标,通过由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进展的过程。 但是,吴文强也认为,目前我国在生态基流的控制方面有很多不足。首先是对流域的整体性考虑不足,其次是对水域和陆域的关系研究也不够。 对于生态基流在“十三五”期间的工作重点,吴文强提出了3项建议:首先要开展面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的河流环境流动评估。其次是开展保证河流生态流动的水质水量联合调度。第三是要构建一批重点流域水生态调度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向全国流域。来源:中国环境报
  • 人大代表:政府对地下水污染情况了解不够
    从地下水污染问题,到PM2.5的测定再到北京连续多日的雾霾天气,环境问题前所未有的挑动着人们的神经,也成为了“两会”上的热门词汇。   3月11日,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湖南省副主委,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潘碧灵、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文一波就PM2.5、地下水污染以及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农村环境问题接受媒体了采访。   地下水污染问题已经在几个月内迅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王毅向21世纪网表达看法时称,他认为目前政府对于地下水污染的研究工作做得太少了,具体情况了解的仍不够。   对于企业在环境问题上的一再违规与忽略,王毅对21世纪网表示,违法成本低是最主要的原因。文一波则从企业的角度表示,一家公司修建环保措施的成本并不高,只是其中很多钱被无谓的浪费了。   而王毅和文一波同时对21世纪网称,政府应该通过增减税种和相关政策制定引导企业重视环保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推进,农村环境问题成为了越来越迫切的议题,潘碧灵就此对21世纪网表示,基本环境质量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这种产品不止是提供给城市居民,也要提供给农民,农村环境如果不治理好,城市环境也无法改善。   而王毅则通过21世纪网提出呼吁,希望新出台的2010年到2020年城镇化规划中能够把环保作为重要的因素提出来。   违法成本低   日前,国务院批准了《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加强华北平原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到2020年,全面监控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科学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1世纪网对此寻求王毅看法时,王毅表示,政府对于地下水污染的调查研究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政府能够出台条例自然是好的,但是当前的研究工作做得太不够了,最重要是要了解具体情况,科学制定政策,现在我们这方面还差的很远。”王毅对21世纪网表示。   企业为何在环保问题上频频“有恃无恐”?王毅对21世纪网表示,环境破坏的违法成本低是最主要的原因。   “如果违法成本只有二十万,企业为什么不违法?像日本、欧美那种‘最严格的环保政策’,实际就是企业一旦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就把企业告到破产为止。但是目前我们的法律没有严格到这个份儿上。   潘碧灵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我国原来《水污染防治法》最高处罚20万,修改过后最高处罚也只有100万,但是有些污染造成的影响则是几千万乃至数十亿。”   除了违法成本低之外,人们普遍认为环保成本高也是企业逃避责任的原因之一。不过,文一波告诉21世纪网,企业实施环保措施本身所需资金并不多,但现在企业花了很多冤枉钱。   “其实企业解决污染问题不需要花很多钱,但是现在之所以成本高是因为很多钱浪费掉了。就像我之前所说的,一个公司要建污水处理厂,但是占地比较大,这个污水处理厂要交很多土地税和房产税,投资的百分之十几交税了。政策没能起到引导的作用。”   王毅对21世纪网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政府要通过调整税收来引导企业重视环保。   王毅称,他主张收环境税,政府可以减去一部分企业需要交的所得税。这样使整个税制比较平衡,既不增加企业负担,也可以通过增加环境税可以引导企业更加重视环境问题,所以他一直认为税收是调整行为的办法之一。   政府搞环保“不专业”   2012年四季度,国务院进一步“下放”了企业审批的权力,而此举在促进地方企业发展的同时,王毅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环保的监管作用在如今的情形下越来越重要,如果地方政府不重视、不治理环境问题,未来还会存在很多风险。   而当进一步谈到政府与企业关于环保工作的职责分工时,潘碧灵与文一波的观点产生了激烈的交锋。   潘碧灵以我国城市的垃圾处理做例子。   “目前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向是焚烧,大家最担心是垃圾焚烧后产生的二噁英。实际上,当焚烧温度在800度以上时,产生的二噁英就很少了,如果企业来建设垃圾焚烧项目,企业可能为了利益和成本,使(焚烧)温度达不到800度,所以类似这样的项目就要政府来做,统一管理,再加上社会监督,就能够既解决垃圾焚烧的问题,同时又不出现由于温度烧得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带来二噁英的影响。   文一波对此观点表达了坚决反对。   文一波认为,首先,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应该把企业能做的交还给企业。如果企业造成污染或没有达到环境要求,可以直接取消企业特许经营权,这样使企业的相关投入打了水漂,是很有震慑力的。第二,政府是非专业化的机构,几个官员到处旅游考察,回国之后就指导一个从事垃圾处理20年、专门学环保的人来干事情,这样是非常不科学的。   新城镇化应重视农村环保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其过程中给农村环境所带来的破坏与污染也不可小觑。据了解,目前农村环境污染占总污染量的60%。21世纪网就此采访了潘碧灵和刘毅的意见。   潘碧灵对21世纪网表示,基本环境质量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这种产品不止是提供给城市居民,也要提供给农民,这是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农村环境如果不治理好,城市环境也难以治理,应该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推进城乡环境一体化。”潘碧灵对21世纪网称。   据了解,国务院从2008年开始部署农村环境治理的工作,5年共投入135亿,治理了2.6万个行政村,占总体的4.3%。但潘碧灵对21世纪网称,政府从工作推进的步伐和力度上都远远不够,到“十二五”末,预计也只能治理10%左右的新农村,中央出台了十个关于”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但到现在还没有关注到农村环保。   而王毅则通过21世纪网呼吁,希望新出台的2010年到2020年城镇化规划中能够把环保作为重要的因素提出来,将怎样走一个绿色、低碳、环保的道路放到更为突出的地位。   王毅同时表示,关于农村环境治理,我们过去没有成熟经验,现在也看不到特别明确的解决办法,需要各方一起探索。
  • 环保部公布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p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明确规定,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p p   根据各省(区、市)报送材料,截至2018年1月底,全国共有涉及废水排放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356家。其中2205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148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完成率分别为 94%、 91%。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西、四川等9省(区、市)已全部完成任务。其余2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208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未按时全部完成任务。 /p p   附件: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b10db075-c756-4683-b1d1-5ca02470c0c0.pdf" style=" color: rgb(0, 32, 96)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全国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表 /a /span /p
  • 三部门推动水污染治理等专项“十二五”任务落实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召开综合平衡会议,研究“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和2011年度计划。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许倞主任主持会议,科技部相关司局、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同志,数控机床、水污染治理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专职技术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数控机床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以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提高装备制造的核心竞争力,围绕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发电设备四大领域及其他重大专项的需求,进行了整体部署。同时考虑了与专项“十一五”任务的衔接,体现了工作的延续性。在下一步组织实施中,要注重工艺与装备、整机与部件、制造企业和用户企业、数控机床生产企业和数控系统研发企业的紧密结合 要注重发挥创新能力平台在关键技术研发中的服务功能 对于其他重大专项所需装备,要与有关专项密切沟通,切实做好专项间的有机衔接。   水污染治理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按照流域治理系统设计的思路,提出流域综合整治及水质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整装成套技术及产业化的攻关目标,围绕“三河、三湖、一江、一库”部署专项相关重点任务。专项2011年度计划符合“十一五”、“十二五”实施计划研究内容。在下一步组织实施中,要以服务流域治理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矩阵式管理模式,强化各主题的项目(课题)在“三河、三湖、一江、一库”重点流域的衔接集成和综合示范,增强任务组织的系统性和关联性 要进一步做好与专项“十一五”项目(课题)、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的衔接,利用好已有科技成果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参与水污染治理专项实施的力度,组织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攻关团队,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水污染治理成套技术和模式。对于“十一五”期间承担任务较多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在其相关项目(课题)验收后再启动“十二五”相关任务。   会议原则同意数控机床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水污染治理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和2011年度计划。
  • 可口可乐等企业被列为重点水污染企业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发改委了解到,近期将对重点水污染企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百事可乐北京公司、可口可乐北京公司等12家企业被列为重点水污染企业;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则出现在重点用能企业的名单中。   据悉,对这12家重点水污染企业将于8月底前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区县环保局负责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管理,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启动至中高费项目完全实施期间,每月至少监测一次。   此外,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北京重型电机厂等15家企业,则被列入了重点用能企业的名单。按照通知,区县发改委将每月对这15家重点用能企业审核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 水污染监测将有产业基金
    记者近日从中国通用咨询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咨询”)了解到,公司拟牵头发起设立“水污染监测环境产业基金”,联合环保监测部门、污染监测企业、水务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环境监测改革。基金拟设规模为120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30亿元,存续周期为5~10年。  随着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监测产业成为环保产业关注的重点。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十条”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环境保护部近期不断就环境监测改革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等,都为监测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在通用咨询召开的水污染监测产业基金座谈会上,通用咨询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带头设立水污染监测产业基金,一方面是看重水污染监测产业发展潜力,另一方面是基于企业长期在水务咨询领域集聚的资源和优势。基金将通过投资监测技术平台、监测运营平台和污染损害鉴定平台,整合现有监测网点,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公正、真实、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总工程师张建辉表示,国内还没有关于水污染监测的专项产业基金,建议基金设立时要选择好切入点。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执行副会长高振刚表示,投资方向要选准,在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4个环节要进一步细化突出,利用信贷、互联网信息技术整合行业的存量和增量资源,实现污染源、流域等情况的万物互联。  对于产业基金怎样才能吸引社会资本的问题,中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孙静表示,需要考虑设立产业基金除了基金本身外能够提供什么附加价值。这些附加价值包括行业整合能力、专家支持、行业上下游资源、人才资源和技术价值4方面。  同时,她认为还要思考产业基金是否具备社会资本进入的要素,包括风险性、流动性和回报率。“对于风险性,产业基金的行业特点是回报周期长、回报率低和面临行政政策风险。针对回报率低的问题,可以考虑从国家和地方获得对被投企业的财政支持,就是投资和补贴联动。而且,还可以在现有存量资产上发掘、提升数据价值。”  对于产业基金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她希望可以获得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支持性批复,同时联合国内外水行业上下游企业,比如上市公司和设备制造商,得到他们的支持和认同。
  • 水污染监测将有产业基金
    记者近日从中国通用咨询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咨询”)了解到,公司拟牵头发起设立“水污染监测环境产业基金”,联合环保监测部门、污染监测企业、水务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环境监测改革。基金拟设规模为120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30亿元,存续周期为5~10年。随着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监测产业成为环保产业关注的重点。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十条”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环境保护部近期不断就环境监测改革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等,都为监测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在通用咨询召开的水污染监测产业基金座谈会上,通用咨询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带头设立水污染监测产业基金,一方面是看重水污染监测产业发展潜力,另一方面是基于企业长期在水务咨询领域集聚的资源和优势。基金将通过投资监测技术平台、监测运营平台和污染损害鉴定平台,整合现有监测网点,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公正、真实、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总工程师张建辉表示,国内还没有关于水污染监测的专项产业基金,建议基金设立时要选择好切入点。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执行副会长高振刚表示,投资方向要选准,在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4个环节要进一步细化突出,利用信贷、互联网信息技术整合行业的存量和增量资源,实现污染源、流域等情况的万物互联。对于产业基金怎样才能吸引社会资本的问题,中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孙静表示,需要考虑设立产业基金除了基金本身外能够提供什么附加价值。这些附加价值包括行业整合能力、专家支持、行业上下游资源、人才资源和技术价值4方面。同时,她认为还要思考产业基金是否具备社会资本进入的要素,包括风险性、流动性和回报率。“对于风险性,产业基金的行业特点是回报周期长、回报率低和面临行政政策风险。针对回报率低的问题,可以考虑从国家和地方获得对被投企业的财政支持,就是投资和补贴联动。而且,还可以在现有存量资产上发掘、提升数据价值。”对于产业基金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她希望可以获得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支持性批复,同时联合国内外水行业上下游企业,比如上市公司和设备制造商,得到他们的支持和认同。来源:中国环境报
  • 山西地方政府两年3.7亿“买单”水污染
    “山西有河必干,有水必污”,“山西的汾河在流血流泪流脓”,这曾是严重缺水的山西境内河流遭污染的真实写照。从2010年开始,山西省政府地方立法采取“污染者付费”的经济手段,打响“水污染”之战,倒逼各市级政府切实担负起治污责任。9日,记者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2010年至2011年两年来,山西各市级政府为水污染“买单”共3.7亿元人民币。   数据表明,山西省多年平均降水量为505.8毫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381立方米,为同期全国人均值的17%,属于中国水资源短缺程度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加之山西“资源大省”的身份,使当地的河流也遭受严重污染之痛。   对于环保部门而言,在河流上下游之间,水质污染成了一本“糊涂账”,“板子”打不到任何人屁股上,导致上游向下游排污的跨界污染愈演愈烈。   有专家表示,“生态补偿金”制度用“切肤之痛”强迫地方政府加强环境治理,严打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从2010年1月份开始,山西省环保厅开始监测考核。   据山西省环保厅统计,2010年全年应扣缴生态补偿金19672万元,应奖励11000万元 2011年全年应扣缴流域生态补偿金18055万元,应奖励4460万元,两年应扣缴生态补偿金共3.7727亿元,奖励1.546亿元。   据了解,生态补偿金年终先由山西省环保厅对扣缴市进行催交,经催促仍不上缴者,由山西省财政厅统一扣缴 扣缴结余部分用于工作经费和水污染治理资金进行使用。   山西省环保厅表示,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机制对山西地表水水质改善效果显著。数据显示,2010年、2011年山西地表水监测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了22.0%、39.6% 14.2%、49.0% 36.4%、40.4% 两年同比,优良断面比例上升10.8个百分点,重度污染断面比例下降27.7个百分点。   此外,山西省政府还实施汾河流域综合治理提升工程,以实现母亲河汾河全年不断流。   据山西省环保厅分析,今年以来,扣缴多数是氨氮超标严重,这与往年控制没有氨氮有关,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氨氮指标的不断控制,情况会有所变化。   据悉,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在山西首次实施,是针对山西水资源短缺且污染严重的实际问题开出的一剂“猛药”,也属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创新之举。但山西地表水环境质量能否持续改善,则取决于扣缴奖励的补偿资金能否落实到位。   目前,山西省财政厅向被扣缴生态补偿金的吕梁、太原、晋中、朔州4市下发了催缴通知。
  • 水污染成两会热议话题
    “如果经济好了,水坏了,那经济发展算成功吗?”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宝成质问。   全国两会召开前,水污染成为不少全国人大代表的聚焦点。内蒙古一位基层全国人大代表透露,有的城市地下水水质好于黄河水,给企业用的是地下水,城市居民喝的却是黄河水。面对市民质疑,地方政府的答复却是:企业的设备承受不了黄河水。   “难道老百姓的身体可以承受黄河水?”这位代表愤怒地说。   “我的老家原来情况很好的,水是甜的,现在水很脏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华日服装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朱雪芹说。她的老家在江苏北部。她回乡时,清楚看到,池塘里都是垃圾。   清洁饮水权是基本权利,但很多人不能拥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平沟煤矿动力科技术员伊永春描述说,在她的家乡,地下水位逐年下降,当地居民家里的水壶上都有一层厚厚的水垢,经常闻到水有臭味,不得不用净水器。   最新公布的《环保部环境风险调控“十二五”规划》坦承了我国水危机的存在。在这份文件中,“癌症村”首次得到官方承认。而根据国土资源部调查,在2000年至2002年,有超过60%的地下水资源属于1至3类的标准。2009年,水质4类和5类的已占到了73.8%,而到2011年,全国城市55%的地下水是较差至极差。   清水为何变成臭水,充满了各类化学物质?人大代表们说,水污染每个人都要承担责任,除了工业废水,还有很重要的污染是生活污水。但是,主要责任在于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他们先把河流弄脏了,形成了“破窗效应”,老百姓才往里倒垃圾脏水。   “现在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仍在博弈,尤其是水资源越来越紧缺,不少企业抢着用水,却顾不上保护。一些企业明着不敢猖狂污染,却偷着排污。”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水果玉米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马瑞强如是说。   不少人大代表直言:在GDP与环境污染的选择题面前,一些地方政府选择了GDP。“经济越发达,往往环境污染越严重。为了追求GDP,有的政府难免疏于监管和治理。”许宝成说。   “中国人如此辛苦赚钱,但难道要让这些钱都成为医药费吗?”这是很多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共同反思的一个问题。他们异口同声:保护水资源,已迫在眉睫!   “我们必须从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强水污染全面治理、加强生态保障建设等方面强化措施,但当务之急是让法治真正发挥作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发改委主任张韶春说。   张韶春建议,政府应当适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标准并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同时与公众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形成良好的互动,企业应当严格守法并承担相应的环境社会责任,实现污水的达标排放,以尽快改变水污染状况,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更干净的水。
  • 全国86个水污染治理项目“纸上谈兵”
    北京6月28日电 距离“十一五”规划的完成时间只剩下半年,但在重点流域治理的进度表中,还有86个列入规划的治污项目“纸上谈兵”。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滇池、辽河流域规划治污项目进展较慢,项目完成率低于50%。   这组数据来源于今天环保部披露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09年度考核结果”。近期,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6个部门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流域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污染防治进展进行考核,结果显示,有八成断面水质监测达标,但“十一五”规划的治理项目只有六成完成。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说,除了部分治污项目进展缓慢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还存在“三湖”流域水质断面氮磷污染依然严重,总体水质没有明显改善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亟须提高等问题。
  • 水污染防治 | 禾信仪器 无人船EMUSV 1000 应对“水污染”显身手
    为了满足对水环境中VOCs及水质常规参数快速污染排查、监测的需求,禾信仪器自主研发了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该系统可实时、秒级获取水中及液上VOCs、水质多参数数据,准确获取流域水质污染情况的空间分布,快速评估污染程度、锁定污染区域、查清污染来源,同时配备侧扫声呐,有效排查水底暗管排污口,实现各类流域、湖泊(水库)、水源地等现场快速、实时、准确水质监测、污染排查,为开展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污染排查、污染溯源、污染监管提供技术抓手及有力保障。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近期,禾信仪器EMUSV 1000大显身手,助力各省区应对“水污染”问题。助力姜堰区某河流排污口、暗管排查为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美丽姜堰建设,姜堰区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大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摸清姜堰区主要河道排污口底数,为后续溯源、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2022年1月6日至2月16日,禾信仪器助力开展姜堰区入河排污口、暗管排查工作。禾信仪器利用无人机、无人船声呐扫描等先进技术手段,快速识别水面以上及水下暗管,并初步掌握整个河道的水质分布状况,同步开展人工现场复查明确排口类型,最终做到应查尽查、有口皆查。实现全流域入河排污口“一本账”“一张图”目标。EMUSV 1000 排查工作中人工排查中EMUSV 1000 发现疑似排口无人机发现疑似排口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本次排查历时23天,覆盖17条河流,累计里程166.32KM,共排查出2000余个排口,从0到1建立了姜堰区骨干河道排口基本信息数据库;共排查出30余个水下隐蔽管道,保障河道排查工作无遗漏;同时梳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清单,为后续溯源整治工作夯实基础。EMUSV 1000在本项目入河排污口排查中发挥重要作用,利用无人船声呐扫描技术,分析辨别水下疑似入河排污口,出色完成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任务。助力广东省某水库饮用水安全常态化保障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对入库河流、水库各个库区、水库泵站等饮用水相关的水域进行大面积的实时监测,实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有机污染物是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其种类较多,对水生态环境以及水生生物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且可通过食物链传递,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目前市面上暂无监测设备可实现水中VOCs的快速走航监测。禾信仪器利用EMUSV 1000对广东省某水库相关水域进行全面摸排,对水中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及组分浓度)快速走航监测,同时获取水温、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Oxidation reduction potential,ORP)等多参数水质数据及排污暗管探测排查。EMUSV 1000 下水EMUSV 1000 水中VOCs走航数据图监测结果显示,该水库水质状况较好,水质稳定处于II类水平,未发现该水库中存在可疑的暗管,水中共检测出19种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各个VOCs物质浓度均低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EMUSV 1000完满完成水库全面摸排任务,为该水库日常监测与水域水质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助力广东省某河流水环境风险物质(VOCs)及水质富营养化状况排查广东省某河流沿岸工业发达,聚集了较多的化工企业,目前该河段污染底数不清,量大面广,常规水质取样抽查不能满足日常监测监管的需求。2021年12月6日,禾信仪器应邀对该河流开展走航摸排工作,利用EMUSV 1000获得水中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及组分浓度)及水质常规参数数据,同时采用无人船声呐进行暗管探测排查,快速实时动态掌握水质相关污染物质浓度时空分布。EMUSV 1000 水中VOCs走航数据图本次走航结果显示,该河段水体处于II~III类之间,有机污染物浓度满足标准要求,但处于较高水平,氯代烯烃和苯系物等VOCs组分含量较高,说明该地区受到工业来源污染。因此,该河段有必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把握有机污染动态,维护该河段水质安全,降低水质环境生态风险。关于 EMUSV 1000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是禾信仪器自主开发的以无人船/载人船为载体,以水环境VOCs走航监测质谱仪DT-100为核心,搭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水质多参数监测仪,实现全自动的水环境走航监测,实时得到水中及液上空气中VOCs监测数据、水质多参数数据。准确获取流域水质污染情况的空间分布,快速评估污染程度、锁定污染区域、查清污染来源,有效排查水底暗管排污口,为开展流域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污染排查、污染溯源、污染监管提供技术抓手。
  • 国内权威水污染处理专家解释龙江镉污染处置原理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国内权威水处理技术领域专家张晓健1月31日晚在柳州向媒体解释龙江河镉污染处置方法和原理。   2月1日电 受国家环保部、住建部委派,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国内权威水处理技术领域专家张晓健赴广西参加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处理,1月31日晚张晓健在广西柳州向媒体解释龙江河镉污染处置方法和原理。   1月31日晚,广西官方在柳州市召开新闻通气会称,龙江河镉污染处置取得重大进展,形势发生根本性转变,柳州市取水口镉浓度不会超标两倍。通气会上,曾经参与处置过广东北江镉污染等环境事故的清华大学教授张晓健介绍,此次龙江污染处置目前主要使用“弱碱性化学沉淀法应急除镉技术”。   张晓健称,该技术的原理是往江水里投放烧碱或石灰,提高PH值让水呈弱碱性,使镉不溶于水并从水中分离,形成碳酸镉细小小颗粒。而往江水里投放聚合氯化铝混凝剂,是为了让悬浮在水中的细小颗粒凝固成大颗粒,沉淀到河底。   关于沉淀到河底的镉,张晓健称在一段时间内会缓慢释放,但不会影响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这位每年都在国内处理数起水污染的专家称,聚合氯化铝是自来水厂处理中最常用的净化剂,目前自来水厂投放的酸和碱都是食品级的,该处理工艺已经在2005年12月广东省北江镉污染事件中被成功运用,当时北江的镉浓度超标6、7倍,而当地自来水厂的条件与柳州相比差多了。   当晚的新闻通气会称,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分析后,一致认为优化后除镉方案效果明显,配合融江的水利调度,柳州市取水口镉浓度不会超标两倍,柳州市不会出现自来水停水,并保证不会对柳州下游地区造成影响。
  • 统计显示中国水污染事故年发1700起以上
    统计显示中国水污染事故年发1700起以上   &ldquo 我们要用行动昭告世界,中国绝不靠牺牲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来换取经济增长,我们一定能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rdquo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如是说   江河流域生态保护呼唤治理新机制   今年以来,一些企业不顾下游饮水安全,悍然排污,污染源一旦进入江河下游,将演变成更为严重的跨流域污染事件。当前我国江河流域环境监测尚未形成合力,各流域间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导致江河流域生态保护缺乏有效联动。相关专家指出,江河流域生态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亟须建立跨流域协调治理机制。   江河流域生态不容乐观   监察部统计显示,中国水污染事故近几年每年都在1700起以上。今年1月,广西龙江河受到高浓度含镉污水污染,导致柳州等地数百万人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2月,江苏镇江船舶违法排污导致的自来水发生苯酚污染,引发当地居民抢购纯净水;不久,广东佛山一家养殖场排污,导致附近自来水厂水源受污染,约5万居民受到停水影响。这样高密度的水污染事件对水环境监测带来了严峻挑战。   处置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成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许振成痛斥这种现象:&ldquo 根本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经济利益第一,光把钱赚了,别的就不管了。&rdquo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庆宁指出,部分地区尤其一些落后地区以资源换产业的发展理念依然盛行,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得以上马,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取眼前利益,将危害遗留给子孙后代。一些人大代表表示,面对居民用水安全出现的问题,隐藏在背后的&ldquo 推手&rdquo 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治理为何面临困局   江河流域往往跨越多市甚至多个省区,由于不同地区之间发展程度和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加上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江河流域治理存在不少困难。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金辉认为,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保护的理念仍然在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中存在,进而为一些高污染企业提供了生存机会。长此以往,政府财政对这些企业也会产生一定依赖,这从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政府保护生态的积极性。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侯浩波告诉半月谈记者,目前各地区都会对辖区内江河进行环保监测,但受区域利益驱动,流域上下游之间往往不共享监测数据,江河流域生态保护遭遇阻力。   不仅是上下游之间,即便在同一行政区内,也存在&ldquo 九龙治水&rdquo 现象。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认为,水资源虽然属于水利部门管理,但其开发、利用和保护则涉及航运、发电、土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等多个管理部门;用水方面,又存在着农业、航运、发电或养殖等方面的矛盾。   王树义说,由于部门利益驱使,特别是在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条件下,各资源管理部门更加不愿意因协调管理而放弃已有的管理权限,都想通过控制自己所管理的自然资源获取较多的部门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自然资源的科学管理,不利于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流域间治理机制亟待完善   上世纪50年代,由于工业迅猛发展,欧洲莱茵河一度出现严重的水污染问题。为重现莱茵河生机,流经地瑞士、法国、卢森堡、德国、荷兰等国成立了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实行部长会议决策制,由每年的定期部长会议作出重要决策,明确委员会和成员国的任务,决策的执行是各成员国的责任。作为流域管理机构,委员会全方位主持流域保护跨国管理,最终使莱茵河重新变清。   我国一些地区也为治理江河流域进行了探索。为保护流经本地的潭江,1990年8月,广东省江门市政府组织辖区各地签订责任书,探索出一套流域治理的&ldquo 潭江模式&rdquo ,实现了从自我保护到联合保护、从定性检查到定量考核、从干流保护到全流域保护的转变。今年2月,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未来三省将实现生态保护一体化,共同开展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和保护。   金辉认为,莱茵河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基于上中下游发展水平相当,人口素质和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等因素。目前我国江河流域治理还不能完全照搬这一模式,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模式。   他建议,流域保护必须建立新的运作机制和横向经济联系,通过新的运作机制,借助市场力量,用产业化方式从源头治理污染;用市场运作规则打破相互分割的行政管理,建立与水资源市场化运作关联的跨行政区流域综合管理。   流域下游经济实力往往很强,但在外部性受损上处于被动的劣势;上游的行为对整个流域的影响最大,但是在经济上常常是弱者。金辉认为,建立跨流域、由松散到紧密的经济合作组织或建立覆盖整个流域的经济区,对促进全流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朱积余告诉记者,为改善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广西近年来投入巨额资金,避免了西江下游的生态恶化,使珠江下游各方在客观上享受到了这些生态保护的成果。   按照&ldquo 谁收益,谁补偿&rdquo 的市场原则,珠江下游地区应给予上游地区一定补偿,&ldquo 但补偿价格如何制定、采取何种补偿方式都要有科学界定&rdquo .侯浩波建议,国家应进一步提高江河流域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各地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寿全表示,治理水污染,除了用科学手段,还要法规先行,特别是每个流域出台针对性强的法规,确立各个断面各级政府的分工、责任,明确处罚规则,出现问题时有法可依,可以追究,让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责任编辑: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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