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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相关的资讯

  • 从新食品安全法解析包装的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质控手段
    食品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近年来,“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已成为政府和人民公众无法回避的的重要问题。对于这个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长期问题,2015年政府重磅出击,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执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设立了最为严格的管理流程、追溯机制和惩处制度,强化了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内的企业主体的安全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力度。  纵观食品生产环节,包装是食品与外界的唯一屏障,也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卡,若其质量存在问题,食品安全更沦为一纸空谈,可见,包装对食品安全的作用不可小觑。细读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四十六条“从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保证生产的食品复合食品安全标准”皆从食品包装的角度提出了质控要求。现就其影响及其质量控制手段进行详细解析。  食品品种日益丰富,相应的食品包装材质不一,如塑料薄膜、塑料复合薄膜、纸塑复合膜、共挤膜、镀铝膜、铝箔、铝箔复合膜等膜等,以及形态各异的包装容器,其中塑料包装材料占所有食品包装材质的90%以上,其材质、性能和工艺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基本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塑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安全法把规范重点集中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方面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塑料、橡胶、纸、金属、涂料等食品接触材料在加工过程中会加入抗氧化剂、稳定剂、增塑剂、稀释剂等助剂,以适应各种包装需求。这些助剂在与食品接触过程中,尤其是油脂类或酸性食物,分子通过材料迁移进入食品,影响食品的安全,进而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对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标准对塑料包装向食品中迁移物的量以及检测方法做了规定,如我国的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3-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4805-199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等。标准中,采用蒸发残渣这一指标来衡量包装材料浸出物的情况。  蒸发残渣是检测食品接触材料在使用过程中接触水、酸性物质、酒精类、油脂类等食品时可能析出的化学物质量的指标,即蒸发残渣指标用来考核一定时间内包装中各类物质向食品迁移的总量,用mg/L表示。模拟物一般采用蒸馏水、4%乙酸、20%或65%乙醇和正己烷。相较于人工测试易出现的随机误差,建议采用仪器自动测试法,如ERT-01蒸发残渣恒重仪,能减少了烘干、干燥、称重等试验过程中的人为操作干预,且确保了试样重量测试过程一直处于相对平稳的环境中,避免了试验环境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塑料复合包装材料使用的粘合剂和印刷油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一方面,包材复合使用的粘合剂在高温时会发生裂解,生成有毒有害物质,另一方面,某些不良供应商会在胶黏剂中的溶剂中添加甲苯或二甲苯类类有害物质,增大了所包装食品的致癌危险。此外,当前国内包装印刷业采用的油墨以聚酯类树脂为主体结构,甲苯、丁酮为主溶剂,以溶剂挥发为干燥方式。由于胶黏剂和油墨中所含不等量的甲苯、丁酮、乙酯等溶剂挥发速度并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各种溶剂残留量数值不一。于此同时,若溶剂对树脂分子溶解性较好,树脂分子对溶剂的释放性较差,同样会导致大量的溶剂残留。在此基础上,随着胶黏剂和墨层涂覆的厚度增加,溶剂残留量也会随之增加。当溶剂残留量超过一定限度时,会同时向内和向外迁移,若进入包装内容物中就会对其造成污染,进而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  国家对食品用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指标已经做出了严格要求:(1)残留总量,包括乙醇、丙酮、异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丁醇、乙酸异丙酯、乙酸丁酯、苯、甲苯、二甲苯等共11种。(2)苯类溶剂残留量,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等3种。GB/T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式复合、挤出复合》要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得检出,检出限为0.01 mg/m2。由于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一般产生于油墨、溶剂、粘合剂,与薄膜自身、生产工艺和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很难全面的进行把控,因此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检测显得格外重要。相关企业可以利用包材检测专用的气象色谱仪进行日常检测,根据测试数据,相应调整生产原料和工艺,以减少溶剂超标的发生几率。  包装材料物理机械性能及包装密封问题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包装材料是包装容器的基质,这些材料应用在食品类包装中需要在厚度、阻隔性、力学性能多方面具备良好的特性。厚度,是所有性能中最基本的一项。保持包装材料的厚度均匀,除了可以帮助乳品企业节省生产成本,同时宜于控制包材各部分性能均匀。厚度的测试方法有多种,根据目前国际、国内多项标准规定,面接触式测厚为指定测厚方法。另外,包材的力学性能也是关系到食品包装承重和耐冲击重要性能的基本因素,包括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剥离力、撕裂性能等,其测试方法已有标准可依且相对成熟,将以将其纳入食品包材质控体系中进行日常监测。  阻隔性是指包装材料阻隔水汽、气体渗透的性能。众所周知,水和氧气是导致食品变质的主要因素,因此包装材料作为食品与外界环境的隔离材料,其阻隔性要求非常高。由于此项检测需要极高的精密度和准确性,日常检验多依靠实验室检测仪器进行测试,而后实验人员根据材料的阻隔差异指导不同类型的食品包材选购。水汽和氧气除了通过包装材料渗透进入外,包装泄露处也是其渗入的薄弱环节。针对这一项内容,首先需要确认包装泄露部位的分布情况,建议采用负压法做密封试验,测试步骤可参照GB/15171《软包装件密封性能试验方法》。其次,根据测试结果找出泄露多发部位,一般来说封口泄露较为常见。现代企业大多采用热封技术封口,热封时间、温度、压力是决定热封效果的三大技术指标。通过借助热封试验仪等相关检测仪器,在模拟生产线的环境下试验不同的技术参数,从而找到最优热封工艺,改进封口质量。  综上所述,包装材料的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虽是潜在的,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新版食品安全法的诞生,一方面预示了我国食品安全机制走向了新阶段,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包材质量管控逐渐步入一个更加严格的时代,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 新修订《食品法》有望破除网售自制食品顾虑
    据经济之声报道,在网上输入"自制食品",数千条相关信息展示着各地特色美食。这些看起来很诱人的特色食物,大多没有食品卫生监管保证。消费者网购食品安全如何得到保证?   记者随机在某网购平台上找到一家售卖手工制作江西特产店铺,净重100g的袋装茄子干售价7块5.当记者问道,店里销售的食品是否有《卫生许可证》时,卖家直接回复"那您去别家看看吧。"随后就再无回应了。   对此,网站客服表示,平台审核食品卖家资质,主要依靠的是协议签署,以此来保证食品安全,如有投诉等问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客服:如果说卖家是要发布食品类的宝贝的话,都必须签署这个卖家承诺书。一旦有买家投诉,我们会追究这个卖家相关法律责任。   网上所刊载的自制食品图片往往非常诱人,让消费者有极强的购买冲动。但是当"美味遭遇安全"时,消费者又该如何选择?   消费者一:我可能去买,就是自制的腊肠啊或者农家乐那些东西,但我一般情况下,不会问他有没有生产许可证。   消费者二:我肯定不会去买,最主要的还是担心食品安全。   消费者三:买过,说实话,我不是很担心。因为就算是大厂家生产的,也未必会严格遵守。   据了解,目前自制食品在网上买卖并没有监管,消费者一般也不会问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曾在网上售卖自制蛋糕的小余告诉记者,"作为创业者,觉得很矛盾,既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监管,为其提供相关证件,提高店铺信誉,增加人气 又担心一旦监管起来,会增加小本经营的负担。"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在10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中国消费者维权律师团胡钢律师表示,《送审稿》正在征求意见中,待最终通过后,将以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规范网络环境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望破除消费者顾虑。   胡钢:实际上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我开了家公司,只要出了问题,都拿你这个电子商务平台说事儿。这一点极大的规范了网络环境下的食品安全工作。
  • 食品安全法起草人李援:讲良心不能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制定一个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整体工程,需要全社会去投入和建设,这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   苏丹红、三聚氰胺、皮革奶、面粉增白剂……在人民生活越来越幸福的今天,这些"意外"事件一度让百姓感觉心忧忧。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老百姓"吃得放心"的愿望什么时候能够实现?保障食品安全的大网织得够牢靠吗?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求解,羊城晚报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再次重点关注食品安全这个话题。   3日的北京,阳光明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在他的办公室内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精言   三聚氰胺卷土重来,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原因,光凭讲良心是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   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现代食品工业离了添加剂就不复存在。   在整个市场,诚信体系没有建立,大家彼此怀着猜忌,所以才会出现面粉增白剂加了又加,从而导致超标这个情况。   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   国外很多先进的经验到了中国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这里面涉及整个社会"软环境"建设的问题。   李援   行政法专家,1980年10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法行政法室主任,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   安全监管   监管法律层面将会更加严厉   羊城晚报:有这样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贫穷的农村妇女在寒冷的冬天下河捞了些田螺回家,准备第二天拿到集市上去卖,结果她粗心地将田螺倒进了洗脚盆里,她发现后后悔不已,但还是将田螺都倒回了河沟里,边倒边连叹可惜。你怎么看这个故事,是不是,只要讲良心,食品安全就可以保障。   李援:在《食品安全法》里写得明明白白,企业(食品生产和加工)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况且食品安全事关人命,这点无论是企业主还是个体,他们都非常清楚。但为什么还是会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这说明,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比如三聚氰胺卷土重来,都是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原因的,要分析,要一以贯之地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光凭讲良心是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   食品安全还有些是因为环境出了问题,和食品生产、加工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举个例子,"大米镉超标事件"中,大米镉超标不是种稻人的错,大米加工厂在后来的加工过程中往里面加镉了吗?也没有。这个事件就是因为环境出了问题。   羊城晚报:你曾参加2009年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那次的主题是,食品安全:在法律和责任的道路上。现在感觉是不是食品安全的责任越来越重?   李援:早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对于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意见就非常集中。后来,《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关于罚款,《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是违法货值的10倍,这比以往的法律规定大大增加了。此外,《刑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非常严厉。刚刚制定的新的刑法修正增加了一种得到广泛支持的处罚,就是对食品犯罪,最严厉的可处死刑。这也说明中国政府及各部门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并且在法律层面上更加严厉。   面粉增白剂   各个环节彼此猜忌导致超标   羊城晚报:最近一些很热点的新闻,都是和食品添加剂有关,卫生部替"一滴香"正名,也叫停了"面粉增白剂",你怎么看待食品添加剂这个问题?   李援: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现代食品工业离了添加剂就不复存在。食品添加剂有三个功能:第一提高产品的品质 第二防腐和防止食物的氧化 第三是加工工艺中所必须的。实际上很多传统的食品,也都离不开食品添加剂,比如说做豆腐要点卤水,卤水就是添加剂,豆腐是源头食品,如果不点卤水的话,豆浆你怎么挤也挤不成豆腐。这就说明添加剂在食品加工工艺过程中是必须的。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就会对食品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食品安全法》从控制食品内在安全因素上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规范。   我们制定《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的态度也是从严的,能不加的最好都不加。所以添加剂的使用前提是"技术上确有必要和安全可靠".因为,每增加一种添加剂,就会增加食品安全的风险。   羊城晚报:那馒头里用到的面粉增白剂这样一个并不算危险的添加剂为何被叫停?   李援:其实在制定《食品安全法》里关于添加剂使用的时候,大家就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面粉增白剂。面粉根据研磨的精细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面粉因为精磨,所以蒸出的馒头就白,二三级因为含有少量麦麸所以没那么白。但为了让馒头更好看,人们就往二三级的面粉里加增白剂,把二三级面粉蒸出了一级面粉卖相的馒头。这下问题就出来了。面粉厂为了多赚钱,就可能把二三级面粉加增白剂然后当一级面粉卖。买到了面粉的馒头作坊,在制作馒头时,很可能会往里面再次添加增白剂,因为他不相信面粉蒸出馒头一定会白。这样,在面粉的生产、流通环节和馒头的加工环节中,可能被加了几道增白剂,大大增加了添加增白剂的食品安全隐患。原因就是在整个市场里,诚信体系没有建立,大家彼此怀着猜忌,所以才会出现增白剂超标这个情况。   在此之前,卫生部已经认定适量的增白剂是对人体无害的,但超标的增白剂是有害的。因为添加增白剂对于馒头来说并非技术上确有必要,且没有办法解决重复添加这个问题,增白剂只能被叫停。   食品安全标准   相关国家标准正在进行整合   羊城晚报:可我们也看到,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时有出现,问题的根源出在哪里?   李援:食品安全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发现,国外很多先进的经验到了中国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为什么呢?这里面就涉及整个社会"软环境"建设的问题了。比利时"二恶英饲料污染"事件后就能够吸取教训,而我们三鹿奶粉事件后一年,却发生将没有销毁的含有三聚氰胺奶粉再次上市销售的恶劣事情,这无论如何都不可原谅。还有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立,这不是制定一个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整体工程,需要全社会去投入和建设。这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的法律不是不完善,目前基层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反馈都是正面的。对于这部法律,我认为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可以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起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对它充满了信心。   羊城晚报:如果单纯从技术角度上来说,建立一个国字号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当前是不是最需要迫切解决的事情?   李援:确实是。现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正在进行。目前,乳制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整合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可以说,解决标准缺失和不统一、不衔接问题,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长期任务。   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实很有必要。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非常肯定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把它总结为"法令标准化".就是说,原来以法律、法令的形式规定一些规范和措施,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主要方式,现在则转为把力量下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上,使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法律的效力,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统一的全程监管体系来确保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   立法核心在于实行无缝对接   羊城晚报:《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度曾引起许多明星的不满,认为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回过头去看,你认为这个规定是不是过于严格了?   李援: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   现在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很多,而广告法对名人代言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对这个都比较强烈。曾经有过的争论是,我承担一部分责任就行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人命关天,就得从严。你代言这个食品广告之前,要履行一定的责任。比方说你是食用过的,按现在的广告法来讲,你要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这个虚假广告既包括食品的不合格,也包括广告主本身的虚假。   羊城晚报: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屡遭诟病。由于存在多部门的重复监管、多头监管,并且由于职责不清,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食品安全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吗?   李援:完善、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实行无缝式对接监管成了食品安全立法中最核心的关键所在。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羊城晚报:我们看到,《食品安全法》施行半年多后,国务院就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它在构建整个食品安全管理监管体制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李援: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就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多环节由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段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   老百姓把这种监管形象地叫做"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可以说,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之前,这些管理的段与段、链条与链条之间出现了断裂。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将这一系列的链条重新连接了起来,它是一个纲领性的制度建设,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体制问题。(特派北京记者 薛江华 孙璇 夏杨 尹安学)   代表委员热议---食品安全如何落实?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兴田:建质量追溯机制   保健品领域的安全问题首先就是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严格把关,比如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发生质量问题就一查到底,不能让企业心存侥幸。   最重要的是,保健品领域的宣传一定要严格规范。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里已有严格的规定。如第五十一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虽然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大监管,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而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改变目前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的局面。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基本知识要普及   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普及非常重要。美国一些官方食品安全宣传网站上,常有教妈妈正确烹饪食物,外出野餐时食物的正确携带方法等普及宣传。国内网站这类方法指导的反而很少。   现在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有16个,数量实在惊人,多头管理反而不便管理。很多市、县、乃至工厂都购买了很多昂贵的进口检测设备,但有效使用率并不高。同时,监管成本过高,工厂检查一次,质监部门还要多次抽查。"   此外,源头污染更令人但心,农民用多少农药目前很难监管,现在比较突出的重金属超标问题就和过量使用化肥有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普及绿色食品,这里面涉及到标准和监管的问题。其实中国现有一些食品安全标准比国外还高,但也有一些没有达到国际标准,这就是一个很奇怪又无奈的局面。   全国人大代表、阳西县粤富水产养殖鱼粉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广富:参照国外订单标准   罗非鱼出口标准严格,哪怕是成品中不慎混入一条鱼骨,产品都可能面临退单危险。有一次公司出口的罗非鱼,因为出现一小点问题,所有货品都被倾倒到大海。如果国内所有企业都能执行和国际订单一样的严格标准,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几率就会低很多。   很多国内的农户提供的原材料存在问题都是因为监管的标准不够严格,所以才会出现三聚氰胺奶、皮革奶等。希望国家早日出台一个国字号食品安全标准,这样企业才能既有可遵循的标准,又不会因为标准混乱而无所适从。
  •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食品安全第三方认证即将实施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要求的第三方食品安全认证即将在2013月1月实施,即由第三方评审并对企业和进口食品安全性进行证明。从目前情况看,FDA将实施以下三种食品安全体系第三方认证模式:   一是针对某种产品,例如水产品,对某些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做"等效性评价",完成体系评价后与这些国家签署协议 二是对于某些国家出口认证体系非常健全的某些产品,FDA对其体系进行可比性评估 三是对于食品安全体系与美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重大差别、且没有条件保障其出口产品能够达到美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国家,需要按照FDA正在制定的第三方认证要求对其食品安全体系评审。当然这些国家也可以作为第三方监督员获得认证,这种情况下,要对这些国家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 快来了解质谱技术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进展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民以食为天,但随着社会发展,食品生产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水平和手段却越来越高明,仿真度极高的伪劣产品给分析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使许多传统的鉴别方法失效,如何运用新型的技术手段来进行鉴定食品的真实性,已成为当下食品科技的研究前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近期,国务院发布通知,时隔十年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又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成果。本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共包括10章86条,修订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 二是强化对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 三是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 四是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 五是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届iCMS会议同期将举办质谱技术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专场,特别邀请到南京师范大学李红丽副教授、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张九凯、青岛海关技术中心研究员王建华等专家带来精彩的学术报告分享,共同探讨质谱技术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研究进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点击下方链接,即刻报名参会: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iCMS2019/"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iCMS2019盛会召开在即 日程公布! /strong /span /a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会议日程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1c1973bd-0857-4072-909a-f451445779d8.jpg" title=" 12.6pm.JPG" alt=" 12.6pm.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93e1ec87-a479-45ca-9010-bce28947616e.jpg" title=" 李红丽.JPG" alt=" 李红丽.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trong 报告题目:基于实时分析的高分辨质谱技术分析烟草化学成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人:南京师范大学 李红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太原理工大学学士,美国华盛顿州立大学分析化学博士,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US FDA)博士后。2016年入职南京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副教授。一直致力于新型质谱分析方法的开发和多领域的应用。建立了多个离子淌度和质谱联用的方法,实现了单糖、寡糖以及糖蛋白同分异构体的快速分离以及不同异构体的多级质谱结构表征。成功构建了多个以原位电离质谱为基础的高效和快速的质谱分析方法,并应用于食品、中药天然产物、生物医药大分子的分析中去。已在国内外多个会议上做学术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5f297095-d959-40dd-9f64-1c8e1b416c84.jpg" title=" 张九凯.JPG" alt=" 张九凯.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蛋白组学技术在食品真实性及溯源研究中的应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张九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博士,副研究员,毕业于浙江大学,中国检科院“青年英才”,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真实性与溯源分会理事,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过敏医学专业委员会食物过敏学组成员。研究方向为基于质谱技术的食品真实属性鉴别。先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中国检科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等课题5项,参与“863”计划等课题10余项 获得2018年度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技创新奖一等奖1项 先后发表论文20余篇,申请国家发明专利5项,参与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标准8项,其中国家标准1项 参与编写食品质量安全相关著作4部,其中英文专著1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1967519e-5114-4b89-a796-3116cb53a0cb.jpg" title=" 王建华.JPG" alt=" 王建华.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液相色谱质谱检测水产品中小清蛋白过敏原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王建华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食品安全检验和相关研究工作二十八年 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分委员会委员 海关总署食品检验检测分专业委委员 中国海洋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连续5届原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学科带头人 获得青岛市劳动模范,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岗位能手,原国家质检总局青年岗位能手等称号 起草并发布了国家标准7项,行业标准2项,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一等奖2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英文发表SCI论文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0多篇,并都被同行引用,截止2019年4月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最高被引用156次。有三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入选CSCD期刊《分析测试学报》创刊三十年一百篇优秀论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5d6f0992-1dd4-46be-814e-c427384f2d42.jpg" title=" 吴曼曼.JPG" alt=" 吴曼曼.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题目:禾信全二维气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在食品领域的探索应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报告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主管 吴曼曼 /strong /p p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发主管,从事飞行时间质谱仪器的研发及应用近10年,对于气质联用、全二维气质联用等相关仪器研制及方法开发具有丰富的经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点击链接报名参会: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iCMS2019/"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第十届质谱网络会议(iCMS2019)精彩即将开启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44084edc-9aab-4c95-b014-f9e4c706f2fe.jpg" title=" 2aecaa51-52d5-4d6b-a188-e158b19cca27.jpg" alt=" 2aecaa51-52d5-4d6b-a188-e158b19cca27.jpg" / /p p br/ /p
  • 新食品安全法: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将纳入管理
    新《食品安全法》对于转基因食品、保健品、网络食品、婴幼儿乳粉、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问题做出详细规范,同时也加大惩罚的力度,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要持照经营,在进行实名登记、明确责任、审查许可证之后方可售卖。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或由交易平台提供赔偿,这些规定改善了目前网络自制食品难以监管和消费者难以维权的现状。也就是说,今后朋友圈卖自制食品也将纳入管理范围。新《食品安全法》中,对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也有重要的变化,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需要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同时也需要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目前保健品生产商制假售假、夸大产品疗效、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问题。新法实施对于目前很多关注健康、但又不得要领的消费者来说,可以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同时,今后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 一图看懂:最新食品安全法与最严食品安全国标
    p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p p   四个最严怎样落实?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编 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nbsp img title=" 7845c40ef0e017362f340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uepic/7a77017e-974e-4263-a111-18a1ee6166bd.jpg" / /p p    strong 一问:我们的食品标准足够严吗? /strong /p p strong   年底完成国标整合工作,构建国家标准体系 /strong /p p   记者:我们目前有多少项食品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何时建成?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p p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有利于加强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增强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针对性。 /p p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发挥执法一线和检验检测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p p   记者:我国目前的药品标准情况如何? /p p   负责人: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征,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生产工艺等所作的强制性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处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规格、贮藏等项目,中药标准还规定了制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 /p p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实施了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 /p p   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组成的门类齐全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 /p p    strong 二问:最严监管如何避免花架子? /strong /p p strong   下力气解决瘦肉精等问题,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 /strong /p p   记者:最严监管如何保证能落实好? /p p   负责人:实现最严监管,首先是源头严防。抓好源头严防,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 /p p   在完善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使用,下力气解决高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突出问题。 /p p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p p   其次是过程严管。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要加强日常监管,推进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p p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检查员每周要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一次。接到消费者举报或看到媒体曝光后,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要及时公布检查信息。 /p p   最后是风险严控。用好抽检监测这个手段。市县两级着重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加工和餐饮企业的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 国家和省级主要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此外,食药监部门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药品全程可控可追溯。 /p p   此外,在问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p p   加大督查考评力度,推动地方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p p   strong  三问:能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吗? /strong /p p strong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strong /p p   记者:有人说,有些国家在食药领域的处罚极为严厉,非法商家往往会倾家荡产,并且终身禁入,我国为什么没有采取这样的严厉程度? /p p   负责人: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不能简单对比。有些发达国家食品药品产业发达,监管起步较早,法制体系较为完备,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起步较晚,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还有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国情不同决定了法律体系不同,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 /p p   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p p   比如,提高罚款额度。《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p p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 /p p   再比如,规定行业终身禁入。《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p p   记者:处罚从严,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p p   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对食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p p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主动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信息。 /p p   二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打击行动。例如在食品方面,就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 /p p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目前,我们已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与鉴定、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p p   四是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重点推动《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出台,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登记变更、税务、政府招标采购、土地使用和环评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p
  • 日本拟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
    2010年2月4日,日本拟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恶草酮(Oxadiazon)、二甲吩草胺(Dimethenamid)、虫酰肼(Tebufenozide)、稗草畏(Pyributicarb)、聚乙醛(Metaldehyde)拟定最高残留限量(MRLs)。
  • 食品安全法修法迫在眉睫学界呼吁提高食品检测公信力
    3月22日一大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被悄然摘下,换上新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   尽管只有一字之差,职能却有很大变化。新组建的食药总局,将统合食品安全办、药监、质检、工商部门相应职责,对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无缝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与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确立的分段监管模式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为了避免在食品药品监管上违法行政,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显然已经迫在眉睫。   除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获得集中,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质检和工商部门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将一并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要借此机会,切实转变职能。   他说,以检测机构为例,目前基本上都是隶属于政府的。很多时候,消费者为了维权,需要对添加剂成分和数量进行检测,凭检测报告维权。但实践中,检测部门很难做到客观中立,给出的报告也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修改食品安全法时,应当建立起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制度,斩断利益链,提高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周汉华说。   周汉华认为,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存在。特别是对于那些大量存在的流动食品摊贩、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采用许可的方式收效甚微。   他认为,食品安全监管真正需要加强的是事中监督。应把职能转变的重点放在变革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创新食品安全监测检查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食品检验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食品安全法修改,学界普遍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北京大学沈岿教授认为,在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刑事打击的同时,也要重视完善民事侵权赔偿制度。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执行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执行。作为《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施细则,《条例》对于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意义显而易见。而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近万条。   【追踪采访】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相比《条例》草案,《条例》主要在3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 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记者通过对照《条例》与《条例》草案发现,大大小小的修改共有50余处,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修改。   修改重点一:食品安全标准   在《条例》草案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放在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中 而在《条例》中,“食品安全标准”被“单拎”出来成为第三章。除了位置改变之外,在具体规定上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修改:   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将启动前提从7条减少至5条,“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内容被删除   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组成,由“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改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修改重点二:食品生产经营   《条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增加了具体规定,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另一个重要修改是《条例》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从4年改为3年。   另外,《条例》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等内容。   在食品召回的规定中,针对因食品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情况,《条例》规定,如要重新销售,食品生产者除了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之外,还应当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修改重点三:进出口食品监管   《条例》明确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条例》对进口食品报检增加了具体规定,即“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条例》还要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修改重点四:法律责任   《条例》突出了对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处罚力度,规定如果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依法对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当地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还增加了对于违法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处罚规定,即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   通过对照《条例》和《条例》草案,我最大的感觉是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监管,包括企业与监管部门的配合,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等等。在不放松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自我监管意识和违法成本,应该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   从起草草案到公开征求意见再到正式公布执行,《条例》用了半年多的时间。然而,从检验《条例》的效果到最终实现制定《条例》的目标,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食品安全法实施曝七大问题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方、各方面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的建议,概括为七个方面:   1、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2、配套法规、规章仍滞后   3、安全风险监测基础薄弱   4、安全标准数量少指标粗   5、经费问题影响执法效果   6、部分企业未能落实责任   7、普法宣传社会监督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对一部法律当年实施、当年即开展执法检查。   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就备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昨日作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各级党政领导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社会公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关注食品安全。”   执法检查组认为法律实施总体情况良好。不过,向来讲问题和建议多于成绩的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了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中涉及的七大问题。   综合协调机制待完善   分段监管的体制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制订过程中即有很多批评,执法检查组发现,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   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此前法律制订中,分段监管体制中的不同部门监管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就已提出,此次执法检查发现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   配套法规规章仍滞后   执法检查组发现,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比如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   此外,虽然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地方立法难度大,至今绝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路甬祥表示,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与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检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   中西部经费缺口较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是中西部和其他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此外,执法检查组还就食品安全标准缺乏和不统一,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执法检查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再次开展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改进食品安全状况。
  • 进口食品安全引发关注
    英文《中国日报》2月1日报道:高萍萍是一位来自安徽省的30岁的母亲,2011年12月日本明治食品公司宣布,该公司旗下的“明治奶粉”的部分产品被检测出含有放射性元素铯,在此之前高萍萍一直给她两岁的儿子喝这个品牌的奶粉。   她说:“我不知道我买的牛奶是否受到污染,还没吃的奶粉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高萍萍面对的问题也正是越来越多的选择购买进口食品的中国消费者所面临的。   自从2008年中国的含三聚氰胺的奶粉被曝光后,进口食品的人气飙升。   从那之后,中国的父母更加倾向于购买进口食品。2010年,全国奶制品的进口额高达近20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91.6%。   据中国产业研究报告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前7个月,中国进口食品和饮料的金额超过182.7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28%。   广东进口食品网(importfood.net)的一位姓林的经理表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更加喜欢高品质的进口食品。   他还说,与此同时,外国食品企业也注意到了中国这个很大的潜在市场。   “我们已经收到意大利、德国和比利时食品公司的邀请,去参加他们的食品展销会。”   像林经理这样的新兴网络食品经销商给中国百姓提供了更多购买进口食品的渠道。   安徽一家大型食品贸易公司的员工吴倩喜欢从亚马逊(Amazon.com)以及美国的Drugstore网购买进口食品。   吴倩说:“我很相信这些大型知名的网店,它们销售优质的食品并且提供良好的服务。”   除了网上零售商外,还有很多在国外生活的中国人按需求帮人从国外购买奶粉,再邮寄给顾客并以此挣钱。   美国购物网(Usashopcn.com)是一个专门向中国消费者销售美国产品的网站,它提供的一项在线客户服务就承诺,该网站所销售的全部奶粉均从美国顶尖的网店采购,但是它不能保证这些奶粉的产地都是美国,原因是很多知名公司的工厂遍布世界各地,很多还设在发展中国家。   美国购物网上明确写道:“如果你能证明从我们网站购买的产品是伪劣的,我们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将会帮助你追讨赔偿 当然,这样的情况从未发生过。”   但是,进口食品并不全都安全可靠。   今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AQSIQ)要求意大利驻中国大使馆提供更多关于意大利公司涉嫌向中国顾客销售标识不当的橄榄油一事的情况说明,并敦促意大利提高产品质量控制,确保出口到中国的橄榄油的质量和安全。   2011年12月,意大利警方发现80%的意大利瓶装橄榄油掺杂了产自其他地中海国家的低品质油。   中国驻米兰使领馆引用意大利媒体的报道数据说,2010年中国从意大利进口了6502吨橄榄油,数额是2009年的两倍,占了中国全年进口橄榄油总量的35.7%。   据国家质检总局数据,2011年,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的不合格进口食品有1857批次。   国家质检总局的新闻发言人李元平表示,不符合中国的微生物和添加剂标准是这批不合格进口产品的一个主要问题。   李元平介绍说,包括饮料、饼干和乳制品在内的这些产品已经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没有进入中国市场。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王世平认为,发达国家的食品工业已经形成成熟的体系,有先进的技术和法规制度来保证食品安全。   “虽然不能排除进口食品的质量可能会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受到影响,不过,面对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西方的生产商也出现以次充好的出口食品了”,王世平说。   来自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单正国表示,如果中国消费者购买的进口产品有问题,维权之路并不会平坦。   他认为,由于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阐明如何计算消费者的损失,所以消费者只能向没有行政权力的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求助。   此外,单正国补充道,中国对不合格进口食品的相对不严厉的处罚标准,可能导致外国食品生产商在进入中国这个利润丰厚的市场时降低其产品质量。   “如果这些来自发达国家的生产商可能面临的处罚跟在他们国家一样严格的话,我敢肯定,进口食品的质量将大大提高”,他说。   但中国农业大学的王世平教授认为,通过网络舆论配合的公众监督会是进口食品安全的有效保证途径。   王世平教授说:“食品安全一经媒体披露,就会大大影响公众的信心和生产者的信誉。”   王教授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前,他们应该充分了解产品的有关信息,不要“盲目购买”。
  • 史上最严《广告法》实施 保健食品“最受伤”
    p   “产品好到违反广告法。”这句话成了近期微博微信上最火的一句话。禁止为保健食品代言、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新《广告法》对食品、日化行业的影响不容小觑,尤其是保健食品企业“最为受伤”。业内专家表示,新《广告法》在让企业不能大肆忽悠消费者的同时,可倒逼企业在产品营销上转型。 br/ /p p   新法: /p p   虚假广告最高罚100万 /p p   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新法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特别是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20万元起、最多100万。 /p p   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些产品的推荐和代言,仍是现阶段广告创意和广告传播的灵魂。而此次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p p   同时,对于“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一规定,也令近年兴起的“童星”代言受到限制。 /p p   “这一规定的力度很大,能够形成倒逼机制,使得明星自动规范代言行为。”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要求将使得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等接代言时更加谨慎,同时也必然大大增加代言成本。更重要的是,在创意上,代言人不会再那么“配合”,因为他们也将承担责任。 /p p   据了解,对于新法实施前十周岁以下儿童已经代言的广告将如何处理,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处理这个问题会有一个过程,比如在电视、广播等传媒上出现的广告可以叫停。但是还有很多产品的包装物上有儿童代言,而产品已经上架进入市场,如果要求返厂换包装,企业的损失会很大。据悉,工商部门收到了多家企业发来的联名信,对已经进入市场的产品请求宽限期。 /p p   影响: /p p   保健食品行业“最受伤” /p p   日化行业作为快消产品,竞争激烈、品牌众多,消费者对某一特定品牌的忠诚度不持久,因此对于广告的依赖性非常高。根据资料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国内化妆品电视广告投放总量就达到217亿元,几乎所有的大牌栏目都是化妆品品牌冠名或特约。因此,新《广告法》对日化行业的影响不容小觑。 /p p   新《广告法》中提到,广告不得使用通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也不能用“纯天然”、“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用语,这项规定已经在日化行业内引起热议。相当多的业内人士认为,“100%安全,100%有效”这样的广告语,以及特效、速效、神效、最、第一、极致、换肤、去除皱纹等词汇在以往的护肤品和化妆品广告中都很常见,而如果这些将来都不能使用,那么很多广告将不得不撤换。 /p p   不过,也不要低估了日化行业企业玩“文字游戏”的能力。9月8日,雅丽洁在某知名纸媒上发出正版文字广告,就直接拿新《广告法》做起了广告。这则广告以给范冰冰的一封信的形式出现,内文写道:“我们非常抱歉地通知您,您是第二位万亩芦荟基地的代言人,因为,据朋友圈说,新厂告法(注:原文即“厂告法”)里并没有‘第一’……” /p p   引人关注的是,新广告法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应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p p   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保健食品是此次新《广告法》实施影响下的“重灾区”。因为中国的保健食品行业很大程度还停留在忽悠消费者、打擦边球、夸大功能等方面进行宣传,产品本身的功能并没有太多地显现出来,更多的推广都停留在广告上。 /p p   但朱丹蓬认为,对保健食品行业的大企业来说,新《广告法》的影响有限。例如脑白金,经过多年的品牌耕耘和市场经营,它已经拥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营模式,新法对它的影响不会太大。而对于行业的新晋者来说,则更艰难。“要做保健食品,目前只能通过几种比较单一的方法。新企业的产品一定要非常过硬,这就要求企业有较高的科技研发水平和足够的资源,包括无形资源如研发的配方等,有形资源更多的则是资金方面的东西。” /p p   展望: /p p   企业吹牛营销有望收敛 /p p   “新《广告法》对整个食品行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对于新广告法对食品行业的影响,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中国食品行业存在着较多“硬伤”,把很多功夫停留在产品的宣传上,并没有对产品本身的“硬件”进行提升。 /p p   而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酒类等广告。因此,新《广告法》的推出对很多食品企业来说,其宣传渠道要比以前窄很多。 /p p   不过,大部分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都表示,新《广告法》的确对行业产生了冲击,但他们的态度多是支持和认同。多位食品、日化行业人士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广告法》主要是针对那些无依据夸大功效的产品,对于本身品质有保障的企业来说,能够更好保证行业环境,起到规范管理行业的作用,让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忽悠人的企业无处遁形,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品质发展。 /p p   据朱丹蓬分析,新《广告法》对中国食品行业未来的发展其实起到相当正面的作用:第一,它将让整个食品产业的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优化 第二,新《广告法》的实施将加速整个食品行业的洗牌,食品企业必须要拿出真功夫,不可能像以前靠忽悠、夸大宣传这样的模式来操作市场 第三,规范了一些行业的规则和法律法规,这对中国食品产业结构提升有很大帮助。 /p p   “新法并没限制做广告,只是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变相广告,宣传疗效功能进行限制。只要有广告创意,一样可以推广产品。”世界华人直销大会组委会副秘书长胡军也曾向媒体表示,新《广告法》的实施能让整个行业更加规范,回归理性发展状态。 /p p br/ /p
  •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布《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专家:   近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牵头制订了《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系列团体标准,包括:《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 第一部分:显色反应检测总蛋白》《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 第二部分:酶联免疫法检测牛奶成分》《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 第二部分:胶体金法检测牛奶成分》《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 第三部分:酶联免疫法检测麸质成分》《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 第三部分:胶体金法检测麸质成分》。   工作启动后,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制订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日–2023年7月1日。   请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修改意见,于2023年7月1日前反馈至我会邮箱:cnfia@vip.163.com。   附件:   1、 《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系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食品中过敏原成分检测方法第一部分 显色反应检测总蛋白.pdf    食品中过敏原成分检测方法第二部分 胶体金法检测牛奶成分.pdf    食品中过敏原成分检测方法第二部分 酶联免疫法检测牛奶成分.pdf    食品中过敏原成分检测方法第三部分 酶联免疫法检测麸质成分.pdf    食品中过敏原成分检测方法第三部分 胶体金法检测麸质成分.pdf    2、 《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系列团体标准编制说明.pdf    3、《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系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2日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推动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
    仪器信息网讯 2013年4月1日,由北京食品学会、北京食品协会主办,太平洋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六届中国北京国际食品安全高峰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会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李宁研究员作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与发展”的报告。 食品安全高峰论坛现场   据其介绍,目前,食品安全已受到全球广泛关注,它不仅会危害消费者的健康,还会阻碍食品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包括: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化学性污染,包括重金属、真菌毒素污染;农药和兽药滥用;食品生产经营和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物和添加剂滥用。   基于上述状况,我国在2009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是我食品安全监管全面迈向科学监管的重要一步。   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不仅为制定食品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对未确定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管理优先内容提供科学依据,还可用于评价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成功,是风险交流工作的重要信息来源。   据悉,食品安全评估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综合应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是由检测技术、信息技术、毒理学研究技术等多个领域的相关技术组成的技术体系,风险评估的发展离不开技术体系的支持,这将有力的促进相关技术的发展,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的总体水平。   全面推动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大量样本的快速筛选和对于痕量物质的精确检测对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提出了很大挑战,也推动着快速检测技术和仪器分析技术的发展。现代分析化学的发展已经为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提供很好的方法基础,近年来我国在食品检测方面也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很多检测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是在总体水平上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差距,特别是风险评估中大量样本检测急需的快速检测技术方面。WHO、FAO、OECD、IEO和WTO等有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与检测技术的发展,各国都把食品安全先进检测方法作为国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重点,检测技术日益趋向于高技术化、系列化(多残留)、速测化、便携化。因此在今后风险评估的发展中,检测技术仍将是最重要的技术支撑,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也将会因为风险评估的广泛开展而受到更多的重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促进我国毒理学基础研究的发展   食品毒理学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我国在食品毒理学研究方面起步晚,研究基础薄弱。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食品毒理学研究资料,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只能借用国外的毒理数据,很多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制定只能参考国外的毒理学资料,增加了评估的不确定性,对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造成了很大影响。风险评估制度的确立和推广实施,必定会对促进相关学科协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全面推进食品毒力研究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食品安全基础研究水平。   可以进一步加快我国暴露评估技术的发展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暴露评估最关键的技术环节。暴露评估需要大量的食物污染物残留量数据和膳食消费量数据。为了更加准确科学的开展膳食暴露评估,加快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的发展,加强我国暴露评估数据网络的建设势在必行。   有利于我国食品污染物数据库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我国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对食品中主要污染物的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食品中的许多污染情况仍然“摸不清”,在源头污染资料方面缺乏产地环境安全性资料和数据库,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及其他持久性化学物的污染状况缺乏长期、系统的监测资料,由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推动,我国与风险评估相关的检测网络数据的建立也势必将走上快车道。(编辑:萧然)
  • 全国食品安全办发布食品中有害物质名单及检测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我办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并对前四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2.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   3.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或存在的食品种类 添加目的 检测方法 可能涉及的环节 1 五氯酚钠 五氯酚钠 河蟹 灭螺、清除野杂鱼 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30-2006) 养殖 2 喹乙醇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促生长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SC/T 3019-2004)养殖 3 碱性黄 硫代黄素 大黄鱼 染色 无 流通 4 磺胺二甲嘧啶 磺胺二甲嘧啶 叉烧肉类 防腐 GB/T 20759-2006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餐饮 5 敌百虫 敌百虫 腌制食品 防腐 目前没有检测食品中敌百虫的国家标准方法,可参照 《SN0125-92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百虫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生产加工   附件2   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 序号 食品添加剂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主要用途 检测方法 可能涉及的环节 1 胭脂红 鲜瘦肉 增色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生产加工、流通 2 柠檬黄 大黄鱼、小黄鱼 染色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流通 3 焦亚硫酸钠 陈粮、米粉等 漂白、防腐、保鲜 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流通、餐饮 4 亚硫酸钠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防腐、漂白 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流通、餐饮   附件3   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对主要产品类别等的修改内容 备注 1 皮革水解物 皮革水解蛋白 将“皮革水解物”修改为“革皮水解物”; 将“检测方法 ”适应范围限定为“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第1条 2 甲醛 甲醛 “产品类别”中增加“血豆腐”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1条 3 苏丹红 苏丹红 “产品类别”中增加“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2条 4 罂粟壳 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罂粟碱 “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7条 5 氯霉素 氯霉素 “产品类别”中增加“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第11条 6 酸性橙II “产品类别”中增加“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第10条
  • 安徽发放100台食品快检设备 30分钟检测出食品是否安全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为严把质量关口,及时排查、锁定、处置食品安全风险,2月24日上午,省食药监局向基层监管所和农贸市场发放100台食品快检设备。  快检体系,3年覆盖全省  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政府根据全省食品药品工作实际,从监管最薄弱的环节入手,决定把在乡镇和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从2016年起,用3年时间,每年提供1亿元资金的支持,在全省现有的876家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1321家社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乡镇和社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构建食品安全初级“过滤网”。  省食药监局局长徐恒秋表示,食品药品监管在体制改革后,监管基础仍然薄弱,基层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滞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此次民生工程的实施,将在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从根本上改善基层食品安全状况。  与此同时,至2018年,我省将加快检测室建设,按照2016年450家、2017年502家,2018年269家的目标,在全省所有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立食品检验室。  是否安全,30分钟能检测出来  按要求,检测室原则上应在每个工作日开展检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每天至少检测12个批次以上。让来源不明、质量安全存疑的农产品无法进入市场。 “农贸市场食品是否安全,30分钟就能检测出来。”发放仪式现场,快检设备操作人员介绍,此次发放的每套设备将广泛运用于食品监管日常巡查、专项整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工作。  通过运用该快检设备,执法人员可以在短时间内对瓜果蔬菜、粉丝、米面等食品是否安全进行快速检测。“水果和蔬菜多检测农残含量,肉及肉制品多检测瘦肉精含量,食用油多检测酸值以掌握其新鲜程度。” 该操作人员表示,这套设备能对食品中亚硝酸盐、三聚氰胺等几十种易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进行检测。通过分析实验得出较准确的结果,以快速筛查出被检测食品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 两部门就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标准发布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   2009年第72号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产品,可直接到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新制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动列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1、附件2、附件3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卫生部网站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aqsiq.gov.cn,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moh.gov.cn)。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首次进口附件1、附件2、附件3之外的食品,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的,进口商持卫生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进口食品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rar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rar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香料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rar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花生四烯酸油脂(发酵法)》(GB 1903.65-2024)等7项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解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4年第1号公告,发布4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可点击相关话题:47项食品国家标准解读)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花生四烯酸油脂(发酵法)》等7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2项修订标准和5项制定标准,规定了各类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范围(包括生产工艺等)、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相对分子质量、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等内容。标准名称检测方法相关仪器GB 1903.6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花生四烯酸油脂(发酵法)含量(以 C20H32O2甘油三酯计),w/% ;检验方法采用GB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匀浆机、气相色谱仪、恒温水浴锅、电子天平、、离心机、旋转蒸发仪。GB 1903.66-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发酵法)GB 1903.67-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植物甲萘醌(维生素K1)含量以总植物甲萘醌和顺式植物甲萘醌计;检测方法采用该标准附录A3方法。电子天平、 液相色谱仪。GB 1903.6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钼酸铵含量以(NH4)6Mo7O244H2O 计],w/%;检测方法采用GB/T657 化学试剂四水合钼酸铵(钼酸铵)中5.3方法。电子天平、烘箱。GB 1903.69-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尿苷含量以5'-单磷酸尿苷(以干基计),w/%;检测方法采用该标准附录 A 中 A.4方法。电子天平、 紫外分光光度计。液相色谱仪、pH计。GB 1903.7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电解铁含量以铁(Fe),w/%计;检测方法采用该标准附录 A 中 A.4方法。电子天平、 恒温水浴锅GB 1903.71-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全反式视黄醇含量以全反式视黄醇计。检测方法采用该标准附录中 A.4方法。电子天平、 液相色谱仪。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配套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标准发布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和使用需求,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点击图片获取更多标准解读 》》》》》》
  • 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
    食品安全法的宗旨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总统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可以说是过去七十多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领域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用美国零售制造商协会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潘贝利的话来说,"这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将有助于FDA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权力,通过预防的战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体系,重铸美国民众对所供应食品安全的信心。"   本次修法的重中之重旨在授予美国负责大部分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机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利,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像以前那样,等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来考虑如何应对。该法出台之前,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P)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800万国民(也就是说每6个美国人当中就有1个人)生病,12.8万人入院治疗,其中有3000人是死于食品导致的疾病。疾病医疗支出对美国公共卫生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而由于食品不安全导致疾病或死亡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及广大民众酝酿、推动改革旧法,加大FDA的监管权力,防范大规模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美国民众的健康。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健康,所以该法在国会参众两院投票时分别以73:25和215:144的多数票通过。   食品安全法的五大创新   在美国立法机关看来,如果全球食物链中的每个生产者对存在致病风险的环节认真对待并且承担起真正的责任来,食源性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避免的。根据新法,FDA将拥有更多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举措以及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来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之不足。具体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该法在以下五个主要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对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且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   第一、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方面。该法首次明确FDA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有权进行立法。   第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该法认为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进行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该法明确规定FDA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的频率应当不断提高。这种检查包括对出口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国内存在高风险的美国食品加工、生产企业,法律规定新法实施后FDA将至少每5年要进行1次检查 对国内不认为存在高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在新法颁布实施后,每7年要进行1次检查 对于出口美国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法规定FDA局长必须在新法实施后一年内视察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少于600家,并且在此后5年时间内,每一年视察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至少是前一年的2倍以上。在过去,FDA极少对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农场进行检查,最多每10年对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视,而更多食品加工厂则是从来没有进行过巡视 此外,新法规定FDA在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运用监测资源时要注意采用以监测风险为工作基础,在进行检查时尽量采用创新手段。   第三、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多达150个,根据新法,FDA拥有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并确保对美国消费者来说是安全的权力。例如,首先,该法第一次规定,食品进口商必须确保他们的外国食品供应商拥有足够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 其次,FDA将授权第三方稽查机构或人士来证实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达到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再次,对于存在高风险的食品,FDA有权要求相关进口食品在进入美国境内时具备可信赖的第三方认可证明。?此外,为了对外国食品出口企业进行检查,法律还配套了一些另外的资源。最后,对于那些拒绝接受美国检查的外国食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到美国的食品FDA将有权拒绝其进入美国国境。   第四、问题食品及时应对方面。该法首次规定,FDA对所有问题食品都有权进行强制召回。不过,FDA期望这种强制召回权仅只在食品生产企业很大程度上没有按规定遵守自愿召回问题食品时,才动用该项权力。   第五、加强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该法对目前美国联邦、各州、地方、领地、部落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及其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之间合作重要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充分重视,重视这种国内各相关机构及国外相关机构之间合作的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公共健康目标的实现。例如,该法第二编第209章就明确要求FDA加强对联邦各州、地方、领地及部落地区食品安全官员的技能培训。   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   为了尽快建立起以预防为主的新的食品安全体系,该法中明确要求一些监管机构尽快行动起来,就新授予的权力准备更加详细的管理规定及指导性文件,比如该法对于如何实施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就有非常详细的要求,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在实施这些新的要求时广采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建议。   综合考察新法,可以发现该法将FDA推到了预防食品安全发生的最前线,使得FDA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扩大至80%(不包括由美国农业部管理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比如,新法授权FDA就食品供应领域制定综合性的、以科学为基础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如前面提及的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以及扩大FDA在食品产销及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力等。根据该法,食品企业必须落实FDA制定的强制性预防措施,并且要执行强制性的农产品安全标准。在农产品安全领域,FDA将起草一套规则,就水果及蔬菜的安全生产和收获制定最低标准的科学标准,与此同时,还就涉及食品生产的土地改良、工人的健康及卫生、食品包装、温度控制、水利用等其他问题制定统一操作规范。对于食品企业来说,他们将必须制定书面的预防性安全控制方案,该方案必须涉及对相关安全控制措施落实的监督,同时,该方案还必须明确必要时该食品企业可以采取的整改行动。
  • 食品安全法5年首修 将“重典治乱”
    今天(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这部保障&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ldquo 计划赶不上变化快&rdquo 。   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ldquo 重典治乱&rdquo ,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   顺机制   用法律终结&ldquo 分段管理&rdquo   &ldquo 实在是因为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不得不改。&rdquo 面对新京报记者提出&ldquo 食品安全法为何实施5年就启动修订&rdquo 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一名官员如此回答。   &ldquo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的规定,也不符合新形势。&rdquo 上述官员说。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   当年5月6日、8日、31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事实上,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进度不尽相同。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在地方层面,大致有70%的市和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至今仍留在工商部门。   &ldquo 这次修法的直接动机是2013年的机构调整,新的食品监管机制应该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rdquo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   在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坦陈,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法律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   据多名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法将明确约谈制度: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有学者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用重典   罚款额度或大幅提高   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   &ldquo 我现在经常要吃些安眠药,这肯定也与压力有关系。&rdquo 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张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启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张勇在这次采访中透露,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和更严厉的惩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避免出现消费者&ldquo 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rdquo 的现象,将成为修法的重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员介绍,&ldquo 重典治乱&rdquo 成为本次修法的主导思想,将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ldquo 重典治乱&rdquo 体现在送审稿中,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提高罚款数额是否能根本杜绝违法行为,社会有不同的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告诉新京报记者,很多食品企业靠违法行为获利丰厚,罚款只占非法获利的一小部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ldquo 严重非法的企业,不应该让它继续留在食品领域。&rdquo 雷晓凌说。   在资格惩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这一新规有望保留。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ldquo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本次修法中,在刑事责任方面,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填空白   网购等监管盲区将弥补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只有5年时间,但部分重要领域存在&ldquo 盲区&rdquo ,比如已经成为年轻人购物主渠道的网络平台。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介绍,目前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上述监管空白,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弥补。   刘俊海认为,本次修法应该加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让第三方承担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使消费者放心网购。   王贵松说,淘宝、一号店这样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   有学者建议,今后如果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婴幼儿食品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热点问题。   去年的送审稿中,新增专门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要求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有食品安全学者建议,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应保留这条规定。   新华社曾报道,一些不法企业从新西兰等国家进口大包装乳粉到国内分装,其间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生产条件不过关等问题,影响奶粉质量。   但是,王贵松认为,&ldquo 婴幼儿食品领域的问题比较严重,所以专门进行规定有合理性,但对生产行为管理这么细,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有待商榷。&rdquo   ■ 新闻背景   四审通过 五年即修   早些年间,在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法曾被公众寄予厚望。自2008年公布草案,经历多次再审。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但是有委员认为,这是一部涉及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   因中间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直到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才以一个&ldquo 相对完美&rdquo 的状态高票通过。   近年来,各地又不断曝出镉大米、毒生姜等新的食品安全事件,网购食品成为潮流、婴幼儿食品质量问题频发。&ldquo 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rdquo 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说明称,为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公众对该法的关切程度亦非常之高,社会各界共提出5600多条修改意见,有效文字总计84万字。   【相关法律演变】   ●1965年   国务院批转试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   食品卫生法实施,注重产品卫生检查和管理,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不足。   ●2006年   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订食品安全法。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了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高票通过,食品卫生法废止,由重在外部监管转向全程监督。   ●2013年   修订食品安全法列入立法项目,公开征意见。
  • FATS Fair食品安全市场需求的引爆点
    北京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展览会(China FATS Fair) 7.18日在京盛大开幕  2015年之后,食品安全将不再是看上去很美的蛋糕,关于食品安全的采购需求即将呈现井喷之势。这一点在7月18日在京开幕的2015北京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展览会(China FATS Fair)上可见一斑。  距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还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食品安全监管者们,食品及农产品从业者们都感受到了“紧箍咒”的压力,纷纷到China FATS Fair 来寻找食品安全的解决方案。China FATS Fair是由国家会议中心与雅森国际共同举办的,专注食品和农产品全产业链安全的专业展会,展期三天预计将接待专业采购商3000人,普通观众5000人,展会开幕当天,现场热烈的洽谈氛围,映射出喷薄欲出的食品安全买家市场。  China FATS Fair首次将食品及农产品安全解决方案、安全检测仪器设备、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独立命题,紧紧围绕:品牌、新品、渠道三大展会核心功能,通过整合营销传播、精准买家邀请专业办展,致力于推动食品安全产业发展。达元绿洲、天津拓恒、浙江迪恩、韩国美卡希斯、东京理化等代表国内食品安全检测、溯源建设、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全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近百家优秀企业集体亮相。  展会期间的11场同期论坛活动,覆盖了销地准入的监管、食品安全法解读、高端检测技术、追溯和数字化解决方案、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生态循环农业等众多热门话题。论坛上,更有来自商务部、农业部、食药总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等众多机构的嘉宾和学者的精彩发言、脑力激荡。  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日益呈现出速测化、系列化、精确化和标准化的特征,而我国快检的发展还处在无标准、检测结果无法作为执法依据的状态。另外,对于一些精密的高端仪器设备,仍依赖于进口产品和外资企业。  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发展一条以“食品安全产业链”供需一体化为核心的市场化发展道路。没有品牌化、高附加值的食品和农产品企业,就不会在食品安全上问题投入资金采购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设备。没有用户需求,制造商就难以良性发展,技术就无法得到提升。  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在快速提升,消费意识已经转化,越来越多的百姓希望采购“安全食品”。同时,国家正在用严刑峻法监管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大幅攀升。因此,数千家高瞻远瞩的良心企业,来到China FATS Fair寻找性价比更高的食品安全解决方案,采购相关仪器设备。有了买家的采购的爆发,China FATS Fair就能够搭建一个市场化的、供需一体化的、覆盖食品安全产业链的商贸平台和对话平台,为供需双方带来更多实效。  此外,食品安全归根到底是一项民生工程,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掌握更多的科普知识、了解一些家庭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窍门,正确选购“安全食品”。这也是China FATS Fair推出公益组织“FATS﹒绿萝”,在日常通过“食安科普,走进社区”的系列活动,帮助居民正确认知食品安全风险所在的原因。在展会现场,“明白消费,安心食用——家庭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验区”,被市民们包围的水泄不通。  旺盛的消费需求,不断加码的监管力度,食品和农产品企业加速转型升级的迫切愿望,助推了China FATS Fair的成长,带来了了食品安全市场需求的引爆点。未来,China FATS Fair将向食品及农产品安全的全产业链延伸,以专业的展会平台搭建“食品安全”解决方案:  第一,依托大数据平台和精准调研,紧扣产业链供求双方的现实需求,洞察深层次、前瞻性需求,搭建供求一体化的商贸平台,通过展期和非展期的高黏性互动,构建食品安全产业永不落幕的商务社区。  第二,借助行业视角的整合营销策划,驱动新的商业模式,加速优秀“安全食品”品牌企业的发展,让消费者买的安心,让食品安全的买方市场快速壮大,让技术迭代围绕用户需求快速展开,让供方高速成长,为产业链搭建良性生态圈。  第三,藉由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等级的愿景,继续开展公益行动,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认知 发起跨界对话,引入科学监管体系,引入智力资本、金融资本,贯通食品安全齐管共治的金字塔。  China FATS Fair将与全行业一起扶犁深耕,托起万亿市场蛋糕,建立百姓餐桌的安全屏障,让农产品和食品不再是“Made in China”的短板。
  • 《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在京召开
    11月21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卫生法学会、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召开《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围绕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提出修改建议。   研讨会首先肯定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苏俊表示,作为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送审稿中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假一赔十的惩罚性措施。”对于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肯定了其中的亮点,同时也表示,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各种矛盾与问题频发,尤其是食品安全的事件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为使食品安全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对《食品安全法》的探讨仍将继续。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对送审稿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他表示送审稿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34条,在食品安全立法的规范和准确性上有很大进步,但是在具体法条中仍有待完善。“如第一章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应增加对于食品源头的内容,比如乳制品的奶源管理。第三章的标题‘食品安全标准’应该修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和规范’。”   “概括性词汇加大了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律条文的实现。”北京吉利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李秀娟表示,此次送审稿中,第13条“有必要时”、15条“需要评估”、26条“及时公布”都属于概括性词语,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因为含义模糊,没有明确规定,各方对概括性词语有不同的解释,很容易导致互相扯皮、推脱现象的发生,法律条文得不到很好的实施,会大大降低法律条文的可操作程度。   在相关法条的可操作性方面,李秀娟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她认为送审稿在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制度、进口商主动召回义务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点内容处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例如,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制度中要求生产经营者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状况监察,并在第113条规定了不遵守规定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规定中“定期”、“处罚”都存在可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过渡的问题。   研讨会认为,送审稿中解决了许多现实存在的矛盾点,弥补了之前《食品安全法》中不足之处,对指导食品安全行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也不应忽视送审稿中的不足之处,要对法条进行合理梳理,将概括性词汇尽可能具体化,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以求共同进步、加大公众对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与会专家表示,现阶段以社会共治为食品安全发展主轴线是合理的,但是,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将向着预防为主的方向发展。
  • 欧盟食品安全局发起非塑性食品接触材料合作计划
    2010年2月22日,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消息称,已经成立科技协作工作组(ESCO),专门收集和分析那些能够接触到食品的非塑性材料的安全性信息。   最近几年的研究发现许多非塑性食品接触材料(例如墨水和粘合剂)能够迁移到食品中。虽然欧盟法规中规定所有能够接触到食品的材料必须是安全的,然而和塑性材料不同,许多非塑性食品接触材料不受欧盟层面法规的限制。   科技协作工作组是依据欧盟食品安全局咨询论坛的讨论成立的,集合了各国食品安全机构的代表。工作组由欧盟各成员国中从事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和安全性评估的专家以及欧盟食品安全局相关专家组中致力于这方面研究工作的成员组成。2010年2月17日,科技协作工作组在欧盟食品安全局总部帕尔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科技协作工作组将收集欧盟各成员国中关于应用于非塑性食品接触材料的物质评估的信息和专家意见。同时,工作组还将研究进行风险评估的不同方法之间的优势和劣势,为以后的安全性评估制定标准,并提出一些后续的行动建议。
  • 食品安全法:从“讲卫生”到“讲安全”
    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使立法机关对出台《食品安全法》更加审慎。   按惯例,一部法律草案一般经二次审议之后意见就基本趋同,三次审议后就将表决通过。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广泛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早通过。   谁料想,几天后爆发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让这部被千呼万唤的法律“搁浅”。   “这个法律名称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   “孔雀石绿、苏丹红、三聚氰胺,这些我们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化学名词,统统出现在食品事故中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负责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痛心地说,“这些东西,老百姓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尝不出……”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和建议。   不过,到底是修改已有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全新的食品安全法,代表们莫衷一是。   在李援看来,“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注重的是食物的表面现象和外部环境,而“安全”就是无毒无害,已经深入到了食物的内在品质。   就在全国人大代表大规模建议修法之时,相关立法规划也随之启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了本届立法规划。次年,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工作就开始了。   随着修订工作的展开,草案的内容不断丰富,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的内容,已经大大超过了食品卫生法的内容。“这个法律名称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至此,方向敲定。   法律名称两个字的改变,意味着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提升。李援认为,此前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控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他坦言:“这源于监管体制不健全。”具体说来,一是食品的监管措施、方式有漏洞 二是缺乏规范企业行为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从田间到餐桌,多部门分段监管不衔接。   2007年12月,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透露,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对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症下药,一一破解: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分工明晰、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当时的舆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焊牢了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针对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了8项重要修改   起草者思考的问题,同样是审议者关注的问题。   在2007年12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08年8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审议者不明白,“十来个部门怎么就管不住一头猪”?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执法检查时发现,卫生部门只检查卫生,看到有人给肉注水却管不了,因为那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多头管理,反而成了没人管理。为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他们建议,将多头、分段的监管体制,改为由一个部门主管、实行全程监管,或者在原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他们还退了一步,“如果难以做到,建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监管,其他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各负其责”。   不过总体而言,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早通过。   但是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后的几天里,三鹿有毒奶粉事件浮出水面。   2008年9月10日,陕西、甘肃、宁夏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稍后,不少品牌奶粉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近30万名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一时间,老百姓“谈奶色变”。   这个突发事件成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试金石。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情况每天被披露,我们就对照着现在的草案,看对暴露出的问题是否能管得住。”李援说,“几乎是和事件发展同步的,今天看到有问题,就加一条,明天又有新的问题了,就再加一条。”   三鹿奶粉事件中,最致命的问题便是添加了三聚氰胺。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两条规定,其一是卫生部门在制订食品添加剂标准时,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是“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立法部门发现,三聚氰胺的添加是在奶站环节,也就是在牛奶被企业收购之前,就被添加了三聚氰胺,而奶牛养殖及牛奶收购站归农业部门管理。此前的草案中,因为规定食用农产品由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所以农业部门是被排除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之外的。于是,三审稿在二审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规定。   立法部门还注意到,对于三鹿奶粉存在的问题,很早就有人举报反映,但直到9月才被处理。为此,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测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在这次奶粉事件中,有不少被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已经废除了食品的免检制度。草案三审稿更是从法律高度明确,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   “‘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也是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才规定的。我们发现,按照规定,行政罚款就已经先让三鹿破产了。所以国家不能先把钱拿走,而是应该让民事赔偿优先。”李援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各相关部委对草案的每条规定都抠得非常细,“一定要明确责任和权力所在,以免将来出了事故之后责任不清”。   立法部门抓住了这次难得的自我修正的机会。到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作出了8项重要修改。   “尽管有一些反对意见,但是我们还是把这些修改意见坚持写上了。”李援说。   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得以通过   “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作出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也顺应民心。”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新草案这样评价。   2008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活跃起来。   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那么这部在提交三审前作了较大修改的草案,要不要付诸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了分歧。   有委员认为,这次三审不安排通过是完全必要的,这是一部涉及到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但也有人建议这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因为“百分之百、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现在很需要这样一部法律”。   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普遍认为,修改后的草案还是有不足,尤其是监管体制问题。   “许多委员都提出,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都是在分段监管体制下发生。如果还维持这种监管体制,我们的食品安全现状就不可能改变。”李援说,这也是我们这次立法特别关注的问题,属于我这一段的我管,不属于我这一段的我就不过问,就使得一些信息、一些事故的处理不及时,造成我们的食品事故一旦发生,尽管有这么多部门,事故仍扩大和蔓延。“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突出的表现,教训非常深刻”。   “现在一下子让国务院把体制完全理顺还不太可能,但是这件事又非常重要。在这种非常情况下,建议国务院成立一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体制的问题,以后再理顺。”牟新生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   “设立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在草案二审时就曾有人提出过,但未被采纳,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后,终于被立法者接受了。“这是在分段监管体制之上的一个很大的推进。”李援认为,“有了一个国家层级的协调机构,就可以对各个底下监管部门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现问题以后进行协调,然后把这些漏洞都给补上。”   接下来,全国人大又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对三鹿奶粉事件中出现的“明星代言”问题作出规定,要求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的四审,原本被安排在2008年12月进行,但由于一些重要问题尚需明确,四审又被顺延两个月。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一个相对完美的状态,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经表决通过。   回顾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李援深有感触地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法律的制定,在世界各国都不例外。”   不过还是有人对此感到“后怕”———如果没有三鹿奶粉事件,或者发生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又将是怎样的情景?
  • 食品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为及时掌握全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及早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科学、有效地指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本期方案针对餐饮服务环节食源性疾病频发的特点,对于全国18个省(区、市)餐饮服务环节凉拌菜和5个省(区、市)生食水产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中可能污染的主要病原微生物开展全程调查与评价,调查范围包括清洗后的食品原料、加工工具、餐饮具及制成品等。通过开展本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有助于进一步获取我国餐饮服务环节有关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病原微生物污染状况的关键基础数据,有利于分析相关关键控制因子和环节,为及时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方案》要求承担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调查方案、统一调查指标、统一检测方法”的要求,以科学严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调查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 专家:《食品安全法》修订难在“衔接关”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被列入了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在近日召开的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上,多位参与修法的专家表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操作性不强,原因在于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有问题,这也是本轮修法力图解决的难题。   作为一部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需要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行政部门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主体进行处罚时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罚款或责令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告诉记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类单独的行政处罚,而吊销许可证或者暂扣许可证是另外一类单独的行政处罚,它们之间要根据行为的程度分别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此的规定是由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判断,这个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太大。此外,过大的裁量空间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因此需要在修法时进行修改,解决这一问题。   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改中,曾有人提出应该对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但这个建议却面临着《行政许可法》的限制。   胡锦光告诉记者,对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能通过四种方式规范的,则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只有证明这四种方式都解决不了,才能规定必须经过许可才能从事食品行业。而且如果要确定这个职业准入资格的话,那么同样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能由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来设定,而不能由行政监管部门设定。   《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和其他法律存在这么多衔接问题,在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看来,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它的定位存在认识误区。"立法部门一直把《食品安全法》列为行政法,我认为它实际上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部门法,而是多个部门法综合在一起的。"王晨光表示,《食品安全法》是一个跨部门的法律,它涉及到市场、行政管理、执法。从内容来讲,它不仅仅涉及政府的监管行为,还涉及《刑法》和民事关系。因此,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法。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张守文也表示,修订《食品安全法》应该是几部法同步修订,才具有可操作性。王晨光建议,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当中,最好成为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基本法。把《食品安全法》作为基本法来推动,有利于协调和其他法律关系,也有利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
  • 《食品安全法》“分段管理”四大弊端
    《食品安全法》实施3年,“分段管理”已呈现四大弊端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君石:食品安全多套 标准“打架”给监管“带来很大麻烦”,分段管理导致资源浪费、重复监督等问题   看到白菜想到甲醛、吃虾想到明胶、吃着鸭血狐疑是猪血……中国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如同对中国股市的态度,连年一蹶不振。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食品安全究竟怎么了?事实真的那般糟糕吗?究竟是食品安全的标准定低了?抑或是食品生产者亦中了社会的流毒,对法律没有畏惧、道德没有底线?   陈君石 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营养与食品安全专家 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席,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团成员,国际生命学会中国办事处主任 美国康奈尔大学营养科学系和香港中文大学兼任教授,中国毒理学会名誉理事长等。   厉曙光 教授、博士生导师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教研室主任,中华预防医学会理事,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中国毒理学会理事,上海市营养学会理事,上海预防医学会理事兼食品安全与营养专委会主任委员,国家FDA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评审专家,卫生部新资源食品评审专家等。   食品安全问题难点在于三套强制性国家标准互不通气   将多套国家标准整合成一套   东方早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如何构成?   厉曙光:按照我们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产品标准分为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四级标准,前三级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多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我国食品安全(原称食品卫生)相关标准涉及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农业部、轻工部、商务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有些标准还存在相互矛盾和重叠的现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现在由卫生部牵头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清理整合成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今后只有一套强制性标准),保证人的健康是最终目的。   东方早报:制定这个标准的难点在哪里?   陈君石: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后我们国家只有一套国家级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叫做《食品安全标准》。现在,我们要把正在实施的多套国家标准,进行清理整合,成为一套强制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我们的难点就在于我们现在至少有三套同样都称为“国家标准”的标准:一套是根据《食品卫生法》,由卫生部主导的《食品卫生标准》,由来已久 第二套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主导的《食品质量标准》,根据的是《产品质量法》 第三套是农业部主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根据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除此以外,还有各种行业标准里面的强制性执行条款。这三套标准都是国标,具有强制性,其间矛盾显而易见,因为不是一个部门制定的,互相不通气,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给企业和执法都造成了不必要的困难。   新标准须向WTO成员国通报和解释   东方早报:三套甚至多套合成一套,那岂不是要逐条作梳理?   厉曙光:我国涉及食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多达数千项。我曾经参加过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组方面的讨论,时间很紧,工作量也非常大,对几十个甚至几百个标准,一项一项讨论,讨论的目的就是把各个标准进行比对,梳理出相同点和不同点,通过多部门、地区的反复协商,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整理的整理,最后要整理出一个新的标准,新的标准草案需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还要向WTO成员国通报和解释,最终形成新的标准。以往一个标准的讨论制订到颁布可能要一年甚至更长,所以现在的工作量很大。   陈君石:是的,那意味着不属于安全内容的部分应该把它排除掉,只保留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内容放在新的这套唯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里。比如现在的乳品新国标中,被媒体炒作得最多的是66个标准之一的生鲜乳标准,其中又以蛋白质含量指标为最。根据新国标,在生乳标准中,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则从2003年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有人据此将所有66项标准评价为全世界最落后的乳品标准,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攻击它的根据之一,就是蛋白质的含量,其实蛋白质含量是一个明确的质量标准,而不是安全标准,因为这点差别对消费者健康不会有任何影响。   中国人不喝生奶,生鲜乳被乳品企业收购后加工成各种各样的乳制品,根据每个企业的需要,它的产品的蛋白质含量是不一样的。生鲜乳的蛋白质含量主要影响收购价格,蛋白质含量高就收购价格贵一点,最后上市的价格也贵一点,反之也一样。而做成婴幼儿配方奶粉或者普通奶粉,或者不管是什么样的奶粉,这跟生鲜乳的蛋白质含量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因为奶粉中的水分会蒸发。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这个生鲜乳的标准不应该进入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它进来了,这就是妥协的结果。   厉曙光:一般说不属于标准的那部分就是检测方法了,检测方法也是有一个标准的,比如我们规定奶油蛋糕里的大肠杆菌、细菌总数、致病菌等,但检测这些菌数方法的参照标准一般不会放在标准里,而是放在附录里,这样可使标准简洁些。作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只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而其他方面的指标应由推荐性的产品标准来规范。   生鲜乳66个标准是妥协的产物   东方早报:为什么生鲜乳标准不应该纳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陈君石:收购来的生鲜乳不是直接喝的,与消费者健康无关。成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政府就把自己套上了,显得很被动。这个问题完全应该是企业行为,而不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管的。在国外,按照蛋白质含量高低分级,按照菌落总数多少分级。乳品公司到养奶户收奶,蛋白质高的牛奶多付钱,跟安全风马牛不相干。   东方早报:据说现今这套乳品标准是各方妥协的结果?   陈君石:这一套66个标准制定的过程,一共开了60多次“专家”会议。为什么要开这么多次?就是因为意见不统一。单单关于生鲜乳标准的会我就开了多次。   我说标准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有两层意思:第一,不同部门、单位、专家对是否有必要制定生鲜乳标准,看法不一,来回讨论多次,最后妥协,那就同意制定吧。第二,标准是协商的产物,但我要强调,在保障健康方面,绝不能妥协。新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依据,在能够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以兼顾国情和协商的方式确定的,如生鲜乳中蛋白质含量2.8克~2.95克相差0.15克对健康和食品安全不造成任何影响,而且大家一天三餐要吃大约70克蛋白质,纠结这不到1克的蛋白质没有意义。同时,又考虑到国情,如果定2.95克,大部分鲜奶都达不到,标准就失去意义了。所以最后就定为2.8克。   厉曙光:制订标准的过程很复杂。比如涉及原料的标准,就有理化指标、生物学指标、感官指标、毒性指标等,都要作出相关限定。于是大家讨论,每一个指标不仅要讨论“有无”问题,还要讨论“高低”问题,“检验”方法的问题,制订的“科学依据”的问题,与其他标准“协调一致”的问题,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等等。除此之外,还有物理指标,一般是指其外形,比如感官上是透明的、无色的还是有沉淀的、无嗅的等都要定标准。最后,还有检测方法的制订,即怎么样来测定这各种指标,于是检测方法也要定标准。举一个例子,上海的“青团”有着100多年的历史,深受老百姓的喜爱,但一直没一个标准,所以相关部门就一直在起草和酝酿这个标准,每次会议讨论都很热烈,所以定标准并不是一件很轻率的事情,它既是科学决策,又是民主协商,是非常严谨的。   风险评估是专家纯科学的行为   东方早报:风险评估是否会基于各种各样的标准和权衡?   陈君石:不是,这是误会。风险评估是专家的行为,是纯科学的行为,专家们根据科学信息和数据来讨论,尽管有不同意见,但容易同意,不打架。而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但不完全按照科学来做决策,它还要考虑上述的其他因素及方方面面。   因为没有裁判,所以所有的标准,包括国际标准都是妥协的产物,这句话我是反复讲的。往往是通过不断的讨论来达成一致意见。按照道理来讲很清楚,是标准制定要基于风险评估的科学的依据,但是讨论的时候还要考虑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饮食习惯等因素,甚至包括各方的利益。作为牵头的部门,卫生部不可能拍板一切,这是个民主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很复杂,需要从最初的标准起草开始,一直到食品安全标准的分委员会,到食品安全标准的大委员会,最后到卫生部行政上进行审批。例如,过氧化苯甲酰作为面粉处理剂(增白剂的称谓并不确切),长期以来是允许使用的,纳入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名单。去年,卫生部决定将它从允许使用名单中删除,并不是由于安全问题,而是有比较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没有必要使用。这就是一个妥协的例子。   厉曙光:实际上每一项标准的制定背后都有研究人员、高校、政府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的意见,大家都不能自说自话,当然,小企业希望把标准定得越低越好,大企业需要把标准提得高一些,以便能有更大的市场份额,有时可能是不切实际,或者没有必要的。但专家学者既要对人民健康负责(是首要的),又要满足市场供应,促进食品贸易(包括国际贸易),所以标准指标不是越高越好,而要适“度”保护,这个“度”很重要。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国外的标准未必对我们都适用。   东方早报:这个你能举个例子吗?   陈君石:就拿生鲜乳标准中的蛋白质水平来说吧。在制定国标时,蛋白质含量是定得越高越好吗?应该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考虑能不能做到。既然生鲜乳中的蛋白质水平相差0.15克/100克不影响消费者的营养和健康,这能否成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这个标准出台后受到攻击的一条理由是蛋白质2.8%。其实,经过农业部调查,有很大一部分收购来的牛奶达不到2.95%,如果定在这个水平,那标准就没有意义了。攻击的声音说“政府迁就落后”,但定为2.8%其实是考虑国情。但是造成的舆论是标准落后,中国人的健康不值钱,因为少吃蛋白质了。其实中国人每人每天从牛奶等奶制品里得到的蛋白质微乎其微,一日三餐多吃一小口馒头这点差别就没有了。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立法打架”无法避免   东方早报:再回到多套标准的话题,若有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厉曙光:标准本身问题不大,肯定以国家标准为最高,在国家没有标准的时候遵循地方标准,比如“青团”只有上海有,所以遵循上海的“青团”标准。但多套标准却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麻烦,这是当下突出的矛盾。比如,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黄花菜不属于“干菜”,因此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但质检和农业部门的相关标准却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可以允许其二氧化硫残留,两者相互矛盾。又如,2006年发生“多宝鱼事件”时也曾有过“标准之争”,有关部门对30个多宝鱼样品进行药残检测,发现超标药物有7种,但海洋渔业地方部门参照农业部的规定抽取了26个多宝鱼样品检测,结果却全部合格……这些事例表明,只要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全统一,“标准打架”、“立法打架”、“职能交叉”、“管理重复”等问题的发生就无法从源头上得到根本解决。   东方早报:既然养殖这些鱼最后都是要上老百姓餐桌的,为何农业部还允许添加兽药呢?   厉曙光:我国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包括渔药)的标准由农业部会同卫生部等制定。被检出含有的禁用渔药品种,属于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这也是一些地方渔业养殖者为追求产量而违规使用,也可能存在当地管理部门视而不见的现象,当然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但这并不是多套标准最伤脑筋的后果,最麻烦的是一旦发生纠纷,牵涉到官司,往往会用不同部门的标准混淆问题的实质,就比较难了。   国情不同,食品国际标准不能取代国家标准   清理整合之后才能建立新的安全标准   东方早报:卫生部具体何时能将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完毕?   陈君石:目前的计划是2013年底。(编者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   东方早报:除了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现在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陈君石:先要完成清理整顿才能建立完全新的安全标准,现在主要还是清理整顿,但也要制定一些新标准。卫生部每年都公开征求新标准制定的建议。   标准属于风险管理不是纯科学   东方早报:如何理解中西食品安全的标准差异?   陈君石:食品是世界上少有的有国际标准的,比如,汽车没有国际标准,电视机没有国际标准,但唯独食品有,主要是从安全考虑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但是它不能取代各个国家的国家标准,因为每个国家的国情不一样,饮食结构也不一样。比如大米,是我国公众的主食之一,因此我国对大米中的镉(重金属)限量值的规定就比国际标准更严格。每公斤大米含镉的限制标准,我国不超过0.2毫克,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是不超过0.4毫克。此外,有的蔬菜的农药残留标准,我国也不同于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不能说明标准本身的优劣。归根到底,是有害物质吃进去的多少来决定它的危害大小。   此外,标准属于风险管理,不是风险评估,不是纯科学。比如出口国和进口国就不可能制定出一样的标准。作为进口国,就希望把食品标准控制得很严。但如果是出口国,就希望标准制定松些,方便输出。国际标准一是指导各个国家制定自己的国家标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发展中国家采用国际标准不及发达国家多 二是为世贸组织打官司时用,作为仲裁标准。总之,中外标准不可比。   无须“闻”食物添加就“色变”   东方早报:近期曝出多起添加剂的问题,每一次社会反响都很大。   陈君石:实际上那些添加剂事件没有影响消费者健康。至今为止,我国发生的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中,根据科学的评估,没有一件是由食品添加剂引起的,也没有这样的事件引起消费者健康的危害,或者甚至于说是潜在的危害,包括超范围和超量使用添加剂(当然这是不允许的)。所以不应该受到舆论的误导,认为“只要添加就有危害”。   厉曙光:很多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仍心存疑虑,闻之色变,以至于市场上很多食品生产商和经销商频频打出“本品不含任何食品添加剂”的广告招徕顾客。但这种做法进一步将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对立起来,加大了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和偏见。   可以夸张地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今天的食品工业,更没有如今市场上如此琳琅满目、丰富多彩的食品,也无法满足人们对各类食品“色、香、味”的需求,因此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或者是否意识到,食品添加剂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已经发生的诸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多或少都与食品添加剂有关,如:鸭蛋里的苏丹红、火腿由敌敌畏浸泡、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等,但在这些事件中食品添加剂本身是无辜的,关键是“添加物质”并不在“食品添加剂”的范畴内。为此,我们有必要严格区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添加”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对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这意味着,在国家食品添加剂清单中榜上有名者都是允许使用的,也是安全可靠的。只不过根据新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规定来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此外,法律还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另外,不能制假售假、掩盖食品缺陷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或者说明书标明所使用添加剂的品种,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说,这些规定为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当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准确数量我永远记不住,因为不断有新的出来,我只记得1983年大学毕业的时候好像是1000多种,现在有2300多种,将来还会不断增加。   分段管理导致监管漏洞不可避免、资源浪费、重复监督、重复检查   多部门缺乏沟通却共同管理一条产业链   东方早报:全国“两会”有提案说:目前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缺乏统筹规划,卫生、农业、质检、工商等多职能部门的资源不能共享、重复建设。如何解决监管部门分散、多头管理?   陈君石:这个我非常同意。现在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分段管理”,然而,任何一件真正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暴露出分段管理的弊病。比如三聚氰胺事件,添加三聚氰胺的主要是收奶站,而非乳品加工厂,那收奶站归谁管呢?当初农业部认为是质检总局管,说这属于加工生产的环节。质检总局说牛奶还没到工厂,到了乳品加工厂才管,所以收奶站就变成没有人管。出事后,国务院规定农业部管理所有的收奶站。一条食品链是一个整体,我们分成这么多部门来管,这些部门又从不坐在一起对话,怎么覆盖整个链条呢?所以漏洞不可避免。   厉曙光:我曾在多个公开场合说过:标准打架的源头在法。在法制上理顺,才能在机制上理顺,现在这个机制是跟着法律走的。当然,我是从可操作性方面来看的,以面包房为例,现在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归质量技术监督局管,柜台销售食品归工商局管,店面供应饮料(如咖啡)或者现制现售则归FDA管。因此一个面包房就面临三个部门检查。而上海在市食安办的协调下,规定面包房的工厂由质监部门监管,单个面包房则由FDA监管。   东方早报:分段管理有哪些弊病?   陈君石:分段管理的弊病还表现在资源浪费、重复监督、重复检查。比如在一些大的超市,它们要被多部门监管和抽样。按理说,超市应该归工商管,但事实上有好多个“婆婆”都要监督和抽样,而且口径不完全一致,尽管我们的标准只有一个,但不同的部门没有经过统一的培训,在执法当中的掌握是不一样的,再加上一些执法队伍的素质较差,情况很令人担心。   制定检测方法标准需要考虑多方面   东方早报:几个部门管食品安全比较合适?   陈君石:世界上有不同的监管体系模式,有些小的国家就一个部门管,比如丹麦,但这显然不适用于中国。现在的认识是应该减少监管部门,但必须保证能覆盖整个食品链。   全世界比较多的监管体系主要由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组成,但在中国还有个国家质检总局,这是其他国家没有的,但我作为专家不能说质检总局该不该管。监管体制也要基于科学,但也可能有比科学更重要的因素。现在分段管理的弊病很大,实施至今快三年了,问题很清楚了。   东方早报:厉教授,你参与过哪些标准的制定?谁最后拍板呢?   厉曙光:因为我是上海市地方标准起草委员会的专家,所以会参加相关部门的讨论,焦点就是标准的高低,监管者要兼顾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执行能力,以及消费者的健康。最后肯定是民主投票,个人依据专业水平、科研能力等,再由主任委员拍板,因为他是负全责的,其他人签字“同意”或“不同意”。制定全国标准的时候不会考虑这个,全国标准是统一的,但在制定检测方法标准的时候需要考虑。因为这牵涉很多检测仪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没有能力承担。   食品安全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企业要敬畏法律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法律敬畏   东方早报:陈院士曾表示,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能解释一下么?   陈君石:一句话:危害无所不在,无法消灭 风险有大小,关键在于控制。   食品中存在的危害会不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取决于吃进去的量和频率。比如,北京烤鸭的皮中确实存在致癌物:多环芳烃类。但是,由于此物质只存于烤鸭皮里,且含量很低,人们也不天天吃烤鸭,因此健康风险很低,没人担心吃北京烤鸭会得癌,也不认为北京烤鸭是不安全的。   其实,零风险只存在于真空中。生活中都有风险,但人们认为这种风险可以接受。可是谈到食品安全,哪怕存在一星半点儿的风险,都是不能接受的。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科学的。科学和实际的做法是通过各种措施将风险尽可能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所以对政府来讲,不是消除危害,而是控制风险,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   厉曙光: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不可能零风险,肯定会不停地出事情,问题就是出事的频率和事件的大小,这点大家一定要很清醒地意识到。从农田到餐桌有无数个环节,无论哪一个环节的哪一个人或者掉以轻心,或者想搞点破坏,马上就会出问题。关键是要控制重大事件,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事件或者系统性事件。   东方早报:我国号称有“百万大军”监管食品安全也不能保证安全?   厉曙光:第一不可预测,第二不可能天天查。举个例子,一个区有将近500家企业,监管人员只有30多个,两个监管人员一组,就算一周不休息,一天也至少要跑5家。现在一出事情老百姓就说监管不力,我能理解,但食品安全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不能仅仅依靠监管,而是要让食品生产企业有一种对法律敬畏感,对社会和消费者的责任心。   一个环节出错就会发生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事件   东方早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真的如报道的那么糟糕吗?   厉曙光:没有。比如中国人的寿命。新中国成立时中国人的平均寿命35岁,我们现在吃了那么多 “有问题”的东西,就上海而言,男性82岁,女性84岁。所以,没那么糟。   东方早报:那为什么现在给老百姓感觉却那么糟糕?   厉曙光:我前面说的从农田到餐桌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差错,但不是全国都在出差错,在资讯时代,无数个环节里面某一个省、某一个市、某一个县、某一个村、村里面的某一个人在做这事情,就会发生一件“全国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食品生产违反标准,无论有无影响,必处置   东方早报:我们要对什么零容忍?   陈君石:强调“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绝不等于政府对食品安全保障没责任了,可容忍超标现象和违法行为。尽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是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有责任通过监管将食品中的危害控制到对消费者健康没有不良影响的程度。做到这一点,政府就要组织科学家对食品中存在的危害进行科学风险评估,再根据评估结论来制定控制措施,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还要通过监管来保证这些措施的落实和实施,以达到风险处于可接受的水平。   例如,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所必需的,但超量使用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政府就要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工艺必需性等进行科学评估 若通过评估,则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形式规定其使用范围和量以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政府相应的监管还要对每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进行监管。在食品生产中超范围或者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违反标准,无论是否危害健康,政府部门都要处置,乃至处罚。对待人为的非法添加,比如三聚氰胺,这是不允许用在食物中的,只要添加就属于违法,政府要严厉打击,杜绝这种违法行为,这就是零容忍。
  • 厦门食品科技研发检测服务中心投资1000万元保障食品安全
    近日,厦门食品科技研发检测服务中心正式被厦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确立为2008年市重大科技项目,并获得1000万元重大科技项目资金资助。项目资金已拨付至该项目承担单位。   据介绍,检测中心计划总投资为4580万元,计划于2009年建成并对外提供服务。中心将落户于同安食品轻工业园内,由厦门同安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建设,集美大学负责检测中心的组建,为检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同安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中心建成后的日常运营管理。中心建设主要包括常规分析室、气质联用室、气相色谱室、液相色谱室、氨基酸分析室、原子吸收光谱室、红外光谱室、微生物检测室等食品分析检测(感官检测、理化检测、微生物检测)单元。   建设这一重大科技项目,目的在于为厦门市的食品企业和即将建设的同安食品科技企业孵化园提供专业的分析测试中心。   检测中心建成后,既可通过装备大型分析测试仪器,为食品安全把好检测关 还可通过提供人才培训服务,从而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此外,通过产学研合作,检测中心还可提高企业的食品开发能力和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厦门食品产品的附加值,增强厦门食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
    发改产业[2011]32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   食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保障民生的基础产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为加快食品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食品工业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录   一、“十一五”发展成就和存在问题   (一)发展成就   (二)存在问题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   (一)国际食品工业发展趋势   (二)国内食品工业面临形势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食品质量安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四)提高装备研制水平   (五)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七)大力推进两化融合   五、重点行业发展方向与布局   (一)粮食加工业   (二)食用植物油加工业   (三)肉类加工业   (四)乳制品工业   (五)水产品加工业   (六)果蔬加工业   (七)饮料工业   (八)制糖工业   (九)方便食品制造业   (十)发酵工业   (十一)酿酒工业   (十二)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工业   (十三)营养与保健食品制造业   六、政策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   (二)发挥政府作用   (三)推进节能减排   (四)强化安全监管   (五)维护产业安全   (六)促进境外投资   (七)提高企业诚信   (八)引导健康消费   七、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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