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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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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限量相关的资讯

  • 国标:肉类砷限量项目从无机砷变为总砷
    6月起,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正式实施。关于肉类的砷限量有了变化,限制项目从无机砷变为总砷。专家表示,肉食品中砷限制项目的更改会加快禁用含砷饲料的趋势。   饲料砷超标引发全国关注   猪肉中的砷来源于饲料,而饲料中加砷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黄浦江死猪曾被网民质疑为砷中毒,农业部特意发公告称饲料中添加的有机砷呈低毒性,毒性高的无机砷被禁止加入到饲料中。   无机砷危害虽大,但是准确检测却不容易。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表示,一般来说,无机砷对人体毒性比有机砷大,而三价砷的毒性又比五价砷高。   人体无机砷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胃肠道症状、心血管和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严重者可导致死亡,所以食品中重点限制无机砷的含量。   广东省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原有的GB/T5009.11-2003国标方法,无法准确测定肉类中的无机砷,必须采用元素形态分析方法,即色谱—光谱联用或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成本高,普及率低,“大大降低了监管效果”。这次调整通过控制样品总砷即可控制无机砷的摄入量,是一种经济实用、适合国情的措施。   广东省食品安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检测无机砷到检测总砷,对肉类生产企业而言,检测成本和检测难度会大幅度降低,更有利于其日常监测,同时农业部门和FDA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度会得到加强,这样会更好控制生猪饲养过程含砷饲料的使用,肉类中加强砷的检测和监管将会加快禁用含砷饲料的趋势。   欧盟完全禁止砷制剂   广东省食品安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肉类产品中,砷污染可能来源于畜牧生产中有机砷制剂的应用。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有机砷制剂在动物生产中都有较为悠久的应用历史。   据了解,在1943年发现抗菌素之前,有机砷制剂主要用于抗菌杀虫。1946年,有研究者发现3-硝基-4-羟基苯胂酸具有促进仔鸡生长的作用。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进行有机砷制剂的应用研究,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于1964年允许砷制剂用于鸡饲料,1983年正式批准用作猪和鸡的促生长剂,美国每年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有机砷达400吨。   据悉,有机砷制剂对猪的作用主要是提高增重速度,降低饲料成本,有效降低仔猪腹泻,使猪皮肤红润、被毛光亮。我国农业部分别于1993年和1996年批准对氨基苯胂酸和3-硝基-4-羟基苯胂酸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有机砷促猪生长,且成本非常低廉,在饲料中使用很普遍。”一饲料企业配方师曾这样告诉笔者。   虽然有机砷应用广泛,但是猪粪中排出的有机砷可能会转化为无机砷从而污染环境。近年来砷制剂争议较大。   许多国家相继对砷制剂的应用作了严格限制。欧盟、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甚至完全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砷制剂。
  • 美大幅收紧砷限量 苹果汁或因超标被拒
    我国是苹果汁生产出口大国,年出口量已破100万吨,果汁饮料加工业成为大力拓展特色农产品出口之路的一大亮点。   美国市场上约有7成的苹果汁来自中国,部分产品可能受到砷以及其它重金属污染,自市场上爆出“苹果汁砷含量危险说”后,砷设限标准再成热议话题。为加强进口苹果汁监管,7月12日,美国宣布对苹果汁的无机砷含量设立限值标准,即每升不得超过10微克,此含量与美国环境保护局关于饮用水中总砷含量相同。   砷分为无机砷和有机砷两种,无机砷俗称“砒霜”。受工矿业排放的含砷废水、废弃物和含砷杀虫剂、除草剂等污染,很多食物中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无机砷,长期摄入将会导致损害皮肤,并引起发育缺陷和心血管等疾病。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7月,宁波地区经检验检疫出口食品2.94万批,出口额达7.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6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其中果汁类产品约930吨,218万美元。   专家指出,出口美国果汁企业除了应通过符合FDA《果蔬汁HACCP法规》的HACCP官方验证外,还需向美国FDA申请产品注册。目前,国内对果汁中无机砷含量限值规定尚处于空白阶段,国标中仅设立200微克/升的总砷限量,相当于超出美国标准20倍,存在巨大的“标准差”。短时间内大幅收紧砷限量势必令多数果汁企业难以适应。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广大农产品饮料加工企业快速调整出口策略,从车间安全卫生管理、生产加工工艺、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检测等方面着手,建立重金属残留管理体系,加强源头控制,规范农用化学品的使用,以应对新的出口态势。
  • 日立高新应对国标新规“肉类总砷限量”之饲料中砷的检测
    砷是一种有毒元素,无机砷俗称砒霜,会导致周围神经系统障碍、造血机能受阻、肝脏肿大和色素过度沉积;有机砷对人体的危害同样不容忽视,长期接触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失调、脑病和视神经萎缩等发病率的提高。 2013年6月起我国正式实施了《GB 2762-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该标准对于肉类的砷限量有了变化,限制项目从无机砷变为总砷,规定肉类中总砷限量为0.5 mg/kg。 猪肉中的砷来源于饲料,目前,欧盟完全禁止饲料中砷制剂的添加。专家表示,我国肉食品中砷限制项目的更改会加快禁用含砷饲料的趋势。因此,饲料中砷的准确检测十分必要。 日立高新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测饲料中的砷,本方案测试波长为193.7 nm,测试时将饲料样品加硝酸溶解后配制成不同浓度的标准溶液,得到R2=0.9998,线性度好。测试条件:检测结果:关于日立高新技术公司:   日立高新技术公司是一家全球雇员超过10,000人,有百余处经营网点的跨国公司。企业发展目标是&ldquo 成为独步全球的高新技术和解决方案提供商&rdquo ,即兼有掌握最先进技术水准的开发、设计、制造能力和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的解决方案提供商身份的综合性高新技术公司。日立高新技术公司的生命科学系统本部,通过提供高端的科学仪器,提高了分析技术和工作效率,有力推进了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开发。我们衷心地希望通过所有的努力,为实现人类光明的未来贡献力量。  更多信息请关注日立高新技术公司网站:http://www.hitachi-hitec.cn
  • 国标委发布《铁矿石中铅、砷、镉、汞、氟和氯含量的限量》征求意见通知
    11月2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铁矿石中铅、砷、镉、汞、氟和氯含量的限量》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对其标准制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通知原文:关于征求《铁矿石中铅、砷、镉、汞、氟和氯含量的限量》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全国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归口制定的《铁矿石中铅、砷、镉、汞、氟和氯含量的限量》国家标准(计划编号20121719-T-605)已完成报批稿。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寄回、传真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联系人:宋义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7号  邮编:300456  电子邮件:songy01@tjciq.gov.cn  电话: 13821575522  传真: 022-65661563  附件: 附件1.《铁矿石中铅、砷、镉、汞、氟和氯含量的限量》国家标准(报批稿)  附件2.标准编制说明.doc  附件3.意见反馈表.doc  2016年11月22日
  • 标准解读|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 铅、镉、砷等多指标均变动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1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函》,就16项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其中, stro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strong (征求意见稿)是由 2016 年 9 月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限量标准》及 2016 年 11 月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两项项目构成。该项目承担单位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武汉轻工大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9/uepic/d29b4af7-1912-48ca-abef-f01dc15b45a7.jpg" title=" 危害.jpg" alt=" 危害.jp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本次, strong 该标准在现行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基础上,对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通用标准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strong 据了解,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28日国内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 406 条意见,其中184条采纳或部分采纳。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相较于上一版标准,本次该标准主要有以下修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修改了应用原则;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修改了食品中铅限量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修改了食品中镉限量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修改了食品中砷限量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修改了鱼及其制品中甲基汞限量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修改了表5中注释标注的位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修改了谷物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修改了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修改了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食品中铅限量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关数据分析结果,起草组充分考虑行业生产实际,相较上一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马铃薯、酱腌菜、蜜饯、藻类及其制品、肉制品等食品中铅限量值都做出了略放宽的调整。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 食品中镉限量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关数据分析结果,起草组调整了羊肚菌等食用菌、海蟹及虾姑、凤尾鱼制品、旗鱼制品等食品中镉限量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 半固态调味品中 3-氯-1,2-丙二醇限量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根据反馈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半固态调味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如何执行的问题,该指标修改为:添加了酸水解植物蛋白的调味品(固态调味品除外)中 3-氯-1,2-丙二醇限量皆为0.4mg/kg,添加了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固态调味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仍为1.0 mg/k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四) 奶油、无水奶油分类的调整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2根据反馈意见,将奶油、无水奶油分类调整至乳及乳制品,但苯并芘限量指标维持不变。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五) 香辛料油分类的调整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将香辛料油由调味品类别调整至植物油脂类别。伴随分类调整,香辛料油中铅限量要求将由1.5mg/kg改为0.08mg/kg;将增加总砷 0.1mg/kg 的限量要求,以及苯并[a]芘10μg/k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六) 其他修改内容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起草组还根据反馈意见,完善了个别食品类别名称描述以及某些脚注的表达,并且删除了附录 A 糙米后的食用米糠注释、调整了色稻米在标准分类中的层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本次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名单如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9/uepic/98e27064-7e77-4d98-acd2-fd7922b37747.jpg" title=" 51.png" alt=" 51.pn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附件: /span /strong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9/attachment/e3e559ad-c1dc-4e6c-872e-6033c8a55a81.pdf" title="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_公开征求意见.pdf"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_公开征求意见.pdf /a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9/uepic/2c97441d-e7f5-4156-8706-5b66f93066b6.jpg" title=" 食品安全群.jpg" alt=" 食品安全群.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想了解更多食品安全信息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加入食品安全交流群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br/ /p p br/ /p
  • 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设定160个限量指标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章昨天起开始施行,其中,新修订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原来对硒、铝、氟在食品中的限量要求被删除。   新国标在清理以往食品标准的基础上,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不过,记者发现,在新国标中,对硒、铝、氟在食品中的限量要求被删除了。不少人担忧新国标对食品污染物的限定降低了要求。对此,业界专家又有怎样解读?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是硒缺乏地区,所以就把硒去掉了。铝我们就限制了食品当中含铝的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这样再设置的话就重复了。再说氟,氟是国际上不再作为食品污染物来管理,但是想草原地区吃的砖茶,还是需要制定氟限量的。   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6月1日正式施行。新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新标准整合修订了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个限量指标,新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公布的限量指标基本一致。   为何删除硒、铝、氟3项指标   硒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我国实验室检测、全国营养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数据显示,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极个别发生硒中毒地区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了硒摄入,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多年来未发现硒中毒现象。以上情况表明,硒限量标准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经有限。2011年卫生部不再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标准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   氟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了粮食、豆类、蔬菜、水果、肉类、鱼类和蛋类食品中氟残留限量。随着对氟研究的不断深入,国际上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新标准取消了氟限量规定。
  • 食品污染物限量新标6月实施 大米新增“铬限量”
    2013年6月1日起,《GB 2762-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即将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GB 2762-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将代替部分《GB 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内容,食品中有关稀土等限量指标仍按照原GB 2762-2005执行 同时,原《GB 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部分重金属指标也将按照新版GB 2762-2012执行。   GB 2762-2012与GB 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了标准名称   2、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   3、增加了应用原则   4、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   5、增加了锡、镍、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   6、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   近日,镉大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大米中重金属的含量问题自然成为消费者关心的话题。新版2762,除了原有的铅、镉(Cd)、汞、无机砷等重金属指标,又新增加“铬(Cr)”重金属限量指标。目前,大米中部分重金属的限量如下: 标准名称 铅(Pb) 镉(Cd) 汞(Hg) 无机砷(以As计) 铬(Cr) 备注 GB 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 ≤0.2 ≤0.2 ≤0.02 ≤0.15 无 有关大米这几项限量即将被替代 GB 2762-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0.2 ≤0.2 ≤0.02 ≤0.2 ≤1.0 2013-6-1实施
  •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有重金属限量
    由于台湾并未对方便面的油包制定重金属剂量的标准,因此无法判定重金属是否超量。不过,大陆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却是有标准的。在今年6月1日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构成居民健康较大风险的铅、镉、汞、砷等13种食品污染物,和居民食用量较大的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20余大类食品种类设置了限量规定,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记者查阅发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中铅的限量标准是1mg/kg,而重金属含量最高的&ldquo 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rdquo 酱包的铅含量为0.222mg/kg,这也意味着这些方便面所含重金属并未超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污染物限量新标6月1日施行:大米中镉等限量严于国际标准
    新修订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6月1日施行   160多个指标防范 13种食品污染物   1月29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GB2762-2012)问答》,对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进行解释说明。新标准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农兽药残留等限量另行制定   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   《问答》指出,我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新的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大米中镉等限量严于国际标准   新标准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例如,对大米中镉的限量标准规定为0.2毫克/千克,高于国际标准0.4毫克/千克。据《问答》,大米是我国居民膳食镉的主要来源,其他食物对我国居民膳食镉的摄入量影响较低,控制大米镉含量几乎能控制我国居民二分之一的镉膳食暴露。在2005年发布的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我国大米镉限量就严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部分国家规定,根据现有研究结果,新标准维持了原标准的限量规定。此外,参照CAC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首席专家吴永宁对媒体表示,拿我国标准与CAC的污染物通用标准、欧盟标准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标准中限量值的数量比较多。其中,大米砷的限量只有中国规定了无机砷,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规定的是总砷。关于铅的指标,CAC、欧盟、澳大利亚的标准只有半页规定,我们是两页,在解决食品中铅污染和制定污染物限量方面,我们在国际上还是走在前面的。   硒、氟不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新标准中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除因为食品中的铝主要来自含铝食品添加剂而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外,硒、氟都不再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硒、氟都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也会产生不良健康效应。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曾将硒、氟作为污染物进行限量规定。但随着对硒、氟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国际上也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2011年,卫生部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指标,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也取消了氟限量规定。   此外,《问答》中指出,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
  • 国内外食品污染物限量法规有哪些变化?
    食品中污染物是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例如,有害元素(如铅、镉、汞、砷)和工业化学品污染(如多氯联苯),食品生产、加工和烹调过程中形成的有机污染物(如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和3-氯-1,2-丙二醇),食品包装材料带来的污染(如锡),自然界的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有毒的代谢产物(如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国际上通常将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在各种食品中的限量要求,统一制定公布为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涉及食品污染物、毒素和放射性核素限量规定;欧盟委员会、澳新食品标准局等都专门制定了食品中特定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天然毒素限量。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规定了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了除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化学污染物限量要求。我国对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要求。2022年7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22年第3号公告,其中包括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该标准将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实施。01、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可食用部分”定义的两个注释。  02、修改了应用原则  修改完善了“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应用原则,以解决2017版标准在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  03、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铅限量要求  修改了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香辛料类除外)、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他类的限量、食品类别描述等。  04、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镉限量要求  修改了食用菌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镉限量。   05、修改了部分食品中汞限量要求  修改了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的汞限量。  06、修改了部分食品中砷限量要求  修订了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的砷限量;明确了调制乳粉的砷限量。  07、修改了表5中注释用词及标注的位置  注释从一级分类“食品(饮料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 ”移至表头“食品类别(名称)”。“薄板”修改为“薄钢板”。  08、修改了部分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  将“稻谷、糙米、大米、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面(渣、片)”类别名称修改为“稻谷、糙米、大米(粉)、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粉、玉米糁(渣) ”,并将其苯并[a]芘限量值由5.0μg/kg修改为2.0μg/kg。  增加了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的苯并[a]芘的限量要求,为10μg/kg。  09、修改了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要求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中多氯联苯的限量值由0.5mg/kg修改为20μg/kg,增加了水产动物油脂中多氯联苯的限量要求为200μg/kg。  10、修改了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  将包装饮用水的污染物限量检测方法修改为GB 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11、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  液态婴儿配方食品要根据8: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主要涉及铅和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  12、修改了附录 A  附录A主要对个别食品类别、分类名称、类别归属、类别中亚类的划分或举例进行了调整,以使附录A中分类更加清晰明确。 2023年5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23/915,制定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法规,该法规取代了(EC) No 1881/2006,将于2023年5月25日生效。污染物限量法规(EC) No 1881/2006自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经过了多次修改,为了提高法规文本的可读性,避免使用大量脚注,同时考虑到某些食品的特殊情况,欧盟制定了新版的污染物限量法规。相比旧版法规,新版法规修订的污染物涉及镉、多环芳烃、二恶英、DL-多氯联苯等。(1)取消啤酒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因为镉主要残留在谷物残渣中,啤酒中的镉含量很低,因此此次修订取消了啤酒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2)明确污染物限量适用的甲壳类水产品具体部位此次修订将甲壳类水产品的污染物限量细化到了具体的部位的限量。例如,镉在甲壳类动物中的限量为0.5mg/kg,该限量为甲壳类动物腹部肌肉中镉的限量,不包括头胸部的限量。(3)修订多环芳烃在部分产品中的限量及适用的产品状态鉴于现有的分析数据和生产方法,速溶/可溶咖啡中多环芳烃的含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取消速溶/可溶性咖啡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最大限量;另外,明确了婴幼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以及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多环芳烃最高限量水平适用的产品状态,即仅适用于即食状态下的产品。此次欧盟制定的新版污染物的限量法规,与以前的污染物限量法规相比变化不大,主要变化为取消啤酒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明确污染物限量适用的甲壳类水产品具体部位以及修订多环芳烃的部分内容。
  • 欧盟拟修订多种商品中氟吡菌酰胺(fluopyram)的最大残留限量以及进口限量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6章的规定,德国收到拜耳作物科学公司(Bayer CropScience)要求修改多种作物中农药氟吡菌酰胺(fluopyram)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以及进口限量的申请,德国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8章的规定对此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并提交至欧委会,之后于2010年12月1日转至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   据了解,fluopyram是一种新农药,德国对其进行的农药风险评估尚处于初级阶段,欧盟食品安全局对德国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后,决定对fluopyram的限量作出新规定。
  • 欧盟拟修订多种商品中“fluopyram”的最大残留限量以及进口限量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6章的规定,德国收到拜耳作物科学公司(Bayer CropScience)要求修改多种作物中农药fluopyram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以及进口限量的申请,德国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8章的规定对此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并提交至欧委会,之后于2010年12月1日转至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   据了解,fluopyram是一种新农药,德国对其进行的农药风险评估尚处于初级阶段,欧盟食品安全局对德国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后,决定对fluopyram的限量作出新规定。
  • 美国公布某些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美国环境保护部(EPA)于2009年3月初公布了一些除草剂和杀菌剂的残留量限制标准。   主要内容:   1. 丙苯磺隆(Propoxycarbazonehe)及其代谢物Pr-2-OH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Bayer Crop Science公司的申请制定了丙苯磺隆(Propoxycarbazonehe)及其代谢物Pr-2-OH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申请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丙苯磺隆(Propoxycarbazonehe)及其代谢物Pr-2-OH的综合残留限量为:牧草25ppm;干草20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2. 精吡氟禾草灵(Fluazifop-P-butyl)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Syngenta Crop Protection, Inc.公司的申请制定了精吡氟禾草灵(Fluazifop-P-butyl)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申请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精吡氟禾草灵(Fluazifop-P-butyl)的综合残留限量为:干豆种子50ppm;胡萝卜根2.0ppm;牛脂肪、山羊脂肪、猪脂肪、马脂肪、家禽脂肪和绵羊脂肪0.05ppm;牛肉、山羊肉、猪肉、马肉、家禽肉和绵羊肉0.05ppm;牛肉副产品、山羊肉副产品、猪肉副产品、马肉副产品、家禽肉副产品和绵羊肉副产品0.05ppm;棉油0.2ppm;未脱绒棉籽0.1ppm;鸡蛋0.05ppm;菊苣6.0ppm;核果类水果0.05ppm;牛奶0.05ppm;澳洲坚果0.1ppm;洋葱球茎0.5ppm;花生1.5ppm;花生饼粉2.2ppm;美洲胡桃0.05ppm;大豆种子2.5ppm;菠菜6.0ppm;甘薯0.05ppm;芦笋3.0ppm;咖啡豆0.1ppm;塔巴斯科辣椒1.0ppm;大黄0.5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3. 恶唑酮菌(Famoxadone)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第4 (IR-4) 号地区间研究项目要求修订了恶唑酮菌(Famoxadone)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要求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恶唑酮菌(Famoxadone)的综合残留限量为:蔓越莓亚组13-07A 10ppm;芫荽叶25ppm;洋葱球茎亚组3-07A 0.45ppm;绿色洋葱亚组3-07B 40ppm;菠菜50ppm;多叶蔬菜 芸苔除外、组4 菠菜除外25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4. 戊唑醇(Tebuconazole)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第4 (IR-4) 号地区间研究项目要求修订了戊唑醇(Tebuconazole)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要求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戊唑醇(Tebuconazole)的综合残留限量为:甜樱桃采收前后5.0ppm;酸樱桃采收前后5.0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5. 烯酰吗啉(Dimethomorph)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第4 (IR-4) 号地区间研究项目要求修订了烯酰吗啉(Dimethomorph)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要求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烯酰吗啉(Dimethomorph)的综合残留限量为:高丽参0.90ppm;葡萄干6.0ppm;马铃薯0.05ppm;去皮马铃薯0.20ppm;青萝卜20.0ppm;多肉利马豆0.60ppm;葡萄3.5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6. 百菌清(Chlorothalonil)及其代谢物4-hydroxy   美国环境保护部根据美国农业部(USDA)的要求修订了百菌清(Chlorothalonil)及其代谢物4-hydroxy在一些商品上的残留限量标准,该要求提出要遵循联邦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   该法规最终规定以下商品内的百菌清(Chlorothalonil)及其代谢物4-hydroxy的综合残留限量为: 荔枝15ppm;杨桃3.0ppm。   该法规已于2009年3月4日生效,有关意见和听证要求务必于2009年5月4日前收悉。
  • 首部饰品有害元素限量国家强制标准实施
    2012年6月29日正式颁布的GB 28480-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饰品作为会与人体长期接触的物品,其含有的有害重金属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该首部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为首饰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生产、销售,以及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据悉,该标准适用于除珠宝玉石以外的其他各种材质的饰品(包括儿童饰品),规定了各类饰品中镍释放、铅、镉、砷、六价铬及汞、八项可溶性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非贵金属首饰及摆件中的砷、汞、六价铬、铅总含量的要求在流通领域中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   据了解,和欧美饰品标准相比,新国标对饰品的要求更全面,除涉及镍、铅、镉等主要有害重金属外,还对砷、六价铬及汞设置了限量要求,并要求在标签或其他标识物中明示儿童首饰。   新国标的实施对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不能在市面上流通。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饰品企业做好应对措施:一是积极关注饰品新国标,准确掌握新标准内容,将标准条款转化到产品控制制度里面 二是注重饰品生产设计工序,合理调整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工艺参数,杜绝电镀、电铸等工序中的污染,正确制定好产品标签 三是完善原辅料和成品自控体系,建立高危物料及相应有害物质控制项目,严格筛选合格供方,并做好入厂前和出厂检验,必要时可随机送样进行第三方测试,确保各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
  • 食药监征求保健食品茶产品有关指标限量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茶类产品有关指标限量值意见的函 食药监保化函[201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1997)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茶类产品界定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230号)有关要求,并结合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实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就保健食品茶类产品中铅、砷指标限量值明确如下:   以茶叶为原料的产品,其配方中茶叶所占比例≥30%的,其铅、砷指标限量值分别为≤2.0mg/kg和≤1.0mg/kg 茶叶所占比例30%的,其铅、砷指标限量值分别为≤0.5 mg/kg和≤0.3mg/kg。以茶叶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其铅、砷指标限量值分别为≤0.5 mg/kg和≤0.3mg/kg。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系人:李 琼   电 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 首部玩具涂料有害物限量标准10月1日实施
    玩具涂料有害物限量出标准 安全指标会不断提升   我国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玩具涂料中的铅、砷等有害物质将明确最高限量。   据悉,为了使玩具外观亮丽、相对耐用,玩具制作过程中底材表面普遍有用于保护和装饰玩具的涂料。涂料中有害物质主要有重金属类、邻苯类增塑剂和有机溶剂类等三大类。重金属类有害物质通常是指含有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等,其对人体的毒害性是多方面的 邻苯类增塑剂可导致肝肾功能下降,血液中红细胞减少,具有致突变性和致癌性。   由于玩具直接与人体特别是儿童密切接触,一旦其中有害物质超标将会影响到儿童的身体健康。为此,我国首次出台国家标准,就玩具用涂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提出强制性要求。   标准规定,在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条件下,按相关检测要求,玩具用涂料中铅含量不得超过600mg/kg 砷含量不得超过25 mg/kg 汞含量不得超过60 mg/kg 而苯的比例不得超过0.3%等。   据悉,国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今后,只有所有项目检验结果均达到标准要求时,产品才能算符合标准。而凡新产品最初定型时,产品异地生产时以及关键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时等,都必须随时进行检验。   安全指标会不断提升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的第一起草人、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黄宁表示,玩具涂料的安全指标会随技术水平提高而提升。   按照我国即将执行的标准,玩具用涂料中铅含量不超过600mg/kg,2009年起,美国将此项指标降为不超过90mg/kg。对此,专家表示,美国是铅含量指标最严格的国家,此次我国的国标采用的是美国修订前标准的要求。专家强调,首部《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标的出台,是采纳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国玩具企业现有水平和我国国情制定的,对于我国玩具安全水平已有很大的提升。   国际上的标准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随着我国玩具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玩具涂料的安全指标也会不断提升。   相关新闻:中国获得国际玩具涂料标准制定话语权
  •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发布
    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日前,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 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   特此公告。   附件 :GB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pdf   卫生部   2012年11月13日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问答   一、《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修订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于2010年6月部署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重点对食品中污染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承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农业、卫生、质检、粮食等领域科研院所专家组建了标准起草组,细化修订工作原则和重点,对600多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和行业标准中涉及污染物限量指标和要求进行全面梳理,以我国食品生产和食品污染物监测数据为基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对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以下简称新的GB2762)标准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世贸组织(WTO)成员通报,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1月13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二、修订原则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标准修订工作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污染物指标及限量,体现了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基础,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二是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遵循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监测和暴露评估,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   三是整合现行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行业标准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矛盾,确保标准的统一性   四是坚持食品污染物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通过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控制,降低食品终产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   五是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   六是坚持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各领域专家广泛参与。本标准由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工业等相关专业专家共同研究论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对收到的190余条反馈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履行WTO通报程序,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涉及食品污染物限量的食品标准共有608项,包括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相关行业标准411项,涵盖铅、镉、总汞和甲基汞、砷和无机砷、锡、镍、铬、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稀土元素、硒、铝、氟等16种食品污染物。  新的GB2762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基本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四、国际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国际上通常将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在各种食品中的限量要求,统一制定公布为食品污染物限量通用标准。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公布的《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涉及食品污染物、毒素和放射性核素限量规定(我国对毒素、放射性核素另行制定了相关标准) 欧盟委员会No 1881/2006指令,规定了食品中特定污染物(含真菌毒素)限量 澳新食品标准局公布的《食品法典标准》的1.4.1《污染物及天然毒素》中规定了特定的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天然毒素限量。   在新的GB2762修订过程中,标准起草组专家认真分析对比了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与CAC限量,新的GB2762与CAC公布的限量指标基本一致。   五、关于标准间的差异   按照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各国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的不同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安全标准,特别是污染物限量标准重点针对可能对本国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和对本国消费者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因此各国标准规定的食品污染物种类、食品类别和限量规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农业生产和地理区域影响、食品污染物特点和控制状况、环境污染状况、居民膳食消费习惯也影响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   六、关于污染物的定义   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我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新的GB2762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七、关于标准实施的原则   本标准在实施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品污染物,或未制定限量管理值或控制水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达到尽可能的最低水平。三是重点做好食品原料污染物控制,从食品源头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四是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严于GB2762的控制要求,严格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八、与相关标准的衔接   新的GB2762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的污染物控制。食品污染物的检验方法应按照新的GB2762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污染物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其保持一致。   九、关于可食用部分   新的GB2762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即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一是有利于重点加强食品可食用部分加工过程管理,防止和减少污染,提高了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可食用部分客观反映了居民膳食消费实际情况,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标准规定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如无特别规定的,均是以食品的可食用部分计算。   十、如何判定干制食品的污染物限量?   食品经过脱水、腌制、晒干或浓缩等生产加工工艺而制成的干制食品,其污染物含量将明显高于食品原料。为明确干制食品污染物含量计算和判定,新的GB2762规定了“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因此,新的GB2762(包括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除明确规定以“干重计”或者特别规定干制食品外,所有食品均是指未经脱水、晒干或浓缩的食品原料或制品。   十一、关于硒、铝、氟限量   (一)硒:硒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硒摄入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除极个别地区外,我国大部分地区是硒缺乏地区。《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将硒作为污染物进行限量规定,同时为确保缺硒人群硒元素摄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也规定在特定食品种类中,可按照规定强化量对食品进行强化。   随着对硒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我国实验室检测、全国营养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数据显示,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极个别发生硒中毒地区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了硒摄入,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多年来未发现硒中毒现象。以上情况表明,硒限量标准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经有限。2011年卫生部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指标(2011年第3号公告),不再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二)铝:《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的GB2762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食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执行。   (三)氟:氟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粮食、豆类、蔬菜、水果、肉类、鱼类和蛋类食品中氟残留限量。随着对氟研究的不断深入,国际上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新的GB2762取消了氟限量规定。如对个别食品需要制定氟限量的,可以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经研究论证后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予以管理。   十二、关于铅、镉限量修订情况   铅、镉是主要的食品污染物,CAC和各国对铅、镉制定了严格的限量规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2010年取消了铅的PTWI(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建议成员国努力降低食物中铅的含量,保障本国居民健康。标准起草组将铅限量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我国食品铅污染监测和总膳食调查数据,开展风险评估并修订标准,严格限定了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糖及淀粉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焙烤食品、饮料类、酒类等食品中铅限量规定。   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2010年将镉的PTWI(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改为PTMI(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并调低数值。大米是我国居民膳食镉的主要来源,控制大米镉含量几乎能控制我国居民二分之一的镉膳食暴露。2005年发布的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我国大米镉限量严于CAC和部分国家规定,根据现有研究结果,新标准维持了原标准的限量规定。此外,参照CAC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花生、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其他食物对我国居民膳食镉的摄入量影响较低,设置限量规定对总人群的保护影响较小。   十三、关于铬限量   CAC、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和我国台湾地区未规定食品中铬限量。欧盟仅规定了明胶、胶原蛋白中铬限量,香港规定了谷类、蔬菜、鱼、蟹、蚝、明虾、小虾、动物肉类和家禽肉类中铬限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新的GB2762标准中设置了部分食品的铬限量。   十四、关于稀土限量   稀土元素包括钪(Sc)、钇(Y)、镧(La)、铈(Ce)等17种元素,在自然界以氧化物或含氧酸盐矿物形式存在,GB2762-2005规定了相关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CAC、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未规定食品中稀土元素管理要求。   标准起草组经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居民膳食稀土元素暴露水平很低,稀土元素的健康风险较低。根据CAC食品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建议取消稀土限量指标。有专家提出,我国现有稀土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尚不完善,建议开展稀土食品安全基础研究,并重新评估稀土的健康影响。为审慎处置稀土限量问题,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暂不取消现行标准中稀土限量指标,在新的GB2762标准中代替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除稀土限量指标外的其他指标。稀土限量继续按照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执行。   十五、关于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借鉴了CAC《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GSCTF),并参考了我国现有食品分类,结合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制定,仅适用于GB2762。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制定附录A主要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即确定污染物限量针对的食品范围。附录A涉及22大类食品,每大类下分为若干亚类,依次分为次亚类、小类等。   十六、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的GB2762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进口食品的标准执行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将组织对新的GB2762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情况适时修订标准。欢迎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贯彻实施,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卫生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媒体通气会文字实录   时  间:2013年1月28日14:30   地  点:卫生部五层多功能厅   主 持 人: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宋树立   出  席: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首席专家吴永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王君   宋树立:今天的媒体通气会主要是向大家介绍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情况,我们请来了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首席专家吴永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王君三位同志来向我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问题。   下面先请张旭东处长来介绍一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公布情况。   张旭东:非常高兴和大家见面,每次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之后,我们都希望与大家沟通标准相关情况,介绍标准的背景、目的、需要把握的关键点。今天的通气会,我向大家通报三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方面,2012年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情况。卫生部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一是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整顿方案》,全面启动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将于2013年底完成标准清理。二是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截止目前已经公布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等30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数千项指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出台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基本完成,为下一步做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我国充分利用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地区执行委员的有利条件,加强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方面,全力做好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为做好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组建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同志担任。专家技术组由148位来自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的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专家技术组组长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王竹天研究员担任。我们将按照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及时公布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同时,我们还将重点做好食品污染物限量、营养标签通则等重点标准的宣传和贯彻等工作。   第三方面,关于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为严格食品污染物管理,保护消费者健康,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组织修订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是重要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新标准体现以下特点:一是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二是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遵循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监测和暴露评估,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 三是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矛盾 四是坚持食品污染物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通过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控制,降低食品终产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 五是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这是《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宗旨,也是国际食品污染物法典委员会非常强调的原则 六是坚持标准工作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各领域专家广泛参与。由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工业等相关专业专家共同研究论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履行WTO通报程序,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目前,《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文本和问答材料可以在卫生部网站上免费下载查询。   我们欢迎和鼓励社会各方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已经开设了食品标准清理专栏并在新浪网站开设“食品安全标准”官方微博,将及时公布食品标准工作信息和进展,欢迎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建言献策。谢谢。   宋树立:大家手里有标准文本,也有关于标准的答问。可以就有关问题来提问,专家将给予解答。   中央电视台:我想问一下,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有没有一些跟我们近期食品安全事件比较相关的、曾经引起一些热点的指标争议?这个新的标准和原来相比,它是不是有什么事件影响,限量值有没有变化?   张旭东: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铬,去年发生了铬问题胶囊事件,我们重新评估了食品中铬限量指标。第二个是稀土指标。我国是稀土生产大国,也是使用大国,有的地方将稀土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少量稀土有利于植物生长,但是大量使用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影响。因此,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我们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研究稀土管理措施和限量。具体情况可参考标准问答材料。   吴永宁:关于限量值调整的问题。食品污染物标准修订要实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就要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严格污染物限量规定。比如,多氯联苯限量由GB2762-2005版标准中的2.0毫克/千克修订为新标准中的0.5毫克/千克。   对于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问题,需要说明一下为什么各国的标准有所不同?我们在制定污染物标准时,污染物总耐受量是采纳的国际数据,而中国人膳食结构和国外不一样,中国人通过食物摄入污染物的量也与国外不同。因此,污染物的限量标准不会完全与国际标准相同。例如,大米中的镉限量。国际标准是0.4毫克/千克,我国标准是0.2毫克/千克。我国对大米镉限量的争论持续了两年,方方面面很多不同意见,最后我们还是维持0.2毫克/千克,比国际标准严格。这是根据我国居民膳食中大米镉的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的,通俗来讲就是因为中国人食用的大米比外国人多。   另外,拿我国标准与CAC的污染物通用标准、欧盟标准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标准中限量值的数量比较多。其中,大米砷的限量只有中国规定了无机砷,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规定的是总砷。目前,国际上正在由中国牵头工作组,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参与,起草砷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关于铅的指标,CAC、欧盟、澳大利亚的标准只有半页规定,我们是两页,在解决食品中铅污染和制定污染物限量方面,我们在国际上面还是走在前面的。   我国污染物限量标准的根本目的是更好的保护中国人健康。中国加入WTO以后要遵守国际规则,遵守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O/SPS贸易协定),这个规则就是科学,要求标准都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的。WTO允许不同国家有自己的标准,但必须要有科学依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食品标准修订公开透明方面会有一些什么样的举措,更好让公众来理解我们的标准是怎么制订出来的。   张旭东:《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明确要求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食品安全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为实现这个目标,不管是在标准程序中,还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都非常注重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环节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评、批准等程序。在立项阶段,我们通过在卫生部网站,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的建议,同时将立项建议研究的情况也在卫生部网上公布,听取大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的意见。   在起草阶段,我们要求起草单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组成由多个专业领域和不同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共同研究起草标准。在起
  • 欧盟建议修改除草剂酰嘧磺隆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2011年7月20日,欧盟建议修改除草剂酰嘧磺隆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l 将其在猪肉、脂肪、肾脏、肝脏和可食用的内脏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0.01 mg/kg修改为0.02 mg/kg   l 在牛肉、脂肪、肝脏、可食用内脏和牛奶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0.01 mg/kg修改为0.02 mg/kg   l 牛肾脏中由0.01 mg/kg修改为0.15 mg/kg   l 将小麦、大麦、黑麦、燕麦秸秆中限量标准设定为0.05 mg/kg,   l 新鲜草饲料中限量标准为1.5 mg/kg,   l 干草中限量标准为0.05 mg/kg。
  • 欧盟修改食品增补剂重金属限量标准
    日前,欧盟颁布了修改对食品内重金属污染物制定最大限量的第(EC)1881/2006号法规。该草案重新规定了对食品增补剂内的铅、汞及镉的最大限量。其中,建议所有食品增补剂内铅的最大限量为3.0 mg/kg 汞的最大限量为0.10 mg/kg 单独由或主要由干海藻或海藻派生品构成的食品增补剂内,镉的最大限量为3.0 mg/kg,其他食品增补剂内镉的最大限量拟定为1.0 mg/kg。法案预定在2009年施行。   近年来,重金属污染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欧美等国多次修订了重金属限量标准。如欧盟在2005年发布的(EC)78/2005法案中修订了食品中重金属限量,并于同一年在欧盟国家勒令停止销售含有硒酵母、镉、硼等多种营养素的保健品。2006到2007年,日本劳动省决定对中国输日蔬菜水果的重金属铅、砷含量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测。韩国也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中草药中农残金属限量的修正案。欧盟此次法规的修订,同样是出于对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考虑,但也提高了食品出口商的技术门槛。   国外对食品技术性标准的不断提高和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炒作势必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为应对今年严峻的外贸形势,广大企业需自发地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加大研究力度和技术创新,关注出口市场的最新标准和要求。
  • 欧盟拟提高丙环唑在多种作物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2年12月18日,据欧洲食品安全局消息,应欧盟委员会的要求,近日欧洲食品安全局提议修订丙环唑(PROPICONAZOLE)在葡萄柚、橘子、柠檬,酸橙、柑橘 牛、绵羊、山羊的肉、脂肪和肾脏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据了解,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396/2005法规第6章的规定,西班牙收到要求修订多种作物中丙环唑最大残留限量的申请。为协调丙环唑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西班牙建议修订丙硫菌唑的最大残留限量。   西班牙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396/2005法规第8章的规定对此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并提交至欧委会,之后转至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后,做出如下决定: 商品代码 商品种类 现行MRL(mg/kg) 建议MRL(mg/kg) 0110010 葡萄柚 0.05 6 0110020 橘子 0110030 柠檬 0110040 酸橙 0110050 柑橘 1012010 1013010 1014010 牛、绵羊和山羊的肉 0.01 0.05 1012020 1013020 1014020 牛、绵羊、山羊的脂肪 0.01 0.05 1012040 1013040 1014040 牛、绵羊、山羊的肾脏 0.01 0.05
  • 欧盟建议修改多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近日,欧盟建议修改多种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杀虫剂埃玛菌素:   2011年1月12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虫剂埃玛菌素(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李子和杏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将李子和杏中限量标准由0.01mg/kg(定量限LOQ)修改为0.02 mg/kg。   杀菌剂肟菌酯:   2011年1月12日,欧盟建议修改杀菌剂肟菌酯在蔓越橘和茄子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分别由0.02mg/kg(定量限LOQ)修改为2mg/kg和0.3mg/kg。   鲜食葡萄和酿酒葡萄中苯菌酮:   2011年1月26日,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向英国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欧盟将鲜食葡萄和酿酒葡萄中苯菌酮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5 mg/kg修改为5 mg/kg,欧盟对英国递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后,拟将将鲜食葡萄和酿酒葡萄中苯菌酮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5 mg/kg修改为5 mg/kg。   草莓和野苣中烯酰吗啉:   2010年1月26日,BASF Nederland B.V.公司向荷兰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欧盟将草莓中烯酰吗啉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05 mg/kg 提高至1 mg/kg,将野苣中烯酰吗啉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1 mg/kg 提高至15mg/kg。欧盟对荷兰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后,拟将草莓中烯酰吗啉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05 mg/kg 提高至0.7 mg/kg,将野苣中烯酰吗啉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1 mg/kg 提高至10mg/kg。
  • 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严格限制铅、镉含量
    2013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以下简称新的GB2762)正式实施。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即行废止。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是重要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新的GB2762对构成我国居民健康较大风险的铅、镉、汞、砷等13种食品污染物和居民食用量较大的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20余大类食品种类设置了限量规定,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基本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铅、镉是主要的食品污染物,新的GB2762严格限定了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等食品中铅、镉的限量规定,增加了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等鲜、冻水产动物镉限量标准,限量值为2.0mg/kg(去除内脏)。广东人喜爱的生蚝就是一种双壳类水产食品。按照新的GB2762要求,镉含量超过2.0mg/kg的生蚝属于不合格食品,应避免食用。   新的GB2762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要按照本标准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严格控制生产经营过程的污染物。   省食安办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新的GB2762,按照新的标准加强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要迅速查处。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家建议市民食物尽量多样化,通过膳食多样化来降低某种食物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风险。在保证主食摄入量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副食品种和类别,达到平衡膳食,合理营养,平衡风险和保障安全的目的。
  • 食品致病菌限量国标7月1日实施
    近年,本市食物中毒起数、人数和发生率同比不断下降。/晨报记者 何雯亚   春天的脚步日益临近,随着气温逐渐升高,食物污染和变质导致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开始发生。全方位阻截食品致病菌,将从国标开始。今年7月1日,卫生部首次制定的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mdash &mdash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将开始实施。近日,卫生部门在官网上公布了相关问答。   上海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顾振华昨天透露,由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食品安全最大威胁。去年,本市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发生率为0.77例/10万人口,在已查明致病因素的6起食物中毒中,4起为细菌性。   去年二季度集体食物中毒多   2013年上海共报告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8起,中毒人数184人(无死亡),中毒发生率为0.77例/10万人口,继续保持低位,食物中毒起数、人数和发生率同比2010年,分别下降 20%、38.3%和50.3%。上海的集体性食物中毒发生率2006年后控制在6例/10万人口以下,到2011年后已经控制在1例/10万人口以下。   从中毒发生时间分析,去年上海集体性食物中毒高峰发生在第二季度,达5起,三、四季度各发生1起和2起。从中毒肇事单位分析,食物中毒中涉及公共餐饮单位3起、集体食堂2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起、农村家庭自办酒席1起、无证餐饮单位1起。从中毒致病因素分析,已查明致病因素的6起食物中毒中,4起为细菌性,其中沙门氏菌2起,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1起,副溶血性弧菌1起 另外2起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分别为亚硝酸盐和皂素。这些中毒事件均由食品从业人员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其中生熟交叉污染3起,从业人员带菌操作、熟食储存不当、食品未烧熟煮透、食品污染和亚硝酸盐误用分别各有1起。&ldquo 在去年的集体食物中毒中,三分之二是由食品致病菌引起的,与全国情况相当。&rdquo 顾振华指出,由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当前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   据悉,食源性疾病亦称食物中毒,即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引起的中毒性或感染性疾病,比如呕吐、腹泻等,严重的甚至导致肝、脑、肾等脏器损伤以及死亡。   食品中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的生物性危害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致病菌及其毒素,如沙门氏菌、单增李斯特菌、金葡菌等,它们主要导致胃肠道疾病,严重的会造成肝、脑、肾等脏器的损害,甚至死亡 第二类是产毒真菌和真菌毒素,包括黄曲霉毒素等,它们或造成人的急性中毒,或因长期摄入造成消化道癌症等疾病 第三类是病毒和寄生虫。   即食生肉制品等列入标准   如何预防细菌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专家坦言,以往涉及食品致病菌限量的现行食品标准共计500多项,标准中致病菌指标的设置存在重复、交叉、矛盾或缺失等问题。而今年7月1日将实施的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弥补了这些缺陷,对肉制品、水产制品、粮食制品等共11大类预包装食品分别制定了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的限量规定。   记者发现,此次纳入规定的11大类食物绝大多数为细菌性食物中毒风险高的预包装即食食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都被列入在内。   其中,肉制品包括熟肉制品和即食生肉制品 水产制品包括熟制水产品、即食生制水产品和即食藻类制品,包括活、鲜、冷冻鱼(鱼片)、虾、头足类及活蟹、活贝等,也包括以活泥螺、活蟹、活贝、鱼籽等为原料,采用盐渍或糟、醉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腌制水产品。即食藻类制品指以藻类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藻类制品,包括经水煮、油炸或其他加工的藻类。粮食制品,包括方便面、米制品、糕点、蛋糕、片糕、饼干、面包等食品。冷冻饮品则包括冰淇淋类、雪糕(泥)类和食用冰、冰棍类。即食调味品包括酱油、沙拉酱、鱼露、蚝油、虾酱。   果冻等暂不设致病菌限量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致病菌,涉及食品较多。新规中,全部11类食品都有沙门氏菌限量规定。   感染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后会引发败血症、脑膜炎等,此次仅在肉制品中有限量要求。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容易引发出血性腹泻和肠炎,副溶血性弧菌则主要感染水产制品,或交叉污染肉制品。   根据新规定,在肉制品中沙门氏菌的限量要求为,在同一批次采集的五份样品中,不允许任一件样品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的限量要求与此相同。   乳与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由于蜂蜜、脂肪和油及乳化脂肪制品、果冻、糖果、食用菌等食品或原料的微生物污染风险很低,不设置致病菌限量。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修订增加相关食品类别。   另外,志贺氏菌污染通常是由于手被污染、食物被飞蝇污染、饮用水处理不当或者下水道污水渗漏所致。根据我国志贺氏菌食品安全事件情况,以及我国多年风险监测极少在加工食品中检出志贺氏菌,此次标准未设置志贺氏菌限量规定。   7月1日前,监管部门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在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顾振华表示,7月1日以后,上海食品监管部门也将严格按照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这个标准,对食品中致病菌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或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严格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微生物控制。
  • 欧盟拟修改多种商品中氟吡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
    近日,拜耳作物科学(Bayer CropScience)公司向德国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欧盟修改洋葱、番茄、花科类芸苔(flowering brassica)、葫芦科瓜菜(皮可食)(cucurbits with edible peel)、结球芸苔(head brassica)、甘蓝、莴苣和韭菜中氟吡菌胺(Fluopicolide)的最大残留限量,欧盟对德国递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后,拟做出如下修改: 商品 现行残留限量(mg/kg) 建议残留限量(mg/kg) 结球甘蓝 0.2 0.2 球茎甘蓝 0.01 0.03 莴苣 0.01 8 韭菜 0.3 1.5 猪肉、牛肉、山羊肉、绵羊肉、马肉、禽肉以及其它家畜的肉 - 0.01 猪、牛、山羊、绵羊、马、家禽以及其它家畜的脂肪 - 0.01 猪、牛、山羊、绵羊、马、家禽以及其它家畜的肾脏 - 0.01 猪、牛、山羊、绵羊、马、家禽以及其它家畜的肝脏 - 0.01 牛奶 - 0.02 鸡蛋 - 0.01
  • 我国对包装玻璃容器中重金属溶出量限量
    为保护人类安全和健康,中国对包装玻璃容器中铅 、镉、砷 、锑 溶出量规定了允许限量,涉及的产品范围包括所有接触食品、药品、酒、饮料等的包装玻璃容器 。   采用ICP-AES法同时测定食品玻璃容器 中铅、镉、砷、锑的溶出量,回收率为87.9%~121.1%,精密度为0.43%~1.99%,检出限为Pb0.007μg/ml、Cd0.0004μg/ml、As0.02μg/ml、Sb0.02μg/ml,方法简便快速,适合于食品玻璃容器中铅、镉、砷、锑溶出量的检测分析。
  • 欧盟拟修订三种作物中灭菌丹的最大残留限量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根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6节的规定,作为评估成员国(EMS)的奥地利收到一份来自Makhteshim Agan公司要求修订酿酒葡萄、大蒜、番茄3种蔬果中灭菌丹(folpet)的最大残留限量(MRL)的申请。   为了能更好发挥灭菌丹(folpet)的作用,Makhteshim Agan公司建议提高这3蔬果中灭菌丹的最大残留限量:酿酒葡萄中的灭菌丹从原先的5 mg/kg提高至8 mg/kg,大蒜和番茄也分别从0.02 mg/kg和2 mg/kg提高到0.1 mg/kg和4 mg/kg。   奥地利根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8节的规定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草案,提交至欧委会,并已于2010年10月25日转交至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提高大蒜、番茄残留限量的申请合理,具体修改结果如下: 商品代码 商品 现行MRL(mg/kg) 拟议MRL(mg/kg) 修订理由 执行的残留物质:灭菌丹(folpet) 151020 酿酒葡萄 5 暂不做修订 基于现有的数据,潜在的健康风险仍不能被排除,生产出的葡萄汁被儿童饮用后会超出急性参考剂量。 220010 大蒜 0.02 0.1 该拟议的MRL具备充足的数据支持,并经过风险评估,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危险。 231010 番茄 2 3
  • 欧盟拟放宽山葵中布洛芬残留限量
    今年8月7日,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欧洲食品安全局就放宽山葵和欧芹根中布洛芬(Trifloxystrobin)的最大残留限量发表了意见。   据了解,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396/2005法规第六章的规定,比利时收到一家公司要求放宽山葵和欧芹根中布洛芬最大残留限量的申请。为协调布洛芬的最大残留限量(MRL),比利时建议对其残留限量进行修订。   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396/2005法规第八章的规定,比利时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并提交至欧委会,之后转至欧洲食品安全局。欧洲食品安全局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后,作出决定:山葵中布洛芬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02mg/kg放宽至0.08mg/kg,欧芹根中布洛芬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04mg/kg放宽至0.08mg/kg。
  • 欧盟拟修订多种水果中多果定在的最大残留限量
    欧盟拟修订多种水果中多果定在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3年2月15日,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欧洲食品安全局就修订多果定(dodine)在仁果、杏子、橄榄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发布了意见。   据了解,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396/2005法规第6章的规定,葡萄牙收到要求修订多果定最大残留限量的申请。为协调多果定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葡萄牙建议修订其最大残留限量。   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396/2005法规第8章的规定,葡萄牙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并提交至欧委会,之后转至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后,做出如下决定: 商品代码 商品种类 现行MRL(mg/kg) 建议MRL(mg/kg) 0130010 苹果 5/0.9 (试探限量) 0.9 0130020 梨 0.9 0130030 榅桲 5/0.9 0.9 0130040 欧楂果 0130050 枇杷 0140010 杏 5/0.01 0.09
  • 欧盟拟放宽番茄中8-羟基喹啉的最大残留限量
    近日,欧洲食品安全局就放宽番茄中8-羟基喹啉(8-hydroxyquinoline)的最大残留限量发布意见。   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396/2005法规第6章的规定,西班牙收到一家公司要求修订番茄中8-羟基喹啉的最大残留限量的申请。为协调8-羟基喹啉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西班牙建议对其残留限量进行修订。   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396/2005法规第8章的规定,西班牙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并提交至欧委会,之后转至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后,做出如下决定:建议将番茄(商品代码:0231010)中8-羟基喹啉的最大残留限量放宽至0.1mg/kg(现行标准是:0.01mg/kg)。
  • 欧盟拟放宽洋蓟中氟氯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
    5月13日,欧盟食品安全局就修订菠菜和甜菜叶中氟氯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发表科学意见。此前,西班牙作为评估成员国接受一份申请,建议根据西班牙氟氯氰菊酯的使用情况,放宽洋蓟中的氟氯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欧盟专家小组经评估后建议将洋蓟中氟氯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02mg/kg放宽至0.2mg/kg,欧盟专家小组认为提高该限量不会对公众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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