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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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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相关的论坛

  • 采购员应掌握所购商品的毛利控制。

    [b][color=#cc0000]毛利控制:1、 调查最低的商品成本。2、 确保达到最低的成本。3、 查询每一个价格上涨的原因,了解上调是否合理,及时做出调整。4、 每一期促销展示,尽量选择好的,毛利高的商品。5、 回顾商品销售,改进滞销商品陈列或进行促销。6、 调查竞争对手是如何推销高毛利商品。[/color][/b]

  • 【有奖参与】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大收集~

    药品的通用名是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其通用名称。然而,同一种药品却可以有许多个不同的商品名,而且,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售价也大不一样。例如:商品名:新康泰克 通用名: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为便于浏览,西药回帖请统一格式为商品名:通用名:中成药,中药,只要药品名称即可![color=#fe2419](注意:同一通用名的不同商品名同样有效。但不可以重复,否则删除! 为鼓励大家参与,回帖累积每超过5个者,将有积分奖励!)[/color]

  • 【分享】协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

    协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于立梅(编译)(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情报所)  国际贸易展望   贸易的全球化使一些国际机构,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太法制计量论坛,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由开放的贸易对于亚太地区的未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1994年APEC将区域性开放原则归纳为“它是一个区域合作的过程,其结果不仅实际减低了域内经济交流的壁垒,而且实际减低了域外各经济体(不属于区域企业)的经济交流;明确地说,任何一个以区域性开放原则为指导的区域企业将会成为全球自由经济的营造区,也会有助于更加自由开放的全球经济的发展。   在法定计量领域,我们意识到在不同经济体以及区域外其他经济体中,存在着许多有关定量包装的种种要求。这些要求的多样性会有意或无意地产生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1994年悉尼会上,我们就一致认为APLMF的目标会与APEC各经济体首脑关于在区域内建立自由贸易区宣言的原则相一致,并且将继续保持与OIML的关系。尤其是APLMF的目标3,即识别并消除法制计量领域的技术性或管理性贸易壁垒。   问题  包装标签的内容(OIML R79);   包装净含量——平均量制(OIML R87);   失水允许损耗;  标准的包装尺寸,即商品仅可以按特定尺寸包装;   单位价格是根据商品销售量的变化来制定的;   干重要求——用于排十多余液体后的被测物质;  欺诈性包装要求——禁止那些大大超过商品本身的包装。   包装标签的内容

  • 商品标签要求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各位,我们一般购买到的商品,都应该有一个商品标签或标识之类的,我们有没有一个标准来规定,商品的标签到底需要些什么样的内容?内产内销、内产外销、外产内销的商品,是否有区别呢?“内”就是指国内,“外”就是指国外。希望高人指点,多谢!

  • 当分析方法允差遭遇商品品位差,我们怎么办?

    如题,请大家讨论。 如国家标准中锰硅合金中锰含量50.00%-75.00%的实验室间允差为0.4%,实验室内虽然没明确,但同一实验室对不同细样的分析结果误差在0.2%或0.3%,我们认为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商品采购协议中却规定为0.1%的间隔,如品位锰含量为58.00%的合金,每比58.00%降低0.1%,采购价就要将10元/吨。如果你的实验室两份细样的检测结果差了0.2%,你该如何解释,如何处理?

  • 商品标签要求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各位,我们一般购买到的商品,都应该有一个商品标签或标识之类的,我们有没有一个标准来规定,商品的标签到底需要些什么样的内容?内产内销、内产外销、外产内销的商品,是否有区别呢?“内”就是指国内,“外”就是指国外。希望高人指点,多谢!

  • 【简讯】多数欧盟消费者主张对酒类商品附加警示信息

    布鲁塞尔,欧盟委员会14日公布的调查显示,近80%的欧盟消费者支持在酒类商品包装和广告中附加警示信息,以提醒孕妇和司机等特殊人群注意饮酒的危害。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天公布的这份民意调查结果中,77%的消费者赞成对酒类商品实施类似香烟的警示标志措施, 提醒孕妇、年轻人和司机等群体注意饮酒的危害,以免损及健康或引发安全事故。 调查显示,欧盟男性饮酒的比例要高于女性。84%的男性受访者承认,在过去一年里曾经喝醉过,而女性的这一比例为68%。 这份调查还表明,提高酒类商品的价格将有助于减少年轻人酗酒现象。33%的受访者表示,如果价格上涨25%,他们将会少买酒,受价格影响的年轻人比例则为44%。 据估计,欧盟平均每年有19.5万人死于饮酒过度或与饮酒有关。年轻人酗酒现象尤其严重。在年龄介于15岁至24岁的年轻人中,19%的人通常都会喝得酩酊大醉。而在年龄介于15岁至29岁的年轻人中,每4起死亡事例中就有1起与过度饮酒有关。

  • 关于半价换商品的问题

    本人不幸已经成为元帅,没了升级半价换商品的机会了,所以想讨论一下,能不能元帅级的每年有一次半价换商品的机会,本人之前平均一年升两级。

  • 关于药品商品名、商标关系

    主要是商品名的问题,上网查到有人说商品名是唯一的,但又有人说同一药品不同生产厂家,如【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如对乙酰氨基酚是解热镇痛药,它的通用名是乙酰氨基酚,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 】有没有老师指导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最好举例说明,特别是商品名,到底是不是唯一的?商标又如何?另外中成药能不能取商品名?

  • 【资料】商品检验学

    商品质量鉴定和商品检验是商品质量监督的基础。它们的任务是把关、预防和反馈。对产、供、销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检验方法有感观检验、理化检验和使用检验。加强商品质量鉴定和商品检验是改进和提高商品质量的重要保证。没有对应的版块,只好发这里。[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1059]商品检验学[/url]

  • 卖商品房须公示噪声 环评不过不准卖

    北部新区,一楼盘销售大厅摆放的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 记者 龙在全 摄  商报记者 徐庶 杨兴云  2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案)》(简称《修订案》),近期就将实施。《修订案》中,特别提出了商品房销售的声环境公示制度,以确保市民的知情权。  其实,早在2006年底通过的《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就要求开发商公示声环境。但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由于该方案不具备强制性,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不过,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目前,作为《修订案》实施的试点已在北部新区开始实行,按北部新区试点的《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在房屋预售前设前置条件,先进行环评预验收,合格后房屋管理部门才核发预售许可证。  早在2006年底,我市通过的《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就要求开发商公示声环境。但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开发商卖房公示声环境执行得并不理想。  个案  噪音太大 数百业主拒绝接房  今年1月10日,重庆一楼盘数百业主因所购商品房噪音过大,拒绝接房。该楼盘业主韩某介绍,他在房内手持噪音计测试发现,室内噪音值高达80~90分贝,而国家规定住房室内噪音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窗外不远处,高速公路上车流如织,在房间内也能听到不绝于耳的汽车轰鸣声,每当有满载的重型卡车经过时,整个房间就会嗡嗡作响。  “这个楼盘,因噪音问题拒绝接房的业主约600户。”韩某称,业主们要求开发商出示环境验收报告或重新委托权威部门检测噪音,遭到开发商拒绝。随后,他们希望找相关部门查阅该楼盘的环境验收报告或委托权威部门重新检测噪音,但依然无果。  隐瞒噪声 绿化隔离带变马路  与韩某等人遭遇差不多,何先生也吃了个哑巴亏。  2010年10月初,渝中区某楼盘开盘,首批房源在小区西侧,西边临铁路。何先生以8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当时,我就担心铁路对房子有影响,但销售人员告诉我一天不过2~3趟火车,他们还会规划绿化隔离带,没多想就下单了。”何先生说,时隔1年后,业主群里有人说,临小区西侧的铁路每小时就要经过几趟火车,噪音很大。何先生心里咯噔一下,立刻去查证,结果发现一个小时内竟有5~6趟火车飞驰而过,而开发商承诺种树减噪的隔离带却变成了一条马路。  调查  售楼信息 多数没公示“声环境”  2月28日,北滨路某大型楼盘销售现场,公示栏信息查询处“特别提醒”几个字格外引人注意,预售许可证、建筑节能信息、明码标价书等都被做成精美的活页,摆放在沙盘旁显眼处。销控表清清楚楚地标着每套房源、面积、备案价格等信息。然而,记者翻阅了一遍,并没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声环境公示信息。“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我们并没对楼盘申请环评。”一名女工作人员坦陈,购房合同中也没有噪声方面的内容。  随后,记者在江北区石马河一热销楼盘也没发现声环境的公示信息。“现在准备换房,最看重的就是小区的声环境。”正在看房的奚一明说,他2000年搬到福康村,由于小区紧临渝澳大桥,卧室窗户正对马路,每晚汽车轰鸣,让人难以入眠,常常被吵醒。  在黄泥塝附近一售楼部,置业顾问杜小姐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不提出,她们不会主动出示“不利因素公示表”。在观音桥某楼盘售楼部,在大厅一个不起眼的角落,立着一个小小的“不利因素公示牌”,因为离沙盘和洽谈区较远,大多数购房者都没注意到它的存在。  连日来,记者在南岸区、江北区、渝中区调查发现,多数楼盘销售现场不同程度存在销售信息披露不齐全、资料公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声环境指标几乎全部缺失。  问题  宁静行动无强制性 难约束房企  市环保局透露,早在2003年,市环保局就开始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房地产居住环境,开展住房宜居性评价。2006年底,我市通过了《宁静行动实施方案》,措施之一就是要求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进行声环境状况监测报告和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定,并将监测报告和适宜性等级进行公示。  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副局长蒋良伟告诉记者,但由于《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施行。按照环评要求,在建商品房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要经历预评定、预验收、验收三个阶段。但环评与否、对外公示与否,完全取决于开发商,没有强制手段去约束和督促。开发商拿到房屋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证后就开始卖房,导致环保部门的环评总是迟到半年至1年。  北部新区环保分局污防科科长廖小玲称,由于开发商申请的环评大多数是预评定,这造成环评的数据不精确。虽然要求在消费者接房时开发商要公示环评数据,但消费者什么时候接房,他们根本不知道,也无从去做环评预验收,更谈不上最终验收。  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12369”环保投诉热线共受理主城区污染投诉3.1067万件。其中,噪声污染扰民投诉2.18万件,占总投诉量的70.3%。  举措  北部新区试点 卖房先过环评关  针对目前存在的现状,环保专家陈万志表示,《修订案》将商品房公示声环境信息作为一个刚性规定,今后我市所有楼盘都须执行。  “预评定结果85分,环境适宜性等级为良。”昨天,记者在北部新区某楼盘售楼部看到,一张《重庆市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宜居环境指数预评定公示表》上明确显示了噪声指标。北部新区环保分局副局长蒋良伟介绍,这是《重庆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暂行办法》正在试点,这也是为《修订案》实施进行的试点。“开发商应在售房大厅显著位置公示环评指数,公示时间从房屋预售开始至交房结束。”蒋良伟表示。  “在房屋预售前设前置条件,先进行环评预验收,合格后房屋管理部门才核发预售许可证。”蒋良伟说,环评走在前面,发现商品房不达标可强制整改完善。目前北部新区的做法是,在房屋销售前,开发商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环评批复,环保部门进行试运行验收,检测楼盘环保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设计完成,并是否正常投入运行,由环保部门核实后组织专家评审。  据悉,在环评阶段,环保部门要对拟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进行预评定;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要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居住环境适宜性进行验收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进行居住环境适宜性评定。  市环保局表示,经过10年的探索和实践,《修订案》规范了声环境公示,应充分发挥国土、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的作用,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才能真正保障市民的知情权。  专家建议  公示“声环境”数据  须建立动态标准  尽管《修订案》实施在即,也有了试点。不过,环保专家陈万志表示,这项规定是一个进步,但公示的数据不要一成不变,应公示即时、动态的声环境数据,最好测评多个时段,每个时段都取一个平均值来公示。  他建议,开发商公示声环境后,有关部门应对这个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因为你不知道这个楼盘旁边什么时候会变成工地,或者多一条公路。”陈万志说,把声环境变化的可能性放进公示内容中,并在购房合同中标明,以提醒消费者。同时,噪声也应成为开发商定价的依据之一。  据了解,目前对商品房的评价主要由有资质的环评公司实施,环保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再向社会公示。目前,全市有资质的环评公司有30多家,他们除了进行评分外,还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现在,摸不着、看不见的噪声污染越来越受到重视。”陈万志认为,楼盘上市前,开发商必须找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这些机构鱼龙混杂,评价结果是否客观不好说。因此,环评不应由开发商自己找机构,而应由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以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他山之石  北京:开发商应公示  建筑隔声及声环境状况  2007年1月1日,《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如果噪音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可最高罚款500元等。该办法规定“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上海:开发商应公示  噪声污染源及防治情况  2013年3月1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新建住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示住宅小区内有关公用设施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噪声污染源以及防治情况;毗邻建筑物内有噪声源对住宅小区产生影响的,应当一并明示。

  • 【原创】CNAS实验室认可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关系

    我手头有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编写的<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培训教材>.里面有章节规定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我们是一家做安规和emc认证的公司,现打算为我们的安规与emc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有人说首先必须确定公司经营性质,如作为检验鉴定机构申请,因此必须手先满足质检总局对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要求,即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圆,2/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考取AQSIQ(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请问上述说法是否在正确, 申请cnas认可主体须以什么身份申请并各有哪些不同规定?申请cnas是否首先得满足质检总局要求?必要考那个证?等等谢谢

  • 在采购商品时你是否会有从众心理?

    人云亦云,人好我好。在商场购物时,有不少人看见大家都在抢购某一商品,就自然跟着去抢购,也许这个商品并没有什么实际用处或一时难以用上,可就是心理上有一种反正大家都在买,自己也就很想跟着去买,这就是一种从众心理。在采购商品时你是否会有从众心理呢?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此外,抽检所需样品,也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但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可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应退还经营者。  在抽检工作程序上,办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不得随意抽检。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媒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除外。实施抽检的工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在抽检结果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 商品过度包装-化妆品频中枪

    国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明确要求严禁化妆品过度包装,可最近曝光的一系列检查结果中化妆品过度包装问题还是广泛存在。不禁要问元芳:过度包装的驱动力在哪里?消费者被迫接受为过度包装买单,是你情我愿还是无奈之举?如何合理有效界定并预防过度包装?你知道的周围商品中还有什么被过度包装?

  • 【图文新闻】法国 对商品过度包装说不

    【图文新闻】法国 对商品过度包装说不

    http://www.oushinet.com    欧洲时报   商品的过度包装产生了大量垃圾,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同时也增加了商品费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商品的过度包装现象正在日益引起法国社会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商品的过度包装说不。                超市中的商品过度包装  在法国,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单亲家庭的逐渐增多,以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了单身这一生活方式,商品过度包装的现象也随之呈不断上升之势。为了适应这些生活方式的需要,走进超市,随处可见独立包装的食品:50毫升的小瓶牛奶、小瓶矿泉水、一次性饮用的咖啡包、茶叶包……。而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也使得人们越来越多地购买那些容易携带 、方便食用的小包装食品,如薯片、酸奶、饼干等。  如今,法国人每年消费900亿个带包装的商品,用于各类食品及生活用品,其结果产生了460万吨的包装垃圾。这个数字很惊人,但这还不包括产家和商家造成的700万吨包装垃圾。  尽管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带来的危害,但从生活方便出发,他们在采购各类生活用品时,仍然偏向于选择那些独立小包装的商品。这就导致了包装垃圾的增多,同时也使得商品的价格上升。即便是那些新鲜的食品,也通常会采取包装的形式。在法国,有一半以上的新鲜肉食和三分之二的土豆都采用了包装。  据统计,平均下来,法国人每天用于饮食方面的包装数量为10个,它们占据了垃圾体积的三分之一和重量的20%。               令人担忧的商品包装发展史  翻开数十年来法国商品包装发展的历史,人们完全有理由对商品的包装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数十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包装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大,令人堪忧。  1960至1980年,平均每个法国人选择熟食的数量每年增长5.5%;1980至2001年,这个数字是5%。熟食的增加直接导致了包装的增多。  1963年,随着埃松省第一家超级市场的开业,人们告别了在小商店里购买散装的牛油、牛奶、鸡蛋和酒的时代,开始在超市里自由选择合适份量和包装的食品;由此,也就开始了满街塑料方便袋的时代。如今,市场上72%的商品都是在超市中自由购买的。  1979至1989年的十年间,法国销售的速冻食品每年增长5倍。到2000年初,平均每个法国人每年消费的速冻食品达33公斤。各类速冻食品当然也都离不开包装。  1986年,用纸盒包装、保质期长的蔬菜汤开始上市,这也标志着家庭自制传统浓汤的没落。   1993年至2000年,法国人消费包装的蔬菜水果量增长了80%。   1994至2003年,法国人矿泉水的消费量上升了33%。同期在商品包装的材料与体积上有所改进,如1.5升矿泉水的塑料包装使它比原先的玻璃包装减轻了20%的重量。同期,500克罐头食品包装的体积减少了9%。   1994至2003年,家庭装(四人份)熏三文鱼的消费量上升了50%。  1997年,便于携带和保存的铝制猫食袋开始推广。  1997年至2000年:5升矿泉水的大包装节省了4000吨的塑料。  2000年以来,法国塑料袋的生产数量每年增长了4%,其中只有17%可以回收。   2003年,75毫升的玻璃瓶装酒几乎完全取代了1升装。   2004年,法国的包装生产商对销毁包装材料的费用只支付了34.5%,而比利时和德国的生产商负责全部销毁费用。   2005年:三分之二的包装可再循环利用。   2010年1月1日,法国超市将禁止使用塑料方便袋(非生态的)。  这些不同因素都直接导致了商品包装越来越多。这不仅要加大资源的消耗,而且会带来环境的污染,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对商品过度包装说不  如今,80%的法国人承认他们的商品过于包装了。他们认识到,对于商品来说,包装固然有它的作用,有时是必需的,如包装上注明了食品的营养成分、生产日期等信息,包装使得食品食用更加安全卫生,还能够延长保存期等;但过度包装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必要的。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应当改变商品的过度包装现象。   为了克服商品的过度包装现象,法国的有识之士纷纷对商品的产家和消费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限制和减少不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如泡状塑料包装等;  ◆在购买商品时,选择适合自己使用量的大包装,尽量减少独立小包装;  ◆选择没有过度包装、使用寿命长且可循环利用的商品;  ◆购买无包装的新鲜果蔬、肉类和奶酪;  ◆减少使用超市的塑料袋,代之以可反复使用的购物袋或篮子;  ◆选择包装上注有绿色标识(POINT VERT)的产品,它表明生产商对商品包装垃圾的销毁分摊其应有的费用;(2004年,法国的包装生产商对销毁包装材料的费用只支付了34.5%,而比利时和德国的生产商负责全部销毁费用)  ◆利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尽管法国人很难做到这一点;(最明显的例子,法国的化妆品市场就拒绝采用这种方式)  ◆选择充电电池类产品。   生产商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大努力,他们尽量使用那些对生态有益的产品包装材料,同时减少包装体积,开发浓缩及脱水产品。举例说,纸盒包装的浓缩洗衣片就正在取代传统的洗衣粉,它的包装体积只有传统洗衣粉的30%,它的上市,使得1997至2000年的包装垃圾减少了1万1千吨。  除此以外,人们还特别提出要做好垃圾的分类,因为垃圾分类有利于回收可循环使用的包装垃圾。实行垃圾分类后,每个法国人每年可以使用47公斤的可循环使用包装。  虽然包装垃圾的重量有所减少,但并不能因此就说明包装垃圾真的减少了。2004年,包装垃圾的重量又恢复到1994年的460万吨,而问题是,包装本身的重量也减少了。包装材料上,纸制和玻璃包装被携带方便、更加轻盈的塑料替代。事实上,三年当中,包装材料的重量减轻了8万1千吨,而包装数量却直线上升,1994年至1997年增长了6.6%,近些年来速度稍缓,2000年至2003年的数字是2.6%。   降低烟草的消费量无疑会对减缓包装增长速度有益。同样,提倡更多地食用蔬菜水果这类健康食品也会起到这样的作用。  尽管商品的过度包装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人们认为,无论是对于生产商,还是消费者来说,在减少商品过度包装方面,还需要作出很大的努力。                附:垃圾分类常识  黄色的垃圾箱或垃圾袋:可扔置不同大小的塑料瓶(连同盖子),如苏打水瓶、矿泉水瓶、奶瓶,以及洗发水、沐浴露等塑料包装瓶。也可以放入纸制或铝制材料的包装外壳,如果汁、气雾剂等。包装盒不用清洗,但应将内存物清空。不要放入塑料袋、塑料小包装盒(如酸奶杯)、保鲜膜,以及使用过的纸尿布、餐巾纸等。  蓝色的垃圾箱:可扔置报纸、杂志、广告等,但要去掉外包装的塑料膜。  绿色的垃圾箱:可扔置饮料食品或生活用品的玻璃包装瓶。但不能放入陶瓷器皿、电灯泡及其它不是外包装的玻璃制品。  深色的垃圾箱或垃圾袋:可以放置所有变质的垃圾和外包装,以及上述几种颜色垃圾箱中不能投放的垃圾。不要放置可循环利用的外包装。                  相关信息  生态包装机构(Eco-emballages)的网站:www.ecoemballages.fr  法国包装委员会(Conseil national de l'emballage)的网站: www.conseil-emballage.org  废物信息中心(Cniid, Centre national d'information indépendante sur les déchets)的网站:www.cniid.org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0/200710121704_66839_1621362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10/200710121704_66840_1621362_3.jpg[/img]

  • 采购应学习采购商品的陈列形式和要求。

    [color=#17365d][/color][b][color=#cc0000]采购商品的陈列形式和要求:[/color][color=#cc0000]1、 与促销商品配合,进行特别展示。2、 新商品的陈列,月商品和季商品的陈列展示。3、 对滞销的商品采取适当的调整,如改变陈列等。4、 提供季节商品的陈列指南。5、 从竞争对手那里学习新的商品展示构想。6、 分析商品的包装,确保为顾客提供最佳展示。7、 与店铺和市场部门配合,作好商品的招牌标志。[/color][/b]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3-03-22 18:48 信息来源:计量司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含的商品内容物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2.标注字符高度     3.允许短缺量

  • 商品售后服务有了星级评价规范

    中国质检网消息 2011年最后一天,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了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序列号331,国标号GB/T27922-2011),于2012年2月1日实施。 国家十二五规划强调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全社会服务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强调十二五期间大力推行服务认证。国家商务部2006年颁布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并推荐由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了“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专业从事“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几年来,已完成了“汽车、家电、服装、珠宝、家居家装、工程机械、电器、信息服务”等13个行业的认证试点工作。 国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是“5 评价指标”和“6 评价方法”两部分。“5 评价指标”部分主要是规定了用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的指标及其含义,具体分为“三个指标大类,十五个指标”。三个指标大类有:售后服务体系评价指标、商品服务评价指标和顾客服务评价指标。售后服务体系的指标,强调企业在售后服务的组织、管理、资源等基础条件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商品服务的指标,强调对企业在围绕“商品”所开展的有关服务活动和服务行为的规范;顾客服务的指标,强调对企业在与顾客的交往过程中,应注重的服务问题和服务行为的规定。十五个指标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资源配置、规范要求、监督、改进、服务文化、商品信息、技术支持、配送、维修、质量保证、废弃商品回收、客户关系、投诉处理。每个指标设有分值,指标分值的划分,都是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评价实践,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5月12日颁布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SB/T-10401-2006)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些指标的设计及评价,对推进全国企业售后服务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对进一步拉动内需、繁荣市场,以服务促消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产生了深远影响。“6 评价方法”部分主要规定了在售后服务评价活动执行过程中的基本程序和如何评分、如何计算评分值等问题。 国标《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规定在评价时采用文件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包括查阅文件和记录、询问工作人员、观察现场、访问顾客等,评分依据,调查中发现的指标的实施情况。满分为100分,具体分为:售后服务体系40分;商品服务35分;顾客服务25分。标准根据评分值评定企业售后服务水平,并以不同级别区分优质程度。评分达到70分(含70分)为标准的最低要求。70分以下,为评价不合格。对于评分达到70分的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级别划分: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达标级售后服务;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三星级售后服务;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四星级售后服务;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五星级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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