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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部委组织实施2012智能制造装备专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加快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发展和产业化,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组织了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支持了汽车自动化焊接、煤炭综采设备、机场行李分拣等重大智能成套装备的研发及示范应用,取得了预期效果。在此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的目标   (一)推进制造业领域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建立依托用户发展重大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机制,以用户为龙头,以装备制造单位为主体,落实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优势,开展汽车、冶金、大化工、数字化车间等国民经济重点制造业领域所需智能制造装备的联合研发创新活动,发挥依托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带动作用,突破测控装置与关键零部件在智能制造装备中的应用技术,推动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发展,促进其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二)加强智能测控装置的研发、应用与产业化,夯实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基础。建立重大智能成套装备与关键智能测控部件的协调发展机制,着重提高以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精密传动装置、伺服控制机构为代表的体现感知、决策(控制)、执行三大功能的基础零部件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促进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与关键智能测控部件的协同发展。   (三)促进智能技术和智能制造系统在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应用。关键智能共性技术、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部件在节能环保、基础设施、资源开采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智能制造系统在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得到应用,提升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要素配置、增强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我国部分制造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研发和应用智能制造装备,显著提升国内制造业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水平,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效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资源消耗。   二、2012年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   根据“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实施的目标,2012年专项将重点支持:   (一)推进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及示范应用。推进机械加工数字化车间、智能焊接车间、高效智能压铸岛、废金属破碎分选生产线、柔性自动化装配生产线、高品质钢特厚大型板坯连铸生产线等智能制造系统重点创新产品在重大工程中的应用,支持典型制造领域所需的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的示范应用,提升制造过程的智能化水平。(详见附件一中的四到九)   (二)支持核心智能测控装置的研发与创新。重点支持大型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安全试验系统等核心智能测控装置在机械加工、汽车、流程制造及质量可靠性领域的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详见附件一中的一到三)   三、专项支持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重点围绕当前实现智能制造急需的核心智能测控部件,推进其创新、应用和产业化 推进智能测控装置在数字化车间和智能成套装备中的应用,支持智能制造系统在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领域中的示范应用,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   (二)坚持产学研用联合创新。支持制造商和用户联合开展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智能制造装备研发创新活动,鼓励实施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模式,切实推进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智能制造装备研发、产业化、推广应用一条龙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以市场需求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在推进智能制造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方面的引导作用,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带动产业发展,同时,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发挥其在智能制造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四、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智能制造装备的制造单位和用户单位。   (二)所申报项目应具有知识产权清晰的核心技术,产品的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属于成果初期应用。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由装备的制造商联合其用户联合申报,须附上联合研发协议和采购合同,合同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对于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及应用项目,既包括研制方和用户方准备或正处于研发、制造阶段的项目,也包括装备已完成开发和制造,正在用户进行安装调试和工艺试验。双方在申报项目时要予以说明。   (四)申报单位须附项目所需关键智能部件的具体实施方案及采购合同,并填写智能部件应用情况表(具体要求见补充通知)。   五、专项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织实施。   (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联合向上述三部委提出项目申请 中央企业直接向上述三部委提出项目申请。研制单位与用户单位在不同省(市)的,由研制单位所在省(市)申报。   (三)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和申报内容,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附件请按规定顺序装订。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报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全责。   (四)2012年项目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   (五)项目申报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组织联合审议及核查,并由三部委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六)国家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研发补助资金,国家补助资金原则上50%补贴用户,50%补贴制造商。   联系人:   谭遂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 电话:(010)68501563   张楠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68552518   张荣瀚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电话:(010)682056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 《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2012年实施指南》.doc   附件二: 《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项目申请书编写提纲》.doc
  • 三部委公布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近日共同向社会公布了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共104家,由相关部门推荐、经有关权威专家按照复检机构相关条件和审核程序审核,并经三部委共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布,对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相关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悉,三部委将指导食品复检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复检工作,并结合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附件: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排名不分先后) 省份 序号 检验机构名称 法人机构名称 地址/邮编 电话 联系人 复检项目 归属行业 北京 1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北京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100025 010-64813794 李淑娟 1-9、10(辐照食品) 检验检疫 2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100026 010-58619235 饶红 1-9、10(转基因食品) 检验检疫 3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100094 010-82479292 罗晓轩 1-9 技术监督 4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 100013 010-84654180 张于 1-5、9 技术监督 5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洋桥70号100068 010-67264821 焦烨 1-6、8、9 其他 6 农业部兽药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100193 010-62733378 刘金凤 2 农业 7 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100026 010-59194073 李友顺 1 农业 8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100027 010-64647070 尹建军 1-9 其他 9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100013 010-64407060 穆效群 1-9、10(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违禁化学成分、食品用包装材料) 卫生 10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100125 010-59194681 姜艳彬 1、2、4、5 农业 11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100193 010-62815852 张军民 1-4、6-9、10(液态奶中复原乳鉴定) 农业 天津 12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158号300456 022-66273188 黄国明 1-7、9、10(辐照食品) 检验检疫 13 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300191 022-23003871 刘潇威 1、3 农业 14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76号300011 022-24333416 冯鹤鸣 1-9 卫生 15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300384 022-23078638 刘萍 1-9 技术监督 河北 16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050051 0311-85980553 邱金科 1-7 检验检疫 17 河北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六盘山路1号066004 0335-5997603 张进杰 1-3、10(蜂蜜中C-4植物糖和高果糖淀粉糖浆) 检验检疫 18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73号050091 0311-67568303 郭丽敏 1-9、10(食品包装材料) 技术监督19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97号050021 0311-86573242 张荣安 1-8 卫生 辽宁 20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60号116001 0411-82583899 周兴伟 1-8 检验检疫 21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06号110016 024-24123659 姚家彪 1-6、9、10(植物转基因) 检验检疫 22 国家加工食品及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110022 024-25893230 孙静 1-9 技术监督 23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116021 0411-84633817 丛培林 1-9 技术监督 24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2号110005 024-23373040 曲晓明 1-8、10(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及功能检验) 卫生 25 辽宁省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辽宁省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81号110016 024-24153310 刘占宏 2-4 农业 吉林 26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301号130062 0431-7607194 石建平 1-9 检验检疫 27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景阳大路3145号130062 0431-87977303 王岙 1-9、10(毒理试验、 功能试验) 卫生 28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130022 0431-85374763 王延明 1-9、10(转基因生物) 技术监督 黑龙江 29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150036 0451-82310085 李光宇 1、3-9 技术监督 30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40号150030 0451-55153651 姜晓明 1-3、6-9 卫生 31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赣水路9号150001 0451-82260317 李铁柱 1-9 检验检疫 32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25号150050 0451-82513412 刘敬东 1-6、8、9 技术监督 33 国家农林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150036 0451-82314508 王丽红 1、3-9 技术监督 34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30号150056 13796058790 崔国权 1、3-6、8、9 卫生 35 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 哈尔滨南岗区学府路337号 150086 13936660851 姜毓君 1、3-9、10(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制品) 其他 上海 36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上海市民生路1208号200135 021-68548152 俞秋蓉 1-5、7 检验检疫 37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200233 021-54263282 曹程明 1-9 技术监督 38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中山西路1380号200336 021-62088246 王旋 1-9、10(寄生虫检测、毒理试验) 卫生 39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万荣路467号200072 021-56037669 蔡颖 2-9 农业 40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200090 021-65684297 蔡友琼 2-4、6-9 农业 41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500号201203 50798152 顾颂青 1-5、7-9 卫生 江苏 42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99号210001 025-52345189 沈崇钰 1-7 检验检疫 43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江苏路172号210009 025-83759408施平 1-9、10(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卫生 44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210007 025-84470202 胡建华 1-2、3-4、6-9 技术监督 45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江苏省南京市红山路168号210028 025-85420717 陈建桦 1-9 技术监督 浙江 46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马园路9号315012 0574-87022916 孙志明 1-9 检验检疫 47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0571-85025759 顾航 3、4、9 技术监督 48 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技术检验中心 杭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浙江省杭州市九环路50号310019 0571-81995088 沈文胜 1-9 技术监督 49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630号310051 0571-87115106 张双凤 1-9 卫生 50 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359号310012 0571-63372451 章林平 1、3、7 农业 安徽 51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学技术分中心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学技术分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屯西路329号230022 0551-2856380 郑屏 1-4、7 检验检疫52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中心(安徽) 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和经三路交汇口 0551-3356509 卢业举 1、2 技术监督 53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406号230601 0551-3674892 许德 1、3-6、8、9 卫生 福建 54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312号国检广场350001 0591-87065570 梁鸣 1-5、7、10(植物转基因) 检验检疫 55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350002 0591-83713469 吕文 1-5、7-9 技术监督 56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津泰路76号350001 0591-87551202 林仲 1-9 卫生 57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1-685号361021 0592-3693778 林健 1-9 卫生 江西 58 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检中心(江西)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330029 0791-8331420 胡晓云 1-9 技术监督 59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45号30002 0791-8328330 石磊 1-9 检验检疫 60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555号330029 0791-8302354 于子颖 1、3-6、8 卫生 山东 61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瞿塘峡70号266002 0532-80885077 杜恒清 1-8、10(转基因成分) 检验检疫 62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8168号250100 0531-88118796 从林 1-9 技术监督 63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992号250014 0531-82679763 史晓滨 1-9 卫生 64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106号266071 0532-85819337 周德庆 2-9 农业 65 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东街80号250022 0531-87169689 刘善田 3、5、8、9 技术监督 河南 66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450004 0371-63318996 马连宏 1、3-6、8、9 技术监督 67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郑州市经三路91号450008 0371-65778960 周红霞 2-4、7、8 农业 68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450016 0371-68089105 贾松树 1、3-9 卫生 湖北 69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琴台大道588号430050 027-58906081 张剑锋 1-9 检验检疫 70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6号,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金银湖东二路5号 027-88232430 027-68853759 李涛 王煜红 1-9、10(功效成分) 技术监督 71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430079 027-87652356 倪京平 1-9 卫生 72 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430062 027-86812862 丁小霞 1、3-8 农业 湖南 73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砂子塘路161号410007 0731-5385204 胡宇东 1-9 检验检疫 74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410007 0731-85563935 曾小明 1-9 技术监督 75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50号410005 0731-4305742 丘丰 1-9 卫生 广东 76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 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B12-14层510623 020-38290322 黄华军 1、3-9 检验检疫 77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144号519015 0756-3342835 李卫岗 1、3-9 检验检疫 78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510316 020-84168056 郭剑雄 3-5、9 其他 79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231号510300 020-89108306 林钦 1-3、6、7 农业 80 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广东深圳市蛇口工业八路89号楼518067 0755-26835531侯乐锡 1-9 检验检疫 81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510300 020-84183019 罗建波 1-9、10(食品毒理) 卫生 82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510110 020-83179030 朱丽萍 1-6、8、9 技术监督 海南 83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570216 0898-66832917 王巨才 3、5、8 卫生 84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46号570203 0898-65363500 杨振斌 3、5、7-9 技术监督 85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4号570203 0898-65306226 冯礼明 1、3-9 卫生 广西 86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洲路18号530028 0771-2518658 黎军 1-9、10(保健食品中功效成分、保健功能) 卫生 重庆 87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八号400020 023-67724770 周启明 1-5、7、8 检验检疫 88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二号401121 023-89232156 黄强 1-9 技术监督 89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市长江二路八号400042 023-68805397 唐文革 1、3-6、8、9 卫生 90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石路3号401120 023-89138908 何义刚 3、4、6、8、9 农业 四川 91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成新大件路文星段227号610041 028-61911025 帅培强 1、2、3 检验检疫 92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16号610041 028-85182806 向旭 1-6、8、9 技术监督 93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四川省成都市玉双路10号610021 028-84403680 刘毅 1-9 其他 94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都市中学路6号610041 028-85589717 周琦 1、3-5、8、9 卫生 95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新文路8号610097 028-87877164 向前 1-3、5、10(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 卫生 96 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610031 028-86262955 文永勤 1-9 技术监督 贵州 97 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贵州省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45号550004 0851-8587710 张豫筑 1-9 技术监督 98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省贵阳市八鸽岩路73号550004 0851-6810266 黎明 1、3、4、6、8 卫生 云南 99 国家热带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650223 0871-5136101 魏用林 1、3-9 技术监督 陕西 100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710054 029-83117207 王慧芳 1-9 技术监督 甘肃 101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甘肃)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 0931-8824596 魏华光 1-6、8、9 技术监督 新疆 102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830002 0991-2826544 李明 3、4、8、9 技术监督 1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37号 0991-4676105 王昇 2-4、6、8-9 农业 104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116号830063 0991-4624707 窦辉 1-4 技术监督   注:复检项目的数字代号分别代表:1、农药残留 2、兽药残留 3、重金属 4、非法添加物 5、食品添加剂 6、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7、生物毒素 8、营养成分 9、相应的质量指标 10:其他 认监委 卫生部 农业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 科技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strong & nbsp /p p /p p /p p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br/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br/ 2018年2月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span /strong br/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及其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重大专项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执行、成果产出、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和完成目标,更好地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br/ 第三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等为主要依据。总结验收综合考察重大专项目标指标、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成效影响、成果转化、后续管理等内容。 br/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单位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br/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档案验收先于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开展,原则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同期实施。档案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348号)执行,财务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5号)执行。 br/ 第五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br/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验收组织 /strong /p p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br/ 第八条 在三部门指导下,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本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和提出总结验收申请,配合三部门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br/ 第九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课题)验收的组织实施,形成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并配合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承担。 br/ 第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包括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充分履行法人责任,配合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负责形成本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等验收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 /strong /p p 第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总结验收材料。 br/ 原则上,应于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br/ 第十二条 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对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材料的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通过”和“整改”两种。 br/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查的重大专项,三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专项实施具体情况,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总结验收方案、工作计划和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对要求整改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补充完善总结验收材料,向三部门再次提出总结验收申请。原则上每个专项有一次整改机会。 /p p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专家组应覆盖专项涉及的关键领域,由技术、管理、财务以及经济和政策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确定1名组长;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有一定了解,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国内外业界具有良好的声望和较强的影响。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项,可邀请部分海外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总结验收方案和有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研究提出总结验收意见。 br/ 被验收重大专项相关管理人员、总体组成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专项总结验收工作。 br/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目标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含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以及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后续管理的有关安排等。 br/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处理。 br/ (一)未达到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br/ (二)实施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其影响与重大专项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和国家投入不相匹配; br/ (三)主要项目(课题)或核心任务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工作。 br/ 第十七条 三部门根据重大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形成各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br/ 第十八条 在总结验收后六个月内,牵头组织单位完成所有项目(课题)验收,以及专项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程序 /strong /p p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进行验收,对于验收前已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课题)不纳入验收范围。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br/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在任务合同到期90日前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延期时间。专业机构批准同意,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后,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br/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制订验收工作计划,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和科技部备案。 br/ 对于需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做好相关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br/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br/ (一)档案验收合格结论书。 br/ (二)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后续计划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br/ (三)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br/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牵头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 br/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后,要在30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牵头承担单位作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 br/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专业机构按照验收工作计划,与牵头承担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并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牵头组织单位。 br/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专业机构应及时通知牵头承担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br/ 第二十四条 任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3),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意见。 br/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4),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抄送三部门。专业机构负责向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br/ 三部门可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br/ 第二十六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方式和内容 /strong /p p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br/ 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br/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br/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对于需要平行测试或专家组存在异议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br/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任务验收意见。 br/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br/ 第三十条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br/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 /strong /p p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包括“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课题)不得通过验收。 br/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br/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br/ (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br/ 第三十三条 每个项目(课题)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并提请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任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改不到位的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br/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结论均为“通过”(含“整改后通过”)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通过”;二者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br/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专业机构及专项办在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将本专项项目(课题)及管理档案移交至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br/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专业机构要及时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提交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科技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项目(课题)验收相关责任 /strong /p p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对上述已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br/ 第三十八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课题)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牵头承担单位以及具有直接责任的参与单位申报该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br/ 第三十九条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第四十条 在重大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承担单位、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过程和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第四十一条 参加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验收后续管理 /strong /p p 第四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课题)后续管理,充分利用好重大专项支持形成的资源、能力,加强档案、成果、知识产权、开放共享等管理,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br/ 第四十三条 专业机构要加强项目(课题)验收与专项成果、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有机衔接。针对涉及国家战略的重大任务和主要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开放共享。 br/ 第四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专业机构开展后续管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充分协调和调动行业资源、社会力量,加强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br/ 第四十五条 三部门加强对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与宏观指导,促进重大专项科研资源能力的巩固优化和共享利用,推动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与扩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四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重大专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修订相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br/ 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和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br/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同时废止。 /p p 附件: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600887f0-02d4-402b-bf3a-7875661466ca.doc"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5462992f-cd23-4f69-b2d3-eabb430c3b06.doc"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c23e574b-7231-4b6b-a874-d8043062df58.doc"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84755116-0b00-49d0-af4b-85aea7193e4a.doc"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doc /a /p p br/ /p
  • 三部委要求加快农用地土壤详查进度
    p   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入关键期。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联合举办详查工作推进与质量管理示范培训班,并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立足于完成既定详查目标任务并为打好净土保卫战其他战役提供基础支撑,认真扎实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 /p p   据了解,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起步晚,监测体系尚不健全,污染状况底数不清的问题成为制约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瓶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就是要在已有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系统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查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为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奠定基础。 /p p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共布设农用地详查点位55.3万个,超过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量10倍左右,并要求各省区市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调查任务,时间非常紧、任务非常重。广西农用地详查任务重,但工作组织有力,各环节工作进展在全国均名列前茅。这次培训班目的就是要在组织学习广西等地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督促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严格工作质量管理,确保年底前如期规范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为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推动解决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夯实基础。 /p p   据了解,大部分省份已打通农用地详查采样、制样、流转、保存、检测工作全流程。截至目前,全国共成立采样小组近2900个、制样基地100多个、流转中心近100个,筛选确定省级质控实验室32个、详查检测实验室275家。从总体评估情况看,全国农用地土壤采样、制样工作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但分析测试环节总体滞后,个别省区市工作进展缓慢。 /p p   为了确保详查工作任务如期完成,三部门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完善攻坚措施安排,严格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确保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统筹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p p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将加强督导检查,并按照“土十条”考核要求严格考核。能否如期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上报详查成果报告,将作为2018年度各省区市“土十条”考核的否决性指标 同时,这项任务将纳入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对于没有完成任务的,将严格扣分。 /p
  • 三部委签发36项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权威专家解读+实操演示带您深入了解强检新标
    三部委签发36项国家食品安全最新国家标准权威专家解读+实操演示带您深入了解强检新标 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对食品安全的高标准要求逐年倍增,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为解除人们对于食品中的“兽药残留”谈之色变的困惑发挥重要作用。 畜禽、水产、蜂等在饲养过程中,专用抗生素作为“兽药”的使用可以提高产量及品质,但此类药物通常不会完全被代谢排出,兽药残留过高的畜禽、水产品、蜂产品及乳制品等食品通过食物链一旦进入人体导致抗生素在人体内的蓄积,将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过敏反应、诱导产生耐药菌株,严重者甚至引发肝肾的严重损害与突变、致癌和致畸等。仪器信息网网络讲堂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可食性组织中氨丙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GB31653.1-2021)等36项三部委(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策划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解读”专题网络研讨会将于2022年5月18-19日举办,结合本次国家最新食品安全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新技术等领域的关键要素,为广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及检测机构工作者,通过专家相关标准解读、实操视频演示等方式,免费为相关从业人员提升学习能力、掌握新国标的检测方法、共同践行检测能力的提升提供交流平台。本次会议围绕实施发布的36项食品安全最新国标中32项为全新发布,分别涉及13个水产品标准、17个动物性食品标准、其它类标准7项,特别邀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等相关专家的精技术解读报告,同时SCIEX中国、安捷伦科技等仪器生产企业的应用专家也将贡献多种解决方案报告,与广大同行携手同行,共同多角度、深入的了国家最新食品安全的解强检新标。会议日程:5月18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解读了解详情及免费报名点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解读
  • 国家三部委联合发文,加快“双一流”建设!
    p   今天(8月27日)上午,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指导意见》。这份意见从人才培养、内涵建设、深化改革等全方位对高校加快“双一流”建设提供了指导,对引导高校“双一流”建设意义重大。 /p p   这也是继2017年9月三部委公布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后,又一份高校“双一流“建设方面的重要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b64717b8-f9a5-42b4-89c9-f5e64fb6e121.jpg" title=" 图片.webp.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提升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意见。 /p p   总体要求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抓住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三项基础性工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加快发展,努力建成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标杆大学,确保实现“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战略目标。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特色一流。扎根中国大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传承创新优秀文化,积极主动融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伟大进程,体现优势特色,提升发展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瞄准世界一流,吸收世界上先进的办学治学经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有效扩大国际影响,实现跨越发展、超越引领。 /p p   坚持内涵发展。创新办学理念,转变发展模式,以多层次多类型一流人才培养为根本,以学科为基础,更加注重结构布局优化协调,更加注重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更加注重资源的有效集成和配置,统筹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实现以质量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 /p p   坚持改革驱动。全面深化改革,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高校内生动力,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动态竞争的体制机制。 /p p   坚持高校主体。明确高校主体责任,对接需求,统筹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主动作为,充分发掘集聚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强多方协同,确保各项建设与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p p   二、落实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p p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p p   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必须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四个自信”转化为办好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自信和动力。践行“四个服务”,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为国家发展、人民福祉做贡献。高校党委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实施基层党建质量提升攻坚行动,全面推进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和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加强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建设,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 /p p   (四)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p p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着力培养一大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入研究学生的新特点新变化新需求,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国情教育,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使党的创新理论全面融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实施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大力推动以“思政课+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使各类课程、资源、力量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育人优势,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引导。实施高校体育固本工程和美育提升工程,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艺术审美素养。鼓励学生参与教学改革和创新实践,改革学习评价制度,激励学生自主学习、奋发学习、全面发展。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学生到基层一线发光发热,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中大显身手。 /p p   (五)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p p   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一体化构建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育人体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贯通人才培养全体系。突出特色优势,完善切合办学定位、互相支撑发展的学科体系,充分发挥学科育人功能 突出质量水平,建立知识结构完备、方式方法先进的教学体系,推动信息技术、智能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构建“互联网+”条件下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推进信息化实践教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提升师生信息素养 突出价值导向,建立思想性、科学性和时代性相统一的教材体系,加快建设教材建设研究基地,把教材建设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完善教材编写审查、遴选使用、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努力编写出版具有世界影响的一流教材 突出服务效能,创新以人为本、责权明确的管理体系 健全分流退出机制和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完善有利于激励学习、公平公正的学生奖助体系。 /p p   (六)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p p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率先确立建成一流本科教育目标,强化本科教育基础地位,把一流本科教育建设作为“双一流”建设的基础任务,加快实施“六卓越一拔尖” 人才培养计划2.0,建成一批一流本科专业 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明确不同学位层次的培养要求,改革培养方式,加快建立科教融合、产学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机制,着力改进研究生培养体系,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深化和扩大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强化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大力培养高精尖急缺人才,多方集成教育资源,制定跨学科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政治过硬、行业急需、能力突出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机制。推进课程改革,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和教学的一体化设计,坚持因材施教、循序渐进、教学相长,将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融入课程体系。 /p p   三、全面深化改革,探索一流大学建设之路 /p p   (七)增强服务重大战略需求能力 /p p   需求是推动建设的源动力。加强对各类需求的针对性研究、科学性预测和系统性把握,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各类教育形式、各类专项计划统筹管理,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以社会需求和学术贡献为导向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进高层次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不同层次学生的培养结构,适应需求调整培养规模与培养目标,适度扩大博士研究生规模,加快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加强国家战略、国家安全、国际组织等相关急需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超前培养和储备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相关人才。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科学公正的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建立面向服务需求的资源集成调配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资源的集聚效应和放大效应。 /p p   (八)优化学科布局 /p p   构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学科体系。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律,打破传统学科之间的壁垒,以“双一流”建设学科为核心,以优势特色学科为主体,以相关学科为支撑,整合相关传统学科资源,促进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融合,在前沿和交叉学科领域培植新的学科生长点。与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紧密衔接,加快建设对接区域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先进制造、生态环保等战略型新兴产业发展的学科。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加快完善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突出优势、拓展领域、补齐短板,努力构建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优化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布局,处理好交叉学科与传统学科的关系,完善学科新增与退出机制,学科的调整或撤销不应违背学校和学科发展规律,力戒盲目跟风简单化。 /p p   (九)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p p   人才培养,关键在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把选聘考核晋升思想政治素质关,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打造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建成师德师风高地。坚持引育并举、以育为主,建立健全青年人才蓬勃生长的机制,精准引进活跃于国际学术前沿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坚决杜绝片面抢挖“帽子”人才等短期行为。改革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突出教学一线需求,加大教师教学岗位激励力度。建立建强校级教师发展中心,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促进高校教师职业发展,加强职前培养、入职培训和在职研修,完善访问学者制度,探索建立专任教师学术休假制度,支持高校教师参加国际化培训项目、国际交流和科研合作。支持高校教师参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工作。深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不唯头衔、资历、论文作为评价依据,突出学术贡献和影响力,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 /p p   (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p p   突出一流科研对一流大学建设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高校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实施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建设一批前沿科学中心,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哲学社会科学平台建设,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全面发展、重点突破。加强协同创新,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在人才、资本、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力度 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共性问题,完善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探索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主动融入区域发展、军民融合体系,推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提升对地方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的贡献度。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打造高水平的新型高端智库。探索以代表性成果和原创性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科研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 /p p   (十一)深化国际合作交流 /p p   大力推进高水平实质性国际合作交流,成为世界高等教育改革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引领者。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顶尖科研机构的实质性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建立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 推动中外优质教育模式互学互鉴,以我为主创新联合办学体制机制,加大校际访问学者和学生交流互换力度。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引领,加大双语种或多语种复合型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和中外人文交流项目,在推进孔子学院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建设高校的主体作用。选派优秀学生、青年教师、学术带头人等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机构访学交流,积极推动优秀研究生公派留学,加大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荐高校优秀人才在国际组织、学术机构、国际期刊任职兼职。 /p p   (十二)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p p   培育理念先进、特色鲜明、中国智慧的大学文化,成为大学生命力、竞争力重要源泉。立足办学传统和现实定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中华优秀教育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构建具有时代精神、风格鲜明的中国特色大学文化。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深入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大学生艺术展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建设,营造全方位育人文化。塑造追求卓越、鼓励创新的文化品格,弘扬勇于开拓、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形成中外互鉴、开放包容的文化气质。坚定对发展知识、追求真理、造福人类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对口支援、精准扶贫、合建共建等行动中,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发挥带动作用。传播科学理性与人文情怀,承担引领时代风气和社会未来、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使命。 /p p   (十三)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p p   以制度建设保障高校整体提升。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大学章程,规范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强化依法治校 创新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和学术管理模式,完善学术治理体系,保障教学、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和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建立和完善学校理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支持和参与学校发展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数字校园支撑体系,提升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p p   四、强化内涵建设,打造一流学科高峰 /p p   (十四)明确学科建设内涵 /p p   学科建设要明确学术方向和回应社会需求,坚持人才培养、学术团队、科研创新“三位一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找准特色优势,着力凝练学科方向、增强问题意识、汇聚高水平人才队伍、搭建学科发展平台,重点建设一批一流学科。以一流学科为引领,辐射带动学科整体水平提升,形成重点明确、层次清晰、结构协调、互为支撑的学科体系,支持大学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p p   (十五)突出学科优势与特色 /p p   学科建设的重点在于尊重规律、构建体系、强化优势、突出特色。国内领先、国际前沿高水平的学科,加快培育国际领军人才和团队,实现重大突破,抢占未来制高点,率先冲击和引领世界一流 国内前列、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学科,围绕主干领域方向,强化特色,扩大优势,打造新的学科高峰,加快进入世界一流行列。在中国特色的领域、方向,立足解决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积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一流学科和一流教材,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p p   (十六)拓展学科育人功能 /p p   以学科建设为载体,加强科研实践和创新创业教育,培养一流人才。强化科研育人,结合国家重点、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建立科教融合、相互促进的协同培养机制,促进知识学习与科学研究、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学科建设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支撑引领专业建设,推进实践育人,积极构建面向实践、突出应用的实践实习教学体系,拓展实践实习基地的数量、类型和层次,完善实践实习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探索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机制,依托大学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等,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师生共同开展高质量创新创业。 /p p   (十七)打造高水平学科团队和梯队 /p p   汇聚拔尖人才,激发团队活力。完善开放灵活的人才培育、吸引和使用机制,着眼长远,构建以学科带头人为领军、以杰出人才为骨干、以优秀青年人才为支撑,衔接有序、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和梯队,注重培养团队精神,加强团队合作。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凝练方向、引领发展的重要作用,既看重学术造诣,也看重道德品质,既注重前沿方向把握,也关注组织能力建设,保障学科带头人的人财物支配权。加大对青年教师教学科研的稳定支持力度,着力把中青年学术骨干推向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前沿,承担重大项目、参与重大任务,加强博士后等青年骨干力量培养 建立稳定的高水平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实践指导和管理服务人才队伍,重视和培养学生作为科研生力军。以解决重大科研问题与合作机制为重点,对科研团队实行整体性评价,形成与贡献匹配的评价激励体系。 /p p   (十八)增强学科创新能力 /p p   学术探索与服务国家需求紧密融合,着力提高关键领域原始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性社会影响。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凝练提出学科重大发展问题,加强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有组织攻关创新,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和建设性社会影响的重大突破。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培育和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点、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在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与、牵头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研究和解决全球性、区域性重大问题,在更多前沿领域引领科学方向。 /p p   (十九)创新学科组织模式 /p p   聚焦建设学科,加强学科协同交叉融合。整合各类资源,加大对原创性、系统性、引领性研究的支持。围绕重大项目和重大研究问题组建学科群,主干学科引领发展方向,发挥凝聚辐射作用,各学科紧密联系、协同创新,避免简单地“搞平衡、铺摊子、拉郎配”。瞄准国家重大战略和学科前沿发展方向,以服务需求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科研联合攻关为牵引,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依托科技创新平台、研究中心等,整合多学科人才团队资源,着重围绕大物理科学、大社会科学为代表的基础学科,生命科学为代表的前沿学科,信息科学为代表的应用学科,组建交叉学科,促进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之间的交叉融合。鼓励组建学科联盟,搭建国际交流平台,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p p   五、加强协同,形成“双一流”建设合力 /p p   (二十)健全高校“双一流”建设管理制度 /p p   明确并落实高校在“双一流”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高校党委在“双一流”建设全程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重大安排部署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双一流”建设方案全面落地。健全高校“双一流”建设管理机构,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协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建立内部监测评价制度,按年度发布建设进展报告,加强督导考核,避免简单化层层分解、机械分派任务指标。 /p p   (二十一)增强高校改革创新自觉性 /p p   改革创新是高校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建设高校要积极主动深化改革,发挥教育改革排头兵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改革增添动力,以创新彰显特色。全面深化高校综合改革,着力加大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人事制度、科研体制机制、资源募集调配机制等关键领域环节的改革力度,重点突破,探索形成符合教育规律、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增强高校外部体制机制改革协同与政策协调,加快形成高校改革创新成效评价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合作机制,促进优质资源共享,为高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p p   (二十二)加大地方区域统筹 /p p   将“双一流”建设纳入区域重大战略,结合区域内科创中心建设等重大工程、重大计划,主动明确对高校提出需求,形成“双一流”建设与其他重大工程互相支撑、协同推进的格局,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对建设高校在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积极推动本地区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引导“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本地区高水平大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构建协调发展、有序衔接的建设体系。 /p p   (二十三)加强引导指导督导 /p p   强化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引导。适度扩大高校自主设置学科权限,完善多元化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适度提高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比例。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国家急需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探索研究生招生计划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点科技创新基地等相衔接的新路径。继续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管理需要的绩效管理机制,增强建设高校资金统筹权,在现有财政拨款制度基础上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建设高校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统筹自主资金和其他可由高校按规定自主使用的资金等,共同支持“双一流”建设。完善政府、社会、高校相结合的共建机制,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的格局。 /p p   强化建设过程的指导督导。履行政府部门指导职责,充分发挥“双一流”建设专家委员会咨询作用,支持学科评议组、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各类专家组织开展建设评价、诊断、督导,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校建设。推进“双一流”建设督导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按建设周期跟踪评估建设进展情况,建设期末对建设成效进行整体评价。根据建设进展和评价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和建设范围。推动地方落实对“双一流”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p p   (二十四)完善评价和建设协调机制 /p p   坚持多元综合性评价。以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双一流”建设的综合评价体系,以人才培养、创新能力、服务贡献和影响力为核心要素,把一流本科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性和定量、主观和客观相结合,学科专业建设与学校整体建设评价并行,重点考察建设效果与总体方案的符合度、建设方案主要目标的达成度、建设高校及其学科专业在第三方评价中的表现度。鼓励第三方独立开展建设过程及建设成效的监测评价。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p p   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双一流”建设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创新省部共建合建机制,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与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实现政策协同、分工协同、落实协同、效果协同。 /p
  • 三部委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p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日前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p p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p p   《办法》中指出,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p p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p p   而对于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详细内容请参见《 a title=" "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7-09/23/5227060/files/a6a07cf6700f4a28abcae40dee8146b6.doc" target=" _blank" strong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strong /a 》原文。 /p p /p
  • 三部委:同期申请和承担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不得超过1项
    近日,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立项过程中要建立联合审查机制,避免重复申报,确保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投入研发工作。《通知》规定,为更好加强统筹,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科学仪器方向)项目(课题)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通知》详细内容如下: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一、总体要求——加强统筹协同。进一步强化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衔接协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增强创新链整体效能,全面支撑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绩效导向。进一步强化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各相关单位不以承担科研项目和经费多少作为评价科研人员的标准,推动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解决实际问题。——营造良好生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科学合理界定联合审查范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潜心科研、拼搏创新的良好学术生态。二、实施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宏观统筹,自2023年1月1日起,以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过程中要建立联合审查机制,避免重复申报,确保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投入研发工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三、具体规定科研人员和项目管理机构在申请或受理项目时,按以下规定和要求执行。1. 项目管理机构在受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时,对项目(课题)负责人等人员进行联合审查,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当年执行期满的项目(课题)不计入统计范围。为更好加强统筹,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科学仪器方向)项目(课题)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2. 在申请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前,有关单位或科研人员可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项目情况,确保符合相关限项要求。3. 项目申报截止进入形式审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首先审核相关人员是否满足所申请项目单独规定的限项要求。在此基础上,再对相关人员进行联合审查。4.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不进入后续环节。对于已完成评审立项程序的项目申请,项目管理机构要及时向相关项目(课题)负责人反馈评审结果,并在管理系统中同步更新其申请和承担项目的有关信息,确保科研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参与后续其他项目的申请。5.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规避联合限项并通过审查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19号令)有关规定处理。为进一步强化各类科技计划的统筹实施,三部门将开展联合查重工作,坚持各类科技计划定位,不断优化布局、加强衔接,避免重复部署,全面提高国家科技计划资金的配置效率,提升财政科技投入效能。
  • 三部委联合发文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每年突破5种关键钢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力争到2025年,钢铁工业基本形成布局结构合理、资源供应稳定、技术装备先进、质量品牌突出、智能化水平高、全球竞争力强、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格局。原文如下:三部委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十三五”时期,我国钢铁工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取得显著成效,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绿色发展、智能制造、国际合作取得积极进展,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钢铁工业仍然存在产能过剩压力大、产业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有待提升、产业集中度偏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等文件,更好地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推进钢铁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促进质量效益全面提升。(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发展。突出创新驱动引领,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强化高端材料、绿色低碳等工艺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强化产业链工艺、装备、技术集成创新,促进产业耦合发展,强化钢铁工业与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创新。坚持总量控制。优化产能调控政策,深化要素配置改革,严格实施产能置换,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扶优汰劣,鼓励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坚持绿色低碳。坚持总量调控和科技创新降碳相结合,坚持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全面推进超低排放改造,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坚持统筹协调。统筹供给保障、绿色低碳、资源安全和行业发展,遵循钢铁工业发展规律,保持去产能政策的稳定性和前瞻性,提高供需的适配性、有效性。(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25年,钢铁工业基本形成布局结构合理、资源供应稳定、技术装备先进、质量品牌突出、智能化水平高、全球竞争力强、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格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行业研发投入强度力争达到1.5%,氢冶金、低碳冶金、洁净钢冶炼、薄带铸轧、无头轧制等先进工艺技术取得突破进展。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80%左右,生产设备数字化率达到55%,打造30家以上智能工厂。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集聚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钢铁产业集中度大幅提高。工艺结构明显优化,电炉钢产量占粗钢总产量比例提升至15%以上。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钢铁市场供需基本达到动态平衡。绿色低碳深入推进。构建产业间耦合发展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吨钢综合能耗降低2%以上,水资源消耗强度降低10%以上,确保2030年前碳达峰。资源保障大幅改善。资源多元化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国内铁矿山产能、规模、集约化水平大幅提升,废钢回收加工体系基本健全,利用水平显著提高,钢铁工业利用废钢资源量达到3亿吨以上。供给质量持续提升。高端钢铁产品供给能力大幅增强,品种和质量提档升级,每年突破5种左右关键钢铁材料,形成一批拥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二、主要任务(四)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产学研用一体的协同创新生态。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推动行业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和创新中心建设。重点围绕低碳冶金、洁净钢冶炼、薄带铸轧、高效轧制、基于大数据的流程管控、节能环保等关键共性技术,以及先进电炉、特种冶炼、高端检测等通用专用装备和零部件,加大创新资源投入。发挥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关键领域钢铁新材料上下游合作机制,搭建重点领域产业联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钢铁行业创新平台,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加强标准技术体系建设,制定发布一批基础通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培育发展一批先进适用的高水平团体标准,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五)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坚决遏制钢铁冶炼项目盲目建设,严格落实产能置换、项目备案、环评、排污许可、能评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应去尽去,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研究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能耗总量、产能利用率等为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健全防范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六)优化产业布局结构。鼓励重点区域提高淘汰标准,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等低效率、高能耗、高污染工艺和设备。鼓励有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市场需求、资源能源保障和钢铁产能相对不足的地区承接转移产能。未完成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不得转入钢铁产能。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集聚发展。对于确有必要新建和搬迁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必须按照先进工艺装备水平建设。现有城市钢厂应立足于就地改造、转型升级,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竞争力弱的城市钢厂,应立足于就地压减退出。统筹焦化行业与钢铁等行业发展,引导焦化行业加大绿色环保改造力度。(七)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打造若干世界一流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依托行业优势企业,在不锈钢、特殊钢、无缝钢管、铸管等领域分别培育1~2家专业化领航企业。鼓励钢铁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改变部分地区钢铁产业“小散乱”局面,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有序引导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独立热轧和独立焦化企业参与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的企业进行冶炼项目建设时给予产能置换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向实施兼并重组、布局调整、转型升级的钢铁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妥善做好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八)有序发展电炉炼钢。推进废钢资源高质高效利用,有序引导电炉炼钢发展。对全废钢电炉炼钢项目执行差别化产能置换、环保管理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鼓励在中心城市、城市集群周边布局符合节能环保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中小型电炉钢企业,生产适应区域市场需求的产品,协同消纳城市及周边废弃物。积极发展新型电炉装备,加快完善电炉炼钢相关标准体系。推进废钢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废钢加工配送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电炉钢发展示范区建设,探索新技术新装备应用。分别遴选8家左右优势标杆电炉炼钢和废钢加工配送企业,形成可推广的产业模式。(九)深入推进绿色低碳。落实钢铁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支持建立低碳冶金创新联盟,制定氢冶金行动方案,加快推进低碳冶炼技术研发应用。支持构建钢铁生产全过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支持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全面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钢铁企业清洁运输,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差别化电价政策。积极推进钢铁与建材、电力、化工、有色等产业耦合发展,提高钢渣等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大力推进企业综合废水、城市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推动绿色消费,开展钢结构住宅试点和农房建设试点,优化钢结构建筑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钢铁绿色设计产品评价体系,引导下游产业用钢升级。(十)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开展钢铁行业智能制造行动计划,推进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商用密码、数字孪生等技术在钢铁行业的应用,在铁矿开采、钢铁生产领域突破一批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遴选一批推广应用场景,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开展智能制造示范推广,打造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钢铁行业大数据中心,提升数据资源管理和服务能力。依托龙头企业推进多基地协同制造,在工业互联网框架下实现全产业链优化。鼓励企业大力推进智慧物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生产和营销各环节的应用,不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构建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和行业应用标准研究。(十一)大幅提升供给质量。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推动钢材产品提质升级,在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能源装备、先进轨道交通及汽车、高性能机械、建筑等领域推进质量分级分类评价,持续提高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促进钢材产品实物质量提升。支持钢铁企业瞄准下游产业升级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高品质特殊钢、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钢、核心基础零部件用钢等小批量、多品种关键钢材,力争每年突破5种左右关键钢铁新材料,更好满足市场需求。鼓励企业牢固树立质量为先、品牌引领意识,深入推进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型制造,开展规模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网络化协同制造、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提升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十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建立稳定可靠的多元化原料供应体系。强化国内矿产资源的基础保障能力,推进国内重点矿山资源开发,支持智能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加强铁矿行业规范管理,建立铁矿产能储备和矿产地储备制度。促进难选矿综合选别和利用技术应用,推进钒钛磁铁矿综合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开展港口混矿业务,增加港口库存,发挥港口库存对资源保障的缓冲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国际铁矿石资源开发合作。完善铁矿石期货市场建设,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完善铁矿石合理定价机制。(十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立足源头预防,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钢铁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淘汰落后高风险工艺技术和设备,实施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与预警技术应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提高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提升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制定应急响应预案,积极应对新兴技术融合带来的安全挑战。(十四)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加强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强化质量、装备、环保、能耗、安全的要素约束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惩处擅自新增产能、假冒伪劣、违法排污等行为,并纳入联合惩戒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行业自律精神,避免无序恶性竞争,维护行业平稳运行。建立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推进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分级分类管理,支持开展“对标挖潜、技改升级”,打造若干家在新材料、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等领域具有代表性成果、发展质量高的钢铁示范企业。(十五)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实施高质量标准引领行动,加快国际标准中国标准互译、转化,推动国际间检验检测与认证结果互认,引导中国钢铁产品、装备、技术、服务等协同“走出去”。鼓励生铁、直接还原铁、再生钢铁原料、钢坯、钢锭等资源性产品和半制成品进口。鼓励国内外钢铁、矿山、航运企业加强合作,构筑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全球化钢铁产业生态圈。三、保障措施(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有关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按照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务实推进相关工作。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十七)强化政策协同。强化政策衔接,加强产融合作。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积极支持企业承担关键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突破任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新材料、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资源保障等方面的投入。注重需求引导和标准引领,推进下游用钢行业提高设计规范要求和标准水平,引导钢铁产品消费升级。推动钢铁行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接收社会监督。(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贯,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广泛宣传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树典型、学先进,维护和提升钢铁行业的社会形象,增强全行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光荣感。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负面警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月20日
  • 三部委2019年拨款近20亿元用于重点实验室建设
    p   7月17日,中央部门集中向社会公开2019年度部门决算。今年中央部门决算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预计有102个中央部门公开决算。自2011年中央部门首“晒”账本以来,至今已经连续10年向社会公开决算。 /p p   今年中央部门决算公开包括部门概况、部门决算表、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名词解释四个部分。 /p p   据本网不完全统计,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其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中提到了重点实验室建设,这三个部委2019年度用于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出费用总和将近20亿元。 /p p   其中,科技部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项)支出118,32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支出。 /p p   详情请点击: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7/attachment/8da971e7-b488-4b48-b02d-b5016260ce90.pdf" target=" _self" title=" 科技部2019年度部门决算.pdf" textvalue=" 科技部2019年度部门决算"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科技部2019年度部门决算 /span /a /p p   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支出(类)基础研究(款)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项)财政拨款支出59,535.33万元,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开放运行费等支出,重点实验室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9.2%。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预算执行统筹使用了2018年度结转资金。 /p p   详情请点击: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7/attachment/52325acb-8178-4e8f-a19d-d084d4da963f.pdf" target=" _self" title=" 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部门决算.pdf" textvalue=" 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部门决算"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部门决算 /span /a /p p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支出(类)基础研究(款)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项)财政拨款支出16565.86万元,主要是用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预算单位重点实验室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35.4%,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预算执行统筹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p p   详情请点击: a href=" http://www.nhc.gov.cn/caiwusi/s3574/202007/fbf55011fc08466899b0fb1bc99d4920.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度部门决算 /span /a /p
  • 外资企业如何参与国标制定 三部委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p   11月13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公平的标准化环境。 br/ /p p   据了解,加入WTO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经济活动程度的不断提升,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积极性高涨。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标准化政策、标准化工作及参与途径尚不了解,迫切需要出台一份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文件进行引导和规范。 /p p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的制定”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并明确由国家标准委牵头落实。国家标准委在广泛征求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充分调查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情况及需求的基础上完成《意见》的制定。 /p p   据介绍,《意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参与范围、参与方式、参与途径、知识产权保护及要求等。首次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规定在我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等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 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如可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也可以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等 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参与我国标准化技术组织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如可以作为委员或观察员参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活动,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等,鼓励其开展标准化服务等。 /p p   据悉,截至2017年10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来自外商投资企业的委员代表已达2652(人次),占全部委员人数的5.9%。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委员管理,在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规范参与标准化工作、吸收借鉴其技术和经验优势的同时,规避可能的潜在风险,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化环境,促使标准更好服务于我国经济和产业发展。 /p p br/ /p
  • 三部委发文落实超低排放时间表
    p   继本月《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再次发布《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明确超低排放时间表。 /p p   《通知》要求,在确保供电安全前提下,将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11省市)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7年前总体完成,要求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将对东部地区的要求逐步扩展至全国有条件地区,要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省)力争在2018年前基本完成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20年前完成。力争2020年前完成改造5.8亿千瓦。 /p p    strong 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p p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缓解资源约束的重要举措。《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各地大力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重点工程,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减排、惠民生,推动《行动计划》“提速扩围”,特制订本方案。 /p p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p p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实施煤电行业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要求和新的能耗标准,建成世界上最大的清洁高效煤电体系。 /p p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将东部地区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7年前总体完成 将对东部地区的要求逐步扩展至全国有条件地区,其中,中部地区力争在2018年前基本完成,西部地区在2020年前完成。 /p p   全国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简称克/千瓦时),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 /p p   二、重点任务 /p p   (一)具备条件的燃煤机组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在确保供电安全前提下,将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11省市)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7年前总体完成,要求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p p   将对东部地区的要求逐步扩展至全国有条件地区,要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省)力争在2018年前基本完成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20年前完成。力争2020年前完成改造5.8亿千瓦。 /p p   (二)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要实施达标排放治理。燃煤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各地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一厂一策,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稳定达标,改造机组容量约1.1亿千瓦。 /p p   (三)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要实施淘汰。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机组淘汰标准,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的,由地方政府予以淘汰关停。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特别是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列入淘汰方案的机组不再要求实施改造。力争“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火电机组规模超过2000万千瓦。 /p p   (四)要统筹节能与超低排放改造。在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同时,协同安排节能改造,东部、中部地区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力争在2017年、2018年实现达标,西部地区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到2020年前达标。企业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检修期内同步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降低改造成本和对电网的影响。2016-2020年全国实施节能改造3.4亿千瓦。 /p p   三、政策措施 /p p   (一)落实电价补贴政策 /p p   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 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2016年6月底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制定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p p   (二)给予发电量奖励 /p p   综合考虑煤电机组排放和能效水平,适当增加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奖励200小时左右,具体数量由各地确定。落实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列为二类优先发电机组予以保障。2016年,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推行节能低碳调度工作方案,提高高效清洁煤电机组负荷率。 /p p   (三)落实排污费激励政策 /p p   督促各地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低于每当量1.2元)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切实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 /p p   (四)给予财政支持 /p p   中央财政已有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区、市)适度倾斜。 /p p   (五)信贷融资支持 /p p   开发银行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落实已有政策,继续给予优惠信贷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优惠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燃煤电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p p   (六)推行排污权交易 /p p   对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地方政府可予以收购 企业也可用于新建项目建设或自行上市交易。 /p p   (七)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p p   制定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境监测评估技术规范,修订煤电机组能效标准和能效最低限值标准,指导各地和各发电企业开展改造工作。再授予一批煤电节能减排示范电站,搭建煤电节能减排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p p   四、组织保障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部际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燃煤电厂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节能改造和能效水平、机组淘汰、超低排放改造、达标排放治理管理台账,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p p   各地和电力集团公司是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电力区域分布、电网调度等因素编制改造计划方案,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发电企业要按照《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动作用。地方政府和电网公司要统筹协调区域电力调度,有序安排机组停机检修,制定并落实有序用电方案,保障电力企业按期完成环保和节能改造。 /p p   (二)强化监督管理 /p p   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不达标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向社会通报,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各地区、各企业节能改造工作实施监管。 /p p   (三)严格评价考核 /p p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省(区、市)、中央电力集团公司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p
  • 重磅!三部委发布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十项任务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月27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发布《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span 》(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解决“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高校专利问题,全面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意见重点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政策制度体系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四个方向提出了提升我国高校专利质量的十项意见 /span 。强调要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建立健全集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专门机构等重要的变更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另外,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76, 240) " 意见还对专利产权、费用与资助方面的问题做出了新要求 /span 。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并将不再对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另外意见还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76, 240) " 从组织实施方面 /span 提出了四点要求: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反对发布并坚决抵制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排行榜;对专利实行备案监测;鼓励高校以普通许可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转化,提升转化效率。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意见强调,到2025年,我国高校专利质量要明显提升,专利运营能力显著增强,部分高校专利授权率和实施率达到世界一流高校水平。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意见原文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提升高校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取得新进展,支撑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质量优先。牢牢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质量优先,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始终把高质量贯穿高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 /p p   突出转化导向。树立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倒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优化提升。 /p p   强化政策引导。发挥资助奖励、考核评价等政策在推进改革、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并不断完善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强化转化运用的各类政策和措施。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到2022年,涵盖专利导航与布局、专利申请与维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内容的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并与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有机融合。到2025年,高校专利质量明显提升,专利运营能力显著增强,部分高校专利授权率和实施率达到世界一流高校水平。 /p p   二、重点任务 /p p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1.健全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span /strong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高校要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 /span ,统筹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成果转移转化和图书馆等有关机构,积极贯彻《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形成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已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的高校,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2.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span /strong 。高校应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围绕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项目验收前,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要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 /span ,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校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加强国际专利的申请。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3. strong 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 /strong /span 。高校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高校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p p   (二)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4.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 /strong /span 。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5.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 /strong /span 。允许高校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span 。 /p p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高校与发明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发明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要明确专利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高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p p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高校交纳收益。 /p p   (三)加强专业化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p p   strong  6.加强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 /strong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健全集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专门机构 /span ,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平台和试点示范建设,促进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鼓励各高校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机构和人才的积极性。 /p p   支持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为高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成果评价、项目融资等专业服务。鼓励高校与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或机构合作,并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给予第三方专业机构中介服务费。鼓励高校与地方结合,围绕各地产业规划布局和高校学科优势,设立行业性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p p    strong 7.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strong 。支持高校设立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运营相关课程,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引育结合打造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专业人才队伍,推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家委员会,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高校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全过程,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p p    strong 8.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 /strong 。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 /p p   (四)优化政策制度体系 /p p   9.完善人才评聘体系。高校要以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支持高校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 /span /strong ,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p p   strong  10.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strong 。高校要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 /span ,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 /p p   三、组织实施 /p p   (一)完善工作机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span ,及时研究高校专利申请、授权、转化有关情况。各高校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坚持质量第一,积极推动把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p p   (二)加强政策引导。将专利转化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以及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不单纯考核专利数量,更加突出转化应用。遴选若干高校开展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养,不断提升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和技术转移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力度,严把专利质量关。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反对发布并坚决抵制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排行榜 /span 。 /p p   (三)实行备案监测。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每年3月底前高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对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或与企业共有所有权等形式进行转化实施的专利进行备案 /span 。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备案情况,每年公布高校专利转化实施情况,对专利交易情况进行监测。按照《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每季度监测高校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每季度超过5件或本年度非正常专利申请占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超过5%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中国专利奖的资格。 /p p   (四)创新许可模式。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鼓励高校以普通许可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转化,提升转化效率 /span 。支持高校创新许可模式,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可确定相关许可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br/           2020年2月3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br/ /p
  • 三部委:6.3亿专项资金支持33城市试点整治“地沟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确定首批33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2011年8月2日消息 当前,由“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大难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从源头斩断“地沟油”回流餐桌和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等非法利益链,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对“黑作坊”、“黑工厂”等非法利益链进行了打击,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收运处理体系,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缺乏安全、有效的处理渠道。   为实现疏堵结合,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的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以城市为单位,启动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试点工作。   经过各地推荐和专家评审,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批复了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城市(区)的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区)。各试点城市(区)的实施方案规划了完善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体系,提出了废弃油脂、固形物和液体的一体化统筹解决方案,探索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治本之策。   为切实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通知》随发了《关于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承诺书》,要求各试点城市(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保证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量,承诺建立完善的餐厨废弃物回收、运输、利用体系,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机制,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为有效推动“地沟油”问题的解决,《通知》特别强调各地要强化对“地沟油”整治的具体措施,各试点城市(区)人民政府要承诺统筹餐厨废弃物和废油脂的一体化处理,规范“地沟油”的收运、处理和利用,坚决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保障食品安全。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提出了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试点工作的具体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和实施程序等。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6.3亿元对33个试点城市(区)给予支持。   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将为全国其他城市(区)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经验和借鉴。   附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名单(第一批)   北京市(朝阳区)   天津市(津南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白山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闵行区)   江苏省苏州市   浙江省嘉兴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三明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潍坊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衡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三亚市   四川省成都市   重庆市(主城区)   云南省昆明市   贵州省贵阳市   陕西省宝鸡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大连市   宁波市   青岛市   深圳市
  • 三部委联手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2年投400亿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以总量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基础完善为着力点,开展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规划》将实施基础、保障、人才等三大工程,总投资400亿元。   《规划》提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目标包括: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能力全面提高、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显著提升、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系统加强、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等4个方面。   《规划》明确,到2015年,全国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达到85%,地市级达到90%,省级达到95%。机动车、污染源监管、科技支撑和统计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设备配置达标率达到90%,地市级站基本实现标准化,省级站全部达标。中央本级环境监测能力显著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事件防范水平显著提高。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具备较强的应急监测能力,省级站基本具备预警监测能力。地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二级达标率达70%以上,省级机构二级达标率达到100%。国家、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达到标准化要求,初步具备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与核事业发展同步提高。
  • 三部委联手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2年投资400亿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以总量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基础完善为着力点,开展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规划》将实施基础、保障、人才等三大工程,总投资400亿元。   《规划》提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目标包括: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能力全面提高、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显著提升、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系统加强、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等4个方面。   《规划》明确,到2015年,全国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达到85%,地市级达到90%,省级达到95%。机动车、污染源监管、科技支撑和统计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设备配置达标率达到90%,地市级站基本实现标准化,省级站全部达标。中央本级环境监测能力显著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事件防范水平显著提高。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具备较强的应急监测能力,省级站基本具备预警监测能力。地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二级达标率达70%以上,省级机构二级达标率达到100%。国家、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达到标准化要求,初步具备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与核事业发展同步提高。
  • 三部委:启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绩效评估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中月9日,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 strong 将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等开展绩效评估活动 /strong ,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根据规范要求,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原则上将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估,期间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中期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分析、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值得一体的是,不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包含有与仪器设备直接相关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在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中也多多条项目与仪器设备有关。罗列如下: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style=" border: none"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word-break: break-all " p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序号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word-break: break-all "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14px" 科技创新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14px" 2030重大羡项目 /span /strong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word-break: break-all " p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领域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px" 项目内容 /span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rgb(51, 51, 51) letter-spacing: 0 font-size: 16px 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 1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先进制造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开展材料、制造工艺、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Calibri color: rgb(0, 0, 255) font-size: 14px" 试验测试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等共性基础技术和交叉学科研究,攻克总体设计等关键技术。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4px" 7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种业自主创新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农业领域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以农业植物、动物、林木、微生物四大种业领域为重点,重点突破杂种优势利用、分子设计育种等现代种业关键技术,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提供支撑。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4px" 13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先进制造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以智能、高效、协同、绿色、安全发展为总目标,构建网络协同制造平台,研发智能机器人、高端成套装备、三维(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3D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打印等装备,夯实制造基础保障能力。 /span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4px" 14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能源环境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构建水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土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气协同治理、工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农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城资源协同循环、区域环境协同管控的核心技术、产业装备、规范政策体系。建成一批综合示范工程,形成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系统解决方案。 /span /span /p /td /tr tr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4px" 15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健康保障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生物健康 /span /p /td td width=" 142" valign=" top"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p span style=" font-family:Calibri font-size:14px" 围绕健康中国建设需求,加强精准医学等技术研发,部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常见多发病等疾病防控,生殖健康及出生缺陷防控研究,加快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推进惠民示范服务。 /span /p /td /tr /tbody /table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规范原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一章& nbsp 总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 nbsp & nbsp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工作,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成效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活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的绩效评估。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三条 绩效评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br/ & nbsp & nbsp & nbsp (一)科学规范。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评估需求以及项目研发、基地运行、人才成长、市场发展的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范程序,独立客观、分类评价。 br/ & nbsp & nbsp & nbsp (二)协同高效。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应与其下设的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项目评估及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统筹衔接,加强数据、资料共享,充分利用已有科技管理信息,提高评估工作的整体效率。 br/ & nbsp & nbsp & nbsp (三)注重实效。突出科技计划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重点评价其在解决国家重大发展需求、引领科学前沿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以及对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福祉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科技计划绩效评估规范,统筹指导评估活动,推动评估结果运用。 br/ & nbsp & nbsp & nbsp 科技部、财政部牵头组织开展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估。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参与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估,按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科技计划下设的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评估,提供有关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监测评估、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和过程管理资料。 br/ & nbsp & nbsp & nbsp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提供有关项目绩效评估和项目过程管理材料,配合开展科技计划评估活动。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五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根据计划(专项、基金等)特点及管理需求开展,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估,期间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中期评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二章& nbsp 评估工作程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 nbsp & nbsp 第六条 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评估委托者)提出评估需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和任务、评估范围、组织方式、工作流程、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等。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七条 评估委托者根据评估工作方案,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能力、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资源条件、影响力和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八条 评估委托者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评估任务目标、范围、内容、成果形式、委托经费、质量控制、保密要求和数据使用要求等。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九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委托者。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十条 评估活动完成后1个月内,评估委托者应将评估报告等信息汇交到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完善和优化布局及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三章& nbsp 评估内容和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 nbsp & nbsp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科技计划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br/ & nbsp & nbsp & nbsp (一)目标定位。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目标定位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目标定位与我国科技创新和战略需求的相关性,目标定位的明确性和可考核性,目标定位与其他科技计划或科技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目标对未来科技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适应性等。 br/ & nbsp & nbsp & nbsp (二)组织管理与实施。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的管理决策机制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效率,以及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的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制度措施,研发队伍和条件保障落实情况,引导资源投入情况,任务部署和实施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资源平台开放共享与服务情况,科技报告等成果提交、档案归档、数据共享情况,科研诚信管理情况、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 br/ & nbsp & nbsp & nbsp (三)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原始创新、技术创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及协同创新的作用,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作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国家安全的作用,效果影响的可持续性,科技界和产业界的满意度等。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的定位和导向,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满足国家需求的支撑作用,对促进原始创新、学科发展、人才队伍成长的作用。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十四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重大专项在重大战略产品研制、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核心技术突破情况,资源统筹协调和集成式协同攻关组织管理情况,带动科技与产业领域局部跃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估应关注计划与统筹科技资源、协同创新等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重点考察重点专项布局和任务部署的合理性,组织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计划对促进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工程应用的作用,对提高原始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专项(基金)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带动作用,对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和地方财政加大创新投入的引导效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作用以及通过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十七条 基地专项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基地的功能定位、布局和整合、能力提升,为国家重大需求(特别是重大科技任务)提供支撑保障的作用,推动原始创新、科学前沿发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科技资源的开放交流共享和服务质量等。 br/ & nbsp & nbsp & nbsp 人才专项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专项布局,对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的示范作用、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和对各类科技人才发展的示范引领和带动情况,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以及与相关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任务的结合和衔接等。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分析、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评估需求综合确定,并注重听取有关部门、产业界、关联单位、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评估委托者可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或邀请国际专家参与咨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四章& nbsp 保障和监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 nbsp & nbsp 第十九条 评估委托者协调有关方面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评估活动必需的资料信息等条件,保障评估活动有序开展。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二十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在评估协议中要求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评估任务需求,制定具体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和指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模式、管理措施等,报评估委托者审核认可后方可实施。 br/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方案,组织专业团队开展评估,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按时保质完成评估任务,确保评估信息收集和处理全面、可信,综合分析评估依据充分,形成的评估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简洁易懂,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二十一条 评估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保密条件。评估委托者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有关要求。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托者采取随机抽查、节点检查等方式对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评估协议约定和评估方案开展工作、存在不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终止评估任务、回收评估工作经费、取消承担科技计划绩效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第五章& nbsp 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 nbsp & nbsp & nbsp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工作可依据本规范制定有关细则。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二十四条 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br/ & nbsp & nbsp & nbsp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
  • 三部委联合发文!“双碳”+工业互联网加速落地
    今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其中指出,主动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包括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立数字化碳管理体系,以及推进“工业互联网+绿色低碳”, 聚焦能源管理、节能降碳等典型场景,培育推广标准化的“工业互联网+绿色低碳”解决方案和工业APP。 近年来,“工业互联网+双碳”相关政策频出。6月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提出,要提高数字化节能提效技术水平,提高“工业互联网+能效管理”创新能力。《“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也重点强调,聚焦钢铁、石油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研究编制“工业互联网+双碳”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生产制造过程数字化转型,赋能绿色智能制造。 多名业内专家说,高能耗企业通过应用工业互联网,不仅节能减碳,还可在能耗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碳交易变现。通过把节约下来的排放指标转化为真金白银,每年可产生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益。双碳政策加速工业互联网落地 全应科技董事长夏建涛对记者表示,双碳政策的持续推进,对促进工业互联网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真正落地,起到很好的引领性作用。作为一家聚焦热电能源智能化的工业互联网企业,全应科技此前完成了数亿元B轮融资。 “我们从2018年开始为第一个热电厂做智能化升级,到现在为止已经完成了60多家。而在双碳政策发布后,客户的热情度明显提高。近年来煤炭价格高位运行,煤炭使用成本占整个生产成本的比重可达到80%。对企业来说节能降耗,既能带来成本效益,同时带来巨大的社会价值。”夏建涛说。 目前,不少上市企业、初创公司积极入局“工业互联网+双碳”。记者获悉,由TCL集团战略孵化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型企业TCL创格东智,近日与浪潮信息联合推出了能源双碳解决方案。 TCL创格东智能源双碳事业部总经理王辉向记者介绍: “TCL集团旗下的半导体显示材料等核心产业,具有高耗能特性和节能降碳的迫切需求,因而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了一系列能源双碳方面的数字化应用。此外,集团又布局了新能源光伏等清洁能源赛道,基于以上多方面原因,由此也衍生了基于数字化的能源双碳事业部。 “一方面从内部能源提效、碳资产优化的角度,打造能源双碳方面的数字化应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赋能外部客户。不仅有助于内外部企业践行节能降碳的企业责任,更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资产收益和无形价值。” 王辉称,工业互联网已成为落地双碳的核心数字化路径,将支撑制造业能源双碳管理的整体运营分析和能源双碳消耗“可视、可知、可控”的智能化管理。减排不白干 “卖碳”有钱赚 易观分析高级分析师江山美指出,低碳、双碳目标,会推动企业寻求效率提升和绿色环保升级,工业互联网能给企业提供实时监控、流程优化和管理升级,让企业更好地节能减排,更快实现绿色转型。 “工业企业,尤其是高能耗企业,可以通过应用工业互联网,开展节能减碳,降低碳排放。” IDC中国研究经理崔粲说,“此外,双碳的推进促进新建清洁能源产能的投资和建设,新建的清洁能源项目,也都需要通过应用工业互联网,实现数字化管理提升,也将带动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 王辉认为,利用工业互联网作为技术支撑,融合能源双碳智能应用进行高效、精准减排,可从能源管理、碳管理以及环境安全健康管理三个方面着手。 “能源管理,最直接的价值是降本,通过能源数字化来降低能源的消耗。碳管理则是从碳资产管理和优化的角度,实现碳中和的规划和管理,更多是资产的增值和价值的提升。而环境安全健康管理,则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安全、环保的角度去做企业的管理。” 现如今,节能降耗不仅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同时也是提升收益的途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以来,截至2022年7月15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1.94亿吨,累计成交额达84.92亿元。 浪潮信息企业推进部总经理刘志勇对记者表示,绿色低碳建设拥有长期的战略价值,不仅是管理效益的提升、成本的降低。随着碳市场逐渐的成熟和开放,提前做好相关布局,有更加有助于实现碳资产的收益。 “如果把碳资产管理好,完全可通过碳交易的方式,以另一种形式盈利,这不是省多少钱的问题,是挣多少钱的问题。” 夏建涛向记者介绍,不少电厂已经通过智能化升级后节省了碳排放,甚至实现碳排放量低于碳额,从而卖“碳权”获得收益。 “我国发电行业全年碳排放总量约为42亿吨,在工业行业里排第一。我接触的很多热电厂,早期碳排放量很大,有的一年要花70多万买碳权。现在经过节能降耗的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一年大概省了几万吨的碳排放,还可以反向卖碳权,产生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益。”夏建涛如是说。“双碳”认知仍有待提升 在政策驱动及产业界各方努力下,“工业互联网+双碳”的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旧面临众多挑战。夏建涛认为,工业企业对双碳的认知不够是一大难点。 “双碳还处于概念落地期,很多企业并没有高度重视,不把其视为最重要的考量点。如果碳排放高的话,一些企业更愿意花点钱,通过买碳权来解决。” 此外,在降碳的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误区。“去年一些地区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比如拉闸限电,但在我看来,这并不可取。” 夏建涛认为,应进一步推广科学降碳理念,利用数字化科技来实现工业领域的产业革命。 “数字经济,最重要的就是要作用于工业,怎么把工业生产过程变得更高效,怎么用数字化手段推动工业生产力的提升。” 刘志勇则向记者指出,工业设备的标准不统一,是影响数字化应用落地的一道坎。 “信息化是高度统一标准的行业,数据标准、数据格式都比较容易统一,这使得数据在各个机器、操作系统上都可以读取和使用。但是不同工业设备的制造商,本身用的标准就不一样。未来工业标准要想统一的话,可能还需要挺长的时间,这并非一两个企业能解决的问题,更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
  • 三部委发布2017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统计公告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一、全国教育经费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7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42562.01亿元,比上年的38888.39亿元增长9.45%。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等)为34207.75亿元,比上年的31396.25亿元增长8.95%。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增长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7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和教育费附加)为29919.78亿元,比上年增长8.01%。其中,中央财政教育经费4663.16亿元,比上年增长5.03%。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7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情况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全国普通小学为10199.12元,比上年的9557.89元增长6.71%。其中,农村为9768.57元,比上年的9246.00元增长5.65%。普通小学增长最快的是云南省(17.47%)。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全国普通初中为14641.15元,比上年的13415.99元增长9.13%。其中,农村为13447.08元,比上年的12477.35元增长7.77%。普通初中增长最快的是北京市(26.63%)。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全国普通高中为13768.92元,比上年的12315.21元增长11.80%。增长最快的是河南省(27.38%)。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4)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为13272.66元,比上年的12227.70元增长8.55%。增长最快的是西藏自治区(48.53%)。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为20298.63元,比上年的18747.65元增长8.27%。增长最快的是天津市(19.61%)。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7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全国普通小学为2732.07元,比上年的2610.80元增长4.64%。其中,农村为2495.84元,比上年的2402.18元增长3.90%。普通小学增长最快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17.81%)。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全国普通初中为3792.53元,比上年的3562.05元增长6.47 %。其中,农村为3406.72元,比上年的3257.19元增长4.59 %。普通初中增长最快的是北京市(27.38%)。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全国普通高中为3395.59元,比上年的3198.05元增长6.18 %。增长最快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24.56%)。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4)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为4908.30元,比上年的4778.79元增长2.71 %。增长最快的是西藏自治区(63.03%)。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为8506.02元,比上年的8067.26元增长5.44 %。增长最快的是天津市(38.09%)。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4.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7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3330.03亿元的比例为14.71%,比上年的14.75%降低了0.04个百分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据统计,2017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827122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4.14%。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附件:2017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2018年9月30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注:1.为与《预算法》表述保持一致,从2017年起,将“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将“公共财政教育经费”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将“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修改为“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将“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修改为“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2.公告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3.公告中的2017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827122亿元(初步核算数)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3330.03亿元均来源于《中国统计摘要-2018》。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附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2017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表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增长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87a10e53-c3e8-48a7-afd3-961011f27271.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10-16 上午10.19.1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2cbaeaa4-ce52-4770-abf0-bb17eb11af7d.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10-16 上午10.19.53.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表二(1)& nbsp 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增长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单位:元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86c24c51-08c4-42ef-8e85-cf4990e87454.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10-16 上午10.20.08.pn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7fcb15e3-ad47-403e-b305-4c50b261dea2.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10-16 上午10.20.18.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表二(1)& nbsp 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增长情况(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单位:元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2799c528-c0b0-4728-ae41-2dd2763ad569.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10-16 上午10.20.3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6e7a422a-7190-446b-8155-0bb56886d094.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10-16 上午10.20.41.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表二(2)& nbsp 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增长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单位:元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92cd1690-38dc-4d39-964b-0d6aed5feb6d.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10-16 上午10.20.57.pn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a3c2e898-c96b-4ece-bb73-7407ffbabcdb.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10-16 上午10.21.10.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表二(2)& nbsp 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增长情况(续)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单位:元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366db2fd-c47b-46ac-8ce2-b0da25590372.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10-16 上午10.21.23.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81388b07-bc75-4e8f-a4af-97d701182de6.jpg" title=" 屏幕快照 2018-10-16 上午10.21.32.png" / /p
  • 三部委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明确三大建设布局
    p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布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本方案旨在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中国家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的任务要求,解决现有基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p p   具体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改革有关部署要求,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不同类型科研基地功能定位,对现有国家级基地平台进行分类梳理,归并整合为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和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进行布局建设。围绕国家战略和创新链布局需求,大力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体系。 /p p    strong 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strong 定位于瞄准国际前沿,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大科学工程,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p p    strong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strong 定位于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国家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主要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p p    strong 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strong 定位于为发现自然规律、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研究数据等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p p   此外,通知还介绍了对现有国家级基地优化调整,根据整合重构后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和建设运行标准,对现有试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基地和平台进行考核评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整合,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关基地序列管理。同时,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布局要求,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新建一批高水平国家级基地,严格遴选标准,严控新建规模。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互衔接,推动设施建设与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发展的紧密结合,强化绩效评估,促进开放共享。 /p p   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附件: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strong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a9316e38-0e39-4669-9d2c-33da5203af3f.doc" strong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doc /strong /a /p
  • 三部委抽查!四类仪器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大量仪器设备采购袭来临近年底,老鱼发现大量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开始“集中”采购仪器设备,采购密度高,金额大:800万!浙江理工大学600MHz固液体核磁共振波谱仪采购项目1160万!北京理工大学量子材料全温区热电性能测量系统采购项目1465万!北京理工大学纳米光谱与成像探测系统、超高速波长调制光学测量系统采购项目1450万!北京大学现代农业研究院2023年科研设备采购项目1688万!北京理工大学超精密低噪声测试平台系统、场发射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等采购项目1150万!北京理工大学低温磁场扫描隧道显微镜、多功能针尖增强拉曼光谱仪采购项目1096万!东北农业大学植保学院科研创新公共平台建设项目采购990万!湖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字化实验室建设1220万!山东大学快速转盘共聚焦显微镜、大型模拟移动床连续色谱等采购项目1172万!山东中医药大学专用设备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三合一高分辨质谱仪采购项目2500万!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原位球差校正透射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离子聚焦离子束扫描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分子植物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单细胞原位空间蛋白组表型分析系统采购项目1488万!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基因组研究所全自动多位点基因分型系统等一批仪器采购项目3798万!恩施州中心医院2023年临床检验试剂(国产)采购项目当然,还有前日小谱君谈到的山东农业大学购买冷冻电镜的项目,从往年的记录上看,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机构几乎每年Q4都会出现比较集中的政府采购计划。点击查看更多招标采购项目财政部通报处罚违规采购然而,财政部近期也连续通报了多个仪器设备违规采购的案例,并对违规方进行了处罚:可见,在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中还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不但伤害了部分竞标单位的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产仪器的发展。政府采购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这个特别的“采购季”到来的时候,11月27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通知》中提到专项工作中主要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此次调查采取抽查的方式,选取北京、山西、贵州、四川4个省的20家采购代理机构,各省(区、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附:《通知》全文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央地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组织  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负责对中央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总局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财政部制定《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电子版另发)。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财政部门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考核要求予以调整。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省(区、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财政部选取北京、山西、贵州、四川4个省的20家采购代理机构对中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前述要求开展检查。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上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省(区、市)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送财政部。  六、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成效较好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11月22日老鱼将进一步跟踪此次抽查的结果,敬请关注。
  • 三部委联合发文:加快医疗污水处理建设 监测指标及设备都将完善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起草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中。《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了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日常运维管理等具体要求,并细化了职责分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机构积极落实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要求,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医疗污水应急处理,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发挥了主力军作用。然而,通过这次疫情,也暴露出我国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为推动各地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规范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在认真调研、座谈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通知》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完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等要求。尚未规范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2022年6月底前,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应完成满足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 2025年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应建尽建。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医疗机构要根据污水特点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选择消毒方式,配置必备的消毒设备,确保消毒效果。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限期整改。  按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中的“检测与过程控制”要求:  (1)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宜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控制的要求设置pH 计、流量计、液位控制器、溶氧仪等计量装置。  (2)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宜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安装污水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及其安装应符合HJ/T 353 的规定,污水连续监测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符合HJ/T 212 的规定。监测仪器应符合HJ/T 96、HJ/T 101、HJ/T 103、HJ/T 367、HJ/T 377 等的规定。  (3)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监测参数至少应包括水量、pH 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  该文件的颁布将有可能带动相关科学仪器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像pH计、流量计、COD等仪器,目前市场上也有不少性价比不错的国产产品。所以,该文件的颁布,对于国产仪器厂商而言,更是一个利好消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医院数目约为35000家左右,其中三甲医院为 1516 个,800 张及以上床位的医院有 2007 个。如果按照这一基数进行上述仪器的潜在需求估算的话,其规模也是非常可观的。  二、加强日常运维管理  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院所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使用量等信息。要按照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需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暂不具备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可委托满足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三、认真落实各方责任  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安排必要的资金,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确保达标排放。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注重贯彻落实《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切实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污水收集、处理全链条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 三部委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行全面工作部署,对夯实碳排放数据基础、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四方面重点任务:《方案》针对区域层面(国家和地方)、行业企业层面、产品层面三类核算对象,同时结合服务于谈判履约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提出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要求。(一)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对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因子、电力输入输出等相关基础数据的统计责任,组织开展全国及各省级地区年度碳排放总量核算。鼓励各地区参照国家和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按照数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二)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算法科学的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企业碳排放核算应依据所属主要行业进行,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机制。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可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领域工作需要,在与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细化的企业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三)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优先聚焦电力、钢铁、电解铝、水泥、石灰、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及现代煤化工等行业和产品,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产品和服务类产品。推动适用性好、成熟度高的核算方法逐步形成国家标准,指导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碳排放核算。(四)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持续推进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常态化管理和定期更新机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数据收集、报告撰写和国际审评等工作,按照履约要求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进一步加强动态排放因子等新方法学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中的应用,推动清单编制方法与国际要求接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 三部委联合印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p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的要求,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p p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共计2,4,6-三叔丁基苯酚、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五氯苯硫酚、苯并[a]芘等7种类多环芳烃类物质、五氯苯等3种氯苯类物质、氰化物、苯、甲苯、磷酸三(2-氯乙基)酯、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基)酯等4种邻苯类物质、1,2-二氯丙烷、1,1-二氯乙烯、2,4-二硝基甲苯、邻甲苯胺、铊及其化合物、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等19种类化学物质, 涉及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皮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 采矿等行业。 /p p   详情如下: /p p   附件: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950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9509.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分析说明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9510.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span /a /p
  • 三部委联合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6/uepic/fd90607e-ab0e-4c2f-a06e-dffa111a7503.jpg" title=" 图片.jpg" alt=" 图片.jpg" /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 家 统 计 局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 nbsp 2020年6月8日 /strong /p p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p p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p p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p p   一、总体情况 /p p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p p   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40万个 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3497个。 /p p   (二)污染物排放量。 /p p   2017年,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43.98万吨,氨氮96.34万吨,总氮304.14万吨,总磷31.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82.54吨。 /p p   七大流域(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57.48万吨,氨氮85.64万吨,总氮272.27万吨,总磷28.49万吨,动植物油28.00 万吨,石油类0.69 万吨,挥发酚203.55吨,氰化物46.84 吨,重金属154.94吨。 /p p   2017年,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96.32万吨,氮氧化物1785.22万吨,颗粒物1684.05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017.45万吨。 /p p   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9.08万吨,氮氧化物602.47万吨,颗粒物363.4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17.87万吨。 /p p   二、工业源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47.74万个。 /p p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广东55.48万个,浙江43.18万个,江苏25.56万个,山东16.62万个,河北14.27万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62.61%。 /p p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31.19万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3.08万个,通用设备制造业22.68万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1.06%。 /p p   (二)水污染物。 /p p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33.12万套,设计处理能力2.98亿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392.00亿立方米。 /p p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0.96万吨,氨氮4.45万吨,总氮15.57万吨,总磷0.79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176.40吨。 /p p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7.90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1.92万吨,纺织业10.9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44.85%。 /p p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9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63万吨,纺织业0.3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46.29%。 /p p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84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03万吨,纺织业1.8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49.52%。 /p p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2637.74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948.79吨,食品制造业806.8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55.61%。 /p p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1295.99吨,金属制品业1117.9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731.6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40.85%。 /p p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60.3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6.44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7.74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2.00%。 /p p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9.78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5.02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7.2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76.89%。 /p p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32.17吨,金属制品业26.06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4.2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46.76%。 /p p   (三)大气污染物。 /p p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7.67万套,脱硝设施3.44万套,除尘设施89.79万套。 /p p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29.08万吨,氮氧化物645.90万吨,颗粒物1270.5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81.66万吨。 /p p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46.26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4.59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82.3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66.75%。 /p p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73.97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69.2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43.4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5.34%。 /p p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71.62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93.13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31.1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54.77%。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7.57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67.75万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0.3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44.78%。 /p p   (四)工业固体废物。 /p p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8.68亿吨,综合利用量20.62亿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3497.84万吨),处置量9.43亿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3525.71万吨),本年贮存量9.31亿吨,倾倒丢弃量158.98万吨。 /p p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6581.45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5972.78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8881.16万吨。 /p p   (五)伴生放射性矿。 /p p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国8类重点行业2.97万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464家,主要分布在湖南、广东、广西、江西、云南、贵州、内蒙古等省(区),以锆石和氧化锆、稀土等矿产为主。 /p p   2017年末,全国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20.30亿吨,其中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铅/锌、锗/钛、铁等矿产,总量为224.95万吨。 /p p   三、农业源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3061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2843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298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 /p p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67.13万吨,氨氮21.62万吨,总氮141.49万吨,总磷21.20万吨。 /p p   (二)种植业。 /p p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8.30万吨,总氮71.95万吨,总磷7.62万吨。 /p p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8.05亿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6.74亿吨,秸秆利用量5.85亿吨。 /p p   2017年,地膜使用量141.93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18.48万吨。 /p p   (三)畜禽养殖业。 /p p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00.53万吨,氨氮11.09万吨,总氮59.63万吨,总磷11.97万吨。 /p p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04.83万吨,氨氮7.50万吨,总氮37.00万吨,总磷8.04万吨。 /p p   (四)水产养殖业。 /p p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6.60万吨,氨氮2.23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 /p p   四、生活源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生活源普查对象63.95万个。其中:行政村44.61万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9.62万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0.14万个、9.58万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p p   (二)水污染物。 /p p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83.44万吨,氨氮69.91万吨,总氮146.52万吨,总磷9.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 /p p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83.82万吨,氨氮45.41万吨,总氮101.87万吨,总磷5.85万吨,动植物油11.17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99.62万吨,氨氮24.50万吨,总氮44.65万吨,总磷3.69万吨,动植物油19.80万吨。 /p p   (三)大气污染物。 /p p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24.72万吨,氮氧化物72.92万吨,颗粒物378.1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96.63万吨。 /p p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78048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4449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467个。 /p p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5万吨,氨氮0.36万吨,总氮0.56万吨,总磷113.10吨,重金属6.14吨。 /p p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44万吨,氮氧化物1.52万吨,颗粒物0.42万吨。 /p p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p p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8969个,处理污水595.75亿立方米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520个,处理污水40.75亿立方米 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66612个,处理污水10.26亿立方米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947个,处理污水5.37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652.14亿立方米。 /p p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523.40万吨,氨氮144.43万吨,总氮153.40万吨,总磷21.75万吨,动植物油21.28万吨。 /p p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026.71万吨,处置量1000.59万吨。 /p p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p p   2017年,垃圾处理量3.39亿吨,其中:填埋2.26亿吨,焚烧0.93亿吨,其他方式处理0.20亿吨。 /p p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p p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1125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342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4691.53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584.41万吨。 /p p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487.92万吨、医疗废物97.11万吨、其他危险废物57.10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942.28万吨。 /p p   六、移动源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2.67亿辆,工程机械保有量413.2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7.62亿千瓦,营运船舶数量27.82万艘,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246.18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024.89万次。 /p p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2.08万吨,氮氧化物1064.88万吨,颗粒物35.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39.16万吨。 /p p   (二)机动车污染源。 /p p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595.14万吨,颗粒物9.5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96.28万吨。 /p p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p p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2.08万吨,氮氧化物469.74万吨,颗粒物25.4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2.88万吨。其中: /p p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57.32万吨,颗粒物6.8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9.22万吨 /p p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89.30万吨,颗粒物9.3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2.45万吨 /p p   营运船舶在核算水域排放二氧化硫42.08万吨,氮氧化物102.48万吨,颗粒物8.44万吨 /p p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13.37万吨,颗粒物0.4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72万吨 /p p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7.27万吨,颗粒物0.2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9万吨。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注 释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公报资料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汾渭平原地区: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 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span /p
  • 三部委联合印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并于近日公布。 /p p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重点关注环境和健康危害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化学物质。筛选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p p   一是环境行为,如持久性、生物累积性 /p p   二是环境和健康危害,如水环境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反复接触毒性等 /p p   三是环境暴露情况,如在我国生产使用数量及用途、环境排放和环境检出情况、可能的环境暴露情况、环境污染事件情况等 /p p   四是其他因素,如发达国家管控情况、国际环境公约管控情况、 群众反映集中等。 /p p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1a7d7693-488d-432b-bfa7-9e31b932f269.jpg" title=" 图..png" alt=" 图..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74ba26f2-9266-4bda-8f1a-aaee3437ae4b.jpg" title=" 图...png" alt=" 图...png" / /p p   *注:指氢氰酸、全部简单氰化物(多为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氰化物)和锌氰络合物,不包括铁氰络合物、亚铁氰络合物、铜氰络合物、镍氰络合物、钴氰络合物 /p p br/ /p p 附录&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 nbsp /strong /p p span    /span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环境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nbsp /p p span    /span 一、纳入相应环境管理名录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实施管理。& nbsp /p p span    /span 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p p & nbsp span    /span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nbsp /p p span    /span (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nbsp /p p span    /span 三、实行限制、替代措施& nbsp /p p span    /span (一)限制使用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nbsp /p p span    /span (二)鼓励替代实施《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p
  • 三部委高压管制食品安全 将组建国家级标准机构
    昨日(1月16日),国家卫计委、食药监总局及农业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就食品安全问题作出通报,并部署下一步规划。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截至目前,我国5000余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已经清理完毕。   截至2013年底,全国例行监测网络已覆盖150个城市及87个检测参数。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在发布会后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目前,该国家级食品安全标准机构的组建初步方案已经形成,如果顺利组建,将采取理事会管理的模式来具体操作。   5000余项标准清理完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国家卫计委已经摸清了标准底数,系统梳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等。截至目前,50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基本完成清理工作。   &ldquo 这个框架包括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rdquo 。苏志说,在清理基础上,制定整合工作方案,已经部署好2014~2015年食品标准整合工作的程序,为接下来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埋下伏笔。   苏志进一步透露:&ldquo 2014年将完成50%的标准整合工作量,2015年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中国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rdquo   据悉,截至2013年底,全国例行监测网络已建,覆盖150个城市、102种农产品、87个检测参数,监测范围覆盖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屠宰场等产业链中的多个环节,正在逐步全程覆盖大宗农产品品种和主要产销区。   除了行业标准的清理及全国范围内监测网络的覆盖,为严控食品安全问题,食药监总局称接下来还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   将组建国家级标准机构   在推进食品安全全产业链监管的进程中,以食品安全标准整合为例,最大的困难依旧是风险评估。   昨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针对风险评估问题作出正面回复,坦言以农业领域风险评估为例,&ldquo 总的看,我们起步是比较晚的。&rdquo   从体系上来看,&ldquo 架构已经基本上搭建起来&rdquo 。马爱国表示,农业部已经在顶层组建了国家级的风险评估委员会和专家组,并且依托现有的农业科研院所认定了一批重点的、专业的、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最近一段时间,在主产区已经组建了一批一线风险实验站点。   从建立预警平台上来看,风险检测、风险评估的操作办法,是通过检测和评估的信息来更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对有可能引发风险的问题进行及时提示。&ldquo 这个即将建立的信息平台会起到积极的作用。&rdquo   如何在接下来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进一步发力?   目前的工作进展是,国家卫计委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构建统一的标准体系。这需要有强有力的支撑单位,要有一个机构或者中心,来承担标准工作技术上的牵头任务,现在是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来承担。   &ldquo 但是现在的人员、机构还需要加强建设,我们正在积极争取成立国家级食品安全标准中心,可以挂靠在风险评估中心,增加人员的编制和能力。&rdquo 苏志表示。   苏志在发布会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一步透露,目前,该国家级食品安全标准机构的组建初步方案已经形成,如果顺利组建,将采取理事会管理的模式来具体操作。   由于涉及到人员编制等问题,上述建言依旧在推进阶段。苏志表示,未来国家级食品安全标准中心将有跨部门的管理,&ldquo 其中,卫计委是理事长单位,农业部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是副理事长单位,后面还将纳入更多部门,比如中国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疾控中心及评估中心等,即专业机构也是理事成员。&rdquo
  • 三部委发文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 关键技术将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2〕526号)(以下简称),提出发展目标:到2025年,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循环利用能力大幅提升,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达到25%,废旧纺织品再生纤维产量达到200万吨。到203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生产者和消费者循环利用意识明显提高,高值化利用途径不断扩展,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达到30%,废旧纺织品再生纤维产量达到300万吨。未来将加快科技创新,将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依托骨干企业,加快突破一批废旧纺织品纤维识别、高效分拣、混纺材料分离和再生利用重点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专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实施意见》原文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 发改环资〔2022〕526号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我国是全球第一纺织大国,纺织纤维加工总量占全球的50%以上。随着人均纤维消费量不断增加,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旧纺织品。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对节约资源、减污降碳具有重要意义,是有效补充我国纺织工业原材料供应、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为目标,着力打通回收、交易流通、精细分拣、综合利用等关键环节堵点、痛点,强化全链条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突出市场导向,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提高全社会参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积极性。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加快建立健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全链条发力。以废旧制式服装为重点,率先突破,逐步推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行业发展壮大。  ——创新引领、规模利用。充分发挥科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加快绿色回收模式和利用方式创新,推动废旧纺织品规模化、高值化循环利用。  ——提质增效、规范发展。推进小散项目整合,提高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规范循环利用经营活动,积极培育骨干企业,推动行业集聚化、规范化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循环利用能力大幅提升,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达到25%,废旧纺织品再生纤维产量达到200万吨。到203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生产者和消费者循环利用意识明显提高,高值化利用途径不断扩展,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达到30%,废旧纺织品再生纤维产量达到300万吨。  二、推进纺织工业绿色低碳生产  (四)推行纺织品绿色设计。鼓励纺织企业开展绿色设计,提高纺织品易拆解、易分类、易回收性。制定纺织品材质分类指南,鼓励生产企业依据指南在纺织品上设置包含面料材质信息的可视化标签或可机读无线射频识别标签,提高废旧纺织品分拣效率和准确性。  (五)鼓励使用绿色纤维。鼓励纺织企业优先使用绿色纤维原料,加强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引导支持纺织企业特别是品牌企业使用再生纤维及制品,提高再生纤维的替代使用比例,促进废旧纺织品高值化利用。有序推进生物基纤维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和应用,突出生物基纤维可自然降解优势。  (六)强化纺织品生产者社会责任。鼓励企业落实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提高纤维材料资源化利用水平。引导有关机构和企业研究制定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目标及路线图,积极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支持有关机构和企业研究废旧纺织品资源价值核算方法和评价指标,逐步构建支撑再生纺织品生态价值的市场机制。  三、完善废旧纺织品回收体系  (七)完善回收网络。推动合理设置废旧纺织品专用回收箱或相关设施,打通回收箱进社区、进机关、进商场、进校园的壁垒,提高回收箱体覆盖率,鼓励引导回收企业向三四线及以下城市下沉布局。结合农村实际,探索推进农村废旧纺织品回收。结合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分拣中心和资源化利用分类处理中心,及时精细化分拣和分类处理废旧纺织品。  (八)拓宽回收渠道。积极发展互联网+回收,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充分利用生活垃圾分类系统收集废旧纺织品。探索一袋式上门回收、毕业季进校园等新型回收模式。培育回收龙头企业,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废旧纺织品回收行业调查,引领行业规范发展。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建设废旧纺织品回收及资源化利用信息化平台,整合废旧纺织品来源和数量、利用去向和方式等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积极性。  (九)强化回收管理。规范回收主体及回收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回收行为和不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对违法违规填埋、焚烧废旧纺织品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数据统计分析。  四、促进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  (十)规范开展再利用。按照节约经济、绿色低碳原则,有序推动旧衣物交易。制修订旧衣物清洗、消毒标准及技术规范,完善卫生防疫要求和市场交易管理规范。加强旧衣物卫生防疫监管,规范交易市场和平台,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引导旧衣物出口规范化,出口企业要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确保旧衣物清洗、消毒等符合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树立良好国际形象。鼓励企业和居民通过慈善组织向有需要的困难群众依法捐赠合适的旧衣物。  (十一)促进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扩大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规模,加强纺织工业循环利用废旧纺织品,推动废旧纺织品再生产品在建筑材料、汽车内外饰、农业、环境治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将不能再生利用的废旧纺织品规范开展燃料化利用。推动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产品高值化发展,支持废旧纺织品利用企业研发生产高附加值产品。鼓励利用企业加强与回收企业衔接,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培育具有产业链领导力的龙头企业。强化行业监管和整治,惩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实施制式服装重点突破。将废旧军服、警服、校服等制式服装作为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突破口,推行绿色设计、使用绿色纤维,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加大支持力度,组织有能力的企业开展废旧制式服装循环利用试点,优化集中循环利用技术路径和市场化机制,提高统一着装部门、行业制服工装、校服的循环利用率。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三)完善标准规范。完善废旧纺织品回收、消毒、分拣和综合利用等系列标准,建立健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标准体系。修订《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文件。推动落实《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提高以废旧纺织品为原料的再生涤纶产量,开展规范公告工作,促进循环再利用涤纶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加快科技创新。将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依托骨干企业,加快突破一批废旧纺织品纤维识别、高效分拣、混纺材料分离和再生利用重点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专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十五)强化政策扶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企业提供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加大对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予以资金支持。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税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统筹推动本地区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十七)强化典型引领。结合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支持大中型城市率先建立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探索高效循环利用模式,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形成规模效益。培育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骨干企业,支持重点支撑项目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编制典型城市和骨干企业实践案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八)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加强再生纺织品优质宣传。鼓励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使用废旧纺织品再生制品。开展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进校园、进社区等宣教和实践活动。将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纳入节能环保宣传主题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知名品牌使用再生纤维联合倡议活动,鼓励行业内企业开展创新设计大赛等推广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  务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3月31日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实施意见》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答。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是有效补充我国纺织工业原材料供应、缓解资源环境压力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对节约资源、减污降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工作,有关部门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形式推动行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行业仍存在回收体系不够健全、关键技术较为薄弱、行业标准有待完善、综合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实施意见》。  问:《实施意见》编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编制的总体考虑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为目标,着力打通回收、交易流通、精细分拣、综合利用等关键环节堵点、痛点,强化全链条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基本原则和目标?  答:《实施意见》提出4项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二是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建立健全循环利用体系,全链条发力,以废旧制式服装为突破重点,推动行业发展壮大。三是创新引领、规模利用。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加快绿色回收模式和利用方式创新。四是提质增效、规范发展。推进小散项目整合,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规范经营活动,积极培育骨干企业。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循环利用能力大幅提升,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达到25%,废旧纺织品再生纤维产量达到200万吨。到203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生产者和消费者循环利用意识明显提高,高值化利用途径不断扩展,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率达到30%,废旧纺织品再生纤维产量达到300万吨。  问:《实施意见》在推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方面明确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实施意见》聚焦废旧纺织品生产、回收、综合利用3个环节,明确了推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9项具体措施。在推进纺织工业绿色低碳生产方面,提出推行纺织品绿色设计、鼓励使用绿色纤维、强化纺织品生产者社会责任等3项措施。在完善废旧纺织品回收体系方面,提出完善回收网络、拓宽回收渠道、强化回收管理等3项措施。在促进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方面,提出规范开展再利用、促进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实施制式服装重点突破等3项措施。  问:《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支撑保障,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3项保障措施。一是完善标准规范。包括完善废旧纺织品回收、消毒、分拣和综合利用等系列标准,建立健全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标准体系。修订并落实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相关的管理办法、行为规范、技术要求、规范条件等。二是加快科技创新。将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加快突破一批废旧纺织品纤维识别、高效分拣、混纺材料分离和再生利用重点技术及装备。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三是强化政策扶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为相关企业提供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予以资金支持。  问:请问如何保障《实施意见》顺利有效实施?答:《实施意见》提出3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统筹协调。要求地方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统筹推动本地区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二是强化典型引领。支持大中型城市率先建立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探索高效利用模式,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培育骨干企业,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三是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公共机构使用废旧纺织品再生制品。开展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宣传主题活动、企业使用再生纤维联合倡议活动、创新设计大赛推广活动等,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 三部门: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近日发布公告,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三部门明确: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都可适用上述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部门发布公告之前,9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会议指出,企业是创新主体,要实施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期限截至今年12月31日。这普惠公平、高效直达。  除了三部门公告明确的政策,还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 避免重复申报,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科技部、自然基金委等三部门发布重要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下简称“三部门”)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的统筹协调,防止重复分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加强统筹协同。进一步强化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衔接协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增强创新链整体效能,全面支撑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绩效导向。进一步强化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各相关单位不以承担科研项目和经费多少作为评价科研人员的标准,推动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解决实际问题。——营造良好生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科学合理界定联合审查范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潜心科研、拼搏创新的良好学术生态。二、实施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宏观统筹,自2023年1月1日起,以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过程中要建立联合审查机制,避免重复申报,确保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投入研发工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三、具体规定科研人员和项目管理机构在申请或受理项目时,按以下规定和要求执行。1.项目管理机构在受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时,对项目(课题)负责人等人员进行联合审查,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当年执行期满的项目(课题)不计入统计范围。为更好加强统筹,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科学仪器方向)项目(课题)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2.在申请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前,有关单位或科研人员可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项目情况,确保符合相关限项要求。3.项目申报截止进入形式审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首先审核相关人员是否满足所申请项目单独规定的限项要求。在此基础上,再对相关人员进行联合审查。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不进入后续环节。对于已完成评审立项程序的项目申请,项目管理机构要及时向相关项目(课题)负责人反馈评审结果,并在管理系统中同步更新其申请和承担项目的有关信息,确保科研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参与后续其他项目的申请。5.对于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规避联合限项并通过审查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19号令)有关规定处理。为进一步强化各类科技计划的统筹实施,三部门将开展联合查重工作,坚持各类科技计划定位,不断优化布局、加强衔接,避免重复部署,全面提高国家科技计划资金的配置效率,提升财政科技投入效能。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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