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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检察院公益魔方检测设备讲解

    检察院公益魔方检测设备是专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而研发的高智能食品安全检测设备。  这款设备可快速检测食品、药品、水质等领域的多达132种项目。它结合了轻便型设计理念,采用箱仪一体机设计,方便易携带。同时,设备内置了多功能触控平台,支持触控操作,内置大尺寸高清液晶屏,可手动操作,无需外接检测模块即可在仪器上完成检测。此外,公益魔方还支持多种通讯方式,如蓝牙、WiFi、有线局域网等,确保数据及时有效传输。  在检测过程中,公益魔方设备采用分光光度法、胶体金法等多种技术,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检测页面提供图文及视频操作介绍,方便用户快速掌握使用方法。所有检测结果参照国家标准自动判定,支持检测数据一键打印和回传管理后台,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此外,公益魔方设备在食品安全监管、环境监测等领域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img=,690,3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161358591202_6814_4214615_3.jpg!w690x387.jpg[/img]

  • 邵东县检察院多措并举强化采购管理

    为了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市、县有关分散采购的新规定,邵东县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强化采购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一是积极学习政府采购新规定,及时了解新政策、新规定,强化政府采购观念,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二是成立专门采购小组。由党组成员、监察室主任、财务室会计组成,负责本院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实施采购活动时,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按价低者确定供应商并制作询价表报采购办审批。三是合理编制采购计划,严格遵守采购制度。无预算,不采购。该院对于重大采购及专项支出项目,展开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了解市场行情,并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始终坚持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四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提高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一方面,加强采购制度、内部监督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整个采购过程信息透明、机会均等、程序规范和标准统一;另一方面,加强采购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素质知识,不断强化采购管理人员自律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职业素养。  截止目前,该院共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活动20余次,实现采购总额200万元,节支率为11.5%。

  • 35万!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quote]项目概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试剂耗材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tendering.sinosteel.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8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2340STC72273项目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试剂耗材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35.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35.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table][tr][td][align=center]包号[/align][/td][td][align=center]标的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采购包预算金额[/align][align=center](万元)[/align][/td][td][align=center]数量[/align][/td][td][align=center]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align][/td][/tr][tr][td][align=center]01[/align][/td][td][align=center]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试剂耗材采购[/align][/td][td][align=center]35[/align][/td][td][align=center]1批[/align][/td][td][align=center]购买一批实验所需试剂耗材。实验所需试剂耗材主要包括标准物质、DNA扩增试剂等。[/align][/td][/tr][/table]注:供应商必须针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响应,不允许拆分响应。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验收。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①无。[font=inherit]三、获取采购文件[/font]时间:2023年08月01日 至 2023年08月04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tendering.sinosteel.com)。方式:(1)注册登录:请供应商在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tendering.sinosteel.com)“投标人登录”栏目办理手续。未注册的供应商请先免费注册,电子平台将协助对注册信息进行一致性复核。供应商注册时填写的“申报人姓名、申报人手机号码”,应是本项目的联系人,在需要通知有关项目信息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供应商注册时填写的上述联系方式与供应商取得联系。供应商参与不同项目的经办人可在平台注册多个不同账户。(2)文件获取:请供应商凭注册的手机号码、密码登录,获取并下载电子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应按采购包分别获取并下载电子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资料上传、平台复核、网上支付等流程所需的时间,务必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手续,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下文简称为“谈判文件”)。(3)纸质文件可与本项目联系人确定领取方式。(4)供应商注册、文件获取等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010-86397110。售价:¥500.0 元(人民币)[font=inherit]四、响应文件提交[/font]截止时间:2023年08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6层会议室。[font=inherit]五、开启[/font]时间:2023年08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6层会议室。[font=inherit]六、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font=inherit]七、其他补充事宜[/font]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谈判文件。[font=inherit]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09号联系方式:侯老师010-8642263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6层联系方式:010-6268825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马娟娟、宋达、聂娅琼电 话:  010-62688223(获取文件、发票咨询)、010-62688242(项目问询)、songd@sstc20.com(项目问询)

  •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农用地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全面担责[/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违法行为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但未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全面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自2014年起,贵州某公司在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坛罐窑筹建铝土矿矿区,2015年正式开采以来,在未取得用地使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654.765亩开采铝土矿。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依法立案。案发后,该公司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取得用地许可审批,同时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赔偿损失,原地异地恢复治理土地。清镇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决定撤案。[/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院)办理。2021年7月6日,清镇市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及采矿作业人员、无人机拍摄取证等方式查明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经委托鉴定,该公司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等共计805.57万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经诉前公告,清镇市院于2022年4月1日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阳市院)审查起诉。贵阳市院通过调取坛罐窑矿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贵州某公司坛罐窑矿山项目征地补偿款兑现清单、补植复绿现场照片及验收报告等证据,查明该公司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补偿了直接经济损失92.48万元,完成破坏林地原地异地恢复治理面积515.9亩,涉及生态修复费用207.20万元。同时,该公司于2018年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同意取得了12.1168公顷集体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权2年,支付期间生态价值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约18.58万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贵阳市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虽然采取完善用地许可审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完成补植复绿等补救措施,但仍需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及调查评估费用共计487.31万元。同年5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目前,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检察机关聚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在企业采取完善用地许可审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完成补植复绿等部分修复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企业依法全面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size][/font]

  •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袁河沿岸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群众投诉 非法采砂 检察职能协同 系统治理[/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反映的非法采砂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协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同时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追究违法行为主体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09年以来,潘某纠集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范某等10余人,借开办休闲农庄的名义在浙赣铁路与袁河河堤之间长期非法采砂,其在附近经营的砂石加工厂违法排放致使河道堵塞且严重污染环境。行政机关虽然进行了调查并督促整改,但非法采砂问题仍然延续,部分河堤被毁损,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且危及铁路安全。[/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督促履职】[/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1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反映了该问题。收到交办信访件后,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春市院)通过12345政府服务平台查询到,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针对涉案区域非法采砂问题的投诉多达17条。2021年11月,宜春市院实地走访发现多辆大型挖掘机正在采砂,现场已形成50余亩、深达10余米的矿坑。因问题线索复杂,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宜春市院决定直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调取砂石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进料、销售记录,查询砂石运输车辆行车轨迹,委托对非法采砂持续时间、采砂区域面积变化等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分析等,宜春市院最终查明潘某、范某等人以开办休闲农庄的名义,在西村镇西村村长期非法采砂,开采面积达38594平方米,开采砂石超过20万吨,部分河堤被损毁,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国家矿产资源受到损失。[/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1年11月30日,宜春市院向宜春市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因采砂点临近袁河沿岸且开挖面积较大,水利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负有不同监管职责,为督促两部门协同履职,2022年1月7日,宜春市院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厘清了两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同年1月11日,宜春市院向宜春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因案涉非法采砂问题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且生态破坏严重,宜春市院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市河长办。宜春市水利局、宜春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联合对非法采砂点进行查处,责令非法采砂点全部停止开采,并督促违法行为人采取推平围堰等方式对沿岸河滩、草地进行生态修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为强化公益保护效果,宜春市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相关人员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线索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刑事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及时启动立案监督,促使公安机关立案1件17人。针对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30余万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宜春市院在全市部署开展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目前已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件,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9.36万吨,恢复治理林地、耕地197.4亩。同时,创新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办案模式,向市委、市政府呈报专项调研报告,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检察机关主动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中排查发现群众反复举报的“老大难”问题,立足检察职能,着力推动问题整改。针对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整改落实不及时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协同履职。办案中,注重检察职能衔接融合,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同步介入引导侦查,全面调查取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合力。[/size][/font]

  •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新城围垦区垃圾堆放点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垃圾堆放点污染 暂缓立案跟进监督 协同履职 [/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当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启动整改工作时,检察机关可暂缓立案并跟进监督。当发现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不彻底时,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职,确保整改实效。[/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龙港市新城围垦区垃圾堆放点系配合苍南垃圾发电厂扩容技改提升而设置的临时堆放点,自2016年4月开始堆放,占地5万平方米。2018年8月,第三方公司根据处置协议启动对堆放点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后因未达技术要求,而停止裂解处置。2020年9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该围垦区堆放点堆存近20万吨生活垃圾,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督促履职】[/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港市院)办理。龙港市院收到交办线索后,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走访、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跟进了解督察问题和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经调查查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件涉及的垃圾处置负有统一监管职责,该局已启动清运工作。鉴于行政机关已经开始履职,龙港市院决定暂缓立案。[/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1年7月5日,龙港市院再次现场勘查发现堆放点未得到有效整治,剩余垃圾体量仍然庞大,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对此,龙港市院及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同年7月7日,龙港市院向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加快垃圾堆放点存量垃圾的处理工作,减少垃圾堆放点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因行政机关职责交叉,检察建议发出后,龙港市院两次组织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龙港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等单位召开座谈协商会议,研究处置意见。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上述单位积极协同履职,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截止到2021年7月底,垃圾清运工作已全部完成,累计清理处置垃圾28.575万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经检察机关督促推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对随意倾倒垃圾等污染环境案件的办案力度,并建立智慧渣土管理系统,加强对渣土运输公司及车辆管控,实现从城市治理到城市“智”理的升级。2022年1月,龙港市院再次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龙港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等单位座谈,共同推动龙港市人民政府在龙港新城设立多处垃圾消纳场,从源头上解决垃圾倾倒治理难题。[/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龙港作为全国首个“镇改市”和全国新型城镇化改革的策源地,撤镇设市后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垃圾堆放点污染环境问题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了解督察整改进展,在行政机关已经开始整改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当发现行政机关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时,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办案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建立正规垃圾消纳场,从源头上解决垃圾处理无序问题,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size][/font]

  •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诉三亚某公司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 [/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民事公益诉讼 自然保护区破坏 代履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违法主体破坏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赔偿权利人未能与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亦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07年底,三亚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在未经土地利用规划许可,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森林用地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启动建设,并于2008年底建成投入运营。该高尔夫球场建设范围全部位于海南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甘什岭保护区)内,总占地面积1588.8亩,砍伐破坏林地323.1亩。[/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0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公益诉讼助推生态环保整治”专项行动,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本案线索交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市院)办理。三亚市院经调查查明,2007年至2008年高尔夫球场建设过程中,三亚某公司被三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其拒不执行。原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2012年6月、2015年6月分别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累计执行罚款2670.7万元,并于2015年至2017年多次责令其停业整改进行生态修复,但该公司均未执行且持续经营。2019年6月,甘什岭保护区管理站对高尔夫球场全面封停后,三亚市林业局联合相关单位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截至2019年8月14日,共种植8个树种49500株,造林面积282.6亩。[/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后,三亚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按照反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清单,责令三亚市林业局依法全面履职开展整改工作。但三亚市林业局未及时对该公司违法毁林占地的行为履行责令补种、追缴代履行费用等职责。三亚市院于2020年8月26日向三亚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三亚市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0年9月18日发布责令该公司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通知,同年10月委托海南省林业科学院、三亚市林业科学院对该公司破坏森林资源情况进行调查,10月22日、11月4日两次与该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三亚市林业局于2021年11月8日将该案线索移送三亚市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亚市院于2021年11月16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经鉴定评估,该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造成323.1亩林地和园地遭到损毁,植被群落生物多样性及物种丰富度遭到完全破坏,原有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丧失,区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量约3205.92万元。同年12月24日,三亚市院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三亚某公司赔偿非法侵占甘什岭保护区造成的林木资源损失、生态修复费用、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3246.92万元。2022年3月14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正在执行中,案涉高尔夫球场破坏的323.1亩林地生态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检察机关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长期破坏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顽疾”,调查核实后,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当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并与违法主体多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果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补位作用,诉请法院判令违法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和充分论证,在诉请赔偿林木资源价值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的同时,提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实现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size][/font]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石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非法占用农用地 检察职能协同 恢复性司法[/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主体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北京某石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经营范围为来料加工生产销售石材。自2002年9月起,该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房屋搭建、场地硬化、堆料、生产等活动。2004年至2020年9月,该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燕山山脉牛蹄岭开采白云岩矿产资源,造成山体形成陡峭边坡,岩面裸露,开采废料堆积而成的渣堆严重破坏原生植被,增加区域水土流失风险,生态破坏严重。[/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平区院)办理。昌平区院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司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2020年12月16日,昌平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调查期间,昌平区院成立刑事和公益诉讼联合办案组,多次前往涉案地点现场勘查,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活动,并加强与规划自然、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及属地政府的沟通配合,调取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材料,涉案地块租赁合同、规划用途、现状地类、历年遥感影像图,土地破坏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50余份,全面梳理了该公司历年经营及非法占地、非法采矿行为。经委托鉴定评估,该公司非法开采白云岩矿产资源总方量为152097立方米,矿石量为41.07万吨,矿石市场价格为397.11万元。该公司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破坏行为导致评估区域原有植被、土壤遭到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面积177.79亩。[/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1年3月10日,昌平区院发布诉前公告。同年8月26日,昌平区院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该公司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等共计2500余万元。同年11月20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22年4月27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昌平区院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昌平区院积极推动赔偿金的执行,首批赔偿金1300余万元已执行到位。目前,涉案地块修复工程已完成,同时建设了生态修复教育基地。[/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在办案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发挥“公益+刑事”横向一体化办案优势,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打好维护公益的“组合拳”。在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要求违法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检察力量。[/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 [/size][/font]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昆山镇垃圾填埋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垃圾填埋场污染 氨氮超标 整改责任落实 饮用水水源保护 [/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行政机关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进度缓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并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完成修复整治工作。[/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黄浦江上游斜塘支流边,所在区域被划入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占地25亩,2000年投入使用,2010年底停用,累计堆放生活垃圾8.5万吨。2011年封场时仅作简单覆土掩埋,无防渗措施,也无渗滤液导流处理设施。2019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该场周边水沟内废水氨氮浓度为143毫克/升,是地表水V类标准71.5倍。水沟与附近河道连通,垃圾渗滤液会影响周边水体,对饮用水水源地产生安全隐患。[/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督促履职】[/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0年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交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江区院)办理。松江区院经初步调查查明,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昆山镇政府)负责该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工作,其虽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但项目招投标以及进场施工等实质性工作未如期推进,公益侵害尚未消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0年4月3日,松江区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查,2019年1月和5月,松江区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函告小昆山镇政府涉案垃圾填埋场存在环境污染隐患。2019年10月,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就上述问题发出书面通知。2019年10月至11月,小昆山镇政府委托专业单位对堆场及周边环境现状进行监测。同年12月,松江区人民政府要求加快整治力度,进一步明确整治主体责任及整治进度。根据安排,小昆山镇政府应于2020年1月完成整治工程设计并通过环保评审,2020年2月启动项目招投标。但至2020年4月松江区院立案前,整治方案仍未最终确定,相关整治工作亦未能按期推进。对此,松江区院先后三次与小昆山镇政府磋商沟通,详细了解整治工作未能按期推进的原因,督促其及时依法履职,并就开挖整治可能存在二次污染问题建议其完善整治方案。2020年6月24日,松江区院与小昆山镇政府达成由小昆山镇政府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开挖清运垃圾过程中重点防治二次污染等磋商意见。[/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0年7月至9月,小昆山镇政府组织挖掘清运固体废物19.51万吨,规范处置渗滤液2.68万吨,回填土方11.63万立方。场地平整后,小昆山镇政府会同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松江区绿化和市容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环境检测和工程验收,并邀请松江区院现场“回头看”。经检测,地下水指标数据下降明显,基本达标。目前,该处开展了复绿工程,在原地规划建造了开放式林地,成为周边居民休闲娱乐的活动场所。[/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小昆山镇垃圾填埋场属历史遗留问题,地处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紧邻河道和高速公路。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的该问题,检察机关在了解到相关部门整改进度缓慢、整治工作尚未实质性推动后,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整改落实。检察机关数次赴现场勘查,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并提出完善整治方案的建议,助推其及时开展整治工作,实现了对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的有效保护。[/size][/font]

  • 【讨论】呼唤高素质的检查员队伍

    药品GMP检查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进行考核的核心环节,检查员是这一环节的具体执行者。检查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药品GMP认证的公平、公正和有效,也关系到药品GMP条款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检查质量,药品GMP检查员是第一要素并不为过。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700多名药品GMP检查员。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检查员中大约只有不足三成在近10年中参加过药品GMP检查。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稳定的药品GMP检查员队伍,对检查员的管理较为松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素质检查员队伍的形成。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药品GMP检查员队伍并规范检查员管理,成为强化药品GMP检查技术支撑作用的必需。[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848]GMP:呼唤高素质的检查员队伍 [/url]

  • 【食品法规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三条 [

  • 生态环境监察员开展检查活动

    生态环境部:从未授权“生态环境监察员”开展检查活动。5896米!昆仑山脉海拔最高的气象站点正式建成。[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240506128399_5763_1642069_3.png[/img]

  • 【我们不一YOUNG】90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24年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2440STC72814项目名称:司法鉴定中心2024年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二次)预算金额:90.5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90.5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table][tr][td][align=center]包号[/align][/td][td][align=center]标的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采购包预算金额[/align][align=center](万元)[/align][/td][td][align=center]数量[/align][/td][td][align=center]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align][/td][/tr][tr][td][align=center]01[/align][/td][td][align=center]引物[/align][align=center]实时荧光定量扩增试剂盒[/align][align=center]pop-4胶[/align][align=center]DNA扩增试剂盒[/align][align=center]枪头[/align][align=center]枪头[/align][align=center]枪头[/align][align=center]口罩[/align][align=center]血红蛋白试纸条[/align][align=center]精斑试纸条[/align][align=center]乳胶手套[/align][align=center]PE手套[/align][align=center]眼科 剪刀[/align][align=center]眼科 镊子[/align][align=center]脱落细胞样品采集器[/align][align=center]96孔PE管板[/align][align=center]75%酒精棉片[/align][align=center]动物快检试剂盒[/align][align=center]等[/align][/td][td][align=center]90.5[/align][/td][td][align=center]1项[/align][/td][td]购买一批实验所需试剂耗材。实验所需试剂耗材主要包括标准物质、DNA扩增试剂等。[/td][/tr][/table]注: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分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验收。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如属于委托营运的,应提供双方的合作协议且受托方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font=inherit]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时间:2024年07月18日 至 2024年07月25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tendering.sinosteel.com)方式:(1)注册登录:请投标人在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tendering.sinosteel.com)“投标人登录”栏目办理手续。未注册的投标人请先免费注册,电子平台将协助对注册信息进行一致性复核。投标人注册时填写的“申报人姓名、申报人手机号码”,应是本项目的联系人,在需要通知有关项目信息时,招标公司将依据投标人注册时填写的上述联系方式与投标人取得联系。投标人参与不同项目的经办人可在平台注册多个不同账户。(2)文件获取:请投标人凭注册的手机号码、密码登录,获取并下载电子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应按采购包分别获取并下载电子文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资料上传、平台复核、网上支付等流程所需的时间,务必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手续,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招标文件。(3)纸质文件可与本项目联系人确定领取方式。(4)投标人注册、文件获取等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010-86397110。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font=inherit]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8月08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08月08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6层会议室。[font=inherit]五、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font=inherit]六、其他补充事宜[/font]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招标文件。[font=inherit]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09号联系方式:侯老师010-8642263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6层联系方式:010-6268825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马娟娟、宋达、聂娅琼电 话:  010-62688223(获取文件、发票咨询)、010-62688242(项目问询)、songd@sstc20.com(项目问询)

  • 【转帖】GMP呼唤高素质的检查员队伍

    药品GMP检查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进行考核的核心环节,检查员是这一环节的具体执行者。检查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药品GMP认证的公平、公正和有效,也关系到药品GMP条款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检查质量,药品GMP检查员是第一要素并不为过。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700多名药品GMP检查员。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检查员中大约只有不足三成在近10年中参加过药品GMP检查。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稳定的药品GMP检查员队伍,对检查员的管理较为松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素质检查员队伍的形成。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药品GMP检查员队伍并规范检查员管理,成为强化药品GMP检查技术支撑作用的必需。现象 部分检查员未领会药品GMP实质对策 加强培训,整体提升素质药品GMP检查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检查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药品GMP检查,应当起到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药品GMP的作用,并逐步促进我国药品GMP水平的提高。曾经编译过《欧洲共同体药物GMP》的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巡视员梅旭辉直言,受到检查员资源的限制,目前个别检查员并非专业人员,只经过几天的培训就被派去检查,检查员对药品GMP条款理解的水平存在偏差,会导致对企业的指导性不强。一些药品GMP检查员认为,个别检查员没有真正领会药品GMP的实质和内涵,单纯强调硬件和软件的建立,而较少关注这些硬件与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对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生产过程潜在的危险性方面的功能和相互作用。对于企业而言,检查员专业素质的高低带给企业的收获大不相同。一位药品生产企业的人士表示,一些检查员在现场与企业人员进行沟通时,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对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并把在检查中接触到的一些好方法提供给企业,这样的交流会使企业受益很多。而个别检查员拿着条例逐一看文件,然后落笔命令整改,这样的检查对企业就没有太大帮助。企业人士希望,检查员应当把药品GMP与企业的实际生产活动充分结合,对企业的药品GMP持续改进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意见。整体提升检查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分重视药品GMP检查员的素质提高。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今年组织的药品GMP检查员培训有了许多改进之处。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任张爱萍介绍,考虑到部分检查员已从事多年药品认证检查工作的特点,结合以往检查员培训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借鉴国家局组织的两期国际检查员培训班的成功经验,今年的培训工作更注重对学员现场检查、案件调查综合能力的培养,使其在现场检查时把握药品GMP的核心思想,能综合评价现场发现的缺陷与产品潜在质量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正确应用风险管理的工具评价产品的安全性,真正体现出药品GMP检查为药品安全生产服务。同时,整体课程的设置考虑到新、旧药品GMP的衔接及国际药品GMP的发展趋势,增加了偏差管理、变更管理、风险管理等质量体系关键模块。考核方式也由原来的学员开卷笔试答题转变为以模拟现场检查情况对学员进行综合能力的考评。2月22日~3月2日,2009年第一期药品GMP检查员培训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让学员们感觉耳目一新的是,培训在原有理论授课及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上增加了互动研讨和现场模拟检查环节,打破了由授课老师单一讲解的模式。培训设置了法律规章、检查要求、专业技术和现场模拟检查四个模块。在现场模拟检查模块中,指导老师带领学员们到企业,分别对5家企业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模拟检查,对检查内容进行了更加直观的讲解,受到学员的好评。在药品GMP检查员培训中,指导老师侧重加深学员对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监管法规等的理解。“有哪些因素会对产品的可见异物或不溶性微粒有影响?假如你在检查一家粉针剂的生产企业,可通过观察窗看到无菌灌装间,你会问哪些问题?”这一系列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学员互动式讨论的内容,之后老师会结合实际进行讲解。优秀的药品GMP检查员除了能完成常规药品GMP检查外,还要能在突发事件及非常规药品GMP检查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今年的培训专门设置了对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调查分析案例课程。规范的检查记录是保证检查质量的关键。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能够正确体现检查的过程,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检查二处处长孙京林告诉记者,为了规范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认证中心在培训中特别强调了这方面的相关要求:现场检查时不要记录在检查记录本以外的任何地方;综合评定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要孤立地套用条款。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还规定检查员将检查记录本统一交中心保存,以便有据可查。据介绍,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计划今年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900多名药品GMP检查员中选出300名分5期进行培训。其他600多名检查员将按每年5期的计划分别在2010年和2011年完成培训。状况 目前检查员全部为兼职人员建议 整合资源,探索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一支相对稳定的药品GMP检查员队伍是保证检查任务完成的前提条件。而目前,全国普遍存在检查员队伍数量庞大、可利用率低,培训多、流失快的问题。以吉林省为例,全省有检查员96人,但目前能够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仅30余人,远远不能满足繁重的药品GMP检查工作的需要。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主任胡秀绒告诉记者,目前的检查员多来自药品监管系统的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自身岗位的工作就比较繁忙,而且人员轮岗较为频繁,检查员有时间就参与检查,没时间就不参与检查。这样,一些检查员就会“离药品生产越来越远”,影响到实践经验的积累。来自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统计显示:自1998年以来,药品监管部门先后举办了20多期药品GMP检查员培训班,药品GMP检查员数据库中的检查员人数为2700多名,全部为兼职人员。截至2008年,50岁以下、理论上可调用的检查员有1800多名。近10年中参加过一次以上药品GMP检查的仅800多人,占数据库中人数的28.5%。而现阶段检查员要承担全国4000余家药品生产企业及300多家体外诊断试剂体系考核单位近千个品种的认证现场检查和日常动态监督等多项工作。任务和人力资源显然不成正比。对此,业内人士纷纷建议,整合现有的检查员资源。张爱萍强调,高素质的检查员队伍,应在长期的实践中产生。目前,部分检查员只经过3~5天的培训就上岗,在专业能力等多方面都存在欠缺。另外,目前检查员全部为兼职的现状也使得对检查员实施系统的再培训难以实现,从而不能有效地解决检查员专业技术面拓宽不足、知识更新慢、实践经验交流少、对国际惯例了解不够等问题。为此,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拟参照国外先进的做法,探讨以专职检查员为核心的检查组进行药品GMP检查。今年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计划培训的300名检查员,均为从事药品安全监管、认证、检验等相关工作且能保证承担该中心检查任务的年轻骨干人员。吉林省食品药品认证和培训中心主任姜国明认为,应以国家和省级药品认证管理机构人员为主,建立专职的检查员队伍。从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能来讲,药品认证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药品认证现场检查的部门,掌握国家药品认证政策,熟悉药品认证现场检查程序,专业技术人员集中,人员相对稳定,在药品认证机构中设立专职检查员是最为可行的办法。北京秦脉医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人士建议,提高药品GMP检查员的专职化水平,建立专业的药品GMP检查员队伍,并加强国际交流。 山东长富洁晶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桂珍表示,如果能建立专职的检查员队伍,可以让检查员有更多的时间去钻研药品GMP方面的知识,加深对药品GMP的理解,同时也有更多的时间参与检查,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这一观点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士的看法。建议 采取“检查员+专家”的现场检查模式计划 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不合格检查员退出机制

  • 公益诉讼起诉人!“两高”解释确认检察机关新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近日发布。《解释》共四部分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及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等七方面内容。

  • 环境监察和公安的采样合法有效吗?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公安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主办,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场采样工作中,由环境监察和公安警察所采的样品合法有效吗?

  • 【转帖】FDA检查员指导手册

    FDA检查员指导手册:原料药生产检查(药品质量保证) 目 录 现场检查报告要求 ………………………………………………… 55 第I部分 背景 ………………………………………………………………… 56 第II部分 实施 ………………………………………………………………… 57 第III部分 检查 ………………………………………………………………… 58 第IV部分 分析 ………………………………………………………………… 63 第V部分 法规/行政策略 ……………………………………………………… 65 第VI部分 参考资料,附件和联系接触方式 ………………………………… 68 第VII部分 中心的职责 ………………………………………………………… 69 附件A ……………………………………………………………… 69 附件B ……………………………………………………………… 72

  •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诉某公司稀土项目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民事公益诉讼 氨氮废水污染 以事立案 协同治理 撤回起诉[/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检察机关在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时,针对涉及面广、违法主体较多、违法事实较复杂的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以事立案、一体化办理,推动实现系统治理。[/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某公司下属企业环境管理混乱、违法问题突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其中,C公司、W公司对闭矿项目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处理废水至稳定达标即将废水处理设施一拆了之;H公司某项目闭矿后虽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但废水没有得到完全收集治理;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项目存在废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污染周边水环境等问题;Y公司项目发生山体滑坡突发事件处置不到位,致使淋洗液溢出外环境。因涉案项目采用原地浸矿回收工艺开采稀土,产生的废水氨氮值高,持续外溢污染周边环境。[/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交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西自治区院)办理。广西自治区院经初步调查后发现,相关稀土项目污染环境的事实客观存在,行政机关通过现场核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要求编制环境整治优化方案等方式,督促某公司下属企业整改,但未能彻底整改到位。鉴于污染问题分散在梧州、玉林、贺州、崇左四市,涉及厂矿均属于某公司下属企业,广西自治区院于2021年6月11日以事立案,由检察长担任专案组组长,统筹四个市级院和相关基层院办案力量,一体化办理。[/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专案组经现场勘验取样检测、调取环评报告和项目关停退出方案、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等,查明了涉案稀土项目污染范围、污染时间、污染物状况、生态环境损害等情况。经综合研判,决定优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修复受损的公益。[/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C公司某项目将全部废水处理设施予以拆除,对采区未进行有效治理,致周边地表水氨氮持续超标问题,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梧州市院)经公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691.46万元。诉讼过程中,C公司全额赔偿到位,梧州市院依法撤回起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Y公司某项目一采区发生山体滑坡,部分淋洗液向外环境泄漏,造成周边地表水氨氮超标问题,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林市院)经诉前公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Y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46.23万元。诉讼过程中,Y公司全额赔偿到位,玉林市院依法撤回起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项目存在的废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污染周边水环境问题,梧州、崇左、贺州三市检察院支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三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与涉案企业签署赔偿协议,由相关企业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475.76万元。同时,梧州、崇左、贺州三市检察院就三市生态环境部门整改初期履职不全面问题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实现综合整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办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帮助分析查找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助推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投入4290余万元用于问题整改及生产技术升级改造,从源头上消除氨氮废水污染风险。[/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某央企下属企业污染环境问题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但未能实现公益全部修复目标。广西自治区院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在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的基础上,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立案办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价值,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推动受损公益得到全面修复。检察机关在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前提下,依法撤回起诉,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size][/font]

  • GMP检查员要具备什么能力?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 貌似GMP检查员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种,当然是前者要求更高一些了。 不知道作为一名GMP检查员,需要具备哪方面的资历、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这份工作呢? 欢迎大家畅谈。

  • 检察官曝高校科研经费腐败生态链 过程触目惊心

    如不尽快采取措施,掌握大笔科研经费的教授群体可能沦为新的腐败高发人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日前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发出警示。  本报近日推出“穷教授VS富教授”系列报道与讨论后,得到了读者的积极响应,不少读者提出,问题不在于教授的穷富,而是穷富的原因,富教授致富路径值得深究。  就此,中国青年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区以高校集中而闻名。一些检察官告诉记者,高校科研经费腐败已经成为新问题:教授们在科研经费支配上不乏混乱现象,一些课题经费直接变成了个人收入,而围绕科研经费甚至形成了一条隐秘的腐败生态链,在这一链条上,有教授、有财务会计、有科研仪器采购人员……  办案检察官指出,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投入的加大,科研经费监管亟待加强,频频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给科研人才和资金管理敲响了警钟。  “跑冒滴漏,触目惊心”  长达九年时间,学院会计贪污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是科研经费,涉案达106笔之多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小兵对于3年前侦办的一起小会计“乾坤大挪移”的故事记忆犹新。  赵静(化名)是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财务部派驻化学学院的会计,所在学院老教授较多,课题资源丰富。由于常年接触,大家对赵静比较信任,只要账户内还有钱不影响自己的科研进度,教授们往往不太关注账户金额的变化,一笔钱有时从一个课题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报销,也常委托赵静调整办理。  这给赵静带来了可乘之机。最开始,赵静在教授们的发票中加进一点个人的费用,逐渐发展到别人报销1万元,赵静放进去自己找来的票据数千元,头两年赵静还有所顾忌,每年贪污大约在一两万元。第三年开始,骗取次数不断增多,每年贪污数均在10万元以上,最高一年将近20万元。  最为疯狂的是,有的教授出国了,名下还有课题经费没用完的,竟然变成了她自己的小金库,为了方便报销,她甚至还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  赵静案发后,法院审理查明,在长达9年时间里,赵静贪污了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是科研经费,涉案达106笔之多。 赵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处心积虑所贪污款项也被悉数发还原单位,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张小兵说,从这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出,“高校科研经费的跑冒滴漏,手法多样,触目惊心。”  在涉及科研经费腐败案件的调查中,检察官们发现,部分经费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许多费用支出与课题无关,财务报销过程中,先报销后签字、假冒他人签名、代替他人签名的现象不在少数,而利用发票冲账也时有发生。  此外,还有一种更为荒谬的现象:由于当前以一些知名教授名义申报课题更容易,同事或学生在申报课题时往往“拉大旗作虎皮”,可能实际工作这位教授完全没有参与,直到经费使用出了问题找到他们时,这些教授才恍然想起自己曾经在课题申请表上签过名。  据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思瑶介绍,2006年至今,该院共立案侦查科研经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其中,贪污、挪用类犯罪较为集中,都是利用科研经费监管漏洞大肆作案。“其中发生在高校里的案件占了相当比例”。

  • 山西省晋中市检察机关诉某煤气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 依法全面整改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履职后仍难以达到恢复公益效果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1年5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某煤气化公司长期将约一半的焦炉烟气通过私开焦炉旁路挡板的方式直排,焦炉烟气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导致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和周围环境污染。[/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太谷区院)办理。太谷区院经初步调查认为,某煤气化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以下简称太谷环境局)未依法全面履职。太谷区院于2021年5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5月24日向太谷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职。7月5日,太谷环境局书面回复已推动解决非法排污问题,并对该煤气化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162.5万元,该公司已全部缴纳。[/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鉴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后,该煤气化公司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尚未修复,太谷区院于2021年7月29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7月30日发布诉前公告。太谷区院通过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取执法卷宗、询问企业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等方式收集该公司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的证据。经委托鉴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该公司非法排放二氧化硫约142吨、氮氧化物约90吨,造成环境空气损害数额约为359.76万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1年9月18日,太谷区院将该案移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中市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8日,晋中市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主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9.76万元和鉴定费38万元交至晋中市太谷区国库中心。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同年12月15日,晋中市院撤回起诉。[/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大气污染防治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其有效解决案涉企业非法排污问题。同时,依据民法典等追究违法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到实处。[/size][/font]

  • 湖南省检察机关监督支持湘西州人民政府对某锰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锰三角”治理 一体化办案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融入地方党政督察整改统一部署,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某锰业公司距离长江支流酉水(花垣河)不到200米,系花垣县“锰三角”一家电解锰企业,配套建有一期库用于堆放锰渣。因一期库出现环境安全风险被要求整治,该公司于2010年紧挨一期库修建了二期库,用于处理解决一期库库底出现的地下水隐患问题。2014年,因锰渣量增加、地下水丰富等原因,二期库库底引水管破裂致渗滤液总锰、氨氮超标排放至花垣河,该公司自此停产无力治理。2017年5月、2020年2月、2021年5月,第一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长江经济带生态警示片均指出该锰渣库污染环境问题。[/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西州院)办理。湘西州院经初步调查,于2021年4月27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中,检察机关查明花垣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施工完成二期库44.9万吨锰渣的回采、转运、填埋治理工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2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根据湖南省委工作部署,进驻花垣县开展“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工作,并将本案列为重点案件,成立专案组集中办理。专案组通过调取执法台账与环评、设计、施工等书证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委托鉴定与检测等方式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生态环境损害金额。同时,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目前湘西州院已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随后,专案组召开案情通报会、沟通协调会和公开听证会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该公司对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表示认同,并表示愿意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湖南省院研判后认为,由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仅能使政府担起主管责任,还能使企业负起治理主体责任。2022年6月22日,湖南省院函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省环赔办)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西州政府),督促湘西州政府对该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收到督促函后,湖南省环赔办积极沟通衔接并致函湘西州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湘西州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指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磋商事宜,并复函请求检察机关给予支持。湖南省院、湘西州院全力支持,并出具《支持磋商意见书》。2022年7月26日,湘西州政府组织召开磋商会议,结合该公司过错程度、第三方治理及工程结算审核审计等情况,确定该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890.97万元。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支持下,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年12月9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赔偿协议予以司法确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2年12月13日,湖南省院就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中存在的政策执行、产业引导、行业监管、规范执法、溯源治理、责任追究等问题,向湘西州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科学统筹谋划综合整治工作,推动矿业经济绿色转型发展。[/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湖南省检察机关聚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警示片披露的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历史遗留问题,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摸排起底、调查核实,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支持州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有效推进“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提供法治实践样本。省检察院结合办案向州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提升依法管矿、依法治矿能力。[/size][/font]

  • 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总局领导:您好!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已经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且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在特种设备执法文书上签字?[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3-27[/back][/color]您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因此,事业工勤人员不能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 【转帖】江苏盐城水污染事故环境监察官员因渎职获刑

    由(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渎职人崔建国,近日被阜宁县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今年2月20日,因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将生产氯代醚酮的钾盐废水排入到与盐城市区水源地蟒蛇河相通的河流中,使城西、越河两大水厂的水源遭受严重污染,造成20多万居民饮用水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多万元,影响恶劣。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时任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崔建国,对标新公司环境保护负有监察职责,其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标新公司钱物共计人民币7800元,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崔建国在日常检查中多次发现标新公司有冷却水和废水外排、不能依要求提供母液销售台帐等问题,只是填定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向上级汇报。2008年12月6日,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对保护区内重点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标新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但崔建国一直没有组织监察人员对标新公司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直到今年2月18日,崔建国带队对标新公司进行检查时,只在该公司办公室填写了一份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就没有发现标新公司向厂区外排出大量废液,直接导致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今年2月20日特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崔建国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于2月21日分别伪造了2008年12月10日和2009年2月16日两份虚假监察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崔建国于今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27日被阜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诉包头某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专家论证 企业自主修复 调解[/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检察机关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涉及央企的生态环境问题,主动跟进监督,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其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保障督察整改落实到位。[/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包头某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在厂区内填埋大修渣处置后废渣约1.11万吨,环境风险极大。2020年9月至10月,该公司挖掘清理出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1.32万吨(含被污染泥土),暂存于企业固废存储中心。[/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市院)办理。2021年1月24日,包头市院就该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2月17日,包头市院发布诉前公告。[/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1年5月,涉案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大修渣处置后废渣不属于危险废物,清理后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结果未超出确定的评估区基线。该意见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认定不一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鉴于该案重大复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院)于2021年6月17日决定提级办理。内蒙古自治区院先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部门调取《包头某公司地块初步调查报告》《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非法填埋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直接原因。同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院邀请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召开论证会,就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进行论证。与会专家认为:包头某公司的大修渣“无害化”项目是对电解铝大修渣的处置而非利用,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六项“具有毒性危险物的危险废物处置后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的规定,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内蒙古自治区院经审查认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对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有严格的区分,包头某公司对大修渣“无害化”处理不构成“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的利用要求,遂决定采纳专家论证会意见。包头某公司对专家论证意见亦予以认可。[/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内蒙古自治区院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11月25日将案件交包头市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日,包头市院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包头某公司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对1.32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依法处置,并对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治理。[/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在诉讼过程中,包头某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修复治理方案》,并表达调解结案意愿。2021年12月29日,包头市院就《修复治理方案》合理性、调解的可行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与会听证员一致认可该《修复治理方案》,并认为本案可以适用调解。同年12月30日,在法院主持下,包头市院与包头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对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确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第三方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2022年1月5日,法院将《调解协议》依法公告。同年2月14日,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2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院对企业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跟进核实发现,1.32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含附土)全部依法处置,三处填埋废渣基坑已完成土壤清挖和修复,其中1处已补植复绿。企业先后投入6.78亿元用于技改提升,全部治理和修复工作已于2022年9月完成并通过验收。[/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2022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院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电解铝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发现并解决电解铝行业相关环境污染问题14个。[/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企业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本案中,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央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责任;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评断,有效解决各方对污染物性质认定意见不一致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经公开听证,在法院主持下与涉案企业达成《调解协议》,推动企业自主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同时,引入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主体监督环境修复治理效果,持续跟进监督《调解协议》落实,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size][/font]

  • 【讨论】面对非常专业的检查员时你该怎么办?

    今天下午面对一个非常专业的化学分析检查员,弄得我们整个化验室人员非常紧张,不知道该如何回答,怕回答错误,更怕按自己的做法回答的却是错误的答案,毕竟有些东西现实操作本来就是该这样,可是按纸上写的就不是十分正确的答案,而变成了纯理论解释了。唉,紧张,除了紧张还是紧张,明天将会更紧张因为很少做红外分析,所以不知道样品红外图谱与对照图谱出现偏差时该如何处理,晕呀,到现在我还不知道[em53] [em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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