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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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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相关的论坛

  • 新修订的计量法送审稿

    为推进计量法的修订,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各方面对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对计量法的修改建议,借鉴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相关规则和欧美国家计量法的有关内容,对计量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

  • 新计量法?

    新计量法已经颁布,哪位朋友有电子版本的,分享一下,谢谢!

  • 【转帖】新计量法的有关消息

    从有关渠道了解到有关新计量法的部分情况,现提供大家供参考:1\新计量法预计今年出台2\新计量法是一个细法,操作性强3\新计量法中取消了企业最高标准的考核,社会公用计量基准标准还是要考核.4\新法强制检定在省内放开,有限竞争.5\减少强检,整合社会资源,开放校准,企业校准自主溯源,不受地域限制.6\增加节能计量和资源计量管理.7\行政处罚下限更低,上限更高.8\强检目录和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为同一个目录.9\取消地方部门规程规范.10\公平贸易,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有关民生的计量是强制检定范畴.11\医疗卫生是其中的重点.补充两点:取消了计量器具修理的行政许可,对出厂检定不再作硬性规定.

  • 《现行计量法与计量法(修订稿)》条文变化对照表

    版友[url=http://www.jlck.net/home.php?mod=space&uid=2294]XZKL1234[/url]说: 现将本人归纳的现行《计量法》与修订稿条款变化情况对照及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整理成此表,仅供参考。[align=left]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以便在新《计量法》颁布后,能够更具有可操作性,能给计量行业带来新的动力和活力,进一步推动和促进计量事业能够更快、更规范的发展。 [/align][align=left][color=#000000] [/color][color=#ff0000]撸起袖子加油干,英特耐雄耐尔一定能实现![/color][/align][color=#ff0000][/color]

  • 关于计量法第八条的理解

    它山之石jwenjie:关于计量法第八条的理解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现我公司已建立了天平检定装置,并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该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现在我公司又想开展移液器项目的检定工作,人员已经过培训取得该项目计量检定员证,因移液器检定主要计量标准器具电子天平我公司已建标,那么根据第八条理解我是否就可直接开展移液器项目检定工作呢,不在需要技术监督局考核并颁发移液器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关于修订《计量法》的战略思考

    [align=center][b]关于修订《计量法》的战略思考[/b][/align][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3)]刘兆彬[/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0px][color=#333333] [/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计量资讯速递[/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 计量是支撑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color][/size][/font][align=center][size=16px][color=#d92142][b]计量事业取得巨大进步[/b][/color][/size][/align][size=15px]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计量法》,这是有利于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人民利益而制定的法律。[/size][size=15px] 《计量法》施行以来,我国计量事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巨大进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单位制——千克的重新定义,提出能量天平测量方案,比对结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国重力加速度计量基准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球重力基准原点落户北京,成为全球重力加速度量值溯源地,标志着我国科学计量达到新高度。[/size][size=15px] 目前,新一代国家秒长基准已达到3500万年不差一秒。[/size][size=15px] “十三五”期间,我国平均每年强制检定计量标准器具300多万台,发放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1万多张。工业、农业、服务业、生态环保、医疗等各个领域的应用计量,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了新贡献。特别是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共检定/校准138万台(件)温度计,检定/校准126万台(件)医用计量器具,研制审批新冠病毒核酸标准物质,彰显了计量工作的重大作用。[/size][size=15px] 此外,我国还拥有获得国际承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1600余项,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65份计量国际合作协议,我国在国际计量体系中的地位显著提升。[/size][size=15px] 这些成就的背后,计量法制建设功不可没。目前,我国已形成以《计量法》和实施细则为核心,60多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比较完整的计量法制体系,在规范、引领、支撑、保障我国计量事业的发展中作出巨大贡献,成为计量事业的基石、航标、灯塔和保护神。[/size][size=15px][/size][align=center][size=16px][b][color=#d92142]《计量法》需要与时俱进[/color][/b][/size][/align][size=15px] 在古代计量的几千年,近现代计量1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我国一直很重视计量法制建设。秦始皇立法统一度量衡,1915年发布《权度法》,1929年发布《度量衡法》。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5年发布《计量法》,并先后作出5次条款修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发布36年、施行35年的大法一直没有作整体性重大修改。[/size][size=15px] 当下,新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不断扩大深化,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新历史阶段,新形势对计量事业的发展提出新要求、新期待,迫切需要对《计量法》进行整体性重大修改,推动计量管理体制机制深化改革,适应国际计量示范法的原则要求,以更好地发挥法制对计量事业的规范、引领、支撑和保障的根本性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size][size=15px]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计量法》已滞后于实践发展和经济社会现实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size][b][size=15px]首先,我国现行《计量法》严重滞后于深化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size][/b][size=15px][/size][size=15px] 1985年发布《计量法》时,大背景是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计量管理体制基本采取前苏联模式,以行政管理和强制检定为主体,以行政区域分层量传、溯源。纵向到县、到企业,横向各部门之间,都靠行政命令管理。法制计量、科学计量、应用计量界限不清,都靠财政供给,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都是国有。这一基本管理架构延续至今。[/size][size=15px] 1992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1年加入WTO,2017年提出转向高质量发展,2020年提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这些重大的体制改革给旧计量体制带来巨大冲击,但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企业市场化了,事业单位改革了,计量管理也实施“放管服”改革,减少了行政许可,缩小了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的目录。但是,计量体制还是原有体制,没有通过立新法进行市场化的彻底变革。计量管理体制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定位、定向、定标,缺乏宏观战略研究、顶层设计和立法支持,迫切需要深入立法研究,以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社会化为方向,使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彻底改革原有计量管理体制。[/size][b][size=15px]其次,我国现行《计量法》严重滞后于高质量发展的全面要求。[/size][/b][size=15px][/size][size=15px] 高质量发展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保五大文明,这些都离不开计量事业的支撑、保障和引领。近年来,我国制造业产品合格率达93%左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也在90%左右,但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在万亿元以上,根源都涉及计量检测的精准度问题。[/size][size=15px] 计量是质量基础的一部分,《计量法》不是只管计量器具的法律。现行计量管理的窄化、简单化,严重制约计量事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也严重低估计量在整个国民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基础、支撑、引领、保障作用。目前,迫切需要确立大计量观和大计量发展战略,这样才能充分体现计量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环保价值,推动计量对五大文明建设的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size][b][size=15px]再次,我国现行《计量法》严重滞后于科技现代化的迫切需要。[/size][/b][size=15px][/size][size=15px] 计量是科技现代化的根基、引领、保障。俄国科学家门捷列夫说,没有计量就没有科学。对我国度量衡制的统一作出巨大贡献的化学家吴承洛说,人类对自然界的一切知识都是计量得来的,计量越精准,知识越准确。[/size][size=15px] 我国科技水平总体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计量水平总体不高。虽然我国科技计量这些年不断有新突破、新进展,但距离世界第一计量强国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计量基标准实现国际等效的项目占总项目数量的50%左右,而国内主要计量基标准、标准物质和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覆盖率不到60%。特别是国际单位量子化变革后,以量子技术为引领的计量尖端技术还存在不少短板。扁平化、多中心、网络化、智能化、即时、在线的量传、溯源体系尚未形成,多维计量、复合计量、解决方案式计量尚不能完全支撑科技创新。[/size][size=15px] 谭久彬院士曾指出,要成为制造强国,关键要解决超精密测量能力问题。以光刻机为例,中等精度的光刻机有3万多个光机零件,其中70%是精密和超精密的,需要600多种专用精密和超精密测量仪器。诸如高端芯片、高端数控机床、高端传感器、高端医疗器械、高端发动机、飞机轮胎等,大多依赖进口,即通常说的“卡脖子”。[/size][size=15px] 究其根源,其中之一可以归因到计量。计算、测量、检验能力严重滞后于高科技发展,创新能力、协同能力和系统解决问题能力既受制于技术水平,更受制于体制机制束缚。全社会对计量重要性和战略性的认识、重视、支持、投入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size][b][size=15px]最后,我国现行《计量法》严重滞后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size][/b][size=15px][/size][size=15px] 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目标。毋庸讳言,现阶段我国生态环保问题依然比较严重,水、土、气、废、声、光、电各类污染影响着人类健康以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前全球集中关注的气候变化、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等问题,已上升为我国未来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问题。[/size][size=15px] 2020年,我国确立的“3060”气候目标,既是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硬指标,又是向全世界的庄严承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前提,就是计量、测量和检验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在2021年“3060目标的实现路径和经济金融影响”研讨会上的发言指出,应对气候变化一定要夯实数据与计量基础,否则,碳达峰数值一算就差10亿吨。基础数据如果不够清晰,未来减排的指标、任务、重点也难以落实。因此,计量、测量、检验检测在绿色发展、气候应对方面的作用极为重要和关键。[/size][size=15px] 目前,我国在碳排放测量,主要污染排放量在线检测,碳中和计量测试技术,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能源计量测试,能源资源大数据计量、能效分析等诸多领域的计量测试技术研发、应用、系统化、协同化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不少方面刚刚起步。如果不加快修改《计量法》,不高度重视、不加大投入、不改变体制、不聚集人才,就难以支撑保障绿色可持续发展。[/size]

  • 计量法考核复习题

    计量法考核的一套复习题,供参考。[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992]计量法考核复习题[/url]

  • 浅谈《计量法》的修订所带来的影响

    [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据版友八一八提供: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沿着计量发展的大脉络分析《[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3761-1-1.html]计量法[/url]》颁布以来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法应满足计量宗旨。《计量法》属于国家和全社会的,除法制管理要求外,应增加计量技术的通用要求 结合现代测量体系建设要求,应将测量的规范要求纳入《计量法》,建立测量数据的计量保证制度,规范测量数据生成环节,强化数据应用环节。[/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我国的《计量法》于1985年制定,并于1986年实施,至今已有三十多年了。我国基本建立了完整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为保障民生、环境和国防安全,促进贸易往来,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实现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等提供了保证,计量赢得了巨大的社会公信力。计量作为一种精准可信的度量标准,已经深入到国民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回顾计量发展的大脉络,《计量法》功不可没。[/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一、《计量法》颁布实施所取得的成效[/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一)建立了完整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完套的计量法规体系、计量行政管理体系、计量技术机构体系和由国家基准到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体系,为参数的量值传递或溯源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服务网络。这张网保证了单位和量值的统一,保证了量值的准确,为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生活和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质量技术基础设施,为产品研制和企业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数据支撑。[/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二)具有较高的公信力[/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计量在社会上获得了公众广泛认可,即取得了一定社会公信力。作为精准可信的度量标准,计量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数据准确的依据,为广大民众和消费者所熟悉。在我国几代计量人的共同努力下这种理念逐渐演化成就为一种价值观,“计量”成为精准的代名词。[/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三)拓展了量值获取的渠道[/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改革,我国将校准引入到[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5157-1-1.html]计量管理[/url]的范畴,使得量值获取的渠道从量值传递的单一渠道扩展为量值“传递 溯源”的多重渠道,对规范和推进市场化改革起到了支撑作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四)《计量法》的颁布引发“带动效应”[/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依据《计量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于1990年发布实施。“条例”规范了部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同时强化了军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过程的计量保证和监督管理 200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颁布,将计量工作纳入装备全寿命管理的范畴,将计量管理理念从计量器具推进到测量设备,再扩展到产品性能指标。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共有4处直接提到了计量,第27条和第74条谈到了用能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第38条要求集中供热建筑实行供热分户计量,第49条谈到公共机构要加强能源计量和监测管理,为节能工作提供了周全的计量保障。[/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五)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已初步形成[/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国家计量 国防计量 军事计量”三位一体的大格局基本形成,量值传递和溯源多渠道获取量值的网状渠道基本建立,法制计量、工业计量、市场校准三种业态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计量对象从计量器具为主延伸至测量结果为主,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的基本构架已经初步建立。[/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二、《计量法》存在的主要的问题[/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一)《计量法》缺少技术管理内容,存在一定封闭性[/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计量法》的诞生正值计划经济时期,计量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建立和完善量值传递体系。《计量法》定位于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的管理,主要体现了法制管理的精神,缺少技术管理内容,使得承担法制计量的主体----各省市计量院所习惯性地将计量活动局限在市场监管系统范围内,计量工作存在一定封闭性。[/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计量分为法制计量、产业计量和科学计量,市场监管系统除了承担法制计量的使命,还应承担产业计量和科学计量等非法制计量的使命 市场监管系统依法关注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在产业计量领域的建树落后于行业计量系统。随着《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的发布和实施,这一局面已经大为改观。《计量法》应按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的要求进行顶层设计,体现量值准确的需求都应纳入设计构架,尤其是科学计量和产业计量的需求。各产业和各部门的计量管理部门与计量检测中心也是国家计量的重要资源,应该在《计量法》的框架下,在产业计量和科学计量领域内协同发展,共同履行其使命和职责。[/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计量法》不仅是计量人的《计量法》,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计量法》,《计量法》不仅具有监管法的属性,还具有强烈的科技法属性,其条款的制订和实施都应有利于计量科学的研究和计量技术的应用,有利于调动和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二)《计量法》局限于计量器具,无法满足市场对数据准确的需求[/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在使用计量器具测量或检测时,常常出现数据存在差异问题。如:大气监测、排污监控、气象预报、北斗授时等,行政部门发布的数据常常受到人们的质疑,甚至影响监管部门的威信。[/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测量活动是利用计量器具探索未知量。比如:确定珠穆朗玛峰高度的测量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测量的准确赋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计量器具的检定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差异,使得在使用过程中非专业的测量人员很难把握计量器具的测量准确性 由于使用环境的多样性,对计量器具的熟悉程度和使用方法存在差异性等,即便合格的计量器具产生的测量数据也各不相同,甚至出现错误。因此,笔者建议建立测量数据的计量保证制度,满足测量数据的准确性需求。[/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测量数据并不具有计量数据那样的社会公信力。面对广泛使用的计量器具,规范其使用要求意义重大。《计量法》修订时应注意强化数据生成环节的规范性,强调测量的严谨性,出台系统性计量保证制度,规范测量活动。近些年来,德国、英国等国家的国家计量院提出了“计量云”(metrology cloud)这一概念,特别是在国际单位制(SI)全面量子化变革大趋势下,计量正在进入数字化时代。所以,《计量法》应实现从传统的“器具法”向现代的“数据法”的转变。[/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三)《计量法》局限于检定,不利于促进市场和产业的发展[/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检定是主要的计量活动,将量值从上向下传递至计量器具,供人们从事社会和产业活动使用。但社会实践产生的计量需求丰富多彩,量值传递活动只能解决一部分,不能很好满足市场和产业的发展需要,必须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共同应对解决。[/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计量法》需要搭建计量基(标)准和计量器具上下互通的双向渠道,鼓励并规范社会资源与政府积极参与,共同发挥计量技术的活力。同时,计量具有准确性、溯源性、一致性和法制性四方面的属性。《计量法》修订时既要体现其技术管理的特性,又要体现法制管理特性,把握规范管理的尺度。《计量法》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引入市场机制,校准理念的引入使得计量工作内涵更加趋于科学和完整。同时,量值传递和溯源并举可以促进社会资源、部门资源和国家资源的协同共建,丰富计量技术的供给,满足市场经济、国家和国防建设对计量的需求,发挥快速响应的积极作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三、《计量法》修订的意见或建议[/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计量法》实施的三十多年里,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计量工作的内容已经远远超出《计量法》所涵盖的范围。但是,计量的宗旨——“单位统一、量值准确”的理念始终没有变化。笔者建议如下:[/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一)体现计量宗旨的机构都应纳入《计量法》的构架[/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我国计量体系化建设已经形成“国家计量 国防计量 军事计量”三位一体的大格局。应将《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纳入新修订的《计量法》顶层设计的框架内。现行《计量法》是《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的上位法,仅靠现行《计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体现《计量法》的整体性,无法明确部门间的职责,资源共享也缺乏依据。[/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计量法》是统领国家计量工作的最高纲领,体现计量宗旨的机构都应纳入《计量法》的构架之中。在确认国家计量院基本法律地位和特定法律职责的基础上,按计量的技术属性分类规范管理,规范计量基(标)准、计量器具(包括标准物质)、计量(包括检定、校准)、测量和数据的应用,按法制管理要求提出强制性要求。[/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二)合理规范和指导测量数据的应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因为规范的数据承载着历史过往,所以数据的应用成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最具影响力的技术。例如:数据准确性及其应用直接或间接影响着5G技术、大数据技术、芯片与软件等,将《计量法》从“器具法”提升为“数据法”,充分体现了计量宗旨,彰显技术进步对计量的需求,是修法的关键。《计量法》不仅是监管法,更应是科技法和促进法。一方面,应强化数据生成环节(计量器具的使用)的规范性,引导人们树立严谨的测量工作作风,规范测量活动 另一方面,强化数据的积累和应用。数据的积累是产品设计和优化的基础,计量不仅要解决产业过程中参数的定义和量化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积累和分析,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和产业过程控制。[/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三)将国家计量发展战略纳入《计量法》范畴[/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提出:“计量发展水平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需要加强基础前沿和应用型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构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构建区域发展计量支撑体系,构建国家能源资源计量服务体系,加强企业计量检测和管理体系建设等。这一理念体现了几代计量人的探索、实践和思考,体现了“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价值追求,也体现了计量的宗旨。在新修订的《计量法》里建议体现国家竞争力和产业促进的理念。[/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四)明确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与计量的关系[/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是国际公认的国家质量技术基础设施。为了深化国家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各要素之间的融合与互动,需要研究四大支柱的内在联系。对计量而言,质量是产品量化过程中的数据优化。产品研发是在探索系统输入参数与输出参数之间数据传递和转化的链条关系,保证产品质量就是保证产品输入和输出参数链条的数据优化过程的完整性。标准是数据固化的经验和流程 认证认可制度的推进规范了校准和测量活动,为数据获取规范了理念 检验检测也是计量性很强的测量活动。总之,修法需要明确计量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中的地位,计量是最为基础也是最为直接的质量技术基础设施。[/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五)关于计量融入产业发展的问题[/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计量深度融入产业,这是国家和时代的期望,也是计量技术的归属。实施量值定义参数指标和技术状态,将技术和过程数据化,有利于提高测量技术水平和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和产品质量的提升。因此,《计量法》产业促进政策的制度设计对此亦应有所回应。[/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 原文载《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年第11期[/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 作者简介[/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周自力 中国航空研究院专务 研究员[/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666666][font=&][size=18px]  于连超 [url=http://www.gfjl.org/thread-133195-1-1.html]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url]战略中心副主任 副研究员[/size][/font][/color][/align]

  • 《计量法》修订调研座谈会在西安举行

    [color=#464646] 近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斐弘教授一行来我省开展《计量法》修订工作调研。为做好配合工作,我局组织专题座谈会,邀请省内计量检定机构、企业、科研院所等十五家单位或部门的代表,对《计量法》修订工作进行交流研讨。省局总检验师刘蓬勃出席会议并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建议。[/color][color=#464646]  会议代表就修订《计量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计量法》的章节设置、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计量标准管理、计量监督、处罚规定等进行了热烈讨论。建议新法应积极适应经济社会需求,鼓励计量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军民融合,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同时,就当前计量工作中存在的立法与现实脱节、监管体制不畅、强检目录管理、取消计量收费后续管理等热点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color][color=#464646]  刘蓬勃总检验师在建议中提出,希望《计量法》的修订密切联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适应建设质量强国的总体要求,立足《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关于计量事业发展的基本定位,以开放的视野,长远的谋划,用立法形式进一步巩固放管服改革的成果。建议紧抓立法,进一步强化计量促进经济发展、惠及重大民生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确保量值传递准确可靠;进一步提高计量服务效能,加强军民融合,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color][color=#464646]  王斐弘副院长表示,将认真梳理并汇总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推动做好《计量法》的修订工作。[/color]

  • 【讨论】谁有新计量法修改稿

    听说新计量法修改稿已经改到第十四稿啦,只是没有机会看过,谁有请共享下好吗?[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5.gif[/img]

  • 《计量法》最近又作了修改(2015年5月15日)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等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58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根据这一决定,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4月24日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的检定申请。对2015年4月24日前已经受理申请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办理。 二、自2015年4月24日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先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后,再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做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三、取消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的检定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进口计量器具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检定。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15日

  • 计量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据闻计量法修订工作已进入报批程序。这里是我搜集到的一个修订版本。[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350]计量法(修订征求意见稿)[/url]

  • 【讨论】计量法---为何近25年没更新呢?

    [align=left][color=#ff0000][size=4][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b][/size][/color][/align][align=left][size=2]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从1985-2010有25年的时间了,一直没看见有新版本的国家计量法更新过,为何呢?想了解下[/size][/align]

  • 【转帖】计量法修订情况与2006年计量工作思路

    计量法修订情况与2006年计量工作思路——在中国衡器协会第七届第五次理事会会议上的讲话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刘新民尊敬的张会长,尊敬的各位来宾: 今天能来参加这个理事会我非常高兴,我们计量司对这次会议还是非常重视的。由我们协会作一个桥梁、纽带,为政府和企业建立这么一个平台,今天,我利用这个平台和各位老总沟通一下我们计量司的计量法的修改情况、明年的工作情况,还有这几年我们对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当中在衡器领域做的一些工作的情况,通报一下信息。十六大五中全会刚开完,全国各个单位正在认真的学习和落实全会的精神,另外也正在制定国家的十一五规划。质检总局也是一样,十六大五中全会会议刚刚结束国家局就召开了司局长的学习班,学习、布置工作,现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目前也正在做总结工作。在这个情况下,协会召开这样的理事会,我想非常的及时也非常必要。利用这个机会,大家在一起学习中央的有关文件,谈谈自己协会的工作,讨论一下如何更好地在将来、在下一个五年当中发展衡器行业的经济,辉煌我们的事业。我们计量司——作为政府机关也非常愿意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这个平台和大家进行更多的沟通和交流。其实平常张会长、曹会长还有晓华秘书长也经常到司里去,和我们一块沟通情况、沟通信息,我想这是非常必要的。他们去了也跟我们的工业处谈了很多情况,反映行业中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也表示理解,在今天的讨论上也希望你们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困扰我们、干扰我们企业发展的一些情况进行沟通,我也非常希望将来张会长和协会的秘书处把大家的意见带回去和我们沟通,我们会认真的去研究,做这方面的工作。

  • 【求助】在《计量法》还没修订前,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性有提高吗?

    在现有《计量法》中,强检定计量器具是这样规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显然是没有包括非用于贸易结算的能源计量器具! 随着《节约能源法》施行和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实施,让人们感觉能源计量器具也由《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约束为强检计量器具。近期我又学习了《节约能源法》和GB17167—2006,虽然我很认真地找了,但找不到相关条款证明能源计量器具被强调为强检计量器具。 《节约能源法》在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中有: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但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只有: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在此对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并没有强制力。 在GB17167—2006中,第5.3.6款规定: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更是明显不过,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性完全是按现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定。

  • 【征集令-上海】“我为《计量法》献一策”立法金点子征集活动开始啦

    计量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秤、水表、电表、燃气表、血压计、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更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如影随形。计量的准确与否,不仅影响着国家最尖端科技的发展,也与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国于1985年首次发布实施了《计量法》, 迄今已过去33年,原有的制度设计亟待优化。日前,司法部已公开向社会征集对《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意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参加《计星法》修订工作小组的唯一地方局,为更好地面向社会做好意见征集,决定在2018年宪法宣传周来临之际开展“我为《计星法》献一策”立法金点子征集活动。在此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为《计量法》修订贡献您的宝贵一策,让"法治计星保民生,计量法制我关心”的热流在寒冬的申城涌动。

  • 新的计量法实施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12月28日

  • 【资料】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由三部分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

  • 计量法又发布了2017年新修订版了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转帖】从OIML D1 2004版《计量法要素》看检定和校准其性质上的区别

    [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金华彰学习《计量法要素》[/font][font=Times New Roman]D1[/font][font=宋体]版的认识之一[/font][font=宋体] [/font]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政府间的组织,它的首要目的是协调成员国的国家计量机构或相关组织所使用的法规和计量管理。OIML颁布两类文件:国际建议(OIML R)和国际文件(OIML D),国际文件实际上是信息,其目的是要改进计量行政部门的工作。2004年国际法制计量大会批准颁布了OIML D1 2004《计量法要素》(Elements for a Law on Metrology)国际文件,以代替先前的1975年版本(OIML国际文件No.1《计量法》)。该文件由OIML联合米制公约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精心制订。它提供了起草与计量有关法律时要考虑的相关要素。文件共分五个部分:一.引言-范围,二.理论基础,三.建仪的法律条款,即建议应该写入计量法的条款,四.建立基础体系的指南,五.实例与解释。该文件己由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中国秘书处编译为中文版本。

  • 专家学者谈计量法修订稿 增加了数据计量 民用四表所有权归属存争议

    此次计量法修订稿增加了数据计量、民生计量中对民用水电气热四表等内容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这些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且“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但民用四表所有权归属仍存争议。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修订稿)》(简称《修订稿》)及其说明正式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反馈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8月13日。《修订稿》增加了民生计量、计量数据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理顺了计量监管体制;完善了计量技术规范、法律责任。此次计量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争议问题亟待完善?为此,专访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法修订”专家组成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云、副教授汪江连,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于连超。现行计量法存在滞后性实际上,早在2000年起,原国家质检总局就启动了计量法的修订工作,多次提交计量法修订草案。但计量法的修订工作并不顺利。2013年,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中将“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2015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计量法修订草案,此次征求意见稿正是2015年修订草案的修改稿。持续推进修法的背后,是现行计量法存在的滞后性。据张云介绍,我国现行计量法虽经四个个别条款的应急修订,但仍存在一定滞后性,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迁的需要,无法实现我国计量工作与国际接轨,更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需要相去甚远,还与我国简政放权的大势相悖。“首先,计量法对民生计量的规定存在缺失。”张云说,2017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开展了有关民用四表的专项调研。调研显示,由于民用水电气热四表的所属权不清晰,无相关法律规定,使得轮换制度难以落实,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无法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计量工作中经营者的责任急需立法明确。”在张云看来,计量法原有的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较为传统,无法适应我国法治现代化和法律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价值目标和实践需求;计量工作的监管模式有待改进;只调整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而不调整计量结果的法律适用范围过窄。此外,计量法在规范计量活动方面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国际化程度不高,无法适应“一带一路”倡议和共享发展的内在需求;在法律责任规定上偏轻,违法成本过低,无法有效遏制计量违法行为。“我们需要一部适应新时代的计量法。”汪江连认为,如今,我国已全面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和电子信息技术全面发展,对现行计量法做较大幅度修订,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必须尽快完成该法的修订,为社会长久发展奠定基础。“民用四表”归属成争议焦点此次修订稿增加了民生计量中对于民用四表的相关规定。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计量器具属于贸易结算领域,计量法增加了相关规定,要求这些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规定“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责任与义务落到经营者头上,但民用四表“所有权归属”仍存在争议。据张云介绍,家用水电气热四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目前实施的是首检和到期轮换制度。由于目前对于四表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因此产生了首检及轮换费用、到期轮换不到位的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张云认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占有、使用是所有权的外在表现,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实质权能。“民用四表所有权归属之所以产生争议,主要在于其占有、使用和其他的财产不同,并非提供四表的企业,而是用户。”“但跳过现象看本质可知,判断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标志是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归属。”张云说,民用四表,虽然占有、使用者是用户,但实际上是供表企业以四表为依据获取收益,对四表行使处分权的也是供表企业,即供表企业享有收益权、处分权。从这个角度判断,四表的所有权应属于提供四表的企业。因此,在计量法修订过程中,专家一致认为首检及轮换费用应当由企业来承担,到期轮换不到位的责任也应当由企业来承担。汪江连认为,民用四表让消费者付费在一定程度上不合理,再让消费者对安全性能、到期轮换等负担更多的义务,显然更不合理。由经营者负责,更符合权益衡平原则,事实上,这也能督促经营者做好“民用四表”的维护工作。“但计量法作为一部法律,不可能对所有涉及民用四表的相关制度都作出明确规定。”张云说,比如如何保障四表量值的准确可靠、如何解决分摊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还需要相关制度予以明确和完善。数字计量引入修订稿此次《修订稿》增加了计量数据的相关规定。汪江连说,计量技术正在从器具计量向数字计量转变。为适应该发展趋势,此次计量法在修订时适度新增了这些新的科技理念、方法和技术在计量活动中的作用机制的规定。在线计量与线下计量,共同构成了计量数据的采集、检测和使用系统。张云说,科技的发展,对能源资源数据的实时在线采集和监测,对网约车计程的计量监管,对计量数据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修订稿》增加了“国家鼓励通过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段获取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应用计量结果”的规定。据了解,2016年我国已通过实地调研、反复进行模拟实验和验证测量,制定并发布实施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程计时技术要求(试行)》等四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保证网约车计量准确公正,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计量技术基础。计量法规政策为何涉及网约车?张云就此表示,新时期计量管理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传统巡游出租汽车靠计价器计程,监管部门依法管理好计价器就可以。网约车如何计程是新时期计量面临的新考验。传统看得见摸得着的计量器具被互联网时代下的GPS、算法软件、移动终端平台等系统取代了。由此,原本清晰透明的管理路径变得模糊。“网约车、虚拟计量、量值传递扁平化,这些计量活动已突破了现行法规政策的调整,挑战着现行的计量法规政策。”张云说,为适应这些新挑战,必须不断探索创新的监管模式。在汪江连看来,网约车的计量是新计量技术在计量实践中的运用。其计量显然不能仅凭平台自治或交易自治,本质上依然是公共服务的交易计量问题。因此,国家必须建立相应的基准和规范基础,对计量采用的“器具”或“方法”予以定型化。比如对GPS定位系统和车载电子地图、基本的技术参数和指标体系予以确定。借助于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来保障全社会的交易安全与交易信用,起到基础监管的作用。汪江连认为,在线计量与线下计量的结合,可以实现动态计量,保障量值的溯源性,最终确保计量结果的精准。互联网时代,计量也将插上虚拟与数字经济的翅膀,借助于“大数据”,实现精准计量和个性化计量。现行修订稿还需再完善2018年11月,国际计量大会(CGPM)将对国际计量单位重新定义,重新定义的实质是用量子化技术定义时间、长度、温度等基本计量单位。这一量子化定义将改变传统计量技术规则,也标志着计量技术体系正经历一场历史性变革,世界计量技术规则也将会重构。在此计量技术体系变革之际,如何从立法上推动计量工作突破创新瓶颈,拥有国际技术规则主导权?于连超认为,我国计量法应对计量技术体系、计量基础研究、计量科技创新、计量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际化进行顶层设计。此次计量法修订工作,删除了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更加注重计量基础研究和计量科技创新,更强调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这些新规定将为计量科技创新和计量管理提供积极的法制保障。但当前修订稿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于连超说,作为计量和质量领域的重要立法,计量法不仅要规范法制计量工作,也应重视科学计量和产业计量工作,对科学计量基础性研究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对产业计量提供科学的促进政策。此外,要合理界定计量技术规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推进计量技术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及其技术能力建设。针对此次计量法的大幅度修订,汪江连表示,《修订稿》目前只是适度回应了国际计量技术与方法变革的大趋势,未必能完全契合未来的国际计量改革。在计量规制理念和计量监管体系上,还有改进的空间。“计量作为国家的基础,其在宪法中的地位未能体现出来。它需要进一步的法制宣传和学术推进,借以实现‘计量入宪’的目标。”据了解,此次计量法修订工作征求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部门、机构、企业的意见,但其仍不可能面面俱到。“计量法,是法律,涉及计量的相关法律问题不可能在一部法律中全部解决,还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张云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总结计量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工作。经过实地调研、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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