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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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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相关的资讯

  • 重磅!计量法将迎来重要修订
    为推进计量法的修订,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各方面对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对计量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一、修订的必要性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计量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计量发展与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计量领域科研成果大量涌现,机构和人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计量基础能力不断提升。但现行《计量法》已实施35年,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有关调整计量活动的第一部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突飞猛进的科技进步以及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亟待修订。一是计量法律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国际计量法的要求,计量的目的是通过对测量、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测量方法的要求,保证测量结果的统一、准确和可信。政府在计量中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必要的手段来建立测量结果的信任度,不仅要重视测量单位和测量器具,也要重视测量结果和测量过程。但我国现行计量法仍然是器具法,调整范围包括计量单位、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但对测量过程、测量结果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以致于“量值”的准确可靠一直只停留在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层面,缺少和实际测量应用主体的“对话”,计量也没有真正起到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作用。二是单一的计量监管方式需要转变。现行计量法规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等涉及较少,规定比较局限,部门监管色彩比较浓厚,管的过多、过严,未能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力量。特别是在促进和保障方面的内容较少,影响了计量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三是《计量法》的调整范围需要进一步丰富完善。比如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预包装商品愈来愈成为方便快捷、安全卫生的商品,对预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管应当纳入计量法的管辖范围等。再比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领域对标准物质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也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和溯源性等级,采取更加科学的分级管理模式。二、修订的基本思路在修订《计量法》的总体思路上,着力处理好四个主要关系:一是处理好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推动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共同治理。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以“管对、管少、管好”的基本原则设计各项管理制度,将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进一步压缩计量行政审批事项,强化企业和社会各方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三是处理好放开事前准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坚持弱化事前,自律事中,强化事后的基本原则,做到自主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要求。四是处理好现在和未来关系,做到既充分考虑目前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健全计量单位、测量标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又兼顾未来计量促进引领发展的需要,对测量活动、测量结果等提出要求。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与之前的《计量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一)将“测量”概念引入计量法。借鉴国际计量法和俄罗斯计量法的建设成果和经验,将“测量”的概念引入计量法,将传统计量概念扩展为全过程、全要素、闭环管理的“测量统一”概念。增加“测量保证”一章,从促进保障的角度,引导社会各方测量活动主体加强对测量器具、测量过程、测量方法、测量结果等的管理,使各类测量活动主体都能找到应当遵循的制度和要求,也真正体现大计量法的思路和理念。(二)将“促进”理念深入计量法。将原先单一的“部门监管法”调整为多元的“经济社会促进与规范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主体在测量活动中的作用。赋予部门计量监督管理权限,明确部门计量监督管理职责和地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测量理论、测量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动先进计量器具的研制和应用,推动测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的国产化等。(三)将“改革”思路贯穿计量法。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多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瘦身,更大力度放权给市场和社会各方。全面取消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对国家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申请单位予以开放。取消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要求,可采取计量校准、比对等方式实现计量溯源;取消非强制检定的要求,强制管理目录外的计量器具,均可采用校准的方式进行溯源等。(四)将“使命”要求写入计量法。计量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也是统一管理国家、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保障。此次修订在条文中增加了对计量重要性的条款规定,从法律上明确计量的地位、作用和使命。一是明确了计量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家实行计量优先发展战略,确保计量体系的统一完整和先进可靠。二是将计量协调机制写入法律。明确国务院建立计量协调机制,统筹规划计量事业改革发展。三是将计量国际化发展写入法律,明确国家推动计量国际化发展,积极参与国际计量活动,持续保持国际先进的计量能力,确保量值的独立完整和国际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国家单位制的统一和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一致,促进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各类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计量定义) 本法所称计量是为了实现测量的统一而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计量地位) 计量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家实行计量优先发展战略,确保计量体系的统一完整和先进可靠。第五条(国家使命) 国家有规划地发展计量事业,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用现代计量科技装备各级计量技术机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民健康、国防建设提供计量保证。第六条(监管体制) 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计量协调机制,统筹规划计量事业改革发展,研究制定计量重大政策,促进计量科技协同创新,协调解决计量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国际化发展) 国家推动计量国际化发展,积极参与国际计量活动,持续保持国际先进的计量能力,确保量值的独立完整和国际等效。第十一条(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二条(法定计量单位范围)法定计量单位包括:(一)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 计量法修订草案已报国务院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0年启动了计量法修订工作,于2005年和2010年两次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章联生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计量法与WTO规则不符合的部分条款。   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量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有修改必要。议案关于实行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并行的量传溯源方式、对进口计量器具开展型式批准、加强对商品量的监管等建议,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加以完善。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建议,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争取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FTIR等10类仪器计量法规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JJG146-2011《量块》 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2011年第16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146-2011《量块》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146-2011 量块检定规程 2011-11-14 2012-05-14 代替JJG146-2003 JJG414-2011 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 2011-11-14 2012-05-14 代替JJG414-2003 JJG877-2011 蒸气压渗透仪检定规程 2011-11-14 2012-05-14 代替JJG877-1994 JJG949-2011 经纬仪检定装置检定规程 2011-11-14 2012-05-14 代替JJG949-2000 JJF1318-2011 影像测量仪校准规范 2011-11-14 2012-02-14 JJF1319-2011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校准规范 2011-11-14 2012-02-14 JJF1320-2011 仪器化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机校准规范 2011-11-14 2012-02-14 JJF1321-2011 元素分析仪校准规范 2011-11-14 2012-02-14 JJF1322-2011 水准仪型式评价大纲 2011-11-14 2012-02-14 JJF1323-2011 电子经纬仪型式评价大纲 2011-11-14 2012-02-14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新闻:我国24个仪器计量技术法规批准实施
  • 质检总局发布19类仪器仪表计量法规
    关于发布JJG464-2011《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等9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464-2011《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等9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号 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 注 JJG464-2011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检定规程 2011-11-30 2012-05-30 代替JJG464-1996 JJG556-2011 轴向加力疲劳试验机检定规程 2011-11-30 2012-05-30 代替JJG556-1988 JJG557-2011 标准扭矩仪检定规程 2011-11-30 2012-05-30 代替JJG557-1988 JJG1072-2011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检定规程 2011-11-30 2012-05-30 代替JJG166-1993 (直流高压高值电阻器部分) JJF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 2011-11-30 2012-03-01 代替JJF1001-1988 JJF1324-2011 脉冲激光测距仪校准规范 2011-11-30 2012-03-01 JJF1325-2011 通信用光回波损耗仪校准规范 2011-11-30 2012-03-01 JJF1326-2011 质量比较仪校准规范 2011-11-30 2012-03-01 JJF1327-2011 离子计型式评价大纲 2011-11-30 2012-03-0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布JJG172-2011《倾斜式微压计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172-2011《倾斜式微压计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号 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172-2011 倾斜式微压计检定规程 2011-12-28 2012-06-28 代替JJG172-1994 JJG309-2011 500K~1000K黑体辐射源检定规程 2011-12-28 2012-06-28 代替JJG309-2001 JJG544-2011 压力控制器检定规程 2011-12-28 2012-06-28 代替JJG544-1997 JJG1073-2011 压力式六氟化硫气体密度控制器 2011-12-28 2012-03-28 JJG2048-2011 500K~1000K全辐照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2011-12-28 2012-06-28 代替JJG2048-1990 JJF1328-2011 带弹簧管压力表的气体减压器校准规范 2011-12-28 2012-03-28 JJF1329-2011 瞬态光谱仪校准规范 2011-12-28 2012-03-28 JJF1330-2011 瞬态有效光强测定仪校准规范 2011-12-28 2012-03-28 JJF1331-2011 电感测微仪校准规范 2011-12-28 2012-06-28 代替JJG396-2002 JJF1332-2011 烟尘采样器型式评价大纲 2011-12-28 2012-03-2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p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送审稿修订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p p   一、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p p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工交商事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计量法征求意见”字样。 /p p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lf2018@chinalaw.gov.c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司法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13日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附件1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送审稿修订稿)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制定本法。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结果等活动以及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计量单位)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p p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p p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标准时间)国家实行统一的标准时间。 /p p   国家标准时间的产生、发播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监管体制)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政府职责)国家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加强国家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 /p p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国家计量院)国家计量院是国家最高计量技术机构,保障国家最高量值与国际等效。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军民融合)国家推进军民融合计量体系建设,扩大军地计量资源共享、共用,推动计量科技军民协同创新,构建军民协调统一的计量规范体系和计量监督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管理 /strong /p p    strong 第九条 /strong (建立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p p    strong 第十条 /strong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负责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量值和实施计量监督的依据。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p p    strong 第十一条 /strong (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p p    strong 第十二条 /strong (建立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的计量标准,其中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p p   strong  第十三条( /strong 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条件)建立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具有计量性能和溯源性符合要求的测量仪器、系统或者标准物质 /p p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p p   (三)具有称职的研究、保存、维护和使用人员 /p p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p p   (五)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技术规范。 /p p   其中建立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存和改造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参与国际比对和进行后续研究的能力。 /p p    strong 第十四条 /strong (溯源要求)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等效。 /p p   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 /p p   strong  第十五条 /strong (废除要求)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除技术水平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或者国家计量标准。 /p p    strong 第十六条 /strong (禁止性规定)未经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 /strong /p p    strong 第十七条 /strong (目录管理)国家对关系公共利益的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管理,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发布。 /p p    strong 第十八条 /strong (计量器具制造要求)以经营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型式批准后方可生产。用于统一量值的国家标准物质,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定级鉴定后方可生产、销售。 /p p    strong 第十九条 /strong (计量器具进口要求)以经营为目的进口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型式批准后方可进口。 /p p    strong 第二十条 /strong (型式批准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器具进行型式批准,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依据计量技术规范对计量器具的型式进行技术评价。 /p p    strong 第二十一条 /strong (申请型式批准的条件)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p p   (二)有满足型式评价要求的计量器具。其中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有满足定级鉴定要求的标准物质样品,其定值方法具有溯源性 /p p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等 /p p   (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施 /p p   (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验条件 /p p   (六)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p p   (七)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其中申请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品类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p p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p p   strong  第二十二条 /strong (制造、修理者义务)计量器具的制造者应当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 /p p   计量器具的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符合有关要求。 /p p    strong 第二十三条 /strong (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p p   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p p    strong 第二十四条 /strong (计量检定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实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所在地不能检定的,应当向其他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由经营者申请计量检定。 /p p    strong 第二十五条 /strong (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计量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的依据)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 /p p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p p    strong 第二十六条 /strong (使用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的准确可靠。 /p p    strong 第二十七条 /strong (民用四表的使用要求)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 /p p    strong 第二十八条 /strong (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p p   (一)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 /p p   (二)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p p   (三)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p p   (四)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证书 /p p   (五)违反规定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p p   (六)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 /p p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与计量活动有关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计量结果管理 /strong /p p    strong 第二十九条 /strong (鼓励科技计量)国家鼓励通过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段获取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应用计量结果。 /p p    strong 第三十条 /strong (一般性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向社会出具计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结果的产生过程进行计量控制,确保出具的计量结果准确可靠和可追溯性,并对出具的计量结果负责,保证诚信计量。 /p p    strong 第三十一条 /strong (经营者计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确定的量值作为贸易结算依据。 /p p   对可复现量值的商品,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 /p p    strong 第三十二条 /strong (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不得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没有国家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p p   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大于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允许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p p    strong 第三十三条 /strong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商品包装上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保证净含量的实际值与标注值相符。 /p p   国家推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鼓励其在商品包装上采用计量合格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计量监督 /strong /p p    strong 第三十四条 /strong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结果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涉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商品量计量检验等技术活动的,应当由计量技术机构按照有关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p p    strong 第三十五条 /strong (计量技术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技术机构。 /p p   国家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研究、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地方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研究、保存和维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p p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依法进行量值传递,开展计量科学研究,为实施计量监督、促进科学和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提供技术保证。 /p p    strong 第三十六条 /strong (计量技术机构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p p   开展本条前款规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p p   strong  第三十七条 /strong (授权条件)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取得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 p   (二)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 /p p   (三)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 /p p   (四)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管理制度 /p p   (五)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p p    strong 第三十八条 /strong (计量校准机构条件)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 p   (二)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 /p p   (三)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场所、环境和设施 /p p   (四)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制度和人员。 /p p    strong 第三十九条 /strong (计量校准义务)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和委托方应当以合同或者其他约定的形式确定校准的有关事项。 /p p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中的各项记录,并对其出具的各项计量校准数据和报告负责。 /p p   strong  第四十条 /strong (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 /p p strong   第四十一条 /strong (资质认定内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 p   (二)有与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p p   (三)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p p   (四)有相应的工作场所、环境,操作技能的人员。 /p p    strong 第四十二条 /strong (禁止性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 /p p    strong 第四十三条 /strong (强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p p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 p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p p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以及有关设备、零配件、商品。 /p p   (五)对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以及有关设备、零配件进行检验、检测、鉴定。 /p p    strong 第四十四条 /strong (被检查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p p   监督检查中需要提供样品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抽样数量提供样品。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单位。未按照规定退还的,由开展计量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照价购买。 /p p    strong 第四十五条 /strong (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裁决作用)处理因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所引起的计量纠纷,以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数据为准。 /p p    strong 第四十六条 /strong (举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p p    strong 第四十七条 /strong (信用记录)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strong 第四十八条 /strong (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一)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四十九条 /strong (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二)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条 /strong (涉及计量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p p   (一)未经批准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的 /p p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 /p p   (三)有关计量标准未进行量值溯源的。 /p p    strong 第五十一条 /strong (涉及未经型式批准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型式批准(定级鉴定)或者超出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制造、进口、销售,没收违法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进口、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 p    strong 第五十二条 /strong (涉及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造、进口、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rong 第五十三条 /strong (涉及计量器具未溯源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属于计量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出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使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四条 /strong (涉及破坏计量性能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或者伪造数据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五条 /strong (涉及残次零配件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销售,没收相关计量器具零配件或者装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rong 第五十六条 /strong (涉及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七条 /strong (涉及民用四表经营者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计量失准未更换的,责令经营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八条 /strong (涉及伪造证书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印、证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五十九条 /strong (涉及对经营者计量责任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条 /strong (涉及对主办者计量责任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未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一条 /strong (涉及定量包装商品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在商品包装上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净含量实际值与标注值不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采用计量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其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不符合其承诺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停止采用计量合格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二条 /strong (涉及未授权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活动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三条 /strong (涉及未资质认定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经资质认定,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四条 /strong (涉及出具虚假数据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p p    strong 第六十五条 /strong (涉及计量技术人员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工作,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一)伪造数据的 /p p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p p   (三)违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p p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p p   (五)未取得相关资格开展计量检定等活动的。 /p p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计量技术活动。 /p p    strong 第六十六条 /strong (对技术机构的相关处罚) 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聘用不得从事计量技术活动的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rong 第六十七条 /strong (涉及被检单位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p p    strong 第六十八条 /strong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十九条 /strong (处罚实施机关)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附 则 /strong /p p    strong 第七十条 /strong (定义术语)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计量器具,指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仪器、系统以及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p p   标准物质,指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质,其特性被证实适用于测量中或标称特性检查中的预期用途。 /p p   计量检定,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p p   计量校准,是量传溯源的一种技术实现方式,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参考物质和测量系统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技术操作。 /p p   计量检验,对给定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p p   型式批准,指根据文件要求对计量器具指定型式的一个或多个样品性能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试验,并将其结果写入型式评价报告中,以确定是否可对该型式予以批准。 /p p   计量比对,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p p   计量技术规范,指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技术规范。 /p p    strong 第七十一条 /strong (与许可有关的期限要求)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p p    strong 第七十二条 /strong (收费)行政许可、计量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统一制定。 /p p    strong 第七十三条 /strong (军用计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p p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面向社会开展的计量工作适用本法。 /p p    strong 第七十四条 /strong (有关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本法有关的管理办法、各种印、证、标志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等,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rong 第七十五条 /strong (实施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附件2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 /strong /span /p p   2015年,原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费用停征等新情况的出现,特别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加强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出新要求,计量国际单位制7个基本量即将重新定义等计量工作的新形势下,2018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 /p p    strong 一、修订的基本思路 /strong /p p   在总体思路上,着力处理好四个主要关系:一是处理好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关系,针对各部门反馈意见较多的管理体制问题,充分吸收采纳了各部门意见,做到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的有机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的有机结合,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主管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共同治理,计量体系将更加完善,计量支撑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将更加坚实和广泛。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以“管对、管少、管好”的基本原则将“强制检定目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合并为“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将该管的管住,释放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 将该放的放开,放开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大力发展计量校准,放开计量校准市场,相关单位可通过市场的方式,自愿开展计量校准活动,以保障量值可靠。三是处理好放开事前准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坚持弱化事前,自律事中,强化事后的基本原则,做到自主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根据现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保留必要的事前监管行政许可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计量管理制度实际、计量活动基本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强化法律责任。四是处理好现在和未来的关系,做到既充分考虑目前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健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计量结果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又兼顾未来计量规范引领发展的需要,应对量值传递扁平化、网络化的新形势,取消量值传递(溯源)区域限制,建立开放的计量资源共享平台。吸收采纳计量大数据、计量结果应用,科技创新等制度,将法律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结合,为未来计量的发展预设制度安排。 /p p    strong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strong /p p   (一)进一步理顺计量监管体制。计量监管体制既有统一,也有分工,不仅体现在中央层面,也体现在地方层面。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计量监管体制的统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计量监管体制的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地方层面的统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地方层面的分工监管。计量统一监管与分工监管相辅相成,紧密合作,致力于建立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p p   (二)增加国家计量院的相关规定。国家计量院(NMI)是国际通用术语,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计量技术机构。在一个国家,量值的传递要从国家最高量值开始向下传递,量值溯源要从不同的地方向上溯源至国家最高量值,NMI担负着国家“最高量值源头”的重任。国外立法都对NMI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做了规定,美国国会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不断赋予美国国家计量院(NIST)新的职责职能。德国的单位与时间法规定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是德国国家计量院。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关于计量法的若干考虑》(OIML-D1)建议将NMI的创建、职能与地位在各国计量法中予以规定。在计量法中规定NMI,有利于明确NMI作为国家“最高量值源头”的法律地位,通过NMI保障国家最高量值与国际等效,可以使我国量值与国际接轨,并实现国内量值的有效传递和溯源。 /p p   (三)增加民生计量的相关规定。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gt 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反映,与群众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表没有按照规定到期轮换,造成设备老化、计量不准。”为此,原质检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开展了专项调研,由于民用四表的所属权不清晰,无相关法律规定,使得轮换制度难以落实,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无法保障,急需立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的责任。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计量器具属于贸易结算领域,因此,对这些计量器具要求“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规定“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有利于明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计量器具的权利归属和法定责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p p   (四)删除能源计量的相关规定。计量法是计量工作的基本法,由于计量活动涉及各行各业,需要处理好计量法作为基本法与产品质量、节能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特别法的关系。能源计量是节能环保的重要手段,立法需对能源计量管理进行规定,现行节约能源法已对能源计量、供热计量、能源消费计量、能源计量器具等问题做了规定,综合考虑后,计量法不再对能源计量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p p   (五)完善计量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计量技术规范是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规则,是规范计量活动的行为准则,需要面向包括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在内的各种计量活动,并随着计量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完善。计量法作为约束调整计量活动的基本法,应从系统的角度对计量技术规范提出要求。因此,计量法需要对计量技术规范做统一规定,即“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部门、各地实际制定部门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作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有益补充。 /p p   (六)增加计量数据的相关规定。随着科技发展,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时代的来临,计量数据的可溯源、可核查至关重要,加强对计量数据的管理越来越重要,工作实践中对能源资源数据的实时在线采集和监测,对网约车计程的计量监管,都对计量数据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增加了“国家鼓励通过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段获取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应用计量结果”的规定。 /p p   (七)增加军民融合的相关规定。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向重点领域聚焦用力,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水平提升”。计量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导作用,是军民融合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典型领域,推进计量军民融合是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深度融合发展的需要。中央高度重视计量军民融合,在多个重要文件中对推进计量军民融合作出部署并提出要求。2014年5月23日,原质检总局与原总装备部签署《军民融合计量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当前,我国计量军民融合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但整体水平仍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计量军民融合整体效益与巨大潜力亟待挖掘和进一步发挥。推进计量军民深度融合,迫切需要法律的支撑和引领。在计量法中明确国家对计量军民融合的总体要求,可以进一步夯实推进计量军民融合的法律基础。 /p p   (八)完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制度的修改,同步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民生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计量失准未更换的法律责任,删除了能源计量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增加了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聘用不得从事计量技术活动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p
  • 《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专家咨询会在京召开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7daa82c6-f024-4304-9607-ee7346ea9373.jpg"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8月10日上午,《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8年第18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召开。 /p p   2018年8月10日上午,《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8年第18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主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35e5cbed-fe6f-4c79-a858-73d08dca7fac.jpg"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主持会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49d758d7-e25c-481c-91cb-66caed380033.jpg" title=" 3.jpg" / /p p   本次立法专家咨询会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原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司长谢军、原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巡视员薛国芹、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副主任郭济环、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法制计量处干部徐卿、原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干部常宏艳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开始后,许新建司长、谢军司长介绍了《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修法背景和主要考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84ff8a75-6e15-4e07-9574-53584d1ac211.jpg" style=" "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0f31c0e3-ee27-4d2c-a5bd-29d07677a94e.jpg" style=" " title=" 5.jpg" / /p p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天初,原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刘兆彬,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方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余凌云,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江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学》主编高秦伟,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宁立志,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陶丽琴,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吴建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副处长刘勇,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郭德忠,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于连超等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发表修改建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中航工业集团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张志民提交了书面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f9462d14-a6c9-45a6-a8c2-050e503e5467.jpg" title=" 6.jpg" / /p p   专家学者认为,现行《计量法》是1986年7月实施至今,三十多年只对个别条文进行过修改。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费用停征等新情况的出现,特别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加强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出新要求,计量国际单位制7个基本量即将重新定义等计量工作的新形势下,专家学者认为对《计量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在理顺计量监管体制、增加国家计量院的相关规定、增加民生计量的相关规定、删除能源计量的相关规定、完善计量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加计量数据的相关规定、增加军民融合的相关规定、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总体上值得肯定。专家学者建议修法要在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上下功夫,从计量、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等概念的界定,分类管理,经费的财政预算保障,法律责任的科学设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的关系等方面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e68babf9-b10b-4690-b8c3-51e72505421a.jpg" title=" 7.jpg" / /p p   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和成果应用处副处长孙立军,民主与法制社孙守森参加了本次会议。 /p p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法学法律界桥梁纽带、国家法治领域核心智库的作用,更好地配合国家立法活动,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为广大法学法律专家学者提供贡献智慧、学术报国的平台和渠道,中国法学会于2015年1月创办“立法专家咨询会”,并建立常态性机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委托或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进行研讨。2015年至2017年共组织召开了108场立法专家咨询会,超过2100人次专家学者参与研讨,会后形成的《专家咨询报告》合计达到350多万字。立法专家咨询会和会后形成的《专家咨询报告》,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立法专家咨询会已经在我国法学法律界乃至社会各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得到了普遍认可。 /p p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中国法学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立法计划,继续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咨询会,并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形成“1+1+1”(即“一次立法专家咨询会、一份专家咨询报告、一件要报”)三位一体全覆盖的新机制,为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贡献力量。 /p
  • 两部门发文促进企业计量能力提升,加强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研制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促进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十三项重点任务。 其中,在强化企业计量能力建设的主体地位方面,提出强化企业仪器设备溯源性要求,建立必要的计量标准装置,梳理试验和生产过程关键参数测量方法和测量程序,保证测量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溯源有据。在做好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的支撑服务方面,提出以企业计量需求为导向,利用科技园、众创空间、科创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平台,加大产学研用计量技术联合攻关力度,建立计量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企业急需的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研制,加快计量测试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在优化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的政策环境方面,提出引导仪器仪表企业加强高端测量仪器核心技术研究,鼓励采用高品质国产仪器仪表,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国产仪器仪表品牌企业。《指导意见》全文如下: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计量是重要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是支撑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企业计量意识不断增强,计量基础能力稳步提升,计量在服务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加快,计量在支撑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还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技术能力与发展需求不匹配、创新能力“散而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面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计量需求,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各类计量技术服务资源为支撑的企业计量体系,进一步夯实企业计量基础,提升企业计量能力和水平,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二)基本原则。企业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企业开展计量工作的主体地位,健全企业计量技术和管理手段,推动企业计量活动规范化开展。加强企业计量工作顶层制度设计,完善企业计量政策法规,加大政府引导力度,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创新企业计量工作理念和模式,建立健全覆盖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和产品全寿命周期需求的企业计量体系,促进企业计量资源优化升级和计量能力提升。分类指导,逐步推进。针对不同行业、领域、规模企业发展特点和需求,分类、分层促进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科学合理组织试点实施,充分发挥典型经验的引领带动作用,逐步实现先进企业计量理念、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协同创新,服务发展。充分发挥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等各类社会资源作用,为企业计量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体系认证、人才培养等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企业计量意识显著增强,计量活动更加规范,计量能力显著提升,计量政策环境持续改善,计量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作用更加凸显。到2035年,企业计量意识深入人心,计量活动更加高效,计量能力全面提升,计量政策环境持续优化,计量成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二、重点任务(一)强化企业计量能力建设的主体地位。1.全面加强企业计量管理。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计量管理要求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推动计量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协同发展。明确企业计量管理职责,创新计量管理手段,根据企业需要设置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企业计量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计量法制性要求,确保守住法制计量底线。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求和生产工艺特点,建立覆盖材料检验、研发设计、质量控制、出厂检验、应用维护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计量保障体系,提升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和水平。2.合理配置和应用计量资源。企业应当结合当前存在的计量能力短板和未来发展的关键计量测试需求,合理确定计量工作重点,保证计量投入,确保必要的计量资源配置。鼓励企业建立动态更新的计量器具配备清单,制定计量器具作业指导书、使用手册等,将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纳入企业标准,推动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规范化管理,重点用能单位、排放单位还应当配备能源资源、碳排放相关计量器具,满足能源资源、碳排放相关计量要求。强化企业仪器设备溯源性要求,建立必要的计量标准装置,梳理试验和生产过程关键参数测量方法和测量程序,保证测量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溯源有据。3.积极培育企业计量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围绕重点领域计量创新需求,充分利用企业内外部计量资源,集中力量开展基础前沿和共性关键计量技术创新和攻关,力争在支撑产业链运行的计量技术瓶颈上取得新突破、多出新成果,推动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和核心成果转化应用。加强企业计量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形成有影响力、带动力、辐射力的竞争优势,为企业自主创新赋予新能量、打造新引擎,提升企业产品核心竞争力。4.强化企业计量数据积累与应用。企业应当加强计量数据的积累,对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过程的计量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开展计量数据分析研究,推动企业生产控制过程改进,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慧计量体系建设,加强计量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加大在用计量器具、试验检测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改造力度,建立智慧计量实验室和智能计量管理系统,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大计量数据挖掘力度,提升数据应用价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计量数据应用平台建设。(二)做好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的支撑服务。1.构建企业计量科技创新生态。加大对企业计量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独立或与有关主体联合承担计量类重大科研项目,组织龙头企业、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等,探索构建计量科技创新联合体,着力打造数字化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计量科技创新体系。以企业计量需求为导向,利用科技园、众创空间、科创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平台,加大产学研用计量技术联合攻关力度,建立计量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企业急需的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研制,加快计量测试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2.打造企业计量协同发展平台。鼓励计量技术机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有条件的企业加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供给。研究建立企业计量供需对接平台,汇聚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等各方力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服务,为企业质量提升和创新发展提供计量解决方案。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联合计量技术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多方资源和力量,实施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链相关中小企业计量能力,聚焦重点产业链供应链,推动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计量协同发展。3.提升企业计量技术服务水平。推动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最大限度缩短为企业提供型式评价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服务时限,广泛推行电子计量证书,提升计量技术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准确可靠、值得信赖的计量服务。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各类计量技术机构参与服务行动,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及欠发达地区企业计量服务供给。4.加强企业计量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大计量学科带头人培养力度,建立关键领域计量攻关团队,培养高层次计量领军人才。支持企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和行业学协会等共建一批计量人才技能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开展“传、帮、带”计量实践技术培训,引导企业培育一批专业知识精、业务能力强的计量技术队伍,加快培育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计量紧缺人才。探索建立企业首席计量师、计量工匠等人才制度,广泛开展企业计量技能大赛,在全国范围内树立计量英才和计量工匠典型,构建企业计量人才培养体系。(三)优化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的政策环境。1.完善企业计量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梳理影响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和政策环境,清理和废除妨碍企业发展的计量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促进企业发展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部门、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提升计量技术规范的开放共享水平。2.深化企业计量“放管服”改革。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引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自主开展计量器具溯源,在营商环境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和强制检定。推动建立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搭建企业计量能力交流与技术服务共享平台,发挥计量能力先进企业标杆引领作用,促进企业计量能力进一步提升。加强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工作,优化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布局、建设和监管,引导企业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充分发挥测量管理体系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3.优化企业计量发展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企业计量发展基金,建立健全支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计量创新发展机制,争取将计量能力和水平、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等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先进制造业企业认定、质量标杆、质量奖评定过程。支持有能力、有条件、有意愿的企业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搭建产业计量测试联盟和平台,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社会资源共同参与、产检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计量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4.鼓励企业加强能源资源计量和低碳计量。强化用能用水单位的能源、水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持续开展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碳计量体系,研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制度,为企业碳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提供计量支撑,服务国家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支持企业参与低碳、节能、节水、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共性计量技术研发,营造企业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环境。5.引导企业加强计量成果应用。推动企业计量成果广泛应用,开展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总结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开展计量活动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方案和计量成果的应用。引导仪器仪表企业加强高端测量仪器核心技术研究,鼓励采用高品质国产仪器仪表,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国产仪器仪表品牌企业。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计量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计量情况,分析企业计量需求,解决企业计量实际问题,切实保障企业计量工作落地落实。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借助全国质量标杆等活动,不断激发和引导企业运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工具和方法,强化企业计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加大计量能力建设投入,通过计量更好支撑企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持续开展企业计量调研,深入了解企业当前的计量能力和水平,结合地方实际设立企业计量基础能力提升专项,鼓励社会各方加强对企业计量发展的资金投入、基金和金融产品的支持。健全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的普惠性政策体系,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创新服务模式。各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对第三方专业计量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形成促进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的服务业态和市场化服务机制。借鉴先进的计量理念、计量技术、计量文化和计量管理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计量工作模式。(四)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有关行业学协会等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计量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计量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享受政策,提高计量政策知晓率和惠及面。要结合“世界计量日”“质量月”等重大活动,加大企业计量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大力普及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计量先进理念,加强企业计量培训,增强企业计量意识,提升计量社会影响力,营造重视企业计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 围观!5项国家计量基准批准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启用和替代部分国家计量基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国家计量基准批准启用和替代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启用“(0.2 ~ 30)m/s空气流速基准装置”“水量热计加速器光子水吸收剂量基准装置”“乳腺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基准装置”等3项新建国家计量基准。二、批准启用“同轴功率基准装置”“漫透射视觉密度基准装置”等2项新建立的国家计量基准替代“同轴功率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65号)”“漫透射视觉密度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87号)”等2项国家计量基准。特此公告。附件:1. 新建国家计量基准名单2. 新建替代国家计量基准名单3. 废除国家计量基准名单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8月2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铁路、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船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兵器装备、中国航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铝集团、中国商飞、中国钢研、中国中车集团、中国航油、中国广核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计量大学:现将《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2月13日全文如下:2023 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2023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基础的重要一年。全国计量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计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统揽工作全局,紧紧围绕深入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加快实施“计量强基工程”,积极引领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完善以《计量法》为根本的计量制度,提升计量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能力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形成推动计量改革创新发展的合力(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推进计量改革创新发展。全国计量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计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计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找准新征程上推动计量改革创新发展的着力点,更好发挥计量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功能作用。(二)推进《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贯彻落实。印发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阶段性行动计划,启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有关制度性安排的政策研究工作,持续加强对《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贯彻执行的督促调度和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落细落地落实。(三)推动我国计量发展更加开放、更聚合力。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为主线,进一步发挥好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计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作用,适时组织召开全国计量工作会议,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计量合作,加快提升我国计量整体实力。(四)做好计量一体化发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军地合作,协力做好计量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划、工程等重点工作任务的细化落实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不断提升计量支撑国防现代化建设能力。(五)加强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计量意识。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督促指导首批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基地更好发挥在计量大众化通俗化宣传中的作用。推动成立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联盟,研究制定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云建设方案,形成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合力。(六)组织开展好2023 年“世界计量日”主题活动。在湖北武汉举办2023 年“世界计量日”中国主场活动。设计制作“世界计量日”中国版主题海报,编制“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片,并公开发布。各地围绕主题、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世界计量日”主题活动。二、紧跟计量科技进步和时代发展要求,不断完善计量制度性安排(七)加强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做好计量法修订相关工作,深化计量立法实践,补充完善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相关计量监管制度和要求,积极做好地方性计量法规体系建设和部门、行业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八)健全我国计量单位制度。组织制定《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持续开展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深入开展计量单位制数字化基础科学研究,加快量和单位国际标准规范的转化应用。加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宣传推广,提高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社会认知度和规范使用程度。(九)深化计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规范计量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等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性承诺、自贸区试点取消等改革试点工作,不断优化审批程序。深入推进江西、广西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改革。组织开展6 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改革评估及经验总结。推进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改革,探索开展国家计量标准制度研究。(十)推进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摸底调查,从薄弱环节入手,切实提升检定能力,筑牢强制检定之基,通过推广多元化的检定方式,增强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智慧监管能力和水平。(十一)不断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重点领域科学规划计量技术委员会布局。组织修订《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加强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升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能力和质量。聚焦重点领域加快制定一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建设管理。(十二)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设。开展标准参考数据管理制度研究,在部分重点领域启动标准参考数据库建设。征集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领域方向建议,在生命健康、装备制造、食品安全、环境监测、气候变化等领域培育建立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遴选推广一批计量数据应用案例。三、围绕高质量发展计量需求,不断提升计量基础保障能力(十三)引领推进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推动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先进测量能力调研,梳理测量需求和重点。(十四)实施国家计量基准强基工程。开展“量子度量衡”政策研究,推动国家计量基准与原创性、引领性基础研究融通发展,增强国家计量基准自主可控能力。新建一批高准确性国家计量基准,实施一批国家计量基准技术改造,不断提升国家计量基准能力水平。研究制定国家计量基准评审规范,提升计量基准管理效能。(十五)实施计量标准能力提升工程。持续推动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升级换代,在先进制造、安全生产、公平贸易、环境监测等领域新建一批计量标准。加强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保障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完整和有效运行。(十六)实施标准物质能力提升工程。加大标准物质技术攻关,加快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材料科学、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刑事司法等重点领域的新型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组织修订《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规范,优化完善标准物质审评工作流程。(十七)积极推动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出台基层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指南,实施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推动解决计量技术机构有关财政保障政策问题。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计量基础和前沿、通用科学技术研究,争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发动和组织全国各级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积极对接地方、部门和行业计量需求,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做好全方位、全链条的计量保障服务。(十八)加强计量人才培养。落实中央有关人才规划,加强计量人才专题调研,研究制定计量人才培养支持方案,加大计量科技人才、计量管理人才、计量应用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利用计量技术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等优质资源,建立国家计量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推动地方开展计量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十九)加强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组织做好全国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加强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风险防控,规范注册计量师从业行为,不断扩大注册计量师人员规模。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岗位设置,建立首席计量师、首席工程师、首席研究员等聘任制度。四、聚焦民生急需,全面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能(二十)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依法认真落实计量属地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计量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地方基本计量量值传递和法制监管需要。督促指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经营。(二十一)聚焦“三个监管”推动计量监管工作改革创新。坚持人民至上,鼓励和支持地方以法治为根本、以信用为基础、以智慧为手段,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计量监管的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保障计量监管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二十二)持续强化民生计量工作。紧盯集贸市场、加油站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大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力度。加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专项检查范围,严厉打击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行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十三)不断加强计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监督检查,持续推进标准物质量值核查和现场检查。部署实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二十四)积极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落实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在全国征集诚信计量典型案例,树立诚信计量品牌,营造诚信计量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诚信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二十五)大力实施计量比对。推动修订出台《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一批国家计量比对、大区计量比对和地方计量比对,向社会公开一批计量比对结果。结合计量比对工作,探索开展中国校准测量能力承认制度研究。五、紧跟国家重大战略,更好发挥计量服务保障作用(二十六)加强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计量需求,持续做好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批准筹建和验收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强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规范管理,推动建立国家产业计量成果库,加大对产业计量测试技术、装备和方法的成果共享。(二十七)积极推进计量服务区域协调发展。聚焦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对接区域发展计量需求,积极发挥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相关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作用,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推动出台《关于全面深化长三角计量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研究制定《关于京津冀计量协同发展的意见》。继续做好计量援藏援疆援青工作。(二十八)不断深化企业计量工作。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及欠发达地区企业计量服务供给。实施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计量支持。推动建立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搭建企业计量能力交流与技术服务共享平台。推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配合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监督检查。(二十九)稳步促进仪器仪表产业质量提升。在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仪器仪表计量调查研究,研究制定计量推动仪器仪表质量提升的若干措施。推动地方开展仪器仪表产业集聚区、仪器仪表测试评价等试点。(三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计量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碳计量现状及问题调查研究,明确碳计量工作重点和方向。研究制定碳计量相关技术规范,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要求,组织部分地方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试点。推动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三十一)持续开展能源计量工作。进一步发挥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作用,开展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阶段性评价,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组织地方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和能效、水效计量监督检查。(三十二)加强计量领域多双边计量合作。深入参与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活动,积极承担国际组织管理职务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充分利用澜湄、金砖、上合等合作机制,在健康、绿色、民生等重点领域,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计量合作,推进计量基础设施联互通。组织开展“一带一路”计量合作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编制《“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制度汇编》。(三十三)推进计量国际互认。加快实施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增加OIML 证书指定实验室。积极主导和参与计量国际建议制修订、国际计量比对等,稳步提升国际互认的计量校准与测量能力,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加强WTO/TBT 计量领域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推进“计量服务企业走出去”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帮助企业“走出去”。(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
  • 国务院印发计量发展规划 提高食品安全等测试水平
    国务院7日发布《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实用型、新型和专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加快新型传感器技术、功能安全技术等新型计量测试技术和测试方法研究,加快转化和应用,填补新领域计量测试技术空白。加快航空航天、海洋监测、交通运输等专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提升专业计量测试水平。提高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突发事故的检测报警、环境和气候监测等领域的计量测试技术水平,增强快速检测能力。将计量测试嵌入到产品研发、制造、质量提升、全过程工艺控制中,实现关键量准确测量与实时校准。加强仪器仪表核心零(部)件、核心控制技术研究,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仪器仪表品牌产品。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计 量 发 展 规 划(2013-2020年)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关系国计民生。计量发展水平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全面提升计量整体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计量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计量科研成果大量涌现,具有中国特色的计量发展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国家计量基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量传溯源①体系不断完善,保证了全国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专用、新型、实用型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计量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逐步完善 国际比对和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我国计量测量能力居于世界前列。但是,计量工作的基础仍较为薄弱。国家新一代计量基准持续研究能力不足 量子计量基准相关研究尚处于攻坚阶段,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迟缓,部分领域量传溯源能力仍存在空白 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监管手段不完备,计量人才特别是高精尖人才缺乏。   本世纪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计量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世界范围内的计量技术革命将对各领域的测量精度产生深远影响 生命科学、海洋科学、信息科学和空间技术等快速发展,带来巨大计量测试需求 国民经济安全运行以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自然灾害有效防御等领域的量传溯源体系空白需尽快填补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参与全球经济贸易等,需要不断提高计量检测能力。夯实计量基础、完善计量体系、提升计量整体水平已成为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基础建设、法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础前沿和应用型计量测试技术研究,统筹规划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展,进一步完善量传溯源体系、计量监管和诚信体系,为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基础和技术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加强计量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夯实计量技术基础 加快计量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带动科学技术、高技术产业以及企业科研等相关测试领域的发展与创新 加强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满足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对计量测试技术的需求。   ——统筹兼顾,服务发展。统筹社会计量资源,合理布局国家计量科技创新实验基地以及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等基础建设 统筹计量基础研究和应用计量技术研究,兼顾区域、领域、行业和社会发展需求。   ——完善法制,依法监管。完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计量监管手段,推进公正执法 完善计量行政监管方式,推进规范执法 强化计量法制理念,推进文明执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计量科技基础更加坚实,量传溯源体系更加完善,计量法制建设更加健全,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科学技术领域:建立一批国家新一代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攻克前沿技术。突破一批关键测试技术,为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手段。提升一批国家计量基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服务和保障能力。研制一批新型的标准物质② ,保证重点领域检测、监测数据结果的溯源性、可比性和有效性。建设一批符合新领域发展要求的计量实验室,推动创新实验基地建设跨越式发展。   法制监管领域: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计量监管体系,建立民生计量、能源资源计量、安全计量等重点领域长效监管机制。诚信计量体系基本形成,全社会诚信计量意识普遍增强。   经济社会领域:量传溯源体系更加完备,测试技术能力显著提高,进一步扩大在食品安全、生物医药、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国防建设等重点领域的覆盖范围。国家计量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基地)、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区域发展计量支撑体系等初步建立,计量服务与保障能力普遍提升。   专栏1 计量发展量化目标   1.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   2.国家计量基标准、标准物质和量传溯源体系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数量增长100%,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品种增加100%   4.国家计量基准实现国际等效比例达到85%以上   5.得到国际承认的校准测量能力达到1400项以上,其中90%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6.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   7.全国范围内引导并培育10万家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8.实现万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实时、在线采集。   三、加强计量科技基础研究   (四)加强计量科技基础及国家计量基标准研究。   加强计量科技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特别是物理常数等精密测量和量子计量基准研究,应对国际单位制中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自然基准取代实物基准的重大技术革命,建立新一代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突破关键技术,建立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国家计量基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加快改造和提升国家计量基标准能力和水平。   专栏2 计量科技基础研究重点项目   1.基本物理常数精密测量技术研究   2.量子基准核心量子器件研究   3.基于铯钟、光钟的新一代时间频率基准研究   4.新一代量子计量基准研究   5.生物计量基准研究   6.超快光学、太赫兹精密测量技术以及单光子测量技术研究   7.新一代基于原子尺度的纳米计量技术研究   8.新材料计量测试技术及复杂环境下材料微纳结构测量技术研究   9.经济安全、生物安全、医疗安全、能源资源、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等领域计量溯源技术研究   10.高频天线计量关键技术研究   11.智能和互联式测量、嵌入式和普及式测量技术研究等。   (五)加强标准物质研究和研制。   开展基础前沿标准物质研究,扩大国家标准物质覆盖面,填补国家标准物质体系的缺项和不足。加强标准物质定值、分离纯化、制备、保存等相关技术、方法研究,提高技术指标。加快标准物质研制,提高质量和数量,满足食品安全、生物、环保等领域和新兴产业检测技术配套和支撑需求。完善标准物质量传溯源体系,保证检测、监测数据结果的溯源性、可比性和有效性。   专栏3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和研制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   1.食品安全领域,重点方向:食品中有机化学品残留、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营养成分、食品中元素及形态、食品包装材料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检测以及食品中生化计量技术、物化特性及电离辐射计量技术、食品安全前沿性计量技术研究和相关标准物质的研制   2.临床检验领域,重点方向:与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早期预警和诊断、疾病危险因素早期干预等相关标准物质的定值、制备、稳定化技术研究以及相关高等级标准物质研制   3.生物领域,重点方向:基因核酸标准物质,蛋白质、脂质和毒素标准物质,微生物标准物质,生物工程多糖标准物质等标准物质的研制以及相关前沿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4.环保领域,重点方向:有机物标准物质,土壤、温室气体、烟道排放气体、交通工具尾气等检测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及相关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5.材料科学领域,重点方向:石油、煤炭和生物燃料理化性质方面的标准物质,工业产品、工业原材料中有害物质检测用标准物质,接触角、表面张力等界面特性方面标准物质,纳米薄膜厚度、薄膜表面成分、材料微观结构、碳基材料/纳米材料的特性量值方面的标准物质的研制及相关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六)加强实用型、新型和专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加快新型传感器技术、功能安全技术等新型计量测试技术和测试方法研究,加快转化和应用,填补新领域计量测试技术空白。加快航空航天、海洋监测、交通运输等专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提升专业计量测试水平。提高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突发事故的检测报警、环境和气候监测等领域的计量测试技术水平,增强快速检测能力。将计量测试嵌入到产品研发、制造、质量提升、全过程工艺控制中,实现关键量准确测量与实时校准。加强仪器仪表核心零(部)件、核心控制技术研究,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仪器仪表品牌产品。   (七)加强量传溯源所需技术和方法研究。   加强与微观量、复杂量、动态量、多参数综合参量等相关的量传溯源所需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加强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防安全等领域量值测量范围扩展、测量准确度提高等量传溯源所需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加强互联网、物联网、传感网等领域计量传感技术、远程测试技术和在线测量等相关量传溯源所需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加强计量对能源资源的投入产出、流通过程中的统计与测量,以及对贸易、税收、阶梯电价等国家政策的支持方式和模式研究。   (八)推进计量科技创新。   大力推动计量科技与物理、化学、材料、信息等学科的交叉融合,完善学科布局。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部门科研项目的合作,开展重点领域、重点专业、重点技术难题专项合作研究。改善对环境控制和设施配套有较高要求并与先进测量、高精密测量相适应的超高、超宽和洁净实验条件以及计量科技创新实验环境。构建以计量前沿科研为主体、计量科研创新发展为手段、服务产业技术创新为重点、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为宗旨的“检学研”相结合的计量技术创新体系。   (九)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计量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等要与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研项目对接,把科研成果的转化作为应用型计量技术研究课题立项、执行、验收的全过程评审指标。加快计量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建立计量科研机构与企业技术机构交流平台,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与企业联合立项、联合攻关、联合研发力度,开展计量科研成果展示、科研人员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或共同开发等,促进计量科研成果转化和有效应用。   (十)积极参与计量国际比对。   积极参加计量基标准国际比对,增加作为主导实验室组织计量国际比对的数量,提高我国量值的国际等效性。加强对计量国际比对各环节管理,为参与和组织计量国际比对提供便利。积极参与国际同行评审,加快校准测量能力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计量领域的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十一)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   及时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满足量传溯源及计量执法需要。加大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力度。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管理,促进计量技术规范协调统一。增强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建议③的能力,推动我国量值与国际量值等效一致。   四、加强计量服务与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提升量传溯源体系服务与保障能力。   统筹国家计量基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科学规划量传溯源体系。加速提升时间频率等关键量和温室气体、水、粮食、能源资源等重点对象量传溯源能力。加快食品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填补量传溯源体系空白。全面提升各级计量技术机构量传溯源能力。根据需要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做好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量传溯源工作,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专栏4 国家量值传递能力提升   1.国家计量基标准保存单位的能力提升:加快国家计量基标准建立,加大国家计量基标准改造力度,加强相关标准物质的研制,完善实验基础条件,提升国家计量量传溯源源头的计量基标准水平和量传溯源能力   2.各大区计量测试中心能力提升:建立大区级别计量标准,完善实验基础条件,重点开展量传溯源计量技术与方法的应用研究等,提升各大区量传溯源能力以及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3.部门(专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站)能力提升:完善实验基础条件,开展专用计量技术与方法研究等,满足海洋、农(林)业、气象、水利、地震、电力、通讯、铁路交通等部门(专业)发展需求   4.省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完善实验基础条件,开展实用型计量技术研究和计量测试工作,全面提升量传溯源服务能力,适应各省(区、市)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当地产业发展需求   5.地(市)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完善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制检定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实验条件,重点满足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以及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需要   6.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完善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制检定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实验条件,重点满足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领域发展需要   7.企(事)业计量能力提升:建立企(事)业内部量传溯源所需的计量标准,加强对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采用先进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设备,提升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产品质量升级的相关计量技术支撑能力。   (十三)完善国家计量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基地)。   以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为主体,以量传溯源体系为基本架构,进一步完善国家计量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基地)。加强大型计量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营造开放、共享的计量研究实验环境。加强科技文献数据、计量科研数据和科研成果数据共享,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强化平台(基地)信息化建设,不断充实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科研成果、计量服务能力和水平等信息。   (十四)构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   整合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资源,在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研究具有产业特点的量值传递技术和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测试技术,开发产业专用测量、测试装备,研究服务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计量技术,构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   专栏5 国家产业计量测试服务重点领域   1.节能环保产业:为高效节能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新技术发展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等服务   2.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基础产业、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产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服务   3.生物产业:为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产业、生物制造产业等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技术服务   4.高端装备制造业:为航空装备产业、卫星及应用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等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服务   5.新能源产业:为核电技术、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服务   6.新材料产业:为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等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服务   7.其他重点产业。   (十五)构建区域发展计量支撑体系。   整合区域内现有计量技术机构、专业计量站、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能力,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加强计量技术服务与保障能力建设。建立满足区域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相关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开展计量检测等活动,提升现代计量测试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专栏6 区域发展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重点   1.西部地区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根据西部地区战略发展定位,重点提高服务电力、天然气、煤炭、森林、矿山等能源资源的计量技术支撑能力,服务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高原铁路等重大工程建设的技术支撑能力   2.中部地区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根据中部地区战略发展定位,围绕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提升服务农业、煤炭、电力、交通运输业等计量技术支撑能力,提升服务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和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以及农产品加工转化和资源深度开发的计量技术支撑能力   3.东部地区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根据东部地区发展战略定位,围绕重点发展高技术产业和资源消耗小、附加价值高的出口产业,重点提升服务信息产业、核电、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太阳能光伏与半导体光源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计量技术支撑能力   4.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根据东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定位,围绕巩固和提升全国最重要的商品粮食生产基地、重要林业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机械工业和医药工业基地,重点提升服务大型铸锻件、核电设备、风电机组、先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大型农业机械、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高档数控机床等相关产业发展的计量技术支撑能力。   (十六)构建国家能源资源计量服务体系。   完善与能源资源计量相关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强能源资源监管和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城市能源资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能源资源计量检测技术研究、交流及计量检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促进节能减排。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促进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增效。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构建能源资源计量服务体系。   (十七)加强企业计量检测和管理体系建设。   依据测量管理体系有关标准和国际建议要求,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制度,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检测和管理体系。加强计量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大宗物料交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企业间的计量技术合作提供检测服务。生产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符合要求的计量实验室和计量控制中心,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和管理,合理配置计量检测仪器和设备,实现生产全过程有效监控。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新建企业、新上项目等,要把计量检测能力建设作为保证企业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实现企业现代化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与其他基础建设一起设计、一起施工、一起投入使用。   (十八)增强国防建设服务保障能力。   (十九)加强国际计量交流合作。   建立国际计量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国际计量技术交流合作,促进我国量值国际等效,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扩大计量双边、多边合作与交流,参与重要国际合作计划和项目,扩大互认国和互认产品范围,满足“一次测试、一张证书、全球互认”的发展需求。   五、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二十)加强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计量监管体制和机制。全面梳理相关法规规章,形成统一、协调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强化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计量器具监管。制修订能效标识监管、过度包装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推动相关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十一)加强计量监管体系建设。   进一步健全计量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保证全国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加强重点计量器具的监督,完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型式批准、强制检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用简便、快速、有效的计量执法装备充实执法一线,完善计量监管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对计量检定技术机构监管,规范检定行为。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完善部门计量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等社会监督作用。   (二十二)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在服务业领域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加强诚信计量教育,树立诚信计量理念。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培养自律意识,推动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加强计量技术机构诚信建设,增强计量检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实施诚信计量分类监管,建立诚信计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和计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三)强化民生计量监管。   加强对食品安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相关的重点领域计量监管。在服务业领域推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公示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相关标准物质的制造、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促进标准物质规范使用。强化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改革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计量专项整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强化能源资源计量监管。   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强制检定的监管。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审查、能效对标计量诊断等活动,培育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的主体责任,引导用能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资源计量管理体系,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管理规范(试行)》等2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由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等单位起草的《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管理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南》为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上规范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序号编  号名  称1JJF(鄂)107-2024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管理规范(试行)2JJF(鄂)108-2024湖北省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南特此公告。附件:2项地方计量规范文本.zip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4日
  • 新规丨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发电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等6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准《发电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等6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特此通告。附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目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3日附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目录序号编号名称实施日期1JJF(鲁)183-2024发电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2024-03-012JJF(鲁)184-2024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2024-03-013JJF(鲁)185-2024口罩颗粒物防护效果测试仪 校准规范2024-03-014JJF(鲁)186-2024口罩颗粒物过滤效率测试仪 校准规范2024-03-015JJF(鲁)187-2024差压传感器校准规范2024-03-016JJF(鲁)188-2024三维冲击记录仪校准规范2024-03-01地方规范文本.zip
  • 质检总局发布冲击试验机等计量技术规程
    日前,质检总局关于发布JJG1095-2014《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具体详情如下: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JJG1095-2014《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1095-2014《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4年1月24日
  • 《连续pH测定仪校准规范》等6项天津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连续pH测定仪校准规范》等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京津冀共建)发布实施。具体信息如下: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容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2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批准《电容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2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现予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2月7日附件下载《电容器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2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名录.pdf
  • 《全国海洋计量“十三五”》发布 将加强计量检测建设
    近日,国家海洋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全国海洋计量“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0年,海洋计量科技基础更加坚实,量传溯源体系更加完善,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制度更加健全,监管更加规范,国际互认和检测能力置信水平显著提高,在壮大海洋经济、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加强海洋公共服务和维护海洋权益中发挥重要的技术基础和技术保障作用。  《规划》以“强化创新,夯实基础 需求导向,合理布局 依法监管,服务发展”为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围绕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战略需求,面向海洋公益服务、海洋产业发展、海洋国际竞争,按照“夯实基础、做好溯源、强化监督、拓展服务”的指导方针,统筹全国海洋计量工作发展,抓好两端、管好中间,完善海洋计量体系 以“一个标准、一次检测、一路通行”推进海洋计量国际化 充分发挥海洋计量在海洋经济调控、海洋依法行政、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权益维护和海洋公共服务的基础保障和先行作用。  《规划》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计量法规和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发布实施《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成立了全国海洋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实现了海洋计量技术规范的归口管理 海洋领域量传溯源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共建立计量标准41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3项 计量技术和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温盐深、波浪浮标、验潮仪计量校准及盐度标准物质制备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海洋计量走向国际的平台搭建得到进一步推进,彰显了我国具备为区域和国际提供海洋计量服务的能力。  《规划》指出,“十三五”是我国海洋计量工作面临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海洋强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拓展蓝色经济发展空间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任务的落实,需要发挥计量的“助推器”作用。海洋领域推进的“五大工作体系”建设,以及全球海洋观(监)测系统、智慧海洋、雪龙探极、蛟龙探海等重大项目的实施,也对海洋计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计量工作,必须加快海洋计量科技创新,尽快建立服务于深远海观测、探测仪器装备精准计量检测的尖端硬件基础,提供便捷的现场、实时校准海洋计量服务 必须进一步研制并健全海洋标准物质体系,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海洋产业计量检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国际计量比对和检测互认,为海洋产业国际合作和海洋仪器装备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全国海洋计量工作主要完成五项任务:一是推进海洋计量科技基础研究。加强海洋计量标准装置研究,加强海洋标准物质研究和研制,做好海洋量传溯源的技术方法和研究,推进海洋计量科技创新,加快海洋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加快海洋计量科技成果转化。二是加强海洋计量检测服务与监督。加强海洋量传溯源服务,加强海洋产品检测服务,加强海洋计量监督管理,强化海洋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三是健全海洋计量体系。健全海洋计量制度体系,完善海洋计量组织体系。四是加强海洋计量检测能力建设。加强海洋仪器设备计量检测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海洋量传溯源能力,推动涉海企业计量检测和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海洋计量队伍建设。五是提升海洋计量国际化水平。加强海洋计量技术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海洋计量国际比对。
  • 质检总局发布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
    日前,质检总局发布JJG112-2013《金属洛氏硬度计(A,B,C,D,E,F,G,H,K,N,T标尺)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详情如下: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JJG112-2013《金属洛氏硬度计(A,B,C,D,E,F,G,H,K,N,T标尺)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112-2013《金属洛氏硬度计(A,B,C,D,E,F,G,H,K,N,T标尺)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112-2013 金属洛氏硬度计(A,B,C,D,E,F,G,H,K,N,T标尺)检定规程 2013-10-25 2014-04-25 代替JJG112-2003 JJG113-2013 标准金属洛氏硬度块(A,B,C,D,E,F,G,H,K,N,T标尺)检定规程 2013-10-25 2014-04-25 代替JJG113-2003 JJG338-2013 电荷放大器检定规程 2013-10-25 2014-04-25 代替JJG338-1997 JJG1089-2013 渗透压摩尔浓度测定仪检定规程 2013-10-25 2014-01-25 JJF1430-2013 X射线计时器校准规范 2013-10-25 2014-01-25 JJF1431-2013 风电场用磁电式风速传感器校准规范 2013-10-25 2014-01-25 JJF1432-2013 医用诊断X射线非介入曝光时间表校准规范 2013-10-25 2014-01-25 JJF1433-2013 氯气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 2013-10-25 2014-01-25 JJF1434-2013 热量表(热能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必备条件 2013-10-25 2014-01-25 代替&ldquo 热能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rdquo JJF1435-2013 水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必备条件 2013-10-25 2014-01-25 代替&ldquo 水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rdquo JJF1436-2013 超声硬度计校准规范 2013-10-25 2014-04-25 代替 JJG654-1990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13日
  • 4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序号编号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JJG2094-2021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2021-12-282022-06-28代替JJG2094-20102JJG499-2021精密露点仪检定规程2021-12-282022-06-28代替JJG499-20043JJG655-2021 噪声剂量计检定规程2021-12-282022-06-28代替JJG655-19904JJG831-2021铸造用砂模硬度计检定规程2021-12-282022-06-28代替JJG831-19935JJG1182-202120Hz~1kHz矢量水听器检定规程2021-12-282022-06-286JJG1183-2021铁路辙叉结构高度测量器检定规程2021-12-282022-06-287JJF1097-2021平尺校准规范2021-12-282022-06-28代替JJF1097-20038JJF1229-2021质量密度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2021-12-282022-06-28代替JJF1229-20099JJF1258-2021步距规校准规范2021-12-282022-06-28代替JJF1258-201010JJF1945-2021凝血分析仪校准规范2021-12-282022-06-2811JJF1946-2021波浪测量仪(声学法)校准规范2021-12-282022-06-2812JJF1947-2021铂-钴色度仪校准规范2021-12-282022-06-2813JJF1948-2021油气回收检测仪校准规范2021-12-282022-06-2814JJF1949-20212022-06-2816
  • 质检总局发布总有机碳分析等10个计量技术法规
    2013年5月6日,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发布JJG797-2013《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其中包括大气采样器、总有机碳分析仪等,详情如下: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JJG797-2013《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   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797-2013《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797-2013 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 2013-04-27 2013-10-27 代替 JJG797-1992 JJG956-2013 大气采样器检定规程 2013-04-27 2013-10-27 代替 JJG956-2000 JJG1010-2013 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检定规程 2013-04-27 2013-10-27 代替 JJG1010-2006 JJG2071-2013 (-2.5~2.5)KPa压力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2013-01-06 2013-07-06 代替 JJG2071-1990 JJF1400-2013 时间继电器测试仪校准规范 2013-04-27 2013-07-27 JJF1401-2013 振弦式频率读数仪校准规范 2013-04-27 2013-07-27 JJF1402-2013 生物显微镜校准规范 2013-04-27 2013-07-27 JJF1403-2013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接收机(时间测量型)校准规范 2013-04-27 2013-07-27 JJF1404-2013 大气采样器型式评价大纲 2013-04-27 2013-07-27 JJF1405-2013 总有机碳分析仪型式评价大纲 2013-04-27 2013-07-27
  • 质检总局发布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JJG714-2012《血细胞分析仪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2012年第96号公告) 2012年第96号   关于发布JJG714-2012《血细胞分析仪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714-2012《血细胞分析仪检定规程》等10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714-2012 血细胞分析仪检定规程 2012-06-18 2012-12-18 代替 JJG714-1990 JJG950-2012 水中油分浓度分析仪检定规程 2012-06-18 2012-12-18 代替 JJG950-2000 JJG1078-2012 医用数字摄影(CR、DR)系统X射线辐射源检定规程 2012-06-18 2012-09-18 JJG2095-2012 (10~60)KV 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2012-06-18 2012-09-18 JJF1348-2012 水中油分浓度分析仪型式评价大纲 2012-06-18 2012-09-18 JJF1349-2012 工具经纬仪校准规范 2012-06-18 2012-09-18 JJF1350-2012 陀螺经纬仪校准规范 2012-06-18 2012-09-18 JJF1351-2012 扫描探针显微镜校准规范 2012-06-18 2012-09-18 JJF1352-2012 角位移传感器校准规范 2012-06-18 2012-09-18 JJF1353-2012 血液透析装置校准规范 2012-06-18 2012-09-18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2年7月6日
  • 关注!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9月27日《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名录 序号编号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JJG 59—2022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2022-09-262023-03-26代替JJG 59—20072JJG 241—2022精密杯形和U形液体压力计检定规程2022-09-262023-03-26代替JJG 241—20023JJG 601—2022时间检定仪检定规程2022-09-262023-03-26代替JJG 601—20034JJG 126—2022工频交流电量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2022-09-262023-03-26代替JJG 126—19955JJG 982—2022直流电阻箱检定规程2022-09-262023-03-26代替JJG 982—20036JJG 1186—2022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2022-09-262023-03-267JJF 1286—2022无线信道模拟器校准规范2022-09-262023-03-26代替JJF 1286—20118JJF 1982—2022电平振荡器校准规范2022-09-262023-03-26代替JJG 374—1997高清视频信号分析仪校准规范2022-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办法》首次制定于2005年,实施至今已有近18年的时间,对统一规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始终致力于推进计量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制度设计,《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计量管理实践的需要,对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受理、型式评价、审批以及事后监管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通过对《办法》进行修订,更好地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如何调整?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并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将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予以废止,重新明确了需要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目录。《办法》据此将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进行调整,规定:“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制造除前款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标准物质新产品按照标准物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三、《办法》对型式评价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办法》增设了对申请人保存样机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同时,《办法》将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的期限由三年提高到五年,从而为后续管理中产品一致性判断提供更好支持。四、《办法》如何体现型式评价的统一性?为使全国型式评价标准统一,避免出现地区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办法》取消了型式评价机构可依据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型式评价大纲的内容,明确型式评价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并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五、《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生产提出了哪些新要求?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质检总局相应废止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办法》新增了多项要求。一是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二是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三是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六、《办法》如何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在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外,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从而确保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要求落到实处。七、《办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哪些完善和补充?现行《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对制造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情形规定较为简略,行政处罚力度低,威慑作用较弱。原《办法》除援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外,未对其他法律责任作出规定。鉴于此,《办法》在遵循《立法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三种违法行为,新增了三项行政处罚,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处罚种类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新增转致条款,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相衔接,全面做好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工作。
  • 关注丨1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漫透射视觉密度(黑白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1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漫透射视觉密度(黑白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1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序号编号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JJG2028-2021漫透射视觉密度(黑白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2021-12-082022-06-08代替JJG2028-19892JJG211-2021亮度计检定规程2021-12-082022-06-08代替JJG211-20053JJG452-2021黑白密度片检定规程2021-12-082022-06-08代替JJG452-20064JJG719-2021直流电动势工作基准检定规程2021-12-082022-06-08代替JJG719-19915JJG1181-2021体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γ辐射治疗源检定规程2021-12-082022-06-086JJF1932-2021椭偏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7JJF1933-2021光学轴类测量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8JJF1934-2021超声波风向风速测量仪器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9JJF1935-2021自动气象站杯式风速传感器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0JJF1936-2021紫外分析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1JJF1937-2021全自动血液细菌培养分析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2JJF1938-2021数字式气压高度表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3JJF1939-2021热式风速仪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4JJF1940-2021电磁天平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15JJF1941-2021光学仪器检具校准规范2021-12-082022-06-082022-06-0817JJF1943-2021冲击测量仪校准规范2021-12-08
  • 取消强制检定!这些地方企业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有新规定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试行。《决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款内容,经过调整适用后,在北上广等6个城市内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要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调整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企业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以下为《决定》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试行。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务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注 | 1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批准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标准铂铑10-铂热电偶检定规程》等1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标准铂铑10-铂热电偶检定规程》等1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现予以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2月29日《标准铂铑10-铂热电偶检定规程》等1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名录 序号编号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JJG 75—2022标准铂铑10-铂热电偶检定规程2022-12-272023-06-27代替JJG 75—19952JJG1190—2022超声波燃气表检定规程2022-12-272023-06-273JJG1191—2022车用尿素加注机检定规程2022-12-272023-06-274JJF 2012—2022超声波燃气表型式评价大纲2022-12-272023-06-275JJF 2013—2022车用尿素加注机型式评价大纲2022-12-272023-06-276JJF 2014—2022金属振子式速率陀螺仪校准规范2022-12-272023-06-277JJF 2015—2022单轴倾角传感器校准规范2022-12-272023-06-278JJF 2016—2022阻尼振荡波模拟器校准规范2022-12-272023-06-279JJF 2017—2022(20~150)kVX射线束半值层仪校准规范2022-12-272023-06-2710JJF 2018—2022电荷量测量仪校准规范2022-12-272023-06-2711JJF 2019—2022液体恒温试验设备温度性能测试规范2022-12-272023-06-2712JJF 2020—2022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技术规范2022-12-272023-06-2713JJF 1261.5—2022电饭锅能源效率计检测规则2022-12-272023-06-27代替JJF 1261.5—2017
  • 质检总局连续发布60个计量技术规范 多项涉仪器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连续发布两项公告,发布《海洋倾废记录仪检定规程》等60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中包括硬度计、漫反射测量光谱仪等多个仪器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详细名单如下: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海洋倾废记录仪检定规程》等32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海洋倾废记录仪检定规程》等32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编号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JJG1131-2016海洋倾废记录仪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2-28JJF1593-2016针状、片状规准仪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594-2016携带式洛氏硬度计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595-2016携带式布氏硬度计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596-2016X射线工业实时成像系统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597-2016直流稳定电源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598-2016气载放射性碘监测仪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599-2016标准房间空调器制冷量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600-2016辐射型太赫兹功率计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601-2016漫反射测量光谱仪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602-2016射频识别(RFID)测试仪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603-2016(0.1~2.5)THz太赫兹光谱仪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604-2016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评价大纲2016-11-302017-02-28JJF1605-2016光照度计型式评价大纲2016-11-302017-02-28JJF1606-2016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型式评价大纲2016-11-302017-02-28JJF1607-2016耐电压测试仪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技术规范2016-11-302017-02-28JJF1608-2016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2016-11-302017-02-28JJG24-2016深度千分尺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24-2003JJG450-2016果品硬度计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450-1986JJG478-2016α 、β 表面污染仪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478-1996JJG517-2016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517-2009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539-1997JJG561-2016近区电场测量仪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561-1988JJG581-2016医用激光源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581-1999JJG593-2016个人和环境监测用X、γ 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593-2006JJG640-2016差压式流量计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640-1994JJG745-2016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745-2002JJG1009-2016X、γ 辐射个人剂量当量HP(10)监测仪检定规程2016-11-302017-05-30代替JJG1009-2006JJF1005-2016标准物质通用术语和定义2016-11-302017-05-30代替 JJF1005-2005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16-11-302017-05-30代替 JJF1033-2008JJF1100-2016平面等厚干涉仪校准规范2016-11-302017-05-30代替 JJG1100-2003JJF2009-2016射频与微波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2016-11-302017-05-30代替 JJG2009-198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钢轨磨耗测量器检定规程》等28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钢轨磨耗测量器检定规程》等28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编 号名 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JJG1127-2016钢轨磨耗测量器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2-25JJG1128-2016铁路机车车辆制动软管连接器量具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2-25JJG1129-2016铁路轮对接触电阻检测仪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2-25JJG1130-2016托盘扭力天平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2-25JJF1579-2016测听设备 听觉诱发电位仪校准规范2016-11-252017-02-25JJF1580-2016仿真嘴校准规范2016-11-252017-02-25JJF1581-2016手持式声场型听力筛查仪校准规范2016-11-252017-02-25JJF1582-2016放射性(比)活度快速检测仪校准规范2016-11-252017-02-25JJF1583-2016标准表法压缩天然气加气机检定装置校准规范2016-11-252017-02-25JJF1584-2016电流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校准规范2016-11-252017-02-25JJF1585-201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2016-11-252017-02-25JJF1586-2016主动活塞式流量标准装置校准规范2016-11-252017-02-25JJF1588-20161kHz~10kHz矢量水听器校准规范(自由场比较法)2016-11-252017-02-25JJF1590-2016差压式流量计型式评价大纲2016-11-252017-02-25JJF1592-2016纯音听力计型式评价大纲2016-11-252017-02-25JJG17-2016杆秤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17-2002JJG133-2016汽车油罐车容量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133-2005JJG156-2016架盘天平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156-2003JJG171-2016液体相对密度天平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171-2004JJG395-2016定碳定硫分析仪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395-1997JJG496-2016工频高压分压器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496-1996JJG587-2016浮子式验潮仪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587-1997JJG795-2016耐电压测试仪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795-2004JJG1003-2016流量积算仪检定规程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1003-2005JJG2053-2016质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2053-2006JJF1587-2016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315-1983 JJG598-1989 JJG724-1991JJF1589-2016浮子流量计型式评价大纲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257-2007型式评价大纲部分JJF1591-2016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型式评价大纲2016-11-252017-05-25代替 JJG1038-2008型式评价大纲部分
  • 质检总局发布荧光光度计等11个计量技术法规
    2012年12月24日,质检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154-2012《标准毛细管黏度计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154-2012 标准毛细管黏度计检定规程 2012-12-21 2013-06-21 替代 JJG154-1979 JJG910-2012 摩托车轮偏检测仪检定规程 2012-12-21 2013-06-21 替代 JJG910-1996 JJG936-2012 示差扫描热量计检定规程 2012-12-21 2013-06-21 替代 JJG936-1998 JJF1059.2-2012 用蒙特卡洛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技术规范 2012-12-21 2013-06-21 JJF1117.1-2012 化学量测量比对技术规范 2012-12-21 2013-03-21 JJF1380-2012 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型式评价大纲 2012-12-21 2013-03-21 JJF1381-2012 原棉水分测定仪型式评价大纲 2012-12-21 2013-03-21 JJF1382-2012 荧光分光光度计型式评价大纲 2012-12-21 2013-03-21 JJF1383-2012 便携式血糖分析仪校准规范 2012-12-21 2013-03-21 JJF1384-2012 开口/闭口闪点测定仪校准规范 2012-12-21 2013-03-21 JJF1385-2012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用流量分析仪校准规范 2012-12-21 2013-03-21
  • 质检与共和国同行:我国计量事业60年成就综述
    方寸之间乾坤之变   ——我国计量事业60年成就综述   根据2006年6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试验基地EMC暗室项目与日本TDK公司签订的合同,该院订购的电波暗室用于满足工业设备、汽车、信息技术产品、家电、医疗器械等众多领域的电磁兼容测试项目。图为展会上TDK展区。   1949年至2009年,整整一个甲子,新中国迎来了60华诞!   如果把60年的新中国史比作一条奔腾不息的长河,那么,各项事业就如同汇成这条长河的一条条支流。其中,有一条支流的名字叫“计量”。回首60年,让我们撷取计量事业发展中那几朵最美丽的浪花,一一仔细品味吧!   消失的计量单位   “大秤”、“小秤”、“大两”、“小两”、“关外秤”、“关内秤”……对很多当今的年轻人来说,这些名词可能闻所未闻,但它们却是我国近代计量史上曾被广泛使用过的重量计量单位。   “旧中国,我国普遍使用的有英制、米制、俄制和中国的市制及旧杂制,计量单位五花八门。”原国家计量局的王宣曾在文章中这样描述当时计量单位制的混乱状态:“自从鸦片战争以来,随着帝国主义入侵,外国的度量衡制度随之传来。海关、银行都以各通商国的度量衡为准 矿山、工厂和公用事业(2281.696,42.24,1.89%)由哪一国经办,就使用那个国家的度量衡制度 企业使用哪国的仪器,就用那个国家的计量单位。”仅就市制中的“斤”来说,各地的量值就很不统一:有的地方是16两为一斤,有的地方是18两为一斤,有的地方则是20两为一斤。计量单位制的混乱严重阻碍了当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新中国成立后,改革计量单位制成为一项异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1959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米制”作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废除旧杂制,限制英制的使用范围,逐步改革市制。这一命令是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关于计量工作的命令,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为一项事业颁布的第一个命令。足见国家对计量事业多么重视,把她摆到多么重要的位置!   1977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施行)》,规定逐步采用世界通用的国际单位制,进一步统一计量制度。   1984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计量工作的第二个命令,即《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正式确定了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制定的计量单位为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如果说计量是棵大树,那么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则是深埋在地下的根。小小几十个计量单位,却对整个计量事业,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米、千克、平方米、焦耳……”现在,人们早已熟悉了这些法定计量单位,而“大秤”、“小秤”、“大两”、“小两”已成为历史概念,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永远地消失了。   不平凡的新征程   60年,大浪淘沙。很多人和事可能早已被历史遗忘,但有些人和事却被载入史册,成为我们永远的记忆。在计量法制发展的历程中,《计量法》的出台和实施无疑就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1985年9月6日,是值得所有计量工作者铭记的日子。就在这一天,经过5年的努力,十几易其稿的《计量法》正式颁布了!新中国的计量事业从此由行政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的新征程。   回忆起当年《计量法》出台的历史背景,原国家计量局的群力认为,这是顺应改革开放初期的时代需求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20世纪80年代,国家经济的复苏仰赖于法律的有序调节,我国正处在经济立法的新阶段。国内的大气候为计量立法带来难得的机遇。同时,计量战线要求立法的呼声也很高。因为十年动乱使计量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办工业不办计量,抓质量不抓检测设施配套 原料、燃料进出不检斤两,供应、消耗心中无数 商贸结算,纠纷日增,短秤少量,失信于民 用于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失准、失修,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凡此种种,说明无论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还是从加强计量事业自身的建设来看,制定《计量法》是完全必要的。”   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经历了20多年风风雨雨的《计量法》正在酝酿重大修改与调整。但毫无疑问的是,《计量法》作为我国颁布较早的一部经济法,在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计量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已形成了比较健全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以《计量法》为龙头和核心,包括8件行政法规、27件部门规章、33件地方性计量法规规章。根据《计量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国及时清理了计量行政审批,由原来的11项调整为9项,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另外,我国还形成了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内的计量技术法规体系。这些计量法规涵盖了我国计量工作的各个领域,为计量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了不起的腾飞   一根320mm长的铂铱合金营造尺、两个不锈钢千克砝码、几架天平、几个标准电阻和标准电池、若干古代铜衡器和量器。这就是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时,我们从旧政府手中接管过来的所有度量衡标准。   衡量一个国家计量事业发展水平的标准很多,最具说服力的就是这个国家研究建立计量基准、标准和解决国民经济中重要测量问题的能力。而解放前,我国在建立国家计量基准、标准方面完全是一片空白。   “那几架破天平甚至连等级也没有。”年近80岁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杨早虎回忆说:“从旧政府接管过来的从事度量衡工作的几个老同志都已过花甲之年,甚至不知道‘计量’到底是干什么的,对新时期的计量科学技术更是一窍不通。”   和杨早虎同时代参加工作的几位老同志回忆起当年艰苦的创业史,都颇有感触。蒋晓隆回忆:“北京东城区马大人胡同27号,一个大约200平方米的四合院,条件非常简陋。我们搞研究需要恒温室,可当时连制冷机都找不到,好不容易从一个饭店买来一个被淘汰的旧制冷机,建起了恒温室。”   百废待兴,百偏待正。新中国的计量科研人员们正是在这种环境下白手起家、艰苦创业的。   王承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前身———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计量检定所招收的第一批大学毕业生之一,也是新中国最早从事量块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之一。上世纪50年代,王承钢和同事们参照前苏联的检定规程,利用从东德进口的光波干涉仪测量检定出了我国第一套一等量块,并以这套一等量块为标准,开展了对全国各地108个机器制造厂中的量块检定工作。从此,量块计量检定工作就成为计量检定所的一项日常工作,年复一年地开展起来。   李建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长度所大长度室现任的年轻副主任。同样是从事长度计量研究,但今非昔比,在新中国成立60年后的今天,李建双和他的同事在长度计量方面开展的工作已经远远超出了量块计量检定的范畴,将研究的视野扩展到量块及线纹计量、精密测量技术、大长度计量、石油螺纹及坐标测量计量、纳米计量等长度计量及精密测量技术研究等多个方面和领域,他们的研究水平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当年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已经成了头发花白的古稀老人,当年使用的进口仪器早已被自主研发的更先进、更精准的设备所取代。回忆往事,老人感慨万千,但更多的是骄傲、自豪,更是欣慰。   从建国初期集中各部门的计量标准作为临时国家标准,到现在研究出国家计量基准125项、计量标准230项、国家标准物质757种 从主要依靠前苏联和东德的帮助,到自主创新,在国际最前沿、最尖端的量子计量研究方面取得比国外最好水平还要高出10倍的重大突破 从最初单一的计量检定,到69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基础性、前瞻性、综合性研究 从马大人胡同不足200平方米的四合院,到如今拥有具备防辐射、低温、洁净、屏蔽、噪声控制及无磁环境等条件的2.2万平方米高精度实验室 从远远不能适应建设新中国的需要,到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以及食品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大众健康等领域提供重要的检测技术服务……正是新中国几代计量科技工作者60年如一日的忘我奉献,造就了中国计量科技的腾飞和今日的辉煌。向所有为之奋斗的计量人,特别是那些在极其艰苦的环境下白手起家、自力更生,并且将自己的一生都奉献给共和国计量事业的老一辈计量科技工作者致敬!   明亮的“眼睛”   宽敞明亮的工作间,8台电脑的显示屏上正跳动着红红绿绿的数据和表格,前方的墙上,十几台大大小小的屏幕正清楚地显现着十几个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景象。8位工作人员时而抬头看看墙上屏幕的现场情况,时而低头查看电脑上的数据变化,并在日志本上做上记录。这就是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350立方米炼铁高炉控制中心的工作场景。没有嘈杂的噪声,也没有到处乱飞的煤灰,只要轻轻点一下鼠标,能源产、用的实时状态和各种能源计量数据就会清楚地呈现在面前。这只是太钢能源计量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依靠这套系统,太钢有效地指导调节了生产管理部门的用能情况,节能降耗取得明显成效。   现代企业的计量早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一的测量活动,而是结合了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综合性测量行为。   计量是工业生产的“眼睛”。但几十年以前,企业计量这只“眼睛”却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解放前,我国大规模的工业生产还很不发达,生产能力有限,不少企业按照自己内部的计量标准进行生产,产品甚至不能与其他产品衔接 建国初期,参照苏联的计量管理模式,一些企业在原先无计量的情况下成立了长度计量室 60年代,计量工作迅速发展,除长度计量外,还建立起电热力等计量 70年代,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计量甚至出现一些倒退。“不少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严重失准失修,给生产带来极大损失。”原国家计量局的王宣回忆。比如锅炉上用的压力表、井下用的瓦斯计,长期只用不检,因管理不严,事故不断发生 80年代,全国从企业计量开始,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顿,使计量器具合格率普遍得到恢复和提高。   从事企业计量工作的人一定对“企业计量定升级”活动还记忆犹新。1984年,原国家计量局为配合企业整顿,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企业计量定、升级活动。活动规定,企业计量工作没有达到定级、升级要求,没有拿到合格证书,不能申报优质产品。从1984年到1991年,全国有10万多家企业参加了计量定升级,占当时全国企业总数的1/4。“企业计量定升级”活动极大地促进了企业计量工作的进步,使计量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给工业带来了飞速发展,企业也在转换经营机制,原来的传统计量工作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两个分别在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促进企业计量工作大跨步发展的管理模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据统计,国家计量主管部门共帮助915家企业完善了计量检测体系,共有1010家企业获得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些制度的实施,使企业计量工作从单一的量值传递发展到生产工艺控制、能源核算、经营管理、安全及环境监测等各个方面,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庄严的使命   “300.02”、“300.01”、“300.01” ……场馆里安静极了,只听见时而传来的报数声和“呼呼”的重重的喘气声。   2008年3月,第29届北京奥运会正在紧张筹备。北京计量科学检测研究院力学室大质量组接到任务,正在对用于拳击运动员称量体重的电子秤进行检测。300千克标准的电子秤需要检测人员用300千克的标准砝码反复进行校准检测,而沉重的砝码搬运工作只能依靠4名检测人员人工操作。有人做过统计,每检测一台秤,工作人员需要上上下下搬运的砝码重量就接近4吨。正是那一双双拎起了4吨重量的计量人的手,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为北京奥运检定了几百台秤。   “奥运”,“计量”,这两个看似毫不相关的词,在2008年的新闻报道中却被频频紧密联系在一起:《奥运会场馆几何量参数测量与验收关键技术研究》规范了场馆几何量参数的测量方法,制定影响运动员成绩的场馆长度、高度、坡度、圆弧半径及斜度等几何量参数的测量标准 《奥运食品中违禁药物检测急需标准物质的研制》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成功研制出34种标准物质,为我国奥运食品兴奋剂检测提供了一把“标尺” 《奥运场馆辐射安全检测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为奥运场馆辐射安全检查测试系统中的行包安全检测仪和放射性危险物品探测器提供量值溯源和现场检测,把住了奥运安全的大门 《奥运场馆光学照明系统计量关键技术研究》为场馆照明测试提供准确的测量数据,使场馆灯具安装既不影响运动员比赛和观众观赛,又不影响电视转播图像的颜色质量……高质量的奥运离不开高水平的科技支撑,在北京奥运会这个大舞台上,计量科技为世人奉献了同样精彩的“表演”。   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服务,是计量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嫦娥探月,计量为其专用器件提供计量测试 “神七”发射,计量为助推火箭的燃料罐容积进行现场测试,确保火箭飞行时间和安全 北斗定位,计量提供铯原子喷泉钟,为其提供准确的时间频率保障 西气东输,计量为其解决天然气能量计量的关键技术难题 三峡工程,计量为其解决水大流量准确测量问题 “5.12汶川地震”,计量临危受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食品安全应急分析技术资源库”,编入国家《抗震救灾应急分析测试技术手册》 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计量人迅速行动,在短短20天时间内,成功研制出“用液相色谱法测量液态奶三聚氰胺的快速检测方法”……   然而,在那一穷二白、百业待兴的年代,举办奥运会、“嫦娥”探月、“神七”升天,这些都是国人想都没想过的梦想,为其提供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持,更是计量人从未有过的奢望。想当年,连一颗小小的螺丝钉的尺寸都无法达到计量标准的统一,哪里还谈得上计量为国家重大工程服务?正是近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祖国的繁荣昌盛,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给包括计量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让我们有信心、有实力将这些梦想一一变成现实。   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保驾护航,计量不辱使命,功不可没!   计量事业60年的发展,60年的进步,还有一些成绩值得我们关注: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参加了7个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与20多个国家的政府或民间计量机构签署了29个双边和多边协议,参与计量基准、标准国际比对200多项。中国已经成为国际计量大家庭中日益活跃并且日益重要的一员。   在民生计量方面,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连续组织开展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等10个计量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打击了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违法行为,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引导行业自律,营造了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   在计量器具监管方面,通过制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统一型式评价大纲,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 通过加强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促进企业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通过严格实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有效控制进口计量器具质量……   方寸之间,浓缩沧桑巨变。计量的河流,将一如既往地汇入共和国发展的大潮,奔向祖国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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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基桩动态测量仪检定规程》等24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基桩动态测量仪检定规程》等24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序号编号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JJG 930-2021基桩动态测量仪检定规程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 930—19982JJG 551-2021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 551—20033JJG 680-2021烟尘采样器检定规程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 680—20074JJG1051-2021电解质分析仪检定规程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1051—20095JJG 356-2021气动测量仪检定规程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 356—20046JJG 512-2021白度计检定规程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 512—20027JJG 921-2021环境振动分析仪检定规程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 921—19968JJG 326-2021转速标准装置检定规程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 326—20069JJG1174-2021冲击、碰撞试验台检定规程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 497—2000JJG 541—200510JJG1175-2021200 Hz~5 kHz标准水听器(复数移动权值平均法)检定规程2021-07-282022-01-2811JJF1907-2021环境空气在线监测气体分析仪校准规范2021-07-282022-01-2812JJF1908-2021双金属温度计校准规范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 226—200113JJF1909-2021压力式温度计校准规范2021-07-282022-01-28代替JJG 310—200214JJF1910-2021电化学工作站校准规范2021-07-282022-01-2815JJF1911-2021大量程散料料仓称重装置校准规范2021-07-282021-07-282022-01-2822JJF 19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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