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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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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相关的论坛

  • ROHS豁免到期是否有过渡期?

    各位大佬好,2020年12月15日,欧盟ROHS咨询项目Pack 22再次启动,将对9项豁免条款的延期申请进行评估.因我司适用于豁免6C条款,想问下各位大佬,在评估结束前,6C豁免条款是否有效?若6c条款评估失败,产品材料切换是否有过渡期?过渡期为多久?ROHS指令原文中,体现这个过渡期的原文在哪里?因我咨询过SGS,SGS告诉我有这个过渡期,但我想弄明白描述过渡期的原文写在ROHS指令那个地方,欢迎各位大佬指教![img=,690,39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1/202101121406113534_9772_4080817_3.png[/img][img=,690,35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1/202101121407267764_8362_4080817_3.png[/img]

  • “新旧标准过渡期”的问题回复分享

    [size=18px][b][color=#b52e01]问:[/color][/b][/size][size=16px]新版《国家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size][size=16px]想请问国标或者企标新旧标准的换版过渡期是多长时间?修订后的新版标准正式实施之后,旧版标准是同时作废吗?[/size][size=16px]如果企业审核时候采用的旧版标准,获得的体系证书,是否在旧版标准作废后证书同时失效。[/size][size=18px][color=#3daad6][b]答:[/b][/color][/size][size=16px]新版标准发布时,会同时给出过渡期。至于体系证书是否失效,请向发证单位咨询。[/size][size=16px][color=#007aaa]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color][/size][size=16px][color=#007aaa]时间:2023-04-14[/color][/size]

  • 新旧标准过渡期,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您好!新版《国家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想请问国标或者企标新旧标准的换版过渡期是多长时间?修订后的新版标准正式实施之后,旧版标准是同时作废吗?如果企业审核时候采用的旧版标准,获得的体系证书,是否在旧版标准作废后证书同时失效。[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4-14[/back][/color]新版标准发布时,会同时给出过渡期。至于体系证书是否失效,请向发证单位咨询。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font=微软雅黑][size=16px]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答】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url=http://www.anytesting.com/news/q-%E5%BC%BA%E5%88%B6%E6%80%A7%E5%9B%BD%E5%AE%B6%E6%A0%87%E5%87%86.html]强制性国家标准[/url]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size][/font]

  • 过渡期新申请CMA资质依据准则还是新的认证行业标准?

    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b]于2018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b],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同时原管理要求和准则[b]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 那么,请教各位在2018年6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新申请CMA资质到底以哪个作为依据呢?是新机构必须用新标准?还是两者皆可?[/b]

  • 标准过渡期内你对能力验证项目如何选择?

    最近对实验室的标准进行了查新,有的标准已经变更可是有的标准还没有找到新版本,能力验证计划中有的是老版本,估计是过渡期内的。我们应该选择老版本的标准哪还是选择变更后的标准来做能力验证哪!

  • 【转帖】新版GMP将设三年过渡期 逾期不达标企业将停产

    备受关注的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修订相关技术层面的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即将对外颁布。“新版GMP实施后,将给予企业三年过渡期,逾期不达标的企业或车间将责令停产。”在6月2日在上海举办的第十届世界制药原料中国展的论坛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透露。据估计,新版GMP有可能在今年7月颁布。[b]新版GMP或在7月颁布[/b]据了解,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1998年版的GMP规范。此次相隔10余年,经过去年9月、12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以及10余稿修订,即将颁布的新版GMP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涉及到一些生产改造投入,也牵动着药品生产企业的神经。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郭清伍处长6月2日在上述论坛上透露,目前,新版GMP已经于5月20日药监局局务会议通过,所有技术层面的工作已经完成,将由药监局法规司按程序上报给卫生部,最终由卫生部颁布。“从整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生产形势来说,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所以国家有关方面对规范内容以及实施方式也比较慎重。此前计划在6月底颁布,但现在看来,可能有些困难。”不过,一位药监局人士估计,“如果6月不颁布,应该会在7月。”据介绍,新版GMP实施的基本原则是,新建企业或车间应达到新版GMP要求,按照新规范认证,现有已获原GMP认证的企业给予3年过渡期。如果过渡期后达不到新版GMP要求的,将责令停产,而药监部门也会将监督检查结果予以网上公示。“这是强制性的。过渡期内可以按照新标准,也可以按照老标准实施,但最迟不超过3年期限。”上述人士表示。据透露,有关部门还要求生产基本药物、注射器类品种的企业在新版GMP实施后两年内达到要求,涉及硬件改造的可适当延期,需要延期的,应在实施后两年内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实施进程,但最迟也不超过3年。“未在规定时限达到新版GMP要求的企业或车间,应主动暂停生产,如果生产了,但未达到新版GMP要求的,即使产品检验合格,也不允许进入市场。”上述人士表示。[b]鼓励企业提高认证标准[/b]此前,有关部委人士预计“新GMP规范的实施,合规企业仅硬件投入需2000亿~3000亿元。”昨日,上述药监局有关负责人对此予以澄清称,根据最新的投资评估测算,投资应该在300亿~500亿元之间,而这个测算是按照1/3的企业从厂房开始,全部拆掉重建,并按照国内高档设备的标准测算得出,可以说是“满打满算”。据统计,目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有6000多家,有药监部门人士此前称,预计此次新规范的实施将使全国至少500家经营乏力的中小企业关停。从企业来说,短期内无疑将面临GMP改造的压力。药监局上述人士指出,提高GMP标准的用意是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让我国药品生产得到国际认可,更好地打入国际市场。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产业规范化发展。不过,外向型制药企业不会太担心新版GMP的实施改造问题。据出口为主的海正药业有关负责人士表示,“其实新版GMP实施对我们的影响不大,目前一些老的车间及工厂是按照老的GMP标准,由于目前企业产品出口占80%,现在所有新建的车间均是按照美国标准建的。”此外,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透露,目前科技部、发改委有关部门正在做一个专项,用政府财力来支持医药生产企业通过要求更高一些的国际GMP的认证,包括欧盟、美国FDA认证等,支持企业“走出去”。

  • 我国从4月1日起消费品使用说明标准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过渡期两年!

    国家标准委(简称国标委)官网,4月7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发布关于《水泥包装袋》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相关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明确以下三点:1、标准编号由GB改为GB/T;2、相关产品的标签标注、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企业可逐步进行修改、调整,自公告之日起过渡期2年。3、过渡期内,如有新的标准发布,则以新发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准。

  • 《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及其过渡期政策要求

    《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及其过渡期政策要求

    CNAS修订了《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并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 2013年1月1日实施。为了保证《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的顺利实施和获准认可实验室能够持续满足要求,现对新旧文件过渡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新旧文件并行使用。《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06)到2014年6月10日2废止。二、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原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包括化学领域)的实验室,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和现场评审时执行《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 三、对于已获认可的化学检测实验室,在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应对照《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进行自查和转换,并提交自查报告(见附件1),CNAS将在随后的现场评审中予以核查确认。四、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复评审以及在原化学领域能力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大认可范围评审,新旧文件均可使用,2014年6月11日起,CNAS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均执行《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0:2012) 。五、2014年6月11日以后,对未提交自查报告或尚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其化学领域的认可资格。如果在2014年6月11日以后的现场评审中发现具有化学领域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尚未完成转换的,将撤消其化学领域或全部认可资格。该应用说明修订工作起始于2010年,威尔信中国顾问也曾参与了该应用说明的修订工作,并有部分条款修订内容提案被采用,与大家共享下。

  • [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当前,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正在有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修订。为保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经征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依法履职,衔接好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来由质监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统一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自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同时,继续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目前承担许可证审查发放的机关继续履行许可管理工作。  二、继续按照现行许可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继续按照质检和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经营许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规定外,同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一并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  三、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严格过渡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从严把握条件,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认真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严格确保许可质量。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突击许可、“搭车”上路,严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异地转移。  四、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质监、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生产及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承前启后,依法做好许可管理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加强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319329311@qq.com

  • ISO/IEC17025:2017过渡转换期

    [b]经与ISO协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通过决议明确ISO/IEC17025:2017的过渡转换期为发布之日起三年,也就是从2020年12月起,ILAC互认协议将不接受以ISO/IEC17025:2005认可的实验室。因此CNAS必须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认可实验室的评审和认可证书的换发。为确保所有实验室的顺利过渡,CNAS拟于2018年3月1日完成所有相关文件的修订,给实验室6个月的过渡期,拟于2018年9月1日后,所有的复评审(包含换证复评审)均按ISO/IEC17025:2017实施。扩项评审和监督评审,实验室可选择是否按新版标准评审,同时所有新的认可申请应依据新版标准。以上时间是CNAS的初步计划,最终CNAS在发布新版认可准则时,将正式确定过渡转换时间和细节。虽然新版标准过渡转换期是三年,但每个实验室的实际过渡时间取决于2018年9月1日后第一次定期复评审时间。[/b]

  • CNAS关于测量审核的过渡政策

    有能力验证不满足要求的,需要做测量审核的,要注意了。赶紧看看CNAS的新通知吧——《关于测量审核指定机构过渡政策的通知》简单解读:从通知来看,CNAS规范了测量审核机构的审批,后续测量审核将只能由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来承担,没PTP资质将不再允许承接测量审核了。已获得PTP认可的机构,可以在其认可范围内自行开展测量审核工作,不需要再接受CNAS的年度审核了。检测领域有一年过渡期,到2015就不再有测量审核指定机构了。(只有PTP可做测量审核)校准领域有两年过渡期,到2016就不再有测量审核指定机构了。(只有PTP可做测量审核)作为过渡政策,CNAS也公布了第一批8家非PTP机构为测量审核机构,详见《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测量审核指定机构名单的通知》总的看来,是PTP的测量审核指定机构省事了,非PTP的测量审核指定机构苦比了。坛子里有没有测量审核指定机构的版友出来讲解一下、吐槽一下吧

  • 注意!!CNAS-CL10:2012化学检测领域应用说明之过渡政策!

    昨天(2012年6月14日),CNAS正式在官网上发布CNAS-CL10: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同时发布CNAS-CL10:2012的相关过渡政策。 关于其过渡政策,简要说几点,如下: 1. CNAS-CL10:2012是2012年6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 2. 过渡期: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 2.1 过渡期前(即2012年6月11日前)使用06版; 2.2 过渡期中,两个版本均有效; 2.3 从2014年6月11日开始,必须使用新版,老版将废止。 3. 如实验室是初次申请或扩项(原来无化学领域检测能力),则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上面提到的过渡期将无效。以此可见,过渡期只适用于监督评审、复评审和扩项(原来有化学领域检测能力)的情况。 4. 如实验室已经通过认可,则在过渡期(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期间,必须对照新版进行自查,并填写《CNAS-CL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自查报告》,也就是说这个时间你要着手修改你的文件,调整你的配置了,有不符合新文件要求的地方赶紧改过来,比如文件、记录、人员配置等等。 注意:这个自查报告是要提交CNAS的,至于是查完后提交,还是下次评审时提交,可具体咨询认可委相关负责人;还有这个自查并不是实验室自己查完了事,待下次现场评审时,并必须对自查情况进行现场确认,也就是说下次评审的时候,你还多一档子事,就是确认这个表。 5. 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未转换)的处罚:2014年6月11日以后,对未提交自查报告或尚未完成转换的实验室,CNAS将暂停其化学领域的认可资格;2014年6月11日以后的现场评审中发现具有化学领域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尚未完成转换的,将撤消其化学领域或全部认可资格。 这里特别注意下,不要因小失大!!相关链接:简要解读CNAS-CL10:2012——新版化学检测领域应用说明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20618/4102034/

  • CNAS-CL10:2012过渡通知

    最近得到认可委发布的关于发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及其过渡期政策的通知。附件为通知内容及相关标准供大家参考。

  • 关于CNAS征求对CNAS-CC02:2013过渡转换安排的说明意见的通知

    各产品认证机构:  ISO/IEC17065:2012《Conformityassessment—Requirementsforbodiescertifyingproducts,processesandservices》标准已经于2012年9月15日发布,用以替代ISO/IECGuide65。国际认可论坛(IAF)的2012-09号决议规定了ISO/IEC17065:2012过渡期为3年。同时,IAF为指导各成员机构的转换工作,制定了IAFIDXX:2012《IAF关于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由ISO/IEC导则65:1996向ISO/IEC17065:2012过渡的资料性文件》。  为了满足IAF对该过渡转换工作的要求、使各产品认证机构尽快符合新版标准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根据IAF的过渡要求文件拟定了“CNAS-CC02:2013《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过渡转换安排的说明”。现向各产品认证机构征求对此说明的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CNAS。  意见反馈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陈云华:电话010-67105315,传真010-67105062  史新波:电话010-67105313,传真010-67105096  电子邮件:shixb@cnas.org.cn  附件:  1. CNAS-CC02:2013《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过渡转换安排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2. 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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