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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新闻】国电联合动力获准建设“风电国家重点实验室”

    [color=#DC143C]国电联合动力获准建设“风电国家重点实验室”[/color] 国电联合动力获准建设“风电国家重点实验室”2010年02月03日 10:45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 1月下旬,国家科技部批准同意国电科环联合动力公司“风电设备及系统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请。重点实验室建成后,将成为我国风电技术领域一流研发及服务平台。2009年7月,国家科技部启动了第二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部署,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及河北省科技厅联合推荐国电科环联合动力公司申报建设“风电设备及系统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动力公司结合“产、学、研”一体化的科学发展思路,在国电集团和科环集团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实施申报和建设重点实验室工作,并取得重要进展,体现了国电集团风电设备及系统技术研发实力。(来源:国电集团公司)[color=#00008B]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color]---本文注明摘自《凤凰网》

  • 总站将对八省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进行核查

    关于开展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的通知 总站统字12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控工作,保障数据质量,根据《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2号)的要求,我站将于2012年7月~10月会同天津、河北、上海、安徽、重庆、湖南、四川、陕西等省级站监测专家组成核查组分别对山西、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东、云南、宁夏8个地区的省级站开展污染源监测全面质量核查工作,同时与山西、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东、云南、宁夏8个地区的省级站监测专家组成核查组抽取其辖区内的2-4个地市级站进行全面质量核查。现将《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总站外网文件通知栏目下,可下载方案电子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秦承华 010-84943161传真:010-84943136; E-mail:wry@cnemc.cn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00012。 附件: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工作方案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http://www.cnemc.cn/images/attach.gif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工作方案

  • 各位今年承担几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

    环保部最近下发了2 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14312 家企业。其中,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水企业2660家、废气企业3281家、污水处理厂381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1家、重金属企业 2901家、危险废物企业1637家。各位今年承担几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

  •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新规

    [align=center][b][color=#ff000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color][/b][/align][b][/b][align=center][b]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环办监测(2017)86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201712/W020171201468746002498.pdf]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url][align=right]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17年11月25日[/align]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试重点

    单位今年推荐了我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目前单位还没有人考过,所以想问下这个考试题型和往年考试重点,不知道有没有考过的老师能分享下。目前只知道考RBT-214及其释义,还有市场管理局的两个公告。但是太难背了,想抓住重点,哪些是需要理解的,哪些是必背的?

  • 【建设新闻】宁夏土地退化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进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行列

    [color=#ff483f]宁夏土地退化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进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行列 [/color] 来源:宁夏科技厅 近日,宁夏组织申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北土地退化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在2009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评审工作中被科技部批准命名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这是宁夏在2003年被科技部批准命名“天然气转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之后,又一获得此项殊荣且由科技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同培育和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该实验室立足宁夏、面向西北,围绕土地退化机理与荒漠化防治,草地资源、生态与环境,水资源合理利用与水环境,生态经济与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研究土地退化生态方面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问题,实现知识创新,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提供研究成果和技术储备。通过研究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提升基础研究水平,使实验室逐步发展成为西北地区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研究、解决区域生态建设重大问题、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的重要科技创新平台。同时,通过生态学科建设,面向国内外吸引、汇集一批著名学者和专家,培养一批土地退化与生态恢复研究所需的高层次人才。 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是科技部加强和指导地方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实验室的建设将成为地方实验室的示范工程,为推进宁夏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建设新闻】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落户南疆

    [color=#ec0078]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落户南疆 [/color] 塔里木大学位于我国塔克拉玛干沙漠腹地,当地自然环境恶劣、生存条件艰苦,每年风沙天气多达200天,是研究极端环境条件下种质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典型场所。2月8日,依托塔里木大学建立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里木盆地生物资源保护利用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获得科技部批准。实验室将在科技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共同支持下,结合南疆的特点开展有特色的果树种质资源与遗传育种、极端微生物和基因资源、天然产物以及荒漠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环境重建等领域的工作。实验室主任由曾与人合作在南疆特色植物育种、生态保护研究方面做出多项成果的归国女博士张利莉担任。 近几年来,科技部利用省部共建实验室这条渠道,支持和培育地方实验室的发展成效明显。南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将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研水平提高和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目前实验室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建设已经基本完成,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数量也在明显增加,实验室可望发展成为南疆地区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基地。摘自《中国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重要信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节[2008] 第6号  为客观、公平、公正地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重点管理目录,以目录管理方式禁止或限制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以下简称《制定程序》)。  《制定程序》已经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部际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10-66012909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 【分享】科技部发布2008年度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

    教育部科技司、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科技与质量司、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河北省科技厅: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关于做好2004年—2008年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科基函[2003]15号)的精神,2008年将对工程与材料科学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8年工程与材料科学领域实验室评估的具体工作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承担。 2、参加2008年工程科学领域评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32个、部门重点实验室3个,共35个;材料科学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18个、部门重点实验室1个,共19个(见附件)。 请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认真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 【建设新闻】贵州省“绿色农药与农业生物工程重点实验室”成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color=#fe2419]贵州省“绿色农药与农业生物工程重点实验室”成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color][color=#000000]来源:贵州省科技厅[size=4]日前,科技部发文公布了2009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名单,贵州省“绿色农药与农业生物工程重点实验室”成为贵州省第二家与科技部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size][/color][size=4] 贵州省“绿色农药与农业生物工程重点实验室”是2003年教育部批准依托贵州大学精细化工研究开发中心、贵州省精细化工重点实验室,联合农业生物工程省级重点实验室组建的,由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贵州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宋宝安研究员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共有专业研究人员57人,其中教授27人(博士生导师16人),副教授21人。多年来,该实验室围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急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难题,主持在研项目120项,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一等奖5项,出版专著16部,获授权发明专利14项,一批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省部共建期间,实验室将充分利用我国西南喀斯特山区特色资源,从天然产物和化学合成物中寻找药物新先导结构、新作用靶标和靶酶,通过学科交叉结合现代生物技术,探索制备绿色药物新途径,以提高农作物品质,保证农产品安全。[/size][size=4] 贵州省“绿色农药与农业生物工程重点实验室”将以省部共建为契机,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建设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积极承担地方和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努力成为地方组织开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带动地方实验室发展。[/size]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求——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的模板,有重金答谢

    我们学校想申报个省级重点实验室,但不知道要整理哪些材料,有做过的同仁能不能发一份申报过的模板作下参考,最好有内容的申报书不要空白版的,做过这方面的同仁麻烦发我一份,重金答谢!!

  • 【建设新闻】宁夏重点实验室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table=710][tr][td][size=4]宁夏重点实验室建设取得良好成效[/size][/td][/tr][/table][table=710][tr][td][/td][td][/td][/tr][tr][td] 来源:宁夏科技厅[/td][/tr][tr][td][/td][td][/td][/tr][/table][table=710][tr][td=1,1,710][align=left] “十一五”以来,宁夏14家重点实验室遵循“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发展方针,聚集和培养了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形成了一支科研水平较高的队伍;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管理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承担了大量科研任务,取得了一批水平较高的研发成果;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推动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方面,宁夏重点实验室共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90项,区级科技项目220项,厅局级科技项目110项,横向协作项目400多项。实验室共发表学术论文920篇,出版专著16部,获得发明专利20余项,技术转让项目近10项。同时,全区重点实验室还登记科技成果80多项,获得区部级科技奖励约50项。 在取得科研资金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方面,宁夏重点实验室共获得科研项目经费6130万元,为社会提供咨询与服务实现收入1400万元,研究成果转让实现收入1800万元。 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宁夏重点实验室共培养高层次人才近30人,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在职进修人员约570人,引进正高职人才近10人,45岁以下承担国家或区部级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120人。 在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方面,宁夏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先后投入和引进资金4300万元,实验室房屋建筑总面积达31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达到1.2亿元,使用率在90%以上。 (宁夏科技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align][/td][/tr][/table]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

    1、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废水、废气均有),是否一定需要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呢?2、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明确指出,是否只需每年对其做校准,以保障设备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呢?3、对于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比对后才能使用呢?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校准合格即可使用呢?回复: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2.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强制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规定执行。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 【建设课堂】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align=center][color=#fe2419][b][size=5][font=华文中宋]科学技术部[/font][/size][size=5][/size][/b][/color][/align][align=center][b][size=5][color=#fe2419][font=Times New Roman][/font][/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color=#fe2419][b][size=5][font=华文中宋]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font][/size][size=5][/size][/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fe2419][b][font=华文中宋]国科发基【[/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08[/font][font=华文中宋]】[/font][font=Times New Roman]731[/font][font=华文中宋]号[/font][/b][/color][/align][align=center][b][color=#fe2419][font=Times New Roman][/font][/color][/b][/align][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仿宋_GB2312]各有关单位:[/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我部对[/font][font=Times New Roman] 200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仿宋_GB2312]科学技术部[/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Times New Roman] 00 [/font][font=仿宋_GB2312]八年十二月十七日[/font]

  • 告诉你几个山东省重点实验室

    山东省应用微生物重点实验室 山东省应用微生物重点实验室依托于山东省科学院中日友好生物技术研究中心,1999年经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批准建设,2002年通过验收。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原值达462万元,科研用房面积为2100平方米,建有GLP标准实验室和GMP标准中试车间。目前拥有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20余台套,其中价值10万元的设备有10台,主要用于分子生物学、分子免疫学、微生物学、发酵工程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 实验室应重点关注哪些风险?

    [font=宋体][color=#222222]在《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24353-2009)中,解释组织的风险有4种——法律风险、质量责任风险、安全风险、环境风险。检验检测行业具有管理和技术都是标准化的特点,风险分析应有自己的角度和侧重点。结合实验室管理运行的实际,应重点关注两类风险:合规运行风险和结果有效性风险。[/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合规运行风险,即法律风险。对于实验室来说,法律风险就是合规运行风险,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为监督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撑。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将越来越大,常态化监管作为计划性监管的补充会是一种趋势;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越来越高,专业化水平接近于实验室现有的管理运行水平,能够发现管理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结果有效性风险,即质量责任风险。对于实验室来说,质量责任风险就是结果有效性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都是围绕结果有效性展开的。这个风险主要来自于客户及使用结果的相关方(用结果报告来作判断)。实验室是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报告一旦发出就会产生一定的后果,会出现虚假报告和数据不实(没有达到准确、可靠的程度)等风险。[/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这两类风险较能体现实验室的市场特点、技术特点,检验检测机构将会直面撤销资质、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及罚款等后果,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在策划风险管理时,实验室应予以重点关注。[/color][/font]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align=center][font=黑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27号)[/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font][/align][align=right][font=黑体]部长?黄润秋[/font][/align][align=right][font=黑体]2022年11月28日[/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font][/align]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第四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第六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二)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三)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四)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第七条?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三)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四)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五)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六)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第八条?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第九条?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三)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第十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二)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四)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五)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第十二条?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同时废止。

  • 【资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874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url]

  • 【建设新闻】膜天膜中空纤维膜材料与膜过程实验室获批升格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color=#fe2419] [size=4]膜天膜中空纤维膜材料与膜过程实验室获批升格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来源:中国水网 中国水网讯 根据科技部《关于批准2009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通知》(国科发基〔2010〕65号)文件精神,膜天膜公司与天津工业大学共同承担的“中空纤维膜材料与膜过程”重点实验室日前被科技部批准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至此本市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面实现了零的突破。[/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 该实验室将突出在中空纤维膜材料与膜过程方面的综合竞争优势,面向世界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围绕中空纤维膜的制备机理、膜材料结构与性能关系、新型功能膜制备及其分离原理、膜过程及其应用基础四个方向开展研究,构成完整的中空纤维膜材料与膜过程的研究体系,促进膜科学与技术在环保、污水资源化、海水淡化、生物工程等领域的实际应用,创造出标志性成果,建设成为代表国家水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size][/color]

  • 【转帖】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根据《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06]19号),国家局组织修订了《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下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对《目录》中所列品种的生产实施重点监管。  国家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附件:           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09年版)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4.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10.医用缝合针(线)。二、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2.金属直型、异形接骨板;3.金属接骨、矫形钉;4.金属矫形用棒;5.髓内针、骨针;6.脊柱内固定器材。三、植入性医疗器械1.人工晶体;2.人工心脏瓣膜;3.心脏起搏器; 4.血管内支架、导管、导丝、球囊。四、填充材料1.乳房填充材料;2.眼内填充材料;3.骨科填充材料。五、同种异体医疗器械1.同种异体骨;2.同种异体皮肤;3.生物羊膜。六、动物源医疗器械1.人工生物心脏瓣膜;2.生物蛋白海绵;3.生物膜;4.异种骨修复材料;5.生物敷料;6.组织工程全层皮肤;7.生物粘合剂。七、计划生育用医疗器械1.宫内节育器;2.橡胶避孕套。八、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医疗器械1.空心纤维透析器;2.血液透析装置;3.透析粉、透析液;4.血浆分离杯、血浆管路。九、手术防粘连类医疗器械十、角膜塑形镜十一、婴儿培养箱十二、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

  • 【建设新闻】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接受评估

    [color=#fe2419][size=4]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接受评估 [size=2]日前,受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派出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俞汉青为组长的专家组对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评估。 [/size][/size][/color][color=#000000][size=2]   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于2007年批复建设,并于今年1月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验收,正式步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行列。 [/size][/color][color=#000000][size=2]  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关键科学问题,现已形成城市水生态安全、城市水水质保障、城市水健康循环3个研究方向,近年来主持或完成了“973”“863”重点项目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近百项,国际合作项目5项,多次获国家级奖奖励。此次评估是地球科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首次评估。旨在通过评估发现各个实验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实验室下一阶段的更好发展,在巩固现有良好基础的同时努力建设国内一流乃至世界一流的实验室。 [/size][/color]

  • 环保部长:今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仍是重金属污染

    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0日在北京表示,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重中之重是继续整治重金属污染,将以最严厉的措施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周生贤在当天举行的2012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上述表示。他说,去年政府将铅蓄电池行业整治作为首要任务,采取了最严厉的措施,有效遏制了铅蓄电池企业引发血铅事件的高发态势。目前,全国52%装备落后、污染严重的铅蓄电池企业被淘汰,一大批企业从人口密集地区整体退出。正常生产企业数量只占16%,但产能已超过2010年总产量。周生贤说,环境综合整治促进了铅蓄电池行业的技术进步,高效污染防治设备得到推广。  2011年中国曾发生多起血铅事件,引起民众对重金属污染的高度关注。

  • 【分享】如何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

    [center]如何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center]一、申请实验室建设条件 1. 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 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 3. 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仪器设备先进完善,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4.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二、申请实验室建设程序 1. 科技部提出实验室建设指南; 2. 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上报; 3.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实验室; 4. 主管部门组织实验室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上报; 5.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批准立项。 三、相关文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 91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4、拨发有关经费。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 面对灰霾,将对重点控制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2月19日环境保护部召开的常务会议上提出了必须采取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措施,在重点控制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新增量,倒逼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企业的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这次纳入特别排放限值的重点控制区涉及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重污染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的新建项目,火电、钢铁、石化工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的现有项目。这些地区从2013年3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限值后执行。47个城市的主城区范围内现有项目中的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燃煤工业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排放限值后,按照标准设定的现有项目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 【分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  (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  (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验收判定结果  (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color=#ff0000]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color][/font][/align][align=center]公 告[/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2023年 第1号[/font][/align][b][font=宋体, SimSun][/font][/b][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size=20px]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我省大冶市、阳新县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和恩施市、大冶市、监利市、宣恩县、利川市等5个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font][font=宋体, SimSun]一、执行区域[/font][font=宋体, SimSun]大冶市、阳新县、恩施市、监利市、宣恩县、利川市行政区域。[/font][font=宋体, SimSun]二、执行行业[/font][font=宋体, SimSun]铅、锌工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铬特别排放限值。[/font][font=宋体, SimSun]铜、镍、钴工业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特别排放限值。[/font][font=宋体, SimSun]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铬酸雾、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总铜、总锌、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铬、总镍特别排放限值。[/font][font=宋体, SimSun]三、执行起始时间[/font][font=宋体, SimSun]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须执行上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建成投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提标改造,执行上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font][font=宋体, SimSun]四、其他事项[/font][font=宋体, SimSun]1.通过修订排放标准规定或标准修改单变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相应公告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font][font=宋体, SimSun]2.国家、省对以上行业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相关要求执行。[/font][font=宋体, SimSun]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font][font=宋体, SimSun]4.执行区域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企业监管。对未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湖北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2023年1月29日[/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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