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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相关的论坛

  • 【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第四条 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www.moh.gov.cn)。第七条 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1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八条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 【讨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国家一直在加强审批程序上下过很多功夫。但实际操作中,却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很多审核都是文件大于现场。审核只是过过场……你们在实际的过程中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啊?

  • 【分享】WS 284-2008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

    WS 284-2008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2008-02-28发布,2008-09-01实施,现行有效。[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7889]WS 284-2008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url]

  • 广东湛江发生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9月11日,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部分养殖户饲养的肉鸭出现疑似禽流感症状,发病鸭14050只,死亡6300只。昨天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确诊为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目前,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到目前为止,全省未接到新的疫情报告。

  • 【转帖】质检总局《关于防止柬埔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第19号关于防止柬埔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月9日报道,柬埔寨卫生部宣布确诊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病例。该病例为5岁女童,于1月29日出现症状,2月3日被送往医院,入院12小时后死亡,流行病学追踪显示该病例在出现症状的7天前曾接触染病的家禽。自2005年以来,柬埔寨共确诊1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其中9例死亡(病死率81.8%)。为防止人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柬埔寨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柬埔寨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的,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口岸检疫人员要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的出入境人员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及时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口岸加强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掌握禽流感的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要避免接触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勤洗手;要对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有效。

  • 上海巴斯德所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疫苗合作研究获进展

    4月10日, 国际知名病毒学杂志Journal of Virology 在线发表了中科院上海巴斯德研究所周保罗研究组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疫苗的最新成果,这是世界上首次报道能诱导出针对所有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亚类和亚亚类广谱中和抗体反应的免疫原。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病毒因其快速演化、基因多样性、宿主广泛、易在鸟类中传播以及潜在的人-人传播隐患而极大地威胁着人类健康。该病毒的多样性对研发出有效的通用疫苗提出了挑战。在本项研究中,博士研究生周梵、研究助理王桂芹等在周保罗研究员的指导下,在全面的血清学研究基础上开发设计了能够有效地对抗所有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亚类和亚亚类的免疫原的新策略。首先,她们构建了涵盖所有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亚类和亚亚类代表性流行株的H5HA表达质粒库;利用该质粒库,建立了相应的假病毒库和免疫血清库;然后进行了全面的基于假病毒的血清学试验。研究人员按照试验结果,将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亚类和亚亚类归纳成两大抗原群,但亚亚类2.3.2.1和7.2分别独立于这两个抗原群之外。根据上述所得抗原群,她们设计了三价疫苗,并证明其能诱导出针对所有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亚类和亚亚类的广谱中和抗体反应(见图1),并对小鼠在高致死量的异源H5N1病毒攻毒下提供有效的保护。研究人员由此证明了基于全面血清学研究而设计的三价疫苗能诱导出针对所有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亚类和亚亚类的广谱中和抗体反应,为下一步在雪貂模型和人体中进行验证和优化此策略奠定了基础。该研究是与柬埔寨巴斯德研究所Vincent Deubel教授,美国密西西比州立大学Henry Wan教授合作完成的,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上海巴斯德健康研究基金会的资助。http://www.cas.cn/ky/kyjz/201205/W020120515568191878439.jpg三价疫苗诱导出了针对所有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亚类和亚亚类的假病毒库的广谱中和抗体反应

  • 【原创大赛】对240份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样本的监测情况

    【原创大赛】对240份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样本的监测情况

    对240份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样本的监测情况 2009 年由一种新的人、禽、猪流感病毒重配而来的甲型H1N1 ,2013年H7N9禽流感病毒所导致的流感大流行,都能证明流感病毒的重配,并由新的重配病毒导致流感大流行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管流感大流行已经结束,但如何应对由其它新型病毒所导致的一场新的流感大流行仍是我们的重要任务。高致病性H5N1 禽流感病毒仍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导致动物疫情,人感染病例也一直在不断发生,因此由其导致流感大流行的警报并没有解除。2008 年以来,在卫生部每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SARS、人禽流感防治项目专项经费的支持下,各省均安排了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工作。通过此项工作不仅有效地提高了我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在2009 年甲型H1N1 流感和2013年H7N9禽流感的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通过及时分析禽流感病毒的变异情况,可以进一步监测感染来源,确定感染高危因素,监测禽流感病毒致病力和传播能力的改变,为流感大流行的预警提供了依据。为继续做好流感大流行的预测预警,持续提高我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能力,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流感监测网络的发展现状,我市对全年240份环境禽流感标本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报告如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72040_485055_243308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72040_485056_243308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72040_485057_243308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72040_485058_243308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72041_485059_243308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72041_485060_243308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2/201312272041_485061_2433088_3.jpg

  • 【转帖】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现一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据香港卫生署通报,11月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现一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患者,女,59岁。11月2日,患者出现流涕等症状;11月14日,因肺炎在香港入院治疗;11月16日,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11月17日,香港卫生防护中心对患者呼吸道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H5病毒核酸阳性。同日,该病例被香港卫生部门诊断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目前,患者正在香港当地医院进行隔离治疗。10月23日至11月1日,患者曾与家人一起到上海市、南京市和杭州市等地旅游。患者自述近期无禽类接触史。患者在港家属已接受医学观察,无异常症状报告。香港卫生部门已将有关情况通报世界卫生组织,并正在开展密切接触者跟踪和感染溯源等工作。卫生部对此高度重视,已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口岸检疫等有关部门,并已要求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卫生部门,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做好疫情监测等防控工作。(卫生部新闻办公室2010年11月17日发布) 资料链接: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甲型流感病毒H5N1型感染引起,传染源主要为感染H5N1病毒的禽类或H5N1病毒污染的环境。全球没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持续人传人的报道。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将H5N1禽流感病毒作为可能引发流感大流行的候选毒株开展监测。来源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82/201011/49703.htm

  • 【简讯】阿尔巴尼亚针对德国爆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发布保护部令

    2008年1月8日,阿尔巴尼亚农食消费者保护部发布了针对德国爆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采取某些保护措施的农食消费者保护部令。 针对德国勃兰登堡(Brandenburg)州爆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本农业食品消费者保护部令采取某些保护措施,除下达第二道部级令外,无论何处产地,一律停止德国勃兰登堡(Brandenburg)州向阿尔巴尼亚出口所有活禽(家养及野生)、一日龄家禽、观赏家禽、孵化蛋及供人消费蛋、活(家养及野生)禽精液、家养及野生禽肉及用于家禽饲料或工农业的家禽产品。另停止进口未经热处理的病理性材料及生物产品。

  • 加拿大从野鸟身上检出H7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据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消息,11月1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发布消息称,目前已确认加中西部地区的野鸟身上出现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CFIA表示,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通常会在野鸟群体之间传播,它对野鸟或者人类的健康构成的风险较低,然而一旦此病毒蔓延至家禽群体,那么它会从低致病性状态转化为高致病性状态。 CFIA列举了4项应对措施,以保护家禽不受感染。CFIA称,一旦发现有家禽患病,那么应该立即跟兽医、省农业部、或者CFIA办事处取得联系。

  • 【转帖】农业部澄清有关北方地区生猪疾病蔓延的报道

    近期有报道称我国北方部分省发生生猪疫情。对此,农业部即派工作组现场核实情况,有关省份也派出工作组调查疫情。据反馈情况看,9月份以来,全国并未暴发大范围的猪病疫情,所谓“北方地区生猪疫病蔓延”报道,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农业部高度重视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及时指导各级兽医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作好猪病防控工作。今年以来,全国生猪疫情总体保持平稳,特别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范围显著缩小,流行强度明显减弱。据统计,截止10月20日,今年全国只有山西、湖南、湖北、西藏、江西5个省份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疫点7个,发病猪7667头,死亡3278头,扑杀7724头。与去年同期相比,疫情县数、疫点数、扑杀数都大幅度下降。猪瘟等其他疫情也基本平稳。   为进一步巩固猪病防控成果,防止疫情反弹,农业部将在继续强化疫情报告、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管等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免疫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南方6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免疫工作。二是加强中小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强化养殖环境动物防疫管理。三是加强流通环节检疫监管,防疫流通环节传播疫情。

  • 【分享】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2008年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部署,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免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免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各地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责任,早准备、早部署,切实将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免疫力度,确保免疫效果   2008年免疫工作总体安排是,坚持推行常年按程序免疫,在春秋集中免疫的基础上,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对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开展一次集中免疫,以保证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地要按照我部《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在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强制免疫基础上,统筹兼顾,全面落实免疫措施。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同时,要求免疫时应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免疫效果。

  •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知识问答

    1、什么是流感?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最常见的流感起病突然,畏寒、寒战,高热,体温可达39~40℃,伴头痛、全身肌肉关节酸痛、极度乏力、食欲减退等全身症状,常有咽喉痛、干咳,可有鼻塞、流涕等。如无并发症,多于发病3~4天后症状好转,但咳嗽、体力恢复常需1~2周。轻症者如普通感冒,症状轻,2~3天可恢复。2、什么是禽流感?禽流感主要是指禽中流行的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禽流感病毒可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和无致病性禽流感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目前只发现H5和H7两种亚型。由于种属屏障,禽流感病毒只在偶然的情况可以感染人,既往确认感染人的禽流感病毒有H5N1、H9N2、H7N2、H7N3、H7N7、H5N2、H10N7,症状表现各不相同,可以表现为呼吸道症状、结膜炎、甚至死亡。人感染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病毒后常表现为高热等呼吸道症状,往往很快发展成肺炎,甚至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和全身器官衰竭,甚至死亡。

  • 【转帖】广东汕尾发现一例人感染禽流感疑似病例

    本报讯 广东省卫生厅2月24日通报,汕尾市发现一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患者张某某,女,44岁,四川人,汕尾市海丰县外来务工人员。患者2月16日发病,临床有发热、咳痰、肺炎等表现。曾在当地卫生站和卫生院就医,未见好转。22日上午转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经汕尾市卫生局组织会诊,诊断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目前,患者病情危重,正在进行积极救治。 经调查,患者发病前有病死禽接触史。已对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及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实行严密的医学观察。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患者标本进行检测,禽流感病毒(H5N1)核酸为阳性;SARS冠状病毒及抗体检测阴性。 省卫生厅专家组根据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诊断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已报请卫生部进行确认。 省、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卫生厅接报当天立即派出由流行病、实验室、临床等专家组成的省专家组赶赴海丰县进行省级会诊,协助指导救治及调查处理。卫生部门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已将有关情况向农业部门进行通报。(粤卫信) [em0810] [em0810] [em0810]

  • 【转帖】瑞典研制出心脏病疫苗 可降低2/3发病率

    据《每日邮报》报道,瑞典科学家近日研制出一种心脏病疫苗,这种疫苗能够防止胆固醇危害动脉血管,将心脏病的发病率降低三分之二。心脏病作为全球高致病率、高死亡率的疾病,很大程度上是由不良的生活习惯造成的。食用脂肪过多、缺乏运动和吸烟会使动脉血管中的有害胆固醇含量上升,这些胆固醇附着在血管壁上,会引起人体自然的免疫反应,使血管壁发炎肿胀造成动脉硬化,切断流向心脏的动脉血供应,从而引发心脏病。瑞典卡罗林斯卡学院研制出的一次性疫苗针剂可以抑制人体免疫系统对胆固醇含量超标的过激反应,避免动脉血管发炎导致的动脉血管病变,保证动脉血流通畅。研究人员称这种疫苗能够将动脉硬化的发病率降低65%,可以有效地预防心脏病的发作。目前研究人员正在计划对这种疫苗进行人体试验。如果试验成功,心脏病疫苗将有望在3至5年内投入使用,成为人类抗击心脏病的主要武器。[font=宋体](信息来源:每日邮报)[/font]

  • 为什么P4实验室这么牛?

    生物安全实验室(biosafety laboratory ),也称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biosafety containment for aboratories),是通过防护屏障和管理措施,能够避免或控制被操作的有害生物因子危害,达到生物安全要求的生物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分为4个等级:即P1、P2、P3、P4四个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其中P4实验室是最高防护等级实验室,主要从事致人高致病性细菌和病毒研究的实验室,如果要从事致动物高致病性细菌和病毒的研究话,要在ABSL-4级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

  • 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color=#888888][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url][/color][color=#888888]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color][color=#888888]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color=#888888]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b]【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b]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b]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b]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b]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b]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b]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b]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b]第五章 监督管理[/b]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b]第六章 法律责任[/b]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七章 附 则[/b]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实验室制冰机如何选型之一:制冰机种类的选择

    实验室制冰机如何选型之一:制冰机种类的选择制冰机原理:制冰机是一种将水通过蒸发器由制冷系统制冷剂冷却后生成冰的制冷机械设备。根据蒸发器和生成过程方式原理不同,生成的冰的形状也不同,人们一般根据冰形状将制冰机分为颗粒冰机、片冰机、板冰机、管冰机、壳冰机等等。制冰机的分类:按冰的形状可分:鳞形片冰机,雪花制冰机,条冰机,板冰机,块冰机(可分食用小块冰机和工业用大块冰机),冰粒机,颗粒机,管冰机,子弹头制冰机。实验室制冰机种类选择:我们平时在外面就餐时,经常看到商家在饮料中加入冰块,有时候是方块的,有时候是中空的,还有在菜市场买海鲜的时候也会看到下面铺着一层冰,究竟有什么区别吗?我们在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时候,应如何选择制冰机呢?实验室制冰机主要是用于在开展生命科学相关实验时,给样品提供冰浴环境,防止样品(如核酸、蛋白)因为温度的变化导致降解或变质,从而保障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绝大部分的时候,我们的样品是放在EP管、离心管、pcr管等容器里面,然后把样品管插在冰浴中,靠接触来实现温度的保持。由于样品和冰无法直接接触,而是要通过管壁来传输,所以管壁和冰浴的接触面积是冰浴效果的保障,为了更好的保障样品,应尽量的扩大管壁和冰浴的接触面积。针对以上考虑,实验室制冰机一般选择雪花制冰机,该种类型的制冰机生产出来的冰呈雪花状碎冰,由于颗粒很小,可以和管壁进行密切的接触,保障冰浴效果。对于出冰的具体要求中,还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出来的雪花冰要求有15-25%的含水量,这样可极大的提高冰浴和管壁的接触效果。

  • 潜在水源性致病微生物介绍

    致病性大肠杆菌概述大肠杆菌在人和动物肠道内大量存在,是肠道正常菌群的一部分,通常无害。但在身体的其他部分,大肠杆菌可引起严重疾病如泌尿系感染、菌血症和脑膜炎。少量肠道病原菌株可引起急性腹泻。根据不同的毒力因子确定了几类肠道致病大肠杆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菌(EHEC)、肠产毒性大肠埃希菌(ETEC)、肠致病性大肠埃希菌 (EPEC)、肠侵袭性大肠埃希菌(EIEC)、肠凝集性大肠埃希菌(EAEC)以及扩粘型大肠埃希菌 (DAEC)。人们对前四类大肠杆菌了解较多,但对EAEC 和 DAEC菌株的致病性和流行情况却知之甚少。 对人类健康的影响EHEC 的某些血清型如大肠杆菌O157:H7和大肠杆菌O111, 可引起腹泻,疾病程度轻重不一,从轻度非血便到重度血便均可出现,后者类似出血性结肠炎。2% 到7% 的患者会出现潜在致命的溶血尿毒症综合征(HUS),该病特征为急性肾衰和溶血性贫血。5岁以下儿童最易患HUS。EHEC菌株的感染力明显高于其他菌株。100 个EHEC菌就可引起感染。ETEC 可分别或同时产生不耐热或耐热大肠杆菌肠毒素,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儿童腹泻的重要病因。ETEC感染的症状包括轻度水样便、腹部痛性痉挛、恶心和头痛。EPEC感染可引起婴儿严重慢性非出血性腹泻,呕吐和发热。EPEC 感染在发达国家少见,但在发展中国家营养不良、低体重、生长迟缓的婴儿中很常见。EIEC引起水样腹泻,如菌株侵袭结肠细胞时偶可引起血便,其致病机制与志贺氏菌类似。

  • 2013动物疫苗发展论坛即将召开

    动物疫苗对于动物疫病的防治最举足轻重的作用,开发动物疫苗也是我国落实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环节环节。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其中包括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规范和计划对当前动物疫苗的新品种的开发,生产质控及免疫计划实施均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次论坛, 我们将邀请行业内的专家与企业,关注动物疫苗相关政策,探讨产、学、研合作,新型动物疫苗的创新与开发,工艺与质量控制,关键技术推广。2013动物疫苗发展论坛,将于2013年11月9日-10日在江苏泰州召开,与第四届中国国际医博会同期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医药城、生物谷联合主办,将邀请行业内的专家与企业,关注动物疫苗相关政策、法规,探讨产、学、研合作,新型动物疫苗的创新与开发,工艺与质量控制及关键技术推广!有没有做动物疫苗的版友要参加这个论坛会议呢?

  • 什么是食源性疾病及食源性致病菌

    近年来,随着自然、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食品贸易全球化 进程日益加快,食品安全方面的恶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的死亡人数逐年上升。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国际组织、各 国政府、工商企业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更是当前科研的热点。 那么,什么是食源性疾病呢?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 性等疾病,通俗的说就是吃出的病。按致病因素分类,包括化学性 的(农药、亚硝酸盐、真菌毒素等)、生物性的(细菌、病毒、寄 生虫性等)、有毒动植物的(霉变甘蔗、河豚鱼)及毒蘑菇等。 据统计,在食源性疾病中,由致病菌引发的食物中毒是食品安 全的主要问题。食源性微生物,顾名思义即在食品的加工和流通过 程中引入的微小生物,主要为细菌和真菌,这些微生物在食品中存 活、生长代谢引起食物的变质和破坏,同时有些微生物分泌有毒物 质,直接或者间接引起人们致病。 微生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种类多:到目前为止,已知的微生物已有10 多万种。 (2)分布广:广泛存在于土壤、空气、水和动物体内,可以说微生物无处不在。微生物形体微小,重量轻,可以随着风和水流到处传播。 (3)繁殖快:微生物生长繁殖速度惊人。一般细菌的世代时 间为几十分钟到一百多分钟。在最适宜的条件下,人们最熟悉的大肠杆菌每13-20 分钟就可分裂出新的一代。

  • 德国致病性大肠杆菌研究成果发表

    7月28日,由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德国汉堡-埃普多夫大学医学中心、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和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等单位完成的德国致病性大肠杆菌国际合作研究成果在国际著名杂志《新英格兰医学》(《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上在线发表。 德国致病性大肠杆菌研究项目首次展示了快速的基因组测序技术和及时的数据共享给全球各科研领域所带来的巨大贡献,证实了信息数据的快速共享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应对全球重大突发性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思路。 在此次疫情中,研究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对致病菌的基因组测序及分析,并向全球免费公开所有数据,且声明在公共领域许可的范围内,所公开的数据没有使用限制。该数据库的公开使得整个科学界在第一时间共享了相关数据信息,省去了从数据产生到文章发表的时间,为尽快控制疫情奠定了重要的科学基础。

  • 致病菌存放冰箱问题

    我们是做食品行业监测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等,原来存放的冰箱坏 ,想新买一台,但是不清楚那种合适,想问下大家用的存放致病菌的冰箱(要求是2-10℃)是那个公司那种型号的啊? 急急急

  • 实验室制冰机如何选型之六:雪花制冰机FAQ

    实验室制冰机如何选型之六:雪花制冰机FAQ1、餐饮用的制冰机和实验室雪花制冰机的差别? 餐饮用的制冰机一般制冰的冰型为方块冰、子弹头冰等,冰在成型的时候是在现成固定的模具里面成型的;而雪花制冰机在硬件方面除了要有整套的制冷系统外,还需要配备一套电机驱动的冰刀系统,用于冰的粉碎,冰刀一直运行,把冰室里形成的冰不断的刮出,并挤压成不规则的碎冰。所以,从硬件成本来说,雪花制冰机由于多了一整套的电机和冰刀系统,制造成本会比餐饮用的制冰机高的多。2、淘宝上的制冰机为什么这么便宜? 淘宝上的制冰机大部分是餐饮用途的制冰机,也就是方块或子弹头型的冰,所以价格会比较低,但如果你搜索“雪花制冰机”显示出来的产品,也可以看到价格会比其它类型的制冰机高比较多,主要还是硬件成本的差距。3、雪花制冰机进口品牌和国产品牌的区别? 从技术角度来看,进口品牌和国产品牌已经没有什么差距,制冷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商用化的历史很长了;从硬件角度来看,国外品牌采用的压缩机、电机等,除了一部分采用自己品牌的,其它制冰机品牌的硬件也几乎是找大品牌的压缩机、电机品牌贴牌生产或直接采购,而且,绝大部分的硬件厂家都在国内设有合资或独资的生产厂,所以硬件方面也没有差距;从综合质量控制方面来看,国外品牌具有一定优势,毕竟品牌历史长,资金和规模较大,技术手段也强一些;国内品牌一般在价格和售后服务便捷性方面相对进口品牌会占优势一些;综合来说,绝大部分的用户购买雪花制冰机的趋势已经偏向国内品牌,性价比是最主要的因素。4、为什么很多家品牌的制冰机外型都差不多? 国内外的很多品牌的雪花制冰机为什么外型基本一致,究其缘由,主要是大部分的牌子采用的生产方式是OEM,也就是找别人帮生产,然后贴上自家的牌子,这样的好处是自身不需要投入生产和管理的成本,只需要利用自身的渠道优势,做好销售就可以了,属于轻资产运行的模式。OEM生产模式普遍应用于消费电子类产品,如大家熟悉的苹果手机,富士康是他最大的代加工厂,这种模式建立在品牌商的品牌很强势,而且有很强的产品设计和质控能力。反观雪花制冰机行业,绝大部分牌子的厂家规模并不大,在OEM过程中能做的基本就是我付钱,你生产,我贴牌销售,这个过程中会产生的问题很多。如,由于品牌商自身没有技术力量,对产品的设计和质控没法进行,只能听命与贴牌商,或者只是按贴牌商自己生产的产品生产,完全一样,让品牌商贴牌而已,所以市面上会看到很多外型几乎一样的不同品牌的产品。可想而知的是,品牌商由于自身技术力量确实,售后也得完全依赖于贴牌商进行,其保障能力非常有限。5、压缩机哪个品牌的好? 压缩机目前最好的品牌为Danfoss(国内为Secop思科普)【如厦门国仪制冰机】,其次是一些美国谷轮、法国泰康、sanyo等【如sanyo制冰机】,还有一些使用扎努西等其它品牌【如常熟雪科制冰机】。Danfoss的品质广为业界认可,价格一般是其它品牌的3-5倍。6、典型的目标用户? 在实验室领域,目前最典型的两类客户是分子生物学实验室或蛋白纯化实验室,凡是和这两个领域有交叉的实验室都是潜在的用户。当然,在一些餐饮或食品加工等领域也会用到雪花制冰机

  • 制冰机的选购指南

    我们客户包括一些经销商对制冰机只是停留在一些初级认识,不明白制冰机的关键参数,无法正确的选购制冰机。   1. 对冰型的需求:   根据应用领域从经验的角度出发,一般情况下,医院、学校、实验室、科研所等场合多使用雪花型制冰机,片冰制冰机在超市食品保鲜、渔业捕捞冷藏等得到广泛应用,而医疗应用、化工、食品加工等行业更多的使用方块制冰机。每种冰型都具有自己特点,比如:雪花制冰机形成的冰粒小,冰浴效果好;片冰块大,冰化冻的速度较慢,有利用超市保鲜等;方块冰具有外型美观等特点。   不同的餐厅需冰量如下:中餐厅:每个座位需0.5kg冰块;西餐厅:每个座位需1kg冰块;宾馆客房:每个房需1kg冰块;珍珠奶茶、泡沫红茶,1kg的冰块可供应7--8杯;沙冰、刨冰每公斤可供应4杯左右。知道了上述数据,餐饮业的朋友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规模和对营业额的预测作出合理的选择。   由于雪花制冰机比方块制冰机多了碎冰结构,因此同种制冰量的机器,雪花制冰机的价格高于方块制冰机。   2.对制冰机产冰量的认识:   1、制冰机产冰量的定义:用户选型时,主要考虑到用冰量。但是制冰机的产冰量受环境条件影响变化很大,需要明确标准工作条件后,才能比较其产冰量。胜野牌制冰机沿用国际通用的名义工况作为产品的标准工况(即为制冰用水温度为15℃±1℃;工作环境温度为21℃±2℃;电源要求为单相220伏50赫兹/三相380伏50赫兹;水源要求是洁净淡水;工作单位时间为24小时)我们在市场上看到的某某公斤的制冰机,表示的都是在标准工况下每日产冰量。   同种冰型的制冰机,随着产冰量的增加,价格逐渐增加。   2、对制冰机夏季产冰量的认识:进入夏季,水温和环境温度明显升高,水温的上升,相当于延长了每盘冰的制冰时间(因为水的冰点为0℃,要将高温的制冰水降温至0℃较之常温的水同样降至0℃周期要长),而环境温度的过高,对于用空气进行冷热交换的气冷式制冰机之产冰量大幅度地下降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严峻事实。   三、关于制冰机的选型:   真正最需要冰块的时间是在夏季,所以我们在选择制冰机的时候就要问一个问题:我们所购买的制冰机,在夏天天气最热,生意最好的那段时间,冰块够用吗?我们知道制冰机在夏天的产冰量和制冰机所标的产冰量有很大的差异,以胜野KD-200AW型制冰机为例:当水温15℃,环境温度21℃时,胜野制冰机每24小时可产冰120次,当水温30℃,环境温度40℃时,该机每24小时可产冰90次(这还是因为胜野制冰机在夏季有水辅助有效散热的缘故),至于许多非品牌制冰机(气冷型),这个时候每24小时只有产冰50次左右,实际只有所标示的近4成产冰量,甚至更低。懂得了这些道理,我们再来看该如何选择制冰机。如果一个客户在夏天旺季时每天需要70公斤冰块,他需要购买多大的制冰机呢?如果购买胜野制冰机,他就应该选KD-200AW型,理由是:70公斤÷0.75=93.3公斤×2.2=205磅。如果购买非品牌机(气冷型),他就该选择175公斤(385磅)左右的制冰机,理由是:70公斤÷0.4=175公斤。再比如,一个客户在生意旺季时每天需要150公斤左右的冰块,那他需要购买多大型号的制冰机呢?如果购买胜野制冰机,就应该选择KD-500AW型,理由是:500磅÷2.2=227公斤×0.75=170公斤。如果购买非品牌机(气冷型),就该考虑375公斤(825磅)左右的制冰机,理由是150公斤÷0.4=375公斤。

  • 【分享】常见菌属的主要致病物质

    病原菌的致病物质可分为毒素和侵袭力两大类。毒素对宿主有毒,能直接破坏机体的结构和功能。侵袭力本身无毒性,但能突破宿主机体的生理防御屏障,并可在机体内生存下来(医学上称为定殖)、繁殖和扩散。如果把毒素当作“元凶”,那侵袭力就是“帮凶”。 根据性质、作用和产生菌的不同,病原菌的毒素分为外毒素和内毒素两种。下面的表格列出了细菌外毒素和内毒素的主要区别。http://www.foodmate.net/file/upload/201101/04/13-19-39-38-51099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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