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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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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相关的资讯

  • 环保税立法提速"大环保税"将含高污染产品
    《经济参考报》记者11日从权威渠道获悉,财政部门将加快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财政部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目前正在有关部门审核会签,争取尽快向国务院报送。   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副部长周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还要争取将含汞、含铅等高污染产品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使“大环保税”逐步整合资源环境方面的消费税和现有的排污收费,逐步实现税制“绿色化”。   周建介绍说,环保部考虑将几项开征环保税条件比较成熟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从排污收费改为收税。如此一来,法律效力和强制措施将更到位。   在“费改税”的原始方案基础之上,周建还透露,环保部已经制定了一份高污染产品名录,目前在争取将这些产品纳入征税范围,纳税对象初定为企业。   周建解释说,生产过程中的排污可以通过现行排污费去调控,但对使用、废弃环节产生的污染,目前仍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一是含汞荧光灯、铅蓄电池等产品报废后被乱丢乱拆,二是企业停产、转产后有毒有害废弃物乱堆乱放,两者都引发了空气、水、土壤的汞污染、铅污染。“只有纳入税收范围,才能为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筹集足够的环保资金,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让企业意识到自己也是环保的参与者。”   记者曾报道,环保部正会同国家发改委研究建立废旧节能灯回收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周建表示,他个人认为,基金监管层级多,要经层层审批,也容易诱发内部问题,因此建议以“环保税方案”取代“基金方案”。   对此,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许文认为,有些产品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可以运用污染排放税或环境保护税来调节 有些产品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可以运用其他税目来调节,如污染排放量大、资源消耗量大的产品可以运用消费税进行调节。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曾撰文指出,中国将把部分容易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许文对此表示,环保部此前也发布过高污染产品和高环境风险的“双高”产品目录,可以从中挑选出一些比较合适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如铅蓄电池、含麟洗衣粉等。   环保部规划研究院副院长王金南建议,在开征环保税的基础上,对税制“绿色化”进行顶层设计。一是对使用者和消费者开征污染产品税,如能源燃料税、特种产品污染税、污染工艺产品税,如含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一次性木质餐具、汞镉电池等 二是开征生态保护税,如自然保护区使用税等 三是扩围资源税,如新增淡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等税目,并调整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黑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率 四是水资源“费改税”,按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情况采取差别税率。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有的污染物而言,如铅、汞等高污染产品,由于监测难度大,直接在生产环节征税不一定是最佳的。若针对产生污染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将直接拉高产品价格,抑制消费,从而达到控制排污的效果。   许文表示,从改革经验看,“费改税”方案存在一定障碍。由于未来征收环保税会增加企业排污成本,加重企业负担,某些企业会提出异议,不过社会公众的期望相比企业的阻力而言更强一些。   许文建议,国家需要构建一个“大环保”体系,比如,对于某些特别严重的污染物,可能不再运用税收、绿色信贷或环境污染责任险等经济手段,而是运用行政命令手段进行调节。将上述手段综合起来,就构成一个国家整体的生态保护体系。(
  • 环保税:首张税票开出
    p   4月1日开始,我国进入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1日上午,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从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上海市开出的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开出的首张税票。 /p p   据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介绍,公司主要研发和生产用于汽车、建筑、高铁等行业的新材料,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企业因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国家标准,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应交9400多元,减免近600元,实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税款是8800多元,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强了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效率的动力。 /p p   当天上午,密云区地税局开出了北京市第一张环境保护税缴款证明,这也成为北京市第一份环境保护税完税证明。截至目前,北京市有4530多家企业进行了环保税基础信息釆集。4月1日,北京市共受理9户企业申报环境保护税,开票金额52080元。 /p p   “非常高兴成为北京市第一家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这几年伴随着企业的发展,环保意识也日益增强,愿意为降低环境污染、留住绿水青山尽一份力。”拿到证明的北京特驱希望饲料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虎表示要将这张具有重要意义的完税证明捐赠给北京税务博物馆。 /p p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为充分保障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纳税申报平稳有序,各地办税服务厅广泛增设了环境保护税申报专窗、绿色通道,确保有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同时,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现场咨询、12366热线咨询,多渠道为纳税人开展纳税辅导。除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缴纳外,纳税人也可以在网上办理环境保护税申报业务,充分享受“互联网+税务”的便利。 /p p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税制平稳转换,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环保部门为首个征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各地税务部门核心征管系统、网报系统均已部署上线,识别、认定并采集了24万多户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联合环保部门组织培训4600余次,采取多种方式辅导纳税人申报缴税。 /p p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说,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不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其生态意义远大于税收意义。 /p
  • 环保税4月1日将迎首个征期!
    p   开征环境保护税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各方高度关注。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p p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征税对象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方面,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 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p p   在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的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就开征环境保护税相关准备工作做了介绍。 /p p   “今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按照税法规定,环保税是按季申报,因此,4月1日迎来环保税的首个征期。能否确保首个征期平稳顺利,是关系到环境保护费税制度转换成功落地的关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在发布会上回答《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p p   据介绍,税务部门围绕环保税首个征期分三个阶段细化了15项重点工作任务,目前第一阶段任务已经完成。各地税务机关共识别认定环保税纳税人26万多户,并基本完成网络报税系统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联调测试,确保首个征期纳税人能足不出户进行网上申报。截至目前,全国累计辅导环保税纳税人19万多户,占已识别认定户数的72.9%。 /p p   孙群表示,下一步,在首个征期前将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继续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二是联合环保部门,系统组织、层层开展环保税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人员能正确理解环保税政策,熟练征管系统操作,确保纳税人能计算、会申报。三是开展实地督导。将组织若干督导组赴各省,实地指导、督促各地加快落实各项征管准备任务,确保环保税首个征期平稳运行,税制顺利转换。四是继续大力推进税务、环保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部署、联测和连通工作。 /p p   按照制度平移原则和因地制宜的要求,环保税在具体税额确定上,采取了“国家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调节机制。截至目前,已有近30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公布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具体使用税额及项目数。全国累计辅导环保税纳税人达到近20万户,占已识别认定户数的7成以上。与此同时,基本完成网络报税系统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联调测试。 /p p   对企业来说,强制性增强,整体税赋、费赋情况变化不大。环保税法最大的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条款严格执法,多排放多缴税成为企业生产刚性的制约因素。费改税以后,相比缴纳排污费时代更加规范,企业负担更加公平均衡。简言之,环保税确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低危少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p p   相比于排污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费改税后,税收征管力度加大和多污染多交税的政策设计,将加大遏制企业排污力度。随着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调整企业产业结构,推进产品转型升级,就能够减少税收成本,最终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共赢。而环保税负差异,最终将带来产品价格、生产规模等差异,好企业从中受益,坏企业被挤出市场。 /p p   下一步有哪些工作重点? /p p   据介绍,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在首个征期前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p p   一是继续完善配套政策、制度。 /p p   二是联合环保部门,系统组织、层层开展环保税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人员能正确理解环保税政策,熟练征管系统操作,确保纳税人能计算、会申报。 /p p   三是开展实地督导。将组织若干督导组赴各省,实地指导、督促各地加快落实各项征管准备任务,确保环保税首个征期平稳运行,税制顺利转换。 /p p   四是继续大力推进税务、环保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部署、联测和连通工作。 /p p   据了解,经过广泛宣传培训,广大纳税人对于环保税的理解更为精准,对环保税的开征也更加支持。“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相比缴纳排污费时代更加规范,企业负担更加公平均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表示。 /p p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税务部门在简化报表上下了一番功夫。”据孙群介绍,环保税纳税申报表围绕“简洁、减负”这一核心理念进行优化设计,将原来排污费按不同行业制定的报表模式调整为按“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制定的报表模式,这就使得报表数量和纳税人填报字段量减少2/3左右。 /p p   据了解,经过广泛宣传培训,广大纳税人对于环保税的理解更为精准,对环保税的开征也更加支持。“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相比缴纳排污费时代更加规范,企业负担更加公平均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表示,中国石化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战略,从加强环境管理、提供清洁能源、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践行环保责任,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p p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税务部门在简化报表上下了一番功夫。”据孙群介绍,环保税纳税申报表围绕“简洁、减负”这一核心理念进行优化设计,将原来排污费按不同行业制定的报表模式调整为按“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制定的报表模式,这就使得报表数量和纳税人填报字段量减少2/3左右。 /p p   同时,通过报表结构优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采用了“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采集表”的结构设计。纳税人的排放口、污染物种类等基础税源信息,由基础信息采集表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只需在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如浓度值、排放量等动态数据信息即可,如果是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已采集的污染源信息项,可自动带入申报表中。另一方面,纳税申报表与基础信息采集表均采用了“主表+附表”的结构。纳税人只需根据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种类选择相应附表填报即可,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报表数量。纳税人如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申报表主表数据项均可由其附表或基础信息表自动带出或自动计算,自动生成环保税申报表主表,有效减轻了纳税人填报和计算负担。 /p p   孙群指出,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全社会环保意识 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更好发挥税收在促进绿色发展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p p   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环保税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平移”,根据《环保税法》,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p p   作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按照税法规定,环保税是按季申报,因此4月1日迎来环保税的首个征期。而能否确保首个征期平稳顺利,是关系到环境保护费税制度转换成功落地的关键。 /p p   从排污费到环保税,绝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是从制度设计到具体执行的全方位转变。国务院已于2017年年底发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发布了系列配套通知和指导意见,进一步部署环保税开征后的各项征管工作。依据“环境保护税法”,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环保税纳税申报表围绕“简洁、减负”这一核心理念进行优化,将原来排污费按不同行业制定的报表模式调整为按“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制定的报表模式。 /p
  • 排污费改为环保税,该怎么征收?
    我国或将有第19个税种——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8月29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的立法原则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我国从2003年开始征收排污费,截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000多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楼继伟说,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玉珍列席了此次常委会会议,她对此深有体会:“排污费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干预比较多,存在企业少缴欠缴排污费的现象,而且排污费征收的标准目前还比较低。”  记者查询各省排污费征收情况后发现,每个省区市都有大量重点污染企业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缴纳排污费,这其中不乏长期污染大户。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排污费减免成了一些地方“政策优惠”“减轻企业负担”的借口,甚至成了个别人权钱交易的“筹码”。  张玉珍认为,通过费改税,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约束力很有必要,依法征税是税收的基本特征,征收措施更具有强制性和法律保障。  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后,将产生多大变化?楼继伟指出,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纳税人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对象则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在税负方面,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允许各地在规定基础上进行上浮。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因为现行排污费也同样是各地有别,比如北京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表示,污染重才会负担重,多排放多纳税,少排放少纳税,这也是开征环保税倒逼企业减少污染的应有之义。  有关具体税额,草案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分别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则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认为,这样的计税依据依然不太明确:“谁来确定?是否能够科学公正准确地确定当量数?尤其是基层一级。”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建新也提出,作为征税依据的监测数据,应当确保其准确客观,当量的确定、环保部门仪器的标定以及采集数据的方法,包括排放时间、排放总量等,如果纳税人提出异议怎么办?这些都应该有所规定。  在9月2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草案设定的征收对象,这部法律的名称不应该是“环保税法”,应该是“排污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认为,上述“平移”如同“大帽子”下放了个“小内容”,“仅仅只是把原来的排污费改成了环保税,实际上也不全面。比如大型种植产业大量的薄膜在田间废弃不能回收,将来是不是应该承担纳税义务?不然谁来保障废弃物的回收呢?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是不是要考虑(征收对象)扩容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表示,环境保护税是个很大的概念,“我国目前的18个税种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等。这些税种在征收的时候都考虑了对环境污染的影响,鉴于环境保护是个大概念,而这次立法只是针对排污行为,把排污费改成税,一个比较小的范围用了一个比较大的名称,如果一定要上升为税,是否可以修改成‘排污税’?”  环保税开征后,税收收到哪儿,如何使用?由于环境保护由各地方负总责,环保税开征后,收入也全部归地方所有。如何确保能更好用于环境保护,张玉珍对此有些担忧:根据我国税制,如果不作特殊规定,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将和其他一般预算资金一样,在进行公共财政预算开支时也不考虑收入来源的属性,综合进行预算支出。如果环境税收入不指定资金用途,一方面无法保证现有排污费收入形成的资金支持作用,造成地方环保投入减少,另一方面,也无法形成稳定、持续的环保投入渠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提出,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专款专用模式不同,草案采取了收支分离模式,对环境保护税的归属以及使用情况没有进行规定。  在他看来,收入归属不清可能造成征收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相互博弈,使用方向不明则可能导致环境保护税开征受阻,误导民众以为政府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新的税种。  “环境保护税的收取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之间应该保持严格、紧密的匹配关系。开征以后的环境保护税到底属于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如何公平合理地划分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归属?怎样将环境保护税收入与环境保护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如何从根本上保障环境保护税专款专用?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环境保护税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研究解决。”尹中卿说。  吴晓灵建议,今后的预算管理中应该对此进一步明确,与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一家负责不同,环保税涉及税务和环保两个部门,如何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尤为重要。  她说,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少量用于环保机构的支出,“如果今后排污费变成税了,纳入一般性公共预算使用,怎样考量在一般预算中加大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力度,预算中是否要列为专项支出,在预算管理上要加以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提出,环境保护税征收取决于环境保护部门标准制定和监测的数据,所以税务、环保两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非常重要,草案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下一步要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如何衔接也很重要。
  • 环境保护税开征 相关专家们怎么看?
    p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与之同步实施的是《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我国也迎来了一个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已经存在十余年的“排污费”征收将成为历史。 /p p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评价道,《环保税法》是中国第一部体现“绿色税制”的法律,该法终结了近40年的排污费制度,是我国“费改税”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其重要意义在于将环境资源税收纳入法治化轨道。 /p p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河南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谭波也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环保税法》契合了当前国家环保法治强化的大趋势,是科学立法的重要产物。 /p p   在此前召开的会议中,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指出,党的十九大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 /p p   谭波说道,该法尊重了环境保护税本身的特点,在科学立法方面表现突出。尤其是在该法的附件中,大家可以明确看出国家立法者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就是要让大家看到一部明白的法,附件二实现了对附件一收费标准的辅助性说明,使纳税人一看即知。 /p p   “绿色税制” /p p   “《环保税法》于元旦实施,2018年很多行业应该欢呼了。”财经作家、九点学社创始人贺关武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在贺关武看来,《环保税法》实现了三大创举。第一是费改税,污染费消失,环保税上线 第二是税额幅度的提升,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税额幅度提升10倍 第三是环保税归地方政府所有,全部用于环保。 /p p   夏学民指出,《环保税法》最大的亮点是依法明确了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p p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环保税法》计税依据有所变化,水污染物计税范围扩大。在计税依据上,固体废物和大气污染物都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是:主要变化是适度调整了水污染物积水的依据具体规定。在具体的调整上,针对重金属污染治理区分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物数量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将重金属从水污染物中独立出来进行征收,扩大了税收的税基。 /p p   另外,在征收主体方面也发生了改变。该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在其中的税权地位,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省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p p   在《环保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p p   “经由《环保税法》而产生的法定授权,意义重大,开创了以后税收法治尤其是涉及地方的税种之立法授权的样板。”谭波指出。 /p p   同时,在征收问题上,环保税的征收有助于排除地方政府的干预。同时,环保税法设定了很大的征收额度范围。比如,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14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p p   “这实际上就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谭波说道,以京津冀为例,他们在上述两种应税污染物的环保税额,按照地域进行了契合,北京市的应税污染物的税额都适用了最高标准,而河北省内靠近北京的地方就适用较高的标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协同,促进了区域环境污染的治理。 /p p   此外,“费改税”实现了对原有排污费的完全取代。谭波说道,排污费征收本身可能会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而环保税则保证了相关收入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费改税”是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法治追求的目标,尤其是在目前实现全面税收法定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税出台并取代了排污费,使得税收的法定化又补强了一项短板,意义非同一般。 /p p   贺关武说道,有了标准,有法可依,依法纳税。以前是收费,现在是纳税,纳税就变成了义务。 /p p   “对于政府来说,《环保税法》的实施扩大了税基 其次,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政府进行征收征管 最后征收主体的改变,改善了政府职能的实施,避免了各部门之间行政职能的错乱。”中研普华研究员许俊龙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 /p p   谭波认为《环保税法》对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对企业来说,环境保护税并不是要绝对增加企业的负担,而是要引导企业去少排放,如果企业响应该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获得少缴税的待遇,也实现了自身的社会责任。” /p p   完善配套 /p p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称,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p p   在贺关武看来,环保税征税收钱不是目的,目的是督促企业的现代化升级,而不要把收税当成第一要务,税收集中起来,当地政府再去治理污染,这个难度其实很大的,多了中间环节,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p p   同时,许俊龙还提到,由目前来看《环保税法》相对偏保守,只在总体上平移了原有排污费的负担,改革力度不足。原排污费行之无效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征收标准偏低,远低于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目前新执行的税法,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p p   另外,许俊龙认为,《环保税法》制定了环境保护税税额上限,并没有给与地方政府更高的税率空间,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灵活性不高。 /p p   谭波认为,就目前《环保税法》的执行过程而言,主要还是目前该法中所设定的环保税的税额还比较低,如果一些企业不在乎环保税的缴纳,就不能充分实现对地方环境污染的遏制,而某些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还是有很大的冲动,不能扭转传统的粗放型发展理念,一些省级单位可能对地方环境税额定得不高,同时环境监管的执法力度也需要强化,有些地方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p p   如此一来,依然有可能造成征税不利的局面,从而弱化了开征环保税的意义。那么,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监管使用机制,怎么去收、如何引导、怎么监管、怎么使用,对政策的实施者就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p p   谭波就此建议道,怎样通过一些具体的机制断绝地方政府通过污染环境来发展经济的思路,同时强化环境监管人员的执法责任,这样才能使《环保税法》真正落地。 /p p   “《环保税法》是属于大行业的法律政策,后续需要细化各方面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许俊龙认为,一方面,对地方的权限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 另一方面,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 /p p   值得一提的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种应税污染物,由于计税依据即税基有别于其他税种,其计量工作具有很强专业性,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因此必然较为复杂。 /p p   许俊龙认为,关键还是在于大幅提升有关部门的污染物监测能力。环保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环保部门必须加大投入,以适应环保税征收要求。 /p p   夏学民建议道,《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相关业务亟待跟上。应积极发展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环境检测、污染治理、涉税筹划与服务、智慧纳税信息平台建设等,为纳税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 /p
  • 关于开征环境保护税你所应该知道的
    p   环境保护费改税的重要意义 /p p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刻不容缓。“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环保税的开征备受瞩目。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是中央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结构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加快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的法律保障,是我省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实践路径,有利于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在全省的顺利实现,有利于全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p p   环保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p p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包括《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大类117种应税污染物。 /p p   环保税的优惠政策 /p p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应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p p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五种暂予免征和二种减征的情形: /p p   五种暂予免征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p p   二种减征情形: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 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p p   如何申报缴纳环保税 /p p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新税收征管模式。在计税依据方面,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 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在税率确定方面,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规定,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确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做增加。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共分为四类,对应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25元和1000元 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计征,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在申报方面,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方税务局主动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的申报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对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p p   环保税开征前地税部门做了哪些工作 /p p   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需要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2017年以来,全省地税机关在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力抓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成立了财政、环保、地税、发改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省地税局成立了征管准备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细化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的任务单、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集中攻坚、形成合力,完整有序地推进各项准备工作。二是积极与省财政厅、环保厅联合开展调研,深入分析测算,广泛征求意见,按照税费平移,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按税法下限提出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全省排污费征收现状、征收规模和征收方式,对存量税源进行摸排,摸清环境保护税税源底数。三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要求,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数据交换、征管档案移交、征管系统开发调试、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9月29日与省环保厅完成了第一阶段排污费征管数据的移交工作,共接收全省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673户企业的污染源信息,已识别环境保护税纳税人502户。截至12月底,全省地税机关共对环保税相关人员培训972人次,辅导环保税纳税户449户、517人次,充分利用“纳税人学堂”、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税企QQ群、办税厅LED屏、公共场所电视墙等平台和宣传资源进行了广泛宣传。四是为全面提高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防范、处置和化解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期间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正常办税秩序,确保环保税开征工作有序开展,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舆情管理办法》。五是建立问题收集上报和处理机制。收集环境保护税开征前期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环保税专门窗口,为纳税人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平稳顺利实施。 /p p   结语:《环境保护税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比原来以行政规章支撑的排污费有着更高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体现在税收执法更规范、更有刚性。征收排污费时,企业若欠费或拒缴,是不守规矩,只会作一般性的补缴和罚款处理。实施环保税法后,企业如果有偷逃或拒缴环保税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而追究法律责任。在更刚性的税收执法和更规范的税收征管下,将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多排放多缴税,少排放少缴税,不排放不缴税”的“绿色税制”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有利于建设美丽青海,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p
  • 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 环境监测领域率先受益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p p   环保税法将主要污染物分为4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污染及噪声。在计税时,不同地区以不同比例折算成当量征收。环保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针对企业,污染物按量计费对污染排放量大的容易计量的行业将产生较大影响,税额增长会比较明显。并且征税权由环保部门转移到税务部门后,征税力度也将加大。 /p p   同时,该税法直接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环保费改税,环保产业将全面受益,其中,环境监测直接受益,环保税倒逼企业治污,工业废水治理前景也被看好。 /p p   税法实施的前提是污染物的监测,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公平公开的定量监测成为税法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环境监测相关公司将率先受益。 /p
  • 国税局解读:你最关心的33个环保税问题,一次知晓!
    p   1.为什么要开征环境保护税? /p p   环境保护税源于排污收费制度。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如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排污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p p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考虑到环保税的特殊性,《环境保护税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 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促进环境保护,其生态意义、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 /p p   2.环境保护税在制度和政策安排上,是如何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 /p p   在制度上,环境保护税主要通过构建“两个机制”,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形成促进环境保护的长远制度安排。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环境保护税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 同时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二是“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税额标准的上限和下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提出具体的适用税额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环境治理需求。 /p p   在政策上,《环境保护税法》强化了三个政策导向:即“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一是鼓励清洁生产。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 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作用。二是鼓励集中处理。《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三是鼓励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p p   3.环境保护税都是哪些人来交啊? /p p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p p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p p   4.我是一个居民,平时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环境保护税吗? /p p   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p p   5.一般排放哪些污染物涉及到缴纳环境保护税? /p p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具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p p   6.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也是污染,为什么不交税? /p p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后随着对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p p   7.汽车尾气污染要交环保税吗? /p p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8.环境保护税有优惠吗? /p p   首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规模化养殖之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p p   其次,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 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p p   9.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p p   关于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税额。税法对大气、水污染物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以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作为上限设置了税额幅度,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税额幅度内依法制定本地具体适用税额。 /p p   关于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税法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p p   10.我们是一家处理医疗垃圾的公司,请问能否享受税法关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税收优惠政策? /p p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生活垃圾,不能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优惠政策。但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税目,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p p   11.我们是一家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p p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p p   12.我们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有污水排放口,请问是对污水中的全部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p p   不是全部征税的。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13.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的,如何计算征缴纳境保护税? /p p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有两个以上污染物排放口的,应当对每个排放口分别按月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p p   14.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是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 /p p   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p p   对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p p   对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p p   15.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p p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依序使用: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p p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 /p p   16.我单位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请问我们自行监测的数据能否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p p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p p   17.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p p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p p   18.计算环境保护税需要监测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环境管理成本? /p p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共有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等四种,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纳税人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监测成本。同时,为了减轻企业监测投入负担,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p p   19.我们是一家火电企业,企业总部在市区,但电厂在该市所辖某县,原来是向市环保局缴纳废气排污费,请问改缴环境保护税后,应在哪里申报缴纳? /p p   纳税人应该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是指排放口所在地,所以应该向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p p   20.请问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吗? /p p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p p   21.计算排污费时,我们一直按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委托监测方法,一个季度监测一次。《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是“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我们需要改为每月监测一次吗? /p p   监测频次由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确定。税法规定的按月计算,仅是计算要求,不是监测频次要求,之前采用委托监测方法按季监测的,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改变管理要求,仍可每季度监测一次,符合规定的季度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保护税计算。 /p p   22.环境保护税是什么时间申报? /p p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p p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p p   23.环境保护税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吗? /p p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优化了网上申报系统。自2018年4月份第一个征收期起,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此外,纳税人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p p   24.请问环境保护税是在国税缴纳,还是在地税缴纳? /p p   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该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向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 /p p   25.我在企业干了十几年环保,感觉原先排污费申报表不容易填写,环保税纳税报表是否做了优化改进? /p p   环境保护税报表将原来排污费按不同行业制定的报表模式优化为按四类污染物制定的报表模式,并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行了大幅精简,报表数量和填报字段减少三分之二。一方面采用了“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采信表”的结构设计。纳税人的排放口、排污许可证等基础信息,由基础信息采集表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只需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如浓度值、排放量等动态数据信息即可。纳税人如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已采集的污染源信息项,还可自动带入申报表中。另一方面纳税申报表与基础信息采集表均采用了“主表+附表”的结构,纳税人只需根据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选择相应附表填报即可,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报表数量。纳税人如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申报表主表数据项均可由其附表或基础信息表自动带出或自动计算,自动生成环保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大大减轻了纳税人填报和计算负担。 /p p   26.我是企业的财务会计,以前是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费后,由我们缴费,现在需要我们自行计算,感觉比较困难,如何解决? /p p   污染物排放量监测管理和计算比较专业,如何确保纳税人会计算、能申报,也是税务机关的服务重点。各级税务机关将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纳税辅导。在4月1日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之前,税务机关还将组织开展模拟申报,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计算、能申报。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9环保咨询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方式向税务机关咨询。 /p p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环保和财务部门人员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和纳税申报工作。 /p p   27.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包括哪些报表? /p p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lt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gt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申报表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p p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和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B类申报表1张,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p p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主要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类别以及应税污染物排放口等相关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p p   28.什么情况下需要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p p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基础信息采集表在纳税人首次申报时一次性填报,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无需重复填报基础信息采集表。 /p p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项勾选“是”,无需填写排放口信息和污染物信息。 /p p   按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无需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 /p p   29.企业使用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如何填写申报表? /p p   使用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需要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时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附表中“排污系数计算”相应栏次。 /p p   纳税人有《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情形,以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排放量的,可直接在《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中“产污系数”项填写适用系数,并完成计算申报,无需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p p   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可直接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中“特征系数”项中填写适用的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并完成申报。 /p p   30.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时,如何申报减免税? /p p   享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征的纳税人应填写相应大气污染、水污染物的按月计算报表以及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并在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填报月均浓度、最高浓度、执行标准、标准浓度值和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项目等栏次申报减免税。 /p p   31.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p p   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申报,无需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具体申报时,应填写税目、污染物名称、污染当量值、计税依据、单位税额等栏次。 /p p   32.我是一家海洋石油开采企业,请问海上钻井平台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p p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p p   33.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如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p p   纳税人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p
  • 环保税开征倒计时 多地确定税额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noimg/476bba61-a78f-4773-a216-20149d6c2359.jpg" title=" 环保税.jpg" /   /p p & nbsp & nbsp 距离环保税开征不足1个月,各地都在积极运用法律授权,有效地根据各自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来细化环保税政策、调整税率。专家提醒,各地采取不同的政策以后,应避免可能会引发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和税负转嫁。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税额可由各地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距环保税开征不足1个月,在10倍的较大空间内,各地如何抉择? /p p   高低并存 /p p   综合考量多方因素 /p p   日前,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按法定幅度“顶格”执行。从目前各地发布的方案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以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例,河北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 上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6.65元和7.6元 山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 /p p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些地方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比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区。湖南、四川、贵州、山西等地的税额标准比最低限额略高,如山西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1元。 /p p   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告诉《经济日报》记者:“环保税主要具备两个功能,一是把污染控制在更加合理的范围内 二是补偿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污染物因种类、地点以及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同区域会选择不同税额,同一区域在税额设定上也会有不同的分档或分类。以北京为例,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大,因而环保税额也会较高。” /p p   “各个地方都在积极运用法律给予地方的授权,有效地根据各自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来细化环保税政策、调整税率,这也符合环保税立法初衷。”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p p   划档分类 /p p   创新税额设定方式 /p p   在环保税具体税额设定上,一些地方也创新方式,划档分类、设置过渡期税额等。比如,河北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分为三档,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执行一类标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环保税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分区域实施不同的税额标准,能够有效引导河北省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 /p p   除了根据不同城市分档,上海、山东、浙江、湖北等地也根据不同污染物设定了不同税额标准。比如,湖北在水污染物的税额上,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p p   施正文说:“采用分类、分档的税额设定方式,需要进一步细化纳税人类别和污染物排放种类的认定,这对监测技术、企业管理、征管条件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p p   辽宁、云南还设立了过渡期税额。辽宁在两年过渡期内执行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征收标准,到2020年再重新确定税额标准 2018年,云南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从2019年1月份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p p   “设定阶段性的过渡税额便于纳税人预期和规划,从而及时调整其环境行为的对策和做法,有助于更好发挥环保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这种创新方法是值得鼓励的。”施正文评价说。 /p p   加强探索 /p p   合力谋求最佳路径 /p p   税额标准确定后,如何推动环保税更好地落地生根成为各地面临的重要命题。当前,各地竞相快马加鞭为环保税开征做好全方位准备。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整合机构人员编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环保税新增税种业务 并通过到环保相关部门调研,实地走访重点企业,与专家座谈了解费改税对企业负担产生的影响,对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信息逐一核实和摸底调查,目前已完成首轮环保税纳税人的清册建立工作。原有7600多家征收排污费的企业已移交地税部门。” /p p   “环保税作为地方收入,能够调动地方积极性,让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环境污染。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挑战。”乔宝云指出,比如跨区域污染问题如何统筹处理 如何科学准确地监测污染,让征管更加合理、成本更低 环保税的收入与治理污染的支出之间是否需要连接,该如何连接 环保税政策与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政策的关系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长期探索,通过协力实践来谋求最佳路径。 /p p   “各地采取不同的政策,应避免可能会引发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和税负转嫁。需要注意的是,税率高的地方不一定治理污染的效果就最好。”施正文说,比如某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供不应求,它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却没有矫正自身排污行为。施正文建议,应建立完善环保税法实施跟踪评价机制,比如税法施行1年以后,要对各地政策实施效果开展客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调整完善。 /p
  • 环保税敲门 如何减排又减负
    p   酝酿10年之久的环保税终于要来了!由地方按需设定的征收标准于近日密集公布,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及噪声四项应纳税额,逐渐明晰起来。 /p p   值得注意的是,煤炭、火电、石化等能源行业“排放大户”,无一例外被列为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尽管短期内,行业还需做好成本上涨的准备,但不少专家表示,从长远来看,环保税将为能源行业的治污减排带来利好,并可推动企业“减负”。 /p p   煤炭、火电等行业成重点 /p p   环保税,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首个“绿色税制”,由现行排污费“税费平移”而来。这意味着,明年1月1日开征后,运行38年的排污费制度将成为历史。 /p p   在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看来,由“费”改“税”,是通过税收调节的杠杆作用,倒逼企业主动减排,增强刚性执法以减少环境污染。 /p p   “现有排污费标准,并不能真正体现环境治理的社会成本,与治污投入相比,甚至远远不够。从调研结果来看,一些治污压力较大的企业,征收初期缴纳的环保税,相比排污费的确会有所上升。”李志青估算,环保税的年征收金额,届时至少是排污费的1-2倍。 /p p   统计数据显示,2003-2015年,我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涉及企业500多万户。其中,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仅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收入比重的0.02%。在“费改税”的推动下,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团队预测称,环保税规模将远超现行排污费,年征收或达到500亿元。 /p p   上涨空间从何而来?按照环保税征收“国标”,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为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350-11200元。各省市可根据实际环境承载能力,在“国标”范围内,自行设定差别化税率。 /p p   诸多纳税人中,火电、煤炭、采矿、化工、石化等14个重污染行业,被列为重点监控(排污)对象。“这些典型的‘排放大户’,主要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比较集中的高排放行业。”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骆建华对此称。 /p p   推动企业实现“减负” /p p   环保税开征在即,几家欢喜几家忧。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国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到相关标准,即可享受免征。“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过去每年100多万元的排污费,便省了下来。” /p p   江苏一家被列入重点监控行列的企业负责人,却不那么乐观。“江苏省征求意见稿中的征收标准,远高于‘国标’及其他地区标准,一旦开征,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 /p p   对此,李志青给出了“一减一增”的回答。“环保税本质上是一种污染的‘从量税’,企业纳税越多,排放成本就越高。长远来看,环保税其实在为企业‘减负’。征税的过程,正是对不同企业进行‘甄别’,甚至‘分化’的过程。环保税负差异,最终将带来产品价格、生产规模等差异,好企业从中受益,坏企业被挤出市场。” /p p   不过,李志青也坦言,由于煤炭、火电等高污染行业,本就是环境监管的重点,企业表现也相对较好,污染物进一步削减的空间并不大。减排才可减税,企业若未达到减排比例,就得足额缴税。再加上部分地区较高的征收标准,企业还应未雨绸缪,做好短期内成本上升的准备。 /p p   与此同时,部分行业的特殊性,也影响着环保税的落地。 /p p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向记者表现出担忧:尽管原则上遵循“税费平移”,部分地区的征税标准,实际却远高于现行排污费。标准上浮的情况下,又受制于开采技术、地质条件等因素,煤企很难在短期内做出迅速反应。 /p p   而对火电行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王志轩告诉记者,理论上看,在上网电价和终端电价仍主要由政府调控的情况下,征税多少,企业成本即相应增加。然而,这种“增加”基本不会对企业构成影响。 /p p   “一方面,我国火电企业的排放标准现为世界最严,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排放得到95%-99.9%的去除,并通过环保电价传导到社会。对剩余排放的污染物征税,空间相对较小。另一方面,环保税若按环保税法的基本原则确定,而不是由地方政府过高提高标准的话,其占据发电总成本不到1%,且因是‘费’改‘税’,影响可以忽略。”王志轩同时表示,由于已实行严格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对火电行业征税,其实已很难起到控制污染物的作用。 /p p   治污不能仅靠“一种税” /p p   无论影响如何,距环保税开征已不到百日,企业该如何“接招”? /p p   “相较环保税本身,企业应更多关注环保工艺及治理技术的提高。”邢雷表示,仅靠一种税来改变环境,作用并不是很大。简单的一征了之并不是目的,根本上还是要促进企业减排。而这,最终需要依靠技术。 /p p   李志青进一步阐述了企业应对的几种可能。“一是继续生产和排污,缴纳相应的环保税 二是减少排污和生产规模,降低环保税成本 三是维持生产规模,但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同样降低环保税成本。这样一来,企业面临的情况也有所不同。” /p p   他表示,应对的最好办法,在于企业整体运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只有采用越来越先进的技术,生产过程越来越清洁,环保税成本才能慢慢降下来。换句话说,排污效率不高、处于环保边缘的企业,终将在竞争中失去优势。 /p p   而在征收形式上,王志轩则提醒,“费转税”其实是行政规定向法律法规的转变,企业缴税成为刚性要求。“过去,部分企业会存在侥幸心理,并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环保税开征后,这部分费用不再留有余地,企业必须依法缴纳。这也对企业的排污量准确规范核算提出新的挑战。” /p p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则看到了更大的市场空间。“环保税不仅为环保产业带来利好,也为更宽泛的绿色产业提供机会。”她表示,环保税执行力度的加大,将为“三废“处理企业带来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第三方治理,扩大环保产业蛋糕。通过环保税调节,还可撬动清洁生产需求,促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产业发展。 /p
  • 环保税法(草案)首亮相:排污收费改为征税
    p   2016年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草案分5章,包括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共27条。 /p p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p p    strong 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税额下限 /strong /p p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p p   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 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其中,废气排污费143.33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82.85% 污水排污费12.05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 6.97% 噪声排污费17.26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9.98% 固体废物排污费0.41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0.2%。火电、钢铁、化工、水泥、石油五大行业交纳排污费90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52%。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征收排污费121亿元,占排污费征收总额的 69.9%。 /p p   然而,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组织研究环境保护费改税及其立法问题,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2013年3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之后,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座谈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研究修改税法草案。 /p p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p p    strong 纳税人为直接排污的生产经营者 /strong /p p   为与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和噪声等四类。 /p p   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对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p p   此外,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strong 噪声污染每月最高征税11200元 /strong /p p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p p   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p p   《通知》要求地方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即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 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p p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p p   其中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 /p p   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 天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 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 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 河北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倍 山东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5倍 湖北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2倍。 /p p   从范围看,除国家规定的4项主要污染物外,浙江、河南、宁夏全面提高了废水、废气所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黑龙江提高了烟尘和悬浮物的收费标准 天津提高了烟、粉尘收费标准 湖北提高了总磷收费标准 广西提高了烟尘收费标准。 /p p   差别化收费政策方面,天津、河北、上海、湖北制定了比《通知》更加详细的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天津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设定了7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上海设定了4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 /p p    strong 机动车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strong /p p   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 /p p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p p   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p p   此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p p   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p p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p p    strong 相关链接 /strong /p p    strong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 首部拟开征的新税种 /strong /p p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公布的第一部税法草案和拟开征的第一个新税种,是中国税收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 /p p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是我国实体税种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 /p p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虽然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政策目标和制度安排。 /p p   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征独立的环保税,可以充分彰显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与政策导向。 /p p   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可以避免现行排污费征收中的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p p   strong  立法曾酝酿十年之久 /strong /p p   环保税立法已酝酿十年之久。环保税是十分专业的税种,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 /p p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p p   “成也征管,败也征管。”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法在制定时必须注重协调征管责任,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 /p p   在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 p   环保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 /p p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高萍指出:“部门配合与权责明确是环保税落地的关键。” /p p   高萍认为,我国已有多年排污费征收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的排污费制度,实体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费模式为蓝本。 /p p   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创新,同时也有挑战、有风险。 /p p   部门协作是推行关键 /p p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但作为征税核心要素的税基,即污染物排放量由环保部门审核,而污染物排放量是容易引起征纳双方争议的一个问题。 /p p   出现纳税人争议时,如何保障纳税人应有的税收救济权利,纳税人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向税务机关还是环保部门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这些细节问题,法律都应进一步明确。 /p p   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四处副处长陈燕表示,部门协作是环保税顺利推行的关键,这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法规先行明确,并不会通过税收征管来解决,而是会在税收征管中放大。 /p p   因此,在立法阶段,要考虑全面,对预估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避免实务操作遇到困难。 /p p   虽然对环保税法寄予厚望,也有多位专家提醒,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 /p p   更有专家指出,不一定要通过增设环保税来解决环保问题。 /p p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赵书博提出,在推动环保税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多税种共同配合。 /p
  • 四部门发文要求彻底清算排污费 含VOCs等
    p   自环保税正式实施以来,排污费如何废止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尤其是收费差异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污费问题更是受到大家广泛关注和热议。 /p p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且不包括VOCs、非甲烷总烃等指标,仅按照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具体成分单独核算。 /p p   近日,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海洋局联合发文,要求停征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对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财税〔2018〕4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p p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 lt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p p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p p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p p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p p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7日 /p p br/ /p
  • 政策全文|《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p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7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四川省环保厅制定了《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p p   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p p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工作部署和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效能,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和推动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p p   一、实施“一项计划” /p p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印发《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明确提出通过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守法,力争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p p   我厅已制定《四川省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提出排查评估的具体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工作要求,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8个重点行业”)的排查和排污评估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8个重点行业超标问题整改工作。我厅将在计划推进实施过程中组成检查组,对8个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情况差、相关工作开展缓慢的地方进行抽查。 /p p   二、开展“两个活动” /p p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2017年将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通过综合追究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在“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组织开展“利剑斩污”活动,继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快构建“四个从严”的环境监管新格局。 /p p   (一)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一是规范运用刑事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新“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重点针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同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解读培训,在全社会形成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的广泛共识 同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努力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力。二是强化实施行政处罚。各地要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实施力度。2017年,原则上所有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均要有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件,各市(州)适用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我厅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于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市(州),继续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推动地方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对于符合适用条件该用不用、该罚不罚的,将采取责令重新调查、行政问责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纠正。三是积极支持民事追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鼓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调查、监测方面支持,使污染企业付出高昂经济代价来赔偿污染受害者和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四是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州)所有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市(州)本级直接查办典型案件情况、挂牌督办和公开约谈情况等报送我厅。 /p p   (二)认真开展“利剑斩污”活动。延续“百日攻坚行动”的战略战术,继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并联合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处罚等手段,集中力量查办未批先建,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收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对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公开约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对情节严重的,提出追责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6-10月集中实施执法打击,巩固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成果,倒逼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环保职责,解决“不能查”、“不愿查”的问题。同时,固化机制成果,形成从严监管执法的常态长效,最终在全省真正形成“从严环境监管、从严整改问题、从严传导压力、从严执纪问责”等“四个从严”的环境监管新格局。 /p p   三、打好“三大战役” /p p   按照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2017年要紧密围绕全省环保系统“一号工程”(成都平原大气质量实现持续好转),重点关注沱江和岷江两条流域以及成都市主城区内的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行动,确保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p p   一是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执法督查。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辖区水泥、玻璃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厅将对专项行动适时开展指导、协调和抽查。 /p p   二是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须按照我厅统一部署,用两年时间对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园区污水排放、治理及环境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2017年5月底前,属地环保部门应完成对沿江化工企业、化工园区的排查任务。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建立台账清单,按照立查立改的原则,督促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2017年底前,50%以上企业要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p p   三是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执法专项行动。按照《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年)工作方案》的部署,在2016年摸底排查、整治方案制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快推进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在6月底前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从7月起,我厅将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实施“核查销号”制度,对整治进展滞后的地方严格实施督导问责。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p p   四是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双随机检查中,要将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包括高尔夫球场和渗井渗坑)及工业园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或特殊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 /p p   五是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联网、数据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大力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等违法行为。根据检查情况列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生产、销售、运维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应禁止列入黑名单的厂商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p p   四、实现“四个覆盖” /p p   积极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要求,顺利推进四项工作实现全面覆盖。 /p p   (一)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全面覆盖。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督促具备安装条件的以下类型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企业 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地区排放总磷、总氮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作要求,今年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同时,环境保护部将实施超标督办制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核实并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p p   (二)环境监察稽查全面覆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今年将完成全面覆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围绕环境监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稽查单位,明确稽查内容、具体时间节点和稽查手段。请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于2017年4月10前将今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报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稽查工作总结。 /p p   (三)环境执法培训全面覆盖。我厅将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全省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并进一步改进岗位业务培训方式,继续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分重点组织培训,提高现场执法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各地要按“三年轮训计划”继续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p p   (四)排污费征收及改革全面覆盖。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抓好排污费征收入库工作,积极推进“费改税”相关工作,确保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一是继续按季度公告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继续推进石化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三是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将历年来所有欠缴排污费全部追缴入库,并于7月31日前上报稽查结果。四是积极做好费改税的相关工作,完善排污费征收“一厂一册”档案,做好“费改税”调研、论证、机制建设、基础数据及资料交接等准备工作。 /p p   五、夯实“五个基础” /p p   (一)树立执法专业化理念。今年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推动提升各地环境执法专业水平。各地要重点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的规范性进行专项练兵,突出重点行业执法练兵。5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大练兵动员部署工作。要将大练兵活动和监管执法的实践结合起来,善于发现和培养重点行业优秀执法人员。9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将自评工作报告、先进单位及个人推荐名单上报我厅。 /p p   (二)用好执法信息化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在移动执法系统中完善污染源档案信息 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结合双随机抽查,实现执法过程“留痕”管理 要利用好视频监控现场端设备,运用实时传输影像实现远程监控,充分发挥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要切实发挥12369电话和微信举报作用,充分收集案源信息 要利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自动监控数据的“哨兵作用”。同时,利用好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信息化装备,有效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准确掌握排污单位实时动态。 /p p   (三)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文件要求,推进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化和规范化。我厅将组织实施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为下一步规范执法奠定基础。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的部署和环境保护部要求,全省将在今年内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p p   (四)形成执法公开化常态。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要加大超标排污和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公开力度,并向企业诚信体系管理部门通报。要继续完善“环境违法曝光台”等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等。同时,要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3月底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公布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督促列入名录的企业在6月底前依托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情况,对拒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要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告。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宣传,认真梳理、提炼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例,在当地媒体中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把“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执法问责“点名道姓”等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倒逼企业自觉守法。 /p p   (五)严格执法系统化考核。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对各级环保部门日常执法工作的考评,对查办大案要案、基础工作扎实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对执法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取消年终考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p
  • 环保部: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无证排污等8种情形可罚款百万
    p   当前,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保部称,排污单位需要说明自身的排污情况,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营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能为、不愿为、不敢为”氛围。& nbsp /p p   近日,环保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指出,随着排污许可制和排污费改税的推进,排污单位需要说明自身的排污情况,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改由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因此需要对现行标准中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 /p p strong   环保部:无证排污等8种情形可罚款百万 /strong /p p   无证排污或面临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企业还可能被关掉厂子。这是环保部日前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其中,罚款百万情形多达8种以上。 /p p   《管理办法》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7种情形;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p p   就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将不受理其申请。 /p p   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p p br/ /p p   而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或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nbsp /p p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也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关闭。 /p
  • 中国环境监测的政策历程及未来市场空间预测
    中国环境监测行业政策历程“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省级及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由省环保厅领导,旨在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解决地方环保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进一步统筹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的问题。在“量化考核、量化追责”的高压态势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控、省控污染源监测点显著增加。2018年1月环境税正式开征:环境税立法历程环境税的开征使得收费主体由环保部门转移至税务部门,环保执法刚性增强,同时税率上浮。“费改税”涉及500多万户各类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全面增加工业企业排污成本,环境税代替排污费使得工业企业的大气、水污染监测设备以及相应污染治理的需求快速释放。环境税的征收、环保督察逐步常态化 大幅提升环境监测设备需求空间2015年之前,环境管理缺少顶层督察监督机制;中国的环保部门管理采用层层政策下达的垂直管理模式,弊端在于顶层对于政策的执行程度没有监督,许多政策停留在纸面,缺少督察监督。2015年之后,环保督察启动,环境问题全面暴露。环保督察涉及水、大气、固废、生态等各个领域,截至2018年7月,督察组共受理12.3万件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共责令整改8.7万家、立案处罚3万家、拘留2145人、约谈2万人,问责2.2万人。环保督查严格的反馈问责环保督察逐步常态化,环境监测设备需求持续。2015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督察对象包括省级、2018年12月13日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地方企业,实现了对“党政企”的全覆盖。除了中央按省份划分的环保督察之外,2018年起,中央先后进行了清废行动2018、水源地专项督察、蓝天保卫战、“2+26”专项督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等专项督察。环保督察地区不断深入,督察内容不断扩大,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不断增强,环保督察逐步常态化。在环保督察的推动下,政府和企业对于环境监测及排污监测的需求将持续提升。环保督察的常态化将会持续提高对地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需求,督查组的整改决策、反馈问责需要有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支撑,水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设备持续受益。同时环保督察使得县、乡一级环境问题逐步暴露,环境监测及和环境治理需求逐步下沉。预计随着环境税的大幅提升,自动化监测设备的需求也将进一步扩张。2015、2016年中国排污收费征收193.1、205.7亿元。2017年,各省陆续公布了新的税额标准,基础税额为大气1.2元/当量,水1.4元/当量,同时各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了税额比例。预计2019年环境税征收835亿元。“排污费”改“环境税”后,税收刚性有望大幅提升税收幅度,SO2、NxOy、COD、氨氮等自动监测设备需求随之提升。监测行业十二五增速19%,预计十三五复合增速16%。环境监测行业从2010的93亿增长到2015年的223亿元,复合增速19%,行业空间接近翻倍,增长的动力来源于大气、水质、工业源监测的高速增长。2018-2020年,有关部门预计监测行业也会保持较高增速,按照16%的增速估计,2019年市场空间超过400亿。环境监测市场空间(亿元)根据细分板块估算,2018-2020年环境监测年均市场空间415亿元。十三五监测细分领域估算数据其中重污染行业对监测设备需求大。环保税对重污染行业影响比较大,比如钢铁、水泥、印染、造纸等水、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重污染行业征税种类多,污染当量大,需缴纳的环境税比较高。此外,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排放量处于第二梯队,影响也会较大。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倾向于使用在线监测。目前,重点企业在线监测的结果都已上收到省或国家,应该说数据准确性都会比较高。对重点行业企业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比如:钢铁、印染、火电、造纸等污染量大的企业。对于排污量较小的企业,采用自行监测和物料衡算方法,两者之间差异应该比较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倾向于自动监测设备。物料衡算里面的系数可选择范围比较广,一般来说,税务部门会倾向于征收高税额,选择高的系数,因此,企业为了减税,未来的趋势是使用第三方自动在线监测。工业污染源监测是污染治理的核心抓手,在十三五期间,预计工业企业的监测设备增速将保持较高增速,预计COD/氨氮/SO2/NOX的增速分别为20%/35%/25%/25%,预计十三五年均市场空间在145亿元。理由有以下三点:政策倒逼:《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出台,以及层层落地的执行政策,工业端的污染源将逐步联网生态环境部,全国的重污染工业企业一张网的监测才能给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提供支持。供给侧改革,落后产能淘汰:安装水质、大气监测设备的本质是将企业外部化的成本通过监管手段让企业买单。效率低、污染重的企业顺势被淘汰,工业污染源监测提供环境监管的同时,给供给侧改革铺路。地方政府考核方式改变:许多地方政府以GDP考核为纲的现状正在逐步改变,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的工业企业,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水质污染型企业逐步被政府重点监控,绿色GDP的改革需要污染源的监控数据提供支撑。VOCs环境监测未来市场空间预测VOCs环境质量监测市场预计17亿元/年VOCs空气质量监测有望逐步由重点城市向全国铺开。2018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方案规定:78个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15个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59个地级城市)对光化学反应活性较强或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卤代烃等进行监测。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在2018年3月前完成硬件采购和及自动站点联网等准备工作。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共有3360个,其中国控监测点位数为1436个。假设2018-2020年,3360个点位将安装VOCs监测设备,VOCs监测设备的单价按照150元/台计算,则对应市场空间50亿元,预计2018-2020年化市场空间为17亿元。工业园区的VOCs监测预计63亿/年据专家对人为源排放情况进行估算,估算结果表明工业源排放量占整个人为源的比重最高达55.5%,工业源中的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石油炼制和储运、化工、溶剂使用(包括表面涂装)等。工业源VOCs排放行业占比(黄色为工业源)2016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收超过2000万元)涉及行业38个,企业数量共有37.7万家,其中生产工艺包含VOCs排放的行业共有18个行业,对应企业23.3万家。根据工业源VOCs排放行业的占比,假设化工、印刷、石油加工与开采、造纸等企业有较高的VOCs监测设备数,对于非金属矿质制造业、纺织业、服饰业等企业,VOCs监测设备数较少,大致估算工业园区VOCs监测设备需要10万台,按照25万元单价计算,市场空间为250亿元,若市场4年释放完成,年均市场为63亿/年。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及网络文 末TIPS 从政策的提速可以深刻地感知环保问题的监控越来越严,处罚也越来越重。加油站的油气是VOCs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油气治理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的安装也将势在必行。
  • 媒体吁环保应尽快购买第三方检测服务
    &ldquo 由于受现有部门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环境执法不严、信息不透明等因素影响,环境服务仍然非常弱小。&rdquo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巡视员胥树凡日前在出席第七届环境产业大会时表示,&ldquo 要针对现有体制机制中阻碍环境服务发展的问题,消除障碍,建立新的机制。&rdquo   他同时透露,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进一步推动相关试点,鼓励企业大胆探索,在环境服务的内容、模式、绩效评估、质量控制、信息公开等领域进行创新,总结经验,不断扩大服务市场,提升服务质量。   环境服务为何如此受青睐?   引领技术产品和资本市场,丰富环保产业内容   &ldquo 环保产业市场由技术产品、技术服务以及金融资本三大市场构成。&rdquo 胥树凡对环保产业的内在构成有着自己的理解。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三大市场缺一不可。其中,环境服务市场是其中具有龙头作用的部分。   他解释说,服务市场为技术产品市场提供了真正的推动力,因为只有在实际应用中,技术才能得到根本的进步,也才有助于建立多元化的环境融资格局。&ldquo 这三个部分相辅相成,环保产业要具备了这些内容,才是完善的市场体系。&rdquo   胥树凡说,巨大的市场需求和高质量服务的要求,会拉动环保技术的优化和提升,推动环境金融服务业,吸引民间资本进入。&ldquo 从总体上促进环保技术设备制造业和融资的发展。&rdquo   环境服务业的意义不仅限于此。在我国环境管理由总量控制向质量控制转型的过程中,环境服务业的发展为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找到了有效的途径。他在一次调研中了解到,四川省就将某次运动赛事场地中水面的水质控制、管理、维护的工作,交给了专业企业。&ldquo 政府部门可以随时抽查,没有兑现合同中的水质承诺,就可以追究企业的责任或是进行处罚。&rdquo   胥树凡说,对于很多公共环境服务如城市生活污水和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城市公园、湖泊、河道水面,各类自然保护区等公共区域的环境管理养护,地方政府可以考虑通过购买专业化、社会化的环境服务。&ldquo 优质优价、按质论价,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也能更好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责。&rdquo   在他看来,除了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服务,还有很多环保工作领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交给企业去做。   &ldquo 包括污染源、环境质量、环评验收、环境治理绩效评估等在内的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咨询、规划服务,环境工程监理服务,生态环境修复及绩效评估服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服务等。&rdquo 胥树凡说,环境服务业大大丰富和扩大了环保产业的内容和疆域,为相关企业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市场。   环境监测有望率先成亮点   地方政府把购买监测数据服务列入财政预算,并招标第三方企业对监测服务进行监督   在国外的通讯行业,手机等产品生产不再是中心,而成为运营商提供服务的工具。&ldquo 在环保产业,从单纯的产品生产向产品生产和综合服务相结合发展,也是重要趋势。&rdquo 胥树凡这样认为。   而一些企业的实践似乎已经印证了这样的观点。据悉,原先只生产监测仪器的河北先河环保,已经将业务扩展至提供监测服务。&ldquo 他们利用自己的产品和技术手段,为山东提供全省大气、水质量监测和技术管理服务。&rdquo 胥树凡说。   他在对当地的调研中了解到,先河环保负责当地水和大气的监测运营网络管理,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数据,用自己的设备来更新;而地方政府则把购买监测数据服务列入财政预算,&ldquo 化身&rdquo 服务购买者;而为了保证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科学性,山东省还招标第三方服务公司对监测服务本身进行监督。   &ldquo 地方政府、企业成为环境服务的甲方乙方,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利益关系,不仅提高了服务质量,还降低了成本。这种探索是有意义的。&rdquo 胥树凡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的第三方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实用性,减少了管理环节,降低了人力物力成本,显著提高了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而作为环境监测服务购买者的山东并不&ldquo 孤单&rdquo ,四川等地也在进行着相关探索。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环境监督管理必须的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以前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在软硬件方面压力很大。现在列为政府购买的环境技术服务,交给更具上述条件的企业去做。这已经不是环保产业界人士的&ldquo 空谈&rdquo ,正在一些地方正在变为现实。   而记者了解到,环境监测引入社会化服务也已经成为环境管理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稳步加以推进。   环境服务业弱小的根源在机制   宏观政策向好,未来空间潜力巨大   根据第四次全国环保产业调查的初步统计,2011年,我国环境服务业规模为1706亿元,年增长率超过30%。但在胥树凡看来,环境服务业才刚刚起步,服务体系、服务模式还非常不完善,未来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和潜力。   &ldquo 我国环境服务业目前还不能为环境管理向质量改善转型提供足够强大的支撑。&rdquo 胥树凡评价说。而他将这一现状的原因归咎于&ldquo 体制机制的制约&rdquo 。他说,环境服务业发展受到现有部门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环境执法不严、信息不透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影响,巨大的市场潜力没有转化成为现实的需求市场。&ldquo 市场化水平低下,缺乏充分的竞争,极大制约了环境服务业的发展。&rdquo   而自去年以来,宏观政策的变化已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创造了&ldquo 绝佳机会&rdquo 。胥树凡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要素,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谁污染谁破坏谁付费原则、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hellip &hellip 这些为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奠定基础,扫清了障碍,准备了条件。   在会上,胥树凡透露,相关政府部门正在酝酿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其中有不少推进环境服务业、环保产业发展的内容。&ldquo 企业今后不能仅仅生产产品,而是要把产品当做服务的工具,提供社会服务的工具。&rdquo   相关链接   ●环保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技术创新能力不强   以企业为主体的环保技术创新体系不完善,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技术开发投入不足,一些核心技术尚未完全掌握,部分关键设备依靠进口   ◆产业结构不合理   企业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低,环境服务业比重偏低,全方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   ◆市场不规范   地方保护、低价低质恶性竞争现象尤为严重,污染治理设施重建设、轻管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绩效不高。市场化程度低,市场调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政策机制不完善   优惠政策不配套,现有政策没有执行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执行力;资金投入不足,企业融资难度大   ●环保产业发展趋势   ◆向产品生产和综合服务相结合发展   ◆向环境治理和生活环境服务相结合发展   ◆无序市场向有序市场发展   ◆向市场和人才竞争相结合发展   ◆向常规和高新技术相结合发展   ◆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发展   ◆向政府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展   ●支持环保产业政策措施   ◆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进诚信体系建立,强化社会监督   ◆推进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环境服务,创新环境服务模式和机制,提供全方位综合服务和环境合同服务,推进政府和企业购买环境服务   ◆加强行业指导,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技术规范等   ◆强化环境技术评价筛选,建立信息平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实际应用
  • 从不同行业看VOCs监测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目前,我国经济开始下行进入中高速增加期,而国家又出台一系列政策要求全面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在此背景下兴起的VOCs产业将如何发展?VOCs产业的兴起又会对各个行业有哪些影响呢?2015年11月19-20日,以“缔造新兴行业的存在价值”为主题的“国际 a style=" COLOR: #0070c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27.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VOCs监测 /strong /span /a 与治理论坛”在北京西郊宾馆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环境企业家联合会,中国环境投资联盟联合主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会场.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1/insimg/5bb67229-d389-4ab9-9da1-5178600ae74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会议现场 /strong /p p   不同的控制目的决定了不同的控制方法,也决定了不同的监测需求。目前VOCs的控制目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通过控制VOCs的排放来减少PM2.5的形成 二是通过控制VOCs的排放来减少臭氧的生成 三是控制有毒有害有机物的排放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对VOCs的控制方法包括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故从检测物质来分,VOCs的检测包括各种物料检测、生产空间空气监测、末端排放废气监测和周边空气监测;从检测结果来分,包括组分检测、总量检测和超标检测。 /p p    strong 石化行业 /strong /p p   根据《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p p   国家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收费处杨子江处长从排污收费的角度对石化行业的VOCs监测进行了分析。按照生产工艺划分,石化企业可以划分为12个元项,而大部分排放为无组织排放和泄露,即敞开式设备中有机物的挥发和运输管道的泄露,而有组织排放口比较少。故在制定排污收费方案时,由企业申报分散源和集中源数量,按照一定系数核算排放总量,环保部门根据核算总量进行收费。以天津石化为例,天津石化是国内LDAR做的比较好的石化企业,对37套设备的38万个点位进行了泄露检测,耗时一年。而据此前的新闻报道,天津石化曾投入900万元购入红外检测仪。除LDAR系统外,杨处长认为装置周围、厂界、园区边界等的监测将大有可为。但也特别提醒,石化企业集中排放口排放的很多气体属于易燃易爆气体,设计装置时要重点考虑。 /p p   北京市从2007年就开始了VOC控制,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控制体系,在北京石化企业属于城市点源的控制范围。对于北京市城市点源的控制,据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污染源研究中心聂磊主任介绍,按照现有的监测标准,如果抽气量较大或者厂界较大,大部分企业的集中排放点和厂界的VOCs监测是达标的。故北京市要求监测无组织特征点的VOCs浓度,所谓无组织特征点即距离VOCs排放设备一定距离(如1m)的点位。 /p p   中国环境科学院张新民研究员对我国石化行业VOCs市场进行了简单的预估。我国目前共有381个石化工业园区,按照一个园区10台设备,一台设备150万元计算,石化行业VOCs监测市场容量约57亿元。 /p p    strong 包装印刷业 /strong /p p   包装印刷行业是指除报纸、书本之外的印刷行业。虽然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总量比石化行业要少,但是我国印刷企业数量众多,目前我国包装印刷企业有4万多家,四分之一企业在广东,由于行业竞争激励,企业利润率并不高,排污收费可能会造成行业洗牌。 /p p   杨子江处长介绍说,包装印刷业是继石化行业之后排污收费的第二个产业,排污收费将按照企业使用的油墨量进行核算。 /p p   与石化行业类似,在北京包装印刷业也属于城市点源,对于此类使用含VOC原料的生产工艺(相似行业还有家居、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等),北京市要求严格检测原料中的VOC含量,无论生产过程中VOC排放是否达标,都不允许使用VOC含量超标的原料进行生产。 /p p   当然北京市也是鼓励清洁生产的。在北京市的VOC排污收费制度中,大部分企业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系数范围来核算VOC排放总量的。对于VOC排放量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只要能提供详细、真实的VOC排放资料,并经过专家审核通过,即可按照审核结果缴纳排污费。 /p p   目前,我国规模以上的印刷企业有4142家,如果每家企业安装一台监测设备,则市场规模将达到62亿元。 /p p    strong 其他行业 /strong /p p   按照原先计划,涂装业将成为第三个VOCs排污收费的行业。但是目前环保行业正在进行费改税,如果顺利的话,明年年底环境税法能正式公布,而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提高了涂装业产品税率,为避免重复收费,暂时不考虑涂装业的排污收费。但涂装业的治理确是必不可少的。 /p p   除了工业以外,环境质量监测也是发展较快的行业。张新民研究员的团队根据自己的研究,曾经建议将苯系物纳入空气质量监测标准。据张研究员介绍,“十二五”国家环境监测方案中已经要求“国控点”安装VOCs监测设备,“十三五”期间VOCs监测将纳入省控点的监测指标之内,目前我国环境监测国控点有1436个,省控点5708个点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讨论环节.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1/insimg/15414ebe-8510-4131-a630-68ed2e0ead5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讨论环节 /strong /p p   在会议日程中还专门安排了讨论环节,请多位嘉宾对我国的VOC形势进行解读。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郜武总工程师认为VOCs监测市场火爆、关注度大,但想要做好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谈到技术发展的时候,面对“三年一小变 五年一大变”的中国市场,技术需求快与研发周期长形成了一定的矛盾,郜武总工程师和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红松副总经理都认为国外收购是一条重要的途径,而“国外有技术 中国有市场”的世界格局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收购成功的可能性。山东皓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海总经理重点提到了地区差异,我国VOCs治理的地区差异明显,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等地区发展较好。(撰稿:李学雷) /p
  • VOCs治理方案又来 将这样影响化工行业!
    近日,浙江省环保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方案》要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工业行业以及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加强活性强的VOCs物质排放控制,推进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政策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深化VOCs污染治理,减少排放总量,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工作方案。 现就《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深化VOCs污染治理,减少VOCs排放总量,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浙政发〔2017〕19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展规划〔2017〕2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政策措施 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重点强化环杭州湾区域VOCs污染防治,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工业行业以及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加强活性强的VOCs物质排放控制,推进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主要目标 到2018年,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污染治理,石化、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以及其他适用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推动杭州市萧山区等20个重点地区开展VOCs深化治理与减排,依法依规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全省重点工程减排VOCs12万吨以上。 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体系,全省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重点工程减排VOCs25.5万吨以上,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 主要任务 一是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削减替代。强化重点企业减排调控,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强化季节性减排调控力度。 二是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减排。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地方可依据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推进木业、电子信息等行业VOCs治理工作。20个重点地区要编制地区VOCs深化治理方案,重点企业要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化工行业减排具体情况 开展农药、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染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化工行业的VOCs治理。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实施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VOCs防治工作。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企业继续开展LDAR工作,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开展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加强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污染减排。 四是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秸秆露天禁烧和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减少农业源VOCs排放。 五是建立完善VOCs监管体系。持续推进VOCs调查与动态更新,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监督执法,严格排放标准和规范。 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地应制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企业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二是完善经济政策。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VOCs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开征环境保护税。推进政府绿色采购。 三是加强调度考核。定期考核VOCs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且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审批等措施。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开展VOCs排放成分谱和VOCs污染控制技术研究。积极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培育VOCs污染控制专家技术团队,为VOCs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是加强信息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VOCs减排的舆论氛围。 适用范围、期限 本《工作方案》适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单位全面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公布环保税征收数额 意义重大
    p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绿色税种。 /p p   环境保护税法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征税对象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方面,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 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33b40120-ec8d-4b1d-bcb6-a6b310e86519.jpg" title=" 环保税.jpg" alt=" 环保税.jpg" / /p p   环保税开征之前,各地都在积极运用法律授权,有效地根据各自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来细化环保税政策、调整税率。 /p p   以下为2018年各地制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p table border=" 0" cellpadding=" 0" cellspacing=" 0" align=" center" colgroup col width=" 72" span=" 2" style=" width:72px" / col width=" 177" style=" width:177px" / col width=" 165" style=" width:165px" / /colgroup tbody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class=" firstRow" td height=" 27" width=" 110"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序号 /span /td td width=" 93"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省市 /span /td td width=" 196"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大气污染物(元每当量) /span /td td width=" 165"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水污染物(元每当量) /span /td /tr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td height=" 27"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width=" 11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93"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北京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96"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2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65"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4 /span /td /tr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td height=" 27"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width=" 11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93"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河北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96"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4~9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65"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5.6~11.2 /span /td /tr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td height=" 27"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width=" 11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3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93"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江苏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96"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4.8~8.4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65"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5.6~8.4 /span /td /tr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td height=" 27"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width=" 11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4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93"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河南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96"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4.8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65"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5.6 /span /td /tr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td height=" 27"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width=" 11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5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93"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四川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96"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3.9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65"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8 /span /td /tr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td height=" 27"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width=" 11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6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93"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重庆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96"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3.5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65"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3 /span /td /tr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td height=" 27"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width=" 11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7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93"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上海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96"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2~8.55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65"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4~5 /span /td /tr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td height=" 27"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width=" 11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8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93"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湖南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96"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4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65"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3 /span /td /tr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td height=" 27"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width=" 11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9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93"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贵州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96"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4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65"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8 /span /td /tr tr height=" 26" style=" height:27px" td height=" 27"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width=" 110"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0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93" align=" center" valign=" middle"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海南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 width=" 196"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4 /span /td td style=" border-width: 1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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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4 /span /td /tr /tbody /table p    /p p   《环境保护税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比原来以行政规章支撑的排污费有着更高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体现在税收执法更规范、更有刚性。征收排污费时,企业若欠费或拒缴,是不守规矩,只会作一般性的补缴和罚款处理。实施环保税法后,企业如果有偷逃或拒缴环保税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而追究法律责任。在更刚性的税收执法和更规范的税收征管下,将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p p   这个希望通过税收杠杆倒逼企业加大减排力度,从而保护环境的税种,是否初步实现了政策初衷?我们可以从近日财政部公布的2018年财政收支情况略窥一二。 /p p   近日,财政部公布2018年财政收支情况。2018年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3352亿元,同比增长6.2%,其中,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56401亿元,同比增长8.3% 非税收入26951亿元,同比下降4.7%。其中,2018年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151亿元,仅占整体税收收入的0.1%左右。 /p p   同时据了解,从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来看,全国主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较去年同期均呈现下降的趋势,特别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的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下降比较多。 /p p   我们可以注意到,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并非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其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 /p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2024年7月31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实践的重要标志,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全面转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绿色转型的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推进绿色转型,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坚持协同转型。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发展实际,坚持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科学设定绿色转型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先行探索。——坚持创新转型。强化支撑绿色转型的科技创新、政策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进绿色低碳科技革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绿色转型提供更强创新动能和制度保障。——坚持安全转型。统筹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妥善防范化解绿色转型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挑战,切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重点领域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增强,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203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泛形成,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显著进展,主要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进入绿色低碳轨道,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二、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优化各类空间布局。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推进主体功能综合布局,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异化政策。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系统谋划海洋开发利用,推进陆海协同可持续发展。(二)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和协同转型,打造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支持雄安新区建设成为绿色发展城市典范。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径。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世界级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持续加大对资源型地区和革命老区绿色转型的支持力度,培育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三、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三)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大力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广节能低碳和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推进工艺流程更新升级。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持续更新土地、环境、能效、水效和碳排放等约束性标准,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健全产能退出机制。合理提高新建、改扩建项目资源环境准入门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四)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绿色低碳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加快培育有竞争力的绿色低碳企业,打造一批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积极鼓励绿色低碳导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发展。到2030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15万亿元左右。(五)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的深度融合,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在电力系统、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建设运行等领域的应用,实现数字技术赋能绿色转型。推动各类用户“上云、用数、赋智”,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绿色低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既有设施节能降碳改造,逐步淘汰“老旧小散”设施。引导数字科技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上下游企业提高减碳能力。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和气象灾害高效监测、主动预警、科学分析、智能决策系统。推进实景三维中国建设与时空信息赋能应用。四、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六)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坚持先立后破,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坚决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深入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接下来5年逐步减少,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合理规划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需的调节性、支撑性煤电。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推进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七)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西北风电光伏、西南水电、海上风电、沿海核电等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开发。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保持合理布局和平稳建设节奏。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左右。(八)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清洁能源基地、调节性资源和输电通道在规模能力、空间布局、建设节奏等方面的衔接协同,鼓励在气源可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布局天然气调峰电站,科学布局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光热发电,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调节能力。建设智能电网,加快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体制机制。到2030年,抽水蓄能装机容量超过1.2亿千瓦。五、推进交通运输绿色转型(九)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国家铁路、公路、水运网络,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大力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加快货运专用铁路和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推进主要港口、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提高绿色集疏运比例,持续提高大宗货物的铁路、水路运输比重。优化民航航路航线,提升机场运行电动化智能化水平。(十)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新建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设施绿色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既有交通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建设一批低碳(近零碳)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因地制宜发展高速公路沿线光伏。完善充(换)电站、加氢(醇)站、岸电等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建设城市智慧交通管理系统。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推动配送方式绿色智能转型。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人行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十一)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动船舶、航空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采用清洁动力,加快淘汰老旧运输工具,推进零排放货运,加强可持续航空燃料研发应用,鼓励净零排放船用燃料研发生产应用。到2030年,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到2035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六、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十二)推行绿色规划建设方式。在城乡的规划、建设、治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转型要求。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严守城镇开发边界,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保护和修复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合理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推进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增强城乡气候韧性。推广绿色建造方式,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十三)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建立建筑能效等级制度。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节水降碳改造,推广先进高效照明、空调、电梯等设备。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推动“光储直柔”技术应用,发展清洁低碳供暖。(十四)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实施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行动,优化种养结构,推广优良作物畜禽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养殖技术,推进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加强秸秆禁烧管控。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培育乡村绿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有序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七、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十五)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增效。高水平、高质量抓好节能工作,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加快设备产品更新换代升级。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探索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严把新上项目能耗和碳排放关。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节能降碳管理机制,推广节能降碳“诊断+改造”模式,强化节能监察。(十六)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加强水、粮食、土地、矿产等各类资源的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节约。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发展节水产业,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存量土地开发利用,提升海域空间利用效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提高开采效率,加强低品位资源利用。(十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再生材料和产品质量,扩大对原生资源的替代规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升资源化利用率。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强化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回收能力,提升再生利用规模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到2030年,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年提高45%左右。八、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十八)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将绿色理念和节约要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引导公众节约用水用电、反对铺张浪费、推广“光盘行动”、抵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解决噪声、油烟、恶臭等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十九)加大绿色产品供给。引导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推行绿色制造、采用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回收利用资源,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能源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建立健全绿色产品设计、采购、制造标准规范,加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完善能效、水效标识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监管机制,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认证机构。(二十)积极扩大绿色消费。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拓展绿色产品采购范围和规模,适时将碳足迹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引导企业执行绿色采购指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转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发放消费券、绿色积分等途径,鼓励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节水器具、节能灶具、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售后服务保障。鼓励用户扩大绿色能源消费。九、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二十一)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建立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的预测、发现、评估和预警机制,适度超前布局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创新平台,实施一批国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着力加强绿色低碳领域应用基础研究,激发颠覆性技术创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夯实绿色转型智力基础。(二十二)加快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将绿色转型相关技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重要支持方向,聚焦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低碳零碳工艺流程再造、新型电力系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资源节约集约与循环利用、新污染物治理等领域,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联合体,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的资助力度,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二十三)开展创新示范推广。发挥创新对绿色转型的关键引领作用。开展多层次试点,推进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探索有利于绿色低碳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商业模式,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十、完善绿色转型政策体系(二十四)健全绿色转型财税政策。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财税政策体系,支持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传统行业改造升级、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广等领域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完善绿色税制,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研究支持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二十五)丰富绿色转型金融工具。延长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年限至2027年年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为传统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合理必要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合理评估风险基础上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绿色信贷发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积极发展绿色股权融资、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等金融工具,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发展绿色保险,探索建立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二十六)优化绿色转型投资机制。创新和优化投资机制,鼓励各类资本提升绿色低碳领域投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点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绿色转型相关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二十七)完善绿色转型价格政策。深化电力价格改革,完善鼓励灵活性电源参与系统调节的价格机制,实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建立健全新型储能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政策,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完善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支持地方完善收费模式,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激励机制。(二十八)健全绿色转型市场化机制。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完善交易制度规范及登记、出让、转让、抵押等配套制度,探索基于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健全法规制度,适时有序扩大交易行业范围。完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加强绿电、绿证、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二十九)构建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建立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推进基础通用标准及碳减排、碳清除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制定企业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和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氢能“制储输用”标准。十一、加强绿色转型国际合作(三十)参与引领全球绿色转型进程。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海洋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加强南南合作以及同周边国家合作,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三十一)加强政策交流和务实合作。拓展多双边对话合作渠道,加强绿色发展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大力宣传中国绿色转型成效,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绿色投资和贸易合作,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深化与有关国家务实合作,提高境外项目环境可持续性,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加强绿色技术合作,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外方开展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加强绿色标准与合格评定国际合作,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等规则方面衔接互认。十二、组织实施(三十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绿色转型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积极推进本领域绿色转型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科学开展考核,加强评价考核结果应用。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三十三)加强法治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引导民事主体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
  • 2018年中国大气治理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p   1、大气治理行业发展现状 /p p   自 2012 年底全国大范围爆发雾霾开始,国家对大气污染的治理步伐加快,一系列政策规划密集出台,监管趋严、标准提升、社会参与、依效果付费成为2016 年环保产业的“新常态”,大气治理产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 /p p   (1)主要政策背景 /p p   2013 年 9 月国务院颁布了“大气十条”,可以说是国家大气治理方面最重要的目标性规划。为了确保其目标的实现, 2014 年起在宏观层面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进程 微观层面各部委出台各项细化政策规划以及实施方案,对大气治理行业的发展做出指导,指明了方向。 /p p   ①监管趋向绝对严格 /p p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监管的绝对严格成为此法所具备的一个核心要素:不仅污染损害担责主体更加明确,企业违法成本大幅增加,还增加了直接责任人行政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2014 年 11 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再次明确提出要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以及强化监管责任追求等问题。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通过,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律强调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明确了对无证、超标排放和监测数据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考核方面, 2014 年 5 月由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号称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随后由环保部等六部委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细则》,对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2016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大幅提高。相比“十二五”期间对 SO2、 NOx 分别下降 8%的减排目标, “十三五”期间二者减排目标分别为 15%、 10%。 /p p   ②价税体制逐步完善 /p p   经济政策手段上同样表现出执法从严的新常态。 2014 年 9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气和污水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 1 倍, 并要求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2 月环保部发布了《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将研究制定 VOCs 排污收费办法, 率先在石化行业征收 VOCs排污费。排污费收费标准提高为下一步环境税出台奠定了条件,目前国家正积极推动环境税立法,进行“费改税”,将有效促进污染企业环保成本内部化,也将直接刺激排污企业的环保需求,给环保企业带来更大发展空间。 /p p   ③排放标准不断提升 /p p   随着 2011 年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已有火电厂设施改造期限到期, 2014 年 7 月火电厂开始执行新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排放标准对烟尘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均有大幅度提高,且首次将汞及其化合物纳入排放标准,排放标准的逐步提升将成为“常态”。此外在新《环保法》下,企业违规排放风险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大,群众监督机制逐步形成,加之依效果付费的第三方治理机制形成,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自发性”提升将逐步形成。此外,其他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亦在逐步提升, 2014 年 4 月,环保部修改加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值得一提的是,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二噁英的排放标准由 1.0ng TEQ/m3 提标至 0.1ngTEQ/m3,与欧盟标准接轨。 /p p   ④源头减排与末端治理并举 /p p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实现, 2014 年,国务院下发了《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提出 2014-2015 年的减排总目标。行动上主要从两个方面落实:一是注重源头节能减排,转变能源结构、控制面源污染排放 二是强化末端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治理。 /p p   A、源头治理:优化能源结构,强调节能减排 /p p   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开发利用方式粗放,与能源生产消费相关的排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2014 年以来,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成为重中之重。 11 月,国务院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对优化我国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有重要意义。针对火电行业,发改委出台《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严控新建机组准入、现役机组改造升级,强化大气污染的源头治理。继火电行业大幅提高排放标准后,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首次针对其他燃煤工业锅炉提出环保提标改造措施, 要求加速淘汰落后锅炉、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p p   B、末端治理:重污染区域重点行业限期治理 /p p   2014 年 7 月,环保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行动 11 月,环保部又印发了《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和《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在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开展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行动。至此,三大重污染地区全部出台重点行业限期治理方案。 /p p   ⑤构建市场化机制,推进第三方治理 /p p   2014 年,在经济增速和财政收入增幅下滑的背景下,陆续推出多项政策均提到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尤其年底国务院 60 号文、国务院 43 号文、财政部 76 号文等多项政策集中发布,在政策支持下,多个省市陆续推出市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的 PPP 示范项目。 PPP 促进了污水、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但是在大气治理领域却难以落地,主要是由于大气治理难以形成政府为主导的采购公共服务项目。在大气治理领域,政策着力于重建污染企业与治污企业的正常交易关系,推动第三方治理。 2014 年 10 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11 月,《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服务,主推第三方监测,可以有效促进大气监测第三方服务的专业化发展 2015 年 1 月出台的《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了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将有效倒逼环境成本伴随着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最终真正进入生产成本, 带来大气治理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015 年 9 月《关于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国环境公用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两大领域启动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目标是,到 2020 年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由现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领域全面扩大至废气、废水、固废等环境污染治理领域。 /p p   (2)市场现状 /p p   在一系列政策的引导下,目前行业通过严格标准、强化执法、税费征收等方式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使环保成本外部化转向内部化趋势十分明显。伴随着“两高”司法解释不断落实、新《环保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环境税立法及征收等政策层面突破,大气污染治理有望在政策高压下步入崭新阶段。 /p p   ①传统大气治理领域竞争加剧 /p p   2015 年,大气污染治理的市场热点仍在火电厂脱硫、脱硝和除尘领域。由于受国家重视发展较早,政策要求严格,电价补贴、价格税费等机制相对完善,火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市场已相对成熟。 /p p   A、火电厂脱硫提标改造成市场增长点 /p p   “十二五”前期,在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压力下,火电厂脱硫市场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据中电联统计,截至 2016 年底,全国已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硫机组容量约 8.8 亿千瓦,占全国火电机组容量的 83.8%,占全国煤电机组容量的 93.6%。在爆发式增长后,火电厂脱硫机组迎来了提标改造热潮。 2016 年当年新建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硫机组容量约 0.5 亿千瓦6,后期仍有较大的市场空间。由于火电厂脱硫机组安装市场下滑,商业模式上,企业逐步从卖工程、卖设备向卖服务的模式转变,发展方向由 EPC 模式向 BOT+特许经营模式转变。 /p p   B、火电厂脱硝市场仍迅速扩容 /p p   2016 年当年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硝机组容量约 0.6 亿千瓦 截至 2016 年底,已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硝机组容量约 9.1 亿千瓦,占全国火电机组容量的 86.7%,占全国煤电机组容量的 96.8%。火电厂脱硝机组安装市场仍处于快速发展期,按照存量机组脱硝设施成本 150-200 元/kW、新建机组脱硝设施 120-150 元/kW(不含空气改造、引风机改造)估算,则“十二五”末期脱硝市场规模保守估计可达到850 亿元。商业模式上,由于企业对脱硝设备的需求量大,脱硝市场仍以卖工程、卖设备为主,与此同时,特许运营模式被逐渐应用,呈现 EPC+C 或 EPC+特许运营的商业模式。 /p p   C、火电厂除尘提标改造市场迎来“井喷” /p p   截至 2016 年底,火电厂安装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的机组容量超过 2.97 亿千瓦,占全国煤电机组容量的 31.6%以上。其中,袋式除尘器机组容量约 0.79 亿千瓦,占全国煤电机组容量的 8.4% 电袋复合式除尘器机组容量超过2.19 亿千瓦,占全国燃煤机组容量的 23.3%。8火电厂除尘提标改造市场迎来了“井喷”式增长,预计“十三五”阶段除尘市场规模将迎来新的增长高峰。 商业模式上,由于依靠技术竞争的态势逐渐显现,且除尘设备日趋复杂,故商业模式从 EPC 模式逐步转向 BOT 模式。 /p p   ②新兴大气治理领域快速发展 /p p   A、“烟气岛”成为大气治理市场“新宠” /p p   “烟气治理岛”——脱硫脱销除尘一体化是以单项技术为基础,根据项目的特定条件,提出综合多种污染控制的协同治理方案。“十二五”收官之际,国家环境治理的压力逐步显现,单纯依靠增加设备来应对节能减排已不能满足“新常态”下对环境治理效果的要求,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成为大气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方向。目前,“烟气岛治理”模式已在国内逐步开展,成为我国脱硫脱硝除尘工程技术发展的一大亮点,一些龙头企业已开始布局“烟气治理岛”大气污染协同治理领域。 /p p   B、 VOCs 治理市场“整装待发” /p p   近年来, VOCs 治理市场的关注度持续走高,目前我国工业 VOCs 废气治理率不足 10%,提标潜力巨大。据 E20 研究院统计,“十二五”末期 VOCs 市场规模将超过 815 亿元,而“十三五”期间,其市场规模将超过 1,400 亿元。目前,由于 VOCs 治理市场尚无强制性监管政策出台,因此该市场的发展没有明显突破。但据知,环保部正在制定石化等重点行业的 VOCs 排放标准,中石油和中石化正在进行相关试点,对生产领域的 VOCs 泄露进行控制。由此可见,VOCs 或成为下一个重点治理区域, VOCs 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或将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或将 VOCs排放量纳入主要环保指标。 /p p   C、环境监测市场逐步打开 /p p   随着雾霾来袭,国内对空气监测的重视程度逐年走高,特别是 2013 年 9 月“大气十条”发布,带动了空气监测市场需求和资本投入持续增长,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又带动市场持续走热。未来排污权交易、碳交易需要精确的监测数据为基础,政府的第三方采购、依效果付费均需要监测数据为支撑来评判环境治理的结果,环境监测市场被逐步打开。在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目前企业自行环境监测已经向第三方开放,很多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早已向第三方购买了环境监测服务, 同时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在地方已经开展试点。政府近期大力推动的第三方监测服务带来的商业模式变化,设备生产厂商在监测服务领域的介入越来越深,基建、运维、监测仪器一体化渐成趋势。除环境整体的监测服务外, VOCs 监测将成为环境监测服务的另一突破点。在近日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中对 VOCs 排放总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VOCs 治理及监测市场已被打开。龙头环境监测企业已在 VOCs监测领域有所布局,如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p p   (3)大气治理行业市场格局 /p p   由于大气治理的整个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加上相对污水治理等行业大气治理市场的体量较小。因此,目前的大气治理企业主要为细分领域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和装备生产制造商,按商业模式不同,细分领域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又分为以工程建设为主的治理解决方案提供商和以投资运营为主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p p   ①投资运营商布局综合服务市场 /p p   投资运营市场,目前处于市场成熟期,专业化程度高,为应对市场的竞争激烈,投资运营商纷纷选择向规模化、综合化扩张,以提高自身竞争力。例如,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推动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集团化发展,并在波兰成立全资子公司,拓展国际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下, 投资运营为主的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商业模式的突破,如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以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 EMC 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参与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水处理和节能领域以及“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重点行业的节能减排治理,打破传统的商业模式,探索区域综合治理模式 永清环保与安仁县政府签订合同环境服务协议等。 /p p   ②EPC 企业向投资运营领域迈进 /p p   工程建设市场处于成熟期,竞争相对激烈,市场集中度高。一些发展较快的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积累了较强的资本实力,逐渐开始在投资运营业务中有所尝试。此外,部分 EPC 企业通过收购、并购等方式,向综合化扩张,增强自身实力。 /p p   ③设备生产商向上游产业链延伸 /p p   设备市场目前处于稳定发展时期,竞争激烈,主要为除尘设备和大气监测设备。目前,设备提供商向细分领域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变,从产业的角度,则是从传统的设备制造业等业态向设备制造业与服务业并重转型。 /p p   2、大气治理行业发展趋势 /p p   (1)政策展望 /p p   ①以环境效果为目标的政策导向将更加明显 /p p   长远来看,大气治理的环境政策同污水、固废等其它领域一样,将由污染控制型政策逐步转向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的环境政策。但短期来看,政策制定的重心仍以限定企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主。 /p p   ②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将得到细化 /p p   在新版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高于欧盟 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一步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对二噁英排放指标已向欧盟标准看齐 未来在大气治理需求的刺激下,针对 VOCs 和汞的排放标准有望进行进一步的提升,更加化的行业排放标有望出台。 /p p   ③政策执行力度将不断加强 /p p   2015 年,随着新环保法实施,政策的执行力也将不断加强,环境政策的实施将从重视效果向重视效率转变。对排污企业的监管趋严,检查力度和范围也将继续加大,对环保企业服务的专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 /p p   ④源头减排将继续强化 /p p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新的政策, 在推进末端治理的基础上加大了对源头控制力度。预计未来这一趋势将更加明显,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区域联防联控方面继续推进,如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政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相关技术导则及管理机制也有望细化。 /p p   (2)市场趋势 /p p   ①传统市场:火电超低排放带来市场景气周期进一步延长 /p p   考虑到我国环境政策日渐趋严,加上 2014 年以来各地掀起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将加大脱硫塔设备、脱硝催化剂的需求,此外煤电机组超低排改造浪潮中,除尘器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增加。 /p p   ②其他领域:新的市场空间在政策导向下逐渐释放 /p p   工业锅炉改造:环保紧箍咒正在逐渐向钢铁、焦化、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渡。目前,全国工业锅炉有 40 万台,未来火电厂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改造技术可以移植到其他行业的工业锅炉改造。VOCs 治理:目前环保部正在制定石化等重点行业的 VOCs 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或将 VOCs 排放量纳入主要环保指标,在政策的强制压制下, VOCs 治理市场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p p   ③商业模式:第三方治理迎来黄金期 /p p   随着大气治理力度的加大,监管趋严,区域环境治理、环境咨询、环境服务等将会成为产业发展的热点,采用第三方治理服务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p
  • 税委会首答疑:加税清单?税率叠加?第三批排除?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8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答记者问》(下简称《答记者问》)的公告,首次就加税脉络,商品清单中重复出现的商品如何加征关税,是否就8月23日750亿美元商品清单开放第三批排除清单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中国一共加了几次税?加税商品有哪些?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根据《答记者问》,自贸易战开打以来中国一共分4轮6次对美方商品加征了关税,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2018年4月2日,发布《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税委会〔2018〕13号),对美约30亿美元商品中止关税减让,分别加征25%、15%关税。以应对美国就232条款”项下30亿美元的商品对中国加征关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为应对美方 “301条款”项下已分三轮五次对我输美商品实施加征关税措施,2018年7月6日(约340亿美元)、2018年8月23日(约160亿美元)起我国分两批与美方同步加征25%关税。340亿美元清单商品及加征税率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160亿美元清单商品及加征税率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 我国对美约600亿美元商品分两次加征,第一次于2018年9月24日起与美方同步加征10%、5%关税,第二次从2019年6月1日起提高加征税率,加征25%、20%、10%、5%关税。对于600亿美元商品清单,税委会先后发布了三份公告。目前实施加征的商品范围及加征税率请见最近一份公告,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3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8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对约750亿美元商品分两批加征10%、5%不等关税。对于第一轮、第二轮反制措施中曾暂停加征关税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措施见8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各清单重复的商品如何加税?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记者问》明确指出,对美加征关税各轮商品清单中的重合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各轮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其中,对恢复加征第一、二轮反制措施关税的部分汽车及零部件,进一步加征第三轮反制措施关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最新清单如何纳入排除申请范畴?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答记者问》规定,针对2019年8月23日公布的两项措施中的商品分两部分纳入排除申请范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 有部分和第一、二轮反制措施关税商品范围重合,已经纳入前两批可申请排除范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 未纳入前两批可申请排除范围的商品,将纳入第三批可申请排除的范围,接受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自中美贸易战开打以来,你来我往交锋不断,剧情也跌宕起伏,旁观者难免眼花缭乱,牵涉其中的企业,有不少也被整蒙了头脑,困惑满满,在受波及程度很高的科学仪器行业也不例外。一位美国仪器企业的中国区负责人就告诉仪器信息网记者,自己每篇涉及中美贸易战的新闻都会转发给商务部同事,但是自己确实弄不清楚。此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答记者问,无疑将为不少业内同仁答疑解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更多中美贸易战与科学仪器之间的脉络梳理,清单详情和深度解析,请点击浏览仪器信息网重磅专题《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tradewar"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贸易战下的科学仪器市场 /strong /span /a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tradewar"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67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f1f41ef7-77e0-44fd-b059-c5915369b4f2.jpg" title=" 税委会首答疑:加税清单?税率叠加?第三批排除?.png" alt=" 税委会首答疑:加税清单?税率叠加?第三批排除?.png" width=" 600" height=" 167" border=" 0" vspace=" 0" /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 /strong a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8-04/02/content_5279289.htm" target=" _self" strong 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strong /a stron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 /strong a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8-06/16/content_5299069.htm" target=" _self" strong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strong /a stron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 /strong a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8-08/08/content_5312624.htm" target=" _self" strong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strong /a stron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 /strong a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9-05/13/content_5391208.htm" target=" _self" strong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 /strong /a stron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 /strong a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9-08/24/content_5424152.htm" target=" _self" strong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 /strong /a strong 》 /strong /p
  • 我国将给予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的换文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1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2021年11月29日,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宣布,进一步扩大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2021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的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适用国家和实施时间根据换文进展另行公布。 我国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有利于践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支持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快发展。后续我国将继续根据换文进展,逐步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 三部门明确环保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问题
    p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通知指出,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p p   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通知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同时,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通知强调指出,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p p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配合,通知要求,各级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和数据格式,并提高涉税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运转顺畅。 /p
  • 首轮500亿商品征税落地 梳理贸易战加税时间表
    p   8月23日12点01分,中美双方160亿征税清单正式生效,至此,第一轮500亿商品征税全部落地。 /p p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地时间8月7日称,从8月23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79项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征税清单包括半导体、电子、塑料、化学品和铁路设备等商品。中国立即予以了同等回击,8月8日晚8时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称,自8月23日12时01分起,对约160亿美元进口的美国商品加征25%关税。 /p p    strong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方对160亿美元自美进口产品采取反制措施发表谈话 /strong /p p   美方决定自8月23日起对160亿美元中国输美产品加征25%的关税,又一次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是十分无理的做法。中方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和多边贸易体制,不得不做出必要反制,决定对160亿美元自美进口产品加征25%的关税,并与美方同步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b8590076-a0d7-4d0b-b919-b6481647acdf.jpg" title=" t01ade52486d1d9db74.webp_副本.jpg" / /p p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同时就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的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p p   6月1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 /p p   8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从23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此举遭到美国商会、半导体工业协会、全国零售商联合会等业界代表的广泛反对。 /p p    strong 中方针对600亿美元美国商品发布反制清单 /strong /p p   另据央视8月3日消息,7月11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的措施。8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声明称拟将加征税率由10%提高至25%。 /p p   随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约6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20%、10%、5%不等的关税。如果美方一意孤行,将其加征关税措施付诸实施,中方将即行实施上述加征关税措施。 /p p br/ /p
  • 广东地税新政:上市公司可延迟半年 非上市税负降20%!
    什么类型的公司可以享受股权激励税收优惠?递延纳税对纳税人有什么好处?什么类型的公司可以享受股权激励税收优惠?递延纳税对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昨天(11月29日)下午东莞市地税局联合市金融局等部门在松山湖控股大厦举行“‘激’不可失”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及制度安排研讨会”,为现场近300位企业代表解疑答惑。  那么这场会议上都有什么干货呢?我们来具体看一看股权激励政策到底有什么变化。  首先是非上市公司的变化:非上市公司只纳一次税 这个变化在于由两个征税环节合并为一个,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行权等环节暂不纳税,而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一次性征税。由于统一适用20%的税率,纳税人的税负可比原来降低10%—20%,有效缓解了纳税人在行权等环节时纳税现金流不足的问题。  PS.所谓的递延纳税,就是纳税人取得股权激励和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时候不用纳税,什么时候转让,就什么时候纳税。  那么适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哪些类型呢? 而需要注意的是:  “新三板”挂牌公司纳入非上市公司的范畴,目前松山湖“新三板”挂牌公司22家,新三板在审企业4家,上市后备企业19家  具体如下:  新三板挂牌企业: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锐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意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美格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科硕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爱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球清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泰通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拓荒牛智能切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天宇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集新型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微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三板在审企业:广东微模式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易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本润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备企业:领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泛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佳禾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中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瓦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龙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远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泰通农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上述企业及其他未上市企业,可递延纳税的条件如下:  上面的条件中提到了技术成果入股,这里有2个关键条件:  好了关于非上市公司的部分就讲到这里。  然后是上市公司的部分变化亮点:  ①将可分期缴税的人员范围由高管扩大至全体成员  ②实行的股权激励缴税时间则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延迟半年缴纳  松山湖上市企业有3家: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是关于股权激励的备案资料:  对于这次的政策变化,看看相关人士是如何评价的  本次研讨会为全市企业进一步规范上市前后的财务运行和税务事项处理提供了专业的指导,体现了东莞对于鼓励企业创新、人才创业的决心,势必为东莞企业的改革转型带来新的动力。--参会企业代表  这些纳税服务措施,促进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政策落地实施、扶持本土企业“做大做强”、助推东莞经济发展、服务东莞经济大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
  • 两会热议:科研奖励可否按20%的偶得税率缴税
    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提出自己的困惑: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会被征收20%~40%的税 科研人员的年终奖金要被列入工资扣税,而且税率往往比较高。钟南山建议,可以考虑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对科研奖励按照20%的偶然所得税率一次性扣税。  随着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陆续出台,半年间,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规日渐完善。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条鼓舞人心的政策被视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突破口,50%的奖励比例甚至远远超过美国。  硬币的另一面却值得注意:奖励金额按照“工资、薪金收入”来计算个税,税率最高可达到45%。钟南山在今年两会上提出的这个建议,也反映了许多科研人员的共同心声。  转化奖励该不该按“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税  陈延清是四川某制药企业的制药高级工程师,他耗时两年,终于赢了与所在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纠纷官司。但拿着法院判决书的他却有些高兴不起来。  据媒体报道,陈延清共赢得奖金175.89万元,当他拿着法院判决去领取奖金时,却被告知:这笔钱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将按45%的税率,缴纳77.8万元个税。  在帮助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张晓宇总是能感受到,当前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的个税政策影响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  张晓宇是盛景网联技术转移中心主任,也就是俗称的“科技中介”,一直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线。在他看来,目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已经出台了很多,但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收入该怎么征收个税的规定仍有分歧,这让许多科研人员在迈出第一步时就有了顾虑——成果转化后实际到手的钱能有多少?  从1993年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时,我国就明确对科技成果奖金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在最新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这种奖励一般会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而“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情况,也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税率最高可达45%。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斌算了一笔账,以某高校专利转让费净收入100万元为例,假如按照7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团队,扣除税款之后,最终发明人团队得到的收益仅30余万元。  “科技成果得到转化本身是偶然现象,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得到现金奖励更是小概率的事件,所获奖励属于非经常性的机遇性所得,符合‘偶然所得’的性质和特征。”戴斌认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该收入的本质属性,如果按“偶然所得”征收,税率降至20%,将更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  个税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是否应该单独针对某个群体调整税制也存在争议。  “比如医务人员也需要激励,那是否也要单独考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陈志勇建议,降低税收负担应该综合个税问题的整个方案考虑,不应该每一项都单独考虑。  可选择技术入股 但企业怕做“小白鼠”  因为一次性的技术交易,或者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奖励收入都可能面临高昂的个税压力,在现行财税政策下,一些科研人员被迫想出了避税途径,有的“细水长流”,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一大笔钱拆成小数目慢慢发 有的“按兵不动”,钱先趴在学校账户上,等待政策松动。  但更多人选择的是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工作十多年的青岛蓝海技术交易网负责人郭继鹏表示,以自己遇到的情况来说,比较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的是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方式,或者由科研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一锤子买卖的技术交易类转化做得比较少”。  “如果是以股权的形式来分配的话,是不用纳税的。到时候拿到股息、分红就只要交20%的税。”某创新服务平台天津分公司的负责人赵峰(化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细水长流”“按兵不动”,还是技术入股,科研人员纠结的不过是哪种方式能获得更多些的奖励收入。  但许多企业对技术作价入股的合作仍不敢接受,因为害怕成为科研成果转化的“小白鼠”。万鑫(化名)是江苏南通一家做管道探测仪器的企业负责人,2016年,由于企业内部需要技术升级,他就把需求发布到了赵峰所在的创新服务平台上,很快就有专家承接了这项需求,带着技术来企业谈合作。  聊了还没有半小时,万鑫和专家就不欢而散了。“没办法沟通。”他表示,专家的技术根本没办法直接应用,和公司的技术原理也相差甚远。  从事“科技中介”工作十多年,郭继鹏注意到,即使高校的科技成果愿意走出实验室,但真正适应市场需求并且能产生市场经济效益的仍然比较少,有不少科研成果在商业开发上还处于早期阶段,企业往往不敢承接。  “企业是要盈利的,它最喜欢技术拿来就能用,而大部分高校的科技成果离企业直接使用还有很大的距离。”张晓宇也表示了他的担忧:现在一些教师把企业当做“试验田”,把自己的科技成果拿到企业做实验,企业就成了“小白鼠”。  高校“地位不等式”让转化“难产”  企业怕做“小白鼠”的更深层次原因,可能还在于缺乏足够多、足够优秀的科技成果可以转化,而且因为转化奖励往往被纳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税,许多科技成果往往被“锁”在实验室,或者在转化过程中遭遇“难产”。  “首先要问问高校教师是不是全都有动力做科技成果转化?”赵峰认为,不论奖励有多少,不论个税将扣除多少,一个难以改变的问题是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教师评职称、写论文往往没有多大帮助,科技成果转化在应用科学技术研究课题中没有考核指标。如果转化科研成果还不如多做几个国家重点课题,那么转化的动力从哪里来呢?  在许多高校,确实存在这样的“地位不等式”——“搞科研搞教学做社会服务”。同时,重论文轻转化的倾向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老师对产业化积极性不高,大量成果在实验室“沉睡”。  据《2015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全国各类高校拨入科技经费总额为1244亿元,全年专利授权数共82369项,合同形式转让数为2257件,转化率不足3%。全国各类高等院校出售专利当年实际收入5.4亿元,技术转让当年实际收入26亿元,两项收入合计占总拨入科技经费的2.5%。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及产业化程度低于发达国家40%~60%的平均水平。  从论文发表情况来看,多年来,在世界著名的SCI、EI、CPCI-S三大科技文献检索系统中,中国论文的数量均名列前茅。2015年,中国的EI(工程索引)论文数量为21.73万篇,占世界论文总数的32.0%,比2014年增长20.4%,所占份额增加0.4个百分点,连续三年排在世界第一位。CPCI-S(科技会议录索引)论文数量排在世界第二位。SCI(科学引文索引)论文数量连续第七年排在世界第二位,占世界份额的16.3%。  针对高校“重研发,轻转化”、“重论文,轻专利”等倾向,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  但政策能否真正落实到各个高校,以及效果如何,只能等待时间的检验了。
  • 降税!2020年多项仪器税率将迎来重大调整!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其中,涉及了大量的仪器产品,相应关税税率均有不同程度降低。 /p p   原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strong /p p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p p   (一)最惠国税率。 /p p    strong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strong /p p strong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步降税。 /strong /p p   (二)关税配额税率。 /p p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p p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p p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 /p p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 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p p   2. 除赤道几内亚外,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赤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 /p p   二、出口关税税率 /p p   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p p   三、有关实施时间 /p p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的仪器 /p table border=" 0" cellpadding=" 0" cellspacing=" 0" width=" 509" style=" " align=" center" colgroup col width=" 169" style=" width:169px" / col width=" 168" style=" width:168px" / col width=" 172" style=" width:172px" / /colgroup tbody tr height=" 18" style=" height:18px" class=" firstRow" td height=" 18" width=" 169"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商品名称 /td td width=" 168"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2020年最惠国税率(%) /td td width=" 172"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2020年暂定税率(%) /td /tr tr height=" 18" style=" height:18px" td height=" 18"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8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5 /td /tr tr height=" 18" style=" height:18px" td height=" 18"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涡流探伤检测仪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4#3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1-6月:3% /td /tr tr height=" 18" style=" height:18px" td height=" 18"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音频生命探测仪、音视频生命探测仪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4#3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2 /td /tr tr height=" 18" style=" height:18px" td height=" 18"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4#3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2 /td /tr tr height=" 18" style=" height:18px" td height=" 18"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仪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4#3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1-6月:3% /td /tr tr height=" 18" style=" height:18px" td height=" 18"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三坐标测量机用自动控制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7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3 /td /tr tr height=" 126" style=" height:126px" td height=" 126" width=" 169"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具有可再生能源和智能电网应用的自动电压和电流调节器;非液压或气压的自动调控流量、液位和湿度的仪器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7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5 /td /tr tr height=" 546" style=" height:546px" td height=" 546" width=" 169"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用于90章下列环境产品,包括太阳能定日镜、其他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设备,测量,检验液体流量或液位的仪器,测量、检验压力的仪器及装置,90.26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液体或气体测量仪器及装置,气体或烟雾分析仪,色谱仪和电泳仪,使用光学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的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以及其他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用于测量、记录、分析和评估环境样品或对环境的影响的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检镜切片机,轮廓投影仪,光栅测量装置,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测振仪,手振动仪,具有可再生能源和智能电网应用的自动电压和电流调节器,自动调控流量、液位和湿度的仪器,且在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零附件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6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5 /td /tr /tbody /table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中的仪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3b8dfc4a-6df7-4742-be5f-e6df01c2f7d8.jpg" title=" 信息技术产品相关仪器1.png" alt=" 信息技术产品相关仪器1.png"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464a684a-62f9-4fe6-9af5-fbbcb76d3cb6.jpg" title=" 信息技术产品相关仪器2.png" alt=" 信息技术产品相关仪器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f5238833-0de1-44de-9e06-338086eb9e98.jpg" title=" 信息技术产品相关仪器3.png" alt=" 信息技术产品相关仪器3.png" / /p p   [注1]:“ex”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应在该税号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p p   [注2]:该表中的(%)仅适用于从价税。 /p p   [注3]:如税率中间有“#”,“#”前后分别为上半年(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下半年(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适用税率。 /p p   [注4]:复合税:完税价格不高于5000美元/台:35% 完税价格高于5000美元/台:3%+9728元/台。 /p p span    /span /p
  • 退税!两部门明确仪器仪表等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021年4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公告内容如下: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特此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单
    5月17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单,将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4号)中的79项商品延长排除期限,商品包括1,3-丙二醇、乙二腈、山梨醇等多种有机试剂。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四次排除延期清单序号 EX①税则号列② 商品名称125070010高岭土225120010硅藻土325199091化学纯氧化镁425262020已破碎或已研粉的天然滑石525309020稀土金属矿626161000银矿砂及其精矿7ex26169000黄金矿砂8ex28046190其他含硅量>99.9999999%的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多晶硅废碎料除外)928100020硼酸1028181090其他人造刚玉1128401100无水四硼酸钠1228401900其他四硼酸钠13ex28439000贵金属汞齐14ex28439000其他贵金属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氯化钯、铂化合物除外15ex28444090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子目2844.10、2844.20、2844.30以外的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含这些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以下除外:铀-233及其化合物(包括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各种材料);氚、氚化物和氚的混合物,以及含有上述任何一种物质的产品[氚-氢原子比1‰的,不包括含氚(任何形态)量3GBq的产品];氦-3(3He)、含有氦-3的混合物(不包括氦-3的含量税目2844以外的其他同位素及其化合物1728500012氮化硼1829032990其他无环烃的不饱和氯化衍生物序号 EX①税则号列② 商品名称1929033990其他无环烃的氟化、溴化或碘化衍生物2029051990其他饱和一元醇21ex290539901,3-丙二醇2229054400山梨醇23ex29159000其他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过氧)化物,过氧酸及其卤化、硝化、磺化、亚硝化衍生物],茅草枯、抑草蓬、四氟丙酸和氟乙酸钠除外2429182900其他含酚基但不含其他含氧基羧酸及其酸酐等衍生物25ex29269090己二腈26ex29319000硫酸三乙基锡,二丁基氧化锡等(包括氧化二丁基锡,乙酸三乙基锡,三乙基乙酸锡)2729333100吡啶及其盐28ex29336990西玛津、莠去津、扑灭津、草达津等(包括特丁津、氰草津、环丙津、甘扑津、甘草津)2929371210重组人胰岛素及其盐3038030000妥尔油31ex38089400医用消毒剂3238112100含有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润滑油添加剂3338180019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已切成圆片等形状,直径>15.24cm的单晶硅片3438180090其他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已切成圆片等形状;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合物355603129025g<每平米≤70g其他化纤长丝无纺织物365603131070g<每平米≤150g浸渍化纤长丝无纺织物375603139070g<每平米≤150g其他化纤长丝无纺织物38ex59119000半导体晶圆制造用自粘式圆形抛光垫3968042110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刚石制的砂轮4068042190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刚石制的其他石磨、石碾及类似品序号 EX①税则号列② 商品名称4168151000非电气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4269091100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陶瓷器4369091200莫氏硬度为9或以上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品4470071110航空航天器及船舶用钢化安全玻璃4573181510抗拉强度在800兆帕及以上的螺钉及螺栓,不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4674101100无衬背的精炼铜箔4774101210无衬背的白铜或德银铜箔4874102110印刷电路用覆铜板4975052200镍合金丝5075062000镍合金板、片、带、箔5175071200镍合金管5276082010外径不超过10厘米的铝合金管5381089040钛管5485013100输出功率不超过750瓦的直流电动机、发电机5585015200输出功率超过750瓦,但不超过75千瓦的多相交流电动机5685044014功率小于1千瓦,精度低于万分之一的直流稳压电源5785044091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静止式变流器)5885052000电磁联轴节、离合器及制动器5985073000镍镉蓄电池6085112010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点火磁电机、永磁直流发电机、磁飞轮6185113010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分电器及点火线圈62ex85143000电弧重熔炉、电弧熔炉和电弧融化铸造炉(容量1000-20000立方厘米,使用自耗电极,工作温度1700℃以上)序号 EX①税则号列② 商品名称6385168000加热电阻器6485177060光通信设备的激光收发模块6585258011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6685258021特种用途的数字照相机6785261010导航用雷达设备68ex85261090飞机机载雷达(包括气象雷达,地形雷达和空中交通管制应答系统)6985291010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用天线或天线反射器及其零件7085299050雷达设备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用的其他零件7185371011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线路的可编程序控制器72ex85371090数字控制器(专用于编号84798999.59电动式振动试验系统)7385392120火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卤钨灯7485392190其他卤钨灯7585394900紫外线灯管或红外线灯泡7685407910调速管77ex85437099飞行数据记录器、报告器7885439021输出信号频率小于1500兆赫兹的通用信号发生器用零件79ex85489000非电磁干扰滤波器注:①ex表示排除商品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的税则号列。附件:P0202105175593332869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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