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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制品相关的资讯

  • 攀钢开发出钒制品仪器检测新方法填补国内空白
    近日,攀钢成功开发出三氧化二钒、尾钒渣、红钒等8项钒制品仪器检测新方法,其中,三氧化二钒和红钒荧光仪器检测法属国内首创,填补了我国用仪器法检测三氧化二钒和红钒质量的空白。   该方法运用X荧光光谱仪、ICP等离子分析仪等设备,实现了对钒制品化学成分含量的快速测定。与传统的化学测定法相比,仪器检测法具有速度快,准确度高等优点,并能对分析数据及操作进行智能化处理,进一步提高了钒制品检测速度和检验保障能力,对攀钢稳定钒制品质量、提高产量、推进钒制品精品战略将起到重要作用。
  •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关于对《即食调味拌饭干制品》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专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海洋食品专业委员会牵头制订了《即食调味拌饭干制品》团体标准。工作启动后,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制订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即食调味拌饭干制品》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27日。请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修改意见,于2021年10月27日前反馈至我会邮箱:cnfia@vip.163.com。附件:1. 《即食调味拌饭干制品》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ji-shi-tiao-wei-ban-fan-gan-zhi-pin-tuan-ti-biao-zhun-zheng下载2. 《即食调味拌饭干制品》团体标准编制说明ji-shi-tiao-wei-ban-fan-gan-zhi-pin-tuan-ti-biao-zhun-bian下载3. 《即食调味拌饭干制品》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ji-shi-tiao-wei-ban-fan-gan-zhi-pin-tuan-ti-biao-zhun-zheng下载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 国家钒钛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年底投用
    记者从攀枝花市质监局获悉,位于炳三区的国家钒钛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年底前将全面投用,现已进入验收阶段。该中心正式投用后,将成为我国首家钒钛制品质检机构,为全国钒钛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目前,实验室资源整合重组工作已完成,通过以国家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为主要内容的"三合一"评审,并于10月初获得了实验室资质证书。”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18981平方米的检测实验室可针对23种钒钛制品,进行304个参数的检测检验 全国钒、钛标准化工作组已经建立,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该中心正式投用后,不但拥有国家级的检测研究中心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将成为国家集检验、检定、检测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和科研开发、科技成果技术验证等为一体的钒钛产业发展所需的公共技术平台,承担国家对钒钛制品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法规、标准的制订任务。   据了解,该中心在攀枝花市建设,将有利于我市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实现钒钛产业集约发展、精品发展,使我市具备国内钒钛产业的话语权、主导权。
  • 投资6000万元 全国首家钒钛制品质检机构在攀枝花开建
    6月29日,国家钒钛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攀枝花正式开建。这是我国首家钒钛制品质检机构,将为钒钛产业发展精品、延伸产业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国家钒钛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拟投资6000万元,建成后,不但拥有国家级的检测研究中心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将成为国家集检验、检定、检测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和科研开发、科技成果技术验证等为一体的钒钛产业发展所需的公共技术平台,承担国家对钒钛制品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法规、标准的制订任务。
  • 上海市食品学会发布《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审阅标准文本,对本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二) 以E-mail形式反馈给上海市食品学会。逾期未复函,将按无异议处理。此致!附件一:《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征求意见稿)附件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联系人:郭燕茹联系电话:18018674491电子邮箱:ssfs_office@163.com 上海市食品学会2023年9月28日关于《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函.pdf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征求意见稿).pdf《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 上海市食品学会发布《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审阅标准文本,对本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1月11日前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二) 以E-mail形式反馈给上海市食品学会。逾期未复函,将按无异议处理。此致!附件一:《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联系人:郭燕茹联系电话:18018674491电子邮箱:ssfs_office@163.com 上海市食品学会2023年10月12日关于《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函.pdf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番茄及其制品中六氢番茄红素和八氢番茄红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 SFDA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质量控制要求
    为切实保障生物制品质量安全,根据200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的要求,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的相关质量控制要求发布通告,对有机溶剂、抗生素、防腐剂的使用,批、亚批及批号确定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通告指出,凡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涉及添加有机溶剂、抗生素、防腐剂及产品分批的质量控制要求,按通告要求执行。 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告2009年 第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质量控制要求的通  告   为切实保障生物制品质量安全,根据200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的相关质量控制要求通告如下:   一、关于有机溶剂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如采用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进行提取、纯化或灭活处理等,产品的后续纯化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去除工艺应经验证。生产过程中有机溶剂的使用及残留限值的规定应严格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残留溶剂测定法”(附录Ⅷ P)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抗生素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抗生素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1.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抗生素,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安全性风险相对较低的抗生素品种,且产品的后续纯化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抗生素;如后续工艺不能有效去除,则不得添加。病毒性疫苗生产中仅允许在细胞制备、细胞增殖过程中使用抗生素。  2.严禁使用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3.不得使用抗生素作为防腐剂。  4.使用抗生素时,成品检定中应检测抗生素残留量,并规定残留量限值。  5.使用抗生素的品种,必须在药品说明书中增订相关内容,并注明对该抗生素有过敏史者不得使用。增订内容的说明书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产品说明书的更新工作。   三、关于防腐剂的使用  1.应尽可能避免在中间品和成品中添加防腐剂,尤其是含汞类的防腐剂。   2.注射用冻干制剂中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单剂量注射液应尽可能避免添加防腐剂;静脉注射液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  3.对于多人份制剂,根据使用时可能发生的污染与开盖后推荐的最长使用时间来判断是否使用防腐剂;如需使用,应证明防腐剂不会影响疫苗的安全性与效力。  4.成品中含防腐剂的制品,其防腐剂应在有效抑菌范围内采用最小加量,且应设定限量控制。   四、关于批、亚批及批号确定的原则  1.成品批号应在半成品配制后确定,配制日期即为生产日期。非同日或同次配制、混合、稀释、过滤的半成品不得作为一批。  2.亚批的分批应严格按照《中国药典》三部中“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进行界定。  3.制品的批及亚批编制应能清晰地反映整个工艺过程并易于追溯,以最大限度保证每批制品的加工处理过程是均一的。  4.申请批签发的产品,应在批记录摘要中描述亚批形成条件,并设立亚批检验项目,根据要求进行抽检,检验工作由原承担批签发工作的药检所进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涉及添加有机溶剂、抗生素、防腐剂及产品分批的质量控制要求,按通告要求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都有哪些调整?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细则》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调整许可范围。将可食用动物肠衣纳入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修订后许可范围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在《细则》表述为:本《细则》所称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发酵、调制等工艺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并将食用动物肠衣生产许可类别编号定为0405,包括:天然肠衣和胶原蛋白肠衣。天然肠衣,是指以健康牲畜的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为原料,经过刮制、去油等特殊加工,对保留的部分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用于肉制品的衣膜。主要包括:盐渍肠衣和干制肠衣。胶原蛋白肠衣,是指以猪、牛真皮层的胶原蛋白纤维为原料,经化学和机械处理,制成胶原“团状物”,再经挤压、充气成型、干燥、加热定型等工艺制成的可食用人造肠衣。主要包括:卷绕肠衣、套缩肠衣和分段肠衣等。在附件中将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和所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都进行详细表述。附件1-5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天然肠衣胶原蛋白肠衣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原肠浸泡冲洗台案清洗台案刮制台案、刮制工具切割切皮机量码卡尺、台案、量码机酸碱处理酸碱处理池上盐台案胶原纤维提取高压挤压机缠把、装桶密封的桶、台案挤压成型螺旋式挤压机半成品原料验收台案一次干燥电热箱分路定级卡尺、台案二次干燥热风炉或电热箱量码卡尺、台案包装台案上盐台案、上盐机入库贮存成品仓库缠把、装桶密封用桶、台案/入库贮存成品仓库/注:以上为示例,仅供参考。附件2-5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2GB 207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3GB 149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4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6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7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8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9GB/T 22637天然肠衣加工良好操作规范10GB/T 20572天然肠衣生产HACCP应用规范11GB/T 273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12GB/T 20940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13GB/T 29342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14GB/T 19480肉与肉制品术语15GB/T 7740天然肠衣16SN/T 2905.3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第3部分:肠衣17SB/T 10373胶原蛋白肠衣18QB/T 2606肠衣盐注:本表为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附件3-5可食用动物肠衣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检验项目标准号标准名称检验方法感官GB 149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肠衣按照对应标准SB/T 10373胶原蛋白肠衣按照对应标准水分GB 149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肠衣GB 5009.3灰分GB 5009.4蛋白质GB 5009.5铅GB 5009.12砷GB 5009.11大肠菌群GB 4789.3金黄色葡萄球菌GB 4789.10沙门氏菌GB 4789.4霉菌GB 4789.15脂肪SB/T 10373胶原蛋白肠衣GB 5009.6食品添加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按照对应标准注:本表按照可食用动物肠衣相关标准汇总,仅供参考。二是加强生产场所管理。明确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合理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提出生产车间整体布局要求,强调了与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易产生粉尘场所等生产辅助区域的位置关系,避免交叉污染。明确肉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以及人员通道、物料运输通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所有的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生产车间应与厂区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分开并间隔适当距离。生产车间内应设置专门区域存放加工废弃物。生产车间应与易产生粉尘的场所(如锅炉房)间隔一定距离,并设在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位置,难以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生产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各生产作业区应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肉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见表2。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分别设置工器具清洁消毒区域,防止交叉污染。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的人员通道应分隔。如设有特殊情况时使用的通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应设置物料运输通道,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的物料通道应分隔。热加工区、发酵间是生熟加工的分界,应设置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畜、禽产品冷库与分割、处理车间应有相连的封闭通道,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三是加强设备设施管理。要求企业合理配备性能和精度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明确供(排)水设施、排风设施、仓储设施以及生产车间或冷库的温/湿度监测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细化生产作业区内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以及手部清洗、消毒、干手设备的设置要求。细化生产作业区内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以及手部清洗、消毒、干手设备的设置要求。要求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肉制品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设施产品类别名称检验项目检验设备设施热加工熟肉制品菌落总数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 g)、恒温培养箱等。大肠菌群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 g)、恒温培养箱等。水分分析天平(0.1 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净含量电子秤或天平。发酵肉制品大肠菌群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 g)、恒温培养箱等。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生物安全柜、灭菌锅、天平(0.1 g)、恒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等。水分活度天平(0.0001 g、0.1 g)、恒温培养箱、康卫氏皿、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等。或者:天平(0.1 g)、水分活度测定仪。预制调理肉制品过氧化值分析天平(1 mg)、旋转蒸发仪、滴定管、通风设施等。净含量电子秤或天平。腌腊肉制品过氧化值分析天平(1 mg)、旋转蒸发仪、滴定管、通风设施等。可食用动物肠衣盐渍肠衣口径检验刻有米尺的硬质塑料检验台、口径卡尺等。长度检验量尺台等。干制肠衣规格检验米尺、平面板等。大肠菌群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 g)、恒温培养箱等。霉菌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 g)、霉菌培养箱等。水分分析天平(0.1 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注:本表所列检验设备设施为常规检验项目所对应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及生产过程风险控制情况确定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所涉及的仪器可以点击进入详情页查看。  四是加强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管理。要求企业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防止交叉污染。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采用分切方式生产肉制品的,要求企业在制度中明确待分切肉制品管理、标签标识、工艺控制和卫生控制等要求。明确生产过程中解冻、腌制、热加工、发酵、冷却、盐渍肠衣上盐以及内包装材料脱包后消毒等工序的控制要求。  五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企业应明确产品在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最小分类号。生产过程中应按照GB 2760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是加强人员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肉制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  七是加强食品安全防护。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八是优化检验检测要求。明确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的要求。下载《细则》点击:《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发布
  •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细则》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调整许可范围。将可食用动物肠衣纳入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修订后许可范围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二是加强生产场所管理。明确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合理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提出生产车间整体布局要求,强调了与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易产生粉尘场所等生产辅助区域的位置关系,避免交叉污染。明确肉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以及人员通道、物料运输通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设备设施管理。要求企业合理配备性能和精度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明确供(排)水设施、排风设施、仓储设施以及生产车间或冷库的温/湿度监测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细化生产作业区内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以及手部清洗、消毒、干手设备的设置要求。  四是加强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管理。要求企业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防止交叉污染。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采用分切方式生产肉制品的,要求企业在制度中明确待分切肉制品管理、标签标识、工艺控制和卫生控制等要求。明确生产过程中解冻、腌制、热加工、发酵、冷却、盐渍肠衣上盐以及内包装材料脱包后消毒等工序的控制要求。  五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企业应明确产品在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最小分类号。  六是加强人员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七是加强食品安全防护。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八是优化检验检测要求。明确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doc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pdf
  • 专家称黄金制品大规模掺假不可能
    “十一”黄金周期间,一条关于“黄金掺假”传闻的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有微博称,国内某大银行出售的黄金掺假,同时还质疑国内市场上40%的金条用铱或钨掺假。随后该银行回应,网传纯属谣言,该行对每一根金条都出具产品质量证书,对产品的成色、重量和品质进行保证,并承诺回购。   近期以来,由于金价出现上涨,在4个月内上涨了12%,国内黄金市场火爆,成为消费热点。那么,黄金制品掺假传闻是否可信,消费者又该怎样选购“真金”?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秘书长许文军等业内权威专家,为黄金消费者释疑解惑。   许文军指出,所谓“黄金制品掺假”,或者说网上传的在黄金制品中掺入铱或钨,在历史上的确发现过,是极个别不法小商贩所为,有些甚至是加工黄金的摊贩,所谓黄金制品大规模掺假不可能。   “黄金行业的诚信非常重要,而且是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的重点监管领域,”许文军说,一方面如果黄金掺假被查获,不仅要付出惩罚性的高额罚款,而且对品牌是“毁灭性”的打击 另一方面实际上黄金掺假检验也很容易,消费者有疑问,一验便知。   他介绍,黄金成分检测分为破损检测和无损检测两种,破损检测是将黄金制品剪开破坏来测试成分 而无损检测的可信度也很高,如业内使用的“对金牌”检测方法,即民间所说的“试金石” 再如X射线荧光光谱法,都可以较为准确检验出“真金”。   他建议,购买黄金制品有四大诀窍:首先要选择有信誉的品牌企业,绝不要贪图便宜选择无品牌商贩,而且黄金价格比较透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提防 其次,购买黄金制品时,切记要发票,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核心 第三,如有疑问可以及时检测,国家技监部门下属的黄金珠宝检测机构在各大城市都有分布,检测黄金珠宝饰品成分比较容易 第四,选择投资金条、金块等黄金制品,要选择承诺回购的正规商家,质量可以保证。   资深黄金专家、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委员会秘书长刘山恩也认为,目前国内对于黄金制品的检测标准很严格,而且正规商家从原料购买到存储,再到加工、销售,整个环节监管一般都很规范。
  • 总局发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p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强化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 br/ /p p   《办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进口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人是境外制药企业,并规定境外制药企业应当授权其驻我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批签发。明确申请人对批签发产品质量及申报资料、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资料须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时申请人应当主动报告,涉及批签发产品质量、工艺、监管等方面的变更申请人应当主动说明 批签发工作中现场抽取的样品由申请人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批签发机构。同时,明确申请人对批签发问题产品应当主动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召回、销毁。 /p p   《办法》优化批签发流程。完善批签发登记建档、抽样、受理、签发等重要环节,并增加了主动沟通、问题处理、风险管理等内容,明确批签发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p p   《办法》明确批签发方式,对采取资料审核方式进行批签发的工作内容予以细化。规定了批签发检验项目确定原则,并增加信息公开等内容,工作更加透明。 /p p   《办法》明确批签发工作时限要求。对批签发时限的起算、中止、恢复、完成或者终止等主要节点进行了界定,增加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批签发工作的处理要求。 /p p   《办法》强化了批签发机构和人员管理。对批签发机构申报程序、考核评估要求、批签发职权及人员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p p   《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p p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39号 /p p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局长:毕井泉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29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获得上市许可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的监督管理行为。 /p p   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p p   第三条 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外制药企业。境外制药企业应当授权其驻我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批签发。 /p p   批签发产品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工艺生产。企业对批签发产品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批签发资料应当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 /p p   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批签发申请人应当主动提出批签发申请,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保证申请批签发的产品质量可靠以及批签发申请资料、过程记录、试验数据和样品的真实性。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负责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指定批签发机构,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批签发申请人的日常监管,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现场核实,组织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p p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批签发机构负责批签发的受理、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等工作,并依法作出批签发决定。 /p p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组织制定批签发技术要求和技术考核细则,对拟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 /p p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批签发过程中的现场检查工作。 /p p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批签发产品建立基于风险的监督管理体系。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核实验证批签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p p   第六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审核、检验应当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并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批签发机构确定 /strong /p p   第七条 批签发机构及其所负责的批签发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确定。 /p p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批签发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新增批签发机构及批签发机构扩增批签发品种的遴选标准和条件。 /p p   第八条 自评符合遴选标准和条件要求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中检院对提出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由该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相应品种的批签发工作,或者对批签发机构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 /p p   第九条 中检院应当根据批签发工作需要,对批签发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该机构批签发资格: /p p   (一)因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p p   (三)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标准和条件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批签发申请 /strong /p p   第十一条 新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首次申请批签发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建档。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p p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登记表 /p p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p p   (三)合法生产的证明性文件。 /p p   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中检院应当在10日内完成所申请品种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的登记确认。 /p p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及时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变更。 /p p   第十二条 对拟申请批签发的每个品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建立独立的批签发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模板,报中检院核定后,由中检院分发给批签发机构和申请人。批签发申请人需要修订已核定的批签发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模板的,应当向中检院提出申请,经中检院核定后方可变更。 /p p   第十三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在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内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并根据申请批签发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拟进口口岸所在地,向相应属地的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p p   第十四条 批签发申请人凭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抽样机构提出抽样申请,抽样人员在5日内组织现场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封存。批签发申请人将封存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批签发机构办理批签发登记,同时提交批签发申请资料。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或者进口的批签发产品的抽样工作,确定相对固定的抽样机构和人员并在批签发机构备案,定期对抽样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对抽样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p p   第十五条 批签发申请人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性文件、资料及样品: /p p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p p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p p   (三)合法生产的证明性文件 /p p   (四)上市后变更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p p   (五)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批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 /p p   (六)数量满足相应品种批签发检验要求的同批号产品,必要时提供与检验相关的中间产品、标准物质、试剂等材料 /p p   (七)质量受权人等关键人员变动情况的说明 /p p   (八)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p p   进口疫苗类制品和血液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原产地证明以及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进口产品在本国免予批签发的,应当提供免予批签发的证明性文件。 /p p   相关证明性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p p   生物制品批生产及检定记录摘要,是指概述某一批生物制品全部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关键环节检验结果的文件。该文件应当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受权人审核确定。 /p p   第十六条 批签发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及样品后,应当立即核对,交接双方登记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批签发申请人无法现场签字确认的,应当提前递交书面承诺。 /p p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出具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回,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p p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批签发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资料补正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p p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批签发申请人当场更正。 /p p   未获批签发机构受理的,不得更换其他批签发机构再次申请。 /p p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疾病防控应急需要的生物制品,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p p   在批签发机构作出批签发合格结论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批签发申请资料补充完整并提交批签发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strong /p p   第十八条 批签发可以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对不同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方式及检验项目和检验比例,由中检院负责组织论证,各批签发机构按照确定的批签发方式和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p p   批签发机构在对具体品种的批签发过程中,可以根据该品种的工艺及质量控制成熟度和既往批签发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动态调整该品种注册标准中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批签发产品出现不合格项目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对后续批次产品的相应项目增加检验频次。 /p p   第十九条 资料审核的内容包括: /p p   (一)申请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p p   (二)生产用原辅材料、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一致 /p p   (三)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一致并符合药典要求 /p p   (四)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药典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要求 /p p   (五)产品关键质量指标趋势分析是否存在异常 /p p   (六)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是否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内容一致 /p p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项目。 /p p   第二十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根据批签发申请人既往质量管理情况、相应品种工艺成熟度和产品质量稳定情况等,对申请批签发的产品开展不同比例的现场核实,并可按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p p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应当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至少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批签发合格后,方可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p p   (一)批签发申请人新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上市的产品 /p p   (二)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p p   (三)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p p   (四)产品连续两年未申请批签发的 /p p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 /p p   (六)有信息提示相应产品的质量或者质量控制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 /p p   (七)其他需要进行连续三批全部项目检验的情形。 /p p   第二十二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批签发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实、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批签发工作时限。 /p p   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批签发,血液制品和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35日内完成批签发。需要复试的,批签发工作时限可延长该检验项目的两个检验周期,并告知批签发申请人。 /p p   因品种特性及检验项目原因确需延长批签发时限的,经中检院审核确定后公开。 /p p   第二十三条 批签发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批签发工作的,应当将批签发延期的时限、理由及预期恢复的时间书面通知批签发申请人。确实难以完成的,由中检院协调其他批签发机构承担。 /p p   第二十四条 批签发机构认为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或者补充的,应当书面通知批签发申请人补正资料,并明确回复时限。 /p p   批签发机构在保证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独立性的前提下,可就批签发过程中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与批签发申请人进行沟通。 /p p   批签发机构对批签发申请资料及样品真实性存疑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对的,应当及时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并可视情况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管执法人员予以配合。确认企业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不予批签发。 /p p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签发机构应当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责令企业分析查找原因,向核查中心提出现场检查建议,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一)无菌等重要安全性指标检验不合格的 /p p   (二)效力等有效性指标连续两批检验不合格的 /p p   (三)资料审核提示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 /p p   (四)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可能存在真实性问题的 /p p   (五)其他提示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情形。 /p p   在上述问题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受理该企业相应品种的批签发申请。 /p p   第二十六条 核查中心接到现场检查建议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 /p p   检查结束后10日内,核查中心应当组织对批签发机构提出的相关批次产品的质量风险进行技术评估,作出明确结论,形成现场检查报告送批签发机构并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境外现场检查时限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p p   企业在查清问题原因并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批签发机构报告,经核查中心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批签发申请。 /p p   第二十七条 批签发申请人因非质量问题申请撤回批签发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签发机构同意后方可撤回,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签发申请撤回情况。 /p p   批签发机构已经确认资料审核提示缺陷、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批签发申请人不得撤回。 /p p   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机构根据资料审核、样品检验或者现场检查等结果作出批签发结论。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加盖批签发专用章,发给批签发申请人。 /p p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应当出具该批产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p p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签发,向批签发申请人出具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并抄送批签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一)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p p   (二)样品检验不合格的 /p p   (三)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缺陷的 /p p   (四)现场检查发现产品存在系统性质量风险的 /p p   (五)批签发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资料的 /p p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p p   第三十条 不予批签发的生物制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批签发申请人销毁。进口生物制品由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退回境外厂商。 /p p   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销毁记录同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应的批签发机构。 /p p   第三十一条 在批签发工作中发现企业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涉及已上市流通批次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立即通知批签发申请人,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使用、召回缺陷产品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销毁记录同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应的批签发机构。 /p p   批签发申请人召回产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p p   第三十二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对批签发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由中检院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复 审 /strong /p p   第三十三条 批签发申请人对生物制品批签发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生物制品批签发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原批签发机构或者直接向中检院提出复审申请。 /p p   第三十四条 原批签发机构或者中检院应当在收到批签发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验的,其样品为原批签发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 /p p   (一)不合格项目为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得复验的项目 /p p   (二)样品明显不均匀的 /p p   (三)样品有效期不能满足检验需求的 /p p   (四)批签发申请人书面承诺放弃复验的。 /p p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不再受理批签发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 复审改变原结论的,收回原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信息公开 /strong /p p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公布批签发机构确定及调整情况,向批签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批签发进度、批签发结论,汇总公开已完成批签发的产品批签发结论以及重大问题处理决定等信息。 /p p   中检院负责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p p   第三十七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批签发申请程序、需要提交的批签发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要求等信息。 /p p   第三十八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每一批产品批签发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开批签发结论等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签发申请不予受理的 /p p   (二)不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p p   (三)在批签发过程中,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p p   (四)批签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样品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批签发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p p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签发理由的。 /p p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批签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签发结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签发结论的 /p p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批签发结论的 /p p   (三)批签发过程中违反程序要求,私自向批签发申请人或者第三方透露相关工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四)批签发过程中收受、索取批签发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p p   第四十一条 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二条 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三条 经现场检查,药品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四条 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签发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p p   第四十六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还应当符合药品进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 p   第四十七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申请表、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的格式由中检院统一制定并公布。 /p p   第四十八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由批签发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X(进)检XXXXXXXX”,其中,前X符号代表批签发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进口生物制品使用“进”字 后8个X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p p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3日公布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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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质检总局将对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开展重新审查发证工作,对规模小、生产条件差、质量保障能力弱的企业,坚决依法淘汰、依法关停。   这是记者从6日上午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今年要在始终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的同时,突出乳制品行业这个重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说。   为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要求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支树平表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审查发证,旨在推动我国乳制品行业规模化发展,促进提高乳制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
  • 新西兰称目前所产乳制品无二聚氰胺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称,二聚氰胺本身无毒害 乳品巨头恒天然集团称,残留物不到欧盟限值的1%   ■ “新西兰奶粉被检出二聚氰胺”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 李静)针对乳品被检出含有二聚氰胺(DCD,也称双氰胺)残留,昨日新西兰乳品巨头恒天然集团再次发布声明重申保证食品安全。恒天然表示,检测到的DCD残留水平是极其微量的,还不到欧盟食品安全限值的百分之一。   此外,昨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表示,自去年9月之后在新西兰就没有任何DCD的使用,新西兰目前所生产的任何乳制品都不可能有DCD的残留。   恒天然:残留不到安全限值的1%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官员25日证实,在新西兰出产的小部分牛奶和奶粉中检测出少量双氰胺化学残留物,但这些残留物不会影响食品安全或导致健康问题。新西兰政府已经下令禁售含DCD产品。   恒天然集团CEO史毕根思昨日再次就此发布声明向全球消费者保证,新西兰乳制品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我们知道,部分消费者和监管机构心存疑问。我们必须打消他们的疑问。目前,我们正在和他们保持密切沟通,提供相应解释。我们拥有强大的科学依据证明恒天然产品的安全性,并且一再就我们产品的食品安全做出保证。”   史毕根思昨日表示,“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在少数产品样本中检测出了DCD的微量残留。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我们检测到的DCD残留水平是极其微量的,还不到欧盟食品安全限值的百分之一。”   新西兰产业部:外界有误解   对于这一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新西兰政府方面昨日也对此做出表态。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局长Wayne McNee昨日表示,对于新西兰暂停在牧场施用DCD及其对新西兰乳制品的安全性意味着什么,外界有所误解。   据其介绍,DCD的残留只在少量的奶粉产品中被发现,并不存在于任何其他乳制品,如奶油与乳酪。   “这些少量的残留并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DCD本身是无毒害的。”McNee表示。   McNee表示,DCD从未被加入或是被使用在新西兰的食品上,它是被用来使用在牧草上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减少硝酸盐进入水中。   对特定化合物残留无国际标准   据介绍,虽然目前对于特定的化合物的残留并无国际标准,新西兰两家化肥公司已经主动暂停出售和在牧场使用DCD,因为新西兰的国际乳制品消费者期待新西兰产品是零残留。目前对于DCD尚无国际标准。   McNee表示,欧盟委员会设定有每日可接受的DCD含量。根据目前在新西兰乳品所检测出的最高DCD残留,一个60公斤体重的人必须饮用超过130公升的液态牛奶,或是摄取60公斤的奶粉才会达到欧盟委员会所设定的每日可接受含量的限额, 只有摄入比该上限高得多的数量,才会对健康产生影响。   “在出口的乳制品中存在DCD残留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McNee昨日强调,“自2012年9月之后在新西兰就没有任何DCD的使用,并且目前也已被停止使用。新西兰目前所生产的任何乳制品都不可能有DCD的残留。”   新西兰国内并没有因为本次在牧场停用DCD而对乳制品的销售有任何限制。   1月26日,在新西兰部分奶粉被曝出含二聚氰胺残留物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已紧急要求新西兰相关部门尽快提供奶粉的二聚氰胺含量、批次等详细情况。但相关部门尚未表态是否会对奶粉启动二聚氰胺检测。   ■ 小知识   二聚氰胺(DCD,也称双氰胺)主要用途有:   (1)作为胍盐、三聚氰二胺类的原料。   (2)用作染料固色剂,双氰胺和甲醛反应制得的双氰胺树脂,可用作染料固色剂。   (3)双氰胺化肥,双氰胺复合肥料可控制硝化菌的活动,使氮肥在土壤中的转化速度得到调节,减少氮的损失,提高肥料的使用效率。   (4)作为精细化工中间体。在医药上用于制取硝酸胍、磺胺类药物等。   ■ 相关   “二聚氰胺是否有毒”无明确说法   新西兰政府及恒天然公司一再强调检测到的二聚氰胺DCD残留水平是极其微量的,产品是安全的,并且DCD本身无毒无害。   然而也有国内专家指出检测出的DCD奶类产品可能会对脆弱婴幼儿产生副作用。   面对各方不同的声音,消费者该相信谁?   上周六,国家质检总局已紧急要求新西兰相关部门尽快提供奶粉的DCD含量、批次等详细情况。但相关部门尚未表态是否会对奶粉启动二聚氰胺检测。   而对于含有DCD的奶制品到底有没有毒?毒性多大?我国官方目前尚无明确说法。   新京报记者 李静   ■ 专家声音   “消费者不必太惊慌”   此事与三聚氰胺事件性质完全不同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明昨日表示,根据目前掌握到的情况来看,被检测出的双氰胺并非人为恶意往奶制品中添加,这与此前三聚氰胺事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而且经过土地、草木、乳牛、牛奶的层层转化,含量极少,对成人不会有太大影响。   但曹明昨日也指出,含有双氰胺的奶类产品可能会对婴幼儿产生副作用,婴幼儿器官的构造、发育和机能都不完善,对食品十分敏感,容易导致堵塞肾脏等情况发生。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根据目前已知情况分析判断,此次新西兰奶粉双氰胺残留事件并非是奶粉加工过程中蓄意添加,而是牧草使用了氮肥增效剂双氰胺,奶牛吃了这种牧草后,在奶中残留的。双氰胺毒性小于三聚氰胺,消费者不必太惊慌。   但他强调,中外奶粉企业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技术允许范围内最大可能减少双氰胺残留值。同时他建议可以采取双氰胺婴儿奶粉每公斤1毫克的限量值标准来评估其安全风险。   新京报记者 李静   ■ 消费者   “不知该去哪儿买放心奶”   新西兰二聚氰胺事件让不少将对新西兰奶源很放心的妈妈们“崩溃”。尽管有些消费者对此事件了解得并不透彻,但面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奶粉安全事件,妈妈们脆弱的神经再次陷入恐慌之中。   马女士昨日表示,之前一直是委托朋友从新西兰代买奶粉,虽然很麻烦,但是为了孩子也一直坚持着,就是为了安心。但这两天看新闻发生这个事情,现在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家里还有这么多新西兰的奶粉呢,无论事大事小,都不敢再给孩子喝了,可中途换奶粉对孩子也很不好。”马女士说,“连新西兰的奶粉都有问题,真不知道以后到底该去哪买放心奶了。”   担忧的不仅仅是马女士,昨日已经怀孕7个月的刘女士也郁闷起来,她表示:“自从怀孕后家里人就四处打听哪些奶粉品牌好,很多妈妈都推荐新西兰奶粉,为此家里已经囤了一些,现在突然传出这个消息,那我们是不是应该改选一些欧洲奶粉品牌呢?”   新京报记者 李静   ■ 市场   相关产品均正常销售   记者了解到,新西兰是全球最大的奶制品出口国,我国进口原料奶粉的70%-80%来自新西兰。   由于恒天然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国内外众多奶粉品牌的原料粉都由恒天然集团供应,使得“双氰胺”事件的波及范围很大。   昨日有业内人士指出,雅培、美赞臣、惠氏等消费者日常熟悉的知名奶粉品牌大多是从新西兰恒天然集团进口原料。在中国市场上,安怡中国和安满品牌均是恒天然集团完全掌控下的品牌。除此之外,国内半数以上的烘焙连锁店都选用恒天然旗下的安佳乳品。   此外,昨日记者走访北京一些超市,在奶粉专柜看到有的奶粉品牌直接在包装上写明“新西兰奶源”,这些产品均在正常销售。   对此,昨日一家超市销售人员表示,已经听说新西兰奶粉的事情,但目前涉及新西兰奶源的奶粉究竟能不能销售,国家相关部门并未有相关说明。
  • 全国首台水泥制品快检仪投用
    记者11月17日从国网天津电力获悉,其研发的全国首台水泥制品快检仪已在国内十余家省级电网公司水泥制品检测现场投入使用。该仪器实现了钢纤维混凝土的无损检测,可有效服务电网物资质量管控。近年来,随着我国电网建设加快,使用钢纤维混凝土制作的电缆水泥保护盖板、水泥电线杆等使用量逐年增加,但其质量管控成为难题。常规检测方法通过破坏性抽样实验,不仅检测周期长、覆盖率低、成本高,还会产生大量废品废料,并且检测智能化程度低,数据共享性不高。为此,国网天津电力组建项目研发团队,开展钢纤维混凝土无损检测的可行性论证、检测技术开发、数据库完善等工作。历时两年,研发团队攻克了钢纤维混凝土钢纤维掺量测量、内部钢筋直径测量等技术,成功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国首台水泥制品快检仪。该仪器适用于钢筋、纤维、钢丝网等不同类型的钢纤维混凝土,以不破坏制品结构的方式检测钢纤维混凝土制品内部质量,解决了国内钢纤维混凝土制品检测和评价方式单一等问题,缩短了检测时间,提升了检测可靠性。“目前,该仪器已成功应用在十余家省级电网公司电缆水泥保护盖板等检测工作中。”国网天津电科院电源中心副主任于金山介绍,该仪器还可应用在铁路交通、信息通信等大范围使用水泥杆塔等钢筋混凝土制品的工程建设中,快速检测隐患及质量问题。
  • 欧盟紧急管制中国米制品转基因成分
    6月14日,欧盟发布2013/287/EU决议,修改2011/884/EU号决议,就我国输欧盟米制品中的转基因大米成分出台紧急措施。此次修订将决议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到未去壳米、糙米、米粉、大米淀粉等27大类产品,欧盟成员国还会对名单以外可能含有大米或用大米制成的食品随机开展检查。对中国输欧不能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由国家质检总局(AQSIQ)签发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采取退货和销毁处理措施,对已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逐批开展转基因检测分析。   2011年12月,欧盟首次发布专门针对中国米制品转基因成分的2011/884/EU决议,自该决议实施后,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共通报了56批来自中国的含转基因成分的米制品。欧盟认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入欧盟市场,应继续实施针对中国米制品的紧急措施。因此欧盟又一次针对中国米制品的出台的紧急措施,新修订后的法规对中国米制品采取的措施更加严苛,中国将面临欧盟对米产品实施的史上最为严格的入境检查。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输欧盟米制品企业,应立即开展对欧盟发布的米制品法律法规的学习,主动和进口商及检验检疫部门加强沟通,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同时,出口企业要加强输欧米制品的质量安全建设,杜绝使用含转基因成分的原料,尽量避免商品由此被欧盟成员国拒绝入境等情况,以免带来经济损失。
  • 乳制品快速筛查和掺假鉴别 ——iDplus 系列
    牛奶是我们日常生活,健康必备品。牛奶含多种营养物质,有安神促眠、提高免疫力、预防骨质疏松等功效。奶酪是美食达人,常用的食材。一杯牛奶,一口爆浆的奶酪夹心面包,唤醒能量满满的一天。 然而乳制品掺假是食品工业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快速鉴别乳制品掺假, 比如将牛奶添加到其他更昂贵类型的牛奶(例如山羊或绵羊)中,对于根除出于经济动机的牛奶掺假非常重要。这种行为不仅限于牛奶生产:奶酪制造等乳制品行业的其他领域也成为掺假的目标。 例如:欧洲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 (PDO) 立法保护来自意大利坎帕尼亚地区的广受欢迎的水牛马苏里拉奶酪 (Mozzarella di Bufala Campana)。虽然马苏里拉奶酪可以用牛奶制成,但它不会获得 PDO 认证,会是一个便宜得多的产品。这导致了广泛的欺诈尝试将牛马苏里拉误认为水牛马苏里拉,2010 年,意大利农业部对受 PDO 保护的水牛马苏里拉奶酪(Mozzarella di Bufala Campana) 进行检查时发现,至少 25% 含有牛奶。 岛津基于iDplus MALDI-TOF平台系列,建立了乳制品快速筛查,掺假鉴别方法。使用来自几个不同物种的牛奶分析证明了该技术的原理。然后将建立的方法应用于使用马苏里拉奶酪作为模型产品的食品认证。岛津iDplus是一个成熟的基于 MALDI-TOF MS 的微生物鉴定平台,但它的应用远不仅限于此。与 iDplus 相关的开放数据库的灵活性允许使用该平台进行分子谱实验和基于其谱中的独特特征区分相关样品。可以将新的自定义样本特定条目 (SuperSpectra) 添加到现有微生物数据库中,以创建与特定研究领域相关的子数据库。这在细胞系鉴定、昆虫学、浮游动物研究、鱼类物种形成和食源性细菌研究等不同领域都有报道。 实验内容采用了3种奶(牛、水牛、山羊),2种马苏里奶酪(牛、水牛),它们来自不同来源,如表1所示。使用岛津iDplus Confidence/Performance,采集每种样品的多个参考MS图谱,并组合成一个特征的超级谱图,创建了乳制品特定数据库,用于日常鉴定。 表1、实用所用牛奶和奶酪列表 超级谱图的创建过程: 将牛奶样品稀释10倍,用0.1% TFA水溶液稀释,取1ul该溶液点样到靶板上样孔上,放置近干燥,然后加入1ul CHCA基质。马苏里拉奶酪样品,使用接种环将少量奶酪直接涂抹在靶板上样孔,然后添加1ul CHCA基质。MS采集范围2000-20000m/z。不同牛奶样品,在MALDI-TOF MS图谱中表现出明显的特异性峰值,可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牛奶。 奶酪掺假鉴定:乳制品数据库检索结果显示牛和水牛奶酪匹配,表明是掺假的奶酪。 通过在岛津iDplus Confidence或Performance上创建自定义奶制品鉴定数据库,并使用软件自带的聚类分析功能,可以有效检测奶制品的掺假。iDplus Confidence/Performance 是实现食品掺假检测和真伪筛查的简单高效的理想平台。 iDplus Confidence/Performance是岛津MALDI家族两款具有线性和反射模式的MALDI-TOF组合系统。高性能的MS和MS/MS选项为研究蛋白、多肽、脂质、糖蛋白提供更多选择。可用于食品(如奶制品)快速筛查鉴定、掺假鉴别。同时可用于研究使用的微生物快速鉴定。基于表型特征来鉴定和分类菌种,聚类分析可以追踪变化和演变。
  • 四项生活用纸制品国标发布 这些有变化
    p   生活用纸制品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消费品。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等产品,主要起清洁卫生作用,在使用过程中与人体直接接触,其安全性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p p   本次新发布的生活用纸制品相关国家标准共有4项,其中《纸尿裤和卫生巾用高吸收性树脂》、《卫生巾(护垫)》、《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为修订标准,《生活用纸和纸制品 化学品及原料安全评价管理体系》为制定标准。 /p p   新修订的GB/T 22875-2018《纸尿裤和卫生巾用高吸收性树脂》,主要提高了残留单体(丙烯酸)安全指标要求,调整了吸收速度指标要求和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方法,增加了返黄值、可萃取物含量及相应测定方法。 /p p   新修订的GB/T 8939-2018《卫生巾(护垫)》,主要增加了甲醛含量、可迁移性荧光物质两项安全指标,采用吸收速度代替渗入量指标,增加了吸收速度测定方法,调整了背胶剥离强度测定方法。 /p p   新修订的GB/T 20810-2018《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主要增加了可迁移性荧光物质、重金属含量、灰分等安全性能指标及球形耐破度、可分散性、掉粉率等物理性能指标,调整了产品分类、亮度、抗张指数、柔软度、尘埃度、偏差要求。 /p p   新制定的GB/T 36420-2018《生活用纸和纸制品 化学品及原料安全评价管理体系》,针对生活用纸和纸制品生产过程,规定了化学品及原料安全评价管理体系的原则及相关要求。该标准有助于指导生产企业从源头入手,对产品安全进行更全面的管控。 /p p   近年来,国家标准委加快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持续开展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着力强化妇幼老年用品标准制修订工作。这次发布的4项生活用纸制品国家标准,安全指标更全,物理性能要求更高,将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引导和规范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消费群体的健康安全。 /p p /p
  • 《絮用纤维制品余氯测试方法(水萃取法)》标准立项
    由浙江省纤检局独立起草的《絮用纤维制品余氯测试方法(水萃取法)》国家标准已于近日立项。   据悉,絮用纤维制品是一种涉及百姓衣食住行各方面,使用范围广,使用量大的产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建康。由于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中缺乏对脱色漂白处理的絮用纤维制品的鉴别方法,给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质量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据悉,《絮用纤维制品余氯测试方法(水萃取法)》适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能检测作为脱色漂白后残留物质的余氯,从而有效鉴别絮用纤维制品是否使用了经脱色漂白处理的原料。该标准的制定出台将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水平,加强对絮用纤维制品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促进絮用纤维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 质检总局: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领域开展打假专项行动
    新华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娄奕娟)7月13日,记者从质检总局了解到,自2016年7月起,质检总局将组织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执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范围包括食品电水壶、电压力锅、电饭煲等接触用不锈钢制品,从线上到线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抽查铅、铬、镍、镉、砷等元素是否超标。   质检总局办公厅日前下发的《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执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通过专项行动,达到有效整治行业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查处一批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质量违法案件,优化消费和市场竞争环境,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和规范发展的工作目标。   根据《通知》,本次“质检利剑”行动以监督抽查不合格、日常监管发现有违法行为以及网络、媒体报道或者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有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为重点,对辖区内的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主产区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对重点区域内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企业生产资质,重点检查电水壶、电压力锅、电饭煲等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生产企业是否获得“CCC”认证证书;   二是产品标注标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是否按照《GB 9684-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的要求,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食品接触用”和不锈钢类型,以及是否存在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   三是企业原料把关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使用不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不锈钢材料,是否存在以低冒高、以次充好等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四是产品内在质量,重点抽查铅、铬、镍、镉、砷等元素是否超标,以及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的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等电气安全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对于发现的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质量违法行为,《通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质检总局将在各地开展集中检查、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质检机构等,从线上线下对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质量违法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   《通知》要求,对轻微质量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限期整改;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强化惩处力度。在打击整治阶段,质检总局将组织从线上线下全面排查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质量违法案件线索,并组织有关地方局依法查处;对本阶段发现查处的质量违法案件进行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惩戒。
  • 多项肉制品新标准将于7月1日实施!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的公告。该标准将于2024-09-06施行。原《GB19303-20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同时废止。新标准在细则和旧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亚硝酸盐管理的要求:“ 亚硝酸盐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有使用到亚硝酸盐的企业应对亚硝酸盐的管理提起重视,包括建立相关制度和使用记录等。同时有使用到菌种的企业应对菌种的管理提起重视,包括建立相关制度、收集相关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和存放使用记录等。同时《GB/T 20711-2022熏煮火腿质量通则》、《GB/T 20712-2022火腿肠质量通则》、《GB/T 23492-2022培根质量通则》、《GB/T 23493-2022中式香肠质量通则》、《GB/T 23586-2022酱卤肉质量通则》、《GB/T 23968-2022肉松质量通则》和《GB/T 23969-2022肉干质量通则》7项肉制品质量通则也将于7月1日实施。GBT23586-2009酱卤肉制品.pdfGBT23968-2009肉松.pdfGBT23969-2009肉干.pdfGB1930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pdf20120524_17火腿肠.pdf20120524_18中式香肠.pdfGBT20711-2006dz熏煮火腿.pdfGBT23492-2009bz培根.pdf
  • 国家标准《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通过审定
    很多人在选购服装、床上用品的时候都有闻一闻气味的习惯,很多纺织品和絮用纤维制品的国家标准也对异味检验项目提出要求,但是均没有具体的检测方法标准对异味项目进行检测。日前通过审定的《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国家标准将填补这个领域的空白。   据了解,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和《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等标准均要求检验异味,种类包括霉味、高沸程石油味(汽油味、煤油味、柴油味等)、鱼腥味、芳香烃味、未洗净动物纤维膻味、臊味等。对于异味这项反映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的重要技术指标,是以人工感官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的。在这类主观性检验中,检验人员对异味种类的正确理解、熟悉程度、对检验方法的掌握以及个体的因素,对检验结果均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尽管标准中对检验人员提出了须经培训的要求,但由于异味检验在国内开展时间不长,检验人员的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异味检验存在着一些问题。   标准的霉味、鱼腥味等都是什么味道?2009年2月发布的《纤维及纤维制品异味标准样品》就是标准的“异味”样品的国家标准。检验人员闻一闻标准样品,按相关要求,再去闻一闻检验的样品,就可以判定是否有异味。当然不是每次检验都需要闻一闻标准样品,但是需要按要求用标准样品对嗅觉进行校准。   据中国纤维检验局技术管理处处长冯平介绍,正常情况下,纺织纤维都会带有一些纤维自身固有的气味。絮用纤维制品在生产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化学物质的残留,这些残留物在纺织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逐渐挥发或氧化分解会产生特殊气味 絮用纤维制品被微生物污染后,微生物的繁殖以及微生物对纤维和其上残留有机物的分解也会产生气味。有些异味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国内外纺织产品标准中均对异味提出了检验要求。随着《纤维及纤维制品异味标准样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中国纤维检验局又联合其他实验室完成了《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国家标准,填补了检测领域的空白。   据介绍,这项标准由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重庆市纤维织品检验所共同完成。调查显示,异味检验的问题主要是同一个样品在同一个实验室检测,不同人员的检测结果不同 同一个样品在不同实验室检测,也会出现不同结果。其原因一是部分检验人员对异味了解不深、辨别不清 二是不同人员对气味的敏感程度不同,对气味的强度的掌握上尺度不一 三是对于异味的检验方法尚无详尽的描述,对检测的环境条件也无严格限定,而异味是由纤维及其制品中的某些物质挥发到空气中产生的,不同温度下,物质挥发的程度不同,异味的严重程度也就不同。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周硕介绍,标准对实验室的设备和材料、检测环境、试样准备、检验程序等方面的要求都是感官检验准确性的重要前提。尤其对检测人员进行了详尽的要求,其中包括身体健康,嗅觉正常,不吸烟,不酗酒 检测当天不使用带气味化妆品或护肤品,检测前洗手并用清水漱口去除口腔气味。并且规定了进入检测环境内需要进行2~3次深呼吸,然后静待10秒以适应检测环境。并且对检测人员的嗅觉校准提出了要求,规定了长期从事该项目检测的试验人员一个月进行一次嗅觉校准,试验人员发生变化、疾病或长期未从事该项目检测时应缩短嗅觉校准时间为一周等要求。   这项标准结合《纤维及纤维制品异味标准样品》可提高检验人员对絮用纤维制品包括纺织品中规定的异味种类的辨别,统一把握异味的强度,提高异味检验的准确度。
  • 《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填补异味检验领域的空白
    很多人在选购服装、床上用品的时候都有闻一闻气味的习惯,很多纺织品和絮用纤维制品的国家标准也对异味检验项目提出要求,但是均没有具体的检测方法标准对异味项目进行检测。日前通过审定的《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国家标准将填补这个领域的空白。   据了解,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和《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等标准均要求检验异味,种类包括霉味、高沸程石油味(汽油味、煤油味、柴油味等)、鱼腥味、芳香烃味、未洗净动物纤维膻味、臊味等。对于异味这项反映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的重要技术指标,是以人工感官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的。在这类主观性检验中,检验人员对异味种类的正确理解、熟悉程度、对检验方法的掌握以及个体的因素,对检验结果均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尽管标准中对检验人员提出了须经培训的要求,但由于异味检验在国内开展时间不长,检验人员的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异味检验存在着一些问题。   标准的霉味、鱼腥味等都是什么味道?2009年2月发布的《纤维及纤维制品异味标准样品》就是标准的“异味”样品的国家标准。检验人员闻一闻标准样品,按相关要求,再去闻一闻检验的样品,就可以判定是否有异味。当然不是每次检验都需要闻一闻标准样品,但是需要按要求用标准样品对嗅觉进行校准。   据中国纤维检验局技术管理处处长冯平介绍,正常情况下,纺织纤维都会带有一些纤维自身固有的气味。絮用纤维制品在生产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化学物质的残留,这些残留物在纺织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逐渐挥发或氧化分解会产生特殊气味 絮用纤维制品被微生物污染后,微生物的繁殖以及微生物对纤维和其上残留有机物的分解也会产生气味。有些异味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国内外纺织产品标准中均对异味提出了检验要求。随着《纤维及纤维制品异味标准样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中国纤维检验局又联合其他实验室完成了《絮用纤维制品异味的测定》国家标准,填补了检测领域的空白。   据介绍,这项标准由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重庆市纤维织品检验所共同完成。调查显示,异味检验的问题主要是同一个样品在同一个实验室检测,不同人员的检测结果不同 同一个样品在不同实验室检测,也会出现不同结果。其原因一是部分检验人员对异味了解不深、辨别不清 二是不同人员对气味的敏感程度不同,对气味的强度的掌握上尺度不一 三是对于异味的检验方法尚无详尽的描述,对检测的环境条件也无严格限定,而异味是由纤维及其制品中的某些物质挥发到空气中产生的,不同温度下,物质挥发的程度不同,异味的严重程度也就不同。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周硕介绍,标准对实验室的设备和材料、检测环境、试样准备、检验程序等方面的要求都是感官检验准确性的重要前提。尤其对检测人员进行了详尽的要求,其中包括身体健康,嗅觉正常,不吸烟,不酗酒 检测当天不使用带气味化妆品或护肤品,检测前洗手并用清水漱口去除口腔气味。并且规定了进入检测环境内需要进行2~3次深呼吸,然后静待10秒以适应检测环境。并且对检测人员的嗅觉校准提出了要求,规定了长期从事该项目检测的试验人员一个月进行一次嗅觉校准,试验人员发生变化、疾病或长期未从事该项目检测时应缩短嗅觉校准时间为一周等要求。   这项标准结合《纤维及纤维制品异味标准样品》可提高检验人员对絮用纤维制品包括纺织品中规定的异味种类的辨别,统一把握异味的强度,提高异味检验的准确度。
  • 原料乳及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三聚氰胺俗称密胺、蛋白精,是一种用途广泛的基本有机化工中间品。如果食品中含有三聚氰胺,在胃的强酸性环境中会部分水解成三聚氰酸,造成结石及肾衰竭,因此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添加物。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更是让人们认识到了三聚氰胺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自此国家加强了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监管及检测。目前食品中三聚氰胺的检测方法主要有: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毛细管电泳法、酶联免疫法及电化学检测法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的仪器购买和维护成本高,不利于推广。酶联免疫法和电化学法所需时间短,但准确度不够高。高效液相色谱法凭借其高灵敏度和准确度,是检测三聚氰胺的重要方法。日立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对原料乳及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进行测定,结果优异,显示了日立高效液相色谱仪的高性能。实验部分 表1. 色谱分析条件 图1.标准品色谱结果(40mg/L) 图2.标准品等高线图和提取色谱图 图3.标准品光谱图结果与讨论 表1.标准品重现性结果(n=6)(40mg/L)从实验结果可以看出,三聚氰胺的保留时间和峰面积均获得了良好的重现性。 图4. 标准曲线结果 从实验结果可以看出,三聚氰胺在0.8-80mg/L浓度范围的线性相关系数均达到了1.0000,显示了良好的线性。 图5.实际样品前处理流程 图6.实际样品结果 对市售的乳制品按图5处理后进行三聚氰胺的测定。从图6检测结果可以看到,没有检测到三聚氰胺。在实际样品中加入三聚氰胺标准品进一步测定,使用DAD二极管阵列检测器对实际样品与标准品的光谱图进行比较,排除假阳性峰的干扰。 结论 本实验所用方法可用于检测原料乳及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标准曲线线性良好,通过DAD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还可排除假阳性峰的干扰。可用于生产企业、质检等部门对三聚氰胺的检测。日立高效液相色谱仪性能优异、操作简便、结实耐用,可让您获得精准、高灵敏度的实验结果。 关于日立高效液相色谱仪的详情,请见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2446/Product-C0102-0-0-1.htm
  • 韩国发布蛋制品微生物标准
    近日,韩国发布G/SPS/N/KOR/351号通报,将蛋加工品中未杀菌产品的共同标准及规格与Codex等国际标准进行接轨,以此强化相关产品的卫生管理。此次通报对输韩蛋制品的微生物指标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生产企业需留意具体更新事项。   韩国发布的此份通报中,主要修订内容为蛋制品微生物的标准,涉及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及沙门氏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对蛋加工品的细菌总数标准进行了修改,将杀菌产品的菌落总数限定在10000cfu/g(每克菌落形成单位)以下,而未杀菌产品定为500000cfu/g以下,而原先的标准并未规定未杀菌产品的限量 第二,将杀菌产品的大肠菌群的标准规定为10MPN/g(每克最可能菌落数)以下,而未杀菌产品则必须为100MPN/g以下 第三,沙门氏菌的标准由现行的阴性(限于杀菌产品或皮蛋)修改为全部产品必须为阴性 第四,在蛋加工品的标准及规格中,将未杀菌液卵破卵后保存48小时以上时必须为0℃以下保管的条款修改为未杀菌液卵破卵超过48小时后不可保存。   目前,在中韩双边贸易稳定快速发展的驱动下,中国输往韩国的出口量也逐年递增。特别是对于宁波地区来说,韩国是食品出口的主要国家之一。据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2009年度内,宁波地区输往韩国的食品总计1771批次,货值1.07亿美元。此外,据统计,2009年度内,共计有3批输韩食品因为微生物指标超标而导致未能出口,这3批未出口食品均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而本次韩国方面的通报正是针对输韩食品的微生物检测方面。因此,如果相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对微生物指标的控制,那么今后出口产品一旦被韩国方面检出超标后通报,就会造成出口退货的不良影响,这将会极大损害中国制造在国际贸易中的形象及地位。   鉴于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首先,相关输韩食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关注此次微生物标准更新的最新动态,提前按输韩的蛋制品标准进行生产自查,进而避免为输韩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乃至经济损失 第二,面对各进口国不断修订完善各类标准规定的环境,企业可与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密切合作,由检验检疫部门的专家对企业进行相关的国内外最新标准培训,以增强应对各种新规定的能力。
  • 浙江舟山制定鱿鱼制品企业联盟标准 破解甲醛超标难题
    日前,由浙江省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鱿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转化为联盟标准并推广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效。《鱿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由舟山市鱿鱼制品企业联盟制定并发布施行。该联盟标准的推广执行,将解困鱿鱼制品甲醛超标难题。   鱿鱼制品是舟山市主要的水产加工品之一,每年鱿鱼捕捞产量10万吨,占浙江省鱿鱼产量的50%;鱿鱼加工出口1亿多美元,占全国鱿鱼出口产值的50%。该市共有相关鱿鱼制品生产企业近百家,鱿鱼加工系列产品200多种,是全国最大的鱿鱼加工市场和鱿鱼制品主要出口基地。然而近年来鱿鱼制品中出现的甲醛超标问题,严重影响了舟山鱿鱼加工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浙江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浙江工商大学申报了浙江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鱿鱼制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该项目经过3年的攻关研究,建立了鱿鱼水产品甲醛检测方法,通过调查鱿鱼制品甲醛本底含量及跟踪检测鱿鱼制品加工工艺,总结了甲醛的消长规律,完成了鱿鱼冷冻、冷藏和加工过程中甲醛生成机理的研究,得出了鱿鱼体内存在酶催化和高温分解的两条内源性甲醛生产途径的结论,并开展了鱿鱼体内甲醛的急性毒性研究和茶多酚与甲醛反应产物的急性毒性研究,对鱿鱼制品甲醛含量抑制技术重点攻关,通过对鱿鱼制品加工工艺进行改进和对甲醛捕获剂茶多酚的应用,有效控制了甲醛生成量。在技术研究的基础上,企业还制定出了鱿鱼制品安全生产的HACCP计划和《鱿鱼制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企业标准。   舟山市质监局积极将兴业集团的鱿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成果转化为行业联盟标准,并将该项目上报浙江省级块状产业质量提升重点项目,对该联盟标准在全市鱿鱼制品生产企业中予以全面推广,要求该市鱿鱼制品中小企业在2009年6月前完成相关的技术改造工作,在明年底前实施该技术规范的鱿鱼加工企业比例达到85%以上。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鱿鱼制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联盟标准,结合了舟山市鱿鱼制品生产的实际,通过技术手段掌握了鱿鱼自然产生甲醛的原理,制定出了控制甲醛超标的关键技术。该标准适用于以冰鲜或冷冻鱿鱼为原料,经浸泡、蒸煮、烘烤或烟熏、冷冻等工艺制成鱿鱼丝、烟熏鱿鱼圈、冷冻蒸煮鱿鱼条的生产过程管理,为解决鱿鱼制品中甲醛超标的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 质检总局将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审查发证
    2011年,质检总局将对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开展重新审查发证工作,对规模小、生产条件差、质量保障能力弱的企业,坚决依法淘汰、依法关停。   这是记者从6日上午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今年要在始终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的同时,突出乳制品行业这个重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说。   为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要求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支树平表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审查发证,旨在推动我国乳制品行业规模化发展,促进提高乳制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
  • 黄金制品掺假传闻不实
    “十一”黄金周期间,一条关于“黄金”的传闻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有微博称,中国工商银行出售的黄金掺假,同时还质疑国内市场上40%的金条用铱或钨掺假。   市场上竟然有四成金条掺假,事实真相果真如此“恐怖”吗?有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结果显示,黄金制品掺假传闻不实,市场上的金条等产品,特别是由银行、大企业生产的黄金制品,并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我们非常希望记者的调查结果是真的,因为这不仅事关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事关银行、国家的声誉,实在是“折腾”不起。   金条掺假传闻还需要更权威的“鉴定”,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做两件事,一是要对黄金制品市场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并把抽查结果公之于众,让老百姓了解真实的市场状况 二是将职能部门这些年来对黄金制品市场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拿出来晒一晒,看监管者是不是时时瞪大眼睛盯着市场。只有抽检结果令人满意,监管措施严格而到位,人们才会相信,金条掺假确系谣言。
  • 国家橡胶及制品监督检验中心在云南落成
    日前,国家橡胶及制品监督检验中心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落成。   据西双版纳州质监局局长许琨介绍,国家橡胶及制品监督检验中心拥有橡胶及制品检测仪器设备95余台(套),检测范围包括天然橡胶产品、合成橡胶、劳保用品、乳胶制品、密封制品、医用和食品工业用橡胶制品等,检测参数达208项,检测能力为国内领先水平、可覆盖橡胶产品的85%以上。   云南是仅次于海南省的中国第二大天然橡胶生产基地,橡胶单产位居国内第一,在国际上也处于领先地位。天然橡胶种植面积543万亩,占全国的44%,投产面积262万亩,占全国的35.21%,干胶总产量29.1万吨,占全国的49.74%,平均亩产干胶111公斤。
  • 出口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需高度关注新法规
    2011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EU) No 1282/2011号法规,修订了关于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EU)No 10/2011号法规。新法规指出,对于2012年1月之前符合现有法规获准上市销售的塑料材料及制品而言,如果不符合该项最新法规规定,仍可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上市销售,相关库存产品可以售完为止。该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20天后生效。2012年1月25日,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又发表了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的新法规的细节说明,即塑料实施措施,对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须引起高度关注的是在新法规中,三聚氰胺的特定迁移限量(Specific migration limit, SML)由原来的30mg/kg减少到2.5mg/kg。此外,根据EFSA的意见,2,4-双(2,4-二甲基苯基)- 6-(2-羟基-4-正辛氧基苯基)- 1,3,5-三嗪的SML由0.05mg/kg修订为5mg/kg N-甲基吡咯烷酮的SML设定为60 mg/kg。此外,法规还修改了部分欧盟清单中已授权物质的限制和规范。   食品接触类塑料制品是宁波地区重要的出口消费产品。据统计,2011年宁波地区检验检疫出口食品用包装容器、食品用具已突破2.2万批,货值突破3.96亿美元,其中塑料制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欧盟地区为重要的出口市场。近年来,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不断提高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门槛,面对日趋严厉的贸易壁垒和管控要求,国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在产品检测和原辅材料把关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成本。   鉴于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一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法规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欧盟法规的限定项目和限量保持高度敏感,提高风险意识,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 二是要规范管理,建立可靠的原辅料供应渠道,尤其是以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密胺塑料)为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新法规中对三聚氰胺可迁移限量从严要求的限制,警惕由此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要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早防范,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品质,提升“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
  • 我国将对进口乳制品新增多项重金属检测
    多批次进口乳制品检出问题   我国将新增多项重金属检测,并对境外备案乳企实施动态管理   2月3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的新一期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信息中获悉,2014年12月,有359批次进境食品、化妆品检出问题,其中进口乳制品有多批次上黑榜。有统计显示,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不合格进境乳制品名单中,共有430批次乳制品检测不合格。   为保障食品安全,今年我国加大对进境乳制品的把关,对非首次进口乳制品增加多种重金属元素的检测,同时还将对境外生产基地增强监管,并建立境外企业注册管理与口岸检验检疫的联动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追溯分析,对注册企业采取风险警示、加严监管、撤销注册等相应措施。   检测   一年430批次进口乳品不合格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的一期进境食品、化妆品不合格名单中看到,去年12月共有359批次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其中不乏进口乳制品,如来自澳大利亚的宝莱牌脱脂调制乳,共有528千克不合格,原因是&ldquo 超过保质期&rdquo 来自德国的黑森林超高温灭菌放牧低脂牛奶,共有123.84千克不合格,原因是&ldquo 标签不合格&rdquo 来自韩国的首尔每日奶油,共有2340千克不合格,原因是&ldquo 超过保质期&rdquo 来自德国的2批次优乳天地婴儿配方奶粉,共21.6千克不合格,原因是违规使用化学物质L-酪氨酸a和L-色氨酸&hellip &hellip   多批次进口乳制品被检出不合格并非新鲜事,过去质检总局公布的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名单中,每个月均有多批次来自各国的进口乳制品上黑榜,引人注目。据新华食品统计,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不合格进境乳制品名单中,来自34个国家和地区、共430批次乳制品检测不合格,其中新西兰、法国、澳大利亚分别以检出60批次、43批次、32批次,列第一、第四、第六,所占列不合格乳制品批次分别为13.95%、10.00%、7.44%.   在广东,进口乳制品不合格检出率也高企。记者从广东检验检疫局获悉,2014年1-10月广东局辖区进口乳制品共检出343批不合格,其中标签标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的312批占91%,其他不合格包括微生物超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超保质期、腐烂变质、未获进境动植物审批等。   记者查阅过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黑榜名单,发现进口乳制品不合格的原因包括有违规使用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菌落总数超标和大肠杆菌超标、铜和硒微量元素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严卫星指出,国外乳粉同样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且标准都是依据当地人的体质,并不太适合中国人的体质。&ldquo 各国乳粉在生产过程中依据的标准不一样,对于乳粉里的添加物质,有些国家允许添加,而我国可能根据国情制定的标准则不允许添加。&rdquo 严卫星如是说。   动向   继续强化对进口乳品监管   据了解,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上的要求不断升级,对国内外乳制品的需求不断增大。来自商务部的信息透露,此前5年,我国乳制品进口一直保持20%以上的增幅,2013年高达37%,2014年再次增长17.9%.2013年我国共进口乳制品182.7万吨,其中进口奶粉85.44万吨。不过,与此同时,国外部分问题产品也加大流向我国。   为保障国内消费的进口乳制品食品安全,继去年我国实施新进口乳品监督管理办法后,要求实行&ldquo 批批都检&rdquo 和&ldquo 项项都验&rdquo 后,今年我国再次提高进口乳制品的进入门槛。2月3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日前该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新公告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两处明显的调整:一是检疫审批范围有新增,二是检测报告项目有调整。   其中,新规增加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同时,除已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外,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也即将加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行列,需提交《检疫许可证》。   新规还部分修改非首次进口的乳品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一方面减少乳品中营养成分等检测项目,如除乳粉和调制乳粉保留蛋白质项目、乳清粉和乳清保留蛋白质项目、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保留蛋白质项目和脂肪项目外,所有其他乳品均取消了蛋白质、脂肪、酸度相关的检测项目 另一方面,则增加对重金属元素的检测,更加注重民众食品安全。比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增加铅、汞、砷、铬四种重金属检测项目 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增加铅检测项目 乳粉和调制乳粉增加砷、铬、铅检测项目 牛初乳粉增加了砷、铬检测项目等。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国家对进出口乳制品检验检疫实施要求的调整,要求更加明确,标准更为细化。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进出口企业:从今年2月1日起,进口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今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制品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应符合规定 报检首次进口乳品时,仍需按要求提供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的检测报告。   对策   将对注册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此外,记者发现,今年我国对进口乳制品的强化监管,除了入境时增加多项检验检测外,对中游境外生产基地的监管也增加不少新举措。国家质检总局在日前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称,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经批准29个国家1836家乳品生产企业注册,其中包含64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为从源头上保障进口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认监委表示,下一步将实施注册企业动态管理,对注册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有效性评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境外企业注册管理与口岸检验检疫的联动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追溯分析,对注册企业采取风险警示、加严监管、撤销注册等相应措施 加强与境外主管机构的合作,及时通报境外注册企业及其产品信息,督促其落实境外监管责任 开展境外注册评审技术研讨,提高现场检查和注册评审的针对性,增强风险防控的有效性。   据悉,去年5月1日起,我国已规定非经注册备案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乳制品不得进口。去年,我国相关部门也曾组织专家对47个有贸易记录输出国的乳制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实施规则和工作指南 对境外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及内控体系进行评价,落实输出国官方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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