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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讨论】“重新发证”能根绝问题乳品之患吗??

    全国各地陆续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进行重新审核,乳制品行业将加速重新洗牌。近日,全国各地正陆续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进行重新审核。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冈认为,此举不仅会加速奶制品行业的重新洗牌,也将导致乳制品价格普遍上涨。  发放生产许可证,对现有乳制品行业重新认定,意在保证乳制品质量,保证奶制品安全,很有必要。但是治理奶制品问题并非发证就能解决,发证只是一种形式,更重要的是监管。  从以往看有问题的奶制品并非无照无证,有的还是硬牌名照赫赫有名的大企业,有的还是免检产品,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但是生产许可证并未杜绝问题奶粉的流出,反而因为其的牌子响迷惑了不少人。再则,现在认定生产厂家即使安全,并不等于以后是否安全,发放证至多保一时,难以保长久安全。  问题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是个老问题,对于此问题查过无数次,从源头到出厂也规范过好多次,每年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自然也审得特别严,可是三聚氰胺奶粉并未消失过,时不时要么在这里出现,要么在那里出现,成了一种顽症。  当今要说管“证”者并不少,尤其是食品监督部门数最多,可是除了收取证费非常及时,要说监管总是丢三拉四,总有推托的理由,工商只管生产经营资格;农业部门只管原始农产品的生产安全;商务部门只管流通环节;质监部门只负责食品生产中出现的质量标准问题;卫生部门只负责卫生……,不知究竟谁来管?除非出了大事,要不难见那个部门主动的去查、去管。  再则,监管总是存在侥幸的心理,认为定出个告示,宣布在某时缴交有问题的奶粉,似乎就能让有问题的奶粉主动被“俘虏”,如:前不久多省市相继发布通告,要求有问题乳粉者。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结果没把问题奶粉“俘虏”,反而糊住了监管者,问题奶粉阴魂不散,仍然此起彼落。  问题乳品屡杜不绝,问题不是出在许可证,而是出在食品监管的体制机制上,发证好办,而要加强监管却难之又难。如果说发了证就能一了百了,那还要监管部门干嘛,因而,整治乳制品问题,不能盯着发证,更不能想着收费,更重要的是加常平常的督促检查,明确分工,加强责任,谁的管辖范围出了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严查狠管比发证更为有效。

  • 人员发证问题

    CMA的内审员是否一定要有CMA的内审员证,CNAS的内审员证是否可以代替?CMA对的检测员的上岗证是否一定要质量监督单位发证?实验室内部培训发的上岗证是否有同等效力?

  • 关于发证检验项目

    对于食品QS发证检验项目,如果企标中包含的项目在审查细则中未要求检验,则是否还要进行检验?

  • 【讨论】藻类制品的发证检验是否需要检验铝

    [color=#000000][font=宋体 ]国家质检总局[/font][2006]108[font=宋体 ]号文要求在速冻面米食品、油炸食品、水产品、饼干、膨化食品的发证检验中,增加铝作为发证检验项目。但按照[/font]GB2760-2007[font=宋体 ]的划分,藻类及制品不属于水产品,那发证检验中,还需要检验铝吗?请高手指点,万分感谢。[/font][/color]

  • 【求助】有没有做茶叶发证检验的?

    我们要做茶叶发证检验九项(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氯氰菊酯、溴氰菊酯、顺式氰戊菊酯、氯菊酯、氟氰戊菊酯、六六六、滴滴涕)大家能不能给我一点具体的分析方法啊国家标准上我看了,一点也不实用,请教一点实用的,可操作性强一点,谢谢.样品处理,分析方法一类再次谢谢!!

  • 行业协会的所发证件能操作特种设备吗,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们在检查人员入场持证情况时发现:好多叉车工、起重工等所持证件均为某某行业协会所发的操作证,请问他们所持的证件有效吗?能操做相关的特种设备吗?[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5-30[/back][/color]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若企业内部校准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其最高计量标准是否需要强检及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

    若企业内部校准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其最高计量标准是否需要强检及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

    各位大佬,依据现行的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需要强检及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后使用。计量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取消了对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及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相关要求,改为由企业自主管理。同时,国务院目前在某些城市试点:对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免于考核与强制检定,调整为由企业自主管理。cnas-CL01-A025旧版本中提到的JJF?1033等文件在最新版本中均没有再提及。CNAS的文件(EL-15最新版)仅表述为:校准实验室需提交符合相关计量法规的证明材料。那么,按照CNAS的最新版本相关文件,若企业内部校准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其最高计量标准是否需要强检及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 ?有没有一种可能,因法律法规会变,所以CNAS淡化了对最高计量标准强制检定及考核取证的要求?请各位大佬不吝赐教,谢谢!请参见(附件)图片。[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021945234887_8186_5193766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021945305936_8428_5193766_3.png[/img]

  • 【原创】评审结束,整改后发证。

    昨天终于通过了CNAS现场评审,总共查出了6个不符合项。1恒温恒湿室的环境无记录。实验室环境一定要达到要求,否则属于硬伤,想通过就难了。2方法确认程序中对变更的规定不充分。3未对新开的检验项目的能力进行证实评价。4未对某台测试设备的校准测试报告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未做出评价。检定证书和测试报告不一样,检定证书的结果可以直接借用,但是测试报告必须实验室对数据进行确认后,设备才能使用。本实验室选择的校准服务供应商没有出具检定证书的能力。5期间核查中关于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描述不充分。本实验室忘记制定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了。6样品上无样品标签,只有包装盒子上有。以上就是我们现场评审的不符合项,基本上算是通过了吧,心情很平静。好好休息一下在上来说说经验吧,还有就是评审老师,无论是组长,还是组员为人都很亲切,老师评审的目的也是围绕着实验室满足要求,并且持续改进。希望快要评审的实验室放松心态,和老师好好交流。

  • CNAS发证时间?

    各位大侠, 一般提交了纠正措施整改材料并获得通过,多久时间内能拿到证书?

  • 油品检验发证培训实验室有哪些?

    本人做油品检测,最近本人所在质检所要求制定今年的外部培训计划,朋友们知道哪里有油品检验培训吗?最好是有CNAS资质的权威的认证实验室,且离江苏不要太远的,谢谢啦!

  • 【资料】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

    【资料】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

    第1位字母"F":代表食品检验机构; 第2-5位数字:发证年号; 第6-7位数字:发证机关代码;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证机关的编码规则分别为: 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 07吉林 08黑龙江09上海 10江苏 11浙江 12安徽 13福建 14江西 15山东 16河南 17湖北 18湖南 19广东 20广西 21海南 22重庆 23四川 24贵州 25云南 26西藏 27陕西 28甘肃 29青海 30宁夏 31新疆,国家认监委代码为00. 第8-11位为数字:发证流水号。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为CMA(格式见附件2)。 标志的含义:沿用中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CMA标志;右下角中的F是英文Food的第一个大写字母,表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的整个图形由字母CMA和组成。C上下对称,MA在C内上下居中;的左切线与C的右边线重合; 的下切线与CMA的下切线在同一水平线上。其他以图上所标尺寸为准。 标志的规格:标志使用时,可酌情按设计尺寸的等比例缩放。 标志的颜色:在正式采用标志时(如广告、包装、打印文件等),其颜色应印制成红色。色值为:C:0;M:100;Y:100;K:10. 四、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在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时,可在其检验报告上使用此标志。标志应印在检验报告封面页的左上方,并在标志下印上获得批准的证书号。 五、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格式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格式

  • "QS"隐退"SC"登场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启动发放

    从2015年10月起,我国开始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公众来说最直观的变化是,食品包装袋上印制的“QS”标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将被“SC”(食品生产许可证)替代。“QS”体现的是由政府部门担保的食品安全,“SC”则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的主体地位,而监管部门则从单纯发证,变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http://news.xinhuanet.com/food/2015-10/10/128303025_14444385980611n.jpg  10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增多,包括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要载明外设仓库。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网对新证做出解读。编号14个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用第1-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而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药监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详细记录食品生产者许可信息及生产的全部食品品种、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而且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新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包括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发证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日前,从湖南省食药监局获悉,该省已在进行新证印制和发放工作。  据悉,自2015年8月开始,湖南已经在给食品生产企业新发证及换证时启用“SC”证,不再使用“QS”证。“全省目前有6000多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7000多张证。”据该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颁发的“QS”证将在年底之前由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到企业进行置换,原证的产品名称、检验方法、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均不变,也不会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我们给予生产者最长不超过3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我也是第一次学习到各个数字代表的意义。企业主导,政府监督,希望能落实到实处。给我们安心的食品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办法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关于评定“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事宜,想咨询以下内容:据了解,2019年以前的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颁发单位是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后期颁发单位是否都是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并颁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不再发放此证书。[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7-05[/back][/color]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从2013年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再组织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评价工作,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为鼓励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水平,中国标准化协会等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机制和评价工作体系,以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为工作依据,组织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工作,对评价达到相应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关于有证标准物质有几个疑问

    关于有证标准物质有几个疑问:1.什么是有证标准物质?2.这个证是谁发的,哪个机构有权发证?3.发证机构为哪些标准品生产企业发过哪些标准品的证,在什么地方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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