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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靖江毒地案"3人被公诉 涉案公司赔1.9亿修复环境
    p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靖江毒地”案有了进展。12月21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检方以污染环境罪起诉周汝祥等3名涉案人员。在提起公诉前,检察机关已通过开展公益调查,促成涉案公司签订1.9亿元环境修复协议,目前已到账1.2亿元。 /p p   “靖江毒地”事件的公开,源于云南商人周建刚的实名举报。2015年9月,周在网上公开举报称,靖江的一个养猪场地下填埋了上万吨工业危废,而危废的主要来源是两家上市公司。经过记者调查,北京青年报刊发《养猪场地下的秘密》系列报道。同年12月,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此案。这也是第一起三部委联合挂牌督办的污染环境案。 /p p    strong 3人涉环境污染罪被起诉 /strong /p p   12月2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即“9· 11”污染环境案的进展。12月21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已经以污染环境罪对周汝祥等3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p p   起诉书指控:2003年10月,被告人扬州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汝祥与侯河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唐满华(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签订协议,长青公司将生产吡虫啉中产生的残渣补贴销售给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周汝祥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仍安排被告人原长青公司环保办副主任高冬书等人协助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上述危废直至2011年11月,共计转移危险废物至侯河化工厂1万余吨,且在该过程中多次提高给侯河化工厂的处置价格。 /p p   起诉书称,被告人原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押运员高苏清明知侯化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听从唐满华的安排,于2005年9月至2011年9月间,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共计1万余吨至侯河化工厂,且负责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参与与长青公司结账等事宜。唐满华将不能出售或者勾兑的危险废物残渣、固体危险废物在侯河化工厂内予以填埋。其间,高冬书作为长青公司污水处理池和焚烧炉直接管理人员,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处理污泥残渣资质,仍根据周汝祥安排,分别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7月份左右将两批共计30余吨污泥交由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 /p p    strong 因养猪场转手而东窗事发 /strong /p p   “养猪场地下藏毒”因为云南商人周建刚的实名公开举报而案发。 /p p   2012年年初,侯河化工厂注销,唐满华在原址翻建华顺生猪养殖场。2015年2月,周建刚买下该养猪场,正式入驻后多久,周建刚皮肤病突然暴发,去医院就诊后,得知是环境刺激导致。经过调查,周建刚得知养殖场的前身是侯河化工厂,厂内深坑里埋有危险废物。 /p p   2015年7月,周建刚向靖江市环保局、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和媒体实名举报。而周建刚事后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没有等到结果,遂于9月底在网上公开此事。 /p p   据江苏省检察院通报,2015年9月,泰州市、靖江市检察院主动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沟通联系,靖江市环保局于9月11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的当天就介入侦查工作。侦查监督、反渎职部门实行一体化联动,3次参与公安机关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侦查的讨论,会商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关键性问题。针对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已于2012年注销,且该厂法定代表人唐满华已经病故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调整为“提供污染源的上游企业”,结合专业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将填埋的危险废物主要来源锁定为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2015年9月27日,靖江市公安局以“20150911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 /p p   strong  涉案公司赔偿1.9亿元 /strong /p p   据江苏省检方通报,泰州市、靖江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于2015年9月启动环境公益调查程序。针对与环境公益诉讼密切关联的环节,检察干警积极建议侦查机关及时固定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并指导环保局审查鉴定单位资质、评定修复方案、审核损害赔偿的鉴定程序和方法。 /p p   2015年9月底,北京青年报记者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随后刊发《养猪场地下的秘密》系列报道。同年12月18日,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次采用联合挂牌方式督办此案。2016年10月7日,根据泰州当地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归属规定,该案被移送至具有案件管辖权的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p p   2016年3月起,经泰州、扬州两地政府以及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多次协商,经过对危废处置和环境修复等相关费用的鉴定,达成赔偿意向1.9亿元并草拟了环境修复协议。 /p p   靖江市检察院审核并提出环境修复费用计算需有法定依据等三条修改意见,促成了该协议于今年6月15日正式签订,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长青等公司签订环境修复协议。截至目前,涉案企业已支付1.2亿元环境修复费用。 /p p    strong 举报人称其各项损失超千万 /strong /p p   “靖江毒地”事件的举报人周建刚告诉北青报记者,一年多来,他一直在治疗污染引发的疾病,身体抵抗力较差。“病一直没好,最近又复发了。原来的治疗方案已经不能用了,有副作用,已经导致呼吸道痉挛。前不久住院一个多月,昏厥多次。” /p p   周建刚买下涉事地块花费近300万元。在他举报之前,有人欲出10倍高价试图让他转让养殖场,被他拒绝。因为选择公开举报,他的投资打了水漂,涉事地块后来由当地政府接管,厂房也被拆除。 /p p   “因为不断治病,我花费大量费用,此外还造成其他间接损失,各项损失加起来远超1000万元。”周建刚说,他多次联系靖江当地政府部门,寻求赔偿或补偿方案,一直到最近,还在艰难协商当中。 /p p   目前为止,对周建刚举报之举唯一的交待,是靖江市环保局今年联系他,让他前去领取3000元奖励,按照《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这已是最高奖励标准。周建刚说,即便自己遭受了这么大损失,他也从来没有后悔过当初举报此事。 /p p br/ /p
  • 历时近三年的常州毒地案有了最近进展,三家涉事企业登报道歉
    p   2016年,常州毒地案轰动全国。案发地统称“常隆地块”,原是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区。后三家企业迁址,土地被政府收储。本地政府在委托环境修复企业进行环境修复时,环境修复企业没有严格按照环境修复的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施工,致使开挖地下埋藏的化工废料时毒气弥漫开来,造成了与“常隆地块”只有一路之隔的常州外国语学校的部分学生出现了不良反应,导致常州外国语学校至少493名初中生出现了各种不适症状。 /p p   随后,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作为共同原告对常隆、常宇和华达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当年12月,常州市中级人们法院判决案件原告 “绿发会”和“自然之友”败诉,并共同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两家环保组织不服判决,于2017年2月7日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7日,“常州毒地案”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三家污染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向两环保组织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46万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驳回两环保组织的其他诉讼请求。 /p p   2019年1月29日,常州毒地案三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法制日报》公告版刊登致歉信,对案涉“毒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的原厂址地块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工业固废填埋行为、搬迁中对工业固废处置不当的行为和情形,使案涉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90b1bdbc-4452-4f29-a264-a9f88babfc58.jpg" title=" 微信截图_20190212104350.jpg" alt=" 微信截图_20190212104350.jpg" / /p p   此案虽已告一段落,但判决结果仍引起了不少专家学者的热议。在绿发会组织的专家研讨会中,就有不少专家学者发表了意见。其中,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就认为,常州毒地案体现了环境司法的新问题。包括污染者负担这项原则的适用程度问题,土地资源化利用问题和环境公益诉讼中哪些属于行政公益诉讼,哪些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等。而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认为该案可以让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评估确定污染治理和修复费用等。 /p
  • 复旦投毒案再起波澜 关键质谱图再被提起
    今天上午,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ldquo 复旦投毒案&rdquo 又现最新进展。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新换律师谢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7份申请书。   其中包括《关于请求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件申请书》《科学实验申请书》《延期一个半月听取谢通祥律师意见申请书》《关于请求把林森浩调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羁押的申请书》《关于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就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   该案被告人林森浩在二审期间更换律师斯伟江,斯伟江在二审阶段为其作出被媒体称为&ldquo 惊天大逆转&rdquo 的辩护,称被害人黄洋究竟是否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这一点尚存疑惑。但经上海市高院二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依然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以后,林森浩父亲林尊耀于6月初临时决定更换律师,转由在死刑复核领域经验丰富的北京律师谢通祥担任林森浩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已在6月15日会见林森浩本人,并得到了林森浩签名的授权委托书,&ldquo 我们谈得非常好,林森浩非常聪明,但会见细节保密&rdquo 。   记者注意到,谢通祥今天提交给最高法的申请书中,有5份直指对黄洋死因的&ldquo 深究&rdquo 。此前,林的二审辩护律师也多次提及有关质谱图的问题,但直到今天,林森浩的律师们还是没能拿到这些关键的质谱图。   谢通祥在《关于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的申请书》中称,上海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分别称检测的饮水机、饮水桶、水杯、尿液等样品中发现了二甲基亚硝胺。但是,谢律师认为,这些报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科学鉴定得出结论所必需的质谱图、相关数据、图表、照片等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共同构成鉴定报告,此外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组成也应该合法。&ldquo 因此,本案所有的毒物检测报告均为不合规范的、不完整的、缺失重要构成部分的检测报告,应属程序违法,各项毒物检测报告也存在一定实质与程序上的问题。&rdquo   谢通祥还在《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中写道,根据国内外对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科学研究报告、官方文献的研究,&ldquo 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死亡,逝者体内应含有相应的代谢产物,黄洋体内并未发现相应的代谢产物,所以不能证明其大量摄取过二甲基亚硝胺,已有多名著名肝病权威教授、法医专家明确指出,黄洋的死亡症状不符合二甲基亚硝胺急性中毒,而与药物性肝病,药物过敏,或爆发型乙型肝炎相吻合&rdquo 。   谢通祥说,最高法今天接收了上述7份申请书并表示后期&ldquo 需要研究&rdquo 。
  • 环保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文修改的提出   从1979年试行到1989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立法目标“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同时定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确立了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一系列基本制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各领域特点,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等二十余部法律,形成了以法律制度和科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护和改善环境,为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改进和完善了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环境保护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的论证项目。   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结合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梳理了历年来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内容,收集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从2008年到2010年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后评估工作,根据各项后评估成果,形成了一系列论证报告,认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比较完善,编纂环境保护法典是长期任务,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当推动法律的实施和行政责任的落实是当务之急。当前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当体现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提出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责任和监督,加强法律责任和追究,修改与后来制定单行法的一些不衔接规定,推动专项法律的实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了环资委的意见,将环境保护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1年1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启动了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工作,成立了以蒲海清副主任委员为组长的修改小组,多次听取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于4月至9月分别赴湖南、湖北、重庆、福建、江苏、陕西等地进行调研,并在江苏省徐州市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环资委、提出议案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环境保护法修改进行研讨。我委还专题就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召开了专家和部门的座谈会。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编办等18个中央机构与国务院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后进一步研究和修改,今年3月又在上海听取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件代表议案领衔人和地方意见。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再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二、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条文修改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要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完善工作的要求,围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的环境保护法议案审议意见,明确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法律制度,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本次条文修改遵循的原则是,修改主要针对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迫切需要修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共性的条文,不涉及要求对其他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的内容,注意相关法律之间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在本次条文修改中,有的部门提出增加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责方面的要求,有的提出排污许可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功能区划等意见。对这些意见,现行环境保护法未涉及,并且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建议进一步研究和实践,通过适时修改有关法律或者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来解决,因此,本次修改未采纳这些意见。   修改后的法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条,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二十一条,新增四条,合并八条。现就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是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现行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显然不符合时代要求。因此,草案顺应时代要求,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草案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明确国家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草案第四条、第十二条)   (二)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修改时增加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草案第五章)。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的标题由“环境监督管理”相应地修改为“环境管理”。   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草案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草案第三十三条)   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草案新增了一条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草案第三十四条)   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责任,草案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草案第三十五条)   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是实践中促进和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草案增加规定了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草案第三十六条)   同时,对应条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第六章)。   (三)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   草案补充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章规定基本制度,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基准是指环境要素中污染物等对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不产生不良或有害效应的最大限值,是国家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与方向的科学基础。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构建符合我国区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国家环境基准体系,支撑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工作,是“十一五”和“十二五”环境保护科技规划的重要内容,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为此,草案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这也是我们国家自主自立的体现。(草案第九条)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环境监测提出了原则要求。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对社会有负面影响。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依法公开。(草案第十一条)   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长期以来将环境保护规划分成两部分,分别制定以污染防治为主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则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脱节已难以实现环境保护法保护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立法宗旨。草案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法律定义,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草案第十二条)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与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做了衔接性规定,并将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境保护的其他制度和相关工作进行了衔接。(草案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这是现实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完善的制度。近十年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一批跨地区或跨流域规划,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协力合作问题,包括建立目标、建立相关地方政府间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做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因此,草案明确规定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和相应责任做出决定,并规定了规划的具体内容。(草案第十四条)   补充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列为约束性指标。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都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总量控制将涉及更多方面。因此,草案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应当确定该重点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控制指标,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以促进地方政府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三是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草案第十九条)   完善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为了推动解决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破坏、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基础上,草案一是规定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有关保护生态环境和恢复治理的方案。二是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三是规定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四)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草案从明确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出发,相应完善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这次修改时要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草案一是规定了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机制的规定。二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的规定。三是规范了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四是完善排放污染物申报和收费制度,将现行环境保护法超标排放收费修改为申报和收费制度。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征缴费用,征缴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对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衔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对突发事件作了规定,草案增加了与之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一是应当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的控制 二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 三是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草案第三十条)   草案还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 青岛海关破获14万吨花生走私案 黄曲霉毒素严重超标
    最近,青岛海关公布了一起去年破获的农产品走私大案,共查获涉案走私花生近14万吨,而且,经过检验,这些走私进口花生的黄曲霉素严重超标。 黄曲霉素,或许大家并不陌生。黄曲霉素具有极强的致癌力,毒性堪比砒霜,对肝损害巨大,被世界卫生组织划定为1类致癌物,是目前已知霉菌中毒性最强的。黄曲霉毒素在农产品中几乎是无法避免的,而花生和玉米是最容易被黄曲霉污染的粮食。因此,世界各国,都只能设定一个"限量标准"。如果,这14万吨黄曲霉素超标的花生一旦流入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次青岛海关破获的毒花生案件总值15亿元,案件涉及山东、河南、安徽、广东等多个省份,仅青岛地区的涉案金额就达到了10亿多元,占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这些有毒花生是如何被发现的?面对黄曲霉素超标花生,消费者又该如何的预防? 青岛海关缉私局在4月初公布了一起走私黄曲霉素花生的大案,共查获涉案花生等农产品13.88万吨,案值约13亿元,涉嫌偷逃税款3亿多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据化验,部分涉案走私进口花生已发生霉变,含剧毒致癌物黄曲霉毒素。青岛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冯铁军告诉记者,能够顺利揪出这么多毒花生,源于一起保税花生的走私案。 冯铁军:我们发现有好多经营单位,它加工的这个花生等农产品的实际加工量比正常的进口量要大。它多出来的数量,我们就怀疑它是偷运进境了。我们就对这件事情很关注,也展开了相关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青岛海关缉私局发现,如果进口印度花生,本来从印度港口直接发货到青岛港,是最经济的一条运输线路,可涉案公司却非要舍近求远,不计成本的绕道越南。 冯铁军:因为正常经营的话,从印度进口花生应该是从港口直接发集装箱,发到实际销售地是最合理的。那么它的这种偷运进境的线路是从印度发到越南,从越南再发到广西的中越边境,从那里偷运进境。所以这种线路实际上是远远的增加成本。 经过深入调查,办案人员终于掌握了涉案公司的走私手法、以及涉案人员情况。据介绍,"蚂蚁搬家"是这些走私案件作案的主要手法。犯罪嫌疑人指使印度供货商将花生海运至越南港口,然后委托当地货运代理企业,并雇佣当地边民将花生从越南边境"搬"到广西,境内收货方安排专人接货,并将走私货物在国内销售牟利,而境内涉案企业都集中在青岛。 冯铁军:这种偷运进境,其实它不仅仅是逃避了税收,还逃避了商检。因为像花生这种农产品它是法检商品,也就是进口就必须得进行商检的。那印度花生它的黄曲霉素含量偏高,那么通过这种运输方式,它又有大量的霉变现象。 黄曲霉素是自然界最强的致癌物,而花生又是最容易被黄曲霉素污染的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素B1限量标准为每千克20微克,而涉案的花生,黄曲霉素B1含量已经达到了每千克27.04微克,超出国家限量标准35%以上。据青岛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冯铁军介绍,他们找到青岛涉案公司的仓库时,发现里面存储的花生有大量的霉变现象。 冯铁军:仓库里存储的那些花生有大量的腐败、霉变这种情况,那么它的黄曲霉素肯定是严重超标。黄曲霉素它本身是一种强致癌物质。 这些不良商家偷逃税款不说,还危害了食品安全。根据进一步的线索,全国缉私干警统一行动,成功破获了这起走私农产品的大案。 冯铁军:证实这批花生它不仅仅是销往山东地区,包括广西、广东、贵州、安徽、河南、河北等地都有销售。刑事立案27起,案值是15亿,偷逃税款5个亿。那么,我们在行动当中扣下的货物,就是霉变的这些花生大概是14万吨。 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黄曲霉毒素是耐高温的,所以一般的烹调温度无法使其失活,因此消费者在选购、食用花生时,一定要注意甄别,用肉眼看这些食物的颜色是否不同于正常颜色、有没有霉毛;再就是用鼻子闻是否有霉味,如果发现异常,就不要购买和食用了。
  • 药监局查处东洋之花等化妆品含毒案
    对于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的“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等18种化妆品含有毒物质的消息,今天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明确,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12月29日《经济信息联播》播出《关注东洋之花“含毒”面膜》,以下为内容实录:   国家药监局:下一步要重点打击非法添加物   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议今天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1年全国共捣毁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窝点1800余个,涉案总金额33.5亿元。下一步将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物进行重点打击。   据统计,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出动执法人员100多万人次,行政处罚立案42517起,配合公安部门捣毁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窝点1800余个,涉案总金额33.5亿元。同时,核查违法网站1350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网站788家,屏蔽涉外违法网站305家,发布11期《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对194家严重违法网站进行了曝光。在本次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表示,下一阶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公安、工信、工商、中医药部门的密切协作,抓好新形势下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告诉记者,重点是治理地下窝点,和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继续治理,利用互联网做虚假宣传,利用广告来宣传假药这种行为,那么我们还要继续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成分,和化妆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这种行为。使我们的药品市场,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能够得到进一步净化,进一步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国家药监局:东洋之花等化妆品超标案正在查处中   而对于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的“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等18种化妆品含有毒物质的消息,今天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明确,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药监局表示,“东洋の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白里透红美白日霜”等18种产品检出汞、苯酚、氢醌等超标禁限用物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发现上述产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 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该局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上述产品,一经发现违法产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稽查一处副处长高天兵告诉记者,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当中,我们国家局已经要求各地,根据调查处理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关注东洋之花“含毒”面膜 东洋之花称面膜中氢醌含量极微小   在18种问题化妆品曝光后,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东洋之花面膜含毒的消息,作为一个化妆品平价消费品牌,东洋之花的消费者众多,那么对于面膜含毒,东洋之花方面有什么回应,监管部门有什么最新的表态?来看:   记者在东洋之花的官网看到,该公司在12月24号已经贴出了质量声明,声明称,东洋之花未采购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在该产品中也未添加禁用原料,同时配方中使用的原料中也不含有禁用原料。记者随后联系了东洋之花的生产企业负责人,该负责人也否认在产品中有意添加氢醌。   江苏省南通市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毅告诉记者,我们加了一个叫熊果苷的美白剂,熊果苷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但是它在超过四十度、五十度的情况下会缓慢分解,产生极微量的氢醌。我们怀疑这批货就是因为当地温度太高造成缓慢分解出现氢醌,万分之一的氢醌。从长期角度来说这个对人是没有伤害的,我们正在做这方面的安全性测试。   记者了解到,庄毅提到的氢醌,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又叫对苯二酚,该物质与皮肤过量接触后可引起白细胞减少等造血器官变化,造成皮炎、皮肤色素脱失等症状,严重的还有致癌的危险。虽然东洋之花方面表示,氢醌在其面膜中出现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表示,化妆品中禁用氢醌,并建议相关企业立刻下架相关产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监处副处长戚柳彬告诉记者,我们要求企业加强对被委托产品的质量控制,对当时被曝光不合格产品的批次当时的原料采购、投料生产这些记录进行全面的排查,以分析这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我们也建议我们的企业在原因未彻底调查清晰之前,暂停其他一些同类品种的销售。   记者探访东洋之花上海总部:东洋之花本土造   我们的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被很多消费者误以为是合资企业的东洋之花,其实是一家实实在在的本土化妆品公司,近年来,主要在大型超市步货,在中档化妆品中,算是超市主力品牌,那么面对此次面膜事件,我们的记者今天下午也赶到了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总部。   我身后这幢楼是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上海的总部,目前公司的生产销售在江苏南通,这里主要是研发、市场、销售中心,有关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膜含禁用有毒物质的事件,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比做出了正面回应。   在上海浦东的一个园区内记者找到了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前台小姐在经过一番电话沟通后,表示目前在上海的公司负责人不方便回应此事。   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前台告诉记者,上海是销售部,我们就是统一的,就是现在都是南通那边来操作这个。谢谢你们媒体关心我们这边就是暂不接受这个采访。   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之下,公司市场总监顾宇南最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顾宇南告诉记者,我们仅仅只有一个就是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贴膜被检出极微量的氢醌   是万分之一点零七。那这次就检出了一个批次是FBFI 14那个批次的美白水润面贴膜并不是大家传说中的18个产品。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此次被曝光的问题面膜主要的成分是熊果苷,而这种成分在化妆品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但熊果苷在温度高了以后会分解出微量的氢醌,而这个物质是化妆品中禁用的。东洋之花方面表示,今后会特别注意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   上海东阳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监王峥告诉记者,我们赶快要把这批所有产品要下架。召回。然后呢我们说实话也加强我们那个整个质量管理体系吧。控制多一些。中国地大物博,各地的温差可能也比较大   要加大储存运输的一些环境的控制。尽量的避免这些物质的分解。   上海:超市下架 消费者要谨慎购买   那么对于东洋之花的含毒面膜,市场方面有什么最新反应,今天记者接连走访了上海几家大型卖场,问题产品均已下架。   在这家位于上海南浦大桥的沃尔玛超市,东洋之花的柜台明显空出了一块,仅剩的6盒美白水润面膜已经下架封存。其实早在昨天中午,上海各家沃尔玛超市陆续接到总公司邮件,要求立即下架问题产品。不过,对于已购买了这款面膜的消费者该如何进行退换货,商家目前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上海沃尔玛公司事务部夏祖亮告诉记者,上海的整个连锁的相关门店 街道这种通知都会第一时间立即下架的,如果有顾客前来退货,   我们公司对这方面会有一个流程制度的 后续处理的   记者随后走访了几家其它卖场,并没有发现同款问题产品,不过,一些消费者对于国产化妆品的信任度已经开始降低。   消费者1:我一般是用国外的(化妆品) 质量这一块把控太不好了   消费者2:脸是对外的 弄了不好要发痘痘什么的/多花点钱/买个放心)   除了在上海,东洋之花在其他多地的销售已经受到影响。   销售人员:面膜已经下架了。肯定有问题,有问题才下了啦,开始有,后来曝光了未必还不下啊,弄得别人现在连其他牌子的都不敢买了。
  • 赛默飞世尔完成35亿美元Phadia收购案
    欧盟委员会刚刚宣布赛默飞世尔科技收购Phadia公司一案获批,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便于8月24日对外公布,其已完成对瑞典Phadia的35亿美元交易案,而收购之后的Phadia将成为赛默飞世尔专业诊断业务的一部分。   Phadia公司成立于1967年,总部位于乌普萨拉,全球员工大约有1500名,是全球过敏、哮喘和自身免疫性诊断的领导者。该公司旗下包含两个主要品牌:ImmunoCAP从事过敏测试,EliATM从事自身免疫。2010年Phadia公司销售额约5.25亿美元。   赛默飞世尔科技的总裁和首席执行官Marc N. Casper说到:“我们很高兴能够完成对Phadia公司的收购,这极大地增强了赛默飞世尔在高速增长的专业诊断市场中的地位。Phadia公司为赛默飞世尔在美国市场得到快速增长的很好机会,使我们在新兴领域市场的表现更为突出。我们欢迎Phadia的员工加入我们的团队,并期待通过共同努力增强自身的能力,为那些希望通过更好的诊断改善医疗保健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公布
    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各方面人士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2.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   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全国人大环资委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态度始终是积极的,并配合环资委做了前期基础性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保系统对此高度关注。环境保护部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县市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保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大家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   综合环保系统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普遍赞成修改环境保护法,对其充满期待。各级环保部门和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目前的草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回顾过去30多年的发展,展望今后发展方向,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必须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和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草案虽然提出了有关理念,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和程序规则。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二、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综合性地位。《环境保护法》与各专项法律在调整对象上,应当有合理的区分。具体来说,各专项环保法律应当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而《环境保护法》则不宜再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环保理念、基本原则、基本体制、政府责任、公众权益保障、社会参与机制、企业的基本义务、环境经济政策、通用的处罚规则等,而针对企业的具体监管措施应当主要留由其他专项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在若干具体条款上出现冲突情形。   三、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三定”方案,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监管体制,总体上看是有效的,当然也存在一些职能交叉问题。从未来的改革方向看,环保部门更多地履行综合宏观的职能,主要应当体现在环境标准、规划、监测、信息等方面的统一监管上。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目前草案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等制度措施的有关修改内容,与水、大气等单项环保法律的规定、与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不一致。   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机关,统筹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最新部署,广泛体现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新期待,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目前草案做进一步修改、论证和完善。   附件2:   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一、需要补充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10项)   1、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2、跨部门、跨区域的环保协调机制   3、乡镇政府的环境管理   4、政策制定过程的环境影响论证   5、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   6、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   7、污染物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管理   8、排污许可、排放指标交易   9、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环境税等经济政策   10、生态补偿机制   二、需要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相关规定(14项)   1、环境标准: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为现行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标准的规定。   2、环境基准:建议表述为“国家鼓励开展基准研究”,或者表述为“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环境基准”。   3、环境监测: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恢复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   4、环境信息发布:补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本辖区环境信息。   5、环保规划:建议恢复和保留现行法律第四条关于“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 或者将草案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环保规划”,修改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同步编制国家环保规划”。   6、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由草案规定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按照历史和现实,改为“由环保部提出”,从而维护国家现有的环保工作格局,保持总量控制工作的一致性。   7、排污收费:现草案中“征缴费用”的表述不准确,改为“缴纳排污费”或“缴纳环境税费”。关于排污费的使用方向,增加用于监察、应急等能力建设。   8、“三同时”:一是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改为“环境保护设施” 二是删除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只有“超标”才能处罚的限制条件。   9、限期治理:删除限期治理计划的规定,并明确限期治理后的法律后果。   10、现场检查:删除检查内容的规定,留待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11、环境应急:明确和突出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12、土壤环境保护:增加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保规定 增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规定。   13、国际合作:增加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和国内履约的规定。   14、生态保护:修改“环境”的定义,适当扩展和包容部分先前没有纳入的环境要素 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的内容 增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内容。   三、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建议(10项)   关于《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应当注意处理好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两个基本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合理设计和安排。   第一,避免重复性规定: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各专项环保法律中对其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环境保护法》无需作重复性的规定。   第二,补充通用性处罚规则: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应当主要规定通用性处罚规则,这些规则同时也应当是对各专项环保法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补充性规定。   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补充以下10个方面的通用性处罚规则:   1.“双罚制”: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2.按日计罚:针对连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规则。   3.生态损害:明确将生态损害纳入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   4.民事责任形式:补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环境功能替代等责任形式。   5.举证规则: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6.损害评估鉴定:增加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鉴定机制。   7.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授权性条款,明确规定有关环保机关和社会组织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8.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增加对某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9.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破坏环境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10.环境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 拟增订第八法往复架法|药典委发布关于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标准草案
    2022年12月19日,药典委发布《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大纲》指出, 到2025年,全面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进一步完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达到或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2023年,国家药典委员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方法通则的制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新闻可点击下方专栏关注:近期,药典委分两次发布关于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标准草案的公示,分别对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的第一到七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增订了第八法往复架法。相关内容原文可见:https://www.chp.org.cn/?#/business/standardDetail?id=64f6dda9bd8ca5a5c6243561 https://www.chp.org.cn/?#/business/standardDetail?id=65517e87bd8c74db95a4ce4e 修订说明指出,中国加入 ICH 成员,意味着我国医药产业迈入国际化趋势。《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作为保障中国药品安全有效性的法定依据,与国际协调显得尤为重要,也是药品质量控制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促进《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与 ICH Q4B 指导原则的协调和统一,对我国制药企业国际化发展有益,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有利。ICH Q4B 7(R2)为溶出度测定法,此次修订《中国药典》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药典》与 ICH Q4B 指导原则的协调与统一。因此,本次修订参照 ICH Q4B 附录 7(R2),对《中国药典》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包括1. 仪器装置参数;2. 测定法要求;3. 增加 ICH Q4B 附录 7(R2)判定法为判定法 2,规定“除品种项下另有规定外,按判定法 1 对结果进行判定”;4. 对文字表述进行规范。同时,本次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还增订了第八法往复架法。往复架法溶出度仪(reciprocating holder dissolution apparatus),又称往复支架法溶出度仪或往复碟法溶出度仪(reciprocating disk dissolution apparatus)。该装置的工作原理与往复筒法溶出度仪工作原理相似,这两种溶出仪器不仅可共享同一操作平台,而且都可便捷更换不同 pH 值的溶出介质。往复架法溶 出度仪广泛应用于透皮贴剂、非崩解型缓释制剂、植入剂、阴道环制剂和药物涂层支架等药械组合产品的溶出度研究。历版《中国药典》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中均未收载往复架法。目前国内有多个仪器公司实现了往复架溶出度仪的国产化,有助于扩大该方法在药物 研发、审评和监管中的应用。包括制药企业、科研院所及药检机构等在内,国内有往复架法溶出度仪的实验室共计 50 余家。 综上所述,从国内的应用实际和与国际接轨等角度考虑,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药典》对我国制药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有必要在 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中新增往复架法。基于上述原因,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牵头,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 药品检验研究院、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潍坊市 检验检测中心等 9 家单位成立协作组,承担国家药品标准制修订研究课题《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往复架法的建立研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制药企业、研发机构、仪器厂商等的调研,比对了各国药典中相关的仪器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目前市售往复架法溶出度测定 仪的规格参数,并结合盐酸哌甲酯缓释片、非洛地平缓释片等具体品种的方 法研究结果,形成了《中国药典》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第八法往复架法(草案)。修订稿如下:附件2 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修订说明.pdf附件 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第八法往复架法草案公示稿(第一次).pdf附件1 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公示稿(第一次).pdf
  • 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中药重金属、农残、黄曲霉毒素等的限量标准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的质量控制,进一步增加中药的安全性指标控制项目,尤其是加强对中药材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量的控制,2012年10月25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在2010年版《中国药典》的基础上,发布了有关中药重金属、农残、黄曲霉毒素等物质的限量标准草案。   1、关于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限量标准   在《中国药典》附录中规定“除矿物、动物、海洋类以外的中药材中,铅不得过10mg/kg 镉不得过1mg/kg 砷不得过5mg/kg 汞不得过1mg/kg 铜不得过20mg/kg。”   2、关于黄曲霉毒素限量标准   对《中国药典》收载的柏子仁、莲子、使君子、槟榔、麦芽、肉豆蔻、决明子、远志、薏苡仁、大枣、地龙、蜈蚣、水蛭、全蝎等14味药材及其饮片品种项下增加“黄曲霉毒素”检查项目,限度为“黄曲霉毒素B1不得过5μg/kg 黄曲霉毒素G2、黄曲霉毒素G1、黄曲霉毒素B2总量不得过10μg/kg”。   3、关于农药残留量限量标准   对《中国药典》收载的人参、西洋参药材及其饮片品种项下增加“农药残留量”检查项目,限度为“含总六六六(α-BHC、β-BHC、γ-BHC、δ-BHC之和)不得过0.2mg/kg 总滴滴涕(pp′-DDE、pp′-DDD、op′-DDT、pp′-DDT之和)不得过0.2mg/kg 五氯硝基苯不得过0.1mg/kg 六氯苯不得过0.1mg/kg 七氯(七氯、环氧七氯之和)不得过0.05mg/kg 艾氏剂不得过0.05mg/kg 氯丹(顺式氯丹、反式氯丹、氧化氯丹之和)不得过0.1mg/kg。”。   目前,该草案已于发布之日起上网公示并向公众征求意见,相关企业、利益相关者或机构可于2013年4月24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给药典委员会。
  • 春节档《唐人街探案3》中出现的毒品,是什么来头?
    在“就地过年”的大背景下,牛年电影春节档受到了超高的关注,电影院可谓热闹非凡,影片票房喜人。春节档热门影片《唐人街探案3》中有这样一个镜头:在一场谈判中,密室茶桌上的两杯茶中被放入了喝完会让人头发晕的GHB。相信不少观众在观看影片的同时心里会有疑惑,GHB是啥?接下来请跟着我们一起探案,撕掉它伪装的外衣。 (图片来源网络) GHB是什么 在香港,GHB又叫做“fing霸”、“迷奸水”、“G霸”,在大陆俗称“液态快乐丸”,“G毒”、“神仙水”或“液体迷魂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嗅的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外观有白色粉末、药片和胶囊等剂型,可溶于水或饮料中,临床主要用作麻醉剂。 GHB结构式 GHB(Gamma-Hydroxybutyrate)主要成分是γ-羟基丁酸,又称4-羟基丁酸,在许多国家被认定为毒品,在许多地区被禁用。2005年我国就将“γ-羟基丁酸”列入二类精神药物予以管制,并于2007年变更为一类。 GHB的危害 吸食GHB很容易上瘾,也很难戒除,滥用后会引起肌肉协调失控、精神错乱、镇静和遗忘。过量使用可导致恶心、呕吐、意识丧失、心率减慢、呼吸抑制、惊厥、体温下降和昏迷。GHB安全剂量范围很小,3克至5克的份量便可使人导致呼吸停止。 警惕伪装的GHB伪装的GHB(图片来源网络) GHB常被不法分子加入到饮料中或者被伪包装成常用口服液,从外观上难以分辨,且此类毒品多在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销售。除了瘾君子们主动服用外,有心人士也都在伺机而动,误服的可能会非常隐蔽,请大家加强防范意识,生活中提高警惕。 前处理方法将疑似含GHB的饮料样品以超纯水稀释,0.22 μm滤膜过滤待测。 检测仪器岛津LCMS-8045主要方法参数方法学结果γ-羟基丁酸(GHB)及其前体γ-丁内酯( GBL)和1,4-丁二醇( 1,4-BD)标准样品色谱图 左:GHB, 1-500 ng/mL 中:GBL, 2-500 ng/mL 右:1,4-BD, 2-500 ng/mL标准曲线 毒品饮料测试结果 实验结果表明:该饮料中γ-羟基丁酸(GHB)及其前体γ-丁内酯(GBL)均被检出,且含量高达0.4 mg/mL和0.75 mg/mL。 比毒品的诱惑更让人可怕的是,很多受害者竟然不知道自己在“吸毒” ,不知不觉就中招!所以,我们更要拒绝无知,加强毒品预防意识,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 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关于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草案的公示
    2022年12月19日,药典委发布《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大纲》指出, 到2025年,全面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进一步完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达到或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近期,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的修订草案,目的是将中药标准进一步完善,逐步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关于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草案的公示我委拟修订《中国药典》2020年版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徐昕怡电话:010-67079522电子邮箱:xuxinyi@chp.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061附件:1. 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公示稿.pdf2. 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修订说明.pdf国家药典委员会2023年04月24日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修订说明一、目的意义 2015 年版《中国药典》9305 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涵盖了7类11种真菌毒素检测方法。但经过方法转化,7类11种真菌毒素的具体检测方法已经收录入 2020年版《中国药典》2351真菌毒素测定法。此外,随着近年来研究的深入,发现了中药材、饮片及中成药中真菌毒素感染的新现象和特点,新的毒性明确的真菌毒素种类不断在中药材和饮片中检出,中成药中也相继发现真菌毒素感染,高通量筛查方法的建立和验证等内容急需纳入指导原则。因此,国家药典委员会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中国药 典》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二、总体思路与起草过程按照国家药典委员会标准提高课题任务要求,对真菌毒素种类、检测方法及应用策略、新的真菌毒素测定方法进行了研究,并探究了中药中真菌毒素感染规律,对监控品种提出建议。经过研究,起草了以下内容:(1)增订了真菌毒素种类,涵盖主要五大产毒菌属所产的毒性强、污染率大、关注度高的真菌毒素种类,并引入2 / 3了隐蔽型真菌毒素的概念。(2)系统介绍了真菌毒素的多种检测方法,并针对每种方法的特点与实际检验的需求与应用特点,详细表述了各种测定方法的应用策略。(3)增订了桔青霉素高效液相色谱法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两种定量检测方法。开发了通用样品前处理方法,建立了色谱质谱条件,考察了多个代表性中药基质,完成方法学验证,回收率为 80.7%~140.9%,精密度为 0.8%~7.1%。(4)增订了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技术同时对 33 种真菌毒素进行高通量快速筛查的检测方法,系统研究了提取和净化前处理技术,建立了色谱质谱条件,选取代表性中药基质进行了方法学验证,中药材和中成药中 33 种化合物的检出限为 0.5~200mg/kg。(5)建立了中药中 75 种真菌毒素污染数据库,采用了真菌毒素筛查技术对 40 余种药材、10 余种中成药共 2000 余批样品进行了筛查,分析了相关感染规律,对相关检测品种提出了指导意见。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三家单位对指导原则中新增订的方法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三家复核单位的复核结果均与标准起草单位基本一致,复核意见均认为:增订的33种真菌毒素快速筛查方法和桔青霉素的测定方法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灵敏、快速、高效、专属。课题组根据协作研究结果,参考国外药典收载的内容,起草了 9305 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修订草案,并于 2020 年报送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典委理化分析专委会对本草案进行了审议。起草小组按照审核意见,对增订的真菌毒素种类按照国内外法定限量标准和毒理学数据进行了调整,并对文字进行了多次修改规范描述,完成了《中国药典》“9305 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修订草案。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12月30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不断攀升,大气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32条,其内容进一步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调整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会议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更好地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实践需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管辖权限、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防止和减少新化学物质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控制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新增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备案申报类型,二是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是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吴晓青、周建,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我国将加大水污染处罚力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水环境质量关系千家万户,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审议通过后,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标准规划、监督管理、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近年来,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条”发布以来,我国的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今年1-9月份,全国有监测数据的1922个监测断面中,1351个水质是Ⅲ类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个百分点;166个是劣Ⅴ类,占总数的8.6%,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 赵英民指出,尽管水环境不断改善,但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专家指出,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同时,我国在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着末端控制污染为主、源头预防不够;流域管理上“条块分割”、区域管理上“城乡分割”、同一流域水源功能管理上“部门分割”的“九龙治水”现象。 全国人大于 2015 年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针对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草案提出,着重强化地方责任,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可能面临更高的罚金。例如现行法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除限期拆除外,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将把罚金提高到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同时,草案强调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将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完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草案强化落实各方责任,将通过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最终有望实现中央与地方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发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尽责,社会和公众全面参与,共同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科研院所成反腐新领域 涉案人员多为精英
    精英硕鼠 张浩/漫画   北京海淀检察院调查表明:科研经费使用、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是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滋生三大“病灶”   大学已经成为世人关注的职务犯罪高发区,而科研院所里的腐败,人们了解的并不多。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统计,2005年至2009年,该院反贪局共立案侦查发生在海淀区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涉案金额共计279万余元。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这12起案件,多数案件涉案金额并不巨大,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不复杂,但是,案发范围之广、涉案人员学历之高,以及案件本身暴露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混乱等现象,是科研院所职务犯罪呈现出的鲜明特点。   1 涉案人员多为业务精英   案发前一个月,34岁的何音刚刚在教堂举办完婚礼 此前不久,他刚收到了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的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然而,洞房花烛和金榜题名的喜悦还未散去,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就敲开了他的家门。   在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高,除1人为高中文化程度外,其他都是大专以上学历,6人为本科,2人为硕士。他们都是高学历人才,年富力强,案发时处于事业黄金期。在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兼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原副主任何音的故事十分典型。   该研究所是中科院下属的骨干研究所,主要负责智能识别系统、人脸识别技术、虹膜识别技术等,均属尖端高科技。何音负责管理该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行政事务,经手课题经费的申请和报销。   “何音的导师们均为相关领域的权威。但是,业务上的专家,在科研经费的管理方面却不一定内行。”据办案检察官张小兵介绍,每次何音申请经费的支取,导师往往只管签字,此后并不过问经费的去向。何音觉得有机可乘,便于2004年注册成立北京蓝盾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以该研究所的名义,与蓝盾公司签订两份虚假合作协议,用蓝盾公司出具的发票分别于2005年2月2日和6月3日在该研究所报销领走31万元和40万元的支票两张,入到蓝盾公司,分17次将这两笔款项提现据为己有。2005年至2006年,何音还多次截留客户单位给付的测试认证费共计6万元。   “何音编造需向某公司或培训机构支付材料费、培训费等理由,拿着伪造的合同内容让导师签字,导师签字后,他便更换合同正文文本,将付款方向改成该研究所支付给蓝盾公司。”张小兵介绍说,有一次,何音请导师签字的报销单数额仅为20元,拿到财务支取钱款时,他在20元前面加上“3100”,轻松支取出31万元。   2008年9月19日,何音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年龄集中在30岁至45岁之间。这些人中的很大部分处在中层或中层以上领导岗位,或正面临不同晋升机会。何音在12人中学历最高,案发前,他刚刚考取了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的博士研究生。   “全所上下对何音的科研能力都非常认可。如果没有这个事情,单凭何音的业务能力,将来提拔为副所长的可能也是有的。”案发后,何音的导师表示,像何音这样的业务精英犯罪,他既感到惋惜,又觉得心有余悸,“现在看来,如果何音这种人真到了一定的领导岗位上,那就不是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损失了。”   2 科研院所腐败多发于三个领域   从海淀区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案单位涉及中国科学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海淀区科委等国家级、省级及区级科研机构,涉及面较为广泛。其中,行政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和科研经费使用三个重点“病灶”引人关注。   12起案件中,涉及行政管理、物业公司工程部、车队以及薪酬福利等行政后勤服务环节的案件5件5人,涉及购置图书资料环节的4件4人,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的3件3人。   杜海益,中国某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处原处长。2007年7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员工购买健身卡的过程中,将某饭店健身中心以现金形式返还的办卡折扣21万余元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2009年11月4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杜海益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某声学研究所车队原负责人张续利,利用职务之便,违背车队关于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的规定,擅自提高自己的绩效工资标准,采用虚做绩效工资核发表的手段,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4月多领绩效工资27万余元(实际占有18万余元)。2007年12月13日,张续利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贪污作为传统型职务犯罪案由,在科研院所职务犯罪中十分常见。此外,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由还集中在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类型上。在这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除4件4人为贪污犯罪外,5件5人为受贿犯罪,3件3人为挪用公款犯罪。   某部五院图书馆原馆长李子明,利用负责图书馆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6月至2005年2月,伙同图书馆馆员靳欣(另案处理)收取图书供应商给予的购书回扣款8.3万余元。其中,李子明个人实得购书回扣款1.2万余元。   王博在担任海淀区某委员会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领用单位支票提取现金或转账购物的手段,于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共计挪用公款90余万元。2008年7月18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博有期徒刑三年。   据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以上几种类型的涉案人员犯罪后赃款的用途,或用于家庭消费,或存入银行,或进行营利活动。到案后,经办案检察官教育,多数科研院所职务犯罪人员认罪态度较好,都能及时意识到并反省自己的错误,较为清楚地交代赃款的去向,多数人能够主动退赃,从而避免了发案单位的损失。   3 高学历高智商低“法商”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这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何音现象”在科研院所人员职务犯罪中普遍存在,即智商高、业务精,但却表现出低“法商”,甚至是法盲。   “何音这种类型的涉案人员属于贪心不足、蔑视法律型,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骗取单位公款,而还有一部分涉案人员属于浑然不觉型,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仍不知所以然。”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我们办理的几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挪用公款时认为仅仅是借用一下,终归是要还的,算不上犯罪,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后悔莫及。我们在办理李子明、靳欣受贿案时还发现,在图书采购过程中,涉案人员竟无一例外地认为将购书返还款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动用公款给领导办事,钱虽没落入自己腰包,但照样构成贪污罪。现实生活中的这一教训,给北京市某研究院原办公室主任兼行管处处长沈平文上了一堂法律课,令他终生难忘。   “那些钱给领导的儿子交了择校费,我一分没贪,凭啥定我贪污罪?”2005年8月,沈平文因涉嫌贪污被海淀区检察院查办,到案后他大呼冤枉。1995年8月,沈平文的领导武某请沈平文帮助联系办理其子在北大附中上学事宜。沈平文很快将武某儿子入学事宜联系妥当,但需向学校交纳择校费。于是,沈平文私自决定从其管理的该院八里庄房管所公款中支出4万元为武某的儿子交纳择校费。   “从表面看,4万元公款并没有被沈平文个人占有,但这仅仅是对公款的一种处置方式。”办案检察官郝长胜向记者解释说,“非法占有财物的归属,不仅包括将财物占为己有,还包括行为人将非法取得的财物转为第三人持有、交给集体、毁弃等处理方式。这些方式,都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沈平文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后海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平文涉嫌贪污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涉案金额较少,且能够积极退回赃款,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4 加强经费管理完善用人机制   海淀区检察院结合每一起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提出了检察建议。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财务管理等作为一般性预防对策,同样是科研院所预防职务犯罪绕不开的重要一环。   “以杜海益贪污案为例,杜海益转业后到某技术研究院工作。2006年底,他受单位委托给职工办理健身卡,跟某饭店健身中心签约、付款、折扣商定,全是他一人在操作,没有任何监管,他要想拿钱太容易了。”据办案检察官史锐介绍,“杜海益作案手段十分简单,虽然他刚到案时拒不供述,但是某饭店的财务对他的折扣都有相关记录,出账和入账的证据很清楚。当我们把起获的证据向他出示时,他后悔地落下了眼泪。”   史锐认为,科研院所在注重员工业务技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除了一般性预防对策之外,针对科研院所职务犯罪的特点,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还指出,加强对科研课题组项目的管理,完善科研院所的用人机制,是科研院所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课题。   “某些科研院所成立对外开展业务的下属部门,但是对其又没有监督,致使其管理失控。”张小兵介绍说,在何音案中,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对其下属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基本不掌握,直至案发前一直认为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身份认证产品与技术测评中心从未开展过业务工作。实际上中心测评业务的联系、洽谈,合同的签订、盖章审核、费用收取均由何音一人说了算。这就造成部门是否开展业务、如何开展业务、开展了哪些业务、如何收费、测试认证委托情况,没有人进行核实,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给何音支取科研经费据为己有创造了机会。张小兵指出:“科研院所应定期对课题组各研发项目进行核查,了解各项目立项、进展、经费情况,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科研院所在选人用人时,不能一味追求高学历。”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指出,“在选择人才时应更多考虑其道德水平及政治觉悟,同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考核 还应加大对高学历者的法制教育力度,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指导、约束其行为,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使他们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 何以洞察“毒地”?禾信仪器GC-MS助力土壤污染问题场地调查
    近日,一则关于某地区“毒地”的新闻持续发酵,引发公众关注。据相关报道,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土壤污染问题,将某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告上法庭,涉案金额达百亿元。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涉案项目多处地块土壤中苯并芘、萘严重超标,不符合用地标准。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受污染的土壤样品有基质复杂、含量高、组分多等分析难点。禾信仪器GC-MS 1000凭借设计精良的高温惰性陶瓷离子源、非共轴双预杆,具有高灵敏度、高精密度、抗污染强的能力,十分适用于测量环境污染物中苯并芘和萘的含量。01.什么是苯并芘、萘?苯并芘和萘都属于带有苯环结构的多环芳烃类化合物,均表现了生物毒性、致畸性、致癌性,其中苯并芘被列为一级致癌物,可以引发肺癌等多种癌症。 大型重工业企业生产过程通常涉及碳黑、钢铁、炼油、炼焦和橡胶等材料,这些过程可能导致苯并芘和萘等有害物质的排放,这种污染可能对周边的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负面影响,并进一步威胁附近居民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考虑这类物质产生来源广、毒性高,二者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均列为基础项目(必测)。GB 36600-2018 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02.禾信仪器应对多环芳烃解决方案按照GB 36600-2018表3指定的分析标准,使用禾信仪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 1000验证了以下2个常用质谱法的检出限、精密度、正确度,方法验证结果表明禾信仪器GC-MS 1000性能和稳定性完全满足标准要求。方法一:《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5-2016)土壤中多环芳烃总离子流图结果分析18种多环芳烃线性相关系数R² 均大于0.99;检出限:苯并芘0.02mg/kg(标准要求0.17mg/kg)、萘0.02mg/kg(标准要求0.09mg/kg);精密度RSD为1.6%-9.0%;土壤基质加标回收率为84.2%-123%。以上方法验证结果均满足分析标准的要求。方法二《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土壤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总离子流图结果分析 55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线性相关系数R² 均大于 0.99;检出限:苯并芘0.009mg/kg(标准要求0.1mg/kg)、萘0.02mg/kg(标准要求0.09mg/kg);精密度RSD为1.9%-24.2%,土壤基质加标回收率为48.2%-128%。以上方法验证结果均满足分析标准的要求。 综上,禾信仪器GC-MS 1000具有优异的灵敏度和精密度,完全满足土壤和沉积物中苯并芘、萘等多环芳烃的测试。
  • 2012回顾:盘点仪器行业并购案
    仪器信息网讯 “并购”已经成为近四年我们进行仪器行业年度盘点不可或缺的部分,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仪器行业并购活动就一直处于活跃状态,而2011年爆发的欧美债务危机将并购推向了又一次“高潮”。在一轮轮“并购潮”中,一些熟悉的、知名的品牌渐渐“远去”,如瓦里安、密理博、贝克曼库尔特、戴安等,同时并购也在改变着仪器行业各大公司的“座次”。   经仪器信息网粗略统计,2012年有相关报道和公布的并购案达69起,数量基本与2011年持平,参与并购的公司则多达46家。下面我们就从几方面来评选一下“并购案之最”。   1、 实施并购最“多”的公司:丹纳赫   2012年,丹纳赫实施了5项并购,成为2012年实施并购最“多”的公司,赛默飞及Life Technologies以4项并购案次之,并列第三的是布鲁克、阿美特克、沃特世。相比于2011年,2012年单个公司实施并购的数量呈下降趋势。2011年,PerkinElmer曾以7项并购成为实施并购最多的公司。   2、 最“大”的并购案:Hologic37.2亿美元收购Gen-Probe   在所有披露交易金额的并购案中,Hologic 37.2亿美元收购Gen-Probe成为2012年最“大”并购案,而安捷伦22亿美元收购Dako位列第二,这也是2012年度唯一2项超10亿美元的并购案。此外,交易额在1-10亿美元的并购案11项。可见,千万美元级别的中小型并购案依然还是主流,更受亲睐。   3、 最“热门”的并购领域:诊断   近两年,生命科学一直是最热门的并购领域,而2012年,我们发现诊断领域更成为各大公司争抢的“香饽饽”,在69项并购案中,与诊断相关的并购案达13项。更为突出的亮点是,传统的分析仪器制造商正在纷纷进军诊断市场,如2012年赛默飞、安捷伦都进行了相关并购,并在财报中增加了诊断部分 而PerkinElmer继续通过并购扩大其诊断业务,并继续钟情于中国公司——以3800万美元收购上海浩源生物 布鲁克除了拓展其质谱技术在诊断领域的应用外,2012年收购了断层扫描系统制造商SkyScan等等。此外,Life Technologies2012年通过4项并购,建立了自己的分子诊断业务。   4、 最“曲折”的并购案:罗氏敌意并购Illumina   2012年最“曲折”的并购案非“罗氏敌意收购Illumina”莫属,该并购案从2012年年初一直“炒”到2013年年初,历经起起落落,收购价也从最初的57亿美元一路“炒”到81亿美元,最终由于Illumina的强硬,罗氏没能收购成功,不过,罗氏对于新一代测序技术的渴望“昭然若揭”,只是对象会有改变。   位列第二的“曲折”并购案则是中国本土公司华大基因并购Complete Genomics。9月, Complete Genomics公布了接受华大基因1.18亿美元的收购要约 11月,媒体爆料Illumina要与华大基因竞争收购Complete Genomics 2013年1月,华大基因收购Complete Genomics。获得了美国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时Illumina撤回了竞争收购要约。预计,该项收购应在2013年初完成。   5、 最“擅于”资本运作的公司:赛默飞、布鲁克、丹纳赫、聚光   2012年,赛默飞、布鲁克、丹纳赫、聚光既进行了收购,同时又将部分业务出售,为此被评为最“擅于”资本运作的公司。其中赛默飞完成4项并购,出售了其实验室家具业务 布鲁克完3项并购,并将其在日本的布鲁克热分析日本业务出售给耐驰 丹纳赫完成5项并购,但同时进行了2项出售,分别是出售贝克曼库尔特的基因组设施,及其与Cooper的合资仪器公司Apex Tool Group 聚光完成1项收购,但将其光纤业务以1468万元人民币出售。   6、 最受“关注”的并购案:赛默飞9.25亿美元收购One Lambda   2012年,最受“关注“的并购案产生是源于并购消息在仪器信息网的点击量排名而产生,其中赛默飞9.25以美元收购One Lambda以2247次的点击量成为最受“关注”的并购案。(撰稿:杨娟) 附:2012年仪器行业并购案一览   历年并购案回顾:   危机引发并购风暴 生命科学呈亮点-评2011年并购案   2010年特别聚焦之“仪器企业战略合作”   生命科学领域2010年并购回顾及2011年并购展望   2009仪器信息网特别聚焦之“仪器企业并购”
  • 聚焦2012年上半年仪器行业并购案
    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仪器行业并购活动就一直处于活跃状态,而2011年爆发的欧美债务危机将并购活动推向了又一次“高潮”。在一轮轮“并购潮”中,一些熟悉的、知名的品牌渐渐“远去”,如瓦里安、密理博、贝克曼库尔特、戴安等,同时并购也在改变着仪器行业各大公司的“座次”。在C&EN杂志所发表的“2011年全球仪器市场评析”一文中,并购被认为是2011年全球仪器市场的两个关键词之一。那2012年仪器行业并购活动又如何?     经统计,2012年上半年有相关报道和公布的并购案多达43起(详见附录1:“2012年上半年仪器行业并购案一栏表”),并购活动依然很活跃,其中Hologic公司37.2亿美元收购美国诊断测试设备供应商Gen-Probe及安捷伦22亿美元收购丹麦癌症诊断公司Dako成为2012年上半年交易额排名前两位的并购案。   集团“大佬”并购“力度”依然不减   纵观2012年上半年仪器行业并购案,我们发现集团“大佬”并购力度依然不减,其中赛默飞世尔集团实施了3项并购案,阿美特克集团实施了3项并购案,丹纳赫集团实施了2项并购案,豪迈集团实施了2项并购案。就交易金额而言,赛默飞世尔以11.13亿美元的交易金额位列于各大集团“大佬”之首。   对于集团“大佬”而言,资本运作是他们的长项,在这些集团内部通常设有相关M&A部门,常年在全球各地寻找合适的并购对象,而经济情况的低迷更是为这些“大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可以以更优惠的价格获得更具竞争力的业务。当然,集团“大佬”在实施并购,寻找新的增长点的同时,也擅于放弃不盈利甚至亏损业务以及非核心业务,以获得更多的并购资金,例如在2012年上半年,赛默飞世尔科技就决定将其实验室家具业务出售,丹纳赫将其与Cooper Industries PLC合资仪器公司出售,豪迈将其智能现金处理机器制造子公司Volumatic出售等。   生命科学及诊断领域并购案愈发“火热”   这两年,生命科学领域一直是并购的热点,究其原因,一是生命科学公司对经济状况的反应更灵敏,受影响更大 二是生命科学市场规模大,据悉高达400亿美元,吸引力巨大。就2012年上半年仪器行业并购案而言,我们发现生命科学及诊断领域并购案愈发“火热”,43起并购案中15起与生命科学与诊断领域有关,而交易额排名第一、二位的都是诊断领域并购案,并且呈现出一大特点——分析仪器制造商纷纷涉足诊断市场。   此前,分析仪器制造商更多只是涉及生命科学研究市场,而相比于研究市场,更为广阔的是诊断市场。据悉,解剖病理学市场规模122亿美元,年增产率8-10% 分子诊断市场规模45亿美元,年增长率10-15%,因此吸引分析仪器制造商纷纷涉足。2011年,赛默飞世尔以35亿美元收购瑞典血检系统供应商Phadia,在其财报中新增“专业诊断”部分,开始正式涉足诊断市场,2012年上半年赛默飞世尔又以9.25亿美元收购美国移植诊断公司One Lambda,进一步扩大了该项业务。继赛默飞世尔之后,2011年销售额排名第三的分析仪器制造商安捷伦也开始涉足诊断市场。2012年上半年安捷伦22亿美元收购丹麦癌症诊断公司Dako,此后也在其财报中新增“诊断和基因组学业务”部分。此外,Life Tech相关人员表示,“未来几个月陆续实施小的收购,以建立自己的分子诊断业务。”   国内仪器公司走出国门 实施股权并购   相较于国外仪器行业频繁的并购,国内仪器行业并购并不是那么活跃,并购的主体也很有限。2012年上半年天美控股及聚光科技实施了3项并购,可喜的是,继天美控股之后,聚光科技也将并购的触角“伸”出了国门,以393.75万欧元收购荷兰Bohnen Beheeer 75%股权,从而获得了VOCs监测产品制造商Synspec100%股权,自此,聚光科技也成为国内仪器公司实施并购战略最多的公司,此前其并购对象都是国内公司,其曾分别收购了北京吉天、北京英贤、北京盈安、北京摩威泰迪、杭州大地安科等,而其中2011年以“1.95亿元人民币的基础价收购北京吉天”最具影响力。   而天美控股是国外并购的“老手”,在公司董事长劳逸强先生看来,“有特殊技术的中小型公司是天美并购的对象,而天美并购通常先控股7-8成”,这个原则在天美控股的海外并购中也被很好地践行。2012年上半年,天美控股收购了美国纤维仪器及X光仪器制造商IXRF Systems 56%股权 并继2011年收购瑞士天平制造商Precisa80%股权后,今年又收购余下20%股权。自此,天美控股已经完成了3项海外并购,分别是2009年收购法国温控实验设备制造商HCC集团75%股权,以及2012年完成的对Precisa100%股权的收购和收购IXRF Systems 56%股权。   展望未来,全球经济状况并无明显好转迹象,而中国经济增长放缓,仪器行业的并购活动预计还将活跃一段时间。 附录1:2012年上半年仪器行业并购案一栏表 附录2:2012年上半年仪器行业拟出售业务一览表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完善标准、监测等制度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细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和问责措施,依法按程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c3406742-a31b-4adf-a5be-54cfe4fbdf78.jpg" style=" " title=" 2019-03-27_215635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365ba53f-79f2-4614-9449-d42871129751.jpg" style=" " title=" 2019-03-27_215646_副本.jpg" / /p
  •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2023年的预算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总体可行
    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加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支持力度,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持续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支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的2023年的预算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党的二十大精神,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主要收支政策基本协调匹配,对存在的困难和挑战作了认真分析和相应安排,符合预算法规定,总体可行。《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提到,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落实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相关产品采购力度。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30亿元,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57亿元、增加20亿元,主要支持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中央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安排172亿元,推动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继续支持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和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相关新闻:中央财政2023年预算草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33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257亿元!
  • 我国两项铁矿石国家标准草案被ISO接受
    日前,从日本召开的ISO/TC102第14次铁矿石国际标准会议传来消息,由北仑检验检疫局承担制定的两项国际标准,即ISO17792和ISO2597-4,其工作组草案和项目报告被ISO铁矿石专业技术委员会接受,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   由北仑局承担召集和项目负责的ISO/TC102/SC2/SG18项目工作组,即“ISO17792铁矿石-砷含量检测-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光谱法”,进展非常顺利,即将结束关键性的委员会草案阶段,进入CD草案的投票期,如不出意外,该标准预计将会在2年内结束流程而出版。该标准是我国提出的第一项铁矿石国际标准,也是由我国承担召集人的第一项铁矿石标准制定项目。上次加拿大魁北克会议后,在北仑局召集人的协调下,首先在国际范围内征询了草案修改意见,完成了草案的标准化工作。2008年,项目组组织了5个国家10个实验室参与的该项目的国际间精密度试验,至2009年上半年已圆满完成,同时项目组已将精密度数据提交TC102的巴西统计师进行精密度计算。在本次的日本东京会议,在听取了北仑局召集人的工作报告和巴西统计师的精密度报告后,各国专家对项目组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并一致要求将该标准的制定进入下一个阶段,以便尽快将其出版。SC2主席本曾杰明对北仑局专家的贡献高度赞扬,也对该项目顺利进入下一阶段表示祝贺。另外,由北仑局承担召集的另一个项目工作组(ISO/TC102/SC2/SG24),即“ISO2597-4铁矿石-全铁含量检测-电位滴定法”,在加拿大会议立项后,也完成了预阶段的验证试验,本次提交的修改草案也被顺利注册为工作组草案而将进入下一个阶段,今年北仑局将积极推进该标准的国际间的精密度试验。   标准草案进入委员会草案阶段,并顺利通过投票,是国际标准制修订最关键的一步,表示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最艰难的阶段已经过去,之后ISO标准制修订工作将由ISO中央秘书处承担为主,草案标准化及实验基本结束。进入此阶段后,除非有特殊的理由,各成员国一般不会再提出反对意见,阶段流程也只是例行程序。   北仑检验检疫局将以这两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进展为契机,除完成目前的这两项标准制定工作外,将进一步推出新的提案,推进铁矿石标准的发展,在国际标准化领域增强我们的话语权,在国际技术谈判中维护我国利益,并以此提升我国的影响力和软实力。
  • 2013回顾:仪器行业并购案盘点
    仪器信息网讯 2013年已落幕,这一年仪器行业的并购活动开始&ldquo 降温&rdquo 。经仪器信息网(http://www.instrument.com.cn/)统计,2013年仪器行业有相关报道和公布的并购案48起(详见附录:2013年仪器行业并购案一览表),相比于2011年69起和2012年的68起分别下降了约30%和28%。而且从交易规模上,除了赛默飞136亿美元收购Life Technologies外,没有上10亿美元的交易案,上亿美元的交易案也仅有7起。   总的来说,2013年仪器行业并购案乏善可陈,就连近几年并购非常热门的生命科学及诊断领域也不再活跃。据外媒报道,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有很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等机构经费的削减、大型制药公司研发预算的削减,以及美国平价医疗法案的实施等都影响到生命科学及诊断领域并购交易活动的活跃度,潜在并购者都在观望。   在全球并购减速的同时,2013年国内本土仪器公司的并购活动却悄然加速。据仪器信息网统计,2013年已披露的国内本土仪器公司参与的并购案多达6起,并购总金额约18亿元人民币,无论数量还是交易金额都创下了历史新高。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告诉仪器信息网,&ldquo 金融资本的进入加快了行业的整合速度。今后几年,国内仪器行业的并购步伐会更大。&rdquo 最近2-3年,多样化融资渠道深入到仪器行业。据了解,截至目前,国内较为知名的仪器公司都相继引入了风险投资,而这都为未来的行业整合奠定了基础。   以今年为例,参与并购的5家国内仪器公司中4家是上市公司,除了聚光科技和天美外,天瑞仪器及先河环保都是上市后首次实施并购,而天瑞仪器以14.79亿元人民币收购宇星科技更是创下了国内仪器行业最大并购案。   今年,国内仪器行业的并购案主要聚焦环保领域。随着中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测/检测相关仪器市场让很多公司&ldquo 热血沸腾&rdquo 。此前,天瑞仪器主要专注于X射线荧光光谱仪(XRF)的研发与制造,XRF在环境领域中的应用有限。此番,天瑞仪器收购宇星科技后将拓展其业务结构,集环境监测、环境治理、设施运营为一体。收购完成后,天瑞仪器也将和聚光科技成为更为直接的竞争对手。   聚光科技则斥资1.62亿元人民币收购东深电子,进入到水利监测业务领域。聚光科技表示,通过本次收购,公司将构建行业领先的智能化水利水务监测系统及服务平台,为公司进入水利水务行业、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城市排水与防涝及智慧城市等市场做战略布局。     先河环保则收购了在线重金属监测仪器供应商CES,此次收购扩大先河环保产品线,有助于巩固先河环保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市场地位。   此外,东西分析收购澳大利亚GBC的并购案也令人关注,这也是国内本土仪器公司首次收购国外通用分析仪器供应商。东西分析创建于1988年,由仪器人李选培、杨开敏创立,2011年底具有海外背景的李晓鸥接任公司负责人。李晓鸥接任后,东西分析明显加快了国际化的步伐,此番收购便是东西分析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展望2014,仪器行业整合还将继续,特别是国内本土仪器公司的整合将加速。(撰稿:杨娟) 附录:2013年仪器行业并购案一栏表 历年并购案盘点:   2012回顾:盘点仪器行业并购案   危机引发并购风暴 生命科学呈亮点-评2011年并购案
  • 欧盟出台WEEE指令指引草案
    7月,欧盟《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常见问题草案出台,该草案由欧洲委员会环境总署出版,旨在协助营运商理解第2012/19/EU号《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指令)的要求。   该常见问题草案主要有5大说明:   一是WEEE指令修订版并无明文规定设于非欧盟国家的遥距销售商有责任在其销售产品的欧盟国家委任一名授权代表。不过,根据指令,他们被归类为“生产商”,因此必须在他们销售电器和电子产品的欧盟国家注册。常见问题草案指出,欧盟成员国可以在国家法例中订立条文,借此确保并非设于欧盟的遥距销售商,采取适当措施以遵守该成员国的国家法例。生产商可以把责任转嫁予他们委任的授权代表。   二是由2012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4日这段过渡期内,指令修订版将涵盖附件一所列的电器及电子设备类别,基本上是所有受旧WEEE指令监管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唯光伏板例外,这类产品已被加入指令监管范围内,即时生效。   三是2018年8月15日后,指令修订版将涵盖所有类别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只有少数产品例外,包括太空设备、大型固定装置、钨丝灯泡及某些医疗仪器。常见问题草案澄清,同样10类原本受旧WEEE指令监管的产品,其回收目标及汇报责任仍然有效,直至前述日期为止。   四是照明设备方面。凡没有明文排除在监管范围以外的照明产品类别,即不同类别的灯具及发光体,一律落入新WEEE指令监管范围。WEEE指令常见问题草案并提及,特定产品如消耗品、部件、打印机油墨盒及逆变器等,是否落入新WEEE指令监管范围。草案表示,将视产品的类别或性质而定。   五是说明了零售商的责任。当顾客向零售商购入一件和旧有产品相若的新产品,该零售商便有责任接收该顾客丢弃的旧有产品。零售店若设有至少400平方米的电器及电子产品销售区,便须于店内或店旁设置免费回收处,接收消费者交回的小型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外部尺寸不超过25厘米),而消费者并无义务向该店购买同等产品。生产商可以设立及营运个别或集体回收制度,回收来自私人住户的废旧电器和电子设备。指令修订版的另一个重点是成员国在“生产商负责”的原则下,每年须达到的回收目标。由2016年起,这些目标将大幅提高。   常见问题草案属于指引文件,并无法律约束力,委员会可因需要更新文件内容。
  • 破获!特大系列污染环境案 涉案非法倾倒废酸液3400余吨
    p   据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透露,今年3月下旬当地连续发生两起非法倾倒大量强酸废液污染环境案件。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成功打掉涉案人员达22人的污染环境犯罪团伙,案中非法倾倒的废酸液3414.5吨。 br/ /p p   3月21日晚,邢台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太子井乡西太子井村河道内发现大量带有刺鼻性气味的不明液体。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期间,3月29日当地西牛田村西沟再次发生倾倒不明液体案件。 /p p   专案组民警辗转石家庄、沧州、北京、安徽等地,于3月29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和嫌疑车辆。3月30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吕某飞、王某飞抓获,并在吕某飞的半挂货车和小型厢货车上查获未倾倒的废液31吨。自2019年3月29日至案发,犯罪团伙将废液非法倾倒于邢台县、南和、隆尧、任县、桥东、桥西、开发区7个县(区)的13个地点,共计230车、3414.5吨。 /p p   随后,专案组锁定了污染源为位于威县经济开发区的某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查明了案件事实。 /p p   这家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巨额利益,非法生产农药溴虫腈。溴虫腈,英文名称Chlorfenapyr,商品名除尽悬浮剂,中文通用名虫螨腈。是由美国氰胺公司开发成功的一种新型杂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随着国家高毒农药替代政策的出台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作为的无公害农产品病虫防治推荐农药品种的代表,低毒高效的溴虫腈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p p   在溴虫腈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具有腐蚀性的强酸废液,经司法机构鉴定为危险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承指使总经理刘某,将生产农药溴虫腈(未经许可)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进行非法处置,以每吨230元的价格交由吕某飞进行处理,最终导致案发。 /p p   目前,已抓获涉案人员19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上网追逃3人,并对涉案财物分别进行了冻结、查封和扣押。 /p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意见
    为了加强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许可工作管理,规范本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等法律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上海市实际,我局草拟了《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以及其对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传真:(021)54668153;2.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2619室,邮政编码:200032。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4年4月30日。特此公告。附件1.《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2.《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的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表4.公平竞争征求意见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核准细则意见的公告
  • 雪碧汞中毒案进入公诉阶段 可口可乐称暂不索赔
    曾轰动一时的&ldquo 雪碧汞中毒案&rdquo 已进入公诉阶段。昨天,记者从西城检察院了解到,该案被起诉的三名责任人包括涉嫌向雪碧中投毒的刘晓静,其帮手高星原以及喝了雪碧后向可口可乐公司索赔的马赛。   马赛被起诉的罪名是涉嫌损坏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刘晓静、高星原则被诉涉嫌故意杀人(未遂)。   此案将在近期开庭审理。   投毒解决纠葛主犯性格偏执   检方的起诉称,2009年初,在某环卫部门工作的马赛,在工作中与刘晓静结识。已婚的刘晓静因感觉丈夫忙于升迁对其有些冷淡,寻求刺激的她遂与马赛成为恋人。几个月后,二人在一起吃饭时,马赛无意间看到其表妹的照片,当场表示希望与其交往。据检察官说,当时马赛的母亲对二人的恋情表示反对,马赛有意疏远刘晓静,并通过各种方式试图摆脱。   见马赛十分花心,同时怀疑其与歌厅小姐有染,刘晓静逐渐有了杀害马赛的想法。检察官说,在与刘晓静交谈时,其表示自己从小就很受家人宠爱,比较自我,无法接受在感情上被欺骗,所以导致想法偏执,才会想到用&ldquo 投毒&rdquo 的极端方式解决问题。   出招指挥投毒帮手只因同情   2009年10月,在与马赛吵架后,刘晓静来到陶然亭附近一家歌厅试图寻找*手,偶然与大厦保安高星原结识。经过近三个小时的闲聊,高星原对刘晓静的遭遇十分同情。再加上觉得刘晓静长得很像自己的前女友,便答应帮忙。刘晓静表示事成后将给其报酬。随后,在自称学过生物医药的高星原指导下,刘晓静购买了体温计,取出水银放在食物中,试图毒害马赛。在前两次均告失败的情况下,11月7日,在西单大悦城豆捞坊,马赛未到餐厅时,刘晓静将为马赛点的雪碧打开倒进了事先准备好的汞珠。不知情的马赛喝下雪碧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检察官分析,高星原一方面出于同情,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才成为刘晓静的帮凶。   各有目的冤枉雪碧 二人未订攻守同盟   事后,马赛在医院看病时听说如果是雪碧中含汞可得到赔偿,便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始终坚称雪碧饮料为自己开启。检察官说,当时马赛清楚饮料在其赶到之前已被人打开,但他并不能确定汞珠是刘晓静投放,之所以称是自己开启,是想排除人为因素,方便以后索赔。   此外,事发后,马赛还给刘晓静发短信,要求刘晓静及其表妹在接受询问时,称饮料为每人各自打开,试图统一口径。但刘晓静没有回复。她之所以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饮料是马赛打开,主要是为了使自己摆脱干系。所以说,二人并未像此前媒体报道订立攻守同盟,只是根据各自的需要掩盖了事实真相。   追访   可口可乐公司:不准备索赔   昨天,北京可口可乐公司公共事务部总监李欢表示,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里,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就是因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目前,公司并没有准备进行索赔的考虑。
  •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彰显四大亮点
    自1989年正式施行起,《环境保护法》二十余年难修订,曾有多位环境学者将之称为“当代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将该法的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2012年8月28日,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明确企业、政府各自的责任,建立统一规划监测网络、强化信息公开、征收环境税、提高违法成本成为草案的亮点。   我国是否应该开征环境税,这个讨论了10多年的问题,渐趋明朗。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所征缴的排污费用如何使用,国务院也将同时制定标准。而且草案言明,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亮点1 企业责任   企业自检污染物并公布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本次环保法修订,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鉴于上述原则,草案新增四项新制度:   首先强调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其次是明确企业自检公开制度。企事业单位须按“国标”,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数据纳入国家数据监测体系并公布。   第三是限期治理制度。超标排放单位应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如逾期未治理完毕,除加收排污费、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国将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这是草案关于企业污染防治体系的第四项新规。现行环保法的“超标排放收费”将修改为“申报和收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如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等职能部门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亮点2 环保监测   国家统一规划监测网络   汪光焘说,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对社会有负面影响。而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   基于上述现实情况,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所有监测数据依法公开。同时要求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受去年pm2.5事件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我国执行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已建496个监测点。而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共将设置国控空气监测点1436个。   亮点3 信息公开   公开突发环保事件信息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突发环保事件信息发布不及时,曾引发恐慌。例如今年2月的镇江水污染事件。   汪光焘说,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所以草案新增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环保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信息。   公民、法人等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信息,被申请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   汪光焘强调说,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对此作了规定,但草案增加了与之衔接的条款,如应对突发事件时,减少对环境造成危害 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评估环境影响和损失。   亮点4 政府责任   环保达标纳入政绩考核   “对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这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汪光焘说,现行环保法对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为“监督检查”一个章节,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例如政府责任,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再如法律责任,多处提及“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介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接到举报,未能及时查处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而环保监督方面,则新增人大监督内容,要求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如发生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还应当专项报告。   新闻背景   开征环境税争议十余载   “谁污染,谁付费”,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已开始实施环境税制度。具体税种包括生态破坏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垃圾税、塑料袋白色污染税等等,并逐步细分,例如固定废物税就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四个“税别”。   征收环境税是大势所趋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也不断有专家学者提出,应借鉴发达国家,将环境税引入税收制度。近年来,开征环境税的呼声日益强烈,比如2008年全国两会,杨澜等 20多名政协委员就曾联名提议,将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而且,前年开始,来自环保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官员也曾公开表示,征收环境税是大势所趋,已着手制定相关政策。   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   但也有专家提出质疑。有人提出,开征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比如税费体系改革,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 消费税改革,抑制不环保的产品消费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出台利用环保类原料的优惠政策等等,由于上述改革难度较大,所以征缴环境税难度很大,有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的风险。还有人表态,环境污染的根源不在于环境税,而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以GDP为重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种观念不扭转,开征环境税于事无补。   现行环保法自1989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0余年,其间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已有了巨大发展变化,环保法也面临着新的现状。对于一直有着争议的环境税,此次修法已经使之明朗化。
  • 2017回顾:盘点科学仪器行业并购案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每到年末,仪器信息网都会对上年度企业并购事件进行梳理,也因此记录了全球科学仪器市场整合重组的“变迁史”。来到2017年,仪器信息网跟踪报道的科学仪器企业并购案共59起,数量上相比上一年度的62起略有下降。但从金额上看,行业全年交易规模达233.28亿美元,相比2016年度的126亿美元涨幅显著。凭借多笔大额收购案加持,2017年科学仪器行业并购事件还是可圈可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3-2017科学仪器并购市场交易规模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1f0bf869-3edf-4ffc-857e-7b5b8f31c983.jpg" title=" 1.jpg" /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注:数据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span /p p   前几年,多笔大型百亿收购案搅动科学仪器行业,导致全球仪器市场高潮迭起,体现在并购的交易金额和数量上也是曲折多变,而非直线上升。到了2017年,科学仪器并购市场公开交易金额为233.28亿美元,59起并购案中有50起为国外仪器公司主导,9起由国产仪器厂商发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20e2512e-e23e-4f86-938d-c8d8de0fb77c.jpg" title=" 2.jpg" /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注:数据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span /p p   从数量维度梳理2017年度59起仪器并购案。近两年,布鲁克在资本市场频频出手:继2016年完成5笔收购后,2017年公司又实现了对Hysitron、Luxendo等6家公司的吞并整合,在质谱、光谱、材料物性、生命科学领域多点位发力,收购数量引人侧目。 /p p   2017全年,“行业买家”赛默飞位居第二,全年完成4笔收购。VWR、丹纳赫分别完成3笔交易 安捷伦、默克、瑞士万通、珀金埃尔默、赛多利斯、桑翌各自也有2项并购入账。2017年国外仪器公司伺机出手,国产仪器厂商的并购数量还是单个为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7年交易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仪器企业并购整合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437f2472-d473-4cbf-95ce-e4b619439d01.jpg" title=" 2.jpg" /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注:交易金额未公开的并购案未在统计范围内 /span /p p   2017年,单笔交易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仪器收购案共10起。除赛默飞、赛莱默、丹纳赫3位老将外,其余7家均作为新面孔出现在“过亿美元俱乐部”中,尤其是位居二三的Avantor和苏伊士。 /p p   珀金埃尔默罕见出手,投入13亿美元收购欧蒙诊断,不仅贡献了公司史上数额最大并购案,也为科学仪器并购版图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Teledyne一季度营收增长6.7%,公司直言7.9亿美元收购e2V“显成效”。此外,赛多利斯3.2亿美元买下实时活细胞分析技术领导者Essen BioScience,也显著扩大了其生物分析的业务范畴。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生命科学领域高歌猛进 /strong /span /p p   科学仪器行业受技术创新引领,想要迅速进入某一壁垒高耸的细分领域,收购不失为一项快捷之选。近两年生命科学市场大热,巨头们忙着兼并整合,拥有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更成为资本方眼中的优质标的。 /p p   2017年生命科学领域共发生12起仪器企业并购案,珀金埃尔默一家独大,不仅在年初将印度最大体外诊断试剂、工具和仪器供应商Tulip Diagnostics收入囊中,对EUROIMMUN的收购更让其在中国的收入“几乎翻了一番”。连在资本运作方面一向谨慎的岛津,在2017年都收购了临床同位素标记企业AlsaChim,足见生命科学市场的火热。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光谱行业洗牌悄然加速 /strong /span /p p   生命科学市场受追捧显而易见,但在2017年,有一个领域也成为仪器厂商竞相买入的热门,那就是光谱。2017年光谱领域共发生9起仪器企业并购案,这一部分的买家有思百吉、日立高新、安捷伦、布鲁克、瑞士万通、蔡司、E+H等。 /p p   安捷伦收购Cobalt Light Systems快速进入高分辨拉曼市场,瑞士万通买进Diagnostic anSERS拓展表面增强业务,侧面印证各大仪器公司对拉曼光谱这一热点市场的“步步为营”。或许由于光谱技术的日趋成熟,这一领域的行业洗牌正悄然加速。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国产仪器厂商整合放缓 /strong /span /p p   汤森路透此前发布的年度并购报告指出,自2015年创下交易金额历史最高纪录后,中国并购交易速度在2017年经历了第二次年度下滑,这一结论在国内仪器企业身上同样得到体现。2016年国产仪器厂商发起主导了20起仪器企业并购案,到2017年却下降为9起,国产仪器厂商在2017年的整合速度明显“遇冷”。 /p p   但在2017年,粒度仪国产翘楚丹东百特入股精微高博,试验机国产代表东菱振动“出嫁”苏州高新,加上年末海能仪器宣布购买欧洲DL公司HPCE相关专利及技术,国产企业几笔收购还是“吸睛”无数。2017年,聚光科技、先河环保、雪迪龙等几家国产厂商“领头羊”未见出手,经过一年的休养生息,这些国产仪器“大买家”在2018年是否强势回归,我们拭目以待。 /p p   当然,2017年也有个别企业“修剪”了部分仪器产品线,如牛津仪器出售工业分析业务、资生堂放弃色谱业务、Electro Scientific转让激光剥蚀部门等。 /p p   上半年,连续发起三项交易的VWR,在5月份也以64亿美元“出嫁”知名试剂耗材生产商Avantor。科学仪器行业总是风水轮转,为记录更多精彩瞬间,仪器信息网特别制作“2017年度科学仪器行业并购一览表”,以飨读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7年度科学仪器行业并购一览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7852e050-283c-4b30-a75c-a2af334f85c4.jpg" style=" "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728ac0d6-d2f8-4888-8cd8-90b5630f1fb9.jpg" style=" "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757bdefe-0925-4e54-bdda-e73e8ad65080.jpg" style=" "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br/ /p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须注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据了解,“草案”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 强化了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国家将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草案”还特别指出,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对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要优先保护 保护生态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壤等。 /p
  • EPA发布二恶英报告草案 征求审议和评议
    华盛顿消息,美国环保署(EPA)通过二恶英科学报告草案《EPA关于二恶英毒性的关键问题的再分析以及对国家科学院评议意见的回应》完成了机构对二恶英的再评估,有着里程碑的意义。该二恶英报告草案是美国环保署对国家科学院关于机构二恶英再评估草案中提出的关键评议意见和建议的回应。美国环保署正在推进EPA局长Lisa P. Jackson所承诺的完成对二恶英的重新评估。这次对二恶英的人体健康和暴露风险的全面评估旨在保护美国公众的健康,因为二恶英是最有毒性的环境致污物之一。目前,报告草案正在征求审议和公众评议意见。   EPA曾在2003年要求美国国家科学院(NAS)的科学顾问对二恶英进行重新评估,并于2006年完成审查。最新公布的报告草案中含有NAS2006年的审查结果,还包括与NAS有关的重要具有重要意义的分析,如由二恶英暴露引起的潜在癌症和对人类健康有害的非癌症状况等。并且该报告草案还包括一个口头的二恶英参考剂量(RfD)。   EPA作为对科学质量、诚信和透明度承诺的一部分,该报告草案将在2010年7月接受科学顾问委员会(SAB)科学小组的审查,并鼓励公众对于草案的意见和评议。EPA将会使用反馈、专家小组、公众评议等结果,对二恶英草案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恶英实际上是二恶英类(Dioxins)一个简称,它指的并不是一种单一物质,而是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异构体的两大类有机化合物。二恶英主要是工业过程的副产品,但也可能来自于自然过程,如火山爆发和森林火灾。二恶英是冶炼、纸浆氯漂白和一些除草剂和杀虫剂制造等各种生产过程的有害副产品。二恶英容易在垃圾燃烧过程中产生,如垃圾(固体废物和医院废物等)的焚烧,主要原因是燃烧不充分所致。   EPA及其他联邦机构已经更新了系列问答“关于二恶英的问与答”,为公众提供关于二恶英的相关信息,包括什么是二恶英、它们主要在哪里存在、二恶英的主要来源等。此外这些机构还讨论了二恶英对人体可能的影响,包括建议对含有二恶英食品的食用,并解释了二恶英再评估的审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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