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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大气法还有哪些新变化?
    中国环境报记者文雯  经过历时8个月的3次审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内容增加了近一倍,与之前相比,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与现行法律有何不同?又有哪些新变化?  ■强化政府责任,理顺防治思路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今年年初在媒体座谈会上指出,环保的事情从来不是环保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共同面临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事情。  “守法是底线,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守法,这不是高要求,这是一个底线的要求。”陈吉宁表示,今后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  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从法律角度再次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共同面临的责任”。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特别是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尽管在2000年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就有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柴发合指出,限期达标并持续改善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要求的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的要求相一致,也充分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标,即以空气质量达标为核心,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为目的。  为实现目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大制度齐下,督促地方政府为当地的空气质量负责,并要求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之所以将政府责任写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认为,主要还是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现状和背景有所不同。  和2000年修订相比,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大有不同,污染形态也发生了变化。污染物种类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扩展到挥发性有机物、氨等,点源污染已发展成区域污染,单纯的工业污染已发展成工业、生活、交通和农业污染相互叠加。区域性雾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规范企业达标排污的手段已经无法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凭借顶层设计和政府部门使用综合性措施。而政府更应该肩负起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直面解决。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治理为主。”周珂表示,新法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达标考核进行了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政府对于大气环境的目标责任。  由预防为主到治理为主,由企业职责扩展到政府责任,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作了明确,即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精细管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柴发合介绍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指明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方向,本着多源监管、全程控制的原则,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以及其他大气污染源等所有污染源进行监管,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转变。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三分之一,还对政府如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是要求各级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制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或空气质量达标计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燃煤控制方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机动车尾气治理方面,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允许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新法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并允许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及区域。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并且明确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新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这些措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治理手段比如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等也被写入其中。  “经过实践证明的可行经验,需要用法律固定下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周珂表示,这意味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将发生改变,由过去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由单打独斗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转变。  ■提高违法成本,督促企业承担责任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行政层面规定了政府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且对这些内容进行细化。”周珂认为,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不同主体,其严格程度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落实责任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周珂告诉记者。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企事业单位的处罚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针对违法企事业单位,新法制定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配以相应的处罚。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新法还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同时,新法还明确,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但是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对政府不作为的情形做出处理规定。”周珂对此表示遗憾。  ■完善法律衔接,上下达成统一  “《环保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定。”周珂强调,“《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落实,需要与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对接匹配。”  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新法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关键在于如何通过这样的一部法律,让之前制定的一些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措施有效落地。  以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例,新《环保法》要求,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新《环保法》基础上,更加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共有22处要求环境信息公开和公布,不但要求公开政府考核结果,而且明确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标准要公布,供公众免费查询、下载;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监测信息和源解析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要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并依法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这两则法律相互统一,有继承、有发展,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合力。  ■措施相继出台,落实才是关键  令人欣慰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各项法律法规的对接正在逐步完善。在9月17日国新办就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共中央组织部秘书长高选民表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于8月中旬公开发布。  《办法》划定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明确了追责对象、追责情形、追责办法,旨在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政绩观,不能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越雷池一步”,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利剑”,也是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的一个重要保障。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能够认真地去落实80%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全社会都能依法保护大气环境,那么蓝天白云就会常驻我们的穹顶。  而对企业来说,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将给环保企业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排污企业也必将面临更大的治理减排压力。因为将来与之打交道的不再是“人”,而是威严的法律。  华能杨柳青热电厂生产管理部副主任刘宇向记者表示,为确保达标排放,企业每年投资1亿元以上,全面进行环保设备改造,2016年6月31日前,现役4台机组将全部达到超净排放标准。同时,电厂将进一步加强对环保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通过严把煤炭入口关、提高设备可靠性等方式,坚决杜绝超标准排放现象的发生。  专家观点  治霾大家说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  环境管理思维要将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核心,实现总量和质量双管控,协同控制问题也要抓好。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把环境质量改善任务交给地方政府之后,要发挥地方政府的自主性、能动性,污染防治要精细化。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国家环境保护大气复合污染来源与控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贺克斌:  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不仅是浓度目标,而是浓度目标对应多少减排量目标,如何将减排量目标落实每一个工程项目上去。环保部门不能光是尾部控制,重点在于前端的能源结构,包括节能和相应控制技术等。环保的问题不是我们环保部门能够左右的,涉及的污染源那么多,一定数据掌握清楚以后,一定要明确在环保部门能掌控的范围,环保部门能做什么,剩下要交出去说清楚。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吕文艳:  目前,排污许可证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法律依据的问题。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一些基础性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需要法律制度支持,落实法律责任,更需要国家在立法、制度建设方面尽快进行完善。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佑海:  在环境法的体系内部,经常能感觉到已经有的这些环保法律,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即内耗的事情。随着近年来对各项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领域法律的多次修改,像规划、标准、监测、评价、信息、许可、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碎片化的问题就比较突出。  地方实践  政协委员支招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迎久 通讯员翟恒伟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协日前组织10余名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就《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立法协商,与会委员、学者积极为石家庄大气污染治理建言献策。  科学修订好《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于石家庄市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围绕《条例》修订开展立法协商,是今年石家庄市政协的一项重要工作。  与会委员、专家从《条例》本身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到引导全民参与、部门协调联动共同防治大气污染,以及条款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石家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听取发言,不时与委员、专家互动交流,探讨有关问题,并表示将充分吸纳委员、专家的意见建议。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p p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p p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p p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p p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p p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p p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p p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p p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p p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p p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p p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p p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p p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p p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p p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p p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p p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p p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p p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p p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p p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p p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p p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span /p p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p p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p p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p p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p p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第二十三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span /p p   第二十四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span /p p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五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span /p p   第二十六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span /p p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p p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p p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p p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p p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p p   第二十九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span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p p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p 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p p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p p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p p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p p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p p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p p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p p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p p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p p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p p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p p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p p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p p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p p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p p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p p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p p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p p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p p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p p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p p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p p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p p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p p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p p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p p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p p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p p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p p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p p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p p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p p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p p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p 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p p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p p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p p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p p   第五十三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 /span 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span /p p   第五十四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span /p p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p p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p p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p p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p p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p 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p p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p p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p p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p p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p p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p p   第六十二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 /span 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p p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p p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p 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p p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p p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p p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p p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p p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p p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p p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p p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p p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p 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p 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p p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p p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p p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p 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p p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p p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p p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p p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p p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p p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p 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p p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p p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p p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p p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p p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p 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p p   第七十九 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p p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p p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p p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p p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p p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p p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p p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p p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p p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p p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p p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p p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p 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p p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p p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p 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p p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p 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p p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p p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p p   第九十一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span /p 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p p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p p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p p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p p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p p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p p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p p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p p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p p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第一百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span /p p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p 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 p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 p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 p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p 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 p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 p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 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p p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p p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p p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p p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p p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p p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p 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p 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p p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p 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二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span /p p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p p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p p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p p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p p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p p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p p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 p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p p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p p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 p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p p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p p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p 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p p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p p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p 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p 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 p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p 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p p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八章 附 则 /p p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p
  •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法》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而今已过15年,很多规定已不适于当前形势。 修订后的《大气法》体现了以下四方面特点。 第一,以先行规划为指导,源头治理为重点,以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推动全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并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和布局优化。重点行业(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重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 第二,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及公开。 《大气法》第一章第四条指出: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针对突出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大气法》第四章针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船等污染、扬尘污染等做了明确规定。尤其第五、六章对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做了具体要求。 第四、扩大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监管处罚力度。环保部门设立公众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规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公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公开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须公开(第二十五条);省、市环保部门应制定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第九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信息(第九十七条)。 《大气法》针对性法律条款有30条,并明确相应处罚责任。新《大气法》取消现行《大气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罚款50万元上限规定,更为按倍数计罚,并提出按日计罚。 《大气法》针对环境监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侵占、损毁或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12月30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不断攀升,大气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32条,其内容进一步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调整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会议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更好地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实践需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管辖权限、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防止和减少新化学物质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控制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新增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备案申报类型,二是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是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吴晓青、周建,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提速 罚款上限或取消
    《经济参考报》记者27日从多个渠道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在经历两年冬季长时间、大范围的灰霾之后,环保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就加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达成共识。这是该法2000年实施、2006年修订以来的又一次修订。环保部起草的修订建议稿不仅将企业违规排污的罚款上限提升到100万元,还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罚款上限。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钟易看来,这一条款“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   上述权威人士透露,环保部已经提出建议,提高罚款数额,加入“按日计罚” 并借鉴2008年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的体例,对大气污染事故取消罚款上限。   建议稿显示,新建开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煤矿,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以及生产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等企业,未配备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该建议稿提出,造成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该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20%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该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环保部相关专家告诉记者,由于缺乏区分不同类型大气污染事故的量化标准,该条款在讨论时受到质疑。   去年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再度提出类似建议。   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工作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常纪文告诉记者,从目前的形势看,今年多地频发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巨大危害,近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已经针对灰霾污染防治立法举办了专家座谈会。   记者获悉,会上透露的信息是,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外,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保法》和针对汽车尾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和立法工作也有望提速,“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新政有望纳入。   多位参与立法专家证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已由环保部在2010年1月报国务院法制办,只有未来审查和修改顺利完成,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才能以国务院名义报送全国人大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   此前有环保部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草案稿“两三年来一直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的二类立法项目”。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第一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 第二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目前环保部正在根据有关部门的新要求,对上述建议稿进一步增补和修改,建议该法在下届全国人大从第二类立法项目上升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但该人士承认,环保部在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上述建议稿后,主导权已经不在环保部了。   常纪文说,在环保部起草的建议稿中“霾”一度作为专章来设置,但后来又被拿掉了。他认为,下一届全国人大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与“霾”有关的条款肯定会扩容。但上述权威人士认为,由于“霾”属于细颗粒物一类,根据立法体例,未来单独成章的可能性不大,但专门针对灰霾天的机动车限行、企业限产等条款有望纳入。其他章节中对机动车、燃煤排污条款的加严,也有助于灰霾防治。   环保部政研中心环境经济与管理政策研究室主任沈晓悦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在取消罚款“天花板”等行政手段之外,还应该重视市场机制,这有助于建立企业的内生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比如,为电力企业安装和运营脱硝装置制定更“划得来”的电价措施,通过绿色信贷措施约束“高排放、高环境风险”企业,为大气治污环保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但她强调,由于立法太滞后、执法不严格,当前一些企业靠“打擦边球”而非市场手段降低环保成本,必须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市场机制有效性。
  • 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否“改”出一片蓝天
    据中广网报道,受雾气影响,2月21日北京的空气污染指数为333,属重度污染。这是北京今年以来第一个五级重度污染天。   而在此之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建言献策征集活动已经在京结束。此次修订能否还蓝天“本色”,特别值得公众期待。   我国在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2000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透露,到目前为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已进行了两年多,今年可能完成国务院审议,年底前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 修订背景 ————   我国大气污染从煤烟型转向复合型   一部法律实施了23年,却要进行三次修改,这在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并不多见。全国人大环资委在2009年还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全年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大量调研。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薛惠锋表示,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了20多年,但当前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薛惠锋说,全国仍有42.5%的重点城市没有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有7个城市空气质量列于三级标准。特别是随着机动车船、重化工行业快速发展,臭氧、光化学烟雾、灰霾天气等新问题越来越突出,新老污染交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情况极为复杂。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特征已从煤烟型污染转变成为复合型污染。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材料显示,当前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煤烟型污染作为主要污染类型长期存在,城市大气环境中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问题没有全面解决 同时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尾气污染愈加严重,灰霾、光化学烟雾、酸雨等复合型大气污染物问题日益突出。其中,臭氧、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成为大气主要污染物。   有研究表明,光化学烟雾、高浓度臭氧、氮氧化物污染等频繁出现京津冀地区和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呈现区域性大面积污染。今后一段时期,预计我国大气中上述污染物浓度还将继续增加。   国内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处于初级水平   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虽然环境保护部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公众对之并不满意。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30个中外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评价结果》,我国20个城市对空气质量信息均有一定程度的公开,主要以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形式发布。但整体而言,国内城市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仍处于初级水平。   据评价结果显示,来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达到较高水平。其中巴黎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的污染物种类全面,统计数据详细,检索方便 伦敦开通了Twitter和Facebook,并开发了iPhone应用软件为用户报告不同监测点的API数值 维也纳市环保局通过Flash动画向公众介绍空气质量相关信息。   而对照分析表明,国内城市与参照组国际城市之间的最大差距在于前者的监测和发布指标不全面。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于细颗粒物(即PM2.5)的监测与发布。由于PM2.5容易深入呼吸道并危害人体健康,除香港外所有评估组国际城市均普遍做一定程度的监测和发布。而作为全球遭受细颗粒物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我国无一城市正式发布相关数据。此外,两组城市一氧化碳、臭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指标的发布也有很大差距。   ———— 专家建议 ————   把空气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在立法理念上,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仍然注重对单行法规范,缺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注重对污染源的末端治理,缺乏从源头、全过程和区域上控制大气污染的理念。”薛惠锋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制度设置上也不够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没有建立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造成政府职责有关条款较多,但难以真正落实等。   对于正在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建议,应该明确执法者以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在修改时,应该把执法与监督的具体措施与规定写清楚,比如行政机关该执法的不执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地方政府如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同时,他建议,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不仅要把GDP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还要把空气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考核。   环境保护与经济制度直接“挂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建议,应增加相应规定,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制度的衔接,并尽量使得制度设计具有“刚性”约束力,以便该制度将来对环境保护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   他说,比如可以规定商业银行对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违法企业以及其他严重大气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收紧或者停止信贷服务的义务,并且明确商业银行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 又如,可以规定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有对大气环境违法企业不得核准企业上市等义务,及其失职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   设立专章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尽管环境保护的责任在地方政府,但是环境的受益者与受害者其实是普通的公众。别涛说,从这个角度看,公众有权利、有责任也有义务参与国家立法。   据介绍,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七章,并没有提及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因此,竺效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同时,应就所涉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在该法法律责任专章中应予以规定,以便更好地督促相关义务主体履行法定环境信息公开职责。   竺效说,如何调动全社会来保护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是我国许多大城市着力思考的课题。了解国际城市如何通过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鼓励公众参与,也应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治体系   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姜健等61位代表提出2件议案,要求修改完善有关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立有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等。   据环境保护部介绍,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机动车防治、区域联防联治等主要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原总工程师魏复盛说,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正从城市向农村扩展。比如在珠三角地区,火电厂产生的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攀升扩展,由于空气是流动的,不仅在广州等城市里,农村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空气污染。而长三角、京津冀、长湘潭、成渝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魏复盛说,因为大气污染不是一个城市努力就可以解决的,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了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提议各省实施联防联治的措施。魏复盛表示,北京奥运会期间控制空气污染,除北京外,河北、内蒙古、山西、天津等地都采取了火电厂停工、汽车限行等措施,为建立有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等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 延伸阅读   对于社会关注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尽管被列入“十二五”总量控制指标,但有关专家透露,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因是,其是否被划定为“污染物”,争议比较大。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孟伟主张,将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他建议设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专章,规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指标和规划,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统一的统计、监测和考核。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专家常纪文认为,二氧化碳从长期角度看,应该列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是从短期看,最好不列入。原因是目前阴霾、氮氧化合物等大气污染治理都没有完成,尚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将二氧化碳减排更难列入大气治理的目标。   对此,他主张将二氧化碳定位于大气环境影响物质,而不是污染物质。
  • 专家“夜哭”大气法三审 落后技术混进草案
    p   《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历时15年修订,于2015年8月24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不出意外,通过已成定局。 /p p   “看了《大气法》报告难以入眠,真想大哭一场。为何影响到13亿民众生命安全的《大气法》,会被人操纵,我们又如何才能阻止这份“不是保障公众利益”的法律颁布?”8月25日,一参加过《大气法》修订草案起草的专家感叹,自己多么的渺小和无力。 /p p   始于1987年的《大气法》曾先后于10995年、2000年作出过修改。本次修改于2006年启动,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大气法》修改一拖再拖。直到2014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p p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二审并公开征求意见。不过,每一次征求意见总会引来口诛笔伐。“初稿起草快10年了,那时的技术和现在的技术水平完全不同,快十年的初稿如何适应现在和未来发展需要?”多位参加过初稿起草专家表示,真正做过研究的相关领域专家都没有参家到编制工作,“写的建议也被扔到了垃圾桶里了。” /p p   征求稿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回炉重造”和“大修”的呼声并没有因为正在三审而减弱。 /p p    strong 修改思路遭到质疑 /strong /p p   来自全国人大8月24日的信息显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二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与部分地方人大法制机构进行了座谈,并于7月23日对草案进行了审议,8月18日再次审议,提出了九大修改意见。 /p p   “专家的建议根本没有采纳,公开说话。”一不愿具名的专家对三审草案表示。自一审草案公开征求开始,《大气法》的修改均遭到专家的诟病。 /p p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曾公开表示,“现在的大气法文本没有灵魂,没有主线。主要在于大气管理的基本思路、基本关系没有说清楚,首先是总量控制与达标排放、质量管理之间的关系,然后是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关系。 /p p   具体说,政府怎么负责?负什么责?环保部内部就得要先理清,不能这个司出这个想法,那个司出那个想法,法律问题上你得说清楚,以谁为主,或者相互关系是什么?不说清楚不是没法落实吗? /p p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算了一笔账。全国共约4万亿千瓦时的燃煤电厂,如果按照“十二五”总量控制的目标来减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排放量分别达到800万吨和750万吨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要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则对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年排放量分别为367万吨和182万吨,还有烟尘是55万吨 假设要按照“超低排放”要求,那么这三项污染物加起来则不得超过160万吨,当然,超低排放要求在时间和地域上有所差别。 /p p   而根据中电联的统计,2014年,全国电力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降至98万吨、620万吨、620万吨左右。换言之,全行业提前达到了“十二五”减排目标,但是却远远没有实现达标排放。 /p p   不同的减排要求对应不同的核查、监管、考评,互相之间还没有逻辑联系,不仅造成了企业的困扰,造成政府各个部门各行其是。“口号式条款太多,更像政策性文件而不像法律,无大错,也无大用,缺乏可实施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 /p p    strong 落后技术混进草案 /strong /p p   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也是本次《大气法》的重点。 /p p   中科院等机构的研究结果显示,城市中机动车尾气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分别占城市总污染物的60%~70%、40%~50%、30%~40%,并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呈上升趋势,而其中超过一半来源于占机动车总量不到20%的高污染车的排放。 /p p   《大气法》一二审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遥感监测技术遭到了质疑。 /p p   该规定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在线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p p   三审中,有部门建议增加遥感监测等执法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抽测。8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公安交管部门予以配合。 /p p   车辆尾气遥感检测技术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美国出现,目前已在北美、欧洲、东亚等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 /p p   这一检测技术主要还是用于高排放车识别、清洁车豁免、I/M项目评估、车队排放特征调查、机动车排放清单建立、过境高排放车辆限行。更多的是用于排放特征研究,并没有作为执法工具。 /p p   北京、广东、江苏、山东等地已出台了有关机动车遥感检测的地方标准,不仅具体指标差别较大,甚至连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公式都没有。 /p p   “大气污染防治要做到防、控、治,遥感检测技术既不能分析出机动车污染量,也无法控制污染量,更不可能是治理技术。”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颜梓清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表示,这个实际上是在推销产品,这个将来会形成腐败,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如果一个权利部门,或者是参与制定法律的人,通过他的权利,能够去推销产品,那对社会的危害大家可想而知,这是非常有危害的。” /p p   《新车型式认证与在用车检测能力差异分析表》显示,目前机动车检测所采用的简易瞬态工况法可检测新车国Ⅳ标准项目中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三种污染物质量(克/公里),而稳态工况法、双怠速法和遥测法均检测不出这些污染物质量。 /p p   去年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的《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下称《方案》)提出,“2015年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推行遥感检测法”。 /p p   北京市计划在2017年以前,新投入150套固定式遥感检测设备,新增20辆遥感监测车,对上路行驶车辆排放实施24小时监控 天津市去年引进1辆遥感监测车,最近又增加了8辆,并多次对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外埠车辆)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银川、合肥、青岛、杭州、西安等城市也纷纷添置机动车遥感检测设备。 /p p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流程,稿子先由环保部呈报国务院,再由国务院呈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现实来看,大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参与立法的环节,一般是从一审会接触一审稿时开始。“这相当于菜已大致炒成,再让评委们点评怎么修改再吃,这时基本已经晚了。”常纪文表示。 /p
  • 聚光科技赴法参加中法大气联合研讨会并作重要报告
    2018年9月,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受邀参加中法大气环境国际研讨会,集团董事长叶华俊、大气销售部总监林磊、大气分析产品线产品总监黄伟代表公司参加此次会议。本次会议于法国奥尔良召开,主要由法国科研中心燃烧与大气反应环境研究所和奥尔良大学承办,并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法国科研中心燃烧与大气反应环境研究所等多家国内外顶级科研院所或单位联合主办。来自中国、法国、德国、丹麦等国家和地区约100位大气环境领域的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参会人员集体合影  中法大气环境国际研讨会是以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主题的国际性会议。反映了国际大气环境科学研究的最新动态,代表了上述科研领域的先进水平。聚光科技作为国内先进的城市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和国内绿色智慧城市建设的先驱之一,在大气环境监测领域占据领先地位。会议上,大气销售部总监林磊就《大气颗粒物源解析解决方案与大气光化学污染监测解决方案》进行了英文报告。报告中,关于大气颗粒物源解析解决方案,林磊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我司颗粒物在线源解析设备及此套仪器在南开大学的实际应用情况。此外,随着全球大气光化学污染的加剧,聚光科技关于大气光化学污染监测的配套设备引起与会专家的极大兴趣。 林磊进行技术汇报  会议期间,与会专家代表对聚光科技这一服务模式进行了深入的了解,聚光科技在环境监测领域中的重要贡献得到了与会专家代表的认可。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副所长Abdelwahid Mellouki教授对聚光科技大气颗粒物源解析解决方案与大气光化学污染监测解决方案在实际中的应用给予高度评价。会议茶歇时间,与会专家代表与聚光科技人员就《大气颗粒物源解析解决方案与大气光化学污染监测解决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热烈的交流讨论。会后,聚光科技团队参观了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位于爱尔兰的燃烧、空气动力学、反应动力学与环境研究所(CNRS-ICARE)和材料与纳米结构研究所(CNRS-ICMN),对用于模拟光化学反应的大型烟箱设备及一些先进的质谱仪器进行实体参观,对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和光化学污染领域的前沿科研技术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通过参加本届研讨会,聚光科技不仅了解到大气环境监测领域的先进科研水平,进一步扩大了聚光科技在大气环境监测科学领域的影响,更加强与各学者、同行的交流,助力聚光科技在大气环境监测领域继续蓬勃快速发展。
  • 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负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日在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并将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在会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ldquo 修订草案&rdquo )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   孙宝树表示,在充分听取、吸收和采纳部分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对&ldquo 修订草案&rdquo 部分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针对目前制定环保标准公众参与不充分、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建议增加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查阅等规定。   针对完善限期达标规划的考核监督机制,建议增加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等规定。   针对加强监测设备监管,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议增加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针对煤炭减量化和清洁化利用及加强全过程控制,建议对&ldquo 修订草案&rdquo 作如下修改:提高洗选比例,规定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规定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   针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二是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三是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孙宝树说,针对因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机动车限制、禁行的规定,建议在规定中增加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的要求。   针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是增加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对农业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肥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二是规定畜禽养殖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杂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
  • 朱之文:有必要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修订
    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党委书记朱之文表示,鉴于当前雾霾等灾害天气频现,结合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和改进空气质量方面的科技进展和实践经验,有必要加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进行修订。   朱之文说,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首先要确立“环境优先,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并重”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有重大环境隐患的建设项目应采取谨慎态度;同时,防范污染项目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从而造成全国范围内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其次,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过程中,应该将细颗粒物PM2.5提到重要位置。朱之文说,目前,以PM2.5为代表的大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最突出环境问题。细颗粒物PM2.5主要来源包括一次直接排放和空气中的二次形成。在修法过程中,对于二次形成过程的前体物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控制应有所体现。   “随着空气质量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和监控污染物数量的进一步增加,有必要拓展和加强对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制。”朱之文举例说,相关研究表明,餐饮业排放已成为我国部分大城市中PM2.5的重要污染源之一,目前监管主要集中于城市街头的烧烤摊,尚未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管。又如,油漆作业已成为大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重要来源之一,目前这一行业也几乎不存在任何排放标准。   朱之文说,由于空气的传输作用,大气污染往往呈现区域化的特性,修订后的法律可以规定,在重点区域成立跨省区市的空气质量管理委员会及科技中心。划分重点区域,成立区域化的空气质量管理委员会,有助于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和执行效果的最大体现。同时,在各重点区域依托科研机构,成立相应的科技中心,为改善空气质量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支持。
  • 大气污染研究重点专项名单公示 涉及多项质谱研发
    近日,科技部公示了“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拟进入审核环节的2016年度项目信息,其中93个项目名列在内,涉及质谱、气体、颗粒等多项监测技术研发,获得中央财政经费共计10.62亿元,项目实施周期为3-4.5年。  通知原文如下:关于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安排进行公示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拟进入审核环节的2016年度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央财政经费(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年)12016YFC0200100基于多离子源飞行时间质谱技术的环境大气有机物在线测量系统研发及应用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维2133422016YFC0200200大气有机物实时在线高灵敏监测分析质谱技术及设备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沈成银260332016YFC0200300真空紫外光电离大气成核气溶胶质谱仪的研制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唐小锋195342016YFC0200400大气污染多平台一体化监测技术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周斌3500452016YFC0200500我国东部沿海大气复合污染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技术南京大学丁爱军3500462016YFC0200600基于Scheimpflug原理的新型大气激光雷达技术研究大连理工大学梅亮170372016YFC0200700基于高光谱分辨率激光雷达的大气气溶胶类型识别关键技术浙江大学刘东156382016YFC0200800城市和工业园区大气NO2 、SO2和CO污染便携式遥测技术研究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孙友文175392016YFC0200900星-地多平台联合的大气PM2.5实时无缝监测技术武汉大学沈焕锋2333102016YFC0201000移动污染源排放快速在线监测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桂华侨25003112016YFC0201100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大气排放高精度在线监测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清华大学丁艳军25004122016YFC0201200高精度在线监测大气污染源排放NH3的技术和设备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黄卫1003132016YFC0201300基于光电集成式微纳气体传感器阵列与组网的大气污染监测系统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刘欢1573142016YFC0201400基于全光纤气体传感网和智能大数据分析的移动污染源在线监测与超标排放快速识别系统研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蒋鹏2604152016YFC0201500精细网格大气动态污染源清单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清华大学贺克斌40003162016YFC0201600安徽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环境化学演化机理与历史排放清单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王儒威2003172016YFC0201700土壤风蚀型开放源颗粒物精细网格动态排放清单的建立方法及不确定性研究天津师范大学陈莉1343182016YFC0201800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技术及应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李国刚13733.5192016YFC0201900我国东部城市群污染天气观测及大数据平台建设上海市城市环境气象中心马雷鸣29884.5202016YFC0202000我国东部大气环境集成观测与数据共享技术北京大学赵春生30004.5212016YFC0202100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物同化预报技术研究(青年项目)京津冀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寇星霞1593222016YFC0202200大气反应性有机物降解转化机制及环境效应北京大学邵敏35004232016YFC0202300北京市霾污染条件下PAN的变化特征及其源汇研究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徐婉筠673242016YFC0202400长三角典型工业区有机胺降解机制及其对大气颗粒物消光特性的影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嫣1903252016YFC0202500反应性有机污染物在PM2.5上的降解转化机制及环境效应研究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苏贵金2603262016YFC0202600挥发性有机物形成光化学烟雾的分子机理北京师范大学崔刚龙2054272016YFC0202700细颗粒物爆发增长机制与调控原理复旦大学陈建民32003282016YFC0202800大气颗粒物相态及其影响气态污染物二次转化的微观机制北京大学吴志军2603292016YFC0202900大气自由基及臭氧驱动二次颗粒物爆发增长研究兰州理工大学王国英1763302016YFC0203000二次有机气溶胶形成的关键物理化学过程北京理工大学马嘉璧2603312016YFC0203100基于实验模拟的超细粒子成核与生长速率参数化研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余欢2143322016YFC0203200连续流室外烟雾箱方法模拟研究大气细颗粒物无机二次组分的爆发增长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郭佳2403332016YFC0203300我国大气重污染累积与天气气候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研究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张小曳32004.5342016YFC0203400城市冠层效应对颗粒物重污染的影响研究及在WRF-CHEM模式中的应用上海市城市环境气象中心许建明1203352016YFC0203500气溶胶混合状态与形态对大气化学-气象反馈过程的影响研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胡建林2603362016YFC0203600珠三角高密度城市局地污染过程的边界层热-动力机制研究深圳市气象局李磊823372016YFC0203700燃煤电站低成本超低排放控制技术及规模装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唐坚30004382016YFC0203800催化臭氧化烟气脱硫脱硝技术研发与应用南京理工大学张舒乐2603392016YFC0203900基于碱性位调控研制NOx净化催化剂及抗中毒技术原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常化振2603402016YFC0204000用于燃煤锅炉除尘脱硝一体化的催化膜技术与装置南京工业大学仲兆祥2533412016YFC0204100燃煤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控制技术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标33004422016YFC0204200包装印刷业VOCs全过程控制技术与应用工程示范北人集团公司郝郑平29004432016YFC0204300化工行业典型VOCs催化净化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示范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卢冠忠29004.5442016YFC0204400绿色水性工业涂料与涂装技术研究及产业化优美特(北京)环境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罗运军29004452016YFC0204500短流程旋流吸附-芬顿高级氧化耦合工艺用于橡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控制华东理工大学马良2603462016YFC0204600零VOCs排放的绿色功能木器涂层技术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王好盛2323472016YFC0204700涂装行业有机废气的强化光催化组合技术开发浙江大学王海强2603482016YFC0204800真空紫外光解-催化氧化协同净化低浓度VOCs技术研究中山大学黄海保2603492016YFC0204900替代燃料车和摩托车污染排放控制技术与系统研究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启章30004502016YFC0205000低成本低温氧化催化剂的设计及精细化制备清华大学冉锐1923512016YFC0205100基于可控热化学燃烧模式和低成本后处理装置的天然气发动机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上海交通大学朱磊1493522016YFC0205200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上海齐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瑾45004532016YFC0205300船舶尾气高效脱硝技术及关键材料研究天津大学刘庆岭2603542016YFC0205400船用低速机高压SCR系统性能优化及其与主机匹配技术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朱元清2043552016YFC0205500船用高效无毒SCR脱硝催化剂技术与示范南京工业大学沈岳松2073562016YFC0205600基于废气-燃料重整再循环技术的船用LNG发动机排放控制关键问题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张尊华1753572016YFC0205700基于陶瓷膜吸收的新一代船舶尾气脱硫技术研究南京工业大学邱鸣慧1613582016YFC0205800硫和微粒排放双达标的船舶尾气梯级洗涤装置关键技术研究宁波大学况敏1423.5592016YFC0205900新型等级孔分子筛创制及催化船舶尾气脱硝研究南昌大学彭洪根1144602016YFC0206000城市扬尘控制技术及应用示范四川沃尔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辉15004612016YFC0206100城市料场(灰场)扬尘控制阳光膜封闭技术与材料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晓辉2543622016YFC0206200大气污染的暴露测量及健康风险来源解析技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段小丽26883.5632016YFC0206300大气污染物中可吸入微生物组分测量技术清华大学朱听1553642016YFC0206400基于诱导痰的大气细颗粒物暴露生物标志研究复旦大学陈仁杰1953652016YFC0206500我国大气污染的急性健康风险研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施小明31814662016YFC0206600大气污染促发心律失常及脑卒中急性发作的暴露-效应研究上海交通大学解玉泉1703672016YFC0206700大气污染对妊娠期妇女血压的影响及其导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风险研究华中科技大学李媛媛2003682016YFC0206800大气细颗粒物暴露对妊娠期妇女心血管系统急性影响及其表观遗传机制研究复旦大学张蕴晖2003692016YFC0206900基于TGFβ /Smads信号通路的大气超细颗粒物急性暴露诱发心血管疾病的分子机制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林治卿1023702016YFC0207000基于空间分析模型和生物监测当量构建大气污染急性健康危害的预警预测体系和干预策略中山大学董光辉1823712016YFC0207100室内公共场所污染物快速检测、形成机制及干预技术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陈运法28544722016YFC0207200等离子体辅助红外技术对SVOCs污染物进行在线痕量检测和同步源解析研究大连理工大学杨德正2003732016YFC0207300面向室内VOCs快速检测的高灵敏半导体气体传感器的研究吉林大学孙鹏1323742016YFC0207400学校室内PM2.5实时监测体系构建及教室空气质量改善的健康收益研究复旦大学赵卓慧2023752016YFC0207500国家及主要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路线图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雷宇12174762016YFC0207600多尺度大气污染防治情景费效模型研究及示范南京大学毕军19003.5772016YFC0207700空气质量统计诊断模型北京大学陈松蹊16034782016YFC0207800极端随机扰动下的煤炭依赖型城市能源与大气系统情景费效分析模型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祝颖563792016YFC0207900典型面源排放标准评估和制修订的技术方法体系研究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江磊18004802016YFC0208000移动源排放标准评估及制修订方法体系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倪红18003812016YFC0208100重点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与制修订关键技术方法体系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武雪芳18004822016YFC0208200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执法监管的技术方法体系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孙启宏23003832016YFC0208300船舶排放控制区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与实时监管技术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刘春玲2603842016YFC0208400排污许可证管理政策与支撑技术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蒋洪强15004852016YFC0208500大气污染多组分在线源解析集成技术南开大学冯银厂26643862016YFC0208600光学多模态动态源解析方法研究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曾楠2603872016YFC0208700耦合在线观测的细颗粒物组分源追踪解析优化技术上海交通大学程真1603882016YFC0208800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动态调控与多目标优化决策技术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蔡博峰15653.5892016YFC0208900北京及周边地区大气复合污染动态调控与多目标优化决策技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段菁春26214902016YFC0209000大气重污染综合溯源与动态优化控制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黄顺祥2003912016YFC0209100大气环保产业园创新创业政策机制试点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逯元堂18613.5922016YFC0209200大气环保产业园创新创业政策研究及应用盐城海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乔琦23003.5932016YFC0209300萍乡市大气环保产业园创新创业政策研究及应用萍乡市安源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周晓猛23004.5  公示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6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联系人:王磊、王顺兵  联系电话:010-58884869/4866  传真:010-58884860  电子邮件:dqzx@acca21.org.cn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2日
  • 多项有关大气污染治理政策文件密集发布
    连日来,有关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文件密集发布。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再接再厉、久久为功,扎实深入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生态环境部近日还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意味着,我们仍然需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如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此前所表示的,蓝天保卫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需要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特别是强化财政、税收、价格等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将从严控增量、减排存量、加大监督帮扶力度等方面发力。今年秋冬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京津冀地区近期又经历了一轮污染天气。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表示,从11月20日开始区域整体扩散条件不利,南部重污染带逐渐形成,并在偏南风作用下向北传输,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2日早9时,全市空气质量达到中度污染水平,其中有六区陷入重度污染。这个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被认为“异常严峻且紧迫”。且不说秋冬季本就是大气污染的“重灾区”,从今年整体情况来看,形势就不容乐观。在今年7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润秋坦承,今年上半年全国空气质量同比出现了反弹,PM2.5浓度上升了6.2%,优良天数比率下降了3.2个百分点。不仅上半年,目前为止形势依旧严峻。“今年以来,受不利气象条件及疫情防控调整后经济活动恢复的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有所反弹。”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支撑了上述说法。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通报10月和1月至10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数据显示,1月至10月,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5.1%,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平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1.6%,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7%。究其原因,有多个方面的因素。据了解,今年以来气象条件极为不利,受亚洲冬季风周期性活跃影响,全国沙尘过程明显增多,仅在上半年就达37次,其中15次为大范围沙尘过程,为15年来同期最多。今年6月,华北地区高温日数较常年同期偏多5.2天,致使当月臭氧超标天数异常偏高。气候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同时排放也有所增加。随着疫情后经济活动逐渐恢复,冶金、建材、石化等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产品产量同比增长,污染物排放也随之增加。比如,上半年全国十种有色金属产量同比增长了8%。排查整治低效失效治理设施不可否认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改善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明显增强。但是上述种种现象说明,现阶段大气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大气环境稳中向好趋势尚不稳固。“2022 年,全国仍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城市PM2.5不达标,京津冀及周边等区域重污染天气依然高发、频发,亟须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这也是生态环境部拟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的动因所在。据介绍,近年来,在执法检查、监督帮扶等工作中发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简陋、运行低效问题突出,影响治理效果,导致频繁超标排放,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短板。在今年4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的首届生态环境司局长与环保企业对话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副司长张大伟曾坦言,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我国环保产业和市场领域中存在简易低效设施大行其道、部分治理设施质量低劣、运维管理效率低下、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全过程治理技术亟须攻关这五大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的情形包括:治理工艺不适用,去除效果较差、无稳定达标排放能力;治理装备简陋,必要配套设施未安装,未形成稳定可靠的副产品和消纳去向,建设质量低劣,关键组件达不到规范要求,自动化水平不高,控制系统功能缺失;治理设施操作运行低效,关键组件、关键参数未按相关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不全、不规范;为掩盖超标排放等违法事实,不正常运维甚至干扰自动监测,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征求意见稿》要求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及管理台账质量;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自动监测设备实现应装尽装,全面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有力提升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协同减排潜力,助力完成“十四五”确定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近日原则通过的《方案》,专门针对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进行了部署。《方案》目前尚未公布,具体内容还不可知。但从今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此项行动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方案》要求各地研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有信心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尤为重要。马军认为,要想达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必须有《行动计划》指引。《行动计划》特别强调统筹高水平的保护和高质量的发展,也就是要在发展的同时实现保护。一方面经济发展要求扩大生产,一方面污染治理要求降低排放,只有走绿色低碳的循环经济之路。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认为,从宏观来看,《行动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继续以PM2.5控制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污染。着力推进NOx和VOCs减排。具体来说,通过深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强化NOx减排;围绕源头减排、过程严控、末端治理,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黄润秋此前表示,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一是严控增量。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和水路。二是减排存量。加快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公转铁”、“公转水”等重大工程,以更大减排量冲抵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不确定性。三是持续组织开展好重点区域监督帮扶,推动攻坚任务落实落地。“在预测的经济增长和减排量前提下,我们有信心把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刘炳江说。
  • 河北印发大气网格化监测地方标准
    p   河北省环保厅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技术规范 》三项地方标准,据了解,这三项标准是我国首批大气网格化监测地方标准。 /p p   这两年来,可大量安装,精确溯源的大气网格化监测技术受到越来越多环保部门认可,市场发展迅速,各厂商也积极布局,此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规范市场的良性发展。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等三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strong /p p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p p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 13/T 2544—2017)、《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DB 13/T 2545—2017)、《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技术规范 》(DB 13/T 2546—2017)等三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已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于2017年7月17日发布,2017年9月18日实施。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p p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2f990b47-e88e-4ab4-b438-8130703a90ad.pdf" DB13T 2544-2017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pdf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系统组成和原理、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 /p p   本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d5425f49-77e5-4ea5-a7bd-9152c6fb64ea.pdf" DB13T 2545-2017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pdf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布设原则、布设要求、监测项目和点位管理。 /p p   本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的规划与设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3.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a2ddebb6-3240-430a-8cda-586cac99dff4.pdf"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技术规范.pdf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的术语与定义、安装、调试与校准、试运行、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数据有效性判断。 /p p   本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 /p
  •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印发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的通知。工作要点旨在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p p   工作要点从十大方面对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划,对于细颗粒物(PM sub 2.5 /sub )年均浓度、二氧化硫(SO sub 2 /sub )、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提出了要求 提出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并且要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 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p p   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strong /p p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 /span /p p   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 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 /span /p p   (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p p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p p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p p   (四)强化监督督察。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加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继续组织全国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监督。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span /p p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 重点区域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p p   (六)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p p   (七)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治理。 /p p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重点区域在2019年内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 /p p   (九)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完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p p   (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指导各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地方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2019年ODS数据统计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举办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加快优化能源结构 /span /p p   (十一)重点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p p   (十二)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散煤治理力度,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p p   (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span /p p   (十四)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p p   (十五)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加快出台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 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 /p p   (十六)大力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 /p p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p p   (十八)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制定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 /span /p p   (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完善通报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指导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p p   (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评估。重点区域城市各区县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城市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七、扎实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span /p p   (二十一)部署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定实施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指导成渝、武汉城市群、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p p   (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起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细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 /p p   (二十三)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涉VOCs重点行业加严排放控制,推进区域统一控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 建立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级站数据长期共享,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更新机制。 /p p   (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快速应急响应和协作检查机制。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实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治理。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攻坚行动。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span /p p   (二十五)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指导汾渭平原、东北地区、成渝地区、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乌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长三角和西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分别建立区域内、区域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p p   (二十六)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指导重点区域80个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推动辽宁、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九、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 /span /p p   (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指导全国93个城市开展PM2.5组分监测、78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例行监测。 /p p   (二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 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p p   (二十九)持续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深入分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持续开展区域源解析业务化试点工作,深化“2+26”城市驻点跟踪研究。指导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驻点研究工作。 /p p   (三十)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导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编制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单更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清单编制工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span /p p   (三十一)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 /p p   (三十二)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重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p
  • 新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
    p   作为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古丽夏提· 阿不都哈迪尔带领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气象局及兵团环保局组成的执法检查组,于2018年3月9日至3月16日,对“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各市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 /p p   执法检查组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资金投入、排污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区域联防联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的内容,现场检查了19家企业污染治理情况,听取了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昌吉市、五家渠市、奎屯市、乌苏市、独山子区、玛纳斯县、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座谈交流。在五家渠市和奎屯市分别召开了“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座谈会,并邀请当地政府、兵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p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环境保护部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提高   近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表示,新标准的实施将提高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推动火电行业排放强度降低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转变火电行业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陶德田说,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和供应持续增长。截至2010年底,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已达9.62亿千瓦,居世界第二位,其中火电为7.07亿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73%,火电发电量约占全部发电量的80%以上,消耗燃煤16亿吨。为有效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采取了发展清洁发电技术,降低发电煤耗,淘汰落后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关停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重要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十一五”末,累计建成运行5.65亿千瓦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全国火电脱硫机组比例从2005年12%提高到80%。但我国人均装机容量却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我国的能源结构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还将不断增长,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仍将增加。火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将直接影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陶德田指出,为更好地适应“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环境保护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进行了修订。新标准区分现有和新建火电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对新建火电厂,规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对现有火电厂,设置了两年半的达标排放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机组改造。修订后的标准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更符合当前和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新标准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针对重点地区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二是限值设置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新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并规定脱硫、除尘统筹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基本国情。新标准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体现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陶德田说,据测算,实施新标准在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还将带动相关的环保技术和产业市场的发展,形成脱硝、脱硫和除尘等环保治理和设备制造行业约2600亿元的市场规模。发电企业增加的达标成本可以通过电价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偿。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p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点聚焦在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上,从技术层面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替代2008版大气导则。 /p p   修订后的导则参考国际先进的大气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以及我国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技术导则规范进行优化和调整,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和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对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参数、计算方法和评价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系统和规范的规定,增加了达标区和不达标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大大提高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对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p p   修订后的导则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广实施,规范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及结论,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的管理要求。 /p
  • 北京大气防治条例执行处罚将“上不封顶”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1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经历了三轮修改后,将降低PM2.5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首次纳入立法予以明确。这也是北京市人大时隔13年以来,首次行使立法权。   实际操作中执行处罚&ldquo 不封顶&rdquo   罚则自由裁量权将制定标准 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方力介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涉及环保部门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罚的条款,备受关注的也是马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罚则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相关部门将研究制定相关裁量标准。   方力表示,若条例通过审议并启动实施,环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罚上,一定会公正、公开,每处罚一例,都要向社会公布,包括处罚额度等。   方力坦言,今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执行不放在阳光下,就不会知道公众对哪些问题反映多,会提出什么改进意见。   听取代表意见取消&ldquo 封顶线&rdquo   在昨天审议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关于罚则并未出现&ldquo 上不封顶&rdquo 的表述。对此,李小娟介绍,在《条例》说明中,有&ldquo 上不封顶&rdquo 的表述,实际操作中,就是取消了封顶线。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李小娟说,&ldquo 上不封顶&rdquo 是个通俗的说法。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曾考虑过一种处罚方式就是按日计罚,因为向大气排污排一天和排一百天是不一样的。例如,曾经有条款规定按倍数罚,最高不超过100万。   但是,在立法前期参加讨论过程中,有代表提出,为什么要设定封顶的数额,如果是很恶劣的行为,就不应该封顶,应该翻倍罚,罚倒了算。所以把封顶的数额取消了。   发展和环境有矛盾环境优先   昨天审议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首次提到环境优先的概念。对此,李小娟表示,这意味着当发展与环境发生矛盾时,以环境优先。   李小娟说,过去我们很强调发展,但是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回过头看,天污了、水脏了,我们不能再这样发展了。方力也表示,环保、生态文明也是生产力,也是核心竞争力。   方力说,世界城市排名中,环境分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重,投资评价标准中所占的比例也会越来越重。据他透露,除了大气条例外,北京还将制定&ldquo 治理城市拥堵&rdquo 和&ldquo 环境问题&rdquo 的相关法规,&ldquo 要做适合北京自己的政策。&rdquo 方力说。
  • 盘点: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
    大气中的VOCs不仅是生成光化学烟雾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同时也是大气细粒子中有毒有害有机组分的重要来源,对形成灰霾有重要贡献,且一些VOCs本身具有毒性和致癌性。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的不断深化,VOCs成为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后,我国大气污染控制中又一新的关注点。   VOCs定义   VOCs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组合,不同组织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意义上的定义,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   化学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五种: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定义VOCs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有机化合物 2)世界卫生组织将VOCs定义为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挥发性有机物化学结构可进一步分为8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醇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 3)ISO 4618/1-1998中VOCs指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 4)德国DIN55649-2000将VOCs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 5)我国北京地方标准DB11/447-2007中将VOCs定义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两种:1)美国EPA对VOCs的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2)美国ASTM D3960-98中VOCs指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标准中,还没有大气中VOCs的明确定义,而VOCs的定义关系到检测方法制定、治理措施等问题。   VOCs标准   我国VOCs检测标准有《HJ 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2013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 气相色谱-质谱法》以及《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C,均采用色谱法进行分析。   VOCs排放标准国家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是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区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一些地区标准,如《DB12/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DB44/81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31/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   美国EPA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有毒有机物检测标准,其中涉及VOCs检测的共有6项,均是气相色谱法,但可配备不同的采样方法和检测方法。   VOCs检测   我国大气中的VOCs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塑料制品等行业。因此大气中VOCs的检测主要应用于三个方面:一大气中VOCs检测 二污染源集中排放VOCs检测 三生产过程VOCs泄露检测。与三种应用场合相适应,VOCs的检测仪器也分为实验室仪器、在线式仪器和便携式仪器三类。   实验室VOCs检测   VOCs实验室分析发展较早,也比较成熟。分析方法为使用采样袋、苏码罐、吸附剂或吸收液将VOCs采集回实验室,再经过热解析、溶剂解析等前处理过程后,利用GC或HPLC分析。   实验室VOCs检测主要难点在于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保证可以采集到所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制定规范的运输方案防止运输过程中VOCs的损失,选择合适的前处理过程保证所有的挥发性有机物进入分析仪器。   实验室分析方法的主要优势是结果准确,主要缺点是时效性差,采样和运输过程中易导致样品损失,影响测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线VOCs检测仪   VOCs在线分析仪主要有在线气相色谱仪、在线质谱仪、在线气质联用仪、在线PID和FID检测器、在线红外光谱仪、在线激光检测仪和在线差分光学吸收光谱仪等。   由于VOCs没有标准的检测方法,而且在线系统用于现场检测,而不同现场的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差异较大且相对稳定,故检测需求不同。因此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各种检测仪器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在线气相色谱仪可检测出已知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 在线质谱仪可同时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和定量检测,但无法区分同分异构体 在线PID和FID检测器可得出VOCs的总量,且仪器体积较小 各种在线光谱仪检测范围宽,可适应各种工业场合应用。   在线VOCs检测仪主要的国内厂家有聚光科技、广州禾信、宝英科技、中科光电、富瞻环保、武汉天虹等,国外厂家有英国Markes、日本亚那科、奥地利IONICON、韩国KNR、德国AMA、法国Chromatotec、美国CerexMS等。   便携式VOCs仪器   便携式VOCs分析仪主要有便携式FID/PID检测器、便携红外分析仪、便携激光光谱仪、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等。   最新公布的环保部标准中便携式仪器提到了FID检测器、PID检测器和红外吸收检测器三种。   便携式VOCs检测仪主要的国内厂商有东西分析、崂应、富瞻环保等,国外厂商有美国Inficon、英国SIGNAL、美国雷格沃夫、美国华瑞、日本亚那科、英国科尔康等。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混合物,由于其定义未明确,因此监测需求也不明确。目前的主要检测方法是气相色谱法、质谱法和光谱法,环保部公布的行业标准中采用的是气质联用法。其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HJ644)标准中测定的是35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烷烃、烯烃和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HJ734)标准中测定的是24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酮类、酯类、烯烃类和苯系物。
  • 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ldquo 煤改气&rdquo 、&ldquo 煤改电&rdquo 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ldquo 两高&rdquo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 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 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 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ldquo 热&mdash 电&mdash 冷&rdquo 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ldquo 两高&rdquo 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ldquo 三区十群&rdquo 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ldquo 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rdquo 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ldquo 领跑者&rdquo 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ldquo 合同能源管理&rdquo 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ldquo 煤改气&rdquo 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ldquo 以奖代补&rdquo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 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
  • 《大气十条》中期评估报告发布
    据报道,7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中期评估首次发布。评估认为,《大气十条》确定的治污思路和方向正确,执行和保障措施得力,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已经显现。  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十条》。根据相关要求,中国工程院组织50余位相关领域院士和专家,对《大气十条》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各项政策措施对空气质量改善的贡献,总结经验和不足,对下一阶段提出建议等。  评估认为,全国城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呈下降趋势,多数省份PM2.5或PM10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大气十条》规定的中期目标要求,可望实现2017年的考核目标。但环境空气质量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冬季重污染问题突出,个别省份的PM10年均浓度有所上升。  评估显示,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燃煤锅炉整治和扬尘综合整治4类措施是对PM2.5浓度下降贡献最为显著的措施。北京市及周边省份的重污染应急措施能够有效降低PM2.5浓度,两次启动红色预警使得重污染期间北京市PM2.5日均浓度下降17%~25%。同时,气象条件近两年没有对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助推”作用。  评估报告建议,加大秋冬季节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大力度释放能源结构调整的污染削减潜力,并构建精准化治霾体系,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保障空气质量长效改善。
  • 我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政策总结
    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强调&ldquo 深化颗粒物污染防治&rdquo ,而研究发现,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颗粒物的重要来源,故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逐步受到重视。   2011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发布,其中强调&ldquo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rdquo 。此规划正式提出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并明确提出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工作。 &ldquo 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dquo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进一步细化了需要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行业。 &ldquo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rdquo   同期,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ldquo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 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 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 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 家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rdquo   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此细则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   &ldquo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所有石化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rdquo   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开始开展,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工作作为治理的前端工作,也正式开启。   2014年12月,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将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向全国逐步开展,涉及的行业有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塑料制品等,其中石化行业已制定明确的时间表。
  • 新型大气环境快速监测系统研发成功
    p   近日,安徽光机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 “大气细粒子与臭氧时空探测激光雷达系统研发与应用”项目在中科院合肥研究院安徽光机所通过中科院组织的专家验收。 /p p   据悉,该项目成功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气细粒子和臭氧时空分布的快速在线监测系统,突破了多项共性关键技术,提高了我国激光雷达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我国大气环境实时监测能力建设和数据分析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手段 长期示范运行了激光雷达系统,并进行了技术验证与优化,积累了观测数据和应用经验。 /p p   通过行业内推广,有效扩大了业务应用部门对激光雷达技术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编制了企业技术规范和行业应用指南,为激光雷达的业务规范化运行提供了科学支撑。 /p p   项目针对业务部门各种不同需求,形成了多种型号产品,在环境监测领域大量装备,并为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研究提供了重要手段和高端设备 自2013年起,大气细粒子和臭氧激光雷达在京津冀地区建立了立体监测网络,数年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为环境决策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科学依据。 /p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发布大气环境领域权威进展报告
    p   2016年5月7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4-2015环境科学技术学科发展报告(大气环境)》图书发布仪式在京举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任官平先生与报告首席科学家浙江大学高翔教授共同启动仪式。 /p p   这本报告是一本为大气领域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提供系统性参考的权威工具书,全面综述和分析评述了“十二五”期间我国大气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及管理实践进展,前后历时两年,在梳理和回顾大量科研文献和统计数据基础上凝练而成,内容包括一个综合报告作为总论,以及五个重点子领域的专题报告,即 “大气环境基础研究”、“大气环境监测技术”、“大气环境与健康”、“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技术与实践”. /p p   报告执笔人均为大气环境领域资深科学家,编写团队由高翔教授领衔,主要成员包括北京大学邵敏教授、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刘建国研究员、复旦大学阚海东教授和清华大学王书肖教授。 /p p   近年来,我国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国内国际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大气环境治理深刻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内学者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和成果,学科得到长足的发展。 /p p   任官平先生指出,学科发展研究及报告编写作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一项长期和基础性工作,对引领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报告编写聚焦于大气环境这一焦点领域,充分结合我国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社会各界对大气环境学科知识体系不了解等具体需求,深入浅出地描绘了学科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p p   高翔教授表示,“大气环境科学技术学科发展研究及本书出版,让我们对当前的学科研究范围、研究重点、研究手段、学科进展及发展趋势等有了更深的认识。当前,大气环境学科研究范围正从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不断向与社会学融合的跨学科领域拓展 研究重点从支撑污染物总量控制逐步向全面支撑环境质量改善转变 研究手段从传统技术方法向大力发展交叉学科促进技术创新转变,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等的融合发展为大气环境科学技术创新创造了新的机遇。” /p p   “通过我们的研究,归纳起来,大气环境学科进展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高翔教授总结说,“一是大气污染的来源成因和传输规律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区域性污染的特征和成因,为有效管控提供了科学依据。二是大气污染健康评估结果为我国促进政府环境健康管理和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供了数据支持。三是初步形成了满足常规监测业务需求的大气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支撑了我国“十二五”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实施。四是多项大气污染治理关键共性技术实现了突破,支持了各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减少了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五是提高了空气质量管理决策支撑技术水平,为解决 PM2.5、O3等多个大气环境问题提供科学控制规划。” /p p   另外,高翔教授强调,“在总结学科各方向进展及存在不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形势,报告提出了今后5-10年具有前瞻性的技术研究方向。即通过深化大气污染的成因机制及其健康影响等基础研究,突破大气污染精细化监测预警、重点污染源全过程控制、空气质量改善管理支持等核心技术,加快构建我国国情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 /p p   高翔教授对报告研究成果做了概括总结,作为导读为读者呈现: /p p   在大气环境基础研究方面,我国研究者通过外场观测、实验室模拟和数值模型等方法对大气环境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等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其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大气复合污染的来源研究、大气环境的氧化过程和污染成因以及大气污染的传输输送等。通过研究,初步认清了我国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三大城市群区域大气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的状况和特征,解析了大气PM2.5和O3的来源,定量分析了PM2.5及化学组成对大气能见度的影响,初步量化了二次细颗粒物和O3与前体物的非线性关系。这些研究成果支撑了当前对我国严重雾霾形成的基本认识,认清了京津冀及其他地区雾霾的主要成因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大气复合污染,气象和污染的共同作用导致区域性雾霾快速地恶化和蔓延。 /p p   在大气环境监测技术方面,PM2.5、O3、VOCs等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设备取得了显著进展,如恶臭自动在线监测预警仪器、大气细颗粒物化学成分在线监测设备、大气细粒子与臭氧时空探测激光雷达系统、环境大气中细粒子监测设备等实现了产业化,部分高端科研仪器如气溶胶雷达、单颗粒气溶胶飞行时间质谱仪等也开始得到应用,初步形成了满足常规监测业务需求的技术体系,支撑了我国“十二五”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实施。 /p p   在大气污染与健康方面,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正在逐步加强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在大气污染毒理学和流行病学研究方法、理论和成果上均有显著的进步。针对不同的健康效应(急性健康效应、慢性健康效应和干预效应),已初步获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结果。大气PM2.5对心肺系统、免疫系统、代谢系统甚至皮肤和中枢神经系统等的毒性研究得到了较大发展 大气污染流行病学研究从生态学研究发展到回顾性队列研究,对大气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力度也越来越强,对大气污染的人体致病机制认识越来越深入。 /p p   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方面,针对工业源、移动源、面源等主要大气污染源,我国正经历从末端污染控制为主向全过程污染治理转变,从单一污染物排放控制向多种污染物系统协同控制转变,从污染物达标排放向深度治理实现超低排放转变,正逐步构建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如燃煤电站污染治理已实现多种烟气污染物的超低排放,甚至优于我国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要求,扭转了传统“燃煤=污染”的观念,推动了煤炭集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发展 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已形成满足国四排放标准的成套后处理技术与装备,并在国产柴油车上实现了规模化应用,有效支撑了全国范围内柴油车国四标准实施。整体上,初步构建了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大气环保技术装备供应体系,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我国实施大气环保装备“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支持。 /p p   在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技术与实践方面,在多尺度高分辨率动态排放清单、天地空相结合的立体观测、大气污染预报预警与过程分析、大气污染多维效应综合评估、大气污染控制成本效益分析和决策支持等多项技术都取得了较大进步,建立了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体系,并正在逐步由总量减排向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及风险防控的模式发展。在珠三角建成了我国第一个联防联控技术示范区和支撑技术平台 同时SO2和NOX总量减排管理技术体系研究,以及主要污染物环境基准和健康风险的预研究,支撑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订和国家相关总量减排计划等的实施。此外,我国自主开发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技术及大气化学模式等广泛应用于国家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多项国家政策、技术文件颁布实施和业务平台运行提供了关键科技支撑。典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应用案例已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工业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案例汇编》等,推动了一批先进适用的技术和产品的示范应用及产业化。 /p p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研究发现“十二五”期间我国在过去5年间发表的SCI论文数呈逐年上升趋势,进一步对比发现国内各主要研究机构的SCI论文篇均影响因子与国外先进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可以说,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学科研究已实现显著进步,但总体上仍处于落后阶段,仅有部分研究领域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p p   当前我国大气环境整体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上进入了以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为特征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阶段。以PM2.5和O3为代表的大气复合污染仍呈现恶化的趋势,特别是在气象条件不利时大气重污染已成新常态,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了较大影响 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相关研究尚不足以全面支撑新形势下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亟需构建适合国情的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以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引领防治技术研发的方向,以坚实的科技体系支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大气环境管理决策能力的提升。因此,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大气环境科学技术发展面临的主要难点和挑战包括: /p p   (1)如何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实现大气污染排放量的最小化和控制途径的最优化,特别是实现季节性散煤污染的有效治理 /p p   (2)如何加快扭转污染恶化趋势、消除重污染天气,并实现重点区域及全国空气质量的长效改善 /p p   (3)如何实施有效环境监控,提升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及公众健康保障能力 /p p   (4)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控技术体系,支撑我国大气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 /p
  •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稿3年未报送人大
    相隔仅一周,灰霾天“卷土重来”,北京、河北、江苏、河南、上海等地一个月内连续遭遇两轮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气。这让人们自然想到必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然而,实施12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草案稿2010年1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后,两三年间一直处于“排期”状态,至今未由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专家希望灰霾天气大范围地重复出现能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否则灰霾天还会一波一波地来”。   草案稿提多项经济政策   22日至23日,北京城区空气质量再次达到最严重的六级严重污染。相隔仅一周前,我国华北、黄淮、江淮、江南等中东部地区出现雾霾天气,多地遭受严重污染。   环保部数据显示,近日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雾霾天气,影响17个省(区、市),约占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达6亿。目前,我国仍有约70%的城市不能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在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回应称,2013年,将推动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六方面工作:第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第二,提高重点行业的准入门槛。第三,提升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第四,着力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第五,推动工业产品的生态设计。第六,促进环保装备产业的发展。   实际上,早在工信部表态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稿就提出多项经济政策。   在产业政策方面,上述草案稿在“工业污染防治”章节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推进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该草案稿要求,火电厂等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排放的措施。   针对重金属、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该草案稿提出,在有毒有害物质防控的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项目。向大气排放粉尘、烟尘和其他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根据健康和生态效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另在“城市污染防治”章节,该草案稿列明了“城市清洁能源”的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大气法修订困难重重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中国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位居全球第一,治理灰霾天,法律约束是第一位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重中之重。记者了解到,该法修改草案稿已由环保部在2010年1月报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国务院法制办接受技术性审查,一旦审查和修改顺利完成,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才能以国务院名义报送全国人大。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透露,草案稿“两三年来一直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的二类立法项目”。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第一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 第二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   郝吉明表示,该法修订已与3月将换届的本届全国人大无缘,能否排进下届全国人大会期尚不可知。   部分专家早就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条款表示不满。曾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咨询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王灿发透露,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修订时,当时的送审稿在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遭到产业部门的很大阻力,“最后只是简单地改了几条,不痛不痒”。   到了1999年,据全国人大网披露,钟易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二次修订的草案稿中有很多条款“还是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比如“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然而,2000年获得通过的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依然保留了类似表述。   去年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再度提出类似建议。   全程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解释称,2006年起,《大气污染防治法》就开始修订,这两年之所以没有纳入立法程序,是因为立法排期所限,环保部将重心转向《环境保护法》修订,试图借此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某些目的。   “灰霾天气肯定会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我比较乐观。”常纪文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等立法者和广大民众的双重压力之下,经济界的反对声是没什么作用的。   王灿发呼吁,当前,“经济和环保协调发展”在各地方的实际操作中,仍导致环境保护时常为经济发展让路,现在必须提“环境优先”“否则灰霾天还会一波一波地来”。   环保部公布治污“路线图”   在24日至25日召开的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公布了治污“路线图”: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不超过15%的城市,力争2015年达标 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15%以上、30%以下的城市,力争2020年达标 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30%以上的城市,要制定中长期达标计划,力争到2030年全国所有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涉及范围之广,污染程度之重,持续时间之长,产生影响之深远,是最近20年来没遇到过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分析称“我国已经步入复合型、区域性大气污染时期,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上一轮修订时相比,复杂得多。”   柴发合解释说,PM 2.5是由一次颗粒物(如烟尘、粉尘、扬尘等)加上二次颗粒物的前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氨等)经过复杂过程形成的混合体,一次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氨等大气污染物都未纳入总量控制的约束性指标里。   对于PM 2 .5的构成,北京市副市长洪峰在北京两会期间表示,大概22%以上是机动车排放的 近17%是燃烧煤炭如电厂、锅炉、散煤排放 16%是扬尘排放,1.5亿多平方米的工地 还有16%的工业喷涂挥发如汽车喷漆、家具喷漆 4 .5%是农村养殖、秸秆焚烧 还有24.5%不是北京产生的污染。   柴发合说,如果大气系统比较稳定,城区内基本没有燃煤和高污染项目,光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平均值,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就不可避免地大一些。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早在200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稿的起草专家们就增设了“霾”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气象条件恶劣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出行的措施。   “立法者和专家基本达成共识,机动车尾气控制应更倾向于约束汽车制造业和石化行业,倒逼他们供应满足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汽车和油品,而不是去处罚汽车使用者。”柴发合强调。   柴发合还提醒,除了机动车,还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一是施工机械、柴油发电机、割草机用量非常大,但排放控制基本处于盲区。二是在南方的内河航运量较大地区,大型船舶污染迫切需要关注。
  • 2018年中国大气治理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p   1、大气治理行业发展现状 /p p   自 2012 年底全国大范围爆发雾霾开始,国家对大气污染的治理步伐加快,一系列政策规划密集出台,监管趋严、标准提升、社会参与、依效果付费成为2016 年环保产业的“新常态”,大气治理产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 /p p   (1)主要政策背景 /p p   2013 年 9 月国务院颁布了“大气十条”,可以说是国家大气治理方面最重要的目标性规划。为了确保其目标的实现, 2014 年起在宏观层面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进程 微观层面各部委出台各项细化政策规划以及实施方案,对大气治理行业的发展做出指导,指明了方向。 /p p   ①监管趋向绝对严格 /p p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监管的绝对严格成为此法所具备的一个核心要素:不仅污染损害担责主体更加明确,企业违法成本大幅增加,还增加了直接责任人行政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2014 年 11 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再次明确提出要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以及强化监管责任追求等问题。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通过,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律强调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明确了对无证、超标排放和监测数据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考核方面, 2014 年 5 月由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号称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随后由环保部等六部委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细则》,对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2016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大幅提高。相比“十二五”期间对 SO2、 NOx 分别下降 8%的减排目标, “十三五”期间二者减排目标分别为 15%、 10%。 /p p   ②价税体制逐步完善 /p p   经济政策手段上同样表现出执法从严的新常态。 2014 年 9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气和污水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 1 倍, 并要求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2 月环保部发布了《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将研究制定 VOCs 排污收费办法, 率先在石化行业征收 VOCs排污费。排污费收费标准提高为下一步环境税出台奠定了条件,目前国家正积极推动环境税立法,进行“费改税”,将有效促进污染企业环保成本内部化,也将直接刺激排污企业的环保需求,给环保企业带来更大发展空间。 /p p   ③排放标准不断提升 /p p   随着 2011 年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已有火电厂设施改造期限到期, 2014 年 7 月火电厂开始执行新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排放标准对烟尘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均有大幅度提高,且首次将汞及其化合物纳入排放标准,排放标准的逐步提升将成为“常态”。此外在新《环保法》下,企业违规排放风险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大,群众监督机制逐步形成,加之依效果付费的第三方治理机制形成,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自发性”提升将逐步形成。此外,其他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亦在逐步提升, 2014 年 4 月,环保部修改加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值得一提的是,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二噁英的排放标准由 1.0ng TEQ/m3 提标至 0.1ngTEQ/m3,与欧盟标准接轨。 /p p   ④源头减排与末端治理并举 /p p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实现, 2014 年,国务院下发了《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提出 2014-2015 年的减排总目标。行动上主要从两个方面落实:一是注重源头节能减排,转变能源结构、控制面源污染排放 二是强化末端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治理。 /p p   A、源头治理:优化能源结构,强调节能减排 /p p   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开发利用方式粗放,与能源生产消费相关的排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2014 年以来,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成为重中之重。 11 月,国务院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对优化我国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有重要意义。针对火电行业,发改委出台《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严控新建机组准入、现役机组改造升级,强化大气污染的源头治理。继火电行业大幅提高排放标准后,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首次针对其他燃煤工业锅炉提出环保提标改造措施, 要求加速淘汰落后锅炉、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p p   B、末端治理:重污染区域重点行业限期治理 /p p   2014 年 7 月,环保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行动 11 月,环保部又印发了《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和《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在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开展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行动。至此,三大重污染地区全部出台重点行业限期治理方案。 /p p   ⑤构建市场化机制,推进第三方治理 /p p   2014 年,在经济增速和财政收入增幅下滑的背景下,陆续推出多项政策均提到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尤其年底国务院 60 号文、国务院 43 号文、财政部 76 号文等多项政策集中发布,在政策支持下,多个省市陆续推出市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的 PPP 示范项目。 PPP 促进了污水、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但是在大气治理领域却难以落地,主要是由于大气治理难以形成政府为主导的采购公共服务项目。在大气治理领域,政策着力于重建污染企业与治污企业的正常交易关系,推动第三方治理。 2014 年 10 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11 月,《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服务,主推第三方监测,可以有效促进大气监测第三方服务的专业化发展 2015 年 1 月出台的《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了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将有效倒逼环境成本伴随着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最终真正进入生产成本, 带来大气治理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015 年 9 月《关于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国环境公用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两大领域启动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目标是,到 2020 年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由现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领域全面扩大至废气、废水、固废等环境污染治理领域。 /p p   (2)市场现状 /p p   在一系列政策的引导下,目前行业通过严格标准、强化执法、税费征收等方式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使环保成本外部化转向内部化趋势十分明显。伴随着“两高”司法解释不断落实、新《环保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环境税立法及征收等政策层面突破,大气污染治理有望在政策高压下步入崭新阶段。 /p p   ①传统大气治理领域竞争加剧 /p p   2015 年,大气污染治理的市场热点仍在火电厂脱硫、脱硝和除尘领域。由于受国家重视发展较早,政策要求严格,电价补贴、价格税费等机制相对完善,火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市场已相对成熟。 /p p   A、火电厂脱硫提标改造成市场增长点 /p p   “十二五”前期,在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压力下,火电厂脱硫市场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据中电联统计,截至 2016 年底,全国已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硫机组容量约 8.8 亿千瓦,占全国火电机组容量的 83.8%,占全国煤电机组容量的 93.6%。在爆发式增长后,火电厂脱硫机组迎来了提标改造热潮。 2016 年当年新建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硫机组容量约 0.5 亿千瓦6,后期仍有较大的市场空间。由于火电厂脱硫机组安装市场下滑,商业模式上,企业逐步从卖工程、卖设备向卖服务的模式转变,发展方向由 EPC 模式向 BOT+特许经营模式转变。 /p p   B、火电厂脱硝市场仍迅速扩容 /p p   2016 年当年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硝机组容量约 0.6 亿千瓦 截至 2016 年底,已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硝机组容量约 9.1 亿千瓦,占全国火电机组容量的 86.7%,占全国煤电机组容量的 96.8%。火电厂脱硝机组安装市场仍处于快速发展期,按照存量机组脱硝设施成本 150-200 元/kW、新建机组脱硝设施 120-150 元/kW(不含空气改造、引风机改造)估算,则“十二五”末期脱硝市场规模保守估计可达到850 亿元。商业模式上,由于企业对脱硝设备的需求量大,脱硝市场仍以卖工程、卖设备为主,与此同时,特许运营模式被逐渐应用,呈现 EPC+C 或 EPC+特许运营的商业模式。 /p p   C、火电厂除尘提标改造市场迎来“井喷” /p p   截至 2016 年底,火电厂安装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的机组容量超过 2.97 亿千瓦,占全国煤电机组容量的 31.6%以上。其中,袋式除尘器机组容量约 0.79 亿千瓦,占全国煤电机组容量的 8.4% 电袋复合式除尘器机组容量超过2.19 亿千瓦,占全国燃煤机组容量的 23.3%。8火电厂除尘提标改造市场迎来了“井喷”式增长,预计“十三五”阶段除尘市场规模将迎来新的增长高峰。 商业模式上,由于依靠技术竞争的态势逐渐显现,且除尘设备日趋复杂,故商业模式从 EPC 模式逐步转向 BOT 模式。 /p p   ②新兴大气治理领域快速发展 /p p   A、“烟气岛”成为大气治理市场“新宠” /p p   “烟气治理岛”——脱硫脱销除尘一体化是以单项技术为基础,根据项目的特定条件,提出综合多种污染控制的协同治理方案。“十二五”收官之际,国家环境治理的压力逐步显现,单纯依靠增加设备来应对节能减排已不能满足“新常态”下对环境治理效果的要求,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成为大气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方向。目前,“烟气岛治理”模式已在国内逐步开展,成为我国脱硫脱硝除尘工程技术发展的一大亮点,一些龙头企业已开始布局“烟气治理岛”大气污染协同治理领域。 /p p   B、 VOCs 治理市场“整装待发” /p p   近年来, VOCs 治理市场的关注度持续走高,目前我国工业 VOCs 废气治理率不足 10%,提标潜力巨大。据 E20 研究院统计,“十二五”末期 VOCs 市场规模将超过 815 亿元,而“十三五”期间,其市场规模将超过 1,400 亿元。目前,由于 VOCs 治理市场尚无强制性监管政策出台,因此该市场的发展没有明显突破。但据知,环保部正在制定石化等重点行业的 VOCs 排放标准,中石油和中石化正在进行相关试点,对生产领域的 VOCs 泄露进行控制。由此可见,VOCs 或成为下一个重点治理区域, VOCs 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或将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或将 VOCs排放量纳入主要环保指标。 /p p   C、环境监测市场逐步打开 /p p   随着雾霾来袭,国内对空气监测的重视程度逐年走高,特别是 2013 年 9 月“大气十条”发布,带动了空气监测市场需求和资本投入持续增长,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又带动市场持续走热。未来排污权交易、碳交易需要精确的监测数据为基础,政府的第三方采购、依效果付费均需要监测数据为支撑来评判环境治理的结果,环境监测市场被逐步打开。在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目前企业自行环境监测已经向第三方开放,很多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早已向第三方购买了环境监测服务, 同时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在地方已经开展试点。政府近期大力推动的第三方监测服务带来的商业模式变化,设备生产厂商在监测服务领域的介入越来越深,基建、运维、监测仪器一体化渐成趋势。除环境整体的监测服务外, VOCs 监测将成为环境监测服务的另一突破点。在近日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中对 VOCs 排放总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VOCs 治理及监测市场已被打开。龙头环境监测企业已在 VOCs监测领域有所布局,如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p p   (3)大气治理行业市场格局 /p p   由于大气治理的整个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加上相对污水治理等行业大气治理市场的体量较小。因此,目前的大气治理企业主要为细分领域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和装备生产制造商,按商业模式不同,细分领域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又分为以工程建设为主的治理解决方案提供商和以投资运营为主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p p   ①投资运营商布局综合服务市场 /p p   投资运营市场,目前处于市场成熟期,专业化程度高,为应对市场的竞争激烈,投资运营商纷纷选择向规模化、综合化扩张,以提高自身竞争力。例如,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推动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集团化发展,并在波兰成立全资子公司,拓展国际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下, 投资运营为主的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商业模式的突破,如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以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 EMC 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参与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水处理和节能领域以及“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重点行业的节能减排治理,打破传统的商业模式,探索区域综合治理模式 永清环保与安仁县政府签订合同环境服务协议等。 /p p   ②EPC 企业向投资运营领域迈进 /p p   工程建设市场处于成熟期,竞争相对激烈,市场集中度高。一些发展较快的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积累了较强的资本实力,逐渐开始在投资运营业务中有所尝试。此外,部分 EPC 企业通过收购、并购等方式,向综合化扩张,增强自身实力。 /p p   ③设备生产商向上游产业链延伸 /p p   设备市场目前处于稳定发展时期,竞争激烈,主要为除尘设备和大气监测设备。目前,设备提供商向细分领域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变,从产业的角度,则是从传统的设备制造业等业态向设备制造业与服务业并重转型。 /p p   2、大气治理行业发展趋势 /p p   (1)政策展望 /p p   ①以环境效果为目标的政策导向将更加明显 /p p   长远来看,大气治理的环境政策同污水、固废等其它领域一样,将由污染控制型政策逐步转向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的环境政策。但短期来看,政策制定的重心仍以限定企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主。 /p p   ②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将得到细化 /p p   在新版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高于欧盟 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一步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对二噁英排放指标已向欧盟标准看齐 未来在大气治理需求的刺激下,针对 VOCs 和汞的排放标准有望进行进一步的提升,更加化的行业排放标有望出台。 /p p   ③政策执行力度将不断加强 /p p   2015 年,随着新环保法实施,政策的执行力也将不断加强,环境政策的实施将从重视效果向重视效率转变。对排污企业的监管趋严,检查力度和范围也将继续加大,对环保企业服务的专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 /p p   ④源头减排将继续强化 /p p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新的政策, 在推进末端治理的基础上加大了对源头控制力度。预计未来这一趋势将更加明显,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区域联防联控方面继续推进,如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政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相关技术导则及管理机制也有望细化。 /p p   (2)市场趋势 /p p   ①传统市场:火电超低排放带来市场景气周期进一步延长 /p p   考虑到我国环境政策日渐趋严,加上 2014 年以来各地掀起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将加大脱硫塔设备、脱硝催化剂的需求,此外煤电机组超低排改造浪潮中,除尘器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增加。 /p p   ②其他领域:新的市场空间在政策导向下逐渐释放 /p p   工业锅炉改造:环保紧箍咒正在逐渐向钢铁、焦化、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渡。目前,全国工业锅炉有 40 万台,未来火电厂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改造技术可以移植到其他行业的工业锅炉改造。VOCs 治理:目前环保部正在制定石化等重点行业的 VOCs 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或将 VOCs 排放量纳入主要环保指标,在政策的强制压制下, VOCs 治理市场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p p   ③商业模式:第三方治理迎来黄金期 /p p   随着大气治理力度的加大,监管趋严,区域环境治理、环境咨询、环境服务等将会成为产业发展的热点,采用第三方治理服务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p
  • 国瑞力恒发布大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新品
    GR-1350型大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 产品简介本仪器应用溶液吸收法采集环境大气、室内空气中的各种有害气体,应用滤膜称重法捕集环境大气中的总悬浮微粒(如TSP、PM10、PM2.5等),广泛应用于环保、职业卫生、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等机构。采用标准HJ/T 374-2007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JJG 956-2013 《大气采样器》JJG 943-1998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HJ/T 375-2007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T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主要特点n 电子流量计,恒流采样,两路大气、一路颗粒物,任意一路可以单独控制,单独启停;n 高速处理器自动计算控制采样流量,自动补偿因电压波动和阻力变化引起的流量变化;n 大气采样气路配备防倒吸干燥瓶,防止吸收液倒吸;n 管路堵塞保护功能:采样过程中管路堵塞或负载过大,系统会自动停泵,保护仪器不会因长时间过载而损坏;n 大气采样具有恒温自动加热功能;n 大气采样采用高性能超低音无刷隔膜泵,使用寿命长;n 大气采样采用红蓝双颜色气路连接管,轻松准确连接气路;n 自动测量环境大气压与温度,显示实时采样流量,累计采样体积,标况体积;n 内置式实时时钟,可以预先设置采样启动时间;n 可设置定时采样,等间隔多次采样,采样次数可在1~99次任意设定;n 颗粒物采样采用无刷电机,克服阻力强,可连续长时间工作;n TSP/PM10/PM2.5采样头采用铝合金材质,抗静电吸附;n 掉电保护功能,来电自动采样;n 自动调节对比度的中文液晶显示屏,可在零下30度正常工作;n 具备RS232数字通信接口,可外接打印机,方便数据输出。n 配备高度可调节的三角支架; 技术指标主要参数参数范围分辨率准确度大气采样流量(0.1~1.0)L/min0.01L/min优于±2.5%TSP采样流量(60~130)L/min0.1L/min优于±2.5%流量重复性优于±2.0%流量稳定性优于±2.0%计前压力(-30~0)kPa0.01kPa优于±2.5%大气压(70~110)kPa0.01kPa优于±500Pa采样时间1min~99h59min1min优于±0.2%仪器噪声<59dB(A)整机尺寸(W×D×H)mm210×320×270整机重量约7kg工作电源AC220V±10% 50HZ整机功耗<150W采样头指标PM2.5切割特性Da50 = (2.5±0.2)μm 〥g = (1.2±0.1) μmPM10切割特性Da50 = (10±0.5)μm 〥g = (1.5±0.1) μm入口速度0.3m/s创新点:GR1350大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大气部分均为双路电子流量计,样品温控类型有加热型和恒温型可供选择,颗粒物采样有常规负压型(-9kPa)和高负压型(-20kPa)可供选择,并可选配内置高能锂离子电池,电池工作时间大于10小时。小型便携、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使用寿命长 流量稳定性等方面有较大的改进,大大减少了劳动强度。 大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
  • 泛测环境重磅发布两款大气污染管控解决方案 为城市大气污染困惑排忧解难!
    10月10日,泛测环境营销体系及环境科研体系在河北辛集市召开新产品发布会。会上,公司结合当下地方环保普遍面临的现状,发布了两款大气污染精准管控方案,分别为“臭氧污染来源解析及控制综合解决方案”和“敏感点位周边污染源溯源及管控综合解决方案”,旨在为地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更有效、更管用、更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强力武器。解决方案1、臭氧污染来源解析及控制综合解决方案依据《环境空气臭氧污染来源解析技术指南》,综合使用观测数据、空气质量模型(CMAQ或CAMx-OSAT)以及经验动力学模拟方法(EKMA)诊断臭氧生成机制、主控因素及其对前体物的敏感特征,通过臭氧污染来源解析、VOCs来源解析、臭氧污染预警预报及日常管控、工业园区VOCs溯源、一企一策及臭氧达标等技术支撑方案,为用户提供臭氧污染综合解决方案。2、敏感点周边污染源溯源及管控综合解决方案通过对监测点位周边调研、测试,形成全过程大气污染排放清单(污染地图),耦合运用排放源清单法、扩散模型法等多种方法形成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结合城市空气质量现状、改善目标、污染源减排潜力等制定不同的减排方案,并评估情景效果,形成颗粒物控制达标规划及精准治理方案。 项目案例1、兰州 自2017年项目启动以来,兰州市臭氧浓度开始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2019年O3-8H 90分位数为151μg/m3,较项目启动前臭氧浓度下降了1.9%,从2018年的184μg/m3下降到的176μg/m3,臭氧高发季节的改善力度达4.3%。2、秦皇岛 项目开展时间为2019年7月,团队入驻后秦皇岛全面遏制2019年不降反升的态势,入驻前2019年PM2.5浓度47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2%;入驻后2019年下半年PM2.5浓度35微克/立方米;入驻后截至2020年5月PM2.5浓度同比下降7.32%。PM2.5浓度改善幅度全省从全省倒数第一升至第三,上升两名。截至2020年8月,尽管6、7月份臭氧浓度有所反弹,但整体上来看,臭氧浓度呈现下降趋势,与去年同期相比,臭氧浓度下降率3.3%,改善幅度较为显著。专家团队胡君博士 泛测环境大气污染防治首席专家。她是2015年原环保部公益性行业专项《我国大气臭氧污染态势与控制途径》项目执行负责人;作为主要编写人,参与多个臭氧和PM2.5防治技术指南和标准的编制,包括原环保部《环境空气臭氧污染来源解析技术指南》、《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管理办法》、《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等;此外,还基于总理基金项目《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专题三课题四《“2+26”城市综合解决方案研究》,提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2+26”城市 《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方案制订技术指南》。她的臭氧和PM2.5的防治技术体系在邢台、兰州、秦皇岛等十余个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控制中落地使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胡君博士会议现场
  • 危险讯号!大气层已发现这类污染物!
    5月26日,一篇发表在《科学》杂志上的论文引起业内关注。据悉,一个国际研究小组首次成功地在大气条件下检测到了氢三氧化物(ROOOH),并提出怀疑——ROOOH将可能渗透到空气气溶胶中,进而导致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更重要的是,研究表明可用质谱仪直接观察氢三氧化物。过氧自由基的“关键角色”《环境化学》作为大学环境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早早为我们讲明了过氧化物与光化学反应的关系。过氧化物中的过氧自由基是大气化学反应重要的中间体,在大气复合污染形成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体现在其与大气中的NOx(NO和NO2)和HOx(HO2和OH)等之间的种种反应,这与大气氧化性、光化学臭氧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的形成等密切相关。过氧自由基的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且随着质量数的增加,过氧自由基往往呈现出具有不同结构和化学特性的同分异构体/转动构象体。然而,受限于检测技术,过氧自由基的同分异构体的分析一直是科学界一大难点。中科院专利技术,破解检测“瓶颈” 在大气复合污染检测方面,中科院合肥研究院安光所有着诸多成果。2021年,中科院合肥研究院安光所张为俊课题组在乙基过氧自由基光电离质谱研究方面取得新进展,相关成果以“乙基过氧自由基转动构象体的真空紫外光化学研究”为题在线发表于英国皇家化学会期刊Physical Chemistry Chemical Physics。课题组唐小锋研究员与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合作,以光子能量可调谐的同步辐射光作为电离源,结合自行研制的真空紫外光电离自由基质谱仪,开展了乙基过氧自由基(C2H5O2)的光电离质谱实验研究。点击右侧:查看原论文想听更多大咖专业报告吗?机会来了!往下看~云参会:第三届大气监测技术网络会议2022年是个特殊的年份!"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进入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为此,第三届大气检测技术网络大会,特别设立三大专场:(每个专场限800名听众,招满即停哦): 专场1:温室气体监测,聚焦主流科研单位温室气体监测进展、技术解析专场2:新技术与智慧监测,聚焦大气检测与监测新技术;工业园区VOC智慧监测平台介绍专场3:复合大气污染监测,聚焦颗粒物、重金属、有机物检测;臭氧与VOC协同控制与监测免费参会,请点击右侧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dqjc2022/快速报名,联系助教:13260310733(微信同号)适合参会人群: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管理部门,主要为大气环境监测、大气污染应急监测人员;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大气污染治理与防控相关各类业主单位、环境监测检测公司及其他从事大气污染调查工作相关人员;大气污染研究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师、学生;环境实验室分析人员、主任、主管等。部分会议日程表,持续更新中:专场一:温室气体专场嘉宾致辞我国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政策与措施特邀嘉宾致辞报告1傅里叶变换红外技术在温室气体监测方面的应用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报告4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专场二:新技术与智慧监测报告1LIBS技术原位在线探测大气环境研究进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报告4大气监控预警技术(激光雷达技术)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专场三:大气复合污染监测报告1:先进光谱探测技术分析大气复合污染过程及机理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报告8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大气细颗粒物中全氟烷基酸及其替代物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了解更多环境会议信息,添加仪器信息网唯一环境会议助教微信:13260310733,备注“大气”。
  • 国家大气重点实验室在沈建成 专管“挥发性”物质
    2010年12月29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获悉,环保部第一家依托环境监测部门建设的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在沈建成。空气中的157种微粒状况将被沈阳人完全掌控。   从2008年开始,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就开始筹建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用于了解沈阳市环境空气中有机污染状况,为全国该领域的研究提供技术保障。目前,此重点实验室已经具备了157种大气有机污染物的分析能力,并在北陵公园建成具备77种污染物监测能力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能力居全国第一,该站还会对沈阳日常的空气质量进行分析。   沈阳市环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重点实验室的建成将为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高科技保障。今后,沈阳市民将受益于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过程跟踪和源解析技术,掌握沈阳市大气有机污染物的来源,为环保部门进行污染源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市民身体健康。   沈阳市环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大气有机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强毒性,并且具有流动性和积累性,可通过呼吸、接触、食物链累积等途径,对人类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目前已被列为全球八大环境问题之一。   李晶演示使用预浓缩仪-气相质谱联用仪检测苏玛罐内空气样本中大气有机污染物含量   记者探访 最牛实验室   昨日,本报记者独家走进全国最牛大气实验室,对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进行探访。   15时许,在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楼内,一处看似平常的大门后,藏着最尖端的气体实验设备和人才。在实验室内,负责人李晶和几名工作人员正在抽取空气样本,对大气中的挥发性物质进行检测。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总工程师曲健对记者说,空气中的挥发性物质由于稳定性差通常都是最难监测的,但其对人体和臭氧层的危害又是很强的,这家实验室最强的标志就是对可挥发性气体实现了监测。   注入氮气 用来当“洗涤剂”   由于挥发性物质检测的特点,取样的物品使用后需要让内壁保持真空,而“洗涤剂”就是“氮气”。就像打针抽气一样,将苏玛罐内所有的气体抽空,并注入氮气,由于氮气化学性质稳定,不易与其他物质反应,从而保障下次采样时,能够获得权威的科学数据。   与普通实验室监测的数据不同,这里监测的数据将成为全国标准。曲健介绍说,由于是国家重点大气实验室,这里获得的数据样本将成为全国气体环境数据的重要标准。   确定挥发性物质比例   李晶将苏玛罐挂在了预浓缩仪-气相质谱联用仪的端口上,对内部的气体进行加热、加入溶剂等过程后,挥发性物质在空气中的比例就被确定了下来。   李晶告诉记者,预浓缩仪-气相质谱联用仪价格在200万元,整个实验室的设备的价格至少在千万元以上。   对人体伤害较大的苯系物、有机硫等挥发性有机物气体都在监测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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