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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注欧盟新规 合理规避餐厨具产品出口风险

    2011年7月1日起,欧盟(EU)284/2011法规开始实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尼龙和密胺餐厨具采取加严监管的特别措施。 为配合该法规的执行,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等机构专门出台了相应测试方法和迁移试验条件选择的指南文件,其中对迁移试验条件作了更为严苛的规定。 按指南文件所列,如果密胺餐具制品没有标识使用条件,将根据“最差食品接触条件”(即实际使用中可预见的最极端情况),而不是根据多数情况下的常用条件来确定检测时的迁移试验条件。例如,对未标注使用条件的密胺饮料杯,其“最差食品接触条件”被认为是可能盛放饮料在100℃加热达30分钟,然后在室温存放达24小时;密胺碗则被认为可能盛放食物在100℃加热达30分钟,然后在室温存放达10天。对应这样的使用条件,迁移试验条件规定为:样品在100℃的3%乙酸溶液中浸泡半小时,再保持70℃24小时,同一个样品要反复经历这样的试验三次。但是,如果产品有“不用于热饮”或“不用于微波炉”之类的标识,则可以选择较低的试验温度,如40℃或70℃。 实验证明,密胺制品在高温下长时间加热,释放甲醛的量大大增加,这也意味着按照“最差食品接触条件”进行测试,产品不合格率将大幅度增加。其实,日常生活中,如果密胺制品多次在高温中蒸煮或在微波炉中使用,表面也会出现起皱、裂纹等损伤,加速甲醛的释放,同时缩短使用寿命。针对上述欧盟机构出台的新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11年10号风险警示通告——《关于欧盟(EU)284/2011法规指南性文件的通告》。 在此,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注意:一是要详细了解新规定,从原料选择和生产工艺方面着手改进,使出口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二是重视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例如在产品或包装上标识使用温度,或有“仅用于就餐”、“不适宜作为长时间贮存容器”、“不可用于蒸煮或微波炉”之类的用途说明,在使用温度和时间条件上进行限定。这样,既能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也有利于出口企业合理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欧盟(EU)284/2011法规对尼龙和蜜胺餐厨具加严监管的特别措施

    2011年7月1日起,欧盟(EU)284/2011法规开始实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尼龙和蜜胺餐厨具采取加严监管的特别措施。为配合该法规的执行,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等机构专门出台了相应测试方法和迁移试验条件选择的指南文件,其中对迁移试验条件作了更为严苛的规定。 2011年7月1日起,欧盟(EU)284/2011法规开始实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尼龙和蜜胺餐厨具采取加严监管的特别措施。为配合该法规的执行,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等机构专门出台了相应测试方法和迁移试验条件选择的指南文件,其中对迁移试验条件作了更为严苛的规定。按指南文件所列,如果蜜胺餐具制品没有标识使用条件,将根据"最差食品接触条件"(即实际使用中可预见的最极端情况),而不是根据多数情况下的常用条件来确定检测时的迁移试验条件。例如,对未标注使用条件的蜜胺饮料杯,其"最差食品接触条件"被认为是可能盛放饮料在100℃加热达30分钟,然后在室温存放达24小时;蜜胺碗则被认为可能盛放食物在100℃加热达30分钟,然后在室温存放达10天。对应这样的使用条件,迁移试验条件规定为:样品在100℃的3%乙酸溶液中浸泡半小时,再保持70℃24小时,同一个样品要反复经历这样的试验三次。但是,如果产品有"不用于热饮"或"不用于微波炉"之类的标识,则可以选择较低的试验温度,如40℃或70℃。 实验证明,蜜胺制品在高温下长时间加热,释放甲醛的量大大增加,这也意味着按照"最差食品接触条件"进行测试,产品不合格率将大幅度增加。其实,日常生活中,如果蜜胺制品多次在高温中蒸煮或在微波炉中使用,表面也会出现起皱、裂纹等损伤,加速甲醛的释放,同时缩短使用寿命。针对上述欧盟机构出台的新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11年10号风险警示通告--《关于欧盟(EU)284/2011法规指南性文件的通告》。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请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注意:一是要详细了解新规定,从原料选择和生产工艺方面着手改进,使出口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二是重视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例如在产品或包装上标识使用温度,或有"仅用于就餐"、"不适宜作为长时间贮存容器"、"不可用于蒸煮或微波炉"之类的用途说明,在使用温度和时间条件上进行限定。这样,既能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也有利于出口企业合理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三聚氰胺厨具器皿安全遇德国BRF警告

    笔者了解到,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于近日发布警告,呼吁消费者警惕含有三聚氰胺的盘子、塑料碗和其他厨具等食品接触产品。BFR认为70摄氏度以下温度是这些产品的健康温度范围;一旦加热到一定温度则会释放出三聚氰胺和甲醛,给人体带来健康危害BFR建议消费者不要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器皿和厨房用具进行煎炸、加热及微波。具体的研究结果和要求如下:根据(EU) No 10/2011 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物料和制品法规,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接触塑料,如器皿和厨房用具,三聚氰胺迁移量应当不大于(≤)30mg/kg;甲醛迁移量不大于(≤)15 mg/kg。此外,从中国香港以及内地出口至欧盟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厨房用具也受到欧盟(EC)284/2013的规管。同时,(EU) No 10/2011法规表明产品中的甲醛也必须符合新的迁移限量。为了了解更多相关信息,笔者咨询了在食品出口检测领域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专家告诉笔者,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接触产品在经过加热或微波后,其所释放出来的甲醛和三聚氰胺迁移量大大超过了常规人体接受水平,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威胁。以密胺餐具为例,它又被称作仿瓷餐具,由密胺树脂粉加热加压铸模而成。而密胺树脂,是由三聚氰胺和甲醛聚合而成,如果原材料树脂聚合不好,将会残留三聚氰胺,并在加热至120℃左右时析出,对人体造成安全隐患。欧盟本土几乎没有塑料餐厨生产企业,80%的产品依赖中国进口。鉴于不断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欧盟出台了近乎苛刻的标准来管控餐厨用品的生产和进口,这也使得产品召回事件频频发生,2010年欧盟对我出口的塑料餐具的通报将近60起。愈加严格的标准给我国的塑料餐厨出口企业带来了严峻的压力和挑战。由此,专家建议相关产品出口企业,一定要熟悉欧盟等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标准,加强企业生产管理,不断改善生产工艺,并积极地携手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寻求产品转型建议,生产出合规的产品。从而降低出口风险,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开创更大的发展空间。

  • 三聚氰胺厨具器皿安全遇德国BRF警告

    笔者了解到,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于近日发布警告,呼吁消费者警惕含有三聚氰胺的盘子、塑料碗和其他厨具等食品接触产品。BFR认为70摄氏度以下温度是这些产品的健康温度范围;一旦加热到一定温度则会释放出三聚氰胺和甲醛,给人体带来健康危害BFR建议消费者不要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器皿和厨房用具进行煎炸、加热及微波。具体的研究结果和要求如下:根据(EU) No 10/2011 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物料和制品法规,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接触塑料,如器皿和厨房用具,三聚氰胺迁移量应当不大于(≤)30mg/kg;甲醛迁移量不大于(≤)15 mg/kg。此外,从中国香港以及内地出口至欧盟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厨房用具也受到欧盟(EC)284/2013的规管。同时,(EU) No 10/2011法规表明产品中的甲醛也必须符合新的迁移限量。为了了解更多相关信息,笔者咨询了某食品出口检测领域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三聚氰胺的食品接触产品在经过加热或微波后,其所释放出来的甲醛和三聚氰胺迁移量大大超过了常规人体接受水平,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威胁。以密胺餐具为例,它又被称作仿瓷餐具,由密胺树脂粉加热加压铸模而成。而密胺树脂,是由三聚氰胺和甲醛聚合而成,如果原材料树脂聚合不好,将会残留三聚氰胺,并在加热至120℃左右时析出,对人体造成安全隐患。欧盟本土几乎没有塑料餐厨生产企业,80%的产品依赖中国进口。鉴于不断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欧盟出台了近乎苛刻的标准来管控餐厨用品的生产和进口,这也使得产品召回事件频频发生,2010年欧盟对我出口的塑料餐具的通报将近60起。愈加严格的标准给我国的塑料餐厨出口企业带来了严峻的压力和挑战。由此,测试专家建议相关产品出口企业,一定要熟悉欧盟等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标准,加强企业生产管理,不断改善生产工艺,并积极地携手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寻求产品转型建议,生产出合规的产品。从而降低出口风险,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开创更大的发展空间,

  • 巧用水果皮清理厨具

    你是不是把吃掉的水果皮都扔掉了?其实,水果皮可以做天然清洁剂,你知道吗?有些水果皮是清理厨具的好帮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橘子皮  橘子皮内含有碱性质,用它蘸点盐,可将陶瓷,搪瓷,铝铁类饮具,餐具上的污迹一擦而净。  柚子皮  将柚子皮放在厨房的碗柜、冰箱里可除异臭味,这是因为柚子皮中含有天然的芳香物质,把它放在房间里还可以代替空气清新剂。  梨子皮  家里的锅具用久了就会积存油渍和污垢,用钢丝球使劲刷擦又很伤锅。你可以把吃剩的梨皮放入锅中,加水没过梨皮煮上一会儿,顽固的油渍和污垢就很容易被清洗干净了。  柠檬皮 如果锅底发黑,放点柠檬皮加水在锅里煮一下,锅底就会变新了,而且保持很长一段时间不再氧化。对于洗脸池或浴缸里有水滴哒留下的黄色斑痕,用柠檬皮擦拭也能神奇消失。  苹果皮  家中煮制食物的铝锅子要是使用久了,锅的表面容易变黑,这时,将铝锅装满水,然后放入新鲜的苹果皮,放在火上煮一会儿,大约过了十五分钟后熄火,将铝锅放入清水中清洗。你将会发现,原本发黑的铝锅经过苹果皮的浸泡清洗后,会变得光亮如昔。

  • 三聚氰胺厨具器皿安全遇德国BRF警告

    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于近日发布警告,呼吁消费者警惕含有三聚氰胺的盘子、塑料碗和其他厨具等食品接触产品。BFR认为70摄氏度以下温度是这些产品的健康温度范围;一旦加热到一定温度则会释放出三聚氰胺和甲醛,给人体带来健康危害BFR建议消费者不要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器皿和厨房用具进行煎炸、加热及微波。具体的研究结果和要求如下:根据(EU) No 10/2011 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物料和制品法规,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接触塑料,如器皿和厨房用具,三聚氰胺迁移量应当不大于(≤)30mg/kg;甲醛迁移量不大于(≤)15 mg/kg。此外,从中国香港以及内地出口至欧盟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厨房用具也受到欧盟(EC)284/2013的规管。同时,(EU) No 10/2011法规表明产品中的甲醛也必须符合新的迁移限量。据专家描述,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接触产品在经过加热或微波后,其所释放出来的甲醛和三聚氰胺迁移量大大超过了常规人体接受水平,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威胁。以密胺餐具为例,它又被称作仿瓷餐具,由密胺树脂粉加热加压铸模而成。而密胺树脂,是由三聚氰胺和甲醛聚合而成,如果原材料树脂聚合不好,将会残留三聚氰胺,并在加热至120℃左右时析出,对人体造成安全隐患。欧盟本土几乎没有塑料餐厨生产企业,80%的产品依赖中国进口。鉴于不断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欧盟出台了近乎苛刻的标准来管控餐厨用品的生产和进口,这也使得产品召回事件频频发生,2010年欧盟对我出口的塑料餐具的通报将近60起。愈加严格的标准给我国的塑料餐厨出口企业带来了严峻的压力和挑战。由此,专家建议相关产品出口企业,一定要熟悉欧盟等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标准,加强企业生产管理,不断改善生产工艺,并积极地携手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寻求产品转型建议,生产出合规的产品。从而降低出口风险,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开创更大的发展空间,

  • 【分享】欧盟委员会特制订法规 (EU) No 284/2011以限制和规范此类输入欧盟的厨具

    近期欧盟食品与饲料预警系统(RASFF)频繁接到塑料厨具中初级芳香胺和甲醛迁移量超标的通报信息,这些尼龙和密胺树脂餐具均来自于中国和中国香港。为此,欧盟委员会特制订法规 (EU) No 284/2011以限制和规范此类输入欧盟的厨具。法规生效日期为2011年7月1日。范围原产于或起运自中国或中国香港的尼龙和密胺树脂厨具。管控措施1. 进口商或其代理商须为每批货物提供一份能够证明符合指令2002/72/EC(其替代法规(EU) No 10/2011)中关于初级芳香胺和甲醛要求的声明,此声明须附带一份实验室检测报告;2. 进口商及其代理商须在由中国或香港发出的货物到达第一进口地点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主管机关;3. 主管机关将在货物到港后2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4. 主管机关会对货物进行识别和物理检查,并对10%的货物进行实验室检测;5. 货物必须经过文件审核、鉴定审核、物理审核后方可放行;6. 法规生效日期为2011年7月1日。

  • 厨具的质量检测都检测些什么?

    苏泊尔被曝81款炊具不合格 公司坚称产品没问题高达81种产品被工商局认定材料不合格,让一直宣称“高品质”的厨具和小家电龙头企业苏泊尔备受质疑。尽管苏泊尔公司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不锈钢锅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但业界人士透露,锅具行业的确存在为节省成本偷工减料的普遍现象。据媒体报道,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量“苏泊尔”不锈钢器皿不合格,存在锰含量超标、镍含量不达标的问题。从今年8月至今,哈市工商部门已经先后查扣苏泊尔不锈钢器皿共计1000余件,涉及型号81种。报道中甚至指出,苏泊尔200元以下的产品全部存在问题。 有没有从事厨具生产或者检测的版友,厨具都需要检测些什么指标?

  • 【分享】QB/T 2174-2006 不锈钢厨具

    有板油在找QB/T 2174-1995《不锈钢厨具》([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80722/1368243/[/url]),这个标准已于2007-05-01废止,被QB/T 2174-2006代替。QB/T 2174-2006 不锈钢厨具[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9649]QB/T 2174-2006 不锈钢厨具[/url]

  • 请问不锈钢厨具中的重金属问题

    请问不锈钢厨具中的重金属问题,比如不锈钢水壶和压力锅 ,在一般使用中会不会析出到有害幅度的重金属?感觉平时要做那么复杂前处理,烧个菜没那没容易中毒吧?各位同学谈谈自己的看法啊~~~

  • 有关硅胶厨具的欧盟检测

    最近开展了很多硅胶制品的检测。主要是出口欧盟的。我们在检测模拟物D的总迁移量时,经常发生检测不合格。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应该如何处理。由于时间限制,我们的样品无法进行橄榄油测试,因为橄榄油测试需要平衡很长时间。我们一般用95%乙醇做替代实验。比如用于厨房锅具上的硅胶锅盖(产品本身耐热超过200度),我们的检测实验条件是回流温度,2小时。总迁移量一般都会超过10 mg/dm2,只有样品为蛋糕模类制品的时候,因为结果可以除以3或者5,才会合格。大家对于模拟物D的硅胶厨具一般如何检测?

  • 【分享】欧委会消费者保护机构发布中国产厨具特定检测技术指导

    日前,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JRC)下设健康与消费者保护(IHCP)协会发布针对中国产厨具的主要芳香胺物质迁移情况检测技术指南文件。该检测技术指南主要关注含聚酰胺、三聚氰胺以及甲醛的厨房用品。文件支持对进口自中国或中国代工生产的聚酰胺与三聚氰胺塑料厨具实施欧委会特定要求并执行详细的审查手续。

  • 【原创大赛】竹粉餐具的出口警示

    欧洲委员会食品接触材料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开始注意到市场上出现的竹粉餐具,根据最近公布的一份工作组讨论总结稿,欧洲各国调查发现市场上投放的以塑料为主体,添加了竹子或其他天然物质的食品接触材料制品越来越多。一个常见的例子就是可重复使用的碗盘、咖啡杯等餐厨具,这些材料或制品在外观和功能上通常与密胺餐厨具相似,因为它们都以三聚氰胺甲醛塑料为主体,不过这些竹子密胺餐厨具还辅以竹子、玉米等纤维成分作为填充物添加剂,另外也有将其添加到聚合物树脂粘合剂中形成复合材料的竹纤维产品。 调查报告还发现这些竹子密胺产品是以宣称可持续、可回收和天然功能投放市场的,它们被贴上“可生物降解”、“环境友好”、“有机天然”,甚至“100%竹子”等标签来销售,然而这并没有反映产品的真实性状。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产品的品名和相关产品描述都支持了这种营销方式,导致它们不容易被识别为塑料制成的产品。 目前在国内市场上,这类产品或相似产品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供婴幼儿学习吃饭时使用,但易碎,如下图所示;另一类用于各大餐馆。一般来说前者的价格要远高于后者,但是后者的使用率最高且使用范围最广。 根据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性法规(EC) No 1935/2004第3(2)条之规定,"材料或产品的标签、广告和描述不得误导消费者"。【国标GB 4806.1-2016第8.1节也有类似规定: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因此,考虑到产品的实际组成成分,经营者应确保这类产品的标签和广告与投放市场的产品一致。如果三聚氰胺甲醛或其他类型的塑料被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的主要结构成分,同时也包括竹子等其他成分,则此类促销声明,尤其是暗示产品的组成成分仅含非塑料材料或不含任何塑料材料,可能被成员国执法当局视为具有误导性,从而被判定不符合法规(EC) No 1935/2004。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欧洲联盟对产品的标签或宣称异常重视,任何与产品不相符的误导性陈述都有可能导致拒关或下架召回。 过去几年,在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RASFF)中,欧洲执法当局已经就竹粉密胺类餐厨具发出过若干通报(见表1)。其中绝大部分原因都是三聚氰胺和甲醛的特定迁移量大大高于法规(EU) No 10/2011规定的2,5毫克/千克和15毫克/千克限值(见表2)【GB 9685-2016亦有同样的规定,若是儿童用产品,三聚氰胺的特定迁移量为1 mg/kg。】。此外,相关研究数据表明,三聚氰胺和甲醛的迁移量可能会随着测试次数的增加而增大。换句话说,三聚氰胺和甲醛的释放量可能会随着产品的使用次数增多而变大,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越用越少。表1 2014年-2019年8月RASFF召回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数目统计[table][tr][td]年份[/td][td]总召回数[/td][td]竹粉餐具[/td][/tr][tr][td]2014[/td][td]183[/td][td]1[/td][/tr][tr][td]2015[/td][td]151[/td][td]1[/td][/tr][tr][td]2016[/td][td]131[/td][td]2[/td][/tr][tr][td]2017[/td][td]118[/td][td]4[/td][/tr][tr][td]2018[/td][td]138[/td][td]15[/td][/tr][tr][td]2019(截止到8月1日)[/td][td]93[/td][td]23[/td][/tr][/table][align=left]表2 2019年前8个月RASFF召回竹粉餐具原因统计[/align][align=left] [/align][table][tr][td]生产国[/td][td]召回国[/td][td]三聚氰胺超标[/td][td]甲醛超标[/td][/tr][tr][td]中国[/td][td]德国[/td][td] [/td][td]172.5 mg/kg[/td][/tr][tr][td]中国[/td][td]波兰[/td][td] [/td][td] 30 mg/kg[/td][/tr][tr][td]中国[/td][td]捷克[/td][td] [/td][td]470 mg/kg[/td][/tr][tr][td]中国[/td][td]西班牙[/td][td] [/td][td]22.8 mg/kg[/td][/tr][tr][td]中国[/td][td]德国[/td][td]10.6 mg/kg[/td][td]412 mg/kg[/td][/tr][tr][td]中国[/td][td]波兰[/td][td] [/td][td]24.7 mg/kg[/td][/tr][tr][td]中国[/td][td]德国[/td][td]7.2 mg/kg[/td][td]191 mg/kg[/td][/tr][tr][td]中国[/td][td]波兰[/td][td] [/td][td]29.7 mg/kg[/td][/tr][tr][td]中国[/td][td]挪威[/td][td] [/td][td]24 mg/kg[/td][/tr][tr][td]中国[/td][td]德国[/td][td] [/td][td]284 mg/kg[/td][/tr][tr][td]中国[/td][td]克罗地亚[/td][td] [/td][td]6.65 mg/dm[sup]2[/sup][/td][/tr][tr][td]中国[/td][td]德国[/td][td]5.1 mg/kg[/td][td] [/td][/tr][tr][td]中国[/td][td]塞浦路斯[/td][td]2.5 mg/kg[/td][td]30.03 mg/kg[/td][/tr][tr][td]中国[/td][td]塞浦路斯[/td][td]5.8 mg/kg[/td][td] [/td][/tr][tr][td]中国[/td][td]塞浦路斯[/td][td]5.47 mg/kg[/td][td]17.81 mg/kg[/td][/tr][tr][td]中国[/td][td]法国[/td][td]5.6 mg/kg[/td][td]251 mg/kg[/td][/tr][tr][td]中国[/td][td]德国[/td][td]5.7 mg/kg[/td][td]295 mg/kg[/td][/tr][tr][td]中国[/td][td]法国[/td][td]3.2 mg/kg[/td][td] [/td][/tr][tr][td]土耳其[/td][td]斯洛文尼亚[/td][td]3.7 mg/kg[/td][td]17.5 mg/kg[/td][/tr][tr][td]中国[/td][td]比利时[/td][td]8.4 mg/kg[/td][td]187.54 mg/kg[/td][/tr][tr][td]中国[/td][td]西班牙[/td][td] [/td][td]29 mg/kg[/td][/tr][tr][td]中国[/td][td]斯洛伐克[/td][td] [/td][td]23 mg/kg[/td][/tr][tr][td]中国[/td][td]波兰[/td][td] [/td][td]62 mg/kg[/td][/tr][/table][align=left][/align][align=left] 基于此,工作组强调,考虑到类似产品可能贴错标签从而不被认为是塑料制品,执法当局和商业经营者需要特别注意这类产品,因为这些产品有可能迁移出超过规定限量的三聚氰胺或甲醛。[/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此外,对于以塑料为主要构成成分,但也含有竹子或其他类似成分作为添加剂的材料和制品,工作组认为法规(EU) No 10/2011是适用的【同理,GB 4806.6/7和GB 9685也是适用的】。该法规规定,只有本法规附件一的联合授权物质清单中所列的物质,才能被有意用于制造塑料材料和制品中的塑料层和添加剂。由于法规和相关准则均未规定终产品塑料或制品可含有添加剂的最大(或最低限度)含量,所以某物质使用量的多少并不能作为判定其是主要成分或添加剂的有力依据。[/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经查证GB 9685和(EU) No 10/2011,三聚氰胺和甲醛被用作添加剂的可能性有:[/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表3 三聚氰胺和甲醛添加剂使用用途一览表[/align][align=left] [/align][table][tr][td]物质[/td][td]CAS#[/td][td]FCA#[/td][td]用途及最大用量[/td][/tr][tr][td=1,5] 三聚氰胺[/td][td=1,5] 108-78-1[/td][td=1,5] 0054[/td][td]塑料(PP/0.1%,POM/0.2%)[/td][/tr][tr][td]粘合剂(生产需要适量使用)[/td][/tr][tr][td]纸和纸板(1%)[/td][/tr][tr][td]Use as additive or polymer production aid[/td][/tr][tr][td]Use as monomer or other starting substance or macromolecule obtained from microbial fermentation[/td][/tr][tr][td=1,5] 甲醛[/td][td=1,5] 50-00-0[/td][td=1,5] 0895[/td][td]涂料和涂层(生产需要适量使用)[/td][/tr][tr][td]粘合剂(生产需要适量使用)[/td][/tr][tr][td]纸和纸板(生产需要适量使用)[/td][/tr][tr][td]Use as additive or polymer production aid[/td][/tr][tr][td]Use as monomer or other starting substance or macromolecule obtained from microbial fermentation[/td][/tr][/table][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结合相关研究报告,考虑到目前竹粉结合MF树脂的生产工艺,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量高达70%的竹粉仍然是被用作添加剂参与MF树脂生产活动的。[/align][align=left] 在生产制造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时,使用竹子或其他类似成分作为添加剂,用于例如填充或加固塑料时,需要根据(EC) No 1935/2004第9至11条获得授权。也就是说,在将这些竹粉添加剂用于制造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和制品,以及相关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必须获得这种法定授权。[/align][align=left]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欧委会尚未对竹粉予以明确授权。与之相似的仅有“未经处理的木粉和纤维”获此授权。然而,竹粉是否属于这一授权范围内物质尚不明晰,因为竹子属于禾本科,而木材则来自其他树木或灌木的树干或树枝,二者并不完全等同。欧委会已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就上述授权进行最新风险评估,这将有助于澄清竹粉是否可以作为(EC) No 1935/2004第9条认可的塑料用添加剂。[/align][align=left] 一般认为,在塑料基质中使用竹子等天然来源的添加剂不一定构成直接的健康风险。但是,如果这些天然添加剂的质量较差,比如含有杂质、污染物、或其他可能构成健康风险的反应或分解产物,或材料变形膨胀导致外观变化等,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风险。而且事实上,最近对竹粉三聚氰胺类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调查已经显示出这种风险(见表2)。基于此,竹粉三聚氰胺材料可能并不适合用于食品接触。[/align][align=left]工作组一致认为,经营者有责任确保此类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适用于法规(EU) No 10/2011第8章规定的预期和可预见用途。例如,如果产品可以预见到(非直接宣称)接触热的,液体的,含油脂的汤,那么该产品也应是合乎相关规定的。根据法规(EU) No 10/2011第16章规定,应主管当局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向主管当局提交支持合规声明(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DoC))的书面证据。该证据应足以使主管当局能够确定这些产品是按照法规(EC) No 2023/2006规定的良好生产操作规范(GMP)生产的。[/align][align=left] 由于食品接触用竹粉三聚氰胺甲醛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有可能对该类产品的适用法律缺乏相关了解,从而导致错误地将其不视为塑料材料及制品,继而忽视(EU) No 10/2011及(EU) No 284/2011等法规的规定,主管当局有可能加大执法力度。[/align][align=left] 2019年5月17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关于食品接触材料(FCM)协同管控计划的建议(EU) 2019/794,其目的是确定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迁移出的某些物质的合规性,该建议给出了在未来数月内欧盟成员国对某些物质和特定类型的食品接触材料加强市场监督活动的策略,主要针对食品接触材料中的目标物质迁移和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全面迁移。根据协同计划,各成员国应于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至少1650份样品进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的合规性评估。其中,竹粉餐具被列入重点监管计划,管控甲醛、三聚氰胺迁移量和总迁移量。[/align][align=left] 鉴于欧洲各国开始逐步对竹粉餐具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甚至有倾向否定竹粉三聚氰胺甲醛材料作为食品接触用材料。同时不排除这种警惕性可能会传导到国内,影响国内的监管政策,基于此,相关生产商需对此予以高度关注:[/align][align=left]1,竹粉是否会被认定为合法授权的塑料材料用添加剂,国内外相关法规均未对此给出明确解释,相关生产商也应竭力证明竹粉作为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理性;[/align][align=left]2,相关竹粉三聚氰胺甲醛餐具生产商应努力减少三聚氰胺和甲醛的残留量及迁移量,考虑到产品的用途广泛,生产商应设计足够合理的测试条件来尽可能识别甲醛和三聚氰胺残留的潜在风险性,当然也包括总迁移量的合规性;[/align][align=left]3,相关竹粉三聚氰胺甲醛餐具生产商同时应保证产品的使用性能达到设计目的,尽量避免破损,开裂等物理性劣变;[/align][align=left]4,合理设计宣传用语及标签等,如实陈述产品材质组成,避免误导性宣称,对此国内外法规均对此做出了明确要求;[/align][align=left]5,准确制作符合性声明,尽可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格式来设计;[/align][align=left]6,跟踪法规变化,必要时参与推动标准修订,积极反馈。[/align]

  • 出具仪器校准报告

    请问,仪器经销商或生产单位(有校准资质的),能自己给自己的仪器出具第三方校准报告吗?比如工程现场的经纬仪,好多都是经销商直接出具校准报告给施工单位的。谢

  • 【分享】中国内地及香港塑胶厨具进口将受严格检查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1年3月23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84/2011号规例,详列产自或来自中国内地及香港的聚酰胺及三聚氰胺塑胶厨具进口条件及检查程序。由于欧盟的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RASFF)接获多项通报及警报,指上述两类产品违反欧盟的接触食品物料法例,因此,进口欧盟时须接受检查。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为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提供交流资讯的有效渠道,可更迅速回应食品或饲料所构成的重大健康威胁及风险,让成员国可互相协调采取应对措施。通报及警告主要涉及(a)聚酰胺厨具内的一级芳香族胺及(b)三聚氰胺塑胶厨具内的甲醛。欧洲委员会第2002/72/EC号指令为生产及进口用于接触食品的塑胶及物件制订特定措施,对可检测数量的一级芳香族胺(载列于规例附件II内者除外)实施禁令。同时,按每千克食品计,塑胶的甲醛释放量不可多于15毫克。第284/2011号欧盟新规例订明,「塑胶厨具」是指第2002/72/EC号指令第一条第一与第二段及合并名目编号ex 39241000内所描述的塑胶物料。(第2002/72/EC号指令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2L0072:20091109:EN:PDF)

  • 怎么出具GCC证书

    好些工厂会咨询出GCC证书,请问检测机构怎么出具这个证书的? 另外有个问题,能出具这个证书应该是要CPSC认证过的实验室,现在国内有些是没实验室直接外包给同行测试的,本公司是不是就不能出具证书了?

  • 【1234】问: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本公司自己出具,自己盖公章就行么?还是要去具体单位出具证明?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本公司自己出具,自己盖公章就行么?还是要去具体单位出具证明?[/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9〕38号)规定,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需要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font][/font][/color][/b]

  • 出具判定结论的检验报告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检测机构如出具具有判定结论的检验报告需要什么条件?有很多检测项目实验室没有检测能力或者成本高的项目基本都是和客户协议每年两次外检。外检选择除了商业检测机构就是政府检测机构。但是现在客户对于商业检测报告信任度很低,比较倾向于政府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而且希望有判定结论。但是政府机构出具结论十分谨慎,能不出就不出,对于出具具有判定结论的检验报告有什么明确的条件要求吗?

  • 求助:没有CMA资质,盖了CMA的章出具了报告!!

    各位大大,现在有这么个情况,有一份样品送检,检测机构也出具了检测报告,并且盖有CMA资质的章,时间为2017年7月。后经过查询发现,在出具此报告时该机构并没有此项目的检测资质,而该资质的批准日期为2017年8月。也就是说相差了一个月,等于这份检测报告并没有效力,属于没有资质的检测报告(是否有检测能力暂不讨论)。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出具虚假报告?吊销资质罚款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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