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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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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相关的论坛

  • 【913】问:政府采购不公开采购预算违法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政府采购不公开采购预算违法吗?[/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采购文件、采购公告等采购流程中均应公开采购项目预算,不公开属于违法行为。[/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b][/color][/font][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font][/font][/color][/b]

  • 【729】问:新建房屋的电梯采购适用于招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新建房屋的电梯采购适用于招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电梯是高层建筑必须具有的设备,所以,如果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电梯,那电梯采购就属于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font][/color][/b]

  • 【名词解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诸多规定,将治理矛头指向政府采购的管理“黑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6381.1亿元,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成效不断显现。同时,也存在质次、价高、效率低等问题和暗箱操作、寻租腐败、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迫在眉睫。  从2003年4月起,财政部便开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和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实施条例送审稿,并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从2006年到2008年,实施条例都被列为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2008年,财政部专门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条例草案。2010年,财政部4次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修改条例草案,并赴黑龙江等地实地调研工程采购等问题,还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实施条例衔接专题研讨会,深入分析两法的立法基础和执行中的差异,并提出衔接方案。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4000多条意见。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较高评价,认为其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建设中行政法规缺失的不足,不但对《政府采购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和阐释,还将政府采购改革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吸纳其中。  《财政部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显示,在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提出进一步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罚则。

  • 【回顾2010的采购成绩】采购发奖金,上传图片奖积分

    年底了各单位都在忙着发奖金、发福利,对于采购版面来说,由于权限有限不能提供物质奖励,最大的权力就是积分了,为了鼓励各位版友,只要将你今年采购的色谱仪器拍照上传上来就有重奖,没有照片也没有关系,按照要求的格式回帖也有奖励的。这么简单的事,还不心动,快快行动吧。回帖格式:仪器名称:仪器型号:采购时间:仪器照片:

  • 网上发布的采购信息都是真实的吗?

    网上发布的采购信息都是真实的吗?看看案例吧:在发布采购信息里看见一个商家那里有个联系方式,于是就直接打电话去跟他聊,他说要采购50000件T恤(采购信息写的)贸易,我把我们的店铺地址给他看了,后来他说先寄个样品过来看看质量,要L码的给领导试穿,还让我们给他出快递费,而且他样品费用都不交,说是看完会寄回来的。叫他把营业执照发过来看看也不发,阿里巴巴店铺也进不去,大家说这靠谱吗?

  • 【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 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 【825】问:地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没有在省级采购分网发布公告,而是直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采购分网看不到,是否合法合规?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地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没有在省级采购分网发布公告,而是直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采购分网看不到,是否合法合规?[/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合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101号)第八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可以发布,但发布的第一落点应该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出现这种情况,应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font][/font][/color][/b]

  • 未来采购的发展方向?

    未来采购要想具备业内竞争力,应有三个发展方向:第一、让采购网络化,通过信息化采购平台把采购人员从繁琐的日常事务性劳动中解脱出来;第二、改变企业采购人员角色,从实务性角色转变为战略性角色;第三、将企业间的竞争逐渐演变为供应链间的竞争。

  • 【682】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如何计算,是从购买采购文件到采购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还是从购买采购文件到发售截止时间?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如何计算,是从购买采购文件到采购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还是从购买采购文件到发售截止时间?[/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对釆购文件的质疑有效期,有两种计算方式:[/font][font=微软雅黑]1.以购买釆购文件之日为起点计算;2.以釆购文件在网上与发售起止时间同步公示的截止日为起点计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釆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是指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釆购文件已经公告的情况,一般在招标公告发了之后,与釆购文件发售同时以电子形式在网上公告,这个公告期应当依法与釆购文件发售起始时间一致。[/font][/font][/color][/b]

  • 【728】问:财政购买性支出都是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财政购买性支出都是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看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依据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一是看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看资金性质,是否是财政性资金。三是看采购对象,是否是集采目录内的,或者是集采目录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如果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就适用《政府采购法》,否则,就不适用《政府采购法》。[/font][/color][/b]

  • 【449】问:车辆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要求底盘、发动机的品牌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车辆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要求底盘、发动机的品牌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土地一级开发应纳入政府采购

    土地一级开发应纳入政府采购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时间表,今年3月底前,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  由此,“脱钩”之后的土地一级开发应遵循何种模式等问题引发业界关注。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穆耸律师建议,应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混乱  在土地市场上,一级开发较为通俗和简单的理解,就是让“生地”变成“熟地”的过程。  不过,穆耸说,目前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应该如何界定存在不少的争议。他认为,土地一级开发应该包括土地整理工作(地上建筑拆除、地下障碍清除、土地平整等)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土地进行“七通一平”等)工作,但不应该包括取得土地(收购、收回、征收等)和纳入储备的工作。  不仅如此,穆耸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是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各地已逐渐探索出自己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但在土地一级开发由谁完成、如何完成和投资收益等问题的认识上并没有形成一致。  穆耸说,因缺乏统一的规范,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由于国家层面关于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规定缺位,导致了各地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不统一,进而引发各地就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方式以及投资收益等问题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但是,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企业是否可以参与土地前期开发、参与模式以及投资收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相关的具体实施事宜的权限授权给了地方。  比如,《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就规定,“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  穆耸还提醒说,目前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开性、透明性也不高。  地方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选择何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有很大的自主权,许多地方的土地一级开发并未完全施行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而是通过政府直接授权,或通过与企业签署合作合同的方式引进投资方。然而,目前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立法层级较低,导致动辄投资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土地投资领域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进而增加了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法律风险。  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在穆耸看来,土地一级开发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特征,因而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通常认为,政府采购一般具有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目的的非营利性、采购过程的公开性等特征。而穆耸认为,土地一级开发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各项特征,因此可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通过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和管理。  例如,在主体的特定性上,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主体和政府采购的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组织。而从实践上看,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一般是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政府机关;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除个别地区比较特殊外,均属于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  如此看来,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一般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府机关)或土地储备机构(事业单位),二者均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因此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是完全有资格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  穆耸认为,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可行性还表现在,土地一级开发和政府采购在资金使用方式上均需通过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工程和土地一级开发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问题等方面。  现在,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和管理。穆耸将其总结为三种情形: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某一具体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拆迁工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虽然这些案例还有不够规范的地方,但已从事实上证明,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采购,是完全可行的。”  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  穆耸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应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将土地一级开发整体作为政府采购的对象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扩大对“工程采购”的定义,使得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具有更明确也更稳定的法律基础。  他进一步表示,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除符合政府财政管理的要求外,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弥补现阶段我国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中存在着立法层级低,开发模式混乱和开发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等缺点。  穆耸解释说,《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则将使土地一级开发在法律适用上有较高层级的法律基础,也从根本上保证了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及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政府采购法》还对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将有利于实现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统一,有利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混乱的局面。  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将有效的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使土地一级开发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有效竞争,从制度保障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

  • 【资料】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 【540】问:无论哪种采购方式,都可以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无论哪种采购方式,都可以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不是,如果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如果是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就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来评标,对于招标采购方式,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选择评标方式。[/font][/color][/b]

  • 【1166】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都可以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都可以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是,如果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如果是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就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来评标,对于招标采购方式,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评标方式。[/font][/color][/b]

  • 【采购知识】什么是协议采购?

    一、书面形式不可免。在现实生活中,委托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普遍存在,有采购人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有采购人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但至今仍有不少采购人以口头形式委托,不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这样做是不当的,也是很危险的。首先,这种做法不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项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据全国人大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的专家说,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委托的严肃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口头委托,发生不良后果,损害当事人利益,才要求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各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采购工作。其次,这种做法是一种没有理智的表现。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口头委托虽然效率高些,但很容易出问题,因为,口头委托随意性大,准确性差,双方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这样在具体委托事项实施中,一方面,被委托方很难准确地把握委托方的需求,还很容易超越委托权限行事,出了力还讨不到好;另一方面,委托方也容易干预实施中的委托事项,影响了委托事项的正常实施,还认为这属于正常委托,可以想象,顺顺当当实施委托事项,是很难做到的。一旦委托事项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双方就会互相埋怨,轻则提出投诉,重则对簿公堂。如有理智的话,就不会口头委托,就会依法办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再次,这种做法是图轻松、怕麻烦、不负责任的表现。在一些采购人看来,口头委托一下,多省事。可往往事与人违,如2005年8月下旬,某县中学经办人打电话给该县政府采购中心口头委托他们采购500套桌椅,结果,采购中心有关人员依据电话记录,为该校采购了300套桌椅,比校方的实际需求少购了200套桌椅,在投诉答辩会上,双方都不承认错,采购中心人员说,你们电话中明明讲的是300套,不信请看电话记录;学校经办人则说,我确实在电话中讲的是500套,后经调解商定,重新采购。可这样一来,使200名新生推迟了7天才入学上课,这给学校和采购中心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从这个小例不难看出,如果采购双方经办人都有一点工作责任心,都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不会发生200名新生推迟7天才入学上课的结果。因此,只要发生委托采购事项,双方就一定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面形式千万不可免。当前,之所以仍有不少采购人以口头形式委托,不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其原因主要是有不少人政府采购法制意识薄弱,认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可有可无的事项,甚至有不少人还散布,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太麻烦,口头委托就行了,并且还以本单位进行过几次政府采购都是口头委托的事实来证明。所以,针对上述现象,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使人们能自觉执行法律规定,凡要进行委托采购,就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同时,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凡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为采购人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肃查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口头委托现象的蔓延。

  • 采购师职业的发展趋势

    现在参加采购师培训的人越来越多了,而且采购师职业也越来越火,其理由总结出以下几点:1:2005年4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第十一批职业标准,采购师列居榜首。 2:目前采购人才已被列为国家十二类紧缺人才之一。市场对专业采购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采购教育在国民系列教育中几乎一片空白,因此人才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3:该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是采购行业唯一国家法定证书,权威性极高,全国通用。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5:根据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6:证书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证书都可以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都可以查询,证书查询网采购权威证书,全国通用。7: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证书是可以评职称,以后升职加薪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招聘录用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8:根据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与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执证上岗”的原则,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考试将是采购从业人员的必然趋势。为使一线从事企事业单位采购的人员提升其岗位技能和业务水平,实行“职业化”管理。9:国内采购人员每月平均薪资在5800元左右。外企人才交流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大城市的职业采购经理的平均月薪都在15000元以上,在外企工作的职业采购经理年薪在30-80万。10:据国家紧急人才办公室的调研数据显示:2010年-2015年,我国采购师需求量约为100-150万,采购师成为是全国12种紧缺人才之一。市场对于采购师需求不断增加,采购师的薪金水平亦呈现“水涨船高”的趋势。国内采购师(三级)每月平均薪资在3200元左右。大城市的采购师(二级)的平均月薪都在7000元以上,在外企工作的高级采购师(一级)年薪在15-20万。采购师这个职业无疑具有巨大的潜力和良好的职业前景。2006年4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第十一批职业标准,采购师列居榜首。采购师列举榜首!采购师职业资格认证,权威证书,全国通用。由人保部、权威认证,是您能力的证明,身份的象征,晋升的依据与职称挂钩,可做为升职加薪,招聘录用,涨退休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再就业,找工作的一个助手!

  • 【知识拓展】——采购管理的五个发展阶段

    采购管理 分为五个发展阶段:供料、价格、总成本、需求管理和全面增值。一、供料  供料就是确保有料。采购的角色是采购员、计划员,做的是典型的文秘工作。例如初创伊始的高科技公司,工程师确定好要求,采购员下单、跟单、收料、付款。再如一些小公司,采购量小,谈判余地小,采购能确保按时供料就不错了。采购也谈价,但对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 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内部客户实力太强,定规格、找供应商、谈价钱,都是工程师说了算;公司太小,分工不细,采购只是细微末节的支持功能;供方市场,市场透明度很高,没什么谈价的余地(例如原材料)。 内部客户、供方市场的强势,加上采购人员的素质不高、地位太低,注定采购是粗放经营,其价值也只能是确保有料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按时交货率就很高,原因也一样。

  • 传统采购与现代采购各有哪些优势!

    [b][color=#cc0000]1.传统采购。[/color][color=#cc0000]传统采购是企业一种常规的业务活动过程,即企业根据生产需要,首先由各需要单位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编制需要采购物资的申请计划 然后由物资采购供应部门汇总成企业物资计划采购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具体实施 最后,所需物资采购回来后验收人库,以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传统采购存在市场信息不灵、库存量大、资金占用多、库存风险大的不足,经常可能出现供不应求,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或着库存积压、成本居高不下,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color][color=#cc0000]2.现代采购[/color][color=#cc0000](1)订货点采购 [/color][color=#cc0000]订货点就是仓库必须发出订货的警戒点。到了订货点,就必须发出订货,否则就会出现缺货。因此,订货点也就是订货的启动控制点,是仓库发出订货的信息。由于订货是与库存控制密切相关,所以订货点也是库存控制的一个决策变量。[/color][color=#cc0000](2)MRP采购 [/color][color=#cc0000]MRP采购主要应用于生产企业。它是生产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和主产品的结构以及库存情况,逐步推导出生产主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生产计划和采购计划的过程。[/color][color=#cc0000](3)JIT采购[/color][color=#cc0000]JIT采购又称为准时化采购,它是由准时化生产(Just In Time)管理思想演变而来的。它的基本思想是:将合适的产品,以合适的数量和合适的价格,在合适的时间送达到合适的地点.最好的满足用户需要准时化采购和准时化生产一样。它不但能够最好地满足用户需要,而且可以极大的消除库存、最大限度的消除浪费。JIT采购由于大大地精简了采购作业流程,因此消除了这些浪费,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小批量采购是JIT采购的一个基本特征。[/color][color=#cc0000](4)供应链采购[/color][color=#cc0000]供应链采购是指供应链内部企业之间的采购。供应链内部的需求企业向供应商企业采购订货,供应商企业将货物供应给需求企业。供应链采购与传统的采购相比,物资供需关系没变,采购的概念没变,但是,由于供应链各个企业之间是一种战略伙伴关系,采购是在一种非常友好合作的环境中进行,所以采购的观念和采购的操作都发生了很大变化。[/color][color=#cc0000](5)电子商务采购[/color][color=#cc0000]电子商务采购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采购模式,也就是网上采购。通过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或主动在网上寻找供应商、寻找产品,然后通过网上洽谈、比价、网上竞价实现网上订货,甚至网上支付货款,最后通过网下的物流过程进行货物的配送,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电子商务的产生使传统的采购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采购制度与模式的变化,使企业采购成本和库存量得以降低,采购人员和供应商数量得以减少,资金流转速度得以加快。[/color][/b]

  • 未来采购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未来采购要想具备业内竞争力,应有三个发展方向:第一、让采购网络化,通过信息化采购平台把采购人员从繁琐的日常事务性劳动中解脱出来;第二、改变企业采购人员角色,从实务性角色转变为战略性角色;第三、将企业间的竞争逐渐演变为供应链间的竞争。

  • 政府发布采购指数是为了什么?

    政府发布采购指数是为了什么?中国采购指数PMI是由五个单项指标,包括产出、新订单、雇用情况、采购库存、供货商供货时间等综合指数组成。如果指数呈现正增长趋势,说我国经济状况发展良好,如果指数较前相比略为下滑,说明我国经济发展趋缓,总体显示内需和出口外贸的增长率,体现出经济整体的增长趋势。

  • 新型的采购模式-------共同采购,你参与过吗?

    共同采购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采购方式,是指几家零售商联合向批发商或厂家采购相同的商品。怎么样。听起来不陌生吧?近年来,共同采购开始渗透到其他领域,比如,在家装材料采购上,顾客为了压低材料价格、确保材料质量,他们联合起来向供应商集中采购,这种模式受到不少家庭的青睐。 共同采购比单一采购有很多优点,比如由于增加了采购量,增强了讨价还价的能力,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商品竞争能力;由于实行有计划的发货和配送,设施等得到综合利用,既减少了库存也降低了物流成本;由于采购量大,供应商愿意为顾客独立开发产品等。 团购,可能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共同采购,不知道对于同一地区的光谱仪器的采购,大家可不可以也来个共同采购呢?

  • 【889】问:政府采购项目已开标结束,未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能否终止招标?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政府采购项目已开标结束,未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能否终止招标?[/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如果擅自终止采购活动,将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font][font=微软雅黑]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确需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font][font=微软雅黑]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font][font=微软雅黑]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七十八条[/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font][font=微软雅黑]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font][/font]

  • 【公告】你来发帖,我来送分——常用设备采购交流版

    [align=left][b][u][color=#013add][size=3] 为了提高综合仪器采购交流、环境监测仪器采购交流、常用设备采购交流三个版区的活跃程度,现对发起讨论话题,写出自己采购心得、采购技巧、采购注意事项、采购日记、仪器调研、介绍仪器参数解读或者其他有号召力的活动的用户给予2~10个积分的不同程度奖励(奖励多少视讨论的话题而定)。欢迎大家积极参与![/size][/color][/u][/b][color=#013add][size=3][/size][/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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