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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相关的资讯

  • 近亿采购大单!江南大学发布近期仪器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南大学2022年11-12月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此次集中采购,恰逢2000亿贴息再贷款专项政策下达。据了解,9月初教育部已发布关于抓紧做好科学研究重大仪器设备采购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预通知。国庆前夕,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就成功为复旦大学发放首笔设备更新改造贷款,支持其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等设备购置和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学校科研能级整体提升。近期仪器信息网集中发布多个高校的仪器采购意向,多数预算上亿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本网统计到的采购预算已经超过100亿元。此次江南大学采购共计31台/套仪器设备,累计金额接近1亿元。序号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万元)发布时间预计采购时间查看1校园无线网相关设备7002022/10/24Dec-22意向原文2数据中心服务器及存储设备3052022/10/24Dec-22意向原文3显微镜操作平台2502022/10/21Dec-22意向原文4原子力显微镜1102022/10/20Dec-22意向原文5计算中心本科教学台式计算机采购6002022/10/20Nov-22意向原文6后勤处物业中心空调采购及安装10842022/10/18Dec-22意向原文7大学生体质测试仪器设备197.262022/10/17Dec-22意向原文8牛津仪器原子力显微镜1102022/10/17Jan-23意向原文9tirf全内返荧光显微镜1802022/10/17Jun-23意向原文10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串联飞行时间质谱仪3802022/10/17Jun-23意向原文11高性能集群系统12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12工艺摸索型冻干机198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13多肽蛋白测序仪16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14纳米流式分析仪18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15高通量微型生物反应器36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16核转染系统12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17高通量小规模蛋白纯化工作站16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18细胞能量代谢分析系统26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19力传感器及肌肉力学测试系统13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20全自动3D全息无标记活细胞成像系统20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21热重质谱红外联用仪18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22停流光谱仪15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23体外模拟消化系统56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24多模式成像分析系统22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25蛋白纯化系统16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26纳米级三维X射线显微成像系统70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27生物分子相互作用分析系统16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28蛋白质结构预测与设计平台15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29全自动数字化Western系统15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30多功能超高分辨质谱仪12002022/10/17Nov-22意向原文31纤维复合材料预浸料制备系统3002022/10/17Dec-22意向原文
  • 发采购询盘,获专业服务
    话不多说,咱们直奔主题:为回馈仪采通老用户,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如果您今年已经通过仪器信息网进行过采购询盘,还有仪器/消耗品方面的采购询盘,来参与本活动,即可获得大额奖励。活动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面向对象:今年通过仪器信息网进行过1次及以上采购询盘的用户奖励规则:今年发布过采购询盘的的买家用户,再次发布新的真实有效的采购询盘,发布的条数越多、询盘产品的价值越高,奖励越丰厚,具体规则如下:达标要求服务内容5条及以上,且总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1对1专属顾问服务10条及以上,且总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1对1专属顾问+历史成价查询15条及以上,且总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1对1专属顾问+历史成交价查询+采购交流会组织注:真实有效是指,采购信息经审核通过后7天内,平台未接到仪器厂商关于该采购信息虚假的反馈。以上奖励方式不累加,按满足条件的其中一个进行奖励。参与方式:点击反馈询盘信息,参与活动或扫码参与活动注:问卷信息,仅用于为您匹配有限家合适厂商,让合适厂商直接联系您对接采购需求,不做其他用途,请放心填写。领取方式:添加“仪器采购小助手-峰峰”微信好友获取。对本活动如有疑问,也可添加“仪器采购小助手-峰峰”微信咨询。扫码添加小助手微信本次活动是由获得“3i奖-2022年度科学仪器行业领军企业”之一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家冠名,点击了解“3i奖”。仪采通是仪器信息网倾力打造的科学仪器专业采购服务平台,平台深耕行业20余年,具有规模领先的产品数据库,庞大的各行业专家智库,并针对科学仪器采购人员专业性不足、选型效率低的痛点问题设计了八大特色服务:采购信息发布,多家厂商主动联系您;历史成交价格查询,预算申报有据可依;实验室配置清单查阅,建实验室不再困难;采购指南信息订阅,为您的采购保驾护航;线上线下采购交流会,精准对接优质厂商;专家评审及采购咨询,让您的采购更专业;批量采购专属服务,定制化采购更放心;大买家专属特权,享折扣、解决售后难题。
  • 国产/进口采购比畸形倒挂 从“抗疫”设备采购引发的思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2020年3月10日,有网站发布了一条关于疫情期间定量 PCR 仪采购中标信息的汇总报告。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在111台(金额约5700万)公开招标中,以赛默飞、罗氏、伯乐为代表的进口品牌仍然占据绝对领导地位,采购台数占比超过95%,而国产品牌中仅有上海宏石和西安天隆“两棵独苗”,共中标3台设备而已。无独有偶,疫情期间同样频繁出现在多家医院、疾控中心仪器设备采购名单中的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也基本被生物梅里埃、布鲁克等进口企业寡头所垄断(进口占比超过95%)。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加上石油市场的波动,迅速引发了全球股市的崩盘,一轮新的经济危机似乎来临了。在剧烈动荡的市场环境下,本文试图从科学仪器的角度,就上述政府采购结果分析一下所谓“国产替代”的现状与担忧。希望能对科学仪器行业人员及政策制定者有所帮助,如能起到“以管窥豹”的作用,幸莫大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作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金标准”,新增或扩充荧光定量PCR仪成为医院和疾控中心最为重要的事情之一。单项产品5700万元的投入,进口占比超95%,此结果具有其合理性。但如果从进口/国产厂商的数量比例来看,荧光定量PCR国内厂商已超过20家(进口厂商10家左右)。同时,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国产厂商超过10家(进口厂商少于5家)。国产品牌生产商数量均超过进口品牌,在国家大力支持高端科研设备国产化的大背景下,实际采购结果与之形成强烈反差。惜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7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caf86326-cb56-4fcb-ba2e-04b8af20928e.jpg" title=" 1.COVID-19疫情期间定量PCR仪采购占比情况(数据来源于网络).png" alt=" 1.COVID-19疫情期间定量PCR仪采购占比情况(数据来源于网络).png" width=" 600" height=" 371"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center " COVID-19疫情期间定量PCR仪采购占比(数据来源:网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50px height: 810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99a9905d-6f7b-4f3d-9cfb-536241b7b792.jpg" title=" 2 COVID-19疫情期间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部分采购情况(数据来源于仪器信息网).png" alt=" 2 COVID-19疫情期间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部分采购情况(数据来源于仪器信息网).png" width=" 550" height=" 810"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center " COVID-19疫情期间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部分采购情况(数据来源:仪器信息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与仪器采购结果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早在疫情初期,不仅国内定量PCR诊断试剂厂商以极快的速度研制出新冠诊断试剂盒,包括西安天隆、杭州博日、鲲鹏基因在内的众多国产定量PCR仪器厂商在危难中显担当,在1月底即捐赠了大量的仪器设备等物资第一时间驰援湖北,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无论国产试剂厂商,还是国产仪器厂商,在疫情面前均突显家国情怀,以更快的速度支持早期疫情防控,从而有效控制了疫情的迅速扩散。 /span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进口厂商的捐赠在2月中才“姗姗来迟”。不论从捐赠时间还是数量上来看,中国的疫情还是中国的厂商最给力!但笔者感到深深忧虑的是,实际发生的招标采购中,我们却把95%以上的国家资金“投票”给了国外厂商,这无异于给了国产科学仪器制造商“当头一棒”。令人扼腕叹息,也将极大的影响他们以后的热情与积极性。国家的疫情危机平稳度过,不能只靠民间自发的组织与贡献,更需要政府真正落到实处的引导与政策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诚如国内一位企业高管所言,“需要捐赠时主动找到我们,我们也二话没说支持捐赠,但真正花钱采购时,却都给了国外公司。虽然当时确实是自愿的,现在回想起来,心里仍有些凉凉。”痛哉斯言!以后若再发生类似的灾难,我们还能见到那么多义无反顾的身影吗?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5afa1eb5-f205-4d8b-8bf9-b6b1508c2207.jpg" title=" 3 COVID-19疫情期间国产定量PCR厂商积极投身疫情防控.png" alt=" 3 COVID-19疫情期间国产定量PCR厂商积极投身疫情防控.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52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461e094a-09f3-4e1e-a37d-657910fc991d.jpg" title=" 4 COVID-19疫情期间国产定量PCR厂商积极投身疫情防控.png" alt=" 4 COVID-19疫情期间国产定量PCR厂商积极投身疫情防控.png" width=" 600" height=" 452"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center " COVID-19疫情期间国产定量PCR仪厂商积极投身疫情防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center " (上:博日科技;下:鲲鹏基因;图片来源:仪器信息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left "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到底有哪些呢?我们又该何去何从?笔者借着在科学仪器圈摸爬滚打多年的经验,简要地抛砖引玉、谈谈想法,同时欢迎业内朋友们共同探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background-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政策层面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作为科学发展的基础,科学仪器在国家经济发展及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逐渐加大了对科学仪器的研发投入力度,科技部设立了重大科学仪器专项,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持续执行。多项政策的出台,旨在为国产科学仪器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大环境。国家层面对于本土科学仪器产业的顶层设计已非常明确,科学仪器产业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产业,“国产替代”的政策导向及整体趋势不会改变,这一大背景对于本土科学仪器厂商是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虽然国家整体政策向好,但政策的落地程度及执行力度从目前来看并未显现预期效果。例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1.& nbsp 从采购比例来说,大部分地区的政策要求并未明确界定对国产设备采购的倾斜比例。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2.& nbsp 如何确定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3.& nbsp 怎么判断国内产品性能是否满足需要?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4.& nbsp 具体由哪个部门牵头编制国产仪器和进口仪器清单?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5.& nbsp 仅靠招标人或几位评标专家临场拍板的做法是否合理?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诸如此类执行层面的具体实施程度,不可不说是导致“国产替代”尚未真正迎来开花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尽快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可执行政策,为国产仪器打开更通畅的大门,可能是政策制定者及执行者助力国产设备真正腾飞的落脚点。例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1.& nbsp 由国家统一开展国产首台(套)仪器设备的认定工作,增强权威性和准确性;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2.& nbsp 建立国产检测仪器设备验证与综合评价项目;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3.& nbsp 搭建国产检测设备厂商与检测机构对接和交流的平台,解决国产检测仪器市场推广中缺乏权威技术验证数据和检测方法的瓶颈问题;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4.& nbsp 针对政府资金购置科学仪器的情况,可通过增加最小国产仪器采购占比进行限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5.& nbsp 规定严格的奖惩条款,如果国内已有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同类仪器,却仍采购进口仪器的单位,一经发现要进行追责并给予相应惩罚。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总之,政策制定及执行层面亟须在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将好的政策落实到位,真正为国产企业打开大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192, 0) color: rgb(0, 0, 0) " 用户层面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据海关数据显示,我国进口前十位的商品中,科学仪器赫然在列。进口仪器在国内市场很受欢迎,很多大型医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和省部级检测机构的实验室里,满眼都是进口仪器。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收入往往超过其全球市场的10%,在中国市场的年增长率也常年居于10%以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反观国产仪器,很多用户却不愿用、不敢用。诸如“国产仪器不能满足我们需求”、“国产仪器暂不考虑”、“国产仪器不行”、“花大钱买进口仪器,出了问题是仪器的问题,与我无关;但为了省钱买国产仪器,出了问题,我就会担风险”的观点在不少国内用户心中根深蒂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从客户的购买心理来看,笔者认为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1.& nbsp 不小比例的中高端仪器国内尚无可匹配产品,或技术水平达不到应用需求,用户不得不选择进口品牌;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2.& nbsp 早期一些国产设备留下的产品质量差、稳定性低等使用体验,影响较深,部分用户虽然支持国产进口替代,但更担心重蹈覆辙,不敢选择国产品牌;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3.& nbsp 除企业及经费有限的单位外,多数科研及医疗机构资金充裕,且存在使用惯性,很多实验室不愿意花精力和时间去验证和评价国产仪器,对进口仪器有“盲目崇拜”的思想。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4.& nbsp 问责心理 花大钱买进口仪器,出了问题是仪器的问题,与我无关;但买国产仪器,出了问题,我就需要承担决策责任。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针对问题1,是我们所有国产厂商需要卧薪尝胆、脚踏实地去做的事情。但毋庸置疑的是,国内科学仪器制造的水平已经越来越高,很多国外厂商的生产基地、重要零配件供应商都身处中国。充分发挥出中国基础制造业产业优势的一天会很快到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针对问题2,笔者认为,以往的经验是上一代留下来,但现在的中国,已经是苹果手机、特斯拉等高端产品的全球最大生产基地。而且在科学仪器行业,一大批的海龟技术专家与国际公司的高管人才已经投身进来,创立了一大批相关的公司。确实需要摘掉过去的“有色眼镜”,从客观的角度,用产品性能对比的客观方法,重新审视国产科学仪器。尤其包括上海宏石、上海仁度、鲲鹏基因在内的不少荧光定量PCR仪国产厂家通过对旗下产品的扎实打磨、严格的性能PK及值得信赖的服务,已经达到或超越进口产品的水准,并获得顶级科研及医疗机构的青睐。笔者建议用户端不妨以发展的眼光更新对国产品牌的认知,只要愿意尝试,用户端是绝对能够淘到质优价好的国产仪器瑰宝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针对问题3,购买国外先进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本无可厚非,但应避免对进口仪器的依赖或“盲目崇拜”,毕竟无论进口还是国产,核心在于产品本身,而非出身。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更多落地性强的政策支持,发挥高端用户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需要企业在产品品质靠谱的前提下,不惜一切代价攻占标杆客户,树立市场口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针对问题4,国内厂商应该以产品品质为前提,以优秀的售后服务为保障。消除采购决策者的心理障碍,也保证产品售出后的使用率,才能赢得越来越好的“口碑”。当然也希望政策层面,给予采购决策者“试错”的权力与保护措施,才能真正扭转“国产/进口采购比倒挂”这一现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192, 0) color: rgb(0, 0, 0) " 结语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中国科学仪器行业的发展,可以借鉴日本的发展模式。其以很小的市场孕育出了岛津、日立高新、日本电子、尼康、奥林巴斯等巨型企业,在2018年全球科学仪器公司20强中占据5席,而中国无一入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以笔者的经验,日本客户以选择“日本产”为第一选择,在有本国产品的前提下,基本不考虑其他国家的产品。这使得日本市场经常成为欧美公司的“噩梦”与“滑铁卢”,让其在巨大的日本市场,只能占据很小的市场份额,欧美公司在日本的高管离职率高居全球之冠。在这样的市场土壤逐渐孕育下,日本公司从小到大,从大到强,逐渐成长起来。其市场土壤给予了日本企业足够的生存、试错与发展的时间与空间,才有了日本企业从模仿到创新超越的机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同时,日本企业也专注于各自领域,持之以恒。员工雇佣终身制等制度,也让日企能几十年如一日的将自己的产品与技术持续迭代与更新,从而在企业发展这个“比耐力”的赛跑中逐渐胜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中国科学仪器行业内企业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间窗口,我们应该埋下头来踏踏实实地做好自己的产品与技术,迎难而上!当然也希望能获得政策层面及广大国内客户落到实地的支持。在此大环境下,笔者相信20年后,全球科学仪器公司20强排行榜里一定会出现多家中国企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笔者的乐观,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疫情期间科技部正式发文号召“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笔者也深信,我们的科学、医疗工作者也不希望长期以SCI作为唯一的风向标和评价标准,不希望长期被SCI期刊对进口设备偏好捆绑(事实上,这种捆绑心理,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证明是一个不必要的执念)。让我们一起期待,并勉力推进,用“中国智造”的科学仪器,帮助科研工作者把论文更好地写在祖国大地上! /p
  • 政府采购法修订再次征求意见,25点差异看过来!
    7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与2003版《政府采购法》相差几何呢?  1、采购主体扩大到公益性央企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意见稿》: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这个“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什么呢?《意见稿》12条有明确解读 本法所称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点评:这意味着,铁路、能源、通讯等公益事业央企采购将纳入政府采购。  2、采购目录制订权力收归中央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意见稿》:第六条【采购组织形式及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点评:未来将不再有地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全国共用同一个目录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中央确定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意见稿》:第七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限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点评:全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统一。  4:政府采购不再局限于“有偿”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意见稿》: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点评:近年来,在如云计算等新兴行业政府采购中经常出现零元中标的情况,还有一些项目,企业中标反而要支付特许经营费,按照原有法律是不合法的,征求意见稿则给予这些新兴采购模式以合法地位。  5、代理机构不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意见稿》: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点评:代理机构失去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身份,会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身份。  6、不再要求供应商有“良好商业信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产的   (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点评:《意见稿》删除了对供应商的一些模棱两可不好量化的要求,比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供应商联合体要求降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应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  点评:《意见稿》不再要求每一个成员都满足资格条件、资质要求,只需联合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即可,这给了大量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8、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跨区工作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关系的限制。  点评:《意见稿》鼓励集中采购机构展开跨级别、跨地域竞争机制。  9、从“本国产品”到“本国产业”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支持本国产业】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达到规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条件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评审优惠。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意见稿》第一次提出“本国产业”附加值比例这两个概念,这意味着核心部件国产化率越高的产品越有竞争优势。  10、新增维护国家安全内容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维护国家安全】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国家安全要求,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国家安全的产品标准、供应商资格条件、知识产权、信息发布和数据管理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竞争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点评:2003版政府采购法订制于网络时代初期,电子政务刚刚起步,因此对于信息安全并无明确规定,但20年后的今天信息安全是重中之重,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是势在必行。  11、政策功能增加支持科技创新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支持科技创新】政府采购应当支持应用科技创新,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点评:在2010年曾经出台过《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1年废除了,新版政府采购法重提创新,很可能会重新制定支持自主创新的办法。  12、从保护环境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份额。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退役军人企业等按规定需要扶持的供应商,可以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执行国家相关绿色标准,推动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和相关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应用。  点评:支持中小企业和绿色环保的概念更加明确。  13、新增“采购估值”概念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三十三条【采购估算价值和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估算价值是采购合同的最大估计总价值。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估算采购价值。创新采购的估算价值应当包括创新产品各阶段的研发、生产、改造和后续采购成本。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估算价值额度内合理设置采购最高限价。  点评:《意见稿》提出了采购估算价值的概念,并且允许以此设定最高限价。  14、新增最优质量评标法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评审方法及适用】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点评:这是一个新的评分法,加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全生命周期成本,这使得采购不仅只评价采购成本,还考虑使用成本。  15、业绩可以用于评审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评审因素及适用】设计咨询服务、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需要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中的从业经验的,可以将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采购人不得提出特定项目的业绩要求。  点评:业绩纳入评审因素造成的质疑和投诉很多,《意见稿》确定了何种情况下可以应用业绩评审。  16、信息化采购强制分包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实施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或者分包采购。  点评:这就要求: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不可以一家独揽,应当分包采购,避免政府被一家供应商捆绑,处于不利地位。  17、低于三家也可开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   《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点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解决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都是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  18、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构成  《87号令》:47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点评:这样的规定增加采购人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自主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是评标专家的价值被削弱。  19、等标期可以缩短到10天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意见稿》: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等标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点评:提高了采购人的权限,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  20、新增创新采购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创新采购】采购人对重大研发项目可以采用创新采购。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拟采购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最高研发和创新产品购买成本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点评:创新采购是本次修法新提出的概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的   (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的。  21、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增加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意见稿》:六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或者采购艺术作品、特定的文艺表演,或者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点评:征求意见稿对单一来源应用的条件大幅度放宽,但是肯定会产生很多争议,比如“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这个领先地位怎么确定?  22、框架协议拓展到工程建设领域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意见稿》:第六十九条:采购人对小额零星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明确采购标的的技术、商务要求。根据框架协议授予的采购合同不得对该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作实质性修改。  点评:对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工程建设领域  23、要求实现电子化采购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五十五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点评: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实现采购电子化,特别是要和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24、允许使用电子凭证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意见稿》: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替代书面合同。  点评:电商采购时代需要更适合时代特点的合同形式。  25、扩大质疑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意见稿》:【供应商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入围结果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点评:《意见稿》规将供应商质疑的范围扩大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入围结果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覆盖了供应商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避免了遭遇不公但是无法质疑的尴尬。
  • 1200万采购SEM、AFM、XRD等仪器,福建物构所发布3至12月采购意向
    近日,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发布2021年3至12月政府采购意向,预算达1200万,采购原子层沉积系统、原子力显微镜、X射线单晶衍射系统、扫描电子显微镜等仪器。序号采购单位采购项目 名称采购品目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 (万元)预计 采购日期1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原子层沉积系统A02110204半导体器件参数测量仪详见项目详情110.0000002021年05月2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实验家具A0699其他家具用具详见项目详情150.0000002021年05月3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原子力显微镜A02100301显微镜详见项目详情170.0000002021年05月4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椭偏仪A02100304光学测试仪器详见项目详情100.0000002021年05月5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X射线单晶衍射系统(Mo)A02100405射线式分析仪器详见项目详情280.0000002021年05月6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X射线单晶衍射系统(Cu)A02100405射线式分析仪器详见项目详情140.0000002021年05月7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扫描电子显微镜A02100301显微镜详见项目详情250.0000002021年05月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国货定义
    眼下,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笔者在此谈谈自己对该条例的一些看法,抛引玉之砖,与业内同行探讨。   体现对供应商的照顾与保护   《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的要求太多,而对采购人所要担负的责任与应承担的义务要求太少。本条例中处处体现了对采购人的制约,体现了减小供应商投标成本的意图。如第五十六条明确取消了履约保证金,限制了采购人随意收取保证金。第六十条限制了采购人随意改变中标结果。第六十二条要求采购人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拖延。可见,本条例更多地考虑了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中的权益保证,处处体现了对供应商的照顾与保护,这是本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与精神,也是其重要特色。   相关条文: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适用范围拓宽   本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同时也有新的突破,大大拓宽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这必将带来政府采购规模的快速发展。规模的扩大是政府采购发挥有关政策功能的基础,因此,本条例对于适用范围的明确与突破意义重大。   (一)明确财政性资金的范畴。其中的新突破是:包含了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纳入。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也包括在内。   (二)明确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服务采用列举式说明,更为直观。其中的新突破是:将知识产权视为货物。   (三)明确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与管辖范围。其意义是,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管理,除操作环节的招投标活动之外,政府采购工程的前期与后期相关活动适用政府采购的程序管理。这将改变工程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的历史,真正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的采购对象。   相关条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进一步界定国货   (一)明确了本国货物的一个定义,并给出公式,比《政府采购法》有所细化,但并未拿出具体界定标准,可能还留有疑问,让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均继续期待。   (二)明确了本国工程、服务的定义,按照注册地标准,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提供的工程、服务,就属于本国工程、服务的提供商--这明确了在华经营的外资企业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法人,将在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领域享受与我国企业的同等待遇。这对外资企业是重大利好。   (三)将目前采用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进口产品的定义放进本条例,给予明确,肯定了这两年本办法的可操作性。这是我国对扶持国货的一种制度创新,在国货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区分要支持的对象,就按照反向思维首先通过对进口产品的审批管理对肯定不是国货的产品给予一定的限制。这不失为阶段性的好方法,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迫切的现实监管需要,也体现了开放式的监管思路,充分显示了监管部门的智慧。   相关条文:第十条、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力度更大   《政府采购法》要求了信息公开,但是全国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太多,给供应商造成过高的获取信息成本,本条例至少明确了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强调了对金额较大的项目的信息公开要求,同时也便于供应商获取信息,这也体现了本条例对供应商的照顾与保护。   相关条文:第十二条   扶持中小企业措施具体化   (一)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明确采购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客观上减轻了中小企业投标的资金负担。是很具体的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二)第一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列示扶持中小企业的内容,尽管未进行细化规定,但首次提出这一支持中小企业的原则。希望在未来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中给予细化。   相关条文: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明确电子政府采购合法性   (一)第十四条明确了电子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解决了目前全国各地广泛探索并使用的各种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无法可依的问题,为电子政府采购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法律依据,扫清了电子政府采购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二)明确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组织与领导职能,将推进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   (三)明确了采购与存档等都适用电子化手段。   相关条文: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统一集采机构设置   明确了集采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设置,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条例的出台将导致各地新一轮集采机构设置的调整,打破目前十几种设置模式,统一于同级政府之下。这有利于集采机构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系统,有利于集采机构开展工作。   不足:仍然没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数量。集采机构的设立不是强制性的,可以设,也可以不设。如果有必要设立,可以设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目前各地有设立多个集采机构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否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没有深入研究。应该给予研究并明确规定, 防止集采机构设置的随意性。   相关条文:第十九条
  • 6000万采购各类质谱!北京师范大学12月采购意向发布
    近日,科学仪器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利好消息。 2022年9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阶段性财政贴息和加大社会服务业信贷支持,政策面向高校、职业院校、医院、中小微企业等九大领域的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贷款总体规模预估为1.7万亿元。  2022年9月28日,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2〕99号),对2022年12月31日前新增的10个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额度2000亿元以上。因此今年第四季度内更新改造设备的贷款主体实际贷款成本不高于0.7% (加上此前中央财政贴息2.5个百分点)。  近政策利好消息推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纷纷启动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我国科学仪器行业迎来一波仪器采购大潮。仪器信息网观察发现,高校拟采购的分析仪器中质谱仪器广受关注。今日,北京师范大学近日发布了12月的仪器采购意向,总预算超6000万元,拟采购高分辨质谱、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气相色谱串联质谱、同位素质谱、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以及质谱成像等系统。本网特别摘录质谱仪相关的采购意向,以飨读者。序号采购单位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备注名称(万元)采购日期1北京师范大学超高分辨质谱成像系统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800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2北京师范大学超高分辨质谱仪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650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3北京师范大学高分辨同位素比质谱仪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600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4北京师范大学同位素比质谱仪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400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5北京师范大学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750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6北京师范大学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330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7北京师范大学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系统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499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8北京师范大学液质联用四极杆飞行时间质谱系统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330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9北京师范大学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800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10北京师范大学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260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11北京师范大学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105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12北京师范大学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A02100407质谱仪详见项目详情1202022年12月详见项目详情
  • 国务院发文,“绿色仪器”迎来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支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下称《方案》),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提出要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方案》明确,将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仪器设备,作为科学探索和工业生产中的工具,在各个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绿色转型对于促进各行各业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仪器信息网发起“绿色仪器”评选,旨在将中国市场上推出的,在绿色、低碳、环保以及保护人身体健康和安全等方面有突出设计的国内外仪器产品全面、公正、客观地展现给广大用户。截至目前,已有300余家仪器企业参与到此评选过程中,评选出的“绿色仪器”也受到众多检测机构、企事业实验室等相关单位的关注和重视。2023年度“绿色仪器”评选已结束,获奖名单已揭晓,详情可进入此处链接查看。2024年度“绿色仪器”评选进行中,点击此处链接查看“绿色仪器”评选办法,欢迎各仪器厂商申报。【申报通道】点击上方【申报通道】,登录【仪信通】,点击左侧菜单【奖项】→【绿色仪器】,即可进行申报。附:近三年“绿色仪器”获奖名单2023年度“绿色仪器”获奖名单产品名称公司名称PerkinElmer NexION 2200 ICP-MS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 AJ-3700上海安杰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PT-8200北京中仪宇盛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度“绿色仪器”获奖名单产品名称公司名称SH150-3000循环水冷却器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HGF-S/T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Xevo TQ Absolute串联四极杆质谱仪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Waters) 2021年度“绿色仪器”获奖名单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实验室智能中央纯水系统升级款 CENTRA R500/R600威立雅水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官方发文:限制采购国产将被拉入负面清单!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财政局印发了《眉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方面,列出了53种禁止情形。  在此份清单中,多条内容都与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例如禁止未经核准、未开展需求调查就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  《负面清单》第六条要求第四项要求,“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  也就是说,在招标采购活动时,对于国产产品设立一些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的不合理招标标准是严格禁止的。  《负面清单》第十条第五项要求,“禁止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如何进行核准?以广东省为例,在核准程序方面提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釆购活动。  也就是说,必须是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进口医疗设备,否则必须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负面清单》第十二条中,也有两项限制采购进口的内容:“禁止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禁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的行为。”  《负面清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要求:“禁止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必须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专家论证,而后逐级上报备案,再实施采购。  可以看到,实施专家论证意见为采购设备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且非常严格。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防止其中的关系影响评审的准确性。  不难发现,近年来国家在鼓励国产设备发展的同时,也不断通过政策上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产品。  但政策支持只是一方面,国产厂商更需要的是提升自己的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努力钻研新技术,迎合市场新需求,最终使得国产设备行业向高端制造升级,逐步打破进口。  不然,质量跟不上,还是会有许多招投标代理机构钻空子,非进口不用,非大牌不用,设置招投标歧视标准的幌子,使国产设备市场空间进一步压缩。  但我们还是相信,随着更多省市出台有关政府采购的监管政策,这类恶性招标条款将被严格禁止,国产设备也将迎来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负面清单》全文如下:序号禁止行为具体内容主要依据备注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资格条件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排除民营企业;(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法人资格,排除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经营部。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1)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妨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阻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4)在投诉处理中,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妨碍维护其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3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2)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3)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5条4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5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标准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1)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5)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6)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7)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却以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取消投标资格;(8)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 2 个或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第26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18条(二)采购需求及文件7未公开采购预算未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30条8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1)无预算采购;(2)超出采购预算;(3)超过资产配置标准;(4)超出实际办公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1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标准》(眉财行〔2017〕35号)9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2)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3)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4)不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擅自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74条、28条、31条、32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3条10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1)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5)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6)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11未公开采购意向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21〕29号)12未按要求开展需求管理(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4)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少于 3 个或者不具有代表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10条、第11条13非招标采购方式未按规定邀请供应商(1)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公开招标只有两家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外,邀请供应商不足3家的;(2)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以专家推荐代替采购人推荐;(3)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超过50%。《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2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6条14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1)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的;(2)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4)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机构(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0条、22条15违规要求提供样品(1)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2)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3)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4)接受与样品无关的东西;(5)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同意自行处理;(6)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16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2)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3)未载明采购标的验收标准;(4)未载明支持预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不足30%;(5)未载明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17条、20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2021年眉山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第181项《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采〔2021〕11号)第28条17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规定设置、载明核心产品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者确定了核心产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18未依法分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8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9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三)评审因素、办法2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年限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3)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4)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分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6)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7)以特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8)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9)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1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设定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第55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10号)第9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1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1)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2)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第68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22未依法设定价格分(1)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3)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或固定价格的项目除外);(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5)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第55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24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9条(四)开、评、定标23未按规定组织开标(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2)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3)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0条、第33条、第39条24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未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4条25未按规定录音录像(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2)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26未按规定组织评审(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2)未核实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3)代理机构人员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4)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5)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6)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7)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8)未实行独立评审(尤其是样品评审);(9)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4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6条、
  • 国家发力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25条举措,为创新“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其中在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既有针对中央高校等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也有明确财政部要实行变更采购方式申请限时办结制的政策举措。  《若干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等25条细化举措。其中,在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效率问题常为科研人员所诟病,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提高采购效率,如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记者注意到,与《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相比,此次《若干意见》重点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作了强调,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政府采购法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可用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财政部也明确了相关规定,但由于部分采购人将主体责任通过采购程序外部化,转移到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采购方式等往往不是根据需求特点确定,而是不区分采购项目的金额大小、复杂程度和类型特点滥用公开招标,导致采购周期长、效率低,难以满足研发、设计等复杂项目的需要。《若干意见》要求采购人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有利于督促高校、科研院所等将政策积极落实到位,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方面,今后财政部的相关审批工作也将进一步升级。据了解,财政部曾于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并为相关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开设“绿色通道”,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
  • 发采购,领红包,仪采通福利来袭
    仪采通是仪器信息网倾力打造的科学仪器专业采购服务平台,平台深耕行业20余年,具有规模领先的产品数据库,庞大的各行业专家智库,并针对科学仪器采购人员专业性不足、选型效率低的痛点问题设计了八大特色服务:采购信息发布,多家厂商主动联系您;历史成交价格查询,预算申报有据可依;实验室配置清单查阅,建实验室不再困难;采购指南信息订阅,为您的采购保驾护航;线上线下采购交流会,精准对接优质厂商;专家评审及采购咨询,让您的采购更专业;批量采购专属服务,定制化采购更放心;大买家专属特权,享折扣、解决售后难题。仪采通上线以来,服务了20余万各类型采购单位,深受广大采购用户的喜爱。为回馈仪采通老用户,自今日起,如果您有仪器/消耗品采购需要,来参与本活动,即可获得现金红包奖励。本次活动是由获得“3i奖-2022年度科学仪器行业领军企业”之一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家冠名,点击了解“3i奖”。活动时间:即日起-2023年8月5日面向对象:有真实采购仪器/消耗品需求的用户奖励规则:情况一:参与活动,发布新的真实有效采购信息——奖励红包10元/条情况二:参与活动,介绍他人发布真实有效采购信息——介绍人奖励红包5元/条,发布人奖励红包10元/条注:真实有效是指,采购信息经审核通过后7天内,我网未接到仪器厂商关于该采购信息虚假的反馈。参与方式: 情况一:点击直接提交采购信息或扫码提交提交成功后的页面,会引导您领取红包。情况二:介绍他人发布采购信息,添加仪采通小助手微信报备即可。(添加好友请备注:活动-介绍)领取方式:添加仪采通小助手微信好友,每周四领取上一阶段红包奖励。对本活动如有疑问,也可添加仪采通小助手微信咨询。(扫码添加仪采通小助手微信好友)
  • 科技部支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 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 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抄送: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   相关新闻:解析国家多项政策扶持国产仪器
  • 财政部首次认定国家发改委10年前一招标采购违法
    近日,财政部发布公告,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做出&ldquo 财库[2013]59号&rdquo 《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国家发改委和原卫生部于2003年执行的两宗政府采购项目违法。   不过该处理决定并未令投诉方现代沃尔公司满意,由于上述招标已经过去10年,现代沃尔公司已经无法再中标,而且财政部的处理决定也未涉及对违法部门的处罚和对受损企业的补偿。   法律界普遍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乱象丛生,很大程度上的原因在于监管不力,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之一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在法理上的冲突并没有解决,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权利没有清晰的划分。   首次认定程序违法   此事发端于2003年一个总金额高达114亿元的政府招标采购项目。2003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发改委、原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mdash &mdash &mdash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分别对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   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开标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现代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却都未中标。   现代沃尔公司于2004年向财政部投诉未果,2005年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财政部起诉至法院,财政部败诉,但之后此事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直到近日,财政部认为经审查,认定发改委和原卫生部被投诉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款和第64条第1款规定。为此,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9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该采购活动违法。   财政部再被诉讼   在&ldquo 财库[2013]59号&rdquo 《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财政部还认为,投诉人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被投诉项目属于货物采购。   对此处理决定,现代沃尔公司不服。据该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介绍,7月12日,该公司已经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诉状,将财政部告上法庭。目前,法院尚未立案。   谷辽海解释,财政部的这份处理决定对现代沃尔公司来说并没有带来任何经济方面的意义,&ldquo 我们现在已经无法再拿回先前的政府采购项目。&rdquo   &ldquo 财政部的行政裁决对发改委、原卫生部来说,更没有任何影响,他们也不涉及到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正是基于此,我们再次将国家财政部推上被告席。&rdquo 谷辽海表示。   谷辽海律师认为,财政部的处理决定已认定发改委和原卫生部的采购行为违法,但财政部仍然未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分别对违法行为人发改委、原卫生部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财政部可以对采购行为违法行为人进行&ldquo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rdquo 等行政处罚措施。
  • 国标发力 国产原子荧光品牌获单一采购优势
    原子荧光光度计是为数不多的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仪器,在中国仪器发展史上独具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原子荧光光谱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相关国家标准的支持下,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技术在食品、卫生防疫、商检、农业、药检、科研等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专题:食品中砷、汞形态分析国标发布 将给原子荧光市场带来多大冲击?  近日,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分别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前处理装置(液相色谱部分)、原子荧光形态分析单元,单一采购品牌为北京吉天、北京海光两大国产原子荧光仪品牌。  单一来源采购理由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ZBDY2016032  采购方式原因及相关说明:根据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7-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的规定,我单位需用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一台对无机砷、有机汞进行检测。  因我单位已经在2015年购置了一台AFS-933原子荧光光度计,为节约资金,使仪器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拟在原仪器的基础上配置一套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前处理装置(液相色谱部分)。由于不同厂家生产的此仪器不能通用,为了保持仪器设备的一致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我单位特申请通过单一来源方式来购置与原有AFS-933原子荧光光度计同一厂家(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前处理装置(液相色谱部分)SAP-20。  唯一供应商: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  公示期截止日期:2016年9月9日  项目名称: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仪器设备项目  采购项目预算:30万元  采购情况:一套原子荧光形态分析单元  采用方式原因及相关说明:根据GB 5009.11-20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基汞的测定》中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的要求,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需购买一套原子荧光形态分析单元配合现有的一套原子荧光光度计来满足食品中甲基汞和无机砷的检测。  经调研,只有采购同一厂家的原子荧光形态分析单元与现有的原子荧光光度计配合使用,才能够实现仪器性能稳定、总量分析和形态分析的自动切换。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现有的原子荧光光度计为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生产,鉴于以上原因,须采购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子荧光形态分析单元,故采购单位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由设备厂家授权代理商南京诺威通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实施本项目。  拟定供应商名称:南京诺威通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 政府采购公告格式规范2020版发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仪器信息网讯 2020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大力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据悉,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需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知原文如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br/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r/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执行中如遇政策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br/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2d032fd9-3a1a-4819-8a2a-b9f424c14d68.docx" title="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docx"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docx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0em " strong 财政部办公厅 br/ 2020年3月18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span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span /p
  • 紧急采购!坛墨质检发布一批采购需求,总预算超3000万
    作为国内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生产厂家,坛墨质检已建成2700㎡的研发中心,包括有机研发实验室、无机研发实验室、同位素标记研发实验室等。为进一步扩大检测实力,现需采购一批实验室设备,需求见B-1,期待各位厂商朋友报名参加。一、报名详情1、报名厂商具体要求: ①品类先锋与品牌合作伙伴优先 ②具有大型质检机构供货经验的仪器厂商优先2、报名链接: http://dfy8db6d541j7frs.mikecrm.com/quyHkL5 报名截止时间: 5月14日 18:00 联系人: 林乐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201 邮箱:linle@instrument.com.cn二、仪器采购需求明细以下仪器使用地点均为常州,最晚交货期为2021年8月1日产品名称拟需求数量仪器使用用途核心配置及参数维保需求气相色谱仪-质谱联用4环境、农药、兽药检测分流不分流进样口、FID检测器、150位样品盘、质谱检测器1年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环境检测分流不分流进样口、FID检测器、150位样品盘1年气相色谱仪7环境、农药检测分流不分流进样口、FID检测器、ECD检测器、150位样品盘1年高效液相色谱1农药、兽药、非法添加检测四元泵(内置脱气机)、自动进样器、DAD检测器1年超高效液相色谱3农药、兽药、非法添加检测四元泵(内置脱气机)、自动进样器、DAD检测器1年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1环境、农药、兽药、非法添加检测四元泵(内置脱气机)、自动进样器、DAD检测器、荧光检测器、示差检测器1年液质联用仪1原料定性、日常检测二元泵、自动进样器、DAD检测器、质谱检测器1年紫外分光光度计1理化分析检测1年卡尔费休水分仪1标准品水分测定1年BOD分析仪(配培养箱)1BOD5检测测量范围:0-35,0-70,0-350,0-700;传感器类型:一体化微电脑传感器1年十万分之一天平2标准品称量1年总有机碳分析仪1总有机碳检测水样模块、固体模块1年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1重金属检测波长范围:163 - 782 nm;中阶梯光栅刻线密度 : 79条/mm闪耀角 : 63.4 交叉色散光栅刻线密度 :374条/mm 石英棱镜色散角度 : 60 检测器部分:双检测器 - SCD检测器 13x19mm 的分段式电荷耦合检测器,具有235 个可直接寻址的检测阵列,每个阵列包含不少于30个象素点,每一段的积分时间都可以自动优化。可独立分析 6000 条以上谱线 。1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重金属检测光栅刻线密度:1800条/mm;火焰原子吸收光谱仪和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各为8灯座设计,共16个;且火焰和石墨炉系统灯座均可部分兼容无极放电灯;采用全光纤光路技术,将元素灯所发射的光束通过光纤进行传输;检测器为CCD固态检测器,实现样品光束和参比光束实时双光束同时检测1年恒温箱 冷藏箱3标准品储存1年浊度仪1浊度检测量程范围NTU:0-4000 精确度:0 – 1000NTU时,±2加 0 . 0 1 N T U , 1 0 0 0 –4000NTU时±5% 吸光度 分辨率浊度: 0.001 NTU/EBC( 最低量程) 重复性:读数的1%或0.01 NTU 响应时间:信号平均模式关: 6.8 s; 信号平均模式: 14 s( 10次测量取平均值) 读数模式 :单次,连续,快速沉降模式( RST) , 信号平均模式, 比率模式单次连续, 快速沉降模式( RST) , 信号平均模式人机交互2个USB-A接口。 可用户外接优盘, 打印机, 键盘以及二维码扫描设备 数据存储:存储2000个数据, 包括测量读数, 校准值和验证值 样品池:95 x 25 mm( 3.74 x 1 英寸) 圆形硼硅酸玻璃样品池, 带橡胶衬底瓶盖注意:使用样品池适配器可以使用更小的样品池(小于25 mm) 水样要求:25 mm样品池: 最少20 mL0 – 70 ℃( 32 – 158 F) 认证:CE, RoHS, CMC 供电要求:100 – 240 V AC, 50/60 Hz, 3.4 APH计2标准品PH值得测定1年六价铬分析仪1环境、食品检测全自动六价铬分析仪: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所有品牌的ICPMS组成LC-ICPMS联用仪,满足标准。仪器包括:全PEEK材质高压液相色谱泵二套、柱箱、色谱柱、自动进样器、联用接口、以及必需的配件1年在线除盐设备1海水检测离子色谱泵、自动进样器、螯合色谱柱、ICPMS联机接口1年超低温冰箱1配制6种气体产品箱体要大于50cm高1年超声清洗机1有机助溶清洗槽尺寸(mm):500*300*150容量(L):221年1mL电动移液枪3标准溶液的移取1000ul1年5mL电动移液2标准溶液的移取5000ul1年空气发生器1为气相提供气源1. 输出流量:0-2000ml/min(0.4MPa状态下)2. 输出压力:0-0.4MPa3. 压力稳定性:1为气相提供气源1. 氢气纯度:99.999%2. 氢气流量:0-300ml/min3. 输出压力:0-0.4Mpa4. 压力稳定性: 选仪器,找厂商,就上仪采通。委托采购,仪器信息网免费帮您找符合要求的厂商,2小时内厂商主动联系,选型对比一步解决。点击发布委托采购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仪器买家大本营”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发布采购”也可体验委托采购。仪器采购热线:4008-279-100仪采通服务介绍详情可点击查看: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210420/578124.shtml
  • 安庆市立医院139.40万元采购化学发光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化学发光 开标时间: null 采购金额: 139.40万元 采购单位: 安庆市立医院 采购联系人: 安徽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武惠梅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安庆市立医院检验科全自动磁微粒化学发光分析仪及配套试剂采购招标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2-03-02 安庆市立医院检验科全自动磁微粒化学发光分析仪及配套试剂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安庆市立医院检验科全自动磁微粒化学发光分析仪及配套试剂采购已获批准,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安庆市立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CG-AQ-2022-075 2.2项目名称:安庆市立医院检验科全自动磁微粒化学发光分析仪及配套试剂采购 2.3项目地点:安庆市立医院 2.4项目概况:检验科全自动磁微粒化学发光分析仪及配套试剂采购,详见附件 2.5招标范围:医疗器械 2.6供货周期:设备30日历天内供货,试剂3年内按招标人要求分批供货 2.7最高投标限价:139.4万元 2.8包别划分:一个包 2.9评标办法: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标方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供应商如为生产厂家,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须在有效期内); 3.3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投标人须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查询、获取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 http://61.190.70.20/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如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 转 5-2(工作日)。 CA 数字证书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 CA 客服400-880-4959(工作日)。 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服务电话:400-998-0000(8:00-21:00)。 4.2 投标人可于 2022 年3月 2日至 2022年 3 月 9 日下午17:30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aqggzy.anqing.gov.cn)点击“新增投标”,并在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修改、补遗、补充说明等相关资料)。如在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遇到系统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9980000,QQ:4008503300。 4.3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本费:人民币 0元/套。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3月23日15时00分 5.2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aqggzy.anqing.gov.cn/)、 安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220.179.5.183:82)、安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aqxxgk.anqing.gov.cn/)、安徽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anhui.gov.cn/)、 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1招标人:安庆市立医院 地址: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87号 联系人:李冰 联系方式:0556-5223087 7.2招标代理机构: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市龙山路215号五楼 联系人:武惠梅联系方式:0556-5991152 8.其他说明 8.1投标申请人的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保持畅通,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8.2投标文件中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网址链接不视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8.3本项目开评标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开标活动在线完成。开标时投标人不得到达开标现场,不接受现场解密,实行远程解密和在线询标。 各投标人认真学习《安庆新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v1.0》,务必掌握远程解密方法和在线回复询标方法。 9. 投标保证金账户(选择一家银行进行缴费) 9.1开户行名称: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20000251859266600062323 9.2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 账户名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34001686308053008985-6951 9.3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安庆分行龙山路支行 账户名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82758134749 2022年3月2日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化学发光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139.40万元 采购单位:安庆市立医院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安庆市立医院检验科全自动磁微粒化学发光分析仪及配套试剂采购招标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3-02 安庆市立医院检验科全自动磁微粒化学发光分析仪及配套试剂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安庆市立医院检验科全自动磁微粒化学发光分析仪及配套试剂采购已获批准,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安庆市立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CG-AQ-2022-075 2.2项目名称:安庆市立医院检验科全自动磁微粒化学发光分析仪及配套试剂采购 2.3项目地点:安庆市立医院 2.4项目概况:检验科全自动磁微粒化学发光分析仪及配套试剂采购,详见附件 2.5招标范围:医疗器械 2.6供货周期:设备30日历天内供货,试剂3年内按招标人要求分批供货 2.7最高投标限价:139.4万元 2.8包别划分:一个包 2.9评标办法: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标方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供应商如为生产厂家,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须在有效期内); 3.3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投标人须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查询、获取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 http://61.190.70.20/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如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 转 5-2(工作日)。 CA 数字证书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 CA 客服400-880-4959(工作日)。 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服务电话:400-998-0000(8:00-21:00)。 4.2 投标人可于 2022 年3月 2日至 2022年 3 月 9 日下午17:30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aqggzy.anqing.gov.cn)点击“新增投标”,并在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修改、补遗、补充说明等相关资料)。如在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遇到系统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9980000,QQ:4008503300。 4.3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本费:人民币 0元/套。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3月23日15时00分 5.2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aqggzy.anqing.gov.cn/)、 安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220.179.5.183:82)、安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aqxxgk.anqing.gov.cn/)、安徽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anhui.gov.cn/)、 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1招标人:安庆市立医院 地址: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87号 联系人:李冰 联系方式:0556-5223087 7.2招标代理机构: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市龙山路215号五楼 联系人:武惠梅 联系方式:0556-5991152 8.其他说明 8.1投标申请人的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保持畅通,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8.2投标文件中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网址链接不视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8.3本项目开评标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开标活动在线完成。开标时投标人不得到达开标现场,不接受现场解密,实行远程解密和在线询标。 各投标人认真学习《安庆新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v1.0》,务必掌握远程解密方法和在线回复询标方法。 9. 投标保证金账户(选择一家银行进行缴费) 9.1开户行名称: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20000251859266600062323 9.2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 账户名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34001686308053008985-6951 9.3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安庆分行龙山路支行 账户名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82758134749 2022年3月2日
  • 县市级采购发力 陕西四地区拟采购1223万元液质等设备
    p   近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市/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相关多个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显示,扶风县、千阳县、汉中市以及韩城市四个地区采购的仪器设备均已通过进口产品论证。此外,商洛市能力建设项目二次招标废标。 /p p   扶风县、千阳县、汉中市、韩城市四地区采购的仪器包含GC-MS、液质联用仪、拉曼快检仪、气相色谱仪、制备液相色谱系统等设备,其中部分产品要求进口。统计显示,该四个地区此次采购项目总预算为1223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 /p p   在近日发布的公告中,商洛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采购的仪器设备两次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目前暂未再次发布相关招标信息。 /p p    strong 以下为部分招标信息: /strong /p p   采购单位名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地址:雁塔区高新区高新六路56号 /p p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教育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p p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B区401 /p p   联系方式:029-88224929 /p p   项目用途:食品检测 /p p   项目名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风县食品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p p   项目编号:SXDX2017-1028 /p table width=" 600"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6%"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标段 /p /td td width=" 34%"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采购内容 /p /td td width=" 17%"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采购预算 /p /td td width=" 31%"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备注 /p /td /tr tr td width=" 16%"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一标段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气质联用GC-MS仪 /p /td td width=" 17%"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95万元 /p /td td width=" 31%" rowspan=" 2"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已通过进口产品论证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二标段 /p /td td width=" 3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液质联用仪、拉曼快检仪 /p /td td width=" 1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05万元 /p /td /tr /tbody /table p   项目名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设备(千阳县)采购项目 /p p   项目编号:WXZB-201709003 /p table width=" 600" border=" 1" cellpadding=" 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序号 /p /td td width=" 46%"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采购内容& nbsp /p /td td width=" 1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数量 br/ & nbsp & nbsp & nbsp (台/套)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采购预算 br/ & nbsp & nbsp & nbsp (万元)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备注 /p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d width=" 46%"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和药敏分析系统(进口) /p /td td width=" 1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d width=" 14%"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93 /p /td td width=" 14%"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进口产品已论证 /p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 /p /td td width=" 46%"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全自动双模式测汞仪(进口) /p /td td width=" 1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3 /p /td td width=" 46%"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气相色谱仪(进口) /p /td td width=" 1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9%"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4 /p /td td width=" 46%"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台式高速离心机(进口) /p /td td width=" 13%"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body /table p   项目名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设备(汉中市)采购项目 /p p   项目编号:WXZB-201709002 /p table width=" 600" border=" 1" cellpadding=" 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标段 /p /td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采购内容& nbsp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数量 br/ & nbsp & nbsp & nbsp (台/套)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采购预算 br/ & nbsp & nbsp & nbsp (万元)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备注 /p /td /tr tr td width=" 14%"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一标段 /p /td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气相色谱仪(进口)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d width=" 16%"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10 /p /td td width=" 14%" rowspan=" 12"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其中进口产品已论证 /p /td /tr tr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高效液相色谱仪(进口)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制备液相色谱系统(进口)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快速溶剂萃取系统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14%" rowspan=" 8"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二标段 /p /td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原子吸收光谱仪(进口)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d width=" 16%" rowspan=" 8"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90 /p /td /tr tr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进口)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溶出取样收集系统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凝胶成像分析系统(进口)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多功能微生物自动测量分析仪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电泳仪(进口)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台式大容量高速冷冻离心机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r td width=" 37%"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高级正置显微成像系统(进口)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r /tbody /table p   项目名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设备(韩城市)采购项目 /p p   项目编号:SNJZ-2017-201 /p table width=" 600"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3%"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包号 /p /td td width=" 53%"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采购内容 /p /td td width=" 33%"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预算(万元) /p /td /tr tr td width=" 13%"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 /p /td td width=" 53%"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仪 /p /td td width=" 33%"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12万 /p /td /tr tr td width=" 13%"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 /p /td td width=" 53%"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原子吸收光谱仪、微波消解仪 /p /td td width=" 33%"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118万 /p /td /tr /tbody /table p & nbsp /p
  • 400万!天津师范大学发布采购公告
    项目详细信息如下:一、项目编号:YFGP-2022-B-0376二、项目名称:天津师范大学气相色谱仪等仪器购置项目三、预算金额:391.02万元最高限价:391.02万元四、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号是否设置最高限额预算(万元)最高限额(万元)采购目录采购需求第1包否57.3857.38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见附件第2包否5555高通量微孔板检测仪见附件第3包否49.549.5手持式近红外光谱仪见附件第4包否43.6643.66固液总有有机碳分析仪见附件第5包否3939气相色谱仪见附件第6包否37.9637.96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见附件第7包否30304D核转染系统见附件第8包否28.4728.47便携式土壤动态气体含量检测仪见附件第9包否25.5525.55全自动纤维分析仪见附件第10包否1515多功能电穿孔系统见附件第11包否9.59.5TDR土壤水分测量仪见附件五、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2年12月15日到 2022年12月21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昱丰(天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海河大观三期18号楼85底商三层)方式:填表发售领取售价:300元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5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海河大观三期18号楼85底商三层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天津师范大学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联系方式:022-23766401.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建芳电 话:15620612730
  • 3446万采购电镜制样、XRD、能谱仪等仪器,上交发布4月采购意向
    3月9日,上海交通大学发布4月采购意向,总预算达3446万元,涉及XRD、电子能谱仪等仪器。 以下为意向详情: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 备注 1 旋进电子衍射系统 440 2021年4月 详见项目详情 2 聚焦离子束扫描电镜微纳加工站和电子直读相机 1495 2021年4月 详见项目详情 3 扫描电镜样品制备系统 256 2021年4月 详见项目详情 4 透射电镜制样系统605 2021年4月 详见项目详情 5 X射线光电子能谱仪 530 2021年4月 详见项目详情 6 XRD系统 120 2021年4月 详见项目详情
  • 重磅!《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前期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财政部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zbzfcgf@163.com,并在主题里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2022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应当实现绩效目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落实预算绩效目标要求。使用企业国有资产或者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防范长期运营风险。  第六条【采购组织形式及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限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  第九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监督处罚信息等,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的除外。  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参加人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  本法所称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采购人或者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采购人。  第十三条【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供应商是指有意愿提供公共服务,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社会资本方。  第十四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资质、资格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相关条件应当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产的   (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者与其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不存在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承诺,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联合体及要求】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但采购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除外。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应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并在联合协议中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职责】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营利法人。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对于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和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对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归集所属预算单位需求,统一组织采购。  对于有同类需求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进行采购,提高效益。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委托代理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依照本法规定采购委托代理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等。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禁止事项】政府采购参加人不得以相互串通、行贿受贿等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谋取中标、成交、入围或者非法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三条【支持本国产业】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达到规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条件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评审优惠。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维护国家安全】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国家安全要求,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国家安全的产品标准、供应商资格条件、知识产权、信息发布和数据管理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竞争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第二十五条【支持科技创新】政府采购应当支持应用科技创新,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份额。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退役军人企业等按规定需要扶持的供应商,可以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执行国家相关绿色标准,推动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和相关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应用。  第二十八条【政策执行措施】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订购首购等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措施落实。  采购人应当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纳入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和竞争范围选择、项目评审、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落实。  第二十九条【政策统一性要求】政府采购政策应当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统一制定,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三十条【采购人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绩效目标要求、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共利益、防范采购风险。  第三十一条【采购需求确定依据】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其他要求。其中,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其他要求是指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技术、商务以外的要求。  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部门职责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可评判、可验证,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市场公允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是不得通过特定指标或者技术路线指向特定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  第三十二条【采购需求确定方法】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根据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需要,开展需求调查。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通过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者设计咨询等前期工作已明确的内容,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第三十三条【采购估算价值和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估算价值是采购合同的最大估计总价值。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估算采购价值。创新采购的估算价值应当包括创新产品各阶段的研发、生产、改造和后续采购成本。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估算价值额度内合理设置采购最高限价。  第三十四条【分类分包】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综合考虑技术和成本效益、促进有效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分类采购。因技术、成本等原因不可分割,需要混合采购的,根据货物、工程和服务中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适用的采购政策等,但是本法采购政策有规定的部分,应当分包或者单独列明需求要求。  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以解决方案为主要竞争内容的采购项目,遵循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按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货物、服务,已完成设计的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  技术复杂的大型装备,实验、检测等专用仪器设备,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设计咨询、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等服务,创新采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三十六条【选择竞争范围】政府采购应当促进有效竞争。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公开竞争或者有限竞争。采用有限竞争的,应当邀请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至少五家供应商参与竞标。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创新采购】采购人对重大研发项目可以采用创新采购。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拟采购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最高研发和创新产品购买成本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十八条【信息化采购】采购人实施信息化项目,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委托专业力量完成方案设计,编制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或者分包采购。  对应用系统建设,应当优先采购市场已有的通用化产品,确需定制开发的,一般应当进行模块化开发,鼓励竞争,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源代码、技术文档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信息外包、云服务等涉及第三方平台服务采购的,可以签订最多不超过三年的服务合同,并明确业务迁移的技术服务标准和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购,包括涉及特许经营合作的采购以及不涉及特许经营的其他合作模式的采购。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完成项目规划、立项、供地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报和财政补贴等因素合理确定合作期限 明确项目最低产出要求,最低质量标准,最高服务收费等基本内容。通过有效竞争,鼓励市场主体提出减少政府支出责任、提高项目运行绩效的解决方案。  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应当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除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重大政策变化、自然灾害、通货膨胀、需求减少等外部风险外,不得向政府部门转移融资、运营等商业风险。  第四十条【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主要需求内容、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合同定价方式、履约验收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等。  采购人按照内控要求对采购实施计划开展内部审核,并按规定将相关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拟采购标的或者采购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管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估算价值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竞争范围的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竞争。公开竞争应当以发布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竞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有限竞争: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竞标供应商数量过多的。  有限竞争应当以竞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竞标。  本法所称竞标,包括招标方式中的投标、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中的谈判响应、询价方式中的报价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中的征集响应。  第四十三条【有限竞争的供应商邀请】实行公开竞争和有限竞争,采购人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购人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或者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五家以上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也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  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供应商参加竞标的,采购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数量。  第四十四条【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五条【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应当根据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包括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合同文本或者合同草案条款、评审方法、等标期等主要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第四十六条【评审方法及适用】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最低评审价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通用货物、服务,内容单一、方案简单的小型工程的招标采购,一般采用最低评审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招标中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大型工程或者混合采购,需要综合评价性价比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单方案谈判明确细化指标的,可以采用最低评审价法。  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第四十七条【评审因素及适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特点合理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主要包括价格或者成本、质量、供应商履约能力、商务条件以及采购政策要求等。评审因素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可评判、可验证的指标相对应。  设计咨询服务、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需要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中的从业经验的,可以将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采购人不得提出特定项目的业绩要求。  第四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组成】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本法所称评审委员会,包括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谈判小组、询价方式的询价小组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和评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评审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  第五十条【等标期】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竞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等标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竞标保证金】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竞标保证金。竞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二。  本法规定的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提交保证金的形式。  第五十二条【异常低价标识别与处理】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有效报价的,应当要求其对报价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作为无效竞标处理。  第五十三条【废标】在政府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标:  (一)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不足三家的,但本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后仍然影响采购公正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依照本法确定。  第五十四条【采购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估算价值、采购文件、竞标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政府采line-height: 1.75em "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实施具体步骤和办法的制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日、工作日和最后一日的计算方式】本法规定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法的施行时间】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某省份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判定“违法违规”
    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行为清单》明确了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直属单位采购活动中,四大类187项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将“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纳入采购前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明确规定了违法违规事项:1、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另外在“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中,也把未对“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进行需求调查纳入违法违规行为。在采购过程中,《行为清单》更是把“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纳入“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前期的禁止行为1未编制采购预算和未编制实施计划1.政府采购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3.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仅适用于采购人2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4.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5.除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13号)仅适用于采购人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3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6.对于下列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十一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仅适用于采购人7.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 3 个,且不具有代表性。8.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4未依照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9.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10.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11.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2.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5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13.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4.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仅适用于采购人6未经审核(备案)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15.采购方案未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16.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7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1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二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5〕6号)仅适用于采购人8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8.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9.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20.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21.采购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二、编制采购文件时的禁止行为(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9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22.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等;23.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24.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0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25.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26.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27.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11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28.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29.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2对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30.供应商资格标准设定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3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14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32.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了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1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3.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3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3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3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37.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如要求某年前的合同业绩、要求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等;38.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39.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16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40.未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价格扣除、预留份额;4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2.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43.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7采购文件未按审核内容编制44.采购文件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18擅自提高采购标准45.超出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46.超出办公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19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4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48.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49.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0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50.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5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5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如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5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5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55.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56.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57.框架协议采购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58.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淘汰比例未按照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22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59.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如评审标准倾向于本地供应商,对非本地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条件或给予不同的评审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3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60.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61.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如将产品性能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24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62.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63.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64.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65.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66.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5违规要求提供样品67.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68.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未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69.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26设置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70.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27未按规定组织开标7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28拒收投标(响应)文件72.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封闭性的投标(响应)文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9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7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30未按规定录音录像74.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75.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31未按规定组织评审76.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77.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78.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32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组长79.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担任组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33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80.评审工作完成后,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4未依法发布采购项目信息81.未依法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82.未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5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83.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违规收取标书费97.违规收取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收费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19〕27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赣财购〔2021〕5号)37违规收取保证金98.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 99.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超过预算金额的2% 100.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17号)《江西省工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企指字〔202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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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仪器设备采购袭来临近年底,老鱼发现大量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开始“集中”采购仪器设备,采购密度高,金额大:800万!浙江理工大学600MHz固液体核磁共振波谱仪采购项目1160万!北京理工大学量子材料全温区热电性能测量系统采购项目1465万!北京理工大学纳米光谱与成像探测系统、超高速波长调制光学测量系统采购项目1450万!北京大学现代农业研究院2023年科研设备采购项目1688万!北京理工大学超精密低噪声测试平台系统、场发射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等采购项目1150万!北京理工大学低温磁场扫描隧道显微镜、多功能针尖增强拉曼光谱仪采购项目1096万!东北农业大学植保学院科研创新公共平台建设项目采购990万!湖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字化实验室建设1220万!山东大学快速转盘共聚焦显微镜、大型模拟移动床连续色谱等采购项目1172万!山东中医药大学专用设备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三合一高分辨质谱仪采购项目2500万!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原位球差校正透射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离子聚焦离子束扫描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分子植物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单细胞原位空间蛋白组表型分析系统采购项目1488万!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基因组研究所全自动多位点基因分型系统等一批仪器采购项目3798万!恩施州中心医院2023年临床检验试剂(国产)采购项目当然,还有前日小谱君谈到的山东农业大学购买冷冻电镜的项目,从往年的记录上看,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机构几乎每年Q4都会出现比较集中的政府采购计划。点击查看更多招标采购项目财政部通报处罚违规采购然而,财政部近期也连续通报了多个仪器设备违规采购的案例,并对违规方进行了处罚:可见,在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中还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不但伤害了部分竞标单位的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产仪器的发展。政府采购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这个特别的“采购季”到来的时候,11月27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通知》中提到专项工作中主要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此次调查采取抽查的方式,选取北京、山西、贵州、四川4个省的20家采购代理机构,各省(区、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附:《通知》全文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央地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组织  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负责对中央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总局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财政部制定《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电子版另发)。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财政部门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考核要求予以调整。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省(区、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财政部选取北京、山西、贵州、四川4个省的20家采购代理机构对中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前述要求开展检查。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上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省(区、市)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送财政部。  六、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成效较好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11月22日老鱼将进一步跟踪此次抽查的结果,敬请关注。
  • 发改委拟发文:制止4万亿采购歧视国货
    我国自去年11月开始逐步实施“4万亿”拉动内需政策以来,全国的基建、道路投资等工程红红火火地展开。而这些工程所需要的物资对中、外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块块“诱人的蛋糕”。参与政府采购的内、外资企业都卯足了劲要从4万亿工程采购中分得一杯羹。  5月末,由于外企在逾50亿欧元的25台风力涡轮发电机订单竞争中失利,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发表评论称:“中国政府似乎有意将外国供应商排除在其4万亿元人民币财政刺激方案下的合同之外。”  紧接着,国家发改委6月1日迅速做出回应,在其官方网站《答记者问》一文中指出,目前招标过程中问题较多的并不是“排外”,而恰恰是对国货的非法限制。6月4日,发改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其他八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国货与外货的博弈,让4万亿工程的政府采购问题第一次暴露天下。  与此同时,为制止限制国产设备使用做法,国家发改委也在起草有关政策文件。  中国“排外”了吗?  伍德克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日前发表的言论,让“4万亿的政府采购”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  5月末,全球领先的风力涡轮发电机制造商维斯塔斯、苏斯兰和通用电气,参与中国逾50亿欧元的25台风力涡轮发电机订单竞争,结果在第一轮竞标结束后都遭淘汰。于是,伍德克发表了上述评论。  伍德克称,中国政府制定的风力发电项目投标标准,只关注涡轮发电机的单位价格,而排除了其他国家在风电项目招标时考虑的使用寿命、回报率等因素,使外国供应商难以胜出。  由于中国贸易投资促进团不久前的欧洲“承诺之旅”签下的 130亿美元的采购大单已经让整个欧洲兴奋不已,此时伍德克的另类声音,即刻在国内学者和官方中引起强烈反响。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马海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涡轮订单一事,外方是有点太小题大做了。我国在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和项目中,并未制定有关‘排外’的任何条款和细则,即使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比如基建投资、道路建设等实行招投标,也是让中外企业同台竞争。”  不仅仅是学者对外方的表态不满,中国官方也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答记者问》尖锐地指出,“目前在装备制造业招标采购活动中,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违法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做法比较突出,在一些领域还相当严重,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反应强烈。”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进出口业务的副会长陆仁琪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外资企业希望4万亿的投资项目也能向他们进行招投标,是可以理解的。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把外资关在门外,而是国内的不少用户把中国制造的企业关在了门外。这是现在我们主要应该克服的歧视性心态。”  国家发改委不经意间所流露出的“歧视国货”说,恰恰反映了眼下政府采购的现状。 国货在招投标中遭受歧视  针对国家发改委提出的装备制造业在招标采购中存在的歧视问题,陆仁琪感同身受。  “这种歧视指的是一些装备制造业的用户在招标的标书中明确写上‘曾经有生产和使用业绩’,也就是要求国内企业不仅有制造能力,而且还有制造的经验和用户的使用经历,这就在客观上给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设立了一个门槛,把这些国内企业挡在了门外。因为我国的装备制造业领域原来是空白的,并没有这方面的业绩,这样就限制住了国内的自主品牌的使用。” 陆仁琪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这些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规,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金融危机以来,机械工业产销情况和发展态势并不乐观。目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管理的汽车、建工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环保机械等13个大行业中,除了个别行业有增长外,总的增速呈下滑趋势,今年1至4月下滑了21%。  “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出口减少,外需不够。这就需要用扩大国内需求来转移原来国际上的产能。”陆仁琪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他们寄希望拉动内需的4万亿投入以后,可以让装备制造业在国内进行采购,以改变该行业业绩下滑的趋势。  但是目前4万亿采购大单中,用户歧视国内装备制造企业的现象,却很让她忧虑。  “目前装备制造业的用户在国内的一些重大装备跟国外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还是愿意使用国外的产品。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包括我们内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企业内部生产的机床,要是给内部的汽车厂用,汽车厂也是有点疑惑,他们也是希望用进口的国外的成套生产线,甚至汽车上面的磨具,他们也都希望是进口磨具。”陆仁琪说。  “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政策。” 陆仁琪一针见血地指出,首先,由于人民币升值,从价格上买外货也不见得比国货贵多少,在价格上国内产品并没占多少优势;其次,对于进口的一些设备,有的是符合我国给予鼓励进口目录的,按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税。对用户来说,既能享受免税,又能享受政府的进口补贴,当然就选择用国外产品了。这也从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国内装备制造业产品的现状。” 陆仁琪副会长告诉记者,要改变这种现状,国家要从政策上进行调整,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要进行监督。  6月4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9个部委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  通知还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除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发改委发文强调优先购买国货,是非常合适宜的,尤其对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有利。”陆仁琪说。  但是,官方文件强调优先购买国货,会不会导致国际上所谓的“贸易保护”嫌疑?专家建议:“政府首购国货”  “对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要有硬性规定。这是国际惯例。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贸易保护。” 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社长王晓光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王晓光向记者分析,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向着本国的产品,如《美国购买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至少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澳大利亚对环境产品采购更严格,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政府采购对洋货的必要设限是应该的,而且也是跟《政府采购法》相吻合的。”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马海涛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我国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也提出,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然而遗憾的是,从采购活动的现实来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目前看外货在中国还是比较受欢迎的,国内的汽车自主品牌入围政府采购的‘绿色清单’都很难。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专拣洋货买,拣贵的买,甚至公开拒绝国货。”王晓光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当一种高新技术产品初次投放市场时,用户为了保险起见,一般是不会主动购买的。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歧视国货的现象,陆仁琪提出了“政府首购国货”的观点。  “针对国内的首台首创产品,国家应该建立信用保险的机制,应该通过招投标给予一些勉励机制,比如给予使用首台首创产品的用户以适当补贴,使得用户能够大胆地使用国产的自主品牌装备。”陆仁琪认为,国内首台首创产品,更需要政府采购予以扶持,政府通过优先购进、优先使用的示范效应,可以促进社会消费,否则即便国货再好,也难有市场竞争力。  《中国经济周刊》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文件,坚决制止限制国产设备使用做法,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办法修订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 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 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财税6号公告)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的规定,延长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为便于研发机构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我们修订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执行期限延期的背景是什么?  为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国家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给予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总局6号公告)。202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我局发布了财税6号公告,明确91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据此,我们修订发布了《办法》,实施期限明确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同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四、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  (一)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二)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五、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其中,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总局在出口退税系统整合工作中,将《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因此,研发机构申报退税时,应使用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所附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上述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 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目前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已全面上线,因此,《办法》明确,上述允许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六、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规定如何?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办法》明确,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如,某研发机构于2021年12月1日采购了国产设备,相关退税凭证及信息于2022年5月30日收齐,该研发机构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七、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如果属于“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且发票所列设备已由上游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八、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九、如果研发机构发生违法违规,如何处理?  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十、《办法》的执行期限规定是什么?  《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 又一地发布: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设备!
    近期,宁夏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进一步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监管、建立进口产品采购预警监控机制,对采购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事项、申请理由、采购价格以及主管预算单位审核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预警监控。除4种情况,优先国产据《通知》,财政厅进一步明确该省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情形,其中,同样包括医疗机构采购的进口医疗设备。《通知》指出,采购人必须满足以下4类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方可采购进口产品,否则按照国家采购政策,需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具体包括: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进口产品采购的论证管理方面,《通知》提出,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当组织专家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需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通知》还强调,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进口产品核准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的采购活动按照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所有采购文件中,如未明确注明可采购进口,默认只采购国产。多省相继发布支持政策自2021年国家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流出以来,各省支持国产的力度不断提升。安徽、深圳、山西等相继发布通知,着重强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近期,财政贴息政策下发之后,国内仪器设备领域一片大好,纷纷上演“涨停板”,在国产优先的主旋律之下,进一步加速仪器设备国产化发展!财政部5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采购进口仪器需核准。在进口产品管理方面,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广东省以广东省为例,在核准程序方面提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釆购活动。也就是说,必须是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进口医疗设备,否则必须优先采购国产设备。浙江省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置国产仪器,逐年提高国产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使用比例。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仪国产化替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安徽省安徽省明确自6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进口产品,通过“徽采云”平台上传相关申请表格和专家论证意见,实行在线申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审批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湖北省6月7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明确经省财政厅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继专家论证后,挡在进口设备面前的关卡又多了一道,但相反的,对于国内的优秀仪器,又再多了一个筹码。四川省眉山市四川省眉山市财政局印发《眉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方面,列出了53种禁止情形。如:第十条第五项要求,“禁止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第十二条中也有两项限制采购进口的内容:“禁止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禁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的行为。”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要求:“禁止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 《高校科学仪器采购市场需求分析(2022版)》正式发布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高校对科研教学设备的投入越来越大。目前,伴随着国家创新发展战略逐步深入落实,高校所承担的一些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逐渐增多,这使得高校采购招标活动十分活跃,采购数量逐年递增。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高校科技创新的改革发展,先后实施了高等学校“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创新能力提升”等规划与措施,不断加强高校创新平台体系建设。2022年国家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额度达2000亿元,投向了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10个领域。这对于科学仪器市场无疑是一针有力的“兴奋剂”,各企业纷纷积极布局瞄准2000亿以上市场增量。为更加系统地了解高校仪器采购需求,产研部以2022年1-7月的色谱、质谱、光谱类分析仪器的采购为基础,对高校仪器采购市场进行研究并撰写了《高校科学仪器采购市场需求分析(2022版)》。对2022年高校科学仪器采购中整体发展状况、国家相关政策走向、采购需求特征、典型厂商采购情况等进行分析。如对本报告感兴趣,可通过以下邮箱 survey@instrument.com.cn/或电话:400-637-7886联系我司相关人员,咨询购买。报告节选第一章 高校科学仪器概述1.2.1 高校科学仪器采购方式高校在执行政府采购法定程序时,政府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制度转化为现实操作的关键。因此,采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从而执行什么样的采购程序,成为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环节。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等。1.2.2 高校科学仪器采购特征我国高校科学仪器采购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点:一是高精尖科研专业仪器设备采购频率高、数量大。***、***、***。第二章 采购相关政策概述 由图2.1可以看到,国家在2022年上半年加大了在***领域的财政支出,2022年上半年在***领域上的财政支出同比增长***%,远超其他领域。图2.1 2022年上半年财政支出情况第三章 高校科学仪器采购需求特征色谱、质谱、光谱等实验分析仪器凭借产品货值高、应用范围广等特点,在高校科学仪器采购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的数据,以高校为主体的4000家仪器管理单位累计收录货值大于50万元的仪器数量超过***万台,其中分析仪器数量达到***万台,占比超52%。尤其是,色谱类、质谱类、光谱类分析仪器数量分别达到***万台、***万台、***万台,占比分别为***%、***%、6%。3.1 采购月份分布图3.1 2022年1-7月高校采购情况根据信立方科学仪器招中标大数据,2022年1-7月高校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分析仪器中标台次约为***台,中标总价约为***万。3.2 采购高校类型分布图3.2 采购高校类型分布 根据信立方研究表明,2022年1-7月间,双一流高校采购金额为***万元,采购数量为***台次;普通高校采购金额为***万元,采购数量为***台次。第五章 色谱、质谱、光谱采购情况分析5.1色谱仪器图5.2 双一流/普通高校色谱类仪器采购占比 根据信立方科学仪器招中标大数据,从高校采购台次的角度进行分析后发现,高校采购的色谱类仪器中,双一流占比***%,普通高校占比***%。从金额角度进行分析后,发现******……。正文目录第一章 高校科学仪器概述 1.1 高校科学仪器概念 1.2 高校科学仪器采购方式与采购特征 1.3 高校科学仪器采购流程与问题分析 第二章 采购相关政策概述 2.1 高校采购科学仪器的政策 2.2减税相关政策的分析 2.3贷款相关政策的分析 第三章 高校科学仪器采购需求分析 3.1 采购月份分布 3.2 采购高校类型分布 3.3 采购区域分布 3.4 采购省份分布 3.5 采购品牌国别分布 3.6 采购品牌分布 3.7 采购仪器品类分布 第四章 双一流高校/普通高校对比分析 4.1采购金额与台次 4.2采购仪器品类分布 4.3 采购品牌国别分布 4.4 采购品牌分布 4.5典型高校分析 第五章 色谱、质谱、光谱采购情况分析 5.1色谱仪器 5.2光谱仪器 5.3质谱仪器 第六章 典型厂商分析 6.1 赛默飞6.2 安捷伦6.3 岛津 第七章 总结 法律声明
  • 采购升级 专业护航——“仪采通V2.0”发布会暨“采购专家顾问团”成立仪式在北京怀柔成功召开
    2023年5月17-19日,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 2023)在北京怀柔召开。会议期间,仪器信息网“仪采通V2.0”发布会暨“采购专家顾问团”成立仪式于18日成功召开,五十余位拥有丰富行业经验的资深专家、采购负责人、厂商代表等出席,共同为仪器采购保驾护航。作为国家重点鼓励与扶持的产业,科学仪器行业近年迎来高速发展,不断有新技术应用于仪器设备,采购需求也从单一的产品采购升级到整体解决方案、供应链整合等。当前,科学仪器行业采购从业人员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难以全方面掌握专业知识、熟悉仪器配置、了解前沿技术,因此在采购选型中往往出现买错、买差、买贵等现象。仪器信息网结合自身优势,推出“仪采通V2.0”,同时筹备成立采购专家顾问团工作组,帮助采购单位进行高效选型, 降本增效,助力科学仪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活动现场本次活动由仪器信息网董事、买家服务中心总监石水华主持,CTI华测检测集团行政总裁钱峰与华东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高级工程师施超欧致辞。仪器信息网董事、买家服务中心总监 石水华 主持作为科学仪器行业专业的导购平台,仪器信息网每年帮助数十万买家完成仪器及消耗品的采购选型。“在危机中遇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石水华首先对参加本次活动的专家及厂商朋友们表示了感谢。她介绍道,为解决行业用户各层次采购问题,仪器信息网推出了科学仪器行业首款选型服务产品-仪采通V2.0,同时,为更好的服务好买家,其团队将不断提升和改进服务,进一步加大买家团队的建设与投入。CTI华测检测集团行政总裁 钱峰钱峰分享了华测检测发展情况以及近年来联合仪器信息网开展的一些采购活动和取得的成果,并对仪器信息网的帮助表示感谢。对于今天发布的仪采通V2.0,他认为这是一个十分振奋人心的消息,大家都十分关注“仪采通”平台的建设。最后,他预祝仪采通V2.0未来能够迅速的“茁壮成长”。华东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施超欧首先,施超欧认为在用户、厂家和专家之间建立一个仪器采购信息化的平台,以及在一级采购之前增加专家咨询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他在活动中提到,目前绝大部分的用户不熟悉仪器采购,通过平台沟通交流,专家可以在采购之前告诉大家适合买什么、怎么去组合,来设计采购方案,会更加的合理和高效。接着,他对仪器信息网仪采通V2.0的发布表示了祝贺,并对仪采通V2.0的未来发展表示期待。一、仪采通V2.0发布仪器信息网买家运营经理 苏宇辰仪器信息网扎根科学仪器行业20多年,拥有众多的合作厂商、丰富的专家资源及多项互联网专利技术。苏宇辰向大家介绍道,仪采通V2.0是仪器信息网基于自身优势,倾力打造的科学仪器专业采购服务平台。平台针对买家采购痛点问题,设计了八大特色功能,帮助买家采购选型降本增效。同时,他还分享了在选型工具方面,仪采通V2.0提供采购信息发布、历史成交价格查询、实验室配置清单查询、采购指南订阅等功能;在选型服务方面,仪采通V2.0推出采购交流会、专家评审及采购咨询、批量采购专属服务、大买家专属特权等服务。“仪采通V2. 0”发布二、采购专家顾问团成立为了更好的解决用户在采购选型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活动期间,仪器信息网邀请了来自研院所、检测机构、生产企业等20余位在各自的领域有重大的影响力的资深从业者,成立“采购专家顾问团”,为采购用户提供采购需求技术评审,实验室建设、仪器选型咨询指导等服务,助力和赋能仪器采购。仪器信息网采购专家顾问团(一)仪器信息网采购专家顾问团(二)仪器信息网采购专家顾问团(三)三、厂商福利活动仪器厂商积极响应本次活动,为采购用户带来重磅惊喜!为答谢新老用户,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德国赛多利斯集团、日本电子株式会社、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带来订购耗材打折优惠、3个月仪器试用期、使用和应用培训、赠送常用耗材、实验室产品免费试用等多项福利优惠,真情回馈采购用户!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 福利优惠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福利优惠德国赛多利斯集团 福利优惠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福利优惠日本电子株式会社 福利优惠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 宜春市中医院180.00万元采购化学发光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紧急采购”-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其他 江西省-宜春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1-06 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紧急采购”-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其他 2023年01月06日 16:2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紧急采购”-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医疗设备/普通诊察器械 采购单位 宜春市中医院 行政区域 市辖区 公告时间 2023年01月06日 16:22 开标时间 2023年01月10日 19:00 预算金额 ¥18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明 项目联系电话 0795-3918082 采购单位 宜春市中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宜春市中山路35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刘明0795-3918082 代理机构名称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熊先生 0791-86272683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宜春市中医院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紧急采购”-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紧急采购”-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JXTC2023041398-02C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明 项目联系电话:0795-391808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宜春市中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宜春市中山路35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刘明0795-391808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熊先生 0791-86272683 代理机构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一、采购项目内容 项目概况 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领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月10日1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XTC2023041398-02C1 项目名称: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 紧急采购 -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 预算金额:18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 (人民币) 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 紧急采购 -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 1 批 180万元 详细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1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台 2 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 1台 3 全自动血球分析仪 1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5天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通过 信用中国 或 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凭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9日(北京时间), 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311室。 方式:线下领取文件。(详见其他补充事宜)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月10日1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705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有符合条件的国内产品也可以参与采购活动; 3、招标文件领取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311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宜春市中医院 地址:宜春市中山路357号 联系方式:0795-391808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电子函件:jz4@jxzxtz.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斌 电 话:0791-86272683 二、开标时间:2023年01月10日 19: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8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化学发光 开标时间:2023-01-10 19:00 预算金额:180.00万元 采购单位:宜春市中医院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紧急采购”-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其他 江西省-宜春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1-06 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紧急采购”-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其他 2023年01月06日 16:2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紧急采购”-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医疗设备/普通诊察器械 采购单位 宜春市中医院 行政区域 市辖区 公告时间 2023年01月06日 16:22 开标时间 2023年01月10日 19:00 预算金额 ¥18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明 项目联系电话 0795-3918082 采购单位 宜春市中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宜春市中山路35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刘明0795-3918082 代理机构名称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熊先生 0791-86272683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宜春市中医院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紧急采购”-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紧急采购”-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JXTC2023041398-02C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明 项目联系电话:0795-391808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宜春市中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宜春市中山路35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刘明0795-391808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熊先生 0791-86272683 代理机构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一、采购项目内容 项目概况 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领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月10日1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XTC2023041398-02C1 项目名称: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 紧急采购 -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 预算金额:18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采购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 (人民币) 新冠后备定点救治医院 紧急采购 -宜春市中医院采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项目第二次 1 批 180万元 详细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1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台 2 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 1台 3 全自动血球分析仪 1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5天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通过 信用中国 或 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凭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9日(北京时间), 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311室。 方式:线下领取文件。(详见其他补充事宜)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月10日1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705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有符合条件的国内产品也可以参与采购活动; 3、招标文件领取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311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宜春市中医院 地址:宜春市中山路357号 联系方式:0795-391808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电子函件:jz4@jxzxtz.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斌 电 话:0791-86272683 二、开标时间:2023年01月10日 19: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8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200多万!发热门诊配套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概况发热门诊配套仪器设备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海南政府采购网-海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9-10 15: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THS2021-G004项目名称:发热门诊配套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序号标包名称预算金额(元)最高限价(元)1第一包¥2,215,000.00¥2,215,000.00采购需求:详见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1)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如供应商是个体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0年以来任意一个月(季度或年度)的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4)投标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5)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投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所规定的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让给其他主体实施;3、属于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响应产品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1、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信息。查询以本项目的开标时间为截止时间。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取必要方式(书证、电子数据等)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供应商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08-20至2021-08-27,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 , 下午 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上获取方式:登录海南省政府采购网-海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网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上传获取磋商文件的缴费凭证。(户 名: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招商银行海口国兴支行银行账号:8989 0061 7610 608)售价:500元/份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1-09-10 15:00(北京时间)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25号光辉电影大厦A单元6A3房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注意事项:本项目采用电子辅助操作,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海南政府采购网的通知《关于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试点应用工作的通知》,供应商使用交易系统遇到问题可致电技术支持:0898-68546705;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东方市中医院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中医院联系方式:0898-3269831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25号光辉电影院A单元6A3房联系方式:3269505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经理电话:326950552021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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