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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相关的资讯

  • 湖北财政厅:采购进口设备,需调查!
    6月7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要通过问卷调查、网上查询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并且,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也就是说,招标采购金额1000万以上的货物,或者需要采购进口的医疗设备,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否则视为项目不合规!值得一提的事,福建省对于进口设备采购需求调查,同样有所要求:凡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如果不申报,视为不符合采购进口条件处理,将无法采购进口产品,财政将不会拨款。并且,对于招标采购金额1000万以上的货物如需采购进口,都会被纳入调查。137种设备必须采购国产!多省发文,严格审核进口设备采购!事实上,在2021年,国家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流出,这份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采购国产医疗器械及仪器的比例要求。因此不难发现,今年以来多省发布文件,进一步收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缺口”,推动国产设备实现“高速发育”。特别是近期,安徽省一纸通知,再次将国产医疗设备发展推向新高度。4月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健委、安徽省医保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自6月1日起,未经批准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实际上,安徽和浙江、广东、四川、山西等多省一样,早就按要求实施了“进口医疗设备清单制”,清单外的产品不得擅自采购进口,这次则更加直接,强调即使医院自有资金购买进口产品,也必须从严审核。安徽省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同样在4月,山西省新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首次将“公立医院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项目”纳入了涉及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范畴。不仅要求优先采购国产,对于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求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集中管理和批量论证,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采购。同时,市级主管预算单位也不再进行审核,将采购权集中,进一步管理、限制采购进口。另外,在国家财政部近期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给全国公立医疗机构下达最新指令,采购进口医疗器械,需核准。国家最新指令:采购进口设备,需核准!国家财政部要求,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核准程序”是什么?以广东省为例,在核准程序方面提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釆购活动。也就是说,必须是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进口医疗设备,否则必须优先采购国产设备。釆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并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本次,湖北省最新采购文件同样明确:经省财政厅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毫无疑问,继专家论证后,挡在进口设备面前的关卡又多了一道,但相反的,对于国内的优秀医疗设备,又再多了一个筹码。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不仅暴露了我国医疗行业的短板,也更加凸显了医疗器械行业的重要性。因此,医疗装备领域的首个国家层面产业发展规划——《“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发布,明确规划了未来五年国产医疗器械发展路径,国家不仅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交流;政府还应率先采购国产器械产品。毫无疑问,在政策扶持和技术突围下,国产替代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速度,尤其是在高端医疗器械领域。
  • 财政厅下令,进一步限制进口医疗设备!
    财政厅:采购进口产品,开展全面调查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开展需求调查的通知》。明确要求:从2021年7月1日起,凡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并将需求调查情况作为申请材料之一提交财政部门。如果不申报,视为不符合采购进口条件处理,将无法采购进口产品,财政将不会拨款。根据今年4月,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也就是说,招标采购金额1000万以上的货物如需采购进口,都会被纳入调查。02国家财政部:137种医疗器械全部采购国产实际上,就在今年10月,国家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流出,这份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采购国产医疗器械及仪器的比例要求。其中137种医疗器械全部要求100%采购国产;12种医疗器械要求75%采购国产;24种医疗器械要求50%采购国产;5种医疗器械要求25%采购国产。除此之外,今年以来,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已相继发布最新“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清单”,并且哪怕是清单内的设备,依旧需要合理的理由,且不能限制国产竞争,而清单外的设备,自然国产优先。2月,浙江省财政厅公布了《2021-2022年度全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医疗设备类)》,浙江省可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有195种。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2021年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目录清单的公示》,广东省仅46种医疗设备,可选择采购进口产品。4月,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也发布了《省级2021-2022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论证意见公示(医疗卫生设备类)》,四川省仅有59种医疗设备,可选择进口产品。除了省级文件,包括广州市、杭州市等地也随之发布了更加详细的文件,助力国产设备打开市场。可以说,在具体执行环节,各级财政在进行大范围的进口采购调查,在政策层面,从国家到各省市也都在强调规范进口。03从研发到税收优惠,进口替代一直在加速!除了进院采购,在支持国产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和给予税收优惠层面,今年以来国家支持力度一直在加大。2月9日,国家工信部等起草了《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优化创新医疗装备注册评审流程,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首创且国际领先,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疗装备进入特别审批通道,优先审批,促进产品推广应用。6月份,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明确凡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将全额退还增值税。9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最新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国产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体系,推动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和“进口替代”。在政策的扶持下,随着国产医疗器械创新能力和产业水平的提高,国内市场长期被进口医疗器械垄断的格局将被逐渐打破。尤其在高端医疗器械领域,我们希望有一天,市场上可以树立起一批真正有技术、有市场的民族优秀创新品牌。
  • 福建21所高校获省财政厅575万元专项经费补助
    p   据福建省财政厅消息,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安排2017年高校重点实验室等专项经费575万元,对福建省21所高校进行补助。其中,高校重点实验室补助275万元,高校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补助220万元,中青年教师马克思主义哲学科研项目补助80万元。 br/ /p p   2017年高校重点实验室等专项经费补助名单 /p p   高校重点实验室补助名单:厦门理工学院、泉州师范学院、莆田学院、三明学院、龙岩学院、武夷学院 /p p   高校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补助名单:厦门理工学院、泉州师范学院、三明学院、龙岩学院、武夷学院 /p p   中青年教师马克思主义哲学科研项目补助名单:闽江学院、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阳光学院、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医学院、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泉州师范学院、仰恩大学、闽南理工学院、泉州信息工程学院、黎明职业大学、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莆田学院、三明学院、龙岩学院、武夷学院、宁德师范学院 /p p br/ /p
  • 青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建设创新型青海,推动青海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青海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于近期联合制定下发了《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海省级重点实验室主要是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组建的科研实体,是青海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职责、申报程序、运行管理和考核与评估等内容。其中规定,在青海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计划中,安排实验室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绩效优良的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评估为合格以上的实验室将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科研立项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 未经批准采购进口仪器,这一企业被财政厅通报处罚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6号》。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人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的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时,没有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对未经审批的进口产品做到拒绝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责任,被财政厅作出警告处罚。同时,作为采购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同样因“未对未经审批的进口产品做到拒绝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责任”,在2022年7月被财政厅处罚。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代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提升检验能力购置设备仪器(2021年度第二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NCZ004321)”的政府采购文件中对“液相色谱仪”明确规定拒绝进口产品的响应。审查发现,在开标环节,宁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其中宁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夏必康医药有限公司、宁夏齐鑫伟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阳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中霖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投的“液相色谱仪”产品为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作为采购人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的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时,没有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对未经审批的进口产品做到拒绝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提升检验能力购置设备仪器(2021年度第二批)采购项目”在开标环节,作为采购人委托的该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未尽到资格审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部分关于采购执行问题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为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2022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应当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当组织专家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购人应提供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主要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进口产品核准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的采购活动按照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最高奖励1亿元!浙江省财政厅发文,支持学科建设
    8月21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在奖励补助方面,明确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根据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浙江省的专项资金,按照1:1予以奖补。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根据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果分档确定补助额度,A+、A、A-、B+、B学科,每年分别按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予以奖补。登峰学科建设高校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在建设补助方面,同样给予学科建设足够的支持。登峰学科:省财政按平均每年每学科1亿元的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优势特色学科:省财政按每年每学科4500万元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一流学科A类: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750万元安排建设补助。基础学科: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1000万元的额度安排建设补助。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修改稿)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等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定义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开展与学科建设相关的人才引育、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的专项资金。(二)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动态调整、注重绩效,奖补结合、分级负担,放管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1.聚焦重点、分类支持。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大学重点培育学科暨登峰学科(以下简称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等,省财政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型分类给予支持。对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学科建设基础、目标、差距和可行性等因素,实行“一学科一策”差异化支持。2.奖补结合、分级负担。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支持方式。对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任务的建设学科和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实行奖励补助。对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以及基础学科实行建设补助。省市共建高校、市属高校分别按照省市共建比例、“两类六档”(浙财预〔2015〕50号)的比例进行分担和补助,已有“一校一策”支持举措的高校,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提供支持。3.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对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开展定期评估,对照建设任务书评估实施情况,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对效果不佳的调整出支持范围,对成效显著的可滚动进入下一周期。4.放管结合、规范管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经费。二、职责分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地方政府和建设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负责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的组织管理。负责牵头组织高校自主申报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负责组织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论证,提出修改建议和支持对象名单,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报送建议名单。负责建设高校细化方案的二次审核论证,对较为成熟的方案,按需配置政策资源,形成个性化建设任务书,列明目标清单、保障清单、资金补助方案,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负责指导省属高校编制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属高校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和过程管理,对资金信息公开、支出进度、绩效、安全和规范等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建设学科的绩效评价,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对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目标的建设学科和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按规定程序提出奖励建议。(三)省教育厅负责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专家择优确定一流学科(A类)入围名单,负责组织高校结合自身办校定位、优势特色申报优势特色学科,负责确定优势特色学科名单、分年资金补助额度和绩效目标,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负责提出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奖励补助建议方案。指导省属高校编制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属高校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负责组织建设学科的绩效评价,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四)地方政府负责推进市属高校完成学科建设目标。负责将省级下达的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负责市属高校学科建设资金的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五)建设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绩效目标科学合理编制资金滚动规划、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内容和标准(一)奖励补助。1.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根据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浙江省的专项资金,按照1:1予以奖补。2.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根据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果分档确定补助额度,A+、A、A-、B+、B学科,每年分别按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予以奖补。3.登峰学科建设高校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二)建设补助。1.登峰学科。省财政按平均每年每学科1亿元的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2.优势特色学科。省财政按每年每学科4500万元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3.一流学科A类。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750万元安排建设补助。4.基础学科。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1000万元的额度安排建设补助。(三)其他补助。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学科,按一事一议确定的额度予以补助。四、预算编制(一)每年8月底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组织建设高校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方案(分年度)和财政预算编制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审核。(二)9月20日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设高校并报省财政厅。建设高校根据审核意见修改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三)省财政厅对年度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省属高校编入部门预算,市属高校的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分校分项目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四)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将省财政资金和市财政相应安排的资金下达到建设高校,并及时将资金分配落实情况报送省级相关部门。(五)建设高校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调整。五、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利息、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一)奖励补助由学校统筹使用。(二)建设补助由学校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预算,用于以下支出:1.用于建设学科相关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的人员支出。其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人员经费支出应当聚焦学科建设,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省内高校抢挖人才的费用。2.用于建设学科相关的各项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得用于或提取工会经费和福利费。3.用于建设学科相关的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资本性支出。各项支出,国家有明确规定标准,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建设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集体研究制定相关开支标准。六、预算执行(一)各建设高校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强化业务与财务协同,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紧密配合,落实落细各项执行工作。(二)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七、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一)绩效管理。1.各建设高校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建设高校开展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3.建设期满,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组织、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省委组织部,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建设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八、附则(一)各建设高校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二)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本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早在2022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更好服务战略需求。对于正在深入推进的新一轮“双一流”建设而言,此举有利于有关高校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办学质量和学科水平,有利于“双一流”建设更加聚焦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高等教育财政预算管理机制和治理体系。
  • 天瑞仪器中标湖南财政厅重大找矿装备
    天瑞公司再传捷报,EDX &ndash P730 手持式能量色散矿石分析仪凭借其产品的先进性和卓越的性能,中标湖南财政厅重大找矿装备。 EDX-P730手持式能量色散矿石分析仪是天瑞仪器公司为野外、现场X荧光分析应用专门开发的仪器类型,具有体积小、重量轻、普通人可手持测量的特点,已广泛应用于各类地质矿样多元素检测和分析、矿渣精炼分析及考古研究中。检测样品包括从硫至铀的所有自然矿石、矿渣、岩石、泥土、泥浆等,形态为固体、液体、粉末等。 天瑞仪器将以&ldquo 行业技术领导者&rdquo 的姿态,不断探究世界分析领域的巅峰。为客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同时为电子、电器、珠宝、玩具、食品、建材、冶金、地矿、塑料、石油、化工、医药等众多行业提供更为完善的行业整体解决方案,从而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全球化。 天瑞致力于光谱、色谱、质谱领域内分析测试高尖技术的自主研发,目前各项专利技术储备已走在世界前列,未来天瑞将给中国政府和各领域带来更多自主研发的分析测试仪器,以解决不同领域的需求.
  • 广东省财政厅引入2.6亿美元世行贷款打造“舌尖上的安全”
    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于3月25日批准向中国食品安全改善项目提供4亿美元,用于协助中国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减少食品价值链的安全风险,其中广东省获得2.6亿美元额度,占项目总额度65%,用于建设“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示范)项目”。这标志着广东省积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知识技术,助力广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启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征程。为推动广东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走在全国前列,促进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广东省财政厅充分发挥国际财金交流合作平台作用,积极争取世界银行相关资金及技术经验支持。经过两年多的筹备,“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示范)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规划,并于2021年2月完成与世行的磋商谈判。该项目总投资3.3亿美元(约合23.1亿元人民币),其中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6亿美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0.7亿美元。项目建设期初定6年,项目办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实施机构包括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项目将围绕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目标,以强化广东农产品监管链和产业价值链为抓手,重点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两个体系的建设,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提升检测、追溯和标准三大体系。项目将以广州、江门、惠州、肇庆和佛山5市为试点,逐步推广到广东省全域,提升项目区蔬菜、荔枝、生猪和水产品等监管链机制建设和监测体系提升以及价值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广东省财政厅以引进世行贷款项目为契机,继续拓展广东省对外财金合作交流,利用世行资金和技术,助力广东乡村振兴战略,办好广东人民食尖上的安全实事。
  • 政策利好!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文件支持碳达峰碳中和
    近日,海南省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构建以“三个阶段”、“六大方向领域”、“四大工具”和“四项制度保障”为核心的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体系。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坚持分类施策、协同推进,坚持结果导向、奖优罚劣为基本原则;明确“三个阶段”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到2030年,到2060年)。   二是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通过支持构建清洁能源体系、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等“六大方向领域”,助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加快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是构建碳达峰碳中和财政政策体系。通过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税收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等“四大工具”,加快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省与市县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各类资源和要素向绿色低碳发展聚集,推动自由贸易港相关税收政策与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发展相衔接,积极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财政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四是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格绩效管理、加大政策宣传等“四项制度保障”,切实抓好中央和省级政策落实,充分发挥财税、投资、价格、金融等政策合力,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本地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实施意见》的印发是财政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多项政策协同作用,有效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聚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推动各项政策尽早落地见效。
  • 山东印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鲁价费发〔2016〕47号) /p p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p p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制定的进程,我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分段展开,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自2016年6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污染当量,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 /span /p p   二、统一排放量核算办法。每一排放口排放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政策的限制。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p p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以年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其他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由省环保厅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p p   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 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 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p p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p p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第一阶段)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5月2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01a1c795-ddbc-488a-8cc3-103743a55241.jpg" title=" 山东.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606px "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606" border=" 0" width=" 600" / /p
  • 青海财政厅1576万采购近160套仪器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据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计划,现对青海大学、省无管办、省工业职业学校专业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总采购金额为1576.23万元)。   一. 项目名称:   青海大学、省无管办、省工业职业学校专业设备   二.项目编号:(QC)2011-112   三.招标内容:专业设备   1、本次招标共13包:投标人可以对其中一包或多包进行投标,所投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所列示内容。   第一部分 青海大学(包1-包11)   包1: 三江源生态环境与草地畜牧业项目进口专业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265.43万元 1 荧光定量PCR仪 1 台 2 小型乳品成份分析仪 1 台 3 自动热量计 1 台 4 自动凯氏定氮仪 1 台 5 高速冷冻离心机 1 台 6 液氮储存罐 2 个 7 二氧化碳培养箱 1 台 8 移液器 6 支 9 全自动植物洗根仪 1 台 10 全自动定氮仪 1 台 11 脂肪含量测定仪 1 台 12 便携式光合仪 1 台 13 电子天平 2 台 14 倒置生物显微镜 1 台 15 自动酶标仪 1 台 16 定氮仪 1 台 17 纤维素测定仪 1 台 18 乳品成分分析仪 1 台 19 自动凯氏定氮仪 1 台 20 数字植物冠层分析系统 1 台 21 倒置生物显微镜 1 台 22 体视显微镜 1 台   包2:盐湖化工实验室专业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91.9万元 1 透反射显微镜 1 台 2 高压反应釜 1 套 3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 台 4 微波消解仪 1 5 氧指数测定仪 1 台 6 双螺杆挤出机 1 台 7 微型注射机 1 台 8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台 9 粘度计 1 台 10 造粒机 1 台   包3:青藏高原冷凉作物遗传育种项目品质分析进口专业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173.7万元 1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套 2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套 3 全自动凯氏定氮仪 1 台 4 便携式光合作用测量系统 1 套 5 近红外谷物分析仪 1 台 6 电子粉质仪 1 台   包4: 青藏高原冷凉作物遗传育种项目生理细胞学进口专业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187.7万元 1 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仪 1 台 2 电子天平 3 台 3 正置荧光显微镜(进口,配CCD和图像处理软件) 1 套 4 纯水仪 1 台 5 石蜡切片机 1 台 6 植物生长箱 2 台 7 数码连续变倍摄影体视显微镜 1 台 8 小型实验性磨粉机 1 台 9 生物显微镜 1 台 10 高速冷冻离心机 2 台 11 超低温冰箱 2 台 12 细胞电融合仪 1 台 13 高压蒸汽灭菌锅 2 台   包6:2011省级重点高原医学实验室专业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50万元 1 倒置显微镜 1 台 2 体视显微镜 2 台 3 生物显微镜 1 台 4 数码成像系统(配件) 1 台 5 不锈钢正压过滤器 1 台 6 三通道大流量电子蠕动泵 1 台 7 漩涡振荡器 5 套 8 VMR小动物专用吸入麻醉机 2 套 9 BioHarness无线遥测系统 1 套 10 球囊导管(for sizes 3 & 4) 2 个 11 乳胶球囊(size 3 for rats, 10 pk) 3 个 12 海拔表 10 个 13 血氧饱和仪 2 个 14 鼠尾无创血压测定仪(大鼠) 1 套 15 液氮罐(储存型) 2 只 16 液氮罐(运输型) 2 只 17 匀浆器 2 只 18 手提紫外灯 2 只 19 双稳定时电泳仪电源 2 台 20 脂糖水平电泳仪(槽) 6 套 21 快速凝胶电泳仪(槽) 2 套 22 DNA回收电泳仪(槽) 2 套 23 等电聚焦多用途电泳仪(槽) 1 套   包7:2011省级重点青藏高原动物疾病研究实验室专业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110万元 1 微量可调移液器 4 支 2 微量可调移液器 4 支 3 微量可调移液器 4 支 4微量可调移液器 4 支 5 二氧化碳培养箱 1 台 6 电子天平 3 台 7 液氮罐 1 个 8 液氮罐 1 个 9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2 台 10 普通冰箱 4 台 11 台式高速离心机 2 台 12 高速冷冻离心机 1 台 13 超低温冰箱(-86℃) 1 台 14 恒温培养摇床 1 台 15 酸度计 1 台 16 生物安全柜 1 台 17 PCR仪 2 18 转移电泳槽 1 套 19 雪花制冰机 1台 20 分子杂交仪/分子杂交箱 1 台 21 台式鼓风干燥箱 1 台 22 生物显微镜 5 台 23 酶联免疫检测仪 1 台 24 紫外投射仪 1 台 25 凝胶成像系统 1 套 26 脱色摇床 1 台 27 生化培养箱 2 台 28 电泳仪 2 台 29 琼脂糖水平电泳槽 3 套 30 琼脂糖水平电泳槽 2 套 31 双垂直电泳槽 2 套32 数显水浴锅 3 台 33 厌氧罐 1 套 34 超纯水系统 1 套 35 低温高速离心机 1 套 36 核酸蛋白测定仪 1 套 37 梯度PCR仪 1 套 38 凝胶成像系统 1 套   包8:2011省级重点作物学专业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76.3万元 1 冷藏采样箱 1 个 2 冷藏采样箱 1 个 3 三开门冰箱 2 台 4 旋风式粉碎磨 1 台 5 电动粉碎机 1 台 6 单株脱粒机 1 台 7 小麦小区脱粒机 1 台 8 高速冷冻离心机 2 台 9 低速离心机 2 台 10 微波消解仪 1 台 11 水浴振荡器 2 台 12 数显式双列六孔恒温水浴锅 2 台 13 电热磁力搅拌器 2.0 台 14 双频数控超声波清洗器 1 台 15 三频数控超声波清洗器 1 台 16 DNA序列分析电泳仪(槽) 1 台 17 多用电泳仪电源1 个 18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2 台 19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2 台 20 生化培养箱 1 台 21 生化培养箱 1 台 22 智能光照培养箱 2 台 23 种子水分计 1 台 24 种子低温低湿储藏柜 1 个 25自动数粒仪 1 台 26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4 台 27 体式显微成像系统 1 台 28 微量可调移液器 2 支 29 微量可调移液器 2 套 30 微量可调移液器 2 套 31 Eppendor微量可调移液器 2 套 32 液氮容器 1 个 33 雪花制冰机 1 台 34 往复式振荡摇床 1 台 35 组织捣碎匀浆机 1 台 36 万分之一天平 1 台 37 超纯水仪 1 台   第二部分:青海省无管办专业设备(包12)   包12:车载短波监测测向系统(短波逼近设备)预算控制额度:621.2万元 1 车载短波监测测向系统 数量:3套;产地:国产   第三部分:青海省工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备(包13)   包13:化学工艺实训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300万元 序号 名称 单位数量 1 间歇反应釜操作实训装置 套 1 2 过滤操作实训单元 套 1 3 萃取操作实训单元 套 1 4 干燥操作实训单元 套 1 5 流体输送操作实训单元 套 1 6 传热操作实训单元 套 1 7 吸收解吸操作实训单元 套 1 8 化工总控工培训与竞赛装置 套 1 9 化工仪表维修工竞技实训装置 套 1 10 DCS控制系统 套 1 11 EPA控制系统 套 1 12 气象色谱仪 套 1 13 旋转蒸发仪 套 1 14 离子计 台 10 15 氯碱工业模拟演示平台(离子膜) 台 1 16 多功能流体力学综合实训装置 套 1 17 多功能精馏塔综合实训装置 套 1 18 原子发射光谱仪所需配备国产品 套 1 19 气象色谱仪所需配备国产品 套 1 20 高效液相色谱仪所需配备国产品 套 1 21 水泥仿真实训平台 套 1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2、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3、交货时间:按需方实际要求。   四.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2. 已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注册及备案 (具体要求详见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   3. 投标企业的经济能力足以承担投标项目的经济责任。   五.所投产品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六.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须携带的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 单位介绍信。   七.招标文件发售及截止时间:   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1年11月24日至2011年12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节假日除外)   2.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2楼(西宁市黄河路30号)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11年12月14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1楼开标大厅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青海大学:5311625 省无管办:8460055 省工业职业学校:6516102   采购机构: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标书购买联系人:孙先生   电话及传真:6144539 邮编:810001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河南省财政厅:购置科研仪器,最高补助500万元
    6月16日,河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支持提质增效,包括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数智赋能中小企业、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和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其中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中提出,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此外,《通知》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发放每年2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以下为《通知》原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提质增效  1.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家政服务、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扩大中华(河南)老字号规模等商贸服务业,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重点产业转型发展。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数智赋能中小企业。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其中,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40%;平台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60%。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5.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保费补贴,保险补助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8.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积极运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县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等构建“政、银、担、再”多方风险分担新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10.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指导、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鼓励科技创新  11.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费用及增量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12.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13.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的持续支持。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最高500万元。  14.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  15.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有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争取更多国家项目落地河南。  16.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2%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17.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发放每年2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  四、 推进减税降费  18.实施组合式、规模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力争涉企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  19.落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21.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加强融资支持  23.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省内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可获得补助。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补助。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省内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省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4.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搭建“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拓宽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探索实施供应商在线申请履约保函。  25.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鼓励各地积极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助保贷等方式,着力缓解市场主体资金流动性压力,推动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对各地的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投资规模大、周转频次数高、运营效率好、支持小微企业户数多的,予以考评奖励。  26.落实支持稳外贸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出口退税资金池、外贸信贷准备金(外贸贷)等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措施,支持稳住我省外贸基本盘,省财政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性奖励。  27.发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再担保、直接担保项目,按照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的50%、担保项目实际风险责任的20%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予以补偿,引导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支持中原再担保集团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健全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引导推动金融资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28.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9.积极发挥各类基金作用。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股权。发挥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等科技创新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支持创新创业  30.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1.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2. 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33.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补助。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创办的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4.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对省内农民工返乡投资及参与管理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进行投资,进一步支持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  七、降低用工成本  35.对企业新招用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映问题,及时响应解决企业诉求。  50.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工作,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其他政策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 吉林省财政厅出台关于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财资环【2023】65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发〔2021〕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努力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促进能源体系、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建设生态强省。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系统观念,聚焦碳达峰碳中和重点任务,不断丰富财政政策工具,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效能,形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到2025年建立政策框架,2030年前基本形成政策体系,2060年前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支持我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支持发展新能源,推动氢能、太阳能发电等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鼓励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清洁供暖、生物天然气等生物质能多元化发展。支持推广干热岩地热采暖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支持推进“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支持对重点行业、重点设备的节能监察执法,加快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增效。支持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支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实施“旗E春城.旗动吉林”工程。支持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支持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控制及锅炉综合治理,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支持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建设,鼓励因地制宜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支持城乡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加快推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绿色低碳发展。  (三)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转化。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研究攻关,实施绿色低碳领域重大科技专项,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新技术、新装备攻关,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重大突破。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在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中心,提升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理论、基础方法、技术标准、实现路径研究。支持低碳零碳负碳、节能环保等绿色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四)支持绿色生产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支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支持推广以保护性耕作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地膜回收利用。支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  (五)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提升森林、草原、湿地、黑土地等生态碳汇能力。坚持系统理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构建“两屏两廊一网”生态格局。支持开展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支持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加强草原和自然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落实好草原补奖政策,加快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支持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抓好秸秆全量化处置和全域禁烧。支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支持开展不同类型的环境权益交易试点,引导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建立我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强化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支持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推动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政策出台。落实好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国家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积极推动我省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等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三、主要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部署安排财政资金,突出重点,科学分配,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有效性。省级财政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工作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市县给予奖励支持,对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的市县予以适当扣减。  (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探索设立绿色发展基金,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建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三)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效应。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技术升级,促进企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  (四)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落实国家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意识。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因地制宜支持做好本地区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落实好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保障本地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加强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要全面梳理现有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重点方向和领域的资金渠道,强化资金统筹协调,形成资金使用合力。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林草、气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预算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域全覆盖,努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坚持资金投入与政策规划、工作任务相衔接,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价。  (四)加强学习宣传。各级财政干部要自觉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理论学习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和相关政策作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财政干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加大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宣传力度,支持开展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及低碳日、吉林生态日、黑土地保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 300亿先到先得!江苏省贷款财政贴息 紧推大规模设备更新
    2024一开年,科学仪器行业的“泼天富贵”便迎面扑来,3月13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了到2027年我国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前情提要:2024年大规模设备更新(点击查看)3月19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4 年)》。强调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大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对江苏省制造业支持力度,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结合江苏省实际,推进江苏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关键提炼:1、贴息对象:贴息对象为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2、贴息方式: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即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先支付贷款利息,由贷款银行根据利息支付清单及其他申报材料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直接申请贴息后返还企业。3、贴息对象为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企业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含配套软件,下同)支出不少于500万元。4、贴息期限:对在 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每年分三个时间段进行补贴,分别为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9月30日、10月1日~12月31日。5、2024年贴息贷款总规模不超过300亿元,先到先得,额度用完即止。 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4年)为全面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大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对我省制造业支持力度,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推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强省建设具体部署,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按照“免企申报、先付后贴、总额控制、严防风险”的原则,围绕“1650”产业体系建设对省内制造业企业设备购置更新实施贷款贴息,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制造业的投入,进一步推进全省传统产业焕新、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本方案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设备购置更新实施贷款贴息。二、贴息方案(一)贴息对象。贴息对象为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截至2023年底已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制造业企业。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有良好的纳税记录。3.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江苏省域内实施。5.企业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含配套软件,下同)支出不少于500万元。(二)贴息范围。对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的以下四类项目贷款予以贴息。1.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支持企业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指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研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试验测量仪器及配套软件等。2.智改数转网联项目。支持企业在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建设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数字化设备和软件。数字化设备和软件相关费用包括生产设备购置和安装费、软件购置费和应用授权费及相关系统集成维护费、网络服务费以及公有云、私有云建设投入。3.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支持企业在淘汰落后改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项目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软硬件设备。软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高档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成套设备、传感器、网络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新型环保设备等;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车间或生产线控制系统软件、系统集成软件、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软件、CAD、ERP、MES、PLM、SCM软件包等。4.其他设备更新项目。落实中央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在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软硬件设备。除上述明确的主要设备以外,项目建设确需的附属设备(如空调等)也可纳入贴息范围,附属设备不得超过设备总投入的10%。企业厂房等土建和铺底流动资金不得纳入贴息范围。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贴息对象、范围、贷款用途等与规定不符的不纳入贴息范围。(三)贴息方式。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即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先支付贷款利息,由贷款银行根据利息支付清单及其他申报材料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直接申请贴息后返还企业。(四)贴息期限。对在 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每年分三个时间段进行补贴,分别为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9月30日、10月1日~12月31日。(五)贴息标准。1.比例控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省级财政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2.金额控制。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按项目贷款额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1%×(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天数/365);其中,本金金额按贷款的实际放款金额与企业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支出孰低原则取值。分批次放款的,银行放款累计金额超出企业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支出的部分,不予贴息。(六)贴息总额控制。‍2024年贴息贷款总规模不超过300亿元,先到先得,额度用完即止。同一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支付总额;已经获得省级其他领域贷款贴息的,不再重复贴息,如后期发现重复贴息,企业应退回本领域贴息。(七)建立协同机制。1.多级联动。鼓励设区市统筹推进辖区内制造业项目贷款贴息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两级可对享受省级贴息的项目,各自再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省财政将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制造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支出,给予一定奖励。2.政策协同。贴息年度内,本贴息政策与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可同时享受。三、实施流程(一)形成贷款项目储备库。1.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开展前期摸排,组织梳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组织企业在线填报《江苏省制造业领域项目贷款需求表》(附件1),网址:省工信厅网上政务服务旗舰店(https://www.jszwfw.gov.cn/col/col140127/index.html),点击“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原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审核)。2. 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通过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172.23.12.8/support-library-platform/#/login)审核推荐本地区制造业企业项目贷款需求表,审核通过后,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制造业领域项目贷款需求清单》(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于4月12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上报省工信厅。3.省工信厅、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制造业贷款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原则上每季度滚动更新一次,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均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二)合作银行贷款贴息程序。1.建立银企对接机制。参与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省级银行(指政策性银行和2023年度全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和一级分行,以及苏州银行和江苏省农信系统等省内法人银行总行),在提交《“江苏制造贷”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见附件3)后成为合作银行,省工信厅、财政厅向其推送制造业贷款项目储备库。合作银行需建立市县经办银行(下称“经办银行”)与企业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银企信息共享。2.贷款合同签订与放款。经办银行应主动与本地入库企业对接,对于符合政策规定及授信审批要求的企业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经办银行应将项目贷款标注为“江苏制造贷”产品。根据受托支付的原则,经办银行按照企业提供的设备购置合同,将放款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对在放款前企业已发生的属于贷款用途中的设备购置支出,须对企业提交的设备购置合同、有效票据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3.贴息资金测算与申请。经办银行放款后30日内,将贷款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至当地工信、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合作银行进行审核。其中,市县联动贴息项目统一标注“联动贴息”。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贷款,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对照贴息政策计算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当期的贴息金额,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前、7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将申请贴息资金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工信厅、财政厅。4.贴息资金审核与下达。省财政厅、工信厅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后,于当年8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和次年2月底前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同时将贴息资金清单抄送市县工信、财政部门。合作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贴息企业。企业所获得的贴息金额,由各地工信、财政部门通过“数字工信”系统等方式同步告知企业。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收款凭证上传管理系统。(三)非合作银行贷款贴息程序。通过非合作银行获得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由企业在次年通过其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省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具体申报要求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1650”产业体系建设作为制造强省的总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信、财政等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与相关银行紧密合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制定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到人,确保将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二)加强指导服务。相关金融机构和各级工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贴息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等,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积极用好省级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强化对企服务,发挥财政企业联系点制度作用,做到政策直达、服务上门,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获得感。(三)强化责任落实。工信部门要主动梳理有贷款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企业填报系统,积极做好与银行沟通对接,加强对入库项目的审核。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将合作银行工作纳入代理财政业务银行服务评价,对成绩突出的予以激励。合作银行要压实审贷责任,强化贷后管理,及时分解下达贴息资金,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企业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四)强化资金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相关银行贷款发放情况跟踪。合作银行按年度向省财政厅、工信厅提交贴息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工信、财政部门组织事后审核和抽查,审计等部门加强跟踪监管,确保贷款贴息政策精准落地。贴息资金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联系人: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张连政,025-83633103;省工信厅综合规划处 周 阳,025-69652839;技术创新处 赵迪扬,025-69652813;产业转型升级处 宋连政,025-69652686;两化融合推进处 顾志刚,025-69652934。附件:1. 江苏省制造业领域项目贷款需求表 2. 江苏省制造业领域新增项目贷款需求清单 3. “江苏制造贷”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
  • 水气土共计490亿,财政部下达2019年多项环保资金预算
    p   今年两会以来,“环保”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每年我国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40亿美元,两会上提及2019年中央财政将会安排污染防治费用预算600亿元。 /p p   近日,财政部接连发布《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等,下达各省大气、污水和土壤三项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合计490亿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资环〔2019〕6号 /span /strong /p p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p p   为促进大气质量改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确定的工作内容,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政府支出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p p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补助资金试点城市名单及资金额详见附件2。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将资金拨付到试点城市,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试点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纳入第三批试点范围的城市要尽快做好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于2019年7月2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四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作为地方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p p   三、根据《关于建议对2018年三氟甲烷(HFC-23)销毁处置安排财政补贴资金的函》(环气候函〔2019〕72号),安排有关省相关企业2017-2018年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企业名称及补贴金额详见附件3),请即转拨至相关企业。 /p p   四、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lt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在本年度资金分配中,对预算执行率较低的省份资金进行了适当扣减,请相关省份切实采取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p p   五、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以及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河北省衡水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海口市、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请有关省(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 /p p   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p p   【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2baaef5d-faf5-477a-82cd-29fa3c3b9d2a.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6月13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资环〔2019〕7号 /span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p p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政府支出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p p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推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抓紧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p p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2019年对没有达到2018年承诺目标的湖北、安徽省以及修复治理任务量考核成绩未达标的江苏省进行了适当扣减 对2018年实现省内补偿机制全覆盖的四川、云南、贵州、江苏省进行奖励。政策范围内省份要统筹谋划长江流域治理与保护,多渠道筹集资金,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形成长江大保护格局。 /p p   四、2019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奖励纳入本专项资金安排,获得试点奖励资金的省份,抓紧落实试点任务,合理安排奖励资金,进一步健全流域联防联治工作机制,促进流域水质逐步改善。 /p p   五、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以及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河北省衡水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海口市、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请有关省(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 /p p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p p   【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4a5df079-84a7-4693-b407-8bbf274b3ad1.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6月13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资环〔2019〕8号 /span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35060000007,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p p   二、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lt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在本年度资金分配中,对预算执行率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进行了适当扣减,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甘肃和宁夏等,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切实采取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p p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p p   【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5a9f3d16-0432-4067-b54a-c369f081b680.jpg" title=" 3..jpg" alt="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6月13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c81ed19a-c133-4cb5-ab26-9b51fc9409ea.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对科学仪器市场的分析评论! /span br/ /p
  • 财政部:部分科研机构进口分析仪器免征关税
    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发展实际,满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在需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技开发用品政策》)执行。  二、取消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主体资格限制,经海关核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功能及数量应当与其科学研究、教学领域和任务相适应。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情况进行事中或事后核查。各直属海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情况报送海关总署,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各政策享受主体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除补交税款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免税资格或取消免税资格的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3日
  • 财政部: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年5月30日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 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 财政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3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七、“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九、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附件下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pdf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4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一、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采选业、有色金属采选、非金属矿采选业企业进口的设备(从事建筑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海域矿产资源生产的企业除外)。三、皮革鞣制加工业、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四、煤化工业、核燃料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五、电石法聚氯乙烯业、铬盐业企业进口的设备。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七、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八、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中的电镀工艺,铅蓄电池制造业,印刷电路板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生产制造业,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中的旧电池拆解回收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所需设备除外)企业进口的设备。九、煤制品制造业、核辐射加工业企业进口的设备。十、水力发电中的小水电业企业进口的设备。十一、燃煤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进口的设备。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前,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政策所附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享受“零关税”的设备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采选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煤化工业、核燃料加工业、电石法聚氯乙烯业、金属冶炼和压延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煤制品制造业、核辐射加工业、小水电业、燃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业等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清单将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降低海南自贸港企业税负水平,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企业前往海南自贸港发展。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受益面不仅包括加工制造业,还将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医疗健康、文体旅游等海南自贸港具有优势的服务业纳入其中,将有力地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夯实海南自贸港实体经济基础,增强产业竞争力,为率先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打下基础。
  • 申报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09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及2007-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支持范围是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市设区的监测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申报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和在岗人员必须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的设备能够按规定摆放、充分使用(实验室在350平方米以上)。   国家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优先支持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东部省份每省限报12个、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报16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新疆建设兵团限报8个,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   (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13城市)和省级监测站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殊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所报省站和市监测站必须满足人员编制要求,具备一定的监测经验和素质,并保证有合格和足够的实验室 已经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饮用水水源地109项水质监测能力的监测站不得再申报。   (三)边境河流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在国界河流、入境河流和出境河流新建水质自动站,对边境地区的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改造,对边境地区的地市环境监测站采样能力进行补充建设。有边境河流的省份应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并视配套资金、配套建设条件、运行条件等可行性进行申报,提供配套条件说明和承诺,提供资金承诺函 要参照目前现状和正在执行的项目严格审查,严禁重复申报和建设。   (四)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支持辽河流域和黄河中上游流域地级市、县二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以及个别环境保护敏感或重点区域的市、县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其中重点支持国家没有支持过的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   二、申报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 由全国统一布局和实施的建设项目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由各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   《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三、项目要求   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为基本依据,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 必须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 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项目纸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与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邮寄地址和联系人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   邮编:100035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杜会杰、王圻   联系电话:(010)66556142、6128   资金承诺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确保     项目顺利建成,我省(区、市)承诺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国家有关要求配套项目建设地方投入资金并及时到位。   财政厅(局)   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加强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及时建成和有效运行,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现承诺如下   1、认真组织据实上报本省(区、市)基础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 认真组织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方案,按申报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2、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地方投入资金,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等材料时一并出具资金承诺函,保证地方投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3、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项目预算目标。   4、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所需的相关运行费用,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使项目在污染减排等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   环境保护局(厅)              财政厅(局) 附件:1.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2.全国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3.国界河流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4.2009年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 91.5亿!财政部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财政部近日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气污染防治金额进行了明确,全国共计91.5亿元人民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2〕5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安排金额见附件,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同时,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中央财政分配资金时,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审计和监督检查结果、预算执行率和资金分解下达情况对转移支付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汇总表单位:万元序号省份金额合计9150001北京15982天津18553河北39404山西26475内蒙古1056416辽宁1070877吉林1057248黑龙江818139上海176510江苏288511浙江307312安徽204813福建185214江西211915山东(青岛)10981316河南5120717湖北234318湖南206419广东278020广西176921海南136722重庆129123四川221624贵州116125云南158826西藏7627陕西201428甘肃7352529青海8109430宁夏10543331新疆2633332兵团24879
  • 207亿!财政部提前下达2022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额度详见附件2、3。请相关省抓紧拨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   三、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长效运营,有关省已明确补贴政策的,要按规定及时将补贴拨付到位;拟出台补贴政策,或需进一步完善的,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精准施策,体现差异,并向农村困难群体倾斜。有关省清洁取暖运营补贴需求较大的,可使用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用于安排补贴支出,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四、请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等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审核和下达,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提前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汇总表序号省份金额(单位:万元)合计2070000 1北京410712天津534533河北3326974山西1538165内蒙古565946辽宁760307吉林470048黑龙江549709上海393110江苏5217511浙江867012安徽4097513福建2410114江西2972715山东24168616河南19153517湖北4306418湖南3779619广东4405420广西2178621海南812922重庆1751623四川4052424贵州1465525云南1465626西藏642827陕西21270128甘肃7820329青海634030宁夏3923631新疆76477注:相关省份资金分配数含辖区内计划单列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2022年度第一批)专项名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资金情况 年度金额:2070000万元 其中:中央补助2070000万元 地方资金总体目标年度目标通过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深度治理、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断优化调整,促进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出指标数量指标获得支持的省(区、市)PM2.5浓度达到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达标率≥90%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评分合格率≥80%时效指标获得资金支持的省份重点任务按计划完成率≥80%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计划开工率≥80%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带动地方及社会资金投入≥2000000万元社会效益指标带动环保产业发展带动就业人数增加生态效益指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完成2022年全国PM2.5浓度目标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群众满意度≥80%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 财政部:提高出口退税率 仪器仪表至15%
    6月8日,财政部网站刊登通知称,将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将部分农业深加工产品及部分机电药品等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5%。以下是通知全文: 财税[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 四川财政打开政策“工具箱” 绿色采购等措施支持碳达峰碳中和
    近日,财政厅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打开财政支持“双碳”工作的政策“工具箱”,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明确,重点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节能降碳增效和资源节约利用、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关键技术研发应用、生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建设等8个方面。在支持方式上,政策“工具箱”将充分打开。《实施意见》提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财政资金引导方面,统筹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投资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聚焦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推动企业有效投资超过万亿元,着力培育30—50家重点企业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税收调节方面,全面落实好现行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利于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元化投入方面,整合优化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更多投资省内项目。对绿色信贷年度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以及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政府绿色采购方面,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特殊地区、特殊用途除外),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政策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下同)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及时予以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 陕西省财政筹措7亿元支持高校“四个一流”建设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陕西省省财政厅消息,今年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年初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等方式,筹措资金7亿元支持“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投入规模较2017年增加1.31亿元,增幅达到22.98%。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财政资金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用于高校培养卓越创新人才、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培育重大原创成果、搭建科研创新平台等关键环节。对6所部属高校以及有关省属高校50个一流学科、278个一流专业予以了支持。对于省属高校,综合考虑学校建设层次、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等因素,分级分类按建设绩效给予奖补,引导高校合理确定学科专业布局,实行错位发展。对于部属高校,给予定额补助,鼓励发展优势学科、前沿学科,完善研发平台布局,在人才培养、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省财政加快资金拨付,落实高校“放管服”改革措施,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权和资产处置权限,并强化绩效目标约束,将高校申报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连同预算一起批复下达,作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依据,努力推动高校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br/ /p
  • 财政部加强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根据三年来的执行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对《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是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并有助于国内申请人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 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区、市)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和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财政部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初下达各省(区、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商本级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属地化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的国内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单位资格证明材料、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等。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审核确定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于每年底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及资助金额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内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 科技部财政部开展2018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发基〔2018〕226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财务主管司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为持续摸清我国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家底,深入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与开放共享,按照《2018年国家创新调查工作要点》部署,经研究,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18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以下简称科技资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调查目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科技资源调查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和《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的重要举措。科技资源调查将为科技资源建设及共享政策研究制定、科技资源能力与共享水平监测评价、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布局、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测算等提供重要支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调查对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8年度科技资源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拥有财政投入形成科技资源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本次调查的标准时点是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调查内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法人单位科技资源调查。主要包括法人单位资源概况、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单台(套)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存量及运行服务情况、科学数据库及科技资源库(馆)建设运行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调查。主要包括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中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建设和利用情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不参加调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填报渠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填报渠道。已参加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中央级法人单位,无需填报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其他中央级法人单位以及未建立省级网络管理平台的地方通过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http:// nrii.org.cn)填报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已建立省级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的地方,所属法人单位可通过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填报信息,并将填报数据汇交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其他资源信息填报渠道。法人单位科技资源概况、科学数据库、科技资源库(馆)信息以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通过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http://www.escience.org.cn)科技资源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关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所属法人单位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源调查相关的部署培训、信息填报、审核汇总、数据报送、分析利用及数据公开等工作,确保年度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填报单位要按要求组织完成年度调查信息填报、数据核查、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等工作,确保本单位科技资源调查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各部门、地方要加强所属法人单位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上报信息的审核,汇总所属法人单位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填报信息,生成并打印资源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以公函形式一并报送,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5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4.本次调查将采取系统核查、现场抽查和专项复核等方式核查相关数据,对重点科技资源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原值较高的大型科研仪器信息等进行重点核查。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报信息以及存在严重瞒报或漏报情况的单位将给予公开通报,并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5.本次资源调查具体工作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业务咨询联系人:杨丽,岳琦,范治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电话:010-68719871,58881465,58881117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信息系统咨询:王鑫,王喆(科研设施与仪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电话:010-84261739,82311519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邮编:100862 /p
  • 过紧日子!财政部要求盘活仪器设备等资产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加快对大型仪器等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真正落实紧日子要求。《意见》要求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意见》还要求按规定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要系统梳理资产使用情况,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底数,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开展专项清理,重点对大型仪器等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摸底,理清低效、闲置资产并准确标注资产使用状态,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逐项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盘活方案。以下为《意见》全文: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还存在部分资产统筹不够、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21〕5号)等法规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资源。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   全面覆盖。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因地制宜。结合工作实际,区分资产类别研究明确盘活方式,有针对性地盘活资产。鼓励因地制宜探索盘活资产的有效路径,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资产盘活利用。   激励约束。将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利用。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提升资产盘活积极性。   二、盘活方式   (三)优化在用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四)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按规定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五)加强资产调剂。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六)实施公物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公物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七)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八)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鼓励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三、组织实施   (九)研究制定资产盘活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要系统梳理资产使用情况,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底数,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开展专项清理,重点对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等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摸底,理清低效、闲置资产并准确标注资产使用状态,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逐项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盘活方案。   (十)有序组织资产盘活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要立足单位实际,充分利用各种盘活方式,能够在本单位范围内盘活的资产,要加快盘活利用;本单位无法盘活的,要及时将待盘活资产信息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资产盘活机制,指导所属单位通过资产调剂等方式盘活资产,有效推动资产在本部门所属单位间盘活利用。对于本部门无法有效盘活的资产,要及时将资产信息反馈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整合行政事业单位待盘活资产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促进待盘活资产由闲置向在用转化,打通部门间资产盘活通道。   (十一)规范资产盘活管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规范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资产出租、处置事项,相关收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四、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加快推进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预算资金形成资产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准确核算和动态反映资产配置、存量等情况,全面展示可共享、调剂资产信息,完善在线审核流程,推动实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共享调剂。鼓励基于物联网技术开展资产使用管理动态监测,实时掌握资产使用情况,为盘活资产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基础信息。   (十三)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建立资产盘活情况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充分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审核新增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从源头节约财政资金。对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停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全面总结经验,汇总本部门资产盘活工作情况,并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予以反映,持续推进资产盘活工作。   (十四)确保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明确责任,积极作为,制定有针对性的落实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全力破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确保盘活工作取得实效,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财政部 2022年10月25日
  • 财政部下达2022年第二批水污染防治资金55.8亿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近日财政部下达2022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通知明确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排金额,全国共计55.8亿元人民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2022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安排金额见附件,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制度有关要求,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此次下达资金对在长江、黄河流域建立起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甘肃省、重庆市分别给予了奖励,奖励资金从其他未建立起机制的省份中扣减。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各省份要按照《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财资环〔2020〕20号)、《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财资环〔2021〕25号)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合作,加快与邻近省建立机制,已获得奖励资金的省份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四、各地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预算支出进展慢的省份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2022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安排表单位:万元序号地区(单位)合计合计5580001北京14082河北258143山西204174内蒙古106035辽宁71766吉林78277黑龙江52768上海77149江苏2196010浙江1591011安徽1820512福建2155413江西5432614山东2329215河南2585316湖北3502917湖南3611918广东1433719广西709620海南138721重庆1366322四川3561623贵州1665624云南1461825西藏943726陕西3006027甘肃2635228青海3891429宁夏639830新疆4423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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