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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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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相关的论坛

  • 教你如何区分标准曲线法和标准加入法

    在分析化学中,特别是仪器分析实验中,经常用某物质已校正的标准曲线来求相应物质的未知浓度。标准曲线通常是一条过原点的直线,被测组分含量可从标准曲线上求得。以分光光度计法为例,某特定波长的光经过某物质,可以被该物质吸收、反射等,并且其浓度(c)与吸光度(A)之间在一定浓度范围内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但有时由于人为操作误差、仪器系统不稳定等因素,所有的实验点往往不在同一条直线上,这就需要用数理统计方法找出各数据点误差最小的直线,对数据进行用最小二乘法分析,求出回归方程,然后绘制回归曲线。标准曲线法和标准加入法是大家经常会搞混的方法。简而言之,标准曲线法适用于组成较为简单的大批量式样测定,操作比较简单;标准加入法能有效消除集体不同造成的误差,提高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但工作量大。标准曲线法和标准加入法区别1、标准曲线法也称外标法或直接比较法,是一种简便、快速的定量方法。与分光光度分析中的标准曲线法相似,首先用欲测组分的标准样品绘制标准曲线。具体方法是:用标准样品配制成不同浓度的标准系列,在与待测组分相同的色谱条件下,等体积准确进样,测量各峰的峰面积或峰高,用峰面积或峰高对样品浓度绘制标准曲线,此标准曲线应是通过原点的直线。若标准曲线不通过原点,则说明存在系统误差。标准曲线的斜率即为绝对校正因子。在测定样品中的组分含量时,要用与绘制标准曲线完全相同的色谱条件作出色谱图,测量色谱峰面积或峰高,然后根据峰面积和峰高在标准曲线上直接查出注入色谱柱中样品组分的浓度。标准曲线法的优点是:绘制好标准工作曲线后测定工作就变得相当简单,可直接从标准工作曲线上读出含量,因此特别适合于大量样品的分析。标准曲线法的缺点是:每次样品分析的色谱条件(检测器的响应性能,柱温,流动相流速及组成,进样量,柱效等)很难完全相同,因此容易出现较大误差。此外,标准工作曲线绘制时,一般使用欲测组分的标准样品(或已知准确含量的样品),而实际样品的组成却千差万别,因此必将给测量带来一定的误差。2、标准加入法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检验仪器准确度的测试方法。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检验样品中是否存在干扰物质。具体方法是:将一定量已知浓度的标准溶液加入待测样品中,测定加入前后样品的浓度。加入标准溶液后的浓度将比加入前的高,其增加的量应等于加入的标准溶液中所含的待测物质的量。如果样品中存在干扰物质,则浓度的增加值将小于或大于理论值。标准曲线法适用于标准曲线的基体和样品的基体大致相同的情况,优点是速度快,缺点是当样品基体复杂时不正确。标准加入法可以有效克服上面所说的缺点,因为他是把样品和标准混在一起同时测定的(“标准加入法”的叫法就是从这里来的),但他也有缺点就是速度很慢。标准曲线法可在样品很多的时候使用,先做出曲线,然后从曲线上找点,那样方便。而标准加入法,适合数量 少的时候用。在制备标准曲线时,标准液浓度选择一般应能包括待测样品的可能变异最低与最高值,一般可选择5种浓度。浓度差距最好是成倍增加或等级增加,并应与被测液同样条件下显色测定。标准液的测定:在比色时,读取光密度至少读2-3次,求其平均值,以减少仪器不稳定而产生的误差。【来源:实验与分析】

  • 标准加入法

    标准加入法,又名标准增量法或直线外推法,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检验仪器准确度的测试方法。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检验样品中是否存在干扰物质。标准加入法,又名标准增量法或直线外推法,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检验仪器准确度的测试方法。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检验样品中是否存在干扰物质。当很难配置与样品溶液相似的标准溶液,或样品基体成分很高,而且变化不定或样品中含有固体物质而对吸收的影响难以保持一定时,采用标准加入法是非常有效的。将一定量已知浓度的标准溶液加入待测样品中,测定加入前后样品的浓度。加入标准溶液后的浓度将比加入前的高,其增加的量应等于加入的标准溶液中所含的待测物质的量。如果样品中存在干扰物质,则浓度的增加值将小于或大于理论值。标准曲线法适用于标准曲线的基体和样品的基体大致相同的情况,优点是速度快,缺点是当样品基体复杂时不正确。标准加入法可以有效克服上面所说的缺点,因为他是把样品和标准混在一起同时测定的(“标准加入法”的叫法就是从这里来的),但他也有缺点就是速度很慢。标准曲线法可在样品很多的时候使用,先做出曲线,然后从曲线上找点,那样方便。标准加入法,适合数量少的时候用。其具体操作方法是:取4—5份相同体积的被测元素试液,从第二份起再分别加入同一浓度不同体积的被测元素的标准溶液,用溶剂稀释至相同体积,于相同实验条件下依次测量各个试液的吸光度,绘制出标准加入法曲线。将此曲线向左外延至与横坐标交点Cx即为待测元素的浓度。将试液的标准加入法曲线斜率和待测元素标准工作曲线斜率比较,可说明基体效应是否存在。

  • 【讨论】标准曲线法与标准加入法测量对比

    大家好,今天我配了两个标液一个是10ppb的铅 一个是50ppb的铅,做了一下标准曲线法和标准加入法的对比。 试验一:我用50ppb的铅 做了一条标准曲线 15 ,20,30,40,50做了一标准曲线,相关系数0.999 测量10ppb的铅,得到的结果是11.2ppb 试验二:我用50ppb的铅当成储备液,把10ppb的铅当成未知样品,进行标准加入法测量,做了三个点,第一个点加入10ppb,第二个点加入20ppb,第 三个点加入了30ppb,相关系数是0.9989,得到的blank(就是10ppb的样品)结果是9.1ppb 试验三:我用50ppb的铅当成储备液,把10ppb的铅当成未知样品,进行标准加入法测量,做了五个点,第一个点加入10ppb,第二个点加入20ppb,第三个点加入30ppb,第四个点加入40ppb,第五个点加入50ppb,相关系数是0.999,得到的blank(就是10ppb的样品)结果是10.1ppb备注:试验一样品取20微升,稀释液10微升,基体改性剂5微升 试验二和试验三样品取10微升,稀释液取10微升,基体改性剂取5微升。问题一:标准加入法和标准曲线法测同一个样出现了三个不同的结果(9.1,10.1,11.2),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标准加入法应该至少做多少个点才比较合适?是不是点越多越好? 标准加入法的相关系数是不是要一般要达到多少才可以出数据?不确定度如何评估? 这几个数据是不是都是正常的?对于试验一的数据,我怀疑是不是标曲的问题,第一个点15是不是有点偏高?不过要标准自动取样器不少与五微升,所以第一个点也只能取15ppb,由于不是落在中心,所以结果的偏差比较大?

  • 标准加入法

    最近打算新扩制盐工业钙和镁的标准,标准要求用标准加入法,不知道采用标准加入法的标准该如何进行验证(线性,精密度,加标回收,检出限)等,一条曲线只能出一个值吧?难道要重复做多条曲线吗?

  • 标准加入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是一种相对测量法,必须采用校准的方法来获得未知样品中待测元素的浓度。校准方法是否准确,取决于待测元素在分析样品和校准溶液中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分析行为。一旦由于样品中的共存物影响了待测元素的分析行为,使之不同与校准溶液中该元素的行为,则可能使完全相同浓度的溶液给出不同的吸收值,引起干扰。  如果对干扰不够重视,未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往往使测定结果不准确。在原子吸收光谱分析中,常采用标准加入法来抵消干扰,减少分析误差。然而,如果对标准加入法应用不慎,将会引起严重的分析误差,本文将对该法的局限性作一探讨。  校准加入法是将不同量的标准溶液分别加入数份等体积的试样溶液之中,其中一份试样溶液不加标准,均稀释至相同体积后测定(并制备一个样品空白)。以测定溶液中外加标准物质的浓度为横坐标,以吸光度为纵坐标对应作图,然后将直线延长使之与浓度轴相交,交点对应的浓度值即为试样溶液中待测元素的浓度。标准加入法的曲线如图1所示。图x的绝对值即为测定溶液中被测元素的浓度。  在原子吸收分析时,用标准加入法一般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待测元素浓度从零至最大加入标准浓度范围,必须与吸光度值具有线性关系,并且标准曲线通过坐标原点。第二,在测定溶液中的干扰物质浓度必须恒定。第三,加入标准物质产生的响应值与原样品中待测元素产生的响应值相同。

  • 标准加入法

    请问各位老师,做硬脂酸镁镉盐限量检查时,用标准加入法。是不是这样的:取四份含同样多供试品溶液,其中一份不加标准液,另三份加不同浓度的标准液(标准液不含供试品)测?但是为什么药典里配制标准液里有供试品?

  • 标准加入法的问题

    用标准加入法是直接得结果,问用标准加入法 标准化后我直接测未知样是不是和标准曲线法一样的?没怎么做过。

  • 【原创大赛】鱼粉中汞的测定--标准曲线法VS标准加入法

    【原创大赛】鱼粉中汞的测定--标准曲线法VS标准加入法

    鱼粉中汞的测定--标准曲线法VS标准加入法Fengxueyixiao前言:11月份的小文章《饲料中汞的测定—仪器确认篇》已经简单的将仪器确认的过程和经验分享给大家,乘着12月份的最后一缕东风,再将后续用标准曲线法和标准加入法测鱼粉中汞的一点经验分享给大家,也希望大家多多讨论,共同进步。现在就来看看标准曲线法和标准加入法的PK吧!1.微波消解法1) 样品制备 称取样品0.5~1.0g于消解罐中,加入10mL浓硝酸,静置过夜,再加入4mL双氧水,反应1小时左右,放入微波消解仪中消解,消解冷却后,转移到50mL容量瓶中,同时加入5mL硝酸,5mL5g/L重铬酸钾(汞稳定剂),用超纯水定容,摇匀、待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271932_529488_1703125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271933_529489_1703125_3.jpg1) 微波消解仪消解程序参数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271933_529490_1703125_3.jpg注:消解功率以(消解罐加入个数+1)*100为准,比如消解罐加入个数12个,消解功率=(12+1)*100=1300W。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271933_529492_1703125_3.jpg2.测量方法比较1) 标准曲线法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271934_529493_1703125_3.jpg 标准曲线方程式:Y=746.026X-18.429,相关系数R=0.9998,低浓度标准系列(0~2.0ug/L)时线性良好,符合检测要求。2) 标准加入法A. 标准系列所有的点参与曲线拟合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271934_529494_1703125_3.jpgB. 浓度为1.200ng/mL的点不参与曲线拟合[

  • 标准加入法

    请教用标准加入法检测的利弊?因为我们的样品基体抑制严重,所以用标准加入法,有谁有这方面的经验呢?[em61] [em61] [em61]

  • 标准加入法

    一种未知浓度的样品,通过极谱法测定其浓度,可以采用标准加入法吗?但是这种样品我们又没有标准物质,

  • 另类的标准加入法?

    另类的标准加入法?

    常遇到待测样品的吸光度在标准曲线的下限左右,如铅的下限0.5-1ppm,而线性的中部一般在5ppm左右,在不考虑基体干扰的情况下,此种情况在待测样品中加入4ppm的标准品,结果=(测得总量-标准加入量)/样品称样量,这样会不会比直接测定更准确?经过验收,这个方法无法克服基体干扰。标准加入法:称取10.0038g氧化锌样品→200ml容量瓶,吸取4份25mL分别置50mL容量瓶中,再分别加入0.00mL、2.00mL、3.00mL、6.00mL标准中间液(Pb:50ug/ml,Cd:5ug/ml)另类标准加入法:将上述标准加入法试样液作为样品液;分别吸取0 mL,1 .0 mL,2 .0 mL,3.0 mL,5.0 mL,7 .0mL标准中间液,置于50mL容量瓶作为标准工作液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011724_564002_1638724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011724_564003_1638724_3.jpg

  • 标准加入法

    跪问各位利用标准加入法消除基体效应的具体操作步骤?将待测样品平均分成几份,然后按一定浓度梯度向里面加入标准样品,在分析时是不是就不用标准溶液了,直接测量,在分析的过程中怎么填写实际重量,实际体积,稀释系数呢?

  • 标准加入法求教

    关于标准加入法还有几个问题请大家一起讨论一下。1.标准加入时相隔的标液浓度是如何确定?是不是与溶液中待测金属的浓度差不多。2.标准加入法都过空白,是不是不作空白也可以?是不是空白不参与计算?

  • 新《标准化法》 解读

    [align=left]文/孙琪(华测检测 食药农化事业部)[/align][color=#444444]2017年[/color][color=#444444]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标准化法[/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发布引发了各界强烈关注,[/color][color=#444444]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促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color][color=#444444]1. [/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法》修订的背景与意义[/color][/b][color=#44444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贡献巨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color][color=#444444]重大。[/color][color=#444444]2. [/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法》修订的指导思想[/color][/b][color=#444444]此次标准化法的修订,主要以解决活力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为核心,以下[/color][color=#444444]3[/color][color=#444444]点为修订的主要指导思想:[/color][color=#444444]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不断拓展标准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2.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适应建设质量强国、创新大国的需求,发挥市场主体活力。3.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竞争活动,适应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争取话语空间。[/color][color=#444444]3. [/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法》修订前后的区别[/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color][color=#444444]法的修订[/color][color=#444444]以“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共同效益”为目的,[/color][color=#444444]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分类,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切实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修订前后的主要区别见表[/color][color=#444444]1.[/color][color=#444444]4. [/color][b][color=#444444]结束语[/color][/b][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促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该法的修订,[/color][color=#444444]有利于更好的规范行业标准化,有利于企业提高标准化水平和能力,有利于提高群众[/color][color=#444444]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 [/color][color=#444444] [/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表1 新旧《标准化法》对比表[/color][table][tr][td][align=center][color=#444444]项目[/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444444]旧《标准化法》[/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444444]区别[/color][/align][/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范围[/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color][color=#444444](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color][color=#444444](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color][color=#444444](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color][color=#444444](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color][color=#444444](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color][color=#444444]重要农产品和其它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color][/td][td][color=#444444]标准制定范围从工业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并明确标准样品属于实物标准,属于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分类[/color][/td][td][color=#444444]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olor][color=#444444]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olor][/td][td][color=#444444]现行法从制定主体角度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从标准效力又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化协调机制[/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color][color=#444444]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color][/td][td][color=#444444]增设了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化奖励[/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color][/td][td][color=#444444]增设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强制性标准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olor][color=#444444]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color][color=#444444]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color][color=#44444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color][color=#444444]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color][color=#44444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取消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限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职责分工。[/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推荐性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color][color=#444444]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增加了对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地方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color][color=#444444]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color][color=#444444]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color][/td][/tr][tr][td][color=#444444]团体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color][/td][/tr][tr][td][color=#444444]企业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了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并对公开的方式、内容等做了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公开[/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公开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技术委员会[/color][/td][td][color=#444444]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color][/td][td][color=#444444]现行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都应当由技术委员会承担草拟和审查工作。新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进行了区分处理。[/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实施监督[/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color][/td][td][color=#444444]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color][/td][td][color=#444444]增加了实施监督部门,新标准化法在保留现行法“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新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部门[/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实施后评估[/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三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color][color=#444444]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增加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的内容,并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color][/td][/tr][/table][color=#444444]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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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加入法

    各位在用标准加入法的时候是做几个点,大概要加的浓度是怎么定的,依次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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