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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关于启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的通知

    关于启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的通知 2008-04-02   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环办[2007]131号)的要求,我部现启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时限要求将每季度减排措施实施情况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控制办公室 张晓楠  李浩    电 话:(010)66556285 66556283  传 真:(010)66556282    E-mail:zlb@sepa.gov.cn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使用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使用说明    1、各省请通过互联网登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 http://219.142.102.55:8888/sepa/。    2、 各省登录系统用户名及初始密码见附表。为保证数据安全,请各单位及时登陆修改密码,密码长度不少于12位。    3、登录系统后请按照要求填写COD数据上报和SO2数据上报。    4、数据表各项逐一认真如实填写,注意数据格式、单位。(经纬度数据最好采用GPS仪进行准确定位,如无法定位请采取该企业所在行政区划的经纬度填写)    5、法人代码填写方式为:□□□□□□□□-□(附营□□)    6、系统具体使用说明见屏幕右上角用户帮助菜单。    7、各省上报数据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可以修改,逾期各省将不能再修改。    备注:若各单位网上填报确有困难,请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污染减排/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季度调度统一的报表格式并按规范填写,以邮件形式及时报送总量办。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 国家发布2013 年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近日环境保护部会同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对2013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的公告。公告显示:2013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352.7万吨,同比下降2.93%;氨氮排放总量245.7万吨,同比下降3.1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043.9万吨,同比下降3.4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227.3万吨,同比下降4.72%,四项污染物排放量均同比下降(详见附件)。

  • 【资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资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转帖】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污染减排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近日联合完成了2009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结果表明,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657.6万吨,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2.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47.8万吨,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5.40%,污染减排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  陶德田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2009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排工作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1至6月份,全国有4235万千瓦燃煤脱硫机组建成投产,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568万吨/日,淘汰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989万千瓦,钢铁、水泥、焦化及造纸、酒精、味精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结构调整也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减排工作。监测表明,2009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3mg/L,比2008年全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7mg/L)下降7%;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5mg/Nm3,比2008年全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8mg/Nm3)下降6.2%。(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  陶德田指出,上半年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辽宁省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黑龙江省大庆市西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省泰州市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污水处理厂、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污水处理厂、广东省汕尾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污水处理厂、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七里河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或无故不正常运行出水超标,或污泥未有效处理处置;内蒙古能源锡林热电厂、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电厂、华能海口电厂、贵州金元集团纳雍发电总厂、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和云南大唐国际红河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决定: 对上述城市、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并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报告进展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审批有关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给予有关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处罚。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1/200911271845_186665_1615922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1/200911271851_186669_1615922_3.jpg[/img]备注: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 【讨论】环保部等处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问题企业”(有奖讨论)

    2007年,各地区各部门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加大,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上年相比首次双下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经过对各省区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2007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统计局、监察部对“问题企业”作出处罚决定。 因江西省鹰潭市、海南省三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云南省玉溪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或无故不运行,暂停四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因所属企业未按要求在2007年底前建成运行脱硫设施,暂停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火力发电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因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角B厂、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洛阳双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豫港电力开发公司伊川二电厂、河南三门峡陕县惠能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庆恒泰(万盛)电厂、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庆合川发电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大龙发电有限公司7家电厂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按脱硫电价的5倍扣减电价款,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并督促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广东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  严格限制污染严重企业信贷

    闫怀强 2008-02-22   本报讯 广东省近日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今年化学需氧量计划比2005年削减8%,二氧化硫削减11%。“方案”还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并对各地政府、省16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方案”提出,要实现减排目标,一是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前珠三角地区的镇、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的县城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全省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400万吨。年底前完成全省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燃油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二是淘汰落后产能。到2009年关闭小火电机组966万千瓦,今年关闭385万千瓦。到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3000万吨,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1500万吨左右。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三是严格环境准入。提出要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四是严格环境监管。抓紧出台《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五是加快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2008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源以及所有污水处理厂、火电厂的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09年前争取完成省控重点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方案”还进行了职责分工,对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等16个部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因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预期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报

  • 【讨论】7月23 环保部公布去年减排考核结果——假话还是真话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环境保护部23日公布了2009年各省区和五大电力集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决定对问题突出地区和企业暂停建设项目环评、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和进行经济处罚。2009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277.5万吨,比2008年下降3.2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214.4万吨,比2008年下降4.60%,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9.66%和13.14%,二氧化硫减排进度已超过“十一五”减排目标要求。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较好地完成了减排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均实现了2009年减排目标;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均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一五”减排目标。

  • 我国料位技术实施节能减排

    随着现在料位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家度其放射性管理的新渠道,虽然一些传统的放射性料位已经被否决,但是现在随着上海步工在料位技术方面的不断发展,在料位开关则是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具体来了解一下关于我国节能减排之下的发展。 经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大型密闭炉的产能比重已由2005年的10%发展到目前的40%,其余60%为内燃炉。虽然目前内燃炉仍占大头,但因其能耗高、污染重,从国家节能减排的形势发展要求来看,淘汰内燃炉是势在必行,这是下一步化工行业改造升级的重点。最近,工信部已经确定了改造方案,目标就是争取在“十二五”末,把国内1.65万千伏安以上的内燃炉全部改造成大型密闭炉。 全国总的用能量将是定死的,分解到各地的能源总量也是限定的,根据前10年中国能源总量增长速度推算,到2015年中国消费能源总量至少要40亿吨标准煤。但根据我国能源、环保条件和对国际所作的减排承诺,这一目标只能控制在35亿吨标准煤以内,差额要靠节能来完成。电石行业作为各地重点监控的用能大户,“十二五”面临的节能任务更加艰巨。内燃炉改密闭炉的节能改造,由于投资大、涉及面广,在电石行业嚷嚷了好几年一直动静不大。 把大型内燃炉节能改造纳入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目录,企业申报的此类改造项目将获得国家相关资金支持。同时,工信部将审核推荐一批有实力的能源合同管理企业,帮助电石企业开展内燃炉节能改造。三是新建项目将不再建设落后的内燃炉。对现有的内燃炉要加大节能减排的督查考核,凡节能减排不达标的企业和装置,将坚决实行差别电价、停产整改等措施。12月底,工信部就要组成10个组到各地督查。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相信在未来,料位开关技术将会有更大的发展,而在行业节能减排中,很显然节能减排这一条件已经不断的走向成熟,节省成本,节约资源,节约资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能够实现节能减排这一功效。

  • 【资料】熊猫快报--江西将对6个设区市进行减排预警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2日   8月21日下午,江西省环保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坦言今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没有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面对严峻的减排形势,江西省出台系列严厉措施并“重拳治污”:宣布对6个设区市进行减排预警,对8个减排不力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曝光并关停45家治污不达标企业。  据介绍,尽管江西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了进步,但与2005年相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还是有所上升。今年上半年,江西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1.82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22%;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20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6.49%,分别只完成全年减排任务的23.1%和56.8%。但由于今年还要消化前两年的欠账,根据国家最后的核定,江西省上半年没有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减排目标。  为此,江西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采取坚决措施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实行超常手段,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与此同时,江西省政府宣布对九江、南昌、景德镇、赣州、新余、萍乡等6个减排任务完成差的设区市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预警,对污染减排工作措施不力的8个县(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对45家治污不力的企业曝光和关停。 ——信息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滨海新区每年5000万元奖励污染物减排

    为有效推进节能减排,打造生态文明示范区,从今年开始,滨海新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设立区域污染减排奖金5000万元,用于奖励对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项目。 根据滨海新区日前出台的《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新区的减排奖金将重点用于纳入新区减排计划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管理减排项目、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结构减排项目以及其他与污染减排直接相关的项目。而该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指纳入国家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新区对新建污水处理厂、原有污水处理厂设施改造、管网建设和中水回用等项目新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削减量,按照每年新增加1公斤削减量,给予奖励资金6元的标准执行;氨氮按照每年新增加1公斤削减量,给予补助资金12元的标准执行。二氧化硫超量减排奖励标准按综合脱硫效率大小实行分段递升奖励。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形成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量,分别按照6元/公斤、12元/公斤、6000元/吨、8000元/吨给予奖励。同一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奖励额度分别限制在500万元以内,化学耗氧量和氨氮减排奖励额度分别限制在300万元以内。

  • 【“仪”起享奥运】颗粒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

    [font=宋体]问题:您好!我想问一下目前颗粒物是需要总量控制吗?以及其他总量指标分别有哪些?有没有明确文件说明?[/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font][font=宋体]“十四五“实施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的四项污染物为废气中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具体还需要参考属地环保部门管理规定。[/font][/font]

  • 环保部公布2011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近日完成了201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结果表明,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实现同比下降,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新增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比一降一升。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种主要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全面掌握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准确核实上半年全国污染物减排量,2011年7月,环境保护部派出24个核查组分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查污染减排重点工程进展,核实各项措施的污染物实际减排量,在此基础上,对各地上半年污染减排情况进行了逐一核算。结果显示:2011年1至6月份,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255.0万吨,比2010年同期(1276.0万吨)减少1.63%;氨氮排放总量131.2万吨,比2010年同期(132.2万吨)减少0.7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14.1万吨,比2010年同期(1133.9万吨)减少1.7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206.7万吨,比2010年同期(1136.6万吨)增长6.17%。201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单位:万吨省 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北 京10.019.93-0.821.101.09-0.745.224.60-11.879.899.57-3.18天 津11.9211.91-0.111.391.38-0.8011.9011.70-1.7117.0118.207.00河 北71.1069.54-2.205.815.71-1.5571.9071.12-1.0885.6591.266.55山 西25.3625.15-0.842.972.96-0.1971.9170.31-2.2262.0764.113.28内蒙古46.0645.35-1.562.722.750.9869.8770.010.2065.7070.206.84辽 宁68.6767.67-1.465.625.54-1.4258.60[al

  • 请教一个关于总量控制计算的问题

    现在遇到这样一个情况。环评给的COD0.01t/a,氨氮0.001t/a,批复更低,COD0.001,氨氮0.00005。。。厂里的废水有冷凝水和生活废水,都是一起处理一起排入管网。环评给的总量控制只根据了生活废水的排放量,没有算冷凝水,但是采样只能采混合排的水,计算总量也算的是总的废水排放量,就导致总量超了特别多,这种该怎么办呢?进管网可以就不算总量吗

  • 黄酮总量检测和单个黄酮分析

    黄酮总量检测和单个黄酮分析。黄酮总量分析依据到底是依据芦丁还是其他黄酮参加显色反应,测试波长410还是中510nm。而单个黄酮测试,必须用响应黄酮作标曲还是其他也可以参考。谢谢!

  • 【转帖】环保部通报减排考核情况 北京污染物减排居首位

    简要内容:昨天(7月7日),环保部宣布,对污染减排问题突出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分别作出叫停建设项目环评和经济处罚,其中,海南三亚等4个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被叫停。昨天,环保部宣布,对污染减排问题突出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分别作出叫停建设项目环评和经济处罚,其中,海南三亚等4个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被叫停。当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完成了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北京的污染减排在全国首屈一指。这位负责人说,2007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均呈下降趋势,这是中国首次实现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双下降。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381.8万吨,比2006年下降3.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468.1万吨,比2006年下降4.7%。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6年下降9.1%,国家5大电力集团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了13.2%。在化学需氧量排放方面,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呈下降态势,而二氧化硫排放有27个省区市下降。其中,2007年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6年下降了13.8%,下降速度居全国之首,而化学需氧量下降的速度也在全国名列前茅。这位负责人说,2007年度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其中,江西鹰潭、海南三亚、广西河池、云南玉溪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或无故不运行。环保部决定,在这四座城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完成之前,暂停审批这四座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

  • 北京今年出台机动车总量控制政策

    据了解,作为今年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之一,北京市正在研究完善机动车总量控制政策。根据时间安排,总量控制政策将在三季度末完成征求意见,最终在今年10月底完成。 在7月24日开幕的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北京市环保局局长陈添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条例草案在制度构建上遵循的思路是: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  据介绍,在大气污染物防治过程中将注重“三个转变”: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由浓度控制为主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由注重企业治理向企业治理与区域、行业治理并重转变

  • 【原创大赛】果蔬重金属检测之红皮葡萄中钙镁总量的检测

    【原创大赛】果蔬重金属检测之红皮葡萄中钙镁总量的检测

    果蔬重金属检测之红皮葡萄中钙镁总量的检测【生活中的仪器分析】活动原创作品:食品安全——果蔬中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检测本次对葡萄中钙和镁总量检测以国家标准《水质 钙和镁总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GB7477-87)为测定依据。材料:本次检测材料来源本地果蔬市场,卖水果的说是进口红提,我当它为红葡萄,手感比普通葡萄多肉少汁,吃起来味道清甜,有籽,不如无籽葡萄吃起来方便,价格却很贵,要十八块钱一斤呢,若不是为了写原创,真舍不得买来吃。价格略显小贵的十八块钱一斤的葡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312053_461405_2139979_3.jpg目的:通过此次检测,了解市面上所售标注百分之三十葡萄果汁钙镁含量情况,以本次检测结果对市面所售各品牌葡萄果汁钙镁含量做一个初步了解。样品处理:取剥皮去籽葡萄果肉约30克,加超纯水50ml,放入家用30目超微果蔬料理机中榨成葡萄果汁,定容至100ml,静止约十至二十分钟取葡萄果法上层液体50ml准备测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312053_461406_2139979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312054_461408_2139979_3.jpg试剂:标准要求使用公认的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或与蒸馏水纯度相当的水。本次使用的试剂均分析纯试剂及超纯水。EDTA二钠溶液标定:取500mg/L钙标准20ml稀释至50ml标定,已知钙的相对原子量为40.078,按常用为40计算,500mg/L钙标准溶液约为12.5mmol/L。经计算,经标定的EDTA二钠溶液的浓度C1=9.99mmol/L百分之三十含量葡萄果汁钙镁总量测定:钙和镁总量C(mmol/L)的结果表示计算公式为C=(C1V1)/V0。其中C1为经标定的EDTA二钠溶液的浓度C1,mmol/L;V1为滴定中所消耗的EDTA二钠溶液的体积,ml;V0为所测试样的体积,ml。经计算,钙和镁总量C=0.83mmol/L结论:由1mol/L的钙和镁总量相当于100.1mg/L计算0.83×100.1mg/L=83.1mg/L。故而得知此次所测百分之三十含量葡萄果汁中钙镁总量为83.1 mg/L。

  • 八大央企污染减排结果

    八大央企污染减排结果出笼 中石油排放增加  据新华社电 环境保护部近日完成了2011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根据通报,“中石油”和“中石化”污染减排取得一定进展。但是,一些指标仍反映出存在的问题。中石油和中石化2011年煤炭消耗量分别为2215万吨和2686万吨,同比上升2.50%和2.26%;燃气消耗量分别为176亿立方米和150亿立方米,同比上升4.41%和9.57%。  就六大电力集团公司来说,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分别消耗27277万吨、24086万吨、19939万吨、22615万吨、15466万吨、2835万吨。

  • 【资料】熊猫快报--排污权交易有望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0日 武汉市即将成立节能减排交易所,这是继浙江嘉兴后的国内第二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停留在一级市场的局面有望打破。随着二级交易的开展,再加上排污权交易能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种减排方式有望取代排污费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 武汉市政府将于08年10月挂牌成立节能减排交易所,搭建全国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交易所成立后,全市企业将免费获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计划从08年开始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启动排污权市场交易。 这是武汉市在07年底获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在制度设计上做出的有益安排。实际上,除武汉市外,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已经在07年11月10日揭牌成立,这是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 此前,排污权交易试点在国内已经开展经年,早在90年代,江苏省南通市最早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买卖”,近年天津、浙江、山西、河南、广西等省区市也先后开展了以二氧化硫排污权为主的交易试点。 这些试点的成效一般。据环保部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国内排污权交易主要在政府和排污者之间进行,一级市场已经建立,排污企业之间的二级市场交易远未展开。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李瑞娥指出,在二氧化硫的减排方面,私企限于资金和技术多有偷排现象发生,国企则控制的比较好,但是却在达标后不出售富裕的排污指标。 但是,要真正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排污权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就必须推动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发展二级市场。因为,排污权交易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政府控制污染物总量的前提下,通过给予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通过货币交换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这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策略,其本质是把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总量。 分析师认为,支持排污权交易的平台陆续成立,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会随之开展,排污权交易有望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当然,交易市场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排污权交易可以一蹴而就,武汉大学商学院教授郑君君早前撰文指出,国内发展排污权交易还面临许多困难,包括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排污总量的确定是难题;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等。 李瑞娥指出,虽然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全面展开还面临很多问题,但这种减排方式将会成为一种趋势。排污权交易实际是利用市场手段来解决污染领域的市场失灵现象,能更大限度的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国内现阶段普遍收取的排污费更加有效。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 【求助】重金属总量的检测标准

    在疾控系统的绩效考核指标中,有关的生活饮用水、矿泉水、涉水产品中的指标:重金属总量 。对这指标的检测标准是什么呢,是否有同仁了解,指点一下。

  • 【原创大赛】果蔬重金属检测之青苹果中钙镁总量的检测

    【原创大赛】果蔬重金属检测之青苹果中钙镁总量的检测

    果蔬重金属检测之青苹果中钙镁总量的检测【生活中的仪器分析】活动原创作品:食品安全——果蔬中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检测检测材料:本次检测材料来源本地果蔬市场,为青苹果,削皮后品尝味道尚甜,但略略有点酸涩,脆倒是很脆的,就硬脆程度来看,适合年青人吃。未削皮的青苹果(原料)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311946_461394_2139979_3.jpg削了皮的青苹果,感观上苹果纤维有点粗,一看就是应当吃起来发脆的那种,因为吃起来口感面而沙的苹果看起来跟这个感观差异很大,至于差异在哪里,文字语言表达不出来,但是常吃苹果的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苹果属于吃起来嘎嘎脆的那种。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311946_461395_2139979_3.jpg为了验证感观是否正确,咬了一口品尝,果然是甜中带酸的嘎嘣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311947_461396_2139979_3.jpg目的:通过此次检测,了解市面上所售所谓百分之三十果汁营养含量标注情况,以本次检测结果对市面所售各品牌果汁做一个对比。样品前处理:取青苹果约30克,加超纯水50ml,放入家用30目超微果蔬料理机中榨成青苹果汁,定容至100ml,静止约二十分钟取上清液50ml准备测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311947_461397_2139979_3.jpg本次对红葡萄中钙和镁总量测定依据为国家标准《水质钙和镁总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GB7477-87)。试剂:标准要求使用公认的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或与蒸馏水纯度相当的水。本次使用的试剂均分析纯试剂及超纯水。百分之三十含量青苹果汁检测:取500mg/L钙标准20ml稀释至50ml标定,已知钙的相对原子量为40.078,按常用为40计算,500mg/L钙标准溶液约为12.5mmol/L,经标定的EDTA二钠溶液的浓度C1=9.99mmol/L。钙和镁总量C(mmol/L)的结果表示计算公式为C=(C1V1)/V0。其中C1为经标定的EDTA二钠溶液的浓度C1,mmol/L;V1为滴定中所消耗的EDTA二钠溶液的体积,ml;V0为所测试样的体积,ml。经计算,钙和镁总量C=1.35mmol/L结论:由1mol/L的钙和镁总量相当于100.1mg/L计算得1.35×100.1mg/L=135.1mg/L,个人意见认为,饮用此青苹果汁补钙效果不是很明显。

  • 【转帖】环保部: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双下降

    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10日透露,今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双下降,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下降百分之三点九六,化学需氧量同比下降百分之二点四八,约束性指标效果开始显现。  周生贤是在十日举行的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近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流域水质总体有所改善。最新数据显示,长江、黄河等七大水系国控断面Ⅰ―Ⅲ类断面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七大水系Ⅰ―Ⅲ类水质比例提高七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下降二个百分点。  对近年环境准入门槛的提高,周生贤表示肯定。他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评工作,严格审核评估,提高准入门槛,有效控制了新增污染,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各地不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各地纷纷出台针对辖区治污工作实际的地方环保法规,部分地区还出台了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国流域水环境监控体系初步建立。违法排污的状况得到遏制,周生贤对此表示乐观,但亦坦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地方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到位、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缓慢、违法超标排污现象严重、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难度大等问题。  周生贤表示,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呈现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以及环境经济政策推动减排等各项综合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 多组分中部分未检出,如何报总量结果?

    各位高手,监测中常常遇到标准要求评价总量,如GB3838中二甲苯包含3种组分,三氯苯包含3种,1,2-二氯乙烯有顺反2种,多氯联苯更多,土壤中六六六、滴滴涕也是如此。当多组分中部分未检出,如何报总量结果?又如何评价是否达标呢?

  • 【讨论】温室气体减排自愿交易对企业是否有利?

    近日,有报道称,国家发改委相关领导透露,国家即将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业界普遍预计,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带动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推动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2011年6月26日,中国企业自愿减排2010年度排行榜在北京发布,这也是国内首个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为主要衡量指标的企业排行榜。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唐茂松在此次发布会上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称,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详细地界定和规范。唐还透露,在我国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开展碳交易试点的研究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在总量控制条件下开展此项活动我认为有利于国家温室减排力度的更好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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