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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结果公布
    环境保护部公布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近日联合完成了2010年度及“十一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结果表明,国家确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但也发现个别企业问题严重,决定实行挂牌督办和进行处罚。   陶德田说,2010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238.1万吨,比2009年下降3.09%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85.1万吨,比2009年下降1.32%。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45%和14.29%,均超额完成10%的减排任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的总量控制任务(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二)。   从主要减排措施来看,2010年,全国新增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1.07亿千瓦,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900万立方米。到“十一五”末,全国累计建成运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5.32亿千瓦,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比例从2005年的12%提高到82.6%,电力行业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占火电装机容量比重从2005年的47%提高到70%以上 累计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超过600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5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5%以上 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7682.5万千瓦,提前一年半完成关闭5000万千瓦的任务 钢铁、水泥、焦化及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均超额完成任务。   陶德田指出,经核实,仍有个别企业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长期低负荷运行、出水超标排放的天津市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山西省太原市排水管理处污水净化三厂(殷家堡污水处理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木里图污水处理厂、江苏省扬州市江都沿江汇同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周口市鹏鹞水务有限公司(沙南污水处理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污水处理厂等7家单位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所在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假、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内蒙古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江苏连云港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河南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湖南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三联热电厂、四川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甘肃西固热电公司等8家单位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由有关部门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按规定予以相应罚款。   陶德田强调,环境保护部将督促和跟踪挂牌督办企业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机关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一: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结果 省 份 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 2005年排放量(万吨) 2010年 2005年排放量(万吨) 2010年 排放量(万吨) 削减目标 实际削减率 完成情况 排放量(万吨) 削减目标 实际削减率 完成情况 全 国 1414.2 1238.1 -10.0% -12.45% 完成 2549.4 2185.1 -10.0% -14.29% 完成 北 京 11.60 9.20 -14.7% -20.67% 完成 19.10 11.51 -20.4% -39.73% 完成 天 津 14.60 13.20 -9.6% -9.61% 完成 26.50 23.52 -9.4% -11.26% 完成 河 北 66.07 54.62 -15.1% -17.34% 完成 149.60 123.38 -15.0% -17.53% 完成 山 西 38.70 33.31 -13.2% -13.93% 完成 151.60 124.92 -14.0% -17.6% 完成 内蒙古 29.73 27.51 -6.7% -7.46% 完成 145.60 139.41 -3.8% -4.25% 完成 辽 宁 64.44 54.16 -12.9% -15.95% 完成 119.70 102.22-12.0% -14.6%完成 吉 林 40.70 35.21 -10.3% -13.48% 完成 38.20 35.63 -4.7% -6.72% 完成 黑龙江 50.37 44.44 -10.3% -11.77% 完成 50.80 49.02 -2.0% -3.51% 完成 上 海 30.40 21.98 -14.8% -27.71% 完成 51.30 35.81 -25.9% -30.2% 完成 江 苏 96.62 78.80 -15.1% -18.44% 完成 137.30 105.05 -18.0% -23.49% 完成 浙 江 59.47 48.68 -15.1% -18.15% 完成 86.04 67.83 -15.0% -21.16% 完成 安 徽 44.37 41.11 -6.5% -7.36% 完成 57.10 53.26 -4.0% -6.72% 完成 福 建 39.40 37.26 -4.8% -5.44% 完成 46.10 40.94 -8.0% -11.2% 完成 江 西 45.73 43.11 -5.0% -5.73% 完成 61.30 55.71 -7.0% -9.13% 完成 山 东 77.03 62.05 -14.9% -19.44% 完成 200.30 153.78 -20.0% -23.22% 完成 河 南 72.08 61.97 -10.8% -14.02% 完成 162.45 133.87 -14.0% -17.59% 完成 湖 北 61.60 57.24 -5.0% -7.08% 完成 71.70 63.25-7.8% -11.78% 完成 湖 南 89.45 79.90 -10.1% -10.68% 完成 91.90 80.13 -9.0% -12.81% 完成 广 东 105.81 85.83 -15.0% -18.88% 完成 129.40 105.05 -15.0% -18.81% 完成 广 西 106.98 93.69 -12.1% -12.43% 完成 102.30 90.38 -9.9% -11.66% 完成 海 南 9.50 9.23 0.0% -2.84% 完成 2.20 2.84 100.0% 29.12% 完成 重 庆 26.90 23.45 -11.2% -12.82% 完成 83.70 71.94 -11.9% -14.05% 完成 四 川 78.32 74.07 -5.0% -5.43% 完成 129.90 113.10 -11.9% -12.93% 完成 贵 州 22.56 20.78 -7.1% -7.89% 完成 135.80 114.89 -15.0% -15.39% 完成 云 南28.47 26.83 -4.9% -5.76% 完成 52.20 50.07 -4.0% -4.08% 完成 西 藏 1.40 2.89 114.0% 106.43% 完成 0.20 0.29 1000.0% 45.0% 完成 陕 西 35.04 30.77 -10.0% -12.18% 完成 92.20 77.86 -12.0% -15.55% 完成 甘 肃 18.23 16.76 -7.7% -8.05% 完成 56.30 55.18 0.0% -1.99% 完成 青 海 7.20 8.31 18.0% 15.40% 完成 12.40 14.34 17.7% 15.61% 完成 宁 夏 14.27 12.17 -14.7% -14.72% 完成 34.30 31.08 -9.3% -9.38% 完成 新 疆 25.67 28.07 10.0% 9.35% 完成 50.24 56.94 13.9% 13.34% 完成 兵 团 1.43 1.53 10.0% 6.74% 完成 1.66 1.91 15.1% 15.09% 完成   备注:公告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附表二:2010年度及“十一五”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二氧化硫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集 团 名 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合 计 火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9258.2 8371.0 7191.8 7527.2 5001.6 37349.8 脱硫装机容量(万千瓦) 8637.7 8316.0 6401.4 7126.2 4890.0 35371.3 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4719.9 4308.8 3251.2 3824.2 2310.3 18414.3 关闭小火电容量(万千瓦) 111.847.0 50.0 104.9 139.1 452.8 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95.6 87.1 90.9 99.9 70.3 443.9 比2009年下降比例 4.20% 5.54% 3.04% 4.17% 8.51% 4.93% 比2005年下降比例 37.17% 45.05% 49.72% 46.19% 44.33% 44.76% 目标责任书要求“十一五”下降比例 27.60% 36.90% 44.90% 42.80% 35.00% 38.10% “十一五”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 “十二五”污染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公布
    4月7日电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公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联合印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统计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执行环境统计制度,分年报、季报 并明确了各类污染源排放量统计原则及核算方法。其中,工业源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 生活源排放量根据城镇人口数、燃料消耗量等社会经济数据测算 农业源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和产排污系数测算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数据、排污系数测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根据发表调查统计等。   《监测办法》规定,减排监测包括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为验证主要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安装、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氨氮、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等。《监测办法》还对新纳入减排领域的机动车、农业源监测(检测)工作做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建立数据服务器,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等。   《考核办法》规定,总量减排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各地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政府,确定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等。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方面。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告,也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环保部发布2012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中石油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中石化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近日会同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对2012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了考核。中石油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中石化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   结果显示:2012年,全国新增城镇(含建制镇、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1294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301万吨,315个造纸、印染企业新建化学氧化深度处理和回用工程。250台9670万千瓦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脱硝机组总装机容量达到2.26亿千瓦,占火电装机容量的比例从2011年的16.9%提高到27.6% 新投运脱硫机组装机容量4725万千瓦 289台1.27亿千瓦现役机组拆除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从85%提高到90%以上 新增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97台、烧结面积1.8万平方米 148条日熟料产能52.3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 863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善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效率分别提高9个和28个百分点。淘汰黄标车132万辆,造纸、印染、电力、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持续推进。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423.7万吨,同比下降3.05% 氨氮排放总量253.6万吨,同比下降2.62%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17.6万吨,同比下降4.52%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337.8万吨,同比下降2.77%。   经考核,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六家中央企业均实现了2012年度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通过年度考核 中石油未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中石化未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未通过年度考核。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六家中央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426.90万吨,同比下降8.62%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645.92万吨,同比下降8.26%。中石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0.08%、1.33%、1.62%,氮氧化物上升3.26%,其中化学需氧量未完成2012年下降0.6%的年度目标 中石化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2.62%、1.91%、3.90%,氮氧化物上升1.28%,其中氮氧化物未完成2012年零增长的年度目标。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暂停审批中石油、中石化两家集团公司除油品升级和节能减排项目之外的新、改、扩建炼化项目环评。   附件1:201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附件2:2012年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 环保部开展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
    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考核之年,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十一五”监测体系建设目标。各地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作为“十一五”监测体系建设的最终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将继续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我部对《办法》中的考核指标进行了细化、说明,明确了核查重点、评分细则及依据等,形成了《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各地要针对《核查表》的各项内容,做好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任务分解,按时完成《核查表》的填写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三、为提升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我部将成立监测体系考核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将参与现场核查和结果审核工作。   四、为了强化对《办法》的理解和掌握,确保做好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我部将举办监测体系考核培训班三期,分别对环境监测行政管理人员、核查人员以及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考核程序   考核分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   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填写《核查表》,准备相关材料,编写自评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与环境保护部进行的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一并进行。   请各地根据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要求和特点,推荐1-2名业务过硬、作风扎实、坚持原则的专家人选,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推荐表(见附件二)纸质和电子版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赵旭东 邢核   电话:(010)66556827,66556823   传真:(010)66556825   电子邮箱:wuranyuan@mep.gov.cn   附件:1.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专家组成员推荐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环保部公布2008年各省区市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近日联合完成了2008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表明,31个省(区、市)、五大电力集团和国家电网公司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河北沧州、山西晋中、黑龙江绥化、福建三明和晋江、湖北十堰、湖南永州和陕西商洛等8城市,以及天津陈塘热电厂、湖北鄂州电厂、四川泸州川南电厂、贵州鸭溪电厂和甘肃靖远二电厂5家电厂责令限期整改和进行处罚。   陶德田说,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2008年全国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149万吨,新增燃煤脱硫机组容量9712万千瓦,淘汰了一批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320.7万吨,比2007年下降4.42% 二氧化硫排放量2321.2万吨,比2007年下降5.95%。与2005年相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6.61%和8.95%,不仅继续保持了双下降的良好态势,而且首次实现了任务完成进度赶上时间进度。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较好完成了减排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均实现了年度减排目标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较好完成了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北京等27个省(区、市)两项指标均较2007年出现下降,二氧化硫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北京市,为18.8% 化学需氧量下降幅度最大的是上海市和河北省,为9.4%。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减排成绩显著,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14.5%,国家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了17.9%。(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二)   陶德田指出,2008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突出的是:   河北沧州市、山西晋中市、黑龙江绥化市、福建三明市和晋江市、湖北十堰市、湖南永州市和陕西商洛市8城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及无故不运行 天津陈塘热电厂、湖北鄂州电厂、四川泸州川南电厂、贵州鸭溪电厂和甘肃靖远二电厂5家电厂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或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对河北沧州市、山西晋中市、黑龙江绥化市、福建三明市和晋江市、湖北十堰市、湖南永州市和陕西商洛市8城市,责令于今年年底前完成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审批有关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对天津陈塘热电厂、湖北鄂州电厂、四川泸州川南电厂、贵州鸭溪电厂和甘肃靖远二电厂5家电厂,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陶德田强调,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规定,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表一: 2008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省 份 化 学 需 氧 量 二 氧 化 硫 2008年排放量 2008年比2007年减排比例 2008年排放量 2008年比2007年减排比例 (万吨) (万吨) 北 京 10.13 -4.92% 12.32 -18.76% 天 津 13.31 -3.05% 24.01 -1.88% 河 北 60.48 -9.37% 134.5 -9.87% 山 西 35.88 -4.11% 130.84 -5.65% 内蒙古 28.01 -2.63% 143.1 -1.70% 辽 宁 58.39 -6.97% 113.07 -8.36% 吉 林 37.43 -6.43% 37.75 -5.38% 黑龙江 47.62 -2.42% 50.63 -1.75% 上 海 26.67 -9.39% 44.61 -10.39% 江 苏 85.15 -4.47% 113.03 -7.21% 浙 江 53.86 -4.50% 74.06 -7.08% 安徽 43.29 -4.02% 55.57 -2.80% 福 建 37.82 -1.31% 42.89 -3.76% 江 西 44.53 -5.02% 58.31 -6.10% 山 东 67.86 -5.73% 169.2 -7.15% 河 南 65.09 -6.21% 145.2 -7.16% 湖 北 58.57 -2.62% 66.98 -5.34% 湖 南 88.47 -2.11% 84.05 -7.10% 广 东 96.36 -5.28% 113.59 -5.58% 广 西 101.28 -4.74% 92.46 -5.06% 海 南 10.07 -0.73% 2.17 -15.06% 重 庆 24.17 -3.82% 78.24 -5.30% 四 川 74.91 -2.85% 114.78 -2.63% 贵 州 22.18 -2.29% 123.57 -10.14% 云 南 28.05 -3.27% 50.17 -5.99% 西 藏 1.54 0.14% 0.2 5.76% 陕 西 33.21 -3.68% 88.94 -4.08% 甘 肃 17.05 -2.07% 50.15 -4.15% 青 海 7.46 -1.62% 13.48 0.66% 宁 夏 13.18 -3.86% 34.83 -5.80% 新 疆 27.1 -0.82% 56.46 0.95% 兵 团 1.61 -0.57% 2.09 0.00%   备注: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附表二: 2008年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集团名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公布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近日联合完成了2009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结果表明,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657.6万吨,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2.46%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47.8万吨,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5.40%,污染减排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   陶德田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2009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排工作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1至6月份,全国有4235万千瓦燃煤脱硫机组建成投产,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568万吨/日,淘汰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989万千瓦,钢铁、水泥、焦化及造纸、酒精、味精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结构调整也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减排工作。监测表明,2009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3mg/L,比2008年全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7mg/L)下降7% 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5mg/Nm3,比2008年全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8mg/Nm3)下降6.2%。(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   陶德田指出,上半年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辽宁省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黑龙江省大庆市西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省泰州市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污水处理厂、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污水处理厂、广东省汕尾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污水处理厂、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七里河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或无故不正常运行出水超标,或污泥未有效处理处置 内蒙古能源锡林热电厂、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电厂、华能海口电厂、贵州金元集团纳雍发电总厂、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和云南大唐国际红河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决定: 对上述城市、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并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报告进展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审批有关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给予有关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处罚。   2009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省 份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2008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比2008年上半年上升或下降(±%) 2008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 2009年上半年比2008年上半年上升或下降(±%) 北 京 5.09 5.03 -1.19% 7.42 7.17 -3.31% 天 津 7.24 7.16 -1.15% 12.78 12.56 -1.71% 河 北 28.43 27.05 -4.84% 78.82 70.27 -10.85% 山 西 18.95 18.28 -3.52% 71.51 66.48 -7.04% 内蒙古 12.87 12.82 -0.38% 70.45 69.54 -1.29% 辽 宁 30.3 29.67 -2.08% 54.74 52.42 -4.23% 吉 林 16.95 16.65 -1.77% 18.61 17.71 -4.85% 黑龙江 25.9 25.8 -0.38% 26.58 25.8 -2.92% 上 海 15.09 12.99 -13.92% 24.25 20.75 -14.43% 江 苏 46.71 45.05 -3.55% 59.92 54.16 -9.62% 浙 江 29.32 28.43 -3.04% 42.69 39.94-6.44% 安 徽 22.09 21.52 -2.57% 27.42 26.57 -3.11% 福 建 19.76 19.75 -0.04% 19.8119.29 -2.61% 江 西 21.82 21.33 -2.24% 25.2 24.39 -3.23% 山 东 32.66 31.38 -3.93% 92.9 85.61 -7.84% 河 南 33.75 32.5 -3.72% 72.7667.81 -6.81% 湖 北 30 29.92 -0.26% 33.28 31.6 -5.03% 湖 南 44.43 43.82 -1.37% 43.01 41.07 -4.50% 广 东 50.64 48.76 -3.71% 57.41 52.69 -8.22% 广 西 54.55 53.44 -2.04% 59.16 52.69 -10.94% 海 南 4.74 4.7 -0.94% 1.05 1.07 1.51% 重 庆 11.53 11.45 -0.71% 39.4 37.59 -4.59% 四 川 37.05 37.41 0.97% 53.75 54.35 1.11% 贵 州 10.97 西 16.92 16.26 -3.93% 45.75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监测办法发布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环保部印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据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监测办法适用于对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机动车的监测(检测)管理。其中,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尤其要尽快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或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配置氨氮、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器的, 应当在2013 年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证。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的, 应当安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2013年1月24日
  • “十三五”水污染物总量怎么控制?
    专家建议应关注总磷和总氮指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深入谋划“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环境保护部总量司近日在北京召开了“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基本思路及技术路线专家研讨会。 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水污染的主要特征、污染贡献及地区差异,总结了“十一五”、“十二五”以来总量控制实施的经验及问题,探讨了“十三五”污染减排指标目标体系、总量控制范围、总量控制模式、考核方式以及配套保障政策等,为“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提供有益的技术支撑。 总量控制指标设定紧盯环境质量问题 截至2014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2294.6万吨、238.5万吨,“十二五”化学需氧量减排进度已经超额完成,氨氮完成减排目标的98%。从水质来看,全国国控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好于Ⅲ类的比例从2010年的65%,上升到2013年的76%,氨氮浓度好于Ⅲ类的比例从2010年的78%上升到2013年的86%,两项指标均有明显改善。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部主任王东认为,经过“十一五”、“十二五”将近10年的总量减排工作强力推进,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指标改善卓有成效。 而总磷、总氮两项指标由于并未展开污染物总量控制,2014年,总磷首度超越氨氮,成为全国淡水环境中的主要污染指标之一(其他两项为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湖泊环境的首要污染指标;2014年,全国近岸海域国控监测点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率分别为31.2%和14.6%,而无机氮的主要来源是陆域污染排放的总氮。 在国务院前不久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到,要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指标,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并明确要求,“十三五”期间,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和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总磷控制也提上了日程,将在部分流域、区域开展控制。 “因此,继化学需氧量、氨氮之后,我们也应该关注总磷和总氮指标。”王东表示。 除了总氮和总磷的控制,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也是影响水环境的主要问题。 王东介绍说,到2014年年底,我国已建设了732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达到1.71亿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3%。但由于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并未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对当地的水质影响较大,尤其是南方水网地区,废水、污水的大量直排和水体流动性差,往往导致水体水质变差、黑臭,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因此,进一步梳理小城镇和乡镇污水处理需求与能力,如何全面治理养殖污染,是眼下污染减排的新课题。”王东表示。 加大重点领域和行业减排力度 轻工行业一直是涉水重点行业,也是用水和排污大户。“十一五”以来,轻工行业对于水污染减排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占全国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的1/3。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主任宋云介绍说,轻工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0年前的占比70%,下降到目前的占比30%。 对于水污染防治,宋云建议,要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一定要踏踏实实与总量减排结合,核查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宋云表示,对于中小型企业,除了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外,还要提高其清洁生产的水平,结合水环境,用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总量控制落到实处。 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减排空间,中国造纸协会副秘书长钱毅也有同样的认识:“在未来,造纸行业中小型企业和西部地区的小企业在减排方面最有潜力。” 对于“十三五”减排,钱毅表示,在造纸行业的主要思路有三方面,首先是技术减排。他表示,“十三五”期间,西部企业还有比较大的改造和升级空间。其次是结构减排,将进一步调整、淘汰800万吨落后产能。最后是管理减排,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样是用水和排污大户,在中国印染协会秘书长林琳看来,“十三五”期间,印染行业的工作重点也应该集中在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方面。与钱毅一样,林琳也强调了技术创新的意义,“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注重清洁生产等对于节水、节能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都有明显作用”。 除了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也是“十三五”期间水污染减排的一个重点。目前,我国城镇化率约为55%,城镇人口在6亿~8亿左右,每年市政供水量约为620亿吨,城镇污水排放量大约在500亿吨。 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看来,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相比先进国家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点源分散。在我国的城乡接合部,很多地方分散点源量非常大。其次,虽然污水纳入管网,但直接排放情况比较多,就是分流系统溢流的水量较大。 “虽然之前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成效明显,但排放总量仍然很大。要解决这些问题,可能要付出之前数倍的努力。”王洪臣表示。 不管是工业还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是专家们关心的重点。 据测算,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干污泥产生量约为650万吨/年,但各地的污泥产生量、处置情况并不清楚。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原副总工程师杭世珺认为,污泥处置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出路。 “污泥处置问题解决不了,就造成了整个系统的瘫痪。”杭世珺说。对于“十三五”期间的工作,她建议,要先摸清楚污泥的基础数据,同时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必须全面系统地制订污泥防治规划,污泥防治规划要与污水防治规划相衔接。同时,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工作较差的区域,要注重东部、中部、西部协调发展。对于发展程度不同、水平不一的城市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 除了工业污染,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也不可忽视。据统计,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占比约为48%和32%。对于养殖业的污染减排,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董红敏认为,最根本的出路在于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农田利用、达标排放、循环利用、集中处理,如何将养殖业本身的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结合起来,是目前要考虑的问题。”董红敏表示。 留足生态基流保障河流健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维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地下水室主任吴文强强调了生态基流与总量控制结合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技术方法。吴文强介绍说,2010年,我国有大小闸坝8.7万个,水闸约4万多个,水库8万多座,总蓄水量为1851.65亿立方米。 吴文强认为,大型水库的建立是出于生态或防洪目的,对于生态具有调节作用,但一般的水利工程则对河流影响很大。水利工程可以改变径流规律,尤其是中小型工程,如果发电就很难保证生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水生态尤其是生态基流就很难保障,多数水利工程对其造成了破坏。 吴文强介绍,我国对于生态基流的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2000年以后,在水利工程环评中明确规定要保障生态流量。而对于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予以明确,都是以水质改善为目标,通过由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进展的过程。 但是,吴文强也认为,目前我国在生态基流的控制方面有很多不足。首先是对流域的整体性考虑不足,其次是对水域和陆域的关系研究也不够。 对于生态基流在“十三五”期间的工作重点,吴文强提出了3项建议:首先要开展面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的河流环境流动评估。其次是开展保证河流生态流动的水质水量联合调度。第三是要构建一批重点流域水生态调度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向全国流域。来源:中国环境报
  • 天津发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这些污染物要开展自行监测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天津市近日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指出,天津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要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原文参见: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区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生态环境部认定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各区储备库执行情况应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已有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国家尚未出台核算方法或经论证不适用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研究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二)国家或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三)国家或本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第三章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的储备库。各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补入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所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具体说明该指标对应的减排项目和用于的建设项目,具体调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数量、价格,由相关区进行协商,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顶峰发电能力的或涉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如本行业“十四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足,可来源于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第十六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PM2.5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PM2.5浓度同比上升20%及以上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技术核查。第二十三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年来民营检验检测机构占机构总量的比重实现翻番式增长 占全行业机构总量的63.47%
    财联社8月16日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局长刘三江在国新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优化管理方面,我们致力于构建高效权威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管理体制。通过推进标准化管理改革创新,优化了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的二元结构,着力激发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活力。数据显示,自2022年到2023年团体标准总量增长了45.3%。在计量制度改革方面,开展了计量器具检定多元化改革试点,优化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方式,推动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同时,完善了质量认证管理制度,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并强化了行业监管。截至2023年底,全国取得资质认定的民营检验检测机构共3.4万余家。10年来,民营检验检测机构占机构总量的比重实现翻番式增长,占全行业机构总量的63.47%。
  • 环保十三五规划或新增四项总量控制指标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指出要全面推进&ldquo 十三五&rdquo 环保规划编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环保部编制完成《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基本思路》(以下简称《基本思路》),提出了环保&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的基础与形势、目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和项目以及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   &ldquo 环保&lsquo 十三五&rsquo 规划坚持远近结合,既要以五年为主,必须要提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质量奋斗目标,又要考虑更长时期的远景发展,注重深化生态文明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必须牢牢把握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生态环境是否健康和安全的出发点、着力点,全面体现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和经济新常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适应社会新期待,国家、区域、城市、乡村相结合,建立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排放总量双重体系,综合反映治污减排、风险防范、空间优化、制度建设进展,注重在重点地区、行业精准发力、精益管控,打赢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rdquo 环保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华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赵华林指出,&ldquo 在经济新常态下,环境管理需要新思维,管理手段应在继续坚持、深化完善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向分地区、分时段的流量控制转变,这是基于环境容量的精细化管控模式,既可以在确保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又可以在不良环境条件下精准地采取措施以确保环境质量。&rdquo   &ldquo 十三五&rdquo 环保规划目标初定   &ldquo 十三五&rdquo 环保工作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   根据《基本思路》,机遇之一即经济增速换挡,污染物新增量进入收窄期。对此赵华林解释,"GDP增长进入中高速发展通道,重化工业快速发展的势头减缓,第三产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力,总量和结构都在向有利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粗钢、水泥以及铜、铝、铅、锌等主要有色金属产品产量预期在2015年至2020年左右出现峰值,传统污染物新增量同比下降,污染物排放高位趋缓。   同时,挑战也十分明显,挑战之一即污染治理迟疑不决、患得患失。&ldquo 随着宏观经济增长步入新常态,如何处理好节能减排与经济增长和就业保障的关系成为难题,环保资金投入和增长的可持续性存在变数。&rdquo 赵华林解释,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企业效益下滑,政府环保投入长效机制难以为继,企业治污决心和行动出现迟疑,有的企业可能不上治污设施、上了治污设施也不正常运行,甚至偷排漏排,监管难度加大。   综合考虑我国环境保护现阶段的特点和&ldquo 十三五&rdquo 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基本思路》初步提出了&ldquo 十三五&rdquo 期间环境保护奋斗目标,主要包括两个阶段性目标。   首先,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土壤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系统完整,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   其次,到2030年,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得到好转,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基本协调,生态文明水平全面提高。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体系扩容   《基本思路》提出要以质量改善为核心,优化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赵华林指出,根据质量改善需求,继续实施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完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提出必要的总量控制指标,以倒逼经济转型。   根据《基本思路》,初步考虑,对全国实施重点行业工业烟粉尘总量控制,对总氮、总磷和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实施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相结合的总量控制,增强差别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ldquo 新增的四种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不是在所有的区域和所有的行业实施,而是在某些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分别实施,这也是它们区别于既有的四种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的地方。&rdquo 赵华林解释。   同时,根据《基本思路》,初步考虑在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烟粉尘总量控制,实施基于新排放标准的行业治污减排管理,把问题突出、影响范围广的区域大点源烟粉尘排放量降下去。   相比烟粉尘,VOCs的控制难度更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所谓VOCs是指沸点在50℃-250℃的化合物,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VOCs主要产生于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料制造、塑料(8185, -170.00, -2.03%)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   &ldquo VOCs也是作为二次污染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因此它纳入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控制PM2.5将具有重要作用。&rdquo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相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VOCs的治理基础还十分薄弱。   目前,针对VOCs产生量最大的石化行业,环保部已于去年年底发布了《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根据这一方案,环保部提出,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对石化企业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质清单等开展排查,并作为VOCs排污收费、总量控制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的依据。   对VOCs治理的难度,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曾经解释,由于VOCs无组织排放的特点,其治理很难像治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那样,主要通过制定重点行业强制排放标准和电价补贴政策,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ldquo 不是出一个政策就可以监管,而是要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rdquo   他进一步指出,很多发达国家制定了国家排放标准,并对排放VOCs产品进行征税,即含VOCs多的产品,税收就高,通过价格手段来减少VOCs的排放。   在烟粉尘和VOCs之外,总氮、总磷这两种总量控制新指标也值得关注。实际上,在&ldquo 十二五&rdquo 环保规划里面,国家已经提出,在已富营养化的湖泊水库和东海、渤海等易发生赤潮的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或总磷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基本思路》,&ldquo 十三五&rdquo 期间初步考虑在三湖一库、海河流域以及长三角等污染最严重、问题最突出的地区实行总氮或总磷区域排放量总量控制,要求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脱氮除磷。   赵华林介绍,在设置水、大气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初步考虑将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生态红线保护面积、生态服务功能提升等指标纳入&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力争突破既往规划土壤和生态保护规划目标薄弱状况,实现水、大气、土壤、生态系统等全要素目标指标管理,奠定对所有环境介质监管的规划基础。   空气质量目标分区管理   根据《基本思路》,在&ldquo 十三五&rdquo 期间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大行动计划,分区域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其中,空气质量的改善尤为值得关注。&ldquo 为实现空气质量改善,需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次颗粒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的共同减排。&rdquo 赵华林解释,在全国层面坚持不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同时,由国家制定分区域、有差别的空气质量目标,各地区依据基于排放清单等法规推荐方法确定达到空气质量目标的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根据《基本思路》,在PM2.5严重、大气污染传输影响显著的东中部12个省、珠三角、成渝区域全面实施第六阶段新车排放标准、非道路机械实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大力推进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控制,形成区域统一的环境决策协商机制、信息通告与报告机制、环评区域会商机制、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和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反映区域污染特征的差别化质量目标和任务。   同时,珠三角区域重点抓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控制PM2.5和O3等二次污染物形成,力争PM2.5年均浓度基本达标 成渝地区重点控制以PM2.5、PM10为代表的颗粒物污染,力争总体达到珠三角现状水平 东中部12省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湖北、湖南、安徽、上海、江苏、浙江等)重点控制以PM2.5、PM10为代表的颗粒物污染,兼顾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的O3污染,力争总体水平达到成渝现状水平。   《基本思路》提出,全国其他地区以控制PM10为重点,省会及计划单列市等中心城市兼顾PM2.5和O3的控制。根据城市污染程度和改善的不同,对接近标准的城市提出达标时间要求,对超标严重的城市提出浓度下降比例要求。   通过上述分区分类管理空气质量的措施,环保部期望到&ldquo 十三五&rdquo 末,PM2.5超标30%以内城市率先实现PM2.5年均浓度达标,PM2.5超标1倍以上的城市力争到&ldquo 十三五&rdquo 末将超标程度缩小三分之一以上,其它超标程度的城市力争到&ldquo 十三五&rdquo 末有所改善,力争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气减少60%左右,城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明显提高。
  •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写入环保法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被列为约束性指标。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所以,此次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补充总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公平、科学、合理原则,研究提出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分配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和本行政区域需要,分解落实指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草案,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应当确定该重点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控制指标,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草案强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和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修改这部法律的呼声很高。
  • 汇总 | 监测中“未检出”情况表述及总量核算方法
    部长信箱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来信:1、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测定下限为20mg/m3、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测定下限为12mg/m3,请问,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是否需要进行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2、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检出限为3mg/m3、HJ 693-2014规定氮氧化物检出限为3mg/m3,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应如何去表示,是用3Lmg/m3还是ND或者是其他方式;这时监测结果是否需要去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回复: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的要求与高于测定下限时要求一致。2、现行标准体系中未对低于检出限的表示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按照3(L)、ND、3等进行表示均可。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要求与高于检出限时的要求一致。如实测浓度按照ND表示,则折算浓度也按照ND表示;如实测浓度按照3(L)或3表示,则折算浓度按照折算后结果表示(如:表示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则应注明无法进行达标评价,并重点复核含氧量、含湿量、烟气温度等参数测试是否准确无误。省厅回复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于检出限的数据该如何计算排放速率内容: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数据该如何计算排放速率,相关标准中并没有规定,部分人按0计算,部分人参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规定,以1/2检出限计算,请问该以那种方式参与计算?答复内容:您好。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数据该如何计算排放速率,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均未作统一规定。建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第11.4小节“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排放率的计算”、《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第12.5小节“污染物排放速率”所列公式进行计算,并备注说明参与计算的参数取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SL219-2013《水环境监测规范》水环境检测规范12.2.5: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1.3“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二分之一最低检出限计算”;《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第七点: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HJ442-2008《近岸海域监测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7.3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备性进行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门按检出限1/2量参加计算。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6.7.5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加标志位“L”。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当测结果在检出限(或最小检出浓度)以上时,报实际测得结果,当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统计污染总量时以0计”;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10.5当某种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HJ 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污水监测技术规范9.6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9.6.1监测结果的表示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等要求来确定,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6.2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表示。9.7监测数据的处理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a)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1/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b)总量统计时按HJ/T 92执行;c)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GB17378.1-2007《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4.4.低于检出限XN的测试结果,应报“未检出”,但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XN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 山西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今年起增至六项
    2011年起,山西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将在SO2(二氧化硫)和COD(化学需氧量)的基础上,再添四项指标。其中,氨氮和氮氧化物为国家“十二五”考核指标,工业烟尘、粉尘则是山西省结合自身实际,自加压力进行考核的指标。   在2010年的基础上,二氧化硫削减1.5%、氮氧化物削减1.5%、化学需氧量削减2%、氨氮削减1.5%、工业烟尘削减2%、工业粉尘削减2%……这是在今日召开的2011年全省环保工作会上,省环保厅厅长刘向东就今年污染减排目标做出的部署。“十一五”期间,国家考核空气质量和水质量的指标主要是SO2和COD。但是,据美国OMI卫星监测数据显示,2006年后我国上空的二氧化硫的浓度开始急剧下降,二氧化氮的浓度却在上升。   为应对环保形势发生的新变化,国家环保部将水中的氨氮和空气中的氮氧化物两项指标列入“十二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中。   目前,山西省已在太原第一热电厂、太原第二热电厂、大同第二热电厂等3家火电厂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试点工作。今年,将在电力行业全面推广脱硝工作的同时,对水泥行业开展氮氧化物减排试点。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方面,目前,山西省已经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的目标,今年将在此基础上,完成18座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和15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在每个县市选择1-2个重点乡镇启动污水处理厂或分散式处理设施建设,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厂零的突破。   之所以要将工业烟尘、粉尘列入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之列,是因为在近几年的监测中,环保部门发现,在二氧化硫排放量逐年下降的同时,工业烟尘、粉尘给大气造成的污染却逐渐凸显出来,而这些烟尘、粉尘往往含有许多有毒成分,人体吸入后,极易深入肺部,引起中毒性肺炎或矽肺,有时还会引起肺癌。
  • 陈吉宁:“十三五”控制钢铁等重点行业烟粉尘总量
    p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 /p p   在近日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辅导读本》(以下简称《辅导读本》)一书中,中财办副主任杨伟民在署名文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表示,《建议》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推进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战略举措。 /p p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辅导读本》中发表的《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署名文章中指出,环境保护的严峻现状和民众的巨大需求,决定了必须对其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公众也有权利和义务共同参与环境保护,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p p    strong 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等作为约束性指标 /strong /p p   陈吉宁指出,十三五 时期环境保护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环境质量是根本目标,污染减排是重要手段。我国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高达2000万吨左右,只有再减少30%-50%,环境质量才会明显改善。 /p p   《建议》提出,扩大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将细颗粒物等环境质量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 /p p   对此,陈吉宁解释,要在继续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基础上,增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等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差别化总量控制指标。 /p p   根据环保部此前拟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 规划基本思路》,初步考虑,对全国实施重点行业工业烟粉尘总量控制,对总氮、总磷和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相结合的总量控制,增强差别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p p   具体而言,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初步考虑在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烟粉尘总量控制,实施基于新排放标准的行业治污减排管理 /span ,把问题突出、影响范围广的区域大点源烟粉尘排放量降下去 三湖一库、海河流域以及长三角等污染最严重、问题最突出的地区实行总氮或总磷区域排放量总量控制,要求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脱氮除磷。 /p p   陈吉宁表示,推进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气化、石化及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一批环境治理重点工程,通过大工程带动大治理。 /p p   据悉,在设置水、大气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初步考虑将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生态红线保护面积、生态服务功能提升等指标纳入十三五 规划,力争突破既往规划土壤和生态保护规划目标薄弱状况,实现水、大气、土壤、生态系统等全要素目标指标管理,奠定对所有环境介质监管的规划基础。 /p p    strong 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 /strong /p p   《建议》提出,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p p   对此,陈吉宁解释,环境治理的重点就是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将三大行动计划的路线图落实为各地的施工图,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p p   目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尚未出台。 /p p   陈吉宁透露,十三五 将编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同推进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三大举措,着力解决土壤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两大突出问题,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p p   《建议》提出,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资料显示,工业生产是主要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占88.1%,氮氧化物占67.6%,特别是工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更大。 /p p   陈吉宁解释,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环境责任的底线要求,可以内化企业环境行为的外部性,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据估算,如果现有工业污染源均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再减少40%左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制度,确保新污染源排放达标。对现有污染源,综合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污染深度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p p   《建议》提出,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陈吉宁介绍,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破解一些城市面临的垃圾围城 困境。 /p p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建议》提出,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在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排放量中所占比例,分别达到43.7%、57.1%和67.3%。 /p p   陈吉宁表示,要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深入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 /p p   此外,陈吉宁指出,要将基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的管理职能统一到省级环保部门,独立进行监管执法和环境监测。结合加强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探索建立跨地区的环保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治理。 /p p    strong 推行合同能源和合同节水管理 /strong /p p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辅导读本》中发表的《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署名文章中指出,《建议》提出要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这是资源宏观管理方式的创新,也是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硬措施。 /p p   水利部部长陈雷在《辅导读本》中发表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署名文章中指出,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刚性约束,将主要采取三方面措施。 /p p   首先,严控用水总量。加快推进江河水量分配,把相关控制指标落实到相应河段、湖泊、水库和地下水源,到2020年,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切实把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区域发展、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条件,对超出红线指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p p   其次,严管用水强度。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明确各行业节水要求,健全取水计量、水质监测和供用耗排监控体系,到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5%、2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p p   第三,严格节水标准。健全节水技术标准体系,制定用水产品、重点用水行业、城市节水等方面的领跑者指标,开展水效领跑者行动,带动全社会向领跑者学习。 /p p   陈雷指出,十三五 将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将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落实到取用水户。培育水权交易市场。 /p p   陈雷进一步指出,鼓励和引导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研究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和类型、交易主体和期限、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运作规则等。逐步建立健全国家、流域、区域层面水权交易平台体系,以及水权利益诉求、纠纷调处和损害赔偿机制。 /p p   同时,《建议》提出,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 /p p   对此,姜大明强调,为此必须加快建设和完善监测队伍和监测机构,规范行业管理。要创新政策组合,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建立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p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将扩大到四项
    “十二五”中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将扩大到四项,即在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基础上增加氨氮、氮氧化物。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10日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0年年会上说,“十二五”中国将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增加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将主要污染物扩大至四项,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有效控制城市大气污染,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将区域大气环境作为整体进行部署,着力构建和完善区域空气联防联控工作新机制。   周生贤说,中国还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逐步降低经济增长的碳排放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减少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使绿色产业日益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新生力量。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中国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继续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全面排查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集中开展沿江沿河沿湖化工企业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城市噪声污染。加大农村“以奖促治”支持力度,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全面启动“连片整治”工作。   保护和修复生态也是“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中国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海岸带的保护和管理,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生物多样性,把生物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结合起来。   同时,中国将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深化环评制度,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法监督,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注重运用市场手段,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环保收费改革,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健全绿色税收、绿色证券等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建立多元环保投融资机制。
  • 2022两会之声:梳理“存量”严控“增量”,确保国家实验室总量控制
    国家实验室建设是重塑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影响深远的重大举措。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北京市委主委、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刘忠范建议,应认真梳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确保国家实验室总量控制。全国政协委员刘忠范刘忠范说,过去一年,九三学社北京市委高度重视国家实验室建设问题,成立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课题组开展专项研究。国家实验室建设是我国科技界的一件大事,得到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国家实验室建设要做好顶层设计,充分依靠专家,集聚智慧,科学决策,做到战略上稳健、战术上果断、战役上放手,充分体现制度优势。刘忠范建议,国家实验室建设要严格控制增量,不能盲目上马,以确保持续稳定的中央财政经费投入,充分体现国家意志。而在总量控制上,既要关注增量,也要关注存量,避免与现有存量资源过度功能重叠。“事实上,在现有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许多机构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实验室的定位,应对这些‘存量’资源认真梳理并认证挂牌,以确保真正意义上的总量控制。”刘忠范说,国家实验室建设还应与中国科学院的改革重组密切结合。中国科学院肩负着我国科技创新“国家队”和“排头兵”的角色。在国家实验室顶层设计中,应分配一定数量的“名额”给中科院,推动中科院现有科研院所的改革重组。刘忠范还建议,要从政策层面重视解决“一女多嫁”、“强者通吃”等极端化倾向。国家实验室需要一批“铁杆”人才,要避免从大学和科研院所把人才“一网打尽”“竭泽而渔”,要积极整合现有人才资源,确保国家实验室的高起点和“国家队”定位。
  • 空间中心紫外臭氧总量探测仪成功监测雾霾天气
    1月7日至16日和1月28日至31日,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雾霾天气。由国家空间科学中心自主研制的紫外臭氧总量探测仪利用吸收性气溶胶指数AAI(The Absorbing Aerosol Index)成功对雾霾进行监测。中国气象局正是利用该风云三号气象卫星紫外臭氧总量探测仪实现了对雾霾事件的全过程监测。图1和图2为1月29至30日的雾霾监测情况。   由于雾霾的发生时常伴随着云等亮背景信息,因此利用可见光光学遥感卫星准确的监测雾霾具有较大的困难。风云三号紫外臭氧总量探测仪具有实时、大范围雾霾环境监测能力,相对于地面监测,卫星AAI指数可以监测连续空间分布的雾霾天气及其移动发展趋势,在空间覆盖方面具有优势,为雾霾的空间分布研究提供实时、大范围观测资料。该技术即将被中国气象局纳入雾霾天气业务监测运行系统。   AAI值的大小与大气中对紫外线具有吸收作用的气溶胶含量密切相关。普通云或者冰雪AAI指数很小甚至是负值,而雾霾对紫外具有强烈的吸收作用,AAI指数会明显增大,因此通过AAI可以很好地克服云或冰雪的影响,对雾霾进行监测。 图1 紫外臭氧总量探测仪雾霾监测图像2013年1月29日10:15(北京时)   图2 紫外臭氧总量探测仪雾霾监测图像2013年1月30日10:15(北京时)
  • 质检总局规定消费品抽查占国抽总量的50%以上
    3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深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总局局长支树平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措施的汇报。会议对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在发现质量问题、维护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明确要求全系统要更加主动地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会议认为,监督抽查制度是《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质检系统依法履职的一项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29年来的实践表明,监督抽查制度是查处质量问题的&ldquo 利剑&rdquo ,是衡量质量状况的&ldquo 尺子&rdquo 。国家监督抽查是质量监管体系中基础性的关键制度,与总局的标准、认证、计量、质量、执法、检验等各项职能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是质量监督系统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的有效手段。监督抽查的制度设计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体现了政府事后监督的特点,这正是监督抽查制度保持生命力的根基所在,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会议讨论通过了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总体思路的汇报。支树平强调,要更好地发挥监督抽查制度的作用,必须以更加主动的精神,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围绕&ldquo 五个突出&rdquo 增强监督抽查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是要突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切实加大消费品抽查力度,突出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安全项目,使全年抽查消费品的种类、企业和批次占国抽总量的50%以上 关注商品销售新业态,扩展抽查领域,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在电子商务集中地区开展调研,研究典型经验,拿出好的监管方式在全国推广。二是要突出质量评价特别是发现质量问题的功能。对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来说,质量评价与发现质量问题这两大功能是相互贯通的,进行质量评价是监督抽查制度的重要功能,它应当成为评价产品、产业和区域质量状况的重要指标体系。要借鉴环保、能效等已经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做法,将持续跟踪抽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家监督抽查与地方监督抽查的数据运用好,使监督抽查合格率成为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序列的权威的质量评价指标。三是要突出系统联动作用。改革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强化地方监督抽查统筹管理,使监督抽查成为联接系统上下、部门内外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抽查,加强行政部门与技术机构的合作,加强各业务间以及各部门间监管手段的联动,强化质量监督整体合力。四是要突出质量社会共治。通过监督抽查强化与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互动,推动信息共享,回应人民群众的质量关切,发挥市场倒逼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作用。五是要突出责任追溯和后处理。充分运用好抽查结果,加大抽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依法层层追溯、处理到位,对存在典型问题的产品、企业、行业进行深度曝光。综合运用各项质量监督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完善监督抽查闭环管理。同时,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支树平最后强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对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总局各相关部门都应给予重视和支持。会议原则同意成立监督抽查技术评审支撑机构、加强监督抽查信息化建设、加大抽查经费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 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将出台 总量控制5种重金属
    今年1月,安徽省怀宁县爆发儿童血铅超标事故 经查,铅酸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铅污染为肇事主源。随后,安徽省有关部门在1个月内关停约50家铅酸蓄电池企业。这起事故,直接加速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的出台。   2月18日,该《规划》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复,成为首个获批的“十二五”规划。业内人士认为,“人人喊打”的涉重金属行业,已经走到了历史关口。   总量控制5种重金属:汞、铬、镉、铅和类金属砷   据了解,此次《规划》中进行重点监控与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重金属主要有5种,即汞、铬、镉、铅和类金属砷。   按照《规划》要求,到2015年,“重点区域”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要比2007年削减15%;“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所谓“重点区域”,包括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4个重点省份和138个重点防护区。   据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介绍,与二氧化硫等具有普遍性的主要污染物不同,重金属污染物呈现区域特征性污染,“即使14个重点省区,也不是每个地方都存在问题;《规划》甚至细化至工业园区层面,比如某个乡镇中产业集群的一个工业园内。”   吴舜泽坦言,突发事故发生频率的增加,源自涉重金属行业无序发展”。   据其介绍,《规划》对于重点监控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属于“硬性指标”,要求极其严格,“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建立涉重金属企业。例如,重点防控汞污染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涉汞企业,禁止新增汞排放的同时还要削减排放量。   “通过企业的清洁技术改造,加强企业排放监测等措施,必要时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吴舜泽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尽管《规划》在防控、治理两方面均有要求,但“十二五”规划侧重点,却并非整治与修复历史遗留问题 而是要重点解决涉重金属企业的污染问题,控制“多、小、散、乱”企业,稳定企业排放水平。   重金属污染防治最大软肋在哪里?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不断有学者呼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但在《规划》出台前,此项工作始终让步于“更迫切需要解决、具有普遍污染性”的二氧化硫与化学需氧量物减排。   早在1978年湘江流域就爆发过重金属超标事件,一度导致部分沿岸居民饮用水中断。由此肇始的汞污染治理,很大程度是迫于社会压力。   灭火式的治理导致“底数不清”,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最大软肋。   环保部门例行的环境监测数据,虽包含了最近5~10年大气与水体中重金属含量与变化数据;但具体排放源在哪里,一直未曾公开。   2006年,由前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共同承担的“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正式启动 但计划用3年半完成的该项目中途一度搁浅,直至2008年才重启,至今也未发布任何结果。   2007年5月,中国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首次对中国重金属污染现状进行详细调查,涵盖了水体、大气和土壤。这为今年《规划》的出台,提供了降低排放量的“2007年基准线”。   这个调查维持了2年多,直至2010年2月才最终对外公布。普查结果显示,当时的重金属(镉、铬、砷、汞、铅)排放量为90万吨。但该普查结果并未公布各省区或行业更详细的数据。   2008~2009年,重金属污染进入事故频发期,相继爆发贵州独山县、湖南辰溪县、广西河池、云南阳宗海、河南大沙河等5起砷污染事件;   2009年8月,陕西省凤翔县3个村庄发生851名儿童血铅超标事故,成为《规划》的最大催化剂。随后的2009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经过近半年的基础准备,各地同步启动数据调查,并反复征求意见后,《规划》逐渐成形。“基本摸清了中国重金属污染情况,包括汞镉铅砷铬等几种水体与大气重金属污染物”,吴舜泽表示。   更重要的是,重点防控区与重点防控企业也有了一份清单。据吴舜泽介绍,包括铅蓄电池制造业在内的五大行业和4452家企业成为重点防控对象。   环保部有关人士表示,这五大重点防控行业已经细化。例如皮革及其制品业,仅针对皮革鞣制加工业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仅针对涂料、油墨、聚氯乙烯等行业进行总量控制。   “重金属污染在行业中并不具备广谱性,不是每个行业或企业都会使用重金属作为原料或者催化剂”,这位人士解释称。   “血铅”事故频发 环保部掀肃铅风暴   《规划》出台不久,一场“地毯式”排查自2月起席卷全国。   “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第一步棋”,落到涉重金属企业整治关停上。因频发“血铅”事故,铅酸蓄电池行业饱受诟病,第一个被开刀。   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本辖区全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对于没有履行环评手续、没有完成“三同时”验收、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坚决依法停产治理”。   3月初,环保部已组织环保专项检查工作,由环境监察局带头的10个检查组分赴各省市,对各地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结果不是太好”,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业内人士称,“估计很快会下文件,关停一批企业。”有专家已对此表示担忧,密集关停可能导致污染企业向中西部转移,那里环境更加脆弱。   “地方招商引资与GDP、政绩挂钩。重金属防控政策也一样,一旦涉及到地方招商引资,政策就可能会变味”,业内一专家表示。   据了解,中国的铅酸蓄电池生产基地——浙江省长兴县曾在2004年大规模整治生产企业 但被整肃企业却接到了安徽、山东、江西、湖北等地递来的“橄榄枝”,以招商引资名义成功转移,为后来各地频发的重金属污染事故埋下伏笔。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刘家新表示:“当务之急是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行业清洁生产”。   “涉重金属电池企业的重金属防治,已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刘认为,清洁生产技术虽然投资较多,但投资回收期并不长,大型企业很愿意使用;但诸多小企业资金困乏,推广难度很大。   铅酸蓄电池行业的企业主要分布在浙、皖、粤一带,拥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近2000家,“没有许可证的不计其数”。   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统计,中国规模以上的铅酸蓄电池企业仅有二、三百家,生产量占铅酸蓄电池行业总产量80%以上,“整个行业企业数量过多,规模普遍过小,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2010年11月26日,工信部《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预防方案》征求意见稿出台,成为《规划》中五大监控行业中的首个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案。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15年,中国电池行业汞、镉耗用总量分别削减80%和70%,铅蓄电池单位功率耗铅量减少10%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固体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 规范完善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再生利用体系 按现行清洁生产评价体系,30%以上规模企业的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两年后,产值小于8000万元/年的铅酸电池企业将必须停产,选择转型或者被淘汰;只有年产值达到2亿元的企业才能准入。照此推算,全国铅酸蓄电池企业将至少减少一大半或更多。”刘家新对《财经国家周刊》做出以上解读。   “限制规模小、技术落后、条件差的企业转型与转产,大型企业加大清洁生产投入,污染都是可控的”,刘家新反复强调,“没有污染的行业,只有污染的企业”。
  • AS塑料制品丙烯腈单体总量不能超标
    近日,宁波慈溪检验检疫局在对辖区某食品接触材料企业出口美国和科威特的两批次真空保鲜罐产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时,连续检出不合格,其AS材质塑料部件检测项目“丙烯腈单体总量”结果分别超出美国标准FDA 21 CFR 177.1040和我国国家标准GB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中的限量要求。   AS(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是一种具有高透明度、耐油性和耐化学腐蚀性的塑料原料,在食品用具中广泛使用,如食品餐具、塑料水杯等。AS塑料中可能残留的丙烯腈则是一种对健康有着严重危害的化学物质,一旦人体摄入过量,轻者头晕、恶心,重者直接造成呼吸中枢的麻醉,出现四肢阵发性强直抽搐、昏迷。为此,中国、欧盟、美国、韩国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将该物质纳入对食品接触AS塑料的必检项目,并严格限制其迁移量或总量。   经查找原因,问题出在使用了不符合食品接触材料标准的AS原料。原料采购时企业盲目相信供方提供的合格检测报告,却没有核实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进口国相关标准。最终该两批产品被判不合格、不准出境,企业为此遭受较大损失。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食品接触材料企业,加强进口国标准及具体检测项目的了解学习,原料采购时仔细核对供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在大量生产前对原材料中容易超标的项目如“丙烯腈单体总量”进行委托检测。
  • ICP-AES法稀土总量测定等国标通过鉴定
    日前,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三个国家稀土检测标准鉴定会在厦门举行。鉴定组专家对包头检验检疫局参与制定的这三个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评审。通过深入细致的核查、分析、讨论和研究,对其作出了肯定而满意的结论。   这三个标准是:GB/T16477.X-200X(代替GB/T16477.3-1996)《稀土硅铁及镁硅铁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镁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GB/T16477.X-200X(代替GB/T16477.1-1996)《稀土硅铁合金及其镁硅铁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EDTA容量法》和GB/TXXXX-200X(新方法)《稀土硅铁合金及镁硅铁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与2022年度配额分配工作,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邓朝阳、曹园树电话:(010)65645635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0月31日
  • “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思路与技术路线
    摘要   “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的总量控制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推行以防治火电行业排放为核心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体系和以防治机动车排放为核心的城市氮氧化物防治体系。要推进能源结构持续优化,严格控制新增量 全面开展电力行业氮氧化物减排 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控制 推进以水泥行业为主的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   2011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分别减少8%,同时将氨氮和氮氧化物首次列入约束性指标体系,要求分别减少10%,氮氧化物已经成为我国下一阶段污染减排的重点。   把氮氧化物作为“十二五”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必要性   ■阅读提示   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引起的臭氧和细粒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若不加严控制,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城市光化学烟雾、酸雨污染和灰霾天气还将呈迅速发展和恶化之势。   氮氧化物活性高、氧化性强,是造成我国复合型大气污染的关键污染物。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费总量大幅攀升,我国氮氧化物排放量迅速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国氮氧化物排放量逐年增长,2008年达2000万吨,排放负荷巨大。火力发电、工业和交通运输部门三者之和占我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85%,基本呈现三足鼎立之势。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迅速增加导致了一系列的城市和区域环境问题。北京到上海之间的工业密集区已成为对流层二氧化氮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十一五”期间全国降水中硝酸根离子平均浓度较2005年有较大幅度增长。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引起的臭氧和细粒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若不加严控制,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城市光化学烟雾、酸雨污染和灰霾天气还将呈迅速发展和恶化之势。综上分析,“十二五”期间我国必须对氮氧化物进行全面控制,针对氮氧化物的污染特征,进入以质量改善为切入点、以主要行业为突破口的大规模削减阶段。   从减排管理的基础条件来看,自“十一五”以来,随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加强,氮氧化物统计、监测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06年全国环境统计中将氮氧化物因子纳入到环境统计范畴 2007年开展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全国氮氧化物排放系数和排放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在污染源监测方面,随着国控重点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建设完成,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源大都具备了自动监测的能力,并与省、市监控中心实现了联网。此外,国内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控制技术日趋成熟,除催化剂等核心技术外,基本实现了国产化。这些都为全面实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总体考虑及目标的确定   ■阅读提示   在确定国家总量控制目标的同时,也将减排任务分解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了减排项目清单,真正把减排任务落到实处,这是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的一次突破。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氮氧化物的总量控制模式要根据排放物的污染特征来确定,氮氧化物排放具有行业、区域集中的特点,因此,“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的总量控制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推行以防治火电行业排放为核心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体系和以防治机动车排放为核心的城市氮氧化物防治体系。强化总量控制对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的优化作用,严格控制增量,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确保减排约束性指标目标的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在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方面,我国首次采用了“二上二下”的方式。通过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了“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的总体思路、减排要求、减排技术路线及总量目标测算方法,各省结合本省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减排潜力,根据《指南》要求编制总量控制规划,测算总量控制目标,提交减排项目清单。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确定国家总量控制目标,实现了统筹协调、上下衔接、部门联动,增强了总量控制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在确定国家总量控制目标的同时,也将减排任务分解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了减排项目清单,真正把减排任务落到实处,这是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的一次突破。   “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基本思路   ■阅读提示   推进能源结构持续优化,严格控制新增量 全面开展电力行业氮氧化物减排 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控制 推进以水泥行业为主的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   推进能源结构持续优化,严格控制新增量。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全面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在单位面积排放强度大的地区要进一步加严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最严格的环保要求进行控制,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煤电及水泥行业新建项目要求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提高机动车准入门槛,执行国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部分城市提前执行国家第Ⅴ阶段排放标准,供油油品实现配套。进一步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煤炭消费增量,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全面开展电力行业氮氧化物减排。电力行业属于高架源,排放的氮氧化物在大气中发生远距离传输和化学转化,不但会影响当地的环境质量,而且存在跨界污染的问题,是造成区域性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截至目前,我国已有80%的火电机组采用了低氮燃烧技术,已建烟气脱硝设施达到9700万千瓦。目前我国正在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将会非常严格。这就要求在“十二五”期间,除淘汰的小火电机组外,全面推进现役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的建设,加大已安装脱硝设施机组的监管力度,提高减排能力。东部地区和其他地区的省会城市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实行脱硝改造,其他地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实行脱硝改造。   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在一些大城市,机动车排放已经超过工业排放成为重要的大气污染源,氮氧化物的分担率一般在50%左右,由于其排气高度低,对人体的危害非常大,因此机动车氮氧化物的控制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实行机动车新增量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黄标车淘汰政策。按照东、中、西部差别化的政策,加大黄标车的淘汰力度,到“十二五”末,东部地区基本淘汰所有黄标车,即国0的汽油车和国Ⅲ以前的柴油车。提高机动车准入门槛,实施油品升级改造工程。“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严格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部分重点区域和城市提前实施国家第Ⅴ阶段排放标准 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供应国Ⅲ标准的车用燃油,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国Ⅳ水平车用燃油的供应,实现车、油同步升级。   推进以水泥行业为主的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我国水泥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占总排放量的10%左右,是我国氮氧化物排放的第三大源。随着水泥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推进,新型干法窑的使用比例将大幅增加,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同时,由于燃烧温度高等原因,氮氧化物排放量将显著增加。“十二五”期间需大力开展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工作,根据水泥窑的现状和特性,推进烟气脱硝工程建设,要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鲁等重点区域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或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窑实行脱硝改造。   钢铁、工业锅炉也是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为拓展氮氧化物减排领域,推进氮氧化物持续减排,“十二五”期间应加快冶金行业、工业锅炉等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推进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   “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的难点   ■阅读提示   电力行业大规模脱硝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油品质量保证和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直接影响到氮氧化物的减排进展 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将影响“十二五”氮氧化物的减排效果。   电力行业大规模脱硝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为实现氮氧化物“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行业脱硝装机容量比例需达到70%以上(包括新增机组),这将大于“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的脱硫装机容量,减排压力非常大。此外,电厂脱硝还原剂氨的需求量将很大,脱硝装置中的催化剂也未实现国产化,这些因素都将增大电力行业氮氧化物减排的难度。   油品质量保证和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直接影响到氮氧化物的减排进展。车用燃油质量差、含硫量高是制约机动车排放控制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当前柴油品质极不利于柴油机尾气后处理技术的使用,影响氮氧化物减排效果。目前我国还未实现国Ⅲ油品柴油的全面供应,这与“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实现国Ⅳ水平车用燃油的供应仍有较大差距,需要多部门加强协调推进这项工作。另外,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量的主要手段,但标准实施后减排效果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显现,因此,“十二五”期间国Ⅳ排放标准能否及时推行是保障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的关键。   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将影响“十二五”氮氧化物的减排效果。尽管我国已有电厂烟气脱硝的控制技术,但火电厂烟气脱硝的一些关键技术仍受制于国外,钢铁、水泥、工业锅炉等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也处于研究阶段,其研发及应用的发展水平将影响“十二五”氮氧化物的减排效果。“十二五”期间,国家应该对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给予更多的支持及优惠政策,尽快推动国内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规模化示范应用和产业化,为氮氧化物的大规模削减提供更多技术支撑。
  • 十二五将加强污染减排监测数据库建设
    记者10月15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在国务院近期发布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将建设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善区域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建立减排监测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共享。   同时加强氨氮、氮氧化物统计监测,提高农业源污染监测和机动车污染监控能力。推进减排监管机构标准化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省、市、县减排监测取证设备、污染物排放测试分析仪器配备。   同时,十二五还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等准入门槛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 把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能评和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新建、扩建项目实施排污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重点淘汰小火电2000万千瓦、炼铁产能4800万吨、炼钢产能4800万吨、水泥产能3.7亿吨、焦炭产能4200万吨、造纸产能1500万吨等。
  • “双控”之下,碳减排动力何来
    7月16日,全国碳市场启动排放权交易一年整。一年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约1.94亿吨,累计成交额84.9亿元。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基本框架初步建立。 对于这样的一份成绩单,中国石化原董事长、党组书记傅成玉在近日举行的第四届未来能源大会上表示,目前成交量还较小,企业主动性还不足。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则表示,要建立基于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碳市场,以提高其效能和水平。新政抑制“攀高峰” 王金南透露,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会议提出加快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即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并且政策需求“越来越紧迫”。 碳排放强度是指每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2005-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48.3%,超过了向国际社会承诺的40%-45%。 但是,我国要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还需要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相比于欧盟碳达峰至中和约70年的时间跨度,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时间紧、任务重。 “实施总量控制是克服碳排放‘攀高峰’的有效机制。”王金南表示,相比于强度控制,碳总量控制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调控作用,尤其是可以设定明确的“天花板”,有效避免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攀高峰”现象。 他认为,碳达峰碳中和“不可能齐步走”,首先必须对电力,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提出总量控制目标。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祥琬亦表示,从地区上说,可再生能源丰富的地区尽早达峰;从行业上看,钢铁、水泥等产业应该率先达峰。 “实现双碳目标是一个长达几十年的科学转型过程,政策系极强,既要防止一刀切、简单化,又要防止转型不利,带来落后和无效投资。”杜祥琬说,通过加快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转型,我国可以实现高质量的碳达峰和如期的碳中和。技术创新破解悖论 国际能源署首席能源经济学家Tim Gould在大会发言中表示,在巴黎协定缔结之后的5年里,全球清洁能源投资每年仅增长2%左右,但2020年以来这一比例上升到每年1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和电动汽车领域发挥了主导作用。 数据显示,在2021年全球电动汽车销量构成中,中国车市约占据一半。在出口销量方面,2021年中国市场对外出口近50万台电动车,领先于全球其他国家。 “2021年一年我国电动汽车的销售量几乎达到了前10年的总和。”傅成玉认为,未来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出口国,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国坚持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促使电动汽车行业实现高速发展。 对于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之间存在矛盾的看法,傅成玉认为,“这是典型的二元论思维”,破解这一悖论,还是要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作为切入点。 对于减排最为困难的制造业和传统能源行业,傅成玉提出两条建议:提高能效和采用二氧化碳的回收储存和利用(CCUS)技术。 他指出,我国一些行业还在采用二三十年前的技术标准,因此节能潜力很大,并且最为简单可行。“我们实践过,通过投入把企业的能耗在3年里降低接近20%。”此外,二氧化碳回收、固化、利用技术也已经开始成熟。 “在这个领域的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无论投入多大都值得,都会比我们关煤矿、关电厂成本低。”傅成玉说。碳核算终结“猫捉老鼠” 对于如何引导企业把功夫下在技术进步上,傅成玉呼吁加强碳排放的统计计算这一基础性工作,利用碳排放交易市场做文章。 “我们的碳排放主要来自于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但是他们都不知道自己究竟排了多少碳、是怎么排出来的,这为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带来了盲区。” 傅成玉指出,配额制不利于调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积极性。更有些地方和企业会“猫捉老鼠”:1-10月放开生产,到年底眼看不能完成指标了才开始关设备,甚至停工明年再开。 王金南亦建议设立明确统一的排放量核算、考核要求,为碳市场提供清晰稳定的市场信号。 实际上,国务院在《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已经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碳统计核算方法。但傅成玉指出,各行各业、各个企业,甚至每条生产线的排放都不同,应由企业率先开展工作,开发相应的算法和统计方法。
  • 十二五减排初定“双八双十”目标
    据悉,《国家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初稿)》已经完成,“十二五”减排最受关注的化学需氧量 (COD)、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约束性指标的总量控制目标初定为降低8%、8%、10%和10%。   知情人士透露,该“双八双十”目标虽然拟定,但环保部内仍有争议,下一步将上报国务院,规划有望在两会期间发布。   从“双十”到“双八双十”   相比环保“十一五”规划,“十二五”减排不仅在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还对两项新指标同样提出绝对量减排。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完成初稿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拟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约束性指标的总量控制目标分别相比2010年降低8%、8%、10%和10%。   此前,“十一五”规划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总量控制目标为相比2005年分别下降10%,即全国化学需氧量由 2005年的 1414.2万吨减少到1272.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549.4万吨减少到2294.4万吨。   “由于‘十一五’的总量控制,废水的COD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较快,但生活废水中的氨氮和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却上升很快,所以新的五年规划在继续降低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基础上将氨氮和氮氧化物也加入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由于COD和二氧化硫 ‘十一五’控制得比较好,所以在‘十二五’期间有所调低”。   根据环保部最新公布的数据,二氧化硫在2009年以下降13.14%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COD减排目标今年完成也几无悬念。   在新增的两项约束性指标中,氨氮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和化工、冶金、化肥等工业废水中,氮氧化物则主要由汽车尾气和工业窑炉的燃料燃烧产生。   其中,氮氧化物是造成机动车污染和形成酸雨的重要原因。根据今年中国首次公布的《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去年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高达583.3万吨,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三分之一的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每年200多天的灰霾天气,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直接相关。   据记者了解,初稿将由编写组根据日前环保部相关会议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在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后,再提请环保部常务会议审议公布。   “下一步规划将上报国务院,有望在两会期间发布。”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两上两下”突出结构减排   “由于目标的制定取决于下一步经济增长的控制,所以对于‘双八双十’的目标,环保部门内部还有争议。”上述知情人士称。   而这也是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拉闸限电的原因,即由GDP目标变动导致节能减排任务难以完成。   国际气候组织总裁吴昌华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地方政府的减排任务是年初按照GDP的增长预期进行的减排量分配,所以到年中或年末时由于经济增长过快,计算基数变化了,所以减排量需要重新换算并加大力度,因此为了达到既定减排目标导致了拉闸限电现象的产生。   对此,记者了解到,“十二五”规划将改变减排方式,由“十一五”以建污水处理厂和脱硫设施为主的工程减排转变为继续推进工程和管理减排的同时,以结构减排为主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   此前,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撰文称,“十二五”环保发展的主要目标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中国环境保护新路子。   “‘十二五’污染减排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司长赵华林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表示,“十二五”期间将把结构减排放在首位,强化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坚持全防全控、重点攻坚、高效治理。“进一步提高造纸、纺织、皮革、化工等行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启动县县建设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工程建设 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切实加强电厂脱硝,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   其中,在减排任务分解上将采取“两上两下”的方式。即环保部制定一份“十二五”减排的指南给各个省区,然后省区根据这个指南上报该省“十二五”减排计划的初稿,此为“一上” 随后环保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再发给省区称为“一下” 地方根据该稿再进行修改,此为“二上” 最后经过中央同意,最终确定下发“十二五”的减排计划,称为“二下”。   “由于减排的污染物控制种类增加,农业源、机动车减排等新领域的拓展,‘十二五’减排将强化减排设施的升级改造,完善污水处理收费、脱硝电价、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赵华林表示,“十二五”将把农业源,主要是畜禽养殖、COD和氨氮,还有机动车的污染控制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控制范围。
  • 江西省下达2016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有关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矿管)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稀土、钨矿资源有序开发、持续利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316号)精神(含年初国土资发〔2016〕14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现就我省2016年全年稀土矿和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含第一批下达的指标)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稀土矿和钨矿矿山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稀土矿、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厅分配给相关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和有关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矿管)局,由各局根据去年控制指标下达情况和矿山执行开采控制指标、矿山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规模等相关情况分解下达到具体矿山。二、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矿山企业按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和资源保护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四、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矿山企业在每月 2 日前报送上月稀土矿和钨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各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五、严格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品销售情况。对向非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钨矿和稀土矿或收购无证开采的钨矿和稀土矿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他相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中国稀有金属网
  • 北京确定419个减排项目 其中水污染项目304个
    据北京市环保局消息,为确保完成今年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北京市共确定了419个减排项目,其中115个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和304个水污染物减排项目。   北京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李晓华介绍,2014年北京市目标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上年削减5%、5%、2%和2%。   据了解,国家污染物减排考核办法规定了三条红线,即&ldquo 减排年度指标的完成&rdquo 、&ldquo 列入责任书的项目如期建成&rdquo 和&ldquo 监测体系考核通过&rdquo ,若任何一条未达到考核要求,即视同考核减排未通过。北京市上半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将待环保部核查核算后反馈。
  • 挥发性有机物拟入总量控制范围
    p   记者从环保部获悉:与2015年相比,今年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将下降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将达75% 全国地表水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将达66%、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9% 化学需氧量、氨氮将分别下降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3%,VOCs(挥发性有机物)零增长。 /p p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据介绍,今年不仅要统筹谋划好“十三五”环保工作,还要深化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推进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trong 环境监测 /strong /a 机制体制改革,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完善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p p   目前,中央环保督察组已进驻河北,今年要完成15个左右省份的督察工作,2017年实现全覆盖。 /p p   据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介绍,“十三五”环境质量指标需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综合考虑公众环境质量诉求、环境指标可行可达、经济社会可承受等因素,既要积极作为,又不能操之过急。二是重视后发优势和制度优势,注重运用解决阶段性环境问题的规律。三是以民生改善为导向,增加与公众感受息息相关的环境指标。 /p p   为此,环保部门设定了“十三五”环保工作的总体目标,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等等。 /p p   在环境质量指标方面,将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数减少、全国地表水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全国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等作为主要指标 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方面,将VOCs纳入总量控制范围 在环境风险方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强度、突发环境事件数量都要下降 生态保护方面,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状况持续提升。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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