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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名录相关的资讯

  • 最新!《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印发
    近日,生态环境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几个部门印送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07年以来,环境部持续开展综合名录编制工作。《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包括932项“双高”产品;二是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包括79项设备。其中,包含15项环境监测设备,16项大气污染防治设备,10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备,28项废水处理设备,3项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材料)设备,7项土壤污染防治设备。综合名录一方面清晰地为企业指明国家限制的“双高”产品、污染工艺,另一方面又为企业指明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综合名录的发布可为相关企业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提供一定参考。其中的环境监测设备名录如下所示:更多名录详见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pdf
  • 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 含72项环保重点设备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印送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综合名录),同时向社会全文公开。 /p p   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07年以来,环境保护部持续开展综合名录编制工作。此次发布的综合名录包含两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包括885项“双高”产品 二是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包括72项设备。其中,“双高”产品包含50余种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产品,40多种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产品,200余种涉重金属污染的产品,570余种高环境风险产品。综合名录从全生命周期角度提出这些“双高”产品,为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科学有效的参考。 /p p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环境保护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综合名录与这些工作紧密融合,始终发挥着重要基础保障作用。目前,综合名录已在税收、贸易、金融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已有多批“双高”产品被先后取消出口退税,禁止加工贸易。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配合财政部制定出台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包括24项环保专用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许多银行机构根据综合名录,已经采取了差别化的信贷措施。 /p p   为了服务于市场主体,综合名录一方面清晰地为企业指明国家限制的“双高”产品、污染工艺,另一方面又为企业指明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在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信贷等相关经济政策的引导下,企业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减少甚至避免对“双高”产品的采购、生产及使用,加大对环保专用设备等方面的环保投资力度,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自身环境违法风险。 /p p   该负责人说,综合名录的发布,除了服务于企业,还将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参与程度。通过综合名录的指引作用,公众可以更便捷地对产品进行“双高”特性识别,进而有选择性地减少购买“双高”产品,从消费链末端减少“双高”产品的流通,从而倒逼企业绿色转型,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社会组织和公众也可以借助综合名录的专业性指引,不断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及排污等行为的监督力度。 /p p   针对下一步综合名录工作,该负责人表示,一是进一步积极开展综合名录基础研究工作,不断扩大综合名录的覆盖范围,继续将环境影响大、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双高”产品纳入综合名录 二是积极推动综合名录的应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到经济管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研究制定推动绿色发展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减缓和消除“双高”产品大量生产、出口、消费形成的环境损害和环境隐患,使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绿色工艺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支撑。 /p p img title=" 00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9d20eded-79f6-4ff4-bed2-322aff395d7b.jpg" / img title=" 002.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fce7acd3-3b66-4fb4-93ab-6f0de9df0d4e.jpg" / img title=" 003.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8e6058c1-61e0-4253-b309-721005d80fe9.jpg" / /p p & nbsp & nbs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 nbsp strong 附件: /strong /span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802/t20180206_430933.htm"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 /strong /span /a /p
  •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名录(2021年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名录(2021年版)》出台的背景、实施情况、总体要求、主要原则、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名录(2021年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请简要介绍其实施情况。答: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2007年6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后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国务院同意,将名称修改为《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截至2018年,共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11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有力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将焦炭、木器涂料等近70项高大气污染物排放产品,半化学纸浆、味精等210余项高水污染物排放产品,钛白粉、重铬酸钠、铅酸蓄电池等200余项高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排放或含重金属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有效推动行业绿色转型升级,二硫化碳、硅酸钠等73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下简称“双高”)产品重污染工艺已全部淘汰,“双高”产品中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产量分别下降20%、15%和30%,乙草胺、氨基酸等产品除外工艺产量占比分别由2009年的7%、25%上升到2018年的92%、68%。《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得到相关部门广泛使用,对24项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2018年以来,累计为购置大气、水污染防治设备和环境监测设备企业免税120亿元。“双高”产品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名录(2021年版)》编制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什么?答: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完善“双高”产品名录,提出除外工艺与污染防治设备,推动在财税、贸易等领域应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服务环境治理。重点关注石化、有色、轻工等行业,选择具有污染排放总量大、毒性强、风险高且产能过剩,对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点任务有直接促进作用的产品。同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补充土壤污染防治设备,为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方案。二是坚持优化调整,推动源头减排。对新增产品的工艺环保特性进行评估区分,筛选提出污染物排放少、环境风险低、应用稳定成熟的除外工艺,并鼓励企业优先使用,不断优化工艺结构,推动污染物源头减排。三是坚持预防优先,降低环境风险。选择生产过程中多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使用易燃、易爆、高毒、高腐蚀性原料,以及含有或生产过程中排放六价铬、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引导企业减少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产品,优先使用替代产品。《名录(2021年版)》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名录(2021年版)》包含“双高”产品名录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共有932项“双高”产品,159项产品除外工艺,79项环境保护重点设备。932项“双高”产品中,具有“高污染”特性产品326项,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223项,具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双重特性产品383项。与《名录(2017年版)》相比,新增阳离子淀粉、氟化氢等47项“双高”产品(具有“高污染”特性产品16项,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1项,具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双重特性产品30项)、丁二酸的清洁电化学法工艺等35项“双高”产品除外工艺和土壤淋洗设备等7项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名录(2021年版)》新增内容有哪些主要特点?答:一是精准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将石油焦、1,4-丁二醇、促进剂NS等11项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品,阳离子淀粉、丙酮、糖化酶等13项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品,涉铬彩涂板、含铅铬集装箱面漆等7项对土壤环境有明显影响的产品纳入名录,便于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精准识别、有效应用,形成政策合力。二是突出除外工艺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引导作用。47项新增“双高”产品中35项产品有除外工艺,所有除外工艺均实现工业化稳定运行,环保水平较传统污染工艺显著提升,为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供政策指向和技术支持,引导企业走排放少、风险低、效益好的发展路径。三是优先关注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新增双酚A、室内装饰涂料用含铅铬色浆、含氯化石蜡增塑剂的塑料玩具等含有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推动相关部门加强高环境风险产品管理,促进替代产品生产与使用,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四是完善环境保护重点设备。新增破碎筛分一体机、土壤淋洗设备等7项土壤污染防治设备,提出设备适用范围、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土壤污染防治设备与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废水处理设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等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发布 包含大气、水质等多种环境监测设备
    p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的有关要求,近日,环保部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一批新的名录,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 /p p   此次发布的综合名录包含两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包括885项“双高”产品 二是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包括72项设备。其中,“双高”产品包含50余种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产品,40多种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产品,200余种涉重金属污染的产品,570余种高环境风险产品;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包括环境监测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备、废水处理设备、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 材料) 设备。 /p p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一方面清晰地为企业指明国家限制的“双高”产品、污染工艺,另一方面又为企业指明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其发布可为相关企业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提供一定参考。 /p p   其中的环境监测设备名录如下表所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e76c4b70-ce7b-4e1c-94c7-3df9e9be8125.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环境监测设备.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c7a946a0-cc78-48fd-a5c1-d6b78c1b112b.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设备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48d1d082-ee5b-4384-83a0-0a1fc102c19e.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设备3.png" / /p p   更多名录详见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293f8991-e056-4ff9-bf6c-1dc7e244d55b.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pdf /span /a /p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0年新增部分)》征求意见 首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设备7项
    2018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之后,生态环境部组织筛选了拟新增纳入《综合名录》的产品和设备,组织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对产品和设备逐一开展研究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形成了《综合名录(2020年新增部分)》(征求意见稿),相关文件于今日发布。《综合名录(2020年新增部分)》(征求意见稿)包括49项“双高”产品、43项“双高”产品除外工艺和7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设备。(一)新增“双高”产品49种。49项新增“双高”产品中,石油和化学加工行业产品33项,轻工行业产品8项,黑色金属加工行业产品3项,有色金属行业产品5项。主要产地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等地区。49种“双高”产品包含《斯德哥尔摩公约》受控POPs物质、严重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物质、使用中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物质、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物质、产生大量难处理废水物质,以及其他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存在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物质。(二)对“双高”产品进行工艺区分。一是对49种新增“双高”产品中的38种产品提出除外工艺。未提出除外工艺的11种“双高”产品中,三氯蔗糖和磺化对位酯两种产品生产工艺唯一且污染较重 生产氟虫腈的两种工艺污染都较重 含游离双酚A的食品包装内壁涂料、含铅铬的铁路车辆涂料等8种产品,生产或使用中对环境造成较严重污染。二是结合近年生产技术、污染治理等情况,对焦炭、间苯二酚、纯苯、二甲苯、聚乙烯醇等5种已纳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双高”产品提出除外工艺。(三)新增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设备7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已包含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和噪声污染与振动控制等五类设备,但是未涉及土壤污染防治设备。此次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设备7项,有助于引导企业购买3和使用治理效果更好的土壤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更多名录详见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0年新增部分)》征求意见稿.pdf
  • 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纳入近70项高大气污染物排放产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21年版)》)。《名录(2021年版)》包含“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以下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其中有932项“双高”产品,159项产品除外工艺,79项环境保护重点设备。932项“双高”产品中,具有“高污染”特性产品326项,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223项,具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双重特性产品383项。《名录(2021年版)》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相比,新增阳离子淀粉、氟化氢等47项“双高”产品、丁二酸的清洁电化学法工艺等35项“双高”产品除外工艺和土壤淋洗设备等7项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名录(2021年版)》纳入石油焦、1,4-丁二醇、丙酮、糖化酶、含铅铬集装箱面漆等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排放较大的产品,以及双酚A、室内装饰涂料用含铅铬色浆、含氯化石蜡增塑剂的塑料玩具等含有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且明确了大部分“双高”产品的重污染工艺和除外工艺,推动企业技术工艺升级改造。此外,新增土壤污染防治设备,提出了适用范围、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与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等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动《名录(2021年版)》实施应用,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推进重点行业高质量发展。
  • “钒钛综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落户攀钢
    记者4日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国家科技部近日下发了《关于组织制定第二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攀钢申报的“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成功入选新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名录,这是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国内首个获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是四川省此次唯一一个入围的实验室。   据悉,攀西地区的钒钛磁铁矿储量达100亿吨以上,钒资源储量(以V2O5计)1570万吨,占全国的62.2%,钛资源储量(以TiO2计)8.7亿吨,占全国的90.5%,具有极高的综合利用价值。为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国家对攀西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给予了极大的关怀和厚爱。在全国各兄弟单位的通力合作下,通过攀钢人的艰辛努力,攀西资源的综合利用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以普通大型高炉冶炼钒钛磁铁矿、雾化提钒新工艺、三氧化二钒、钒氮合金、选钛工艺、微细粒级钛铁矿回收、造纸用钛白技术、纳米TiO2制备技术等为代表的一系列重大科技成果,并形成了一定的产业群。经过40多年的发展,攀钢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钛原料生产基地和唯一的氯化法钛白生产基地,中国最大的钒制品生产基地及世界第二大产钒企业。   据介绍,此次获准建设的攀钢“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将建设成为我国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的开放基地,成为辐射先进技术、开展科技交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平台。这对带动我国钒钛磁铁矿资源利用技术研发水平的提升,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将具有重要意义。
  • 2014《环境保护综合目录》公布 新增一项水质分析仪
    为了推动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引导绿色投资、生产、消费,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07年以来,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综合名录制定工作。   近日,环境保护部近日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13个部门提供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简称&ldquo 综合名录&rdquo ),同时向社会全文公开。   目录包括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目录两部分,其中环境保护重点设备目录中环境监测设备由2013年的13项增加到了14项,增加了水质污染监测的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   高锰酸盐指数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用高锰酸钾氧化水样中的某些有机物及无机还原性物质,由消耗的高锰酸钾量计算相当的氧的质量。它是反映水体中有机及无机可氧化物质污染程度的综合性水质评价指标,主要用于评价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情况,不适用于工业污水。 附件: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14年版)
  • 促进绿色生产消费,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工信部解读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办法及名录
    p   一、《办法》和《目录》制定的背景 /p p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推进绿色发展,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降低能耗物耗。这为新时代工业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约33亿吨,历史累计堆存量超过600亿吨,占地超过200万公顷,不仅浪费资源、占用土地,而且带来严重的环境和安全隐患,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既可以减少对天然资源的开发使用,也能够有效缓解和降低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对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工业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p p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迫切要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绿色发展,要求坚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着力点,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力争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 /p p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实施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对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排放征收5-25元/吨的环境保护税,并规定对相应的固体废物开展综合利用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这些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规模化、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 /p p   二、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总体思路 /p p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p p   一是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活动。 /p p   二是强化服务功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政府审批权限,简化评价流程,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p p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常态化、动态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培育、监督和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p p   三、《办法》和《目录》编制的过程 /p p   2017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办法》和《目录》的研究编制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p p   一是开展专题调研。我们组织了相关行业专家,赴部分省份开展现场调研,听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p p   二是组织研究编制。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办法》和《目录》初稿。 /p p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四是修改完善并发布。组织专家对社会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和《目录》进行修改完善,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p p   四、《办法》和《目录》的主要内容 /p p   《办法》共五章28条,包括总则、管理机制、评价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是开展评价的目的。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将评价结果用于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等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p p   二是评价的方式和内容。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目录》,采取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出具评价结果的方式。评价内容包括对企业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p p   三是开展评价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列入推荐名单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并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企业申报纳税时,将评价报告作为证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纳税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p p   四是评价机构的责任。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根据《办法》《目录》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等要求,对企业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接受监督。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p p   五是评价机构的确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辖区对评价机构的具体要求、推荐程序、调整机制等。负责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p p   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适时修订调整《目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价机构的培育、指导和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推荐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将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税收减免等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结果的跟踪指导,对评价报告予以备案,并在其网站上对有关内容予以公布。 /p p   七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p p   《目录》包含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等三部分内容。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列出的征税固体废物种类及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目录》主要包括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和部分其他固体废物等六类工业固体废物,暂不包括危险废物。对列入《目录》中的综合利用产品,提出了相应的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需要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目录实施情况等,适时调整《目录》。 /p p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p p   《办法》和《目录》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p p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的作用,研究解决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根据相关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目录》调整建议。 /p p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要明确对评价机构的具体要求,加强第三方机构的培育、监督和动态管理,建立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的动态发布、调整机制,并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p p   (三)要加快推进评价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加快建立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做好信息的公开、共享。要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对评价机构推荐名单、评价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p p   (四)要积极完善相关标准体系。鼓励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提供有效支撑,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p p   (五)要加强宣传和培训。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宣贯和培训工作。结合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在部分城市或区域开展试点,总结经验,予以推广,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地实施。 /p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 监测仪器顺势可为
    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明确“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部署全国节能减排工作。  《方案》指出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01万吨、207万吨、1580万吨、15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0%、15%和15%。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方案》强化了对主要污染物减排举措,包括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等。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主要水污染物等重点减排工程,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  同时,还将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  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加快修订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制修订环境保护税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能源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  该项计划的完成,需要加强挥发性排放数据的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相应治理措施。这就需要监测仪器行业提高设备的精确度和灵敏度,以保障数据接收的准确性 提高仪表产品适应力和续航力,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工作情况。提升数据处理能力,以达到实时监测各项指标排放情况的目的,多措并举为我国实现节能减排打下良好的数据监测基础。  附件:“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docx“十三五”各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地  区“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准煤)“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万吨标准煤)北 京176853800天 津1782601040河 北17293953390山 西15193843010内蒙古14189273570辽 宁15216673550吉 林1581421360黑龙江15121261880上 海1711387970江 苏17302353480浙 江17196102380安 徽16123321870福 建16121802320江 西1684401510山 东17379454070河 南16231613540湖 北16164042500湖 南16154692380广 东17301453650广 西1497611840海 南101938660重 庆1689341660四 川16198883020贵 州1499481850云 南14103571940西 藏10——陕 西15117162170甘 肃1475231430青 海1041341120宁 夏1454051500新 疆10156513540  注:西藏自治区相关数据暂缺。“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指  标单 位2015年实际值2020年目标值变化幅度/变化率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18%]火电供电煤耗克标准煤/千瓦时315306-9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572560-12水泥熟料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12105-7电解铝液交流电耗千瓦时/吨1335013200-150炼油综合能耗千克标准油/吨6563-2乙烯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816790-26合成氨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3311300-31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530480-50建筑: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累计面积亿平方米12.517.5+5城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累计面积亿平方米12+1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2050+30交通运输:铁路单位运输工作量综合能耗吨标准煤/百万换算吨公里4.714.47[-5%]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6.5%]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6%]民航业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千克标准煤/吨公里0.433<0.415>[-4%]新生产乘用车平均油耗升/百公里6.95-1.9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千克标准煤/平方米20.618.5[-10%]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千克标准煤/人370.7330.0[-11%]终端用能设备: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效率%7075+5电动机系统效率%7075+5一级能效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市场占有率小于55kW%1530+1555kW至220kW%813+5大于220kW%58+3一级能效电力变压器市场占有率%0.110+9.9二级以上能效房间空调器市场占有率%22.650+27.4二级以上能效电冰箱市场占有率%98.399+0.7二级以上能效家用燃气热水器市场占有率%93.798+4.3  注:[ ]内为变化率。“十三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地区2015年排放量(万吨)2020年减排比例(%)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北京16.214.42.33天津20.914.42.47河北120.819.016.14山西40.517.64.75内蒙古83.67.15.19辽宁116.713.48.41吉林72.44.82.32黑龙江139.36.07.33上海19.914.52.72江苏105.513.510.39浙江68.319.27.64安徽87.19.97.70福建60.94.12.14江西71.64.32.73山东175.811.713.30河南128.718.416.98湖北98.69.98.25湖南120.810.110.49广东160.710.411.06广西71.11.00.35海南18.81.20.16重庆38.07.42.36四川118.612.814.09贵州31.88.52.77云南51.014.15.85西藏2.9--陕西48.910.02.63甘肃36.68.22.40青海10.41.10.07宁夏21.11.20.10新疆56.01.60.7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1.60.04  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地区地表水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十三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地 区2015年排放量(万吨)2020年减排比例(%)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北 京1.616.10.24天 津2.416.10.38河 北9.720.01.59山 西5.018.00.61内蒙古4.77.00.28辽 宁9.68.80.85吉 林5.16.40.20黑龙江8.17.00.48上 海4.313.40.53江 苏13.813.41.25浙 江9.817.60.85安 徽9.714.31.07福 建8.53.50.30江 西8.53.80.32山 东15.313.41.49河 南13.416.61.93湖 北11.410.21.02湖 南15.110.11.41广 东20.011.31.54广 西7.71.00.08海 南2.11.90.04重 庆5.06.30.32四 川13.113.91.74贵 州3.611.20.41云 南5.512.90.67西 藏0.3--陕 西5.610.00.38甘 肃3.78.00.28青 海1.01.40.01宁 夏1.60.70.01新 疆4.02.80.0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0.52.8-  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地区地表水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十三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地 区2015年排放量(万吨)2020年减排比例(%)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北 京7.1351.8天 津18.6252.8河 北110.82818.4山 西112.12022.4内蒙古123.11113.5辽 宁96.92014.4吉 林36.3185.2黑龙江45.6114.3上 海17.1203.4江 苏83.52013.3浙 江53.8179.1安 徽48.0165.2福 建33.8—3.5江 西52.8126.3山 东152.62735.0河 南114.42820.5湖 北55.12010.9湖 南59.6218.5广 东67.832.0广 西42.1134.5海 南3.2—0.4重 庆49.6188.1四 川71.81611.2贵 州85.376.0云 南58.410.6西 藏0.5——陕 西73.51511.0甘 肃57.184.6青 海15.160.9宁 夏35.8124.3新 疆66.832.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1.0130.9  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地区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十三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地 区2015年排放量(万吨)2020年减排比例(%)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北 京13.8250.7天 津24.7253.5河 北135.12819.9山 西93.12016.3内蒙古113.91112.5辽 宁82.82014.9吉 林50.2189.0黑龙江64.5117.1上 海30.1205.2江 苏106.82018.7浙 江60.71710.3安 徽72.1169.0福 建37.9—4.6江 西49.3125.9山 东142.42731.0河 南126.22815.8湖 北51.5205.9湖 南49.7156.3广 东99.733.0广 西37.3133.3海 南9.0—1.2重 庆32.1182.8四 川53.4163.7贵 州41.972.9云 南44.910.4西 藏5.3——陕 西62.7159.4甘 肃38.783.1青 海11.860.7宁 夏36.8124.4新 疆63.731.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9131.3  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地区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十三五”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地区2015年排放量(万吨)2020年减排比例(%)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北 京23.4253.5天 津33.9204.6河 北154.62019.5辽 宁105.41010.5上 海42.1208.4江 苏187.02031.2浙 江139.22025.5安 徽95.9109.2山 东192.12038.4河 南167.51016.6湖 北98.7109.9湖 南98.3107.9广 东137.81820.7重 庆40.2104.0四 川111.355.6陕 西67.553.4  注:“十三五”期间主要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相关指标根据重点行业减排潜力、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因素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省份。
  • 七部门联合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是“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之一。《行动方案》提出了到2025年的攻坚战主要目标: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三大重点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较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稳步推进,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  在制定三大重点海域具体目标的过程中,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精准治理的工作思路,在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入海河流治理要求等方面均进行了差异化目标部署。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部署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攻坚任务,包含8个专项行动和2项重要举措。  一是深入实施陆海污染防治,立足三大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禀赋和发展定位,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沿海城市污染治理、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岸滩环境整治等7个专项行动。  二是分区分类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巩固深化渤海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滨海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加强区域珍贵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三是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坚持预防为主、提升能力,系统实施涉海风险源排查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管能力建设等重要措施。  四是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坚持治理与监管并重,实施“一湾一策”海湾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等重要措施。为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行动方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以“2+24”沿海城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国务院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督导帮扶,建立定期调度和评估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将攻坚战重大科技需求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沿海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等,加强相关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沿海地方可按规定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用好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和网络监督方式,鼓励公众参与。《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成果,实施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污染防治行动,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以下简称三大重点海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实施陆海统筹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和示范引领,以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攻坚成效,推动全国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立足三大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禀赋和发展定位,统筹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治理目标、重点方向和阶段任务,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综合施策,注重流域和海域生态环境关联性、相邻河口海湾自然生态联系,实施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推动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改善见实效。  系统保护、协同增效。实施“一湾一策”的重点海湾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整体提升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落实责任、合力攻坚。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监督评估。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创新和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力量,形成接续攻坚、久久为功的社会合力。  (三)重点方向  渤海:以“1+12”沿海城市(天津市,辽宁省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河北省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山东省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及其渤海范围内管理海域为重点,巩固深化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成效,加强重点海湾综合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构建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协调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长江口-杭州湾:以“1+6”沿海城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嘉兴市、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舟山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加强两省一市陆海污染源头治理和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保护好重要河口生境,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珠江口邻近海域:以6个沿海城市(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广州市、中山市、珠海市、江门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稳步推进近岸海域水质改善和亲海环境质量提升,保护好重要海洋生物及栖息地环境,助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湾区。  (四)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三大重点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较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稳步推进,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  二、重点任务  (五)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  参照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经验,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建立“一口一档”的入海排污口动态台账。制定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方案,进一步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加强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对未稳定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深度治理,“一口一策”持续推进三大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备案、监测、监管等制度。2023年底前,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制定溯源整治方案。到2025年,渤海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三大重点海域基本实现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六)入海河流水质改善行动  加强陆海统筹和区域协同,深化海河、辽河、淮河、珠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加强沿海城市重污染海湾入海河流整治,组织制定“一河一策”入海河流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加强总氮排放控制,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到2025年,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七)沿海城市污染治理行动  加强沿海城市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监管执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监管。(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参与)推进沿海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开展城镇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破损修复,加强管网清疏管养,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维。到2025年,沿海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行动  因地制宜推进沿海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施农膜回收行动,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种养结合。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水平。到2025年,沿海地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利用率均达到4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7%以上。(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行动  沿海地方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进一步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研究制订海水养殖污染防控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农业农村部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按照有关部署,研究制订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监测,加大海水养殖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2023年底前,沿海省(市)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牵头,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十)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行动  沿海地方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巩固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成果,完善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制度,推进“船-港-城”全过程协同管理。(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巩固深化渤海渔港环境整治成果,将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主要渔港纳入名录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渔港、渔船停泊点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岸滩环境整治行动  加强岸滩及海面漂浮垃圾的监测调查,进一步推动沿海市县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保持亲海岸滩等重点滨海区域无明显塑料垃圾。(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参与)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提高垃圾清运频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开展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周边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加强海水浴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十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巩固深化渤海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因地制宜实施黄河口、辽河口、滦河口等河口湿地保护修复,不断提升渤海生态系统质量。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滨海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自然资源部、林草局牵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渤海继续加强斑海豹、黑嘴鸥等珍贵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长江口-杭州湾实施中华鲟、白头鹤等濒危物种及其关键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和生态监管,加强鳗苗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捕捞特许管理。珠江口邻近海域系统实施滨海水鸟栖息地生境营造提升建设,加强中华白海豚保护能力与救护网络建设及人类活动监管,恢复修复重要洄游通道。(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严格海洋伏季休渔监管执法,实施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农业农村部牵头,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十三)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监管能力建设  沿海地方加强沿岸原油码头、危化品运输、重点航线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监管。建立健全海上溢油监测体系,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交通运输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应急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加强重点海域沿岸石化集聚区等涉海环境风险源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以渤海为重点,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风险源排查整治和溢油风险监控。指导督促沿海省(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加强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修订,推进沿海地方应急船舶装备、物资保障、监测预警预报、监督执法等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气象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十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按照沿海地方统一部署,围绕“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目标要求,保护好自然禀赋优良的海湾生态环境,加强受损海湾“一湾一策”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推进重点海域的美丽海湾建设,加强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到2025年,形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到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全过程。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各相关沿海省(市)和沿海地市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将行动方案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对沿海地方组织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督导帮扶,建立定期调度和监督评估机制,将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未能按期完成行动方案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  统筹行业领域优势科技支撑力量,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重大科技需求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沿海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等实施联合科技攻关,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源解析与管控、流域入海总氮负荷削减、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国控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通量监测试点,积极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科技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沿海地方可按规定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攻坚行动的经费保障。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攻坚行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攻坚战实施过程中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等的生动实践,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牢生态文明理念,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攻坚行动的“开门问策”,充分发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和网络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抄送: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应急部,气象局,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 粉体综合特性测试仪(粉体综合特性测试仪是一款什么仪器)
    前言: 粉体综合特性测试仪,作为粉体研究领域的得力助手,以其全面、准确的测试功能,为科研工作者提供了深入了解和掌握粉体特性的重要工具。下面,我们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粉体综合特性测试仪的作用。 产品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4275/C550224.htm 一、全面检测粉体特性 粉体综合特性测试仪能够全面检测粉体的各项特性,包括粒度分布、比表面积、堆积密度等关键参数。这些特性是粉体性能和应用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全面检测,科研人员可以深入了解粉体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为材料研究和应用提供有力支持。 二、优化粉体加工过程 粉体综合特性测试仪能够准确评估粉体在加工过程中的性能表现,如流动性、分散性、压缩性等。这些数据可以帮助科研人员优化粉体的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保证产品质量。此外,测试仪还可以用于评估不同粉体之间的相容性,为混合和配方设计提供指导。 三、保障粉体应用安全 粉体综合特性测试仪在粉体应用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粉体的毒性、易燃性、易爆性等安全性能的测试,可以确保粉体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同时,测试仪还可以帮助科研人员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为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提供有力支持。 四、推动粉体领域发展 粉体综合特性测试仪的广泛应用,不仅提高了粉体研究和应用的水平,还推动了整个粉体领域的发展。通过不断深入研究粉体的特性和行为,科研人员可以开发出更多具有优异性能的新材料,拓展粉体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范围。 总结: 粉体综合特性测试仪在粉体研究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全面检测粉体特性、优化加工过程、保障应用安全,并推动粉体领域的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拓展,粉体综合特性测试仪将为粉体研究和应用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 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获批2030年将建成全球知名综合性科学中心
    p   在北京的“三大科学城”中,怀柔科学城知名度稍低。市发改委昨日公布,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方案已获得批复,将重点开展系统推进重点科学领域跨越发展等工作。 br/ /p p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批复了《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方案》,同意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到2020年,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成效将初步显现 到2030年,全面建成世界知名的综合性科学中心。 /p p   在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中,北京将统筹规划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和未来科学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管理运行新机制,推动央地科技资源融合创新发展。加强北京市与中央有关部门会商合作,优化中央科技资源在京布局,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骨干企业的研发优势,形成北京市与中央在京单位高效合作、协同创新的良好格局。 /p p   中关村科学城主要依托中国科学院有关院所、高等学校和中央企业,聚集全球高端创新要素,实现基础前沿研究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原创成果。怀柔科学城重点建设高能同步辐射光源、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等大科学装置群,创新运行机制,搭建大型科技服务平台。未来科学城着重集聚一批高水平企业研发中心,集成中央在京科技资源,引进国际创新创业人才,强化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打造大型企业集团技术创新集聚区。 /p p   在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联合批复的建设方案中,这座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将重点开展7个方面工作,即系统推进重点科学领域跨越发展 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发展 科学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 集聚国内外一流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 谋划推动实施重大科技计划 积极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先行先试 统筹布局前瞻未来的国家实验室。 /p p br/ /p
  • 51家军民融合科技服务机构推荐名录发布
    p   近日,“军民融合科技服务机构推荐名录”编制完成,推荐名录旨在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军民两用技术转移转化和军民设备设施资源共享。 /p p   推荐名录设置了供需对接、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管理咨询和科技投融资5个业务类别,共计遴选了51家服务热情高、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机构。推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评估新申报机构和已入编机构的工作成效情况,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更新。编制发布推荐名录将为引导社会力量服务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探索经验。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ff0000"  供需对接类(10) /span /strong /p p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 /p p   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 /p p   国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 /p p   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p p   上海得民颂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p p   中国兵器工业新技术推广研究所 /p p   北方技术交易市场 /p p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p p   中关村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孵化中心 /p p   西北工业大学深圳研究院 /p p    strong 业务范围 /strong :利用各类军民融合信息资源,为技术转移和设备设施共享的供需方提供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技术经纪等服务。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ff0000"  创业孵化类(11) /span /strong /p p   湖南麒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p p   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p p   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p p   中壹发展八五零电子有限公司 /p p   四川中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p p   青岛市工业技术研究院 /p p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p p   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岛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p p   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 /p p   河南省863软件孵化器有限公司 /p p   江苏软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p p    strong 业务范围 /strong :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助、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制度、法规、财务等方面的服务,培养从事军民两用技术科研生产的科技企业。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ff0000"  科技评估类(10) /span /strong /p p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p p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p p   中关村兰德科教项目评价研究院 /p p   湖南思龙科技评估有限公司 /p p   中评信(北京)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p p   中国光学工程学会 /p p   航空工业信息中心 /p p   国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 /p p   北京远望智库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p p   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心 /p p    strong 业务范围 /strong :对科技活动及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专业化评价,考察各类科技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具体服务包括技术解释、技术成熟度评价、技术价值与市场价值评估等。 /p p span style=" COLOR: #ff0000"   strong  管理咨询类(12) /strong /span /p p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 /p p   中勍科技有限公司 /p p   航空工业信息中心 /p p   中计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p p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p p   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 /p p   中国兵器工业新技术推广研究所 /p p   西安航天神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p p   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 /p p   钢铁研究总院 /p p   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 /p p   湖南福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p p    strong 业务范围 /strong :提供政策、制度、法规、财务、管理、资源、市场等咨询服务以及相关培训 /p p    span style=" COLOR: #ff0000" strong 科技融资类(8) /strong /span /p p   西安中科创星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p p   盛世景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 p   北京国鼎科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p p   中兵北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p p   北京中军融合信息技术研究院 /p p   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p p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 p    strong 业务范围 /strong :提供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以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 /p p & nbsp /p
  • 军民融合科技服务机构推荐名录发布,科技评估类中国光学工程学会上榜
    p   近日,“军民融合科技服务机构推荐名录”编制完成推荐名录旨在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军民两用技术转移转化和军民设备设施资源共享。推荐名录设置了供需对接、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管理咨询和科技投融资5个业务类别。综合考虑申报机构的能力资质,遴选了51家服务热情高、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机构入编推荐名录。推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评估新申报机构和已入编机构的工作成效情况,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更新。编制发布推荐名录将为引导社会力量服务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探索经验。 /p p   其中,科技评估类名录有中国光学工程学会等机构入选。科技评估类的业务范围是:对科技活动及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专业化评价,考察各类科技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具体服务包括技术解释、技术成熟度评价、技术价值与市场价值评估等。 /p p   中国光学工程学会已成立院士咨询评估委员会,打造了一个“技术专家+产业专家+金融专家”三位一体的权威评价体系。技术专家由金国藩、杜祥琬、邬贺铨、包为民、王立军、庄松林、龚惠兴、张广军、吕跃广等60余位两院院士担任组长,同时与科技部专家库、工信部专家库、自然基金委专家库等组成权威“智库” 产业专家由国务院参事、产业咨询专家、上市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负责人等组建的市场分析团队 金融专家则汇集国际投行、咨询公司、律所、智库等各类公司和研究机构专业化人才,拥有各个领域的最高专业资质。 /p
  • 迎利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修订形成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8月29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话:010-68205363传真:010-68205337电子邮箱:zyzhly@miit.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2024年8月14日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资源利用、能源消耗、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提出要求。其中多次提到仪器设备,在梯次利用企业要求中提到“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拆分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吊装、绝缘测试、焊点铣削、切割、清洗等设备……”“应具备检测动力电池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充放电测试、电压内阻测试等设备……”“应具备拆分电池自动化重组和梯次产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机械辅助搬运、激光焊接、高低温试验、短路测试、激光打码或喷码等设备,对拆分后的电池进行二次组装形成梯次产品,并对梯次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性能进行检验……”在再生利用企业要求中提到“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安全拆解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配备放电、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鼓励采用精细化、智能化拆解设备……”“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等全文如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 年本)(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重组等处理,制造符合有关标准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或材料修复)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三)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综合利用企业。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二)企业布局应当与本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处理规模相适应。(三)企业不得位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湿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四)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应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除外)。已经建成投用和在建的综合利用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 2 年内搬迁。三、综合利用能力(一)通用要求企业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等应满足以下要求:1.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如土地为租用,租用合同续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等要求。2.应选择生产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3.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溯源系统,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并开展溯源工作,将溯源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4.应设立专门的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地,配备红外热成像监控、烟雾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5.对于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6.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电、天然气、水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 90%以上。7.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业务收入的 3%。鼓励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1.应核实废旧动力电池来源,确保用于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来自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电池。2.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拆分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吊装、绝缘测试、焊点铣削、切割、清洗等设备,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GB/T 33598)要求进行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解,并将拆分后的零部件分类存放。3.应具备检测动力电池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充放电测试、电压内阻测试等设备,开展电池状态评估,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 3 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判定其是否满足梯次利用要求。4.应具备拆分电池自动化重组和梯次产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机械辅助搬运、激光焊接、高低温试验、短路测试、激光打码或喷码等设备,对拆分后的电池进行二次组装形成梯次产品,并对梯次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性能进行检验,梯次产品需符合所在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5.应按照《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及锂电池编码规则有关政策和国家标准要求对梯次产品进行重新编码,保留并不得损毁或遮挡原动力电池编码。在产品显著位置贴示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 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 34015.4)要求的梯次产品标识。6.应具有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的技术发明专利或 3 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年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量应不低于实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量的 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量均按重量计算)。7.应承担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产品的保修和售后服务,并在产品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中提示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8.应承担梯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自建或与用户共建梯次产品在线监测平台,监测产品运行状态和流向。(三)再生利用企业要求1.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安全拆解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配备放电、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鼓励采用精细化、智能化拆解设备,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3部分:放电规范》(GB/T 33598.3)、《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单体拆解技术规范》(QC/T 1156)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放电、拆解、破碎及分选。若企业具备带电处理技术,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带电处理。2.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火法或材料修复等工艺,可实现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复,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可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规范处置方案。再生利用企业应当兼顾处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等。3.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铜、铝回收率应不低于 98%,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不低于 98%,杂质铝含量低于1%,杂质铜含量低于 1%;冶炼过程锂回收率应不低于 90%,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 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 97%,氟固化率不低于 99.5%,碳酸锂生产综合能耗低于 2200 千克标准煤/吨;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质量之和占原动力电池所含目标材料质量之和的比重应不低于 99%。四、产品质量(一)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权限,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建立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质量保障机制,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二)梯次产品应符合所应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相应的强制认证、市场准入或行政许可等。梯次产品不得用于电动自行车领域。鼓励企业制定和执行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技术标准或规范。(三)再生利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所采用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级碳酸锂》(YS/T 582)、《无水氯化锂》(GB/T 10575)、《氟化锂》(GB/T 22666)、《单水氢氧化锂》(GB/T 8766)、《电池用硫酸钴》(HG/T 5918)、《精制氯化钴》(GB/T 26525)、《电池用硫酸镍》(HG/T5919)、《电池用硫酸锰》(HG/T 4823)、《硫酸镍钴锰》(HG/T 6238)、《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GB/T 26029)、《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 26300)、《磷酸铁锂》(YS/T 1027)、《再生磷酸铁》(HG/T 6262)等。五、环境保护(一)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并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二)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配备具有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设施。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要求。2.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应符合《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86)等标准规定,并按照有关要求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自动监测。4.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并对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和消声及隔声措施,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三)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健全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四)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五)企业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环保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并制定监测方案,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六、安全生产和人身健康(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二)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施审查、验收。(三)企业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废旧动力电池的,应对承运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确保运输管理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包装运输》(GB/T 38698.1)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四)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五)企业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2.2)要求。(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七、社会责任和职业教育(一)企业外购废旧动力电池及废料(如废极片、废电芯、废粉末及浆料、边角料等)作为原料的,应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供应方的加工过程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二)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三)鼓励企业建立电池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完善的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对废旧动力电池来源、主要参数(类型、容量、产品编码等)、拆解检测、资源利用、产品流向及废弃物处置措施等进行有效跟踪和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四)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等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如电工证等),做到持证上岗。八、监督管理(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2.企业可依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企业需编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 1),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申报时应投产 1 年及以上。3.《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的申请,并按本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5.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二)公告企业的动态管理1.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本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上年度的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 2)。2.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各项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3.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4.已公告企业应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本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在发生变化 1 年内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验收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5.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1 年内整改不到位的,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1)不能保持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2)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3)报送的相关材料或生产经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5)主体生产设备连续 2 年关停或开工负荷不足 10%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拟撤销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6.支持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九、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二)本规范条件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 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 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 年第59 号)同时废止。(三)本规范条件实施前已取得公告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后 1 年内达到本办法要求,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验收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 综合热分析仪:基本原理、应用场景
    综合热分析仪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材料科学、化学、物理等领域的仪器,能够同时测量物质的多种热学性质、设备综合热重分析仪TGA及差示扫描量热仪DSC等。本文将介绍综合热分析仪的基本原理、应用场景及其优劣比较。上海和晟 HS-STA-002 综合热分析仪综合热分析仪的基本原理是热平衡法,即通过加热和冷却待测物质,并记录物质在不同温度下的热学性质。在具体操作中,将待测物质放置在加热炉中,加热炉会按照设定的程序进行加热和冷却,并使用热电偶等传感器记录物质在不同温度下的热学性质。通过数据处理软件,可以将这些数据转化为物质的热容、热导率、热膨胀系数等参数。综合热分析仪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在材料科学领域,可以利用综合热分析仪研究材料的热稳定性、相变行为等性质,以确定其加工和制备工艺;在化学领域,可以利用综合热分析仪研究化学反应的动力学过程和反应速率常数,为新材料的开发和优化提供依据;在物理领域,可以利用综合热分析仪研究物质的热学性质和物理性能,为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供支持。综合热分析仪的优点在于其能够同时测量物质的多种热学性质,且测量精度高、重复性好。此外,综合热分析仪还具有操作简便、自动化程度高等特点,可以大大减少实验操作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然而,综合热分析仪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价格昂贵、维护成本高、对实验条件要求严格等。总之,综合热分析仪是一种重要的仪器,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和优劣比较。在实际使用中,应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综合热分析仪,以获得更准确的实验结果。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相信未来综合热分析仪将会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并推动材料研究和开发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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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材料科学、化学和物理等领域中,热分析技术扮演着关键的角色。综合热分析仪(STA),作为这一技术的重要工具,能够揭示物质在不同温度下的物理和化学变化。本文将深入探讨综合热分析仪的工作原理、应用领域以及其对科研的贡献。上海和晟 HS-STA-002 综合热分析仪综合热分析仪是一种精密的热测量仪器,能够测量物质在加热或冷却过程中的各种热学参数,如温度、热流等。这种仪器通过监测物质在受控温度程序下的物理和化学变化,来研究其与温度的依赖关系。在科研领域,综合热分析仪的应用广泛。例如,它可以用于研究材料的热稳定性、相变行为、分解反应、燃烧特性等。此外,通过测量物质的热学性质,科研人员可以深入了解物质的分子结构和物理化学性质,进一步探究其在现实世界中的性能表现。在材料科学中,综合热分析仪被用于研究新型材料的合成与制备过程。通过监测材料在加热过程中的变化,科研人员可以优化制备工艺,提高材料的性能。总的来说,综合热分析仪是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科研人员深入了解物质的本质属性,为新材料的开发、新药物的研究以及解决复杂的科学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综合热分析仪的应用领域将更加广泛,其在科研中的作用也将更加重要。
  • 综合热分析仪:探索物质行为的温度之谜
    在材料科学、化学和物理等领域中,热分析技术扮演着关键的角色。综合热分析仪(STA),作为这一技术的重要工具,能够揭示物质在不同温度下的物理和化学变化。本文将深入探讨综合热分析仪的工作原理、应用领域以及其对科研的贡献。上海和晟 HS-STA-002 综合热分析仪综合热分析仪是一种精密的热测量仪器,能够测量物质在加热或冷却过程中的各种热学参数,如温度、热流等。这种仪器通过监测物质在受控温度程序下的物理和化学变化,来研究其与温度的依赖关系。在科研领域,综合热分析仪的应用广泛。例如,它可以用于研究材料的热稳定性、相变行为、分解反应、燃烧特性等。此外,通过测量物质的热学性质,科研人员可以深入了解物质的分子结构和物理化学性质,进一步探究其在现实世界中的性能表现。在材料科学中,综合热分析仪被用于研究新型材料的合成与制备过程。通过监测材料在加热过程中的变化,科研人员可以优化制备工艺,提高材料的性能。总的来说,综合热分析仪是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科研人员深入了解物质的本质属性,为新材料的开发、新药物的研究以及解决复杂的科学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综合热分析仪的应用领域将更加广泛,其在科研中的作用也将更加重要。
  • 河口综合实验室通过水平测试
    近日,河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室通过了由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组织,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具体实施的“铜精矿中5项有毒有害元素水平测试”。   为了对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检查与评估,进一步提高铜精矿及相关产品的检测水平和检验监管工作质量,从2009年5月开始,河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室就结合自身仪器设备等情况,选择参加了铜精矿中铅、镉2项元素的水平测试。为了抓好这次测试综合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机会,该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6月1日 ,综合实验室接到测试样品后,立刻展开检测工作。为了增加检测次数,提高检测准确度,综合实验室干部职工加班加点,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测试结果。最终,在参加此次水平测试的全国41个实验室中,河口综合实验室被评为满意的24个实验室之一。
  • 中国商飞公司设计研发中心综合试验室落成
    2010年12月30日,中国商飞公司设计研发中心综合试验室落成仪式在设计研发中心综合试验室大厅举行。设计研发中心综合试验室的落成,是中国商飞提升核心能力在基本建设领域迈出的坚实的一步。中国商飞公司总经理金壮龙,副总经理史坚忠、吴光辉,上海市经信委总工程师马静和中国商飞上飞院负责人共同为综合实验室落成剪彩。 史坚忠代表公司对设计研发中心综合试验室的顺利落成表示祝贺,并向对工程给予大力支持的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政府各级领导、向为工程建设做出贡献的各参建单位及全体建设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综合试验室的落成标志着公司能力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作为中国商飞第一个落成的建设项目,综合试验室将为满足大型客机试验要求提供重要硬件保障支持。设计研发中心的同志们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在“不等、不靠、不要”思想的指导下,完全依靠自身力量,不断探索,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等种种困难,在极短的时间里攻坚克难,出色的完成了建设项目从申报、审批、招标、施工到落成的一系列工作,在中国商飞创先争优活动中树立了典范、做出了表率,鼓舞了士气,有力推进了公司能力建设工作。他希望研发中心全体建设人员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在研发中心建设的征途上再立新功,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民机设计研发中心而不懈努力。
  • 中国石油集团首套智能综合录井仪启用
    9月29日,由中国石油渤海钻探研发的中国石油集团首套智能综合录井仪——德玛3.0智能综合录井仪正式启用。自此,一个集成现场作业大数据中心和共享平台的井场“智慧大脑”,接过传统录井接力棒,用智能录井实现“找油眼睛”到“勘探大脑”的转变。  德玛3.0智能综合录井仪是渤海钻探德玛品牌第三代智能产品,具有功能布局人性化、技术组合全面化、数据融合共享智能化等特点。该录井仪集成了多井对比、综合解释、井眼轨迹跟踪等15种工程应用模块,整合8种小型分析化验设备数据,覆盖钻井、泥浆、定向井、固井等多专业256道采集数据,推进工程地质一体化的深度融合;可实现无线化安装和数据采集,并可“一机多井”采集信号;快速色谱实现15秒的快速色谱分析和光谱10ppm的最小检测精度,有效解决薄层和快速钻进油气难发现、远程控制效果不突出、设备运维成本高、劳动强度大等诸多难题。  遵循中国石油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发展要求,渤海钻探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围绕工程地质一体化重点业务,强化井场多专业、多技术、多平台纵向集成,推动智能化综合录井仪研制,确保井场全要素、钻探全过程全面感知全面管控,实现生产协同优化、风险快速响应、决策精准高效,整体效益最大化。  “德玛3.0智能综合录井仪的成功研制,提升了录井行业数智化发展的水平,满足了超深井施工、快速钻井工艺、智能钻机应用等钻探技术的进步,以及页岩油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需求,提升了录井技术和录井行业在油气勘探开发环节中的核心竞争力。”项目负责人孙合辉说。  渤海钻探自2006年研制出首台德玛综合录井仪后,面向勘探开发、钻探现场和客户需求,推陈出新,先后自主研发德玛系列40余种产品,产品远销国内外市场。
  • 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获批
    p   16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信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同意上海以张江地区为核心承载区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作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关键举措和核心任务,构建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提升我国在交叉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能力和科技综合实力,代表国家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全球科技竞争与合作。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基础框架。 /p p   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将重点开展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建立世界一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 二是推动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三是构建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网络 四是探索实施重大科技设施组织管理新体制。 /p p   据悉,针对创新体系中普遍存在的知识不同构、行为不互动等瓶颈制约,上海在去年就已经着手制定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的相关规划,进一步整合各类资源,建设功能性平台,促进全社会创新协同。 /p p   在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过程中,地方需要争取和承接更多国家和市级科研基础设施落地,打造若干重点实验室、开放型研究平台。调动高校研究院的积极性,使其成为各类创新资源对接、转移、放大的一种开放式平台。可以预见的是,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最终建成后,将形成张江科技城创新集群建设的核心,显著提升上海的整体科研水平。 /p p br/ /p
  • 第二家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获批
    记者从安徽省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1月10日联合批复了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该中心将建设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平台,聚焦信息、能源、健康、环境四大科研领域,开展多学科交叉和变革性技术研究。  根据国家批复方案,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将在信息领域建设量子信息重大创新基地、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合肥中心和联合微电子中心。在能源领域,建设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和分布式智慧能源创新平台。在健康领域建设国际一流的离子医学中心与大基因中心,在环境领域开展大气环境立体探测实验装置的预研。  据了解,合肥是继上海之后,国家正式批准建设的第二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目前合肥拥有同步辐射、全超导托卡马克和稳态强磁场3个大科学装置,是全国除北京之外大科学装置最密集的地区。方案获批之后,合肥将新建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未来网络实验设施等一批大科学装置,并先行建设量子信息国家实验室。  根据规划,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到2020年基本建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平台、大型开放式研究基地、新成果不断涌现的创新高地、代表国家参与全球竞争与合作的科技策源地。  安徽省发改委主任张韶春介绍,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将在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方面进行创新,成立理事会,探索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统筹全国创新资源开展科技攻关。
  • 怡文环境科学城综合大楼顺利封顶
    2012年5月18日,在阳光灿烂、风和日丽却又伴随着阵雨的美好时刻(11点38分),随着一声响雷,拉开了&ldquo 怡文环境科学城综合大楼&rdquo 封顶仪式的序幕,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现场进行了简单而隆重大楼封顶仪式。 &ldquo 百年大计今落成,众志成城怡文情&rdquo ,综合大楼的落成,标志着怡文环境在历年发展的基础上又迈出了扎实的一步!朝着&ldquo 共同富裕不是梦,青山绿水新建功&rdquo 的目标而奋进.&ldquo 怡文环境科学城综合大楼&rdquo 座落在广州市科学城南云三路12号,背面靠山,林密树茂,鸟雀燕舞;前面有溪,潺潺流水,鱼欢蛙跃;依山伴水,真乃仙境一般,福地一块也! &ldquo 怡文环境科学城综合大楼&rdquo 占地面积10000余㎡,建筑面积15000㎡,由南、北两幢五层大楼而组成,属集综合办公、技术研发、工厂生产、商品物流于一体的现代化环保产业孵化基地。
  • 国家标准综合实验验证中心批准设立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2〕11号)要求,结合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工作安排,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拟将国家标准综合实验验证中心作为综合性国家标准验证点予以批准设立,现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材料及必要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方式:010-82262961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邮编:100011邮 箱:zhangchengyu @samr.gov.cn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国家标准综合实验验证中心公示名单序号名称单位1国家标准综合实验验证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牵头单位)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共建单位)
  • 脂联素:代谢综合征治疗新方法
    代谢综合征及其治疗瓶颈   代谢综合征包括高胰岛素血症、糖耐量异常、肥胖、高血压,以高甘油三酯和低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为特点的血脂异常,以及低密度脂蛋白相关的小颗粒导致动脉粥样硬化等病症,是当前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死因之一。   近来的科学研究表明,在代谢综合征中,胰岛素抵抗和高脂血症是2个关键指标,两者密切相关并贯穿于代谢综合征过程中。因此,当诊断代谢综合征时,应对2型糖尿病的危险因素和加速动脉粥样硬化性血管疾病的因素有充分认知。   动脉粥样硬化被认为是一种慢性炎症性的脂类代谢疾病,其复杂的病理生理过程始于在动脉壁上含有大量胆固醇的脂蛋白吸引血流中的单核细胞黏附并侵入血管内皮细胞层,这些细胞吸收脂蛋白后分化为巨噬细胞,后者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巨噬细胞继续积聚大量脂类,最终形成泡沫细胞,并在动脉壁上形成胆固醇性病变斑块。由于巨噬细胞转化为泡沫细胞是形成动脉粥样硬化病变的关键环节,所以防止或逆转胆固醇积聚,以及巨噬细胞和泡沫细胞的形成,进而防止或减少动脉粥样硬化病变,成为近年来科研的重要课题之一。   由于代谢综合征由一组紧密相关的病症组成,目前除改变生活方式和单纯治疗单一症状外(即使治疗单一症状也并非易事),至今尚无全面治疗代谢综合征的首选方法。因此,寻找一种有效的治疗方法去应对代谢综合征及多种危险因素并存的情况,无疑是一种巨大挑战。   脂联素的发现及其功能   脂联素最初由克隆脂肪细胞特异表达基因而来,因此该物质是脂肪细胞特异性表达的细胞因子。   近年来的流行病学证据表明,在2型糖尿病胰岛素抵抗、肥胖和心血管疾病等患者中,血液循环中的脂联素水平有所下降,这种低血浆脂联素水平与上述疾病状态下脂联素基因在脂肪组织中的表达减少有关。另有证据表明,与低脂联素血症和胰岛素抵抗一样,脂联素基因多态性也可能是2型糖尿病的病因之一。然而,脂联素基因变异程度与低脂联素血症、肥胖和胰岛素抵抗的产生,其代谢作用及机制尚未明确。   此外,脂联素已被证实能促进骨骼肌和心肌细胞的脂质氧化,并能减少肝细胞的肝葡萄糖生成。因此,脂联素与改善糖耐量、降低血浆甘油三酯等体内代谢活动有关。   巨噬细胞:脂肪组织胰岛素抵抗的根源   巨噬细胞在体内是一种来源于单核细胞系统的多核吞噬细胞,具有高度可塑性及迁移性,能从骨髓随血液循环进入各种组织,并影响这些组织细胞的表型与功能(图)。最近的研究表明,巨噬细胞可能在代谢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研究证实,巨噬细胞在肥胖者的脂肪组织中大量增加,在极端的例子中,巨噬细胞可占脂肪组织的40%。脂肪组织是胰岛素作用的靶组织之一,而巨噬细胞能分泌胰岛素抵抗性炎症细胞因子,这一特点使其成为了脂肪组织对胰岛素抵抗的潜在根源。有关概念指出,巨噬细胞能对胰岛素的靶组织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导致靶组织出现胰岛素抵抗。   此外,动物模型研究也显示了巨噬细胞导致胰岛素抵抗的因果作用。当动物被喂食高脂食物时,特异性敲除巨噬细胞中的某些炎症基因能对这些动物产生保护作用,有利于增强葡萄糖耐量并减轻高胰岛素血症。上述结果显示,巨噬细胞在炎症细胞引起的胰岛素抵抗过程中至关重要,阻止巨噬细胞浸润对胰岛素靶组织的不利炎症反应及异常代谢影响,有望成为改善体内胰岛素敏感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脂联素:通过抑制巨噬细胞来发挥功能   脂联素虽然不在巨噬细胞中表达,但其已被证实能通过下调清道夫受体A和胆固醇酰基转移酶1(ACAT1)的基因表达,从而抑制巨噬细胞转化为泡沫细胞。研究证明,脂联素也可能通过抑制单核细胞向巨噬细胞迁移并转化成泡沫细胞以及减轻细胞的炎症过程,来抑制体内血管壁的动脉粥样硬化。在脂类代谢中,低脂联素水平或能增加富含甘油三酯的血浆脂蛋白及产生泡沫细胞的脂肪氧化物,同时减少高密度脂蛋白,从而促进泡沫细胞形成。   另有体外细胞培养试验证明,脂联素对内皮细胞的细胞间黏附分子1(ICAM-1)、血管细胞黏附分子1(VCAM-1)和E-选择素等基因表达也有抑制作用。   此外,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心血管死亡率与低血浆脂联素水平紧密相关,进一步证实了脂联素具有抗炎和抗动脉粥样硬化的重要作用。   脂联素:治疗代谢综合征的新方法   我们最近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人THP-1巨噬细胞中直接表达脂联素可以调节脂类代谢,减少巨噬细胞转化为泡沫细胞,从而证实了脂联素的抗炎、抗动脉粥样硬化作用, 以及脂联素在抑制巨噬细胞转化成泡沫细胞过程中的作用。   由于巨噬细胞是一种高塑性循环细胞,它们能通过血液循环进入各种靶组织,进而影响这些组织或细胞的功能。因此,为了研究脂联素和巨噬细胞在体内的功能作用,我们建立了巨噬细胞特异性脂联素转基因小鼠模型,并证明了脂联素在小鼠巨噬细胞中的特异表达能显著减少巨噬细胞中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的积聚,并能减少巨噬细胞转化为泡沫细胞,进而改善动脉粥样硬化病变程度。此外,脂联素在小鼠巨噬细胞中的表达还能使全身代谢活跃组织的炎症细胞因子水平有所降低,如单核细胞化学趋化蛋白质1(MCP-1)和肿瘤坏死因子等,从而提高生理性葡萄糖耐量及胰岛素敏感性的整体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通过脂联素来抑制巨噬细胞浸润或升高血液循环中的脂联素水平,能影响其他组织和细胞的重要代谢活动,进而改变生理性代谢功能的整体水平,或能成为一种治疗代谢综合征的新方法。
  • 《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印发 增加实施范围
    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 坚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近年来,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 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 2016 年同期分别下降 37.5%、35.1%,重污染天数分别下降70%、65%,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秋冬季攻坚虽取得积极成效,但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仍高发、频发,既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直接影响“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完成。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半年“两高”行业产品产量、煤炭消费量等出现明显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要充分认识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通过在重点区域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  一、总体要求基本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 PM2.5 浓度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深化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强化考核和执纪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实施范围: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具体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 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  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二)落实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相关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以及粗钢产量压减决策部署,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除搬迁、产能置换外,不得审批新增产能项目。新建钢铁项目投运前,用于置换的产能需同步退出。严格执行 2021 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有关要求,各省份要将压减量细化分解到企业,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按月调度完成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切实抓好钢铁行业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相关城市制定钢铁错峰生产方案,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对钢铁压产量和错峰生产措施逐一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环保绩效评级 A 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秋冬季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 其他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和目标任务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 对2021 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 120%、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加大错峰生产比例。各城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按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钢铁企业要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把超低排放贯穿于全工序、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力求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解决企业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及时开展评估监测。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各地要按照环保绩效分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同时,严格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措施。  (三)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  全面完成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年)》任务目标。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各城市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 3 年以上的城市,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改造户数比例达到 98%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山区散煤治理力度。2021 年新改造尚未得到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强制要求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等地要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21 年采暖季前,各地共完成散煤替代 367 万户。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分别完成 2 万户、79 万户、81万户、165 万户、5 万户、35 万户。全力做好气源电源等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提前做好冬季调峰保供资源储备,入冬前做到应储尽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向重点区域倾斜,优先保障居民取暖需求。2021 年采暖季前,上游供气企业与各地下游燃气企业完成供气合同签订,将本年度居民“煤改气”预计新增气量全部纳入居民生活用气范畴,并按照居民气价统一结算,实行“量价齐保”,对居民气量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认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油气、管网、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  严防散煤复烧。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则上清洁取暖稳定运行三年以上的地区全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要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煤炭产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  (四)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炉窑淘汰整治力度。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30 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2021 年 12 月底前,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全面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 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加快推进铸造(10 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实施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地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检修,防止造成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 燃气锅炉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的,应设置电动阀或气动阀,保存相关参数历史数据。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采用 SCR 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五)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2021 年 10 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 VOCs 含量等 10 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对检查抽测以及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进行整治,提高 VOCs 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培育树立一批 VOCs 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六)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目标,已经淘汰的柴油货车,要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确保真淘汰。加大检查力度,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各城市要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  鼓励以港口、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出台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 15 年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更新政策。积极推进港口、机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率先在钢铁等行业开展氢燃料电池车示范。按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登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将超标排放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各城市要建立打击非标油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成品油标准对内燃机燃料进行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 加大车船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七)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  各地要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提升现有专用线运输能力,推进重点区域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推进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基本实现铁路专用线连接,其他企业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或封闭式皮带管廊”的运输模式。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矿石疏港“公转铁”,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公路集输港运量下降 10%。以港口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逐一核实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情况,12 月底前完成港口和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加快提高唐曹、迁曹铁路货运量,水曹铁路实现年底通车运行。重点区域直辖市、省会城市推进“内集外配”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方式。  (八)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自 2021 年 10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 4 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相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降低传输过程对本区域的环境影响。  (九)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7 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全面清理整治铁路两侧500 米范围内的防尘网,对原防尘网覆盖的渣土堆等,进行清除、固化处理或喷洒抑尘剂。2021 年底前,沿海及内河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和主要交通干线、铁路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持续优化绩效分级应急减排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并针对地方特色行业,结合实际污染排放水平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保障类企业名单,细化除小微涉气企业外的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做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覆盖全、保障类企业名单真实有效、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各地须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对于单独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须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不得将多个独立排污许可证企业生产工序合并共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难以核查的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各地在绩效分级过程中,应加强中控数据记录的管理,重点行业关键数据均应纳入中控数据记录。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各地应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性,依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减排措施落地有效。同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省(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要借鉴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成功经验,避免出现不担当作为、放松监管要求、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简单粗暴措施等问题。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2021 年 10 月底前,各省(市)要将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锅炉清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等报生态环境部,2022 年 4 月 15 日前报送秋冬季攻坚总结。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各省(市)要认真落实《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保障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供气层级,有效降低各环节费用。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以及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入结构,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清洁取暖,中央财政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适当给予运营支持。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十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 VOCs 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将涉 VOCs 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 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65%,完成重点污染源大气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在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  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2 年 3 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四)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在油品质量、煤炭质量、涉 VOCs 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加大易发多发问题监管执法力度。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废气旁路管理情况、排污口设置情况、运行记录台账等开展排查,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通过旁路、废弃烟道等偷排直排,未安装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未按规定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口,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台账弄虚作假、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行为。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动态确定监督帮扶城市范围,按照不同城市的差异化特点,安排不同的监督帮扶任务。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检查、清洁取暖保障、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等专项帮扶工作。对 2021 年以来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各地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十五)强化考核督查和执纪问责。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 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安图生物(上海)国际研发综合运营中心总部项目奠基
    3月11日,安图生物(上海)国际研发综合运营中心总部项目开工奠基典礼在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举行。张江科学城、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相关领导及行业专家,张江集团、上海国际医学园区集团及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典礼。安图实业集团董事长苗拥军介绍,安图生物上海国际研发综合运营中心的建立,是推动企业持续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早在2020年9月,公司就启动上海研发中心相关工作,组建研发及运营团队,相关业务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他表示,安图生物(上海)国际研发综合运营中心,将依托上海地区优越的地理位置,一流的国际视野、超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丰富的人才资源等优势,以安图生物在体外诊断领域深厚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积淀为支撑,聚焦创新性体外诊断产品、原材料、元器件、高端医学仪器等开发,为建设上海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和IVD产业生态集群贡献安图力量。张江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袁涛指出,张江集团是张江科学城建设的主力军,近年来立足国家战略和自身优势,瞄准全球科技前沿趋势,布局未来产业赛道并纵深拓展。他强调,下一步,张江集团将进一步深化与安图生物的合作,推动优质资源在张江集聚,优质创新能力在张江生根发芽,共同助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胡加彬在致辞中表示,安图生物在上海建设国际研发综合运营中心,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践行实现新质生产力的具体表现。他希望安图生物以项目建设为起点,将项目打造成为豫沪合作的新标杆。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医学检验产业分会会长宋海波指出,安图生物是我国体外诊断领域的领军企业之一,非常欣喜地看到安图生物在上海设立国际研发综合运营中心,布局产业未来赛道,加码国际化战略,更好地以新质生产力引领行业发展。未来,在新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安图生物除加强自主研发创新外,还将积极吸纳社会创新力量,在生物医药和大健康领域,特别是体外诊断、高端医疗器械,尤其是科学仪器等方面进行布局,形成创新集群,在助力长三角地区IVD产业创新发展的同时,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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