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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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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采购相关的资讯

  • 政府采购优先自主创新产品规定停止执行
    概因原规定部分内容曾引发美国等异议   自7月1日起,“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将停止执行。   财政部通知称,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三个文件。   这三份文件分别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文件于2007年4月颁布实施,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当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财政部当时还表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价格4%-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评估加分。   另外,如果是采购外国产品的,要根据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招标采购单位如果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财政部此次没有解释停止执行的原因,只表示是“经研究决定”的。   路透社消息称,上述规定部分内容曾引发美国等国家异议,中国政府5月曾向美国表示,不会以美国公司为代价,利用政府采购来支持中国企业。    去论坛讨论:政府放宽采购限制,是否意味着对国产自主创新仪器的否定?
  • 简化流程/单一采购 科研仪器采购或有更多自主权
    p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此次发文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p p   通知在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等方面事项给予了详细的说明。 /p p   其中,明确指出要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具体来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p p   详细内容请见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国发〔2018〕25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 /p p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 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p p   (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p p   (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p p   (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p p   (五)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p p   (六)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科技部、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p p   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 /p p   (七)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对科技领域人才计划进行优化整合。西部地区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对其相应支持。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工作,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p p   (八)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2018年底前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 /p p   (九)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细化制定。单位从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p p   三、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p p   (十)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 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p p   (十一)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p p   (十二)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p p   (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 /p p   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p p   (十四)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 /p p   (十五)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p p   (十六)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机构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p p   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p p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 /p p   (十七)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 /p p   (十八)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p p   (十九)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长期从事基础研究。 /p p   (二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 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p p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要开展对试点单位落实改革措施的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支持。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在全国推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国务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8年7月18日 /p p /p
  • 山东:扩大科研仪器采购自主权,简化进口仪器采购审核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分散采购执行,针对急需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通知》提出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核。因科研需要,相关仪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备案即可采购进口产品。《通知》提倡推广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对技术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频次重复采购的小额度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可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质效,为科研人员提供工作便利。《通知》还在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优化采购方式变更管理、自主择优选定评审专家、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试点、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优化建议。全文如下: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现就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分散采购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急需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二、实行采购计划“直通车”各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勾选“科研项目”,并明确采购项目的要素,包括采购品目、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信息,主管预算单位确认后,一体化系统自动备案,该项“政府采购计划”直达采购人。已经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前)需要调整的,在一体化系统中通过“计划变更”栏目进行调整,一体化系统自动备案。三、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预采购”模式是指在资金预算批复之前,对经省财政厅核定确有资金保障的项目,可以提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直至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环节,财政部门根据中标(成交)结果批复下达项目预算资金,采购双方据此直接签订采购合同。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包括横向科研资金和纵向科研资金)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更好满足科研人员的科研需要,推动科研项目资金在第一时间发挥效益,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四、优化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对依法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需要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的,由高校、科研院所在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对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五、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科研需要,相关仪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经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在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备案即可。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组织产品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由专家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六、自主择优选定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应当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及顺序。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具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允许各高校、科研院所根据采购方式依法确定评审专家数量及人员组成,自行择优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执行有关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相关信息。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将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信息及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录入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七、推广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对技术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频次重复采购的小额度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可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采取直接选定、二次竞价等简易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第二阶段交易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现,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质效,为科研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八、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试点为强化政府资源统筹配置、促进资金节约高效使用,在教育、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探索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单项价值50万元以上)市场化租赁配置机制。省级各试点单位可根据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科学提出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需求方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采购“租赁服务”公开择优确定租赁供应商。九、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加强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管控,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要制定科研经费专项采购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流程,确保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要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要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绩效管理机制,实现财政科研资金全流程闭环管理,不断提高依法采购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江苏省推出政府采购新规 赋予科研仪器采购更多自主权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近日,江苏政府采购为提高效率再出新规:技术、服务标准不统一、采购人不普遍使用的项目不再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品目从48项削减到42项,对20万元以下的货物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等。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在法律框架下,着力放权采购人。将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将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有效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符合要求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予以优先审批,以激发创新活力。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在法律规范上,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梳理社会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评审专家选聘解聘、供应商投诉等关键环节风险点,强化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控制。印发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权利义务、行为规范、评价结果运用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规范专家库建设、使用与管理。加强采购预算执行过程监管。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支付3个环节入手,实现“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严格政府采购争议处理。严把处理规范,制定投诉处理标准流程,统一投诉处理要求,依法依规处理投诉问题 严控法律风险,坚持投诉处理论证会商制度,审慎作出处理决定。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采购人在线提交采购需求、供应商在线加密递送投标文件,以及网上开标评标、在线签订采购合同、自动生成信息公告并公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夯实审批服务责任,公布省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审批流程规范,简化报送材料,明确审核和签发岗位的规范和要求,实行限时3天办结制和AB角管理。(苏财宣) /p p br/ /p
  • 仪器采购流程迎大变!国家将扩大科研自主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月21日,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联合发布发布重磅公告,《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公告明确指出,优化科研管理机制,改进科研经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并将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span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19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4c1d5a2a-0224-444b-af6e-63da48b37f27.jpg" title=" 仪器采购流程迎大变!科技部公告扩大科研自主权.jpg" alt=" 仪器采购流程迎大变!科技部公告扩大科研自主权.jpg" width=" 600" height=" 319" border=" 0" vspace=" 0" /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告第三部分第八条明确指出,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针对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要简化采供流程,缩短采购周期,且对急需的仪器设备耗材放宽了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权,可以不走招标采购渠道,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原文如下 /stron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02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e5a46d0d-d58f-4aa6-9d09-4318352dde46.jpg" title=" 仪器采购流程迎大变!科技部公告扩大科研自主权 (3).jpg" alt=" 仪器采购流程迎大变!科技部公告扩大科研自主权 (3).jpg" width=" 600" height=" 102"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而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公告还指出,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 /strong /span ,改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告还指出,要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 /span /strong ,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探索基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完善培养成本分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在人士管理方面,公告指出,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另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公告还对优化机构设置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等内容,并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加大了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 /span /stro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告全文附录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 br/ 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总体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指导思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基本原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面领导,牢记国家使命,坚持国家目标导向,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工作,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将单位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服务国家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应符合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规律,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同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内控机制建设,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完善章程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所属高校完善章程,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强化绩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人员考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优化机构设置管理。科技部门要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六)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围绕国家需求改进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布局、数量及体量,优选研发团队,强化责任落实与结果考核,简化过程管理。科技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简项目申报流程,减少不必要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评估、规范和动态调整第三方审计机构。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的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建立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开放制度,凡是信息系统已有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科技、财政、教育部门和中科院等要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潜心研究的环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七)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加快推进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试点经验和做法。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科技、教育部门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八)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九)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探索基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完善培养成本分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十)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自主聘用工作人员。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兼职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政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自主设置岗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已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用人机制的单位,可在编制内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完成相关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三)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十四)完善人员编制管理方式。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快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在总结评估科研院所编制备案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五)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要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六)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对全时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六、确保政策落实见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科技、教育部门要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在半年内完成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放权,加强支持保障和绩效管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半年内启动,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高校和科研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组织实施,把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抓落实的成效作为单位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内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十九)实施有效监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各相关部门要跟踪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推动改革政策落实,对落实不到位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预算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科研相关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鼓励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监督检查部门要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对在担当作为中发生无意过失的干部,要按照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本意见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央级科研院所。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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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校可自主采购仪器设备
    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正式出炉。这份“决定”有何亮点?  参与起草《决定》的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张勇表示,这是河北省首次以决定的形式提出“创新型河北”的理念,以此为奋斗目标明确了到2020年要实现“三个提升”、“两个突破”和“一个确保”,张勇:“‘三个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两个突破”,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取得重大突破。“一个确保”就是确保2020年我们迈进创新型省份的行列。”  张勇说,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方面,《决定》提出到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万家,高新技术企业力争达到4000家。而且明确了许多鼓励政策,比如设立1亿元的“科技创新券”,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张勇:“提出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包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企业的创新能力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而在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方面,《决定》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权。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校可以自主决定选人用人,自主采购仪器设备,自主评审职称,允许科研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和公司股权。张勇:“科研高校的正职领导,以前是不允许拿现金分红的,现在咱们明确正职人员可以拿现金奖励,其他的班子成员不仅可以拿现金奖励,还可以拿股权分红。鼓励科技人员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勤劳致富。”  河北省科技厅厅长王志欣表示,这次出台的《决定》,让许多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脸上有了笑容,因为这些政策正回应了他们的关切:“成果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这是科技人员最关心的,就是让他们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能够名利双收,使他们有一种归属感和幸福感。”
  • “仪器采购简化,扩大科研自主”落地第一枪:安徽连发4项通知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8月27日,安徽省科技厅连发4项通知,响应由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于8月21日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821/491682.shtml"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span /a 。 br/ /p p   安徽省科技厅本次发布的4项通知包括:《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初稿)》、《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稿)》。 /p p    strong 通知表示 /strong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中与优化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完善创新人才评价激励制度、改进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strong /span 。 /p p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高校、科研院所 可 strong 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strong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strong 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strong /p p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省科技重大专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公开竞争类项目,单个项目省资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 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或招标揭榜类项目, strong 单个项目(含下设课题)省资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 /strong 。单个项目省资助 100 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分期拨款、滚动支持,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 50%。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仪器信息网对各项通知中涉及到仪器采购流程变化,以及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strong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112, 48, 160) " strong /strong ( /span 通知原文及附件见文末)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关于《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p p   第五条 按照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p p   (五) strong 项目组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strong ,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p p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p p   1. strong 设备费 /strong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p p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p p   3. strong 测试化验加工费 /strong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p p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p p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p p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p p   7.劳务费 /p p   8.专家咨询费 /p p   9.其他支出 /p p   第九条 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 strong 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 /strong 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p p   第十条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p p   (一)科技研究类项目。 /p p   1.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 30% /p p   2.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 /p p   3.300 万元(含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0%。 /p p   4.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15%。 /p p   (二)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科技咨询、软科学及科技创新战略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 /p p   1.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 30% /p p   2.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 /p p   3.10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 /p p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p p   (一)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省科技厅审批。 strong 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决定。 /strong /p p   第二十八条 strong 高校、科研院所 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strong /p p   第三十一条 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 strong 鼓励大胆创新 /strong ,严惩弄虚作假。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关于《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p p   第二条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加强技术创新和公益性研究,支持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持续科技支撑。 /p p   (一) strong 高新技术领域: /strong 聚焦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 strong 科研仪器设备等研发和应用 /strong ,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p p   第十五条 strong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实行无偿资助 /strong 、分档支持的方式,分 A、B、C、D 四档,省分别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20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具体分档支持额度在申报指南中约定。其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应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 50%。 /p p   第十九条 strong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 /strong 。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 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科研团队和合作对象,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备案。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审计等的依据。 /p p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调整的重要依据,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相关研发、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以及今后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的参考依据。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的项目失败,项目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绩效指标 或为了 strong 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 /strong 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可允许终止或申请结题。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关于《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p p   第三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采取“专项+项目”的实施方式,对重大“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可下设课题。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实行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并注重与国家科技计划对接,为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培育后备力量。支持企业牵头,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承担项目。 /p p   第四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采取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省科技厅是专项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 strong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strong /p p   第十二条 strong 省科技重大专项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 /strong 。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或招标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组织方式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p p   第十七条 strong 省科技重大专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strong 公开竞争类项目,单个项目省资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 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或招标揭榜类项目, strong 单个项目(含下设课题)省资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 /strong 单个项目省资助 100 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分期拨款、滚动支持,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 50%。由企业承担的项目,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 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 40%。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关于《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p p   第十条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资助强度, strong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通信验收、网评验收等形式。 /strong /p p   (一)省财政资助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通信验收、网评验收或集中会议验收的形式 /p p   (二)省财政资助 5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形式,对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相近的项目可采取集中会议验收方式完成 /p p   (三)省财政资助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现场验收形式,也可先委派专家现场考察后再组织会议验收,或在会议验收时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现场考察。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 nbsp & nbs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通知原文: /span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strong /p p    strong 关于公开征求对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等四个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nbsp /strong /p p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安徽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厅〔2019〕38号),省科技厅牵头起草了《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初稿)》、《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稿)》。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中与优化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完善创新人才评价激励制度、改进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p p   现就四个管理办法公开征集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2日(星期一)17:30前通过邮件发送省科技厅(各市科技局负责汇总各县区意见,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联系人:省科技厅资管处 杜珵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联系电话:64691013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电子邮箱:duc_kjt@126.com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8月27日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br/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附件1 /strong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8/attachment/a7a6ac7b-8ba1-4ee0-9392-468c267ce3d7.pdf" title="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稿).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稿).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附件2 /strong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8/attachment/9dcd1cc9-b0a8-40e0-8cd3-ba8e4978cdee.pdf" title="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附件3 /strong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8/attachment/d6353c3c-f9b8-4250-bcd2-027ab1b8ed6b.pdf" title="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附件4 /strong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8/attachment/589fee76-3d42-4fb8-9173-168f24fa4bb5.pdf" title="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初稿).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初稿).pdf /span /a /p p br/ /p
  • 福建下放省属高校院所采购自主权 科研仪器可自主采购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函[2016]30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简化审核流程并推进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简政放权。  《通知》也旨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有关规定。  完善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通知》中列出了四项内容,分别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其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通知》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仪器设备采购,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另外,《通知》还明确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制定并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和采购操作规程。对采购相关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专业培训,做到权责制衡、相互监督,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加大监督检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通知》规定,福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预算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所属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所属单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编报、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制定、采购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  另外,《通知》还明确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所属单位存在问题的,需要督促所属单位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省财政厅也需要加强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发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仪器采购自主权扩大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要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当然,通知中也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中央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备案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在现行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中央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中央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 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三)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1月10日
  • 仪器采购”很自主"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p   “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家喻户晓。对科学家来说,时间就更值钱。然而,包括科学家在内的广大科研人员,在“时间”和“金钱”上曾经有过不少的烦恼。 /p p   3月,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力求适应科研活动规律、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实际上从去年起,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就在持续发力。 /p p    strong 资金管得“过死”,捆住了科研人员手脚 /strong /p p   由于项目资金管得“过死”,不少科研人员抱怨,申请科研项目不易,经费到手了花出去更不容易: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举行会议有天数限制,差旅费也有“天花板”,花超了只能自掏腰包??为了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要三天两头看财务报表,生怕填错被财务打回来返工。大量时间纠缠在钱上,让科研人员分心耗力。 /p p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能让科研人员把时间精力花费在事务性的工作上。为了让科研人员安心搞科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他们专心干事业。 /p p   比如,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 购买仪器设备,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余地。 /p p   同时,政策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p p    strong 按照科研规律,该怎么花就怎么花 /strong /p p   这么一改,科学家们立马点赞。 /p p   “现在科研资金管理,更加实事求是。按照科研规律,该怎么花就怎么花。松了绑以后,资金使用效率更高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中科院院士、中科大教授潘建伟说,原来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流程相对复杂,规定也很严格。报上去的是什么型号,就得买什么型号。哪怕市场上有新的设备出来,比老型号功能更强、价格更便宜,也不能改。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长王贻芳,对此也有同感。他说,原来购买科研设备,需要走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科研进度受到影响。现在科研单位自主权扩大了,很多流程得以简化,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效率一下子提高了。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前置审批和流程要简化,让科研急需的资金花得更顺畅。至于钱花得到不到位,有没有违规和浪费,应当放在后面的审计环节。”王贻芳认为,如果一上来就捆住科研人员手脚,资金可能安全,但时间却被耗掉了,实际上是得不偿失。 /strong /span /p p   很多人关心:报销的事情怎么样了?科研人员还在兼任“会计”吗? /p p   “从把报销票据交给报账员,到报销款到我的银行卡,中间只隔了一天,确实比以前快很多。这要在过去,可能要等一个多月的时间。”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师汪颖说,现在院里配备了报账员,报销的事情由报账员代劳,老师们再不用填单子、跑财务了。报销完毕,老师们还会收到财务的短信通知,支出项目、报销金额、到账时间等,都写得清清楚楚。 /p p   “随着科研项目管理日趋规范化,科研财务助理应运而生,自己也很荣幸地成为研究所第一批财务助理。”国家能源风电叶片研发(实验)中心工作人员雒伟伟说,能为一线科研人员分担烦恼,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这个工作很值得。 /p p    strong 督查、改进,推动政策落地生根 /strong /p p   给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环境,很多高校、院所都行动起来了。2016年11月,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落实若干意见情况专项督查,采用“点面结合”的方式,在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现场督查了10个行业领域49家重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 /p p   督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单位设立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改进了对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的服务。绝大部分被督查单位建立了信息管理平台,部分单位实现了科研经费核算、查询、预警、控制、信息推送等功能。一些单位还探索了“互联网+科研服务”模式,采取自助终端、微信等便捷化手段,节约了财务报销时间。 /p p   在督查中,有关部门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单位责任担当不够,不愿行使已经下放的管理自主权 有的单位未能及时出台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政策激励效果未能充分发挥 有的单位管理相对薄弱,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p p   针对这些问题,日前公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将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该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用提供编制测算依据。 /p p   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20%、13%、10%提高到20%、15%、13%。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如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据实编制,并不设比例限制。 /p p br/ /p
  • 1500万!同济大学非接触式自主配置全息测试子系统—结构表观多维度测试模块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20230815(代理机构内部编号:JSHC-2023050436S1)项目名称:同济大学非接触式自主配置全息测试子系统—结构表观多维度测试模块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5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5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非接触式自主配置全息测试子系统—结构表观多维度测试模块1套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08月10日 至 2023年08月17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30号1701室方式:现场获取或通过邮箱获取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须提供的资料: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及汇款凭据的截图(转账时请务必备注公司名称+436S1)。获取采购文件电话:025-83609978(南京)/021-52181959(上海) 邮箱:jshc9999@163.com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同济大学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联系方式:沈老师 021-659837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30号17层            联系方式:刘翠红、胡晓秀 021-52181959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翠红、胡晓秀电 话:  021-52181959
  • 山东采购新政:100万以下可不选政府采购 200万以下不必公开招标
    28日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9月份,山东全省政府采购额达到1489.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6%。我省将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包括删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使用率不高的品目,将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从50 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  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企  11月22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07号),提出“二十三条”新政。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同时,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  在预算安排上,对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 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  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  我省将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比如,将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也就是,采购目录以外、 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不通过政府采购来选择服务商 将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也就是,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灵活、自主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同时,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特殊项目,以及水、电、暖、气等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将获得更多采购自主权,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  此外,灵活运用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 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 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  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建设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在采购组织形式上,对紧急、涉密以及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依法自行采购 对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签订3-5年履行期限的合同。  另外,在采购或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政府采购信用平台管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或者不支付相应资金。
  • 2000亿贴息贷款:优先国产自主品牌
    近期,科学仪器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利好消息,国家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域设备的更新改造,发布了设备更新改造贴息再贷款等政策,要求年底前完成相关申报工作。采购规模之庞大、采购周期之紧张,引得业内人士心潮澎湃。9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专项支持金融机构以不高于3.2%的利率向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备更新改造提供贷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额度为2000亿元以上,具体支持领域包括卫生健康、教育等10个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2〕99号),将贴息贷款进一步推进落实,提出时间表。对2022年12月31日前新增的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3.2%的优惠贷款,扣除贴息就是0.7%】。人民银行提配套再贷款,利率1.75%,展期后可以长达三年。政策一出,引爆各地的贷款热情与高校仪器设备采购潮。本次政策支持力度较大,且时间窗口期较短,业内人士纷纷关注,哪类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项目将优先获批落地?近日,网传业内流出一份《设备更新改造贷款政策要点提示》文件,明确提出央行对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项目重点审核条件。据文件截图信息,人民银行将优先审核和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项目:一是采购国产自主品牌设备;二是采购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设备,三是获贷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设备购置货款20%以上。此外,央行对于银行申报再贷款的贷款项目重点审核条件还包括:项目应严格限定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央行转送的备选项目清单内;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签订日期、贷款发放日期均应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贷款期限不得低于1年。贷款总金额不超过备选项目清单中所列的贷款需求额度,且不得用于非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用途 在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年限(3年)内的贷款利率不高于3.2%,不低于2.5%(财政贴息水平)。日前,网络上发布的“高校采购专家的交流纪要”也印证了这一消息。纪要提出,本次政策红头标注:原则上采购国产仪器,采购进口仪器,要经过专家评估。这无疑是为国产仪器厂商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利好整个国内科学仪器市场。为了让广大用户进一步加深对国产仪器发展的认可、树立良好的国产仪器品牌形象,2022年,仪器信息网继续启动第四届国产好仪器,针对当前热点仪器领域和国产仪器发展相对较好的领域;针对不同的应用场景,坚持以“用户说好才是真的好”为标准,筛选出被广大用户实践筛选出来的百台“国产好仪器”。以此在用户心中树立国产科学仪器良好形象,提升用户认知、认可度,助力中国科学仪器市场“可独立自主仪器采购”的实现!点击图片了解国产好仪器
  • 北京第13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工作启动
    关于启动北京市第十三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的规定,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三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大学、科研单位均可就其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参加认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可按照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获得政府采购支持。   二、自主创新产品的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三、属于政府首购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或首批投向市场但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产品,其它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参加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需登录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网(www.bjzzcx.com)在线注册单位信息、填写《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2011)》(网上申报流程见附件)并准备如下证明材料:   必备材料(盖公章):   A.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D. 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注明当前中方、外方所占股份,第一大股东名称及其股权比例等   E.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F. 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与产品直接相关的各类知识产权证书等   G. 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H. 上年度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应与填报金额尽量一致)及代表性政府采购合同   I. 涉及环保的产品,提供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主要的环境标准。   其他证明材料:   J. 获奖证书   K.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L. 查新报告   M. 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N.产品商标、企业商标证书等   O.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   申报材料请用A4纸打印(复印),左侧胶装成册,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材料装订顺序为:《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证明材料等。   注:“证明材料”中的“必备材料”,单位需在报送材料时提供原件以备工作人员审核。   五、申报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北京市第十三批自主创新产品申报受理工作,单位在线注册截止日为2011年6月15日,纸质材料申报截止日为2011年6月17日(每天9:00-11:30 14:00-17:30,节假日休息)。   六、受理单位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委托北京科技协作中心负责认定的申报受理工作。单位的申报材料请交送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F座915室。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曼丽、梁骁   联系电话:66516408 84195607   附件: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网上申报流程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   2011年5月31日
  •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
    近日,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问答手册》。问答手册将自主权14项改革政策细化为32条问题,对“如何判断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等属于独家代理、生产?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有哪些?如何判断科研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逐一进行了详细、权威解答。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一、主管部门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完善章程过程中应发挥什么作用?章程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运行发展的基本准则。对于高校,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核准过程中主要对章程内容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表述规范性和程序完备性等进行审查,并送章程核准专家委员会和部内相关司局征求意见。形成修改意见后反馈学校,与学校沟通并指导修改完善章程文本,提请教育部党组审议,通过章程核准书的形式印发。对于科研院所,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规定,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章程制定和完善工作,并派员参加科研事业单位章程起草小组。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章程及审核申请函、起草说明,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并正式复函告知审核结果。涉及对章程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修改的,主管部门应与科研事业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对章程制定中违反法规政策、逾越科研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等情形,主管部门可要求科研事业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高校、科研院所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主管单位应对修订的章程进行审核。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二是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三是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四是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五是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六是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七是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八是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九是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十是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等重大事项。科研院所制定章程,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容得到充分体现;应依据相关法规、规划、政策,依照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要求。根据《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有关规定,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基本条款。包括单位名称、职能定位、发展目标、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经费来源、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主要负责人任免程序等。二是领导体制。实行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或设立党组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应明确党组织或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三是专项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职责,主任和委员的产生、组成,以及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位授予的规则和程序。四是职工大会。职工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以及议事程序。五是科研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研成果转化奖励、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分配等制度。六是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聘用解聘、考核和奖惩,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任免,学术带头人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和奖惩考核等。七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管理事项及规则。同时,设有理事会的科研事业单位应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产生机制,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组成、任职资格等,并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三、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应履行哪些程序?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有关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应履行以下程序:1. 组织起草。高校、科研院所应成立章程起草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成员包括本单位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以及举办单位代表、相关科研领域专家学者等,注重吸纳外部专家以及服务对象、政府部门等参与。章程起草过程中,应与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2. 广泛征求意见。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本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特别是科研人员、教师的意见。涉及单位战略定位、领域布局、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高校章程还要征求学生、校友、共建单位等方面的意见。3. 提交职工会议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重点问题,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作出说明。章程草案经讨论后,在本单位公示,职工可对章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4. 提交审议。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小组应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以及修改说明等,提交院(所)务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5. 审核备案。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高校章程经核准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科研院所章程经院(所)务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后,报举办单位审核核准,举办单位相关司局应书面征求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意见,随函附章程起草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定”职责等相关文件。章程起草说明应介绍组织起草阶段、征求单位职工意见阶段情况,以及提交院所会议审议情况,同时应明确章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经组织专家咨询、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将修改建议书面反馈,科研院所相应修改完善章程。科研院所章程经核准后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章程内容涉密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四、如何保障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章程管理运行?在高校、科研院所依照章程管理运行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五、高校如何制定规划?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教育部对直属高校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具有宏观层面的指导和督促义务。直属高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教育部对学校规划文本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反馈学校,学校根据教育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学校规划文本经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将探索建立规划执行报告和调整制度,强化对直属高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推动各高校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规划执行情况对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在规划收官阶段对各高校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推动高校高质量执行规划。六、科研院所应如何制定绩效目标及指标?《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330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文件对绩效指标制定工作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指标、工作方案由科研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将绩效目标、指标报科技部备案。绩效指标应符合以下标准:1. 导向明确。根据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定位,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属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设定绩效目标。对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2. 具体清晰。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有时间节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清晰,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应可比对、可考核。3. 科学可行。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与特点,与预算投资额或资金量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科学可行。绩效指标数据口径规范、资料易于采集。4. 分类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分类制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有机结合、有序衔接,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递进,实现五年综合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主要应包括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人才团队与条件平台建设,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科学传播、科技服务,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七、主管部门如何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绩效评价?高校方面,教育部在学科评价、财政拨款等工作中将高校科研绩效作为评价因素。下一步,教育部将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价值导向,按照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中长期评价等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监测与中长期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建立高校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待条件成熟时,将组织高校开展试点,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科研院所方面,按照《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330号),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等,在核实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合理运用专家评议、市场评价、文献计量、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评价,形成初步结论。主管部门将评价初步结论反馈科研事业单位,参考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研究形成部门评价报告。开展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评价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自评,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工作应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主管部门汇总自评结果后,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高校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科研院所绩效评价报告报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八、科研院所绩效评价以多久为周期?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规定,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重点方面,开展年度抽查评价。九、科研院所绩效评价结果如何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衔接?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试行)》(中编委发〔2021〕2号)对相关评估工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部门(单位)履职尽责、履职效益等情况是机构编制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和指标。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将充分利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成果,减少重复劳动、提高评估效率。同时,加强与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有机衔接,推进信息共享、数据共用、结果互信。十、高校、科研院所优化调整内设机构是否仍需要审批?高等学校方面,《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教育部等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自主管理内部机构优化调整事项,在实际工作中不需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要求直属高校制定校内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办法,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程序,完善制度,依据权限科学合理设置学校内设机构。科研机构方面,按照《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中央编办发〔2013〕142号)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内设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情况,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年度向中央编办报送备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相关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按照《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十一、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调整技术路线、参加人员的程序有哪些?科技重大专项方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明确规定: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一是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二是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程序报三部门。三是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四是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一般性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并报三部门备案。《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号)进一步明确:一是赋予重大专项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课题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见,牵头组织单位落实好服务、保障和监管责任。二是赋予科研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三是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概预算管理改革。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牵头组织单位可及时申请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间的调整,专项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数内,结合评审结果,自主决定新立项课题预算安排。重点研发计划方面,《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为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调整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处理,除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考核指标、项目撤销或终止等重大调整外,其他一般性调整均交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如技术路线调整、项目参与人员调整等事项无需报专业机构审批。如确需申请重大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同时向专业机构报送正式书面申请材料。专业机构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相关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和评估,进行必要的专家咨询或现场调研考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向项目牵头单位进行批复。十二、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后,还有哪些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科技重大专项方面,《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号)明确要求,对于重点核心任务攻关课题定期开展检查,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课题重复、多头检查。重点研发计划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明确要求,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前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相对集中时间开展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时,注重年度报告等已有信息的分析运用,尽量让科研人员少填报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科办资〔2021〕137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取消评前审查。十三、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减表”后还需要填报哪些表格?科技重大专项方面,按照《科技部重大专项司关于进一步精简重大专项表格材料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共享等工作的通知》(国科重函〔2019〕3号)规定,重大专项提交材料由24份精简为18份,25张基本信息类表格整合为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立项阶段、过程管理阶段、综合绩效评价阶段基本信息表3张表格,实际填报内容减少约50%左右。新立项课题按照整合后的“一套表格”,分别在申报、过程管理和验收等三个阶段“一次性”填报基本信息,避免重复填报。目前,简化后的表格填报要求已经固化到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重大专项相关管理模块中,支撑保障管理需求,形成长效机制。重点研发计划方面,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规定,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课题)目标及考核指标表、参加人员基本信息表、经费及人员投入情况、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项目牵头单位中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表等6张表格;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课题基本信息表、课题预算表、课题资金表、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等5张表格,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十四、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使用横向经费有哪些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十五、如何执行国内差旅费包干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国内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已经实行包干制,要落实好现有政策;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的,要规范出差审批和费用发放程序,加强审核,在出差人员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以内发放包干费用,由出差人员统筹使用。十六、如何判断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等属于独家代理、生产?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有哪些?采购科研软件、材料的流程有哪些?为判断采购标的是否为独家代理、生产,采购人可以调查拟采购标的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向供应商、相关专家或者行业组织了解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6种采购方式,财政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新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可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如大型装备等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如首购订购等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属于依法应报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要简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运行效率。采购科研软件(如软件包、数据处理工具)、材料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完整的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开展内部审查,执行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执行合同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并支付资金,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等步骤,具体采购活动还应当执行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采购科研软件、材料有关规定。十七、如何判断科研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等文件规定,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的,应同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情况。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发现风险,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问题,及时对违背有关科技活动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对违规失信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延伸阅读: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 科技部部长解读科研自主权 4个方面14项举措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日,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公告第三部分第八条明确指出,针对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要简化采供流程,缩短采购周期,且对急需的仪器设备耗材放宽了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权,可以不走招标采购渠道,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4932c07c-89d3-4b98-8fe6-f732b361b845.jpg" title=" 科研人.jpg" alt=" 科研人.jpg" / /p p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概要列举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科研方向和项目,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管理使用法人财产等事项,但规定相对原则,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制度边界、条件、程序不清晰的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2018年,党中央要求相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相关政策。今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这是针对事业单位群体中主要从事创新活动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作出的专门部署,体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br/ /p p   科技部部长王志刚认为,科研相关自主权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发挥法人主体作用,更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保障。若干意见对于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p p   若干意见明确了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4个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改革举措。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一是在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方面,强调要实行章程管理,强化绩效管理,优化机构设置管理。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二是优化科研管理方面,提出要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三是在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方面,要求支持用人单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自主设置岗位,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完善人员编制管理方式。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四是在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方面,强调要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的倾斜力度,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span /p p   例如,在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方面,提出要实行“里程碑”式管理,简化过程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工作。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p p   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进一步强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针对科研人员反映较多的出差报销问题,提出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 /p p   近年来,我国在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方面持续深化改革,先后出台一系列重磅文件,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强、涉及面之广都是空前的。从扩大预算调剂权,到简化申报材料,再到不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科研人员在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上的自主权持续扩大。若干意见特别重视与前几年改革政策的衔接,强调政策的落实落地,同时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了改进举措。 /p p br/ /p
  • 仪器自主创新与应用研讨会在京召开
    为了推动国产科学仪器自主创新与应用体系构建,贯彻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配合科技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振兴国产科学仪器装备产业,提升国产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由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科学仪器自主创新与应用体系构建》课题组主办的“国产科学仪器自主创新与应用体系构建研讨会” 于2009年3月26日在北京召开。 科技部条财司、北京市科委、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以及所属相关单位等有关领导及多位国产仪器厂商的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仪器信息网等相关单位也应邀列席。 国产科学仪器自主创新与应用体系构建研讨会现场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以下四部分:   ⑴ 企业在科学仪器自主创新活动中遇到哪些瓶颈问题?   ⑵ 企业在科学仪器自主研发中,需要政府给予哪些政策上的支持?   ⑶ 企业在科技成果市场转化中,需要政府营造哪些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⑷ 建立北京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应用与示范联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会议由市科研院副处长张经华博士主持。科技部条财司马晋并先生和郑健博士、北京市科委先进制造办副处长王辉先生在会上发言,向参会代表介绍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一些最新政策精神,并认真听取了仪器厂商代表所提到的在自主创新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希望政府提供的帮助与支持。 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张经华博士主持会议 北京市科委先进制造办副处长王辉先生   北科院副总工兼理化中心主任刘清珺先生对《科学仪器自主创新与应用体系构建》课题的相关情况做了简要介绍,并代表主办方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主任张晓强先生就在市科委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为国产科学仪器创新工作做好协作服务发言。 北科院副总工兼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刘清珺先生 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主任张晓强先生   围绕本次会议主题,多名国产科学仪器企业领导和专家踊跃发言。时代集团公司副总裁唐荣先生向大家介绍了公司近期的整体状况,并谈到“目前全球金融危机对时代集团的仪器出口影响较大,但金融危机对其国内市场的影响不大 仪器自主创新方面,时代集团公司研发投入不断加大,并准备引进一些技术,做二次开发 在政策支持上,希望企业在引进人才时,相关部门放宽外地人才进京落户政策 为加强专利保护,非常支持成立仪器产业联盟”。 时代集团公司副总裁唐荣先生   北京纳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吉文先生也向大家介绍了公司的整体状况:“仪器自主创新方面,企业要转变思路,不要模仿别人,在政府支持的基础上,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 希望成立集群产业区,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在人才问题上,在引进人才的同时应加强自主培养 政府应加强行业监管,避免当国产仪器企业发展较大、前景较好时被外企收购”。 北京纳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吉文先生   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公司开发总监孙金龙先生表示:“全球金融危机对国产仪器厂商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危机对普析的影响并不大 在研发方面,国产仪器企业应从3个方面高自主创新:一、仪器核心部件的研发,二、仪器整机的研发,三、整体解决方案的开发。 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公司开发总监孙金龙先生   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明钟先生希望政府在标准制定上向国产仪器厂商倾斜,特别希望在国产厂商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促进好的国产产品走向世界 北京中科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张永明先生重点强调了“将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有效转化成商品,落实仪器技术商品化”的问题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汪正范研究员则希望“政府招标采购在中国仪器市场占了很大的比重,特别是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采购所占的市场份额会更大,在政府采购仪器时,希望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应首先对国产仪器有信心,出台相关政策向优秀的国产仪器倾斜。 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明钟先生   北京中科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张永明先生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研究员汪正范先生   会议上,各位专家和国产仪器企业领导独具见解的发言,不时赢得大家热烈的掌声。而企业与专家反映的主要问题也主要集中在人才,核心技术来源和政府采购方面。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会议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后将根据研讨意见整理成册,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 上海精科八项产品列入市2009年拟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公示名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的要求,激励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与应用,推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根据《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9)012号)规定,经各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成)审定,日前对拟认定的517项上海市首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公示。 据了解,精科公司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八项产品:DDG-330和DDS-307A电导率仪、DWG-8002A氨氮自动监测仪、DZS-707和DZS-708多参数分析仪、PHBJ-260和PHSJ-3F pH计、PXSJ-226离子计、4530,723N以及UV759和UV765分光光度计、FB214电子天平、SGW-1和WZZ-2B自动旋光仪等列入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正式编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在获得认定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据悉,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 图为我公司员工在调试被列入市2009年拟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分光光度计
  •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停止执行
    2011年9月30日,北京市科委发布通知,停止执行《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京科高发[2009]186号),具体原因并未透露。 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停止执行《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京科高发[2009]186号)。   特此通知。 市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中关村管委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新闻:政府采购优先自主创新产品规定停止执行
  • 有精神抱团拼自主招生 不如共享科研仪器做学问
    杨禹:有精神抱团拼自主招生 不如共享科研仪器做学问   中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目前,自主招生正在火热升温中,全国目前80所拥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中已有34所参与了相关的自主招生联考,而拥有自主招生资格的农大并没有参与其中。近日,中国农业大学校长柯炳生在学校官方网站发表《关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将矛头指向目前自主招生考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文一发,立刻被诸多知名网站转载,引发网友热议。   连线杨禹:   大学就像大厨 有好原料不见得有好菜   主持人:杨禹先生你好!柯炳生校长的这篇《关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您也看了, 在柯校长看来,自主招生实际效果与期望之间还有不少偏差。当前自主招生与99.9%以上的考生没有直接关系,而较大规模自主招生联盟的出现,让自主招生的笔试更像另一次高考。那么对柯校长这篇反对自主招生的文章您有怎样的看法?   杨禹:柯校长这篇文章主要的观点我认为应该是举双手赞成,特别是大概一个多星期以前,我刚刚跟柯校长有机会当面探讨过这个问题,我觉得他在里面谈到比如说自主招生实际上对于高校招生来说只涉及极少部分人,再一个自主招生目前举动有可能影响高考选拔的公平性,我觉得都说到了点上。我还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补充一下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最近这几年里面,各个高校在自主招生上面投入的精力,包括引起的舆论的反响和社会各阶的关注我觉得都有点过度,因为自主招生只是高校选拔学生的一个环节,对于一个高校来说,这不过是一个就像是工厂的流水线在进行生产之前采购原料的环节,其实这些致力于自主招生的学校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自己的设计和生产的环境当中去,而不仅仅是采购原料,因为要决定一个餐馆品质是大厨师、是服务,而不仅仅是买来的菜更新鲜。   有精力合作抢学生 不如合作搞科研 搞设备共享   主持人:通过各种报道,我觉得高校改革特别是自主招生如今好像成了一种潮流,办的真是风声水起,那您对这种现象怎么看?   杨禹:高等教育的改革是我们国家教育改革当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确实高等教育改革这些年进展的非常快,而且报出的新闻也很多,我觉得关注和报道应该更多的用在高教改革当中其他方面,比如说我们看到像北大清华组成的北约华约那么多学校好像一夜之间联合在一起搞自主招生,其实这样学生之间的联合方式,我觉得更应该用在学校科研重要仪器的共享,一些重要科研项目的合作等等这方面,在这方面我觉得目前高校之间的合作的氛围和合作的实际成果还不多,只要能够把自主招生上股劲头用在这方面,对于高校改革应该是更大的推动。
  • 国家发力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25条举措,为创新“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其中在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既有针对中央高校等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也有明确财政部要实行变更采购方式申请限时办结制的政策举措。  《若干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等25条细化举措。其中,在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效率问题常为科研人员所诟病,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提高采购效率,如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记者注意到,与《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相比,此次《若干意见》重点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作了强调,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政府采购法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可用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财政部也明确了相关规定,但由于部分采购人将主体责任通过采购程序外部化,转移到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采购方式等往往不是根据需求特点确定,而是不区分采购项目的金额大小、复杂程度和类型特点滥用公开招标,导致采购周期长、效率低,难以满足研发、设计等复杂项目的需要。《若干意见》要求采购人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有利于督促高校、科研院所等将政策积极落实到位,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方面,今后财政部的相关审批工作也将进一步升级。据了解,财政部曾于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并为相关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开设“绿色通道”,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
  • 科研仪器采购改革“搅动一池春水”
    “放管服”持续向纵深推进,科研工作者频频收到“福音”。而政府工作报告一句“落实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让科研人员不再为杂事琐事分心劳神”,更是让科研工作者直呼“暖心”。  近年来,国家频频出台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科研经费管理“松绑”尤其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开自主权,牵动着全国科研工作者的神经,也使得“科研经费管理”成为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热门话题。  一颗“定心丸”  “我分管科研工作,对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太多感触。”两会期间,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夏涛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直言,“科研经费管太死”的问题,曾困扰他多年。  数十年的农业研究,少不了和各种科研仪器打交道,在夏涛看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太死”不利于解放生产力。因此,他曾在多个场合呼吁给科研经费管理“松松绑”,“应该增加科研工作者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的自主权。”  就在去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权限下放到了一线科研工作者手中。  和夏涛一样,全国政协委员王向朝也对科研经费“松绑”感触颇深。在谈及政府工作报告“完善对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时,他直言,这对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是福音。“报告提出‘落实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给科技人员吃了定心丸,解决了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不再为杂事琐事分心劳神,可以心无旁骛搞科研。相信这些好的政策一定可以很好落实,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我国科技进步。”  “采购周期没那么长了,科研工作者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时间的灵活度加大了。”当被问及政策落地带来哪些变化时,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副所长周玉梅脱口而出。  记者了解到,继中央高校及科研院所下放科研设备采购自主权后,安徽、福建、广西、重庆等地也陆续出台相应政策,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下放科研采购自主权。  不过在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胡刚看来,顶层设计虽好,但在落地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最后一句话是‘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因为不是强制规定,所以很多省市至今也没有结合文件精神出台相应的政策。”胡刚告诉记者,省属高校同样承担了很多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也亟待“松绑”。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大家总有一种误区,觉得科研经费的自主权一旦下放,科研人员就会乱花钱。”周玉梅委员认为,公众需要转变一下观念。“法人机构运行有其规章制度。单位的内控制度建设今时不同往日,已经很完善了。国家也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科研机构也加强了内部管理,包括各级审计的加强——重大项目实施后每个项目都有财务审计。”  “一放就乱的情况很难再发生,现在各个单位都在加强内控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希望能和国家相关制度衔接,真正把国家担心的事情给解决了。”不过,在全国政协委员、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院长刘永看来,任何事情都并不是绝对的。“科研经费管理也不是放的越宽越好。经容易被念歪,放太宽会也造成混乱。不过作为一个管理者我并不过分担心,因为目前追责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因此,对于科研经费‘松绑’,我充满了信心。”  近年来,诸如《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内控体系建设》、《推进内控机制建设 扎紧廉政风险制度“笼子”》等报道几乎天天见诸各大媒体。记者注意到,2016年,“973计划”“863计划”等名词成为过去式,取而代之的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据了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一改过去由部委管理具体项目的做法,转而委托7家专业机构负责从受理评审到验收的全流程管理。  经过多年的内控建设,加之不断完善的国资及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运动员”和“裁判员”真的已经彻底分开?对此,一些委员还是持谨慎态度。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学院院长高抒在3月6日的小组讨论会上,就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提三点建议:一是守住底线,不能将经费化公为私。二是应把审计的重点放在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上,而不是简单地对照预算和决算。三是进行后评估工作,帮助科研人员把项目管理做好,包括预算的合理性。经费和项目管理的主导方应是科研人员,上级只起检查、监督和指导作用,否则就会“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扶上马,送一程  在科研经费中,科研仪器的采购支出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事实上,我国科研仪器市场长期以来为进口仪器占据。“2014年,我国国产仪器与进口仪器之间的贸易逆差高达177亿美元。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美国仪器仪表行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4%,拉动相关经济产值却达66%。”这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所长徐涛在小组会上列举出的一组数字。在徐涛委员看来,在国内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理应成为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拉动我国科研仪器装备产业发展的“第四驾马车”,“将国产设备扶上马送一程”。  对当前国产科研仪器装备产业发展不够,进口科研仪器占比大的现状,徐涛委员提出四点具体建议:一是出台相关政策,细化国产科研仪器装备优先采购操作办法 二是发挥政府采购导向性作用,扩大国产科研仪器装备的采购规模 三是重视科研仪器装备研发在创新链和应用链上的布局,扶持一批国产科研仪器装备企业创新发展 四是建立对自主创新仪器装备的科学定价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  和徐涛委员同样关注国产科研仪器设备发展困境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李朋德。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里面,有要求支持国产自主创新产品。但在现实中,有些部门经费比较充足,宁愿买进口国外品牌,对中国品牌不够关注不够重视。李朋德表示,应该要更相信中国品牌,培植自己的品牌,多支持中国品牌,“中国也是有好多很好的品牌,只有支持才能越做越好。”
  • 简政放权:给科研人员经费自主权
    做科研就管不明白经费?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牛刚认为,这显然&ldquo 不科学&rdquo 。   在牛刚看来,此次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ldquo 很接地气&rdquo ,而&ldquo 简政放权&rdquo 正是它的总体思想。他表示,大纲里面提到的简政放权,一方面是说&ldquo 增加科研人员自主权&rdquo ,另一方面也涉及到了加强经费的预算和管理,&ldquo 这是一个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需要协调统一&rdquo 。牛刚说:&ldquo 大家经常说,科学家只做科研,不需要成为财务专家。我觉得是否可以改为:科学家不仅要做好科研,也应该了解一些经费的财务管理知识。其实,现在很多的科学家已经是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的高手了。&rdquo   企业的声音代表了市场,而在高校工作的科研人员也有着同样的诉求。一直在科研管理部门做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清华大学科研院科研项目部常务副主任朱付元同样关注到,《意见》中既讲到规范性,也讲到自主放权的问题。他认为,权利和责任是一体的,如果将二者分离,这样的放权显然是不可持续的。&ldquo 光放了权,若大家都不负责任,这个事情最后也会弄不好。只有上下各个部门、环节都管好了,项目才能高质量地完成,经费才能使用好。&rdquo   &ldquo 下一步,要努力推动项目承担单位建立起更完善的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而且内部控制制度至少在单位层面应该是公开的。原则上如果项目本身不涉密,只要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就应该公开。&rdquo 朱付元说。   在他看来,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是让简政放权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ldquo 过程管理中发生在经费支出、采购等方面的违规违法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它有很多不透明的地方,很多管理事务没有形成闭环管理,只管一头,就容易出问题。当然,从管理规范性上来讲,科技部自身也还需继续加强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流程的规范化,项目管理过程中很多看似很小的事情,若在流程上没安排好,给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造成的影响可能并不小,反过来也会影响对管理部门的评价。&rdquo   除了监督管理,朱付元认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也很关键,对其他政策能否真正有效起基础性作用。&ldquo 文件中也有相关的内容,要把间接费用的核定跟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也希望科技部尽快推动这方面政策的落实,这样的话,对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得好、管理得好的单位,可以给予更多的自主权,这对形成良好的科研文化环境也很有帮助。&rdquo
  • 德力仪器成功实现通信光谱仪自主研发与国产化
    在信息通信测量领域,光学物理量基础测试仪器起着重要作用,其中,高分辨率光纤光谱分析仪长期以来被日本等国外厂商把持。近日,这一领域传来好消息,天津德力仪器成功实现通信光谱仪的自主研发与国产化。光谱分析仪利用光学色散原理而设计,它集光、机、电、计算机、算法于一体,需要同时测量波长和功率两个物理量,并表征波长和功率的相互关系。如同时域、频域分析的示波器、频谱分析仪一样,光谱分析仪在光学高分辨率光谱检测与分析等领域属于基础性仪器,其水平决定着我国移动通信、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水平。长期以来,光纤光谱分析仪的核心技术主要由日本等国外厂商掌握。其中,某品牌凭借一定的技术领先优势,市场份额超过70%。同时,国外产品关键性能进展缓慢、产品垄断技术设限,国内产业界正同时面临着双重“卡脖子”问题。近年来,在国家诸多相关政策的扶持下,国内电子测量仪器厂商正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红利期”。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规定: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国内仪器企业深受鼓舞,斗志昂扬,发展成果备受关注。天津德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科技部项目为支撑,与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开展合作,成功实现通信光谱仪的自主研发与100%国产化。产品性能现已超越大部分国外品牌,正与日本头部品牌比肩而立。公司研发团队在理论、专利方法上,在光栅复用机理下大胆创新,不断突破衍射级数带来的多重技术难点,实现了在超越国外数倍的衍射复用级数下同时获取超高光谱分辨率,实现大扫描范围和超大动态,从而打破国外品牌长期技术垄断。同时相关的光、机、电、软件等核心部件全部实现自主设计、国内材料、国内加工或国产配套,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率先解决了国外产品的垄断问题,实现国产替代。在德力仪器第二代光谱分析仪上,已经在扫描范围、最小光谱分辨率、动态范围等关键技术性能方面与国外产品完全对齐,并在后续产品上取得了关键性能同步提升、局部性能超出竞品的成绩。在产品产业化方面,德力光谱仪通过了国内计量、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通信运营商和头部通信制造企业的测试,替代国外同类产品,解决了“卡脖子”问题。该项目顺利通过了科技部评估中心的综合验收。在项目技术验收会上,以邬贺铨院士为组长的验收专家组一致认为“项目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在单色器等关键技术上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这标志着德力已经与国外领先品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作为精密测量仪器,不难发现,超高分辨率光纤光谱分析仪的技术壁垒主要体现在通过核心光学设计和精密装调工艺,在紧凑的光路上同时实现波长与功率的大范围、线性和重复性测量技术。分析现有同类国外产品,一方面它们能够在扫描范围、最小光谱分辨率、动态范围、波长精度、测试稳定性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形成一定技术遮蔽;另一方面,他们同样受到技术限制,无法在所有关键性能上同步提升,只能采取一定的技术妥协。这实际上是整个光纤光谱分析仪行业的技术瓶颈,制约了光谱分析仪器的水平,进而在超高速光通信、新型光器件、光计算与光存储等未来战略性行业发展中成为应用瓶颈。目前,德力仪器已经摸索到突破技术壁垒的途径,正整装待发,迈向新的高峰。未来,德力仪器将与日本等国外品牌在超高分辨率领域你追我赶,推进向着更宽的波长测量范围、更小的光谱分辨率、更大的动态范围、更快的扫描速度等关键性能指标全面同步提升的方向发展,不仅解决国外品牌垄断的“卡脖子”问题,还要突破光谱分析仪的固有技术壁垒,为受到制约的行业应用提供可靠保障。国产光纤光谱分析仪的发展,将大幅降低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采购成本,加快我国的光子科学基础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新型光子芯片等一大批新兴产业发展,助力实现新型工业化。
  • 中关村科技园将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3月20日上午,北京市委市政府在京召开了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动员大会。大会上宣读了《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批复》指出,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同意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批复》指出,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以自主创新为驱动,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以发挥创新资源优势为重点,加快改革和发展,争取再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产生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学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批复》同意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要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开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经费中核定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等等。同时,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到2020年的园区发展规划。《批复》支持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实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创新体制机制,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建设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
  • 地方或加大食药安全检测的自主投资力度
    5月18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20号文件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ldquo 建立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rdquo   6月5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强调&ldquo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rdquo 。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自组建起,一直强调要加强食药安全的监管力度,而此次国发文件要求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总负责,更是给出了时间节点&ldquo 省、市、县三级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今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rdquo 。   仪器信息网分析认为,地方监管机构对本地区食药安全负责,或将引发各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视,包括完善原材料生产、流通、运输以及加工等各环节的监控工作,并刺激地方财政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检测的投资力度,由此或会引发新一轮食品药品安全检测仪器及设备的采购需求。   按照以往的惯例,地方检测机构的建设经费由国拔及地方自筹两部分构成。若国拔经费不变化,地方将因政绩等因素,自主加大投入力度,同时也将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自主性。   鉴于基层食品、药品样品量大、来源复杂的现状,快速筛查的需求明显,&ldquo 筛选&rdquo 的力度或大于实验室检测,由此,仪器信息网预测,快速检测产品市场将呈较好的增长态势,同时采购行为&ldquo 下沉&rdquo 。   此外,目前我国有4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ldquo 小、散、乱&rdquo 现象比较明显,大部分企业自身规模小,资金有限,没有能力自建实验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首次提出企业可以&ldquo 通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rdquo 。由此,第三方检测机构宜加大对市县食药安全检测的覆盖能力,或催生更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声明:此为仪器信息网研究中心的研究信息,未经仪器信息网书面形式的转载许可,谢绝转载。仪器信息网保留对非法转载者的侵权责任追讨权。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刘先生,电话:010-51654017-8032。   撰稿:叶建
  • 435万!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采购试验仪器
    项目概况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试验仪器采购项目(进口)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hebpr.cn//)自主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2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BHY(2021)-02-99项目名称:试验仪器采购预算金额:4350000最高限价(如有):合同包二:1900000元;合同包四:650000元;合同包五:18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二:细胞能量代谢分析系统;合同包四:原位杂交仪;合同包五:图像成像系统,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三个包可兼投不可兼中,投标人可对三个包同时投标但只能中标其中一个包。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9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为代理商且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或制造商在国内的总代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采购货物的专项授权函;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12月01日至2021年12月07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hebpr.cn//)自主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方式:其它售价: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1年12月2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大厦412网上开标室-1机位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与石清路交口,沿石清路东南行500米路北),投标人无须到现场。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十、其他补充事宜1、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2、供应商报名前,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hebpr.cn/)进行注册, 按照首页“通知公告”中“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含政府采购供应 商)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注册并核验通过 后,即可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自主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 修改。因供应商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注册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 责任。若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过程中对平台操作有任何疑问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十一、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地 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81号联系方式:1583108885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 称: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联系方式:1327316705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晶晶电 话:13273167053
  • 扩大科研自主权!湖北省发布科研经费管理新政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20条”,进一步松绑科研经费管理,破解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诸多难点痛点问题。根据“20条”,湖北省将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在这些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须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即可,不再需要提供预算明细。同时,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接单位可以自行调剂设备预算及相关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引人注目的是,湖北省将在湖北实验室试点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即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将获更大力度的激励。据介绍,对包括日常水电费、绩效奖励支出等在内的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安排,可全部用于绩效奖励支出。对自然科学类项目的间接费用,国家规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占比可达25%,1000万元以上的可达20%。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我省将200万元以下部分间接费用的比例由此前的30%提升到40%,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的比例为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达60%。对软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社会科学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更大。根据“20条”,50万元及以下项目最高可达60%,50万元至100万元可达40%,100万元以上的可达30%;职务科技成果在鄂转化的,净收入七成以上可作为研发团队的奖励和报酬;转化成功后,可连续5年将利润的10%以上奖励科研人员。为促进对外交流合作,“20条”规定,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受次数限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据悉,为帮助科研人员管好账,湖北省将鼓励项目单位为科研人员聘请“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直接从单位公用经费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同时,在证明充分履职的前提下宽容失败,并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等,对实施周期3年内的科研项目,不再开展过程性检查。文件全文如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材料事务费、业务事务费、人资费、其他支出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预算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调增、设备费预算内部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变化等设备费预算及相关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推行经费“包干制”。探索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创新人才及服务专项中的科技服务人才、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经费“包干制”管理,湖北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包干制”项目的经费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改进科研经费拨付。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除“赛马制”和后补助科研项目之外,其他科研项目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自然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2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软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社会科学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60%;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40%;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30%。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七)开展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湖北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择优开展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对在鄂工作1年以上且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高层次科技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为其购买聘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并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九)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指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际发放的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按现行政策和审批程序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并向承担科研任务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对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在鄂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股权激励和税收优惠政策,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的70%取得奖励和报酬。科研人员在鄂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转化成功投产后,可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科研人员获得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工作机制,集中聘请科研财务助理,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模式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加强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依规在项目承担单位公用经费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收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证据完整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标准口径、统一上报结果的要求,由审计、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等编制项目结题验收操作指南,进一步规范环节、明确职责、简化流程,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将由其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四)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十五)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家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十六)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强化市场需求和应用导向,对由企业提出需求并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的,科研项目纳入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后,采取后补助或与企业联合设立项目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支持,形成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分配和成果评价主要由市场决定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由企业主导的科技创新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负责落实)(十七)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面向全球、全国遴选顶尖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赋予领衔科学家自主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等;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措施。(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投资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推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在确保项目目标任务不变、考核指标不降的前提下,下放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资金使用调整审批权限,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决定。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十九)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目标、重结果转变。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对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应用示范类、目标导向类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未达到项目考核指标的,在证明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宽容失败,对项目验收允许总结处理,不纳入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诚信记录。(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围绕重大财税政策执行、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探索实行科技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实施周期3年内的科研项目,不再开展过程性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七、组织实施(二十一)加强政策宣传。全面梳理现有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清理。依托“科技创新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多渠道、多载体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精准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推送改革措施,提升关注度、知晓率,在全省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浓厚氛围。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贯彻落实政策精神的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二)强化政策落实。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和评估,适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加强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适时对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宣传、提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三)优化管理服务。配套制定财政科研经费“放管服”制度措施,简化优化科研经费的使用程序,大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经费使用机制。进一步梳理管理流程,简化项目申报程序,减少提交材料,明确工作标准,优化科技计划管理,完善专家库管理信息化系统,全面推行科研经费使用“网上办”“一次结”“限时办”工作机制,提高办理效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 国产自主分析仪器迎来重大机遇
    2024年4月7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确定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发展新质生产力。方案明确提出“鼓励企业更多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国产自主品牌设备。”各类自主分析检测仪器是目前国外对我国施行“卡脖子”的重点,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首当其冲,国产自主科研设备的发展当之无愧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方向。国产自主分析仪器安杰科技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当之无愧的“国产好仪器”1、技术创新与突破安杰科技创始人臧平安,于1987年开创了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并实现应用,该方法最大的特点是与传统检测原理不同,具有自主创新的化学反应方法。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所采用方法是将氮、硫化物从待检测液体中转换为气态进行光谱检测,由于气体浓度与吸光度在一定范围内呈现线性关系,而气体密度在平衡的化学反应体系中又与被测成份浓度呈线性关系,因此所测定的吸光度即与样品中被测成份浓度呈线性关系。因此该方法不受待测物的浊度、色度、干扰金属离子等的影响。2、性能稳定与可靠在目前自动化仪器行业中,无论是产品中的哪个组件的故障,都可能导致整个仪器停机。而安杰科技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可以做到:(1)直线型光路设计,光源、狭缝无需切换;(2)流动式洗针池,避免交叉污染;(3)在线漏液、温度、压力实时监控,保障仪器安全运行;(4)全过程自动检测,避免人工操作引入的危险与误差。实时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性能参数,提供设备的关键数据并发出警报以指示潜在故障。为此,实验人员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适当的维护措施,预防计划外停机,最大限度降低额外成本,提高实验人员安全保障。3、高性价比与优质服务仪器具有全自动检测,测量速度快,抗干扰性强,绿色环保等特点,广泛应用于生态环境监测、水文水资源监测、城市排水监测、石油化工环境监测、第三方监测等水质分析。安杰科技售后服务团队五星级认证,售后工程师均具有丰富的经验,拥有覆盖全国快速响应的售后服务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售后服务。4、自主品牌荣誉与认证本仪器先后荣获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光学工程学会“金燧奖”银奖;先后入选《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和《上海市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名单》。5、绿色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我国生态环境脆弱,人均资源不足,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重建生态平衡,才能协调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永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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