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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相关的资讯

  • 理加联合参加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自然资源信息系统专业委员会2024年学术年会
    2024年8月24日,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在长春召开的“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自然资源信息系统专业委员会2024年学术年会”。此次会议汇聚了全国260余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动自然资源现代化治理的最新成果和实践经验。本次年会以“面向绿色发展的自然资源信息融合创新”为主题,发布了133个学术报告,内容涵盖自然资源信息化与国土空间智能感知、资源环境大数据信息融合与应用、大数据时代的自然资源与生态治理信息平台等领域。会议的讨论进一步突显了自然资源管理从“数字化”向“数治化”转型的加速进程。作为自然资源信息化领域的积极参与者,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会议中展示了其在数据集成、空间信息智能感知、以及生态治理信息平台构建等方面的最新技术和解决方案。通过与各领域专家学者的深入交流,公司进一步巩固了其在自然资源信息系统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并获得了关于前沿技术和行业趋势的宝贵见解。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始终致力于推动自然资源管理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未来将继续以创新的技术和专业的服务助力我国自然资源领域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
  • 自然资源部公布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家底”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了2017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公报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调查、地质环境、测绘和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等方面,对我国自然资源领域大数据进行了初步统计,勾勒出自然资源最新“家底”。专家指出,将主要自然资源最新情况整合发布,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加清晰地掌握我国自然资源变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参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strong & nbsp & nbsp 去年净减少耕地6.09万公顷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此份公报是自然资源部成立后首次对外公布土地、矿产、海洋、地质等方面数据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报显示,土地资源方面,2017年末全国耕地面积13486.32万公顷,全国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面积32.04万公顷,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25.95万公顷,年内净减少耕地面积6.09万公顷。矿产资源方面,2017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资金775.68亿元,新发现矿产地124个,其中大中型油气矿产15处,非油气矿产109处。海洋资源方面,2017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77611亿元,同比增长6.9%,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4%。地质环境方面,2017年调查新增省级以上重要地质遗迹6228处,新增国家地质公园8处,新增世界地质公园2处,新增地质公园面积7.28万公顷。 br/ & nbsp & nbsp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这份2017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综合了我国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最新数据,更清晰、更集中、更全面地反映了我国资源领域的“家底”,为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好、保护好自然资源提供了更有价值的参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strong & nbsp & nbsp 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基本稳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珍惜资源才能更好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此次发布的公报介绍了自然资源最新的保护情况。其中,在海洋保护方面,2017年推进海岛生态保护,共开展了119个海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发布40个海岛生态和发展指数,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基本稳定,海水增养殖区环境质量基本满足增养殖活动要求,旅游休闲娱乐区环境状况总体良好。在行政执法方面,2017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7.52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98万公顷 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4.81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36万公顷。全年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5407件,同比增长22.2% 结案4905件,同比增长13.1%。但同时,公报也指出,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分别达到4.11万、3.35万、4.68万和4.81万平方千米,形势不容乐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专家指出,中国转入高质量发展,要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提高土地、矿产、能源资源的集约利用程度,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就自然资源而言,首先要做好保护,“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如今,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撑,可以更加精准地掌握自然资源的“家底”。今后,要把更大的力气放在保护上,利用好新技术及时发现各类资源的变化情况,以更好地进行保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加强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自然资源有哪些新发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投入76.80亿元,完成经费68.45亿元。全年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6.2万平方千米,完成矿产地质调查12.7万平方千米,完成1∶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3.8万平方千米。加强地质矿产调查,圈定找矿靶区450余处,新发现矿产地60余处。推进海洋地质调查,完成1∶25万营口等7幅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八号”“海洋地质九号”“海洋地质十号”三艘调查船相继入列。开展油气地质调查,长江中游湖北宜昌鄂宜页1井、鄂阳页1井、贵州六盘水杨煤参1井、四川宜宾高参1井获高产工业气流,新疆温宿新温地1井钻获高产工业油流。特别是2017年南海神狐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试采成功,更给人惊喜,天然气水合物列为我国第173个矿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牛犁表示,土地、淡水、矿产、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做好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大勘探投入力度,鼓励科技创新,一方面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力争发现新的资源。未来自然资源信息发布与自然资源规划、分配、利用还可以更加紧密地结合,从而发挥出最大效果。 /p
  • 自然资源部部署开展水资源基础调查工作,2026年完成调查评价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水资源基础调查工作,明确2024年开展实地调查,2026年完成调查评价,形成全国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关键因素。通知明确了水资源基础调查的工作目标:以“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统一底板,以我国陆域国土空间范围内的所有水体(液态水和固态水、淡水和咸水、地表水和地下水)为调查对象,紧紧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核心职责,充分发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的优势,构建高效、顺畅的中央地方联动和部门合作共享工作机制,从自然资源的角度开展调查,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基础信息。通知明确了水资源基础调查的主要任务:水域空间调查,调查全国水域丰水期和枯水期、夏季冰川及常年积雪的范围、面积等情况;水储存量调查,包括地表液态水储存量、地表固态水储存量和地下水储存量,开展水下地形测量;水资源量调查,从水利部门获取地表水资源量相关数据,开展全国地下水资源周期和年度调查评价;水资源质量调查,调查获取全国地下水、重点地区地表固态水等水资源的质量;年度变化调查,掌握水资源年度变化情况并形成年度成果;水资源专题调查评价,围绕水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的相互关系开展专题调查评价工作。在时间安排上,通知要求2023年做好准备工作,组织调查力量,部署调查任务;2024年至2025年组织开展实地调查;2025年下半年汇总形成水资源基础调查基本数据;2026年完成水资源调查评价,形成全国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
  • 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公布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br/ br/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研究提出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建议。组织制定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六)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参与相关谈判与磋商。负责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七)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八)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九)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一)职能转变。自然资源部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部政务大厅。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综合司。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部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法规司。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国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国土空间规划局。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国家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司。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司。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三)矿业权管理司。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五)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拟订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并监督实施。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六)海域海岛管理司。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拟订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七)海洋预警监测司。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建设和管理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八)国土测绘司。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测绘和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批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九)地理信息管理司。拟订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完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拟订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指导和监督检查派驻督察局工作,协调重大及跨督察区域的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一)执法局。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国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地方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二)科技发展司。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科技能力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三)国际合作司(海洋权益司)。拟订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战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公约、条约及协定履约工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参与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等谈判与磋商。指导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涉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四)财务与资金运用司。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五)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69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0名)。设部长1名(兼任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副部长4名(其中1名副部长兼任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9名(含总规划师2名、总工程师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设下列派出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根据中央授权,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承担对所辖区域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9个督察局行政编制33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4名(9个督察局按1正2副配备,对应的37个被督察单位各配备督察专员1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所在地省政府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分别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此次改革,变动最大的就是自然资源部!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9月11日,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出炉。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 nbsp & nbsp “整合了八个部门的相关职能后,可能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变动最大的就是自然资源部。”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严金明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 nbsp & nbsp 根据最新的方案,自然资源部承担土地制度改革、规划体系改革、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机制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管理制度改革等多项改革重任,其“三定”方案也被认为相比之前的国土资源部“大扩容”。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与2008年版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相比,新设立的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显示,其主要职责从16项增加到21项,主要内设机构从15个增加到25个,行政编制则由366名增加到691名。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据有关方面人士透露,下一步将主要进行事业单位的改组。在此轮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机构的部分下属事业单位,如宣传中心等,将迎来撤销、合并。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职能转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pan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整合了八个部门的相关职能后,可能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变动最大的就是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严金明表示。 /span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三定”方案指出,自然资源部的职能已经发生转变,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pan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span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同时,自然资源部职能转变的另一大方向,是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这使自然资源部负责的职责,从过去国土资源部时期的16项,增加到现在的20项。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具体来看,自然资源部将承担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等20条主要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职责增加,相应的部门数量也大幅增加。根据三定方案,自然资源部的内设机构从过去的15个,增加到25个。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这25个司局具体包括:办公厅、综合司、法规司、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国土空间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耕地保护监督司、地质勘查管理司、矿业权管理司、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海域海岛管理司、海洋预警监测司、国土测绘司、地理信息管理司、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执法局、科技发展司、国际合作司(海洋权益司)、财务与资金运用司和人事司。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7b691be0-25ab-4d29-9fb2-13b08135468d.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严金明指出,自然资源部的内设机构中主要有三类变动。其中: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耕地保护监督司、地质勘查管理司等基本继承过去,只是略微改动名称;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国土空间规划局、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海域海岛管理司等,是整合了发改委、住建部、 & nbsp & nbsp 原国家海洋局、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机构职责后所设立的新司局;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此外,像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等,则是相关职责重要性发生变化后,所设立的新司局。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探索“多规合一” /strong /p p & nbsp & nbsp 在此次三定方案中,整合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和原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职能三大规划职责的国土空间规划局,尤为受人关注。 br/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近年来,“规划先行”的理念盛行。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也被认为自然资源部的最重要职责之一。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3月,自然资源部首任部长陆昊履新。4月,陆昊就先后到河北雄安新区、海南省、湖北武汉市等多地,就“多规合一”试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此次国土空间规划局的设立,也将承担新的职责。根据三定方案,国土空间规划局将负责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国家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这意味着对规划的重视程度再次提升。”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总规划师林纪表示。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此前,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袁昕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目前的规划制度改革思路,是从顶层制度设计上将国土空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有利于改善过去部门条块分割、空间规划体系破碎所带来的弊端,通过资源和事权的整合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能力,但要实现规划管理机制的打通,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以往的土地利用规划强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强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两者的交融整合,再配以农业、林业、水利、海洋等资源的深度整合,将对保护自然资源,优化空间结构,创造空间资产带来正向促进作用。”袁昕指出。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 nbsp 同时,此次分割了部分规划管理职责的部委,后续如何跟进调整,也是关注焦点。 br/ br/ br/ /p p br/ /p
  • 自然资源部一批重点实验室启动建设!
    近日,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了一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要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包括自然资源系统具有科技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以及签有共建协议的高校。主要涉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极地深海探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等急需、空白、交叉研究领域。旨在为自然资源治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提供科技支撑。报送日期截止到2021年3月15日,具体要求详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函.docx申报附件如下: 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格式).doc
  • 助力“双碳”目标,广西首次完成自然资源碳汇试点野外调查
    2022年以来,广西自然资源厅立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在田东县等7个县(区)启动实施自然资源碳汇调查监测试点工作,以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体系,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目前,包括水田、旱地、水浇地在内,试点县区耕地碳汇本底外业调查已基本结束,标志着广西首次开展的自然资源碳汇试点野外调查基本完成。采集土壤样本。广西自然资源厅 供图据广西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人介绍,广西生态优势突出、碳汇潜力巨大,但自然资源生态系统调查监测、碳汇评估体系建设等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服务“双碳”目标,提升生态系统碳汇统计监测能力,该厅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框架下,结合“天空地人网”技术优势,聚焦农田、林、草、湿地四类生态系统,选取田东县、阳朔县、钦州市钦南区、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来宾市兴宾区、宁明县等7个县(区)作为试点,开展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及碳汇潜力分析工作。试点着重探索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监测数据,分析提取各类生态系统植被、土壤碳汇监测关键基础参数,支撑自然资源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体系构建。在试点中,广西利用遥感影像解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林草资源清查和现场监测等多种数据获取方式,借助地理信息技术,从土地利用方式、土壤、植被等方面选取典型样本,布设350个样地进行土壤抽样调查,计算20年内的耕地土壤碳汇参数。目前,全区已完成试点县(区)耕地实地勘察与外业调查采样,调查总面积达2万平方公里,获取了试点区域土地利用、耕地土壤和植被的碳汇参数,形成了首个覆盖全区地表的耕地碳汇本底数据库。通过试点区域碳汇参数,初步测算广西330.76万公顷耕地中蕴含3.66亿吨碳储量,耕地土壤碳汇潜力约8355万吨。广西耕地有机碳密度高水平主要分布在东南部,较高水平主要分布在东北部,等级依次向西南方向降低,耕地碳储量整体上呈现东南及中部高、东北和西北部低的空间格局,且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布设350个样地进行土壤抽样调查。广西自然资源厅 供图目前,试点研究成果报告及耕地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已编制完成,开始征求意见。下一步,广西将通过遥感监测+实地清查与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试点地区耕地土壤有机碳密度、碳储量,评估耕地固碳潜力,为建立耕地保护碳汇补偿制度提供数据支撑,为全面开展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和标准体系。
  • 自然资源部废止十八件规范性文件
    p   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布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18件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据悉,这是为了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顺利推进而开展的专项清理,也是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p p   此次专项清理废止了4个与矿业权出让权限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今年5月1日实施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简称“7号文件”)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并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以往多个规范性文件对矿业权出让权限作了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为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避免在适用中产生混乱,此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同时,废止了7个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7号文件”提出“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为落实上述改革要求,此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p p   此次专项清理还废止了与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改革要求不一致的2个规范性文件。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通过委托的形式向全部沿海省份下放海砂开采招拍挂权限,并对“两权”出让程序进行整合和优化。为保障上述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这次清理废止了《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在海域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此外,按照《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动态清理的有关要求,此次专项清理还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一批有效期届满、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p p   据悉,自然资源部自成立以来先后开展了三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废止170件规范性文件,为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与改革不相符的制度规定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p
  • 自然资源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收官
    p   2019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收官,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在京召开了竣工验收会。由袁道先、王浩、王光谦等14位院士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验收认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竣工,使我国地下水监测事业产生了质的飞跃,是我国地下水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成果,标志着我国的地下水监测工作迈入国际领先行列。 /p p   会上,自然资源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首席专家李文鹏在会上介绍了工程取得的主要成果。他表示,该工程首次构建了国家级地下水三维自动化监测网,以水文地质单元为基本单位,在人口密集区、国家重大工程区、地下水超采区、地面沉降区进行重点监测,实现了对我国主要平原盆地和岩溶含水层地下水水位、水质的有效监测,大幅提高了我国区域性地下水专业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p p   其次,工程运用物联网和北斗通信技术、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研发了集地下水水位水温和大气压监测数据自动采集、自动传输、数据整编、综合分析及数据共享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信息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完成国家信息中心与省级节点及数据灾备节点之间的专线网络,实现了国家级和省、市等多级地下水监测网的联动管理和数据信息共享服务。 /p p   同时,工程建设完成地下水水质测试与质量控制实验室,可分析无机、有机化学指标100余项,满足国家地下水监测网水质测试和质量控制的需求。改建完成的河南郑州地下水均衡试验场、新疆昌吉地下水均衡试验场及秦皇岛海平面综合监测站,将为我国地下水科学和气候变化等综合研究提供科学观测平台和基础数据。 /p p   再次,工程编制了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网优化、监测井建设材料和工艺等13项地下水监测标准体系,有效带动了省—市级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并将为后续水资源和生态环保监测网的建设提供依据。北京、内蒙古、河南等10个省级监测井建设累计投入资金3.19亿元,建设完成2389个省级监测井。 /p p   此外,自然资源部通过工程实施形成了10171个监测站点建设全过程的水文地质勘探成果资料,全面更新了整个监测区的水文地质参数系列,大幅提升了监测区水文地质认识。 /p p   据介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启动于2015年6月,总投资达22亿元,共建设完成20469个监测站点,由自然资源部和水利部共同建设。其中,自然资源部建设完成10171个监测站点。两年试运行结果表明,水位水温自动监测数据到报率保持在95%以上,每年产生8900余万条水位水温数据,水质测试指标从35项扩展到97项,工程总体运行平稳。所获两次全国水质监测数据已应用于并将持续服务于我国地下水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管理,为地下水资源与环境科学研究提供数据基础。 /p
  • 自然资源部渤海生态预警与保护修复重点实验室揭牌
    5月24日,自然资源部渤海生态预警与保护修复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揭牌仪式在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举行。实验室总体定位于渤海生态预警与保护修复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聚焦海洋自然资源“两统一”,围绕海洋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为导向,聚焦渤海生态监测与风险评估、渤海生态预警技术和渤海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究,为渤海生态预警与保护修复提供技术支撑。下一步,实验室将继续着眼典型生态系统,以常年渤海海洋生态调查和多项生态评估任务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精准判断渤海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瓶颈问题,建立支撑多圈层作用下的海洋生态监测、评价、预警体系,提高海洋生态调查、预警预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关键技术应用水平,凝练原创性研究成果和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及制度成果,完善渤海生态预警与保护修复技术支撑体系,不断提升支持渤海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能力。据了解,实验室于2021年7月获自然资源部批准,以自然资源部北海生态中心为依托单位,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减灾中心、山东大学、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参与共建,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为主管单位。
  • 自然资办函:关于开展2023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为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项目共9项,具体为在国土资源和海洋领域,开展“海水中总铬的测定”“海洋沉积物中砷的测定”“海洋生物体中铅的测定”“水中硒的测定”“土壤中有机碳量的测定”“矿石中铜量的测定”6项检测项目能力验证。在测绘领域,开展“大比例地形图成果”“空中三角测量成果”“全站仪检测”等3项检测项目能力验证。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具体由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牵头,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光电测距仪检测中心共同组织实施。(详情见附件)   二、参加对象   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自然资源领域(国土资源、海洋和测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自然资源系统所属省级测绘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   三、实施要求   (一)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细化实施方案,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实施,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报送本次能力验证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包括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统计数据和评价结果)。   (二)参加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独立完成检验检测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   四、结果运用   (一)此次能力验证结果公开发布。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参加机构,2年内可简化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能力现场评审。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参加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和验证。   (三)对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当参加而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五、联系方式   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李敏 010-6655727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3年10月29日 附件 :2023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汇总表.docx
  •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加强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地下水储备有关制度、标准、规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明确储备含水层位、储备量及水质状况,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特殊干旱年份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的制定应统筹考虑不同来水情况,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可能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技术标准。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协商确定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管理方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应作为地下水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管理范围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压减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原审批的许可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有《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地下水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但不符合《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第十三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取水工程建设方案;(三)水文地质条件;(四)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五)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六)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七)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八)水利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备用水源取用水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备用水源取水情形、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层位、保护和管理措施等。应急备用水源取水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定期维护,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建立完整详细的维护、运行、用水记录台账。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按要求封存或热备。不得擅自将应急备用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确有必要将应急备用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根据其使用情况按在用、封填、应急备用(封存)、应急备用(热备)等进行分类登记,并按要求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取水工程应责令整改或关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内自备井管理,建立自备井台账,提出应予关停清单,制定限期关停计划,并定期开展核查。第十八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取水、施工或者勘探、试验任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地下水取水工程封存或封填,并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年久失修、地下水质量较差的取水工程,应当永久封填,并按要求及时注销取水许可证;对条件尚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工程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封存备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水封存备用取水工程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第十九条 采矿疏干排水管理应纳入区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外,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疏干的地下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纳入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利用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对能利用而不利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出限期整改;对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需外排的疏干水,应经处理满足相关管理要求后排放,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依法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应按要求向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取水方式、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等;(三)取水水质、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第四章 超采治理第二十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划定成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公布。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其他地区每十年开展一次。水利部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跟踪地下水超采变化情况。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下水超采治理情况,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调整报告,向水利部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复核申请。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情况予以复核确认后,可对超采区进行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地下水保护及超采治理要求,制定地下水取水量削减方案。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组织划定。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符合国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地下水管理保护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应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区域内与地下水开采密切相关的重要泉域保护和海咸水入侵防治等任务,应一并纳入治理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的节水管理,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鼓励通过节水改造、水源置换、休耕雨养、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鼓励和支持地下水超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大力推动再生水、海水及淡化海水、集蓄雨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二十五条 存在超采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总结辖区内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成效,将治理成效上报水利部。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人工回灌,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第五章 监测计量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安装满足精度、数据传输上报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按相关标准规定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计量。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准确掌握排水量、回用量,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控制指标管理、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储备监督等要求,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对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泉域、海(咸)水入侵区、地下水储备区、水位变化易导致水质异常的区域等实施重点监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第二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计量设施档案,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三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取用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监测及统计数据。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建立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通报机制,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数据为基础,地方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数据为补充,在综合分析超采区地下水位变幅的情况下,按季度对超采区有关地市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进行通报。水利部根据水位降幅和排名情况,对相关地市人民政府分别采取点名、会商、约谈等方式,督促指导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建立辖区内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和水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现违规取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数据资料。第三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授权,加强对流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超采治理,以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和出现频次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监督整改落实。第三十四条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必要时可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管理保护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把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按年度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8家自然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名单公布
    p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公布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名单。内容显示,本次公布的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名单共计18家,包括自然资源部地质环境监测工程技术创新中心、自然资源部城市地下空间探测评价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等。 /p p   通知中还要求,各主管单位、依托单位需结合贯彻落实《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效能的实施意见& gt 》(自然资党发〔2018〕31号)和《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自然资党发〔2019〕2 号),加快建立成果转化机制、激励机制等具体措施,将工程中心打造成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p p   详细名单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自然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名单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5"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序号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工程中心名称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依托单位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主管单位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备注(原申报名称)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地质环境监测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天津星通九恒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理工大学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中国地质调查局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地质环境监测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城市地下空间探测评价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南京大学、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中国地质调查局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城市地下空间探测与安全利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3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大数据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深圳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大数据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4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检验评价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珠宝玉石首饰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5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矿区生态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大连久鼎卓越科技集团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矿区地质环境系统修复与绿色开发利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6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环境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7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地学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吉林大学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地学大数据智能分析及应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8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大都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院、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大都市区国土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9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国土(耕地)生态监测与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南京大学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土地质量监测与安全利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0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平原区农用地生态评价与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浙江省地质调查院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农业地质应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1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覆盖区深部资源勘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安徽省地质调查院,中南大学、安徽省勘查技术院、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br/ & nbsp & nbsp & nbsp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深部资源勘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2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东南生态脆弱区监测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福建农林大学、闽江学院、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东南生态脆弱区监测治理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3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山东省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济宁市采煤塌陷地治理中心(济宁市采煤塌陷地治理研究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4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长江中游国土调查监测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湖北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华中农业大学、武汉天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5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南方石山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6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复杂构造区页岩气勘探开发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四川省煤田地质局,成都理工大学、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页岩气勘探与开发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7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基岩区矿产资源勘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贵州省地质调查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三地质大队、贵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上扬子能源资源勘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r td width=" 43"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8 /p /td td width=" 19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自然资源部高寒干旱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d width=" 235"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6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p /td td width=" 11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与遥感技术应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p /td /tr /tbody /table
  • 自然资源部:发挥海洋固碳作用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实施6项技术规程(以下称蓝碳系列技术规程),对红树林、滨海盐沼和海草床三类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评估、碳汇计量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作出规范,用于指导蓝碳生态系统调查监测业务工作。目前了解到,2021年,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组织启动了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试点工作,在充分衔接国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同步编制印发了红树林、滨海盐沼和海草床三类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与评估技术规程试行稿。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在验证了方法可行性的基础上,编制组结合实践听取各部门、各地方意见,对三类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评估技术规程试行稿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印发稿。2022年,随着蓝碳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启动了蓝碳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试点工作,历时近两年编制完成红树林、滨海盐沼、海草床碳碳汇计量监测技术规程(试行),并在黄河口、曹妃甸等我国蓝碳生态系统重要分布区域进行了试点方法验证。上述负责人表示,蓝碳系列技术规程在充分吸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推荐的方法学等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立足实际情况,对三类蓝碳生态系统的调查内容、碳储量计算、碳汇计量监测方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填补了蓝碳生态系统业务化调查监测技术规程的空白,为摸清我国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本底和碳汇潜力,充分发挥海洋的固碳作用,实现国家“双碳”目标做出贡献。
  • 自然资源部: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对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进行了部署。谁来监测?《通知要求》,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是中央和地方共担事权事项。自然资源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负责承担所辖海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强化对省(区、市)工作的监督指导。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加强对所辖市县工作的监管。也就是说,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将以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为主要承担单位。监测什么?《通知》要求:聚焦分区生态特征,完善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内容、方法与频次,优化站位布局。健全以生物为核心,涵盖地形地貌、底质和水体环境的海洋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形成以国控站位为主干、地方站位为补充、长期稳定的趋势性监测框架布局。开展海-气二氧化碳通量监测评估,掌握中国近海碳源-汇格局。开展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继续做好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预警监测,拓展马尾藻、水母等新型生物暴发和海洋缺氧、酸化、微塑料等潜在生态风险监测。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碳库,海洋生态系统捕获的碳(主要是有机碳),是海洋储碳的重要机制之一,还获得了专门的称号,“蓝碳”。掌握中国近海碳源-汇格局,是未来碳中和重要的工作之一。微塑料是近日备受关注的污染物之一,此次《通知》要求在长江、黄河、珠江等主要河流入海口海域,布局海洋微塑料监测。怎么监测?在能力建设方面,《通知》要求,统筹中央地方力量,构建“岸-海-空-天”立体化监测能力。升级船舶监测设施设备,发展卫星、无人机、无人艇等大面监测能力,着力提升监测工作效率和覆盖水平。建设海洋生态监测站,发展野外定点精细化监测能力和配套室内测试、分析评价、样品数据保存能力,强化视频、原位在线等技术手段应用。能力建设要求覆盖的仪器既包括实验室仪器、便携式仪器、在线式仪器等传统类型的仪器,也包括无人机、卫星等更加机动化的仪器设备。对各大仪器厂商来说是一个好机会。全文如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支撑和管理手段。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科学推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面临形势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强化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双重压力下,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海岸带地区受高强度开发干扰显著,海洋生态问题存量较多,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生境丧失及破碎化问题突出,入海污染物总量依然很大,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生态保护任务仍然复杂艰巨。面对新发展阶段,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顶层设计亟需加强,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业务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为系统科学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供有力支撑。二、准确把握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体系布局(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自然资源管理需求,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中央和地方分工协作、高效运行的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业务体系,实施业务化海洋生态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逐步掌握全国海洋生态家底,分析评估受损状况及变化趋势,预警生态问题与潜在风险,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实现“三清楚”,即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分布格局清楚、对典型生态系统的现状与演变趋势清楚、对重大生态问题和风险清楚。(二)体系布局。构建以近岸海域为重点、覆盖我国管辖海域、辐射极地和深海重点关注区的业务化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在近岸海域,重点聚焦重要河口、海湾、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高生物多样性或高生产力区域,以及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生态灾害高风险区等,优先布局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测。在管辖海域,对主要海洋生态系统类型实现全覆盖式大面监测。拓展极地、深海生态监测,积极参与公海保护有关工作。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是中央和地方共担事权事项。自然资源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负责承担所辖海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强化对省(区、市)工作的监督指导。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加强对所辖市县工作的监管。自然资源部极地办和大洋办分别承担极地和深海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三、明确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主要任务(一)摸清我国海洋生态家底。开展海洋生态趋势性监测和基线调查,掌握近海生态类型、保护目标的分布和基本特征。针对重要生态类型细化掌握数量、质量、受损情况和保护利用状况,跟踪海洋生态变化趋势。实施海洋碳汇监测评估。构建海洋生态分类分区框架。建立海洋生态分类标准体系,基于自然地理格局和生态特征,统一划定国家级海洋生态分区,为生态预警监测工作提供基本框架。各海区局会同沿海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重点聚焦近岸海域,进一步细分各生态分区内的小尺度生态类型,构建精细化的区域海洋生态图。 开展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聚焦分区生态特征,完善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内容、方法与频次,优化站位布局。健全以生物为核心,涵盖地形地貌、底质和水体环境的海洋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形成以国控站位为主干、地方站位为补充、长期稳定的趋势性监测框架布局。开展海-气二氧化碳通量监测评估,掌握中国近海碳源-汇格局。实施典型生态系统基线调查。建立典型生态系统定期调查制度,掌握类型、分布、重要生物类群、生境和相关保护利用活动等情况,查找分析生态问题,评估受损程度。实施海草床、红树林、盐沼等典型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评估。到2025年,各海区局会同沿海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完成珊瑚礁、海草床、红树林、牡蛎礁、海藻场、盐沼、泥质海岸、砂质海岸、河口、海湾等10类典型生态系统的全国性调查,沿海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的典型生态系统调查工作。(二)推进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对完成基线调查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长期定点监测,探索建立生态预警指标体系,发布预警产品,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各海区局针对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系统开展预警监测,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围绕当地生态保护需求,做好辖区内的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开展典型生态系统监测。选取代表性区域建设生态监测站,针对生态受损问题和潜在风险,遴选关键物种、关键生境指标、关键威胁要素实施动态跟踪监测。发布典型生态系统预警。依据面临威胁的严重与迫切程度,以及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探索建立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等级,制订珊瑚礁、红树林、盐沼等典型生态系统预警技术指南,制作发布预警产品。(三)强化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继续做好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预警监测,拓展马尾藻、水母等新型生物暴发和海洋缺氧、酸化、微塑料等潜在生态风险监测。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生态灾害监测工作,各海区局承担近岸海域以外和跨区域生态灾害应急监测。提升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预警监测能力。及时更新赤潮应急预案,开展赤潮高风险区立体监测,掌握赤潮暴发种类、规模、影响范围及危害,提高预警准确率。加强浒苔绿潮监测与防控效果评估,全过程跟踪浒苔附着生长、漂浮、聚集、暴发情况。针对水母、毛虾等局地性生物暴发,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视监测,及时发布信息。开展黄东海马尾藻暴发长期监测评估。拓展海洋缺氧、酸化和微塑料监测。依托海洋生态趋势性监测掌握我国海洋缺氧和酸化分布情况,在重点区域布设长期固定监测站点,开展趋势跟踪和影响评估,探索形成预警能力。在长江、黄河、珠江等主要河流入海口海域,布局海洋微塑料监测。(四)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协同监测。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系统分析区域海洋生态保护需求,建立分工协调机制。对核电、油气等重大用海项目,明确用海企业监测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做好监管。各海区局牵头构建区域协同监测网络,对区域生态状况开展专题评价,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五)实施极地深海生态监测。极地办组织开展南北极生态分类分区,在南大洋、北冰洋太平洋扇区和科考站周边区域,开展基础环境、海洋生物和陆地植被、动物等要素长期监测,加强评估和预警。大洋办组织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展生态本底调查和自然变化规律监测。在公海保护重点关注区,聚焦关键生境、脆弱冷水珊瑚、保护物种、洄游通道等,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在气候变化敏感脆弱区开展大洋真光层、弱光层和深海碳循环关键要素监测。(六)强化监测评价预警成果产出。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状况评价,定期发布海洋生态状况报告。根据管理需求发布专题评价产品,对重大生态问题风险发布预警,拓展预警产品发布渠道。各类监测数据成果逐级汇交、集成至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实现对海洋生态信息的集中管理、共享服务,支撑监管督察、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相关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七)严格质量管理。坚持监测质量是海洋预警监测工作生命线,落实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质量分级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修订生态分类分区、生态现状调查、生态预警等级、生态监测站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技术标准规范。(八)加强能力建设。统筹中央地方力量,构建“岸-海-空-天”立体化监测能力。升级船舶监测设施设备,发展卫星、无人机、无人艇等大面监测能力,着力提升监测工作效率和覆盖水平。建设海洋生态监测站,发展野外定点精细化监测能力和配套室内测试、分析评价、样品数据保存能力,强化视频、原位在线等技术手段应用。依托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设计、分级建设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四、落实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保障支撑(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部负责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和整体协调。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和技术优势,强化对省(区、市)工作的监督指导。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辖区各项任务组织实施,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加强关键环节监督。(二)建立多元投入渠道。按照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推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纳入各级财政的重点支持领域,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强化生态预警监测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中的基础性作用。(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家级业务中心,发展海区级业务中心,强化基层台站建设,健全完善地方各级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技术支撑体系。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将人才培养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健全人才交流培训机制,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注重学科业务带头人培养。(四)强化开放共享。联合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组织建立生态监测伙伴关系,开展监测协作和成果共享,鼓励支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积极开展生态预警监测领域国际合作,加强交流借鉴,输出我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推动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规则制定,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 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支撑和管理手段。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科学推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面临形势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强化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双重压力下,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海岸带地区受高强度开发干扰显著,海洋生态问题存量较多,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生境丧失及破碎化问题突出,入海污染物总量依然很大,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生态保护任务仍然复杂艰巨。 面对新发展阶段,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顶层设计亟需加强,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业务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为系统科学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供有力支撑。二、准确把握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体系布局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自然资源管理需求,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中央和地方分工协作、高效运行的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业务体系,实施业务化海洋生态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逐步掌握全国海洋生态家底,分析评估受损状况及变化趋势,预警生态问题与潜在风险,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实现“三清楚”,即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分布格局清楚、对典型生态系统的现状与演变趋势清楚、对重大生态问题和风险清楚。 (二)体系布局。 构建以近岸海域为重点、覆盖我国管辖海域、辐射极地和深海重点关注区的业务化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在近岸海域,重点聚焦重要河口、海湾、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高生物多样性或高生产力区域,以及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生态灾害高风险区等,优先布局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测。在管辖海域,对主要海洋生态系统类型实现全覆盖式大面监测。拓展极地、深海生态监测,积极参与公海保护有关工作。 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是中央和地方共担事权事项。自然资源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负责承担所辖海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强化对省(区、市)工作的监督指导。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加强对所辖市县工作的监管。自然资源部极地办和大洋办分别承担极地和深海生态预警监测工作责任。三、明确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主要任务 (一)摸清我国海洋生态家底。开展海洋生态趋势性监测和基线调查,掌握近海生态类型、保护目标的分布和基本特征。针对重要生态类型细化掌握数量、质量、受损情况和保护利用状况,跟踪海洋生态变化趋势。实施海洋碳汇监测评估。 构建海洋生态分类分区框架。建立海洋生态分类标准体系,基于自然地理格局和生态特征,统一划定国家级海洋生态分区,为生态预警监测工作提供基本框架。各海区局会同沿海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重点聚焦近岸海域,进一步细分各生态分区内的小尺度生态类型,构建精细化的区域海洋生态图。 开展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聚焦分区生态特征,完善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内容、方法与频次,优化站位布局。健全以生物为核心,涵盖地形地貌、底质和水体环境的海洋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形成以国控站位为主干、地方站位为补充、长期稳定的趋势性监测框架布局。开展海-气二氧化碳通量监测评估,掌握中国近海碳源-汇格局。 实施典型生态系统基线调查。建立典型生态系统定期调查制度,掌握类型、分布、重要生物类群、生境和相关保护利用活动等情况,查找分析生态问题,评估受损程度。实施海草床、红树林、盐沼等典型蓝碳生态系统碳储量调查评估。到2025年,各海区局会同沿海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完成珊瑚礁、海草床、红树林、牡蛎礁、海藻场、盐沼、泥质海岸、砂质海岸、河口、海湾等10类典型生态系统的全国性调查,沿海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的典型生态系统调查工作。 (二)推进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对完成基线调查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长期定点监测,探索建立生态预警指标体系,发布预警产品,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各海区局针对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系统开展预警监测,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围绕当地生态保护需求,做好辖区内的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 开展典型生态系统监测。选取代表性区域建设生态监测站,针对生态受损问题和潜在风险,遴选关键物种、关键生境指标、关键威胁要素实施动态跟踪监测。 发布典型生态系统预警。依据面临威胁的严重与迫切程度,以及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探索建立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等级,制订珊瑚礁、红树林、盐沼等典型生态系统预警技术指南,制作发布预警产品。 (三)强化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继续做好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预警监测,拓展马尾藻、水母等新型生物暴发和海洋缺氧、酸化、微塑料等潜在生态风险监测。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生态灾害监测工作,各海区局承担近岸海域以外和跨区域生态灾害应急监测。 提升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预警监测能力。及时更新赤潮应急预案,开展赤潮高风险区立体监测,掌握赤潮暴发种类、规模、影响范围及危害,提高预警准确率。加强浒苔绿潮监测与防控效果评估,全过程跟踪浒苔附着生长、漂浮、聚集、暴发情况。针对水母、毛虾等局地性生物暴发,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视监测,及时发布信息。开展黄东海马尾藻暴发长期监测评估。 拓展海洋缺氧、酸化和微塑料监测。依托海洋生态趋势性监测掌握我国海洋缺氧和酸化分布情况,在重点区域布设长期固定监测站点,开展趋势跟踪和影响评估,探索形成预警能力。在长江、黄河、珠江等主要河流入海口海域,布局海洋微塑料监测。 (四)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协同监测。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系统分析区域海洋生态保护需求,建立分工协调机制。对核电、油气等重大用海项目,明确用海企业监测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做好监管。各海区局牵头构建区域协同监测网络,对区域生态状况开展专题评价,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五)实施极地深海生态监测。极地办组织开展南北极生态分类分区,在南大洋、北冰洋太平洋扇区和科考站周边区域,开展基础环境、海洋生物和陆地植被、动物等要素长期监测,加强评估和预警。大洋办组织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展生态本底调查和自然变化规律监测。在公海保护重点关注区,聚焦关键生境、脆弱冷水珊瑚、保护物种、洄游通道等,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在气候变化敏感脆弱区开展大洋真光层、弱光层和深海碳循环关键要素监测。 (六)强化监测评价预警成果产出。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状况评价,定期发布海洋生态状况报告。根据管理需求发布专题评价产品,对重大生态问题风险发布预警,拓展预警产品发布渠道。各类监测数据成果逐级汇交、集成至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实现对海洋生态信息的集中管理、共享服务,支撑监管督察、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相关成果纳入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 (七)严格质量管理。坚持监测质量是海洋预警监测工作生命线,落实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质量分级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修订生态分类分区、生态现状调查、生态预警等级、生态监测站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技术标准规范。 (八)加强能力建设。统筹中央地方力量,构建“岸-海-空-天”立体化监测能力。升级船舶监测设施设备,发展卫星、无人机、无人艇等大面监测能力,着力提升监测工作效率和覆盖水平。建设海洋生态监测站,发展野外定点精细化监测能力和配套室内测试、分析评价、样品数据保存能力,强化视频、原位在线等技术手段应用。依托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设计、分级建设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四、落实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保障支撑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部负责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和整体协调。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和技术优势,强化对省(区、市)工作的监督指导。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辖区各项任务组织实施,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加强关键环节监督。 (二)建立多元投入渠道。按照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推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纳入各级财政的重点支持领域,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强化生态预警监测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家级业务中心,发展海区级业务中心,强化基层台站建设,健全完善地方各级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技术支撑体系。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将人才培养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健全人才交流培训机制,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注重学科业务带头人培养。 (四)强化开放共享。联合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组织建立生态监测伙伴关系,开展监测协作和成果共享,鼓励支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积极开展生态预警监测领域国际合作,加强交流借鉴,输出我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推动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规则制定,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 自然资源部公布三领域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名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土资源部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遴选和培养暂行办法》,部组织开展了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遴选工作,确定马腾等30人入选领军人才,丁正江等52人入选杰出青年人才,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试采创新团队等10个团队入选创新团队,现予以公布。 /p p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部党组关于人才的各项政策,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激发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活力和才智,下大力气支持入选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完善政策环境、落实经费支持、参与科技决策、推进国际合作、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果转化、加大宣传评估等方面出实招,创新科技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入选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学习,勤奋工作,不断创新,奋发进取,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自然资源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8年6月15日 /p p   附件 : /p p   1. a title=" " href=" http://gi.mlr.gov.cn/201806/P020180625412315937987.doc" target=" _blank" 自然资源部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领军人才入选名单.doc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gi.mlr.gov.cn/201806/P020180625412316296399.doc" target=" _blank" 自然资源部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入选名单.doc /a /p p   3. a title=" " href=" http://gi.mlr.gov.cn/201806/P020180625412316601127.doc" target=" _blank" 自然资源部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团队入选名单.doc /a /p p /p
  • 8600万元!自然资源部首次获批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正式立项
    近日,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的项目资助结果,由自然资源部推荐的“智能敏捷海洋立体观测仪”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正式立项,资助直接经费约8600万元。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量最大的单体项目,这是自然资源部首次获得该类型项目资助。该项目依托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由陈大可院士牵头,针对现有海洋观测仪器设备局限于无法兼顾智能化、敏捷性、环境适应性和任务适应性,难以满足科学发展和国家对海洋观测的迫切需求等问题,提出以智慧母船为支撑载体,通过空、海、潜无人平台跨域协同组网,研制一套“智能敏捷海洋立体观测仪”。该项目通过解决多平台跨域协同组网的任务调度,协同控制和组网通信等关键技术问题,实现对复杂海洋任务的智能、快速、同步、立体观测。据了解,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资助对促进科学发展、探索自然规律和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与核心部件的研制,以提升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
  • 自然资源部提出12条措施,以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
    2021年12月1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详细内容如下关于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细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国办32号文”)、等国家支持科技创新文件要求,扎实推进部党组有关科技创新系列政策落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完善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一)全面贯彻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最新要求。贯彻落实国办32号文、《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178 号)和《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教〔2021〕203号)等文件精神,在做好“放管服”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出成果、出人才。(二)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简化项目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加强对部系统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情况的督导,切实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三)改革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部属科研院所可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由部属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使用,不再收回,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快资金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50%。(四)探索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五)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科研院所和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落实下放预算调剂权、及时拨付经费、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改进财务报销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实施动态监管,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规范。二、强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六)重奖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团队(个人)。落实部党组“重奖高层次创新人才围绕主责主业干事创业”的要求,对在国家重大需求、自然资源部主责主业的重大工程等重点工作中,开展研究式调查,做出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和重要业务革新的部系统团队或个人,部给予物质奖励。鼓励各单位对国家科技奖、部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团队(个人)等匹配奖金,加大激励力度。(七)加大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加快推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绩效工资单列,完成首批绩效工资单列人才名单申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足额兑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新津贴。(八)继续给予青年科技人才研发激励。部系统青年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提出需要支持的任务,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结合青年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鼓励青年科技人才申报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有关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三、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九)建立部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人力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署,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收入差距等因素建立部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部属科研院所应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按要求向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或支撑部主责主业重大任务、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鼓励对两院院士和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工资分配方式。鼓励其他单位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政策,加大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四、兑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岗位聘任政策(十)落实第二、三梯队人才岗位聘任政策。深化部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加大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岗位聘任政策落实力度。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第二梯队人员直聘专业技术二级岗所需的岗位指标,部直属单位由部统筹安排,地调局所属单位由地调局统筹安排。第三梯队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凭借专业能力和科研业绩参加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竞聘。各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在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重点保障。各单位要建立基于科研成效和岗位绩效的考核机制,签订岗位绩效考核责任书并严格开展考核,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形成良性循环。五、急需紧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可适当延迟退休(十一)第二、三梯队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延迟退休。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调动发挥保障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干事创业的活力与动力。入选部第二、三梯队以及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经集体研究,认为确系在部主责主业中急需的以及技术力量薄弱领域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办理延迟退休手续。各单位应结合驻地养老保险政策和本单位人才队伍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稳慎开展入选部第二、三梯队人才的延迟退休审批工作,避免因与驻地养老保险政策冲突,影响相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六、进一步支持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十二)支持自然资源领域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自然资源领域的专业性或科技性国际会议,如因国际惯例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会期,且已有预算安排的,可说明原因及必要性,报部审批。部属单位为解决实际工作需要拟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并承担国际旅费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国办32号文规定的项目执行范围实施;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特邀代表,主办单位已有预算安排的,可明确适用条件并说明必要性,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一并报批;援外专家和引智专家可按商务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应及时制修订内部管理规定,进一步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切实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式,在出访报告提交等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便利。部科技、国际合作、财务、人事、纪检监察等主管司局将建立机制,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在部系统通报。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科技工作政策,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大力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
  •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激光粒度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激光粒度仪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9号楼305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7月25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KGSF(ZB)-20221483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激光粒度仪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5.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55.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采购激光粒度仪及配套设备,详细内容见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日起120日内供货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3.2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3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3.4 投标人为代理商且所投产品若为进口产品,须提供制造商或国内授权机构(该授权机构需取得制造商书面认可)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3.5 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07月05日 至 2022年07月11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9号楼305室方式:(1)现场报名:投标人须携带加盖公章的可证明其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到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文件;(2)电子邮件报名: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不便现场办理报名事宜的投标人可将上述报名资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zkgsqd89@163.com(同时请电话告知代理机构)以获取《项目报名表》,报名成功后将上述报名材料及《项目报名表》纸质版材料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邮寄至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9号楼305室。报名材料以送达青岛市市北区启迪协信科技城9号楼3楼并由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收的时间为准。因寄错地址、逾期送达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7月25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07月25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室(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9号楼510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2.疫情相关要求(1)因疫情防控原因,对于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各投标人可以通过快递方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相关原件(如有)送达到开标地点,快递单上应清晰写明项目编号;如若确需出席现场开标的,须按照国家、山东省及青岛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行,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出席开标现场。(2)通过快递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原件(如有)的,递交时间以送达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9号楼3楼并由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收的时间为准。因寄错地址、逾期送达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3)投标人未参加现场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4)投标人如采用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须在快递中附上《投标文件邮寄说明函》(原件、另册,不需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且将说明函扫描发送至zkgsqd89@163.com,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5)非低风险地区各投标人可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参加本项目开标会议,但须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提交《线上开标会议申请》(原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同时将扫描件发送至zkgsqd89@163.com。3.逾期递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6号        联系方式:于老师;0532-889674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9号楼305室            联系方式:司马经理 0532-85859787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司马经理电 话:0532-85859787附件:激光粒度仪及配套设备参数.docx
  • 自然资源部发布《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共37项行业标准公示稿
    按照自然资源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和计划安排,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第1-37部分共计37项行业标准(见附件)。现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拟公示后报部审定发布实施。2023年11月28日,正式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37项标准中有11项采用质谱法,5项采用能谱法,具体标准测试项目和方法目录见下表:序号标准名称1《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部分:总则和一般规定》2《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部分:锆石 铀-铅体系同位素年龄测定 热电离质谱法》3《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3部分:锆石 微区原位铀-铅年龄测定 激光剥蚀-电等离子体感耦合质谱法》4《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4部分:地质样品 钐-钕体系同位素年龄和钕同位素比值测定 热电离质谱法》5《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5部分:地质样品 铷-锶体系同位素年龄和锶同位素比值测定 热电离质谱法》6《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6部分:脉石英 铷-锶体系同位素年龄测定 热电离质谱法》7《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7部分:辉钼矿 铼-锇体系同位素年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8《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8部分:地质样品 钾-氩体系同位素年龄测定 熔炉法》9《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9部分:地质样品 氩-氩同位素年龄及氩同位素比值测定 熔炉法 》10《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0部分:地质样品 碳-14地质年龄测定 液闪能谱法》11《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1部分:碳酸盐岩 铀系不平衡地质年龄和铀钍同位素比值测定 α能谱法》12《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2部分:沉积物 铅-210地质年龄测定 α能谱法13《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3部分:沉积物 铅-210地质年龄测定 γ能谱法》14《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4部分:沉积物 铯-137地质年龄测定 γ能谱法》15《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5部分:地质样品 铅同位素组成测定 热电离质谱法》16《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6部分:地质样品 铅同位素组成测定 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17《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7部分:岩石 锇同位素组成测定负热电离质谱法》18《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8部分:锆石 微区原位铪同位素组成测定 激光剥蚀-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19《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19部分:硫化物矿物 硫同位素组成测定 二氧化硫法》20《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0部分:硫酸盐矿物 硫同位素组成测定 二氧化硫法》21《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1部分:硫化物矿物 硫同位素组成测定 六氟化硫法》22《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2部分:地质样品 硅同位素组成测定 四氟化硅法》23《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3部分:硅酸盐和氧化物矿物 氧同位素组成测定 五氟化溴法》24《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4部分:水和非含氧矿物包裹体水 氧同位素组成测定 五氟化溴法》25《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5部分:天然水 氧同位素组成测定 二氧化碳-水平衡法》26《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6部分:水 氧同位素组成测定 连续流水平衡法》27《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7部分:碳酸盐岩和矿物 碳氧同位素组成测定 连续流磷酸法》28《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8部分:碳酸盐岩和矿物 碳氧同位素组成测定 磷酸法》29《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29部分:微量碳酸盐岩和矿物 碳氧同位素组成测定 连续流磷酸法》30《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30部分:水中溶解无机碳 碳同位素组成测定 连续流磷酸法》31《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31部分:水中颗粒有机碳 碳同位素组成测定 连续流燃烧法》32《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32部分:水中溶解有机碳 碳同位素组成测定 燃烧法》33《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33部分:天然气单体烃 碳同位素组成测定 连续流燃烧法》34《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34部分:水和含氢矿物 氢同位素组成测定 锌还原法》35《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35部分:水 氢同位素组成测定连 续流水平衡法》36《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36部分:水 氢氧同位素组成测定 激光光谱法》37《地质样品同位素分析方法 第37部分:富硼矿物 微区原位硼同位素组成测定 激光剥蚀-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附件:P020231128545963201409.zip
  • 自然资源部发布5大领域69项重要基础研究方向,涉及“天空地网”智能化监测技术
    7月2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全面提升自然资源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促进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基础研究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此通知发布了自然资源领域重要基础研究方向,共5大领域64项研究方向,分别是:地质矿产领域8项研究内容、海洋极地领域14项研究内容、测绘地理信息与调查监测领域19项研究内容、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可持续利用领域18项内容、生态保护修复10项内容,其中,包括海洋自主观监测模式与预测预警,空-天-地-海-底的多要素立体观测网关键技术,“天空地网”协同的自然资源一体化智能化监测监管,机载、星载高光谱激光雷达系统,生态状况与碳汇监测装备与软件等。研究提出以下举措:一、优化突出国家战略需求导向的基础研究任务布局聚焦战略性矿产资源成矿规律与深地资源勘探开采、深海深渊系统认知与海洋极地资源环境安全保障、智能化测绘与地理信息安全、土地系统科学与国土空间数智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论与资源资产核算、土地退化与防治、生态系统安全与保护修复、地质和海洋灾害预警与自主模式等自然资源重要基础研究方向,面向重大应用场景,强化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提供关键理论和方法支撑。鼓励学科交叉融合,系统提升我国地球系统科学认知水平,逐步构建原创性自然资源理论体系。突破自然资源核心技术、科研仪器、关键装备与软件中的基础原理问题,为变革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突破提供源泉。二、强化自然资源科技基础性工作和重大科学工程建设基于自然禀赋特征,依托资源、生态、海洋、林草等领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按统一指标、技术、标准的原则,拓展优化代表性、典型性观测研究站和本底观测场的布局,支持业务观测站网通过升级改造提升服务基础研究的功能,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多要素、长时序定点综合观测和站网建设。鼓励建立自然资源观测研究站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联盟。推进实施自然资源重大科学工程、基础性工作和科学考察专项。三、加强自然资源科学数据和样品的共享利用自然资源领域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或样品馆要发布自然资源科学数据分类分级和数据、样品汇交标准指南,动态更新数据及样品目录清单,研制高精度、长时序的系列基础数据集并提升共享服务水平,完善用户评价反馈与数据使用权益保护机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建立汇交监督考评和汇交数据质量把控机制,向自然资源各领域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或样品馆有序汇交科学数据和样品,优先推荐汇交完整、质量高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科研人员依托平台研制发布专题数据集,研编系列基础图件、图集、志书等产品。四、培养造就基础研究领军人才支持一批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自然资源重大基础研究与业务实践的融合中,担当领衔重点攻关任务,培养造就一批基础研究战略科学家。在自然资源领域基础研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咨询和重大任务实施中,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使用,培养领军人才。鼓励充分利用“科教融合”平台和政策,给予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专项任务的优秀青年科学家单列招生指标,培养后备人才队伍。五、完善支持基础研究人才潜心研究的评价考核机制科学建立长周期、低频次、差异化的评价考核机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自然资源领域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需求的关键科技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科学价值,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基础研究科技人才年薪制。优化实验技术人才等基础研究支撑人员的考核机制,支持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对自由探索和颠覆性创新活动的容错机制。六、发挥科技创新平台的引领作用加快创建自然资源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完善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联合企业共建实验室,探索部省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落实科技创新平台“科研特区”政策。围绕重要应用场景,定期发布关键科技问题攻关目录,鼓励国家和部级重点实验室联合优势研究力量联合攻关,定期发布基础研究成果。七、建立目标导向与需求导向相结合的选题机制围绕国家战略、资源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形成自上而下的自然资源目标导向和自下而上的科学实践需求导向相结合的上下联动科学问题凝练机制。定期发布选题榜单,动态调整,滚动更新,揭榜挂帅、持续攻关。鼓励科研人员独立提出科学问题和科学思想,加大支持非共识和颠覆性项目。八、构建网络化科研组织模式以基础研究重大任务为牵引,实施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发挥自然资源各创新平台和人才协同优势,统筹科研院所、高校、应用单位和高科技企业,组建开放、流动、包容、灵活、有弹性的任务协同攻关研究团队,开展有组织体系化的基础研究。围绕重点领域方向和重大科学问题,支持建立课题组群、实验室群,提升体系化研究能力。九、发展需求-数据-知识驱动的科研范式以自然资源数据为基础,以专业领域知识为引导,以地球系统模拟为场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商用密码等先进技术在自然资源系统性复杂性问题研究上的创新应用,催生新的自然资源研究方向,提升自然资源创新效能。十、积极融入全球基础研究创新网络推进实施深时数字地球、海洋负排放、深海典型生境、海洋与气候无缝预报等国际大科学计划,鼓励积极参与化学地球、国际大陆科学钻探计划(ICDP)、国际大洋发现计划(IODP)等重要国际大科学计划。鼓励创建自然资源领域国际性科技组织、联合实验室与研究中心等,支持有关国际重要组织、知名科研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与港澳台等地区开展高频次定期交流和联合申报基础研究项目。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十一、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多元投入渠道自然资源领域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加强自然资源领域基础研究任务的布局,设立长周期项目,提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占比。积极推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自然资源联合基金项目。推动实施自然资源部年度重点基础问题和科技项目清单制管理。鼓励科研院所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按规定可使用的结余经费和自有资金,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资金等,以多元化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依托单位应对国家级、部级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平台提供稳定支持。
  • 理加联合参加雅鲁藏布江中游自然资源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揭牌仪式
    2024年07月15日中国地质调查局军民融合地质调查中心在西藏拉萨举办了雅鲁藏布江中游自然资源西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雅江站”)的揭牌仪式,并召开了首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雅江站是中国地质调查局军民融合中心联合河海大学、西藏农牧学院等单位,于2020年开始建设的野外观测研究站。过去数年里,相关单位在雅鲁藏布江中游及其主要支流拉萨河、尼洋河、雅砻河等流域布局野外监测站点37处,实现了对冰川、冻土、河流、湖泊、植被、土壤等自然资源的实时监测及传输,为西藏的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提供数据支撑。雅江站主要立足多圈层相互作用及其影响效应的典型区和天然实验室——雅鲁藏布江流域,聚焦多圈层作用的自然资源变化过程与径流效应,开展大气、冰川、冻土、河流、湖泊、草原、森林、土壤及地下水等多圈层自然资源的观测与地理国情监测,旨在获取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变化过程等长时序数据,研究自然资源的变化规律与驱动机制,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揭牌仪式上,雅江站学委会主任、中国科学院崔鹏院士发表视频致辞,希望雅江站进一步凝练观测研究方向,聚焦雅江中游自然资源要素的演变及机制,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加联合)应邀参与了本次揭牌仪式。在会议现场,理加联合设立了展台,展示了公司的监测方案。同时,理加联合吴森分享了题为“涡动通量观测研究进展循环与生态系统多要素研究方法简介”的报告。此外,理加联合的技术人员也借此机会与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共同探讨了各种技术问题和应用场景。 此次会议的圆满成功,不仅为雅江站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推动西藏乃至全国的自然资源科学研究与生态保护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理加联合将以此为契机,继续深化科研创新与合作交流,为西藏的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支撑。
  • 185万!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X射线衍射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C220103D项目名称: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X射线衍射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85.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85.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设备名称数量(套)是否允许进口产品交货期交货地点X射线衍射仪1是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燕灵路245号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170万!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平台建设实验仪器采购
    项目编号:05-09-04A-2022-D-E05264项目名称: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平台建设实验仪器采购预算金额:170.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7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本项目需购置微生物天然产物发酵及性质检测系统1套;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1台,具体技术参数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96万!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采购气相色谱仪
    项目概况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气相色谱仪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集团D座206室(本项目采购文件一律通过线上购买方式获取,如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WKZB2111BJC301774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气相色谱仪采购预算金额:96.19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96.19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一览表包号、包名称数量(套)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交货期交货地点预算金额(人民币万元)01、气相色谱仪1是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西宁中心96.19 注1:除设备材料供货外,投标人还须负责上述软件、硬件的安装、调试、测试、验收等所必须的全部工作,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注2:项目中的全套技术资料、附件、辅材等正常使用所必需的组件,无论在技术需求中是否加以说明,均应全部提供。 注3:以上内容为1个完整的采购标包,投标人必须就整个包进行响应,不得仅对包内部分内容进行投标。采购需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为止。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相关要求;(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项目;(3)购买了招标文件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且不是自己制造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厂商或合法代理经销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经销商授权时须提供制造商的经销授权或代理资格证书(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投标时提供,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时,不适用本条款,即不做此要求)(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12月09日 至 2021年12月16日,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集团D座206室(本项目采购文件一律通过线上购买方式获取,如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方式:招标文件售价为每包600元。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本项目招标文件一律通过线上购买方式获取,如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须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的招标公告项下下载《购买登记表》并填写完成后,向公告内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进行汇款,将汇款底单和《购买登记表》发送至wkhjzhb@qq.com,邮件主题格式必须为“XXXX(投标人全称)申请购买WKZB2111BJC301774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汇款底单和《购买登记表》填写无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先发招标文件电子版,纸质招标文件随后按《购买登记表》内登记的地址邮寄,邮寄费用付款方式为到付。招标文件购买人对招标文件购买登记信息的正确性负责,因登记信息填写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购买人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邮件送达时间和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毁损负责。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2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四层会议室(为响应国家防疫政策要求,采取远程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开标仪式,届时请投标人代表通过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参加开标仪式。)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接受投标时间:为响应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只接受投标人通过邮政或正规快递货运公司邮寄递交投标文件(不接受闪送)。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前述方式送达下述投标地点,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投标人代表通过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参加开标仪式。2.投标地点:为响应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只接受投标人通过邮政或正规快递货运公司邮寄递交投标文件(不接受闪送)。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前述方式送达: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集团大楼D座206室,席桥收,电话13520997933。投标文件寄出后,请立即将包裹内的内容物投标文件包装清单及邮寄单号发送至wkhjzhb@qq.com,邮件标题格式必须为“XXXX(投标人全称)WKZB2111BJC301774投标文件包裹清单及邮寄单号” 3.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4.本项目招标公告、修改公告及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刊登,其他网站均为转载,最终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为准。 5.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户名: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账号:9558850200000579958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丙143号银行邮编:100044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5号        联系方式:别女士010-593051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集团大厦D座206室            联系方式:席桥、程皓 010-88821635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席桥、程皓电 话:  010-88821635
  • 自然资源部发布8项行业标准,包括海水中镉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p   《海啸术语》等8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编号及名称如下: /p p   HY/T 0281-2020 海啸术语 /p p   HY/T 0282-2020 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技术导则 /p p   HY/T 187.4-2020 海水循环冷却系统设计规范 第4部分:材料选用及防腐设计导则 /p p   HY/T 0283-2020 海水中镉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p p   HY/T 0284-2020 海洋信息云计算服务平台资源管理与服务规范 /p p   HY/T 0285-2020 海况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p p   HY/T 0286-2020 海洋岸滩石油污染微生物修复指南 /p p   HY/T 0287-2020 海洋环境监测浮标运行维护管理技术指南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自然资源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5月29日 /p
  • 580万!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计划采购自动水质仪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625-22212658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自动水质仪”采购预算金额:580.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545.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招标内容数量用途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简要技术规格自动水质仪10套科研是其中7套同时原位测量水下温度、盐度、压力、溶解氧、pH、叶绿素及二氧化碳等,另3套同时原位测量水下温度、盐度、压力、溶解氧、pH、叶绿素、二氧化碳及光合有效辐射等。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06月10日 至 2022年06月17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1407-1室)方式:电汇方式购买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6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06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1307开标厅(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3楼)(1)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本项目投标文件各投标单位可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建议用顺丰快递,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1407-1室,张竞男收,0571-85831734)。(2)快递寄出后,请将快递底单拍照后发送邮件至101564644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XXX公司关于0625-22212658投标文件快递底单”,并在邮件中留下联系人姓名+手机号,以便查询及查收;同时请充分考虑快递时间,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3)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可不参加现场开标、开启投标文件活动;由采购人做好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评标过程中如有问题需要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做出澄清说明,将要求投标单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做出。开标记录、评审结果将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投标单位。采购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代理机构账户信息:汇款户名: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武林支行账号:1202021209006759843备注:电汇购买招标文件。电汇打款后,请发邮件至lei.cao@163.com(曹蕾),1015646446@qq.com(张竞男)并在邮件中提供①打款凭证,②项目名称,③报名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邮箱,④增值税开票信息(请明确开具专票或普票)。2、本项目相关公告在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相关公告在法定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3、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2)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4、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期,即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查询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期的信用信息记录。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如投标人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则其投标将被拒绝。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6、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7、附:自动水质仪采购需求.pdf。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北路36号        联系方式:许佳锋 0571-819630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邮政编码:310003联系方式:0571-85860238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曹蕾,张竞男电 话:  0571-85860243 lei.cao@163.com, 0571-85831734 1015646446@qq.com
  • 1196万!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三重串联液质联用仪、数字测井仪、气质联用仪等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96955-XM001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微生物实验室设备、高功率热响应测试仪、数字测井仪、气质联用仪采购)预算金额:583.81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583.81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微生物实验室设备、高功率热响应测试仪、数字测井仪、气质联用仪采购)583.81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建设本年度任务是购置先进的实验室检测设备,完善实验室科研设施建设,提升浅层地热能理论研究、现场模拟、测试实验、优化设计、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科研水平,为浅层地热能地质学理论及方法研究、浅层地热能高效转化及应用研究、浅层地热能利用地质环境影响研究提供支撑。设备清单:货物名称数量单位移液器4套小型冷冻离心机2台台式高速冷冻离心机1台高速冷冻落地离心机1台体式显微镜1台普通PCR仪1台样品核酸提取仪1台荧光定量PCR仪1台高功率热响应测试仪2台综合数字测井仪11台综合数字测井仪21台气质联用仪1(含耗材)1台气质联用仪2(含耗材)1台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96956-XM001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微生物实验室设备、三重串联液质联用仪采购)预算金额:613.08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613.08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微生物实验室设备、三重串联液质联用仪采购)613.08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建设本年度任务是购置先进的实验室检测设备,完善实验室科研设施建设,提升浅层地热能理论研究、现场模拟、测试实验、优化设计、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科研水平,为浅层地热能地质学理论及方法研究、浅层地热能高效转化及应用研究、浅层地热能利用地质环境影响研究提供支撑。设备清单: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位1小型离心机2台2大容量低温离心机1台3微生物膜过滤系统1台4厌氧培养箱1台5细胞破碎仪1台6菌落计数器1台7倒置显微镜1台8倒置荧光显微镜1台9控温培养摇床1台10旋涡混合器4台11多用途切向流过滤系统1台12小型垂直电泳系统2台13多功能生物分子成像仪1台14高内涵分析仪1台15小型核酸电泳系统2台16梯度PCR仪1台17三重串联液质联用仪1台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09-05 至 2024-09-12 ,每天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招标方式,相关操作如下:(1)办理CA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查阅“用户指南”一“操作指南”一“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一“操作指南”一“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按照规定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持供应商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4)未按上述获取方式和期限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证书驱动下载:(1)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一“工具下载”一“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2)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3)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4)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售价:¥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院(本级)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3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010-515604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华夏林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0层1002            联系方式:关鑫、王悦、林原,010-60716601-8002、17648286786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关鑫、王悦、林原电 话:  010-60716601-8002、17648286786
  • 351万!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显微镜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625-22212640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显微镜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51.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315.9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招标内容货物名称数量用途分项限价(万元)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简要技术规格显微镜设备智能FISH荧光原位杂交系统1台科研67.5是用于海洋生物遗传学研究全电动体视显微镜1台科研40.5是高分辨率、高反差,电动光学变倍技术,智能控制调焦变倍,航天级材料的Z轴格栅,1.0× 平场复消色差荧光物镜,双支光纤照明器、环形光照明器、透射光反射光两用底座,原厂同品牌彩色数码冷CCD。全电动体视荧光显微镜1台科研45是连续变倍、大视野、长工作距离(电动连续变倍16:1);大视野高荧光亮度,可获得10倍于常规体视显微镜的荧光强度,荧光滤光块转盘含4个滤光块; 智能、高精度电子变焦。可实现对荧光样品光学切片的图像效果。高倍体视镜1台科研18是数值孔径、分辨率、放大率、焦深、视场宽度、工作距离、覆盖差等高倍显微镜2台科研14.4是物镜放大倍率,×4,×10,×20,×40,×100,目镜×10。工作环境:+0~60℃扫描电子显微镜1台科研108是放大倍率:×5-×300000,分别率:3.0nm(30kV*1)、4nm(20kV)、8nm(3kV)、15nm(1kV)正置荧光显微镜1台科研22.5是物镜放大倍率,×4,×10,×20,×40,×100,目镜×10。光路:普通光路,紫外线,蓝光,绿光三色发光系统▲注:本项目投标人须对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产品进行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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