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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发布技术指南 指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出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p p   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环保法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由企业“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事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的出台,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供了系统性技术指导。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 /p p   《总则》对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结合行业排放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总则》中相应内容进行细化。 /p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三连发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分别对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石油化学工业、氮肥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提出了技术指导。就三项标准的定位、意义与制定思路等问题,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三项标准定位、意义与制定的主要思路? /p p   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 /p p   排污许可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的重要载体,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 /p p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石油化学工业、氮肥制造工业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尽管这些标准中已包含自行监测要求,但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自行监测要求应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为准。 /p p   3项标准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p p   标准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总则》确定的原则提出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要求等。 /p p   问: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 /p p   答:系统梳理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 859.1),确定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目前尚未发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结合现场调研、全国监督性监测及企业自行监测的开展情况,对自备锅炉、污水处理设施、喷浆设施等工序进行了废气监测指标的规定。 /p p   对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废水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放口规定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被纳入总氮重点行业,并要求安装总氮自动监测设施,但由于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因此规定总氮目前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五日生化需氧量等7类一般污染物按月进行监测,同时规定对间接排放及非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监测频次相对进行降低。针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每周监测一次,六价铬按月进行监测。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自备锅炉的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规定。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本标准对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氨、硫化氢、颗粒物等污染物提出半年到年的监测频次要求。 /p p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根据排污单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艺及设施,规定颗粒物、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等8项指标,按年进行监测 对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规定对8项指标按半年进行监测。 /p p   问:石油化学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 /p p   答: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包括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p p   (一)排放源分类 /p p   根据污染物排放类型,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监测点位分废水、废气、噪声、周边环境质量四类进行梳理。废水监测点位包括:废水总排放口,7种排放第一类废水污染物的装置或车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并按企业类型分为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工业两类。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8种废气排气筒,其中,工艺加热炉排气筒数量较大,以单台额定功率14MW划分为两类。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企业边界,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 /p p   (二)监测指标的选择 /p p   在污染物指标确定上,《指南》以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 /p p   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选取废水污染物、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 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在部分监测点位添加恶臭污染物监测指标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添加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选取噪声污染监测指标。 /p p   由于石油化学工业工艺、产品众多,无法在指南中列全所有种类。因此,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中的相关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在制定监测方案时,结合指南附表及企业生产现状对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逐一识别后确认监测指标。石油化学工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监测指标的选取要求与之相同。对于合成树脂工业,指南在附表中对生产不同产品应监测的其他废水污染物、其他废气污染物分别进行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附表结合本单位生产状况进行检测指标的选取。 /p p   (三)监测频次的确定 /p p   对于石油化学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石油类等7类主要污染物按周进行监测,规定对五日生化需氧量等8类污染物按月进行监测,规定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半年,同时规定对间接排放的污染物监测频次相对进行降低。针对装置及车间排放口,规定对总铅等7种金属类污染物按月进行监测,苯并(a)芘和烷基汞含量较低且监测成本较高,与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协调效果,规定监测频次为半年,并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进行监测。 /p p   对于合成树脂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总氮等4类主要污染物按周进行监测,规定对五日生化需氧量等3类污染物按月进行监测,规定其他废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半年,同时规定对间接排放的污染物监测频次相对进行降低。针对装置及车间排放口,规定对总铅等7种金属类污染物按月进行监测,烷基汞含量较低且监测成本较高,与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协调效果,规定监测频次为半年,并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进行监测。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工艺加热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规定监测频次。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化氢为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规定按月进行监测。规定其他各类污染物监测频次为月至年不等。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监测频次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进行规定。 /p p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规定非甲烷总烃等9项按季度进行监测,苯并(a)芘按年进行监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频次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中的频次进行规定。 /p p   问:氮肥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 /p p   答:合成氨是氮肥工业最重要、最基础的生产环节,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是根据《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确定的 雨水排放口监测指标是根据行业的产排污特点确定的。根据《总则》划分主要监测指标的原则性要求,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864.1),确定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为主要监测指标,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和硫化物为其他监测指标。为实现对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规定对废水总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氮肥工业被纳入总氮重点行业,并要求安装总氮自动监测设施,但由于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因此规定总氮目前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对悬浮物、总磷等其余6项指标分别针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提出了各项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间接排放企业监测频次要求略低于直接排放企业。 /p p   化肥行业目前尚未发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结合行业废气排放标准制定现状,并考虑氮肥工业不同产品、不同原料、不同生产工艺的实际排放情况,对氮肥工业的废气自行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氮肥工业以煤、天然气、焦炉气或油为生产原料,以煤和天然气为原料的产量占绝大比例。其中对以煤为原料的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生产合成氨的自行监测规定较为严格,涉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酚类等12项指标,根据各排放源特点和污染物监测技术情况,规定按月到年的监测频次,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排气筒、硫回收尾气排气筒等部分排放量贡献率大的污染源要求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进行自动监测,以准确核算排放总量,汞及其化合物监测成本较高,且与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协调效果,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自行监测规定较为宽松,仅涉及颗粒物、氮氧化物等3项指标,规定按季度进行监测。 /p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改革要点和改进方向
    p   目前,全国多个重点行业已经陆续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开始持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作为按证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自证守法”的重要手段,改革后的自行监测无论是监测内容和要求上,还是法律地位和作用上都跟以往不少企业已经开展过的自行监测有了显著的区别。 /p p   本文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工王军霞对正在建设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的解读,指出了环保部近期发布的一系列自行监测指南的思路、要点和自行监测体系改革的方向。为帮助大家快速适应新的要求,把握新的趋势,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p p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这是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 )及造纸工业、火力发电及锅炉、水泥工业等4项指南发布后的又一批行业指南,自此,共发布了《总则》和9项行业指南,接下来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重点行业指南。 /p p   从已发布的指南可以看出,相比以往监测指标和频次“一刀切”的规定,系列指南对排放源和监测指标的特征考虑更为全面,区分不同源、不同指标监测频次的差异。 /p p   同时,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现有管理规定,各行业指南明确了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这是系列指南较以往有所进步的地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82efb04f-f20e-4801-a137-6300fbe450bc.jpg" title=" 排污许可1.jpg" / /p p   比如说,钢铁及炼焦化学工业技术指南系统梳理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排放标准,根据《总则》确定的原则,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提出不同排放源污染源监测频次要求。 /p p   对于废气污染物,将排放源分为三类。一是对排放量贡献大的废气主要污染源,包括烧结机头、烧结机尾、球团焙烧设施、炼焦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焦炉烟囱、干法熄焦地面站、炼铁矿槽、出铁场、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共11类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中一项或多项,提出自动监测要求 二是对排放量较大的配料设施、整粒筛分设施,配料设施,热风炉,转炉三次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热处理炉等7类排气筒,提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按季度监测 三是其他废气排放源和废气污染物,综合考虑污染贡献率和监测技术成熟度,提出按半年到两年的频次监测。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提出了各工序废水单独排放和钢铁联合企业混合排放情况下的监测要求,重点细化了焦化废水监测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96021ffb-1a2e-4d7e-ba98-fe218d552040.jpg" title=" 排污许可2.jpg" / /p p   纺织印染工业技术指南对印染、毛纺、麻纺、缫丝、织造、水洗企业,及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行监测进行了规定。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系统梳理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衔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确定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分别针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提出了各项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间接排放企业监测频次要求略低于直接排放企业。 /p p   纺织行业目前尚未发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结合行业废气排放标准制定现状,并考虑实际排放情况,对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和颗粒物提出季度到半年的监测频次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17e15dc5-3415-4f74-ab53-6527a7fc8731.jpg" title=" 排污许可3.jpg" / /p p   石油炼制工业技术指南系统梳理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排放标准,确定废水、废气监测指标。 /p p   对于废气污染物,可分为三类。一是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源,除单台额定功率小于14MW的加热炉和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排气筒外,其他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或颗粒物实施自动监测 二是非甲烷总烃,考虑到石油加工行业非甲烷总烃为主要污染物,但目前的自动监测技术尚不成熟,故均提出按月监测 三是其他污染物,根据各排放源特点和污染物监测技术情况,规定按月到年的监测频次。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特点和监管需求,分别规定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污染物监测频次要求。其中,对于车间排放口,对排放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不同车间排放口应监测的污染物指标,并分别按照当前监测开展情况和技术成熟程度提出了不同的监测频次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ea91d07b-425f-4dd4-a36b-dd2797418ed7.jpg" title=" 排污许可4.jpg" / /p p   原料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分成三个部分,化学合成类、发酵类、提取类是原料药制造业的主要工业类型,三项制药工业技术指南在突出化学合成、发酵、提取三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各自不同排污特点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标准之间相互的协调一致性,均规定:涉及化学合成类、发酵类和提取类两种以上工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其中,对于废气有组织排放,有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p p   对于废水污染物,主要按照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监测指标,部分指标区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企业的监测频次差异。 /p p   对于废气污染物,由于尚未发布行业排放标准,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原料药制造工业》,重点关注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的监测要求。但由于目前尚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标准方法,本标准暂时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另外,在行业排放标准发布之前,特征污染物的确定,需要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 /p p   这一系列的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也存在一些不够理想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要求考虑不够细致。与常规污染物相比,我国对特征污染物的研究不足,技术储备相对薄弱,监管相对落后,这对科学确定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要求存在制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p p   一是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尚未发布,各行业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尤其是有毒有害污染物范围不够明确 /p p   二是特征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相对不足,很多都是通过对常规污染物的治理而实现对特征污染物的协同治理。如火电厂汞、水泥厂氟化物等,目前都没有专门针对这些污染物的治理技术,本着监测服务监管的原则,如果监测无法起到促进企业做好污染治理的作用,那么监测的效益就大打折扣,因此暂未提出过高的频次要求 /p p   三是监测技术发展和能力储备相对不足,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方法成熟度往往不高,监测操作便利性和成本往往高于常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一般都要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监测,而社会化检测机构能否负担猛然突增的监测任务值得考虑。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在自行监测起步阶段,充分考虑与现有管理和技术基础的衔接,并没有对特征污染物提出过高监测要求。 /p p   随着环境管理不断发展,特征污染物的治理技术日趋成熟,监管也将更趋向于精细化,监测技术和能力将得到快速发展,这必然推动特征污染物监测的发展,重点行业重点特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要求将会得到加强。 /p
  • 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办法出台 环境监测仪器需求增大
    环保部近日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今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但要接受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还要自己监测自己并将相关数据强制公开。对于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或数据弄虚作假,将面临不予通过上市环保核查、停贷等一系列严厉手段。在政策驱动下,第三方独立监测机构和监测设备机构,将在越来越广阔的环境监测市场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强制公开明年实施   &ldquo 到2014年,国控重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要实现企业自行监测并将结果强制公开。&rdquo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副司长吴季友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环保部正在和证监部门沟通,看能否将上市企业自行监测数据,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披露出来。   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从2014年开始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外公开。自行监测内容包括: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等。其中,企业环评报告中如有明确要求,也要对企业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办法要求,企业应将自行监测结果向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具体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此外,企业还要同上市公司一样公布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企业在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的同时,应在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对于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可以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等。同时,还可建议金融、保险部门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责任保险费率,以及建议取消政府采购资格等。   对于上述惩罚措施,有业内人士认为看似手段繁多,但实际缺少威慑力度。&ldquo 建议不予信贷等措施,由于实际权力在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恰恰是一些高污染企业的支持者,所以能否落实还有待观察。&rdquo 该人士建议,应借鉴国外经验,给予环保部门更大处罚权,一旦企业环境信息造假,可将企业罚得倾家荡产,相关负责人要负刑事责任。多次违法者,则可将企业关停。   对此,吴季友表示,目前环保部正在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体系与金融机构的联网,与金融有关的惩罚手段将落到实处。   仍面临一定困难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谢剑锋表示,办法出台意味着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不再是政府对企业的单方监管,企业今后也要参与其中,从而形成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双重监测格局。   据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介绍,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欧盟、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13352家国控企业中,有10285家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占67%。其中,20%企业采用手工监测,25%企业采用自动监测,55%的企业采用手工和相结合的方式。   &ldquo 可以说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不愿主动公开 二是监测和公开内容不规范 三是公开的方式不便公众查询、监督。&rdquo 罗毅说。   目前,虽然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数量不少,但是距离&ldquo 十二五&rdquo 提出的自行监测公布率达到80%以上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且企业自行监测的水平普遍不高,监测指标不全,特别是对特征污染物未开展监测,监测手段单一。   企业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也面临着缺乏公开平台的问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数量庞大,企业的环境监测信息,如果利用企业自身的公共平台,信息过于分散,不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目前各地均缺乏统一的平台供企业发布监测信息。   而对于企业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统一时怎么办的疑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室副主任唐贵刚解释,企业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是两家来做,监测方法、采集样本和工况都不一样,因此监测结果肯定会不一样,但监督性监测将会对自行监测的整体情况有一个评估。   利好相关监测企业   罗毅介绍,上述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纳入&ldquo 十二五&rdquo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国务院印发的《&ldquo 十二五&rdquo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提出了两项约束性指标,既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和监测设备厂商而言,上述目标实际上是未来业绩增长的一个重要保障。   根据办法,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江苏省环保厅监测处副出长黄卫认为,这将对环保部门的监测业务起到很好的转型作用。目前,环保监测部门人手有限,但需要监测的企业却成千上万。引入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环保监测部门只需要监管好第三方监测机构,由监测机构来对企业进行监测,这将极大提高监测效率。为避免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ldquo 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rdquo 的嫌疑,办法特别规定企业可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但不得委托承担对其监督性监测的监测机构。   办法还规定,自行监测可采用手工、自动或二者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保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自动监测设备。业内人士分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占到我国总排放量的80%,而距&ldquo 十二五&rdquo 末还有不到两年半时间,上述企业距离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随着办法的实施,未来两年相关企业为达到标准,必然要大量采购环境监测设备,这对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的有关公司,将是相当大的政策利好。
  • 火电厂自行监测征求意见 首次将氨列入监测范围
    p   近日,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厂(征求意见稿)》。 /p p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将分阶段、分行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第一阶段包括火力发电行业、造纸行业、污水处理厂、水泥制造等九个重点行业,首次征求意见的是火力发电厂和造纸工业两个行业。 /p p   目前,火电厂的大气排污主要根据的两项标准是《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指标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格林曼黑度。此次自行监测考虑到氨逃逸和燃油电厂原料储存问题,增加了氨和非甲烷总烃两项选测指标。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征求意见稿如下: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7/ueattachment/10ce94a3-d69a-480b-83a9-37f310715d63.pdf"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厂(征求意见稿) /a /p p br/ /p
  • 我国主要工业企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基本建成
    “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不断探索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一系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国家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分类,构建了“1+43+1”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为统领,以43项重点行业和通用工序为主体,以《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为要素补充,共45项。截至目前,行业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共发布73项,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全面衔接。废弃资源加工、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少数无专门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可按照总则开展监测。根据生态环境统计结果,“1+43+1”的设计体系可覆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比95%以上的大部分行业,能够更好地支撑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系列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提高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水平,规范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行为,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做好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做好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的培训和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45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教程,目前,总则、造纸工业、电镀工业等8本教程已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出版。固定污染源监管责任重大,关系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效,在以企业为主体,持证排污、自证守法的框架下,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也将做好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化管理和帮扶指导工作,共同守卫蓝天、碧水、净土。
  • 环保部拟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周边环境质量
    近日,环保部再次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与第一版相比,此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增加了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  第一版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水、气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的自行监测 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 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监)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办公厅,各国有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指导,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3月22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部,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董明丽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66556811、84943175  传真:(010)66556825、84943136  邮箱:wry@cnemc.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pdf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近日,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此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指导,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征求你单位或个人意见,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部,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吴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66556830、84943175  传真:(010)66556825、84943136  邮箱:wry@cnemc.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pdf
  • 喊话大国企:让你自行监测,岂能如此掉“链子”?
    p   生态环境部日前公布了长三角地区废水和汾渭平原废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超标排放、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综合评价不合格企业为数不少,其中不乏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多家央企、国企、上市公司超标排放或设备比对不合格 /span /p p   从公布情况来看,抽测的401家企业中,超标排放企业共有86家,约占21%,其中,宝钢特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多家下属企业、中信环境水务(海门)有限公司(海门市灵甸水务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铜川照金电厂等赫然在列。 /p p   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共有132家,占被比对企业半数以上,上海城投又有多家下属企业名列其中,宝钢特钢有限公司依然上榜,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也在其中。此外,还有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轿车分公司、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中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或其下属企业被点名。 /p p   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综合评价不合格企业占比更是惊人。这次共对136套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控样考核和手工比对,不合格的就有106套,综合评价不合格企业超过七成。其中,中铝集团交口兴华科技有限公司、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渑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大唐彬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宝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神华神东电力陕西富平热电有限公司、陕西华电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等,多家央企、国企的相关企业被点名。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开展好自行监测是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span /p p   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开展自行监测,能够使企业更好地掌握自身的排放情况,更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p p   《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p p   自行监测作为企业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前提条件,既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其自证守法的有效手段。而且,企业自行监测的规范性、准确性,也是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等顺利实施的支撑和保证。排污单位要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大企业应提升思想认识,更好地履行环保责任 /span /p p   对于每个排污单位来说,生产工艺的污染排放特点不同,各监测点位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控制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确实可能面临一些问题。事实上,为了指导企业规范进行自行监测,2017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并陆续出台了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等具体行业的技术指南,明确了企业该测什么、怎么测、频次多少等内容。 /p p   有了规范、有了指南,如果说小企业自行监测存在不规范等问题,尚有可能是能力不足。但是,作为央企、国企等大型企业,屡屡出现超标排放、比对不合格等问题,说明其主观上还存在一定问题,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绿色发展的理念还没有筑牢。 /p p   在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要主导,企业是主体。特别是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而应该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生态环保责任,为其他企业做好表率,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0dbd1c2f-d49d-4dca-8724-1f809ca996f0.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对科学仪器市场的分析评论! /span br/ /p
  • 自行环境监测问题多 近7成企业不合格
    p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了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结果的通报,共对229家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159家企业比对不合格,不合格率近七成,其中山东省企业占42.14%。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4fedf6de-39af-4109-a0ef-3298836a3a31.jpg" title=" 企业微信截图_1589536736842_副本.png" alt=" 企业微信截图_1589536736842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 环渤海地区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地域分布 /span /strong /span /p p   自2013年起开始大力推行企业自行监测以来,除了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相对较好外,其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并不理想。 /p p   由于在线监测设备功能的局限性,以及排污单位和第三方公司的合作关系,导致自行监测目前的应用效果还是受到了不少的争议,尤其是在2020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对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开展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的通报后,近7成的不合格率不仅引发了专业媒体的讨论,还引起了新华社的关注。 /p p   根据相关报道,小编注意到,监测数据失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p p   1、监测设备本身质量有缺陷 /p p   2、日常运维不规范 /p p   3、排污企业或运维单位弄虚作假 /p p   以上三个原因中,第三个原因尤其引人关注。相关人士指出,由于第三方运维单位是由企业付费合作的,在这种利益关系下,部分运维单位容易主动或被动的成为企业超标的帮手。现在的运维单位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低价竞争、恶性竞争较为普遍,诚信的排污企业也可能遇到不讲诚信的运维单位。企业的目的是盈利,偷排偷放能减少污染物处理的成本,瞒报排放总量能减少排污税费,因此尽管环境管控非常严厉,企业在环境自动监测方面总是倾向于不主动的,往往不查不报,查时瞒报。 /p p   总之,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恶劣之处,在于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漠视法律法规,则更显造假者的猖狂。对此恶劣行为,必须“零容忍”。要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对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依法严肃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 /p
  • 国家级重点自行车检测实验室将落户“中华自行车王国”
    3月16日上午,天津检验检疫局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关于在武清区中华自行车王国进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合作备忘录》。按照合作备忘录要求,天津检验检疫局工业品安全技术中心将与中华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共建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级重点自行车实验室,并以自行车实验室为龙头,服务园区其他主导产业,进行材料、五金制品、交通设备等产品检测,推动园区建成世界一流自行车产业中心。   据了解,总投资500亿元的“中华自行车王国”已有36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是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其建设目标是积聚世界自行车产业优势资源,建成自行车高端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中心,打造世界自行车产业“超级航母”,带动天津,引领全国自行车产业创新发展。   为增强武清区竞争实力,促进武清区经济发展,提高自行车产业水平和出口能力,天津检验检疫局与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进行深入合作,将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级重点自行车实验室迁入自行车王国,并根据自行车王国“三个基地,一个中心”的产业定位,提供实验室先进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材料、五金制品、交通设备等产品检测,同时,提供出口“一站式”技术服务,积极扶植自行车以及关联产业的产品创牌建设,重点关注具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企业的发展,通过实验室技术支撑提升产品质量,帮助企业开展出口免检申报工作,全力支持武清区对外贸易发展,为武清区政府和自行车王国企业招商引资提供检验检疫政策和技术支持。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印发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 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报社,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有关企业。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本市将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https://www.shemss.cn:10006/,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组织开展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2024年6月1日起,所有排污单位均应对自行监测现场采样工作进行电子化记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要求(一)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本市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并参照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监管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二)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自行监测的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采样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其上传采样信息,在其离场前通过监管系统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受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工作前,应通过监管系统排污单位名录库选择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和自行监测方案。在开展现场采样工作时,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将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以纸质打印的形式完整保存,并通过监管系统微信端拍照签到,将采样时间、点位布设、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工况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接受排污单位送样进行监测分析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来样样品的完整性、采集运输时效性、保存条件和识别信息进行检查并记录,拍照后将样品照片上传至监管系统。二、强化监督帮扶,提升监管效能(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排污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帮扶指导,督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按时如实上传、确认自行监测采样电子记录。(二)管理部门应依托监管系统,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等工作,重点对现场采样不规范的排污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高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厉打击自行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电 话:23117310电子邮箱:wangdawei30@126.com联系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宋 钊电 话:24011718电子邮箱:zsong@sthj.shanghai.gov.cn附件: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操作说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2日附件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操作说明一、排污单位1.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操作要求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公众号”)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离场前完成对其监测活动内容的确认,具体操作如下。1.1账户绑定排污单位关注公众号后,可使用现有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账户在“我的信息”中“账户信息”菜单下进行账户绑定。1.2现场采样工作确认排污单位账户绑定成功后,可在“业务管理”里“采样任务”菜单下查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本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现场采样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2.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操作要求自主开展自行监测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参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操作要求,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公众号进行注册、填报任务信息及上传资料,具体操作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操作要求。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和公众号填报信息及上传资料,相关要求及说明如下。1.系统登录1.1监管系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使用法人一证通通过监管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shemss.cn:10006/)完成备案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在监管系统可进行备案信息更新、二审和监测任务信息的填报。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注册时,机构类型分组应选择“自主检测排污企业”或者“自主检测&运维排污企业”。1.2微信公众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关注微信公众号后,可使用监管系统账户在“我的信息”中“账户信息”菜单下进行账户绑定。绑定成功后,可在“业务管理”里“采样任务”菜单下完成绑定账户相关监测任务的现场签到和信息填报。2.备案管理2.1机构自主备案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可进行人员、设备、监测能力信息填报,以及更新备案基本信息,提交并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监测任务。2.2机构信息更新备案和二审通过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本模块中进行备案信息更新。3.任务管理3.1合同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进行相关的合同的管理操作,包括新建、保存和提交。合同提交后方能在后续的监测任务中关联绑定。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无需新建合同,直接进入3.2监测任务管理操作步骤。3.2监测任务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监测任务信息,监测任务流程主要分为:委托任务申请、方案编制、采样计划、现场采样(公众号中填报)、采样管理、数据报告。监测任务流程根据委托任务申请中“是否采样”的选择而不同,整体流程步骤略有差异。3.2.1 委托任务申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新增委托任务,填写相关任务信息,包括任务名称、类别、地址和被测对象等。任务必须关联合同(排污单位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任务除外),自行监测任务被测对象应从排污单位名录库中选择。任务提交后进入方案编制环节。3.2.2方案编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编制监测任务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采样任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采样频次等信息。方案提交后进入采样计划环节。自行监测任务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应从排污单位名录库关联的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列表选择,仅当列表中无可选择的监测点位时,可另外新增点位。3.2.3采样计划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完成监测任务采样时间计划分配,同时可添加采样人员和采样设备。提交后进入现场采样环节。3.2.4 现场采样(公众号中填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公众号中“业务管理”模块 “采样任务”计划时间开展现场采样。新建采样行程,完成进场签到、现场采样、采样工况和离场签到环节等相关采样信息填报,包括采样人员、仪器、时间、地理位置信息和照片等。离场签到后,本次采样行程将提交至排污单位确认,自主开展自行监测采样的排污单位,后续无排污单位确认流程。3.2.5采样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通过本模块查看现场采样上传的照片等记录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完成所有现场采样,并经由排污单位确认后可提交,监测任务进入数据报告环节。自主开展自行监测采样的排污单位可直接提交进入后续数据报告环节,无分析任务的项目可直接完结。3.2.6 数据报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生成报告系统编号,并上传监测报告。接受委托方采送样的仅分析任务,需上传现场采样的相关信息和记录后才可生成报告系统编号。4.帮助中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在本模块获取系统操作相关帮助信息,包括咨询联系方式、操作指南、常见问题查询、日常问题反馈等。相关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4〕59 号).pdf
  • 生态环境部欲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 这些指标很重要!
    p   今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依据《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现将《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印发。 /p p   《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给出了明确的评估细则,包含监测方案制定情况(35分)、自行监测开展情况(42分)、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3分),对于每一项都给出了明确的扣分原则。可以看到监测指标、监测分析方法以及分析方法是否优先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选择都是影响排污单位得分情况的关键因素。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 /strong /p p   一、总体目标 /p p   按照“测管协同”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帮扶指导,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p p   二、实施原则 /p p   测管协同,形成合力。各地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帮扶指导工作,监测、执法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监测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监测,执法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勘验,制作相应的笔录。 /p p   快速移交,违法必查。现场帮扶指导时,若发现监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证据,应及时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现场监测结束后,监测机构应及时对样品进行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于3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p p   明晰事权,压实责任。建立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企业对排污状况和自动监测数据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负责。 /p p   三、对象范围 /p p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p p   四、帮扶指导内容 /p p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 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 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详见附件1)。 /p p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对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加强自行监测体系的自评估,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帮扶指导,并对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生态环境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帮扶指导,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校核。 /p p   五、时间安排 /p p   (一)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p p   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按照“时间随机、对象随机”的原则,组织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工作。原则上,每省份评估排污单位数量不少于10%,抽测废气和废水排污单位数量各不少于100家,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和陕西8个省在此基础上增加抽测涉VOCs排放排污单位不少于100家 并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同步开展比对监测,监测项目由各地根据管理要求确定。2020年11月底前,将实施情况(详见附件2)报送我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结果。 /p p   (二)生态环境部 /p p   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建专家组具体实施,其中,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派员任组长。2020年8月至9月,对涉VOCs排放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帮扶指导 2020年9月至11月,对废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帮扶指导。2020年12月,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各相关省份审核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校核。 /p p   六、组织保障 /p p   (一)各地应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帮扶指导,并保障人员和经费。 /p p   (二)各地应依法做好帮扶指导的现场工作,监测人员按照监测规范做好现场监测,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制作相应的笔录。 /p p   (三)加强信息公开,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现场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工作情况,通报问题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7/attachment/f3fd75b7-98be-465a-8327-32426c1b4967.pdf" title="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pdf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7/attachment/bd1634e4-72a1-42fb-8247-002ebb4f8e27.docx" title="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报告.docx"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报告.docx /a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39e32c7c-3851-47d4-b7e3-84195dc38f75.jpg" title=" p1.jp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8786eeb1-4edf-4239-98b5-02e2dc2ab159.jpg" title=" p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2030c81f-b5ff-40ca-9541-5a8b3140c224.jpg" title=" p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5633540f-759b-488e-a3e6-950403d6d631.jpg" title=" p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6260d8e1-8dc2-4065-a5a0-0418afd61dab.jpg" title=" p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bfd5ddcb-0c2c-46d4-9d15-40e9b96d632a.jpg" title=" p6.jpg" / /p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印发 均为首发
    p   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p p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57.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一.pdf" textvalue="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pd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pdf /span /a /p 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58.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二.pdf" textvalue="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HJ1084-2020);.pd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HJ1084-2020);.pdf /span /a /p 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59.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三.pdf" textvalue="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pd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pdf /span /a /p 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60.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四.pdf" textvalue="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pd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pdf /span /a /p 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61.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五.pdf" textvalue="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1087-2020);.pd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1087-2020);.pdf /span /a /p 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962.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六.pdf" textvalue=" 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pd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pdf /span /a /p p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p p   以上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p
  • 江苏自行车检测中心跻身国际一流行列
    据2月14日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国门时报)记者报道,自2008年3月昆山检验检疫局所属的江苏检验检疫自行车检测中心首次为44辆波兰产的自行车进行检验之后,来自欧盟、亚洲等区域的检测订单不断。近年来,该检测中心创造了多项国内“第一”:首次承接来自欧盟的外包测试服务,首家与德国莱茵T?譈V、LGA等认证巨头签订国际检测服务外包协议,成为日本SG认证协会授权的中国唯一的检测机构。自行车检测中心成功突破了最严格认证区域和最大销售市场对国内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壁垒”。   据了解,目前该自行车检测中心已掌握全球93个自行车标准的检测技术,基本上囊括了全球主要自行车进出口国家的检测标准。正是凭借掌握多种标准的检测能力,该中心承接了世界第二大体育用品公司法国某公司的自行车检测业务。该公司授予检测中心为公司最高等级的检测机构,并要求中国(包括台湾地区)供应商每批货都必须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才能装箱发运。国际知名检测机构德国LGA CEO舒伯特博士说:“江苏检验检疫自行车检测中心已跻身国际一流专业实验室行列。”
  • 造纸工业自行监测征求意见 全面梳理污染物排放
    p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指导,环保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厂(征求意见稿)》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p p   目前,无论是监督性监测还是自行监测,都将造纸工业的监测重点放在废水上,造纸工业废气排放监测普遍未得到重视。根据编制组调研情况来看,存在监测点位设置不全的问题,如碱回收炉、石灰窑等重要的排放源未设置监测点位。这主要是由于缺少具体的标准规范规定,对造纸工业废气排放监测没有指导性文件,监测部门和企业都存在认识不到位的现象。 /p p   本标准对造纸企业废水、废气、噪声的排放进行了全面梳理,规定了比较全面的监测方案。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征求意见稿如下: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7/ueattachment/ff6681aa-92c2-438a-9c8a-9f0dbb9bef4e.pdf"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征求意见稿) /a /p p br/ /p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等五项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的意义、制定思路以及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标准的定位与意义是什么? /p p   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 /p p   电镀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而作为自行监测的全面要求,应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为准。 /p p   问:标准制定有什么主要思路? /p p   答:五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同时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提出要求。 /p p   问:电镀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进行确定。 /p p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监测,流量应采取自动监测,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其余指标按月监测。 /p p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应采取自动监测,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及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按日监测,其余指标按月监测。 /p p   废气排放监测,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半年监测,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年监测。 /p p   问:农副食品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 /p p   废水排放是该行业的主要污染排放类型,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控制级别、废水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经济成本以及对环境的影响风险,在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上做差别性要求。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月监测,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监测。非重点排污单位则按季度或半年的频次开展监测。本标准还对雨水排放口和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 /p p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锅炉排放口及其他15种废气排放口,各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本标准中多数排放口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颗粒粕系统1次/两周,浸出与精炼车间、腥臭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p p   问:平板玻璃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 /p p   废气有组织监测中,玻璃熔窑对应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需采用自动监测 氯化氢、氟化物、氨每半年监测1次,其中氨为使用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的排污单位的选测指标 另外,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作为燃料的排污单位还要根据燃料成分检测结果,针对性监测重金属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 在线镀膜工序对应排放口为非连续生产排放,设置监测指标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等4项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 此外,原料破碎、储存、配料、煤制气系统等6类工艺对应的排放筒,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 /p p   废气无组织监测中,根据排污单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艺及设施,规定颗粒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4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 /p p   废水监测中,针对废水总排放口、循环冷却水排放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发生炉灰盘水封水和洗涤煤气的洗涤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分别提出了监测要求。 /p p   问:农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本标准立足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与正在修订的《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兼顾《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对农药原药活性成分或农药中间体等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点位。 /p p   对于农药制造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悬浮物、石油类、色度最低监测频次仍为日。总磷的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其中,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以及11项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指标和12项农药行业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适当降低。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要求实施自动监测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二噁英监测频次定为年 危险废物焚烧炉中一氧化碳、氯化氢等及其他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 /p p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p p   问:有色金属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本标准依据《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5)及修改单、《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6)及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7)及修改单、《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8)修改单、《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30770)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紧密对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等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对各冶炼行业监测指标进行了明确。指标选取时充分体现不同生产工序污染特征,突出重点。 /p p   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实施自动监测。其他污染物均采取手工监测,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按日监测,总锌、总铜、总锡、总锑、总钴、总镍按月监测,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等常规污染物按季度监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监测频次同总排口保持一致。 /p p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金属冶炼行业烟气制酸系统、环境集烟系统、炼前处理系统及冶炼过程中主要冶炼炉窑为主要排放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行自动监测,行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按月监测,硫酸雾、氟化物等制酸废气污染物按季度监测。电解铝、铜、镍、钛冶炼均涉及到电解工艺,根据电解系统污染程度,规定电解铝电解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实行自动监测,氟化物按月监测,铜、镍、钛冶炼行业电解系统排放口可每季度监测一次或者半年监测一次。冶炼与电解工序之外的其他工序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或半年监测一次开展。 /p p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在生态环境部的相关通知中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br/ /p p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如有相关意见可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 /p 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陆泗进 /p p   电话:(010)66556818 /p p   联系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张文毓 /p p   电话:(010)88360958 /p p   传真:(010)68314675 /p p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59号 /p p   邮政编码:100036 /p p   邮箱:zwyiep@163.com br/ /p p   标准中规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制定 样品采集、 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监测结果分析 监测报告编制及监测设施维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附件为详细内容。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e3363dc7-1a29-4794-8ff2-f2aa62ecc254.pdf" target=" _self" title="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textvalue=" 1.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eb47b9ed-2f74-4cc0-9a55-8ab9fe8addcb.pdf" target=" _self" title="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textvalue=" 2.《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a /span /p
  • 生态环境部征求三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意见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料油墨制造(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文件中指出,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p p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以下详细内容。 /p p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马光军 /p p   电 话:(010)66556810 /p p   联 系 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军霞 /p p   电话:(010)84943175 /p p   传真:(010)84943136 /p p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p p   邮政编码:100012 /p p   邮箱:wry@cnemc.cn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2/attachment/756e3c5b-8b03-4d93-aaa0-6a886ae9b869.pdf" target=" _self" title=" 2.pdf" textvalue="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2/attachment/4bcf53b3-21c6-4b33-8b60-3f46952321ff.pdf" target=" _self" title=" 3.pdf" textvalue="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2/attachment/eafc4e67-3e7b-4b0f-8fa5-0964b0636b63.pdf" target=" _self" title=" 4.pdf" textvalue="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2/attachment/db15866c-4dd0-4995-8284-e5b5b5dd021a.pdf" target=" _self" title=" 5.pdf" textvalue="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2/attachment/d4bb04f4-a381-44e8-b08d-2b8b207d6379.pdf" target=" _self" title=" 6.pdf" textvalue="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2/attachment/aaef74a3-581c-4f30-86c0-3431c92808ea.pdf" target=" _self" title=" 7.pdf" textvalue="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关注土壤气
    p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昨日印发《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暂行)》,提出了重点企业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适用于指导北京市各重点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重点企业名单以市环保局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 /p p   与一般土壤监测重点关注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需要监测土壤、土壤气和地下水样品,关于土壤气,详情如下: /p p   2.3.2 土壤气监测 /p p   特征污染物中存在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区域或设施,应建设土壤气监测井并定期开展土壤气监测工作。 /p p   2.3.2.1 点位数量 /p p   每个以挥发性有机物为特征污染物的重点区域或设施周边应布设至少1个土壤气监测点,具体数量应根据污染源所在区域大小进行适当调整。 /p p   2.3.2.2 点位位置 /p p   采样点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情况下尽可能接近污染源。 /p p   2.3.2.3 采样深度 /p p   土壤气探头的埋设深度应结合地层特性及污染物埋深(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区域)确定。应设置在但不仅限于: /p p   1)地面以下1.5 m处。 /p p   2)钻探过程发现该区域已存在污染,且现场挥发性有机物便携检测设备读数或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较高的位置。 /p p   3)埋藏于地下的罐槽、管线等设施周边。 /p p   4)地下水最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细带不小于1m。 /p p   除此之外,《技术指南》还规定监测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p p   全文如下: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6/ueattachment/ce149af8-476b-4768-b07d-c7cb6faa10f6.docx"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 行).docx /a /p p br/ /p
  • 北京电动自行车新政 胡芳芳解读相关检测项目及标准
    p   3月3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指出电动自行车上路须取得号牌,并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北京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在北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电动机功率、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的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相关条文详细内容如下: br/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七条(安全技术要求和产品目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产品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八条(产品目录编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九条(安全技术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电动机功率、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的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可变限速装置。 /span /p p   4月11日,“北京您早”节目中透露北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副主任胡芳芳在节目中讲到,由于受节约成本、市场竞争的因素影响,一些产品做不到位,存在自重大、性能不稳定等重大安全隐患。北京市将从源头入手加强把关,按相关标准对整车机械安全、电器安全、防撞特性等方面进行检测。对电池,包含电器性能检测、电池寿命检测及安全项目检测。只有具备各检测项目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该产品才能进入产品目录开始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427825a5-0e42-4c12-8c1f-86c9d5fbfefc.jpg" title=" 3.jpg" / /p p   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了解到,北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3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预期300多万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替换需在3年内完成,为保障获得相应的市场份额,中国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近期将对产品改进及获得相关第三方检测报告付出巨大努力。 /span /p p br/ /p
  • 建设单位可自行环评 环评监测市场迎新变化
    p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此次对环评法的修订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环评,也可以自行开展环评。也就是说,环评监测未来面对的客户不仅包括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 /p p   但环境影响评价毕竟是一项系统性的技术工作,建设单位如果自行开展环评需要有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一般建设单位可能会存在技术实力不足的情况,仍会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技术单位。而某些大型集团,如果长期开展项目的话,可能会组建自己的环评团队,甚至开设环评分公司。 /p p   无论如何修改,环评的监管会越来越严,环评监测的要求也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修炼扎实的内功才是监测单位立足之本。 /p p   新环评法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目  录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p p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p p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p p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p p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p p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p p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p p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p p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p p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p p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p p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p p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p p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p p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p p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p p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建设项目概况 /p p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p p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 p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p p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p p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p p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p p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p 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p p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p p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p p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p p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p p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p p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p p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p p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p p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p p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p p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p p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p p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p p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p p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p p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p p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p p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p p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p p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 p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p p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p p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p p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p
  • 中科光电亮相山东省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交流暨供需对接会
    2018年4月12日,由山东省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主办的《山东省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交流暨供需对接会》在济南隆重召开。经过一系列资格审查、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估,组织专家筛选了25家单位作为技术供方,无锡中科光电作为优秀供方单位受邀参与了此次盛会。对接会上,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潘光副站长就环境监测政策及技术做专题讲座,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污染源监控室主任石敬华就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政策做专题讲座。会议现场,中科光电与170余家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交流研讨,和与会人员探讨了公司新产品——大气颗粒物监测激光雷达(双镜微脉冲雷达)和大气环境遥感监察执法车的技术与服务,使得公司先进、实用的环境监测技术和监测服务技术得到有效推广。不少单位对中科光电的双镜微脉冲雷达技术和大气环境遥感监察执法车的服务模式很感兴趣,现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随着在线自行监测技术及相关政策的推行,环境监测的技术和服务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未来,中科光电会以更完善的监测系统、更精准的监测数据、更高效的工程售后,为环保部门提供更科学的综合服务。雷达小卡片大气颗粒物激光雷达(双镜微脉冲激光雷达) 大气颗粒物激光雷达(双镜筒微脉冲系列)激光器发射532nm脉冲激光进入大气后,与大气中的颗粒物相互作用,获取颗粒物在大气中的时空分布。系统集成GPS/北斗导航系统,可实现定点定向探测、定点扫描探测、走航垂直探测 、走航扫描探测,并自动保存探测区域的同步影像资料。数据产品包括大气颗粒物消光系数、退偏振比、颗粒物质量浓度、边界层高度、云底高和能见度等,综合数据分析平台可实现污染过程分析、污染快速溯源、动态评估区域污染分布。 大气环境遥感监察执法车大气环境遥感监察执法车搭载扫描激光雷达、空气质量六参数(国标法)、云台相机、打印机、定位仪等,结合三维高精度电子地图,快速精准定位定量污染源,同时现场抓拍取证,实现测管联动,同时现场抓拍取证,实现测管联动,精准打击无组织排放,多次为国家重大活动赛事提供空气质量保障服务。
  • 我国自行研制出食品安全检测仪 用于检测肉类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由北京博奥成功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研制的D1-10病害肉检测仪和D1-96多功能肉类安全检测仪,分别于2011年4月22日和20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技术鉴定。   这两种检测仪可把肉品样本前处理系统、检测系统、电脑系统、打印系统汇集于一体,实现了四机一体化,不仅方便了质检、工商、农业等执法人员携带和现场执法,精密光学校正方法的使用,还大大提高了仪器的检测精准度。据悉,便于日常携带的“大众版”检测仪有望一年内上市。
  • 周生生所有K金产品全国下架自行检测
    周生生曾以“个别事件”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的态度突然180度大转弯。11月28日,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主动公布被北京市工商局抽检出的不合格批次产品款号及退货通知,并表示将全部18K产品下架自行检测。   11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对流通领域的珠宝首饰进行抽检结果,共有56批次问题首饰因不合格被曝光。其中,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周生生”18K金手链,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的“每克拉美”千足金手链、PT950钻石吊坠、925银镶玉猫眼胸坠、周大生一款“天然水晶手串”等被查出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周生生一款18K白金手链不合格,并未公布具体的批次和型号。周生生主动在官网上挂出不合格产品的款号为54860B款号及照片,并表示购买了不合格产品的大陆地区消费者,可前往办理退货手续,且退货时间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周生生在声明中称:“该款产品已于2010年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停售。虽然本次监测结果只说明被抽检的商品存在问题,但我公司仍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在接到抽检结果后立即对该批次全部产品进行了下架及渠道内回收,并已于2010年6月底完成该项工作。”   周生生还透露,近期已经对周生生所有K金产品进行下架自检,并已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对全部K金产品进行检测,每件K金产品都必须检测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市销售。在2010年12月31日,消费者只需凭《货品保证单》连同货品到周生生大陆地区任何分店,就可办理退货手续。周生生将在接到退货需求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原价完成退款。   另外两家被曝光的企业周大生和美克拉美也分别做出回应。   但每克拉美一直未公布被工商部门曝光的究竟是哪个厂家、哪个批次或型号的产品。其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工商抽检的钻石等产品都是仅此一件,而且未流通进入市场。消费者对购买的珠宝钻石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国家认证认可的机构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商家将负责退还货款、检测费用及打车费等发生的费用。   周大生在官方网站表示,“由北京市工商局公示的该件产品,既非我司专柜出售或赠送的产品,也非我司生产、批发给其他公司的产品。”据其称,还正在与有关部门沟通中。
  • 多数粮食收购点不具备转基因的自行检测能力
    近日,武汉江夏区五里界镇10多亩正在大田生长的转基因水稻被集中销毁。记者调查发现,转基因水稻在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了大米加工厂。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刚表示,对转基因植物的检测可分为定性检测法和定量检测法等,但这些方法需要专门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从目前条件看,多数粮食收购点还不具备自行检测的能力。   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加工厂   记者在武汉市江夏区采访了解到,当地10多亩正在大田生长的转基因水稻已于7月30日被集中销毁。当地有农户告诉记者,这处水稻田是几家农户联合种植的,秧苗是抗虫稻,也就是含有转基因成分的BT63稻苗。   这种水稻因其突出抗虫性受农户热捧。接受采访的几位农户表示,种一亩普通水稻毛收入只有1000多块钱,抗虫稻能抗螟虫,能节省至少200元的农药费和打药人工费。稻种是从熟人途径购买的,一般外人买不到,也没有收据和发票。   记者调查发现,转基因水稻在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了大米加工厂。位于武汉城乡接合部的滠口街水稻销售公司,一负责生产的经理介绍说,工厂无法检测收来的大米是否转基因,检测标准也只有GB1354-2009标准,只是对大米的一些物理性指标进行检测,然后包装出厂,流向市场。   记者在一份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看到,检测内容包括水分度、碎米、铅含量等,并没有针对转基因的检测。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刚表示,对转基因植物的检测可分为定性检测法和定量检测法等,但这些方法需要专门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从目前条件看,多数粮食收购点还不具备自行检测的能力。   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识,其他转基因农产品自愿标识。专家指出,转基因食品除包装食品中有部分要求标注以外,目前国内的餐饮企业提供的产品并没有纳入转基因标注范畴,国家还没有制定标准,需要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和制定。   □追问   1.还有多少转基因水稻?   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表示,江夏区只发现了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田。至于其他地区有没有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农业相关部门仍未表态,表示正在调查。   据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是由科研人员在全区甄别排查出的,发现后立即进行了销毁处理。   事实上,转基因水稻并非完全不能种植。此次销毁的BT汕优63就曾获得&ldquo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rdquo 颁发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转基因作物在没有获得商业化种植许可之前,不允许被商业化种植。   那么,还有多少转基因水稻在非法商业化种植?针对百姓这一疑问,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表示,江夏区只发现了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田。至于其他地区有没有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农业相关部门仍未表态,表示正在调查。   2.究竟是谁泄露了种苗?   种源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查清来源难度较大。   近年来,中国科学院院士、华中农业大学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张启发一直呼吁尽快将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却屡屡陷入舆论的漩涡之中。   华中农业大学南端有一大片转基因水稻实验田。为了防止小概率花粉飘移的发生,转基因水稻实验田一边筑起高墙,一边是近60亩的湖面,以保证实验田与外界环境的完全隔离。研究人员每次离开田埂前总要拍打衣裤,避免无意带出种子。   既然实验看起来如此严格,那么种苗究竟来源于哪里?这一最为关键的问题恰恰也成了最难解答的谜。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纯的转基因水稻不可能直接用于大田种植。为了避免子二代性状分离,转基因稻种也要年年做杂交育种,而只有大型机构才有实力做这种实验。   张启发则表示,上世纪90年代,国家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种子公司可以很容易拿到BT63转基因抗虫稻种,然后自行育种流入市场。   往前追溯,不难发现湖北湖南两省一些地区几年前就曾曝光出转基因水稻种植。当时接受记者采访的湖北省农业厅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种源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过来,查清来源难度较大。他们认为,此前华中农业大学曾经创办过一家公司,尽管后来公司解散了,但不排除部分种源被有心人流散出去。
  • 环监仪器企业要警惕了!——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被通报
    p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生态环境监测特别是监测质量还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 /p p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用三年时间对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的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p p   2019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开展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相关结果如下所示: /p p   一、本次共检查540家企业,其中珠三角地区300家、渤海地区240家,不规范的51家(名单见附件1)。 /p p   二、本次共抽测360家企业,其中废水240家,超标排放33家 废气120家,超标排放5家(名单见附件2)。 /p p   三、本次共对229家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159家企业比对不合格(名单见附件3)。 /p p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已交办相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对检查抽测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39ff9ddf-8f92-4ccf-8b1b-40aada35de4b.pdf" target=" _self" title=" 1.0.pdf" textvalue=" 1.自行监测不规范企业名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自行监测不规范企业名单.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13e9af43-677a-4895-9039-5373a3137063.pdf" target=" _self" title=" 2.0.pdf" textvalue=" 2.超标企业名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超标企业名单.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918cbbf7-1bab-4f6b-a6c7-a1066d766084.pdf" target=" _self" title=" 3.0.pdf" textvalue=" 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名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名单.pdf /span /a /p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3年上海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全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我局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电话:23117310电子邮箱:dwwang@sthj.shanghai.gov.cn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徐高田电话:23117401电子邮箱:gtxu@sthj.shanghai.gov.cn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20日2023年上海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要求,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2023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2023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方案。1、 工作目标提升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保障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为主要手段的自行监测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自行监测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监管,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机构和社会化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社会监测机构)的服务行为,为持续推进本市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2、 工作原则(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应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附件1)要求,监测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依规安装联网自动监控系统并保证设备规范运行。社会化检测机构和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机构应分别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要求,提供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二)强化部门联动协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管理“三监联动”工作方案(试行)》,推进各部门在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管理中的联动协作,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监测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并将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排污单位或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单位材料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检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执法部门应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确保监管形成闭环,并将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监测部门。(三)全面落实问题整改对自行监测质量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市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建立清单台账,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整改措施与时限。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点到面,举一反三,确保问题得到全面落实,实现以查促改。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3、 检查范围此次检查对象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本市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其中对重点监管对象全覆盖检查,对一般监管对象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近两年各项帮扶指导及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应纳入检查范围。4、 检查方式检查以“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资料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为基础,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社会监测机构监管等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五、检查要求(一)排摸底数,明确检查对象分类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本市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作为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底数,根据《关于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基本情况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动态掌握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基本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补充完善自动监测设备备案时间等信息。(二)突出重点,优化监督检查方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完成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基本情况确认基础上,按照减量增效、分级分类原则,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排污单位以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检查:1. 上一年度检查中结论为不合格的排污单位和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2.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3. 所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D、E级的排污单位;4. 未委托社会监测机构、自行开展手工自测的排污单位;5. 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分析但自行采样送样的排污单位。对其他排污单位可充分依托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等系统,以资料核查等方式对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开展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上报检查结果(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2)。(三)规范检查,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二是自行监测开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三是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对排污许可持证单位开展检查时,还应确认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信息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如不符合技术指南要求,应督促排污单位及时申请变更。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的时段应不少于一个季度。排污单位废水或废气的主要排放口少于10个的,应对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全覆盖检查;废水或废气主要排放口多于10个的,应在确认所有排放口均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基础上,至少抽查10个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情况,并确保抽查覆盖其委托的全部社会监测机构。(四)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合理安排进度,有序推进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细化分类梳理,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监管震慑力,引导排污单位和社会监测机构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抵制弄虚作假,确保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检查中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六、工作重点(1) 资料核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和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重点检查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和监测信息公开是否满足要求。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重点检查排污单位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资质和备案情况、自行监测报告的规范性,以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报告和运维记录情况。依托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测设备应装未装、应联未联以及自动监测数据恒值、零值等异常情况。(2)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排放口规范化情况;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包括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设置旁路或三通管,是否存在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4.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变更情况,消解温度和时间、伴热管线温度、速度场系数等自动监控设施重要参数与验收备案材料的一致性,对废气自动监测系统采取全流程通标方式检查其运行情况等;5. 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浓度选取是否合理;6.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行监测数据的相关性,以及对自动监测异常数据标记的核实。7. 社会监测机构进出排污单位时间和开展手工采样、比对监测时间的一致性。七、职责分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环境执法总队落实市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并对各区检查情况进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八、时间安排(一)部署及排摸阶段(2023年6月25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下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检查内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摸清排污单位所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等自行监测基本情况基础上,确定检查方式,并将专项检查工作联系人于6月25日前报送至监测处联系人。(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26日至10月31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合有序推进检查工作,6月至7月以涉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检查为主,8月至9月以涉手工监测的排污单位检查为主,10月以对自行监测不规范的排污单位跟踪帮扶为主,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三)总结阶段(2023年11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检查问题的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完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九、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识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动,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产业集群、产业特色等排污单位实际情况,细化检查方案,把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二)深化科技支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汇总自动监测数据日常审核、社会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做好排摸并梳理自行监测质量的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科学性。(三)完善信息共享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单位管理与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的衔接联动和信息互通,健全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统筹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监管。(四)强化总结调度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检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按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7月至10月每月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简报上月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具体做法和取得成效等内容。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pdf2. 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自行监测管理模.docx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印发
  • 11项国标将发布!生态环境部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11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等11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7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许鹏军电话:(010)65646255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电话:(010)84943175传真:(010)84943136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政编码:100012邮箱:wry@cnemc.cn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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