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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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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相关的资讯

  • 自行采购≠ 随意采 四川新规明确自行采购与代理采购方法
    12月13日,《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上正式发布。分散采购在我省政府采购中体量不小,以 2015年我省省本级分散采购37%的占比来估算,全年有近100亿元金额的政府采购是通过分散采购进行的。《办法》的实施,明确了分散采购的操作流程,近100亿元的分散采购市场也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  在政府采购当中,哪些是需要分散采购的?“例如某单位需要采购某仪器,而该产品又不在集中采购的目录以内,同时其采购金额又已达到省级采购50万元的限额,那么就可进行分散采购。”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分散不是随意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我省为何会出台新规来管理分散采购呢?此前分散采购又是否纳入了监管?该负责人表示,分散采购在我省是较为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其体量不小,此前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一样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管,此次出台新规,旨在使分散采购的监管更有的放矢。 “《办法》最大的亮点,是给采购人明确了在分散采购当中,哪些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哪些需要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帆对记者说,部分采购人对于分散采购当中的自行组织采购,存在一定的理解误区,仅从字面理解,以为“自行”采购,就是由单位自己来随意采购。对此,《办法》中明确,如采购人选择不委托代理机构,而采取自行组织采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要具备独立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能力、开展开(唱)标、评审活动的场所和设备设施条件、采购文件发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以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等。”张帆说。  对此消息持欢迎态度的除了采购人,还有代理机构。“对于代理机构而言,肯定是个利好。”张帆透露,我省曾有单位尝试过自行采购,但因其难度较大而放弃。“《办法》的出台,使采购人明确知晓了何种情况需选择代理机构,对于我们而言也可以说是一个商机。”
  • 公安部最新界定:哪些科研仪器设备可以自行采购?
    p   2017年是推进和落实中央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关键一年。日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印发《关于完善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公装财〔2017〕427号),界定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适用范围、专家论证等相关事宜。 /p p    strong 明确界定“科研仪器设备”是《通知》的一大亮点 /strong 。根据《通知》,公安部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 /p p   《通知》同时明确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适用范围为部属院校和部属科研机构。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通知》所称的部属院校,是指公安部直属管理的高等院校(不含现役) 部属科研机构是指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部属科研所、研究中心等。 /p p   2016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哪些产品是科研仪器设备、哪些情形下属于科研活动等问题不太清晰,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为此,我们一方面明确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并用排除法列明了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的情形。”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p p    strong 规范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专家论证工作,是《通知》的另一个亮点。 /strong 《通知》明确,公安部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包含1名法律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本单位专家。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p p   《通知》重申了194号文关于简化中央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的要求。同时,要求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作者:黎娴 br/ /p
  • 安徽改革科研资金管理:省属高校可自行采购仪器和选择评审
    12月29日,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增进其获得感,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孟照红介绍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全力服务保障创新型省份建设。一方面,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理财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机制。但是,现实中仍有部分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不够强,反映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繁”、“重物轻人”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属于政策措施已经明确,需要落实细化和加强宣传解释的问题 有些属于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上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有些还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孟照红解释说,在全省层面,《实施意见》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实施创新发展行动、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科教大省提供有力保障。在科技层面,《实施意见》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在财政层面,《实施意见》坚持“放管服”结合,通过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地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据悉,《实施意见》分为六段,24条,在政策总体要求上明确“六个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坚持“放管服” 结合、坚持政策落实落地。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财政部门注重公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增强透明度 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增进获得感。在项目管理方面,后补助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稳定支持科研项目按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自主规范使用。在人员经费使用方面,提高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参照国家规定据实列支。在工资政策方面,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在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实施意见》出台了六项措施。一是公开科研项目资金,实施分类管理。按年度制定并公开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二是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多数科目的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三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比重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25%、 20%、15%。四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开支劳务费。五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使用。六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通过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财务管理自主权方面有四项举措。一是扩大差旅会议管理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二是完善国际交流合作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经费,不纳入 “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三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四是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再出落地新政 高校院所可自行采购仪器设备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精神,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资源配置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有力保障。  《意见》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问:《意见》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  一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多数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13%。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四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有效解决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问题。为防止单位设“账外账”,要求将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问:《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坚持简政放权,在四大方面扩大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  一是扩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  二是下放差旅会议管理权限,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等。  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项目管理权限,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单位自主决策,变主管部门审批为备案。同时要求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简化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五年建设规划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问:《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怎样才能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优化服务的措施有哪些?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放、管、服、落”四个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细化落地的政策措施。在“放”的方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管”的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跑冒滴漏”,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在“服”的方面,精简检查评审、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在“落”的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察,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简政放权后,如何防止资金“跑冒滴漏”,如何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避免政策落实中的“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意见》强调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是强化单位法人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二是规范资金管理,单位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着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一是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减轻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减少监管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为科研人员做好服务 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着力破解一些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问: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意见》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项目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和统筹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确保有关政策尽快落地生根。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是强化工作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  此外,为发挥政策协同效应,《意见》还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加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增强社科领域科研人员的改革成就感和获得感。二是各地还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以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 天津发力杰出人才培养:经费200万起 可自行采购仪器
    p   天津市杰出人才是市级最高学术技术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人左右 /p p   一次性给予每人200万元专项支持经费,用于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合作交流及团队建设等 每年资助每人2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学术科研活动 每人每月发放3000元生活津贴 /p p   优先支持杰出人才参评国家级科技奖项和荣誉称号,申报、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培养工程 /p p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杰出人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日前,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实施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p p   据了解,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是本市设立的顶尖人才培养计划,天津市杰出人才是市级最高学术技术称号。杰出人才应取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的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有重大发明创造,能够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办法》对杰出人才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设置了严格条件。 /p p   《办法》规定,杰出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人左右。包括推荐、初选、审核、评选、决定等严格的选拔程序。 /p p   为激发人才创造活力,更加精准地引才聚才,《办法》规定了八项对杰出人才的支持政策。一是一次性给予杰出人才每人200万元专项支持经费,用于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合作交流及团队建设等 每年资助杰出人才每人2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学术科研活动 每人每月发放3000元生活津贴。二是优先支持杰出人才参评国家级科技奖项和荣誉称号,申报、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培养工程。三是杰出人才聘请来津进行项目合作、技术指导的外省市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顶尖人才,可直接聘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四是杰出人才邀请国内外院士专家来津参加高水平学术论坛、年会等学术交流活动的,给予活动经费50%的支持。五是杰出人才科研项目本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strong 经市政府同意,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strong 。六是杰出人才承担科研项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的预算总额。七是杰出人才参加国(境)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其因公出国(境)批次数、人数、在外停留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八是杰出人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每年与院士专家一起参加学术休假活动。 /p p   本市还将建立杰出人才信息库,搭建服务共享平台,实行杰出人才一人一策、一人一档,明确主管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对杰出人才进行跟踪服务。 /p
  • 重庆:高校科研院所部分科研仪器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p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下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p p   《通知》明确,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p p   《通知》强调,重庆市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资料应当包含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名单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设备。市级高校、科研院所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将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备案。 /p p   《通知》表示,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实行采购方式变更限时办结制度,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市财政局将予以优先审批。 /p p   以下为全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 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p p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后,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 /p p   二、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p p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实行采购方式变更限时办结制度,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市财政局将予以优先审批。 /p p   四、我市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资料应当包含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名单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设备。市级高校、科研院所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将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备案。 /p p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关于转发& lt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gt 的通知》(渝财采购〔2016〕3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p p   六、各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重庆市财政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月10日 /p p br/ /p
  • 江西:省属高校部分科研仪器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据江西省财政厅消息,该厅近日发文,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项目可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文件》指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时,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财政厅直接提交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  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仍按原有的相关规定,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文件》规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  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文件》指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不再需要事前报省财政厅审批,而是改为备案制度。  备案资料应包括主管预算单位意见、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名单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设备等。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申报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之前,将纸质备案资料提交省财政厅备案,并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计划管理系统将电子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网上备案。  此外,《文件》还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 多数粮食收购点不具备转基因的自行检测能力
    近日,武汉江夏区五里界镇10多亩正在大田生长的转基因水稻被集中销毁。记者调查发现,转基因水稻在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了大米加工厂。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刚表示,对转基因植物的检测可分为定性检测法和定量检测法等,但这些方法需要专门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从目前条件看,多数粮食收购点还不具备自行检测的能力。   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加工厂   记者在武汉市江夏区采访了解到,当地10多亩正在大田生长的转基因水稻已于7月30日被集中销毁。当地有农户告诉记者,这处水稻田是几家农户联合种植的,秧苗是抗虫稻,也就是含有转基因成分的BT63稻苗。   这种水稻因其突出抗虫性受农户热捧。接受采访的几位农户表示,种一亩普通水稻毛收入只有1000多块钱,抗虫稻能抗螟虫,能节省至少200元的农药费和打药人工费。稻种是从熟人途径购买的,一般外人买不到,也没有收据和发票。   记者调查发现,转基因水稻在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了大米加工厂。位于武汉城乡接合部的滠口街水稻销售公司,一负责生产的经理介绍说,工厂无法检测收来的大米是否转基因,检测标准也只有GB1354-2009标准,只是对大米的一些物理性指标进行检测,然后包装出厂,流向市场。   记者在一份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看到,检测内容包括水分度、碎米、铅含量等,并没有针对转基因的检测。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刚表示,对转基因植物的检测可分为定性检测法和定量检测法等,但这些方法需要专门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从目前条件看,多数粮食收购点还不具备自行检测的能力。   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识,其他转基因农产品自愿标识。专家指出,转基因食品除包装食品中有部分要求标注以外,目前国内的餐饮企业提供的产品并没有纳入转基因标注范畴,国家还没有制定标准,需要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和制定。   □追问   1.还有多少转基因水稻?   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表示,江夏区只发现了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田。至于其他地区有没有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农业相关部门仍未表态,表示正在调查。   据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是由科研人员在全区甄别排查出的,发现后立即进行了销毁处理。   事实上,转基因水稻并非完全不能种植。此次销毁的BT汕优63就曾获得&ldquo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rdquo 颁发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转基因作物在没有获得商业化种植许可之前,不允许被商业化种植。   那么,还有多少转基因水稻在非法商业化种植?针对百姓这一疑问,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表示,江夏区只发现了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田。至于其他地区有没有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农业相关部门仍未表态,表示正在调查。   2.究竟是谁泄露了种苗?   种源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查清来源难度较大。   近年来,中国科学院院士、华中农业大学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张启发一直呼吁尽快将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却屡屡陷入舆论的漩涡之中。   华中农业大学南端有一大片转基因水稻实验田。为了防止小概率花粉飘移的发生,转基因水稻实验田一边筑起高墙,一边是近60亩的湖面,以保证实验田与外界环境的完全隔离。研究人员每次离开田埂前总要拍打衣裤,避免无意带出种子。   既然实验看起来如此严格,那么种苗究竟来源于哪里?这一最为关键的问题恰恰也成了最难解答的谜。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纯的转基因水稻不可能直接用于大田种植。为了避免子二代性状分离,转基因稻种也要年年做杂交育种,而只有大型机构才有实力做这种实验。   张启发则表示,上世纪90年代,国家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种子公司可以很容易拿到BT63转基因抗虫稻种,然后自行育种流入市场。   往前追溯,不难发现湖北湖南两省一些地区几年前就曾曝光出转基因水稻种植。当时接受记者采访的湖北省农业厅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种源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过来,查清来源难度较大。他们认为,此前华中农业大学曾经创办过一家公司,尽管后来公司解散了,但不排除部分种源被有心人流散出去。
  • 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办法出台 环境监测仪器需求增大
    环保部近日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今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但要接受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还要自己监测自己并将相关数据强制公开。对于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或数据弄虚作假,将面临不予通过上市环保核查、停贷等一系列严厉手段。在政策驱动下,第三方独立监测机构和监测设备机构,将在越来越广阔的环境监测市场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强制公开明年实施   &ldquo 到2014年,国控重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要实现企业自行监测并将结果强制公开。&rdquo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副司长吴季友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环保部正在和证监部门沟通,看能否将上市企业自行监测数据,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披露出来。   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从2014年开始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外公开。自行监测内容包括: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等。其中,企业环评报告中如有明确要求,也要对企业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办法要求,企业应将自行监测结果向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具体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此外,企业还要同上市公司一样公布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企业在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的同时,应在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对于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可以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等。同时,还可建议金融、保险部门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责任保险费率,以及建议取消政府采购资格等。   对于上述惩罚措施,有业内人士认为看似手段繁多,但实际缺少威慑力度。&ldquo 建议不予信贷等措施,由于实际权力在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恰恰是一些高污染企业的支持者,所以能否落实还有待观察。&rdquo 该人士建议,应借鉴国外经验,给予环保部门更大处罚权,一旦企业环境信息造假,可将企业罚得倾家荡产,相关负责人要负刑事责任。多次违法者,则可将企业关停。   对此,吴季友表示,目前环保部正在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体系与金融机构的联网,与金融有关的惩罚手段将落到实处。   仍面临一定困难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谢剑锋表示,办法出台意味着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不再是政府对企业的单方监管,企业今后也要参与其中,从而形成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双重监测格局。   据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介绍,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欧盟、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13352家国控企业中,有10285家企业开展了自行监测,占67%。其中,20%企业采用手工监测,25%企业采用自动监测,55%的企业采用手工和相结合的方式。   &ldquo 可以说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不愿主动公开 二是监测和公开内容不规范 三是公开的方式不便公众查询、监督。&rdquo 罗毅说。   目前,虽然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数量不少,但是距离&ldquo 十二五&rdquo 提出的自行监测公布率达到80%以上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且企业自行监测的水平普遍不高,监测指标不全,特别是对特征污染物未开展监测,监测手段单一。   企业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也面临着缺乏公开平台的问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数量庞大,企业的环境监测信息,如果利用企业自身的公共平台,信息过于分散,不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目前各地均缺乏统一的平台供企业发布监测信息。   而对于企业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统一时怎么办的疑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室副主任唐贵刚解释,企业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是两家来做,监测方法、采集样本和工况都不一样,因此监测结果肯定会不一样,但监督性监测将会对自行监测的整体情况有一个评估。   利好相关监测企业   罗毅介绍,上述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纳入&ldquo 十二五&rdquo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国务院印发的《&ldquo 十二五&rdquo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提出了两项约束性指标,既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和监测设备厂商而言,上述目标实际上是未来业绩增长的一个重要保障。   根据办法,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江苏省环保厅监测处副出长黄卫认为,这将对环保部门的监测业务起到很好的转型作用。目前,环保监测部门人手有限,但需要监测的企业却成千上万。引入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环保监测部门只需要监管好第三方监测机构,由监测机构来对企业进行监测,这将极大提高监测效率。为避免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ldquo 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rdquo 的嫌疑,办法特别规定企业可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但不得委托承担对其监督性监测的监测机构。   办法还规定,自行监测可采用手工、自动或二者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保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自动监测设备。业内人士分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占到我国总排放量的80%,而距&ldquo 十二五&rdquo 末还有不到两年半时间,上述企业距离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随着办法的实施,未来两年相关企业为达到标准,必然要大量采购环境监测设备,这对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的有关公司,将是相当大的政策利好。
  •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标发布
    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委托TC155SC1(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自行车分会)执行 。主要起草单位: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 、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 、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自行车协会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超威创元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台铃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惠州市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村田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 、九号智能(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理电池有限公司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克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符合GB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和电池组。主要检验项目包括:电池安全项目: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电池组机械安全项目:挤压、机械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手强度、模制壳体应力等;电池组电气安全项目:强制放电、过充电保护、过流放电保护、短路保护、温度保护、绝缘电阻、静电放电等;电池组环境安全项目:低气压、高低温冲击、浸水、盐雾、湿热、阻燃性等;人身安全项目:热扩散。该标准发布后,企业为达到要求,要根据产品升级可行性,需要采取旧产品淘汰、技术研发、原材料采购、生产设备升级等方式,满足标准要求。
  • 基于折叠数字型超构透镜的片上光谱仪
    近日,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徐科教授、宋清海教授课题组,提出一种基于像素编码的片上数字型超构透镜,因其灵活的设计自由度而具备强大的光场调控能力。该工作以折叠级联的方式构建了高度紧凑的色散元件,结合重构算法实现了片上集成的高分辨率光谱仪。文章提出的数字型超构透镜可显著提升面内光束聚焦、准直和偏转能力。所设计的级联折叠型超构透镜组能够很好地解决传统色散光谱仪尺寸和分辨率互为矛盾的问题。结合重构算法,该器件以100 μm ×100 μm的紧凑尺寸在近红外波段超过35 nm的波长范围内实现了0.14 nm的分辨率,并且可以完成任意光谱的重构和解析。该光谱仪完全通过标准硅光工艺制造,在系统级集成和CMOS兼容性方面具有优势。所提出的超构透镜结构还可移植到氮化硅或其他光子集成平台,以轻松扩展到可见光或中红外波长等波段,为成像、光学计算等其他应用提供有力的光场调控方案。该研究成果以“Folded digital meta-lenses for on-chip spectrometer”为题于2023年4月11日在线发表在《Nano Letters》上。随着物联网、消费电子等应用领域的不断发展,对光谱仪的小型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40年里,光谱仪的微型化技术经历了从基于分立器件技术到集成光学技术的发展,逐渐趋于低成本和片上集成化。近年来,受到自由空间超构表面波前调控的启发,基于超构波导的一些平面内衍射光网络正在成为片上光波操纵的有力工具。目前已报道的片上超构系统都是基于各单元长度不等的传输阵列,结构规则简单但设计自由度受限,导致系统集成度和功能的局限性。如何突破设计自由度的限制,是提升片上超构表面光场调控能力以及拓展应用的关键。借助超构表面强大的光学操控能力,有望突破传统片上光谱仪分辨率和器件尺寸相互制约的矛盾。为了解决设计自由度受限的问题,文章提出了一种基于像素编码的数字型超构表面。基本思想为求解超构表面目标相位分布。为降低算力消耗,我们将目标区域划分为多个单元,通过逆向设计对每个单元图案分别进行编码,在平面任意区域实现任意相位响应。与数字型超构波导在局部区域内的原位控制不同,本文提出的数字型超构表面可以整体操纵面内波衍射及其在整个平板区域内的传播。这种特性使该结构能够设计连续大相位梯度的高色散数字型超构透镜,允许光束在紧凑的尺寸内实现聚焦、准直和大角度弯曲等类似几何光学透镜的功能。具体设计原理如图1所示。图1. 基于数字型超构表面的超构透镜逆向设计原理。(a)超构透镜在1550 nm处的光弯曲 (θ=45°)和聚焦(f = 19.5 μm)的射线光学演示。(b)透镜的理想相位轮廓曲线(φ),可视为45°弯曲相位曲线 (φ1)和聚焦相位曲线(φ2)的叠加。I:计算的绝对相位,II:对应的菲涅耳相位。(c)每个单元的优化器件图案和对应的理想相位曲线(φ)。(d) 计算出的理想相位掩模(黑色实线)与所设计超构透镜的模拟相位响应(红色虚线)之间的比较。(e)所设计单个超构透镜的模拟光场分布。(f)模拟超构透镜的焦点AI不同波长下沿x'轴的偏移。插图为不同波长下焦点的横截面光场分布图。要实现更高的波长分辨率,需要累积色差和增加光程。为了验证设计效果,本文设计并制备了一种基于五层折叠超构透镜的光谱仪,器件尺寸仅为100 μm×100 μm。该器件的模拟光场和实测结果如图2所示。图2(a)中的五层超构透镜功能不同,透镜I用于准直扩束输入光同时转折光路,透镜II-IV则承担着累积色散和波长分束的作用。受到读出波导间距的限制,此时该器件直接读出的分辨率约为1 nm (图2(d))。为了进一步提高光谱仪性能以及器件的制备容差,在色散分光的基础上引入了光谱重构算法。图2. 基于五层折叠超构透镜的光谱仪。(a)五层折叠超构透镜光谱仪在1550 nm处的模拟光场分布。(b)器件尺寸为100 μm×100 μm的光谱仪显微镜图像。插图:超构透镜和输出波导阵列的局部电镜图像。(c)器件实测的输出强度与输入波长的映射图。(d)两个相邻输出通道11和12的透射光谱,通道间距约为1 nm。(e)谱相关函数C(δλ)的半高半宽δλ为0.108 nm,与光谱仪的估计分辨率相对应。为了体现光谱仪的性能,构造了几种不同类型的预编程光谱来测试光谱仪的性能。重构光谱见图3。结果表明,结合重构算法后,该光谱仪的光谱分辨率提升至0.14 nm(图3(a)),整体工作带宽覆盖1530 nm-1565 nm,且性能在边带依旧保持稳定(图3(c))。此外,对于同时具有宽高斯背景和窄带单峰特征的复杂频谱(图3(d)),本文提出的片上光谱仪依旧能与商用光谱仪保持良好的一致性。图3. 使用基于五个折叠超构透镜的片上光谱仪进行光谱重建(实线表示重建光谱,虚线表示商用光谱仪测试结果)。(a)两条相隔约0.14 nm的窄光谱线的重建光谱。(b)距离约20.61 nm的双峰重建光谱。(c)在工作带宽上分别重建7处不同波长的窄带光谱。(d)宽带光源入射的重建光谱。此文提出的基于数字型超构透镜的片上光谱仪在超过35 nm的波长范围内实现了0.14 nm的分辨率。整体尺寸仅为100 μm ×100 μm,最小特征尺寸为120 nm,可通过标准硅光工艺大规模制造。该设计方案具有可移植性,使用氮化硅或其他集成平台,基于超构透镜的光谱仪可以扩展到可见光或中红外波长。目前器件的数据读出依赖于片外功率计,可以通过集成片上光电探测器阵列来改善。此外,片上数字型超构透镜作为一种功能强大的片上光场调控器件,在成像、光计算等领域也有应用潜力。
  • 《哈尔滨2017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高校可自定采购方式
    近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哈财采[2016]581号)(简称《新目录及标准》),同时也贯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黑龙江省(省级)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少量品目增减  记者在《新目录及标准》中发现,对比2016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服务类新增云服务一品目 同时,删除了食品加工专用设备、粮食作物和饲料的设备及造纸和印刷机械三个品目。另外,取消了气象仪器与文艺设备两种品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增加说明信息  《新目录及标准》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规定,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按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程序执行。  《新目录及标准》明晰高校或科研院所经自行组织论证确认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后,依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相关规定,可根据采购需求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并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购。  另外,《新目录及标准》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未变  《新目录及标准》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品目年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单项品目年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单项品目年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达到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及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新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福建下放省属高校院所采购自主权 科研仪器可自主采购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函[2016]30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简化审核流程并推进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简政放权。  《通知》也旨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有关规定。  完善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通知》中列出了四项内容,分别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其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通知》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仪器设备采购,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另外,《通知》还明确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制定并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和采购操作规程。对采购相关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专业培训,做到权责制衡、相互监督,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加大监督检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通知》规定,福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预算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所属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所属单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编报、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制定、采购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  另外,《通知》还明确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所属单位存在问题的,需要督促所属单位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省财政厅也需要加强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山东采购新政:100万以下可不选政府采购 200万以下不必公开招标
    28日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9月份,山东全省政府采购额达到1489.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6%。我省将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包括删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使用率不高的品目,将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从50 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  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企  11月22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07号),提出“二十三条”新政。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同时,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  在预算安排上,对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 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  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  我省将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比如,将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也就是,采购目录以外、 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不通过政府采购来选择服务商 将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也就是,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灵活、自主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同时,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特殊项目,以及水、电、暖、气等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将获得更多采购自主权,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  此外,灵活运用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 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 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  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建设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在采购组织形式上,对紧急、涉密以及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依法自行采购 对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签订3-5年履行期限的合同。  另外,在采购或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政府采购信用平台管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或者不支付相应资金。
  • 山东:扩大科研仪器采购自主权,简化进口仪器采购审核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分散采购执行,针对急需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通知》提出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核。因科研需要,相关仪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备案即可采购进口产品。《通知》提倡推广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对技术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频次重复采购的小额度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可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质效,为科研人员提供工作便利。《通知》还在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优化采购方式变更管理、自主择优选定评审专家、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试点、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优化建议。全文如下: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现就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分散采购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急需开展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二、实行采购计划“直通车”各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勾选“科研项目”,并明确采购项目的要素,包括采购品目、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信息,主管预算单位确认后,一体化系统自动备案,该项“政府采购计划”直达采购人。已经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前)需要调整的,在一体化系统中通过“计划变更”栏目进行调整,一体化系统自动备案。三、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预采购”模式是指在资金预算批复之前,对经省财政厅核定确有资金保障的项目,可以提前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直至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环节,财政部门根据中标(成交)结果批复下达项目预算资金,采购双方据此直接签订采购合同。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包括横向科研资金和纵向科研资金)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用“预采购”模式,更好满足科研人员的科研需要,推动科研项目资金在第一时间发挥效益,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四、优化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对依法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需要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的,由高校、科研院所在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对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五、简化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科研需要,相关仪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经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在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备案即可。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组织产品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由专家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六、自主择优选定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应当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及顺序。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具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允许各高校、科研院所根据采购方式依法确定评审专家数量及人员组成,自行择优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执行有关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相关信息。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将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信息及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录入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七、推广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对技术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频次重复采购的小额度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可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采取直接选定、二次竞价等简易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第二阶段交易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现,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质效,为科研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八、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试点为强化政府资源统筹配置、促进资金节约高效使用,在教育、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探索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单项价值50万元以上)市场化租赁配置机制。省级各试点单位可根据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科学提出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需求方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采购“租赁服务”公开择优确定租赁供应商。九、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加强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管控,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要制定科研经费专项采购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流程,确保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要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要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绩效管理机制,实现财政科研资金全流程闭环管理,不断提高依法采购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标再修订,提高车辆安全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标再修订,提高车辆安全我们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了解到,9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多部门,对最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图来自网络侵删与现行的《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相比,这次的“新国标”,做了以下方面的改进和提升。首先是提高防火阻燃性能,完善了电动自行车所用非金属材料的阻燃要求,限制塑料件使用比例,本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电动自行车在非必要条件下不应使用塑料件,使用塑料材质部件总质量不超过整车质量5.5%”的要求。其次是防范非法改装行为,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应具有互认协同功能,从技术上增加篡改难度。为了保障骑行安全,优化了电动机额定功率和最高转速的测试方法,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还增加了北斗定位、实时通信功能。此外,为了提升产品实用性,将使用铅蓄电池的整车重量限值由55kg放宽至63kg,并且,不再强制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最后,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明建议使用年限,该年限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只有本标准正式发布后按照新标准生产的新车需要标注建议使用年限,消费者目前已经购买和正在使用的存量电动自行车无需标注。附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财务部:集中采购外项目评审专家报酬由采购人支付
    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其中,为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减轻社会代理机构负担,《办法》规定, 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相关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中央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 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执行。 通知原文如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 广东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权”细则落地
    p   为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对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p p   通知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p p   广东将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通知指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上传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后,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备案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所列举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p p   为了进一步落实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的政策,广东将加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p p   通知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p p   通知指出,对纳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的设备采购,继续按照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此外,通知强调了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通知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p
  • ROMER自行车测量系统首次亮相环法自行车赛
    国际自行车联盟(UCI)在环法自行车赛首次应用海克斯康计量产业集团的ROMER自行车测量系统。在审批过程中,为了确认赛车是否遵守国际自行车联盟的框架设计法规,参加公路赛和计时赛的自行车框架都被进行了检测。在瑞士波朗特吕和法国贝桑松的第八和第九赛段后,该检测立即被执行。这是史上第一次在自行车赛事件上应用检测技术,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国际自行车联盟的技术协调员朱利安.卡伦说:&ldquo 在环法自行车赛上应用ROMER自行车测量系统是遵守比赛规则的关键一步,能够确保体育比赛的绝对公平和运动的的透明度。它允许我们现场检查参赛选手的车架,快速,准确且对赛队的干扰最小。&rdquo ROMER自行车测量系统是一种便携式三维扫描系统,由海克斯康计量集团联合UCI和瑞士联邦理工学院(EPFL)的高分子及复合材料技术实验室(LTC)在瑞士开发。该系统基于海克斯康的便携式测量臂,即配置内置式激光扫描测头的ROMER综合绝对臂。 关于ROMER: 作为便携式关节臂测量机的始创者和技术领先者,ROMER 始终致力于为现代制造业提供一流的便携式现场测量系统。无论何时何地,来自ROMER 的关节臂测量机,都能够提供无与伦比的触测精度和激光扫描速率,以完成在车间现场和计量实验室的检测、测量和逆向工程任务。ROMER 主要的制造工厂位于法国和美国,先进的技术、专业的经验、制造产品稳定的质量以及遍布全球的产品分布成为ROMER 实力的具体象征。 http://www.hexagonmetrology.com.cn/ProductList_6_6.aspx 关于Hexagon计量产业集团: Hexagon计量产业集团隶属于Hexagon AB集团,旗下拥有全球领先的计量品牌,如Brown & Sharpe、Cognitens, DEA, Leica工业测量系统、Leitz、m&h Inprocess Messtechnik、Optiv、PC-DMIS、QUINDOS、ROMER以及TESA。 Hexagon计量产业集团代表着无可匹敌的全球客户群,数以百万计的坐标测量机(CMMs)、便携式测量系统、在机测量系统、光学影像测量系统和手持式量具量仪,以及数以万计的计量软件许可。凭借精密的几何量测量技术,Hexagon计量产业集团帮助客户实现制造过程的全面控制,确保制造的产品能够精确的符合原始设计的需要。在为全球客户提供测量机、系统以及软件的同时,还包括了完善的产品技术支持和售后增值服务。 www.hexagonmetrology.com.cn
  • 北京电动自行车新政 胡芳芳解读相关检测项目及标准
    p   3月3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指出电动自行车上路须取得号牌,并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北京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在北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电动机功率、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的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相关条文详细内容如下: br/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七条(安全技术要求和产品目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产品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八条(产品目录编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九条(安全技术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电动机功率、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的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可变限速装置。 /span /p p   4月11日,“北京您早”节目中透露北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副主任胡芳芳在节目中讲到,由于受节约成本、市场竞争的因素影响,一些产品做不到位,存在自重大、性能不稳定等重大安全隐患。北京市将从源头入手加强把关,按相关标准对整车机械安全、电器安全、防撞特性等方面进行检测。对电池,包含电器性能检测、电池寿命检测及安全项目检测。只有具备各检测项目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该产品才能进入产品目录开始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427825a5-0e42-4c12-8c1f-86c9d5fbfefc.jpg" title=" 3.jpg" / /p p   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了解到,北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3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预期300多万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替换需在3年内完成,为保障获得相应的市场份额,中国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近期将对产品改进及获得相关第三方检测报告付出巨大努力。 /span /p p br/ /p
  • 科研仪器采购改革“卖座又叫好”
    p   最近一段时间,清华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的张老师和她的同事们可真是忙坏了。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联用仪、信息集成化生物信号采集与处理系统、超高分辨共聚焦显微镜系统……这些林林总总的仪器设备,都是经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11月,该校就组织了70多个公开招标项目。忙是忙了点儿,但采购程序的便捷、采购效率的提升,却让人舒了一口气。 br/ /p p   科研经费管得太死,采购周期太长导致科研仪器“跟不上”科研节奏……这些问题,不少高校、科研院所都曾遇到过,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2016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一年多来,这项改革成效究竟如何?张老师们又遇到了哪些新问题?《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研。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25省市发文放权“放到位” /span /strong /p p   据记者了解,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下放科研设备采购自主权后,安徽、福建、江苏、广西、重庆、辽宁、黑龙江、甘肃、云南、江西、广东、山东、天津、河南、吉林、湖北、海南等25个省市也纷纷制定相关政策,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下放地方高校采购自主权。 /p p   在采购预算管理方面,安徽、江西、山东等地根据《通知》要求,明确省级预算单位随部门预算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需要调剂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江西省在预算报审时间上作了明确规定,部门采购预算,确需调整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在每年8-9月份集中调整一次,9月份之后不再办理调整事项。山东省则简化了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设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删除具有特殊性、使用率不高的品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806项压减为509项。安徽省规定,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的,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文件中应载明省级预算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预算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基本情况。 /p p   在采购活动组织方面,江苏、湖北、甘肃、广东、广西等地均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实际采购需求,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定流程。为提高采购效率,江苏、安徽、江西、海南等地还进一步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优先审批。 /p p   在专家的抽取和使用方面,各地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福建、江苏、海南、天津、安徽等地开展了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工作,且着重强调随机选择专业性强的人才。 /p p   此外,各地还提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少地方通过网络技术,让备案程序更精简。如,天津市明确,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意见随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市财政部门不再执行相应审核手续 云南省提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本单位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如果交易中心场地有限不能满足项目时间要求,可在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符合政府采购监管要求的场所交易。“过去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审批制,审批周期很长,大约1-3个月,现在改成了备案制,采购周期明显缩短,老师们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了。”东部一所高校的设备采购处负责人高兴地说。 /p p   “目前,科研仪器采购管理主要是围绕对采购人的‘放权’和‘放责’进行的,目的就是让采购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去采购产品,激发采购人对主体责任的重视。也就是说,在‘放权’和‘放责’的同时,还对采购人提出了‘还权’和‘还责’的要求。”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戴民辉提醒,政府部门“放权”后,各高校、科研院所的责任更重了。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高校、科研院所还须“接得住” /span /strong /p p   政府主动放权,高校、科研院所也要“接得住”才行。记者调研得知,当前,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北京林业大学等十几家高校结合本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推出多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新措施,表现“抢眼”。 /p p   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大多高校就科研仪器和设备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明确“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和相关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实验耗材、软件等,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所用的设备。 /p p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厦门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高校详细规定了采购预算管理相关内容。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明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项目的年度预算,在规定的期限申报采购计划,由校内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草案,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则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财政厅直接提交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 /p p   被赋予科研仪器的自主采购权后,为便于执行,一些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限额。如,华中师范大学明确,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即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以下的实行校内用户单位分散采购。厦门大学规定,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通过网上竞价、询价、比价等方式进行。中山大学则规定,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采购方式可包括网上竞价、商务谈判或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p p   如何自行选定合适的评审专家,中山大学等高校很有“想法”——他们将目光瞄准了校内专家库。在中山大学,校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从“中山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也建立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当然,评审专家可在库外自行选择,校内专家亦可作为评审专家。 /p p   “以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评审结果与真正的科研需求之间往往存在‘脱节’,因为评审专家只能从特定的专家库中抽取,有的评审专家并不了解科研工作者的需求。”华南理工大学的罗坚感叹,“由高校自己选派专家评审,购买的仪器设备显然更契合实际需求。”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内外力齐发确保管好管到位 /strong /span /p p   采访中,记者还听到一些担忧的声音: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后,高校、科研人员会不会乱花钱?谁来监督高校、科研院所的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能够实现“物有所值”吗?会不会催生新的腐败? /p p   这些担忧并非空穴来风。罗坚告诉记者,科研活动中的未知性需求非常多,难以提前预测,而大多科研项目的资金需要提前审批,能否批下来也不确定,因此,在编制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时无法给出确定的信息,申报项目预算时常遇到各种问题,暗箱操作、浑水摸鱼现象也是有可能存在的。此外,科研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真正需要什么仪器设备,也都是无法预知的,但每年的采购预算申报却有着固定的时间,这也给科研工作者、具体采购执行人带来了困扰。 /p p   不过,记者发现,不少地区在放权的同时,已针对这些担忧给出了解决方案。高度关注“放权”之后如何“管好”的,不只政府部门,各高校也在不断努力。 /p p   如,江苏省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p p   江苏、广东、安徽、甘肃等省规定,在专家论证环节,采购单位须在采购前提前做好专家论证,论证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和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在评审结束后,将其标注后进行公告,如发现徇私舞弊等违规现象,将上报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不少地区还要求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每一个环节更加透明。 /p p   华北电力大学在专家论证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采购单台1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论证 采购单台4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论证 采购单台或批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还需要组织进口论证。进口论证可结合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论证等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论证。而,论证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等根据项目情况选定,其中,单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置论证至少含一名校外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p p   中山大学采购论证起点标准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同时,该校还扩大了采购评标(评审)专家选择权,校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从“中山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p p   “随着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各级审计的加强、追责机制的强化,我相信‘一放就乱’的情况很难再发生了。”一位受访专家指出,“不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改革的一系列举措,是为了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所以很有必要对各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让采购活动真正起到作用 项目审计的重点也应当是采购预算使用的合理性,而不是简单地对照预算和决算。” /p p br/ /p
  • 清丰县中医院203.00万元采购PCR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PCR 开标时间: 2022-01-28 00:00 采购金额: 203.00万元 采购单位: 清丰县中医院 采购联系人: 刘女士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中奕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付真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2-01-07 项目名称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E4109005080D01533 招标人 清丰县中医院 交易分类 政府采购-货物类 行政监管单位 清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1-07 16:28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二、采购项目编号: ZYGJ-2022-002三、项目预算金额: 203 万元;A包135万元,B包68万元四、采购需求:1、项目地点: 清丰县中医院;2、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3、采购内容:A包:荧光定量PCR仪一台;实时荧光定量PCR仪一台;内镜清洗工作站系统(胃肠专用)一套;内镜清洗工作站系统(耳鼻喉专用)一套;B包:全能型超高清晰内窥镜系统一套(详见招标文件);4、交货安装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5、供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6、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现行行业标准与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7、标包划分: 本项目共划分 2个标包;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六、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一年须提供完善的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1 年至今任意一个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或注册公司以来在经营活动中,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7、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6〕 125 号) 的要求,根据“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七、是否接受进口产品:部分进口八、获取招标文件:本次采购活动通过濮阳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文件的制作以及递交、开标、评标、结果公示实行全程电子化。1 、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前2 、地点: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pyggzy.com/)3 、方式: 登陆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pyggzy.com/)下载招标文件注:首次进入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首先办理以下事项:①办理数字证书:在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pyggzy.com/)上查看办事指南,准备办证资料,携带数字证书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前往数字证书受理点办理。受理场地: 濮阳市振兴路与安康路交叉口向西 200 米路南(安康路 32 号濮医北区入口对面) ,客服电 话 400- 112-3838 ,联系电话:16639338626;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之窗云峰座 A 座 1011 室,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 12:00 下午 14:00- 18:00 ,联系电话:0371-85519951。②供应商信用信息录入:登陆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pyggzy.com/)按照《濮阳市主体库操作流程以及注册信息介绍》 要求完成企业信息录入。4 、售价:0 元九、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及地点:1 、时间:2022 年 1 月 28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2 、地点: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北 50 米路东)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网上递交。4、本次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不需到现场参加开标活动。实行网上开标、远程解密。各供应商需要自备计算机且保证网络畅通,能够登录濮阳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pyggzy.com/)(注: 使用 IE11 浏览器) 。插入 CA 数字证 书打开投标人界面,参加网上开标。各供应商需通过网络密切关注项目交易全过程,所有 交易环节材料均依据电子文件为准。5 、远程解密时间: 远程解密(解密时间自开标时间始 30 分钟结束) ,由于供应商错 过解密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远程解密不成功,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请谅解。十、开标时间及地点:1、时间: 2022 年 1 月 28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2、地点: 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北 50 米路东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濮阳市政府采购网》 、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十二、联系方式1、招标人: 清丰县中医院地址:河南省清丰县朝阳路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方式:130303098992、采购代理机构: 中奕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 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荣域城市广场联系人: 付真联系方式: 0393-66616043、项目联系人: 付真联系方式: 0393-6661604 发布人: 中奕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 年 1 月 7 日 相关标段及附件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第一标包 ●[招标文件] [已固化]-第一标包招标文件.gef ●[其他资料]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A包.pdf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第二标包 ●[招标文件] [已固化]-第二标包招标文件.gef ●[其他资料]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B包.pdf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PCR 开标时间:2022-01-28 00:00 预算金额:203.00万元 采购单位:清丰县中医院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中奕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1-07 项目名称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E4109005080D01533 招标人 清丰县中医院 交易分类 政府采购-货物类 行政监管单位 清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1-07 16:28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二、采购项目编号: ZYGJ-2022-002三、项目预算金额: 203 万元;A包135万元,B包68万元四、采购需求:1、项目地点: 清丰县中医院;2、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3、采购内容:A包:荧光定量PCR仪一台;实时荧光定量PCR仪一台;内镜清洗工作站系统(胃肠专用)一套;内镜清洗工作站系统(耳鼻喉专用)一套;B包:全能型超高清晰内窥镜系统一套(详见招标文件);4、交货安装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5、供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6、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现行行业标准与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7、标包划分: 本项目共划分 2个标包;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六、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一年须提供完善的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1 年至今任意一个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或注册公司以来在经营活动中,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7、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6〕 125 号) 的要求,根据“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七、是否接受进口产品:部分进口八、获取招标文件:本次采购活动通过濮阳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文件的制作以及递交、开标、评标、结果公示实行全程电子化。1 、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前2 、地点: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pyggzy.com/)3 、方式: 登陆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pyggzy.com/)下载招标文件注:首次进入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首先办理以下事项:①办理数字证书:在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pyggzy.com/)上查看办事指南,准备办证资料,携带数字证书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前往数字证书受理点办理。受理场地: 濮阳市振兴路与安康路交叉口向西 200 米路南(安康路 32 号濮医北区入口对面) ,客服电 话 400- 112-3838 ,联系电话:16639338626;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之窗云峰座 A 座 1011 室,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 12:00 下午 14:00- 18:00 ,联系电话:0371-85519951。②供应商信用信息录入:登陆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pyggzy.com/)按照《濮阳市主体库操作流程以及注册信息介绍》 要求完成企业信息录入。4 、售价:0 元九、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及地点:1 、时间:2022 年 1 月 28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2 、地点: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北 50 米路东)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网上递交。4、本次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不需到现场参加开标活动。实行网上开标、远程解密。各供应商需要自备计算机且保证网络畅通,能够登录濮阳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pyggzy.com/)(注: 使用 IE11 浏览器) 。插入 CA 数字证 书打开投标人界面,参加网上开标。各供应商需通过网络密切关注项目交易全过程,所有 交易环节材料均依据电子文件为准。5 、远程解密时间: 远程解密(解密时间自开标时间始 30 分钟结束) ,由于供应商错 过解密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远程解密不成功,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请谅解。十、开标时间及地点:1、时间: 2022 年 1 月 28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2、地点: 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北 50 米路东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濮阳市政府采购网》 、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十二、联系方式1、招标人: 清丰县中医院地址:河南省清丰县朝阳路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方式:130303098992、采购代理机构: 中奕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 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荣域城市广场联系人: 付真联系方式: 0393-66616043、项目联系人: 付真联系方式: 0393-6661604 发布人: 中奕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 年 1 月 7 日 相关标段及附件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第一标包 ●[招标文件] [已固化]-第一标包招标文件.gef ●[其他资料]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A包.pdf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第二标包 ●[招标文件] [已固化]-第二标包招标文件.gef ●[其他资料] 清丰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自行采购项目B包.pdf
  • 75万!铁岭市中心血站专用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概况铁岭市中心血站专用仪器设备购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1月1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1-211200-01068项目名称:铁岭市中心血站专用仪器设备购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包组编号:001预算金额(元):750,000.00最高限价(元):652,500.00采购需求:查看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1日内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生产企业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1年11月02日 08时30分至2021年11月04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方式:线上售价:免费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递交至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会议室。六、开启时间:2021年11月1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递交至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会议室。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九、其他补充事宜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903-9632)。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以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为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或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均按照未递交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未按照要求递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导致供应商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供应商解密时限为本项目开标后30分钟内,因非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解密时间延长的除外)3、投标人须自行携带可在线解密的笔记本电脑现场解密。4、凡参加现场投标的人员,必须自行戴好口罩、身份证,做好卫生消毒。近期(14天)有过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或发烧或未自行隔离14天的人员不得参加现场投标,其他事项严格执行铁岭市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相关文件。随时关注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按规定和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若因自身原因无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铁岭市中心血站地 址: 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63号联系方式: 024-7221529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 铁岭恒信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地 址: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南段81号联系方式: 024-74562809邮箱地址: hengxingongsi1@163.com开户行: 铁岭银行站前支行账户名称: 铁岭恒信招标投标有限公司账号: 01020102000157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刘丽婷电 话: 024-74562809
  • 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p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p p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为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p p   二、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上传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后,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备案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实施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所列举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p p   三、加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执行。 /p p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p p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对纳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的设备采购,继续按照我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六、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p p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广东省财政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3月28日 /p
  • 院士杨学明:自行研制科学仪器的“科学工匠”
    p   一件件科学仪器组成的实验室,是中科院院士、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杨学明人生拼搏的“战场”。而这个实验室最为与众不同和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这里的科学仪器大多都是自行研制的。 /p p   过去20多年中,正是利用自行研制和原创的国际领先的科学仪器,杨学明在化学反应动力学研究方面取得备受瞩目的研究成果:澄清势垒型量子过渡态与反应共振态在动力学上的差异 在量子态水平上观测到氟加氢反应的共振现象…… /p p   他的系列性研究工作将化学反应动力学实验研究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上,并通过与理论学者合作,解决了化学动力学研究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科学难题,在反应过渡态动力学以及非绝热动力学研究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p p   对于自己动手做仪器,杨学明谈道:“一是一些求解科学问题所需要的仪器买不到,只能自己做。二是要改善从国外购买仪器的现状,就要培养一批真正能够做科学仪器的人,这也是国家发展新科学技术的基础。”他认为,这一领域最重要的就是发展新的实验方法和技术或者仪器来研究新的科学问题。 /p p   2016年,杨学明主持的我国第一台自由电子激光大科学用户装置落地。他感叹:“这是一个很大的科学实验平台,这是国外一些很著名的科学家也没能实现的事情。回国来,我们真的把这件事情做成了。” /p p   时间倒回32年前,杨学明从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硕士毕业后,到美国加州大学攻读博士。十年后,他又受聘到台湾中研院原子与分子科学研究所工作。2001年,杨学明从台湾回到大陆,并开始着手建立实验室。 /p p   “与改革开放初期不同,那时在中国已经有能力和机会建设世界一流实验室,回来之后可以做更多有意义的事情,为我们国家的科技发展做贡献。”杨学明说,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当初给了最大的人才优惠政策,划拨了1000万元科研经费。 /p p   后来,杨学明所从事研究的气相及表面化学动力学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p p   杨学明说,80年代走出国门时,耳边不断回响的是:落后就要挨打。如今所想的是:如何保持住我国在这个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40年光阴一晃而过,翻天覆地。 /p p   “90年代,一个全国性学术会议也不过只有几十人。而在刚刚在南京闭幕的学术会议上,来自全国的600多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商学术。”杨学明说,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国这一研究领域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得到了巨大发展。 /p p   十几年的海外求学、工作生涯让杨学明懂得了一个深刻道理:科学研究归根结底靠的是对人才的培养。 /p p   “培养学生的独立科学精神特别重要,包括美国等许多发达国家能维持世界科学强国的地位,最重要的原因是对人创新能力的成功挖掘。” /p p   杨学明表示,回到大连化物所,最重要的一点是有机会培养学生。“培养优秀的年轻人,影响年轻人的发展。如果这个做得好,那将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 /p p   杨学明的学生郭庆说,杨老师带回来的不仅是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更重要的是面对当时国内这个领域较封闭的现状,他所带回的先进科学理念让大家眼前一亮。 /p p   十几年间,杨学明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其中有7人获得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多人现在已经成为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复旦大学等单位的研究员或教授。 /p p /p
  • 4100万!南昌大学采购原位气氛加热双球差透射电镜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XGZ2024-03-1503项目名称:南昌大学采购原位气氛加热双球差透射电镜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41000000.00 元最高限价:无采购需求:采购条目编号采购条目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人民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赣购2023F001103230原位气氛加热双球差透射电镜1套41000000.00元详见公告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3月15日 至 2024年03月21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3:00至23: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地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方式:网上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采购文件而导致无法上传响应文件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售价:0.00元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南昌大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学府大道999号联系方式:0791-8396928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院大楼十楼联系方式:0791-8819489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雨雯、朱珍珍、管晓波、江福群、柳洋华、王东虎电话:0791-88194897
  • 国家级重点自行车检测实验室将落户“中华自行车王国”
    3月16日上午,天津检验检疫局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关于在武清区中华自行车王国进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合作备忘录》。按照合作备忘录要求,天津检验检疫局工业品安全技术中心将与中华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共建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级重点自行车实验室,并以自行车实验室为龙头,服务园区其他主导产业,进行材料、五金制品、交通设备等产品检测,推动园区建成世界一流自行车产业中心。   据了解,总投资500亿元的“中华自行车王国”已有36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是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其建设目标是积聚世界自行车产业优势资源,建成自行车高端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中心,打造世界自行车产业“超级航母”,带动天津,引领全国自行车产业创新发展。   为增强武清区竞争实力,促进武清区经济发展,提高自行车产业水平和出口能力,天津检验检疫局与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进行深入合作,将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国家级重点自行车实验室迁入自行车王国,并根据自行车王国“三个基地,一个中心”的产业定位,提供实验室先进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材料、五金制品、交通设备等产品检测,同时,提供出口“一站式”技术服务,积极扶植自行车以及关联产业的产品创牌建设,重点关注具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企业的发展,通过实验室技术支撑提升产品质量,帮助企业开展出口免检申报工作,全力支持武清区对外贸易发展,为武清区政府和自行车王国企业招商引资提供检验检疫政策和技术支持。
  • 四部门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强制性新国标将启动
    p   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制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1月16日起开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 /p p   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织电动自行车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工作组,开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年1月16日起,该标准报批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 /p p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始终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 /span ,指导标准修订工作。 /p p   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 /span ,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p p   新标准从发布到正式实施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拟设置半年到1年的过渡期 /span ,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新产品研发、生产线调整和库存产品消化,具体以标准正式发布稿规定的时间为准。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标准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p p   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通过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 /span 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化解。 /p p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 /p p   近些年来,电动自行车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例如,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40km/h 现行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 /p p   据统计, strong 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 5年来,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分别上升8.6%和13.5%。 /strong /p p   此外,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电动自行车引发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累计达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响。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864e34e5-fe5f-4d12-ac71-e527eb42507a.pd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864e34e5-fe5f-4d12-ac71-e527eb42507a.pd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p p    strong 一、为什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亟待修订? /strong /p p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大部分使用铅蓄电池,使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约10%。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1999年发布实施。近些年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例如,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车速超过40km/h 现行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此外,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近几年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p p   strong  二、新标准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strong /p p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始终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指导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p p   一是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产品发展情况以及发生的各类事故加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新标准坚守安全的底线,设置了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电池电压、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关键指标,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p p   二是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电动自行车在我国使用广泛,部分消费者从使用方便角度考虑,希望电动自行车速度越快越好、体积越大越好、载重量越高越好、动力性能越强劲越好。但是电动自行车作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主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目前我国不少地区非机动车道宽度有限、人车混行,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会大量占用非机动车道的空间,或者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对汽车等机动车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新标准的修订工作始终本着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审慎研究和确定了每一项关键技术指标。 /p p   三是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考虑到近些年来消费者出行范围的扩大、生活节奏的加快,新标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方面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从而让消费者获得比普通脚踏自行车更大的出行半径,减轻对骑行者的体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环保的理念和要求。 /p p   四是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从根本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相区别,这也是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可以作为电驱动的重要补充,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便利消费者使用。 /p p    strong 三、驾驶“超标车”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潜在的法律责任? /strong /p p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2014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 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2015年,北京的任先生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一位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先生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20km/h,超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认定为机动车,任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等罪对任先生提起公诉。2015年,浙江的徐某某驾驶某品牌电动两轮车,车头与前面行走的行人孙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车辆质量达到101.2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鉴定结论为该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行驶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盲目行驶,并对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况注意不足,对事故的发生其自身过错是主要原因,判决徐某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250565.5元。考虑到肇事车辆生产企业在车主手册中已经明确表明其生产的轻便电动车是一种低速安全的环保型工具,其额定载员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相同,并在掌握骑行要领后可骑上道路,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生产、销售的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对该车辆存在严重超重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说明,因此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酌定由肇事车辆生产企业承担20%的责任比例,即250113.1元。 /p p    strong 四、新标准实施后将如何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 /strong /p p   新标准一是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从而消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 二是在对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 三是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 四是对外形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避免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隐患。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证了雨天骑行时的电气安全。六是增加了车速提示音,解决了群众诟病的电动自行车声音小、速度快,从背后靠近时不能提前预警的问题。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说明书的编写要求,内容须包括提示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和使用安全,骑行前进行检查等。 /p p    strong 五、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为什么不能过高? /strong /p p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p p    strong 六、电动自行车的尺寸和重量为什么必须加以限制? /strong /p p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主要是考虑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越来越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这类超大车辆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碰撞。同时,如果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将给对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对电动自行车长度、宽度以及整车重量加以限制。 /p p   strong  七、电动自行车为什么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strong /p p   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费者使用。根据国际经验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只有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为此,新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p p    strong 八、电动自行车为什么必须提升防火阻燃性能? /strong /p p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调查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发现,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产品车身材料基本不具备防火阻燃要求,一旦发生短路等电气故障30秒内即会出现明火,随即全车的可燃材料都会起火燃烧,着火后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体,如果在室内起火,留给人员的逃生时间非常有限。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电动自行车引发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累计达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 2017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2017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因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因此,新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减少发生火灾事故的隐患。 /p p    strong 九、新标准对充电器是否有要求? /strong /p p   由于近两年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和充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越来越多,本标准新增和完善了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内容,包括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防失控功能、充电器防触电和防反接等,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电动自行车技术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考虑到目前《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两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将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作出更详细要求,为避免重复,本标准中仅规定了涉及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的最主要指标。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864e34e5-fe5f-4d12-ac71-e527eb42507a.pd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br/ /p
  • 周生生所有K金产品全国下架自行检测
    周生生曾以“个别事件”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的态度突然180度大转弯。11月28日,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主动公布被北京市工商局抽检出的不合格批次产品款号及退货通知,并表示将全部18K产品下架自行检测。   11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对流通领域的珠宝首饰进行抽检结果,共有56批次问题首饰因不合格被曝光。其中,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周生生”18K金手链,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的“每克拉美”千足金手链、PT950钻石吊坠、925银镶玉猫眼胸坠、周大生一款“天然水晶手串”等被查出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周生生一款18K白金手链不合格,并未公布具体的批次和型号。周生生主动在官网上挂出不合格产品的款号为54860B款号及照片,并表示购买了不合格产品的大陆地区消费者,可前往办理退货手续,且退货时间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周生生在声明中称:“该款产品已于2010年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停售。虽然本次监测结果只说明被抽检的商品存在问题,但我公司仍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在接到抽检结果后立即对该批次全部产品进行了下架及渠道内回收,并已于2010年6月底完成该项工作。”   周生生还透露,近期已经对周生生所有K金产品进行下架自检,并已委托国家权威机构对全部K金产品进行检测,每件K金产品都必须检测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市销售。在2010年12月31日,消费者只需凭《货品保证单》连同货品到周生生大陆地区任何分店,就可办理退货手续。周生生将在接到退货需求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原价完成退款。   另外两家被曝光的企业周大生和美克拉美也分别做出回应。   但每克拉美一直未公布被工商部门曝光的究竟是哪个厂家、哪个批次或型号的产品。其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工商抽检的钻石等产品都是仅此一件,而且未流通进入市场。消费者对购买的珠宝钻石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国家认证认可的机构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商家将负责退还货款、检测费用及打车费等发生的费用。   周大生在官方网站表示,“由北京市工商局公示的该件产品,既非我司专柜出售或赠送的产品,也非我司生产、批发给其他公司的产品。”据其称,还正在与有关部门沟通中。
  • 济南政府采购2017全面提速 年度自采支配额增至300万
    政府采购,不但体现政府“花钱”的精打细算,更体现“花钱”的公开透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规模扩容的当下,采购效率成为考量政府采购的关键指标。  济南政府采购改革大刀阔斧,政府采购将全面提速。市财政局回应公众诉求,采取多项改革举措,提升效率,进一步简政放权,赋予采购单位更多自主权限。2017年起,全面实施政府采购“直通车”制度,实现快速直通,“砍掉”7个采购审批环节,化繁为简。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网上超市采购等多样采购方式,在今后采购过程中的应用也将更灵活。  “以前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就要招投标,流程很长,现在标准放宽到200万元,对于通用类产品,还可以随时到网上超市进行采购。除定点采购和网上超市采购的以外,10万元以下的工程,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也被允许实行自行采购。”读完《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后,一机关单位的采购负责人感触颇深。  2016年10月17日,济南市财政局公布《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过与《20152016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对比,可看出2017年政府采购一个明显的变化——采购人拥有更多自主权。  济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表示,“赋予采购人以更多自主权,是支持简政放权改革的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制度卡住职能部门“乱花钱”的“脖子”,但现实存在的公开招标采购流程繁琐、采购时间耗时长等弊端,对采购效率提出新要求。为提升效率,济南市财政局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抓大放小,能放则放,应放尽放”。  耗时最长的“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得以提高: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从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这意味着,200万元以下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可不进行公开招标。服务类、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小额零星采购更为灵活,因为目录内品目的最低自行采购的限额也获得大比例提高,货物、服务类自行采购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工程类则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自行采购宽严得当 年度自采支配额增至300万元  并非所有的采购项目都适合公开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具有特殊性的项目,按照采购法的相关要求,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2017年,济南政府采购改革对自行采购实行“宽严得当”的采购管理创新。  《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 工程类和服务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部门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对采购单位的自行采购年度可支配额度也进行调整。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所有货物、服务、工程年度自行采购分别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换句话说,就是自行采购年度可支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放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并且在采购进口科研设备时,不需审批,只需备案,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充分的自主权,提高科研资金效率,激发创新活力。同时,对高职院校医院的教学耗材、医用耗材也列入自行采购目录,各品目年度自行采购额不超过100万元。  自主权限的扩大,能放则放,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自行采购额度增大,品目增多,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采购”,财政部门还要对其进行监管。单位必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备案,自行确定供应商后,必须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输入自行采购合同(含明细),才能进行验收和资金支付。  流程简化 审核变备案实现“秒过”  第三季度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一年中最繁忙的时期,一半以上工作人员的精力要花费在审批上,每人每天待办采购审批事项超过百件。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对着电脑点击鼠标、查看附件资料,然后依据采购项目内容和预算金额,选择批复适当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审核制给采购处工作人员带来沉重而机械的繁琐案头工作。  繁琐的采购计划审批工作,既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又掣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管理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在政府管理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制不合时宜。  审批制两头“不讨好”,同时要面对采购人的“抱怨”——采购单位“等米下锅”,却遭遇“层层审核”,对急等“花钱办事”的职能部门来说,“干等”的滋味并不好受。  审批制最终实现改革——济南市财政局在采购计划管理方面实行了“审核变备案”的转变。采购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计划报备,报备实现了“秒过”,不用再进行审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全市每年超过3000个政府采购项目从此处进入执行环节。这里的效率也在提升——接到采购申请后,1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与采购单位进行联系,敲定论证时间。  政采“直通车”环节从7到0,7天变秒办  审核变备案的实施,大大提升了采购效率。在其基础上,市财政局经过接近半年的试行,决定自2017年开始,采用政府采购“直通车”制度,实现政府采购的“直通直达”。  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环节就明确全部采购要素,执行中直接以政府采购预算作为执行依据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这一次,不但不用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连主管部门的审核都简化了。  直通车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必须以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准确、细化填报为基础。如“品类编码”“品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金额”“进口产品品目编码”等要素,只有在这些要素不改变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直通车。“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将根据预算单位的选择,自动生成《政府采购“直通车”计划表》,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同时发送给财政部门备案。  “‘直通车’的实施,实现审批环节7个到0个聚变!”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前后对照的“明白账”:此前参与审核的分别有预算单位、预算单位负责人2个环节,主管部门负责人1个环节,财政局业务处室初审、复审、分管局长审核3个环节,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1个环节共7个环节,“直通车”制度实施后,直接实现采购人网上录入填报——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快速通达。  改革之后的济南政府采购,实现了程序简化、效率提升,时间全面缩减。  此前,规定财政部门收到采购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因审批环节的取消,仅财政部门办理时间就缩短了7个工作日。  招标限额提高采购更高效  政府采购周期长,是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须经需求公示3个工作日,采购公告期20天等,加上事前准备、签订合同等过程,一个项目运作时间至少需 1个月时间,有的长达2到3个月。  2017年,济南市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提高,例如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从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实现了200万以下采购可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极大缩短了采购时间。  为方便采购人,对需求频繁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网上超市”比价采购和竞价采购、询价采购、自行采购等方式完成,此举同样减少了审批环节,让采购更简单可行。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又进一步压缩网上超市、询价、定点采购的时间,“接到采购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采购项目。”  取消投标保证金报名无需现场审核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采取了一项重要的流程简化:从2017年开始,政府采购部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实施多年的投标保证金成为历史。投标保证金的取消,给供应商带来了便利,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中小微企业发展。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时,无需到现场进行审核,仅需网上就能完成报名操作。  供应商注册流程也实现简化。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新开通的网上审核功能,供应商通过系统填写相应资料后,可以通过图片形式上传必要的送审材料,无需再到现场送审纸质材料。这不仅节省了供应商的材料打印成本,更节省了现场送审的时间成本。  电商采购互联网+出来的阳光高效政府采购  12月2日10时19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发布采购交换设备的采购项目。12月5日9时30分,供应商竞价开始,按照规定,项目公示与竞价同步进行并持续3天。最终,山东尚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18.56万元的最低报价成交。2天后,中标商就把货送上门。在此前,此类小额采购要花费至少1个月时间去采购。  ——这是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阳光快捷采购的真实案例。  2017年,济南政府采购将扩大网上超市规模,进一步解决“价高质次”问题。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系统是我市政府采购基础设施,网络覆盖济南市协议商品、协议供应商等。整个系统采用电子超市模式运作,提供竞价、直购等多种采购形式 整个平台公开透明,为各方主体提供交易载体,交易数据全过程保留 各种采购信息都通过网上超市平台对外同一门户网站展示,使得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监督管理。  记者看到,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登记的供应商中,除省内567家外,还有来自省外的供应商,其中来自北京的有12家。商品种类按照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录音笔、扫描仪、打印机、碎纸机等多类别分类,单项种类均超200。  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主要包含直购、竞价两种形式。其中,采购额小于5万元的采用直购形式,采购额大于5万元小于30万元的采用竞价形式。供应商将商品价格直接上网,实现快速更新商品及价格 采购单位直接上网订购商品,实现快速购买 采购单位直接上网比选价格,实现快速比价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直接在线议价,邀请超市内所有同类供应商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快速降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直接将采购计划导入系统。这些都极大地简化了以往打印纸质资料跑流程的操作过程,买卖双方都从网上超市系统体会到了政府采购的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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