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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经费相关的资讯

  • 总经费7190万 北京市基金委资助项目名单公布
    2012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公告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共受理2012年度项目申请6198项。经初审、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五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并报北京市科委核准,决定资助619项,资助经费7190万元。   资助项目中,重大项目6项,资助经费480万元;重点项目22项,资助经费880万元;面上项目516项,资助经费5538万元;预探索项目75项,资助经费299万元。各学科分布情况:数理科学18项,资助经费125万元;化学与材料科学65项,资助经费847万元;工程科学42项,资助经费540万元;信息科学106项,资助经费1141万元;生物科学45项,资助经费525万元;农业科学35项,资助经费433万元;医药科学235项,资助经费2854万元;城建与环境科学44项,资助经费513万元;管理科学29项,资助经费212万元。   经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五届一次全体会议认定,共有36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B类)   现将以上项目予以公布。   附件1:2012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名单(附件一).doc   附件2:2012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B类项目名单(附件二).doc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
  • 2012我国资助104个仪器专项 总经费达33亿
    2012年度高校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专项研讨会于日前在北京召开,全国40余所高校的科研处(院)处长(院长)、专项的科研管理人员和相关专项负责人共计160余人参与会议,会议邀请财政部教科文司王佳副处长、科技部条财司吴学梯副司长、科技部条财司郑健副处长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郑永和副局长到会作主题报告,教育部科技司雷朝滋副司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指示。此次会议由教育部科技司基础处明钜处长主持,研讨会由教育部科技司主办,北京大学承办。   王佳副处长就专项经费的规划、管理和使用监管做了主题发言,吴学梯副司长结合2012年度科技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的受理评审和资助情况详细介绍了专项的定位、支持范围和评价指标,并希望高校与企业联合积极参与项目申报。郑永和副局长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的受理、资助情况以及项目立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到会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2012年科技部共立项资助开发专项66个,资助项目经费达22亿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38项,资助经费10.9亿元,其中自由申请类(1000万以下)项目27项,资助经费2亿元,3000万以上项目11项,资助经费8.9亿元,其中亿元以上项目2项。[更多信息请点击:聚焦2012年度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专题]   雷朝滋副司长对教育部组织申报的重大仪器专项工作做了总结,并指示各大高校应该积聚力量广泛参与,为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贡献力量,用实际行动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   大会报告后,嘉宾和与会专家和管理人员分别就申报形式和过程管理开展了广泛的研讨,各大高校管理人员都表示将把大会精神带回本单位,并进一步深入组织下一年度专项项目的申报。   2011年,中央财政首次设立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当年共推荐项目65项,最终审批通过53项,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和范围前所未有。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11年资助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则仅有9项。[更多信息请点击:聚焦2011年国家重大仪器设备专项专题]
  • 2015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资助经费5.5亿
    近日,仪器信息网编辑获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2015年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的资助计划为5.5亿元,相比于2014年的4.5亿元,增幅达到22.2%。   2015年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申请经费不得超过1000万元/项,资助期限为5年。而2014年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共受理申请630项,资助64项,平均资助强度为703万元/项。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原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鼓励和培育具有原创性思想的探索性科研仪器研制,着力支持原创性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更新颖的手段和工具,以全面提升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   一、资助范围   (1)对于促进科学发展、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   (2)通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或集成创新,用于发现新现象、揭示新规律、验证新原理、获取新数据的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   (3)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颖科学仪器和部件的研制。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本《指南》,按照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资助类别选择&ldquo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rdquo ,亚类说明选择&ldquo 自由申请&rdquo 。如申请人已经承担与本项目相关的科学基金其他项目或国家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报告正文的&ldquo 研究基础&rdquo 部分列出并详述其中的区别与联系。   (2)请申请人根据仪器研制的实际需要,客观、实事求是地申请研究经费,如评审专家认定申请经费超过实际需求的30%,将不予资助。   相关新闻: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 35项科学仪器项目获5千万元资助经费
    200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数量持续增长,截止到9月1日,共收到各类申请100778项。其中在3月1日-20日申请集中接收期间,共接收申请97755项。与2008年同期相比,项目申请数量增加了17896项,增长22.41%,增长幅度超过了2007年的11.12%和2008年的13.48%。   在集中接收的各类项目申请中,青年科学基金申请量继续保持迅猛增长态势,近年来增长率始终超过25%,2009年更达到34.98%。面上项目申请增量较大,增加了8217项,增长16.67% 地区科学基金申请量比2008年大幅度增加,增加了1486项,增长44.46%。   根据项目申请量特别是青年科学基金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大幅度增加的现状,为在资助工作中突出“更加侧重基础、侧重人才”的战略导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时调整了资助计划,青年科学基金和地区科学基金同比均增加了29%。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和地区科学基金三类项目经费合计占自然科学基金总经费比例达66.8%,同比提高了约4.3个百分点,为科学技术人员在广泛学科领域自由探索提供了有力支持。   经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和专家评审结果,2009年9月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批准资助了如下类型项目:   1.面上项目10061项,资助经费330516万元,资助率17.49%,平均资助强度32.85万元/项。   2.青年科学基金项目6079项,资助经费120304万元,资助率21.31%,平均资助强度19.79万元/项。   3.地区科学基金项目922项,资助经费22180万元,资助率19.09%,平均资助强度24.06万元/项。   4.重点项目391项,资助经费72408万元,平均资助强度185.19万元。   5.重大项目11项,资助经费11000万元,平均资助强度1000万元/项。   6.创新研究群体28个,资助经费13700万元。   7.海外与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77项,资助经费1540万元。   8.科学仪器基础研究项目35项,资助经费5000万元。   9.科普项目10项,资助经费200万元。   10.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47项,资助经费5050万元。   11.部分联合资助基金项目109项,资助经费5460万元。   其他类型项目,如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等正在审批过程中。
  •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发布
    p   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必须站在世界科技创新的前沿,而基础研究正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只有巩固基础、增强底气,不断取得重大原始创新突破,才能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打造发展新优势,促进经济行稳致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noimg/dbca90c9-d4e1-4a95-a9a4-6116393b809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近年来积极推进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助推首都创新发展。 /p p   不久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自然科学基金是支持基础研究的重要渠道,也是基础研究的重要推动者。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科研规律,坚持“放管服”结合,坚持政策落地,使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不断增强。 /p p    strong 强化“放管服”改革 /strong /p p   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必须站在世界科技创新的前沿,而基础研究正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只有巩固基础、增强底气,不断取得重大原始创新突破,才能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打造发展新优势,促进经济行稳致远。 /p p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创新环境建设,在促进北京地区基础研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基金共资助项目3516项,资助经费总额近6亿元,产出了众多高水平成果,资助成效显著。 /p p   一直以来,各种烦琐的科研经费管理程序,让很多科研人员望而生畏。随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发布,科研经费得以松绑,释放出科研创新的巨大活力。 /p p   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近年来积极推进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助推首都创新发展。2016年发布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致力于改革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方式,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p p   在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后,北京市基金办迅速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广泛征求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p p   北京市基金办相关人士介绍,在充分了解科管人员及科研人员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围绕间接费用使用、信用机制建设、科目设置考虑、联合基金经费管理等方面,与相关科研管理单位、北京市科委相关处室进行了交流探讨,并最终研究形成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p p    strong 多项改革举措进一步激发科研活力 /strong /p p   据了解,到2016年,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规模已达1.5亿元 2017年,北京市基金财政经费规模进一步增长到1.65亿元。经费规模的增长,也伴随着管理水平提升的需求。 /p p   在此次发布的《办法》中的“支出科目”,将研究经费、项目津贴费、管理费等3个科目调整为11个直接费用科目加1个间接费用科目。 /p p   在“经费管理”方面,“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等严格按规定管理”,新《办法》规定,“依托单位可自行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这部分经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p p   此外,“预算调整”方面,原有规定是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一般不作调整。此次新《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依托单位据实核准,每年年底和验收时向基金办备案。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费用可调剂使用等。 /p p   “这更加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律。”北京市基金办相关人士表示,“也会大大提升科研人员科研工作的自主性。” /p p   对于“结余经费”方面,原来的规定是“仍用于承担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工作”,修改后,“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两年后仍未使用完的,30日内按规定收回”。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科研人员在相关领域持续开展攻关。 /p p   新《办法》还增加了结算方式、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例如,对科研项目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方式,《办法》规定,依托单位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p p   《办法》规定,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这与北京市科委近年来大力推进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工作举措相得益彰。 /p p    strong 简化与规范“两手抓” /strong /p p   北京市基金办相关人士介绍,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领域系列改革中对“放、管、服”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下放了预算调整及经费管理权限,明确了差旅费、会议费及结余经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了结算方式、政府采购、资产处置方式、企业税务处理原则等相关内容。 /p p   据介绍,《办法》具有简化预算编制、规范非财政性经费管理、突出管理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等三个特点。 /p p   《办法》简化了预算编制,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根据基础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办法》改进预算编制方法,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科研类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的管理权限。 /p p   同时,《办法》也加强了对非财政性经费规范管理。近年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与相关企业等单位建立了联合资助机制。根据《办法》,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联合资助、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非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统筹管理。 /p p   此外,项目经费管理上也更符合基础研究规律。《办法》明确采取定额补助资助方式,按项目类型实行定额补助。结合基础研究项目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简化流程,无须预算评审,在项目结题验收时只提供总决算表并依需进行结题审计。 /p p   北京市基金办相关人士表示,这些规定,使科技经费真正服务于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活动,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实际需求。 /p p /p
  • 东莞:领军人才项目擅自迁离属违约 须退还资助经费
    1月18日,从市人力资源局获悉,东莞出台了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领军人才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迁离东莞、或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领军人才项目所在单位须退还已取得的资助经费。  据介绍,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专项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费和项目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领军人才评审、监理、验收、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费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在莞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对科研人员补助支出。项目费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  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创新创业启动(奖励)资金,须提供领军人才合同书或承诺书,由领军人才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经用人单位(企业)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领军人才每年要对工作项目进行总结,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用人单位(企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才办。  领军人才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迁离东莞、或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领军人才项目所在单位须退还已取得的资助经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领军人才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接受绩效评价的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资助。
  • 江西一重点实验室获1036万仪器资助经费
    6月1日,记者从江西省科技厅获悉,我省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获国家科研仪器设备专项经费资助1036万元。这是我省国家级研发平台首次获得国家科研仪器设备专项经费资助,必将进一步提升我省研发平台的科技创新能力,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据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托南昌大学和江南大学联合组建的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于2007年10月获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2010年1月以优异成绩通过科技部验收,2011年3月建设仅四年的重点实验室通过科技部专家组评估,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位居国内本领域前列,这是目前国内高校食品学科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是江西省的第一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央财政专门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加大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力度,这是加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相关人士介绍说,2011年度国家发布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建设的通知,我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南昌大学根据国家通知精神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基础条件和研究工作现状,本着突出重点,完善关键性设备,构建国际先进的研究平台的原则,编制了本重点实验室2012-2014年的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并据此向国家申报了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用于购置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   据悉,重点实验室将科学合理地利用财政专项资助,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要求,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认真依据申报编制的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购买重点实验室科研急需、国际先进且紧缺的大型科研设备。重点实验室将认真做好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公共研究平台,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继续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紧跟食品科技国际研究前沿,结合江西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以“食品科学与人类健康、食物资源高值化利用”为研究主题,系统研究和解决一批食品科技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关键技术问题,不断提升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努力实现“建成与国际接轨、体现国内最高水平的食品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成为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的实验室建设目标,为我国食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做出贡献。
  • 资助总经费约1.48亿!北京市发布2022年度市杰青等3个项目的资助决定
    关于发布2022年度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研究专题、小米创新联合基金项目资助决定的通知京科基金字〔2022〕38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了2022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研究专题、小米创新联合基金的项目评审工作。经公示,决定资助2022年度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30项,资助总经费3000万元,其中企业联合资助项目3项,企业出资150万元;资助2022年度重点研究专题项目25项,资助总经费6898.64万元;资助2022年度小米创新联合基金项目35项,其中重点研究专题项目7项,前沿项目28项,资助总经费4899.76万元。各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查询申请项目的资助决定,若项目申请人遗忘用户名和密码,请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联系查询。特此通知。附件:1.2022年度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名单 2.2022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专题资助项目名单 3.2022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小米创新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名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9月23日2022年度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名单序号学科资助编号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申请者资助金额(万元)1数理科学JQ22001纳米限域水溶液的全量子化计算研究北京大学陈基1002数理科学JQ22002低能强子物理的实验研究华北电力大学王雅迪1003化学与材料科学JQ22003电解水制氢耦合醇类催化氧化的研究清华大学段昊泓1004化学与材料科学JQ22004基于中空多壳层结构的医疗废水太阳光净化设备开发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杨乃亮1005化学与材料科学JQ22005高比能金属-硫基二次电池及关键材料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辛森1006化学与材料科学JQ22006有机热电材料的设计合成和器件化北京大学雷霆1007工程科学JQ22007超冗余度空间机械臂构型设计与运动规划方法研究北京工业大学张自强1008工程科学JQ22008大型风电场尾流演化机理和数学模型研究华北电力大学葛铭纬1009工程科学JQ22009高海拔特殊环境下特高压长间隙放电机理及应用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丁玉剑10010信息科学JQ22010基于铁电陶瓷的新型人工结构低频天线与前端系统研发北京邮电大学毕科10011信息科学JQ22011太赫兹三维集成大规模天线理论与技术北京交通大学李雨键10012信息科学JQ22012开放环境视觉导航技术研究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宋新航10013信息科学JQ22013多模态多时间点超声影像智能分析与肝癌诊疗应用研究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王坤10014信息科学JQ22014知识与数据驱动的视觉目标分析与识别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高晋10015信息科学JQ22015亚周期光场调控电子阿秒超快动力学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方少波10016生物科学JQ22016复制压力小分子抑制剂的发现与机制研究清华大学马天骅10017生物科学JQ22017基于三代测序的多组学研究吸烟对肠道菌群稳定性和功能影响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王军10018生物科学JQ22018基于神经振荡信号调节的非侵入性镇痛研究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胡理10019医药科学JQ22019间质巨噬细胞调控进展性纤维化间质性肺疾病的作用机制研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宋楠10020医药科学JQ22020急性缺血性卒中血管再通后微循环障碍机制及干预策略研究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赵文博10021医药科学JQ22021动态核极化磁共振成像技术中创新型极化剂的开发北京大学刘国全10022医药科学JQ22022靶向给药载药磁控微纳米机器人设计与控制技术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冯林10023医药科学JQ22023新型磁纳米粒子分子影像技术研发与应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惠辉10024医药科学JQ22024超声压电效应增效肿瘤免疫治疗研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梁晓龙10025城建与环境科学JQ22025火灾与强动载联合作用下高性能混凝土构件设计方法北京工业大学金浏10026城建与环境科学JQ22026基于低碳低热水泥的长墙结构大体积混凝土服役性能研究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曹擎宇10027城建与环境科学JQ22027污水深度处理过程中膜污染关键物质的诊断与调控新方法中国科学院大学肖康100企业联合资助项目序号申报学科资助编号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申请人资助金额(万元)1化学与材料科学JQ22028高电压富锂锰基/卤化物电解质体系的全固态电池界面调控及机理研究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涛1002医药科学JQ22029多模态高光谱电子内窥成像及智能诊断技术中国科学院大学张金刚1003医药科学JQ22030基于实时影像融合和血流动力学智能感知的肺动脉栓塞精准介入诊疗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段峰100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研究专题、小米创新联合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的通知京科基金字〔2022〕39号2022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研究专题、小米创新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名单已公告,对于不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查询。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可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一、复审申请流程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在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8日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人填写提交申请人登录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立项管理”菜单下,选择“复审申请管理(不资助)”菜单项,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复审申请书,并提交依托单位审核。2.依托单位审核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登录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立项管理”菜单下的“市基金项目管理”,选择“复审申请管理(不资助)”菜单项,对不资助项目复审申请进行审核。3.复审申请打印、提交单位审核通过后,将带有版本号的复审申请书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形成1个完整的PDF格式文件,并以“依托单位名称+申报编号+复审申请”命名于2022年10月8日16时前发送至bjnsf02@kw.beijing.gov.cn。依托单位应当对所提交复审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温馨提示:未审核通过的申请书打印显示“未提交版本”,不可作为正式版本提交。4.基金办审查基金办将对复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1)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而提出复审申请的;(2)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3)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4)复审申请手续不完备的。二、联系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李澳,010-66155774。重点研究专题:涂裔盟,010-66153609。小米创新联合基金:季如佳,010-6397789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9月23日
  • 科研经费分配新规:五项资金资助谁?
    面对国内纷繁复杂的科研经费乱象,科技部日前发布《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有力地回应了公众关切。方案提出,优化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此外,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   体系重构:五项资金如何分配?   NO.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NO.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   NO.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大家熟悉的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ldquo 973&rdquo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ldquo 863&rdquo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都将纳入进来,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NO.4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NO.5 基地和人才专项: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优秀团队的科研活动。   整合优化:杜绝&ldquo 多头申报&rdquo &ldquo 跑部钱进&rdquo   目前在我国有上百个科技计划项目,而直接管理这些项目的国家机关有40多个,管理&ldquo 九龙治水&rdquo 、财政资金&ldquo 天女散花&rdquo 现象可见一斑。&ldquo 庞杂的体系,造成了科研项目重复申报、科技计划碎片化等种种弊端。&rdquo   这种体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科研项目多头申报、科研人员&ldquo 跑部钱进&rdquo 、项目经费缺乏监督等。中国农科院有关负责人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透露,该院2012年各研究所申报科研项目渠道平均多达21个,其中来源渠道最广的3个研究所分别为43个、34个和25个。   整合形成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聚焦重点,且避免交叉重复。   职能转变:政府退后,权力放交专业机构   政府职能转变,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后,将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   对专业机构的遴选:主要是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要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也要规范专业机构的行为。一是明确了专业机构的确定程序,二是对专业机构的资质作出了规定,三是对规范专业机构的运行提出了要求。   疑问:专业机构会不会成为&ldquo 二政府&rdquo ,滋生新的权力寻租?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政府松手,将权力交给专业机构,会不会导致从&ldquo 跑部门&rdquo 到&ldquo 跑机构&rdquo 的异化?如何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管,避免权力寻租和黑箱交易?   科技部科研条件和财务司司长张晓原说:&ldquo 政府并非放手不管,而是要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制定规范和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科技部、财政部定期对其履职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且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可以说,监管力度是大大加强了。而且专业机构也是动态调整的并接受社会监督。&rdquo   随着专业机构的介入,科研经费的动态调整机制也将更加明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从立项到结项,不再是一成不变,甚至有可能被提前终止。   在放了一部分权的同时,科技部则加强对科技计划实施绩效的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ldquo 一案双查&rdquo ,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   有专家称,这一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科技投入的管理将出现历史性转折。   (内容据新华网、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
  • 简政放权:给科研人员经费自主权
    做科研就管不明白经费?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北京牛牛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牛刚认为,这显然&ldquo 不科学&rdquo 。   在牛刚看来,此次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ldquo 很接地气&rdquo ,而&ldquo 简政放权&rdquo 正是它的总体思想。他表示,大纲里面提到的简政放权,一方面是说&ldquo 增加科研人员自主权&rdquo ,另一方面也涉及到了加强经费的预算和管理,&ldquo 这是一个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需要协调统一&rdquo 。牛刚说:&ldquo 大家经常说,科学家只做科研,不需要成为财务专家。我觉得是否可以改为:科学家不仅要做好科研,也应该了解一些经费的财务管理知识。其实,现在很多的科学家已经是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的高手了。&rdquo   企业的声音代表了市场,而在高校工作的科研人员也有着同样的诉求。一直在科研管理部门做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清华大学科研院科研项目部常务副主任朱付元同样关注到,《意见》中既讲到规范性,也讲到自主放权的问题。他认为,权利和责任是一体的,如果将二者分离,这样的放权显然是不可持续的。&ldquo 光放了权,若大家都不负责任,这个事情最后也会弄不好。只有上下各个部门、环节都管好了,项目才能高质量地完成,经费才能使用好。&rdquo   &ldquo 下一步,要努力推动项目承担单位建立起更完善的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而且内部控制制度至少在单位层面应该是公开的。原则上如果项目本身不涉密,只要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就应该公开。&rdquo 朱付元说。   在他看来,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是让简政放权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ldquo 过程管理中发生在经费支出、采购等方面的违规违法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它有很多不透明的地方,很多管理事务没有形成闭环管理,只管一头,就容易出问题。当然,从管理规范性上来讲,科技部自身也还需继续加强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流程的规范化,项目管理过程中很多看似很小的事情,若在流程上没安排好,给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造成的影响可能并不小,反过来也会影响对管理部门的评价。&rdquo   除了监督管理,朱付元认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也很关键,对其他政策能否真正有效起基础性作用。&ldquo 文件中也有相关的内容,要把间接费用的核定跟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也希望科技部尽快推动这方面政策的落实,这样的话,对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得好、管理得好的单位,可以给予更多的自主权,这对形成良好的科研文化环境也很有帮助。&rdquo
  • 科技部:剩余科研经费可自主支配
    中新网5月18日电 科技部副部长王志刚今日谈到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情况时表示,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让大学和研究所有自主权,经费只要用得合理、规范,课题验收了、合格了,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留在本单位继续从事科研活动,自主支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秘书长徐建培介绍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科技部最近通报了六起科研经费违规的事件,对此,有记者问,最近有一个话题在关注科研经费管理的问题,说科研经费管理陷入恶性博弈,一方面是钱花不动,另一方面是乱花钱,请问对科研经费管理有什么具体的举措。  对此,王志刚回应称,科技体制改革在这方面也是不断地想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使这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事情尽可能少,但是一旦出现,科技部历来的态度是决不姑息。  同时,王志刚表示,科研经费管理,过去有一个发票的问题,大家拿发票报销等等,这个事情确实是存在的。  对于这种情况的解决方式,王志刚介绍,第一就是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让课题组在这个课题经费使用方面以及单位,包括大学和研究所它有相当的自主权。  王志刚同时表示,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有激励必有约束,光有自由没有约束,光讲自主不讲大的规矩是肯定不行,在规矩和约束的制定方面要能够符合科研活动的规律,要符合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王志刚举例说明,报销发票,到年底这个钱不报销不行,课题一结束,剩下的钱给转走了,这次也变了,经费只要用得合理、规范,课题也验收了、合格了,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留在本单位继续从事科研活动,自主支配。  王志刚表示,这样就不急于赶紧拿着发票和各种东西去套现,就不需要这样做了。在这里面要防止个别人套现装口袋,私下套取现金装到口袋,任何政策、任何规定都是不允许的。
  •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将启动 每人最高可获60万元经费资助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我国将启动“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该计划每年择优遴选数百名新近毕业(含应届)的优秀博士,给予每人每两年60万元的经费资助。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人社部介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博士后制度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意见》提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进站、考核、评价等,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意见》明确,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做好保障工作。地方和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鼓励社会基金投入博士后事业。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拟于近期启动“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旨在鼓励和吸引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和新近毕业博士进入博士后人才队伍。“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主要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领域、战略性高新技术领域、前沿和基础科学领域,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通过“个人申报、拟进站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的办法,每年择优遴选数百名新近毕业(含应届)的优秀博士,给予每人每两年60万元的经费资助,支持其进入国内一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的重大科技平台从事创新性研究,力争加速培养其成为国际一流的创新型人才。 /p p br/ /p
  • 扩大科研自主权!湖北省发布科研经费管理新政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20条”,进一步松绑科研经费管理,破解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诸多难点痛点问题。根据“20条”,湖北省将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在这些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须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即可,不再需要提供预算明细。同时,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接单位可以自行调剂设备预算及相关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引人注目的是,湖北省将在湖北实验室试点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即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将获更大力度的激励。据介绍,对包括日常水电费、绩效奖励支出等在内的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安排,可全部用于绩效奖励支出。对自然科学类项目的间接费用,国家规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占比可达25%,1000万元以上的可达20%。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我省将200万元以下部分间接费用的比例由此前的30%提升到40%,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的比例为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达60%。对软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社会科学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更大。根据“20条”,50万元及以下项目最高可达60%,50万元至100万元可达40%,100万元以上的可达30%;职务科技成果在鄂转化的,净收入七成以上可作为研发团队的奖励和报酬;转化成功后,可连续5年将利润的10%以上奖励科研人员。为促进对外交流合作,“20条”规定,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受次数限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据悉,为帮助科研人员管好账,湖北省将鼓励项目单位为科研人员聘请“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直接从单位公用经费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同时,在证明充分履职的前提下宽容失败,并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等,对实施周期3年内的科研项目,不再开展过程性检查。文件全文如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材料事务费、业务事务费、人资费、其他支出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预算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调增、设备费预算内部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变化等设备费预算及相关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推行经费“包干制”。探索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创新人才及服务专项中的科技服务人才、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经费“包干制”管理,湖北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包干制”项目的经费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改进科研经费拨付。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除“赛马制”和后补助科研项目之外,其他科研项目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自然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2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软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社会科学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60%;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40%;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30%。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七)开展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湖北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择优开展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对在鄂工作1年以上且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高层次科技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为其购买聘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并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九)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指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际发放的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按现行政策和审批程序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并向承担科研任务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对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在鄂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股权激励和税收优惠政策,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的70%取得奖励和报酬。科研人员在鄂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转化成功投产后,可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科研人员获得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工作机制,集中聘请科研财务助理,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模式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加强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依规在项目承担单位公用经费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收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证据完整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标准口径、统一上报结果的要求,由审计、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等编制项目结题验收操作指南,进一步规范环节、明确职责、简化流程,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将由其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四)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十五)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家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十六)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强化市场需求和应用导向,对由企业提出需求并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的,科研项目纳入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后,采取后补助或与企业联合设立项目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支持,形成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分配和成果评价主要由市场决定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由企业主导的科技创新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负责落实)(十七)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面向全球、全国遴选顶尖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赋予领衔科学家自主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等;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措施。(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投资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推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在确保项目目标任务不变、考核指标不降的前提下,下放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资金使用调整审批权限,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决定。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十九)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目标、重结果转变。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对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应用示范类、目标导向类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未达到项目考核指标的,在证明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宽容失败,对项目验收允许总结处理,不纳入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诚信记录。(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围绕重大财税政策执行、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探索实行科技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实施周期3年内的科研项目,不再开展过程性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七、组织实施(二十一)加强政策宣传。全面梳理现有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清理。依托“科技创新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多渠道、多载体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精准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推送改革措施,提升关注度、知晓率,在全省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浓厚氛围。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贯彻落实政策精神的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二)强化政策落实。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和评估,适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加强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适时对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宣传、提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三)优化管理服务。配套制定财政科研经费“放管服”制度措施,简化优化科研经费的使用程序,大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经费使用机制。进一步梳理管理流程,简化项目申报程序,减少提交材料,明确工作标准,优化科技计划管理,完善专家库管理信息化系统,全面推行科研经费使用“网上办”“一次结”“限时办”工作机制,提高办理效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 山东新政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项目经费类别由承担单位确定
    在先后实施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19条”“松绑+激励20条”“包干制”等三轮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后,山东在对科研人员放权赋能的道路上继续“加码”。4月中旬,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解读刚刚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32项创新性政策,明确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再“松绑”,通过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预算调剂自主权、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以及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事关激发创新活力。据了解,山东已先后实施了三轮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效果不错,但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科研人员获得感不足等问题也“浮出了水面”。聚焦“解决真问题”和“真解决问题”,新政瞄准痛点,重点在六个方面靶向发力。首先,新政从便利科研人员的角度做“减法”,简化预算编制申报的内容和流程。据了解,新政将大力推行“经费测算说明制”等容缺申报方式,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均无需编列预算科目,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即可,并且在评审时还可以作出补充完善。此外,围绕简化费用类别确定程序,山东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具体科研项目预算时,不再区分费用类别,改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下达项目科研团队时再确定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总体额度,使费用确定更加贴合科研一线实际。又如,围绕扩大预算自主权,进一步拓展包干制实施范围,将人才和软科学领域项目纳入试点范围,并鼓励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自主开展试点工作。“《意见》通过放权赋能,使科研经费拨付更‘快’、经费使用更‘活’、工作保障更‘优’。”山东省财政厅厅长刘兴云向记者介绍,新政策实行“直通车”限时拨付管理,预算批复下达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以外的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对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采购机制。在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科学学研究所所长李海波看来,新举措充分体现了山东对科研人员的尊重与信任,是为创新“减负”。他提到,“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使用直接经费,无需审批”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建立基于信任的科研活动契约关系,使科研管理更灵活、更高效,更加符合科研创新规律,让科研人员不因经费使用而束缚了“拳脚”。“落实‘经费服务于人’的理念,是《实施意见》的基本遵循和鲜明主旨。”刘兴云表示,一方面,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实施“双研判、双提醒”,并承担科研财务决算编报,以便科研人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搞科研创新;另一方面,把人的因素作为创新核心,加力推出一揽子对科研人员的组合式激励措施,着力构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收入分配新机制。针对绩效支出“有没有钱、敢不敢发”和绩效报酬“主要由谁发、重点发给谁”的问题,新政明确规定,对科研间接费用扩大计提基数、提高计提比例,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对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绩效工资倾斜等多样化的薪酬激励方式。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等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确定稳定生猪产能的措施 促进保供稳价增强猪肉安全供应保障能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 确定稳定生猪产能的措施,促进保供稳价,增强猪肉安全供应保障能力。  会议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针对科研人员突出关切,大力破除不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规定,更好激励科研人员潜心钻研。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简化预算编制,将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3个。将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二是加大科研人员激励,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科研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保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三是加快项目经费拨付进度,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要将经费拨付至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用于科研直接支出。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范围。四是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和范围,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科研团队和经费使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五是科研项目由相关方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提供预算编制、报销等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相关人力成本费用可通过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六是改进科研经费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会议要求,各相关方面要狠抓上述措施落实,国办加强督查。  会议指出,通过多措并举稳定生猪生产,目前生猪产能已从一度出现的严重滑坡较快恢复到正常年份水平。针对当前供需变化,要遵循经济规律,更多用市场化方式缓解“猪周期”波动,确保生猪供应和价格稳定。一要稳定财政、金融、用地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护生猪养殖场(户)积极性。对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不得违法违规扩大禁养区范围。稳定规模猪场存量,帮扶中小养殖场(户)提升养殖水平。二要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当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以上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时,各地可对规模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三要抓好重大疫病防控,加强猪肉储备应急调节。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两部门印发中央高校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2月8日,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了《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流导向,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财力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以下为全文: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中央高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导专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央高校扎根中国大地,坚持中国特色,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发展,合理定位,在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第三条 “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流导向,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财力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及时将“引导专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引导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引导专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 “引导专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基础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学科、引育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等方面情况;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办学特色、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情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中央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第八条 “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由中央高校统筹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个方面。第九条 中央高校根据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自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和相关改革发展规划,建立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考核评价各环节有机衔接和闭环管理机制。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充分论证“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评估具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规范项目库管理,合理编制预算,防止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交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评审结果,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按一个项目编制“引导专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第四章支出和决算管理第十二条 “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二)人员支出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四)人员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东部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中西部、东北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第十四条 “引导专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引导专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有关中央高校应予以配合;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引导专项”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可能配置资产。使用“引导专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中央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报送财政部。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引导专项”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中央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引导专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中央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专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435号)同时废止。
  • 科研经费贪污调查:找发票虚假报销套经费
    科研经费&ldquo 黑洞&rdquo   近年来因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而&ldquo 落马&rdquo 的专家学者不在少数。科研经费为何被屡屡钻空子?侵占科研经费有哪些惯用手段?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科研经费流失?记者调查发现,在获得科研项目、拿到科研经费以及经费怎么花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值得关注的各种问题。   1月7日下午2时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进行宣判,认定其贪污945万余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陈英旭,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2008年,其接手&ldquo 太湖流域苕溪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rdquo 课题,获科研经费3.135亿元。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陈英旭用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当天,被舆论&ldquo 盯上&rdquo 的还有另外一位学者:1月7日,4名王正敏的院士推荐人向中科院写联名信,要求将王正敏予以除名。   王正敏,中科院院士,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教授、主任医师。从2012年2月开始,其学生王宇澄向复旦大学举报,质疑导师的学术不端行为。   其中,&ldquo 仿造人工耳蜗,骗取科研经费&rdquo 是王正敏被质疑的&ldquo 罪名&rdquo 之一。举报内容称,为了争取国家和省市科研经费,王正敏科研团队和上海力声特公司以各种名义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耳蜗机仅全国和市级项目拿了13个,包括2012年国家级项目两个,获得专项资金4000多万元,其中&ldquo 国产人工耳蜗及临床技术研究项目&rdquo 获当时国家卫生部专项科研经费2171万元,&ldquo 上海力声特人工耳蜗建设项目&rdquo 获得国家工信部经费2138万元。   1月3日,王正敏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称,卫生部的课题,他不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信部的课题则由相关企业申请,与医院无关。   尽管王正敏事件的处理结果尚无定论,但并不能否认目前科研经费乱象的存在。   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段振豪用科研经费包养情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学院党委办公室原主任孟江涛贪污科研经费炒黄金买期货 江苏省农科院高级工程师杜国平与妻合谋私用科研经费 山东两个课题组将近一半经费报销1505张火车票&hellip &hellip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因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而&ldquo 落马&rdquo 的专家学者不在少数。中纪委网站显示,2012年以来,教育部查处了14起国家审计署移送的高校教师挪用、贪污科研经费案件,7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对此,科技部部长万钢在2013年10月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对我国科研经费滥用的现状表示了&ldquo 愤怒、痛心和错愕&rdquo 。   经费怎么拿 行政化审批与中国式公关   近年来,国家向科研领域投入的经费逐年增加。《201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社会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科技部调研室主任胥和平也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ldquo 估计到2015年全国科技研发投入经费不会低于1.5万亿元。&rdquo   &ldquo 经费跟着项目走&rdquo ,这是圈内公开已久的&ldquo 秘密&rdquo 。   以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例,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规定,&ldquo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rdquo 。换句话说,申请人科研经费的取得是建立在科研项目通过审批的基础上的。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是指从政府部门(包括政府背景的基金)获得的课题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则是指从企业、社会机构处获得的课题经费,主要是通过承接企业、社会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在目前的科研评价体系中,纵向课题、经费往往具有更大的含金量,比如,有的高校、科研机构评职称,明确要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此外,这种经费来自政府,代表政府对研究人员的某种&ldquo 肯定&rdquo ,学者获得课题,不仅是个人的&ldquo 荣耀&rdquo ,也是学校的办学业绩。   选哪种项目申报也是有学问的。北京某高校一位不愿具名的H教授告诉记者,高校教师申请经费的指向性比较明确,都比较偏爱于优先申请纵向经费。但纵向经费因有成熟的预算管理,劳务开支比较低,横向经费因此也并非一无是处,其价值往往在于&ldquo 能搞到一笔钱&rdquo 。   国家科研经费的增加给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资金动力,谁都想要&ldquo 分得一杯羹&rdquo 。于是如何能让申报的项目成功立项、通过审批,成为申请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ldquo 跑关系&rdquo 拉拢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的申请者不在少数。   清华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施一公教授曾对媒体讲述过这样一个故事:一次参加某项目评审会,周六下午刚接到通知,周日上午手机里就收到6个陌生   人发来的短信:&ldquo 请多关照&rdquo ,&ldquo 欢迎来我校做学术报告、考察交流&rdquo &hellip &hellip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唐安国教授谈到,一些项目经费成为申请者行贿的来源,有的至少拿项目经费的10%&ldquo 打点关节&rdquo ,一般一个专家的回扣为项目申请费用的2%至5%。    大部分科研项目要求申请者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高校或科研机构人员,但也有一些项目的申请者可以是企业,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申请者为了增加&ldquo 命中&rdquo 几率,开始向代理申报机构求助,这些机构通常承诺&ldquo 专业指导包装&rdquo 、&ldquo 顺利通过&rdquo 。   宿星(化名)是江苏常熟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他的工作是专门负责帮助企业申请高新项目。他告诉记者,在他经手申报的项目里,基本上都向科研经费的主管单位领导&ldquo 打点了&rdquo ,&ldquo 我们一般都在申请经费里多写金额,等经费批下来了,多余的部分给领导送去&rdquo 。在宿星看来,他们公司在代理申报方面&ldquo 做得不错&rdquo 得益于&ldquo 送得出去&rdquo ,他认为这是能申请到经费的&ldquo 最大学问&rdquo 。   在王正敏事件中,据王正敏说,&ldquo 上海力声特人工耳蜗建设项目&rdquo 是上海力声特公司申请的科研项目。法治周末记者为了解该科研项目的申报情况(包括项目是否与王正敏有关),多次致电上海力声特公司,接待人员称&ldquo 只是接线员,不了解这些情况&rdquo ,当记者要求将电话转接相关负责人时,接待人员以&ldquo 开会&rdquo 、&ldquo 现在是就餐时间&rdquo 等理由拒绝。   经费怎么花 投向不合理、报销有漏洞   &ldquo 项目能不能通过,其实在申请的时候我们心里也差不多有数。经费批下来以后,怎么花也是个问题。通常批到的经费在项目结题时都有结束,很少有人会把剩余经费交回,因为如果剩余经费超过一定比例,会影响以后的资助额度。&rdquo H教授这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曾谈道:&ldquo 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在项目立项时,一些环节设置过于死板太过强调预算执行力,也使科研人员在每年特定的时间中突击花钱,用虚假发票或虚构科研活动来报销未实际产生的科研经费,套取国家和集体财产。&rdquo   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将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向项目负责人逐年拨付。   项目依托单位,是指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为依托单位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依托单位的其中一项职责是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例,在资助范围内的经费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这也是一般纵向科研经费资助的范围,但是这些资助范围尚不能周延项目中的一些必要支出。   俞金尧认为,目前课题经费可以支出的项目不够开放,出国学术访问或参加国外学术会议的费用、从国外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等不能从课题费中支出,促使一些科研人员违规虚假报销课题费。   同时,他认为,科研人员在工作中的智力和体力付出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他们在项目经费中还不能提取相应的酬劳,让一些人打上了科研经费的主意。   一名来自中科院化学所的博士张飞(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ldquo 每个人每月发的劳务费是有上限规定的,实际帮老师做课题的同学一般是三四个人,为了拿到更多的劳务费,我们会要来师弟师妹的银行卡号报给学校,把劳务费打到他们的卡里,然后取出来再交给老师。&rdquo   怎么&ldquo 虚假报销课题费&rdquo ?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词是&ldquo 找发票&rdquo 。   发票从何而来?张飞这样说:&ldquo 有时候在买实验器材、复印资料的时候,开面额高于实际金额的发票,只要给卖家把税点的钱出了就行,他们也愿意。对于实在开不了发票的事项,就只能买发票了,我们一般是去离学校比较近的人大东门买,那里有很多抱小孩的妇女在卖发票。&rdquo     法治周末记者实地调查发现,从地铁四号线的人民大学站地铁口到该校东门的路途中,地面上&ldquo 刻*办*发票&rdquo 的小广告随处可见,沿路抱小孩的妇女也很多,她们会对过往的行人吆喝:&ldquo 办证吗?要发票吗?&rdquo   记者找了一位年龄较大的妇女询问,她说,&ldquo 放心,我的发票绝对真,我每天都在这,有假你来找我,找我办发票的学生可多了。你要什么发票都能开,开一张500元,想写多少面额都行。&rdquo   有了这些&ldquo 职业开票人员&rdquo 的存在,对于找发票的学生来说&ldquo 省了不少劲&rdquo 。   实践中,&ldquo 找发票报销套经费&rdquo 是通常路径,也有一些项目负责人&ldquo 偷梁换柱搞经费&rdquo 。   H教授透露:&ldquo 一些既有横向课题又有纵向课题的老师,他们会利用这种优势&lsquo 偷梁换柱&rsquo ,比如在纵向课题中编制虚假合同报销横向课题的设备购买费用,在横向课题中列支纵向课题的劳务费。&rdquo   乱象如何治 呼唤分类统筹和顶层设计   一条鱼病了,可能是鱼的问题 生病的鱼越来越多,那就是水的问题。   教育部将2013年确定为&ldquo 教育经费管理年&rdquo ,组织75所部直属高校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自查发现1377个项目存在违规问题,涉及资金3693.9万元。   项目负责人频频&ldquo 吃科研经费&rdquo 的现象,实际上暴露出的是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漏洞:科研经费的申报程序、经费的使用要求、科研经费报账繁琐等等。   北京理工大学党委书记郭大成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科研经费的间接成本机制,并制定专门针对我国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制度。    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颁布《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重新将课题经费分成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通知》的出台在完善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方面实现了突破,对承担单位消耗的间接成本予以补偿,规定增加绩效支出也使工作一线的科研人员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有学者认为,科研经费间接成本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并未考虑科研机构的类型与特点,绩效支出由于国企受年薪制、事业单位受工资总额限制,部分单位将绩效支出弥补事业经费不足,导致无法发挥绩效支出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   从近年来的科研经费贪污案件看,有机会在项目中&ldquo 占得便宜&rdquo 的项目负责人往往都是有一定学术地位的专家。那些在教育科研一线的讲师,即便项目申请到了经费,也有尝不尽的&ldquo 苦衷&rdquo 。   上海交通大学一名讲师就曾在其微博中写道,&ldquo 每天忙到半夜2点睡觉,拿的是三千多每月基本工资 好不容易申报成功的课题,科研经费还要经过学校学院的双重克扣,要用经费买台电脑都要经过异常繁琐的层层审批,不得不妥协从学校物资处高价买入5年前的过时机型&rdquo 。   这种学术待遇的不平衡亦是普遍现象。郭大成认为,从现行科研经费管理体系讲,片面强调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的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科研人员与所从事科研劳动之间的关系,使得本应从科研工作中获取报酬、体现劳动价值的劳动与收获之间的自然关系被人为剥离。   异曲同工,俞金尧也呼吁,从制度上认可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在科研经费申请成功后,其用途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科研经费实际支出,另一部分作为&ldquo 智力补偿费&rdquo 发放给科研人员。   熊丙奇认为,改善科研经费乱象,从根本上政府部门必须转变管理方式,退出行政评价,让位于学术评价。不应该把项目、课题作为评价学术成就的指标,应通过完善年薪制,切割研究人员薪酬与课题经费的关系。   提高科研人员待遇的呼声很高,改革科研经费的配置领域也倍受关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在例行记者会上提到,发改委将&ldquo 积极研究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用于企业的比例的措施&rdquo 。   张晓强谈到,目前中国财政科技支出给企业的仅占15%,发达国家达30%以上。科技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大量的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应用技术,应加快构建&ldquo 由企业牵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支撑,各类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技术创新体系&rdquo 。   此外,浙江大学为增强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在年内推出公务卡制度(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规定,从4月1日起,该校教职工使用国库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支付办公费等16类费用时,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计财处不予报销。   2013年,中科院为改革经费切块管理方式带来的经费分配、项目组织等方面的问题,将原来由业务局管理的方向性课题经费取消。   据中科院院长白春礼介绍,这一改革的出发点在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改革前把研究所按条块划分给业务局联系和管理,把经费切块分配给各业务局,带来了经费分配、项目组织等管理权限和利益性考量上的问题。此次改革后,中科院机关设立了科研业务管理和综合职能管理两个序列,完善了科研管理组织体系、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 宁波“晒”科研经费信息 让经费公开不流于形式
    7月,宁波大学网站与往日有了些许不同&mdash &mdash 首页下方出现了蓝底黄字的&ldquo 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rdquo 栏标,面积不大,却分外鲜明。   周玉梅是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副所长,在得知信息公开的消息后,她很快进入了宁波大学网站,点开栏标后,在密密麻麻的课题条目中,查找微电子方面的科研项目信息。   &ldquo 作为科研人员,我很关注我们这个&lsquo 圈子&rsquo 里的动态,包括他们拿了多少课题经费,作出了什么成果。&rdquo 周玉梅说。   早在2012年11月,浙江省监察厅就已出台了《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如今,科研经费公开成了浙江省大多数高校的&ldquo 必做题&rdquo 。   &ldquo 浙江省走在了全国科研经费透明化的前列。&rdquo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胡志强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评价。   浙江省作为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的&ldquo 先行者&rdquo ,其经费公开的情况如何?科研经费怎么&ldquo 晒&rdquo 才好?针对这些问题,《中国科学报》采访了相关人士。   &ldquo 先行者&rdquo 的姿态   对宁波大学科技处而言,6月份以来的工作烦琐而忙碌。根据6月份出台的《宁波市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大学在其网站上公布了1382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信息。   记者看到,已公布的1382项科研项目以2012年为界,分为两大块。依据《办法》的要求,项目信息涵盖了&ldquo 立项信息&rdquo 、&ldquo 过程信息&rdquo 和&ldquo 结题验收信息&rdquo 三块内容。   &ldquo 我们此次公开这么多科研信息,一是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 二是为了防止科研经费滥用 同时也是为了配合宁波市,特别是浙江省公开科研信息的规定。&rdquo 宁波大学科技处负责人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   &ldquo 我们还在不断完善内容,把新立项的项目信息补充进去。&rdquo 该负责人说。   包括宁波在内的浙江省各大高校,都在统计和公开各自的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在浙江省&ldquo 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rdquo 查询系统中,公众已经可以查询到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等部门立项的479项省内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信息。   淮海工学院图书馆的科研人员王启云在看到浙江省公开的科研经费信息后评价道:&ldquo 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工作做得比较细致,一定程度上便于监督,减少科研经费使用领域存在的腐败现象。&rdquo   &ldquo 因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会日益增强,所以公开科研经费将是大势所趋。&rdquo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在接受采访时说。今年两会期间,公开科研经费信息正是他的提案之一。   公开效果存争议   尽管浙江&ldquo 走在了前列&rdquo ,却在探索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浙江省温州医学院的博士吴鸣(化名)对公开经费信息既支持,又无奈。   吴鸣说:&ldquo 按照浙江省的要求,每年要公开两次。也就是说,我们科研人员每年要填两次这样的信息公开表格,次数太频繁了。&rdquo   在公开信息的方式上,表格也成了问题。&ldquo 我们统计时用的是上级部门要求的统一表格,但不同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差别很大,很多难以归类到表格类目中。&rdquo 宁波大学科技处负责人说。   吴鸣也&ldquo 吐槽&rdquo 称:&ldquo 这个表设计得不科学,比方说要填&lsquo 成果&rsquo 栏,每半年公开一次,哪有那么多成果可以报?当然,也可以不填,但是表就不好看。这给我们科研人员很大压力。&rdquo   记者在联系宁波大学时还发现,除了科技处等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几个部门,该校一些行政人员根本不知道有科研经费公开一事。   &ldquo 即使公众关注科研经费公开的情况,也很可能存在看不懂的问题。&rdquo 吴鸣说。更何况在包括宁波大学在内的一些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网站上,很难找到相应的公众反馈渠道。   这种&ldquo 晒&rdquo 经费的方式,&ldquo 能够起到多大的监督作用,仍然是值得商榷的问题&rdquo 。周玉梅认为,&ldquo &lsquo 晒&rsquo 更代表一种&lsquo 姿态&rsquo ,形式大于内容&rdquo 。   监管不止于公开   &ldquo 网上公开,只是科研经费公开的途径之一,关键在于让公众拥有主动权,能够获得他们想了解的经费信息。&rdquo 胡志强表示,科研经费公开,机制比形式更重要,要让公众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信息,拥有通畅的反馈渠道。   在科研信息公开主体方面,胡志强认为,&ldquo 从目前来看,不仅要有单个项目的信息公开,还要有经费支出部门的信息公开。要看资助部门的整体资助是否有效&rdquo 。   但是,公布的信息再多,&ldquo 公众看不懂&rdquo 也&ldquo 白搭&rdquo 。对此,王启云提议:&ldquo 希望公开相关信息的同时,有一个对项目总体情况的说明,写明学校审计部门的参与情况、项目经费拨入部门的意见等内容。&rdquo   &ldquo 在监督主体上,形成立体式监督也很重要。&rdquo 郭乃硕认为,经费信息公开多是强调公众监督,要保证科研经费管理成效,还需要结合媒体、科研人员等多方面的监督力量。   &ldquo 要真正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还要结合多种手段。&rdquo 周玉梅认为,科研经费的监督不仅需要公众的参与,更需要科研单位通过教育手段,加强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意识 通过法人单位的监管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同时协调科研牵头单位和法人单位关系,多管齐下强化监管。(原标题《如何让经费公开不流于形式》)
  • 科研经费改革推六大新规:经费包干,人的费用可超50%
    7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会议出台一揽子新规,来破除不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规定,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以更好激励科研人员潜心钻研。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此次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规非常接地气,解决科研人员激励问题,让科研人员心无旁骛做好科研工作。这些规定尊重科研规律,也是财政治理现代化的一个表现,将大大释放科研创新活力,促进创新发展。此次会议在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共推出六大举措。举措一:简化预算编制,将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3个。将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近些年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目的在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主要抓手就是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早在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 就简化了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此次则进一步将预算科目简化至3个。另外,上述《意见》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将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这也被称为“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不过上一轮改革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并未下放,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此次国务院明确将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杨志勇表示,科研项目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变数,预算调剂权下放更有利于项目的执行。另外,此次会议还提出,对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据了解,在未实行"包干制"前,科研人员在课题还未开始前,就要对未来花钱进行详细测算纳入预算,后续费用使用也要按照预算来使用。这种缺乏弹性的预算管理方式,不符合科研工作不断变化、探索未知的现实情况,增加科研人员的负担。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科研经费包干制。所谓包干制,是确定经费总额,但无需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可根据实际经费需求按规定使用和列支,这减轻了科研人员负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9年开展了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中央财经大学预算管理研究所所长李燕表示,创建创新型社会,进行科研攻关,除了要加大对科研投入外,简化预算管理,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尤为重要。否则繁琐的事务性负担会分散科研人员的精力,同时也会使科研人员因严苛的经费报销制度使得一方面科研经费花不出去,执行进度慢,一方面科研人员的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举措二:加大科研人员激励,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科研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保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此前中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2016年上述《意见》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而此次国务院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上海财经大学邓淑莲教授表示,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人”的费用比例提高至50%甚至60%是一大亮点,这样给科研单位比较大的科研经费报销使用自主权,更好地激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李燕表示,科研项目经费中明确用于“人”的经费可以达50%以上,可以减少科研人员为报销四处找票而增加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对于承担社科类主要靠智力投入的科研项目具有重要意义。上述会议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专家认为,这可以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举措三:加快项目经费拨付进度,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要将经费拨付至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用于科研直接支出。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范围。目前部分科研项目存在经费拨付速度慢等问题,这影响了科研活动开展和经费使用效益。而此次国务院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则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此前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用于科研直接支出有两年内完成支出的要求,而上述会议未提这一时间限制。举措四: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和范围,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科研团队和经费使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专家认为,这与以往科技部门“自上而下”部署研究课题不同,上述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的创新,其实就是将科研经费主导权真正交给了科研人员,更符合科研规律,激励创新。举措五:科研项目由相关方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提供预算编制、报销等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相关人力成本费用可通过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李燕表示,明确配备科研财务助理则有利于减轻科研人员的相关事务性负担,激发他们的科研热情,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举措六:改进科研经费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专家认为,在科研经费放权的同时,也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 “危险”的科研经费
    科研不端行为,集中发生在项目申请阶段,发生比例约为80%。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信息弄虚作假、重复发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违反评审规定等几种情况。   &ldquo 人品太差,做出这样的事情很恶心。&rdquo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庭审时这样评价自己的索贿行为。几天来,这句话被媒体广为传播,同时,张曙光索贿用于评选院士的供述,也发酵成为一场对院士制度的批评。   院士评选中的&ldquo 猫腻&rdquo 并不是第一次曝光,只不过,张曙光在庭上的老实交代,却意外地给院士评选黑幕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ldquo 院士评选的混乱,其实就是中国科研环境的缩影。&rdquo 多年批评院士制度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校务委员顾海兵说。近年来,中国科研环境饱受诟病,就像院士评选中的种种&ldquo 潜规则&rdquo 一样,科研环境中的不端行为,引发了来自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批评。   在这样的背景下,科研系统也加紧自我&ldquo 清污&rdquo 的行动,一些涉及金额千万级的重大案件,开始出现在过去被誉为&ldquo 净土&rdquo 的科研系统。   1000万科研经费被贪污   今年早些时候,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英旭在科研经费使用上出问题的消息在民间流传,7月,《中国青年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8月,《科学》杂志热点关注了这一科研丑闻。   据报道,2012 年 6 月 28 日,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英旭已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7 月 12 日被依法逮捕。   资料显示,陈英旭出生于 1962 年 8 月,浙江义乌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案发前,他任职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水环境研究院院长。1996 年到 2002 年期间,他是德国柏林工业大学、日本东京农工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高级访问学者。陈英旭还是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浙江省副主任委员,担任过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从专业上的能力和威望来说,陈英旭无疑是高校和专业界的中坚力量 从社会职务来说,陈英旭也是活跃分子。可以说,陈英旭原本是一颗科研界的&ldquo 明星&rdquo 。   让陈英旭从学术高位跌落的,是一笔高达 1022.6646 万元的科研经费。据报道,2013 年 3 月 19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英旭涉嫌贪污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英旭授意其博士生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 1022.6646 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据报道,这笔巨款是&ldquo 太湖流域苕溪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rdquo (以下简称&ldquo 苕溪课题&rdquo )的课题经费。&ldquo 苕溪课题&rdquo 是水专项&ldquo 十一五&rdquo 课题中的&ldquo 太湖富营养化控制与治理技术及示范工程&rdquo 。   教育部网站上 2009 年对这个项目的介绍:课题实施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技术系统集成和优化,建设六大示范工程,削减示范区内入河污染物负荷,确保河流水功能区达标率 70%,有效改善入湖河流水质,形成以河流目标污染负荷动态控制为核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削减为重点的入湖河流水污染控制技术体系。   关于经费,文中提到,&ldquo 苕溪课题&rdquo 总经费逾3亿元,其中到校(浙江大学)经费约 1.3 亿。   起诉书显示,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陈英旭用自己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 1022.6646 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陈英旭的代理律师戴梦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此次事发,是例行审计到浙江大学时,陈英旭自觉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将违规的款项退回,之后被立案侦查。戴梦华说,陈英旭是在审计署介入、审计结论作出前,主动要求两家公司将款项退还给浙江大学,&ldquo 按照陈英旭的观点,这事早就结束了,不知道为什么变成了刑事犯罪&rdquo 。   陈英旭事件并不是科研系统唯一一个涉嫌贪污课题经费的事件。2012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召开视频会议,强调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会上,中纪委、监察部驻教育部纪检组长王立英通报了6起科研经费贪污案件。   至今,关于陈英旭案的后续情况,还没有任何公开信息,但陈案已经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影响。曾经被认为&ldquo 净土&rdquo 的科研界开始显现出不小的&ldquo 蛀虫&rdquo 。   但是,很多人也认为,出现贪污科研经费的现象,也应反省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陈英旭的代理律师戴梦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律的滞后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才导致了苕溪课题组最终出现科研经费的问题,&ldquo 从中央到地方,从科研院所到各类学术机构,在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上不合规的并非个别现象,这与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缺乏和滞后有关&rdquo 。   清污行动与违规风险   除了个别大案,科研界还展开了更多的清污行动。   8月1日,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开通报一批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包括:湖北某大学郝汉舟抄袭他人成果、谎报个人信息 天津某大学高鹏、姚素英等伪造篡改实验数据 湖南某大学彭国星与福建某大学余文琼在网上雇人完成基金项目书 北京某研究所刘志华冒名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四川某大学万昌秀等抄袭他人项目申请书 山东某大学任升峰抄袭剽窃他人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并伪造信息 以及山东某医院汤靓 2012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 2010 年度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通报列举了主要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信息弄虚作假、重复发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违反评审规定等几种情况。另外,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阶段性较为明显,主要集中在项目申请阶段。从统计数据来看,申请者在申请书工作基础和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占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约为 80%。 项目执行和结题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占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约为 20%。   据统计,自 2010 年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共受理投诉举报及建议 468 件,其中实名举报 152 件,据悉,被受理的 468 件投诉举报及建议占同期申请总数(60.7 万)的 0.077%。   通报中说明,2010 年至今已对 5 个依托单位提出了内部通报批评,责成 2 个依托单位加强管理 对 105 位当事人分别做出了通报批评、内部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等相应处理 对 43 个已批准的科学基金项目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3 位被举报&ldquo 杰青&rdquo 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未获得资助 不端行为案例类型有弄虚作假 38 人次,论文重复发表 15 人次,抄袭剽窃 17 人次,造假、篡改数据 6 人次,其他 7 人次。   从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通报看,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负责审核和发放科研经费的机构,并不是没有采取监督和惩罚措施,但这些措施显然没有达到&ldquo 高压&rdquo 的效果。   最近几年,媒体曝光学术不端行为非常频繁,《新民周刊》也曾多次报道论文抄袭、盗用他人科研成果等事件,在报道过程中记者发现,学术不端者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太多顾忌,他们自信,碍于情面或者利益关系,自己被举报的可能性很小,就算被举报,被惩处的可能性也很小。   当然,如果只怪科研基金的发放单位监督不力,似乎也有冤枉之嫌,如果学术道德、科研诚信一路滑坡,&ldquo 重典&rdquo 也未必能治乱。
  • 重组后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科技经费配置政策研究
    本文刊载于《中国科学院院刊》2023年第11期“政策与管理研究”  全国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明确提出对重组后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加大投入力度,改革完善支持政策。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目标背景下,研究新时期全国重点实验室资源配置问题具有重要现实和深远意义。历史上,我国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源配置存在经费配置与机构的使命定位关联性不强、竞争性经费占比较高等4方面问题。重组后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具有定位清晰、使命导向等6项特征。为解决经费配置现状与重组后实验室目标特征、经费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借鉴欧美国家实验室体系科技经费资源配置的有益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有针对性地提出竞争前置、加强资源配置的横向统筹和纵向统筹等6条举措建议,以期为科技政策制定和实验室重组提供参考和借鉴。  科技资源配置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科技政策研究中的关键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研机构的经费资助体制和资助方式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对科技投入的不断增加,科技创新主体类型增多、规模变大,竞争性科研经费所占比重日趋增大。我国科技发展已经从“百花齐放”进入到“自立自强”的新阶段,更加需要以调存量的方式集中、定向、稳定支持特定领域方向和创新平台,促进重大成果产出,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早日实现。  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是我国在“十四五”期间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推动科研院所、高校、创新企业聚焦使命定位进行综合改革、开展科研攻关的重要路径和抓手。优化全国重点实验室的资源配置是全国重点实验室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是推动重大创新领域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的关键一步,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实验室体系重组的成败。因此,研究新时期全国重点实验室的资源配置问题具有重要现实和深远意义。  在国际上,欧美国家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的投入数额大、比例高,经费来源相对单一,且以非竞争性经费为主。在国内,国家重点实验室既有来自国家的直接稳定经费支持,又有来自地方、企业的横向经费支持。已有学者探讨了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源配置的问题,例如,韩祥宗和杨泽宇等发现对于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源内部配置导向对企业创新绩效的积极作用随着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年限的增加而增强 李阳等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了2009—2018年1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数据,发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人力资源投入、学术对外交流、基础设施投入等与科研项目产出之间呈现线性正相关关系。但是,鲜有从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前后差异变化的角度研讨实验室资源配置问题。因此,本研究以全国重点实验室预算拨款机制为重点,探讨适合于全国重点实验室的资源配置模式和经费管理方式,以期为政府制定全国重点实验室经费支持政策提供参考,为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建设与运行提供借鉴。  一、欧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  与我国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对应,美国国家实验室体系、德国亥姆霍兹联合会(HGF)及其下属的研究中心、英国研究和创新署(UKRI)及其下属的理事会管理的实验室等均扮演了类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角色,其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  美国国家实验室体系的科技经费来源  在美国创新体系中,从事科学与技术研究的主体包括联邦政府机构、企业、高校、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FFRDC)等。其中,美国国家实验室均属于FFRDC。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2023年2月公布的数据,目前美国共有43个FFRDC,其中名称中带有“国家实验室”(National Laboratory)字样的有18个,大部分由美国能源部(DOE)管理。根据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协议,美国国家实验室接受的大部分资金(至少70%)必须来自联邦政府 在接受来自非联邦政府部门的资助前,需要通过主要资助单位的同意。例如,根据美国能源部发布的《美国能源部国家实验室现状报告2020版》,普林斯顿等离子体物理实验室(PPPL)在2019财年的总运行经费为9728万美元,其中来自美国能源部的经费达9611万美元(约98.8%),仅有117万美元(约1.2%)通过“战略伙伴关系项目”(SPP)由非联邦政府机构资助,其中包括工业界赞助商等(图1)。又如,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LANL)2019财年的总运行经费为31.92亿美元,其中仅有3.35亿美元(约10.5%)来自美国能源部以外的拨款(图2)。图1 美国普林斯顿等离子体物理实验室2019财年总经费来源分布图2 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2019财年总经费来源分布  德国国家实验室体系的科技经费来源  德国亥姆霍兹联合会是由18家德国国家研究中心组成的科研机构,负责运行管理德国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德国最大的研究机构团体,亥姆霍兹联合会下属的研究中心在德国创新体系中扮演了类似国家实验室的角色。根据2023年3月亥姆霍兹联合会官方网站介绍,其年度预算约为58亿欧元,其中约70%的资金来自德国联邦和州政府。例如,根据2023年3月德国教育和研究部网站公布的数据,德国电子同步加速器研究中心(DESY)2020年的年度预算为3.49亿欧元,其中90%的资金来自德国联邦政府,10%的资金由德国汉堡市和勃兰登堡州提供。  英国国家实验室体系的科技经费来源  英国的国家实验室包括著名的卡文迪什实验室(Cavendish Laboratory)、英国国家物理实验室(NPL)、卢瑟福阿普尔顿实验室(RAL)等。2018年英国成立研究和创新署之后,英国国家实验室主要由研究和创新署及其下属的7个研究理事会资助和管理。2022年7月,英国研究和创新署宣布向RAL拨款1.17亿英镑,用于支持RAL管理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此外,RAL也从欧盟、高校、企业和慈善机构获得经费支持。例如,王晋等调研指出,RAL管理的“钻石光源”设施由英国科学技术设施委员会(STFC)和威康信托基金会联合投资建造,二者分别承担了86%和14%的建设费用。  二、欧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科技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从科技资源配置的模式上看,欧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资助模式可以分为对“事”的支持、对“物”的支持、对“人”的支持,还会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资助强度。具体而言,欧美对于切合国家重大需求的项目提供非竞争性的稳定经费支持,同时设立部分竞争性科研项目,实现对“事”的支持 通过向实验室管理运行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拨付稳定运行经费,实现对“物”的支持 通过设立科学家职业生涯奖项、人才项目等,实现对“人”的支持。  对“事”的支持——按项目配置经费  美国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设置重大科研计划,再由科研人员自下而上地提出科研选题,辅以国家实验室对选题进行把关,实现了联邦政府对国家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支持。根据《美国联邦资助的统一管理要求、成本原则和审计要求》,美国能源部“应尽可能以竞争性方式组织联邦财政资助申请”。根据美国联邦经费管理网站介绍,在战略规划阶段,经费管理机构和潜在的项目申请人都会参与规划过程。在制定战略规划后,经费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编制预算,并发布资助机会公告(FOA)。通过这一过程,国家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有机会参与到项目“出题”阶段,而不是只在项目指南发布后“揭榜挂帅”。  在项目申请人根据资助机会公告提交项目申请后,经费管理机构将组织审查活动。对于美国能源部国家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美国能源部科研项目选题的相关政策规定统一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明确规定由能源部科学办公室负责审查所有项目申请的科学和技术价值。申请人、国家实验室管理者、能源部科学办公室在选题过程中分别具有不同的职责和角色:  1. 申请人在“资助前阶段”可以使用美国联邦经费管理网站的“搜索资助”(Search Grants)功能浏览全部机会公告,并确定适合自己的机会公告,填写申请。  2. 国家实验室管理者的职责是在选题阶段阐明项目的使命及必要性,同时上报能源部。  3. 能源部科学办公室需要对科研项目进行审查,在形式审核完成后,组织人员对项目内容进行详细评审 之后,将进入项目审查立项的后续阶段,包括财务审查、拨款阶段、中标通知环节,最终拨款机构将向选定的资助实体发送资助通知(NOA),该通知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件。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能源部在管理组织科研项目时,十分重视参照美国国家层面的指导原则、战略目标,并在项目资源分配中充分贯彻。例如,美国能源部科学办公室2012年6月发布的《先进科学计算研究(ASCR)高性能计算和网络设施管理计划》在“指导原则”中列举了4个层级的管理要求,涉及美国国会、美国能源部、能源部科学办公室、“先进科学计算研究”计划办公室的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才制定了该计划的研究目标。因此,该计划文件体现了从国家战略目标的制定到具体研究计划目标的贯彻过程。  对“物”的支持——按设施配置经费  欧美许多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运行,这些设施可直接从国家获取支持经费。例如,荷兰拥有国家可持续材料表征中心(NC2SM)、荷兰纳米实验室(NanoLabNL)等一批国家级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不仅运行荷兰本国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还参与建设欧洲许多跨国的重大设施,如欧洲生命科学生物信息基础设施荷兰节点(ELIXIR-NL)等。荷兰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有3种途径可以获得经费支持:  1. 荷兰研究理事会(NWO)的“直接拨款”(direct compensation)   2. 荷兰企业局(RVO)的“折旧成本支付”(costs of depreciation)拨款   3. 欧盟“地平线欧洲”等计划的拨款。其中,荷兰研究理事会通过2种工具向荷兰的重大设施提供经费:一种是荷兰“研究基础设施全国联盟”,另一种是荷兰“大规模研究基础设施国家路线图”(LSRI)。  在欧盟层面也通过2种工具对欧洲的重大设施进行资助:  1. 通过“地平线欧洲-研究设施”(Horizon Europe - Research Infrastructures)计划,它发布的资助机会分为4种类型:发展、巩固和优化欧洲研究基础设施以保持全球领先地位(INFRADEV) 建立可运行、开放和公平的欧洲开放科学云生态系统(INFRAEOSC) 下一代科学仪器、工具和方法及先进的数字解决方案(INFRATECH) 支持健康研究、加速绿色和数字化转型及推进前沿知识的研究基础设施服务(INFRASERV)。2022年,在发布该计划征集公告后,欧洲研究执行局(REA)共收到了79份提案的共计5.519亿欧元的资助申请。在经过评审遴选后,2023年2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其中27个设施研究项目进行资助,共拨款1.8亿欧元,以确保欧洲科学家能够利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进行开创性的研究。  2. “欧洲研究基础设施战略论坛”(ESFRI),是2002年由欧盟理事会授权成立的组织,旨在通过多边倡议,更好地利用和发展欧洲研究基础设施,鼓励在相关政策制定方面采取协调一致和以战略为导向的方法。根据荷兰特文特大学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2020年,在ESFRI的倡导推动下,欧洲各国已经立项了55个研究基础设施,其中37个已经运行,涉及所有科学领域,调动了近200亿欧元的投资。  对“人”的支持——按人才配置经费  欧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人才非常重视,制定了专门的人才计划支持实验室人才的发展,并在人才薪酬、发展路径等方面具有专门规定。例如,美国能源部设置了“能源部早期职业研究计划”,用于支持国家实验室的青年科研人员发展。该计划中所指的早期职业研究人员可以在8个项目中选择1个申请:先进科学计算研究、生物与环境研究、基础能源科学、聚变能源科学、高能物理、核物理、加速器研发和生产、同位素研发和生产。拟定的研究主题必须属于能源部科学办公室的计划优先事项,该优先事项在计划公告中提供。资金将在同行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性授予。  根据美国能源部2022年11月公布的2023财年“能源部早期职业研究计划”通知,该项目将在5年内为美国学术机构、能源部国家实验室和能源部科学办公室用户设施的80多名早期职业研究人员提供经费支持。要获得该项目的资格,研究人员必须是美国学术机构的终身助理或副教授,或者是能源部国家实验室或科学办公室用户设施的全职员工。预计5年内,对高等教育机构入选者的奖励经费约为87.5万美元,对能源部国家实验室入选者的平均奖励经费约为250万美元。  根据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科技资源配置  基于绩效评价结果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进行动态调整,有利于实验室主管部门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提高实验室经费效率。例如,美国能源部设立了基于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和合同内管理的绩效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在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框架下,结合战略目标导向的项目绩效评估实现的,主要面向能源部通过“国有民营”(GOCO)模式管理的18个国家实验室,其中10个由能源部科学办公室管理。在基于GPRA的绩效管理制度下,能源部科学办公室在实验室的年度绩效报告中通过三色记分卡考察其是否达到预期的年度绩效标准、能否支撑科学办公室完成其使命目标。该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会直接影响第二年的预算申请额度,因为在GPRA框架下,能源部向美国国会递交的年度绩效预算报告中既包括年度预算申请,也包括年度绩效计划,每个项目同时对应“预算”和“绩效”单元。  美国能源部科学办公室还对其管理的10个国家实验室的合同承包商通过“绩效评估和考核计划”(PEMP)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确定下一年经费额度提供了依据。PEMP设置了分级的量化评估指标,年度评价分值在0—4.3之间。该得分的分档将与第二年能源部向合同承包商拨付经费的比例挂钩。例如,若绩效评估的分值在2.5—2.7之间,那么来年能源部拨付的研发经费比例将降至原预算的85% 若评分在2.1—2.4之间,则将降至75%。  三、我国重组后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特征  我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始建于1984年,到21世纪初,已形成涵盖包括国家研究中心、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军民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港澳国家重点实验室等6种类型的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第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支持下,由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建设。经过数十年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产生了一批重大成果,在我国科技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但是,随着国家需求、国际形势的快速变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难以快速响应国家紧迫需求和顺应科技发展最新态势,体系化布局不足,同质化发展,丧失创新活力,独立性不强,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功能重叠、边界模糊、衔接不够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抓紧布局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并在2020年9月召开的科学家座谈会上再次明确指出“要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对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形成我国实验室体系”。2019年,科学技术部开始研究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2022年方案正式印发,将重组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统称为全国重点实验室。总体上看,新时期全国重点实验室具有6个特征,这些特征之间相互关联,内在统一。  1、定位清晰、使命导向  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中,具备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在同一领域方向上,原则上不重复布局。全国重点实验室更加强调以国家使命为导向,聚焦国家重大需求,明确使命定位 对标世界顶级科研机构,提出机构发展目标 瞄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前沿方向,提出更具挑战的科技发展目标。  2、领域集中、方向聚焦  全国重点实验室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特定领域瞄准关键科学问题,聚焦有限的科学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重点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优势力量、优质资源集中攻关,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3、立足基础、衔接紧密  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创新链条上处于中前端,与国家工程类实验室、研究中心等位于创新链条中后端的创新单元紧密衔接,深入行业、产业一线发现技术瓶颈、堵点痛点,深度挖掘、精准凝练重大需求背后的科学问题和共性技术,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关键核心技术源头供给,促进创新链条上中下游贯通。  4、边界清晰、机构独立  全国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技创新单元,在其主攻领域方向上,能够开展以我为主、相对独立的科研攻关,不再依赖联合其他创新单元。全国重点实验室在领域方向、科研任务、人才队伍、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依托单位的其他创新单元之间具有清晰明确的边界。全国重点实验室作为非法人研究单元,基本后勤保障和科技支撑由依托单位提供。  5、人员精简、规模适度  全国重点实验室的人员体量问题,是在机构目标、科研任务、组织架构、资源配置等要素中应优先确定的“元问题”。根据《2020年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对于258个学科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均固定人员104人,流动人员57人,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比例接近2∶1。重组后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作为特定领域方向的学术高地,高度聚焦,目标有限,应继续保持适度的人员规模体量,120人左右为宜。建设初期应保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应调整人员结构,以研究方向相关程度和研究水平高低作为人员选聘标准,不搞“拼盘”,不做“拉郎配”。  6、管理高效、能进能出  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担任,通过健全主任负责制,赋予主任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任等方面的自主权。通过主任统筹负责、集中调度,实现扁平化管理,系统提升建制化科研组织和攻关能力。根据目标方向的调整和人员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人员动态调整,实现能进能出,保持创新活力。将研究方向与全国重点实验室不一致或缺乏创新活力的人员调整到室外,人员仍留在依托单位内部工作,而非被推向社会,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相较于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发展定位更为明确,是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责使命方面,在原学科建设、成果产出和人才培养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领域布局方面,对不满足新形势新要求、发展缓慢停滞的老旧学科方向进行调整或撤销,对满足国家紧迫需求、属于新兴前沿交叉和未来技术的领域方向加强布局。在学科方向、任务组织和资源配置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一体化配置。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方面,强化全国重点实验室的独立性,管理边界更加清晰。  四、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配置的主要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配置现状  近年来,国家不同部门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投入逐渐加大,除了增加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外,部门、地方、企业对实验室的投入也在逐渐增加,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竞争所获得的研究经费也在逐年递增。根据2021年公布的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2006每年14亿元逐渐增加到2019年的63.9亿元,极大地推动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快速发展。根据《2020年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底,正在运行的各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共522个,包括6个国家研究中心、258个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174个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47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等。2020年,国家重点实验室获得国家专项经费共计50.07亿元。其中,国家研究中心共获得4.2亿元,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共获得45.87亿元。各类渠道获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总计104.48亿元,通过竞争获得各类科研经费总计506.35亿元,所有资金合计660.90亿元。  各类国家重点实验室中,科学技术部以国家财政支持国家研究中心和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由3部分构成:基本科研经费、开放运行经费和仪器设备费。据不完全统计,对于单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以5年为周期的分领域评估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拨付的基本科研经费、开放运行经费总额度为700万—1400万元/年不等。科学技术部对部分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仪器设备费,用于实验室装置、设备购置及平台升级改造。该经费由实验室申报,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审核确定,不同实验室额度差额很大。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配置的现存问题  1、国家财政支持经费体量有限、类型单一  国家重点实验室对科技经费需求旺盛,作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汇集了本领域最高水平的科技人才,用人成本较高 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更加依赖尖端的科研设备和实验条件,科研成本较高 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其他创新主体开放合作,也需要以项目或其他形式进行资助和支持。目前,多数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仅能获得基本科研经费、开放运行经费的支持,仪器设备费视学科领域而定,且难以稳定支持。对于国家财政拨款的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仅依靠每年获得的基本科研经费、开放运行经费难以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行,现行支持强度无法满足国家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发展需求,从而引起室内人员过多争取竞争性经费,导致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发散,不利于形成攻关合力,与全国重点实验室“领域集中、方向聚焦”的特征不符。  2、经费配置与机构的使命定位关联性不强、调整滞后  横向来看,在不同国家重点实验室之间,基本科研经费、开放运行经费支持额度差别不大。而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方向对科研经费的需求差异较大,现行经费未能个性化按需配置。纵向来看,对同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支持差别主要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每5年一次的考核评估。当今科技迅猛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会应对科技发展态势、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快速作出调整,对更加前沿、更有挑战和更具难度的科学和技术问题发起冲击,这往往需要更加充足、更加稳定的经费支持。因此,国家财政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支持接近“一刀切”的现行做法,虽然为管理提供便利,防止激化矛盾,但与新时期重组后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经费需求不相匹配,不利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快速应变、前瞻调整和深化改革,不符合全国重点实验室“定位清晰、使命导向”的特征。  3、竞争性经费占比较高,主任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调控能力不足  由于稳定经费有限,多数国家重点实验室未对室内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限制和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往往被各种基金项目的申请指南方向影响甚至主导。科研人员出于生存压力、个人兴趣,自由申请竞争性项目,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对室内人员的约束和管理,也降低室内人员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归属感、认同感,不能满足重组后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高效”的特征。科研人员以资源导向盲目申请的科研项目往往“小而分散”,偏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责主业,导致国家重点实验室方向不断扩张、发散,而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能力不足。  4、经费使用的主体不明、边界模糊  经过近40年的发展,一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独立性很差,与依托单位其他研究单元的边界愈发模糊,不分彼此。同一研究人员会出现在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多个研究单元之中,同一成果会向不同科技管理部门“多头交账”。一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上没有体现室内外差别,部分室主任、 "  张渤1,2,3 王雪4* 孙从理5  1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2 中国科学院大学  3 中国科学院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4 中国科学院 发展规划局  5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 试解科研经费管理中的十大矛盾
    目前,学术界广泛关注科研投入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其中,既有全面清醒客观的认识,也有片面糊涂主观的想法。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十大矛盾。本文试图澄清是非,提出相应的化解对策与思路。   一是科研投入方向上重视科学规划与轻视自由探索的矛盾。爱因斯坦认为:伟大的科学成就并不是通过组织和计划取得的。科学研究具有探索性、不确定性和首创性等重要特性,具体科学规划不容易做得准确无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意插柳柳成荫”现象的确存在。重大的科学研究发现,往往具有偶然性。国家科研发展规划不能覆盖所有领域,应允许并鼓励自由探索,以弥补科学规划不周造成的错漏。   二是科研资源分配上“源”过度集中与适度分散的矛盾。科技管理部门分工不清,各类科技计划名目繁多、定位趋同,有限科技资源分散重复配置、效率不高。科技部有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和“863”计划,中科院有知识创新工程,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程院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也都有各自的科技计划。科研项目分散在不同部门,由于马太效应,各部门对知名研究机构及科研人员“抢着给钱”,资源就过分集中在少数机构少数人手里。   对PI (Principle Investigator,学术带头人)的过度资助与对大量一般科研人员的资助不足同时存在。对于多渠道申请,出现一篇文章应付多个项目交差的现象应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科研人员从一个渠道得到的经费不足以支撑科研任务的完成 一种情况是科研人员出于自身或单位的利益驱动,“韩信点兵,多多益善”。成立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统筹各类繁杂项目的建议也值得考虑。实践证明,科研资源过度集中的效果并不突出,基于自由探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运行得到学界普遍肯定。应减少重大、重点项目,杜绝捆绑式、“拉郎配”的“伪大科学”,增加自由探索的面上项目,使国家科研经费的阳光能够普照顾及更多科研人员。   三是科研投入总量与投入结构的矛盾。近年来,R&D(研究与开发)总经费增长年均速度为20%以上,远远超过同时期GDP的增长速度。但这种增长似乎对中国的科学研究没有起到应有的推进作用。因此,在投入结构上存在一定问题,该投入的没有投入或投入过少。比如R&D投入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三方面没有实现合理的比例分配,基础研究投入偏低,约占R&D的6%。在保住投入总量的同时,应改善投资结构,把国家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四是科技投入比例上竞争性经费过高与保障性经费过低的矛盾。据财政部教科文司的统计,中央级科研经费中竞争性经费的比例一度达到接近80%的比例。由于保障性经费投入不足,大部分科学家都被迫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参加各种项目竞争,科研工作本身的时间和精力逐步被压缩。科学家自嘲为销售员,通过讲故事来包装项目。由于会议太多,“不是在开会,就是在开会路上”,由于事务繁杂,成为“兼职科学家”、“双休日科学家”。应适度提高保障性经费,降低竞争性经费,保证科研人员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时间长期得不到保证成为突出问题。1956年中共中央提出要保证科学家5/6的工作时间。最近,中科院提出保障科研人员80%时间用于科研工作。建立适合基础研究特点的长期稳定资助模式,如采用年薪制,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研究提供基本保障。   五是效益上的科研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的矛盾。科研的投入与产出并不正相关。既有投入大产出少的情况,也有投入少产出大的现象,遭学界诟病的一般是投入大产出少的不经济现象。如果一个学者获得经费资助的级别不高,经费数量不多,甚至没有经费资助,但也能产生同样的甚至更大的效益,应该说这样的学者创造性更强,贡献更大,性价比更高,更应得到肯定。实际上不然,获得项目本身就是莫大功劳,得到相关部门承认 有成果没有课题资助的反而得不到承认,这会导致“重申报,轻结题”的不良现象。有的科技管理部门开始尝试事后购买,实行“以奖励代申请”制或“成果购买”制,这更有合理性,也有可操作性。   六是科研项目的手段与目的倒置的矛盾。科研院所把申请的国家经费额度和级别作为考核科研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研究机构参与各种竞争(如实验室评估、重点学科设立、各类科技评奖活动等)的指标。科研基金被异化为政绩,获得资助的目的,不再是为科研,更多的是为了政绩,获得资助本身就是成功。科研工作不再是“研究科学的工作”,而变成了“研究如何申请经费的工作”。科研人员每天的工作目标不再是如何能够取得良好的科研成果,而变成了如何取得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和论文数成为科技领域的GDP。   七是科研产出评价中论文至上与忽视应用导向的矛盾。长期以来,科研人员的研究题目来自论文,产出也是论文,评价依据还是论文的“论文导向”得到各界广泛认可。但是,以科研论文的数量作为科研工作的“产量”具有很大局限性,鼓励纸上谈兵,忽视专利、产品,造成“课题完成——验收合格——获得奖励——束之高阁”的内部封闭循环。科研领域主导的专家基本上来自学术机构,往往以论文论英雄,这对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也不利。不少科技进步奖的产品并没有占领市场,不少发明奖的专利无人问津,不少自然科学的论文没有多少人引用。论文导向的跟踪型研究应转变到“问题导向”的原创性研究和“产品导向”的应用性研究。事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规划专项,本是用来从事应用开发的,不能最后发几篇论文交差结题。所有重大项目的结题,应严格审查是否具有实用性。鼓励论文写在“大地上”,鼓励产学研结合,有助于真正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进而克服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   八是科研管理上学术共同体弱势与行政主导强势之间的矛盾。中国科研投入主体和最终受益主体仍然是国家,但国家是抽象的,科技管理官员作为国家行政的代理人,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约束,难以从国家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如果人情大于规则,私利重于良知,那么科研资源配置往往不是凭业绩(merit-based)分配而是凭关系(guanxi-based)分配,如果按权力和身份分配并获取科技资源,科研人员就得熟悉并适应潜规则,有一双 “隐形的翅膀”。科研人员的主业由科研转向拉项目、搞关系。科技管理者、院士、学科评议组成员、资深教授等在研究课题设置和科研经费分配的过程中具有主导话语权。国家课题指南只能来自真正的“国家重大需求”,而不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而自导自演:自己撰写课题指南,自己申请项目,自己验收成果。学界强烈不满“小项目大审,大项目小审、超大项目不审”的现象。建立公开、透明的重大项目遴选机制,实现学术共同体的自治,对于哪些是最前沿最需要资助的,学者应该有一个共识,作出战略性的科研方向判断。应采用“竞争优胜体制”,真正按照科技项目的专业水平及其意义来进行竞争和选择,使优势课题胜出。   九是科研经费使用中人本与物本的矛盾。科研经费使用中“见物不见人”,经费的90%左右,是用来购买仪器设备和支付材料费、会议费、出差费的 只有10%左右用于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劳务成本太低。造成购买了大量使用效率低下的设备,而作为生产力最活跃要素的“人”却得不到相适应的补偿。有的科研人员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法套取科研经费。提高劳务费开支比例势在必行。   十是科研经费使用中刚性与弹性的矛盾。科研人员争取到的每笔科研费用都要执行严格的预算制,在申请项目经费时就会明确各项经费的具体数目,只允许执行过程中有10%的微调。然而,许多项目的执行时间较长,加上科学研究的一些不可预见性,往往很难与预算时的情况相符。   国家设立科研项目的出发点是让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管用的成果,必须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充分发挥科研资金效益。在科研投入方向上,制定科学规划的同时,还要鼓励自由探索 在总体科研投入上,稳住并不断增加总量的同时,要优化投入结构 在科研投入的对象上,有限集中,适度分散 在科研投入的效益上,注重投入产出比 在科研产出的评价上,防止论文至上,注意应用导向 在科研投入比例上,适度提高保障性经费,降低竞争性经费 在科研管理上,突出学术共同体的作用,强调行政系统的服务功能 在科研经费使用上,既见物又见人,去除刚性,增大弹性,更好地服务于科研人员。
  • 我国基础研究经费首破2000亿元——专家详解《202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
    9月18日,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202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投入强度持续提升,基础研究投入取得新突破,国家财政科技支出稳步增加。我国基础研究经费占比几何?科技经费投入总体情况如何?未来还需在哪些方面发力?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技术预测与统计分析研究所所长玄兆辉对统计公报进行了解读。问:近年来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总体情况如何?答: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研发和创新的政策举措,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12年经费规模突破1万亿元,2019年突破2万亿元。2022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再创新高,突破3万亿元,达到30782.9亿元,是全球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经济体,较2021年增长了10.1%,连续7年保持两位数增长。从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看,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GDP比重从2012年的1.91%持续提高到2022年的2.54%,说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已发生根本性转变,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撑。我国2.54%的投入强度已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问:基础研究经费在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中占比几何?答:为夯实科技基础、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我国积极探索基础研究资助新机制,通过完善科技计划体系、支持设立联合基金、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快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流向基础研究领域,基础研究经费稳步增长。2022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首次突破2000亿元,达到2023.5亿元,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比重为6.57%,较上年提高0.07个百分点,连续4年保持6%以上,极大推动了我国原始创新能力提升。2020年以来,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规模继续保持全球第2位。问:从活动主体及产业部门来看有何亮点?答:近年来,通过支持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措施,企业研发积极性得到了有效调动,研发投入主体地位更加突显。2022年,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为23878.6亿元,占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比重为77.6%,较上年提高了0.65个百分点。作为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高技术制造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2017年突破3000亿元,2020年和2021年分别突破4000亿元和5000亿元,2022年继续突破6000亿元,达到6507.7亿元,较上年提高14.5%,研发投入强度(与营业收入之比)达到2.91%,较上年提高0.20个百分点。问:各地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呈现何种趋势?答: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各地区进一步加大资源汇聚力度,加快建设区域创新高地。从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地区分布情况看,东中西部地区各有亮点,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及长三角地区示范引领作用突出。2022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超过千亿元的地区数量达到12个。问:我国科技经费投入总体情况如何?未来还需在哪些方面发力?答:总体来看,我国科技经费投入快速增长有力支撑了创新型国家建设,但在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基础研究经费占比等方面仍与世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必须持续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研发经费流向基础研究领域。持续提升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央地协同发力,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进程,有力支撑世界科技强国建设。
  • 千万科研经费何以能转至院士名下公司
    社论   高校科研经费是一个&ldquo 治理体系&rdquo 建设,既包括制度建设,又包括环境建设 既需要加强对经费本身的细化管理,又应该尊重科学研究的自然规律。   据报道,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工程院院士李宁,因涉嫌将上千万科研经费转移至自己名下公司,被警方带走。李宁的身后有至少4家公司,农大很多老师都知道,李老师的账&ldquo 不太清楚&rdquo 。   作为工程院院士,涉嫌贪污挪用国家科研经费,原因除了其个人的贪婪外,更暴露出科研体制的弊端。中国高校的科研经费管理乃至科研资助体系,是否到了该下断腕决心改一改的时候?   按规定,科研经费从课题申报、审核批准、执行,到中期审查、结项审查,要经过科研部门、专家评审委员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层层把关&hellip &hellip 表面看形成了一个闭环,似乎不存在管理上的纰漏。实际上,很多环节的管理都过于粗放,经费使用与预算不符、浪费贪污挪用、结项审查不严格不及时等问题时有发生。   从学校来看,很多校领导只把课题作为衡量科研水平的指标,重数量轻质量。学校行政部门&ldquo 铁路警察各管一段&rdquo :课题申报和经费管理分别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科研处只关注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审查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财务处只负责经费到位后使用是否超支,票据是否合规,不对项目支出结构进行全程控制,更不关心支出是否合理。很多学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标准模糊,除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学生劳务费等软性费用有具体标准之外,科研活动的主体经费并没有相应标准。李宁能侵吞科研经费,与农大把关不严有很大关系。   从项目负责人来看,一些人拿到项目便以老板者自居,认为钱怎么花就该自己说了算。在使用过程中,无视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钻制度空子。要么动员自己的学生找各种票据顶替,或者冒领劳务费,然后再交还给自己,要么通过拆分手头积累的各种项目,简单重组之后逃避审查。而像李宁这样,将科研经费转移至自己或亲友的公司,现实中也并不鲜见。   从项目经费提供者来看,存在的疏漏更多。首先是科研经费滥发,据悉前些年,转基因专项国家一次性投入过大,有200多亿元,最多的时候每年都有二三十亿元的预算,一个课题组可以拿到几百万元。一个项目上拨出如此大量的科研经费,必然难以管理,造成浪费和贪腐。而在项目评审时,只注重审查可行性,而忽视经费预算设计的合理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结项审查时,管理办法不严,很多跨3年以上的项目,预算与结算不能及时调整,特别是对结余资金更疏于管理。   现行的资助体系,过分看重985名校、学术名家,很多普通院校、青年教师难以申请到项目,很多学术研究缺乏事后追认的资助手段。资助体系设计上的马太效应,容易滋生一些大牌教授只负责揽活儿,然后再层层分包,最终导致科学研究上频显&ldquo 豆腐渣工程&rdquo 。   高校科研经费是一个&ldquo 治理体系&rdquo 建设,既包括制度建设,又包括环境建设 既需要加强对经费本身的细化管理,又应该尊重科学研究的自然规律。毕竟,科学研究不是流水线上的模具加工,单纯的行政手段不可能造就科学家,更产生不了真正的科研创新。
  • 谋变中的中国科研经费分配体制
    有科研&ldquo 国家队&rdquo 之誉的中国科学院(下称中科院),刚遭遇了已下拨科研经费被部分收回的尴尬。   2013 年 11 月 6 日,中科院力学研究所向各个课题负责人下发通知,宣布 2013 年所有院拨项目按 5% 比例对到款经费进行调减。实际上, 2014 年要过&ldquo 紧日子&rdquo 的不仅力学所一家,调减经费是中科院各个研究所的统一行动。   这种控制科研经费的举措还在延续。一位中科院人士向记者透露:&ldquo 2014 年预算刚下来,先导专项核减的比较多。&rdquo 先导科技专项是中科院提出的一项战略行动计划,目标是在事关中国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形成重大创新突破和集群优势。   收紧科研经费的信号在数月前已有显现。 2013 年 8 月 20 日,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赵路一行拜访科技部,科研经费是双方会谈的一项重要议题。赵路在会谈中透露,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 2014 年科技预算安排要从严从紧。   本轮科研预算从紧的背景是国务院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 2013 年一般性支出统一按5%比例压减。尽管如此,由于重点压减的项目为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建设及修缮支出、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车辆购置和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等,像先导科技专项这样直接涉及科技经费的调整,出乎很多科研界人士的意料。   近年来,中国科研经费一直处于高速增长通道。自 2004 年始,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连续八年实现 20% 以上的年增长。直到 2012 年,这一增长数字回落到 18.5%。   然而,一个尴尬的现实是,高投入未能带来高质量的产出。   随着科研经费的高速增长,科研成果数量确实增加,但成果质量提升有限。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研究学院副教授曹聪分析,研究并没有带来多少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技术与产品,中国还没有出现像苹果那样的创新企业,多数中国企业的核心技术仍旧主要依赖国外。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 2009 年中国在专利和技术许可等知识产权上的逆差高达 100 亿美元。   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著名海归生物学家施一公、饶毅曾撰文指出,中国的科研经费分配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减缓了中国潜在的创新步伐。   2013 年 10 月 22 日,财政部一份关于《国家科技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的报告》将科研经费存在的问题归纳为,长期计划经济下的科技管理体制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理顺 科研项目管理改革跟不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经费规模快速增长的需要 科技评价导向不合理。   2014 年,中国科研经费的增速放缓成为大概率事件。与此同时,科研经费分配体制改革再次蹒跚上路。   科研生态圈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 2008 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科研人员对课题申报资助制度公正性的评价总体偏低,44.5% 的科研人员认为政府科研经费、基金的分配公正性一般,21% 的人认为&ldquo 不太公正&rdquo 。   当下中国的科技领域,行政化力量在科研经费的配置中仍起主导作用。中国的科技经费配置发展大概可分为三个时期。初期,以前苏联为模板,走计划发展道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遵循&ldquo 皇粮分配制&rdquo 的规则来获得科研经费,几乎没有竞争的成分。   第二段时期的历史节点在 1985 年,科技体制开始改革,财政科技拨款的初始配置渠道逐渐形成了&ldquo 以竞争性的科研项目为主导,以财政事业拨款为辅&rdquo 的局面。至 2002 年,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经费)全面实施课题制管理,逐步形成了以课题组为中心的科研立项模式。随后,企业、学校等平行单位的横向科技计划也纷纷效仿推行课题制,并制定类似的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个时期为近十年,财政科技拨款体制又经历了新一轮的调整。尤其是 2006 年,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央政府设立了一系列新的科研拨款渠道,以改变过去 20 年间过分依赖竞争性项目机制的状况。   2014 年来临,科学界普遍的看法还是,科研管理及科研经费分配行政化依然是中国科研经费体制最大的弊病。   中国科研计划的制定,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台原则、指导思想、优先领域和项目指南,然后,从项目申报、审核、评估、立项、检查、中期评估、监督与管理,以及项目鉴定验收直至组织推广应用,形成一个长过程的行政管理链。公共科研经费投入分为国家、地方和单位几个层次,形成多部门、多层次构成的纵横交织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弊端由此显现。由政府各部门主导设立的一些经费规模为几千万元到几亿元的巨型项目,每年会针对特定研究领域和项目颁发申请指南,由政府官员任命的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指南。   对此,施一公和饶毅联名在美国权威期刊《科学》(Science)上以社论形式发文分析,专家委员会的主席们常听从官员们的意见,并与他们合作。这些指南表面上勾画了&ldquo 国家重大需求&rdquo ,但由于指南中具体而狭隘的描述,基本可以毫无悬念地猜出经费预定给谁。   身兼官员和研究课题的人员,获取项目也更容易。科研院所、高校本身是行政化机构,&ldquo 从校长到课题负责人同时是行政管理人员又是学术带头人,这导致科研项目难以去权力化。&rdquo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张力说。   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目标,自上而下地组织研究项目,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的科研趋势。而在中国发生变形,施、饶两人认为,这一科研经费分配的严重问题部分归结于体制,部分归结于文化。压抑了创新,也让每个人都清楚:与个别官员和少数强势科学家搞好关系最重要,因为他们主宰了经费申请指南制定的全过程。   文化中的一些不利因素也在科学界发酵。中科院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蒲慕明认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部分科学家缺乏自律造成的。例如,在项目评审中,被评者事先起草评审意见供评审专家修改,而评审专家一般只是简单地修改一些语句而已。&ldquo 除非科学家自己在参与评审过程中能够严于律己,否则任何经费分配体制都无法运行好。&rdquo 蒲慕明曾如此表示。   在施、饶两人眼中,中国的科研圈是这样一幅图景:现行体制的既得利益者拒绝真正意义上的改革 部分反对当下科研文化的人,因为害怕失去未来获得经费的机会,选择了沉默 其他希望有所改变的人则持等待和观望的态度,不愿承担改革可能失败的风险。   有效资助   2006 年财政部的一次调研显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中,通过竞争方式下拨的比例接近 80%,远高于西方国家水准。为此,中央政府设立了一系列新的科研拨款渠道,以改变过去 20 年间过分依赖竞争性项目机制的状况。   当前科技拨款机制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以稳定资助为原则的制度性、计划指令性拨款,即根据预算,从中央财政划拨到各个拥有公立科研机构的部门,由部门自主决定配置方式,经由各层体系层层划拨至下属机构的研究者。   还有就是基于一定期限的科研项目竞争性拨款。竞争性拨款是一种打破部门界限,采取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方式,有固定的期限,少则若干月,多则四五年。现实情况是,&ldquo 比如,教育部下达一部分保障性拨款,到院校内部,难以调配,还是需要校内竞争。目前并没有更好的取代办法&rdquo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汝鹏称。   美国也是政府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占绝大部分,其中竞争性拨款也占比较高,但其能够保障稳定资助的实施。例如,国立卫生研究院(NIH)2010 年的经费预算为 312 亿美元,其中 20% 左右用于资助 NIH 所属的 24 个研究机构。在这些机构中供职的 6000 多名科研人员不用每年都去申请项目,只是每四年经过一次评估,如果研究做得不好,实验室会缩减规模直至被关掉。   竞争性过度,会从整体上导致低效竞争过多,科研人员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在经费申请上。为此,科技部颁布了一系列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比如,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不再允许从课题经费中开支工资性费用,增设了非编制人员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对这样的改革,国内科研人员并不是都满意。例如,砍掉与他们的收入直接相关的人员费。对此,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司长张晓原辩驳为,这实际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问题,科研经费承担不起这一使命。   三张改革牌   各方面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收获,科研人员对到手的课题经费比之前要谨慎得多。然而,从源头看,科研经费改革的一条重要路径是,在稳定支持经费和竞争性经费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比例至关重要。   理想的科研经费分配结构是在两种资助模式间取得平衡。美国东华盛顿大学商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宁表示,这个比例取决于国家战略,稳定支持经费应资助那些直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研究项目。   矛盾在于,如果简单地提高稳定支持经费的占比,也可能会影响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形成新的&ldquo 大锅饭&rdquo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元认为,核心问题就是国家给科研单位的使命是什么?要把科研经费的投入和科研机构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的变化结合起来,而&ldquo 这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不是简单的财政拨款制度,涉及的问题相当多&rdquo 。   国内正在尝试改革的另一条路径,是从经费申请和使用者两方面入手,对科研经费与个体和单位利益的关联加大制约力度。纵向科研计划在逐步施行更为严格的经费预算和审查制度,降低使用的随意性,提高使用效率。   比如,预算的精细度和合理性直接与未来预算是否被削减、削减多少相关。中科院化学研究所一位副研究员告诉记者,现在国家项目的经费预算严格多了,&ldquo 普遍会削减 10%-20% 的申请额度&rdquo 。而且一个课题预算已经细化到,如每年多少人次出差,什么职称、目的地等。   这条路径的问题是,严格的预算和审查制度,降低了科研经费使用中必要的灵活性,特别是探索性较强的科研工作,受牵制较多 高强度的过程监督,也给科研人员带来了较大的工作负担,使他们疲于应付各类检查、评估,降低了科研效率。   细节处也多有纰漏。《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设置与科研项目预算科目设置并不太一致。科研人员凭经验完成预算编制,财务人员很少能参与其中,致使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失去了预算的严密性与严肃性。同时,国内纵向科技计划种类较多,在项目经费支出运算科目上也不统一,进一步增加了预算编制、执行和审计的难度。   &ldquo 要求我们在科学上出成果是应该的 还要求我们懂财务知识,而且各个机构发布的财务审计标准、预算标准各不相同,都要去了解。感觉很累。&rdquo 上述化学所副研究员说。   严格的监管也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从 2010 年开始,科技部针对项目同质化的现象,通过技术手段查重,然后请同行专家评审。科技部部长万钢表示,这个方法是有效,但成本很高。   况且,科研经费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否则无法判断所发现问题是源自制度本身还是制度执行中产生的问题,也无法轻易发现制度漏洞并加以弥补。   美国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作为一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资助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造假、浪费、滥用以及其他不端行为。该机构 80 多位工作人员都具有科研背景或者法律、会计、审计等从业资格。与之相比,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监督审计部门不足 10 人,大多也没有会计和审计专业背景。   除了实施科研投入的源头调控,还有加强对经费申请和使用者的监管,科技部已经在试打第三张牌&mdash &mdash 增加项目评审的透明度。   万钢告诉记者,目前科研项目评审,所有过程全都录音录像,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整个过程都在网上进行,全都进行痕迹管理,在追溯过程中不留漏洞。   近邻韩国,已构建了高度透明的科技经费流通渠道。政府研发经费直接拨付到科研单位,科研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价的权力掌握在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手中,韩国政府对研发经费实行多重管理监督,多个单位都可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普通公民也可以上网查阅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书和资金拨款情况。   从 2013 年底起,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建一个科研信息共享平台,以避免科研领域多头部署、重复支持、相互封闭的现象。同一个研究团队在不同的科技计划中,提出目标相似而又处于同一研发阶段的项目申报,获得不止一个科技计划的支持,这样的事时有发生。   同时,科技部还计划推行科技报告制度,把结题验收后的项目放到网上。 2013 年 11 月 1 日,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征求意见版已公开发布,提供了 1000 份免费科技报告。这样既有利于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又促进技术交流。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透露了另一项改革举措,&ldquo 最根本的要求,我们认为要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的法人负责制,而不是课题组专家负责制,这是体制上的问题。&rdquo 具体而言,法人责任体现在编制预算时提供的服务、实施预算中的监管、调整预算中的快速核准以及对单位人员的信用管理上。  这一步如何走,或将引发整个科技体制的改革。
  • 科研经费用于“人”的费用可达 50%以上┃财政部专家权威解读“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新政”
    科研经费新政  科研项目资金用于“人”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两项。一是“劳务费”,用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等,没有比例限制。二是“绩效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由单位在间接费用中统筹安排。  新政要求:  1、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 20%提高到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 15%提高到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 13%提高到 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我们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 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下午 3 时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出席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现将文字实录摘录如下:  一、情况介绍阶段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还有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先生。  下面,首先有请欧文汉先生作介绍。  欧文汉: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首先,向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2013-2020 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 2.3 万亿元 2021 年,在中央本级支出继续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预算 3227 亿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 7 个方面,提出 25 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及时回应科技界关切,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  8 月 13 日,《若干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后,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反响强烈,普遍认为经过此次改革,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更大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激励力度更强了、繁文缛节更少了,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环境更好了、劲头更足了。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狠抓《若干意见》贯彻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我就先介绍这些基本情况,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各位的提问。谢谢!  二、媒体问答阶段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这次出台的《若干意见》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财政经费使用自主权,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些措施的出台是基于哪些考虑?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科研工作与有计划的生产、建设不同,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科研经费使用,也不能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工程预算的方法来管理。只有充分尊重科研规律,给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让他们放开手脚,才能创造出更多高质量的科研成果。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给科研人员“松绑”,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但仍然存在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等问题。为此,《若干意见》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本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围绕“四个扩大”,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一是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预算科目从 9 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3 个。也就是说,以后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预算时,不用再编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科目预算。同时,精简费用测算说明,除了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必“事无巨细”,一笔一笔列出来。  二是扩大预算调剂自主权。主要是两类情况:一类是设备费调增权,以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现在要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 另一类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买酱油的钱可以用来打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三是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近年来,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探索实行经费使用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决定经费使用。从实际情况看,实施效果很好。这次《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不仅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还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四是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考虑到科研活动的连续性,以及避免突击花钱等问题,《若干意见》取消了此前结余资金只有 2 年的使用期限,明确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我们知道人才是科技创新中的核心要素,和之前相比,本次管理办法的改革在加大科研项目中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有哪些具体改革措施,请介绍一下,谢谢。  欧文汉: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科研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好科研人员,既要用事业激发其创新勇气和毅力,也要重视必要的物质激励。高校、院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是我国重要的科研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流砥柱”。这些科研人员承担了大量的国家科研项目,对他们在项目中付出的智力劳动进行合理补偿,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目前,科研项目资金用于“人”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劳务费”,用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等,没有比例限制。另一项是“绩效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由单位在间接费用中统筹安排。但仍然存在间接费用比例偏低,激励作用有限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这次《若干意见》打出“组合拳”,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  首先,在经费来源方面,做到“有钱可以发”。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 20%提高到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 15%提高到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 13%提高到 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二是扩大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试点单位从中科院所属部分研究所,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的范围,也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要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其次,在经费使用范围方面,实现“有钱应该发”。《若干意见》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三,在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方面,防止“有钱发不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绩效工资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我们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 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谢谢!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科研经费拨付涉及环节多,拨付进度有时比较慢,科研人员着急“等米下锅”,请问《若干意见》对这一问题有何考虑?谢谢。  欧文汉:科研项目拨付涉及多个环节,关键是各个环节要把职责搞清楚,要求明确,提高效率,具体的请黄司长回答。  黄家玉:谢谢你的提问。这些年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完善经费拨付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调整项目立项工作机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项目拨付时间比较长的问题,为此《若干意见》从优化“三个环节”入手,完善拨付流程,明确拨付时限,压实拨付责任,力争实现科研经费拨付“环环相扣”,减少在途时间。  第一个环节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管理部门就可以拿到预先拨付的经费,确保科研活动正常推进。需要说明的是,按照《预算法》要求,预算正式批准后,财政部要在 20 日内批复下达科研经费。  第二个环节是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这次《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 30 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实际需求。  第三个环节是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科研工作往往需要多个单位合作开展,从项目牵头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是经费拨付的最后一环。《若干意见》专门明确,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谢谢。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科研工作专业性较强,有效监管一直是难题,这次《若干意见》给予科研经费管理很大程度的“松绑”,请问下一步如何实现有效监管?确保科研经费管理安全使用?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你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的确,随着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不断松绑,如何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愈发重要。面对新形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强科研经费监管方面,这些年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出现了一些违规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情况,比如虚假报销、签订虚假协作合同等,这些不仅影响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也损害了科研人员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若干意见》从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  一是在监督检查方式方面,强调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的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  二是在监督检查责任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  三是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这里,我想告诉各位记者朋友们的是,加强监管,并不等于是要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要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实行免责,顺应科研活动规律,有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科研经费报销繁琐被认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一大“痛点”,耗费了科研人员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请问《若干意见》对此有何解决办法?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  近年来,为了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不少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一些科研人员仍反映本单位存在报销繁琐等问题。此次《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费报销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对症下药、精准发力,从三个方面着力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一是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已经建立了科研财务助理队伍,但现在也存在单位之间、项目之间的不平衡。这次《若干意见》明确,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再让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上花费精力。  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项目承担单位不断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是破解科研人员报销繁琐的有效途径。比如,项目承担单位主办会议时,可以在会议费中报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交通费等。另外,项目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  三是推进无纸化报销,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减轻科研人员经费报销负担,也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此次《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科研经费报销的信息化建设,明确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我们知道政策好还要确保能够落实到位,发挥作用。请问财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取得实效。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从以往经验看,政策落实得好不好,极大影响改革成效。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同样需要各方一起努力,切实落地落实落细,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  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若干意见》多措并举,不仅专门明确了落实责任部门和单位,还从三方面明确了具体落实要求:  第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涉及部门规定及办法,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也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管理办法,如间接费用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  第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宣传上要实现传统与创新相结合,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大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培训上要实现专题和日常相结合,让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充分知晓、理解政策措施。  第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若干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督查。各地也要参照《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确保改革取得成效。谢谢。  科技日报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若干意见》发布后,我们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请黄司长回答。  黄家玉:新政策出台后,实现新旧政策无缝衔接、顺畅运行十分重要。为此,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若干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对这一类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二是《若干意见》发布时,仍然处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比如间接费用管理、结余资金管理、劳务费管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等。如果项目承担单位经与科研人员协商后,确定要执行新规定的,涉及到需要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三是《若干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谢谢。  中国财经报记者:近年来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越来越重要,请问《若干意见》在加强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近年来,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科技工作的特点,不断完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健全绩效拨款机制,积极推进机构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在财政和各方共同努力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管理机制不断健全,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这次《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科研经费绩效管理。在项目管理部门层面,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要尊重科研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特点,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要作为后续支出的重要依据。比如说,自由探索型科研项目,要突出原创性、前沿性,避免唯数量的评价 任务导向型科研项目,要突出任务完成情况,切实改变唯论文的倾向。在项目承担单位层面,要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把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谁能干、谁干得好,就支持谁,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谢谢。
  • 美联邦政府科学机构科研经费骤增
    对美国科学家来说,2010年开门见喜。据新出版的《科学》杂志报道,在岁末年初之际,美国国会通过了2010年年度财政预算,联邦政府科学机构所获超过其想象,比如,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提出的预算需求是300.759亿美元,国会批准的是310.009亿美元,比2009年度的预算增加了2.3% 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获得了69.26亿美元的预算,比2009年度增加了6.7% 与2009年相比,能源部(DOE)科学办公室的预算增加了2.7%,达到49.04亿美元,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NIST)实验室预算增加2.8%,达到6.62亿美元。   从金融危机、医疗保健改革到阿富汗战争,尽管2009年对美国来说并非一帆风顺,但科学界却获得了意外的收获。在2009年2月通过的总额达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中,科学界获得180亿美元的资助,然而,一直要等到2010年各机构的年度预算之战基本上尘埃落定之后,这个天上掉下来的馅儿饼才能兑现。   美国的财政年度开始于上一年的10月。2009年12月中旬,在2010年临时财政支出延长期结束的前一天,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批准了总额达4500亿美元的预算案。除了NIH和NSF之外,政府还资助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商务部所属国家标准和技术局等机构。其实,国会早在去年秋天就已单独通过了几个科学机构的2010年预算案。   2010年,NSF提出的预算需求为70.45亿美元,其中科学研究经费为56.18亿美元,教育经费为8.73亿美元,国会将其研究经费减少至56.18亿美元,并要求NSF增加美国天文学家在夏威夷和智利的双子星座望远镜的使用时间 同时,将NSF的教育经费增加至8.73亿美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小学生的数学和科学教育 国会实际批准NSF的总经费为69.26亿美元,比2009年增加6.7%。   此外,国会还采取非常步骤告知白宫,即将于2010年2月1日公布的2011年预算应该比前一年批准得更多。随同预算案的一份报告指出,如果NSF的预算在2016年前的10年间增加一倍,那么它的预算至少应该增加7%。这一算法没有将NSF从经济刺激方案中得到的30亿美元考虑在内。   2010年,NIH希望预算增加4.5亿美元,达到300.759亿美元,但国会批准其增加6.92亿美元,超过310亿美元 在2009年初的经济刺激方案中,NIH获得了100.4亿美元的资助。   对美国宇航局(NASA)来说,国会满足了当局提出的科学预算需求,包括新增4.41亿美元,为计划于2014年发射的詹姆斯-韦伯望远镜作准备。但在得知该项目在过去6个月中透支9500万美元后,国会要求NASA对这个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国会还提供2500万美元,开始“轨道碳观察者”的替换工作 另外安排1500万美元,开始有关木卫二的机器人计划。国会甚至问NASA,如果比现在的计划提前2年,也就是在2018年前发布该机器人,需要多少钱。   在2009年10月,国会同意将能源部科学办公室的经费增加2.7%,在2009年初,能源部科学办公室已从经济刺激方案中获得16亿美元的额外经费,如今,这些钱已经用在那些“箭在弦上”的研究项目和设施上。国会告诉DOE新成立的能源研究机构——高级能源研究项目署(ARPA-E),在用完经济刺激方案所给的4亿美元之后再申请年度预算。为了实现这个目标,ARPA-E于2009年12月宣布经费达1亿美元的竞争性经费申请计划,内容包括提高汽车电池的储存量、二氧化碳捕获,以及如何将二氧化碳转化为液态燃料。ARPA-E的第一轮竞争经费项目内容几乎覆盖了清洁能源的所有领域,1.51亿美元由37个受资助者分享,因此,将于2010年启动的第三轮竞争经费大约还有1.5亿美元。
  • 国自然!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的精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改革完善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机制。为做好《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经费包干制实行范围  在前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试点经费包干制基础上,从2021年起,将新批准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纳入包干制实施范围,2020年及以前批准的不做调整。项目经费申请和审批时不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总资助经费的形式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结题时,依托单位应按《资  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开相关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对于2021年获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制定包干制内部管理制度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对于之前已完成备案但需要重新修订的,也应在上述时间之前完成修订工作并重新备案。  二、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自2021年8月5日起,对于实行预算制且核定间接费用的项目,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预算制项目,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目前在数学领域开展试点,比例提高至60%/50%/40%。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保持原有间接费用结构比例。对于实行预算制且原不核定间接费用的项目,保持原有不核定间接费用的管理方式。  预算制项目经费审批沿用原有方式。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请时只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经评审批准直接费用后,次年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按依托单位单独核定间接费用。  对于2021年8月5日前批准的在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依托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新政策,并自行调整。  三、简化预算编制  对于2021年8月5日以后批准的预算制项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进一步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四、下放预算调剂权  对于目前所有在研及新批准的预算制项目,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给依托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五、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对于目前所有在研及新批准的各类项目,在原劳务费开支范围基础上,可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列支范围。  六、其他事项  对于已经准予结题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做调整。  请各依托单位切实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尽快修订或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把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配备等政策落实落细,并做好在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务局计划局  2021年11月4日
  • 财政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问答
    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   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此后,针对科技界反映强烈的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费,以及国外允许相关做法等问题,我们对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科研人员的人员费开支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由于所在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等的不同,其开支渠道和水平也不尽相同。例如,美、英一般不允许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人员费,但可以根据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资助方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单独核定一定额度的“一般管理费(overhead)”,由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由单位用于支付人员性费用。美国的大学可以自主确定其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大学的教授通常只拿9或10个月的全时工资,其余3或2个月的全时工资可以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国立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薪酬则参照公务员制。法、德、日对大学的教授以及国立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均实行公务员制,工资福利待遇稳定,灵活度小。   在对国外相关经验等研究基础上,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间接费用可以开支用于人员激励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同时我们认为,对于各界比较关注的科研人员的收入没有体现对其工作业绩的激励,收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目前收入分配制度尚不尽完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联系。   2.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比例限制是多少?能否提高“劳务费”比例?   现行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在课题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求各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投入的工作量,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需求编制课题经费预算,从制度规定上并无劳务费比例限制,也不存在提高比例的问题。劳务费预算随项目预算上报后,最终由相关部门根据其组织的预算评审结果核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项目实际评审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比例限制,给科研人员造成了很多政策上的误解。我部近期已与科技部联合发文再一次明确在项目评审中不允许有比例限制。希望相关部门、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不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3.如何解决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成本问题?   目前国家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工资薪金等,可以统筹用于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有关运转经费,弥补相关管理成本。同时按照现行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项目(课题)经费中均允许列支管理费,用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承担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此外,针对近年来科技界反映科技项目经费对承担单位的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等问题,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建立了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和人员激励机制。   另外,部分专家学者等建议完全比照国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核算和补偿的有关做法。目前,确有不少国家采用在科研项目中列支间接费用的做法,如美国各高校就是以政府许可的方式和比例列支间接费用,英国近年来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进行了全成本核算的改革,将科研成本划分为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分配成本、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等。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国家对科研成本的核算方式与国家整体的科研管理以及预算管理体系是紧密相关的,比如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知名大学多为私立大学,其经费除来自政府(包括固定拨款及竞争经费)外,很大部分来自于社会捐助、产业界、非营利性组织等,因此在承担国家或产业界科研项目(课题)时,计列部分间接费用以补偿学校管理运营等发生的支出。而如前所述,我国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因此,国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算不宜抛开这些因素,单纯在核算方式以及比例等方面与美国、英国等国家进行比较。   4.科研项目特别是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到位为何较慢?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拨付较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项目立项、任务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拨付资金等环节。目前重大专项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是影响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效率和资金到位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一些重大专项预算编报迟缓,往往超过了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直接影响了预算的下达,并形成了大量结余。同时,在预算下达后,由于有些牵头组织单位特设账户开立等工作进展较慢,相应造成了资金拨付较慢。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专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民口重大专项2010年和2011年预算编报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预算编报时间节点,要求2010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送,2011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并多次强调请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预算,以保证经费及时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10年9月底,仍有个别专项未报送2010年预算,没有一个专项报送2011年预算。为此,财政部专门召开了2011年预算编报推进会,督促牵头组织单位尽快报送预算。力争从2011年起,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与部门预算时间和程序做好衔接,将预算全部纳入牵头组织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确保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使用经费。   对于国家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财政部督促相关部门提前组织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细化率,基本实现了90%左右的年初预算细化到了具体课题和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下达相关经费,保证科研活动的经费需求。   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为何进行了必要的预算核减?   科技重大专项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凝聚了人民的期盼,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符合科技重大专项特点的经费管理模式。200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7]94号),以规范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切实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2009年,按照既要体现和适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特点和科技活动规律,又要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了《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对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既做了规范性的规定,又在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同时为使资金安排科学、规范,还建立了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评审制度,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财务管理专家和同行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重大专项预算进行评审。为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公正,还建立了与牵头组织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的制度,评审结果经过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后,财政部方核批预算并下达资金。   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还存在较多问题,存在钩稽关系错误、预算开支标准偏高等现象,必须进行必要的预算核减。随着各方面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熟悉,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质量稳步提高,2009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调减率较2008年立项项目(课题)有较大幅度下降(由24.87%下降到15.44%)。   需要说明的是,重大专项预算编制和管理一方面要体现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另一方面也应遵循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行规则,应按照预算法和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和执行预算,不宜过度放宽。   6.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如何解决实际支出与批复预算存在差异的问题?   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经费支出科目,规范了经费支出范围,提高了科研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考虑到科研活动的创新性和研究过程的不可预见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考虑了不同科研工作的特殊需求。同时,允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进行调整,达到一定金额和比例或者特殊科目经费的调整才需要报财政部批准,有些要报项目组织部门批准,其他可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调整。应当说上述制度规定,为经费支出的编列、核定和安排使用中的不可预见因素留出相对灵活的空间。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也办理了由于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预算调整事项。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调整做出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只有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发生调整,须按规定报财政部核批 并明确规定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不可预见费,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7.科研项目经费当年是否必须花完?花不完是否就要收回?   部分科研人员反映被要求突击花钱,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必须花完,花不完就收回。对此,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终止等形成的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预【2010】7号)规定,财政拨款可能形成结转和结余,结转资金是指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资金是指相关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对于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的动用,需报财政部审批,但确有需要可继续用于原用途。因此从制度规定看,并没有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必须花完,不花完就会收回的规定。同时目前在科研经费拨付上,均按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研发任务和进度需要拨付经费,不允许突击花钱。以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为例,《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相应也应按照实施进度支出经费。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重申这一制度,避免部门要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突击花钱的问题。但也希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能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合理安排,申请经费拨款,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为何不能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   2006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资金管理办法时,针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长期挂账、归项目成员所有、私自发放等问题,规定项目经费结余及时足额上缴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此规定也有利于防止宽打窄用、套取项目资金,避免财政资金低效、损失和浪费。同时如果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经费结余将很少。对于新的研究项目,可以通过现有渠道继续申请经费支持。   此外,中央财政不断优化投入结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安排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相关院所和高校开展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为科研人员潜心稳定研究提供了保障,也提高了单位对科技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9.如何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科技经费绩效考评工作,避免重立项、轻管理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07年,根据科技经费管理特点,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是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展科学基金资助和管理绩效国际评估工作,从历史发展的观点和基础研究的特点两个纬度,以国际的视角,对科学基金25年的战略定位、资助与管理绩效以及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自然科学基金的经验、成效与不足,分析其运行状况,进一步明确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的着力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助效益。此外,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中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央财政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县(市)以支持原项目扩大规模、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等后续工作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通过上述措施,推动了科技经费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科技经费直接服务于科研活动和科技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十二五”有关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推动科技事业发展进步。
  • 教育时评:科研经费分配改革应当“提速”
    近日,有关科研经费分配体制改革的话题很热。有学者通过媒体列举出种种怪现状,比如政府部门官员在科技决策、科研经费分配上权力过大,经费审批透明度不够,庸俗的人际关系影响公平,“小钱大审、大钱小审”等。与学者们交谈,大家都认为从财政渠道划拨的科研经费快速增长,使得这些问题、争议凸显,也使得改革分配模式的呼声日益急迫。   目前我国科技研发项目分为自由探索和国家任务两部分。自由探索项目的立项程序是先由学者提出申请,再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组织专家评审,程序严格。专家们认为其公正性已不亚于国际学术组织,所以尽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不多,但是获得者都引以为荣,作为自身科研实力的标志。而国家任务项目,资金量很大,远远多于前者,但从立项、审批,到资金分配,似乎在程序、制度的严格性与公平等方面却存在较多争议。这就是有些学者所说的“小钱大审,大钱小审”。   迄今为止,我国的科研事业还处于奋起直追的状态,企业、行业、国家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很多,因而以“计划”、“工程”名义集中力量完成国家任务,就成为组织研发的主要形式。这种做法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某些领域投入大量资金、力量的“计划”项目没有搞出批量生产的产品,反倒是一些没分到经费的民间中小企业开发出占有世界市场很大份额的产品。因此,在国家任务项目方面,不但要引入专家评审、同行评议的机制,还要引入类似于建设监理制度的研发监督机制,改变目前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争项目、分经费,钱分下去怎么花、干得如何反倒没人监管的现象。   在项目评审、经费分配机制上,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裁判员、运动员不能兼任,科技发展计划的制定者不能同时是参与者,在其中获得经费。我们在资源配置上的改革应遵循这一原则,减少对权威的倚重,强化同行评议机制。我们应强化科技部门在政策、咨询方面的作用,淡化其在经费分配方面的权力,以杜绝权力寻租,减少腐败的发生。   曾有学者提出,建设以企业为主的自主创新体系。但笔者认为,这在现阶段还仅仅是一种发展方向,因为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机制还亟待健全,研发实力还亟待提升。这从近几年国家科技大奖的结果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以2009年为例,三大科技奖通用项目高校获得的奖项占到64.8%,而高校获得的国拨科研经费一直没超过10% 技术发明奖项目本应大多出自企业,但是近年来这个奖项超过一半由高校包揽。   作为研发主体,企业应该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即自筹经费搞研发,而不是从财政渠道取得经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新技术是企业应有的职责,企业自身实力不足,拿到项目、经费后再包给院所、高校,这在程序上是本末倒置,很难保证把钱用对地方。   当然,科技研发最终目的是将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在现阶段企业、行业仍然有大量共性问题需要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成立科研攻关机构,由经济、法律、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组成,资金由国家、行业共同筹措,选择合适的专家、团队承接项目,成果由全行业共享,而不是把财政研发经费直接投给某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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