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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自查相关的资讯

  • 国家认监委关于在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中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3〕86号),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督促认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维护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认监委决定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各认证机构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自查整改为契机,对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认证活动和类认证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一是梳理排查开展的认证和类认证总体情况;二是梳理排查认证业务全链条风险,从认证方案的设计、认证全过程的实施、认证的资源配置和人员能力、认证人员的职业操守等方面,自查并清理整治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开展风险分析;三是梳理排查认证规则备案情况;四是开展对获证组织的风险评价,从认证有效性、符合性等方面加强证后监督。二、自查重点1. 认证机构业务开展方面。排查开展的所有认证和类认证业务种类,梳理上述各类业务依据标准、发证数量和应用领域,评估上述各类业务的实施风险。2. 认证机构合法合规方面。排查是否存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法定条件和能力;分包境外机构认证业务备案不规范;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买证卖证、在网络平台兜售虚假认证证书;认证活动中增减、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现场审核/检查避重就轻、走过场,关键过程审核/检查不到位,擅自降低认证标准要求,认证决定把关不严,降低门槛通过认证;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审核/检查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在无注册或确认的认证审核人员情况下开展认证活动等问题。3. 认证规则备案方面。排查已备案的认证规则是否按照相关领域基本规则和公认的标准制定;是否存在认证规则或认证依据为非现行有效版本、未按要求备案已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规则、认证规则备案领域错误、超范围备案认证规则、未经批准备案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认证规则名称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认证标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认证规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等认证规则备案不规范情形。4. 认证人员职业操守方面。排查是否存在审核员/检查员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认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红包等问题。5. 获证组织认证质量方面。排查是否存在获证组织管理文件形同虚设,与实际运行脱节;应付认证审核/检查,突击补记录、补文件;未按认证要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产品与获证产品不一致,严重影响产品性能和安全等问题。6. 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方面。排查是否存在认证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专业能力不强;认证管理特别是认证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认证质量追溯体系不健全;缺少关键过程控制要求,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以认证质量为工作核心,自觉维护认证机构在经济发展中“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公信力。(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认证机构要迅速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加强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确保本次自查工作落实到位。(三)强化风险识别各认证机构要充分识别关键环节中的各类业务活动风险,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风险控制和处置要求。(四)确保整改到位各认证机构要明确整改要求,对自身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以“刮骨疗毒”的决心下大气力整改;对获证企业的问题要责令其整改,严肃处理问题证书,并进行后续监督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要举一反三,建立完善认证质量保障制度,确保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真实有效。(五)及时上报反馈各认证机构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如实开展自查,及时汇总分析自查整改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23年11月15日前登录https://www.wjx.cn/vm/P4hFlQk.aspx填报自查工作信息表,上传自查报告word版本和加盖公章扫描后的pdf版本。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监管司李凌志 武利平 010-82262724、82261364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国家认监委2023年10月23日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自查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认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认证规则备案情况,认证机构开展的认证和类认证业务范围、发证总量及获证组织数据,近2年发放证书数和暂停、撤销、注销证书数,近2年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认证机构资源配置和认证人员基本情况、人员管理制度等。二、自查开展情况包括自查实施方案或计划,自查工作实施情况等。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整改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对自查问题的处理结果等。五、对认证监管工作相关建议包括对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以及发现的虚假认证线索等。
  • 这一地方组织813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
    北京市将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和清净剂质量检测等9个领域作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重点。在生态环境领域,多部门将联合对碳排放核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近两年出具的碳排放核查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碳排放核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机动车检验领域,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加强实时视频监控巡查和异常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及时预警违规行为,严格倒查问责,严厉打击替检代检、未经检验出报告、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组织取得市级CMA资质认定证书的813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重点自查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否依法合格开展生产经营等。
  • 教育部发文 要求高校自查基因编辑研究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据华南农业大学、苏州科技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等多所学校官网,教育部科技司于近日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基因编辑相关研究项目自查工作通知》,要求高校组织开展基因编辑相关研究项目的自查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通知》中指出,此次自查主要针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开展的涉及生物技术中与基因编辑相关的研究项目(包括非政府渠道),重点围绕是否遵守科研伦理和规范、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自查。附属医院科研活动、国际合作项目、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项目要作为自查重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教育部科技司要求,高校在认真梳理,严格查找的基础上,若自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况,需如实填写附件并进行详细说明。附属医院相关自查工作在学校统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p
  • 认监委开展2012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检查
    关于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工作方针,按照认证认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活动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提高实验室质量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促进检测市场的规范运行,国家认监委拟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检测市场,加强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要求,根据《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和中央文明办《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有关部署,持续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保障获证实验室依法出具公正、科学的检测数据,推动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全面提升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监督检查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 二是检查食品检验机构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运行管理的情况 三是监督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包括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情况。   (一)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重点   为配合总局“质检利剑行动”,2012年监督检查的重点为开展食品、家具、玩具、油漆涂料、洗涤用品、纺织品、汽车配件、建材、家用电器、室内空气检测等关系民生的检测领域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   2.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工作要求及质量监控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检查方案,部署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上述领域的实验室进行全面自查。   在自查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派出现场监督检查组,选取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辖区,在(1)食品、(2)室内空气质量、(3)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4)纺织服装、(5)家用电器等五个检验领域选取部分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能否保证检测质量等方面(检查表格见附件1)。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先行组织自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国家认监委将选取河北、浙江、福建、湖南、安徽、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广西、新疆等10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为资质认定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是否有效建立和实施证后监管,以及是否有效推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等四个方面(检查表格见附件2)。   三、总体时间安排   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自6月开始,10月结束,时间安排如下:   (一) 组织部署(7月)   国家认监委印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召开检查组长及有关检查人员的工作布置会,讲解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地方局、行业评审组将本地区、本行业的监督检查通知(方案)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自查自纠(7月到8月)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发证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开展自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所属实验室开展自查 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组织自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7月到9月)   国家认监委将选派有资质认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专家和资深评审员,组成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组,对选取的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获证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结果上报(9月到10月)   1. 地方两局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于9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自查总结。   2. 10个现场监督检查组应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河北、浙江、福建、湖南、安徽、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广西、新疆10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汇总辖区内已获得资质认定的 “(1)食品、(2)室内空气质量、(3)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4)纺织服装、(5)家用电器”等五个检验领域的实验室,按检测领域分别填写获证实验室名录清单(格式见附件3)并于7月16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2. 国家认监委从各省局提供的获证实验室名单中抽取一定领域和数量的实验室作为监督检查对象,并向检查组长下发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和《检查任务通知书》(表格见附件4、5)。   3. 现场监督检查组依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前,及时与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安排检查路线。现场监督检查组提前1天通知被检查实验室。   4. 现场监督检查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有关获证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表和《检查结论意见书》,及时汇总技术报告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5. 现场监督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垫付。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认监委统一拨付相关经费。   五、工作纪律   现场监督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现场监督检查组和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被检查实验室名单进行保密。违反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1.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行业评审组自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问题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经认监委核实后视情况对有关实验室的资质进行处理。   2.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现场监督检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实验室存在一般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检查组应及时将其情况上报认监委,由认监委组织实验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各省质监局应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实验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3)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并反馈给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二十天内重新确认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对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及时通报相关的发证部门和实验室主管部门。   4.各现场监督检查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人 :郭栋、谢澄   联系方式:82262733、82262771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xiec@cnca.gov.cn   附件:1.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2.2012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检查表   3.重点检验领域省级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名录上报表   4.2012年省级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任务通知书   5.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任务通知书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 优先审评细则解读:一千多自查主动撤销药品死而后生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药品 /strong /span /a 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以下称《意见》)。《意见》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防治重大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等3大类17种情形范围内的药品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审批。 /p p   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从2015年起,药品审评审批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不破不立、破而后立,现在“立”的部分来了。  /p p strong 优先审评范围扩大、界定清晰 /strong /p p   根据《意见》,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新药注册申请等符合七种情形之一、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以及防治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罕见病、恶性肿瘤、儿童疾病、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等7类重大疾病且具有临床优势的药品可走绿色通道。 /p p   同时,《意见》还特别提出,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117号)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等也可以提请优先审评。 /p p   “之前11月份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10种情形可加快审评审批,这次正式发布的《意见》在优先审评范围上较之前有非常明显的扩大,界定也更加清晰。”业内人士表示,“比如对于中药部分就明确界定‘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而非笼统的鼓励。” /p p   “同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之前的自查核查主动撤销的企业有了明确的说法,这对于制药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上述人士说。 /p p   那么,允许主动撤回的企业在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对于行业的影响面有多大? /p p   据了解,去年7月我国启动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对待批生产的1622个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数据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去年底披露的数据显示,1622个品种中,扣除需要免临床试验的193个,需要自查核查的总数为1429个;截至今年1月中旬,企业主动撤回1103个。也就是说,这1000多个药品在自我完善后可以重新申报,死而后生。   /p p strong 时间加快,建沟通机制 /strong /p p   记者了解到,对于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的仿制药进行优先审评的政策在此前就已经有实施,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就按照特别审评程序批准了2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足口病疫苗---EV71型灭活疫苗。 /p p   但此次《意见》的发布仍然获得了业界的普遍点赞。“审核、技术审评等原本需要排长队的部分,都有了明确的期限。”一位网友表示。 /p p   根据《意见》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后,由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向药审中心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理由。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由药审中心每月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及拟定优先审评的品种具体信息予以公示。公示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药审中心在1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药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审评。 /p p   “意见中提到,申请人可以在递交临床试验注册申请前、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等环节提出与药审中心的沟通交流申请,这一点非常好,符合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业内人士表示,同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事项,也避免了申请者反复提交资料奔波又耗费时间之苦。 /p p   根据《意见》,药审中心收到申请后30日内要安排会议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同时,《意见》也明确,药审中心对优先审评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应建立与申请人的会议沟通机制和网络咨询平台,审评人员不与申请人私自交流。   /p p strong 短缺药、儿童药面临利好 /strong /p p   《意见》特别指出,对于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仿制药申请,自该品种公示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p p   就在一天前,国家工信部消费工业品司副司长吴海东在一个会议上表示,正在制定的《医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将重点提升短缺药的供应保障能力,一是要建立药品短缺预警系统,动态监测供应情况;二是在全国建立3-5个小品种集中生产基地,实现小品种规模化生产,从而产生规模效益,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三是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的试点工作;四是完善中央两级储备,既要满足灾情疫情的需要,又要满足常态下对药品特别是急救药品的不时之需。 /p p   但对于企业来说,除非真的做好准备,否则强抢首个也并无太大意义,因为根据《意见》,对于申报资料存在较大缺陷、临床试验数据失真或未能按期接受现场检查或送检样品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对其他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 /p p   此外,《意见》还特别针对儿童药提出,对于临床需要并已在美国、欧盟及我国周边地区上市的进口儿童药品,其在境外完成的相关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 /p p   “对于企业来说,不仅仅需要得到更快的审评审批,更重要的是得考虑具有临床价值。”业内专家表示。 /p p br/ /p
  • 教育部开展2012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检查工作
    教技发中心函[2012]122号   各有关实验室:   为深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精神,进一步提高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促进实验室规范管理,保障高校实验室依法出具公正、科学的检测数据,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12]104号,附件1)部署,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现组织各高校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开展自查,相关要求如下:   1、 请各实验室认真学习《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和中央文明办《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等相关文件,认真了解国认实函[2012]104号文的有关要求   2、 国家认监委将于7月-9月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本次检查工作重点包括: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能否保证检测质量等方面。请各获证实验室按照《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督检查表》(附件2)开展自查,于7月20日前完成自查表,“自查情况描述”一栏需要针对条款逐条描述(如“符合”也要写出 “符合”的证据),盖章发至高校评审组。   3、 本次现场监督检查的范围是河北、浙江、福建、湖南、安徽、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广西、新疆等10个省、自治区。重点检查领域是1)食品、2)室内空气质量、3)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4)纺织服装、5)家用电器等五个检验领域。请相关实验室做好准备工作。   地址邮编 : 北京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联 系 人: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曾艳   电 话: 010-62514686,传 真:010-62514678   电子邮箱: zy@cutech.edu.cn, educma@yahoo.com   附件:1.《关于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12】104号)电子版   2. 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督检查表 .doc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 认监委开展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加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管,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确保获证实验室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国家认监委拟开展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切实履行国家认监委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资质认定工作的职责,查找资质认定工作和获证实验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向社会出具公正、客观、准确数据和结果的法制意识、管理和技术水平,为国民经济发展和行政机关的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通过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指导,进一步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评价,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资质认定工作体系,提升资质认定工作和评审水平、认定对象的一致性,全面提升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   二、主要任务   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检查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二是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   (一)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检查   1.检查重点   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本着服务政府监管工作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将开展汽车配件、手机、大宗出口商品、食品添加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各省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派出专家组,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海南、甘肃、青海、宁夏、吉林、西藏等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内容   综合分析前几年监督检查情况,将易发生和出现的问题作为今年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提高效率。   对获证实验室的检查着重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两个方面(表格见附件1)。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   1.检查对象   国家认监委派出专家组对上海、重庆、广东、海南、甘肃、青海、宁夏、吉林、西藏等9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工作开展检查,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考检查表内容进行自查。   2.检查内容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主要关注建立和完善资质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建立监管机制、实行有效证后监管三个方面(表格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   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自6月开始,10月结束,时间安排如下:   (一) 组织部署(6月)   国家认监委印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并召开检查组长及有关检查人员的工作布置会,讲解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自查自纠(7月到8月)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本局发证的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开展自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所属实验室开展自查 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组织自查。   (三)现场检查(8月到9月)   国家认监委选派有资质认定工作经验的管理者和资深评审员,分别组成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和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对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获证实验室和9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结果上报(10月)   1. 地方两局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于10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自查总结。   2. 11个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9个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应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工作程序   1. 国家认监委向接受抽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通知,并请其做好准备工作 向检查组长下发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和《检查任务通知书》(表格见附件3、4)。   2. 获证实验室检查组依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任务,与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沟通,提前1天将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告知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3. 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资质认定工作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垫付。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认监委统一拨付相关经费。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地方两局、行业评审组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1.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行业评审组自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问题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   2.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检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实验室存在一般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2)实验室存在违法检验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二十天内重新确认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对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向相关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通知书。   4.各获证实验室检查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人: 周 刚 李文龙   联系方式:82262770 82262769   附件:   1.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2.2011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检查表   3.2011年省级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任务通知书  4.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任务通知书  5.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结论意见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2009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推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确保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在总结前几年持续开展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决定继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将紧密围绕“质量和安全年”主题,打造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和安全年”,狠抓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主要任务是检查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重点检查获证实验室日常管理的规范性,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场技术评审的质量以及发证机关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二、主要任务   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的统一部署,重点检查以下领域:   1.支持家电下乡,防止伪劣商品流向农村,对家电重点生产省份的家电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支持节能减排,保证能源检测数据准确,配合我国新能源法规的发布,对重点耗能省份的节能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配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落实各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4. 结合“质量安全年”活动,保障工业生产安全,对煤矿安全生产及建工建材行业的相关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5.配合农资打假,对部分省、市的农资、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组织形式   (一)组织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上述五个重点领域开展自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以上述五个领域的实验室为重点检查对象,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监督检查。务求将各项检查要求落到实处,要求对辖区内相关实验室的现场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60%。并在检查完成后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检查工作总结。   (二)国家认监委按五大领域直接派出检查工作组,对有关省(区市)的相关实验室开展跨省飞行检查   1.家电实验室专项检查工作组:   分广东、浙江、福建三个检查小组,对这三个省涉及家电下乡检测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2.节能监测实验室专项检查工作组:   分辽宁、上海、北京、天津、江苏等五个检查小组,对这五个省(市)的节能监测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3. 煤矿安全生产及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专项检查工作组:   分山西、内蒙、安徽三个检查小组,对这三个省(自治区)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建工建材检测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4.食品检测实验室专项检查工作组:   分四川、广西、吉林、山东等四个小组,对这四个产粮大省涉及粮食和食品检测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5.农资和农业投入品检测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   分河北、云南、贵州、湖南、湖北等五个小组,对这五个省涉及农资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国家认监委飞行检查任务的五个大组、20个专家小组的名单及任务分配另行通知。   四、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实验室组织机构、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报告、检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见《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   五、工作进度安排   1.八月中旬国家认监委发文部署,并召开五个大组组长和有关参与检查的北京地区检查人员的动员会,讲解今年的工作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8月下旬至9月份组织开展本省自查,10月15日前上报自查总结。   3. 国家认监委派出的跨省检查组在8月下旬至10月上旬实施对各地的检查,10月1日前,分省任务小组组长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给专业组组长,专业组组长对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完成专业组总结,连同分省检查组材料,于10月15前报送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将根据各省自查工作总结和各专业检查小组的总结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并完成总结报告,2009年12月底前下发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并召开总结会。   六、检查工作进行和接待方式   1.跨省飞行检查小组由组长与接待省局商定具体时间,在检查任务执行完毕一周内向专业组组长报送总结。   2.执行国家认监委跨省飞行检查任务检查小组,在执行任务时,由组长负责与有关人员沟通出发时间。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和《检查任务通知书》由国家认监委提前发给组长。执行飞行检查任务的检查小组成员名单,由国家认监委通知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   七、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省局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包括工作午餐),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八、费用支付方式   检查组的食宿、交通、劳务费等由接待省局垫付,待检查工作结束后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支出情况,由国家认监委统一拨付。   九、结果处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的结果处理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国家认监委将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优秀的实验室要予以表扬,并免除一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实验室要予以曝光,并暂停或撤销(或责成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各检查小组、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行任务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联系。   联系人:周刚,李文龙 ,电话:010-82262770,82262769 。   附件:1.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2.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任务通知书   3.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书    二○○九年八月十日
  • 认监委公布2013年度通过资质督查实验室名单
    2013年度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的实验室汇总表 序号 实验室名称 省份 1 江西省分析测试研究所(江西省有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江西 2 晋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山西 3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南 4 山东省食品有害物质监督检验中心 山东 5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辽宁 6 绵阳市川正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7 昆山市粮油质量监测中心 江苏 8 咸阳市粮油质量检验所 陕西 9 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湖北 10 汉川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湖北 11 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贵州 2013年度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为&ldquo 通过&rdquo 的实验室汇总表 序号 被检查实验室 省份 检查结论 1 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中心江西 通过 2 江西省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江西省化肥质量监督检验站) 江西 通过 3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江西 通过 4 遂川县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江西 通过 5 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西 通过 6 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江西 通过 7 南昌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江西 通过8 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江西 通过 9 九江市纤维检验所 江西 通过 10 江西省纤维检验局 江西 通过 11 新余市技术监督检测中心 江西 通过 12 景德镇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江西 通过 13 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江西 通过 14 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西 通过 15 山西省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 山西 通过 16 晋中市璟辉机动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山西 通过 17 吕梁市长风车辆环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山西 通过 18 洪洞安全交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 通过 19 山西万国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山西 通过 20 太原市东山机动车检测站 山西 通过 21 山西省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山西 通过 22 太原市筑鑫市政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 通过 23 晋中汇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 通过 24 洪洞县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山西 通过 25 吕梁天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 通过 26 焦作市天宇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 通过 27 洛宁县盛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 通过 28 洛阳市南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 通过 29 郑州一零七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 通过 30 郑州豫台汽车安检限公司 河南 通过 31 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河南 通过 32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河南 通过 33 洛阳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河南 通过 34 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郑州) 河南 通过 35 开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 通过 36 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河南 通过 37 泰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 通过 38 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山东 通过 39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山东 通过 40 诺安检测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山东 通过 41 青岛泰康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 通过 42 山东省建设建工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 通过 43 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山东 通过 44 山东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 山东 通过 45 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山东 通过 46 济宁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山东 通过 47 鞍山市粮油质量卫生监测站 辽宁 通过 48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辽宁 通过 49 大连北良检验有限公司 辽宁 通过 50 辽阳安泰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 通过 51 辽宁东辰建材检测公司 辽宁通过 52 鞍山科弘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 通过 53 沈阳北方建筑材料试验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 通过 54 辽宁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辽宁 通过 55 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辽宁 通过 56 辽宁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辽宁 通过 57 辽宁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辽宁 通过 58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成都) 四川 通过 59 遂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四川 通过 60 南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 通过 61 遂宁市船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 通过 62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测试研究所 四川 通过 63 四川建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 通过 64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江苏 通过 65 常州市天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 通过 66 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江苏 通过 67 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 通过 68 江苏省高性能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苏 通过 69 苏州中科纺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 通过 70 无锡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 通过 71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江苏 通过 72 常州华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 通过 73 常熟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 通过 74 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 通过 75 南通昊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 通过 76 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室 陕西 通过 77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陕西 通过 78 陕西省微生物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 陕西 通过 79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测试研究所(西安) 陕西 通过 80 渭南市秦东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 通过 81 宝鸡市新星建筑节能检测中心 陕西 通过 82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营装备材料检测试验中心(西安) 陕西 通过 83 机械工业压力仪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西安) 陕西 通过 84 陕西省汽车检测站 陕西 通过 85 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陕西 通过 86 宝鸡雍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 通过 87 咸阳中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陕西 通过 88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武汉) 湖北 通过 89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湖北 通过 90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湖北 通过 91 湖北省纤维检验局 湖北 通过 92 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湖北 通过 93 荆门市纤维检验局 湖北 通过 94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贵州 通过 95 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贵州 通过 96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 通过   2013年度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 结果为&ldquo 整改通过&rdquo 的实验室汇总表 序号 被检查实验室 省份 检查结论 1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江西 整改通过 2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山西 整改通过 3 开封市土壤化肥农药质量检测中心 河南整改通过 4 山东大学土建与水利学院测试中心 山东 整改通过 5 山东省化学农药重点实验室 山东 整改通过 6 泰安金鼎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山东 整改通过 7 辽阳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辽宁 整改通过 8 辽阳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辽宁 整改通过 9 辽宁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辽宁 整改通过 10 四川德胜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整改通过 11 无锡市纤维检验中心 江苏 整改通过 12 常州市纤维检验所 江苏 整改通过 13 蓝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陕西 整改通过 14 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陕西 整改通过 15 湖北省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湖北 整改通过 16 孝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湖北 整改通过 17 京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北 整改通过 18 荆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湖北 整改通过 19 沙洋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湖北 整改通过 20 钟祥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湖北 整改通过 21 宜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湖北 整改通过 22 六盘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 整改通过 23 仁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贵州 整改通过 24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贵州 整改通过 25 遵义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贵州 整改通过 26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贵州 整改通过 27 毕节市金春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测站有限公司 贵州 整改通过 28 息烽瑞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 整改通过   2013年度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 结果为&ldquo 调整资质认定能力范围&rdquo 的实验室汇总表 序号 被检查实验室名称 省份 存在问题或违规情况 处理措施 1 登封市卫生防疫站 河南 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 调整证书附表 2 高青县金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山东 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调整证书附表 3 遵义县蓝桥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 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 调整证书附表 4 安顺市永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 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 调整证书附表 5 贵阳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 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 调整证书附表   2013年度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 结果为&ldquo 调整资质认定能力范围&rdquo 的实验室汇总表 序号 被检查实验室名称 省份 存在问题或违规情况 处理措施 1 登封市卫生防疫站 河南 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 调整证书附表 2 高青县金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山东 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 调整证书附表 3 遵义县蓝桥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 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 调整证书附表 4 安顺市永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 调整证书附表 5 贵阳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 实验室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资源条件不具备 调整证书附表   2013年度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 结果为&ldquo 暂停资质&rdquo 的实验室汇总表 序号 被检查实验室名称 省份 存在问题或违规情况 处理措施 1 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川 管理体系严重缺失,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 暂停资质 2 德阳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四川 超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管理体系严重缺失 暂停资质   为了贯彻质检工作&ldquo 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rdquo 十二字工作方针,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中关于加强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持续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国家认监委于2013年4月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3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3〕22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启动了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技术专家的大力支持下,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既定目标顺利实施完成。现将本年度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总体情况   2013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延续了&ldquo 机构自查与专家监督抽查   相结合&rdquo 的工作思路,认监委要求31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6个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及中国计量院、检科院、特检院、标准院和纤检局首先组织开展获证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累计自查实验室28576家,现场检查实验室5561家。国家认监委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对山东、山西、辽宁、江西、江苏、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10个省的资质认定工作和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的获证机构组织了现场监督检查。   (一)地方质检两局和行业组织自查情况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为省级质监部门)高度重视国家认监委对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按照国家认监委的文件要求对本省(区、市)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同时,各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认监委提出的检查重点和自查工作要求,组织辖区内的获证机构从&ldquo 遵守法律法规诚实规范检测服务、完善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检测质量安全&rdquo 2个方面42个条款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累计自查获证实验室26407家。在组织获证机构实施自查的基础上,各省级质监部门还组织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对辖区内建工建材、机动车、消防电气、食品、农资、妇女儿童用品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的获证实验室开展了现场检查,累计检查获证机构5211家,检查发现问题并暂停资质认定资格的实验室139家。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浙江、海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等省(区、市)质监部门在食品、矿产、环境、建材、卫生等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计划共计114项。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认监委要求组织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累计自查实验室536家,并认真分析了实验室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珠海、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贵州、青海、新疆、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结合本省检验检疫工作需求,对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的实验室开展了现场检查,累计检查检验检疫实验室214家。   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行业内获证的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累计自查实验室1633家。铁道、石油、建材、国土资源、有色金属、电力、信息产业、高校、分析测试与冶金、轻工、供销、卫生、环保、军用油料等行业评审组还组织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对部分获证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累积检查实验室136家。铁道、国防、水利、卫生、环保、海洋、分析测试与冶金、高校、国土资源、交通、供排水、信息产业、化工、石油、电力、中科院、机械汽车、轻工、商贸、建材、军用油料、安全生产、有色、供销、节能监测行业评审组及时按要求上报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实验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检验中心根据认监委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并提交了自查工作总结报告。   (二)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监部门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   督查情况   2013年,认监委组织专家对山东、山西、辽宁、江西、江苏、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10个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从&ldquo 组织机构和资源配备,许可制度和程序运转,证后监管有效性和信息沟通,食品检验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开展&rdquo 4个方面30个细化条款进行了督查。   从督查情况看,各省质监局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认定制度要求严格依法审批。被检查的各省局均设立了资质认定职能管理部门 在制度建设方面,湖北、辽宁、河南等省质监局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制定了资质认定法规和工作细则 江苏、山东等省质监局实现了资质认定网上申报和审批,及时对社会提供检测机构信息查询 山东、山西、四川、江西、贵州等省质监局组织辖区内获证机构开展了能力验证计划,及时验证和提高了实验室能力水平 根据认监委的统一部署,各省级质监部门严格实施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并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三)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2013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选择了涉及消费者利益的&ldquo 食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和机动车及零部件&rdquo 5个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的获证实验室作为检查对象。认监委从10个省份有关检验领域抽取145家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作为检查对象,组织专家从&ldquo 遵守法律法规诚实规范检测服务、完善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检测质量安全&rdquo 2个方面30个条款对获证实验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最终,专家实际检查实验室142家,其中,食品检验机构48家,占抽查总数的33.8% 建材检验机构35家,占24.65% 妇女儿童用品检验机构15家,占10.56% 农资检验机构23家,占16.19% 机动车及零部件检验机构21家,占14.79%。142家被检查的获证实验室中,有11家总体表现良好,检查结果为&ldquo 满意&rdquo ,占被查实验室总数的8% 有96家实验室管理基本规范,能够持续满足资质认定的要求,检查结果为&ldquo 通过检查&rdquo ,占68% 有28家实验室存在少量问题,需采取整改措施并由资质认定管理机关验证后通过检查,检查结果为&ldquo 整改通过&rdquo ,占20% 有5家实验室存在部分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与检测资源条件不符,需由发证机关对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进行调整和确认,检查结果为&ldquo 调整资质认定能力范围&rdquo ,占3% 有2家实验室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或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失,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需由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资质认定资格,检查结果为&ldquo 暂停资质&rdquo ,占总数的1%。此外,另有3家实验室由于正在搬迁、停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接受专家现场检查,已责成相关省级质监部门后续跟踪并对其进行复核。   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情况   (一)被检查实验室存在缺陷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获得评分的实验室共142家,检查条款共4260条。经检查,发现缺陷性条款1218条,缺陷性条款发生比例为28.6%。排列在前五位的缺陷条款分别是:(1)检验检测报告未能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识,该条款缺陷发生频率为54.93% (2)未向客户出具规范检验检测报告,该条款缺陷的发生频率为50% (3)未能与客户进行有效的合同评审,该条款缺陷的发生频率为49.3% (4)不具备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该条款缺陷的发生频率为52.11% (5)未能按法制计量要求实施量值溯源,该条款缺陷的发生频率为55.63%。   (二)被检查实验室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通过对本年度监督检查中管理体系运行符合指数在80分以下的实验室的情况分析,总结出获证实验室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检测方面的问题   部分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与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19个特殊要素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 实验室对机构名称变更、超范围出具检测报告、标准变更、仪器设备校准与使用等方面的认识模糊 检测标准或实验室负责人变更后,未能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未对其授权签字人下发任命文件 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缺少有效的法人授权文件 实验室的检验报告专用章和仪器设备使用缺少授权文件 实验室未制定防止商业贿赂的相关措施 实验室未主动向客户公开其公正性声明等。   2.管理体系和检验质量方面的问题   部分获证实验室未能正确使用资质认定(CMA)标识 实验室向客户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规范或信息不完整 实验室的检测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存在问题 实验室原始记录信息不足,数据的可追溯性差 实验室的个别仪器设备未经检定、校准,或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未经确认 实验室的样品接收、检查等流转记录不全,缺乏相应的标识 实验室的样品管理条件不能保证样品质量 实验室未能识别检验检测的环境要求,未配置相应监测、控制和记录设施 实验室的标准偏离未经有效确认 实验室制定的培训、内审、管理评审等各类计划有效性差 实验室未制定检测结果质量监控计划等。   (三)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存在的问题   检查组在检查获证实验室的同时,还对被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情况进行了&ldquo 逆向检查&rdquo 和分析,发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存在的问题如下:   1.部分评审员对管理评审和内审的审核不到位,使得一些机构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流于形式,评审输入内容不全或未能对质量目标进行评价,评审结论缺少改进内容,没有可操作性。   2.部分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确认不到位,有的机构获得批准的资质认定能力范围中,个别检测项目未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有的机构获得批准的资质认定能力范围中存在作废标准。   3.部分评审员在评审时忽略了对实验室文件表格的受控性检查。一些机构的文件页码、原始记录随意涂改,检验任务委托书缺少检验依据、样品保存方式、异议复议期等重要信息,检测报告中无授权签字人的签字识别、检验检测能力等未向客户公示等现象。   4.部分评审员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把关不严。一些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对自身职责了解不清,个别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学历或从事授权的专业检验经历不够,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等。   5.部分评审员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是否覆盖《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把关不严格,对检验检测机构应向客户作出的承诺、声明等未进行严格要求。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省(区、市)质监部门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监委已经敦促有关省局尽快采取改进措施,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对本年度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违规行为的2家实验室,认监委已于2013年8月责成相关省质监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检验能力不能维持或检测能力与资源不符合的5家实验室,认监委已责成有关发证机关及时对相关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能力范围进行调整和确认 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少量问题的实验室,已责成实验室尽快整改落实,并由实验室所在辖区的省级质监部门验证其整改效果。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 2011实验室资质认定:47家整改 12家违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根据2011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质检总局党组提出的“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加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证后监管,完善实验室资质管理制度,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6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函[2011]10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启动了2011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技术专家的大力支持下,2011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计划圆满结束。现将本次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地方和行业自查情况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国家认监委确定的检查重点和自查工作要求,敦促辖区内获证实验室开展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能够持续保持。通过自查自纠活动,对获证实验室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实验室广泛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本省实际,认真策划,精心组织,抽调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管人员及技术专家,对辖区内相关获证实验室开展了现场检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组织本局所辖获证实验室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参照省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检查表的内容对行业评审组协助国家认监委开展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证后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性和符合性检查,并组织行业内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按照要求开展自查。   (二)省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检查情况   为强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国家认监委从建立和完善资质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建立监管机制实行有效证后监管等三个方面对上海、重庆、吉林、广东、海南、宁夏、甘肃、青海、西藏等9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都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非常重视,注重各项制度建设,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公开许可事项和程序。上海、重庆、吉林、广东、海南、宁夏、青海均设立了专门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窗口。同时,充分利用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手段,不断加强证后监管,降低资质认定工作风险。此外,被检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多数都能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推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三)获证实验室现场检查情况   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本着服务政府监管工作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以基层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在有关各方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组成了11个检查组,从规范检测活动、加强制度建设、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备实施三个方面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吉林、广东、海南、宁夏、甘肃、青海、西藏等地的147家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了现场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实验室在规范检测活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方面都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的要求。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还存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资质认定工作程序需要规范、技术评审工作质量需要提高、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个别省份的法律法规宣贯和评审员培训工作还有待加强。   (二)实验室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1.法制意识有待提高   个别实验室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较差、保证检测公正性的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2.内审工作质量不高   不少实验室未能按计划开展内部审核,内审工作范围没有覆盖对应的质量活动或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少数实验室领导对内审工作不重视,未按照要求开展内审工作,编制内审资料应付各种评审或监督检查。   3.监督工作存在缺陷   监督工作是实验室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日常保障措施,但检查中发现部分实验室的监督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岗位设置不充分、监督工作无计划或操作性差、监督发现的问题不能按照有关程序文件的要求予以纠正。   4.标准查新做得不够   部分实验室未建立对在用标准实施不间断跟踪和定期查新的工作制度,不能完全保证在用检测标准或规范的现行有效,对检测工作中偏离标准或规范的行为不能有效控制和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   5.质量控制尚需加强   部分实验室主动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的意识差,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的频次少,无质量控制计划或计划执行不力。   6.样品管理有待规范   部分实验室缺少接收状态描述,接受后的样品无惟一性标识,缺少样品流转过程记录,样品的存放条件不合理,给实验室管理带来隐患。   三、检查结果处理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许可工作存在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发出整改建议书,敦促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尽快采取改进措施。   对获证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国家认监委直接抽查的147家实验室中,有87家实验室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有47家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个别问题,检查组已要求实验室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跟踪落实整改完成情况。   对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1家实验室,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进行重新确认。   对检查中发现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已经撤销、注销资质的实验室,责令实验室停止对社会出具检测报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认定证书及CMA印章。被暂停资质的实验室,在资质暂停期间一律不得出具检测报告,在其暂停期满日前20个工作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发证机关派出专家现场复核并报请发证机关核准后,方可恢复其资质。请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违规实验室的处理结果(含对整改合格的实验室恢复资质的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2011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现场检查情况及处理措施 序号 被检查实验室 省份 检查结论及处理措施 备注 1 北京宜富泰网络测试实验室有限公司 北京 通过 2 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北京 通过 3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 通过 4 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北京 通过 5 北京信诺递捷运输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通过 6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 通过 7 信息产业部北京电话交换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 通过 8 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9 北京市东方友谊食品配送公司技术检测中心 北京 限期整改 10 北京柯惠迪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1 北京华腾通标检测与校准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2 北京东方四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3 北京华腾通标检测与校准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4 北京港口机械质量检测中心 北京 限期整改 15 北京市饮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 限期整改 16 华业地学科技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7 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 通过 18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 通过 19 上海古岛莎保得纺织品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0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上海站 上海 通过 21 上海静协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2 上海绿环商品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3 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 通过 24 上海天伟纺织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5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 上海 通过 26 上海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7 中国船舶工业无损检测中心 上海 通过 28 上海市工业微生物研究所检测中心 上海 通过 29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 上海 限期整改 30 上海无委无线电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 上海 限期整改 31 上海久隆电气设备试验有限公司 上海 限期整改 32 复旦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上海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33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重庆 通过 34 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 重庆 通过 35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重庆 通过 36 大足县工程试验检测所 重庆 通过 37 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 重庆 通过 38 重庆法医验伤所 重庆 通过 39 兵器工业自然环境试验中心 重庆 通过 40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监测站 重庆 通过 41 重庆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重庆中法供水水质监测站 重庆 通过 42 重庆市九龙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 通过 43 重庆市江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 限期整改 4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重庆 限期整改 45 重庆市涪陵药品检验所 重庆 限期整改 46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 限期整改 47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 重庆 限期整改 48 煤炭工业重庆安全仪器检验站 重庆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49 电力工业吉林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吉林 通过 50 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吉林 通过 51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长春监测站 吉林 通过 52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吉林 通过 53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吉林 通过 5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吉林 通过 55 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吉林 通过 56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 吉林通过 57 长春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 通过 58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吉林 通过 59 长春市宽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 通过 60 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吉林 通过 61 长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吉林 限期整改 62 吉林大学卫生检测中心 吉林 限期整改 63 长春市广程电气消防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 限期整改 64 吉林省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吉林 限期整改 65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海南通过 66 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 通过 67 海口华恒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 通过 68 海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海南 通过 69 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海南 通过 70 海口市城市排水监测站 海南 通过 71 文昌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 海南 限期整改 72 海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海南 限期整改 73 三亚寰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海南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74 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水质管理检测中心 海南暂停资质3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75 广州市食品工业卫生检测所(广州绿色食品监督检测中心) 广东 通过 76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 通过 77 上海胜邦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 通过 78 深圳市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通过 79 广东建粤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 通过 80 肇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肇庆市卫生检验中心) 广东 通过 81 信息产业部广州移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 通过 82 深圳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广东 通过 83 深圳市星鑫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 通过 84 广州市翔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 限期整改 85 深圳电气科学研究所中心实验室 广东 限期整改 86 肇庆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广东 限期整改 87 广东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肇庆监测站 广东 限期整改 88 华南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 广东 限期整改 89 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9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广州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广东 注销资质 超期未申请复查 91 兰州交通大学结构强度实验中心 甘肃 通过 92 国家轻工业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兰州站 甘肃 通过 93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 通过 94 嘉峪关宏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甘肃 通过 95 黄河上游水环境检测中心 甘肃 限期整改 96 兰州金泰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限期整改 97 兰州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所 甘肃 限期整改 98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中心实验室 甘肃 限期整改 99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甘肃 限期整改 100 兰州市西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 限期整改 101 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甘肃 限期整改 102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兰州监测站 甘肃 限期整改 103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中心 宁夏 通过 104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宁夏 通过 105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宁夏 通过 106 宁夏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石嘴山监测站 宁夏 通过 107 电力工业宁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宁夏 通过 108 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宁夏 通过 109 石嘴山市雷安防雷技术中心 宁夏 通过 110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宁夏 通过 11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 宁夏 限期整改 112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 宁夏 限期整改 113 宁夏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宁夏 调整证书附表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宁夏 注销资质 机构已被撤销 115 青海省纤维检验局 青海 通过 116 青海省药品检验所 青海 通过 117 机械工业高原工程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青海 通过 118 青海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中心 青海 通过 119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青海 通过 120 青海省力源电力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青海 通过 121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西宁站 青海 通过 122 青海省节能监测中心 青海 限期整改 123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生物化学分析测试部 青海 限期整改 124 青海省三江源太阳能系统检测有限公司 青海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25 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青海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26 天津市河东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天津 通过 127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天津) 天津 通过 128 天祥(天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 通过 129 天津富凯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 通过 130 锦祥盛泰(天津)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 注销资质 公司已注销 131 天津市移动通讯终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天津 通过 132 有色金属华北地质矿产测试中心 天津 通过 13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节能减排监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4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5 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6 天津市能源测试服务中心 天津 通过 137 天津津滨华测产品检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8 天津市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 限期整改 139 天津市金一消防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40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西藏 通过 141 西藏林芝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西藏 限期整改 142 昌都地区交通局试验检测中心 西藏 限期整改 143 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西藏 限期整改 144 西藏林芝地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西藏 撤销资质 已被西藏自治区局撤销资质 145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西藏 限期整改 146 西藏自治区水环境监测中心 西藏 限期整改 147 洛阳金创地质有限公司拉萨化验站 西藏 限期整改 信访处理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检测中心/甘肃铁鹰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甘肃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死亡率已达80%
    p & nbsp & nbsp 记者14日从在京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5年全年完成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药品 /strong /span /a 审评9394件,比上年增加90%,解决注册积压初见成效。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在会上介绍,为提升中国药品质量和疗效,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了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等10项政策。并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按“特别审评程序”批准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球新药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世界首个手足口病预防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生产上市,完成了我国自主研发的重组埃博拉疫苗的临床试验申请审批、醋酸阿比特龙片等肿瘤用药的上市审评。 /p p   “同时,我们也在整肃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潜规则’,着力净化药品研发生态环境,确保百姓在用得起药的基础上用得放心。”毕井泉说。2015年7月,国家启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对待批生产的1622个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数据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并分3批派出20个检查组开展现场核查。截至2016年1月12日,撤回和不通过合计1151个,占自查核查总数的80%,其中企业主动撤回占到77%,剩余待核查项目273个。 /p p   毕井泉指出,当前,药品行业面临着生产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研发费用等上升,招标竞价压力加大,企业利润空间压缩等问题,个别企业掺杂使假、制假售假、擅自改变工艺、非法交易等问题时有发生,监管队伍不强、技术水平不高、主观能动性不够等依然是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必须在安全质量标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技术指导原则、法规规章制度、监管信息化、检验检测体系、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等方面加强建设,重点加大监督检查、产品抽检和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p p   “强大的监管才能造就强大的产业。”毕井泉说,我们要以有效的监管制度创新服务于产业的发展创新,使制药大国迈向制药强国的目标逐步实现。 /p p   据悉,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促进制药工业提升高科技产品的含金量 加快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有效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并减少药品生产的低层次重复建设 建立以临床疗效为导向的审评制度,确保上市药品发挥名副其实的疗效 推进医疗器械分类改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研发。 /p p br/ /p
  • 各地质检部门开展资质认定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认监委通知要求,近日,重庆市、上海市、甘肃省、江西省质监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开展资质认定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重庆市质监局 采取“三步走”的方法:第一步是实验室自查,要求全市资质认定实验室100%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步是基层质监局跟踪督查,要求区县质监局对辖区内的资质认定实验室100%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步是市局重点抽查,组织全市实验室不定期监督,重点检查实验室开展“实验室质量提升”活动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以及区县质监局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上海市质监局 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在实验室自查基础上,计划于6月-7月抽取150余家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从事妇女儿童用品、建材、家电、纺织产品涉及安全、环保、民生的检测项目,以及近年来有投诉举报记录的获证实验室。二是开展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在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检测领域组织开展食品中镉检测、电子电气产品插头放电检测、婴幼儿乳粉中硒和碘的检测等8个项目的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甘肃省质监局 组织对全省509家获证实验室自查和重点抽查工作。抽查重点是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情况等三个方面共42项内容。要求获证实验室严格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对照实验室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实施自查。自查结束后,甘肃省质监局将集中组织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江西省质监局 召开2013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严格落实执行廉洁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的工作纪律 二是要坚持工作标准,严格要求,不放宽,不迁就,不走过场 三是要改变观念,寓服务于检查之中,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重庆检验检疫局 一是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查找资质认定管理和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是制定《重庆检验检疫局区域性中心实验室达标验收方案》,严格督察督办,确保2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顺利完成考核验收。三是加强实验室CNAS监督和扩项评审管理工作,将企业的建议落到实处,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持续跟进各实验室检测扩项的后续检查工作。四是根据各实验室上报国家认监委的23个能力验证计划,对各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认监委开展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检集团,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   为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 184 号)精神,有效推动“质量提升”活动的开展,国家认监委在总结前几年开展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经验基础上,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将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对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作为落实“质量提升”和“检测工作整顿”的重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整体部署,围绕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以“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大质检文化建设”为抓手,把2010年度资质认定专项检查作为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在资质认定工作中的具体落实,针对地方质监局资质认定管理和检验机构检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提升检验机构的技术基础保障水平和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的法制意识,以及进一步增强地方质监局对获证实验室的监管能力和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服务水平,进而树立质检机构依法检测文明服务的社会形象和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的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社会形象。   二、主要任务   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据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方案,全面完成“两个层面五个方面”的检查和检查后的整改工作。即:受检单位为质量检验机构和地方局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两个层面,检查内容为《国质检通[2010] 184 号》文件提出五个方面的整顿要求。   (一)对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1.对思想建设、完善组织、履行职能方面的检查   提高质量检验机构对这次整顿活动的认识,提高质量检验机构为质量安全提供监管支撑、技术服务、安全保障的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管理,依法实行监督抽查、检验检疫及社会委托检测,做到诚信守法,为客户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文明服务。避免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发生,正确履行质检行政执法政府监督和社会服务的双重职能。   2.对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建设,及人员整顿方面的检查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测、环境保护、人员考核、人员奖惩、年终考核、检测责任、委托检验、申诉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为检测质量提供有效体系保证。完善人员培训,实行绩效管理和全员考核,建立人员的监督和奖罚机制。   3.对制度落实、规范检测工作方面的检查   建立完善的标准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检测作业文件和检测管理文件 依据标准规范检测,实行有效的设备管理、环境设施管理、量值溯源管理、样品管理、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建立检测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检测结果公正、科学、准确。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监管工作的检查   1.对建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方面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组织管理、审核管理、投诉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办事程序,实行行政许可政务公开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以及行政许可涉及的技术评审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现有的行政许可工作得到制度化的落实。   2.对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具有完整完善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报批、更改等工作表格 按规定实施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发证、变更等工作。   3.对质检机构实施有效证后监督管理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证后监管机制,对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有效开展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 加强资质认定证后监管,避免“重发证、轻监管”或“只发证、不监管”,防止监管缺失问题的发生,提高资质认定的有效性。   今年拟对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开展检查 ,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考检查内容进行自查。三年周期内完成对全部31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   三、工作安排   检查活动自7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抽查验收两个阶段完成。   (一) 组织部署(7月上旬)   国家认监委于七月上旬发文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召开全国12个监督检查组长和有关检查人员的动员会,讲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 自查自纠(7-8月)   省级质监局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自查,同时部署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系统的检验机构(含授权质检站)要100%开展自查。重点检查近三年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近三年来依法检验、文明服务、规范管理的情况。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100%自查。   中检集团系统在各地的实验室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1。   八月三十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本省的自查总结。   (三)国家认监委抽查(8月到9月)。   1.国家认监委直接派出10个检查工作组,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跨省监督抽查。每个省抽查14--16个检验机构。 并对12个省级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对10个省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对12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实验室管理专家组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资质认定管理专家分别进行。   2.执行国家认监委专项检查任务的10个检查小组的名单及抽查实验室名单另行通知。   3. 十月三十日前,10个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检查工作方式   (一)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国家认监委提前一周向接受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下发通知,请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接待工作。接待费用由被检查省局垫付,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结算。   (二)对实验室的检查:   被抽查的实验室名单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连同检查任务通知书下达给检查组组长,并提前三天将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告知其所在地省质监局 接受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实验室迎接检查。   对实验室进行检查的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结算。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省局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包括工作午餐),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抽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应该表扬的,在征求地方局意见后,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   2.属于有一般性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检验机构所在地方局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3.属于有违法检验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理的,责成检验机构所在地方局进行行政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处理名单   4.属于检测能力方面的问题,需要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在15天内完成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调整,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各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1.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2.2010年对省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检查表   3.检查任务通知书(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检查任务通知书(对实验室)   5.检查结论意见书(对实验室)   二○一○年七月五日
  • 西藏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全面启动检测工作自查
    根据总局在全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的统一部署,西藏检验检疫局迅速行动,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测工作整顿”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西藏局技术中心在认真学习《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整顿内容和要求,结合西藏局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   看差距,找问题。根据技术中心现有情况,目前在人员、仪器设备计量和维护、环境设施、管理措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五方面找出了15个问题。   强素质,固基础。结合所找出的问题,在现有的条件下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自学和培训相结合,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巩固知识和素质提升工作 对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加大管理力度,随着质检各项事业的发展,新政策、新要求不断出台,我们将在管理体系上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解决信息滞后问题,不断充实和完善管理体系 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按照管理体系开展工作,解决重立制、轻落实的思想。   寻特色,求发展。结合西藏地域特色和检验检疫工作特点,抓重点,抓特色,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通过这次开展检测工作自查整顿,找出了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在自我剖析的基本上找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初步制定了整顿措施,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 山东19个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资质被暂停或取消
    近日,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质监局认证处获悉,历时5个月的2010年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整治活动已于10月底结束。在这项旨在规范建工建材实验室检测行为的专项整治中,各市质监局共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58份,19个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证书被暂停或注销,共清理更新检验检测标准370余项。   据了解,省质监局为加强对建工建材类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确保建工建材检测市场规范有序,于今年5月至10月间,会同省建设部门对全省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开展了以规范检测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省质监局已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或注销了19个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证书 ,各市质监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58份。同时,此次整治活动还把使用有效检测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建工建材类实验室在用的旧标准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据汇总,共清理替换旧的检验检测标准370余项,提高了检验标准的有效性。在自查阶段,378家实验室均将自查工作重点放在了实验室体系运行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上,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检验检测程序的规范性,是否超范围检验等问题认真自查,各级质监部门在检查过程中逐一验收,较好地震慑了出具虚假报告、超范围检测等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检测实验室存在检测数据虚假、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使用过期作废标准等三大方面问题。   其中,五莲县建筑质量检测站、莘县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以及郓城、鄄城、东明、巨野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等6家检测实验室,存在向工程建设部门、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提供虚假检测数据的严重违法问题   此外,济南源亨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15家检测实验室超出了资质认定核准的检测项目范围。文件化管理体系与实际检测工作脱节的现象比较突出,潍坊恒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威海市都城建筑检测有限公司、肥城建兴检测有限公司、东平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山东鲁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日照志恒建材检测有限公司、烟台市禹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峄城分站等24家检测实验室,有关检测设备超过检定周期仍继续使用   平阴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山东拓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南京鲁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济南中坚建设检测试验有限公司等10家检测实验室 ,部分检测设备老化或附属设备不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仍在带“病”运行 潍坊天正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和济南源亨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的部分检测项目已不能满足现有标准要求。实际工作靠习惯实施的问题较突出,导致各种工作不规范。如原始记录编写不规范,样品养护不按规程操作,样品检验不覆盖。日照百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拓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南方路桥检测有限公司等14家检测实验室存在服务对象是大股东或者有利益关系等影响检测公正性的问题。   据介绍,省质监局已经按照资质认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本次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责成有关市县质监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存在出具虚假数据的实验室,由所在市质监局依法查处,并责成其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收回所有出具的虚假报告,消除不良影响 对存在超出资质认定核准范围开展检测的实验室,由所在市质监局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改正 对存在影响检测工作公正性的实验室,责令其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由所在市质监局进行现场验收 对管理体系存在重大缺陷、部分检测设备超检定周期、部分设备配备未满足标准、使用过期作废标准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实验室,责令其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并由所在市质监局进行现场验收 对部分检测实验室的有关检测项目,经现场检查确认已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决定予以撤销。   各市质监局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活动,将其视为年度质量提升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全覆盖的工作方式,突出“实验室自查自纠、市局检查验收、省局抽查落实”等三个关键环节,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济宁、烟台、滨州市质监局积极与当地建工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行业支持、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济南、潍坊、青岛市质监局按照省局的统一安排,将检测行为规范整治与做好对检测机构的帮助扶持工作相结 合,采取送(法规)、帮(解难)、促(整改)、打(违规)等方式,着力促进辖区内建工建材检测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菏泽、枣庄等市质监局借整治之机 ,加大违规检测机构的处罚监管力度,有效地规范了辖区检测市场秩序 济宁、潍坊、青岛等地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建工建材类检测机构专题工作会议,结合整治活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培训人员、整改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   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检测市场的规范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下一步,省质监局将强化配套管理措施,继续加大对全省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的监管力度 强化各检测实验室的自律意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各市质监局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监督整改效果,并将结果按时上报省质监局。
  • 恒天然公布自查结果小事故致检测延误
    新西兰时间9月4日,恒天然公司就肉毒杆菌事件公布自查结果:虽然浓缩乳清蛋白产品污染肉毒杆菌是虚惊一场,但公司承认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缺憾。由于国家质检总局目前对于恒天然的禁令尚未撤销,公司高层将来华展开“公关”之旅。   新设安全与质量总监职位   恒天然上月启动的运营调查有了结果,恒天然首席执行官西奥史毕根斯(Theo Spierings)4日在通报会上表示,“预防性召回并非由单一事件引发,而是一系列孤立事件以不可预知的顺序相互作用导致的结果。”   恒天然指出,这次污染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有关方面决定将早先的浓缩乳清蛋白产品进行重新加工,而非将其降级处理,并使用了某项非常规的设备元件 二、恒天然的某两个业务部门之间出现了一次偶发的信息共享疏漏,导致相关检测有所延误 三、该问题未及时上报到首席执行官层面 四、召回之前不久,部分工厂的计算机系统刚刚升级,导致产品追溯耗时较长。   此前,新西兰总理约翰基指责恒天然拖延宣布其产品可能受污染的时间。恒天然方面强调,其在新西兰和全球都建立了产品召回体系,但涉事产品作为原料应用于不同客户的多种产品,导致召回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恒天然还表示,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公司新设了全球食品安全与质量事务的总监职位,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汇报。恒天然将在董事会独立调查和新西兰政府的两项调查结束后,综合所有四项调查的建议制定行动计划。   恒天然高层或已抵京   由于目前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对于恒天然浓缩乳清蛋白粉和奶粉基粉两种原料的禁令尚未解除,恒天然集团董事长约翰威尔逊(John Wilson)和首席执行官西奥史毕根斯将会带领恒天然董事会成员来华展开“公关”之旅。   按照公司对外公告所述,恒天然高管将在本周内来华,由于今天(9月6日)已经是本周工作日的最后一天,因此恒天然的高管今天或许已经抵达了北京。   公司董事长约翰威尔逊此前曾表示,“根据我们得到的反馈,公众对于我们早先采取的预防性召回措施表示认可和肯定。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进一步向公众确认,请大家信任我们在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方面的体系和流程。”   威尔逊还表示:“通过此次访问,我们将努力重塑对恒天然和新西兰乳品的信任与尊重,并重申恒天然支持中国乳业发展的决心与信念。”   据了解,此次来华董事们还将与与恒天然大中华和印度区管理层以及各相关方面会面,并考察恒天然在河北唐山的牧场群。   8月2日,恒天然发布消息称旗下一工厂2012年5月生产的三个批次、共38吨浓缩乳清蛋白中检出肉毒杆菌。此后,达能、雅培的多家厂商开始召回产品。   8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宣布,我国已对恒天然集团浓缩乳清蛋白粉和奶粉基粉两种原料无限期停止进口,直到污染事件完全解决。   8月28日,经新西兰初级产业部确认,恒天然未受肉毒杆菌污染,而是检出了没有毒素的生孢梭菌。
  • 一图读懂 | 涉VOCs企业自查管控要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VOCs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大气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为提高相关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以下按行业整理了工业涂装企业和包装印刷企业自查要点:1工业涂装企业2包装印刷企业
  • 实验室资质认定等执法检查工作将开展
    国家认监委29日通报称,将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等认证行政许可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   此次执法检查将以行政许可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以及认证认可条例等为依据,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分为对外公开、行政许可程序和内部工作规范、技术评审管理、许可时限控制、收费管理、行政许可后的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建立等七个方面。   据了解,执法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20日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时间为2010年6月至7月。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认证行政许可是认证行政监管的基础工作之一。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将创新和完善实验室资质认定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过程,严格依法行政。
  • 江西58家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被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江西省质监局于2016年下半年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重点抽查检查工作。  该局组织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5名专家及本省的30名评审员组成15个现场检查组,采取泛长三角专家资源共享、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上下联动等方式,重点检查了检验检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体系换版及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方面情况。此次检查共涉及食品农产品、建材与建筑、机动车检验检测等领域,以及近年来现场技术评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有投诉举报记录、未按要求进行自查的58家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局采取了暂停检验检测资质、调整资质认定能力范围、责令改正、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措施,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 2010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检查中问题实验室名单公布
    关于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贯彻《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184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主线,以整顿检测工作秩序为抓手,以质检系统的市、县级实验室为主要检查对象,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监督与帮助相结合。在地方两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技术专家的大力支持下,监督检查工作圆满结束,取得了整治和帮促的双重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0年监督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2010年6月,国家认监委组织召开了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研讨会,确定了将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质检系统检测工作整顿”活动在资质认定工作领域的具体落实这一指导思想,针对检验机构检测工作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科学设计检查条款,从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制度建设、诚信守法检测、规范检测活动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质检两局接到《关于开展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函[2010]95号)后认真实施,积极组织实验室进行自查,并布置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组织对黑龙江、山西、山东、浙江、新疆、福建、贵州、江苏、安徽、河南等10个省的153家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了监督检查,其中属于国家认监委发证的实验室26家,占17%,属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实验室127家,占83% 属于质检系统的实验室82家(含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12家),占53.6%。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成效   (一)推动了检测工作整顿活动   此次监督检查与质检总局部署的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有机结合,将检测工作整顿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细化分解到监督检查中,促进了各级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促进实验室提高管理水平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是资质认定工作对实验室的基本要求。此次监督检查通过各省普查、国家重点抽查的方式,发现了实验室内部管理的诸多问题和管理漏洞,并组织开展了有效的整改工作,对实验室科学分析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各种因素,有针对性的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提升管理体系运行质量和水平,保证检验数据和结果准确可靠,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促使实验室增强责任和风险意识   能否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对外提供检测技术服务是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通过此次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了实验室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提高,督促实验室依法规范自身技术行为,更好地发挥对全社会质量工作的技术保障作用。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虽然今年抽查的对象多是基层实验室,但通过对检查结果数据的统计,发现检验原始记录的不合格率由去年的38.2%下降到今年的27.2%。内部监督员监督工作不够落实的情况由去年的32.9%下降到今年的24.6%。内部审核不够规范的情况由去年27.9%下降到今年的25.1%。管理评审不规范的情况由去年的33.8%下降到今年的21.7%。样品标识及样品保管不规范的由去年的33.7%下降到今年的27.2%。这说明前一阶段的“质量提升”和“检测工作整顿”活动取得了实效,基层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得到了切实的改善。但检查过程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   1.此次检查发现了个别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问题,部分实验室证书到期未申请复查(名单见附件),将分别采取限期整改或者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处理措施。   2.落实《方案》不到位。有些实验室未能正确理解《方案》中提出的制度建设要求,实施不到位 个别实验室体系建设和检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未能认真自查,及时整改 也有个别实验室对检测工作整顿认识不足,没有建立长效机制的准备。   3.内部管理有待加强。一些实验室不能严格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实验室的管理。个别实验室没有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培训和学习,管理体系文件不能完全覆盖评审准则 质量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有效性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 检测原始记录简单。   4.在检测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设备标识没有体现设备确认状态的现象,设备的期间核查和检测结果质量控制依然是管理中的瓶颈问题。一些实验室注重设备的更新换代及先进设备的引进,忽视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科技带头人的培养、尤其是青年检测人员的培训,造成了不能严格执行标准现象的发生。   5.一些实验室诚信服务的意识比较淡薄。检测“三公开”做的不够,个别实验室公示了实验室资质,但未公示实验室的检测范围和收费标准 有的实验室没有执行征求客户意见制度 有的实验室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委托书)不能全面反映实验室责任和客户的权益。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此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质认定制度,严抓严管,着力加强检测机构证后监管,发挥好资质认定制度的保障作用,强化质检技术保障基础。   (一)做好监督检查后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问题的实验室,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跟踪落实整改完成情况。对被注销资质的实验室,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有关行业评审组要收回其资质认定证书及CMA印章。   (二)加大获证机构监管力度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监督体制,建立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能,强化市、县两级的日常监管作用,加大获证机构的监管力度。要提高日常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把此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2011年度证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切实加以解决。   (三)强化评审工作责任意识   技术评审是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的核心环节,直接决定着行政审批工作的有效性。必须强化评审工作责任意识,加强对技术评价工作的质量控制,明确评审组需要承担的责任。对承担资质认定技术评价的机构,各级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监管。同时,要通过技术评审环节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回溯到资质认定工作过程存在的缺陷,以此来促进自身工作质量的提升。   附件: 检查中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理的实验室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问题 处理措施 1 电力工业湖北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2 电力工业华北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3 电力工业华东地区低压电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4 电力工业华中地区低压电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5 电力工业耐磨件质量检测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6 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7 中铁三局集团公司线桥工程分公司工程试验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8 国家轻工业芦荟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9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武汉站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0 国家轻工业甜菜糖业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1 化学工业表面活性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2 机械工业电器元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3 机械工业工程机械及液压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4 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5 农业部微水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6 农业部中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7 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8 农业部作物品种资源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9 清华大学汽车安全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20 石油和化学工业泵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泵类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21 中国核工业第二一建设公司中心试验室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22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金属结构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证书超期未复查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23 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部管理存在问题 暂停资质认定证书 限期整改 24 日照市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中心 内部管理存在问题 暂停资质认定证书 限期整改
  • 认监委通报08年实验室资质认定检查情况
    国家认监委通报2008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2890家 处罚96家 到目前为止,在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的“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中,全国共对2890家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各省级质监局已经对96家违规实验室做出注销或暂停CMA的决定,其中福建、安徽、山东、甘肃等省质监局查处33家不合格实验室。 去年9月,国家认监委下达了《关于开展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家具、玩具、服装等10个领域以及食品类实验室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获证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据不完全统计,各地质监局共派出检查人员300多人次,检查了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2890家,查阅检测报告1万多份,核实和检查实验室人员3万多人、仪器设备4万多台套。在各地方局检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组织了13个检查小组,对随机抽取的88家实验室(其中属于国家认监委发证的33家,属于省级质监局发证的55家)组织跨省监督检查,对8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对13个省局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进行了实地调查。 据了解,在专项检查中,各获证实验室对本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检测能力持续维持情况进行了自查。在此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局开展了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宣传贯彻不够彻底等问题。 国家认监委要求今后一要加强培训,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监局将继续举办《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班,帮助实验室准确理解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鼓励各行业检测机构积极开展专题培训和对口交流,提高检测人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关注内审员培训工作同时,加大对实验室负责人的培训力度;把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作为培训和考试的重要内容。二要抓好实验室监管工作,强化获证后监督力度,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实验室进行重点监管;加大对无证检测、超期检测、超范围检测的监管力度。三要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加强评审员的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评审质量关的教育;对评审员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评审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跟踪,召开评审员交流研讨会,统一评审尺度。四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鼓励各地采取引进、开发等手段建立本地区的信息系统;敦促获证实验室充分利用中国检测资源共享网的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国家认监委将适时组织交流推广工作,推动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 国家认监委同时要求,做好专项监督检查的善后处理工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包括拒绝检查的实验室),由发证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暂停其资质,整改合格后恢复其资质。对于依法注销或者撤销资质的实验室,要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 认监委通报09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情况
    国家认监委通报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实验室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中国质量报讯 今年国家认监委将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证后监管体系,切实提高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将开展一次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大检查,并向社会公布资质认定证书超期的实验室名单 继续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的宣贯和培训 进一步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评审质量 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后续工作。这是国家认监委日前对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所做的通报中提出的。   据了解,2009年度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改变了以往按区域划分检查小组的做法,采取了专业与区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实验室实施专项检查,涉及家电、食品、节能、农资和农产品、建工建材等检测的5个领域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领域,北京、辽宁、广东等20个重点省市作为重点检查地区。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有针对性的为每一个检查小组选配了技术专家。   检查内容以实验室法律地位为主线,明确实验室的依法设立、依法检验和法律责任主体,保证检测市场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以公正检验为主线,核查实验室防止商业贿赂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以资质认定评审质量为主线,核查资质认定评审组的评审质量,明确资质认定的评审责任和监管责任。   此次国家认监委直接组织资质认定评审员及有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共60余人次,前往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场检查了随机抽取的155家实验室,其中,国家认监委发证的实验室56家,各省级质监局发证的实验室99家。所检查实验室涵盖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卫生、节能、建工建材等18个领域。检查结果表明有13家实验室管理规范,完全符合资质认定要求 85家实验室个别项目需要改进,基本满足资质认定要求 48家实验室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完全满足资质认定要求,需要整改 有9家实验室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检查结果还表明,资质认定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实验室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级与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统一性、协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   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结合本省实际,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相关获证实验室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浙江省质监局以市级区域划分为主,将178家检验机构分成11个检查片区,要求每个片区成立由各市局任组长单位的检查小组,把检查事项落实到实处 湖南省质监局在对5大领域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以食品、建工建材领域实验室为重点,组织专家组对11个市州的卫生疾控系统和混凝土建材方面的21个实验室进行了现场监督评审 全年依法注销了45家资质认定证书超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   据了解,此次监督检查促进了资质认定评审质量和工作质量的提高,有效加强了对实验室及检测市场的监管。与此同时,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包括由于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理解不深入造成的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有待提高等。   据了解,国家认监委已经连续6年开展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其运作已机制化,所形成的全国统一、上下贯通、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国家监督检查与地方发证机关的普查相结合的形式,得到了各方的肯定和大力支持,取得了良好成效,使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管工作得到了切实的加强。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2023〕37号)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定于2023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重点监管领域和比例  全市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30%。重点监管领域及抽取比例下限分别为:机动车检验(含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为年度全覆盖检查;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为不低于30%,且应以第三方民营机构为抽查重点;建材(钢筋)检验机构为不低于40%;其他重点监管领域及抽查比例,按省文件要求执行。  二、具体职责分工  机动车检验机构抽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实施,结合上半年的抽查工作进度,有序完成年度全覆盖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抽查4家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抽查不少于1家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抽查不少于1家辖区内的建材(钢筋)检验机构。各单位可结合上半年已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监督抽查任务目标,无需重复开展。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成品油检验机构、眼镜产品检验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省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被抽查机构所在的属地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对其他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三、抽查工作实施安排  (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  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通知辖区内所有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在2023年7月28日前如实填写《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省文附件2)并完成自查、自纠。在监督抽查中,由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抽查工作的实施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于2023年10月中旬前实施完成。监督抽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省文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四、其他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请在10月16日前,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报送工作总结及《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见省文附件4)。工作中如遇问题,径向市级对口部门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莫显伦,3168778;  市 公 安 局:吕子安,3456503;  市生态环境局:李颖芬,3502282;  市交通运输局:张远梅,3858982。  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8日附件下载:江市监〔2023〕83号_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pdf江市监〔2023〕83号_附件:(粤市监〔2023〕37号).docx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的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药监局决定即日起至10月31日组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总体要求(一)检查领域和检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15%,对以下重点监管领域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机动车检验(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材(钢筋)检验机构、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成品油检验机构、眼镜产品检验机构。公安刑事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另行部署办理,不列入本次抽查范围。(二)检查对象和方案。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结合本级工作重点,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制定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合理确定市、县的任务分配,并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工作。对2022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参加国家和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降低抽查比例。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二、重点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实施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检查检验检(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检验检(监)测,直接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环境检(监)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环境检(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并上报发证机关注销证书。3.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失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4.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处理后,下达《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见附件1)送达当事人,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移送线索予以依法核查处置,核查处置结果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检(监)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虚假证明文件罪或重大证明文件失实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上述移送文件及处置结果同步抄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二)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查。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查处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固定违法证据、确定违法性质,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文等相关要求,依法处罚并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逐级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证书。涉及处罚的案件应将处罚结果函告同级公安部门,涉及营运车辆检验的同时函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交办运〔2020〕67号文有关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采信其检测评定结论,并及时将相关违规情况及证据材料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三)实施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防产品质量、建材(钢筋)、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食品、成品油、眼镜产品、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防产品、建材(钢筋)、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食品、成品油、眼镜产品、碳核查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查处未按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三、抽查工作实施安排本次抽查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开展机构自查自纠,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全省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2)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表留档备查。在监督抽查时,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联合开展抽查工作。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资质能力管理和行业主管的监管职责,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联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于2023年10月中旬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三)及时公示抽查结果,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整改(改正)并移交稽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四、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应100%完成检查。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5号)要求,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检查,并使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及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平台。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全过程管理系统(GD-LIMS)。(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壮大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管领域从业人员的约谈和警示教育。(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应于2023年7月25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年度联合监督抽查计划包含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抽查领域、比例、数量以及被抽查机构名单,并于10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市场监管局:卢卫军,020-38835937,gdsjj_rjc@gd.gov.cn;省公安厅:张修远,020-83110634;省生态环境厅:满运华,020-83528005,王顺强,020-85266620;省交通运输厅:谢欣欣,020-83732077;省药监局:谢云峰,020-37886928。点击下载: 附件1-4.docx1.生态环境局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2.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3.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4.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6日
  • 这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回应核酸出现“假阳性”:已要求实验室启动自查
    近日,我们关注到有媒体报道涉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核酸检测工作情况,引发市场关注。公司现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一、媒体报道简述相关报道提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中科润达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实验室”)在上海市黄浦区核酸筛查过程中,出现部分样本检测结果呈阳性,但相关病例在进入方舱医院后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情况,据此质疑中科实验室核酸检测数据准确性。二、事件说明中科实验室为公司持股48.43%的上海中科润达精准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之全资公司,日常严格按照实验室规范流程进行检测。对于上述舆情,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已要求中科实验室就相关情况启动内部自查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有需澄清或说明的相关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各条线业务经营正常。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公司将继续坚守防疫一线,保持高标准严要求的检测水平,助力上海打赢疫情防控战。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1日
  • 7家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粤市监认监〔2022〕55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获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2〕138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药监局联合组织开展了2022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以对生态环境监、机动车检验等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和对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将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食品检验和化妆品检验等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查2583家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636家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对194家机构实施立案查处;撤销东莞市顺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惠来县安科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深圳中测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质准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众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中保国检检验检测(陕西)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7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机构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含机构主动申请注销)广州市科福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等93家机构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转、仪器设备及样品管理不规范、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二)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检测报告不把关、不审核等情形,检验检测过程缺乏应有的质量控制;有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  (三)违法行为仍有发生。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按照标准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在实验室关键人员培训、设备使用、样品处理、数据传输与保存、实施检验检测方法以及检验过程控制等方面全面加强管理。要提高遵规意识,加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责任风险意识的学习,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等,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及时、到位,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二)依法依规处理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的跟进督促工作;对于拒不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的行为,应及时由稽查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涉嫌违法的机构应加快调查取证进度,固化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公开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本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省级、地市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三)不断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深化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统筹推进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的整体优势,不断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综合监管能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9日 附件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地市检查机构数(家)责令改正(家)立案查处案件数(宗)撤销证书数(张)注销证书数(张)广州市4138017014深圳市3106216213珠海市8032013汕头市7717003佛山市342762607韶关市587108河源市2222001梅州市7529602惠州市1522830111汕尾市4019003东莞市33964924中山市45111105江门市98273900阳江市5516102湛江市5820004茂名市10539901肇庆市13742303清远市590002潮州市42222600揭阳市5511016云浮市2112001合计2583636194793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五市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的工作实施细则,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3年11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指承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区厅)组织的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第三条承检机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问题导向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二章能力与要求第四条承检机构要明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区厅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各项要求,保证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工作质量。第五条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业务培训计划,对承担区厅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合同期内培训时长不少于40学时。培训、考核工作应做好记录。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内部抽样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方案,满足对数据有效性和准确性的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工作应做好记录。第七条承检机构从事区厅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相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二)明确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样品处置等工作制度;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以及区厅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四)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按照规定支付样品购买费用;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同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填报完整、准确的抽样信息;规范使用抽样检验文书;抽样结束至样品送达承检机构实验室期间,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样品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五)采集的样品按照时限要求交接,制备以及存放符合相关规定和样品包装标示的要求,避免混淆、污染;对保质期较短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在保质期内开始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六)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七)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属于问题食品的,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按规定时限立即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向区厅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报告;(八)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分析研判,形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分析报告;(九)备份样品按规定保存和处置,处置程序按照区厅样品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十)委托项目合同书中注明的其他内容。第八条承检机构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应当立即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报告。第九条承检机构原则上不得分包、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应当经区厅书面批准同意,并且分包行为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第十一条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书面报告:(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单位名称、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股份关系、长期委托检验合同、战略合作协议等利益关系的 (四)不能按要求承担抽样检验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第三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承检机构管理主要是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项目合同书要求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执行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承检机构管理应当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数据退修(解锁)、不合格率和风险发现率、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内容。所有考核管理结果纳入对承检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第十四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盲样测试考核:区厅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二)留样复核检验:从已检样品的备样中随机抽取相关备样,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测。第十五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组织检查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由检查组提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主要是日常检查、验收检查或针对承检机构存在被投诉或被举报、数据系统性异常、不合格率或风险发现率低、初检结论被推翻、留样复核检验和盲样测试考核未通过、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开展的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常规抽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必要时联合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开展。第十六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每月组织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第十七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待抽样检验任务完成后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数据的退修(解锁)情况和承担任务的不合格率(风险发现率)进行统计。第十八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根据掌握的承检机构日常工作情况,对承检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区厅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完成情况;(二)复检、异议的受理、审核与答复;(三)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十九条区厅依据考核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同时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二十条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将作为区厅下一年度委托(招标)抽样检验任务的重要参考。第四章 责任与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合格结论被复检机构推翻的,承检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书面报告原因分析情况。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初检结论被推翻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处理。第二十二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视情给予通报:(一)一项次未通过盲样测试考核的;(二)一项次未通过留样复核检验的;(三)承检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出现错误,每季度扣分累计高于10分的;(四)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的;(五)其他情形。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导致对抽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处理。第二十三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视情形约谈该机构主要负责人:(一)承检机构出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区厅认可的;(二)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检验结论经复检被推翻的;(三)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四)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五)数据抽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六)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的;(八)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九)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的;(十)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十一)其他未按照区厅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视情形取消剩余任务量:(一)未通过区厅组织的现场检查的;(二)两个及以上项次未通过区厅组织的盲样测试考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盲样测试考核的;(三)两个及以上项次未通过区厅组织的留样复核检验,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留样复核检验的;(四)未通过区厅组织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五)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六)承检机构出现三次及以上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区厅认可的;(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检验结论经复检被推翻累计三次及以上的;(八)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九)拒绝、阻挠、逃避区厅组织的监督检查的;(十)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十一)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一)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二)谎报、瞒报、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三)抽样检验工作出现差错导致严重后果的;(四)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实检验报告的;(五)存在物料不平衡情况的;(六)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核查未通过,承检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后审核仍未通过的;其他需要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整改要求如下:(一)对于限期整改及被约谈的,承检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提交整改材料,审核未通过或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材料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二)对于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在暂停期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提交整改材料,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组织专家审核,必要时安排现场核查。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的,恢复抽样检验任务;未通过的应根据审核意见继续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第二十七条承检机构被暂停以及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区厅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限等情况,将抽样检验任务重新委托给正在承担抽检任务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承检机构。第二十八条对于被暂停以及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区厅对承检机构下达处理结果通知,承检机构为区内的抄送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其上级主管部门、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厅委托的其他承检机构;承检机构为区外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厅委托的其他承检机构。第二十九条发现承检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区厅相关处室做好督促、指导;需要撤销资质的,由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区厅撤销资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承检机构考核管理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样检验费用纳入区厅年度食品抽检经费预算。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区厅对承担全区各市、县(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机构延伸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4日。 附件:1.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2.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3.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4.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5.承检机构数据抽查工作实施细则6.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数据退修(解锁)考核工作细则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了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方案中不仅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VOCs检查监测工作安排,还对不同行业不同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标准、监测技术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p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进一步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切实加强VOCs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p p   二、工作原则 /p p   ----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对VOCs排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p p   ----“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原则。VOCs排污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按照要求开展VOCs自行监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p p   ----双随机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 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p p   三、主要工作内容 /p p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p p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没有监测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 /p p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 /p p   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p p   (三)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p p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p p   (四)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p 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p p   1.检查要求 /p p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达标排放情况,详见附件1。 /p p   2. 监测要求 /p p   (1)监测范围:火电及锅炉、氮肥、电池、纺织印染、钢铁、工业炉窑、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铝工业、农药、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石化、水泥、橡胶制品、制糖、制药行业及其他产生VOCs的排污单位。 /p p   (2)监测内容: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一般有固定的排气系统。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浓度,一般为厂界,储油罐及法兰、阀门、泵压缩机等连接装置的无组织排放源。 /p p   (3)监测时间和频次 /p 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原则”对所有VOCs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抽测,重点行业不得少于2家。 /p p   (4)任务分工 /p p   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本地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抽测工作。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抽测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 /p p   具体监测要求详见附件2。 /p p   四、工作进度 /p p   2018年3月31日前,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p p   2018年5月1日前,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p p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p p   2018年11月1日前,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p p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p p   自治区环保厅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环保部。 /p p   2019年起,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测计划,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5前将检查监测报告报自治区监测中心站。 /p p   五、保障措施 /p p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p p   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VOCs排放监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监测工作 指导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检查监测 建立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并通过全面加强VOCs检查监测,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p p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p p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要求,按时开展VOCs污染物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排查筛选、建立名录库、日常检查、随机抽测深入推进VOCs检查监测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分布、排放和治理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p p   (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VOCs监测管理能力水平 /p p   我区各盟市VOCs监测能力较薄弱。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切实提高VOCs监测能力水平。 /p p   (四)强化质控,保证VOCs监测工作质量 /p p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承担抽测工作的监测(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控检查。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实验室内比对监测。 /p p   承担抽测工作的各级监测(检测)机构要对本单位出具的所有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相关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监测,不得弄虚作假。 /p p   各级监测(检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汇报。 /p p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 /p p   排污单位应主动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环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p p   附件1 /p p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p p   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制定本要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自查可参照本要点。 /p p   一、检查要点 /p p   (一)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是否与方案一致。 /p p   (二)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询问企业信息公开途径,并通过现场检查证实。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与实际数据一致。 /p p   (三)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选取多个主要VOCs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重点检查企业主要VOCs污染源的达标排放情况。 /p p   二、监测要点 /p p   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双随机”原则,可随机抽取企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各行业不同点位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等见附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e5e28fb0-6759-4fc9-94c6-0c393c051bb3.docx"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docx /a /p p br/ /p
  • 5部门联合,湖北省启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7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药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2023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以全省机动车(环检)、建筑材料、化妆品、采矿冶金检验等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为抽查对象,随机抽取154家(重点领域不低于10%)。重点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92家;其他检验检测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62家。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于7月15日前按照《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可在省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政策文件专区下载),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自查表自行留档备查。在本次监督抽查中,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本次监督抽查将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采用盲样现场试验等手段。将重点检查9大问题: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存在其他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评审工作质量等。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结论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通报资质认定部门暂扣或者撤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动预计将在11月前结束。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药监局各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3〕4号)安排,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药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以全省机动车(环检)、建筑材料、化妆品、采矿冶金检验等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为抽查对象,随机抽取154家(重点领域不低于10%)。重点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92家 其他检验检测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62家。(一)联合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为深入推进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区域协作,将邀请外省专家实施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2家。(二)联合实施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1家。(三)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采矿冶金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采矿冶金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家。(五)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62家。二、开展市州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地市场监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不低于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联合开展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并于2023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将抽查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随机抽取到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重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由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三、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7月15日前按照《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自查表自行留档备查。在本次监督抽查中,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四、监督抽查主要内容本次监督抽查将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采用盲样现场试验等手段。重点检查:1.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4.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5.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6.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7.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8.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 9.评审工作质量等。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结论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处从严查处 情节严重的,通报资质认定部门暂扣或者撤销其检验检测资质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在结合各地前期已开展监督抽查的基础上,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并积极配合做好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查、督导工作。(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地监管实际,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力震慑,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并于9月28日前通过“湖北省检验检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包括事后环节信息公示情况 于10月31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抽查工作总结。联系人:朱婷、刘学文,027-59370521、邮箱:34732129@qq.com附件: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1日附件: 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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