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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相关的资讯

  • 资质 | 一检测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
    川市监认检撤字〔2022〕001号机构名称:四川铁环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许可项目: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172312050526,类型:告知承诺扩项,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7日)法定代表人:张敬惠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2号明阳大厦412号                                                      你机构于2022年01月27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172312050526,类型:告知承诺扩项,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7日)。我局在证后现场核查中发现你机构不满足承诺参数和申请标准的要求,已构成承诺内容严重不实。上述行为已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1.撤销四川铁环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相应资质认定事项。撤销的资质认定事项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证书编号:172312050526,类型:告知承诺扩项,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7日)所载明内容。2.四川铁环检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记入信用档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2022年01月27日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交回本局行政审批处,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7日
  • 资质 | 3家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注销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予以注销。从即日起,被注销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停止使用,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特此通告。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信息2022年7月14日附件 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信息序号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备注1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25号200215340010申请注销2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六十二站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富兴路2号16022102010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3天津昌奕节能节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鹤山里1-3-6层500(大)16021734011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资质丨5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申请注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准予注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0320341137特此公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包头市北科鼎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包头市北科鼎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申请,苏尼特右旗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有限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注销包头市北科鼎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体名单见附件)。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上述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特此通告。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包头市北科鼎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805120572052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1605213403683内蒙古源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05120500214苏尼特右旗环境监测站150512050004
  • 资质丨2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经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起,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存在更改安全检测灯光仪配置、刹车数据行为,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已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本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决定撤销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于2021年12月1日,向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现本局决定撤销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505020028)。特此通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经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起,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存在驻车制动使用脚刹制动、灯罩涂抹机油缩短灯光检测距离、变更灯光检测标准行为,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已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本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决定撤销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于2021年12月1日,向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现本局决定撤销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0512050412)。特此通告。
  • 重磅!这类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迎来重大变化
    《方案》提出依法有序扩大资质认定覆盖面等4个工作目标和建立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动态调整机制等8个主要任务。明确到2022年底,从事规定范围内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法通过资质管理,全面提升技术能力。具体内容如下:司法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现状和工作实际,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月14日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司发〔2021〕4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规定,进一步深化、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现状和工作实际,从2022年始到2024年末,开展为期三年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行动,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推动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政治统领。坚持司法行政讲政治、业务工作重党建,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促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精准指导,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坚持创新引领。紧紧围绕能力提升这个重点,深入推动队伍创新、能力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新发展格局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新体系。四是坚持稳中求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资质认定与质量建设、技术监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持续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三、工作目标(一)依法有序扩大资质认定覆盖面。严格做好规定范围内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工作发展适时动态调整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充分满足行业管理和质量建设需求。到2022年底,从事规定范围内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法通过资质管理,全面提升技术能力。(二)大力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逐步扩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规模,加强能力建设,充分满足评审和管理需要。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库。(三)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抓好质量建设,努力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到2024年底,有章可循、系统全面、防控风险、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四)全面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水平。持续提升行政管理干部、行业协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到2024年底,培养一批熟法律、懂政策、有能力、善管理、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合规运营的管理干部,确保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水平科学、稳步提升。四、主要任务(一)建立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结合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从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快申请资质认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仍未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详见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版)》(以下简称《分类表》)。司法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对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细化相关标准,指导全国统一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二)规范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申请主体,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设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进一步明确受理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仅受理《分类表》内的资质认定项目申请。进一步严格评审要求,资质认定严格按照评审准则进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严格按照《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的,取证机构应当主动注销一项,避免重复取证。(三)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重大决策沟通机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专家评审与资质认定评审联动机制,对于新申请从事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分类表》内业务范围的,如具备同步评审条件,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同步按各自评审要求开展现场考评,“一次性”完成评审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和工作联动,加强司法鉴定资质认定与行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衔接,以资质认定工作为重要抓手,持续提高司法鉴定行政许可规范化水平。(四)发挥行业评审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作用,积极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推荐报名、日常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评审专家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聚集优势,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省级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五)加强评审能力建设。进一步严格评审员考核要求,加强评审员教育培训投入,三年内实现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省级评审员师资培训全覆盖。通过制定评审员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编制评审员考核练习题库、联合开展评审员监督管理等多种方式,多维度综合提升评审员能力,努力满足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需要。评审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遵守行为规范,执行评审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评审范围,降低评审要求,影响评审结果。(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司法行政机关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鉴定人全覆盖培训,重点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开展涵盖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能力和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建设和内部管理能力。加强司法鉴定实践能力建设,组织专家深入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实操指导和场景演练,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并运行有章可循、系统全面、持续有效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七)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干部和行业协会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开展资质认定有关理论学习、案例剖析、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快培养一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水平管理人才队伍。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丰富行业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衔接,形成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良性结合的管理模式,多层次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八)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全面评查、能力验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对于在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对应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要督促鉴定机构规范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经资质认定的相关检测实验室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数据支撑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记载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书面资料),并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测报告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并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实验室认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规范地进行技术评价和持续监督,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能力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通过《分类表》规定范围内相关项目实验室认可的,可依法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五、组织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开展情况,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司法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各自职责统一管理、细化落实、系统推进各项任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切实加强工作协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协力推动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开展。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版)领域类别业务范围资质认定项目备注法医物证个体识别人类血(斑)种属试验、人类精液(斑)种属试验、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需注明所使用的鉴定材料:如仅检测血液(斑)、精液(斑)、唾液(斑)、组织/器官(含毛囊、牙髓)、毛干、牙齿、骨骼、分泌物、排泄物等。亲权鉴定(三联体亲子鉴定)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线粒体DNA亲权鉴定(二联体亲子鉴定)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Y染色体STR检测、X染色体STR检测、线粒体DNA法医毒物毒品类阿片类、苯丙胺类兴奋剂、氯胺酮类、可卡因类、大麻类、芬太尼类、色胺类、卡西酮类等需注明毒品毒物鉴定对象种类:体外检材、尿液、血液、毛发、唾液、胃内容物、组织器官、分泌物、排泄物等。 气体毒物类一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挥发性毒物类乙醇、甲醇、苯/甲苯、氰化物等合成药(毒)物类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巴比妥类、三环类等天然药毒物类天然药毒物类杀虫剂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除草剂类百草枯等杀鼠剂类抗凝血类杀鼠剂、毒鼠强等金属毒物类砷、汞、铅、铊、铬、镉、镁等水溶性无机毒物类亚硝酸盐等 微量物证油脂和助燃剂油脂及残留物火灾现场助燃剂残留物火、炸药和射击残留物火、炸药及残留物射击残留物催泪化学品催泪化学品橡胶橡胶玻璃玻璃泥土泥土文件材料纸张墨水油墨粘合剂色料类染料颜料金属金属类(包括焊锡、金属颗粒等)其他类化工产品类、金属和矿物类、纺织品类、日用化学品类、文化用品类、食品类等微量物证常规检测项目声像资料录音鉴定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图像鉴定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特种照相检验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环境损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对应的资质认定项目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常规环境检测项目注: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可以参考对应表受理申请。
  •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 资质认定即将展开
    记者从10月2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即将全面开展。迄今为止,全国共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25328张,授权国家质检中心433家。全国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会议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召开,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谢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部委和行业,相关检测机构的2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深入宣传贯彻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部署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分析了资质认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今后资质认定工作要求。会议期间,还举办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专题讲座。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在讲话中全面肯定了资质认定工作取得的成绩。他指出,资质认定已成为国家对检测技术机构实行管理最为有效的一项基础性法定行政许可制度,是有效发挥国家技术基础作用的重要支撑。他全面分析了资质认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资质认定管理有效性。   谢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资质认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并就如何深入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据了解,资质认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而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我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据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卫生部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认监委通报09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情况
    国家认监委通报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实验室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中国质量报讯 今年国家认监委将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证后监管体系,切实提高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将开展一次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大检查,并向社会公布资质认定证书超期的实验室名单 继续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的宣贯和培训 进一步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评审质量 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后续工作。这是国家认监委日前对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所做的通报中提出的。   据了解,2009年度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改变了以往按区域划分检查小组的做法,采取了专业与区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实验室实施专项检查,涉及家电、食品、节能、农资和农产品、建工建材等检测的5个领域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领域,北京、辽宁、广东等20个重点省市作为重点检查地区。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有针对性的为每一个检查小组选配了技术专家。   检查内容以实验室法律地位为主线,明确实验室的依法设立、依法检验和法律责任主体,保证检测市场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以公正检验为主线,核查实验室防止商业贿赂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以资质认定评审质量为主线,核查资质认定评审组的评审质量,明确资质认定的评审责任和监管责任。   此次国家认监委直接组织资质认定评审员及有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共60余人次,前往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场检查了随机抽取的155家实验室,其中,国家认监委发证的实验室56家,各省级质监局发证的实验室99家。所检查实验室涵盖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卫生、节能、建工建材等18个领域。检查结果表明有13家实验室管理规范,完全符合资质认定要求 85家实验室个别项目需要改进,基本满足资质认定要求 48家实验室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完全满足资质认定要求,需要整改 有9家实验室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检查结果还表明,资质认定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实验室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级与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统一性、协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   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结合本省实际,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相关获证实验室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浙江省质监局以市级区域划分为主,将178家检验机构分成11个检查片区,要求每个片区成立由各市局任组长单位的检查小组,把检查事项落实到实处 湖南省质监局在对5大领域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以食品、建工建材领域实验室为重点,组织专家组对11个市州的卫生疾控系统和混凝土建材方面的21个实验室进行了现场监督评审 全年依法注销了45家资质认定证书超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   据了解,此次监督检查促进了资质认定评审质量和工作质量的提高,有效加强了对实验室及检测市场的监管。与此同时,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包括由于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理解不深入造成的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有待提高等。   据了解,国家认监委已经连续6年开展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其运作已机制化,所形成的全国统一、上下贯通、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国家监督检查与地方发证机关的普查相结合的形式,得到了各方的肯定和大力支持,取得了良好成效,使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管工作得到了切实的加强。
  • 认监委开展2012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检查
    关于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工作方针,按照认证认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活动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提高实验室质量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促进检测市场的规范运行,国家认监委拟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检测市场,加强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要求,根据《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和中央文明办《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有关部署,持续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保障获证实验室依法出具公正、科学的检测数据,推动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全面提升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监督检查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 二是检查食品检验机构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运行管理的情况 三是监督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包括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情况。   (一)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重点   为配合总局“质检利剑行动”,2012年监督检查的重点为开展食品、家具、玩具、油漆涂料、洗涤用品、纺织品、汽车配件、建材、家用电器、室内空气检测等关系民生的检测领域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   2.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工作要求及质量监控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检查方案,部署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上述领域的实验室进行全面自查。   在自查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派出现场监督检查组,选取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辖区,在(1)食品、(2)室内空气质量、(3)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4)纺织服装、(5)家用电器等五个检验领域选取部分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能否保证检测质量等方面(检查表格见附件1)。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先行组织自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国家认监委将选取河北、浙江、福建、湖南、安徽、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广西、新疆等10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为资质认定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是否有效建立和实施证后监管,以及是否有效推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等四个方面(检查表格见附件2)。   三、总体时间安排   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自6月开始,10月结束,时间安排如下:   (一) 组织部署(7月)   国家认监委印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召开检查组长及有关检查人员的工作布置会,讲解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地方局、行业评审组将本地区、本行业的监督检查通知(方案)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自查自纠(7月到8月)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发证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开展自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所属实验室开展自查 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组织自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7月到9月)   国家认监委将选派有资质认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专家和资深评审员,组成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组,对选取的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获证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结果上报(9月到10月)   1. 地方两局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于9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自查总结。   2. 10个现场监督检查组应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河北、浙江、福建、湖南、安徽、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广西、新疆10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汇总辖区内已获得资质认定的 “(1)食品、(2)室内空气质量、(3)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4)纺织服装、(5)家用电器”等五个检验领域的实验室,按检测领域分别填写获证实验室名录清单(格式见附件3)并于7月16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2. 国家认监委从各省局提供的获证实验室名单中抽取一定领域和数量的实验室作为监督检查对象,并向检查组长下发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和《检查任务通知书》(表格见附件4、5)。   3. 现场监督检查组依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前,及时与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安排检查路线。现场监督检查组提前1天通知被检查实验室。   4. 现场监督检查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有关获证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表和《检查结论意见书》,及时汇总技术报告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5. 现场监督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垫付。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认监委统一拨付相关经费。   五、工作纪律   现场监督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现场监督检查组和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被检查实验室名单进行保密。违反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1.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行业评审组自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问题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经认监委核实后视情况对有关实验室的资质进行处理。   2.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现场监督检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实验室存在一般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检查组应及时将其情况上报认监委,由认监委组织实验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各省质监局应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实验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3)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并反馈给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二十天内重新确认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对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及时通报相关的发证部门和实验室主管部门。   4.各现场监督检查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人 :郭栋、谢澄   联系方式:82262733、82262771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xiec@cnca.gov.cn   附件:1.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2.2012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检查表   3.重点检验领域省级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名录上报表   4.2012年省级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任务通知书   5.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任务通知书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 注意!这类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了新要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保障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2020年以来,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陆续发布。作为医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标准,该系列标准的实施对保障医疗器械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有力推动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以高标准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对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补齐检验检测能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和相关资质认定申请工作,加快检验能力扩容扩项,全力提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能力和效率。鼓励其他相关检验机构参与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工作,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检验能力和检验效率,及时办理资质认定申请,服务市场需求。具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充分预估检验量,优化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对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申请,要按照优先办理的原则予以办理。检验机构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加大咨询指导力度,合理选择检验方法,提高检验效率,确保注册检验项目和其他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分包检验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二、优化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程序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申请开展涉及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新旧标准比对分析,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关键点。对于涉及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申请将优先安排受理审查及技术评审。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全部实施现场评审的,实行远程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统筹协调当地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考核。对于具有旧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仅针对与新版标准实质性变化相关的关键点进行评审,加快完成资质认定工作。为保障GB 9706系列标准换版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向资质认定部门推荐有关技术专家,与相关领域资质认定评审员共同组成评审队伍,有效支持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三、落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相关工作,充分认识医疗器械检验在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充分调动所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所属检验机构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和资质认定,加快检验能力扩容扩项。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具备能力的系统外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主动申请相应标准资质认定,扩充检验资源,提升检验能力,有效满足需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畅通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沟通渠道,认真倾听申请企业相关诉求,了解实际困难,主动协调、及时解决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监督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按照检验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包括受理跨省检验申请、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检验时限、在合理工作时限内完成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等。联系人: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周雯雯,010-88330638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王莹,010-8226269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1月3日
  •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2014年第一批开始评审
    3月14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下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14年第一批评审计划的通知,第一批共有8个高校实验室列入评审计划。 关于下达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14年第一批评审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认办实函[2014]34号)精神,现就做好高校评审组2014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列入《评审计划》(附件1)的实验室及时填写并提交《评审时间计划表》(附件2),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并做好现场评审准备。   有食品检测项目的综合实验室,应根据国家对于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修订完善质量体系文件,针对食品检测项目和非食品检测项目分别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各一份。   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应上报适用于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二合一《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可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上下载(下载地址 www.cutech.edu.cn &mdash 计量认证&mdash 办事指南)。   地址邮编 :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联 系 人: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曾艳   电 话: 010-62514686,传 真:010-62514678   电子邮箱: zy@cutech.edu.cn   附件:   1、2014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2、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时间计划表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 认监委公布2011年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名单
    认监委2012年第7号公告   关于公布2011年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必须依法经资质认定。   2011年取得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共698家次(包括首次认证、复查换证和证书变更三种类型),其中,实验室652家,检查机构19家,食品检验机构27家,现予以公布。上述实验室、检查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业务范围和依据标准以其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2011年取得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名单.xls   2.2011年取得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名单.xls   3.2011年取得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单.xls
  • 认监委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公告
    2008年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必须经依法认定。   2008年通过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共486家(含通过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实验室,不包括监督/扩项和换证的实验室) 通过资质认定(验收)复查的实验室14家,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9家。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其通过资质认定的具体检测/检查业务范围、检测/检查依据标准以其获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为准。   附件:2008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名单
  • 认监委通报08年实验室资质认定检查情况
    国家认监委通报2008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2890家 处罚96家 到目前为止,在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的“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中,全国共对2890家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各省级质监局已经对96家违规实验室做出注销或暂停CMA的决定,其中福建、安徽、山东、甘肃等省质监局查处33家不合格实验室。 去年9月,国家认监委下达了《关于开展2008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家具、玩具、服装等10个领域以及食品类实验室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获证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据不完全统计,各地质监局共派出检查人员300多人次,检查了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2890家,查阅检测报告1万多份,核实和检查实验室人员3万多人、仪器设备4万多台套。在各地方局检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组织了13个检查小组,对随机抽取的88家实验室(其中属于国家认监委发证的33家,属于省级质监局发证的55家)组织跨省监督检查,对8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对13个省局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进行了实地调查。 据了解,在专项检查中,各获证实验室对本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检测能力持续维持情况进行了自查。在此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局开展了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宣传贯彻不够彻底等问题。 国家认监委要求今后一要加强培训,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监局将继续举办《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班,帮助实验室准确理解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鼓励各行业检测机构积极开展专题培训和对口交流,提高检测人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关注内审员培训工作同时,加大对实验室负责人的培训力度;把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作为培训和考试的重要内容。二要抓好实验室监管工作,强化获证后监督力度,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实验室进行重点监管;加大对无证检测、超期检测、超范围检测的监管力度。三要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加强评审员的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评审质量关的教育;对评审员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评审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跟踪,召开评审员交流研讨会,统一评审尺度。四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鼓励各地采取引进、开发等手段建立本地区的信息系统;敦促获证实验室充分利用中国检测资源共享网的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国家认监委将适时组织交流推广工作,推动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 国家认监委同时要求,做好专项监督检查的善后处理工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包括拒绝检查的实验室),由发证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暂停其资质,整改合格后恢复其资质。对于依法注销或者撤销资质的实验室,要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 09年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实验室名单公布
    关于公布2009年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实验室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并由发证机关公布实验室资质认定名单及检测范围。   2009年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合格实验室共1248家(含通过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实验室,不包括监督和扩项的实验室)现予以公布。经认定实验室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标准以其获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实验室名单.doc
  • 一地方发布CMA资质认定范围清单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的通知豫市监办〔2023〕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登记注册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和证后监管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针对部分标准的变化情况,在原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经省局同意,现印发你们,便于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受理、评审、审批中准确、规范地确定申请机构申报能力范围,便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3年3月13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pdf
  • 认监委对外资实验室资质认定展开调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对外资实验室开展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公告》(2007年第14号公告),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质量检测、校准活动,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外资实验室应当取得资质认定”。4年来,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了外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加强对外资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管理,了解外资实验室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质量检测、校准活动的情况。现就外资实验室的资质认定情况进行问卷调查,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填写本通知所附《外资实验室资质认定情况问卷调查表》(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于2012年2月23日前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联系人:周刚 王莹   电话:010-82262770,82262693 传真:010-82260762   邮箱:zhoug@cnca.gov.cn,wangying@cnca.gov.cn   附件:外资实验室资质认定情况问卷调查表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 贵州加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证后监管
    日前,贵州省质监局对该省建材建工检验和煤质检验的资质认定实验室专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   近半年来,该局对全省157个建材建工、煤质检验员实验室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对152个存在问题的实验室提出整改意见,其中146个实验室目前已完成整改。   据介绍,从2012年5月开始,贵州省质监局为加强实验室证后监管,排查和降低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存在的风险,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对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其中以建材和煤质检验的实验室为重点。   从检查情况看,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部分实验室为非独立法人,不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要求的法律地位 部分实验室检测环境达不到要求,管理混乱,质量合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达不到通过资质认定的监测能力的要求 个别实验室超范围出具虚假报告,一些资质证书超期的实验室仍对外出具报告。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重点打击超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超期出具报告的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实验室严格依法查处,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和监督实验室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细则》要求运行,对已关停的实验室加强监督,不得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 教育部开展2012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检查工作
    教技发中心函[2012]122号   各有关实验室:   为深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精神,进一步提高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促进实验室规范管理,保障高校实验室依法出具公正、科学的检测数据,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12]104号,附件1)部署,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现组织各高校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开展自查,相关要求如下:   1、 请各实验室认真学习《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和中央文明办《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等相关文件,认真了解国认实函[2012]104号文的有关要求   2、 国家认监委将于7月-9月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本次检查工作重点包括: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能否保证检测质量等方面。请各获证实验室按照《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督检查表》(附件2)开展自查,于7月20日前完成自查表,“自查情况描述”一栏需要针对条款逐条描述(如“符合”也要写出 “符合”的证据),盖章发至高校评审组。   3、 本次现场监督检查的范围是河北、浙江、福建、湖南、安徽、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广西、新疆等10个省、自治区。重点检查领域是1)食品、2)室内空气质量、3)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4)纺织服装、5)家用电器等五个检验领域。请相关实验室做好准备工作。   地址邮编 : 北京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联 系 人: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曾艳   电 话: 010-62514686,传 真:010-62514678   电子邮箱: zy@cutech.edu.cn, educma@yahoo.com   附件:1.《关于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12】104号)电子版   2. 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督检查表 .doc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2011实验室资质认定:47家整改 12家违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根据2011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质检总局党组提出的“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加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证后监管,完善实验室资质管理制度,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6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函[2011]10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启动了2011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技术专家的大力支持下,2011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计划圆满结束。现将本次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地方和行业自查情况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国家认监委确定的检查重点和自查工作要求,敦促辖区内获证实验室开展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能够持续保持。通过自查自纠活动,对获证实验室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实验室广泛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本省实际,认真策划,精心组织,抽调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管人员及技术专家,对辖区内相关获证实验室开展了现场检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组织本局所辖获证实验室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参照省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检查表的内容对行业评审组协助国家认监委开展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证后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性和符合性检查,并组织行业内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按照要求开展自查。   (二)省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检查情况   为强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国家认监委从建立和完善资质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建立监管机制实行有效证后监管等三个方面对上海、重庆、吉林、广东、海南、宁夏、甘肃、青海、西藏等9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都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非常重视,注重各项制度建设,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公开许可事项和程序。上海、重庆、吉林、广东、海南、宁夏、青海均设立了专门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窗口。同时,充分利用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手段,不断加强证后监管,降低资质认定工作风险。此外,被检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多数都能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推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三)获证实验室现场检查情况   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本着服务政府监管工作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以基层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在有关各方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组成了11个检查组,从规范检测活动、加强制度建设、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备实施三个方面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吉林、广东、海南、宁夏、甘肃、青海、西藏等地的147家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了现场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实验室在规范检测活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方面都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的要求。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还存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资质认定工作程序需要规范、技术评审工作质量需要提高、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个别省份的法律法规宣贯和评审员培训工作还有待加强。   (二)实验室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1.法制意识有待提高   个别实验室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较差、保证检测公正性的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2.内审工作质量不高   不少实验室未能按计划开展内部审核,内审工作范围没有覆盖对应的质量活动或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少数实验室领导对内审工作不重视,未按照要求开展内审工作,编制内审资料应付各种评审或监督检查。   3.监督工作存在缺陷   监督工作是实验室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日常保障措施,但检查中发现部分实验室的监督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岗位设置不充分、监督工作无计划或操作性差、监督发现的问题不能按照有关程序文件的要求予以纠正。   4.标准查新做得不够   部分实验室未建立对在用标准实施不间断跟踪和定期查新的工作制度,不能完全保证在用检测标准或规范的现行有效,对检测工作中偏离标准或规范的行为不能有效控制和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   5.质量控制尚需加强   部分实验室主动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的意识差,开展质量控制活动的频次少,无质量控制计划或计划执行不力。   6.样品管理有待规范   部分实验室缺少接收状态描述,接受后的样品无惟一性标识,缺少样品流转过程记录,样品的存放条件不合理,给实验室管理带来隐患。   三、检查结果处理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许可工作存在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发出整改建议书,敦促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尽快采取改进措施。   对获证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国家认监委直接抽查的147家实验室中,有87家实验室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有47家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个别问题,检查组已要求实验室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跟踪落实整改完成情况。   对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1家实验室,检查组已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进行重新确认。   对检查中发现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已经撤销、注销资质的实验室,责令实验室停止对社会出具检测报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认定证书及CMA印章。被暂停资质的实验室,在资质暂停期间一律不得出具检测报告,在其暂停期满日前20个工作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发证机关派出专家现场复核并报请发证机关核准后,方可恢复其资质。请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违规实验室的处理结果(含对整改合格的实验室恢复资质的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2011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现场检查情况及处理措施 序号 被检查实验室 省份 检查结论及处理措施 备注 1 北京宜富泰网络测试实验室有限公司 北京 通过 2 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北京 通过 3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 通过 4 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北京 通过 5 北京信诺递捷运输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通过 6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 通过 7 信息产业部北京电话交换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 通过 8 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9 北京市东方友谊食品配送公司技术检测中心 北京 限期整改 10 北京柯惠迪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1 北京华腾通标检测与校准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2 北京东方四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3 北京华腾通标检测与校准技术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4 北京港口机械质量检测中心 北京 限期整改 15 北京市饮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 限期整改 16 华业地学科技公司 北京 限期整改 17 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 通过 18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 通过 19 上海古岛莎保得纺织品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0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上海站 上海 通过 21 上海静协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2 上海绿环商品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3 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 通过 24 上海天伟纺织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5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 上海 通过 26 上海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 通过 27 中国船舶工业无损检测中心 上海 通过 28 上海市工业微生物研究所检测中心 上海 通过 29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 上海 限期整改 30 上海无委无线电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 上海 限期整改 31 上海久隆电气设备试验有限公司 上海 限期整改 32 复旦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上海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33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重庆 通过 34 重庆市黔江区平安机动车检测中心 重庆 通过 35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重庆 通过 36 大足县工程试验检测所 重庆 通过 37 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 重庆 通过 38 重庆法医验伤所 重庆 通过 39 兵器工业自然环境试验中心 重庆 通过 40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监测站 重庆 通过 41 重庆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重庆中法供水水质监测站 重庆 通过 42 重庆市九龙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 通过 43 重庆市江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 限期整改 4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重庆 限期整改 45 重庆市涪陵药品检验所 重庆 限期整改 46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 限期整改 47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 重庆 限期整改 48 煤炭工业重庆安全仪器检验站 重庆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49 电力工业吉林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吉林 通过 50 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吉林 通过 51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长春监测站 吉林 通过 52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吉林 通过 53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吉林 通过 5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吉林 通过 55 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吉林 通过 56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 吉林通过 57 长春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 通过 58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吉林 通过 59 长春市宽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 通过 60 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吉林 通过 61 长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吉林 限期整改 62 吉林大学卫生检测中心 吉林 限期整改 63 长春市广程电气消防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 限期整改 64 吉林省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吉林 限期整改 65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海南通过 66 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 通过 67 海口华恒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 通过 68 海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海南 通过 69 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海南 通过 70 海口市城市排水监测站 海南 通过 71 文昌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 海南 限期整改 72 海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海南 限期整改 73 三亚寰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海南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74 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水质管理检测中心 海南暂停资质3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75 广州市食品工业卫生检测所(广州绿色食品监督检测中心) 广东 通过 76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 通过 77 上海胜邦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 通过 78 深圳市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通过 79 广东建粤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 通过 80 肇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肇庆市卫生检验中心) 广东 通过 81 信息产业部广州移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 通过 82 深圳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广东 通过 83 深圳市星鑫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 通过 84 广州市翔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 限期整改 85 深圳电气科学研究所中心实验室 广东 限期整改 86 肇庆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广东 限期整改 87 广东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肇庆监测站 广东 限期整改 88 华南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 广东 限期整改 89 广东穗安科技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9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广州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广东 注销资质 超期未申请复查 91 兰州交通大学结构强度实验中心 甘肃 通过 92 国家轻工业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兰州站 甘肃 通过 93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 通过 94 嘉峪关宏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甘肃 通过 95 黄河上游水环境检测中心 甘肃 限期整改 96 兰州金泰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限期整改 97 兰州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所 甘肃 限期整改 98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中心实验室 甘肃 限期整改 99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甘肃 限期整改 100 兰州市西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 限期整改 101 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甘肃 限期整改 102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兰州监测站 甘肃 限期整改 103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中心 宁夏 通过 104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宁夏 通过 105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宁夏 通过 106 宁夏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石嘴山监测站 宁夏 通过 107 电力工业宁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宁夏 通过 108 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宁夏 通过 109 石嘴山市雷安防雷技术中心 宁夏 通过 110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宁夏 通过 11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 宁夏 限期整改 112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 宁夏 限期整改 113 宁夏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宁夏 调整证书附表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宁夏 注销资质 机构已被撤销 115 青海省纤维检验局 青海 通过 116 青海省药品检验所 青海 通过 117 机械工业高原工程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青海 通过 118 青海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中心 青海 通过 119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青海 通过 120 青海省力源电力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青海 通过 121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西宁站 青海 通过 122 青海省节能监测中心 青海 限期整改 123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生物化学分析测试部 青海 限期整改 124 青海省三江源太阳能系统检测有限公司 青海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25 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青海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26 天津市河东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天津 通过 127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天津) 天津 通过 128 天祥(天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 通过 129 天津富凯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 通过 130 锦祥盛泰(天津)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 注销资质 公司已注销 131 天津市移动通讯终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天津 通过 132 有色金属华北地质矿产测试中心 天津 通过 13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节能减排监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4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5 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6 天津市能源测试服务中心 天津 通过 137 天津津滨华测产品检测中心 天津 通过 138 天津市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 限期整改 139 天津市金一消防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140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西藏 通过 141 西藏林芝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西藏 限期整改 142 昌都地区交通局试验检测中心 西藏 限期整改 143 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西藏 限期整改 144 西藏林芝地区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西藏 撤销资质 已被西藏自治区局撤销资质 145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西藏 限期整改 146 西藏自治区水环境监测中心 西藏 限期整改 147 洛阳金创地质有限公司拉萨化验站 西藏 限期整改 信访处理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检测中心/甘肃铁鹰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甘肃 暂停资质6个月 自2011年10月1日起
  • 2009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推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确保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在总结前几年持续开展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决定继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将紧密围绕“质量和安全年”主题,打造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和安全年”,狠抓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主要任务是检查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重点检查获证实验室日常管理的规范性,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场技术评审的质量以及发证机关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二、主要任务   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的统一部署,重点检查以下领域:   1.支持家电下乡,防止伪劣商品流向农村,对家电重点生产省份的家电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支持节能减排,保证能源检测数据准确,配合我国新能源法规的发布,对重点耗能省份的节能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配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落实各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4. 结合“质量安全年”活动,保障工业生产安全,对煤矿安全生产及建工建材行业的相关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5.配合农资打假,对部分省、市的农资、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组织形式   (一)组织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上述五个重点领域开展自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以上述五个领域的实验室为重点检查对象,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监督检查。务求将各项检查要求落到实处,要求对辖区内相关实验室的现场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60%。并在检查完成后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检查工作总结。   (二)国家认监委按五大领域直接派出检查工作组,对有关省(区市)的相关实验室开展跨省飞行检查   1.家电实验室专项检查工作组:   分广东、浙江、福建三个检查小组,对这三个省涉及家电下乡检测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2.节能监测实验室专项检查工作组:   分辽宁、上海、北京、天津、江苏等五个检查小组,对这五个省(市)的节能监测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3. 煤矿安全生产及建工建材检测实验室专项检查工作组:   分山西、内蒙、安徽三个检查小组,对这三个省(自治区)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建工建材检测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4.食品检测实验室专项检查工作组:   分四川、广西、吉林、山东等四个小组,对这四个产粮大省涉及粮食和食品检测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5.农资和农业投入品检测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   分河北、云南、贵州、湖南、湖北等五个小组,对这五个省涉及农资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国家认监委飞行检查任务的五个大组、20个专家小组的名单及任务分配另行通知。   四、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实验室组织机构、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报告、检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见《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   五、工作进度安排   1.八月中旬国家认监委发文部署,并召开五个大组组长和有关参与检查的北京地区检查人员的动员会,讲解今年的工作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8月下旬至9月份组织开展本省自查,10月15日前上报自查总结。   3. 国家认监委派出的跨省检查组在8月下旬至10月上旬实施对各地的检查,10月1日前,分省任务小组组长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给专业组组长,专业组组长对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完成专业组总结,连同分省检查组材料,于10月15前报送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将根据各省自查工作总结和各专业检查小组的总结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并完成总结报告,2009年12月底前下发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并召开总结会。   六、检查工作进行和接待方式   1.跨省飞行检查小组由组长与接待省局商定具体时间,在检查任务执行完毕一周内向专业组组长报送总结。   2.执行国家认监委跨省飞行检查任务检查小组,在执行任务时,由组长负责与有关人员沟通出发时间。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和《检查任务通知书》由国家认监委提前发给组长。执行飞行检查任务的检查小组成员名单,由国家认监委通知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   七、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省局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包括工作午餐),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八、费用支付方式   检查组的食宿、交通、劳务费等由接待省局垫付,待检查工作结束后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支出情况,由国家认监委统一拨付。   九、结果处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的结果处理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国家认监委将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优秀的实验室要予以表扬,并免除一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实验室要予以曝光,并暂停或撤销(或责成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各检查小组、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行任务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联系。   联系人:周刚,李文龙 ,电话:010-82262770,82262769 。   附件:1.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2.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任务通知书   3.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书    二○○九年八月十日
  • 通知:开展高校资质认定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关于在高校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间开展比对活动的通知    (第一轮通知) 教技发中心函[2009]]219号   各高校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   为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促进实验室的交流,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计划在高校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实验室间开展实验室比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项目   1、 土壤中重金属Pb、Cd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ICP、ICP-MS)   2、 饮料中苯甲酸的定量分析(液相色谱法)   二、参加对象   高校已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具有本通知所列项目检测能力的所有实验室均须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高校评审组提出书面报告。对于参加了2008年认监委组织的“乳品中三聚氰胺检测”能力验证并获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可以选择不参加或参加本次比对实验项目中的“饮料中苯甲酸的定量分析(液相色谱法)”。   三、工作安排   1、 经研究决定,高校评审组委托中山大学测试中心负责本次比对实验的具体实施。   2、已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具有本通知所列项目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在接到通知后,请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将参加比对实验的回执传真给中山大学测试中心业务办。   联系人:梁琼英,崔昆燕 电话:020-84113210,传真:020-84114050。   3、比对实验的具体实施方案及要求见第二轮通知。   四、费用   参加对比的实验室需缴纳300元/项费用,用于样品购置、邮寄、组织工作等费用。如果一个项目有多台仪器参加比对,则第一台仪器除外每台加收100元。   五、能力验证的结果公布   比对活动结束后,高校评审组将书面通知各实验室本次比对实验结果。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可将本次结果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未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应查找原因,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高校评审组。   附件:参加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回执.doc   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有要求 这些和仪器相关
    p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p p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尚未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布点、采样、现场监测等重要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p p   此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在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监测布点、采样、现场监测、分析测试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作出的补充要求。 /p p   其中,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包括现场监测和采样、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 /p p   现场监测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监测采样的要求。租用设备应纳入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实验室关键监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自有设备指购买或长期租赁(租期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备。应明确现场监测和采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监测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p p & nbsp /p
  •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过程的应对策略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是评审方与被评审方双方协作配合的全过程,在短时间内达到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的效果,技术性很强,工作量很大。要求双方在现场评审整个过程当中严密周全地策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密切坦诚地配合,提高办事效率。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质量体系和技术层面上探讨、改进和完善,而被评审方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笔者现就评审的前期准备、现场的配合和评审后整改过程,谈一些具体的做法和体会。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评审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和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要求。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19个要素、76条、153款的要求进行逐项评审。   评审准备阶段   现场评审由于专家人员少、时间短、项目多,为能够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出被评审方的实际能力,有赖于双方的精诚合作与相互配合。   1.申请材料 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省质监局认证处”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向“省质监局认证处”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版本及实际运行情况,征询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扩充或撤销,尽可能满足和符合“省质监局认证处”的资料审查和评审前的书面调查。   2.提供信息 配合并提供“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拟派出的评审组专家对被评审方事先需了解掌握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现场评审前的具体准备事项、注意要点和衔接要求,对所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不留“空白”,为现场评审夯实基础,获得最佳评审状态。   3.整理资料 现场评审主要针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展开评审,重点是对实验室检验能力的评审,所以在现场评审之前,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归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和质量意识的认知准备,检测报告信息记载的审核,检测条件和环境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状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检测试剂的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是保证现场评审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在短时间内获得最佳评审效果的关键因素。   4.内部审核 在现场评审前进行内部审核的结果可以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可以证实管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了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于被评审方来说相当于一个全真的“现场评审”的模拟演示,有利于及时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对于评审方来说,审核了内审材料,就相当于审核了“现场评审”的缩影。所以内部审核是现场评审前非常关键的工作。   5.盲样考核 考虑到现场评审中评审人员少(一般为3人),时间紧(2天内出具数据及完整的报告),检测项目多而且评审前没有具体确定,所以盲样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项目筛选,根据被评审方《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所列项目,对每一项可能盲样考核的项目都进行充分准备。二是人员确定,根据项目合理安排人员分工,确保考核人员持证上岗,并能兼顾评审全局 三是实验室条件,确保每个人员有即时独立完成项目的药品、仪器、实验室等条件。   现场评审阶段   现场评审建立在相互了解、沟通、信任的原则基础上,作为被评审方应积极主动地为评审活动提供帮助,具体做法如下:   1.日程安排 现场评审双方应先就评审日程具体商议,通过沟通,制订出详细可行的评审活动安排。首先,必须熟悉现场评审程序,一般为: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理论考试、现场评审、授权签字人考核、《质量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座谈考核、末次会议、评审材料的整理及封存。其次,核对评审计划,即确认评审各环节的具体时间,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同时了解评审组的分工,以便安排现场评审分组对应陪同首次、末次及座谈会的参加人员,以取得现场评审活动效率的最优化。   2.工作条件 日程确定后,被评审方对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应提供工作便利,遵循相应的实验室管理条款与要求,以及实验室对客户的各种技术保密的事项和所有权的程序与措施。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提供一个专门的小型会议室,备有相应的办公条件(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及一名熟练的打字员。作为评审组的临时办公场所,以提高双方的办事效率 由于文件资料数量大,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的同时,还应设立临时文件资料室,并配备相应的软件联络员和硬件联络员,将各种质量体系文件、能力验证、分包、投诉、监督和内审等质量活动记录,以及人员、仪器档案和检测报告等材料分类保管,以便评审组查阅资料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审核。   3.软硬件联络员鉴于评审时间有限,需考核验证的项目多,为保证评审的顺利进行,我们针对评审人员软件组和硬件组的具体分工,各指派1名专业对口人员作为软件联络员和硬件联络员。联络员不但要对本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技术方法的要求熟悉、流程熟悉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还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及时准确地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或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相关的人员,来回答评审专家的询问或提供相应的资料。   4.汇报材料 现场评审不仅考被评审方的业务能力,也考管理水平。在首次汇报时除重点介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维持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改进外,还应围绕质量方针,结合单位实际,确定质量体系以及运行情况,从管理层面叙述具体的思路、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使评审组较全面、客观地了解在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中所做的工作,使现场评审更富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完整性。   5.盲样考核 这是评审组较关注的一项考核内容,检测结果直接判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好坏,也是被评审方质量体系运行状态的综合反映。所以要在事先准备充分的同时,要合理安排检测人员,确保考核持证上岗,做到从容应对,既紧张又有条不紊。接样、任务下达、样品交接、样品预处理、样品分析及出具分析报告等全过程,都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一次性报出合格的检测结果。   6.能力验证 在承接现场抽检任务前,对已参与上级权威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及能力验证项目等质控活动,应事先告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评审组,以便确定调整与否。   7.现场评审 技术能力的确认,除盲样考核、现场试验外,还通过操作演示、技术提问等方式以及查阅记录/报告、仪器配置与核查等方法展开,甚至有的是到野外现场完成(例如:噪声和气的现场采样)。对实验室检测人员来讲是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和体力透支。要求实验室人员做好充分准备,调整好心态,重要的是对每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全面细致掌握到位,做到心中不慌、步骤不乱、有问必答、有难必解,真正展现出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技术水平。   8.项目确认 现场评审不仅要检查实验室的质量体系与认可条件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围绕申报项目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考核确认。所以在评审前应认真准备各现场评审文件资料,尽可能通过资料展现、交谈沟通或现场评审多提供信息,让专家较详细地了解各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方便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逐一核查落实。   9.不符合项 现场评审结束后,对评审员提出的不符合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沟通,看出该问题的依据与相关说明,以求达成共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整改阶段   评审组批准与否,取决于整改时间长短和是否到位。要正视所存在的差距,具体做法是:   1.整改计划 针对末次会上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分析原因,制订整改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针对每个不符合项确定最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明确整改完成期限。   2.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部门根据整改计划内要求,按照实验室内部的《纠正措施程序》的规定实施整改并做好纠正记录 当整改措施涉及受控文件的更改,应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当整改措施与实验室的客户服务工作有关时,应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控制程序》。注重整改过程中相关文件的修订和资料收集,对每一个不符合项做到整改件件有落实、项项有凭证,包含整改前后对比,同时图、文并举,尽可能做到清晰直观,一目了然,充分见证其整改过程,以客观地反映出整改的效果。及时召开全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再动员大会,在肯定前阶段工作基础上,把不符合项告知每位员工,要求强化认识、从我做起、不留隐患,做到思想、行动、措施三到位,全力以赴以纠正不符合项为契机,全面提升实验室的能力建设。   3.验证整改结果 由质量管理部门指定相关人员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和时效性进行跟踪,对责任部门提交的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和有效性评价,并根据汇总的纠正记录和所附证明材料编写整改报告。
  • 福建省7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被注销
    记者18日从福建省质监局获悉,日前福建省7家实验室被依法注销资质认定证书。按有关规定,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   下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相关要求申请复查,因此被注销:云宵县环境监测站、清流县环境监测站、将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云霄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福建安成建筑机械检测有限公司、福建安平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院。   据了解,这些实验室从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时,必须停止使用CMA标志,不得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若仍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 内蒙古一检测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 2022年 第55号内蒙古禾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2年4月30日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2022年5月7日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数据、记录无法溯源,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调换样品进行检验检测,伪造原始数据和记录,检验报告记录、操作不规范等违法行为。鉴于内蒙古禾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多份失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环境造成危害,并引发了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我局决定撤销内蒙古禾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512050114)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9日
  • 认监委发布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 131号局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和统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国务院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特别要加强食品检验对确保食品安全,强化科学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并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技术性文件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等规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按照《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指导有关检验机构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运行质量体系,督促有关检验机构及时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准确把握规定,严格界定认定对象   《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四、认真组织审核,确保评审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评价机构、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严格按《评审准则》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并对技术评审结果负责。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分别见附件1附件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中的评审表格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表》的基础上,增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评审表》。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实施方式另行规定。   五、加强培训,统一评审尺度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国家认监委组织培训和考核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培训的师资队伍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辖区内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评审员,教师应从国家认监委培训和考核的师资队伍中选取,培训和考核结果报国家认监委备案。《食品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的样式,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   六、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证后监管  依据《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活动。   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和全国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所承担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评审和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各省、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有关情况。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食品检验机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过渡   依据《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并另行发布。   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负责督促落实。   八、其他事项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时,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能力验证、比对试验、盲样考核等方式临时确认食品检验机构的能力,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待紧急状态结束后,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申请检验能力扩项。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实验室资质认定等执法检查工作将开展
    国家认监委29日通报称,将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等认证行政许可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   此次执法检查将以行政许可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以及认证认可条例等为依据,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分为对外公开、行政许可程序和内部工作规范、技术评审管理、许可时限控制、收费管理、行政许可后的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建立等七个方面。   据了解,执法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20日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时间为2010年6月至7月。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认证行政许可是认证行政监管的基础工作之一。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将创新和完善实验室资质认定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过程,严格依法行政。
  •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开始
    关于实施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暨发布和实施新版资质认定申请书和评审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为了顺利实施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认监委于2011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11]58号),并公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一、附件二)。   为了进一步统一、简化评审文件,减少实验室和评审组现场评审阶段的文字工作量,增加评审组现场考核实验室能力的时间,做好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以下简称“二合一”)的评审工作,认监委同时修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不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见附件三、附件四)。   为了保证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   1、CNAS秘书处自2011年5月1日起接受认监委委托的“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   2、申请”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应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3、评审组实施”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现场评审时,应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关于”二合一”资质认定机构(不包括食品检验机构)   1、自2011年5月1日起,申请“二合一”资质认定机构应填写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作废。   2、2011年5月1日之前已提交申请的机构,无须按照新版格式再次提交申请书。   3、2011年5月1日之前已提交申请的机构,于2011年8月1日之前实施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以使用旧版或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于2011年8月1日之后实施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填写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请相关机构、评审员自行从CNAS网站(www.cnas.org.cn)“下载专区”中下载相关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   三、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四、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河北七措施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七条措施》,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促进全省检验检测机构高质量发展。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获得省市场监管局(原省质监局)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机构改革(企业改制)造成的合并或拆分等事项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压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时限。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事项的承诺时限为50个工作日内。其中,受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技术评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证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类变更事项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涉及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鉴定资格证书(适用刑事技术机构)材料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持续放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简易扩项项目数量。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增加检验检测项目(10个参数以内)时,在不需要增加新仪器设备情况下,且该项目涉及的产品类别已取得其他参数资质认定的,可每隔3个月以简易扩项方式提出新增检测项目申请。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检验检测机构在上一证书周期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且2年内接受过省、市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的,在不涉及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调整、未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的情况下,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技术评审。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急评审常态化。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新增检测项目等需要进入现场评审的资质认定申请事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原因造成不具备进入现场评审条件时,可采用远程评审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重点领域、首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及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虚假数据、不实数据等违法行为。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撤销资质认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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