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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相关的资讯

  • 强化检测资质管理 提升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解读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升检测技术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资质标准》进行了解读。《资质标准》修订背景是什么?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管理办法》,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资质标准》是《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原资质标准于2005年颁布,设定的检测资质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4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在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准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的逐步完备,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性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强制检测项目日益丰富。同时,检测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和数字化应用水平低等问题日渐凸显,原资质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亟须修订完善。新修订出台的《资质标准》,从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评审、提高技术人员要求、加强设备场所考核、提高检测数字化应用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提高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第一,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一是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二是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强调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涉及检测项目的基本检测技术能力,强化检测技术能力考核,避免检测机构因检测技术能力不足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第二,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一是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保证检测机构具备基本从业经验。二是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三是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检测机构人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第三,强调信息化管理要求,保障检测真实有效。一是规定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真实有效。二是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转型升级。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有何要求?一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二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三是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如何做好《资质标准》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质量强国,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倪虹部长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监管。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决策部署上来,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资质标准》的出台对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工作贯彻好、落实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质衔接过渡,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二是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质就位具体实施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资质管理,加强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保证《资质标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做好宣贯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资质标准》解读,加强宣贯培训,认真学习《资质标准》精神,强化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最新要求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认监〔2021〕362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认秘函〔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要求,现就开展我省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员档案资料管理各评审员应主动如实做好个人信息报告工作,对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者个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向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①汇总表,②推荐书(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评审员登记表,④专业领域调查表。其他个人信息有变动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加盖在职或原在职单位公章。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将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认监处对评审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发现个人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二、评审员培训围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资质认定改革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要求等内容,开展我省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一是以现场培训的形式对主任评审员开展重点培训(已于5月份完成),参训的主任评审员在日常评审工作过程中应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其他评审员在实践中熟悉评审要求;二是以网络培训的形式开展评审员全员培训。培训课件资料等将于8月20日后通过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信息网公布,请评审员及时登录网站下载相关学习资料并于9月1日前完成自学。三、评审员考核今年继续组织我省评审员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开展能力考核测试,请评审员依照《通知》登录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查看评审员培训考核的具体事项并于9月1日至30日完成网上能力测试。网上能力测试结果作为省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但不代替评审员其他管理要求。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者,将暂停其评审员资格,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发现能力测试中存在违规舞弊等情况的,直接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四、评审员资格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完善评审员管理措施,细化评价评分标准,结合评审员在承担证前技术评审、证后监督检查技术支持等任务环节中的工作质量和表现及日常考核情况,对评审员开展综合考核管理。以下人员不再纳入我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管理:(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1956年8月1日前出生);(二)因评审员个人原因长期无法承担评审任务、在为开展证后监管提供技术支持方面不积极配合的或者自愿退出评审员队伍的;(三)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仍不合格的;(四)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通过确认的评审员名单将予以统一公布并纳入我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库。联系人及电话:省市场监管局认监处 郭廷洲,020-38835927;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庞杜,020-38835573。评审员资料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2008室。3497758.pdf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 关注!这类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正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战略部署,落实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改革要求,加强质量检测管理,我部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3.电子邮箱:jica@mot.gov.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综合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交通运输部2022年9月13日附件:1、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的起草说明.doc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x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及延续审批技术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docx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 质检总局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ldquo 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rdquo 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询栏点击&ldquo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dquo 提出意见。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质检总局 2015年2月27日
  • 首批白名单管理体系检测资质实验室发布
    6月28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了首批白名单管理体系检测资质实验室名单。本次发布的检测实验室共16家,名单如下: 1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北京) 2 佛山市南方纺织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方检测) 3 苏州中科纺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检测) 4 上海天祥质量服务有限公司 5 深圳天祥质量服务有限公司 6 天祥(天津)质量服务有限公司 7 上海天祥质量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8 无锡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 通标标准技术(上海)服务有限公司 10 通标标准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1 通标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12 通标标准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13 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 14 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 15 福建省纤维检测局 16 国家针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白名单管理体系作为以诚信为本的管理系统,要求体系中的企业具备良好的信誉、优秀的管理水平和过硬的产品质量,从而保证企业的产品得到市场的不断认可。鉴于此,白名单管理体系必须有严格的准入标准,需要有具备实力的检测机构拿出严谨的检测数据,为体系保驾护航,这样才能保证产品得到客户百分百的信赖,最终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影响力。 作为一个纺织品安全管理平台,合理完善的流程,供需双方的积极参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认证,这三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此次检测资质实验室的发布,标志着白名单管理体系的建设日臻完善。国内申报白名单管理体系的企业,将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实验室进行产品抽检,抽检结果达标是企业进入白名单管理体系的重要条件。而进入白名单管理体系的企业,出口日本时将得到体系内的日本进口商认可,免予检测特定偶氮染料,这意味着检测实验室被白名单管理体系认可的同时也获得了日本进口商的认可,在这样一个三方参与的体系中,供需和检测机构被充分的整合起来,共同保障消费者能够得到更加安全的纺织品。同时,白名单管理员体系包括印染企业及出口商、检测机构,日本进口商在内,将供应链条的上下游有效的结合起来,为供需双方提供了更加丰富、更加可靠的商业机会。 首批白名单管理体系检测资质实验室的公布,意味着中国的检测机构首次被国外承认,打破了国外检测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一方面降低检测费用,另一方面提升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出口企业的选择权更大,可选择更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的检验,享受更加快捷、优惠与便利的服务。在企业享受服务的同时,更多的优势得以体现,例如相对于逐批检验,获得白名单管理体系免检资质的企业,每年只需定期抽检,成本优势显而易见。 随着白名单管理体系的进一步推广实施,将会有更多的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加入其中,共享白名单管理体系所带来安全的产品、便捷的贸易通道、以及更多的商业机会。
  • 环保部征求《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意见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机关各有关部门、各 a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8-T061-1-1-1.html" strong 核与辐射 /strong /a 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各核设施营运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苏州热工研究院,清华大学: /p p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放射性监测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放射性监测质量和水平,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公众提供科学、客观、准确的监测信息,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1 月31日前反馈我部(同时报送电子件)。 /p p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李宏、马磊 /p p   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胡晨剑、胡丹 /p p   电话:(010)66556841 /p p   (0571)28869268、28860820 /p p   传真:(010)66556837 /p p   邮箱:cjhu228@sina.com /p p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07室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8885b754-fb16-47b9-86b0-9a8d98990c1d.pdf" 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a /p p br/ /p
  • 第二批白名单管理体系检测资质实验室发布
    3月27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了第二批白名单管理体系检测资质实验室名单。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第二批白名单检测资质实验室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纺织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   根据《白名单管理体系管理办法》,经白名单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专家审核,上海爱丽服装检验修理有限公司等10家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规范,具备CNAS、CMA资质,检测能力范围包括禁用偶氮染料(含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拥有气质联用和液相色谱仪,技术力量雄厚,符合白名单管理体系检测实验室认定条件,同意授予白名单检测实验室资质,承担企业产品的抽检工作。现予以发布。   第二批白名单检测资质实验室名单.doc    1 上海爱丽服装检验修理有限公司 2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3 岛津(广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 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5 深圳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7 辽宁科诺纺织服装检测有限公司 8 南通金滢纺织产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9 中纺协检验(泉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 江苏盛虹纺织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数据归集工作现场会在金华召开
    10月12—13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数据归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在金召开,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建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检测司司长顾绍平、信息中心副主任沈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巡视员纪圣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新宇参加会议。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数据归集工作,金华介绍浙江省检验检测智慧治理“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试点经验。金华现有检验检测机构182家、国家质检中心4家、省级质检中心6家,涉及食品、疾控、环境、建工、机动车等多领域,年营收近8亿元。近年来,金华积极探索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改革工作。2022年被确定为浙江省检验检测智慧治理“一件事”综合集成改革试点以来,金华探索建设检验检测数据“集成建”、检验检测机构“精准管”、资质认定审批“智能审”三大特色场景,目前已基本完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服务应用平台、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平台3个子系统构成的“浙里检”平台建设。“浙里检”平台集市场准入、高效服务、智慧治理等功能于一体,获评2022年度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最佳应用”。金华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聚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数据归集工作核心重点,瞄准审批更高效、监测更智能、监管更精准、服务更优质,持续深化检验检测智慧治理集成改革,积极配合做好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应用,为全国检验检测智慧治理体系建设贡献更多“金华经验”。
  •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管理骨干培训班”在南京开幕
    12月3日,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主办,东南大学承办的“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管理骨干培训班”在南京开幕,来自全国46所高校、66个中心(实验室)的246名实验室管理骨干参加了本次培训。   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李志民主任、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李文龙处长、东南大学郑家茂副校长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由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负责人曾艳主持。李志民主任指出:高校计量认证实验室在支撑高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实验室资质认定在促进高校实验室管理规范化、提高实验数据可靠性,推动高校大型仪器共享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他希望各计量认证实验室今后在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论文数据可追朔性认证、产学研合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培训班上,李文龙处长介绍了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的措施。国家认监委资深专家李雨田老师、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冯建跃主任、东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梅建平常务副主任、大连理工大学振动与强度测试中心吴晓媛常务副主任为实验室管理人员授课。培训结束后,204名实验室管理骨干参加了内审员验证考核,考核通过者将取得高校评审组颁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内审员证书。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一)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土壤中总氟化物检测。(二)塑料建材检测领域。塑料建材维卡软化温度检测。(三)金属材料检测领域。热轧带肋钢筋拉伸试验检测。能力验证的标准要求、项目参数、项目实施单位等见《2023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二、参加机构山东省内通过资质认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本次能力验证一项或多项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均须参加。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若有两个以上检验检测地址,其具备相应能力的分地址,均须分别参加。本次能力验证费用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其他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如CNAS认可实验室、企业和高校自用实验室等可自愿自费报名参加。三、时间安排(一)公示技术方案。8月1日前,各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清单》要求,制定技术实施方案,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二)报名及样品发放。8月15日前,各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完成报名工作,并于8月18日前完成样品发放或邮寄工作。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后,须在72小时内完成能力验证的检验工作,并向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报送数据结果。(三)数据结果统计。9月15日前,各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数据结果汇总情况完成第一次能力验证工作,编写第一次能力验证工作报告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四、工作要求(一)各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策划,精心组织,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开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与检验检测机构的沟通联系,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设置专题专栏,确保能力验证的方案公布、机构报名、样品发放、数据结果汇总等工作有序推进;要采取干扰样、平行检测等各类技术措施,做好数据保密工作,保障能力验证结果准确可靠。(二)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主动联系能力验证项目实施单位,主动报名参加相关项目的能力验证。各机构应独立完成样品检测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单位报送检测数据及原始记录。对无故未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或验证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暂停相关检验检测活动,并参加第二次能力验证(时间另行通知),直至技术水平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相关检验检测活动。(三)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做好能力验证的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各类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参加能力验证,并做好验证结果“可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后处理等工作。在能力验证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对经查属实的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能力验证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联 系 人:辛磊铭、姚兴圣;联系电话:0531-51792383。附件:2023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清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3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清单序号能力验证项目验证参数验证标准技术实施单位门户网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土壤中总氟化物总氟化物HJ 873-2017《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山东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东质量检验协会http://www.sdzjy.com.cn联系人:马保民电话:137910438822塑料建材维卡软化温度维卡软化温度GB/T8802-2001《热塑性塑料管材、管件维卡软化温度的测定》、GB/T1633-2000《热塑性塑料维卡软化温度(VST)的测定》山东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东质量检验协会http://www.sdzjy.com.cn联系人1:刘丞电话:13505313266联系人2:孙海勇电话:186156865093热轧带肋钢筋拉伸试验检测抗拉强度、下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28900-202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GB/T 228.1-202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山东省冶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http://www.synlyz.com联系人:宋婷婷电话:15806696257
  • 国家认监委加强食品添加物检测单位资质管理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进行说明。   通知指出,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监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各地质检部门、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实验室,3个月内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同时,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监局应当公布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以便社会查询。   通知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协助国家认监委办理相关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其他同时申请认可的行业食品类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并协助核实确认有关检验机构信息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协助国家认监委在前期完成“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机构信息数据库”(www.sjqajc.org)建设的基础上,扩充完善可开展其他类别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信息,将其建设成为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通知还要求,地方质检两局应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按照要求做好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查询。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湖北省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观察员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制订了《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要求》、《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观察员管理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12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联系人:喻李,雷晨027-87836957邮箱:1962521324@qq.com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9日附件下载 资质认定评审员、观察员管理办法.docx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承检机构作为抽检监测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对提升抽检监测工作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处。联 系 人:任涛联系电话:0951-5672104电子信箱:nxswbgs@163.com通讯地址: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06号)401 室 邮编:750002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3年9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升评审质量和水平,保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认秘函[2022]43号)、《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做好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认秘函〔2023〕2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6年以来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的相关人员。二、资格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8年6月30日后出生);2、评审领域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不含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特种设备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防雷检测等);3、上一个证书有效期内实际资质认定评审经历不少于3次;4、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评审工作;5、没有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申请延续换证的评审员,应填写《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延续换证申请表》(附件1),并由所在单位盖章签署推荐意见。其中,省检中心人员由所在部、所进行推荐盖章,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盖章。三、提交材料申请延续换证的评审员应提交以下材料:1、《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延续换证申请表》(附件1),包括申请表说明中要求的附件资料;2、《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3、《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汇总表》(附件3)。以上资料(含电子版)和相关证明材料,请务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不具备资格条件或未经单位盖章推荐人员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四、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本次考核包括参加考前集中培训、能力考核和申请主任评审员资质人员的面试。1、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主要培训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方法、技巧及应用等相关专业知识等。培训时间、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2、能力考核。采取理论和专业知识闭卷考试的方式,成绩达7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试成绩未达合格标准的,一律不予换证。3、面试。取得评审员证书5年以上,且累计参加技术评审不少于20次的人员,可申请主任评审员。申请主任评审员的人员须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确定。五、其他要求1、为方便报名人员统计汇总,请用微信扫描《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汇总表》(附件3)下方二维码,按要求逐项填写,并于8月31日前完成填报,不按时按要求完成填报,将影响本人延续换证。2、省局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及食宿费由省局承担。3、新申请资质认定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联系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处联系人:李宗嘎联系电话:0351-7680109电子邮箱:sxpsyhzpx@126.com地址邮编: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处(030006)附件1: 《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延续换证申请表》.docx附件2: 《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信息登记表》.docx附件3: 《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汇总表》.doc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7日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粤市监认监〔2024〕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获取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3〕90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3〕98号)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双随机”监督抽查,是对辖区内获得广东省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将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材(钢筋)检验机构、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成品油检验机构、眼镜产品检验机构等领域的监督抽查,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他领域按照总体比例不低于15%实施。全年共抽查2767家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543家机构予以责令改正;查处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机构394家,撤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5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二、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转,仪器设备未定期开展计量朔源,样品管理未能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等。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培训不到位,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四不实,五虚假”的检验行为认识不足,理解不准确。(二)从业行为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或主要人员(含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未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特别是授权签字人离职后迟迟未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三)严重违法行为仍有发生。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仍开展检验检测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和报告。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或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等严重违法行为。三、工作要求(一)各检验检测机构务必落实主体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在实验室关键人员培训、设备使用、样品处理、数据传输与保存、实施检验检测方法以及检验过程控制等方面要全面加强管理。要提高遵规意识,各有关从业机构务必识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制性要求与实验室认可的规范性要求的两套不同的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责任风险意识的学习,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等,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及时、到位,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二)各地务必认真督促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各地市市场监管局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的跟进督促工作;对于拒不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加快对涉嫌违法的机构调查取证进度,固化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本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省级、地市信用网向社会公示。(三)各地应不断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地市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深化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统筹推进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的整体优势,不断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综合监管能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日附件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地市检查机构数(家)责令改正(家)查处案件数(宗)撤销证书数(张)广州市43698992深圳市31435430珠海市853150汕头市4615160佛山市32630211韶关市33420河源市804060梅州市7971100惠州市1511150汕尾市381400东莞市2523610中山市6119260江门市13327430阳江市7013310湛江市24237370茂名市6112180肇庆市134482清远市91440潮州市3513130揭阳市592500云浮市41460合计27675433945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今年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颁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全省贯彻执行新《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准则》的重要意义新《准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放管服”改革、大力实施告知承诺、加强技术评审监管和优化审批准入的重要举措。一是突出评审内容刚性要求。降低了原则性条款比例,以客观事实及符合性证据为依据,统一了评审要求,减少了自由裁量。二是聚焦重点关键控制。增加了机构对技术评审方式的选择,优化机构内部管理规定,不再强制性规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路径,强调自身技术能力建设,明确技术评审的重点和关键点。三是规范技术评审考核。加重了技术评审的责任和管理,细化了告知承诺核查要求,量化了虚假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形,统一评审尺度,确保技术评审的公正性、严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新《准则》对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体系,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局、评审机构、评审人员、检验检测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讲安全、讲质量和讲服务的高度深化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新《准则》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结合起来,严格标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构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服务高效、支撑有力的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全面做好贯彻执行《准则》的前期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做好贯彻执行《准则》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准则》12月1日起在全省顺利实施。一是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优化便民服务。自2023年12月1日起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及相关要求实施受理、技术评审和审批发证,对《准则》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考核事项、评审考核程序、审批发证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内容事项提前作出梳理和调整,并在适当范围内向社会或申请人公示公开,确保申请人能及时知晓。要通过设立咨询台、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切实方便申请办理资质认定事项。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进实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网上申请、受理、核准、审批、公示、公告等流程,推动“一网通办”、网上全程办理工作,从申请人“最多跑一次”逐步向“一次都不跑”,切实方便企业申请办理。二是技术评审机构要做好推动《准则》落实的准备工作。《准则》正式施行后,按照总局认可检测司和省局统一要求,不再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作为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依据,严格执行《准则》+行业《补充要求》规定开展技术评审。省质量审核中心要做好技术评审依据转换的准备工作,主动对标《准则》要求,完善技术评审机制,细化审查核查要点,强化可操作性,督促评审员熟练掌握技术评审内容和要求,熟悉技术评审方式和程序,统一评审程序、评审要求、评审尺度,减少评审的自由裁量和不必要的评审,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技术评审行为,确保《准则》实施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三是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完善相关工作。按照《准则》的要求,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进行修订、补充、转版,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准则》在本机构如期执行。三、加强《准则》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准则》的学习、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一是强化宣传。要通过报刊、网络、新闻媒体,对《准则》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讲,让辖区内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检验检测机构充分了解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和优化准入服务的最新要求。二是抓好培训。要深入学习《准则》精神,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统筹将学习与做好政策解释、《准则》推行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宣贯、评审、许可、监管同步进行。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帮助检验检测机构掌握《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理解《准则》的核心要义,督促做好管理体系换版工作,推动《准则》的落实。要及时收集、整理宣贯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答疑释义工作。省质量审核中心要在前一阶段集中培训的基础上,采取专题讲座、集中研讨、督促自学、组织考试等方式抓好评审人员对《准则》的继续教育,确保评审人员严格按照《准则》要求开展技术评审工作。三是提升能力。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组织内审员、质量/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最高管理者等人员开展《准则》的教育培训,正确理解新《准则》的精神和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水平。四、加强贯彻执行《准则》的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贯彻执行《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一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环节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准则》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破除各种形式行政干预,由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自主选择开展资质认定的方式。二要加强技术评审监管。省质量审核中心在技术审核环节要加强对资质认定评审程序的管理,严格落实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程序要求,对申请书面审查、远程评审的尽量集中统一实施,组织评审人员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开展审查和评审。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质量审核中心安排评审时,除首次评审的,在机构扩项评审、复查换证评审、其他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不再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等情况,要及时向省局证后监管部门反馈情况,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三要强化《准则》贯彻落实的监管。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选派现场观察员、组织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方式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压实工作责任。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贯彻执行《准则》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特别是将以采取告知承诺、自我声明等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防止检验检测机构“先天不足”“带病运行”。省局业务处要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不定期对资质认定申请、审核相关资料情况和对各级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准则》在全省如期、全面贯彻执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请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准则》情况书面报送省局,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马俊 0931-8533071 gsscjrzc@163.com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
  • 辽宁探索环境监理新模式:环评资质管理增加环境监理专项,组织实施公司化运作
    辽宁省从2004年起探索环境监理工作,2010年6月被环境保护部确定为环境监理试点省。截至目前,辽宁近400个国家、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了环境监理,基本覆盖港口、公路、铁路、风力发电、水利水电、石化化工、冶金机械、输变电等行业。全省环境监理合同额已达1.5亿元,培育了一批业务精、能力强的环境监理队伍。多年来,辽宁省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引入环境监理制度,探索环境监理新方法,构建环境监理管理体系,出台环境监理规范,全力推进环境监理科学发展。目前,辽宁的环境监理已逐渐走出探索阶段,成为环境监理事业发展较为成功、成果颇丰的省份,环境监理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环保“三同时”执行率显著提高。编者按辽宁省是全国工业门类较为齐全的省份,是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和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沿海省份之一。近年来,随着辽宁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本来就短缺的资源和脆弱的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推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的创新举措。辽宁省环保厅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秉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理念,积极探索适合辽宁省情的环境监理工作新道路,全面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确立环境监理法律地位辽宁省重点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不断探索,找到了一条适合辽宁特点的环境监理工作模式。辽宁省共经历过4个阶段的探索:指定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环境监理机构,将环境监察部门作为环境监理机构,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来承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选择环评单位承担环境监理工作。实践证明,这4种模式均存在弊端。2012年5月,辽宁省环保厅开始了环境监理工作第5阶段的探索。在以环评单位市场化的公开招标形式基础上,监理机构依托环评资质,增加环境监理一项,颁发新的资质。自此,辽宁确立了“项目单位出资、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环境监理工作模式。目前,环境监理工作已经被各方接受,环境监理的执行率逐年稳步上升。2011年1月,辽宁省人大出台了《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通过辽宁省环保厅的积极推动,在条例中写入了环境监理要求,规定“对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逐步建立环境监督制度,实施环境监理。”自此,辽宁省环境监理工作在立法上有了保障。在2007年5月出台的《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出台,并于2012年5月9日正式全面实施,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上增设“环境监理”专项,由省环保厅颁发环境监理资质。同时,配合监理资质管理的实施,优化监理招投标管理,新修订并实施了《环境监理评标打分标准》。讨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写技术要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编写技术要求》草案,实现环境监理管理系统化、科学化。《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确立了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以环评文件的法律效力来推动环境监理。办法对环境监理工作有清醒认识和准确定位,推动了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在全国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占有一席之地。不仅拓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领域,而且弥补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不足和遗漏。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网是辽宁环境监理宣传的重要窗口,网站的开通不仅为环境监理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且对环境监理招标的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目前,网站访问量已超过46万人次,各监理单位先后上报环境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共计1569份,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得到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辽宁省非常注重开展省际间环境监理的合作交流,先后与福建、江苏、河北、广东、上海、天津、山西、山东等20余个省、市环境监理调研团交流。辽宁省环保厅积极探寻省际合作模式,先后前往江苏、青海等地,商讨环境监理资质互认、成立环境监理联合体等事宜,确定了合作意向,扩大了辽宁省环境监理在全国的影响。辽宁碧海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公司)等监理单位先后承揽了广东“石化重质原油加工工程”、江苏“扬州港江都港区通用泊位工程”、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的“中缅油气管道及云南成品油管道工程”、福建省的“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等10余省市的重点工程项目,努力实现辽宁环境监理持续发展,服务全国,引领全国环境监理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核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时整改实现设计试生产全程监理辽宁省环保厅在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中重视管理体系的建设。明确环境监理管理主体。省环保厅在机构改革中明确了由环保厅项目处归口管理环境监理工作,由碧海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颁发环境监理资质。根据环境保护部批复的《辽宁省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辽宁省环保厅将环境监理资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范围,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上增设“环境监理”专项。环境监理机构通过申请业务范围为“环境监理”的环评资质证书,取得环境监理执业资质。2011年8月开始申报以来,省环保厅已完成了两批环境监理资质的审查,2011年12月和2012年5月分别对第一批通过审查的3家单位和第二批10家单位颁发了环境监理资质。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辽宁省环保厅通过建立颁发环境监理资质这一制度,扩大并建立了专业监理从业队伍,避免先前“试行办法”规定的只有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环境监理的弊端,缓解了环境监理从业单位的不足。这一做法,使辽宁省新监理办法实施后的监理队伍增加到16家,进一步满足了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拓展环境监理范围,开展设计阶段和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为了使项目单位从建设源头落实环保“三同时”,使其在设计阶段就能够满足最终试生产和验收的条件,辽宁省环保厅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伊始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开展环保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力争把存在问题的影响程度降低到最小,把解决问题的难度降低到最小,实现环境监理的全过程、全阶段化。例如,在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间,由于尚未完成“三同时”验收,环境管理无法移交地方环保部门,造成了管理上的空白,且污染防治措施尚在调试中,容易出现超标排放和污染扰民等问题。为此,辽宁省环保厅结合试生产排污收费工作,以营口富士康印刷电路板等项目为试点,将环境监理延伸到项目试生产,并将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纳入招标工期时间内。此举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足额征收试生产期间的排污收费,而且为实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拓展了思路。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环境监理报告机制和监督处罚机制。辽宁省环保厅对未认真履行“三同时”制度和擅自试生产的项目及时处理,要求监理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编制的环境监理方案、设计文件和环保核查报告及月报、专题报告,试生产、验收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同时,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对不认真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个别监理单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或暂停环境监理工作的处罚。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辽宁省环保厅多次组织举办国家、省级专业技术培训,坚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目前,全省已有1012人取得了环境监理培训证书,已有38家企事业单位达到或超过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最低10人的准入条件,为环境监理机构的壮大打下了坚实基础。积极开展环境监理理论研究。2010年7月,辽宁省环保厅负责编制了环境保护部科研课题《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拟定于2013年完成。2010年12月,辽宁省环保厅组织编写出版了系列《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教材》,被浙江工商大学选定为环境科学专业大学四年级的专业课程教科书,填补了全国环境监理指导教材的空白。辽宁省环保厅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完善了对环境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业绩考核、日常监管,对环境监理项目的信息管理、现场检查、定期考核、技术审查有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有效的管理推动了环境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了环境监理单位的从业行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成为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领域的重要力量。◎2012年全面实施《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建立颁发环境监理资质制度,扩大了专业监理从业队伍。◎确立了项目单位出资、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环保部门监督工作模式。◎辽宁省环保厅将环境监理资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范围。◎开通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网,为环境监理招标的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提供了保证。◎制定《环保专项施工方案》,条件满足一段、开工一段,确保施工段一次性顺利通过,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的通知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登记注册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和证后监管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针对部分标准的变化情况,在原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经省局同意,现印发你们,便于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受理、评审、审批中准确、规范地确定申请机构申报能力范围,便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3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pdf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做好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指南范围和有关要求,提出标准立项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指南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实施新一轮标准化战略,做好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立项工作,加快推动构建高质量的标准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一)加快《纲要》和自治区《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各项任务落实。积极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布局,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加强绿色发展标准化建设,推进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二)依法依规,完善体系。地方标准依法严格限定在“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范围内。统筹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研制,强化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布局本行业标准体系结构并制定相应的计划。(三)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自贸区建设、乡村振兴、旅游兴疆、数字化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产业提升、生态文明、社会治理等重点,研制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地方标准。(四)注重质量,强化实施。推动地方标准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注重制定向制定与实施并重转变。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研究基础,提出标准立项申请的部门应同步制定标准实施方案,确保地方标准发布后能尽快实施,提高地方标准有效性。二、立项重点(一)农业农村领域1.绿色生产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安全、现代种业、智慧农业、产业链稳链与提升、农副产品绿色生产、耕地质量监测及评价、循环型生态农业、特色林果业、农业机械化、适度规模养殖、清洁生产等。2.乡村振兴标准:数字乡村、农村流通、农村卫生户厕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治理、乡村休闲旅游、乡村康养、农民素质提升等。(二)工业领域3.绿色发展标准:粮食节约、餐饮行业和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服务规范、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能耗限额、用水定额、绿色低碳园区(工厂)、绿色制造、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绿色公共机构评价等。4.生态环境标准:污染物防控与治理、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无废城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价值及资源评估等。5.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节能、碳排放监测、评估与核算,碳足迹、碳标签评价,碳排放交易与管理,碳中和实施与评估、能源等。6.关键及创新技术标准: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信息(电子产品)、大数据、区块链、新能源、无人驾驶;先进装备整机、关键基础材料、智能装备(工厂)、人工智能等。7.数字经济标准: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数字医药、平台经济、工业互联网、产品质量追溯、智慧城市、智慧政务、智慧应急等。(三)服务业领域8.商贸服务标准:数字服务贸易、数字金融、数据资产交易、跨境电子商务、农商互联、县域商业体系、夜间经济、社区商业、会展服务、内外贸一体化、旅游服务、体育服务、文旅融合、文化创意、智慧海关等。9.交通运输标准:智慧高速公路、智慧港航、智慧仓储,公路、水路客货运,充电桩及低碳服务区、轨道交通等。10.新型城镇标准:完整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等。(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11.社会治理标准:智慧监管、营商环境、法律服务、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特种设备、文物保护、基层社会治理数据共享等。12.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标准:养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残疾人服务、智慧医疗、基层医疗、健康新疆、公共体育、全民健身、拥军优抚、志愿慈善、公共文化、气象服务、防灾减灾救灾、疫情防控与救治、突发事件应对、就业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等。(五)经复审需修订的地方标准。(六)鼓励尚未建立本行业、本领域标准体系的部门以标准体系立项。(七)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等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内容及关键指标可以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三、项目申请(一)申请程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向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立项建议涉及跨行业、跨领域的,主管部门应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确定牵头的部门并达成一致意见。修订标准的,应当协调制定时的起草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二)申请材料1.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2.《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3.地方标准文本草案及编制说明;4.标准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证明性文件,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5.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并提供印证材料。(三)申报时间自治区定期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2024年计划在一、二、三季度各下达一批,各有关方面应在一季度的3月25日前、二季度的5月25日前、三季度的8月25日前完成书面申报材料的提交,超过本季度(包括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的,纳入下一季度立项计划,超过第三季度规定申报时限的,当年不再受理项目申请。(四)项目管理1.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交立项申请材料时,应明确起草单位、标准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中应当有相关企业、二类事业单位参与,便于标准发布后能得到有效实施。倡导多个部门、多个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协作,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建立共识、凝聚合力。2.地方标准自下达立项计划到报送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由起草单位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3.逾期未完成项目的单位应减少新项目申报,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五)联系方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联系人:张涵 0991-2818750地址:乌鲁木齐新华南路167号邮编:830004附件:1.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2.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附件1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序号项目名称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电话标准类型(基础/产品/方法/管理/其他)主要起草单位承担的项目未完成情况注:项目应按优先顺序排序。附件2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编号: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制定/修订□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号标准类型□安全  □环保  □基础  □方法  □管理  □产品  □其他项目周期□12个月   □15个月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情况: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申报单位:联系人(盖公章)年     月     日联系电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公章)                                                    年    月    日注:1.本申报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本申报书适用于推荐性地方标准申报。3.本申报书“编号”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填写规则“年代+行业首大写首字母+数字”。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2023版)》
    市局行政服务中心,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评审准则》)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专家委员会,依据《评审准则》,对《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指导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2023版)》(因篇幅内容较多,以电子文件形式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开并提供下载)。此次修订着重落实《评审准则》的技术评审要求,对本市技术评审工作中使用的审查表、评审要点等进行了完善,纳入了现行有效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根据前期实践经验,细化了现场评审流程,增加了书面评审工作指导书及采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结果、资质认定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联合评审等本市资质认定创新改革举措的工作指导书,明确相关工作适用范围及工作流程。《评审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各单位按照《评审准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2023版)》,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2023版)》的通知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2023版).pdf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
    关于2023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在食品、环境与环保、建工建材等领域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公开征集、专家论证、下达计划、统一验收等工作程序,确定开展水中六价铬检测、水中高锰酸盐指数的检测、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导热系数检测、菠菜中毒死蜱含量的测定4个项目的能力验证。山西安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博奥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作为能力验证项目承担机构,分别负责制定能力验证方案,购买、制备、分发、验证样品,按时完成了统计分析、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等工作。二、能力验证结果经统计,全省共有569家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参加了能力验证,另有1家省外机构自愿参加。初测503家机构结果合格,合格率88.25%;67家结果不合格的机构经过补测验证,最终结果合格。(一)水中六价铬检测能力验证。山西安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全省共有205家机构报名参加,其中,204家机构通过相关项目省级资质认定,1家自愿参加(实验室搬迁,资质证书未变更)。初测179家机构结果合格,26家机构结果不合格;26家结果不合格的机构经过补测验证,最终结果合格(详见附件1)。(二)水中高锰酸盐指数的检测能力验证。山西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全省共有207家机构报名参加,其中,205家机构通过相关项目省级资质认定,2家机构自愿参加。初测179家机构结果合格,28家机构结果不合格;28家结果不合格的机构经过补测验证,最终结果合格(详见附件2)。(三)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导热系数检测能力验证。山西博奥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全省共有101家机构报名参加,其中,101家机构通过相关项目省级资质认定。初测91家机构结果合格,10家机构结果不合格;10家结果不合格的机构经过补测验证,最终结果合格(详见附件3)。(四)菠菜中毒死蜱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具体实施,全省共有56家机构报名参加,其中,55家机构通过相关项目省级资质认定,1家机构自愿参加。另有1家省外机构自愿参加,参加机构共计57家。初测54家机构结果合格,3家机构结果不合格;3家结果不合格的机构经过补测验证,最终结果合格(详见附件4)。三、总体评价及发现的问题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机构总体方案设计合理,活动组织严密,样品制备、存储和发放符合要求,结果统计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参加机构遵守规定,主动配合,检测规范,检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资质认定要求,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以下需改进的方面:(一)技术能力。个别机构未对人员操作技术能力进行持续的监督培训考核,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对标准的理解程度不深,忽略了对使用器皿的选择及润洗以及检测过程温度的控制,导致检测结果偏离。(二)标准物质。个别机构在能力验证过程中标准物质选取错误,未严格按照方法标准配制以及标定标准溶液,标准物质基体、浓度与能力验证样品相差较大,导致检测结果偏离。(三)设备设施。个别机构使用的仪器设备虽经过检定校准,但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将仪器调试至最佳状态进行检测,进而带入随机误差或系统误差,导致检测结果偏离。四、结果处理和工作要求(一)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机构,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可以免于相关项目的省级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证书由省局委托项目承担机构统一制作。(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要结合通报的能力验证结果,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检测技能。(三)各市、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属地监管,发现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省级获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记入诚信档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附件:1.水中六价铬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docx2.水中高锰酸盐指数的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docx3.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导热系数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docx4.菠菜中毒死蜱含量的测定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docx5.未参加2023年能力验证的省级获证机构汇总表.docx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川渝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准入范围,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建设工程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及其在用建设工具、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确认上述领域相关检验检测能力。已取得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取消(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积极引导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项目取消和变更等工作,对已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监管力度,通过互派检查组、专家等方式对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区域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对资质认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联系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吴凯 电话:023-67376220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夏凡 电话:028-8660762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9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自治区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工作方案》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发挥检验检测引领产业优化升级及技术支撑服务作用,根据《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的通知》(认秘函〔2022〕35号)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自治区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工作方案检验检测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技术基础。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检验检测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在前期征集试点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检验检测行业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坚持创新驱动,完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在稳链固链、强链补链中发挥积极作用,助力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一)对接产业链升级需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发展需求,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从提供单一检测服务向促进技术融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聚焦优势产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技术瓶颈,联合科研院所、行业技术专家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充分发挥现有质检资源协同作用,高效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国家大型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基地、大型煤炭煤电煤化工基地、新能源基地“三大基地”建设提供“一站式”检验检测服务。(二)促进重点产品质量提升。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绿色有机、低碳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保障水平,助推食品药品、农畜产品、棉花纺织、工业产品等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提升。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和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提升方案。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帮扶,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巡回问诊”,指导企业发现并解决困扰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问题。(三)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主动服务双碳工作目标和碳排放核查市场需求,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补短板、扩资质,为碳排放核查工作提供优质技术服务。积极对接钢铁矿业、石油化工、纺织建材等高耗能企业,围绕流程再造、低碳创新,加强绿色低碳产品检验检测服务生产工艺改进和新产品研发。围绕自治区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在光伏、风电等领域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贡献检验检测力量。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在机动车尾气检测、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强化检验检测数据质量,助推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四)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鼓励各地整合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组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提升技术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产业规划和发展规模,培育成熟区域推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持续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探索建立企业检验检测人员培训机制,满足中小微企业在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需求,以检验检测推动企业、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升级行动在推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市场秩序方面的突出作用,将升级行动与主题教育有机结合,与日常监管工作紧密对接,明确重点任务、及时制定方案、认真推进实施、总结工作成效。(二)强化组织协调。要强化组织协调,积极对接当地政府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国家级质检中心、自治区级质检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以检测为抓手、以试点为带头,加强对行动推进的跟踪确认、政策帮扶和业务指导。试点项目(见附件1)实施单位所属地市场监管局做好试点项目进展的跟踪服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有力开展、有效完成。(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企业参与提升行动,举办形式多样的检企需求对接活动。组织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互学互鉴活动,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活动,发布优秀案例,宣传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工作成效,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四)及时总结经验。请各地市场监管局、试点项目实施单位于2023年8月21日、11月15日前,分别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试点项目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市场监管局开展情况及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联系人:马登财 0991-2312614附件:1.自治区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试点项目表2.自治区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3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第一次)结果
    2023年11月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报2023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第一次)结果。本次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必须参加机构1613家(实际参加1556家,未参加63家,自愿参加6家),其中:共完成能力验证参数3182个,数据为满意的能力参数2831个、存在可疑值的参数176个、不满意的参数175个,满意率为89.0%。土壤中总氟化物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可疑项目1山东尚水检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2山东国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3山东蓝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4山东绿洲检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5益铭检测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6山东清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7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8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五勘探队分析测试中心土壤中总氟化物9山东质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10山东融通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11青岛易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12山东捷润检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13烟台鲁东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14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15山东公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16山东佳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17山东绿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18山东中瑞全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土壤中总氟化物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不满意项目1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2山东诺正检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3山东聚友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4山东鼎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5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6青岛益众检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7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8山东天正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9潍坊市方正理化检测有限公司土壤中总氟化物土壤中总氟化物检测能力验证未参加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备注1滨州丝路能源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有资质,未参加2山东国正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有资质,未参加3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资质,未参加4山东荣邦检测有限公司未参加,该公司已停止运营5山东铭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有资质,未参加6山东智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有资质,未参加7山东金舆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参加,电话沟通该公司相关业务已暂停8山东豌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有资质,未参加9东营市河口区检验检测中心(东营市河口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资质,未参加10山东新农夫环境检测修复有限公司未参加,电话沟通该公司已停止运营11山东冠嘉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有资质,未参加塑料建材领域维卡软化温度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可疑项目1新泰市华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2山东普泰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3济南泉景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4枣庄市薛城区力行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5山东恒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6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维卡软化温度7德州市陵城区永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8平阴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维卡软化温度9山东瑞鄃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10临沂正平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11济南衡信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12山东德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13山东科建质量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14青岛泰昊工程测试有限公司(地址4: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东程社区111号)维卡软化温度15阳信县宏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维卡软化温度16山东犁城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17青岛市统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维卡软化温度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五市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的工作实施细则,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3年11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指承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区厅)组织的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第三条承检机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问题导向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二章能力与要求第四条承检机构要明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区厅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各项要求,保证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工作质量。第五条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业务培训计划,对承担区厅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合同期内培训时长不少于40学时。培训、考核工作应做好记录。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内部抽样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方案,满足对数据有效性和准确性的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工作应做好记录。第七条承检机构从事区厅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相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二)明确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样品处置等工作制度;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以及区厅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四)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按照规定支付样品购买费用;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同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填报完整、准确的抽样信息;规范使用抽样检验文书;抽样结束至样品送达承检机构实验室期间,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样品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五)采集的样品按照时限要求交接,制备以及存放符合相关规定和样品包装标示的要求,避免混淆、污染;对保质期较短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在保质期内开始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六)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七)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属于问题食品的,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按规定时限立即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向区厅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报告;(八)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分析研判,形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分析报告;(九)备份样品按规定保存和处置,处置程序按照区厅样品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十)委托项目合同书中注明的其他内容。第八条承检机构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应当立即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报告。第九条承检机构原则上不得分包、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应当经区厅书面批准同意,并且分包行为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第十一条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书面报告:(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单位名称、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股份关系、长期委托检验合同、战略合作协议等利益关系的 (四)不能按要求承担抽样检验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第三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承检机构管理主要是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项目合同书要求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执行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承检机构管理应当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数据退修(解锁)、不合格率和风险发现率、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内容。所有考核管理结果纳入对承检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第十四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盲样测试考核:区厅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二)留样复核检验:从已检样品的备样中随机抽取相关备样,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测。第十五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组织检查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由检查组提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主要是日常检查、验收检查或针对承检机构存在被投诉或被举报、数据系统性异常、不合格率或风险发现率低、初检结论被推翻、留样复核检验和盲样测试考核未通过、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开展的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常规抽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必要时联合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开展。第十六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每月组织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第十七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待抽样检验任务完成后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数据的退修(解锁)情况和承担任务的不合格率(风险发现率)进行统计。第十八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根据掌握的承检机构日常工作情况,对承检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区厅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完成情况;(二)复检、异议的受理、审核与答复;(三)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十九条区厅依据考核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同时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二十条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将作为区厅下一年度委托(招标)抽样检验任务的重要参考。第四章 责任与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合格结论被复检机构推翻的,承检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书面报告原因分析情况。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初检结论被推翻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处理。第二十二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视情给予通报:(一)一项次未通过盲样测试考核的;(二)一项次未通过留样复核检验的;(三)承检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出现错误,每季度扣分累计高于10分的;(四)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的;(五)其他情形。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导致对抽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处理。第二十三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视情形约谈该机构主要负责人:(一)承检机构出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区厅认可的;(二)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检验结论经复检被推翻的;(三)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四)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五)数据抽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六)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的;(八)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九)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的;(十)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十一)其他未按照区厅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视情形取消剩余任务量:(一)未通过区厅组织的现场检查的;(二)两个及以上项次未通过区厅组织的盲样测试考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盲样测试考核的;(三)两个及以上项次未通过区厅组织的留样复核检验,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留样复核检验的;(四)未通过区厅组织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五)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六)承检机构出现三次及以上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区厅认可的;(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检验结论经复检被推翻累计三次及以上的;(八)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九)拒绝、阻挠、逃避区厅组织的监督检查的;(十)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十一)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一)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二)谎报、瞒报、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三)抽样检验工作出现差错导致严重后果的;(四)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实检验报告的;(五)存在物料不平衡情况的;(六)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核查未通过,承检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后审核仍未通过的;其他需要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整改要求如下:(一)对于限期整改及被约谈的,承检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提交整改材料,审核未通过或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材料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二)对于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在暂停期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提交整改材料,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组织专家审核,必要时安排现场核查。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的,恢复抽样检验任务;未通过的应根据审核意见继续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第二十七条承检机构被暂停以及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区厅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限等情况,将抽样检验任务重新委托给正在承担抽检任务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承检机构。第二十八条对于被暂停以及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区厅对承检机构下达处理结果通知,承检机构为区内的抄送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其上级主管部门、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厅委托的其他承检机构;承检机构为区外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厅委托的其他承检机构。第二十九条发现承检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区厅相关处室做好督促、指导;需要撤销资质的,由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区厅撤销资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承检机构考核管理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样检验费用纳入区厅年度食品抽检经费预算。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区厅对承担全区各市、县(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机构延伸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4日。 附件:1.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2.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3.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4.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5.承检机构数据抽查工作实施细则6.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数据退修(解锁)考核工作细则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注销143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行政许可证书的通告2023年第1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注销143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名单见附件),从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被注销的证书和编号停止使用。特此通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9日附件被注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汇总表序号持证机构名称注册地址证书编号1英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英德市英城街道光明路2017190312692深圳市中测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燕达科技园厂房六楼6072017191205763广东白云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道西363号主办公楼一楼西侧(仅限办公用)2018190129144连南瑶族自治县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五星村委直路顶张屋背2019190940615佛山市测绘经济发展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62号2021190254966广东昊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3号楼1区302B房2018190938317东莞市迅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一路1号2018191339538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深圳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解放路广场北街13号3号楼东2018191236769韶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韶关市浈江区黄岗20181900271710广宁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县住建局一楼20191912411511清远市府前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十九号区人民一路20171905154112广州穗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8栋601-1号20181911358313湛江市职业病防治所 湛江市职业卫生检测中心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137号20171903058414连州市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广东省连州市连东路288号20171909129015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91号20191900418516北京中京奥玉珠宝检测中心深圳分部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万山珠宝园1栋11层11A20181901392617郁南县永畅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大堤二路4号交警大楼首层20171905072418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嘉罗路218号20171900087419河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兴源路27号20181903352220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惠州市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横街14号20171912078121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河源市源城区下角湖背路43号20171912210622深圳市齐一环境测试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田湾路5号金叶工业城F栋一楼20171912155723阳江市阳东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建设局大楼20181902289224龙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开发区2号小区20201903496625潮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与交通拯救中心潮州市外环北路北侧20171905074226深圳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441号天安数码城创新园二号厂房B402-B20181901396227龙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龙门县龙城镇香滨东路14号20191904414428阳山县永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阳山县阳城镇思贤路275号20181913319129深圳中铭勘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大道126号维百盛大厦17F20171902099130深圳市安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2号-120171905033231潮州市交通运输质量技术服务中心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维多利大厦首层20181902277032阳山县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阳山县阳城城南商业大道前进二巷3号20201909483733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金骐智谷2003室20171900118134阳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阳西县新城三区福兴一街10号20181900403835连平县建筑材料试验室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城环城北路连平县建设局内20181902403936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3号20181903304237河源市桂山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河源市河埔大道西面创业三路北面20191912425138深圳市诺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六路赤湾港机公司厂房419房20191901418439深圳市特安汽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一区1巷1号20171905062240中山市中纺联纺织品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理工路13号沙溪理工学校教学服务大楼二区6楼20181901362141
  •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兽医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厅在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召开专题座谈会的基础上,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14日-6月28日二、意见反馈请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农牧厅兽医局。联系电话:0471-6652269邮箱:nmgnmtsyj@163.com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对《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pdf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逐步推进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统一,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准入范围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准入范围,实现京津冀三地资质认定平等准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领域),为避免重复许可,京津冀三地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二、实行部分领域资质认定申请容缺受理对于选择一般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等检验检测领域的机构,实行容缺受理,实施评审与补充材料同步进行。三、简化检验检测机构变更办理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时,可自行进入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系统修改人员信息进行备案。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准变更(没有实质性变化)、机构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更、检验检测能力取消、资质认定证书注销,经文件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四、实施资质认定证书延续文件审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未列入失信名单,且2年内接受过省级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申请事项中原资质、能力均未发生变化,可以根据机构申请采取文件审查方式办理。符合要求的,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再实施现场评审。五、优化合并评审流程采信认可考核结果对于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CNAS)合并评审的机构,在保证考核检测领域全覆盖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资质认定评审员数量,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对于CNAS考核通过的能力,符合资质认定许可要求的,最大程度采信CNAS考核结果。六、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迁移手续京津两地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搬迁至雄安新区不再重复认定,河北省资质认定部门直接换发证书。七、深化检验检测信息平台应用优化检验检测信息平台功能,便利公众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信息和检测能力,提升京津冀三地检验检测机构公共服务能力。八、加强三地协同高效监管在重点领域通过三地互派检查组专家等方式,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实现监管资源互补,推动三地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通过能力验证、技能比武等形式,助力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和提升技术水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2023〕37号)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定于2023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重点监管领域和比例  全市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30%。重点监管领域及抽取比例下限分别为:机动车检验(含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为年度全覆盖检查;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为不低于30%,且应以第三方民营机构为抽查重点;建材(钢筋)检验机构为不低于40%;其他重点监管领域及抽查比例,按省文件要求执行。  二、具体职责分工  机动车检验机构抽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实施,结合上半年的抽查工作进度,有序完成年度全覆盖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抽查4家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抽查不少于1家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抽查不少于1家辖区内的建材(钢筋)检验机构。各单位可结合上半年已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监督抽查任务目标,无需重复开展。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成品油检验机构、眼镜产品检验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省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被抽查机构所在的属地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对其他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三、抽查工作实施安排  (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  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通知辖区内所有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在2023年7月28日前如实填写《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省文附件2)并完成自查、自纠。在监督抽查中,由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抽查工作的实施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于2023年10月中旬前实施完成。监督抽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省文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四、其他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请在10月16日前,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报送工作总结及《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见省文附件4)。工作中如遇问题,径向市级对口部门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莫显伦,3168778;  市 公 安 局:吕子安,3456503;  市生态环境局:李颖芬,3502282;  市交通运输局:张远梅,3858982。  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8日附件下载:江市监〔2023〕83号_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pdf江市监〔2023〕83号_附件:(粤市监〔2023〕37号).docx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的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药监局决定即日起至10月31日组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总体要求(一)检查领域和检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15%,对以下重点监管领域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机动车检验(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材(钢筋)检验机构、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成品油检验机构、眼镜产品检验机构。公安刑事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另行部署办理,不列入本次抽查范围。(二)检查对象和方案。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结合本级工作重点,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制定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合理确定市、县的任务分配,并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工作。对2022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参加国家和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降低抽查比例。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二、重点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实施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检查检验检(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检验检(监)测,直接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环境检(监)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环境检(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并上报发证机关注销证书。3.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失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4.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处理后,下达《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见附件1)送达当事人,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移送线索予以依法核查处置,核查处置结果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检(监)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虚假证明文件罪或重大证明文件失实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上述移送文件及处置结果同步抄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二)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查。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查处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固定违法证据、确定违法性质,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文等相关要求,依法处罚并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逐级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证书。涉及处罚的案件应将处罚结果函告同级公安部门,涉及营运车辆检验的同时函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交办运〔2020〕67号文有关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采信其检测评定结论,并及时将相关违规情况及证据材料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三)实施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防产品质量、建材(钢筋)、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食品、成品油、眼镜产品、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防产品、建材(钢筋)、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食品、成品油、眼镜产品、碳核查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查处未按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三、抽查工作实施安排本次抽查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开展机构自查自纠,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全省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2)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表留档备查。在监督抽查时,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联合开展抽查工作。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资质能力管理和行业主管的监管职责,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联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于2023年10月中旬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三)及时公示抽查结果,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整改(改正)并移交稽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四、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应100%完成检查。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5号)要求,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检查,并使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及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平台。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全过程管理系统(GD-LIMS)。(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壮大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管领域从业人员的约谈和警示教育。(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应于2023年7月25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年度联合监督抽查计划包含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抽查领域、比例、数量以及被抽查机构名单,并于10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市场监管局:卢卫军,020-38835937,gdsjj_rjc@gd.gov.cn;省公安厅:张修远,020-83110634;省生态环境厅:满运华,020-83528005,王顺强,020-85266620;省交通运输厅:谢欣欣,020-83732077;省药监局:谢云峰,020-37886928。点击下载: 附件1-4.docx1.生态环境局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2.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3.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4.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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