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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资助相关的资讯

  • 专家: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应开放存取
    开放存取(open access)是本世纪初国际学术界为解决学术期刊价格上涨导致学术交流困难而提出的新型服务方式,是指学术文献在互联网上可以被公众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检索、超级链接该文献,并为之建立索引用于教育、科研或其他任何合法目的。用户在使用该文献时只需在存取时保持文献的完整性和引用准确性。开放存取因其成本经济、传播及时、获取广泛等优势,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很多国际组织的支持。开放学术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极为迅速,但据权威统计,截至2010年5月9日,反映开放存取学术资源的OA仓储,中国大陆只占总数的1%,是印度的1/6,巴西的1/7,美国的1/30,处于不利状态。我们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学术社团与千名研究人员进行的调查表明,&ldquo 获取学术信息&rdquo 仍然成为学术界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开放存取对于学术界、教育界以及企业界,尤其是对于那些偏远地区、直属高校以外的大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国际上已有大量开放存取政策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澳大利亚科学研究委员会、欧洲研究理事会、英国研究理事会、哈佛大学等高校都制定了强制性存储政策。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发布的公共数字仓储&ldquo PubMed Central&rdquo 全球闻名,成为国际上医学研究的重要资源。2007年12月,时任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7综合拨款法案》,规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应强制要求其资助的研究论文发表后12个月之内存储在&ldquo PubMed Central&rdquo 开放仓储中。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年度《全面拨款法案》,该法案使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公共存取政策成为一项永久制度。   我们应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推动开放存取政策的研究和实施。当前,推动我国公共资金资助科研成果开放存取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应政策予以规范、促进和保障。目前应确定以下政策要点:一是对公共资金资助完成的研究论文在期刊和会议上发表的,实行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在发表后一定期限内,将特定版本提交给国家指定的开放存取仓储保存。这个期限应在6个月至1年之内。二是对公共资金资助完成的研究论文,鼓励作者与出版商协商,将发表版本提交给国家指定的开放存取仓储。对出版商不同意提交的,则要求强制性提交论文元数据(目录、摘要、出处等)。三是对公共资金资助完成的研究论文,实行鼓励性开放发表政策。在国家认可的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的,视为合格成果,对部分期刊或论文采用国家许可证政策。四是积极与国外开放存取机构合作,集成外国开放存取资源为我所用,提高中国学术的国际可视度、竞争力,增强学术话语权。   (作者陈传夫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ldquo 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对策研究&rdquo 首席专家、武汉大学教授)
  • 财政部加强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根据三年来的执行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对《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是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并有助于国内申请人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 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区、市)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和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财政部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初下达各省(区、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商本级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属地化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的国内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单位资格证明材料、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等。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审核确定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于每年底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及资助金额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内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7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申请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包干制项目和申请资助额度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七条 对于预算制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八条 预算制项目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中对于直接费用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者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预算制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评审专家应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制项目的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依托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依托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第二十三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相关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第二十四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开展中期项目检查的预算制项目,可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同步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在资助项目计划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按计划拨付至依托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资助项目计划书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依托单位应当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结题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部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向新依托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署、相关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按规定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署、自然科学基金委按规定对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依托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审核环节,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对于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并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珠海500万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41家单位
    近期,经珠海市质监局评审发布,2009年度珠海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500万元共资助全市41家单位的95个项目,单项资助金额最高达58万元。   此次资助的41家单位包括格力、天威等龙头企业,资助的95个项目包括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制修订50项,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30项,检测及标准化平台建设、标准化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科研项目等11项,创建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等4项,涉及电子电器、打印耗材、食品、农业、检验检疫、服务业等领域,单项资助金额最高达58万元。
  • 深圳市科研资金重点实验室资助名单公布
    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政府决策等程序,决定了2010年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现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szsitic.gov.cn)予以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委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委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候选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异议受理处室: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监督评估处   投诉联系人:陆彩慧   投诉联系电话:82002294   业务咨询电话:82002169   传 真:82002192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四楼4047室   邮 编:518035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2010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公示表 序号 重点实验室名称 类别 单位名称 1 深圳先进运动控制技术与现代自动化装备重点实验室 组建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2 深圳微纳制造重点实验室 组建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3 深圳高纯锗材料与探测器制造重点试验室 组建 深圳大学 4 深圳精密工程重点实验室 组建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5 硬X射线相位衬度成像关键技术研究 提升 深圳大学 6 磷铝酸盐水泥混凝土的研究及工程应用 提升 深圳大学 7 高性能低成本碳纤维的制备及结构研究 提升 深圳大学 8 高性能新型碳材料基础与应用研究 提升 深圳大学 9 海政无人机可视图像监测系统 提升 深圳大学 10 基于无线测试访问端口(Wireless TAP)的芯片测试架构研究 提升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11 全光纤化高功率中红外光子晶体光纤超连续光谱源研究 提升 深圳大学 12 栅驱动集成化TFT-LCD研制 提升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13 新型智能多功能防护材料研究及其制品开发 提升 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 北京投1.5亿资金实施“青年英才资助计划”
    从召开的北京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暨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工作启动仪式上获悉,北京将投入1.5亿元高校青年教师成长发展专项资金,实施“青年英才资助计划”。   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北京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将支持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资助高水平研究成果出版,选派优秀青年教师进行国内访学和境外研修。同时支持青年教师学习考察、挂职锻炼、调查研究等。   会上同时下发了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北京高校青年教师开展社会实践的实施意见》。5年内,北京市将建设200个社区、企业、农村社会实践基地,每年组织约500名高校青年教师参加。
  • 科研经费分配新规:五项资金资助谁?
    面对国内纷繁复杂的科研经费乱象,科技部日前发布《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有力地回应了公众关切。方案提出,优化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此外,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   体系重构:五项资金如何分配?   NO.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NO.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   NO.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大家熟悉的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ldquo 973&rdquo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ldquo 863&rdquo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都将纳入进来,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NO.4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NO.5 基地和人才专项: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优秀团队的科研活动。   整合优化:杜绝&ldquo 多头申报&rdquo &ldquo 跑部钱进&rdquo   目前在我国有上百个科技计划项目,而直接管理这些项目的国家机关有40多个,管理&ldquo 九龙治水&rdquo 、财政资金&ldquo 天女散花&rdquo 现象可见一斑。&ldquo 庞杂的体系,造成了科研项目重复申报、科技计划碎片化等种种弊端。&rdquo   这种体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科研项目多头申报、科研人员&ldquo 跑部钱进&rdquo 、项目经费缺乏监督等。中国农科院有关负责人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透露,该院2012年各研究所申报科研项目渠道平均多达21个,其中来源渠道最广的3个研究所分别为43个、34个和25个。   整合形成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聚焦重点,且避免交叉重复。   职能转变:政府退后,权力放交专业机构   政府职能转变,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后,将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   对专业机构的遴选:主要是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要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也要规范专业机构的行为。一是明确了专业机构的确定程序,二是对专业机构的资质作出了规定,三是对规范专业机构的运行提出了要求。   疑问:专业机构会不会成为&ldquo 二政府&rdquo ,滋生新的权力寻租?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政府松手,将权力交给专业机构,会不会导致从&ldquo 跑部门&rdquo 到&ldquo 跑机构&rdquo 的异化?如何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管,避免权力寻租和黑箱交易?   科技部科研条件和财务司司长张晓原说:&ldquo 政府并非放手不管,而是要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制定规范和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科技部、财政部定期对其履职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且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可以说,监管力度是大大加强了。而且专业机构也是动态调整的并接受社会监督。&rdquo   随着专业机构的介入,科研经费的动态调整机制也将更加明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从立项到结项,不再是一成不变,甚至有可能被提前终止。   在放了一部分权的同时,科技部则加强对科技计划实施绩效的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ldquo 一案双查&rdquo ,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   有专家称,这一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科技投入的管理将出现历史性转折。   (内容据新华网、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
  • 中科院176件国外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
    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财政部于2009年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自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明确对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外专利申请进行资助。   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组织院属各单位积极申报2010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资金资助。日前统计,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评审,中科院共有35个单位的176件国外专利申请获得资助,较2009年(92件)增长91% 资助总金额为1272万元,较2009年(378万元)大幅增长237%。中科院院属单位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明显提高。   此次国外专利资助申请,反映了中科院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有利于加强对中科院核心技术和专利在国际上的保护,提升中科院国际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 山东设立每年10亿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山东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实施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的总体部署,立足山东省基础和优势,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山东省政府从2012年起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并实行竞争性分配。   2012-2015年,山东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0亿元,重点扶持300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争取引导带动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1000亿元以上,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形成若干优势产业集群。   专项资金将重点扶持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医药、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橡胶轮胎、有色金属、环境保护、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9个产业的32个重点领域。每年在每个产业中选择3-5个重点领域,在每个重点领域中选择3-5个重点项目方向。   在专项资金的分配环节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专项资金所扶持的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选择机制,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依法理财能力、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自主创新项目顺利实施。
  • 山东省新增亿元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在今年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山东省财政仍然新增投入1亿元,使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资金达到2 亿元,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支撑山东产业结构调整。   山东科技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围绕山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优先安排了57项对扩大内需能够产生直接作用、已有较好基础、可以尽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产品的重大项目,切实发挥政府资金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中的导向作用。其中,后补助项目10项。分配资金2亿元,平均支持强度425 万元,最低不少于300万元,单个项目最低经费比去年增加100万元。   据初步统计,这批项目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了高性能计算机与应用软件、大规模集成电路、半导体照明及应用示范、新型材料、先进制造、风能利用、农业信息化、新药创制等15个高新技术产业群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涉及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80多项,大部分是国家大院大所或省外高水平重大科技成果在山东转化的项目。各级政府和企业对这批项目前期已投入部分资金,目前,都已进入产业化关键阶段。项目总投资约75 亿元,完成后,预期年新增产值1000 亿元,年新增利税60亿元,申请发明专利269 项。力争通过几年连续滚动支持,形成一批省级财政支持经费1000万元以上、带动大量金融社会资本注入、产业拉动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山东省科技厅)
  • 仪器采购”很自主"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p   “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家喻户晓。对科学家来说,时间就更值钱。然而,包括科学家在内的广大科研人员,在“时间”和“金钱”上曾经有过不少的烦恼。 /p p   3月,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力求适应科研活动规律、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实际上从去年起,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就在持续发力。 /p p    strong 资金管得“过死”,捆住了科研人员手脚 /strong /p p   由于项目资金管得“过死”,不少科研人员抱怨,申请科研项目不易,经费到手了花出去更不容易: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举行会议有天数限制,差旅费也有“天花板”,花超了只能自掏腰包??为了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要三天两头看财务报表,生怕填错被财务打回来返工。大量时间纠缠在钱上,让科研人员分心耗力。 /p p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能让科研人员把时间精力花费在事务性的工作上。为了让科研人员安心搞科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他们专心干事业。 /p p   比如,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 购买仪器设备,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余地。 /p p   同时,政策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p p    strong 按照科研规律,该怎么花就怎么花 /strong /p p   这么一改,科学家们立马点赞。 /p p   “现在科研资金管理,更加实事求是。按照科研规律,该怎么花就怎么花。松了绑以后,资金使用效率更高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中科院院士、中科大教授潘建伟说,原来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流程相对复杂,规定也很严格。报上去的是什么型号,就得买什么型号。哪怕市场上有新的设备出来,比老型号功能更强、价格更便宜,也不能改。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长王贻芳,对此也有同感。他说,原来购买科研设备,需要走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科研进度受到影响。现在科研单位自主权扩大了,很多流程得以简化,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效率一下子提高了。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前置审批和流程要简化,让科研急需的资金花得更顺畅。至于钱花得到不到位,有没有违规和浪费,应当放在后面的审计环节。”王贻芳认为,如果一上来就捆住科研人员手脚,资金可能安全,但时间却被耗掉了,实际上是得不偿失。 /strong /span /p p   很多人关心:报销的事情怎么样了?科研人员还在兼任“会计”吗? /p p   “从把报销票据交给报账员,到报销款到我的银行卡,中间只隔了一天,确实比以前快很多。这要在过去,可能要等一个多月的时间。”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师汪颖说,现在院里配备了报账员,报销的事情由报账员代劳,老师们再不用填单子、跑财务了。报销完毕,老师们还会收到财务的短信通知,支出项目、报销金额、到账时间等,都写得清清楚楚。 /p p   “随着科研项目管理日趋规范化,科研财务助理应运而生,自己也很荣幸地成为研究所第一批财务助理。”国家能源风电叶片研发(实验)中心工作人员雒伟伟说,能为一线科研人员分担烦恼,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这个工作很值得。 /p p    strong 督查、改进,推动政策落地生根 /strong /p p   给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环境,很多高校、院所都行动起来了。2016年11月,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落实若干意见情况专项督查,采用“点面结合”的方式,在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现场督查了10个行业领域49家重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 /p p   督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单位设立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改进了对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的服务。绝大部分被督查单位建立了信息管理平台,部分单位实现了科研经费核算、查询、预警、控制、信息推送等功能。一些单位还探索了“互联网+科研服务”模式,采取自助终端、微信等便捷化手段,节约了财务报销时间。 /p p   在督查中,有关部门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单位责任担当不够,不愿行使已经下放的管理自主权 有的单位未能及时出台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政策激励效果未能充分发挥 有的单位管理相对薄弱,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p p   针对这些问题,日前公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将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该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用提供编制测算依据。 /p p   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20%、13%、10%提高到20%、15%、13%。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如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据实编制,并不设比例限制。 /p p br/ /p
  • 教育部: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资金等使用自主权
    1月13日至14日,201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中特别指出深化改革取得了新突破,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资金等经费使用自主权。  此外,还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解决了普遍关注的学术出访受限问题。  详细内容如下: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201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工作报告  这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回顾总结2016年教育工作,分析研判当前教育形势,研究部署2017年教育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会议审议教育重大议题,深入基层考察,与师生座谈,作出重要指示,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教育工作,明确教育改革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会前,刘延东副总理专门听取了教育部党组工作汇报,充分肯定了教育系统一年来的成绩,对2017年教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向广大教育工作者表示问候。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关爱和重视支持。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和部署,为我们做好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重要依据。  一、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过去的一年,是在“十二五”圆满收官基础上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的一年,在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历程中十分重要、很不平凡。一年来,全国教育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回应群众期待,推进重点、攻克难点、化解热点,各项工作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稳中增效,工作的力度、成果的显现度、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党建工作呈现新气象。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理解《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与中组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中小学校党建工作作出专门部署的文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召开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是时隔11年后中央召开的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具有里程碑意义。以“四个合格”为目标要求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中央要求精细化、定量化、具体化。严肃认真地做好巡视整改工作,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前整改任务基本完成。  立德树人展现新成效。结合纪念长征胜利80周年、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等重大历史事件和时间节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完成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16册教材编写工作。发布实施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这是我国第一次专门为残疾学生制定的系统学习标准。国务院审议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全面提升学校体育教育质量。与8个省(市)签署备忘录,强化地方政府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出台《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把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让学生走出校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增长才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切实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教育公平迈上新台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全口径对中西部教育发展做出顶层设计。国务院审议通过《教育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启动实施“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东西部联合招生达30万人,更多贫困地区孩子享受到优质职业教育。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消除义务教育城乡二元结构壁垒。乡村教师补助中央奖补资金增至30亿元,比2015年增加30.4%,覆盖573个特困县,惠及100多万名乡村教师。截至2016年底共有1824个县(市、区)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继上海、北京等5省(市)之后,又有广东、福建2省全部通过认定。加快全面改薄进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增至338亿元,实现规划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两免一补”政策、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比例三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这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又一个重要里程碑。继义务教育、中职教育、师范教育之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2016年共资助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8400多万人次,累计资助金额1500多亿元。教育部与10个省(区)签署协议,推动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2016年,我们继续坚持招生计划向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倾斜,安排协作计划21万人,比2015年再增加1万人。进一步提高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规模和比例,国家、地方和高校专项计划录取9.1万人,比2015年增加1.6万,增幅21.3%。覆盖城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初步形成,通过教育信息化让更多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孩子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31个省(区、市)均已形成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中高考改革相协调、相衔接。出台《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将法治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机制。配合全国人大完成《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揽子法律修订工作。刚刚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非营利与营利分类管理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破解了多年来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等瓶颈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报告。稳步实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博士学位授权点5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525个,进一步完善了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资金等经费使用自主权。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解决了普遍关注的学术出访受限问题。  宏观战略完成新设计。注重统分并进,完成教育“十三五”规划研究制定工作,对今后五年教育改革发展主要目标和各项任务作出全面部署,同步制定出台科技、语言文字、学位、家庭教育等一系列专项规划。注重衔接贯通,国办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全面构建从学龄前到老年教育的完整教育体系。出台《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建立47个学习成果认证分中心,为数万人开展了学分积累与转换服务。注重远近兼顾,立足时代、面向未来,研究制定《中国教育现代化2030》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意见》,描绘规划未来教育发展蓝图。注重内外结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央第一个全面指导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新增中印尼人文交流机制,做好六大人文交流机制工作,提升教育国际合作层次水平。发布《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与8个省份签署备忘录,省部携手共同推进,充分发挥教育在“一带一路”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510多所孔子学院、1000多个孔子课堂遍布全球140个国家。  一年来,各地各校和广大一线教职员工开拓创新、积极作为,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上创造了优良业绩,探索了成功经验,呈现出亮点纷呈、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一年来的工作扎实推进,一年来的成绩有目共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社会关心支持的结果,是教育系统全体同志不懈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教育部党组向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表示诚挚感谢!向长期以来奋斗在教育一线、为教育事业作出艰辛贡献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表示由衷敬意!  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做好今后工作,必须冷静分析、准确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化。当今社会,教育国计民生的双重角色、今天明天的双重地位、引领支撑的双重作用、内政外交的双重功能日益凸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教育富民、教育移民、教育惠民重任在肩,必须竭尽全力让更多贫困学子通过接受良好教育脱贫致富、服务家乡、改变命运,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迫切需要强化科教融合发展,坚持科技教育经济三结合,全面提升高校创新能力,厚植创新驱动根基 增强“四个自信”,培养适应民族复兴、大国崛起的一代新人,需要教育“强基固本”,帮助广大青少年从小熟悉历史、了解国情,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 中国越来越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传递中国声音、传播中华文化、展示中国形象,必须深化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人文交流,促进民心相通,在大国外交中发挥出教育的独特作用。  二是对象群体多元化。当前,教育对象群体更加复杂多样,对教育内容、教学方式、管理模式等产生了深层次影响。流动性变强,2亿多进城务工人员在城乡、区域间大规模流动,随之而来的1000多万随迁子女,近1000万留守儿童渴望接受好的教育,渴望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教育资源配置、学校布局、经费投入、师资保障、学生心理健康等面临一系列考验。“网络原住民”增多,互联网突破了课堂的边界、学校的边界、求知的边界,“万维空间”挑战“三尺讲台”。网络深刻影响着青少年一代的学习、生活、成长,如何做好引导规范,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如何促进线上与线下正向融合、虚拟与现实良性互动,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在教育越来越社会化的今天,家庭教育重要性提高,我们不仅要教育好学生,还要有意识地教好父母,引导好4亿多家庭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  三是社会需求多样化。以学习者为中心的个性化、多样化学习成为主流,教育评价更趋多元。学习资源更加丰富、学习途径更加便捷,学习者对学习时间、场所、方式、节奏等自主性要求越来越强, “灌输式”“大班化”已适应不了个性化需要 “有学上”之后,“上好学”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心态、迫切需要,对学校、教师、专业、课程的选择性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我们既要尽可能地尊重满足学生和社会的合理选择,也要加以理性引导 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人心中有一本教育学,人人心中有一个教育梦,人人心中有一套度量衡,教育评价不再是也不可能是政府自说自话。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快建立起更灵活的学习体系、更畅通的学习渠道,搭建起人才成长“立交桥”。  四是全民学习终身化。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教育日益向着整个社会和个人终身方向延伸,学习已经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求。年轻父母盼着孩子有更好的早期教育,走出校门的成年人盼着有更多“充电”再学习的机会,2亿多老年人盼着老有所学、老有所成、老有所乐。我们不能也不可能固守学校教育的“一亩三分地”,要在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普及程度的基础上,从学校教育向社会教育拓展,进一步构建起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的终身学习体系,让教育覆盖人的整个生命周期。  五是发展环境国际化。开放发展已经成为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势,我们的舞台是全球舞台、坐标是国际坐标、竞争是国际竞争。目前,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教育国际化战略规划,“收割”全球高层次人才“为我所用”。我国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教育走出去和引进来还不平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教育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亟待提升。我们不仅要留住、用好本国优秀人才,更要立足全球人才资源,主动出击,延揽全球顶尖人才。中国教育要赢得世界认可,需要我们坚持中国特色、中国标准,也要尊重国际规则,对接国际标准。我们既不能关起门来自说自话,也不能丢掉自己的传统、自己的优势、自己的特色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面对这些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要清醒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还面临不少考验。如何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教育管理关系,完善政府依法监管、学校依法办学、社会依法参与的机制,既要集中统一又要生动活泼,拿捏好分寸,把握好度?如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教育发展差距,既鼓励局部率先发展,先期迈入教育现代化,又要步调大体一致,不让一个地方掉队?如何有效破解课业负担重、题海战术、死记硬背、片面追求升学率等“老大难”问题?如何有效化解办学自主权不足、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够、民办教育活力不强等基层反映强烈的问题?如何有效应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带来的新挑战,让教育变革跟上时代,让我们培养的人不落伍于时代?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面对、去研究、去探索、去解决。  二、牢牢坚持“六个根本”,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新局面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扎实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的关键之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进入全面攻坚阶段。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注重内涵发展,坚持发展抓公平、改革抓体制、安全抓责任、整体抓质量、保证抓党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道路前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今年工作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稳中求进。不稳难言进,有进才更稳。稳中求进是治国理政重要原则,也是做好教育工作的方法论。今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是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重大政治责任。对教育工作而言,稳,就是系统局面稳定,改革推进有序,政策衔接连贯 进,就是关键领域改革有新突破,内涵发展有新成效,群众满意有新提升。稳中求进,不是无所作为,不是不敢作为,而是要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奋发有为。要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思路,深入细致做好工作,深入细致研判形势,深入细致防患未然,扩大人民群众获得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内涵发展。质量决定生存。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具体到教育,特别强调要“提高教育质量”。我们要真正把内涵发展作为筹划工作、推进工作、检查工作的重要原则,把工作思路、政策措施、条件资源从外延转到内涵上来。总的来说,就是工作围绕质量做,以质量牵引数量 投入围绕结构调,以结构支撑功能 资源围绕内涵配,以内涵链接外延 政策围绕公平定,以公平促进效率 规划围绕目标定,以目标统揽全局。要坚持进度服务质量,硬件软件相互匹配、同步提升,不做超越阶段的事,不做违背规律的事,不做政绩冲动的事,不求急功近利,不求轰动效应,不求表面之功。  (一)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指出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教育战线要全面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  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第一任务。“革命理想高于天”。要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继承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化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要深化宪法教育,落实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健全法治教育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法治的育人功能。今年要发布《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推动各地各中小学校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启动实施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亲和力和针对性。教材体现国家意志,要改革完善教材管理体制,切实保证教材的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抓紧推进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教材后续册次编写审查,全面推进三类特殊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编写。加快普通高中课程教材修订工作,启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教材工作。  把促进身心健康作为第一要求。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帮助学生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掌握一两项终身受益的技能。推动校园足球蓬勃发展,带动学校体育改革。要改进美育教学,以开齐开足美育课程为重点,整合各方资源充实教学力量,改善美育设施,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审美情趣。要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关注学生情感需求,加强心理咨询服务,创造学生健康成长、快乐成长的良好氛围。最近,校园欺凌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促进家校联动,让孩子们健康成长。  把知行合一作为第一原则。实践是培养人的主要途径,要将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以知促行、以行促知,学以致用。积极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今年要启动中小学研学旅行营地建设工作。推进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资源开发,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供专门场地、专业指导、专题教育。深入做好学生志愿服务,将志愿服务成效作为综合素质评价重要内容,作为毕业升学重要参考。  (二)坚持以共享发展为根本目标,扩大教育公平受益面  要清醒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的诉求从未像今天这样迫切。多年来,我们一直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今后的任务是加快抬高底部、加快补齐短板、加快完善规则,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实现教育公平。  在加快发展基础上,提升学前教育普惠水平。2010年以来,国家连续实施两期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资源加速扩大,入园难问题初步缓解。但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普惠性资源依旧不足,幼儿园运行保障和教师队伍建设等相对滞后,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尤其薄弱。下一步,要启动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一抓公益普惠。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地方扩大普惠性资源。二抓保教质量。推进各地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体系,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强化对各类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园的专业指导。  推动义务教育向高位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重点是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升级,从外延均衡到内涵均衡升级。今年要同步抓好三项工作。一要补齐短板,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加大力度改造农村薄弱学校,各地要强化省级统筹,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切实保障项目用地,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全面如期完成改造任务。要落实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小班化改革。教学点虽小,但对保障每个孩子有学上意义重要,今年要出台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文件。各地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年龄特点和家长意见,完善学校布局规划。二要巩固成果,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对2013-2016年通过国家认定的县(市、区)进行监测复查,对出现超标的省(市)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加强控辍保学,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三要高位优质,研究制订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均衡发展由办学条件向办学内涵转变,重点在加强师资、改善管理、办出特色、提高质量等方面下功夫。  全面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今年将启动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落实“一人一案”精准施策,以区县为单位建立台账,逐一解决实名登记的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加快发展学前、高中和高等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目前,我国融合教育比例还不高,随班就读残疾儿童仅为一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比较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随班就读比例,在师资配备、医教结合、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加大力度,提升随班就读质量,避免“随班就读”变成“随班混读”和“随班陪读”。  加强对困难群体困难地区的精准帮扶。促进更高层次教育公平,实现共享发展,必须实施更加精准的政策。对贫困地区要集中帮扶。研究制定加快推进中西部教育发展行动方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抓好《教育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落实工作。组织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支持力度,着力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较低地区的普及程度。实施“西部教学改革支持计划”,以加强中西部地区中小学教师教学研究为抓手,提升中西部地区教育质量。继续实施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2017年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要缩小至4个百分点以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应帮尽帮、该补则补。继续落实好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相关工作,及时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快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督促有关省市特别是特大型城市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政策,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提供平等考试录取机会。对留守儿童要给予更多关心呵护。留守儿童大多时间在学校度过,学校是他们生活、成长的主要场所。要重点加强对无人监护和双亲在外留守儿童的关心、照顾和救助,让他们从老师身上感受到父母的关爱,从校园里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把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绝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推进民族教育全面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庄严承诺。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做好对口援疆、援藏工作,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更多倾斜。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科学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大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  (三)坚持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根本标准,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所成  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要推出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全面深化改革,最终是要打破束缚、激发活力、释放红利,扩大改革受益面,让基层、学校、老师、学生有切实获得感。获得感是判断我们改革成功与否的根
  • 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两部门印发中央高校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2月8日,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了《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流导向,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财力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以下为全文: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中央高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导专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央高校扎根中国大地,坚持中国特色,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发展,合理定位,在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第三条 “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流导向,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财力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及时将“引导专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引导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引导专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 “引导专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基础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学科、引育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等方面情况;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办学特色、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情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中央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第八条 “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由中央高校统筹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个方面。第九条 中央高校根据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自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和相关改革发展规划,建立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考核评价各环节有机衔接和闭环管理机制。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充分论证“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评估具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规范项目库管理,合理编制预算,防止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交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评审结果,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按一个项目编制“引导专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第四章支出和决算管理第十二条 “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二)人员支出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四)人员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东部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中西部、东北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第十四条 “引导专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引导专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有关中央高校应予以配合;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引导专项”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可能配置资产。使用“引导专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中央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报送财政部。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引导专项”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中央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引导专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中央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专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435号)同时废止。
  • 201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助资金34亿 多个仪器项目入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的有关要求,经有关专家和单位评审、评估,科技部和财政部已完成了2014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引导基金项目立项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引导基金项目立项共计3825项(附件),中央财政预算计划安排资金34.8437亿元。其中科技创新项目2386项,计划安排资金19.8437亿元 科技服务项目954项,计划安排资金10亿元 引导基金项目485项,计划安排资金5亿元。   二、为提高专项资金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公布之日起2周内,接受社会各界对立项项目提出的异议和举报。详情请查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网址为www.innofund.gov.cn。联系电话:010-88656236。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引导基金立项项目汇总表   科技部 财政部   2014年6月18日
  •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引入后补助机制
    ●同一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内的不同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费资助方式   ●三种后补助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已于去年11月27日起实施。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让科研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尽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后补助实行&ldquo 先实施后拨款&rdquo ,财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挂钩   近年来,我国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大幅增加,有力保障了国家科技发展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而如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发挥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   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市场导向类项目应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应主要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动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引入后补助机制,是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一项重要政策。后补助方式实行&ldquo 先实施,后拨款&rdquo 的资助机制,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相挂钩,形成了一个从重过程转变为重结果、以结果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模式,也有利于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科技资源的配置效果。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后补助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对现有前补助经费资助方式的补充。后补助的推进实施,纳入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不单独设置专项。同一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内的不同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费资助方式,而不是对某一计划或专项所有项目都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三种资助模式协同配合,从不同路径实现&ldquo 先有科研结果、后有财政投入&rdquo   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活动,规定提出了三种后补助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对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三种资助方式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应根据不同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各类科技活动任务目标、组织实施的特点,选择确定后补助方式。   比如,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面向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的目的在于,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将取得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关键性技术成果尽快应用于实际。给予经费奖励的必要条件是单位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否则补助经费予以收回。为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支持,对于已经或正在接受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成果不再重复予以资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主要是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对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三种资助模式协同配合,用不同方式、路径实践了&ldquo 先有科研结果、后有财政投入&rdquo 的补助机制,单位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方能得到补助,有效避免科研经费挤占、挪用等现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仍采用前补助方式   很多科技企业关心,是不是企业申报的项目都要采用后补助方式?   对此,两部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并不是以企业为主申报的所有项目都会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而是根据企业申报项目本身特点和相关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对不同的科研项目将采取不同的经费资助方式。   对于市场导向类的科研项目,将更多地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基础、前沿类和公益性科研项目以及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则仍采用现有前补助支持方式。   此外,对于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企业来说,因企业需先行投入资金进行研发,且自行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故这一资助方式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并非所有企业均具备实施条件。   奖励性后补助征集的技术成果面向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如发生H7N9流感疫情时,为控制病毒传播,开展的病毒检测试剂和药品征集工作等。奖励性后补助额度,由科技部商财政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成果,如在后期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等方面较为成功,也可继续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经费。
  • 北京精微高博公司“高性能氮吸附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项目喜获国家创新资金资助
    北京精微高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的“高性能氮吸附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项目,喜获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资助,这是精微高博公司产品在2010年4月获国家级技术鉴定之后,又一里程碑式的记录,这标志着精微高博公司自主研发创新能力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当前,国际上先进的静态法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正朝着高精密及微细孔分析的方向发展,仪器的智能化,自动化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北京精微高博公司研制的高性能氮吸附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已经在控制精度和测试精度上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微孔测试下线可达到0.35nm,相对压力由10-7到10-1的等温吸附曲线测试压力点可100点,0.35-2nm微孔孔径分布曲线得到的最可几孔径, 重复偏差0.02nm,完全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北京精微高博公司在国产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的研究与制造上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 安徽省百亿元专项资金助力科技创新
    7月9日,记者从安徽省财政厅获悉,2012年度安徽省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6亿元已经下达,其中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4亿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2亿元。至此,自2008年启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来,安徽省财政及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共新增安排自主创新专项资金106亿元,为合芜蚌试验区产业升级、安徽省科技事业在全国争先进位提供了财力保障。   安徽省财政厅教科文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专项资金扶持特点为突出七大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突出项目投入拉动和合同目标,突出龙头企业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突出以高新技术支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平台、人才、专利建设等方面以及支持16市89个重点项目,其中超千万元项目10个,最大项目投入经费7000万元。该批项目预期效益明显,在带动投资方面,将拉动企业研发投入29.5亿元,拉动产业投资190多亿元 在形成科技成果方面,预计申请专利816项(其中发明专利269项),获得专利授权386项(其中发明专利82项),软件著作权等40个,各类技术标准161项,新产品等787项 在引进技术和人才方面,将吸引创新团队和人才740多名。按照相关规定,合芜蚌三市市级财政已安排14亿元的配套资金用于试验区自主创新建设。   财政资金的集中投入,有力地支撑了我省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2011年,我省发明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万件,居全国第10位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居全国第七、中部第一位 合肥市入选2011年度中国十大创新型城市,奇瑞汽车公司入选中国十大创新型企业 4家企业入选首批中国创新型企业100强,入选数居全国第七、中部第一位 合肥高新区在国家级高新区综合排名中升至第12位。
  • 山东省科技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突出市场主导地位
    6月20日,2014年山东省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专项招标项目开标仪式在济南举行。此次公开招标的项目涉及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海洋新兴、现代农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8大重点,29个领域44个项目方向,占到全部重点支持方向的74.4%。   记者了解到,今年该省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专项申报、评审工作较往年有了较大力度的改革。招标项目主要聚焦在企业、基层科研人员的要求及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上,突出了市场主导地位。山东省注重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全过程、系统化的配套改革,力求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对于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同时加强了专项与人才计划的衔接配套,推进产业协同创新,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小微企业等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实现项目、平台、人才一体化发展。   信息公开透明是本次专项招标的一大亮点。记者看到,山东省科技厅将招标公告和专项支持重点在媒体上进行了公开发布 在下一步的评审过程中,将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专项进行全过程监督,评审意见、拟立项项目及支持资金额度都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此外,项目支持方式也有了很大变化。按照项目的不同特点,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先导资金+贷款贴息、后补助等多种手段对项目进行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各类资本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在
  • 科研经费手续繁杂 中介费达五成资金?
    &ldquo 申请100万元科研资金,企业要给中介30万!&rdquo 今年年初的深圳&ldquo 两会&rdquo 上,市人大代表饶永道出了企业申请科研资金的&ldquo 苦衷&rdquo 。记者近日对多个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和补贴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后发现,这些中介机构不但可以为企业&ldquo 量身订做&rdquo 符合要求的项目,还有&ldquo 特殊通道&rdquo 让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但中介费最高可达申请资金的50%。   现象:申请金额越大提成越多   &ldquo 申请国家项目的提成为25%,市级项目提成为22%,区级项目提成为20%。&rdquo 专门从事企业申请资金中介服务的沈园(化名)表示,资金申请项目的不同,提成也不一样,金额越大提成越多。另一位从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服务的曾桦(化名)也表示,根据项目的不同,收费提成在25%到30%之间。   &ldquo 100万元算是很小的项目了&rdquo 。沈园表示,一些国家级大型项目,申请到的资金高达上千万元。&ldquo 我们去年帮7家公司申请了国家发改委的一些项目,6家公司都申请到了,而发改委审批通过的项目一共就40多个。&rdquo   记者了解到,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的专项资金申请,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和各区级的专项资金申请,这家中介机构都能帮助企业进行申请。   &ldquo 前期服务我们不收钱,只有等到政府网站上公示后,才会对企业进行收费,这是行业内的普遍规定。&rdquo 沈园告诉记者,但在申请专项资金的过程中,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资料证明,这部分费用一般在几千元左右,仍需要企业承担。   沈园表示,他所在的公司从2008年就开始做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了,整个深圳也有非常多这样的公司,但一般都不限于这项业务,同时还从事设立企业的注册、申请许可证、高新企业认定等全方位的企业服务业务。   和&ldquo 上面&rdquo 联系紧密,或许是中介机构对企业最大的吸引力。记者询问的6位从事中介业务的工作人员中,有3个都跟记者透露,他们有&ldquo 特殊通道&rdquo ,在企业符合基本的申请资质的基础上,他们申请到的把握更大,但是提成则高达50%。   &ldquo 我们就是靠这行吃饭的,肯定和政府打交道比较多,有些手续你去做不是很得心应手,但是我们去办就能办成。&rdquo 长期从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中介的欧立(化名)告诉记者,能够帮助企业申请到资金,一个靠政策的理解,一个靠申请手续的操作,还有一个就是靠&ldquo 关系&rdquo 。   &ldquo 我们有正常申请和不正常申请两种。正常申请的话,企业的基础条件达到,基本都能保证申请到。但如果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错过了申请时间,对于特定情况,我们是可以操作的。&rdquo 曾桦说,通过他们的&ldquo 资源&rdquo 递交上去并申请成功的话,提成可能将高达50%。   做法:量身制定项目迎合申请条件   提成如此之高,为何企业仍委托中介机构申请呢?&ldquo 一般来讲,如果是实力强的大企业,又是市里的纳税大户,申请一些专项资金是很容易的。&rdquo 沈园说,但对于一些实力没那么强的企业而言,在争夺各项资金名额的时候,由于存在非常多同类的企业,竞争会非常激烈。   对于处于名额线边缘的企业而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完善资料,而中介机构正好能够为企业分担这项繁杂的业务。   &ldquo 一般来讲,一个企业就只有一个部门的一、两个人负责申请企业专项资金,一项资金申请都要持续6个月到9个月,他们不可能关注得太细。但我们一个团队有十几个人帮他们做。&rdquo 沈园说,他们更了解政策,能同时帮企业申请多个项目,还能为企业量身制定长期的发展项目,以迎合申请资金的条件。   据沈园透露,他们和不少企业都建立了长达三年的合作项目,帮助企业规划适合申请某些专项资金的项目,这些企业申请资金的成功率都会大大提高。而对于这方面的业务,他们还会收取几千元的培训、咨询、指导、规划费用。而近期他们帮助的6家申请到国家发改委项目的企业,都与他们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   &ldquo 有些专项资金申请还有现场考察环节,我们也会提前通知企业配合考察,并告诉他们要注意的事项。&rdquo 曾桦说,他们给企业提供的服务都很细致,各个环节都照顾周到,&ldquo 这些细节的关注不是一两天的问题,时刻都有变数,企业自身很难把握&rdquo 。   除了更理解政策外,中介机构还能对资金项目申请的流程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企业难以跟进到的问题并进行改进。&ldquo 企业上交的资料可能有些地方不合格,这些问题有时候会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如果企业没看到的话,就错过了修改时间。&rdquo 但曾桦告诉记者,有些审批部门根本不会将资料不符合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有些企业不明不白地就申请不到了。&ldquo 但我们做这一项业务,对上面的情况关注较多,能问到上面的一些情况&rdquo 。   寻因:手续繁杂催生中介和培训服务   事实上,不仅仅是中介服务,配合专项资金申请的培训服务也非常多,这些培训服务有些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也有各协会等民间机构自发组织的,并会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企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手续繁杂,成为催生这些行业的重要原因。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院教授何震宇今年刚申请到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资助项目。他从去年7、8月份开始写申请书,大概花了2个月的时间,10月、11月进行评审答辩,今年3月份结果公示。在他看来,申请科研资金是一个很严谨的过程,深圳市科技创新委也配备了清晰的申请指南。此外,由于学校的教科处会及时跟进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因此申请起来并不难。   不过,对于处于学校之外的企业而言,申请流程却显得很繁杂,再加上其中的&ldquo 可操作性&rdquo ,不少处于名额边缘的企业为了申请到资金,只能求助中介。   记者在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资助项目的申请指南上看到,申请需要准备的文件有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企业自筹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来源说明等14份材料。   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3年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的通知》显示,申请这个国家级或省级的专项资金时,企业要提供3种申请表格、需要出示10份材料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4种有关证明材料和其它专利认证证书等材料,这些材料有的还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出具和认证。   实际上,除了中介服务,和这些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同时推出的,还有相应的培训课程。记者了解到,这类课程的组织者有各级政府部门,也有民间行业协会。比如近年来在深圳举行的&ldquo 节能减排国家专项资金申报暨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研讨班&rdquo ,收费为1800元/人,以及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也主办过&ldquo 深圳市新材料专项资金申请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交流会&rdquo 。   &ldquo 有需求就有市场。&rdquo 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参加这类培训其实帮助不大,还不如自己钻研政策,有些企业为了省事就委托中介进行,&ldquo 有的中介真的有特殊的门路,如果别人请了中介做,而你自己做,申请不到的几率会更大&rdquo 。   记者手记:别让政府服务&ldquo 变了味&rdquo   一项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要持续6到9个月,提交近20种申请材料,一些材料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出具和认证,企业申请材料中的纰漏有时候又没有及时公示,申请培训效果不佳,还有中介通过&ldquo 特殊通道&rdquo 保证企业申请成功&hellip &hellip 这让数量众多的实力没那么强的企业感到&ldquo 很折腾&rdquo ,这种需求继而催生了中介服务市场。   仅以深圳的科技研发资金为例,2012年科研资金预算为16亿元,2013年更是达到18亿元。如果以25%的中介提成计算,每年流入中介机构的科研资金高达4.5亿。   事实上,各级政府出台企业专项资金,是为了更好地孵化企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是服务型政府的体现。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一边是企业叹申请流程太繁琐,另一边却是中介机构称可以通过&ldquo 特殊通道&rdquo 保证申请通过。申请手续不便、信息公开不及时、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都导致了这些原本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大量流入到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介机构中。政府的初衷是做好事,然后最终却有些&ldquo 变了味&rdquo 。   &ldquo 这些资金都是花的纳税人的钱,要用在刀刃上&rdquo 。市人大代表饶永在实际调研中,也发现政府部门的有些领导在审批时直接指定资助对象,损害了评审专家的独立性。&ldquo 一方面要让申报流程透明化公正化,另一方面也要对拿到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让资金的使用落实处。&rdquo   记者了解到,对于饶永在今年初关于科研资金管理的议案,如今深圳市审计局已经有了回复。&ldquo 深圳市审计局回复称,每年都会举行对这些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申请的流程和申请后企业的绩效都会进行审计&rdquo 。   加强事前和事后的监督,是如今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的举措。其后的效果如何,尚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 深圳10亿元科研资金重点投向企业
    本报深圳1月15日电 为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应对金融海啸的冲击,深圳对科技计划进行新的改革,并以历年最大的资助力度和最早的出台时间,推出全新的2009年深圳市科技计划和“申报指南”,财政安排的科研资金增加3亿元,达到10.37亿元。今天,深圳召开自主创新政策解读大会,仅通知500家企业参会,实际有上千家高科技企业代表赶来,会场座无虚席,很多人站着听会。   深圳市常务副市长许勤称,随着国际金融海啸冲击和影响的扩大,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势将十分严峻,科技行业“大考”可能在2009年一、二季度出现。因此深圳对科技计划实行第三轮改革,并加大力度从速部署。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局长刘忠朴介绍,今年出台的科技计划凸显几个新的特点和重点:一是2009年市财政安排的科研资金将增加3亿元,达到10.37亿元,其中深圳市科技部门负责操作的研发资金增加到7.87亿元。二是加强公共技术产品服务供给,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三是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今年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和科技计划出台上,不按常规部署,而是做到“政策早解读,企业早申报,专家早评审,资金早到位”,绝大部分科研资金,力争在今年上半年都下拨到企业手上,以便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和政策“杠杆”效应。   据悉,深圳改革后的科技计划包括,基础研究计划、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技术研究开发计划、科技创新平台计划、科技创业计划、创新资源集聚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无息借款计划。从深圳新的科技计划看,全力促进高新技术保持较快增速,确保全市经济平稳增长是计划重点。科信局将加快制定“细分产业”发展政策,根据产业发展新形势,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机器人、新一代移动通讯、下一代互联网、半导体照明、网络信息服务等8大细分产业出台专门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打造高新技术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还将争取国家项目落户深圳,壮大本地创新力量,努力推进国家华南超算中心、IC产业设计园、产业创新研究院的立项建设,并争取将这些重大项目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此外,深圳还将出台措施,促成贴牌代工企业与本土龙头企业之间的业务“联姻”,相互取暖,共度金融危机“寒冬”。   有关专家表示,从全国来看,一些地区的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经费,没有把企业作为重点,每年投向企业的科研资金少得可怜。深圳市的做法,带了个好头。
  • 禾信入选国家重大仪器专项 获批6581万专项资金
    2011年10月,从科技部获悉,昆山禾信质谱技术有限公司牵头申报的“新型高分辨杂化质谱仪器的研制与应用开发”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的资助,专项经费6581万元。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是十二五期间科技部为了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工作,2011年首次启动。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和范围也是前所未有的。专项实施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方式,首先在教育部、中科院、工信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水利部、农业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湖北东湖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江苏试点推行,首批共限项申报65个项目,江苏作为首个省份试点,获得立项2个。 获得科技部重大科学仪器专项经费的支持,对提高昆山市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 “分析型工业热像仪”重大专项获国家2616万资金支持
    大立科技2月13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014年9月3日、2016年10月31日、2017年2月13日分别收到科学技术部下达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262万元、854万元和15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全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2616万元  大立科技于2014年7月收到科学技术部通知,由公司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承担的“集成自主探测器的分析型工业热像仪开发和应用项目”获得科学技术部正式批准。项目实施周期为4年(2014-2018年),项目目标为攻克自主17μ m像元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工程化、红外热图分析等关键技术,开发嵌入式智能后处理平台,通过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拓展在零部件质量检测、卫星姿态测量、特种设备检测等领域的应用开发,为我国工业制造、公共安全和建筑检测等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项目预算总经费为5786万元,其中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经费为2616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为3170万元,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基于公司自主研发核心器件的红外热像仪整机设计及应用能力,对公司发展具有长期战略意义。
  • 安徽改革科研资金管理:省属高校可自行采购仪器和选择评审
    12月29日,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增进其获得感,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孟照红介绍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全力服务保障创新型省份建设。一方面,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理财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机制。但是,现实中仍有部分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不够强,反映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繁”、“重物轻人”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属于政策措施已经明确,需要落实细化和加强宣传解释的问题 有些属于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上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有些还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孟照红解释说,在全省层面,《实施意见》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实施创新发展行动、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科教大省提供有力保障。在科技层面,《实施意见》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在财政层面,《实施意见》坚持“放管服”结合,通过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地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据悉,《实施意见》分为六段,24条,在政策总体要求上明确“六个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坚持“放管服” 结合、坚持政策落实落地。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财政部门注重公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增强透明度 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增进获得感。在项目管理方面,后补助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稳定支持科研项目按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自主规范使用。在人员经费使用方面,提高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参照国家规定据实列支。在工资政策方面,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在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实施意见》出台了六项措施。一是公开科研项目资金,实施分类管理。按年度制定并公开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二是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多数科目的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三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比重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25%、 20%、15%。四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开支劳务费。五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使用。六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通过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财务管理自主权方面有四项举措。一是扩大差旅会议管理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二是完善国际交流合作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经费,不纳入 “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三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四是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中石化润滑油上海研发中心获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
    2010年3月23日,中石化润滑油上海研发中心获得“2009年度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资助。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资助承担本市标准化推进项目的专项资金。润滑油分公司不断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项目,为规范行业发展做出持续努力。在提升企业产业影响力的同时,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润滑油上海研发中心提交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后,获得批准。
  • 科技部: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收回!
    8月 31 日,科技部官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问答,详细解释了此前发布的改革国家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其中,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的新举措得到了进一步说明——为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避免突击花钱,《若干意见》进一步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一是放宽留用政策,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此外,《若干意见》问答还解释了科研项目预算科目编制的变化、预算调剂权下放、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明确劳务费支用范围、改进报销繁琐问题等政策细节。  1.《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2013-2020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2.3万亿元 2021年,在中央本级支出继续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预算3227亿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随着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对于回应科技界关切,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2.如何按照精简后的预算科目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答:《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  一是关于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是关于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是关于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同时,《若干意见》要求,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3.《若干意见》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有哪些新规定?  答:针对科研活动不确定性的特点,《若干意见》实现了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的全部下放:一是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无需再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调增设备费预算 二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 4.《若干意见》在扩大经费包干制方面有什么新安排?  答:2019年以来,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从实施情况看,包干制试点效果很好,科研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给予高度评价。《若干意见》从科研项目和科研机构两个层面,进一步扩大了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一是项目层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二是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5.如何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答: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涉及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多个环节。《若干意见》对每个环节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是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二是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承担单位,明确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三是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6.《若干意见》在结余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答:为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避免突击花钱,《若干意见》进一步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一是放宽留用政策,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7.今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如何管理?  答:为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出了含金量更高、激励力度更大的措施。一是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5%提高到2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二是间接费用管理主体。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三是间接费用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成果。  8.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扩大了哪些试点范围?  答:为支持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2018年,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若干意见》从两个方面提出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一是进一步扩大试点单位范围,从中科院所属部分科研院所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二是进一步扩大可提取奖励经费的稳定支持科研经费范围。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专项经费。  9.劳务费如何管理?  答:《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了劳务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发放劳务费时,要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发放对象上,劳务费发放对象是项目聘用人员,即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二是在发放标准上,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三是在开支范围上,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也就是说,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都可以从劳务费中列支。  10.《若干意见》关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绩效工资总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发挥绩效工资分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若干意见》完善了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11.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若干意见》提出各单位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同时,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12.如何推动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琐问题?  答:《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费报销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对症下药、精准发力,着力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一是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不再让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上花费精力。  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若干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断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在主办会议时,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确需负担的受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三是推进无纸化报销,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科研经费报销的信息化建设,明确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四是实行预警提醒,提升服务水平。《若干意见》提出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寓服务于管理之中,通过提醒督促科研人员按规定用好科研经费,为顺利报销奠定基础,提升单位财务报销服务水平。  13.《若干意见》在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方面有何举措?  答: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是国际通行惯例,科研人员需要提供验收所需要的材料。为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此次《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科研经费的结题验收环节,采取三个方面措施,切实为科研单位和人员“减负”。一是强调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二是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三是选择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14.如何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答:《若干意见》从政策和落实两个方面,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进行了优化。一是从政策上,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特殊的管理政策,强调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二是从落实上,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 明确财政部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收到变更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5.《若干意见》对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若干意见》强调了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要求。一是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二是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16.如何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支持机制。《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  17.在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我国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需要努力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顶尖科技人才。为此,《若干意见》提出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 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18.《若干意见》对鼓励地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有哪些要求?  答:为了鼓励地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一是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二是要求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其经费使用的更大自主权。三是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四是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19.如何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绩效管理?  答:为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若干意见》从两个层面对强化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提出要求:一是项目管理部门层面,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尊重科研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要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二是项目承担单位层面,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把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20.在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为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若干意见》从监督检查方式、责任、检查结果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在监督检查方式方面,要求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二是在监督检查责任方面,要求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三是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方面,要求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四是提出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实行免予问责。  21.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若干意见》在抓落实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落实要求:  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涉及部门规定及办法,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也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管理办法,如间接费用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宣传上要实现传统与创新相结合,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上要实现专题和日常相结合,让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充分知晓、理解政策措施。  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督查。各地也要参照《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22.《若干意见》发布后,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答:新政策出台后,为实现新旧政策无缝衔接、顺畅运行,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若干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  二是《若干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涉及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三是《若干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 国务院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mdash &mdash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mdash &mdash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ldquo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rdquo 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ldquo 拉郎配&rdquo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ldquo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rdquo 。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 大立科技红外热像仪项目再获国家仪器专项资金854万
    11月01日,大立科技午间公告称,公司于2014年7月收到科学技术部通知,由公司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承担的“集成自主探测器的分析型工业热像仪开发和应用项目”获得科学技术部正式批准。项目实施周期为4年(2014-2018年),项目目标为攻克自主17μ m像元非制冷红外焦平面探测器工程化、红外热图分析等关键技术,开发嵌入式智能后处理平台,通过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拓展在零部件质量检测、卫星姿态测量、特种设备检测等领域的应用开发,为我国工业制造、公共安全和建筑检测等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项目预算总经费为5,786万元,其中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经费为2,616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为3,170万元,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基于公司自主研发核心器件的红外热像仪整机设计及应用能力,对公司发展具有长期战略意义。  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和2016年10月31日分别收到科学技术部下达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262万元和854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到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1,116万元。  公司收到的上述财政补助资金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计入“递延收益”,预计该项资金会对本公司2016年及以后年度利润有一定影响,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 工信部拟明年设5亿专项资金支持物联网发展
    12月21日消息,工信部科技司高新技术处处长倪小龙透露,工信部和财政部拟在2013年设5亿专项资金用以支持物联网发展,大体与2012年持平。   为了支持物联网发展,2011年,工信部与财政部成立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并在2011年4月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在2012年8月进行了修订。倪小龙表示,修订后增加了公示环节,主要是为增加项目的透明度,并加大对国家级物联网创新项目的支持。   据了解,2012年度,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的总金额达到5亿。倪小龙今日透露,2013年投入的专项资金支持预算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体和2012年持平,约为5亿元。   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2012年,获得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共计149项。项目包括八项技术研发与五大智能领域。其中技术研发包括超高频和微波RFID芯片,微型和智能传感器,无线传感器网络自组网技术,低功耗无线传感器节点产品,物联网数据传输中间件,图像视频智能分析和识别,面向行业应用海量数据的数据挖掘,物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测评。五大智能领域包括工业、农业、物流、交通、医疗等领域。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琪在会上透露,2010年,我国RFID的市场规模首次突破100亿元。2011年,市场规模已达179.7亿元,今年有望达到260亿元。
  • 财政部下达百亿资金预算,年前或迎仪器设备采购潮?
    12月3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连发8文,涉及补助资金预算金额达百亿,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这些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要求各省市在25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市县基层的方案报给财政部。那么哪些领域将迎来仪器设备采购潮?一、资金预算应用地区及领域《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第二批),合计金额13.5亿,主要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包括医院、医学中心、省份重点项目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主要侧重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湖南、湖北、山东等省市,具体分配表如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第三批),合计金额25.86亿,主要用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中西部省份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县、以及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医院的资助。主要侧重西藏、云南、四川、陕西、贵州、甘肃、北京、新疆、内蒙古等地区,具体分配表如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第四批),合计金额0.5亿,主要为支持福建省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提升、推广三明医改经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第二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合计金额1000万,500万元用于支持兵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500万元用于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受国务院“真抓实干”表彰地区的奖励补助。《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合计金额79.89亿,主要侧重四川、河南、河北、广东、山东、云南、湖南、山西、安徽等省份,具体分配表如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合计金额48.42亿元(临床重点专科项目2022年评审尚未展开,相关资金暂不提前下达),主要侧重西藏、四川、云南、贵州、甘肃、陕西、河北、新疆、内蒙古、河南、湖南、广西等省份,具体分配表如下:综上所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仍然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发达地区;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在县域医院建设的支持力度上一直在加大。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以及内陆边境防疫压力的增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资助正在逐渐向边境、中西部省份倾斜。随着政策资助的到位,相关区域将会迎来新一轮相关仪器设备采购潮。二、采购可能涉及哪些领域的仪器设备?根据今年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提出,目前我国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区域配置不均衡,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不高。要加快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高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与保障能力。包括:(一)提升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1)建设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省级疾控机构原则上要有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省域内常见多发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一锤定音”检测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地市级疾控机构有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辖区常见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县级疾控机构达到相关建设标准。(2)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进一步改造提升传染病防控救治设施,建设足量的负压病房、可转换重症监护病区、可转换院(病)区,加强传染病解剖室、临床教学用房、应急物资储备空间等设施建设,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 CT、传染病隔离转移装置等医学设备,有条件的可以配备移动生物安全三级水平实验室、移动核酸检测实验室。(3)建设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在全国范围内以省为单位开展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完善紧急医学救援培训、演练、教育、科研等综合功能,具备大批量伤员立体化转运、集中救治、救援物资保障、信息指挥联通等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1)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医学科研平台设施和装备水平。建设高水准、国际化、开放性的药物、医疗器械装备、疫苗等临床科研转化平台和创新技术孵化基地。(2)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点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医学装备购置、信息化和科研平台建设,建立远程医疗和教育平台,加快诊疗装备智能化改造升级。(3)省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建设增加预防保健、科研、全科医生培养培训等设备设施,使其与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等任务相匹配,合理提高建设标准,为必要时扩大突发事件应对和综合救治能力预留空间和条件。提升大型设备配备水平,加强智慧医院建设,保障远程医疗需要,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支持脱贫地区、三区三州、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提标扩能,改善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条件,完善医疗、信息化、医用车辆等设备配置和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提升医院诊疗环境。加强胸痛、卒中、创伤、呼吸等专病中心和肿瘤综合治疗中心、慢性病管理中心建设。(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1)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妇产科项目重点强化产前筛查诊断和出生缺陷防治、危重孕产妇、儿童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全面改善病(产)房、新生儿室等诊疗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儿科项目重点加强呼吸、神经、血液、肿瘤等重大疾病救治设施建设,配置相关紧缺医疗设备,适当增加儿科病床数量,设置一定量的儿科隔离病房,满足传染病救治需要。(2)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每省建好 1 所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重点改善老年和儿童精神疾病、睡眠障碍、抑郁焦虑、精神疾病康复等相关设施条件。(3)康复医疗“城医联动”项目建设重点为急性期后的神经、创伤等大病患者,老年等失能失智人群,临终关怀患者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和医疗护理服务,为建立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康复、护理体系探索有效路径。(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1)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依托省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研院所,加强基础医学研究中心、生物信息资源库、中药特色制剂研发与中药研究中心等用房建设,加强研究和信息化设备等配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攻克一批优势病种防治关键技术,转化一批中药新药和中医药特色装备,形成一批高级别专家共识、诊疗方案以及标准指南。(2)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加强具有中医特色的肺病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及疫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搭建中医药疫病防治科研支持平台。建设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 ICU、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等,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 CT、心肺复苏等重症急救抢救设备,做好必要的负压救护车、移动中药房等移动设备配置。(3)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建设 50 个左右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大力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4)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遴选 130 个左右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地市级重点中医医院,围绕心脑血管、肿瘤、骨伤、妇科、儿科、康复等优势病种,打造名科、名医、名药,做优做强一批中医优势专科。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推动一批中药制剂开发应用,加快省域内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距离2022年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加持下,相关领域或迎来今年最后一波采购潮,同时东南仪诚也不得不提醒大家,受到疫情、全球供应链危机、国家限电等情况影响,已有多个生产厂家发布了明年的调价通知,如有相应需求,建议大家早做决定。综上所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仍然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发达地区;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在县域医院建设的支持力度上一直在加大。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以及内陆边境防疫压力的增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资助正在逐渐向边境、中西部省份倾斜。随着政策资助的到位,相关区域将会迎来新一轮相关仪器设备采购潮。二、采购可能涉及哪些领域的仪器设备?根据今年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提出,目前我国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区域配置不均衡,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不高。要加快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高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与保障能力。包括:(一)提升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1)建设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省级疾控机构原则上要有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省域内常见多发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一锤定音”检测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地市级疾控机构有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辖区常见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县级疾控机构达到相关建设标准。(2)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进一步改造提升传染病防控救治设施,建设足量的负压病房、可转换重症监护病区、可转换院(病)区,加强传染病解剖室、临床教学用房、应急物资储备空间等设施建设,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 CT、传染病隔离转移装置等医学设备,有条件的可以配备移动生物安全三级水平实验室、移动核酸检测实验室。(3)建设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在全国范围内以省为单位开展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完善紧急医学救援培训、演练、教育、科研等综合功能,具备大批量伤员立体化转运、集中救治、救援物资保障、信息指挥联通等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1)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医学科研平台设施和装备水平。建设高水准、国际化、开放性的药物、医疗器械装备、疫苗等临床科研转化平台和创新技术孵化基地。(2)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点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医学装备购置、信息化和科研平台建设,建立远程医疗和教育平台,加快诊疗装备智能化改造升级。(3)省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建设增加预防保健、科研、全科医生培养培训等设备设施,使其与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等任务相匹配,合理提高建设标准,为必要时扩大突发事件应对和综合救治能力预留空间和条件。提升大型设备配备水平,加强智慧医院建设,保障远程医疗需要,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支持脱贫地区、三区三州、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提标扩能,改善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条件,完善医疗、信息化、医用车辆等设备配置和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提升医院诊疗环境。加强胸痛、卒中、创伤、呼吸等专病中心和肿瘤综合治疗中心、慢性病管理中心建设。(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1)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妇产科项目重点强化产前筛查诊断和出生缺陷防治、危重孕产妇、儿童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全面改善病(产)房、新生儿室等诊疗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儿科项目重点加强呼吸、神经、血液、肿瘤等重大疾病救治设施建设,配置相关紧缺医疗设备,适当增加儿科病床数量,设置一定量的儿科隔离病房,满足传染病救治需要。(2)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每省建好 1 所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重点改善老年和儿童精神疾病、睡眠障碍、抑郁焦虑、精神疾病康复等相关设施条件。(3)康复医疗“城医联动”项目建设重点为急性期后的神经、创伤等大病患者,老年等失能失智人群,临终关怀患者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和医疗护理服务,为建立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康复、护理体系探索有效路径。(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1)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依托省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研院所,加强基础医学研究中心、生物信息资源库、中药特色制剂研发与中药研究中心等用房建设,加强研究和信息化设备等配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攻克一批优势病种防治关键技术,转化一批中药新药和中医药特色装备,形成一批高级别专家共识、诊疗方案以及标准指南。(2)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加强具有中医特色的肺病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及疫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搭建中医药疫病防治科研支持平台。建设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 ICU、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等,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 CT、心肺复苏等重症急救抢救设备,做好必要的负压救护车、移动中药房等移动设备配置。(3)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建设 50 个左右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大力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4)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遴选 130 个左右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地市级重点中医医院,围绕心脑血管、肿瘤、骨伤、妇科、儿科、康复等优势病种,打造名科、名医、名药,做优做强一批中医优势专科。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推动一批中药制剂开发应用,加快省域内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距离2022年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加持下,相关领域或迎来今年最后一波采购潮,同时东南仪诚也不得不提醒大家,受到疫情、全球供应链危机、国家限电等情况影响,已有多个生产厂家发布了明年的调价通知,如有相应需求,建议大家早做决定。
  • 烟台首个标准资助政策明年试行 标准制定资助5-50万不等
    日前,烟台市政办印发《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该办法将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这是烟台市出台的第一个标准化工作专项资助政策。  《办法》规定,烟台市标准化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质监局负责标准化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标准化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凡在烟台市缴纳税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5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不超过主持制修订同级标准资助额度的50%。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完成创建任务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国家级、省级项目资助分别不超过10万、5万元。  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分配,对同一项目获得市级政府部门其他标准化方面更高额度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但是如果获得的资助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可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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