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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紧急采购资金管理。

    [font=&][color=#cc0000][size=16px][b]各类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所获得的没有指定具体对象的捐赠资金,虽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显然具有特定的公共性质,有特定的区域和使用范围限定,并且该捐赠资金并不属于慈善机构本身所有,不能像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可以随意支配和随意选择采购方式,[/b][/size][/color][/font][font=&][color=#cc0000][size=16px][b]因此也是一种公共采购。[/b][/size][/color][/font][font=&][color=#cc0000][size=16px][b]它必须由政府进行管理和干预,同样适用相关公共采购制度规定,纳入公共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以取得社会公信和社会监督。而对于捐赠者的定向捐赠资金,如果其对象属于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等单位,其发生采购时同样要纳入紧急采购管理范畴。[/b][/size][/color][/font]

  • 最高奖补20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办法》全文。  《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办法规定,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原则。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办法介绍,治理资金[b]支持范围主要包括[/b]: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b]不得用于[/b]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b];工程总[b]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b];工程[b]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b]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b]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align=center]  [b]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  财资环〔2024〕6号[/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2月1日  [b]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b]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b]第三条[/b]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b](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b]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b](三)统筹集中使用。[/b]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b](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b]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b]第四条[/b]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b]第五条[/b] 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安排并下达预算;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预算监管,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制定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对地方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审核;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提交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b]第六条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b](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b]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b]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b]第七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一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b]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b]第八条[/b]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省应当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b]第九条 [/b]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审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b]第十条[/b]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b]第十一条[/b]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执行中按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b]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b],要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b]第十二条[/b]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b]第十三条[/b]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的要求,对治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b]第十四条 [/b]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b]第十五条[/b]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b]第十六条[/b]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十七条[/b]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同时废止。

  • 疫情防控和灾害期间,政府资金与捐赠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font=&][size=16px][color=#cc0000][b]疫情防控和灾害期间,政府资金与捐赠资金的采购,必须有特殊的、比平时更为严格的监督与管理。[/b][/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cc0000][b]疫情防控和救灾资金的使用,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和所有捐赠人的目标与信心,还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和成千上万受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b][/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cc0000][b]要坚决避免各种趁疫情、灾害之机牟取暴利或有违疫情防控和救灾宗旨的情况发生。一旦在特殊时期的采购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要实行比平时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b][/color][/size][/font]

  • 【食品法规一】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6号)

    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16号)【发布单位】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文号】财农16号【发布日期】 2004-03-29【生效日期】 2004-04-01【效力】【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农作物良种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加快我国良种推广,促进农作物良种区域化种植,提高农产品品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对良种推广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高油大豆、优质专用小麦和专用玉米等(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现将《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不含水稻)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农作物良种是指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有市场需求的农作物种子。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粮食品种一般按每亩10元补助。经济作物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照核定的推广面积,通过供种单位对种植农作物良种的农户(含农场种粮职工,下同)进行补贴。  第五条通过建立农作物良种推广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施良种推广补贴。选择示范区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具体要求如下:  1、发挥优势产区优势。示范区要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发展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2、符合市场需求。补贴的品种必须是具有市场需求、产品质量有优势的优良品种。  3、具有转化能力。示范区有一定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贯彻优质优价政策,确保优质农产品收购订单的落实。  4、突出规模效益。良种推广要集中连片,能够形成较大的生产区域。  5、促进标准化生产。推广良种良法及配套技术,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第六条良种推广项目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主要职责:落实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农业部主要职责:提出良种推广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指导示范区进行产销衔接;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垦)部门联合申报本省(垦区)良种补贴面积和资金,制定良种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产销衔接等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管。  第八条省级农业部门与其市、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良种推广项目主推品种和配套技术;组织供种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统一供种合同;组织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收购合同。  第九条供种单位的选择,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具体招标办法由各省制定,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良种供应和订单收购合同要明确品种名称、种子数量、播种面积、供种价格、供种单位、收购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明确供种单位、收购单位和农民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示范区所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统一制定标明种子名称、供种单价、推广面积和供种数量等内容的良种统一供种清册(样式附后),由供种单位印制,并在良种供应时,由购种农民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二条供种单位根据竞标要求,提出良种繁育、加工和统一供种计划,保证种子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第十三条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在开标后对供种单位按照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的项目资金,其余30%的资金凭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审核后的供种清册,于播种(种植)后与供种单位结算。  第十四条示范区所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参与良种推广工作,保证良法推广和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种子质量、种子价格的监管,做好良种供应和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行为。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要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省和县名单,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县、乡名单,县级有关部门要在县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乡、村名单。乡政府负责将承担良种推广补贴任务的农户名单在所在村内公布、公示。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良种推广面积、补贴标准和金额,村内公示必须做到分户张榜公布,接

  • 政府应设定紧急采购规范的资金范围和管理范围。

    [b][color=#cc0000]政府应设定紧急采购规范的资金范围和管理范围。疫情和灾难时期属于特殊时期,政府对采购的管理职能和范围需要根据特殊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比平常政府采购的职能和管理范围更大。[/color][/b]

  • 【586】问:乡镇自筹资金占主导,财政资金与其不可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乡镇自筹资金占主导,财政资金与其不可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font][font=微软雅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font][font=微软雅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font][/color][/b]

  • 【380】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b][color=#cc0000]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答: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简单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由此可见,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也包括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自筹资金等)。[/color][/b]

  • 【1059】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font][font=微软雅黑]答: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简单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由此可见,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也包括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自筹资金等)。[/font][/color][/b]

  • 黄山用活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促水清岸绿

    [font=宋体]据最新统计,[/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2019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累计获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7亿元,支持项目95个,项目数量及资金体量连续五年居安徽全省第一。争取省级预拨2024年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1.77亿元,用于支持全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6个。[/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1f497d]项目谋划靶向精准。[/color][/font][/b][font=宋体]认真研究《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瞄准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谋划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确保项目储备充足、建设内容可行、治理措施精准,并动态更新项目储备库。[/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近三年谋划申报入库项目39个,申报入库率达90%以上。[/color][/font][color=#1f497d][b][font=宋体]项目推进扎实有力。[/font][/b][/color][font=宋体]健全管理机制,印发《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度中央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等文件,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管理。加强谋划指导,邀请省环科院专家来我市开展项目谋划申报及资金管理专题培训,市县累计培训近600余人次。推进项目建设,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率,赴重点项目现场督导进度和协调解决问题,并将项目资金管理纳入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调研推动。加强绩效管理,用好考核指挥棒,将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推进情况纳入区县绩效目标考核。2019年以来支持的95个项目中,完工77个,在建18个,完成总投资25亿元。[/font][b][font=宋体][color=#1f497d]资金使用成效显著。[/color][/font][/b][font=宋体]近年来,全市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始终保持全国及长三角前列、全省首位。2023年1-9月,全市水环境质量排名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第18位、长三角第2位、全省第1位。新安江(黄山段)获得全国首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为重点流域水质达标、优良水体保持、构建水环境监管能力提供重要资金保障,助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满意率连续5年达96%以上。[/font][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align]

  • 黄山用活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促水清岸绿

    [font=宋体][color=#000000]据最新统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2019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累计获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7亿元,支持项目95个,项目数量及资金体量连续五年居安徽全省第一。争取省级预拨2024年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1.77亿元,用于支持全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6个。[/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1f497d]项目谋划靶向精准。[/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000000]认真研究《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瞄准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谋划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确保项目储备充足、建设内容可行、治理措施精准,并动态更新项目储备库。[/color][/font][font=宋体][color=#c00000]近三年谋划申报入库项目39个,申报入库率达90%以上。[/color][/font][color=#1f497d][b][font=宋体]项目推进扎实有力。[/font][/b][/color][font=宋体][color=#000000]健全管理机制,印发《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度中央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等文件,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管理。加强谋划指导,邀请省环科院专家来我市开展项目谋划申报及资金管理专题培训,市县累计培训近600余人次。推进项目建设,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率,赴重点项目现场督导进度和协调解决问题,并将项目资金管理纳入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调研推动。加强绩效管理,用好考核指挥棒,将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推进情况纳入区县绩效目标考核。2019年以来支持的95个项目中,完工77个,在建18个,完成总投资25亿元。[/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1f497d]资金使用成效显著。[/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000000]近年来,全市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始终保持全国及长三角前列、全省首位。2023年1-9月,全市水环境质量排名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第18位、长三角第2位、全省第1位。新安江(黄山段)获得全国首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为重点流域水质达标、优良水体保持、构建水环境监管能力提供重要资金保障,助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满意率连续5年达96%以上。[/color][/font][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align]

  • 发改委发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垃圾分类、收转运、焚烧、厨余等项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url=https://www.solidwaste.com.cn/news/349826.html]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url]》,专项[b]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b]。[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4/1712717961599700.png[/img][/align]其中,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方面,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方面,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方面,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就支持比例来看,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 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 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60% 、70% 、70%控制,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附:[align=center][b]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b][/align][b]第一章 总则[/b]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 ,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根据《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 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 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 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 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 ,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 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 一钱多用 ”,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 、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b]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b]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 、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 、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城镇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向长江经济带发展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 。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行业 清洁生产改造 、重点领域环境治理 、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 、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三)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 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四)水污染治理和节水 。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 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五)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以上支持范围中,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 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 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60% 、70% 、70%控制,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 。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 。其中, 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 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兵团向南发展项目按南疆四地州标准执行。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b]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b]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是本专项的项目 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 ,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项目按照权限由中直管理局 、国管局汇总申报 ,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各部门 ” )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项目由各部门征求国管局意见后汇总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九条 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 、建设内容 、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五)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 、选址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 、主要设备表 、投资估算表等。(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 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九)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理项目测算 新增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测算新 增污水处理能力 。城镇污水管网项目测算新增污水管网长度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测算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等。(十)相关附件 。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 以及资金到位情况。(十一)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 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中央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 报工作 ,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一并上报。[b]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b]第十二条 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污染治理效果经济可行性 、 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 )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治理效果。(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 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 一 次性下达 。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 计划分两次下达,第 1 次原则上安排 50%投资补助资金,第 2 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第十六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 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 、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 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八条 分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应在下达第 1 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 2 次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 审批 、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 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 ,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 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一)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 一年未开工的, 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 一年未招投标的。(二)实施期延期超过 6 个月的。(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四)补助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 6 个月以上的。(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确需调整的项目,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资金,并选取符 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予以 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项目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 、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目申报汇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 并将验收 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 6 个月内完成验收。下达到有关中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完工报告由相关单 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 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收回全部中央预算内投资。[b]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b]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有关专项 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对项目进行监管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 出处理 ,将绩效评价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并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收回等工作。对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中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第二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 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确保专项投资安全合理使用, 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 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 、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 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 网站公开,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情况 、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实情况 、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 )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五) 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一 )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二十六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二 )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三)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 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 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暂停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1年,暂停项目所在地市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2年,暂停项目所在区县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3年,并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一 )1 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二十六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 )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严重 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完成的,需附现场查看材料,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如实说明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对未如实说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受理其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对把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评审机构,暂停其承担评审任务资格。[b]第六章 附则[/b]第三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 2021 〕655 号)同时废止。

  • 全国损毁土地逾1.3亿亩 复垦资金巨大

    29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2012北京国际生态修复论坛”上了解到,我国将通过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等手段,缓解耕地保护压力。  “全国共有损毁土地1.3亿多亩,如果对这些土地进行复垦,就可以大大缓解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胡振琪对记者说。  我国现有耕地面积约18.26亿亩,相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了1.23亿亩,耕地保护压力很大。  记者了解到,在近些年损毁的土地中,因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占了很大比例。据中国煤炭学会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井工煤矿采煤沉陷损毁土地已达100万公顷,每年还以7万公顷的速度增加。我国煤矿具有分布广泛的特点,数据显示,目前耕地资源与保有煤炭资源的复合度为10.8%,煤矿区保护耕地的压力巨大。  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将土地复垦与开采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使用结合起来,要求在用地和开采前就制定土地复垦方案。但迄今为止,我国土地复垦仍然缺乏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土地复垦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较多,其中资金问题尤为突出。  据记者了解,土地复垦前景乐观,但所需资金巨大。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刘燕萍处长认为,国家应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复垦资金缴纳方式,允许企业以提供金融担保方式保证矿地复垦。同时建立社会化的筹资管理体系,建立政府、社会、企业等多种资金筹集渠道。

  • 【资金申请】我与网创活动资金申请

    今天看到“快乐老家”版面悬赏资金就105分了。这么少啊?我与“网创”有个约会活动在投票阶段,评选后需要资金啊。希望官人们给些活动资金。[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img] 先来[color=#fe2419]1000[/color]啦。[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asp?threadid=2432883[/url]

  • 【求助】审计署: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违规资金5.15亿

    【求助】审计署: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违规资金5.15亿

    中新网10月28日电 国家审计署今日发布“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结果称,审计情况表明,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其中,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署2008年对“三河三湖”(辽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2001至2007年水污染防治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涉及“三河三湖”流域内北京、辽宁、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审计调查情况看,“三河三湖”目前整体水质还比较差。形成这种状况,除环境变化、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客观因素外,还有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的问题。第一,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其中:7省市的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4.03亿元;4省的一些部门和单位虚报项目和虚报投资完成额等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1.12亿元。第二,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其中:9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征未征、单位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1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企业、单位和部门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15.10亿元。第三,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其中:10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水污染防治项目资产闲置的问题,涉及金额8.06亿元;“三河三湖”流域有206座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关于“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的整改情况。针对“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和“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问题,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相关省市正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尽快追回被挪用和虚报多领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以及被挪用和截留的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强化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缴力度;二是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针对“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问题,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已要求地方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论证的科学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已出台办法,推动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0/200910281850_178580_1605076_3.jpg[/img]

  • 山西安排50.54亿元财政资金,保障“一泓清水入黄河”

    近日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今年山西省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聚焦项目资金需求,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color=#ff0000]足额安排[/color][color=#ff0000]省级资金[/color][color=#ff0000]50.54亿元[/color],全力保障“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项目建设。“一泓清水入黄河”是山西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方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要求,山西省财政厅制定了《“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资金筹措方案》《“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和《“一泓清水入黄河”项目资金监督办法》“1+2”政策体系,构建起工程项目从资金筹措、绩效管理到财政监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筹得到、用得好、出成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山西省财政厅对[color=#ff0000]农业农村领域安排7.21亿元[/color],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农田布局,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稳定,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浪费;[color=#ff0000]对水利领域安排16.49亿元[/color],重点支持防洪能力提升、河流生态廊道建设、水土保持、河湖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助力水质提升;[color=#ff0000]对自然资源领域安排7.54亿元[/color],重点支持临汾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吕梁山西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家示范工程建设,全力支持国家示范工程持续推进;[color=#ff0000]对生态环境领域安排15.79亿元[/color],全额保障监测体系和检测能力现代化等省级事权项目建设,支持市县实施工业园区中水回用、尾水水质提升、农村环境整治重点项目,全方位助力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color=#ff0000]对住[/color][color=#ff0000]建领域[/color][color=#ff0000]安排2.91亿元[/color],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容及提质、城镇再生水利用、城市排水防涝等项目,着力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color=#ff0000]对林草领域安排0.6亿元[/color]支持国家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助力国家试点任务顺利推进。[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标签: [url=https://search.instrument.com.cn/w/index?keywords=%E5%B1%B1%E8%A5%BF%E7%9C%81%E8%B4%A2%E6%94%BF%E5%8E%85]山西省财政厅[/url][url=https://search.instrument.com.cn/w/index?keywords=%E7%94%9F%E6%80%81%E7%8E%AF%E5%A2%83]生态环境[/url][/align]收藏| 0点赞| 0分享[back=url(&][/back][img=用户头像]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pic/c53de538-e258-45c1-9eb3-bbd5edae6280.jpg[/img]作者:isa[color=#666666]总阅读量[/color] 7w+ [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kol/wangyh.html][color=#3687d9]查看ta的文章[/color][/url]

  • 【资讯】资金问题成中药企业美国认证的最大障碍

    桂枝茯苓胶囊进入FDA二期临床,资金问题成中药企业美国认证最大障碍   对于中药企业来说,以“药品”这一名正言顺的身份进入美国市场,一直都是诸多中国中药企业的目标。   日前从康缘药业获悉,其主打产品“桂枝茯苓胶囊”目前已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正式启动二期临床试验项目,虽然这一举措为中药“正身”带来了希望,但资金问题依然是阻碍中药企业完成认证的最大障碍。   美国FDA的认证共要进行三期临床。药品申报FDA必须通过审查、论证,最长需耗时8~12年,通常花费高达3亿~5亿美元。   3亿~5亿美元的认证费用   一直以来,中药在美国市场只能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身份出现在超市中,无法进入药店和医院销售。   由于无法以药品身份进入美国医疗保险目录,因此,中药在美国市场的销路一直很局限。“中药作为食品进入美国并不难,但随后的销售却是个难题,一般只在华人圈子里卖。”暨南大学中药与天然药物研究所副所长栗原博对记者说。   事实上,许多中药企业都已经开始走上了FDA药品认证之路。目前包括天津天士力、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杏灵药业等诸多企业都已经向FDA提出了认证申请或进入一、二期临床,但尚没有一家企业走到最后。   而从2000年起,中国政府就将桂枝茯苓胶囊等作为首批推荐的7个示范品种,以药品的形式申报美国FDA认证,但到目前为止,仅剩“桂枝茯苓胶囊”继续单兵独进。   “关键还是费用上的问题,国内中药企业如果没有一个大型公司作为后盾的话,很难最终完成认证,因为投资风险太大了。”上海中药研究所所长谢德荣对记者说。   康缘药业董事长萧伟坦言,桂枝茯苓胶囊如果从二期做到三期临床,估计要8000万元,获准上市要几个亿,这对企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如果说有什么困难,那就是资金,希望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萧伟说。   而除了背后大集团的支持,诸多中药企业已经开始依靠更多的方法筹集资金,以完成FDA认证。贵州同济堂选择了海外上市募集资金,杏灵药业也采取了国际合作的模式。   但栗原博说,药品进入一、二期临床并不是特别难,但一旦进入三期临床后,费用和难度将会大大增加,风险性也更加巨大,因此这也成了阻碍部分企业继续走下去的一大原因。“不少国外企业都会选择二期临床后,将成果转让,以降低风险。”栗原博说。   FDA对中药观念转变   “但值得庆幸的是,目前FDA对于植物药复合成分的接受程度已经有了改观。”谢德荣说。   去年年末,FDA批准了一家国外制药公司生产的用于治疗性病疣的植物药膏,而它的成分是用绿茶制成,且该药物大概含有10或20种主要的活性成分和数百种化合物。   目前FDA已专门建立了一个办事处来受理植物药的申请,并聘用了接受过草药学教育的专家来充实这一机构。而FDA已先后批准约250种植物药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这些新药多数是以传统中药为基础开发的。

  • 【459】问:注册资金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能作为评分项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注册资金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能作为评分项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资格条件和评分项都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font][/color][/b]

  • 【原创】新药开发资金投入从66亿达105亿元,国外仪器厂商又该大受益了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十二五”规划的制定进程与主要内容。另据介绍,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十二五”规划将与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同时出台。“十二五”期间,国家对于重大创新药开发的资金扶持规模,将从“十一五”时期的66亿元扩大到105亿元。首批300个中标项目预计四季度公布。66亿元扩大到105亿元,还是大力支持国外仪器了.

  • 中央资金来了!各地节能降碳及污染治理项目最高可获得1亿元补助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color=#c00000][b]一、《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b][/color][b]《办法》指出,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b][list][*][b]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b]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b]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b]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等。[*][b]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b]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b]其他:[/b]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list]以上支持范围中,[color=#c00000]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color]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color=#c00000][b][/b][/color][color=#c00000][b]二、《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b][/color][b]《办法》指出,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b][list][*][b]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b]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b]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b]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b]重点领域环境治理:[/b]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b]水污染治理和节水:[/b]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list]以上支持范围中,[color=#c00000]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color]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b]附:[/b][url=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404/attachment/f86c0b51-5e39-4168-8bab-50cde8abf84a.pdf][b]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pdf[/b][/url][url=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404/attachment/c05ed5b0-2089-4c94-aa89-4c3a55252c89.pdf][b]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pdf[/b][/url][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 [/align]

  • 【号外】"十二五"对新药开发资金投入将达105亿元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十二五”规划的制定进程与主要内容。另据介绍,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十二五”规划将与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同时出台。“十二五”期间,国家对于重大创新药开发的资金扶持规模,将从“十一五”时期的66亿元扩大到105亿元。首批300个中标项目预计四季度公布。  据于明德先生介绍,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是产品标准升级。“在这五年计划中,除了增加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新的标准,国家还有一系列具体的行动,来推动药品产品标准提高,这是一个重要工作。其中包括中药,中药注射剂,生化药注射剂,以及原料药与制剂杂质控制和溶剂残留,和一些新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这些都有比较大的变化,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现代中药的产品标准。”  其次是药品质量保障体系升级。质量保障体系的升级,是决定药品安全有效的一个基础。修改版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望近期出台。  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主任钟倩向上海证券报透露,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将提出九大重点工程,其中第一项是发展生物医药以促进传统医药产业升级,并给予资金扶持。  在出台的时间点上,据中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芮国忠透露,规划可能于10月底或11月初出台。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01013/048902.shtml由此可以得出几个信息:1、加大新药的开发力度。如此如何保证新药对人体的负面影响?2、修订产品标准。今年刚推出2010版药典,就修订产品标准,是否又要修订药典。3、GMP体系升级。如何确保药厂严格按照GMP要求执行,产品质量是否会得到应有的保证。4、增加新的检验项目和方法。是否意味着新的大批量采购的开始。你是怎样认为的呢?

  • 合理分配实验室资金?

    如何理解合理分配实验室资金,假如有100元钱,多少钱用于培训、耗材、仪器维护、业务费用、劳保用品等

  • 【555】问:注册资金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能作为评分项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注册资金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能作为评分项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资格条件和评分项都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font][/color][/b]

  • 成都地铁4号线一期明年通车预留资金治噪声

    站位改变此次工程变更中,线路走向略有调整;16座车站中,12座站位有变化,1座站长有变,其中长顺街站从商业后街调整至同仁路口。环保要求环保部要求强化运营期噪声和风亭异味等跟踪监测,并预留加强噪声治理或搬迁措施的资金,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对受影响建筑物进行功能置换或拆迁。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近日已正式获得环保部环评批复。4号线一期需要补充环评是因其工程建设内容发生部分变更,包括:线路总长度减少0.309公里;7段区间发生摆动,摆动量在12米至176米之间;公平站向东移412米,长顺街站向西移618米等。环保部在批复中要求,落实工程变更后运营期振动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按照计划,地铁4号线一期将于2015年底建成通车。部分调整 16座车站中13座有变化据补充环评文件显示,此次工程变更中,线路走向略有调整;16座车站中,12座站位有变化,1座站长有变,其中长顺街站调整至同仁路口。同时,7段区间发生摆动,线路变化较大的地段有公平站至文家站区间、文家站至中坝站、中坝站至西客站区间及相邻线路、沙河站至终点区间。其中,最大偏移距离较大的为中坝站至西客站及相邻区间,最大偏移距离为176米,主要原因是市政规划道路影响,同时考虑国铁站房建设的不确定性。车站方面,虽沿线16座车站数量不变,但12站站位有变,1座站长有变。其中,长顺街站原环评阶段该站位于商业后街,但该站受周边条件控制采用梯形站台,出入口位置不顺,建设难度较大,因此施工图阶段该站位调整至同仁路口。3站与原环评阶段相比未发生变化,包括已随2号线一期工程同步实施完成的中医学院站土建,以及清江路口站、草堂路站。此外,文家车辆段总体布局及用地边界发生变化,出入段线方案调整。变更后,线路全长22.1公里,全部为地下线,设1座车辆段、16座地下车站、2座主变电站。预留资金 加强治噪或搬迁措施环保部在批复中要求,加强后续施工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理及日常的环境管理工作,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同时,落实工程变更后运营期振动防治措施。对华严村等敏感点采取有效的减振措施,确保各敏感点环境振动和室内二次辐射噪声分别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和《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环保部则要求各地下车站采用低噪声冷却塔,风亭采取消声器措施。强化运营期噪声和风亭异味等跟踪监测,并预留加强噪声治理或搬迁措施的资金,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对受影响建筑物进行功能置换或拆迁。工程运营3至5年后,还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振动和噪声等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 资金问题成中药企业美国认证最大障碍

    桂枝茯苓胶囊进入FDA二期临床   对于中药企业来说,以“药品”这一名正言顺的身份进入美国市场,一直都是诸多中国中药企业的目标。  从康缘药业获悉,其主打产品“桂枝茯苓胶囊”目前已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正式启动二期临床试验项目,虽然这一举措为中药“正身”带来了希望,但资金问题依然是阻碍中药企业完成认证的最大障碍。  美国FDA的认证共要进行三期临床。药品申报FDA必须通过审查、论证,最长需耗时8~12年,通常花费高达3亿~5亿美元。  3亿~5亿美元的认证费用  一直以来,中药在美国市场只能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身份出现在超市中,无法进入药店和医院销售。  由于无法以药品身份进入美国医疗保险目录,因此,中药在美国市场的销路一直很局限。“中药作为食品进入美国并不难,但随后的销售却是个难题,一般只在华人圈子里卖。”暨南大学中药与天然药物研究所副所长栗原博说。  事实上,许多中药企业都已经开始走上了FDA药品认证之路。目前包括天津天士力、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杏灵药业等诸多企业都已经向FDA提出了认证申请或进入一、二期临床,但尚没有一家企业走到最后。  而从2000年起,中国政府就将桂枝茯苓胶囊等作为首批推荐的7个示范品种,以药品的形式申报美国FDA认证,但到目前为止,仅剩“桂枝茯苓胶囊”继续单兵独进。  “关键还是费用上的问题,国内中药企业如果没有一个大型公司作为后盾的话,很难最终完成认证,因为投资风险太大了。”上海中药研究所所长谢德荣说。  康缘药业董事长萧伟坦言,桂枝茯苓胶囊如果从二期做到三期临床,估计要8000万元,获准上市要几个亿,这对企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如果说有什么困难,那就是资金,希望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萧伟说。  而除了背后大集团的支持,诸多中药企业已经开始依靠更多的方法筹集资金,以完成FDA认证。贵州同济堂选择了海外上市募集资金,杏灵药业也采取了国际合作的模式。  但栗原博说,药品进入一、二期临床并不是特别难,但一旦进入三期临床后,费用和难度将会大大增加,风险性也更加巨大,因此这也成了阻碍部分企业继续走下去的一大原因。“不少国外企业都会选择二期临床后,将成果转让,以降低风险。”栗原博说。  FDA对中药观念转变  “但值得庆幸的是,目前FDA对于植物药复合成分的接受程度已经有了改观。”谢德荣说。  去年年末,FDA批准了一家国外制药公司生产的用于治疗性病疣的植物药膏,而它的成分是用绿茶制成,且该药物大概含有10或20种主要的活性成分和数百种化合物。  目前FDA已专门建立了一个办事处来受理植物药的申请,并聘用了接受过草药学教育的专家来充实这一机构。而FDA已先后批准约250种植物药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这些新药多数是以传统中药为基础开发的。

  • 【转帖】“挪用环保资金”现象背后的隐忧

    摘要:“挪用环保资金”现象屡见不鲜、久治难愈,它所反映出来的,正是环保政策遭遇的严峻挑战和环保执行力的软弱涣散 对于当下的“环保困局”,有多种原因可以解释:环保意识、部门利益、历史旧账……而近日的几则新闻,又为这种“困局”新增了一条注脚。据审计部门报告,2008年,河南省挤占挪用排污费1.37亿元,其中平顶山环保部门用1084.9万元养超编人员,占现有人员的近79.2%;广东省有6个市13个项目环保专项资金2069.6万元被挪用,用于镇政府综合楼建设和其他项目等支出。环保资金本应专款专用,这一点有关部门不会不知道。“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使环保资金成了“万能资金”。这既暴露了一些地方的财政漏洞,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环保执行力”为什么总是执行不下去。不仅如此,我们还有理由进一步追问:既然环保资金被挪作他用,那么这些资金对应的环保项目是怎么“治理”的?相应的“环保数据”又是如何上报的?许多环境污染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其治理成本远远高于预防成本。环境污染破坏,耽误一天、放任一天,都会给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埋下巨大隐患。在这个意义上,挪用环保资金,使本该治理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治理,其危害尤为持久。对于环境保护,中央可谓三令五申。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毫不松懈地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工作”,国家4万亿投资有3500亿直接投向了环保领域。这样的投资安排,既是国际金融危机下的应对之举,更是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把应对危机看作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机遇,把加强环境保护、振兴环保产业作为克服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如果环保资金总是沦为“唐僧肉”,国家发展战略将如何落实?环境保护又将从何谈起?从世界各国政府治理的经验来看,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执行力。而强化政府执行力,就是要强化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能力,为其提供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当环境保护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时,“环保执行力”就成为一个重要命题,成为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挪用环保资金”现象屡见不鲜、久治难愈,它所反映出来的,正是环保政策遭遇的严峻挑战和环保执行力的软弱涣散。环保需要投入。据国家环保部负责人透露,今后3年,中国将从各方筹集1万亿元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如何确保这样的巨额投入落到实处,发挥实效?环保资金屡遭挪用的现实告诉我们,遏制环境污染,除了资金投入,还需要包括各种监管问责在内的“制度投入”。只有“制度投入”保障了,包括资金投入在内的各种环保投入才有保障,各项环保指标的实现才不会年年成为问题。

  • 720万!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

    [b]一、项目基本情况[/b]项目编号:0848-2341ZC207148/1-9项目名称: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二次)预算金额(万元):720.0917最高限价(万元):720.0917采购需求:1标段: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艾病科),采购预算:6098900.00元; 5标段: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消毒科B包),采购预算:287220.00元; 6标段: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A包)等,采购预算:274928.00元; 8标段: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C包),采购预算:360175.00元; 9标段: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D包),采购预算:179694.00元;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b]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b]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1)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艾病科):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5)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消毒科B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6)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A包)等: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8)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C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9)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试剂耗材采购(微检科D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2)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b]三、获取招标文件[/b]时间:2023-10-31 00:00至2023-11-14 00:0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需要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审核通过后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便可获取采购文件,此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唯一途径。方式: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售价(元):0[b]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b]2023-11-20 10:30(北京时间)地点:昆明开标室2[b]五、公告期限[/b]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b]六、其他补充事宜[/b]开标方式:智能开标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其他:1.开标方式:智能开标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2.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3.根据昆监管联发〔2014〕3号文的精神,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如未提供或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邮购采购文件服务。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点击切换至“昆明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5.2其他要求:(1)开标时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出席开标会,各供应商应当提前熟悉和掌握网上开标远程解密详细操作,供应商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智能开标系统培训教材(适用投标人和供应商)》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开标一览表等相关操作。本项目解密时间以开标时设定时间为准,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则视为无效投标,不再进入评标阶段。(2)因开标系统、开标现场网络、设备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解密投标文件的,经核实和上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再次下达网上解密指令来延长解密时间。(3)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在线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4)各投标人对上传的相关证件及证明资料真实性负责(确保上传的相关资料清晰可辨,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无法辨别影响投标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转载本公告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7.开户信息开户名: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账号:8719 0345 1810 102[b]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b]1.采购人信息名 称: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紫云路4号联系方式:0871-6432150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666号汇金大厦A座19楼联系方式:0871-6410375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罗靖恒、王思霖、后俊、张韵、樊艳瑾电 话:0871-64103756

  • 30亿!6省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预算

    仪器信息网讯 根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333号)要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六省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通知。截止12月22日,本文整理了河北、广东、浙江、江苏、安徽、吉林等六个省份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color=#ff0000]合计[/color][color=#ff0000]2[/color][color=#ff0000]9.945[/color][color=#ff0000]亿元[/color]。其中,11月21日,河北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共计[color=#ff0000]6.14[/color][color=#ff0000]亿元[/color],涉及唐山、秦皇岛和衡水三个城市,用于支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align=center][img=,500,249]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2/uepic/4efe9dc0-1cab-40f8-8599-e6657fe21cb0.jpg[/img][/align]12月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共计[color=#ff0000]4[/color][color=#ff0000].986[/color][color=#ff0000]亿元[/color],涉及广州、汕头、中山和佛山四个城市。[align=center][img=,500,401]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2/uepic/4d546425-92c6-470d-af02-b3a5da2a92c1.jpg[/img][/align]12月11日,浙江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共计[color=#ff0000]4[/color][color=#ff0000].[/color][color=#ff0000] 0[/color][color=#ff0000]86[/color][color=#ff0000]亿[/color][color=#ff0000]元[/color],涉及杭州、金华和衢州三个城市。[align=center][img=浙江1.png,600,303]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2/uepic/35965667-f52b-4ee7-8f78-27ae9a9ad2d1.jpg[/img][/align]12月14日,江苏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共计[color=#ff0000]3[/color][color=#ff0000].953[/color][color=#ff0000]亿元[/color],涉及宿迁、昆山和扬州三个城市。[align=center][img=,500,377]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2/uepic/b4765c0b-78ac-4406-836c-9a73f18b2481.jpg[/img][/align]12月1日,安徽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项目编码100000Z135060079040),共计[color=#ff0000]6.14[/color][color=#ff0000]亿元[/color],涉及马鞍山、芜湖和六安三个城市。[align=center][img=,500,21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2/uepic/594ee737-aaf1-429e-8478-ad6a9367c3ee.jpg[/img][/align]11月28日,吉林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项目编码100000Z135060079040),共计[color=#ff0000]4.64[/color][color=#ff0000]亿元[/color],涉及四平和松原两个城市。[align=center][img=,600,423]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2/uepic/2f20c81f-e869-466d-9b2f-584d85916e01.jpg[/img][/align]其他省份政策正在陆续出台。[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审计署:13单位将15亿污水垃圾资金用于炒股等

    审计署:13单位将15亿污水垃圾资金用于炒股等本报北京9月16日讯 记者郄建荣 5个项目单位重复申报中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946.15万元;14个项目滞留闲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96亿元。审计署今天发布的第37号审计结果揭示出其中的问题:一边是重复申报资金,一边是巨额资金闲置。更有13个单位将专项资金用于出借、股权投资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资金超过15亿元。  近年来,一些地方污水及垃圾处理厂迟迟建不起来,地方上给出的理由通常是缺少资金。审计署在对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审计后发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城镇截污工程,广东省汕头市龙珠污水处理厂技改和扩建项目,云南省蒙自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深圳老虎坑污泥处理厂,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等14个项目却滞留闲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96亿元,占9个省市专项投入的1.58%。  更有13个单位违反规定,将污水垃圾处理资金,用于出借、股权投资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涉及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财政资金3308万元、污水垃圾处理费4.95亿元、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贷款10.03亿元,占9个省市专项投入的6.14%。这13个单位包括,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重庆万州区财政局、广州市财政局、湛江市财政局、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等。  一边是闲置及挪用,另一边又向国家重复申报资金。审计署说,浙江省新都热电有限公司桐乡垃圾焚烧项目等5个项目单位重复申报中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946.15万元,占审计抽查中央专项资金的0.41%。  此外,审计还查出,截至2010年底,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等10个代收单位及上海浦东新区政府累计应征未征或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5.06亿元;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代收单位累计未及时上缴财政污水垃圾处理费2.95亿元。  审计署表示,截至2010年底,审计抽查的206个应在“十一五”期间完工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中,有114个未按期完工,占55.34%;天津、上海、浙江、湖北、重庆、成都6个省市建成投入运营1至3年的55个污水处理厂,其实际处理负荷率均未达到“两个规划”要求的“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的目标;上海、广东、深圳、成都4个省市有54个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审计署今天发布《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9个省市包括天津、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云南、深圳、成都。审计署称,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部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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