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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mdash &mdash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mdash &mdash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ldquo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rdquo 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ldquo 拉郎配&rdquo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ldquo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rdquo 。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 科技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将简化流程接受监督
    1月9日电,科技部部长万钢9日表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是科技管理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今年将简化项目管理流程,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从当日在京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获悉,2013年国家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迈出了新步伐。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科技部还会同中组部等9家单位开展了改进&ldquo 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rdquo 工作,经初步梳理整合,&ldquo 三评&rdquo 项目压缩28%,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   万钢指出,目前科技管理方式与快速增长的科研资金和日益复杂的科技创新活动还不相适应,面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的分类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科技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他透露,今年科技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就是要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意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大项目要突出国家目标、基础前沿项目要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项目要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要突出企业主体。   此外,还将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将查实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并进行相应处理 健全经费巡视检查机制和过程监管,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根据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查实后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专家解读“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
    &ldquo 这是一份实事求是而且操作性较强的文件。&rdquo 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在她看来,《意见》从统筹协调、分类管理、项目流程、经费管理、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对科技人员及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各类计划林立缘于&ldquo 政出多门&rdquo   2013年,我国全社会研发投入达到11906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76%以上。全社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13年达到2.09%。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从2006年的774亿元,增至2013年的246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8%。   科技投入总量和强度的大幅提高,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为社会各界诟病的问题:各类科技计划、专项林立,重复交叉严重,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现象&hellip &hellip   &ldquo 导致资源分散、重复、低效和条块分割的症结在于&lsquo 政出多门&rsquo ,科技工作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国家层面设立的科技计划太多,而且这些计划都是&lsquo 横切&rsquo ,并非按照产业和行业的发展进行立项攻关。&rdquo 方新以基础研究领域为例说,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门管理和支持基础研究,973计划也在关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难免会造成重大项目的交叉重复。   我国863计划、973计划和以自然科学基金等为主的科技计划体系,在过去30年改革中逐步形成。方新认为&ldquo 它有重要的历史作用&rdquo ,上世纪80年代中期经费投入太少,863计划在当时稳定了从事高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和人才队伍。&ldquo 但是走到今天,这样的计划体系是不是需要做相应调整?这需要思考。&rdquo   统筹协调打破机制束缚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当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多头申报、重复支持,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方面,都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ldquo 《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其中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是解决科技资源重复分散、碎片化问题的关键之一。&rdquo 方新告诉记者,各部门对每年度的方案要做综合平衡,这就从计划源头上减少项目的重复交叉,同时新设的计划要有动态评估和终止,并且要上报国务院批准。这意味着,要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功能定位,对&ldquo 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调整和优化&rdquo 。   作为实现科技资源统筹协调、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意见》要求,到2014年底要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为宏观统筹和项目查重提供技术支撑。   &ldquo 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每个计划支持什么项目,这些项目出了什么成果,这都是公开可查的。&rdquo 方新说,公开是公平的前提,&ldquo 这是机制上挺大的一个突破&rdquo 。   围绕产业链配置科技资源   采访中,方新一再表示《意见》&ldquo 实事求是&rdquo &mdash &mdash 不管是针对性较强的改革措施,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实事求是。   &ldquo 现有的改革是动增量没动存量,国家层面的各个计划、项目还都保留,希望在新增的计划上有所调整、改变。&rdquo 方新称,《意见》中提及的计划体系、统筹协调、分类管理等原则都很好,但落实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更加细化以真正落实。   相比我国各类科技计划的&ldquo 横切&rdquo ,其他国家的科学计划多是&ldquo 纵切&rdquo ,即围绕提升某个关键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制定科技计划,例如美国的先进制造计划,韩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围绕14个产业制定的国家科技计划等。   &ldquo 横向进行的科研计划,最大的问题是科技和经济不容易紧密结合在一起,国家科技计划在立项时就应注意科技与经济的结合。&rdquo 方新直言,863计划等多是由专家提出项目建议进而形成项目指南,对市场和企业的真实需求把握不够,虽然做出来一批成果,但可能不是企业和产业最需要的。而纵向的计划,是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再按照创新链配置科技资源。&ldquo 这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rdquo 。   &ldquo 我们不能指望一份文件就解决科技界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关计划,这方面的调整太难了。&rdquo 方新说:&ldquo 在体制上动不了的时候就在机制上做了突破,终归是往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rdquo (原标题:打破科研资源条块分割的枷锁&mdash &mdash &mdash &mdash 专家解读《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一))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7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申请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包干制项目和申请资助额度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七条 对于预算制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八条 预算制项目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中对于直接费用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者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预算制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评审专家应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制项目的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依托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依托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第二十三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相关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第二十四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开展中期项目检查的预算制项目,可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同步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在资助项目计划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按计划拨付至依托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资助项目计划书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依托单位应当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结题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部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向新依托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署、相关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按规定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署、自然科学基金委按规定对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依托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审核环节,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对于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并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财政部加强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根据三年来的执行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对《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是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并有助于国内申请人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 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区、市)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和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财政部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初下达各省(区、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商本级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属地化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的国内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单位资格证明材料、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等。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审核确定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于每年底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及资助金额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内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主要变化有哪些?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以下简称《办法》)。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e6cfe182-b5cc-4185-8dd7-a3f2d90ded68.jpg" style=" "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63d37603-2638-4732-8701-ec959a299b71.jpg" style=" "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65232848-61a8-4767-995b-d00a990a9cb8.jpg" style=" "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ca41eb2f-699b-406f-8464-5aef810a451d.jpg" style=" "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5cf25ccd-0e25-496e-8059-8d14dfd73558.jpg" style=" " title="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532774c-eae7-4a5b-83c1-749930b7a3ed.jpg" style=" " title=" 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lt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gt 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p p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p p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p p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p p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p p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p p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p p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p p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 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strong /p p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p p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p p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p p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p p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p p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p p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p p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p p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p p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p p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strong /p p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p p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p p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p p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p p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p p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p p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p p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p p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p p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p p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p p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p p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p p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p p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p p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p p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p p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strong /p p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p p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p p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p p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p p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p p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p p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p p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p p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p p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p p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p p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p p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p p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p p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p p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p p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p p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p p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p p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p p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p p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p p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p p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p p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p p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p p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p p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p p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p p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strong /p p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p p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p p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p p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p p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p p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p p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p p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p p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p p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p p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p p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p p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p p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p p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p p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p p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p p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p p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 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监督检查 /strong /p p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p p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p p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p p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p p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p p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p p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 p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p p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 p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p p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 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p p br/ /p
  • 安徽改革科研资金管理:省属高校可自行采购仪器和选择评审
    12月29日,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增进其获得感,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孟照红介绍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全力服务保障创新型省份建设。一方面,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理财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机制。但是,现实中仍有部分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不够强,反映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繁”、“重物轻人”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属于政策措施已经明确,需要落实细化和加强宣传解释的问题 有些属于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上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有些还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孟照红解释说,在全省层面,《实施意见》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实施创新发展行动、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科教大省提供有力保障。在科技层面,《实施意见》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在财政层面,《实施意见》坚持“放管服”结合,通过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地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据悉,《实施意见》分为六段,24条,在政策总体要求上明确“六个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坚持“放管服” 结合、坚持政策落实落地。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财政部门注重公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增强透明度 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增进获得感。在项目管理方面,后补助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稳定支持科研项目按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自主规范使用。在人员经费使用方面,提高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参照国家规定据实列支。在工资政策方面,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在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实施意见》出台了六项措施。一是公开科研项目资金,实施分类管理。按年度制定并公开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二是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多数科目的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三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比重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25%、 20%、15%。四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开支劳务费。五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使用。六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通过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财务管理自主权方面有四项举措。一是扩大差旅会议管理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二是完善国际交流合作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经费,不纳入 “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三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四是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
    p   前期,动源君在《工具 | 新出8项、废止12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大改革你造吗?》一文中对新发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梳理。 /p p   为了加深各位锐粉对该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等办法的认识和理解,动源君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财科教〔2017〕74号进行一下政策对比。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锐动源编辑部根据现有政策的梳理,非官方解读,最终执行请参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p p    strong 总则部分增加了重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strong /p p   即明确: /p p   (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p p   (二)放管结合,权责对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充分发挥相关管理机构的作用,明确职责,强化担当,落实资金管理责任。 /p p   (三)多元投入,注重绩效。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突出需求牵引和成果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p p   组织管理体系增加了部际联席会议、专业机构,去掉了重大专项领导小组这一层级。 /p p   即明确: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编制论证,开展阶段实施计划(含分年度概算,下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关系 组织重大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 /p p   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立项、预算评审、提出年度计划建议 负责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 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调剂 负责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决算 定期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督促项目(课题)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财务验收、内部监督等制度,以及预算执行人失信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等。 /p p    strong 增加了重大专项概算管理这一章节。 /strong /p p   明确:重大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大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大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阶段概算和分年度概算。 /p p   在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这一章体现了对中办发50号精神的贯彻落实。 /p p   具体为:设备费取消“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p p   测试化验加工费增加了分析的费用,明确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燃料动力费不再强调单独计量。明确为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p p   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进行了合并。并明确在编制项目(课题)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p p   对劳务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重新明确。即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p p   专家咨询费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按按相关规定执行。动源君注:因新的专家咨询费办法尚未出台,先执行原办法。 /p p   取消了间接经费中对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原规定为“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新规定取消了这个比例限制。 /p p   取消了不可预见费用的规定,增加了对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管理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p p   将原来的“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监督管理”等章节调整为“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等章节。 /p p   将原来的“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监督管理”等章节调整为“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等章节。 /p p   具体调整为将预算的评审改为专业机构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审。 /p p   规定专业机构的工作职能。一是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财政部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核定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下达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是专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拟立项项目(课题)名单和预算(涉密内容除外),并接受监督。三是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专业机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四是专业机构根据立项批复(含预算)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的任务合同书。 /p p    strong 明确了重大专项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 /strong /p p   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取消特设账户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p p   强调了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 /p p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p p    strong 对于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明确。 /strong /p p   即规定(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p p   由原来的“监督管理”改为“监督检查”即按照新的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各自的分工与职责。进一步强化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的工作职责。 /p p   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 /p p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p p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课题)资金安全。 /p p   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p p br/ /p
  •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布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   (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   (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 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的组织管理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专项应当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三)批复项目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同)   (四)会同科技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科技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会同财政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三)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项目组织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综合验收、项目成果汇总管理和项目后评估   (五)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向财政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是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科学仪器设备创新和发展工作重点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方案评审论证,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三)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   (四)成立项目监理组,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项目初步验收,负责本部门组织项目的成果管理   (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总体目标的实现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用户、市场、技术及其他配套条件调研和分析基础上,负责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向组织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应用和产业化方案、组织实施方式、经费预算等)   (二)联合优势单位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并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措施,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的完成   (四)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调动项目团队成员积极性,促进项目有效实施   (五)组织用户代表成立用户委员会,参与专项成果的应用方法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六)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接受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监理组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支持范围   (二)国内外需求迫切,且相关理论、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三)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   (四)项目设计的运行机制良好,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实施方案可行。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有明确的成果应用单位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措施明确可行。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二)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长期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与人才优势   (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和较强的资源统筹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国内外有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四)在前期相关的科学仪器设备自主创新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相关工作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总体部署,并结合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基础和能力,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及其项目推荐数量。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试点的项目组织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优势技术力量,研究提出符合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经过初步论证后,报项目组织部门。   项目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按照规定的项目推荐数量择优向科技部推荐项目(含实施方案)。项目组织部门在具备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评审等方式,促进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科技部将项目组织部门推荐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并结合国家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遴选项目,形成年度立项项目初步意见,并通知项目组织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部门根据立项初步意见和预算编制要求,组织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申请书,审核后报科技部。   科技部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项目预算 科技部批复项目立项 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项目预算下达至项目牵头单位,并抄送项目组织部门 项目组织部门根据批复组织起草项目任务书(含经费预算),经科技部审核后,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预算下达时间为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列支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绩效水平。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企业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企业投入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0%。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项目下设多个任务的,应当同时编制各任务经费预算。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汇总编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费用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项目总体组同意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科技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定期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中止(含未通过综合验收),项目牵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项目组织部门,由项目组织部门进行清查处理并报科技部备案,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负责,合作单位对所承担的任务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组建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项目组织部门相关人员、合作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组成的项目总体组,具体负责项目和任务执行的协调工作、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组建项目技术专家组和项目用户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提供咨询。   第三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规范从图纸设计、材料选择、部件加工到工艺安装等各环节管理,形成完整齐全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当达到科学仪器设备成果能够复制、生产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织部门建立由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项目监理组,对项目的运行机制、保障条件、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和成果应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定期向项目组织部门提交监理活动报告,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理组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项目监理组工作。   科技部根据管理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组织部门按年度向科技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技术、市场需求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四)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六)其他导致不能完成项目有关目标和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涉及科技部立项批复确定的内容调整及项目撤销等重大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向项目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科技部审批。其它重大调整,由项目组织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科技部对相关人员和单位在立项、项目执行、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各环节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验收材料包括相关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鼓励项目组织部门在初步验收工作中增加科学仪器设备成果的质量评价环节。   第三十九条项目完成6个月内,在项目初步验收基础上,项目牵头单位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请科技部综合验收。   第四十条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开展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工作包括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部分。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五)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综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科技部将综合验收结果通知项目组织部门。   未通过综合验收的,项目组织部门应当在接到科技部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并再次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仍未通过综合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总结分析,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本专项项目。   第四十二条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项目组织部门对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及其所组织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科技部、财政部对试点项目组织部门进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经项目组织部门及时报送科技部存档。属于保密项目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建立统一的专项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促进项目交流合作与成果共享。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立项、项目成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   第七章 成果应用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综合验收后,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与应用单位和相关企业密切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成果的应用,提高市场占有率,推动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成果应用推广或技术转移方案应当报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项目综合验收后三年内,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向科技部报送项目成果使用年度报告,包括产业化、市场占有率、用户使用情况以及开放共享情况等。在此基础上,科技部对项目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立项和选择承担单位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应当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产生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工程工艺、应用方法和科学仪器设备整机等重要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使用,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五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事先签署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管理、运用及其利益分配。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学仪器设备产品、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均应当标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资助”字样和项目批准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适时选择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地区纳入专项试点范围。试点地区范围内,项目牵头单位是试点项目组织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由试点项目组织部门推荐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企业)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项目组织管理按照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三费合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实行2017资金管理新政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精神,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依托单位要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1.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2.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3.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里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依托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1.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2.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责任  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山东率先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p   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p p   这是我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首家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p p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p p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p p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 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 /p p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涵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p p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组织第三方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办法》管理。 /p p & nbsp /p
  • 国务院决定改革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改革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部署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审议通过《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好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必须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使财政科研资金突出助优扶强,流向能创新、善攻坚的优秀团队和符合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的项目,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一要把政府引导支持和企业主体作用有效结合。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基础前沿、战略高技术、社会公益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搭配机制,发挥&ldquo 四两拨千斤&rdquo 的撬动作用。对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以企业为主体,自主决定研发方向、要素配置等。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既搞基础科研,又搞应用研究,促进科学与技术、科技与产业融合,推动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二要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公开透明的申报、立项、评审和批准制度,健全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强化资金监管,建立科研信用&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杜绝一题多报、重复资助等现象,消除行政化定项目、分资金的弊端,把资金用到刀刃上。   三要着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让创造性智力活动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真正活起来。   会议指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具有高知识性、高增值性和低消耗、低污染等特征。依靠创新,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改善产品和服务品质、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也可以催生新业态、带动就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会议确定了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强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激励机制,推进产学研用结合,活跃知识产权交易,为保护和鼓励创新、更好实现创意和设计成果价值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实施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扶持计划,支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创意设计与经营管理结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让更多人才脱颖而出。三是以市场为主导,鼓励创意、设计类中小微企业成长,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设计服务领域,设立创意中心、设计中心,放开建筑设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四是突出绿色和节能环保导向,通过完善标准、加大政府采购力度等方式加强引导,推动更多绿色、节能环保的创意设计转化为产品。五是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和金融服务,用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蓬勃发展。   会议审议通过《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强调,一切重大工程不仅要依法建,还要依法管。为确保工程有效运行、发挥效益,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及时跟进。草案重点明确了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和工程保护的要求,用法律手段保障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确保清水北上、造福沿线亿万群众。
  • 财政部规范科研院所资金管理 严控先进支付
    财政部近日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办法》提出,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年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的具体任务。科研院所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办法》强调,科研院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院(所)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科研院所以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等。  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  《办法》还提出,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范围由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此外,《办法》要求,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资金,报财政部确认为可留归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后,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内统筹安排。
  • 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16年12月30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 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 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 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 两部委发文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文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重点更加突出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建立健全资金引导、示范引导、政策引导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引导更多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促进专项资金取得更大成效。   中央财政2008年起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至2011年底,共安排了80亿元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通过对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共带动地方投资97亿元,对1.63万个村庄进行了整治,受益人口达4234万人。   《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明确,在“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规模将继续大幅增长,支持的重点更加突出,支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确保“以奖促治”政策取得更大成效。到2015年,全国要完成6万个建制村(占全国总数的10%)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建成一大批国家级生态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使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庄基本得到治理,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农民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升,有效推动农村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污染减排、环保宣教等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原则,在专项资金管理体制中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将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强调地方财政要和中央财政共同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共同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面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指导意见》在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原有的“责任制、报备制、农民参与制、公示制、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基础上,引进了3项新的制度:一是项目库制度,加强项目储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并结合财力可能,核定对各地的专项资金补助规模,提高了专项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科学性 二是监督检查制度,每季度在全国范围内通报示范省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强化过程监督,同时加强项目验收和环境成效评估工作,强化成果考核 三是资金奖惩制度,实行项目储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成效与预算安排联动,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资金效益显著的地区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录: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1]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促进“以奖促治”政策取得更大成效,推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职责,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建立资金引导、示范引导、政策引导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力度,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同时,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中央引导,地方推动。推动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将工作重心下移,中央重在政策引导,工作职责主要在地方政府。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作为重点支持范围。   集中投入,连片整治。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地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上的优势,选取合适的环保适用技术和运行管理模式,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三)主要目标。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到2015年,全国共完成6万个建制村(占全国总数的10%)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建成一大批国家级生态示范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使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庄基本得到治理,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明显提升,有效推动农村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污染减排、环保宣教等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十二五”期间,应着重完善农村环保资金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范围,加快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进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份,要在巩固试点示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连片整治实施范围、提升连片整治实施效果 非示范省份应积极开展连片整治试点。   地方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及财力状况,建立稳定的农村环保资金渠道,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积极配合专项资金投向,并切实保障项目前期经费、组织实施经费以及考核验收、监督监测、成效评估等工作经费。同时,地方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同国土、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等涉农部门加强协调沟通,鼓励和支持其他涉农资金与农村环保资金整合,集中投入综合整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激励和监督手段,不断促进资金管理机制创新   (一)优化预算安排。为进一步强化地方职责,充分调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十二五”期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各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财力可能,核定对各地的资金补助规模,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的创建。各地在资金补助规模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自主选择项目,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各地报备的实施方案是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预算执行跟踪与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示范省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督查和专项资金核查,强化过程和结果监督 加强项目验收和环境成效评估,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工作机制。   (三)完善奖惩机制。实行项目储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成效与预算安排联动 鼓励农村污染防治项目适用技术和工艺的研发及推广,引导国家重大环保科研成果的示范试点应用 推动管理创新,对采取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一体化模式的项目进行补助(奖励)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对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补助(奖励)等。   地方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各项制度,认真执行责任制、报备制、参与制、公示制等制度,建立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付资金的县级报账制度,完善项目招投标制度,建立专家审查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的项目审查机制。要不断推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督促检查、审计监督、考核验收等手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认真谋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组织编制“十二五”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区域、治理重点内容、预期治理成效等,提高连片整治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连片整治村庄原则上从实施方案中选取,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合理确定连片整治布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区域要按照国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的“以奖促治”政策优先实施范围要求,保障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水环境安全,并结合当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重点工程确定。为进一步突出治理成效,在具体项目布局时,要将三个方面的村庄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一是《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确定的“问题村” 二是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纳入减排范畴的村庄 三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所确定重点流域优先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   (三)科学选取治理方式和技术模式。在收录本地区科研院所和环保企业研发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对区域性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实行连片整治,因地制宜,科学选取适宜不同自然生态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低成本、高效益、便于运行维护的农村环保治理方式和实用技术。   (四)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适时掌握项目申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等情况,提高项目管理的计划性和科学性。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按国家、省、市、县四级(省直管县除外)权限建立项目库。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做好项目储备,动态更新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运行维护情况。   (五)建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长效机制。项目布局时,要预先考虑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问题,包括运行维护方式、资金解决渠道等 实施方案制定和污染防治技术选取时,既要考虑建设成本问题,还要考虑运行维护成本和难易程度 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办理资产移交,结合本地区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权限划分,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健全设施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财政补贴、村镇自筹、收取费用等方式解决运行维护资金。鼓励开展集中运营和委托第三方运营,促进设施运行维护的专业化、市场化。   五、采取综合配套措施,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示范引导。“十二五”期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通过重点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促使各地积极探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建成一批符合本地区自然生态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示范区,不断总结经验,为本地区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等,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   (二)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农村主要水污染物及农业源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通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促进农村地区污染减排,调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积极性。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和投融资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科技支撑。通过规范制定、资质管理、信息收集以及技术示范推广等,规范项目建设,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引导推动农村环保技术开发、设备制造、技术服务、设施运营等农村环保产业发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 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两部门印发中央高校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2月8日,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了《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流导向,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财力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以下为全文: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中央高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导专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央高校扎根中国大地,坚持中国特色,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发展,合理定位,在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第三条 “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流导向,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财力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及时将“引导专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引导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引导专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 “引导专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基础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学科、引育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等方面情况;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办学特色、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情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中央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第八条 “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由中央高校统筹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个方面。第九条 中央高校根据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自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和相关改革发展规划,建立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考核评价各环节有机衔接和闭环管理机制。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充分论证“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评估具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规范项目库管理,合理编制预算,防止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交叉。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评审结果,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按一个项目编制“引导专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第四章支出和决算管理第十二条 “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二)人员支出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四)人员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东部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中西部、东北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第十四条 “引导专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引导专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有关中央高校应予以配合;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引导专项”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可能配置资产。使用“引导专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中央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报送财政部。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引导专项”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中央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引导专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中央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专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435号)同时废止。
  •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再出落地新政 高校院所可自行采购仪器设备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精神,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资源配置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有力保障。  《意见》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问:《意见》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在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  一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多数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13%。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四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有效解决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问题。为防止单位设“账外账”,要求将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问:《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坚持简政放权,在四大方面扩大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  一是扩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  二是下放差旅会议管理权限,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等。  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项目管理权限,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单位自主决策,变主管部门审批为备案。同时要求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简化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五年建设规划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问:《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怎样才能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优化服务的措施有哪些?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放、管、服、落”四个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细化落地的政策措施。在“放”的方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管”的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跑冒滴漏”,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在“服”的方面,精简检查评审、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在“落”的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察,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简政放权后,如何防止资金“跑冒滴漏”,如何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避免政策落实中的“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意见》强调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一是强化单位法人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二是规范资金管理,单位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着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一是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减轻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减少监管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更加快捷方便地为科研人员做好服务 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着力破解一些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的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问: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意见》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项目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和统筹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确保有关政策尽快落地生根。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是强化工作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  此外,为发挥政策协同效应,《意见》还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加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增强社科领域科研人员的改革成就感和获得感。二是各地还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以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 仪器采购”很自主"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p   “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家喻户晓。对科学家来说,时间就更值钱。然而,包括科学家在内的广大科研人员,在“时间”和“金钱”上曾经有过不少的烦恼。 /p p   3月,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力求适应科研活动规律、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实际上从去年起,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就在持续发力。 /p p    strong 资金管得“过死”,捆住了科研人员手脚 /strong /p p   由于项目资金管得“过死”,不少科研人员抱怨,申请科研项目不易,经费到手了花出去更不容易: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举行会议有天数限制,差旅费也有“天花板”,花超了只能自掏腰包??为了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要三天两头看财务报表,生怕填错被财务打回来返工。大量时间纠缠在钱上,让科研人员分心耗力。 /p p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能让科研人员把时间精力花费在事务性的工作上。为了让科研人员安心搞科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他们专心干事业。 /p p   比如,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 购买仪器设备,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余地。 /p p   同时,政策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p p    strong 按照科研规律,该怎么花就怎么花 /strong /p p   这么一改,科学家们立马点赞。 /p p   “现在科研资金管理,更加实事求是。按照科研规律,该怎么花就怎么花。松了绑以后,资金使用效率更高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中科院院士、中科大教授潘建伟说,原来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流程相对复杂,规定也很严格。报上去的是什么型号,就得买什么型号。哪怕市场上有新的设备出来,比老型号功能更强、价格更便宜,也不能改。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长王贻芳,对此也有同感。他说,原来购买科研设备,需要走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科研进度受到影响。现在科研单位自主权扩大了,很多流程得以简化,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效率一下子提高了。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前置审批和流程要简化,让科研急需的资金花得更顺畅。至于钱花得到不到位,有没有违规和浪费,应当放在后面的审计环节。”王贻芳认为,如果一上来就捆住科研人员手脚,资金可能安全,但时间却被耗掉了,实际上是得不偿失。 /strong /span /p p   很多人关心:报销的事情怎么样了?科研人员还在兼任“会计”吗? /p p   “从把报销票据交给报账员,到报销款到我的银行卡,中间只隔了一天,确实比以前快很多。这要在过去,可能要等一个多月的时间。”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师汪颖说,现在院里配备了报账员,报销的事情由报账员代劳,老师们再不用填单子、跑财务了。报销完毕,老师们还会收到财务的短信通知,支出项目、报销金额、到账时间等,都写得清清楚楚。 /p p   “随着科研项目管理日趋规范化,科研财务助理应运而生,自己也很荣幸地成为研究所第一批财务助理。”国家能源风电叶片研发(实验)中心工作人员雒伟伟说,能为一线科研人员分担烦恼,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这个工作很值得。 /p p    strong 督查、改进,推动政策落地生根 /strong /p p   给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环境,很多高校、院所都行动起来了。2016年11月,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落实若干意见情况专项督查,采用“点面结合”的方式,在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现场督查了10个行业领域49家重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 /p p   督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单位设立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改进了对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的服务。绝大部分被督查单位建立了信息管理平台,部分单位实现了科研经费核算、查询、预警、控制、信息推送等功能。一些单位还探索了“互联网+科研服务”模式,采取自助终端、微信等便捷化手段,节约了财务报销时间。 /p p   在督查中,有关部门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单位责任担当不够,不愿行使已经下放的管理自主权 有的单位未能及时出台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政策激励效果未能充分发挥 有的单位管理相对薄弱,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p p   针对这些问题,日前公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将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该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用提供编制测算依据。 /p p   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20%、13%、10%提高到20%、15%、13%。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如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据实编制,并不设比例限制。 /p p br/ /p
  • 财政部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土壤污染监测等污染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防治资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各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 两部委发通知督促各地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环保支出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市县倾斜
    p   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出通知,督促各地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要求环保支出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资金使用聚焦重点支出方向,优化资金安排程序,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p p   两部委要求,各省份继续保障财政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分配污染防治资金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给予积极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p p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民众用水安全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确保安全处置效果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p p   对已经安排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p p   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 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 确定不能按时执行的,可予以合理顺延。 /p
  • 中央预算单位2017通知: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除部分情况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除测试化验加工费用等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通知原文如下: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  (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资金使用预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根据用款计划下达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应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指标对用款计划的控制机制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五)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基本支出按预算科目结转,项目支出按预算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核定的批复程序、恢复比例等其他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合理划分资金支付方式  (六)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与原用款计划编报的资金支付方式不一致的,需提前调整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应当为调整用款计划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影响资金支付。  (七)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按照新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重新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八)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奖助学金,社会保险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取暖费支出,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四、扩大零余额账户开设范围  (九)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高校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等预算单位,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  (十)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五、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实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实有资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及时报送账户备案和年检资料。中央部门要切实履行账户归口管理职责,对所属预算单位开立实有资金账户情况严格把关。  六、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十二)除下列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依照《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确需将资金支付到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的   4.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   5.尚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6.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   7.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其他资金。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将预算细化编制到基层预算单位,从源头上控制从上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层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行为。对于年初确实无法将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可在执行中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支付。  七、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十四)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时,应据实完整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中的支出经济分类和支出类型,不再填写简化的“300000”编码,用途填“公务卡还款”。  (十五)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高校、科研单位等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要求,规范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管理。  (十六)代理银行应不断提高公务卡服务质量,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按照银行卡升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公务卡升级工作,新发放和到期更换的公务卡一律使用芯片卡。  八、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十七)财政部将结合资金支付方式划分调整,在全面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基础上,完善预警规则,加大监控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规定,严肃查处通过违反合同约定人为拆分支付金额等手段规避财政直接支付审核、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不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违反财经纪律使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十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要加强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监控,发现违规问题按财政部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认真纠正、严肃整改。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与财政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监控效率和效果。  九、高度重视会计对账工作  (二十)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0号)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会计对账工作,切实保障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各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  十、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二十一)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所有非税收入项目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面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逐步撤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切实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年度审验和核销等工作,及时匹配资金信息。  (二十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有关取消、降低、免征和停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十一、认真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的工作要求,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决算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十四)各部门应当督促所属预算单位积极配合专员办审核属地预算单位决算工作,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决算并根据专员办审核意见及时调整决算数据。  (二十五)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决算对预算的反馈促进作用。  (二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决算公开组织工作,完善公开方案,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二、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优势  (二十七)专员办应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4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属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业务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报告。  (二十八)专员办应加强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政府采购支出按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规定进行审核,非政府采购支出重点审核是否按照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支付,是否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等。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的开展应与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工作紧密结合,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  十三、其他事项  (二十九)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全部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  (三十)各部门各单位应增强保密意识,严禁通过互联网传送涉密的财政直接支付审核资料。  (三十一)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涉及预算执行管理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6〕135号)规定执行,支付指令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填写。  (三十二)按照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库支付系统正在进行升级改造。新系统上线运行后,除整体涉密单位外,中央预算单位将从2016年底开始分批迁移到新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上线的具体安排和业务操作规定等事宜财政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财政部  2016年11月28日
  • 科研不端将追回已拨科技项目资金
    1月3日,北京市科委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今后,市科委将对项目(课题)参与主体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个人和单位一旦出现科研不端行为,将被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或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申报资格。  办法要求,未来,北京市科委将根据需求调研情况,凝练服务国家创新战略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分解提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年度目标,形成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支持领域,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共同遴选、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经费审计的工作机制,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的共享和应用。  北京市科委对项目(课题)参与主体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市科委在项目或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建立对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主体的信用记录,并根据记录进行信用评价,作为此后项目立项、科技经费安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依据,并与科技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挂钩。同时将科研信用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对于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结题)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执行、追回已拨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的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中央引导资金支持科研仪器设备购置!2022年度安徽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启动
    安徽省科技厅近日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科资秘〔2022〕103号),为组织实施好2022年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引导资金”)项目,支持地方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规定,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领域和强度2022年中央引导资金将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等投入方式,重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向。根据省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实际情况,将四个方向细化为支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等9个领域,其中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由相关责任处室单独组织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和临床医学研究转化专项已在2022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2022年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中申报,以上四类项目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一)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类别1: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范围:持续支持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对象,用于创新平台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引进、技术合作等。支持方式:后补助。支持强度: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家支持500万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对象每家支持200万元。责任处室:基地处。类别2: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含“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支持范围:择优支持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含“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用于创新平台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引进、技术合作等。支持方式:后补助。支持强度: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家支持80万元。责任处室:对外合作处。类别3: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范围:择优支持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用于创新平台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引进、技术合作等。支持方式:后补助。支持强度:每家50-100万元。责任处室:政体处。类别4: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安徽中心支持范围: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安徽中心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综合体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项目熟化孵化、技术合作等。支持方式:后补助。支持强度:1000万元。资金预算:拟安排资金1000万元,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安徽中心建设。责任处室:基地处。(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别5:引才引智基地建设项目支持范围:支持国家级引才引智基地加强技术交流合作,开展重大引智成果培育转化、示范推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方式:后补助。支持强度:每家支持40万元。责任处室:外专处。二、申报条件和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安徽省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等行政机构不能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中央在皖高校、科研院所等中央预算单位及企业不属于中央引导资金支持范围。(二)项目申报单位和主持人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不予支持。申报单位(高校院所指内设学院或研究所,下同)和主持人至申报截止日3年内有撤销、不通过验收、逾期未验收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不予支持,企业有在研中央引导资金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一般不再支持。(三)项目要符合各领域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资金用途,对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特色产业发展等有很好的引导示范作用。项目绩效目标填报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四)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施周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三、申报方式及指标分配(一)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对象、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安徽中心、国家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按照确定的支持单位名单,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组织定向申报,不再开展评审,省科技厅直接予以立项支持。(二)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经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省科技厅相关责任处室开展评价,择优予以立项支持。四、申报流程(一)网络申报。各有关项目申报单位登陆安徽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点击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栏进入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项目单位网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2022年4月1日8:00,关闭时间:2022年4月25日17:30。(二)审核推荐。各有关归口管理单位于2022年4月30日17:30前完成网上审核推荐,5月7日下班前将推荐函及每个项目申请书、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统一报送至安徽省行政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逾期不予受理。五、联系人和咨询电话(一)业务咨询服务1.国家重点实验室、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安徽中心:杨燕珍,联系电话:0551-62651206(基地处);2.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芮晓艳,联系电话:0551-62657892(对外合作处);3.新型研发机构:陈诚,0551-62676061(政体处);4.引才引智示范项目:吴芳,0551-62650021(外专处)。(二)综合服务和监督1.省科技网络中心技术支持:0551-62654951;2.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咨询电话:400-675-1236;3.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0551-62999803;4.资管处:0551-64691013;5.监督处:0551-62651782;6.机关纪委:0551-62659375。 附件:部分定向申报单位名单.docx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3月29日附件部分定向申报单位名单一、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深部煤矿采动响应与灾害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茶树生物学与资源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二、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对象省部共建炎症免疫性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智能感知材料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三、国家级引才引智基地安徽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合肥中科离子医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农业大学茶树生物学与品质化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安徽大学多源大数据智能催化化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安徽大学杂化材料结构与功能调控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 科技部: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收回!
    8月 31 日,科技部官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问答,详细解释了此前发布的改革国家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其中,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的新举措得到了进一步说明——为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避免突击花钱,《若干意见》进一步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一是放宽留用政策,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此外,《若干意见》问答还解释了科研项目预算科目编制的变化、预算调剂权下放、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明确劳务费支用范围、改进报销繁琐问题等政策细节。  1.《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2013-2020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2.3万亿元 2021年,在中央本级支出继续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预算3227亿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随着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对于回应科技界关切,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2.如何按照精简后的预算科目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答:《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  一是关于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是关于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是关于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同时,《若干意见》要求,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3.《若干意见》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有哪些新规定?  答:针对科研活动不确定性的特点,《若干意见》实现了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的全部下放:一是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无需再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调增设备费预算 二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 4.《若干意见》在扩大经费包干制方面有什么新安排?  答:2019年以来,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从实施情况看,包干制试点效果很好,科研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给予高度评价。《若干意见》从科研项目和科研机构两个层面,进一步扩大了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一是项目层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二是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5.如何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答: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涉及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多个环节。《若干意见》对每个环节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是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二是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承担单位,明确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三是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6.《若干意见》在结余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答:为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避免突击花钱,《若干意见》进一步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一是放宽留用政策,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7.今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如何管理?  答:为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出了含金量更高、激励力度更大的措施。一是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5%提高到2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二是间接费用管理主体。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三是间接费用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成果。  8.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扩大了哪些试点范围?  答:为支持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2018年,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若干意见》从两个方面提出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一是进一步扩大试点单位范围,从中科院所属部分科研院所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二是进一步扩大可提取奖励经费的稳定支持科研经费范围。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专项经费。  9.劳务费如何管理?  答:《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了劳务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发放劳务费时,要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发放对象上,劳务费发放对象是项目聘用人员,即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二是在发放标准上,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三是在开支范围上,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也就是说,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都可以从劳务费中列支。  10.《若干意见》关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绩效工资总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发挥绩效工资分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若干意见》完善了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11.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若干意见》提出各单位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同时,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12.如何推动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琐问题?  答:《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费报销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对症下药、精准发力,着力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一是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不再让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上花费精力。  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若干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断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在主办会议时,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确需负担的受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三是推进无纸化报销,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科研经费报销的信息化建设,明确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四是实行预警提醒,提升服务水平。《若干意见》提出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寓服务于管理之中,通过提醒督促科研人员按规定用好科研经费,为顺利报销奠定基础,提升单位财务报销服务水平。  13.《若干意见》在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方面有何举措?  答: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是国际通行惯例,科研人员需要提供验收所需要的材料。为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此次《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科研经费的结题验收环节,采取三个方面措施,切实为科研单位和人员“减负”。一是强调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二是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三是选择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14.如何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答:《若干意见》从政策和落实两个方面,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进行了优化。一是从政策上,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特殊的管理政策,强调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二是从落实上,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 明确财政部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收到变更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5.《若干意见》对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若干意见》强调了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要求。一是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二是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16.如何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支持机制。《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  17.在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我国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需要努力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顶尖科技人才。为此,《若干意见》提出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 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18.《若干意见》对鼓励地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有哪些要求?  答:为了鼓励地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一是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二是要求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其经费使用的更大自主权。三是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四是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19.如何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绩效管理?  答:为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若干意见》从两个层面对强化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提出要求:一是项目管理部门层面,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尊重科研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要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二是项目承担单位层面,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把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20.在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为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若干意见》从监督检查方式、责任、检查结果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在监督检查方式方面,要求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二是在监督检查责任方面,要求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三是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方面,要求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四是提出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实行免予问责。  21.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若干意见》在抓落实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落实要求:  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涉及部门规定及办法,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也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管理办法,如间接费用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宣传上要实现传统与创新相结合,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上要实现专题和日常相结合,让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充分知晓、理解政策措施。  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督查。各地也要参照《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22.《若干意见》发布后,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答:新政策出台后,为实现新旧政策无缝衔接、顺畅运行,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若干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  二是《若干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涉及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三是《若干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 黄山用活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促水清岸绿
    据最新统计,2019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累计获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7亿元,支持项目95个,项目数量及资金体量连续五年居安徽全省第一。争取省级预拨2024年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1.77亿元,用于支持全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6个。项目谋划靶向精准。认真研究《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瞄准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谋划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确保项目储备充足、建设内容可行、治理措施精准,并动态更新项目储备库。近三年谋划申报入库项目39个,申报入库率达90%以上。项目推进扎实有力。健全管理机制,印发《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度中央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等文件,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管理。加强谋划指导,邀请省环科院专家来我市开展项目谋划申报及资金管理专题培训,市县累计培训近600余人次。推进项目建设,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率,赴重点项目现场督导进度和协调解决问题,并将项目资金管理纳入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调研推动。加强绩效管理,用好考核指挥棒,将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推进情况纳入区县绩效目标考核。2019年以来支持的95个项目中,完工77个,在建18个,完成总投资25亿元。资金使用成效显著。近年来,全市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始终保持全国及长三角前列、全省首位。2023年1-9月,全市水环境质量排名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第18位、长三角第2位、全省第1位。新安江(黄山段)获得全国首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为重点流域水质达标、优良水体保持、构建水环境监管能力提供重要资金保障,助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满意率连续5年达96%以上。
  • 聚焦中央审计结果:百亿科研资金为啥闲置
    一方面有人说钱不够用,但有些钱又花不出去,科技经费是多了还是少了,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   中央本级科技支出至2014年底在财政部累计结转426亿元,超过一半结转5年以上 至2014年底,抽查的22个中央部门有存量资金1495.08亿元,这当中近一半是教育和科技资金。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他在报告中提及的这组数据注定又掀波澜。   同样在28日的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作国务院关于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表示,从支出决算具体情况看,科学技术支出2541.81亿元,完成预算的95.1%,部分科技专项资金根据科研进度据实安排,由于研制难度大,2014年项目实施进度低于年初计划。   &ldquo 在国家大力强调科技兴国、科技创新,国家财政又比较紧张的形势下,这么多资金、这么多年用不出去的原因,应该很好地分析研究。&rdquo 在28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来的发言很有代表性。他认为,应从政策制度机制方面深入思考,从加大改革上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   经费结余有进度问题也有支出结构问题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秀新分享了自己了解的一个实际案例:12月5日才把钱给某单位,12月25日就要报完,钱多,量大,必须招标,而招标至少要2个月。   邓秀新说,这种并非个案的情况必然导致资金结转。   他认为,这一案例说明,资金用不出去有很多原因,科教经费与其他经费也有差别,要有区别对待的政策。   他分析,有些科教单位用不完钱是有原因的:如有些项目预算是3年,拨款时资金额是按40%、30%、30%,甚至有时第一年拨60%,第二年拨40%,第三年不拨款,&ldquo 这个钱不可能一下子花完,项目第一年花得慢,后面的钱可能越花越多&rdquo 。   &ldquo 我们不能用行政或者工程的眼光来看科技工作和科技经费使用。&rdquo 他同时提到,一些制度想得挺好,但和实际脱节。比如招标,过去规定200万元都要在省里招标,现在一台设备很多都超过200万元,都得拿到外面去招标,程序一走就是好几个月,过去经费少,200万元是很大的资金数目,现在按照以前的标准,影响了资金使用进度。   &ldquo 参加这种审议8年,有很多问题8年前就有,现在甚至一年比一年严重。&rdquo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也认为,科研项目沉淀至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规定不合理,拨付时间、使用时间特别短,科研是需要积累的,时间特别短造成大量的资金沉淀。他建议,在制度建设上一定要对现行规定重新审视,要有合理科学的标准,否则就造成大面积违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科技经费支出结余,有进度问题,也有支出结构问题。科研主要是智力成果的体现,但我国科研经费中硬件比例高,软件和人的投入比较少。   要更加尊重用钱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说,这些年我国科研经费增长很快,但财政科学管理没有跟上。真正的科学研究,无法按照要求在五年前就精细测算,要买什么类型天秤,多少只老鼠等,&ldquo 这是不切实际的&rdquo 。发达国家的经验是,财政给各个部门的拨款原则通过后,怎么用钱由部门去做,财政主要是监督。他认为,要更加尊重用钱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雷在发言中也提到,科技研发与科技交流等有它的特点和自身规律。有些问题大家已经反映若干年,但目前依然存在,这需要认真反思并改进财政科技资金的分配与管理方式,使其与科技发展和研究的规律相匹配,不能简单搞&ldquo 一刀切&rdquo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少琴说,科研人员反映,有些地方科研经费管理细到让科研人员无所适从,有些管理条款约束了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的创造空间和积极性,违背了科研活动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ldquo 科学研究有自身规律,不能完全用管理公务员经费支出的方式来管理科研经费支出。&rdquo 他建议进行重点调研,提出适合科学研究内在规律的管理办法,以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在此次审计报告中,还有一些信息值得关注。   刘家义介绍,至2014年底,14个省2009年以来筹集的创业投资基金中有397.56亿元(占84%)结存未用,其中4个省从未支用 17个省82个未完工的&ldquo 十二五&rdquo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项目中,有21个已停建或未开工,19个进度远滞后于计划,中央财政安排11个省的专项资金有3.38亿元(占11%)结存两年以上。   审计还发现,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周期长、开工不及时、建设推进慢。抽查600个项目(申报或计划投资9100多亿元)发现,至2015年3月底,有43个项目向中央主管部门申报超过半年未获批复,最长4年7个月,涉及能源、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投资计划中个别事项不规范。采取直接将投资补助分配到企业的方式,安排&ldquo 产业转型升级&rdquo &ldquo 战略性新兴产业&rdquo 等5个专项83.78亿元 在未公开标准或无规划的情况下分配&ldquo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rdquo 等专项1.3亿元,还向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ldquo 煤矿安全改造&rdquo 等专项2010万元。   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审核不够严格。如财政部2014年自行分配应由农业部提出分配意见的&ldquo 农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rdquo 专项41.04亿元 未经评审下达9个项目&ldquo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rdquo 专项5714万元。有的项目审核中掌握具体情况不及时,如财政部向一家公司下达&ldquo 中小企业发展&rdquo 专项190万元时,该公司已因非法集资被调查。   审计发现,一些企业和个人骗(套)取&ldquo 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rdquo 等中央投资专项2.13亿元(占抽查企业数的81%、金额的63%)。   &ldquo 审计发现的问题一定要分析原因,解决问题,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不造成浪费。&rdquo 邓秀新说。
  • 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40亿元(附明细)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财政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金额安排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请认真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拟支持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展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省份转移支付资金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单位:亿元序号省份合计合计140.00 1北京1.182天津0.593河北5.534山西10.585内蒙古3.66辽宁2.317吉林1.688黑龙江1.949江苏2.610浙江3.4311安徽5.5212福建2.7813江西5.4114山东6.0115河南7.7516湖北8.6317湖南4.2518广东3.4919广西1.8120海南1.3221重庆1.5622四川6.0523贵州4.0524云南6.4725西藏5.3626陕西7.3127甘肃5.3828青海17.8229宁夏3.7630新疆1.83  附件2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 专项名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资金 情况 (亿元) 年度金额:140亿元 其中:中央补助140亿元 地方资金总体目标年度目标支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良好水体(湖泊)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中向好,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支持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促进流域水质逐步提高。绩 效 指 标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出指标质量指标七大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70%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0%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15%效益指标经济效益带动地方和社会水污染防治工作投入不低于2倍中央资金社会效益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受益人口不少于3000万人生态效益 指标水生态环境质量与2020年相比改善可持续影响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时限长期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群众满意度  ≥80%  附件3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1年)专项名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资金 情况 (亿元) 年度金额: 其中:中央补助 地方资金年度总体目标绩 效 指 标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 出 指 标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效益指标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 211高校无一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编者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2010年3月30日,教育部审议通过《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实施一年之际,为深入了解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对高校信息公开规定的各项法定义务为考评指标,对其2010-2011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和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12月1日发布《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法制日报》记者独家获悉,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学,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也没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财务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高校财务信息状况最不透明   《报告》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敬波教授介绍,我国“211工程”共纳入高校115所,其中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和第二军医大学为军事学校,因涉及保密性,未被列为观察测评的对象。   同时鉴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调研将测评时间定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超出此时间段的信息均为无效信息。   根据《报告》相关数据显示,财务信息公开情况在所有高校信息公开中最不透明。在考察高校是否主动公开了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情况时,112个被观察高校得分全部为零。这也是此次透明度调查28个测评项目中,唯一一个所有被观察高校全部都得零分的项目。   虽然《报告》调研人员曾检索到复旦大学公布的该校2009年预决算信息,但因其未在此次考察测评的时间期限内,因此没有得分。   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全不公开   财务问题一直是高校主动公开信息领域中的敏感问题。《报告》调研团队在考察是否主动公开了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时发现,112所高校中居然有108家透明度测评为零,即没有公开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而得分的那4家高校,也仅仅是公布了自己学校财政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没有交代如何具体使用。   也就是说112所高校没有一家主动公开学校财政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此外,高校收费信息的公开度也不高。根据《报告》显示数据,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被观察高校没有主动公开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收费信息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85%高校公开招标采购信息   在诸多高校信息透明度不高的背景下,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开度却相对较高。根据《报告》调查数据显示,112家高校中有96家都在主动公开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考评中,获得满分。   《报告》分析指出,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府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高校招标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因此各高校在招标采购信息的主动公开度相对较高。   财务信息透明利于公众监督   近年来,高校腐败大案频频见诸报端,高校反腐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王敬波指出,高校腐败案频发的深层根源是高校财务信息不透明。我国高校的经费来源大多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从法律属性上高校办学经费属于公共财政领域。虽然高校拥有办学经费的自主支配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置。作为公共财政拨款的使用人和管理者,高校有义务对其信息公开,以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而且今后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扩大办学融资渠道,发展多种社会力量参与。高校只有对自身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才能使社会力量提高参与热情和实施有效管理。   对于“无一家高校公开自己的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等信息”和“无一家高校公布财务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王敬波认为,我国高校在树立信息公开,特别是提高学校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水平急待提高。而其中的关键就是高校管理理念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都习惯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习惯于向上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管理情况,还不太适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自己的内部管理信息。   王敬波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根据团队的观察,有的高校通过内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部分学校财务经费状况,但是没有向社会主动公开,因此透明度考评得分都是零分。因此,转变理念是当前高校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的当务之急。   王敬波认为,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以及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都是高校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是法定义务。因此公开高校财务信息,提升财务资金使用情况透明度,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背景   近年来,高校腐败大案频频见诸报端,据媒体披露,2009年10月初,因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等问题,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被当地检察机关正式批捕。据悉,湖北的7所部属院校中有3所校级领导有贪污腐败行为。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受贿80多万元,获刑13年。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受贿25万余元,获刑5年。   业内人士表示,高校贪污案件主要发生在财务部、医院收费处等财务管理部门和有资金往来的部门,受贿案件主要发生在仪器设备采购、医院药品采购等部门,挪用公款主要发生于房地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   (资料漫画)   北大清华多项考核指标得分为零   12月1日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显示,名校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在总分为100分的高校透明度排行评比中,北大得分仅为10分,排第84位,而清华得分为11分,居第79位。原因是北大清华多项测评指标得分均为零。   北京大学得零分的项目有3个,即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规范建立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情况考察。调查显示,北京大学在“是否设有负责高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 是否向社会公开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是否制定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是否制定了高校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中是否包含了法定内容 是否制定了高校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中是否包含了法定内容 是否建立健全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以及开展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等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而清华大学得零分的项目也有3个,即在制定高校信息制度规范、推进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及设立监督和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毫无作为,透明度为零。   在主动公开方面,北大、清华的信息透明度表现也不佳。在分值为30分的前提下,北大、清华得分均为7分,得分率仅为20%左右,低于主动信息公开考评的及格分数线。也就是说,两校在推进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收费信息公开以及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方面,并未完全履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业内人士评析认为,在国外大学普遍实行年报制度并向公众公开学校财务情况的背景下,北大清华较低的高校信息透明度,与其教育水平、口碑声誉和社会地位不相匹配。
  •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引入后补助机制
    ●同一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内的不同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费资助方式   ●三种后补助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已于去年11月27日起实施。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让科研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尽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后补助实行&ldquo 先实施后拨款&rdquo ,财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挂钩   近年来,我国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大幅增加,有力保障了国家科技发展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而如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发挥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   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市场导向类项目应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应主要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动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引入后补助机制,是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一项重要政策。后补助方式实行&ldquo 先实施,后拨款&rdquo 的资助机制,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相挂钩,形成了一个从重过程转变为重结果、以结果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模式,也有利于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科技资源的配置效果。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后补助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对现有前补助经费资助方式的补充。后补助的推进实施,纳入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不单独设置专项。同一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内的不同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费资助方式,而不是对某一计划或专项所有项目都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三种资助模式协同配合,从不同路径实现&ldquo 先有科研结果、后有财政投入&rdquo   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活动,规定提出了三种后补助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对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三种资助方式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应根据不同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各类科技活动任务目标、组织实施的特点,选择确定后补助方式。   比如,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面向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的目的在于,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将取得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关键性技术成果尽快应用于实际。给予经费奖励的必要条件是单位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否则补助经费予以收回。为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支持,对于已经或正在接受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成果不再重复予以资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主要是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对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三种资助模式协同配合,用不同方式、路径实践了&ldquo 先有科研结果、后有财政投入&rdquo 的补助机制,单位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方能得到补助,有效避免科研经费挤占、挪用等现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仍采用前补助方式   很多科技企业关心,是不是企业申报的项目都要采用后补助方式?   对此,两部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并不是以企业为主申报的所有项目都会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而是根据企业申报项目本身特点和相关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对不同的科研项目将采取不同的经费资助方式。   对于市场导向类的科研项目,将更多地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基础、前沿类和公益性科研项目以及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则仍采用现有前补助支持方式。   此外,对于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企业来说,因企业需先行投入资金进行研发,且自行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故这一资助方式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并非所有企业均具备实施条件。   奖励性后补助征集的技术成果面向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如发生H7N9流感疫情时,为控制病毒传播,开展的病毒检测试剂和药品征集工作等。奖励性后补助额度,由科技部商财政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成果,如在后期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等方面较为成功,也可继续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经费。
  • 中央财政2023年预算草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33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257亿元!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要完善绿色低碳财税支持政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有关污染防治资金方面,该报告提出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30亿元,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57亿元、增加20亿元,主要支持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如下:一、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一)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1.全国一般公共预算。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3.48亿元,为预算的96.9%,比2021年增长0.6%。其中,税收收入166613.96亿元,下降3.5%;非税收入37089.52亿元,增长24.4%,主要是盘活存量资源资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增加较多。加上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24541亿元,收入总量为228244.48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60609.17亿元,完成预算的97.6%,增长6.1%。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85.31亿元、向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150亿元,支出总量为261944.48亿元。收支总量相抵,赤字33700亿元,与预算持平。  2.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4884.98亿元,为预算的100%,增长3.8%。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2765亿元,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9900亿元,收入总量为107549.98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2714.67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13.3%,主要是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85.31亿元、向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150亿元,支出总量为134049.98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6500亿元,与预算持平。  2022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4.98亿元、支出结余1180.33亿元,全部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预备费预算500亿元,实际支出11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做好抗旱减灾等工作,剩余390亿元(已包含在上述结余1180.33亿元中)全部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补充5.1亿元后,2022年末,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2351.63亿元。  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5963.25亿元,其中,本级收入108818.5亿元,下降2.1%;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97144.75亿元。加上从地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1876亿元,收入总量为217839.25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5039.25亿元,增长6.4%。收支总量相抵,地方财政赤字7200亿元,与预算持平。  (二)202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7879.34亿元,为预算的79%,下降20.6%。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0583.28亿元,完成预算的79.6%,下降2.5%。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123.99亿元,为预算的97.8%,增长3%。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330.48亿元,完成预算的78.4%,主要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低于预期。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73755.35亿元,下降21.6%,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少。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5039.49亿元,下降4.7%,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少,支出相应减少。  (三)202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688.6亿元,为预算的110.9%,增长10%。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395.32亿元,完成预算的96.5%,增长29.5%。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343.31亿元,为预算的103.3%,增长17.2%,主要是2021年中央国有企业利润高于预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10亿元,完成预算的99.2%,增长60.6%,主要是加大对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支持力度。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3345.29亿元,增长5.5%。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34.3亿元,增长2.2%。  (四)2022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01522.98亿元,为预算的101.2%,增长4.8%。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91453.11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5.5%。当年收支结余10069.87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14789.46亿元。  (五)2022年主要财税政策落实和重点财政工作情况。  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住经济大盘。  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支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  坚持创新引领,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保基本兜底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进乡村振兴,增强区域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监督。  回顾过去五年,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有力服务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一是财政实力日益壮大。二是财政宏观调控不断完善。三是财政保障更加精准有效。四是财税改革纵深推进。五是财政管理水平持续提高。六是保持财政可持续。二、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一)2023年财政收支形势分析。  从财政收入看,2023年国内经济有望总体回升,加上2022年集中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基数偏低,为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奠定了基础。但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财政收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继续出台一些必要的税费支持政策也将减少财政收入规模。从财政支出看,科技攻关、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重点支出刚性增长,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民生短板需要继续加强保障。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增强基层“三保”能力,转移支付也需要保持必要力度。总体来看,2023年财政收支形势依然严峻,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既把握发展大势,坚定发展信心,也保持清醒认识,树牢底线思维,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二)2023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  做好2023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注重精准、更可持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大力优化支出结构,加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保障财政可持续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强财政宏观调控效能,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持续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持。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在合理增加和优化支出上再下功夫,注重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社会政策等协同发力,更直接更有效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  加力主要是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优化组合财政赤字、专项债、贴息等工具,扩大财政支出规模,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一是适当提高财政赤字率。二是适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三是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  提效主要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财政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一是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二是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三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要保障财政更可持续。  (三)2023年主要收支政策。  1.发挥财政稳投资促消费作用,着力扩大国内需求。  促进恢复和扩大消费。加大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促进消费潜力充分释放。支持重点城市加强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提升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保障能力。再支持一批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畅通物流网络。继续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  加强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带动。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前期准备,适当提高资金使用集中度,优先支持成熟度高的项目和在建项目。注重政府投资绩效,防止盲目扩大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800亿元、增加400亿元。  支持加力稳定外贸。深入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自贸协定。完善关税、进口环节税收和出口退税政策,优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鼓励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等产品进口。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2.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健全适应新型举国体制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全力支持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实施基础研究人才专项试点。研究优化科技支出结构,加强任务和经费统筹。研究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改革发展。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形成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安排65亿元、增加20亿元,推进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高地。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33亿元、增加44亿元。落实税收、政府采购、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延续实施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3.进一步优化政策实施方式,持续增强各类企业活力。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降至1%,继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适当延长个人所得税优惠等到期政策实施期限。聚焦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结合实际新增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根据企业困难程度,依法对及时纳税存在困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缓税时间。  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支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在财政补助、税费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4.加强乡村振兴投入保障,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安排459亿元,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安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750亿元、增加100亿元。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占比力争提高到60%以上,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落实好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支持政策,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统筹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地方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深入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验。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综合运用转移支付、税收等政策,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相关转移支付1770亿元、增长8%。  5.完善绿色低碳财税支持政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支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落实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相关产品采购力度。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30亿元,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57亿元、增加20亿元,主要支持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中央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安排172亿元,推动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继续支持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和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6.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扎实做好民生保障。  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安排668亿元、增加50亿元。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举措,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帮助农民工、脱贫人口、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推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250亿元、增加20亿元,扩大普惠性教育资源供给。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安排100亿元、增加30亿元,支持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404亿元、增加10亿元,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高校“双一流”建设等。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安排720亿元、增加32亿元。  支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财力补助资金1700亿元、使用2022年权责发生制结转资金300亿元,支持地方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年89元。稳妥有序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和应对人口老龄化财政政策举措。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1567亿元,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做大做强战略储备基金。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扎实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水平。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支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  7.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持国防、外交、政法等工作。  (四)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1.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165亿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长5.6%。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500亿元,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5750亿元,收入总量为107415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9015亿元,增长4.7%。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31600亿元,通过发行国债弥补,比2022年增加5100亿元。  (1)中央本级支出37890亿元,增长6.5%。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扣除中央储备支出、国债发行付息支出、国防武警支出后,中央部门支出增长0.8%,重点保障教育、科技等领域支出。  (2)对地方转移支付100625亿元,增长3.6%,剔除一次性安排的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后增长7.9%。  (3)中央预备费500亿元,与2022年持平。  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117135亿元,增长7.6%。加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100625亿元、地方财政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1780亿元,收入总量为229540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6740亿元,增长5.2%。地方财政赤字7200亿元,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弥补,与2022年持平。  3.全国一般公共预算。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7300亿元,增长6.7%。加上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9030亿元,收入总量为236330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75130亿元(含中央预备费500亿元),增长5.6%。赤字38800亿元,比2022年增加5100亿元。  (五)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148.9亿元,增长0.6%。加上上年结转收入7393.09亿元,收入总量为11541.99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941.99亿元,其中,本级支出5045.39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896.6亿元。调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5000亿元。结转下年使用600亿元。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74021亿元,增长0.4%。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896.6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38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12917.6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2917.6亿元,增长7.5%。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8169.9亿元,增长0.4%。加上上年结转收入7393.09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38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23562.99亿元。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7962.99亿元,增长6.7%。调入一般公共预算5000亿元。结转下年使用600亿元。  (六)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410.4亿元,增长2.9%。加上上年结转收入88.92亿元,收入总量为2499.32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49.32亿元,增长2.3%。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2948亿元,下降11.9%,主要是2022年地方国有企业净利润下降。加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44.55亿元、上年结转收入186.49亿元,收入总量为3179.04亿元。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64.04亿元,增长1.7%。调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1415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358.4亿元,下降5.8%。加上上年结转收入275.41亿元,收入总量为5633.81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468.81亿元,增长2.2%。调入一般公共预算2165亿元。  (七)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09356.63亿元,增长7.7%,其中,保险费收入79974.28亿元,财政补贴收入24949.82亿元。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98008.44亿元,增长7.2%。本年收支结余11348.19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6137.65亿元。  2023年,中央财政国债限额298608.35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1654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56185.08亿元。三、扎实做好2023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  (一)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四)做好基层“三保”工作。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六)加强财会监督。  (七)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八)主动接受人大预算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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